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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世界,避稅已是不爭的事實,探討避稅的成因是稅務理論工作者不可回避的一個課題,這對于完善稅收執法,堵塞漏洞,維護國家的稅收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按照哲學的觀點,探索事物發生的原因應該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入手。
一、避稅形成的主觀原因
任何避稅行為其主觀原因都可以歸結為一條,那就是利益驅動。據美國聯邦收入局1983年對1034個企業到稅收優惠地區從事經營活動愿望所做的調查顯示,有934個企業表示愿意到稅收優惠地區去處理他們的生產經營活動,其原因主要是稅負輕,納稅額少。眾所周知,價格=成本+利潤+稅收,在價格和成本不變的前提下,利潤和稅收就是一對此消彼長的關系。所以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也不管稅收是怎樣的公正合理,納稅都意味著納稅人直接經濟利益的一種損失。所以在利益的驅動下,使得一些企業除了在成本和費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稅收的主意,以達到利益最大化。
企業主體利益的驅使是產生避稅行為的前提,避稅的形成是物質利益刺激的結果。納稅人由于稅收取走了他的一部分收入,使他的可支配收入減少了,因此有著強烈的欲望來減輕自己的納稅義務。而在實現其欲望的種種“選擇”中,避稅是一種最為“安全”或“保險”的辦法。偷稅是違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稅須補交;欠稅要還;抗稅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避稅形成的客觀原因
避稅形成的客觀原因在國內避稅與國際避稅中是有所不同的。我們先來分析國內避稅形成的客觀原因。
(一)稅法自身的原因。
任何稅法都不是盡善盡美的,稅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納稅人的主觀避稅愿望有可能通過對稅法不足之處的利用得以實現。就我國發生的避稅活動而言,稅收法律方面的因素有:
1.納稅人定義上的可變通性。任何一種稅都要對其特定的納稅人給予法律的界定。這種界定,理論上包括的對象和實際包括的對象的差別極大。這種差別的原因在于納稅人的變通性。正是這種變通性誘發納稅人避稅行為。特定的納稅人交納特定的稅收,如果能夠說明自己不是該稅的納稅人,那么自然也就不必成為該稅的納稅人了。例如,我國營業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按其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也就是說,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或個人,只要經營的項目屬于國家稅法列舉的征稅項目,就是按其營業額的金額和規定的稅率納稅。現在某企業從事銷售不動產業務,但該企業熟知納稅人是營業稅列舉的征稅項目的產品,那么,只要該企業能證明它的業務不屬于列舉范圍,他就不是營業稅的納稅人。這種不成為納稅人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該企業確實轉變了經營內容,過去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由于經營內容的變更,成為非納稅人;二是內容和形式脫離。企業通過某種手法使其形式上證明了不屬于營業稅的納稅人,而實際上經營內容仍應繳納營業稅;三是該企業通過合法形式轉變了內容和形式,使企業無須繳納營業稅。在這三種情況下都是通過改變納稅人而成為非納稅人。其中第一種情況合情合理也合法。第二種情況雖然在情理之中,但由于手法非法屬于“不容忍避稅”,是反避稅打擊的目標。第三種情況有時屬于“不容忍避稅”,列在打擊之內,有時是合法避稅,只能默認。
2.課稅對象金額上的可調整性。稅額的計算關鍵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課稅對象金額;二是適用稅率。稅額就取決于金額的大小和稅率的高低。納稅人在既定稅率的前提下,由課稅對象金額派生的計稅依據愈小,稅額也就愈小,納稅人的稅負也就愈輕。為此,納稅人想方設法盡量調整課稅對象金額,使其稅基變小,如企業按銷售收入繳納營業稅時,納稅人盡可能使其銷售收入變小。由于銷售收入有可扣除調整的余地,從而使有些納稅人在銷售收入內任意扣除不應扣除的項目。又如,我國中間產品應納稅額的計算,須計算組成計稅價格,而組成計稅價格與成本成正比,因此,企業可以通過人為縮小成本,來縮小計稅價格,從而達到減少稅額的目的。
自1996年實行稅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稅收征管模式以來,雖然我國稅務稽查制度已得到長足的發展,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無論在法律定位還是機構設置方面,無論在理
論建構還是制度設計方面,都存在著一些矛盾、沖突和偏差。
【一)稅務槍查的目標及其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的目標與法律定位,是稅務稽查整體制度構建的基石。目標與任務的明確是稅務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發點,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則是稅務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據。但我國現有的制度體系不僅對稅務稽查沒有明確的界定,同時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之間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處,導致對稅務稽查基本內涵和外延的不明確。
1.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我國現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沒有對稅務稽查進行明確的界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只在第11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除此之外再無對“稽查”的表述。我們可以將之理解為稅務稽查的最終目標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務于稅法功能與稅收法治的實現,只是在具體實現的途徑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須與征管等職能嚴格執行“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2則》中,也并未對稅務稽查制度進行明確,只是對《稅收征管法》第14條【2】關于稅務機構設置方面進行了說明,《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榫謱K就刀?、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但這種專司職責是否就是稅務稽查的全部職責,或者說稅務稽查是否還存在著廣義與狹義的區分,若存在種種區分在現實制度中的具體反映又當為何?除此之外,對于稽查機構的職能等再未明確,只在第六章“稅務檢查”部分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因此,從立法法意義上的“法律”體系理解,能夠準確界定、有效規范稅務稽查基礎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這種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僅使得稅務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據,也使得稅務稽查制度在具體實施中更多地依賴于稅務部門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與正當性受到社會的質疑。
2.規范性文件的沖突矛盾。由于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對于稅務稽查的理解和實踐操作,更多地表現為以稅務部門的通告等為依據。2001年《稅收征管法》修訂后,新
的稅務稽查工作規定一直沒有出臺。因此,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1995〕226號)成為指導稅務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制度規范。該規程規定了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人,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同時規定,“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稅務稽查包括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這一定義成為人們研究稅務稽查制度的普遍出發點??梢娫诖?,“稅務稽查”概念的外延較廣。
但隨著稅務稽查制度的發展,尤其是隨著《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對于稅務稽查的外延,在國家稅務總局的諸多文件中已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縮小。如2003年國家稅務
總局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3]124號)就將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劃歸基層征收管理機構,稅務稽查的主要任務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過查處涉稅違法案件,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3】
雖然《稅收征管法》2001年修訂后,并沒有專門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但從制度運行來看,修訂前與《稅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漸地被稅務部門新的通告所取代,“法”與規范性文件之間的沖突也逐步得到了解決。
盡管文本意義上沖突逐漸消洱,但稅務稽查仍然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定位,其內涵、職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稅務稽查機構的設置與職能方面,即稅務稽查機構的法律定位問題同樣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二)稅務稚查機構的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機構是稅務稽查職能實現的物質基礎,一方面稅務稽查機構的合理建構取決于稅務稽查法律職能的統一與明確,另一方面稅務稽查機構職能的有效發揮將促進稅務稽查功能與目標的實現,從而推進整體稅收法治與和諧社會的建構。但如前所述,稅務稽查的定位不明,影響了在制度推進中稅務稽查機構本身的定位及其職能、職權的實現與
完善。
1.稅務稽查機構的職能。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的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雖然規定了稽查局的四項專司職能,但是否這就是稽查機構的全部職能,日?;椤m椈?、專案稽查等職能是否全部歸屬于稽查機構,還是在稅務系統內部有更細致的分工,這在法律上也沒有得到明確。該條第2款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稽查局職責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140號)指出,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明確之前,稽查局的職責主要是:稽查業務管理、稅務檢查和稅收違法案件查處;凡需要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賬證檢查或者調查取證,并對其稅收違法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理(處罰)的執法活動,仍由各級稽查局負責。
從國家稅務局系統稽查局的職能來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的規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貫徹稅務稽查規章制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稽查選案、檢查等工作;負責稅收舉報案件的受理、上級交辦、轉辦及征收管理部門移交的有關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上級稽查局對稽查情況進行復查復審工作的組織與配合;負責與公安、檢察、法院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稅務機關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理(處罰)外,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涉稅問題稽查和協查工作;牽頭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和整頓規范稅收秩序工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的規定,在稅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騙抗”等稅收違法行為需要立案的,要及時移交稅務稽查部門查處。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規定,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專項檢查部署由稽查局負責牽頭統一組織。同時,該意見明確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應劃清日常檢查與稅務稽查的業務邊界,提出加強協調配合的具體要求。
