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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產品責任保法律制度相當滯后。本文在分析我國產品責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議。
隨著現代工業的發展.產品責任保險有著突飛猛進的進步。我國尚無產品責任保險法,有關規范產品責任保險的法律主要分散在產品責任法和保險法中,其立法分散,實踐中難以操作。這樣一來.既不能對合法產品經營者進行應有的保護.也不能對假冒偽劣產品的不法炮制者實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對消費者給予充分的保護。因此.對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缺陷進行完善實踐意義重大。
一、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的缺陷
1產品責任法關于產品責任的缺陷
我國尚無統一的產品責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中。這些法律對產品責任的規定存在以下不足(1)產品范圍界定不明確。現有法律對產品的界定顯得有些混亂,民法通則》未對產品作出任何界定,《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是“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這一概念并未明確產品范圍易讓人產生分歧。(2)產品缺陷標準不清。衡量產品缺陷有兩個標準:不合理危險標準和國家、行業標準,實踐中后者優于前者。但是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產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險性,這種缺陷認定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規制到產品所具有的潛在危險性。(3)對經營者處罰較輕。根據損害賠償理念.產品責任以補償被害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而且,我國沒有設立懲罰性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也不成熟從而對經營者處罰較輕。因此,有必要從調節利益入手,加大對經營者處罰力度,減少進而制止制假售假的違法行為。
2.保險法關于產品責任保險的缺陷
保險法中對產品責任保險沒有直接規定,僅籠統地規定責任保險的內容。因此,法律對產品責任保險的規定存在諸多不足:(1)未明確保險人的抗辯義務:保險法中未明確規定保險人的抗辯義務.保險人若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進行抗辯將從本身的利益加以考慮,極少顧及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對被保險人不利,尤其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責任‘利益發生沖突時,被保險人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確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實務上,通常不允許第三人直接向保險人要求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為確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條件下確立第三人對保險人享有保險賠償金直接給付請求權是產品責任保險法的發展方向。(3)責任保險條款不規范。產品責任保險作為地方性險種在保險責任、索賠事項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議
完善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是經營者轉移其不確定產品風險保障消費者權益不受損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會秩序、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筆者認為:完善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可從以下人手:
1完善產品責任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規定
(1)擴大產品的范圍。隨著國際貿易的進一步自由化,為保護廣大消費者權益應對產品“作擴大化解釋是必要的根據需要可考慮以下產品,如初級農產品、電及其他無形工業品、人體組織及血液血液制品等。(2)完善產品缺陷的認定標準。在產品缺陷認定標準的選擇上.確立”不合理危險為基本標準。…不合理危險“如何衡量,實踐中采用生產者制造產品的預期用途標準.即一個合理謹慎的生產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產品的危險時.不會將其投入市場。同時.國家行業標準只能作為方便消費者索賠時的一個輔助標準.絕不能凌駕于不合理危險標準之上。(3)明確嚴格責任原則。現有法律對生產者適用嚴格責任、銷售者適用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相結合原則。這顯然不利于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對銷售者也適用嚴格責任,將更加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4)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產品責任保險中.精神損害應當列入賠償范圍。但基于美國責任保險危機所體現出高額精神損害賠償所造成的困境,我們有必要確定限額。此外,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彌補受害方的損失之外對加害方判處額外的賠償金。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對加害人的懲罰打擊假冒偽劣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
[關鍵詞]醫療責任保險,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損害賠償
一、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現實需求與意義
醫療責任保險對于分散醫院或醫生的賠償風險,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維護患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該險種自2000年全面推出以來并沒有受到醫院的青睞,相反醫院普遍對其反應冷淡,投保的積極性不高,從而使醫療責任保險面臨發展乏力的困境。究其原因,醫療責任保險所存在的自身不足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因素。在當前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中存在醫療機構投保的積極性不高,逆向選擇嚴重等問題。例如北京市擁有各級各類醫院(含中央直屬和部隊醫院)共計551家。2003年投保醫療責任險的醫院不足20家,其中部分醫療機構具有很高的賠付率。即使在我國保險市場最發達地區之一的深圳,在1999年—2003年的四年間,醫療責任保險累計保費收入僅200多萬元,投保醫療機構比例不足5%,這與深圳保險市場接近20%的年保費增長率是極不協調的。
醫療責任保險發展滯后不僅使社會化的風險分擔機制難以在醫療行業內普遍建立,也使得患者的損害得不到充分彌補,從而不利于維護患者的合法利益。而當前醫療責任保險的運行所存在的問題證明:完全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難以適應形式發展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應建立一種新的醫療損害賠償給付機制和保險制度,即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一種保險制度,確立醫療機構和醫生的強制投保義務,以分散醫療損害賠償的風險,并使受害人的損失及時得以補償。強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符合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趨勢,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強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是發揮醫療責任保險維護和保障患者利益的需要
盡管醫療責任保險在維護和實現患者利益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但醫療責任保險卻面臨極為尷尬的境地。一方面,醫療機構賠償能力不足已嚴重影響到受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這就需要通過一定的保險制度予以解決。事實表明,現階段我國絕大多數醫院的規模偏小,經濟效益不高,自我積累不足,有的甚至長期處于虧損狀態。在發生醫療事故后這部分醫院可能由于無力承擔賠償責任,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救濟。通過責任保險制度來實現醫療損害的賠償已成為社會的共識。另一方面,盡管醫療責任保險已推行多年,但在自愿投保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普遍存在機會主義選擇而拒絕投保,從而導致醫療責任保險無法在醫療行業內普遍建立,患者在發生醫療損害后仍面臨索賠艱難、損害難以得到彌補的困境。
基于醫療損害賠償風險的普遍存在和患者損害賠償無法兌現的現狀,有必要通過立法確立醫療機構投保的法定義務,建立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以充分發揮醫療責任保險在保障患者合法權益、防范醫療糾紛方面的作用。
(二)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是分散醫院賠償風險、降低賠償壓力的需要
由于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現行醫療損害賠償模式的另外一個突出弊端是:醫療機構的賠償風險高度集中,從而承受較大的賠償壓力和經營風險。尤其是隨著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損害賠償范圍的擴大與賠償標準的提高,醫療機構的賠償風險和壓力將進一步加劇。為此,應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通過保險實現損害賠償的轉移,即把集中于一個醫院的侵權賠償責任分散于社會,做到損害賠償社會化,以降低醫院的賠償壓力。