據此,無論是關于稽查機構的具體業務的規定,還是關于稅收征管和稅務系統職責分工的規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職能主要集中于專項和專案稽查,而不包括日?;?。
但稅務系統的職能分工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不能僅僅從實踐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進行推斷。
2.稅務稽查機構的法律定位。組織稅收收人是稅務機關最主要的職能,而收人來源一方面是通過征收申報人庫稅款,另一方面是通過稽查取得查補收人。同時,《稅收征管
法實施細則》第9條還賦予了稽查機構執法主體資格,為稅務機關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稅務稽查機構作為稅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征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運作不僅關系著稅務稽查機構自身的職能完善,也關系著稅務機關整體職能的實現。
在稽查與征管之間的協調方面,目前的劃分主要依據是:在征管過程中,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由基層征收管理機構負責;稅收違法案件的
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專項檢查部署由稽查局負責牽頭統一組織。【4】
在稽查系統內部,由于同時存在著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各設稽查局,但目前對于兩個系統內的稽查局之間的配合與協調并沒有明確的規范。同時,上下級稽
查機構之間的關系,目前雖然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明確了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執法辦案進行指揮協調的職權,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級稅務機關都有設立,對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機構設置造成了機構和人員的重復,也使得對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區域的協調機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潛在危機。
(三)我國稅務稽查的實踐及其缺陷
由稅務稽查及其機構的職能與地位的缺陷不僅反映在法律規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現在制度實施中的不足。
1.稅務稽查的職責與職權不明。如前所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了稽查部門的專司職責,即“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但并沒有明確是否屬于稽查的全部職責?這使得稽查機構在進行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時,實際上是欠缺法律依據的。與職責相對應的,是稅務稽查機構的職權。
由于法律上對“檢查”與“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類,故對于《稅收征管法》第四章“稅務檢查”關于稅務機關職權的規定,可以被認為是稅務稽查機構行使職能時所享有的職權。如查賬權,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對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資料檢查權,存款賬戶查詢權,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實施權,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權等?!?】
可見,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處中,稽查機構的執法權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檢查權限。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稽查機構執法主體資格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48號)明確了稅務稽查機構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并且《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也授予了稽查機構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作出稅收處理、處罰決定的權限,但有限的執法權影響了其執法效力。
2.稅務稽查的內部關系—稽查與征管機構的職能不清。我國現行稅務稽查制度的建立實際上是根據近代茜方分權制衡理論在稅收征管制度上的具體應用。如前所述,由于稅務稽查與稅收征管在職能方面存在著天然的交叉,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若干文件,試圖劃清稅務稽查與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內容是“征管部門負責日常檢查、稽查部門負責
日常檢查之外的案件檢查與專項檢查”。但事實上無法解決實踐操作中的職責交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的重復檢查。根據有關規定,征管機構納稅申報的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的期限原則上以納稅申報的當期、當年為主,稅務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為主,
但在實際執行中,時常發生征管機構對以往年度也進行檢查和納稅評估的情況。《稅收征管法》第56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對納稅人的這種重復檢查,甚至帶來處理的重復或不統一,不僅加重了納稅人額外的負擔,還帶來了稅收征管體制的系統性混亂,妨害了和諧征納關系和稅收法治的構建。
(2)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的協調缺失?!跋嗷シ蛛x、相互制約”是《稅收征管法》對二者關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為稅務機關的職能部門,除了彼此之間的相對獨立性,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有機整體。但實踐中,由于二者在職能劃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復檢查之外,還存在著征管機構在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中,發現被查戶和被評戶以往年度有重大問題也不按規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補稅款,加收滯納金;【6】或者雖然稽查機構在稽查過程中獲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傳導和溝通機制,使得征管機構不能進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機構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內涵,不能給稽查機構提供信息支持,從而使得稽查泛化?!?】這種信息上的不溝通造成的管理盲區,給諸多偷逃稅單位和個人可乘之機,嚴重削弱了稅法的嚴肅性和剛性。因此,作為稅收功能實現的重要支柱,稽查與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確的基礎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證彼此功能最大地發揮。
3.稅務稽查的外部關系—與公安、檢察機關等部門。稅務稽查的涉案對象為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相關當事人。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稅收征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違法案件由稅務機關管轄,涉稅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的稅案偵查部門管轄,由于稅務、公安兩機關查處、偵辦稅案的執法力度和專業技術力量各有不足,導致涉稅案件的查處工作有時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權限不足,稅務稽查的職能實際上被分解為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的三個部門,即稅務機關的征管機構、稽查機構和公安機關的經濟偵察機構,因此稽查機構在調查取證、追繳稅款等方面,需要相關執法部門或管理單位建立稽查協作網絡,聯手打擊偷逃騙抗稅等違法行為。另一方面,由于沒有明確的協查機制,松散型的稅警配合,使稅收執法剛性并無實質性提高,稅務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職能實現受到很大制約。
4.稅務稽查的縱向關系。我國目前國稅、地稅系統分設,而稽查部門也同時存在國稅和地稅系統。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政府的干預使得稽查機構的獨立性再次被削弱。雖然分稅制下分設國稅、地…稅兩套系統,在稅收征收管理上和財政利益的劃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這種分設關系應用到案件查辦當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無論是專項稽查還是專案稽查,往往同時涉及國稅和地稅系統,因此對于特定納稅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個系統(國稅或地稅)的兩個以上部門(征管機構、稽查機構等)的檢查,還有接受另一個系統檢查的可能性。尤其在兩個機關認定的事實不一、處理意見不一的情況下,不僅造成了對納稅人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影響了稅務部門的效率和合法性?;谀壳岸悇栈橹贫确矫娴睦Ь撑c缺陷,有必要對稅務稽查的國際經驗進行研究和借鑒。
2、稅務稽查制度的國際比較
稅務稽查在世界各國的稅法實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視。從合理的稅務稽查權限、規范的稽查機構設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國借鑒之處。
(一)關于稅務稽查機構
大多數發達國家的稅務稽查模式,基本上實行完全獨立于征收系統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將稅務稽查與稅務征收機構分別設置。
美國聯邦、州、地方均設有各自的稅務機構,聯邦一級為國內收人局,州、地方分別設有相應的稅務局。各級的稅務機構均設有專門的稅務稽查機構。國內收人局總部及大區
稅務局都設有單獨的稅務稽查組織機構,一般以管理稅務稽查工作為主,通常不負責案件查處工作,案件查處工作主要由分區稅務局的稽查機構負責?!?】稅務稽查人員擁有很大的查處權,通??梢圆殚喖{稅人的賬戶、存款,發現問題時,有權直接凍結存款、查封私宅、收繳財產,直到納稅人繳清稅款?!?】
德國稅務局內部,根據經濟區域、稅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設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違法案件調查分局。征管分局負責聯邦、州、地區三級行政機構的稅收征管工作,接受納稅人納稅申報,負責管轄范圍內的中小企業的日常稽查。稽查分局負責大型企業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調查分局具有司法職責,負責稅務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稅犯罪案件和公民檢舉揭發的涉稅犯罪案件的各項調查和刑事偵察工作,其中經調查與偵察,認為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門查處;認為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稅收征管分局來處理。而調查分局的調查人員不配槍支,不授警銜,但具有稅官和警官的雙重身份,擁有稅收違法犯罪刑事調查權?!?0】
日本則將稅收犯罪的刑事偵查權賦予稅務機關的一個特別部門(即稅警部門)來行使,稅警部門專司打擊稅收犯罪活動,違法活動則由一般的稅務人員負責調查。由以上國家的稅務稽查機構設置可以看出,各國對稅務稽查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都設置了專門的稽查機構,并且還突出涉稅犯罪案件的稽查,將該項權力授予專門的機構。
(二)關于稅務稽查的職權與稅警制度
稅務稽查的職權關系著稅務稽查職能的實現程度,而為了彌補稅務稽查執法性和剛性不足的潛在可能,國外對此的補充和完善主要是通過稅警制度體現。
德國的違法案件調查分局實際上是一個不配備武器、不授予警銜的稅務警察機構,具有警察、檢察和行政三種職能,兼具稅官和警官的雙重身份。
俄羅斯、意大利則實行的獨立稅務警察制度,脫離于公安、稅務部門之外,自上而下自成體系,屬于司法部門,是國家的一種特殊武裝力量,可以保存和攜帶槍械和其他專用武器。其優勢在于高壓集權、政出一門、反應迅速,便于協調行動,統一指揮,能有效地打擊稅收犯罪。
日本則在大藏省國稅局內部設立查察部,也稱稅收犯罪調查部,并在各地財政局內部設立相應的查察部,從而完成了稅警機構的組建。國會通過《打擊國稅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稅收犯罪調查人員)調查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調查權和一系列相應的刑事偵查權。即稅務警察不僅有權對一般稅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還有權進行犯罪調查。因此,稅收犯罪行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必通過警察部門。因此,從形式上看,稅務警察屬于稅務行政人員的一種,但實質上整個調查過程適用的是特別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證程序的嚴格程度上,稅務調查體現了行政合法與效率兼顧原則,由稅務署長同意就可以進行。稅收犯罪調查程序要嚴于課稅調查程序,強制調查權須經法院授權才可以行使。【11】