盡管如此,不少醫院和醫生對醫療責任保險缺乏認識和了解。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道醫療責任保險的存在;有的醫院盡管對醫療責任保險比較感興趣,但仍持觀望態度,或者因缺乏風險防范意識而對醫療賠償風險抱僥幸的態度,或者是基于短期內的成本效益分析而拒絕投保。在自愿投保不積極的情況下,通過強制手段推進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有利于建立和健全醫院的風險防范機制,實現醫療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保障醫療衛生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強制投保是解決當前醫療責任保險市場需求不足的有效手段
當前醫療機構投保的積極性不高,逆向選擇嚴重,從而導致醫療責任保險市場需求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固然與醫療責任保險自身不足有關系,但是醫療機構自身的原因也不可忽視。首先,不少醫院缺乏風險防范意識,認為自身的醫療技術水平過硬,不太可能發生醫療糾紛,因而也就缺乏通過保險機制分散風險的內在動力。其次,在醫患雙方地位的不平等、醫療訴訟敗訴概率小、賠償金額低的情況下,醫院普遍對于醫療損害賠償存在僥幸心理,從而缺乏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內在動力。最后,醫療機構對醫療責任保險需求的錯位也抑制了對責任保險的市場需求。很多醫院不僅希望通過醫療責任保險轉嫁醫療活動中產生的一切損害賠償,而且希望實現醫療糾紛的轉移,使自身從醫療糾紛的困擾中解脫出來。很明顯,醫院對醫療責任保險的期望存在錯位,實際上超出了醫療責任保險所具有的功能。
對于醫療責任保險市場需求不足的問題,固然可以通過培育市場、完善市場競爭、更新產品逐步予以解決,但這種模式完全依賴市場的自我演進,故發展緩慢而缺乏效率。在體制轉軌和經濟轉型時代,市場需求的培育、競爭機制的完善都離不開國家的適當干預。因此,醫療責任保險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國家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進行適當干預是不可或缺的。通過立法將醫療責任保險規定為法定保險,強制醫療機構投保,能夠從根本上解決自愿投保模式下所存在的市場需求不足的問題,從而迅速推動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
(四)強制醫療責任保險適應了現代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客觀化、損害賠償分擔社會化的發展趨勢
現代侵權法已由損害分散的思想逐漸成為侵權行為法的思考方式,認為損害可先加以內部化,由創造危險活動的企業負擔,再經由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功能,或保險(尤其是責任保險)加以分散。可見,現代侵權法在追求損害彌補的同時,更加關注損害賠償風險的分散,即如何實現將集中在侵害人身上的風險通過一定的途徑由多數人承擔。對于高度風險的行業和職業而言,具備一定的風險分散機制是至關重要的。如果仍然將醫療過程中產生的賠償風險全部由醫院和醫生承擔,無疑會提高醫院的經營風險和醫生的職業風險,對于醫療機構及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都是不利的。在這種背景下,建立以醫療責任保險為主體的風險分散機制是實現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的必然要求。
(五)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是適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與發展的需要
當前,我國政府已將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全面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醫療損害賠償給付和醫療賠償風險的社會化分但是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這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藥品流通體制改革、醫療價格體制改革緊密相連。僅僅通過價格機制轉移醫療賠償風險,不僅會直接導致醫療服務價格的上漲,從而損害醫療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更會導致醫患關系的惡化和矛盾的尖銳。在這種情況下,建立一定的風險分擔機制,實現醫療機構賠償風險的社會化分擔,關系到醫療衛生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衛生體制改革的穩步推進。
二、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具體構想
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對職工采取包攬政策,職工是“國家職工”,從就業到工資、福利、保險都由國家負擔,職工不須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的勞動貢獻全部獻給了國家,同時,國家對職工承擔著無限責任。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職工從國家的羽翼下走向社會,只有在這時人們才意識到,還要從自己的勞動中留下一筆“扣除”來應付包括生老病死傷殘與失業等在內的各種風險。過去完全由政府支撐著的這幢大廈,現在要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支撐。國家的無限責任轉向有限責任。
這時國家的責任應主要體現為:l、用法律法規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穩定實施,保證基金的征收和養老金的發放;2、通過政府預算以不同的方式承擔部分養老保險費用;3、在基金不敷使用時,充當“最后出臺”的角色。
企業肩挑新老職工養老的兩副擔子
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嚴格界定了企業和個人的養老保險責任,企業實際上挑著新、老職工養老的兩副擔子:
第一副擔子。企業要為尚未退休的參保人(“中人”和“新人”)繳納后延的養老保險費并分擔部分個人帳戶的費用(通過基金的積累部分體現)。
第二副擔子。企業要為已經退休的職工(“老人”)繳納過去已經貢獻給國家的養老費用,同時還要為新增長的退休人員(退休的“中人”)繳納政策認可的“視同繳費年限”(通過基金的現收現付部分體現):
1994年廣東省實行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時,從舊制度轉換到新制度的退休人員有116萬人,在職職工484萬人,征收養老保險費41.l億元,相當于工資總額17.3%,其中用于支付養老金33.5億元,相當于工資總額14.1%。如企業只為在職職工繳費,費率僅需3.2%。隨著職工隊伍老化和經濟結構調整,該省離退休人員以年平均8.5%的速度遞增,在職職工則以4.2%的速度遞減,至1997年,全省平均費率上升到18%,有7個市、50多個縣區超過國家規定的20%的上限。企業負擔超過極限的主要原因,除覆蓋面限制外,還有一個保險責任轉移問題,使養老保險費用一開始就處于高起點之上。
養老保險的轉制成本尚在掛帳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從簡單的社會統籌走上統帳結合道路的目的是改變過去吃社會大鍋飯的“現收現付制”,建立國家、企業、個人三者明確的社會保險責任關系,形成“部分積累”的基金制,這是符合我國實際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險模式。
基金從“現收現付制”到“部分積累制”的轉變,需要有一個“轉制成本”。轉制成本包括:l、對新制度實施前已退休人員今后需要支付的養老金的一定補償;2、對舊制度轉向新制度的“國家職工”補償過去沒有“扣除”積累的“虛擬個人帳戶”,或對支付“視同繳費年限”費用的補償。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轉換,國家沒有選擇公共債務政策或虛似個人帳戶政策來重新構造新制度,只有沿襲傳統的現收現付方法,用代際轉移彌補基金缺口,結果大大加重現有企業的社會負擔,陷入“舊帳未了,又添新帳”的惡性循環,甚至連新制度下剛剛建立起來的個人帳戶也變成一個只能當作“養老金計發標準”的空帳戶,同“部分積累制”的改革初衷相去甚遠。目前廣東省許多地方已經發生個人帳戶名義積累與實際積累嚴重背離的現象,計有25個市只用完了歷年積累的養老基金,開始使用個人帳戶基金,18個市縣養老基金結存不足支付6個月,9個市縣不足支付3個月,有3個市縣已把個人帳戶全部用完,靠全省調劑維持。這是一種高風險、難持續發展的轉移方式。
擴大覆蓋面同樣遭到責任轉移問題
在擴大覆蓋面時同樣遇到社會保險責任轉移的問題。把現行的高費率覆蓋到外資、港澳臺、街道鄉鎮、私營等所有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就把原來“國家職工”的部分養老責任轉移到其他經濟領域,令這些企業與職工望而生畏,在社會保險大門外徘徊。如果說,國有企業資產屬國家所有,為國家分擔部分責任是理所當然的話,那對其他多種所有制來說則不盡然。盡管長期以來廣東省在擴大覆蓋面方面進行了艱苦努力,但收效甚微。養老保險開展比工傷保險早很多,覆蓋面和參加人數卻遠低于工傷保險,因由無不與此有關。
為解決擴大覆蓋面遇到的難題,廣東省研究在私營企業與城鎮個體戶范圍內局部試行雙層費率,按照略高于“自己養自己”的原則,適當降低費率,以期增強吸引力。但用降低費率辦法擴大的覆蓋面,沒有多少余地可以解決對老職工的調劑,與擴大覆蓋面的目標又有距離。
國家承擔有限責任的實現方式
在界定了企業與職工的養老保險責任之后,應進一步明確界定國家必須承擔的有限責任,體現“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合理負擔”原則。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規定企業繳費在稅前列支,就等于承擔了部分減稅費用。其實,養老保險費本來就是勞動成本的一部分,同工資一樣沒有道理在稅后利潤中列支,即使在計劃經濟時期也是稅前列支的,同樣,企業繳的費帶有稅收性質,不可能費上加稅,再說虧損企業與承包企業沒有所得稅可免,所以稅前列支體現了國家責任之說并不成立。
國家從過去對職工承擔無限責任過渡到承擔有限責任的這一歷史性轉變,把應由國家承擔的責任在短期內完全轉移到社會,社會也承受不了,國家必須通過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對養老保險責任轉移引起的利益分配關系變化進行適當調整,實際上也進一步界定了國家的有限責任:
l、對長期欠繳超過1年的國有企業,由地方財政和上級財政為企業職工補繳,以保護職工的權益。廣東省欠繳100萬元以上的企業有285戶共6.4億元,全省累計欠繳共16億元。有些企業已經五六年沒有繳費,養老金要由社會照樣負擔。這樣的企業多了,社會無法支撐,職工也因欠繳而縮短了繳費年限。
2、改制企業和關停、破產企業按職工和離退休人數的一定標準計算改制補償費,從國有資產變現收入劃入基金,用于對已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責任轉移的一定補償,欠繳的還要先予清償。企業國有資產變現收入不足的,由地方和上級財政補缺。改制補償費的具體標準,離退休人員可按當年養老金標準計算平均余命15年,在職職工按平均視同繳費年限20年計算過渡性養老金。過去這方面的政策局限于破產企業,大量的改制企業在“抓大放小”中放掉了,錯過了可以補償的機會,結果留給國家和社會的仍然是老職工生活保障的一堆難題。
3.對原“國家職工”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所須費用給予最低限度的補償。具體可借鑒許多國家通常的做法,按照特定的費率(一般按工資總額的2——3%)作為國家一方參與繳費,用于支付當年新退休職工的“視同繳費年限”的待遇。好處是可以列入國家預算有計劃地投入,不必一次調用大筆費用;對國際公約明確養老金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負擔”原則中的國家責任以明確定位:更重要的是給社會和職工樹立“國家對社會保險直接參與和支持”的形象,其信念上的意義遠大于出資
本身。
【關鍵詞】公共危機;預警機制;政府責任
目前中國正處于轉型時期,利益和權力將在不同的主體之間進行重新的分配、轉移,形成諸多不穩定因素,我們要站在復雜和綜合的角度上,對危機的性質、狀態和前景有一個比較客觀的把握、估計和預測。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人,在公共危機的預警中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本文試圖分析政府在公共危機預警中的責任缺失,以明確政府責任問題,進而在理念上實現由強調公民義務和政府權力到強調公民權利和政府責任的轉變。
一、公共危機預警機制及政府責任
(一)公共危機的概念界定
按照國際社會的一般看法,公共危機是指在社會生活中突然發生的、嚴重危及社會秩序、給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事件。而美國學者羅森豪爾特認為,社會公共危機是指“對一個社會系統的基本價值和行為準則架構產生嚴重威脅,并且在時間壓力和不確定性極高的情況下,必須對其作出關鍵決策的事件。”我國學者認為公共危機是由于某些無法預測的因素誘發產生的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形成重大威脅的事件。
(二)公共危機預警機制中的政府責任
公共危機預警機制是指在危機演變的不同階段中,對可能引起危機的各種要素及其所呈現出來的危機信號和危機征兆進行嚴密監測,對其發展趨勢、可能發生的危機類型及其危害程度作出合理科學的估計,并向有關部門發出危機警報的一套運行體系。
建立一個有效的完善的危機預警機制,需要政府做的工作有:
1.建立靈敏、準確的信息監控系統,及時收集相關信息并加以分析處理。
2.制定各種科學意義上的應對控制措施,努力探究危機形成、爆發的一般規律及其解決的一般規律和控制策略。
3.開展政府雇員危機管理培訓和全民危機管理意識教育,增強全社會特別是政府雇員危機管理的意識和技能。
4.在危機的潛伏期和初顯期,政府應對可能導致其爆發的因素做好控制工作,努力把一切苗頭消滅在萌芽之中,化解于爆發之前。
二、我國公共危機預警機制中政府責任缺失的具體表現
(一)危機監測不力
危機預警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要對各種潛在風險進行隨時評估,我國現行的政府危機管理體系中就缺少風險評估機制,對危機發生或能發生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因素的調查、評價和預測。再加上沒有靈敏、準確的信息監控系統,未能及時收集相關信息并加以分析處理,缺乏敏銳的危機判斷能力,很難做到對危機的詳細預警分析。
(二)預案粗陋,缺少演練
要做到預案求實,不僅要有危機一旦發生應對各種可能情況的多套行動(遏制危機、處理、消除危機,重建或恢復正常狀態)方案,而且要通過教育、培訓、演練或計算機模擬、培養,提高領導者的指揮能力和群眾的應變能力,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科學性,使危機一旦發生,預案能夠切實地發揮作用。我國現實存在的問題,不僅是預案粗陋,更重要的是缺乏培訓和演練,停留于應付上級檢查,做表面文章,甚至多發的自然災害和安全事故的預案也是如此。
(三)沒有及時準確地信息
長期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在信息傳遞方面喜歡欺上瞞下,報喜不報憂,致使內部信息渠道嚴重阻塞或扭曲;與此同時,政府部門缺乏規范、及時的信息披露制度,宣傳主管部門又習慣用計劃經濟的辦法管理大眾傳媒,大眾傳媒缺少必要的法律保護,這諸多原因使大眾傳媒的信息傳遞作用和社會監督作用受到極大限制。再加上各級政府為了“保穩定”,各級官員為了“保烏紗帽”,以及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過分看重吸引外資、發展旅游等方面的近期局部利益,使得各級政府在預防和救治危機進透明度極差。
三、我國公共危機預警機制中政府責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危機意識淡薄
在全球化背景下,危機的來源發生了變化,不只是戰爭會引發危機,環境、金融、病毒等也成為誘發危機的重要因素。而且,隨著國家與國家之間、城市與城市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聯系的日益緊密,在一定的時間、地點和小概率事件的觸發下都有可能誘發大規模的危機。但是,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基本上保持著和平穩定的發展勢頭,各級政府部門將主要精力集中于經濟建設,忽視了危機意識的培養。
(二)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
在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下,政府職能的劃分不夠清晰,許多事項管理的權力、責任存在嚴重的條塊分割、部門封鎖現象,溝通存在比較明顯的障礙。在這種制度下,各個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非常困難。當危機爆發時,對于一些重大事項誰負責、對誰負責的問題更是難以明確,許多事項往往要由中央政府統一下令才能協調一致,導致了政府應對危機的反應能力大打折扣。
(三)缺乏常規性危機管理部門
危機爆發時,訓練有素的危機管理機構有利于政府作出正確的反應。危機管理機構需要很強的專業性,因此,必須把懂得危機管理的人員組成專業機構固定下來,持續累積信息和經驗。使危機剛出現時,及時控制。而我國現有的政府危機管理體系,主要依賴于各級政府現有行政機構,既缺乏專門機構和完善體系,又缺乏專業人員和應急運作機制,對于危機處理方式經常是遇事就成立一個指揮部或領導小組,具有濃厚的臨時色彩,因此在進行跨部門協調時工作量非常大,效果也不明顯。
(四)法制滯后
法律制度是各種制度中最強硬的一種,它是社會發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種稀缺資源,同樣地,法制建設也是危機管理制度建設中關鍵的一環。在西方發達國家,危機管理學的一個重要學術成果就體現在立法上,如美國、日本、俄羅斯就有《緊急狀態法》。而我國在危機管理的法制建設則相對滯后,政府在處理危機時仍然習慣于運用人治方式,相對忽視了法治方式。
(五)問責制度缺失
長期以來,我國各級政府把自己視作管理者,把民眾視為被管理者,這種理念必然造成問責制度的缺失。我國政府官員經過授權擁有公共權力,必須接受監督并負有責任。但是實際過程中過于強調官員個人的主觀動機而不論其工作成效,缺乏一種權力與責任對等的意識。有時即便是對責任官員做出了處理,也通常是久拖不決,甚至到最后不了了之。
四、強化公共危機預警機制中的政府責任
預警機制中政府責任缺失的后果是十分嚴重的,一方面導致危機的擴大,增加危機處理成本,另一方面破壞了政府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強化公共危機預警機制中的政府責任勢在必行。
(一)建立敏感的信息系統
1.加強危機管理軟件系統建設。應當利用IT和網絡技術,建立和完善全國性的信息網絡,覆蓋各級各類政府部門、基層自治組織、科研機構、事業單位、非營利團體、民間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從而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個有效的政府信息管理系統,形成自己專用的、暢通的、可靠的信息采集、加工系統。政府危機管理信息系統從靜態上講,包括三個方面的信息庫:涉及各種社會現狀與發展情況的信息庫;危機防治與救治的資源信息庫;危機管理中的技術數據信息庫。從動態上講,政府危機管理信息系統除上幾個方面的信息庫所涉及到的信息收集能力外,還包括高效的信息處理能力。
2.整合外部力量。一方面公共危機預警機制的功能發揮必須有廣大民眾的積極配合,因此必須加強民眾的危機意識和科學精神。從科學決策的角度看,政府應該對危機涉及的各個方面集思廣益,充分發揮智囊機構的作用。他們帶來的是新的視角,新的邏輯,新的對策,他們常常能夠使決策出現柳暗花明的氣象。另一方面在危機管理上,我們要積極爭取國際性的組織和地區性的組織在資金、人員、技術、教育和培訓、以及道義上的支持,同時加強與國際組織在信息方面的溝通。通過全球合作,一方面可以獲得更多的諒解,維護國家的國際形象,一方面可以提高危機管理的效率。
(二)強化危機預警的組織保證
1.建立分權式的組織結構。面對越來越多的決策,分權式組織結構可以讓“下面”或“外面”做出更多的決定,減輕政府做決定的負擔,有利于信息的收集與傳遞,提高危機預警的效率。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政府自身自上而下的行政組織系統,在各省、市、縣、鄉鎮(街道辦事處)都設置專職專業人員負責各種與危機有關的信息的收集、加工、分析和傳播;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社會的力量,吸收各類社會組織尤其是基層自治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社管會)的參與。通過這兩方面的結合,形成一個上下聯動、內外協調的危機應對組織網絡。
2.設立常規性危機管理機構。在中央一級政府這個層面上,應盡快建立起具有會商決策和綜合協調的常設性危機管理機構,并明確各部門的職能和任務,組織有危機處理經驗的專家和政府官員對各類危機開展分析總結工作,在國家安全的高度上制定長期的反危機戰略和應急計劃,并協調各地區、各部門以及各級政府之間的工作,加強他們協同運轉能力。在地方各級政府層面上,地方政府應在上級政府的指導下,設立相應的對口管理部門,并根據本地區不同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設置具體的職能部門及組織形式,加強各部門間協調運作和快速反應的能力。
(三)加強制度建設
1.加強緊急狀態立法。我們可以借助國外的危機管理經驗和相關的法律制度,結合國內處理各類危機的經驗,制定出一部統一的適合我國國情的《緊急狀態法》。對危機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權力義務、管理機構各職能部門的權力義務、組織運行程序、政府緊急權授予的規定、社會各階層和公眾的責任和義務、緊急管制措施規定、政府社會動員和征調規定、公民權利保障規定、政府信息通報規定、危機處理績效考核、獎勵機制及責任追究等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界定。
2.建立行政問責制度。所謂行政問責,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社會公眾等對公共行政行為進行質疑。權責對等是“行政問責”制的一個基本原則。它認為官員在接受權力的同時,也就接過了責任。不肯或未能承擔起應有責任,則其便沒有資格或不必再持有權力。它更加強調的是工作效果。實現行政責任的途徑主要有:司法機關追究行政機關及公務員的法律責任;各級黨委行使人事任免權,追究行政首長的領導責任,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責任追究;行政相對方的追究。其中行政相對方的追究是構建我國公共危機責任機制中最重要最有力的一環。
【參考文獻】
[1]羅伯特·希斯.危機管理[M].王成,等譯.北京:中信出版社,2001.