從各國關于稅務稽查的職權與稅警制度的選擇來看,稅務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擊和懲戒稅收犯罪。為了實現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國除了設置專門的負責機構外,還通
過法律賦予稽查機構更多的權限,即在一般的詢問、檢查權限之外,還規定稅務稽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擁有搜查住所、封存賬簿、查封財產等刑事偵查權。雖然程度不同,但稅務稽查部門或多或少都擁有一定的刑事偵查權,如強制檢查權或人身自由限制權,從而為打擊犯罪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因此,無論是機構設置還是功能定位,對我國稅務稽查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如通過法律授予稅務稽查部門在特定情況下的特殊權限,增強稅務稽查部
門的獨立性和執法性等。
四、我國稅務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稅務稽查的基本定位與改革思路
稅收稽查是稅收執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稅收公平正義的最大體現。因此,對稅務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時從微觀和宏觀兩方面考慮。微觀方面,主要是稽查機構內部的部門設
置、職能分工等,同時,包括稽查機構設立的形式、職能配置以及上下級稽查部門之間的管理體制等。宏觀方面主要涉及稅務系統內稽查與征管、法制機構的關系以及稅務稽查與公安、檢察等部門之間的關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應當是從法律上保證稅務稽查的地位與獨立性,完善和強化稅務稽查的職能與執法手段,確保其剛性。
(二)稅務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徑
1.實行全國統一和垂直領導的稅務稽查管理體制。統一和垂直領導的稅務稽查管理體制體現了稅務稽查機構縱向安排的發展趨勢。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一體化的稅務稽查管
理體制,形成獨立的稅務稽查系統,將實現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體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將稅務稽查機構與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間樹立一道隔離墻,防范地方政府在政績觀驅動下對稽查機構的不當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政區
劃層層設置稽查機構的制度下,稽查職能的發揮將明顯受到影響。這一新管理架構的生命力在于,必須樹立垂直管理體制的權威,不容地方政府和各類利益集團染指,保證稅務稽查的統一性與有效性。
垂直管理體制在我國宏觀調控領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國目前比較重要的政府職能部門,主要包括履行經濟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部門,如海關、工商、煙草、交通、鹽業的中央或者省級以下機關多數實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銀行撤銷省級分行,設立9家大區制分行,此后,銀監、證監、保監均參照實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級以下工商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局和藥監局都賣行垂直管理。2004年,國家統計局各直屬調查隊改制為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級以下土地部門的土地審批權和人事權實行垂直管理,借以強化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2005年,國家安監總局下面的國家煤監局實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國實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來自不同中央部門的跨省區的大區機構,通過巡視、檢查來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實行情況,如2006年國家土地監督制度的建立,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種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2】
因此,在借鑒我國現有各類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我國稅務稽查的現實需要進行制度設計。具體的設想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的稽查局統一、垂直領導全國的稅務稽
查隊伍,打破行政區劃設置,按照大經濟區域設立若干稽查分局,即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如北京、廣州、武漢)分局,稽查分局以實施稽查、辦案為主并具有系統業務管理職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設若干稽查特派員。這樣有助于實現征管和稽查的分離,提高執法權威。與此同時,整合我國目前的國稅、地稅兩套并行的稅務稽查力量,即在現有的稽查人員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實到征收機構中。
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進和規范稅務稽查工作的實施意見))(國稅發「2001〕118號)明確提出在市(地)、縣(市)兩級逐步實行一級稽查體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區、
直轄市的區和縣(市)的全域集中設立稽查局進行一級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區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適當設立少數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以保證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這樣,一級稽查的逐步推進,將成為促進稅務稽查機構縱向體制完善的制度基礎。
2.依法確認稅務稽查部門為有較高獨立性的辦案機關。在理論上,稅務機構的專屬管理權具體分為專屬征管權和專屬檢查權。專屬征管權與專屬檢查權,是不能互相代為行使的,否則就不成為專屬權。故應當抓緊修改《稅收征管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稽查組織體系的構建,加快稽查的專業化進程,使稽查機構成為獨立于征收系統之外有較高獨立性的稅務稽查辦案機關,并賦予其管理和直接辦案執法的職能,使其既是一個稽查實體,又是一個稽查管理指揮中心,以使稽查部門真正獨立行使對外打擊偷稅、抗稅、騙稅行為,對內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職能,充分發揮稽查在整個稅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對于日常檢查則歸屬于征管機構職能為宜,征管部門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既負擔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稅務登記等,又負責進行實體法方面的管
理,如確定計稅依據等,為其進行日常檢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資源。稽查機構主要進行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這樣將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從而建立一支以實現稅收公平正義最大化為目標,以保障善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為宗旨,以查處稅收大案要案、打擊稅收犯罪活動為主要任務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潔的稅務稽查隊伍。
3.賦予稅務稽查部門較大的執法權。如前所述,稅務稽查部門的主要職責在于查處稅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從法律上確認稽查的執法主體資格的基礎上,賦予稅務稽查部門
較大的執法權,為稽查部門采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暫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對有關證據實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備的法律依據。只有通過法律上的明確規定,稅務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與此同時,可考慮修改《稅收征管法》,設“稅務特別調查(或稅務稽查)”專章。
針對涉稅違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既需要協調好稅務稽查與稅收征管機構、稅收法制機構的關系,依法明確各自的權力和責任;又需要拓寬部門(紀檢、監察、財政、審計、海關、銀行、司法等部門)協作的深度與廣度。稅務稽查部門應與外部執法或管理單位聯手辦案,建立情報交換機制。稽查部門應建立信息交換平臺,掌握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現多執法部門或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協作機制。
4.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警察制度。從目前的現實考慮,在我國單獨設立稅務警察系列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如政府機構的龐大、引起納稅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國應當通過對稅務稽查的職能完善,即把涉稅犯罪的刑事偵查權賦予稅務稽查部門行使,在稅務稽查機構內部設立人員固定的稅務犯罪刑事偵查機構,即“不配備武器、不授予警銜”的稅務普察制度,賦予其刑事偵查權,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查辦稅案的職責移交給稅偵機構。這樣不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處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罰的威懾力提高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心目中的權威。稅務普察隸屬于稅務稽查機構,實行統一垂直的管理體制,也將成為稅收征管中國稅、地稅系統改革的契機。同時,由于實踐中稅務稽查部門一直參與稅收案件的查處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工作,實際上已承擔著部分偵查稅收犯罪的職責,在稅收犯罪的調查、認定上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組織上也有較為完備的系統和工作制度,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因此,應當通過立法程序,修改《刑事訴訟法》,賦予稅務替察查處重大涉稅案件的特別調查權和刑事偵察權。
院(系)學生畢業論文(設計)開題報告審閱表
學生姓名學號
題目
選題類型理論型選題來源自選項目
一、【選題的背景和意義】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對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及其會計實務處理都作了具體規定,
畢業論文開題報告范例
。其中,對于借款費用可予以資本化的借款的范圍及開始、暫停和停止資本化的時間,也都有嚴格的規定。同時,對允許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的確認和計量及借款費用的披露也有明確的說明。但是,《國際會計準則》中關于借款費用及其資本化的相關規定,與我國會計制度中的規定有些差異,尤其是在允許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的范圍上,我國比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要窄。在對我國相關規定的了解過程中,發現了許多不足之處。針對發現的問題,對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提出改進建議。
在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是不可避免的。借款所產生的費用包括借款的利息、溢折價的攤銷、因借款發生的手續費等輔助費用、外匯借款的匯兌差額等。借款費用的處理方法有兩種:一是于發生時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二是予以資本化。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是指將借款費用直接計入所購建設資產的價值,在財務報表中作為購置資產的歷史成本的一部分。本文主要對我國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處理方法及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
二、【已研讀的有關文獻資料】
孟辛.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n].中國稅務報,xx.