(一)公路企業責任會計制度的內容
1.設置責任中心,對其權責范圍進行明確。
嚴格遵循公路各部門運營活動的特征,將其進行多個責任中心的劃分,對其職責范圍進行明確,確保其能在權限范圍內獨立自主地履行自身職責。
2.編制預算責任,確定考核標準。
層層分解公路企業的整體目標,將每個責任中心進行具體落實,作為企業運營活動開展及工作效率評價的重要依據。
3.建立跟蹤系統,控制反饋情況。
對每一個責任中心進行預算執行情況跟蹤系統的建立,將實際數和預算數進行定期比較,找出兩者之間的區別,并進行分析,對運營活動進行控制及調節。
4.分析評價企業業績,建立獎罰制度。
利用業績報告定期地編制,分析和評價各責任中心的工作成果,將實際成果作為獎罰的標準,對財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進行最大限度地調動,從而起到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
(二)公路企業財務管理中責任會計制度的設計原則
第一,責任主體原則。確保公路企業各部門管理人員充分享有運營決策權的同時,也要對其運營管理的有效性進行相應經濟責任的承擔。遵循公路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進行責任中心的設置并進行責任會計核算體系的建立。第二,可控性原則。考核、評價公路企業財務管理中各責任中心的業績,將責任中心的自我控制為原則。如責任中心自身控制力度不足,其項目建設或經營管理中產生的費用將無法對實際工作業績進行真實、合理地反映,進而影響到財務管理的有效性及成本核算的真實性。第三,目標一致原則。在公路企業財務管理中,必須確定統一目標,也就是將企業整體目標向各責任中心具體目標的方向進行分解。但各個責任中心的具體目標必須和企業整體目標具有一致性,防止因過分追求局部利益使企業整體利益受損。第四,激勵原則。要求確立合理有效的各責任中心的責任目標、責任預算。主要含有兩項內容:首先,合理確定目標,確保其可行性。其次,確保目標完成后的獎懲與其業績相符合。第五,反饋原則。向各個責任中心進行財務信息反饋,確保企業財務人員能夠對預算的執行情況及時掌握,進而有利于采用相應地措施進行目標及預算的調整。
二、公路企業財務管理中責任會計的核算形式及方式
(一)核算形式
為防止工作的重復性、降低核算的工作量,進而起到完善和鞏固責任會計制度的作用,在公路企業財務管理中,必須將責任會計核算與財務會計核算進行有效結合,進行責任中心的建立,對各責任中心進行責任成本明細核算。嚴格按照現行公路企業會計制度并與責任會計要求相結合,確保其核算內容、依據等資源的一致性,確保報表等統一性,這種情況下,公路企業責任會計的核算形式不僅要滿足責任會計制度的要求,還要充分滿足成本核算及會計報表編制的要求。
(二)核算方式
作為國家宏觀管理經濟的重要方式,現行財務會計制度是各個企業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在企業經濟管理中,責任會計制度的應用可以對其經濟效益進行有效提升。公路工程核算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費用、材料費用及機械使用費和其他費用等,由此可見,在各項成本費用中其核算的內容、依據具有一致性,這就為統一核算奠定了基礎。公路企業在現行企業會計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的前提下,進行成本類科目的設置及增設,其增設內容有主要基本生產等。
三、責任會計在公路施工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應用
(一)制定目標成本
公路工程建設主要通過招投標的形式獲取,企業財務管理中主要依據會計主體進行責任層次劃分,在責任會計組織體系建立過程中,可以根據公路企業自身的具體情況進行責任劃分。在責任會計中心確立時必須依據現行管理制度進行,公路企業的勞動成果主要包含公路建設,健全責任會計制度,不僅可以有效減少投資成本,還可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實現公路企業的社會效益。依據公路企業的施工定額及財務管理的現狀,進行其材料費用、人工費用、機械費用的預測及進行成本控制,確保責任目標成本的科學性及合理性。
(二)劃分責任中心
對責任中心進行科學劃分是責任成本管理體系合理構建的重要問題,對公路各部門責任進行明確劃分,對各責任中心之間的權責進行劃分,防止責任推諉情況的出現。設置責任中心必須遵循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及單位現有機構編制、內部管理層次和勞動組織進行確定。按照公路財務管理的特點,并與具體項目情況進行有效結合,進行責任中心的準確劃分。在責任會計制度中,可以將公路責任中心劃分為幾個部分,如:項目部責任中心、工程隊責任劃分等。在各個項目管理中,責任成本貫穿于整個項目管理活動,為提高公路工程項目責任管理水平,必須對其進行明確的責任中心劃分,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提升公路企業財務管理的水平,確保工程建設的質量,為企業發展提供有效保證。
(三)責任成本的預算和分解
在確保工程工期、質量及安全的情況下,責任成本預算是核定給項目部的成本限額,責任成本預算不僅是各成本中心的發展目標,也是考核責任中心業績的重要依據。分解工程預算價,應按照市場經濟對企業工程總成本構成的各項成本要素進行科學、有效地分開,為成本管理、控制及財務人員業務考核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按照公路工程總成本的構成,可以對其進行有效分解,如:項目部責任成本、項目部上級機構成本等。其中項目部責任成本也就是項目部無額定利潤的工程成本,主要有項目部自身的開支和項目部所屬施工隊的各項直接費用。另一個部分項目部上級機構成本主要是指上繳稅金、間接費用及財務費用。這兩部分主要掌控機構為項目經理部和其上級機構,在責任成本限額內項目經理進行施工組織施工,公路企業在控制及管理項目部成本時,必須確保在成本限額內將指導項目部的任務完成。
(四)責任成本控制
在公路工程建設中其主要特點為大規模投資額、建設具有較長周期及施工難度大等。在建設中所使用的原料、機械設備及人工等費用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成本控制、工程進度等。因此,在下達責任指標后,目標責任成本完成與否,不能僅僅依靠指標對施工主體進行約束,還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在管理過程中多采用責任成本進行有效控制,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提升公路企業的經濟效益。如必須統一進行大量原料的采購,防止分散采購權,造成成本控制難度加大等,在目標成本管理實施過程中,應嚴格遵循月度、季度或年度的施工計劃,采購部門對公路工程選用的材料進行詳細的市場調查,主要進行各種材料的質量、價格及規格等方面的調查,對材料價格趨勢進行及時有效地分析,遵循材料的使用情況及工期長短等進行有效應用,才能有效地降低實際成本。
四、結束語
[關鍵詞]公共責任;新公共管理運動;顧客導向;公共服務
ReflectionontheQuestionofPublicResponsibilityinGovernmentAdministration
YANGMeiLIUShu-chun
Abstract:Thearticlestartswiththerelationbetweencountry,governmentandcitizen,andthedifferencebetweenthegovernmentandprivateenterprise,Inviewofthenewpublicmanagementdevelopedinmanycountries,especiallythewesterncountriesandsuchideasas"customerdriven""marketization","theuserpay",etc,itattemptstoannouncesuchaview:Ignoringthedifferenceofthepublicandtheprivateandapplyingtheadvancedmanagementtheoryandmethodofindividualenterprisedirectlytothegovernmentwillcausethedesalinizationeventhelossofpublicresponsibilityconsciousnessofthegovernmentandhisadministrativepersonnelwhileraisingtheefficiency.Itrequiresthatwhenwebringinthemethodsofwesterncountries'reform,wemustre-recognizethetheoryandfunctionofthenewpublicmanagement,combinetheconcretenationalconditionsofourcountry,findoururgentproblemtobesolvedatpresent,andmakeourgovernmentreallybecomeaconscientiousgovernment.