陳炳輝、單惟婷.企業財務管理學[m].中國金融出版社,xx.
楊鈺.借款費用新舊會計準則之比較[j].財會月刊,xx.[4]鐘國昌.關于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探討[j].理財廣場,xx-08-15.
安保榮.財務管理教程[m].立信會計出版社,xx-09-17.
左春燕.對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思考[j].林業財務與會計,xx.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xx[m].經濟出版社,xx.
三、【主要內容和預期目標】
(一)主要內容
(1)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概念、范圍及確定條件
(2)對中外借款費用資本化和新舊借款費用資本化
(二)預期目標
(1)具體分析我國借款費用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2)提出完善我國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對策
四、【擬采用的方法、步驟】本文采用文獻研究法,經過大量的信息收集對我國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情況進行分析,探討了我國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現狀,找出了其發展的意義和存在弊端,為提出解決方案積攢資料,
開題報告
《畢業論文開題報告范例》。
本文同時采用了歸納分析法,從國內外對借款費用資本化處理的對比中,分析歸納出我國借款費用資本化存在的問題和成因,對此提出合理有效的改善措施。
第一部分:緒論。說明本論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義、研究思路、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借款費用資本化基本理論綜述。闡明與借款費用資本化有關的概念、確定的條件及實施的范圍等,以此作為研究的出發點。
第三部分:通過對中外借款費用資本化和新舊借款費用資本化進行探討,其中重點針對房地產開發中借款費用的資本化進行探討,來分析我國借款費用資本化存在的問題并探討其成因。
第四部分:對解決我國借款費用資本化存在問題的對策進行深層次挖掘,進一步借鑒國外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經驗和成果,并輔之以典型案例。
第五部分:總結全文。
五、【總體安排與進度】
第一階段:2月23日前完成開題報告
第二階段:3月底完成論文大綱
第三階段:4月份進行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四階段:5月份徹底完成初稿
第五階段:5月份底定稿
第六階段:6月份答辯
學生簽名:
日期年月日
一、引言
以前一位同事曾說過:“納稅多的會計不是好會計”,我認為該觀點有些偏見。難道中國納稅百強企業的會計都不是好會計,肯定不是。在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日益提高,倡導誠信納稅的今天,納稅數據已成為了衡量企業經濟實力、取信于客戶和社會公眾、展示良好形象和品牌的重要指標之一。但細細想來,又不無道理,同一筆業務,在遵守《稅法》、《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下,少納稅的會計肯定更優秀,該納的稅一分不少,不該納的稅一分不繳。
在會計實務、納稅申報中,增值稅是一個較難的稅種,加上增值稅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較多,所以很容易出現錯繳的現象。本文在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基礎上,對極易出錯的業務及會計實務進行分析。
二、法律、法規、規章引述與實務處理
(一)聯營兼營要分賬,優惠政策能享到
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指出,“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p>
(93)財法字第038號《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明確指出,“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p>
現代企業大都從事跨行業經營,不僅涉及增值稅,還涉及營業稅。即便從事單一行業經營,也可能涉及多種不同稅率的產品。這給納稅及會計處理帶來了一定困難。為了降低稅負,企業必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分開核算,將銷售收入分別按照應稅、免稅、減稅等進行明細核算,還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分開核算。只有這樣,國家的免稅、減稅政策企業才能享受。為了更好地比較,現舉例說明:
[例1]A軍工企業(一般納稅人,無特別說明,以下企業都是一般納稅人),生產軍工產品也生產民用產品,2006年10月份銷售收入為600萬元,購入原材料300萬元,進項稅額為51萬元,無上期留抵稅額。
方法1:銷售額分別核算,軍工產品占60%、民用產品占40%,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本期應納增值稅額=600×40%×17%-(51-51×60%)=20.4萬元
方法2:銷售額未分別核算。
本期應納增值稅額=600×17%-51=51萬元
通過比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分別核算比未分別核算少繳29.6萬元(51-20.4)增值稅。
(二)易貨貿易開發票,視同銷售照開票
國稅發[1993]1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三條明確指出,“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的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p>
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的易貨貿易、視同銷售行為都必須開具專用發票,但有些企業卻反其道而行之,殊不知,這樣不僅沒有少繳稅,還要多繳稅?,F舉例說明:
[例2]甲企業與乙企業進行非貨幣易,甲企業將50萬元的原材料換取乙企業50萬元的庫存商品。(假設原材料和庫存商品的市場價均為50萬元)
方法1:甲企業與乙企業采用協議的方式進行交易,不開具專用發票。
甲企業賬務處理:借:庫存商品58.5萬元,貸:原材料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甲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8.5萬元。
乙企業賬務處理:借:原材料58.5萬元,貸:庫存商品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乙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8.5萬元。
方法2:甲企業與乙企業按正常的銷售、購貨進行處理,開具專用發票。
甲企業賬務處理:借:庫存商品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萬元,貸:原材料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甲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8.5-8.5=0萬元。
乙企業賬務處理:借:原材料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萬元,貸:庫存商品5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萬元
乙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8.5-8.5=0萬元。
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不開具專用發票比開具專用發票要多繳8.5萬元增值稅。由于增值稅實行憑國家印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款進行抵扣的制度。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而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不管開不開專用發票,都要計提銷項稅額。如果企業不計提銷項稅額,那就是偷稅。
視同銷售,不管是投資還是捐贈,只要對方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應該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我們沒有少納稅,但對方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三)分期收款多張票,折扣銷售一張票
稅法規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而在實際操作中,合同收款日期一般以專用發票開具日為起算日,如開票后90天付款。所以絕大多數企業都在銷售時就開具專用發票,將專用發票送交購買方,從而開始計算到期日。出現這種現象,有稅收法規脫離實際的原因,也有業務人員對分期收款方式理解不深的原因。分期收款方式有二層含義:1、分期確認收入,2、分期收回貨款。大家對第二層含義都知道,但對第一層含義不是很清楚。所以會出現在銷售時就開具專用發票的現象。這樣直接造成納稅期提前。因為稅法規定,對已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貨物,要及時足額計入當期銷售額計稅,凡開具了專用發票,其銷售額未按規定計入銷售賬戶核算的,一律按偷稅論處。為進行比較,現舉例說明:
[例3]A公司為了擴大市場份額,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銷售,2006年3月發出商品250萬元(市場價:300萬元)。(不考慮進項稅額)
方法1:發出商品時即開具全額專用發票。
2006年3月份賬務處理:借:應收賬款351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3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萬元
該交易2006年3月份應納增值稅額=300×17%=51萬元
方法2:分三期(三個月)等額開具專用發票。
2006年3月份賬務處理: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250萬元,貸:庫存商品250萬元;借:應收賬款117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1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萬元
該交易2006年3月份應納增值稅額=100×17%=17萬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雖然稅收總體上是一樣的,但采用分期開具專用發票可以起到遞延納稅的好處,這對于一個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來說是不幸中的萬幸。
國稅發[1993]1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明確指出,“納稅人采取折扣銷售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p>
大多數企業折扣銷售都是按折扣以后的價格開票,一般很少在發票上注明折扣額,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情況就更少。所以一般不會提高稅負。
(四)代墊運費只掛賬,包裝押金另掛賬
(93)財法字第038號《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指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不包括在價外費用中,(1)承運者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p>
稅法明確規定,代墊運費不包括在價外費用中,而有的企業卻偏偏要將其納入銷售額,作為貨款的一部分。這主要由于業務人員的不規范操作,將代墊的運費作為自家的運費進行報銷,然后在銷售額中加入報銷的運費。這樣操作雖然簡便,但是卻增加了稅負?,F舉例說明:
[例4]A企業銷售甲產品給B企業,銷售額(含稅)為1170萬元,并代B企業支付承運人C的運費30萬元。
方法1:由承運人C向A企業開具運輸發票,A企業將運費并入銷售額中。
A企業賬務處理:借:營業費用21.9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1萬元,貸:銀行存款30萬元;借:應收賬款1200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1025.641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4.359萬元
A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1170+30)÷1.17×17%-30×7%=172.259萬元
方法2:由承運人C向B企業直接開具運輸發票,A企業代墊。
A企業賬務處理:借:應收賬款1200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萬元,銀行存款30萬元
A企業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1000×17%=170萬元
通過比較會發現,將運費并入銷售額比代墊運費要多繳2.259萬元(172.259-170)增值稅。
國稅發[1993]1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明確指出,“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p>
在現實操作中,有很多企業將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作為銷售額,當然,這樣操作比較簡單,但是卻享受不到稅收的優惠。要降低稅負,必須將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進行單獨記賬?,F舉例說明:
[例5]甲公司為加強包裝物管理,對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部分押金,本月銷售產品600萬元,收取包裝物押金10萬元。
方法1:甲公司對包裝物押金未進行單獨記賬核算,而是并入銷售額。
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712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608.547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3.453萬元
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600×17%+10÷1.17×17%=103.453萬元
方法2:甲公司對包裝物押金進行單獨記賬核算。
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712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60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萬元,其他應付款10萬元
該交易應納增值稅額=600×17%=102萬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單獨記賬核算要比不單獨記賬核算少繳1.453萬元(103.453-102)。但對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否則就算偷稅。稅法還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它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所以進行會計處理時一定要注意。
(五)小小規模開稅票,進項轉出見稅票
稅法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用專用發票。從而造成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貨物不能計算進項稅額,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般納稅人的稅負。但稅法同時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國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降低增值稅稅負,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貨物,一定要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代開的專用發票。
(93)財法字第038號《中華人民共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明確指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第(二)至(六)項所列情況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p>
通過對稅法的理解可以知道,進項稅額轉出是有條件的:1、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了,如果沒有抵扣,也就不存在進項稅額轉出。如: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被盜。2、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后改變用途,即用于非應稅項目、用于免稅項目、用于福利或個人消費、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或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等。所以在確定進項稅額轉出時,一定要查看以前購入的貨物是否有專用發票或其他可以抵扣的發票、單據,是否抵扣了進項稅額。如果沒有抵扣,就不用進項轉出。
(六)普通稅票不漏掉,小小訣竅真見效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除了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及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外,還包括許多普通發票,如:收購農產品發票、貨物運輸發票、鐵路運輸發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等。
財稅[2002]10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的規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
國稅發[2003]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中〈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第三條明確指出,“運輸單位提供運輸勞務自行開具的運輸發票,運輸單位主管地方稅務局及省級地方稅務局委托的代開發票中介機構為運輸單位和個人代開的運輸發票準予抵扣。其他單位代運輸單位和個人開具的運輸發票一律不得抵扣?!?/p>
國稅函[2005]33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補充通知》明確指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準予抵扣。準予抵扣的范圍僅限于鐵路運輸企業開具各種運營費用和鐵路建設基金,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它雜費不得抵扣?!?/p>
財稅[2001]7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在實際操作中,經常會將這些可以抵扣的普通發票給漏掉,尤其是沒有抵扣聯的普通發票。所以一定要注意。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降低增值稅稅負,除了從戰略上進行籌劃外,在日常操作中,只要認真按照增值稅減稅法則去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增值稅稅負。
主要參考文獻
稅收管理,能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豐富了企業的運營資本并增加了企業收益。并且,稅收是直接能體現我國宏觀調控方向的標桿,通過對稅收的有效管理能有效的認清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方向,利用各種稅收優惠、鼓勵政策和和各項稅種的稅率差異進行合理投資、籌資和技術改造,從而優化企業的資源配置。
二、目前我國國企稅務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管理觀念落后
長期以來,我國國家企業在自身發展過程中缺乏對國家稅務的深入了解,對國企稅務管理工作不重視,錯誤的認為國家企業不存在企業效益這一問題,導致管理工作者在進行稅務管理時傾向于形式化和過場化。并且,由于受我國計劃經濟的影響,國企財務人員對稅務管理認識不深,接觸時間較短,稅務管理手段比較薄弱,使稅務管理工作并沒有真正發揮出作用。
2.法律意識淡薄
目前,我國許多企業對企業稅務管理工作存在錯誤的認識,往往通過偷稅漏稅的方式來降低企業稅收成本,沒有在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允許范圍內,對企業稅務管理工作進行正確的統籌規劃,并沒有真正有效的利用我國稅收政策的作用,反而損害了企業利益、國家利益。在這種不良風氣的影響之下,國企的稅務管理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對稅務管理工作也不重視,造成我國國企稅務管理工作混亂。
3.稅收業務不強
目前,我國國家企業很大部分仍受計劃經濟的影響,運營方式上帶有很大的政治色彩,高層管理人員對企業稅收管理并不重視,導致稅務管理工作者無法有效的對偷稅、漏稅進行有效的劃分。稅收管理工作是一門實時性和操作性很強的工作,而我國國家企業的稅務管理人員抱著國企工作是鐵飯碗的錯誤思想沒有及時的對時下的稅收知識進行有效的補充,其業務操作能力也在日積月累的安逸情緒中落后于時代,導致了國企稅務業務能力虛弱的現象。
二、提高我國國企稅務管理工作水平重要措施
稅務管理的核心是稅收籌劃,企業其他的稅務管理活動最終都是為了實現稅收籌劃,也就是指在遵守國家稅法、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通過提升稅務管理意識,提高稅務管理法律觀念,增強稅收業務能力,完善稅收管理制度來實現稅負最低。
1.提升管理意識,精化稅收管理工作
意識決定行為,只有從根本上提升管理意識,才會提高企業稅務管理工作。首先,要轉變國家企業的管理意識。雖然國家企業屬于國家性質的企事業單位,但仍具有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性質。其次,在企業內部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工作機構,由專業高素質的工作人員掌管稅務工作,提高稅務管理工作的專業化水平,必要的話可以對企業內部的稅務管理工作進行二次細化,最終將國家企業稅務管理工作專業化,精細化。
2.提高法律觀念,加強稅收法律培訓
由于我國目前的稅法制度體系并未完善,稅法約束范圍仍有缺口,這就必須要依靠企業自身的法律約束力,在保障廣大人民共同利益的情況下認真遵守國家法律制度。加強對企業稅務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培訓,熟練掌握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從法律政策的角度上進行稅收規劃和統籌,從而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另一方面嚴格禁止偷稅、漏稅的情況出現,一定要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進行避稅。企業高層領導更應該要重視企業稅務管理人員的法律培訓工作,借助外部培訓機構或者專業稅務機構的力量,不斷提高企業稅務管理人員自身的法律觀念和業務能力。
3.增強業務管理能力,完善稅收管理制度