Keywords:publicresponsibility;newpublicmanagement;customeroriented;publicservice
一、新公共管理運動:政府的公共責任
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在西方國家中,政府組織面對著財政壓力、傳統官僚制的低效以及對公眾的回應能力的降低等一系列問題,同時也面對全球化、知識經濟的技術革新和公眾需求多樣化等諸多外部環境的挑戰。為了提升國家的競爭能力,適應技術變革的要求,增強政府的合法性,政府及其公共部門自身進行了重大變革,形成了政府治理變革運動。這場運動已經不單是政府在管理內容和管理手段方面的小幅度變化,而是在整個社會層面所引起的政府職能與角色定位以及政府與公民社會之間關系的根本性變革。從這場“以市場為基礎,政府企業化”的改革開始,在對傳統公共行政批判的基礎上,采用企業管理技術,強化服務和顧客導向,在政府體系內引入市場機制和競爭功能,以提高公共管理的經濟、效率和效益,已逐漸成為一種國際化的政府改革潮流而備受推崇,這就是新公共管理運動或稱為管理主義。
毫無疑問,作為對傳統公共行政的批判和反思,新公共管理具有許多值得肯定的創見。行政職能市場化,行政權力分散化,公共服務社區化,政府理念的企業化,都是這場運動高舉的大旗。但從其根本意圖來看,其實就是希望通過在政府及公共組織中引進私人企業的先進的管理技術和全新的管理理念,從而使政府組織和公營部門變得更富有生機和效率,對公眾更有責任和回應性,更能適應不確定的、快速發展的外部環境的沖擊和挑戰。一些西方學者認為,它是面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新選擇,是在政府干預市場失靈的政策導致政府失靈時找到的新出路。國內的許多學者也認為它反映了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識經濟時代對政府管理所提出的新要求,對我國行政理論和改革實踐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
然而,新公共管理絕不是完美無瑕的。隨著各個國家在新公共管理理論指導下政府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內在的矛盾和不足也逐漸暴露出來,對它的研究也日益深入。有學者就指出,由于來自不同學科的觀點,卻沒有經過系統的梳理,導致了新公共管理在理論上的內在矛盾:承認公私部門的異質性卻又強調管理的一般性,賦予公務員公共精神卻又以理性自利的經紀人假設為理論基礎,主張政府掌舵卻又極力推崇市場機制的作用,尊重公民卻又倡導顧客導向。由于涉及的理論和實踐領域過于廣泛,筆者理論水平又十分有限,而且考慮到本文的主旨,在這里僅僅想談一下新公共管理中一些涉及政府公共責任的具體措施。
1.在公共服務領域引入市場機制,普遍的做法是實行合同出租,即在不擴大政府規模,不增加公共財政支出的情況下,政府通過投標者的競爭和履約行為,將原先的公共產品的生產權和提供權向私營企業、非盈利組織等機構轉讓,完成公共服務提供的“準市場化”,進而為改善公共服務提供質量,提高行政效率,增強行政能力。這樣的確改變了傳統政府作為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唯一提供者的狀況,將原來由政府承擔的部分社會職能和經濟職能推向社會,從而減輕政府負擔,縮小政府規模,精簡政府人員。這種做法在西方國家如英國、美國、法國、瑞典等國的行政改革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公共部門不同于私人企業,不能只考慮效率而忽視了政府更為重要的存在價值——公平和責任。政府行政部門是需要為公民謀求公共利益的公共機構,而私人企業是為顧客提供商品和勞務、謀求利潤最大化的市場競爭者。政府在保障平等、防止歧視等方面起著私營企業無法替代的作用。這種做法雖然有助于提高效率與效益,但卻縮小了公共責任的范圍。市場的基本價值是效率,企業追求的是效率背后的利潤,政府盡管也追求效率,但在管理和提供服務時還要考慮作為公平的正義、公共利益、公民權利和公共責任等。
2.使用者付費制度。政府以某種形式吸引私營部門參與基礎建設或提供某項服務,在政府規制下,私營部門通過面向消費者的價格機制來實現投資回報,這樣既借社會資源提高公共服務生產能力,又借價格機制顯示真實的社會需求。但是,私營企業不是慈善機構,它投資公共服務的目的和它投資一般的生產一樣,都是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而且由于投資公共事業或多或少會得到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而且提供公共產品的壟斷性更強,這樣也許會使它們比從事一般生產獲得的收益更多。從另一角度來講,公民在獲得公共產品的消費之前,就已經通過納稅的形式向政府支付了一定的費用,政府本應該為它的公民提供可能的管理和服務,再要求公民向提供服務的私營企業付費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值得探討的。如深圳市對公民收取日常垃圾處理費就曾引起了市民的質疑。說通過使用者付費制度能反映真實的社會需求,以達到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我認為這種說法實在值得懷疑。比如對于某項公共服務,某個公民不購買很有可能并非因為他不需要,而是因為他根本支付不了它的費用。公共服務市場化本身就意味著增大資本的影響,必定會削弱政府對公共事務和經濟的調節能力。莫爾就尖銳地指出:“以市場機制解決公共問題基本上違背了政府存在的目的。”
3.倡導顧客導向。新公共管理為糾正傳統官僚制下公民只能被動接受服務的情況而提出顧客導向,要求政府在管理中將公民當作顧客,以顧客需求為中心,通過各種具體措施給公民提供“用腳投票”,自由選擇服務機構的機會,并定期征求公民對公共服務的滿意程度,期望“顧客”能形成對公共機構的壓力,達到改善公共服務的目的。這種顧客至上的理念雖提供了回應性、多樣化的服務,但卻把公民降低為一般的消費者。“公民”和“顧客”是分屬于兩個領域內的概念,公民是社會契約的一部分,顧客是市場契約的一部分,顧客僅僅是公民的一部分,公民位居顧客之上。顧客各具特色的消費需求之間沒有直接的矛盾和沖突,生產者可以滿足不同的顧客需要,而公民對公共事務的需求往往處于矛盾的狀態,每個公民個體在政府所提供的所有服務當中都有一種利害關系,國家和政府正是這些矛盾無法解決的產物。而且,政府難以協調滿足顧客私利和促進公利之間的矛盾。政府及其公共管理作為整個社會的調節領域,其目標是實現和捍衛公共利益,解決公共問題。
二、構建中國政府的公共責任
長期以來,我們為了提高綜合國力,將經濟建設始終放在政府工作的中心位置,再加上政府對社會采取的集中化社會管理體制,使我國的社會總體發展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水平,并積累了許多社會問題和矛盾。社會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能力十分缺乏,作為“多中心主體”治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的社會中介組織或第三部門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公民社會的發育仍顯遲緩,還未能真正成為政府職能轉移的載體,阻礙了政府行政改革的推進和整個社會的和諧健康發展。突出表現在我國社會結構的調整,如人口結構、就業結構、城鄉結構、地區結構、階級階層結構的調整落后于經濟結構的調整,我國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事業的發展滯后于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覆蓋面和公共衛生覆蓋面不足以抵御經濟市場化和國際化的風險,社會應急系統不健全。
而且,我國正處于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時期,舊的社會資源分配體系,控制機制趨于解體,而新的體系和機制尚未完善并充分發揮作用,誘發和加劇了一系列新的問題,實際上我國已經進入了社會風險加劇的時期。這一切都使得政府社會管理的難度加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定位為“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四個方面,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明確定義為政府的主要職能。現階段政府所承擔的公共責任已經不僅僅是促進經濟發展以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更需要注重履行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職能。其中,所謂社會管理就是通過制定社會政策和法規,依法規范和管理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化解社會矛盾,調節收入分配,維護社會公正,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護生態環境等。我們還提出了建立服務型政府,由行政管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從權力政府向責任政府轉變。
三、結語
認識到我們現在也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關鍵時期,就應該借鑒學習西方國家的市場化、民營化的先進經驗,將政府的職能交給社會去承擔,不但能夠減輕政府的負擔,還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這種做法實際上是無視我國公民社會的發展現狀,沒有充分認識到西方的公共管理市場化是在市民社會成熟、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基礎上展開的,是強有力的社會自治力量和規范的市場機制對政府過度規制的一種回應。而我國目前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市場發育很不成熟,市場機制很不健全。無論是市場制度的約束力量,還是經濟個體或者市場中介組織的自律能力都十分有限。市場化、民營化的結果不但沒有解決任何問題,反而造成一些公共管理領域的真空地帶,出現了公共服務的責任缺失問題(市場化中最常見的是公共服務的市場化)。因為市場化后,政府把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轉包了出去,非政府機構承擔了這些職能,在市場化機制下,這些機構都有盈利取向,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它們可能會忽視公共責任和公共利益。而政府已經把公共職能轉包出去了,所以也常常推卸責任。因此,我國在進行改革的過程中,要想成為公民心中有責任心的政府,就必須立足于我國的實際國情,真正解決好我們自己的問題。
參考文獻:
面對國家新的要求,原來由教學秘書協助教研室主任統管教研室所有課程的管理模式,無論是個人的能力還是精力,都明顯無法滿足。我們在查閱文獻、參考國內外其他院校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根據高等學校課程管理的具體辦法,結合高校發展的實際情況,充分體現人性化管理理念,提出淡化教研室主任負責制,對高校院(系)所開各門課程均遴選課程負責人,由各課程負責人負責各自課程建設的所有事務。
2課程負責人制的作用
2.1提高課程組教師整體教學質量
課程負責人制的建立和實施對學校進一步深化教學改革,加強學科建設、課程建設,全面提高教學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在課程負責人領導下的課程組立足于每一門課程,把每一門課程看成是一項系統工程,就課程本身進行全面、系統、科學的研究,切實提高每一門課程的教學質量。課程組教師齊心協力、共同圍繞培養目標對課程教學進行設計與實施,相互監督,促進課程教學質量的提高,為課程知識的傳授、學生能力與素質培養出謀劃策,完善課程建設,從而形成課程建設強大的“合力”。只有這樣,總體教學質量和人才培養質量才能再上新臺階、再上新水平。
2.2調動教師的積極性
在課程內容的組織、教學方法的選擇、教學的全過程中,教師起著主導作用,教師是知識的權威、教學的組織者、學習的促進者。因此,一門課程有無魅力、受不受學生歡迎,教師起決定性作用。一門精品課程,是教師的經驗、知識、理念、追求和人格的綜合體現。課程建設狀況最終取決于教師,教師的教學理念、課程理念、課程組織方式以及管理機制,直接反映出課程建設的質量。通過實施課程負責人制,明確了課程建設的責任主體及崗位職責。課程負責人制使主要教學責任由主講教師一人承擔,因而主講教師從接受教學任務的那一刻起就明白:這一班次所有學生學習的優劣完全系于一身。因此,他會千方百計地上好每一次課,精益求精,不斷改進自己的教學方法,以期收到滿意的教學效果。當教學工作得到學生、領導及同行的肯定時,課程負責人及課程組的教師會有成就感,教學積極性也會大大提高。
2.3引領教師專業方向的發展