關鍵詞中小企業稅務籌劃籌略方法
稅務籌劃,在西方發達國家納稅人非常熟悉,而在我國,則處于初始階段,人們對此有極大的興趣但似乎又心有所忌,目前對稅務籌劃尚無統一定義。筆者認為,稅務籌劃是納稅人在國家稅收政策、法規規定范圍內,以適應國家稅收法律為前提,存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通過籌資、投資、經營等環節事先安排和策劃,以達到減輕稅負,稅后利潤最大化的一種經營管理活動。本文側重對中小企業稅務籌劃作一些粗淺的分析。
1中小企業稅務籌劃的原因和現狀
1.1中小企業稅務籌劃的原因
隨著全球經濟的不斷發展,世界經濟逐漸一體化,大量的外國企業紛紛入駐,這對我國的中小企業造成了不小的沖擊。面對如此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小企業要想在同外資企業的競爭中脫穎而出,除了要提高技術、擴大規模、加強管理外,取勝的關鍵在于能否降低企業成本和支出,盡可能地增加盈利,這就要求企業要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另外,中小企業要想做大做強,走出國門進行投資、經營、參與世界市場的競爭,更要進行稅務籌劃,以便有效地利用各國的優惠政策,降低稅負。同時,隨著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稅法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偷稅、漏稅的機會將日益減少,為此違法行為而付出的代價也會越來越大,中小企業以往利用的種種違法手段來減少稅賦的方法也逐漸行不通了,只有利用有效的稅務籌劃方略來降低稅務成本,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
因此,中小企業為在今后的競爭中勝出,就要充分利用稅務籌劃,而外部條件的變化將為中小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更大的空間和可能,中小企業為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而進行稅務籌劃將成為一種普遍現象。
1.2中小企業稅務籌劃的現狀
1.2.1稅務籌劃外部環境不佳
(1)稅收征管水平不高。由于征管意識、技術、人員素質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國稅收征管與發達國家有一定的差距。同時,由于我國存在少數稅務機關以組織收入為中心,稅務人員擁有過大的稅收執法裁量權,使得征納關系異化,導致部分稅務執法人員與納稅人之間協調空間很大。一方只求完成任務而不依法辦稅,一方通過違法行為,以較低的成本實現了稅負的減輕,這在客觀上阻礙了稅務籌劃在實際中的普遍運用。
(2)稅務業發展不快。目前,我國稅務業仍處于初級階段,發展相對滯后,稅務人員結構不合理。主要是因為人員素質不高、專業水平較低,使得稅務業缺乏應有的吸引力,不能滿足廣大納稅人的需求。
(3)稅法建設和宣傳相對滯后。我國目前稅法建設還不夠完善,還有很多地方都有待修改和調整,而對于稅法的宣傳,除了部分專業的稅務雜志會定期刊登外,納稅人難以從大眾傳媒中獲知稅法的全貌和其調整情況,不利于企業進行稅務籌劃。而且社會各界對稅務籌劃理解不一,且宣傳稅務活動的機構的權威性和影響力不足,人們對稅務籌劃的誤解也就在所難免。
1.2.2稅務籌劃基礎工作(內部環境)不牢
(1)各項管理活動不規范。企業中各項管理活動并非嚴格按照財務工作規程來做,不經過任何可行性論證和財務上必要的預算,就有企業領導擅自決定的事例比比皆是。
(2)權責不清。企業中往往存在著稅務籌劃主體不明的現象。一般會計人員認為自己的職責是做好會計核算,提供會計報表,至于立項前的稅務成本比較及相關決策是領導的事。而在上級眼中,稅務籌劃應該是財務部門份內的事情。從而導致稅務籌劃無人負責管理。
(3)會計政策執行不嚴。由于管理不嚴、體制不完善、會計人員素質低下,地位差,導致會計政策執行不嚴,企業的會計賬目時有差錯,賬實不符、小金庫、無原始憑證、不按會計程序做賬、隨意更改核算方法等現象嚴重,以至于稅務籌劃無從下手。
2中小企業稅務籌劃的策略
2.1縮小課稅基礎
應繳納的稅額=課稅基礎×稅率,因此,可以通過該方法減輕企業稅務負擔。通常情況下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量使各項成本最大化,各收入最小化,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這樣不但可以直接減少應納稅額也可以使用較低稅率,以達到雙重減稅效果。
2.2使用較低稅率
各種稅法一般都采用10多種稅率,只有極少數采用單一稅率,其中采用累進稅率又是節稅效果最好的方法。我國現行稅制為納稅人實施稅務籌劃提供了選擇較低稅率的可能性。如在企業所得稅中就將其分為33%的基本稅率和27%(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以上10萬以下的企業)、18%(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以下的企業)的兩檔優惠稅率;消費稅有產品差別比例稅率,營業稅中有行業差別比例稅率等等。
2.3延緩納稅期限
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應該充分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延緩納稅期限,可享受相當于無息貸款的利益,應納稅款期限越長所獲得的利益越大,例如,在計提折舊時,將平均年限法改為雙倍余額遞減法即可獲得延緩稅款的利益。
2.4合理歸屬所得年度
所得年度可以收入、成本、費用等的增減或分攤來達成(需要正確預測銷售形勢)。各項費用的支付,配合企業靈活的優勢,做出合理的安排,以享受最大利益。如在銷售時間上的確認、存貨計價、折舊計提方法的選擇等,都可以使企業獲得更多的利益。
2.5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為了達到一定的社會、政治、經濟目的對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它利用稅收利益引導人們的活動,只有合理的運用才能得到確實的利益,這就要求納稅人要時刻關注稅法的改變和國家政策的變化,抓住機遇,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爭取更多的利益。
3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
3.1納稅人類別選擇的稅務籌劃
稅法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小規模企業,即除了商業企業、企業性單位、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外的小規模企業,如果企業規模沒有達到一般納稅人的標準,但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準確的稅務資料的可以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根據這種規定,那么將會有部分企業既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又可以成為小規模納稅人,這部分企業可以通過分析稅負無差別點來決定是否成為一般納稅人企業。
假設,一般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4%。不含稅銷售額為S,不含稅購進額為B,不含稅銷售毛利率為V。
(1)對于一般納稅人。企業應納增值稅額=(不含稅銷售額-不含稅購進額)×稅率=銷售毛利率×稅率
所以:(S-B)×17%=S×V×17%(1)
(2)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稅負企業應納增值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一般納稅人,所以:企業應納增值稅額=S×4%(2)
(3)稅負差別點。
(1)=(2)(S-B)×17%=S×V×17%=S×4%小規模納稅人
得到:S4%=SV17%(3)
所以,V=23.53%
在上述假設條件下,通過對企業不含稅銷售毛利率的計算分析(見圖1)就可以清楚地比較不同類別納稅人的不同稅負。當毛利率大于一般納稅人不含稅銷售毛利率的稅負無差別點23.53%時,公式(3)左邊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小于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此時,小規模所負擔稅負較小,選擇小規模納稅人模式可以節稅。當毛利率等于23.53%時,公式(3)左邊等于右邊,兩種模式納稅人所承擔稅負相同。當毛利率小于23.53%時,公式(3)左邊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大于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此時,一般納稅人所負擔稅負較小,選擇一般納稅人模式可以節稅。由于稅法中規定,現行增值稅只設13%和17%兩檔稅率,對小規模納稅人設有4%和6%。同理,可以分別計算出其他稅率下稅負無差別點。
3.2成本費用的稅務籌劃
(1)對成本費用的列支必須在合乎法律法規的要求下進行。對于稅法有列支限額的費用應盡量不要超過限額,稅法規定對超過的部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要并入利潤納稅,因此,對如業務招待費等限額列支的費用應爭取在限額內充分列支。
(2)要使企業所發生的費用全部得到補償,國家允許企業列支的費用,可使企業合理減少利潤,企業應將這些費用列足。同時,已發生的費用應及時核銷入賬。因為中小企業中有很多都是用自有住宅和擁有產權的場所辦公司、建工廠,還有很多家屬參與到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去,根據中小企業的這些特點,要注意考慮收取租金和在企業工作的家屬發放的工資,因為這些都可以充分列支到成本中去,減少企業稅負。
(3)要充分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同時要充分利用國家優惠政策。對于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應采用預提方法計入費用,適當縮短以后年度需攤列的費用,達到遞延納稅時間的目的,如低值易耗品則應選擇增大前幾年的費用。
3.3利潤分配與稅務籌劃
(1)利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中小企業在重組時,不妨考慮兼并賬面上有虧損的企業,將盈補虧,沖減利潤,達到減少所得稅甚至免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稅法允許的資產計價和攤銷方法的選擇權,以及費用列支范圍和標準的選擇權,盡量多列稅前扣除項目和扣除金額,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5年期限到期前,繼續造成企業虧損,從而延長稅前利潤補虧這一優惠政策的期限。
(2)利用“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優惠。“兩免三減半”是指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樣就給企業在利潤分配過程中形成了較大的稅務籌劃空間。用稅法允許的資產計價和攤銷方法的選擇權在企業經營初期形成虧損,推遲獲利年度,使“兩免三減半”開始計時的時間盡可能滯后,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如果在經營初期,企業在連續虧損的情況下出現了小額的盈利,為了推遲獲利年度,可以安排一定量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來抵消利潤。但在做此決定時,一定要綜合衡量不捐贈時的稅收負擔和捐贈時的支出損失,要注意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不然可能會得不償失。
(3)低稅地區投資的利潤分配籌劃。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繳納所得稅的利潤,其已繳納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即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所得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投資方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凡被投資企業利潤不向投資者分配的,則不必補繳所得稅。這樣,保留低稅率地區被投資企業的稅后利潤不進行分配并轉為投資資本,可以減輕投資者的稅收負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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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業所得稅征收問題的措施