“授業有先后,術業有專攻”,任何一位教師都不是萬能的,對每一門課程都有一個逐漸熟悉和掌握的過程,“現學現賣”既對學生不負責任,也不利于教師個人業務的發展和提高。因此,每一門課程有一個穩定的、結構合理的教師隊伍是實現課程教學目標的首要保證。在課程組建中避免同一教師承擔課程門數過多現象,課程組成員可以交叉,但不能過多,考試課的主講教師不能交叉。這樣可以使每一位教師有精力和時間在自己擅長和感興趣的領域作進一步研究,同時也促進了學校專業方向的協調發展。
3課程負責人制的實施
3.1組建課程建設領導小組
課程建設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核心,課程建設牽涉面廣,建設周期長,工作量大,必須加強工作的領導與組織。院(系)成立課程建設領導小組,實行院(系)首長負責制,領導小組成員分別負責相關課程,并根據課程的類型組建課程組。本院(系)的課程組是由相近的幾門課組成,由相關課程的任課教師共同進行課程建設與課程教學研究,有相對固定的基層教學組織。
3.2課程負責人的條件
課程負責人制強調“以人為本”,實現學科帶頭人和學術骨干進學科、進課程、進課堂。因此,課程負責人必須具有較高學歷和職稱,熱愛教學工作,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敬業精神。為完成課程建設任務,課程負責人應長期擔任本門課程的主講教師,有較好的教學效果,在相關學科研究和社會服務中有較豐富的經驗,并有志于課程建設。
3.3課程負責人的選擇
實施課程負責人制,在教學過程中僅由一名主講教師全程負責,因此主講教師的素質直接影響到教學質量,而主講教師的選拔就成為這種教學模式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選拔和培養滿足要求的課程負責人是我們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根據以上基本要求,院(系)課程負責人的選擇程序為教師申報—課程歸口教研室推薦—學校教學督導組及教學管理部門審核確定。在確定課程負責人時,應該綜合考慮職稱、學歷、教學效果、教學經歷、組織能力等因素。這種選擇方式,主要以對人才的感性認識和定性評價為基礎,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各項選擇指標難以量化和標準化。有研究者采用屬性層次模型(AttributeHierarchyMode,AHM)建立了課程負責人定量評價系統模型,為我們選擇課程負責人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我們擬逐步采用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方式,使課程負責人的選擇更趨合理。
3.4課程負責人的職責
課程負責人應在院(系)課程建設領導小組的統一組織管理下,圍繞人才培養目標,完成以下幾方面工作:(1)組織制訂課程建設規劃,負責本課程的建設和日常管理。(2)組織課程組教師制定課程教學大綱、實驗大綱、課程實施計劃、課程考核等教學文件。(3)精心安排課堂講授、實驗指導、課外指導等環節的教學人員,并承擔1/3以上教學任務。(4)組織聽課評課,互相觀摩學習,取長補短。(5)負責本課程的教學實施過程,至少在開課前2個月組成課程團隊,完成教材選用、教學分工、開課試講等準備工作,制訂講義編寫、課件制作及集體備課等計劃。(6)掌握本學科學術動態,組織課程教學改革活動和教學法研究活動,開展課程建設討論,組織任課教師對本課程的理論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研討。(7)了解學生對本課程教學情況的反應,并及時向任課教師反饋。
4課程負責人制的成效
4.1課程教學水平提高
實施課程負責人制的高校,教師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感增強,教師在超負荷工作狀態下,仍能較好地完成教學任務,學生對課程滿意度明顯提高。
4.2學生綜合素質提高
高校實施課程負責人制后,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增強,動手能力提高,特別是實習生的動手能力在實習單位普遍受到好評。同時在校生積極參與大學生創新課題研究,利用課余時間投身社會實踐活動,社會評價較高。
5存在問題及建議
5.1教師人數不足
目前,高等學校由于快速發展,師資尤顯匱乏,教師承擔的課程門數過多;課程組成員可以交叉,但不能過多,考試課的主講教師不能交叉。因此要摒棄過去那種“人人都能上課,什么課都能講,讓講什么課就講什么課”的不負責任的做法,合理配置教師。
5.2缺乏有效激勵和監控機制
關鍵詞:侵權責任;轉承責任
侵權責任中的轉承責任,同自己責任、連帶責任、補充責任一樣,是民事責任的一種責任形式,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在侵權行為法理論上,人們 更多地是把它放在替代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中進行研究,甚至將其等同于替代責任、特殊侵權責任進行研究,鮮見對它進行單獨的研究;人們更多地是針對具體轉承 責任形態進行研究,而不是將其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進行整合研究。轉承責任同其他替代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在內涵和外延上都有極大的差異,其歸責原則和構 成要件也具有特殊性。審視中國現有具體形態轉承責任法律制度,將轉承責任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進行整合研究,研究它們的共性,弄清轉承責任作為一種獨立 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范圍、類型、立法理由,有助于中國現有轉承責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在正在制定包括侵權責任法在內的統一民法典的今天,完善中國轉承責 任法律制度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轉承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轉承責任”這一法律術語,出自于普通法系侵權法中的Vicarious Liability一語,是指責任人因與他人間的特定基礎關系而對該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責任形式。轉承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是替代責任中 的一部分,對Vicarious Liability這一術語,有的稱其為“責任”,有的稱其為“使用者責任”,有的稱其為“替代責任或代負責任”。根據Vicarious Liability一語存普通法系侵權法中具體法律制度上的含義——責任的轉移承擔,應譯為“轉承責任”較為合適。漢語中的“轉承”,顧名思義,轉移承擔 電,由一個承擔者轉移至另一個承擔者。“責任”中的“”因與民法中的“”一詞相同,容易與民法上的“責任”相混淆,故不宜采用,且其內涵 也不一樣;“使用者責任”不能涵蓋所有的轉移承擔責任,因為“使用者責任”只是“轉承責任”中的一類;“替代責任或代負責任”,從字面邏輯上講,包括代人 和替物承擔責任,而“轉移承擔”,是一個承擔者轉移至另一個承擔者,顯然只能代人,因為物不是責任的承擔者,無法發生責任的轉移承擔問題。普通法系侵權法 中的Vicarr-ous Liability這一法律制度也只有一人為另一人承擔法律責任之意,無替物承擔責任之說。因此,替代責任或代負責任應是“轉承責任”的上位概念或屬概 念。
轉承責任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責任,有其基本特征。
第一,責任人與行為人相分離,責任人為行為人所造成的損害對受害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同于一般侵權責任等其他非轉承責任,責任人只為自己的 行為承擔責任。在一般侵權責任中,責任人與行為人是同一人,單一的行為人由他自己承擔責任,共同的行為由他們共同承擔責任。在轉承責任中,責任人與行為人 相分離,并非同一人。這種分離不僅僅是事實上的分離,而且也是法律上的分離,即法律上將責任人和行為人視為各自獨立的主體,即使是一方為了另一方的利益, 以另一方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也被視為自己的行為,行為人在行為時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意志。責任人與致害事實往往無直接關系,就責任人的本意而言,并 無致害他人的意圖;致害的直接原因是責任人以外的行為人的行為。因此,轉承責任至少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受害人、行為人和責任人。
第二,轉承責任的發生不是任意的,是基于行為人侵權行為發生之前就業已存在的行為人與責任人間的特定基礎關系,如隸屬、從屬、委任、選任、代 理、雇傭(含師徒)、教授受訓(監督管教)和監護等身份關系。這些基礎關系本身不會造成致害事文的發生,并不表現為與致害事實的直接聯系,而是一種特定的 間接關系,但正是基于這種特定的間接關系,責任人才對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這種特定的間接關系,或超出這種特定的間接關系,就失去了責任人 承擔轉承責任的基礎。
第三,盡管轉承責任涉及到受害人、行為人和責任人三方當事人,且責任人和行為人同居于加害一方(或責任一方),但在與受害人的民事責任法律關 系中,行為人卻不具有民事責任承擔者的法律地位,不與責任人一起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或補充責任。盡管在程序法上行為人可能居于 第三人的訴訟地位,但其與責任人間并不具有實體法上的被告和第三人的關系,只具有證據法上的意義。因此,受害人的請求權不能直接指向行為人,只能指向與行 為人具有特定間接關系的責任人,責任人為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其民事責任。
此外,在為責任人利益的轉承責任中,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一般情況下,可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過錯的行為人行使追償權,讓其實質承擔全部或 部分民事責任,但這是另一法律關系的問題;在為行為人利益的轉承責任中,基于為行為人利益轉承責任的基礎關系的性質和目的,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后,無權向 有過錯的行為人追償。
二、轉承責任的范圍
轉承責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決定了轉承責任不等同于替代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當然,替代責任本身也不等同于特殊侵權責任。有學者認為,特殊侵權 責任是相對于一般侵權責任而言的,它的最本質的區別是其責任形式特殊,就是轉承責任,或者稱為替代責任。基于轉承責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轉承責任只能是代 他人承擔責任,將行為人本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轉移至責任人,由責任人承擔。轉承責任的這些內涵決定了其外延小于替代責任,更小于特殊侵權責任。
特殊侵權責任包括三種類型:(1)為他人的行為負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即對人的特殊侵權責任。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侵權時,由國家 機關承擔的侵權責任;法人或其他組織T作人員從事職務活動致人損害,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的侵權責任;被雇傭人從事雇傭活動致人損害,由雇傭人承擔的侵權 責任;定作入存對定作指示、選任或者定作本身有過失的情況下,承攬人存完成定作事務過程中對他人造成損害時,由定作入承擔的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時,由法定人承擔的侵權責任;在機動車駕駛學習中,學員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時,由教練員承擔的侵權責任。(2)為自己 管領下的物
件致害負責的特殊侵權責任,即對物的特殊侵權責任。如建筑物及其他構造物的致害責任、動物致害責任、產品侵權責任等。(3)作業活動致害的特殊侵權責任。如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環境污染致害責任和施工作業致害責任。