通過制定和完善稅收會計核算制度,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管理,通過稅收跨級的形式進一步核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標準與企業財務制度之間的差別,為企業申報提供便利,對企業所得稅工作加強核定管理,同時對企業財務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進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財務人員的核算水平,進一步滿足按帳核實征收的要求,對現行的稅收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建立“以信息化管理為支撐,以征管查專業分工體制為保障的稅收管理體制”,通過對稅收進行集中征收,專業管理,重點稽查等,同時借助宣傳和培訓,讓企業財務人員進一步深入了解稅收政策,進而對各項稅款進行正確的計算,同時正確地填報新納稅申報表,提高企業所得稅的核算水平。
1.2個人所得稅繳納的措施
對于建筑安裝行業來說,通過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或者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通常情況下,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支付收入的所得稅。對于納稅人來說,如果沒有扣繳義務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法規代扣代繳稅款的,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由納稅人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按每月工程完工量情況,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需要預繳、預扣個人所得稅,同時按年進行結算。如果工程需要跨年度作業,這時個人所得稅需要按各年所得預繳、預扣和結算。對于難以按各年所得劃分的所得稅,可以將稅款按月預繳、預扣。職工工資按月發放,單位不要拖欠,這樣能合理降低個稅繳納比例。
1.3分包工程征稅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
對于企業來說,需要建立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對合同進行嚴格的規范,同時對各項支出進行嚴格的控制,對工程質量加強監督和管理。對于層層轉包的工程來說,需要自行編制工程成本計劃,對施工成本進行嚴格的控制。在深入調查了解的基礎上,為出包的工程選擇施工單位,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招標的方式進一步確定施工單位。對于選擇的施工單位,其資質等級需要符合工程要求。在工程出包過程中,企業雙方需要簽訂承發包合同,在簽訂合同前,需要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具體的規定,對于合同條款,需要企業技術、計劃財務審計等部門的審查。
1.4辦理外經證的優越性
納稅人臨時到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稅收管理中叫做“外出經營”。那么《外經證》便是由于稅收征管而存在的一種納稅證明。對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來說,如果需要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進而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稅務管理。如果納稅人外出經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時間累計超過180天,需要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外地施工項目必須辦理外經證,這樣能合理避免企業所得稅和個稅異地繳納及稅務機關搶稅源的矛盾。
1.5樹立納稅人的納稅觀念
單從總包和分包概念上講,并不是大家說的對下合同中不含稅就降低了成本,總包、分包甚至下面有資質的單位稅務都是可以特殊代開的,只需要繳納一次稅金。所以,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讓納稅人充分意識到稅法的重要性,利用稅法可以幫助納稅人進行維權、護權。在分配稅收利益、配置權利義務的過程中,對于稅收立法來說,需要將納稅人視為權利主體來對待,充分地注意納稅人的權利;在處理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時,必須將二者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主體對待。
2結語
〔摘要〕由于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已經不適應當前經濟形勢的發展,其改革已是大勢所趨。而不論將來是轉型為收入型還是消費型增值稅,都存在著存量固定資產中包含的轉型前已納進項稅額的稅務處理問題。本文提出了界定待處理存量固定資產范圍的原則及三種稅務處理辦法。
一、當前經濟形勢及“入世”因素對改革現行增值稅的要求根據確定法定增值額時扣除項目中對固定資產能否扣除及扣除時間的不同。
增值稅有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類型?,F行生產型增值稅對于外購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允許作任何抵扣,不利于企業擴大投資,不利于資本密集和技術密集型企業的發展。目前,我國所面臨的國際、國內經濟形勢與94年時的投資過熱相比,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投資和消費需求不足已成為制約當前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改革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以刺激投資和消費需求已是勢在必行,對此理論界已有共識。關鍵問題是要在收入型或消費型增值稅中選擇適當的目標類型。收入型增值稅允許扣除當期計入成本費用的固定資產折舊,但是,企業的固定資產來源和入賬價格多樣,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難以統一,以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要核定其準確的折舊額無論從人力上還是技術操作上都存在較大的征管難度。并且實行收入型增值稅將使企業取得的固定資產有些無票可抵,或者一張票據需要抵扣數年甚至數十年,會嚴重動搖征管實務中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抵扣鏈條環環憑票抵扣這個基礎,打亂“金稅工程”的征管稽核系統,給增值稅征管帶來更大的問題。消費型增值稅可在新增固定資產購建時一次抵扣全部進項稅額,因而不存在上述兩種類型增值稅的問題。但鑒于當前我國財政的承受能力,我們可以實行有限的消費型增值稅,即先選擇若干高新技術企業和電力、石化等基礎產業推行消費型增值稅以促進產業結構、地區結構的優化,而對其他產業目前仍舊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待時機成熟后再在所有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中推行,實現增值稅的完全轉型,是比較可行的方案。
二、待處理存量固定資產的范圍界定稅制轉型后,所有企業所取得的新增固定資產都可以按新的增值稅條例的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但稅制轉型前就已設立的企業已經擁有的眾多存量固定資產一般都是已納過增值稅且未能抵扣的,其已征的稅款由納稅人在購建固定資產時,包含在價款內一并支付。所以生產型增值稅不論將來是轉型為收入型還是消費型增值稅,都存在著原有存量固定資產中包含的轉型前已納進項稅額的稅務處理問題。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企業每年新增固定資產及其歷年累計結存量都是巨大的天文數,為了實現新舊稅制的順利銜接過渡,首先涉及到需要界定這部分待處理存量固定資產的范圍。首先,存在待處理存量固定資產問題的企業應是指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確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實行簡易征稅,不再抵扣進項稅額??紤]到一般納稅人稅負有所降低,可相應適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其次,考慮到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是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的,待處理存量固定資產最多只應包括從該時點后企業所取得的固定資產,不能再無限期地向前追溯。第三,這部分待處理存量固定資產只應包括企業所取得的在用的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一般不含專用于生產非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含土地;不含長期未使用的、待處理的、盤盈的固定資產;也不含用于職工醫院、子弟學校、食堂澡堂等職工集體福利的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最后,這部分待處理存量固定資產只應包括企業固定資產凈值部分,已折舊部分在以前年度中通過計入成本費用其價值已得到補償,不能再行抵扣。按照上述原則,在新舊稅制轉換時涉及到的存量固定資產范圍可界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1994年1月1日后所取得的,在用的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中尚未折舊完畢的固定資產凈值部分。
三、存量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辦法及其賬務處理在界定了待處理存量固定資產的范圍后。
存量固定資產已征稅款可按下式計算:存量固定資產已征稅款=存量固定資產凈值*扣除率其中扣除率應考慮企業實際稅負、國家財政支付能力后進行測定。1994年全面實施生產型增值稅時,對期初存貨已征稅額按外購農業產品10%,其他外購存貨14%扣除,可作為參照。對這部分存量固定資產的已征稅款有三種稅務處理辦法:第一,對企業按確定的扣除率計算出的存量固定資產包含的轉型前已納進項稅額,允許其一次性扣除。企業計算出存量固定資產已征稅款后,其賬務處理可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然而,當前政府財力比較緊張,中央財政僅拖欠企業1999、2000、2001三年增值稅出口退稅款就達1071•95億元,截止2002年底,中央財政累計拖欠企業出口退稅款達2000億元左右(資料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2003年1月16日)。所以,由于全國數百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累計的存量固定資產已征稅款數額巨大,如果采用本辦法,在短期內允許企業一次性扣除將對政府財政形成空前的壓力,且準確核定存量固定資產范圍的征管成本較高。第二,允許企業在五年左右的會計期間內分期扣除。這種方法將減輕政府財政壓力,這也是1994年全面實施增值稅時對企業期初存貨已納稅額的處理辦法。