替代責任不應包括特殊侵權責任中的第i種類型,即作業活動致害責任。作業活動致害的侵權責任是作業支配人為自己從事的作業活動致他人損害而應 承擔的責任。該致害事實有時表現為物件致人損害,但更多的是并不表現為物件致人損害,而是作業活動固有危險性導致損害的發生,此時,既不存在責任人替物, 更不存在責任人代他人而承擔責任的情形。因此,替代責任只應包括特殊侵權責任中的第一、二種類型,即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特殊侵權責任(對人的特殊侵權責 任)和為自己管領的物件致害負責的特殊侵權責任(對物的特殊侵權責任)。在這兩種類型的特殊侵權責任中,責任人代它受過的特征明顯,無論是代人,還是替 物。在第一種類型的特殊侵權責任,即對人的特殊侵權責任中,代人是顯而易見的;在第二種類型的特殊侵權責任,即對物的特殊侵權責任中,替物就在于物件致人 損害,雖然物件與致害事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物不能成為一方責任主體,因此只能由物背后與物件有管領關系的人來為其承擔民事責任。
轉承責任卻僅限于特殊侵權責任或替代責任中的第一種類型,即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替代責任或特殊侵權責任,不包括替代責任中為自己管領下的物件 致害的侵權責任,也不包括特殊侵權責任中的作業活動致害的侵權責任。轉承責任最顯著的法律特征是有行為人、責任人和受害人三方當事人,責任人與行為人相分 離,責任人為行為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即本應F{=i行為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基于行為人與責任人之間的特定基礎關系,轉移至責任人,發生責任之轉 承。而替代責任中的對物的特殊侵權責任,只有責任人和受害人兩方當事人,物不能成為一方主體,加害一方(或責任一方)永遠只有一方當事人,故此無法發生責 任之轉承。作業活動致害的特殊侵權責任也是如此。
因此,轉承責任不等同于替代責任,更不等同于特殊侵權責任,轉承責任是替代責任的種概念,特殊侵權責任是替代責任的屬概念。
由此觀之,在中國現行法律制度中,轉承責任只包括國家機關轉承責任(《民法通則》第121條)、法人或其他組織轉承責任(《瓜于審理人身損害 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第8條、《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2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146條)、雇傭人轉承責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第9條)、被無償幫工人轉承責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第13條)、定作人過失轉承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第10條)、法定人轉承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和機動車駕駛學習中的教練員轉承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20條)等具體形態。
有人認為,《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的不是國家機關的轉承責任,而是國家機關自己責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第8條規定的也不是法人或 其他組織的轉承責任,而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責任。其實,分析這兩條規范就可以發現,這兩條規范都分別規定了兩種不同性質的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 121條分別規定了圍家機關執行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前者是國家機關自己責任,是國家機關以廣自身名義或通過其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為執行職務而發生的侵權責任,這當然是國家機關自己的責任;后者顯然是轉承責任,因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活動不具備代表性,而是 類似性質,由此產生的侵權責任則是國家機關的轉承責任,同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第8條也分別規定了兩種不同性質的侵權責任:法人或其他組織法 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活動侵權的民事責任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人員職務活動侵權的民事責任。前者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責任,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負 責人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職務活動的代表行為發生的侵權責任由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承擔責仟;后者是轉承責任,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不具有代表 性,而是一種性質,由此產生的侵權責任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轉承責任。
另外,自《行政訴訟法》,尤其是《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以后,行政法學界通說認為,國家機關侵權責任,就是國家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 121條所規定的國家機關侵權責任,包括國家機關轉承責任,已不再具有獨立的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地位了。其實,《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的國家機關侵權 責任和《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國家賠償責任是不完全一致的,其內涵和外延均有差異,《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的國家機關侵權責任,包括國家機關轉承責任, 仍有自己作為民事侵權責任的獨立空間:首先,《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的責任主體為國家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法機關和軍事機關,而《國 家賠償法》的責任主體實際上只有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其次,《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的職務侵權行為包括職務行為本身違法而造成損害、執行職務方法 不當造成損害、濫用職權造成損害這三種違反國家權力授予、行使及行使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定而致他人損害的行為和職務行為自身危險性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共四 種情況。也就是說,《民法通則》第121條之規定不以“違法”為行為人行為構成侵權的要件。當然,這里所指的違法是狹義的違法,即違反國家權力授予、行使 及行使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定,而不是指廣義的違法,即違反保護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而造成他人法定權益的損害之違法。而《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職務侵 權行為強調的是“違法”行使職權致害他人的行為,這里的“違法”,是指違反國家權力授予、行使及行使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定。南此說明,《國家賠償法》所要 求的行為違法性具有復合性特征,即行為既要違反國家權力授予、行使及行使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定,又要違反保護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而侵害他人法定權 益的法律規定。因此,《國家賠償法》只是把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違反國家權力授予、行使及行使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定,并違反保護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定 義務而侵害他人法定權益的職務侵權行為納入了國家賠償范疇,而把同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沒違反同家權力授予、行使及行使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定,只違反保護 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而侵害他人法定權益的職務侵權行為,如職務行為自身危險性造成損害的職務侵權行為和國家立法機關、軍事機關違反保護他人人身財 產安全的法定義務而侵害他人法定權益的職務侵權行為留存了《民法通則》第121條之中。所以,即使不認為國家賠償責任是民事侵權責任,事實上在民事侵權責 任領域仍然存有包括同家機關轉承責任在內的國家機關侵權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黨的機關和其轉貼于 青團機關不是國家機關,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侵權時,由黨的機關或共青團機關承擔法人轉承責任,而不是由國家機關承擔轉承責任。
中國現行法律制度的這一轉承責任范嗣不僅幾乎包括了現代侵權行為法理論上的所有轉承責任,還包括了現代侵權行為法理論上少有論及的為行為人利益的機動車駕駛學習中的教練員轉承責任這一新形態轉承責任,其轉承責任形態是齊備豐富的。
三、轉承責任的類型
研究轉承責任類型,有助于我們更加清楚地認識轉承責任法律制度,利于對現行轉承責任法律制度進行完善。
轉承責任類型是以轉承責任范圍為基礎的,在轉承責任的范圍內來劃分轉承責任的類型。轉承責任分類必須采用一個具體的劃分標準,以此來劃分其種 類或類型,這個標準就是責任人與行為人間基礎關系的性質。歸納轉承責任的類型應當從轉承責任的基礎關系入手,基礎關系的分類直接決定了轉承責任具體形態的 歸屬,進而形成轉承責任的種類或類型。
轉承責任的基礎關系一般可分為為行為人利益的基礎關系和為責任人利益的基礎關系。法定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間的監護關系 和機動車駕駛學習中的教練員與學員問的教授受訓(監督管教)關系就是為行為人利益的基礎關系;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之間的委任隸屬關系、法人或其他 組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組織體與組織成員的從屬關系、雇傭人與被雇傭人間的雇傭關系(包括通常意義上的師傅與學徒間的師徒關系)、被幫工人與幫工人間的幫 工關系和定作人與承攬人間的定作承攬關系均屬為責任人利益的基礎關系。
由此,轉承責任可分為為行為人利益的轉承責任和為責任人利益的轉承責任兩大類。為行為人利益的轉承責任的具體形態有法定人轉承責任和機動 車駕駛學習中的教練員轉承責任。為責任人利益的基礎關系實際上是責任人利行為人勞務的關系,屬一種使用關系,所以為責任人利益的轉雁責任實質上就是使用人 轉承責任。
使用關系又可以分為支配的使用關系和利用的使用關系。前者指存使用關系中使用人對被使用人的行為享有支配權,使川人對被使用人可以發出指示, 并對被使用人的行為負有監督義務,如國家機天與其工作人員間的委任隸屬關系、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其工作人員間的組織體與組織成員從屬關系、雇傭人與被雇傭人 間的雇傭關系和被幫工人與無償工人間的幫工關系。這種使用關系甚至不需要具備合同特征,只要侵權行為是在為使用人的利益和在使用人的指示下履行某種行為的 過程中發生,就已證明使用人有控制被使用人的實際可能。在這種支配的使用關系中,使用人承擔轉承責任,不要求其對委任、選任、監督等有過失,是適用無過錯 責任歸責原則。后者是指使用人利用被使用人的行為,擴張其能力,謀取利益,但被使用人在行為時享有更加獨立的意思自由的使用關系,如定作人與承攬人間的定 作承攬關系。在這種利用的使用關系中,使用人承擔轉承責任,則以使用人有過失為要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所以,使用人轉承責任,即為責任人利益的轉承責任 又可分為支配關系的使用人轉承責任和利用關系的使用人轉承責任。支配關系的使用人轉承責任具體形態有國家機關轉承責任、法人或其他組織轉承責任、雇傭人轉 承責任以及無償被幫工人轉承責任;利用關系的使用人轉承責任具體形態只有一種,即定作人過失轉承責任。
四、轉承責任的立法理由
轉承責任的建立旨在使責任人就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一主旨與近代民法中“責任自負”理念相悖。但無論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圍家,無不都建立了自己的轉承責任法律制度,以滿足現實之需,其立法理由眾說紛紜,尤以使用人轉承責任為甚。
權利義務一致說認為,使用人因使用他人而擴張其活動范闈,增加獲利的機會,享有了權利,就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義務,受其利者受其害,即權利義 務相一致。由此派生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是為了全利:會的利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通過國家機關這一中介,由社會承擔責任。負擔能力說認為,當 造成損害的一方是組織體時,組織體的承受能力無疑比其工作人員大,使受害人的利益能得到更充分的保護。同時,組織體能更容易地通過保險分擔損失或通過提高 產品和服務價格將侵權責任的負擔予以轉嫁,它能更有效地承擔責任。預防危險說認為,法律規定轉承責任,有助于促使責任人審慎自己的注意義務,采取預防損害 發生的措施,對社會安全有益:倫理說認為,使用人雖然未有直接之侵害行為,但從倫理感情而肓,被使用人為使用人之替身,被使用人之過失,視同使用人之過 失,使之負擔損害,符合倫理觀念。利益風險共擔說認為,既然法律允許使用人通過使用他人來擴展其業務范同,使其有獲得更高利潤的機會,就應當承擔更大范圍 的風險;被使用人執行使用人所委托的事務的過程,包藏著被使用人實施侵權行為而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風險,這種風險,理應由使用人承擔。手臂延長說認為, 使川人本應自己親自處理自己的事務,既然他不這樣做,而是使用他人幫助自己處理事務,那么被使用人就替代了使用人,他應當是使用人之另一自我,是他的手臂 的延長。所以,被使用人在執行事務過程中之過錯,理應在法律上視為如同使用人之過錯。內部關系說從當事人的組織特點及法律的社會效果出發來論述使用人轉承 責任的合理性。他們認為,在其他人看來,使用人和被使用人構成一個整體,如他人因被使用人的侵權行為遭受損害,則可直接請求使用人承擔賠償義務,而無需考 慮應該向使用人或行為人提出請求,以免受害人卷入使用人與被使用人的內部糾紛,而這種糾紛屬于使用人的內部管理范疇,法律不便多加干涉。
筆者認為,上述各種學說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使用人轉承責任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我們不應將他們孤立開來,有些看似截然不同的觀點實際上從 不同側面揭示了使用人轉承責任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將這些不同學說辯證地統一起來,就形成了較完整的使用人轉承責任法律制度立法的理由。
就為行為人利益的轉承責任而言,公平正義說較為流行。公平正義說認為,法律規定轉承責任是出于公平、正義的需要,尤其是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時,由于他們無過錯可言,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就只有由受害人自己承擔了,但受害人在造成損害上更無過錯, 讓他們既承受痛苦,義受損失顯然違背公平、正義的原則。筆者認為對此采用目的說更為直接明了:在監護關系中,監護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加重法定人的監護職責,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侵權行為時,由法定人承擔轉承責任本身就具有制 度正當性。在機動車駕駛學習中,教練員和學員間的教授受訓(監督管教)關系與監護關系具有同理性,也是為了學員的利益而加重教練員的監督管教職責。學員在 機動車駕駛學習中造成交通事故,由教練員承擔轉承責任本身是公平、正當的。
當然,不能否以,是民事責任的財產性質為轉承責任法律制度存在提供了可能。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這與刑事責任的人身性質截然不同;刑事責 任的基本原則是罪責自負,不能讓沒有罪過的人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與其他人無關,而民事責任則不同,主要是財產責任,完全可能由與行為人有特定關系的他 人來代為承擔。
總之,這些立法理由充分說明責任人為與之有特定基礎關系的他人承擔侵權責任具有合理性,也詮釋了轉承責任法律制度存在的正當性。
關鍵詞:財務管理目標;企業社會責任;利潤;利益相關者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企業的財務目標之間并不存在固有的矛盾。社會責任不是企業的負擔,相反,承擔社會責任能夠更好地實現企業的財務目標。
一、財務管理且標與企業社會責任的矛盾與一致性
(一)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財務管理目標的矛盾
每當提起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反對者最大的理由就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會導致企業經濟負擔的加重,影響企業經濟效益的實現。利潤是企業存在的基礎,也是企業存在的理由和發展的動力。但是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就不可避免地要以一定的經濟利潤為代價。如果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超過了企業的承受能力,必然會導致企業的虧損,甚至于導致企業破產論文。
(二)企業社會責任促進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是相契合的,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的同時,并不會排斥企業追求正當的經濟效益。實際上很多承擔了社會責任的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甚至能夠獲得更多的經濟價值收益。企業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給企業經營上帶來一些影響,這些影響有積極的,也有消極方面的。從短期來看,社會責任的承擔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股東財富,但是從企業長期的發展來看,積極的一面是遠遠大于消極一面的。
1.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能夠展現企業良好的社會責任感
企業在參與社會活動的同時,雖然消耗了部分經濟利益,但是企業的行為向社會展現了其是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正是因為企業勇于承擔社會責任,企業的目標才會被員工所認同,產品才能被更多的消費者認可,企業也才會被社會所認可。企業得到社會的認可,就能夠創造一個更加適合企業發展的經營環境。可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展現企業的社會責任感,更有利于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
2.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能夠給企業帶來一定的廣告效應
在企業的營銷管理過程中,為產品做廣告宣傳是擴大銷售的必要手段,廣告費用也成為了企業經營中一筆較大的支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時候,往往以企業的名義直接出資承擔社會公益事業,如教育、扶貧、慈善事業等等。這樣企業在廣泛承擔社會責任的同時,也為企業樹立了良好的公眾形象,擴大了企業的聲譽。而企業的這種公益行為,更容易獲得消費者、社會的認可,贏得更高的評價,獲得比單純的媒體廣告宣傳更高的效益。
(三)財務管理目標與企業社會責任的一致性
1.法律強制下財務管理目標與社會責任的一致性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2.市場經濟體系下財務管理目標與社會責任的一致性
市場經濟體系下,企業產品和服務的生產銷售,主要取決于市場上的自由競爭程度。在激烈的市場競爭機制下,要想從競爭中獲得利益,不僅僅依靠于企業自身的產品服務,還需要得到消費者、社會的認可。消費者是企業的衣食父母,缺乏社會責任的企業不可能得到公眾的認可,最終必然會被社會,被消費者所遺棄,難以持續經營。而企業在對社會作出貢獻的同時,雖然會付出一定的成本,但是對于企業來說,企業贏得了社會,贏得了消費者.增加了企業的聲譽,這對于企業的長遠發展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及原因
(一)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企業奉公守法是社會對企業的基本要求,也是企業最基本的社會責任,是企業能夠生存的底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依法經營,在滿足社會需求的同時,維護各個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二)企業為了賺錢,不顧消費者的利益
三鹿奶粉事件的發生絕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企業為了獲取利潤,利用免檢制度做出的損害消費者健康的重大責任事件,這起事件反映出我國企業目前存在著許多問題。企業作為市場經營的主體,從事經濟活動的目的就是獲取經濟利益,這也是其存在的基礎和動力,但企業唯利是圖,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約束。三鹿集團認為產品的質量問題不大容易被發現,存在一種僥幸心理,放松了對企業產品的質量要求,只注意到了企業的利潤。
(三)企業推脫責任,逃避責任
一個長期奉公守法,服務于社會,以消費者為中心,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才能夠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增加企業的無形資產。有些企業在產品出現嚴重問題的時候,公眾看到的不是一個積極承擔責任的企業,而是想盡辦法推脫責任的企業。企業一味地推脫責任,最終只能導致公眾對企業喪失信心,損害企業努力經營的社會形象。
三、強化企業社會責任,使企業更好地實現財務目標
(一)相關部分法律法規的完善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必然要支付現實成本,所以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夠從戰略角度來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特別是企業社會責任建設的初級階段。這就要求相關政府部門應合理使用國際通用并符合本國國情的法規規章,以作為企業依法經營管理的剛性約束準則。如我國的食品安全法規,目前有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具體的質量標準近3000個,但遺憾的是,由于這些法規和標準的不完善,存在一定的交叉沖突,同時又不全面,使得法律中存在漏洞,這些漏洞給了違法企業可乘之機,削減了法律的懲處力度。
(二)加強宣傳企業社會責任,培養“企業公民”意識
企業是社會的一個單元,應該像公民個人一樣,成為對社會發展負有責任和義務的“社會公民”。但是長期以來,由于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的淡薄,把社會責任作為企業的一種負擔,只要有可能避免,企業就會想方設法地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