企業計算出存量固定資產已征稅款后,其賬務處理為先借記“遞延稅款—期初進項稅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然后按稅務機關批準的抵扣期限和金額每年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遞延稅款-期初進項稅額”科目。采用本辦法時,稅務機關和企業仍將在存量固定資產范圍的核定問題上展開博弈。94年工商稅制改革時就有不少的企業采取各種手段虛報高報期初存貨數量、金額,以達到多計期初存貨已納稅款從而偷漏稅的目的,稅務機關卻缺乏有效措施而難以查實,甚至出現少數稅務人員趁機索拿卡要的腐敗現象,這些問題在處理存量固定資產時將依然存在。第三種方法對存量固定資產已納稅額一律不作抵扣。即采取“新資產新辦法,老資產老辦法”的原則,對企業新增固定資產支付的進項稅額允許全額扣除,對存量固定資產已納稅額則一律不再抵扣。本辦法簡便快捷,且可有效避免上述兩種方法帶來的政府財政壓力和高昂征管成本的問題,但難以做到對所有新老企業都公平合理,一些新設立不久的企業購建固定資產支付的進項稅額尚未通過折舊計入成本費用得到補償,使新老企業實際稅負產生差異而難以公平競爭。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稅法•2002•
稅務行政執法的依據是稅收法律,稅收法律不是一部單獨的法律,而是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也不僅僅是帶有“稅”字的法律構成,而且還包括其他一些不帶“稅”字的法律。稅務行政執法如果離開其他相關法律來理解帶“稅”字的法律,那是很難貫徹到位的。例如,某稅務機關于2005年11月11日對某納稅人采取了稅收保全措施,納稅人于11月12日上午9時繳清了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于11月13日下午3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果按照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是在24小時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那么該稅務機關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則超出了規定的時間界限?,F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將稅務機關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限由24小時改為一日,那該稅務機關于11月13日下午3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是否屬于立即解除了保全措施呢?關鍵就在于如何理解“一日”的規定?!睹穹ㄍ▌t》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捌陂g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眳⒄铡睹穹ㄍ▌t》的有關規定,上述稅務機關是屬于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
二、參照司法實踐判斷稅務行政執法活動的正確性
例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什么是稅務機關通知申報?過去稅務實踐工作中有三種看法:一是在納稅人不申報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必須書面通知其申報;二是稅收征管法本身就規定了納稅人只要是發生納稅義務就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法的出臺就是通知了;三是認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稅務機關同時要辦理稅種登記,告訴納稅人應該繳哪些稅,如何繳稅等等,這個過程就是一種通知。那么究竟上述哪個觀點是正確的呢?目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對此并無具體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1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第二條對上述問題做了具體解釋:“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分三種情況:一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即為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二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必須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三是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也必須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該司法解釋是對刑法二百零一條偷稅罪的解釋,明顯不能作為稅務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而稅收法律、法規對上述問題又沒有做具體規定,那么在稅務實踐工作中應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理解上述問題。司法解釋實際上就是對司法實踐標準的統一,司法解釋一旦出臺,下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執行。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就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理解上述兩個問題的,這就是司法實踐。所以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根據上述司法實踐來判斷什么是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在司法實踐中是站得住腳的。
在稅收檢查執法過程中,除了要多掌握相關書面的法律知識,多看稅收方面的案例之外,還應該多看民事、刑事方面的案例。通過這些案例可以把握法官、檢察官對相關問題是如何理解的。另外,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還應當多與法官、檢察官溝通。因為法官、檢察官對稅收政策和會計制度并不如稅務人員熟悉,稅務機關應當多向法官、檢察官多介紹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其對涉稅案件的理解更準確。
三、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從嚴把握,對納稅人的義務從寬把握
稅收法律體系明確了征納雙方在稅收分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但有些權利和義務明確得不是很具體,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如何把握征納雙方在稅收分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又成了一個重要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原則應當是: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從嚴把握,對納稅人的義務從寬把握。例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從字面理解,“扶養”是指同輩之間的一種幫助關系,而不包含老人和兒童。對老人應當是用贍養,對兒童應該是用撫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也是這么理解的。那么能據此說明上述《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就不包含老人和兒童了嗎?很明顯是不能這么理解的。再有,什么是家屬?《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對此做了含糊的解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根據這個規定好象是不共同居住的配偶就不是納稅人的家屬了?那么對“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應如何理解呢?正確的理解應當是:納稅人的配偶以及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其他人,三個條件是:一是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二是無生活來源;三是由納稅人扶養。只要是符合這三個條件的,不管與納稅人是什么關系都應當是納稅人的家屬。
四、合理理解稅務行政執法依據
法律條文是死的,如何在稅收執法過程中運用法律條文這就需要依靠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根據不同的事實合理理解運用了。那么稅務行政執法人員對稅收法律條文的理解是否正確就直接關系到征收權力的落實和納稅人利益的保護。
例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這個規定的宗旨是為了保全稅款不至流失,即為一種稅收保全措施,也就是賦予稅務機關在特定條件下的提前征收權力。提前征收畢竟是對納稅人權益的合法侵犯,但如果錯誤地運用了這個權力則是對納稅人權益的非法侵犯了。提前征收的前提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那么什么是“有根據”認為呢?一種說法是有一定線索,另一種說法是有證據。根據一定的線索作出符合邏輯的判斷可能會發生什么,那是將來可能會發生的事,也就是說根據一定的線索作出符合邏輯的判斷可能會發生什么這只能是一種可能,或者說有跡象,但并不一定就會發生,那就更不是行為了。因為行為是正在發生或者過去已經發生過的,將來可能會發生的那是跡象。《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明確的前提條件是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所以,“有根據”就不能理解為是有線索就可以了,而應當理解為有一定的證據,但也不能理解為要有充分的證據,因為稅務機關要掌握充分的證據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提前征收的目的就是為了及時防止稅款流失,如果等到收集到納稅人逃避稅款的充分證據后也就失去了提前征收的必要了。
五、正確認識和理解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的涉稅文件
人無完人,都難免犯這樣那樣的錯誤。法律、法規、規章和各種規范性文件也都是由人制定出來的,所以也難免存在一些問題,有些可能是出于某種目的有意識地出臺的錯誤的文件,例如有些地方政府違反法律法規出臺的擅自減免稅的規定等。所以稅務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正確認識和理解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的涉稅文件,對那些已經出臺的稅收方面的各種文件應當認真研究其合法性,以避免執行錯誤的文件導致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導致不必要的行政訴訟,甚至于執法犯法。
那么如果稅務執法人員發現有關規定是錯誤的該怎么辦呢?對此,《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公務員法》已做了明確規定?!抖愂照鞴芊▽嵤┘殑t》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細節決定成敗
細節并不一定就決定成敗,但成敗關鍵就在于細節。目前,在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思想中有這么一種普遍的想法,就是:我就這么做了也沒有出現什么問題啊。對的,納稅人不告的確是沒有問題,但納稅人把稅務機關告上法庭后那些細節就成了決定稅務行政訴訟勝敗的關鍵了。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恰恰又有很多方面的細節,如果對這些細節稍不注意就又可能導致稅務行政決定的失效,導致稅務行政復議或者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如某稅務稽查局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中有個數據與事實不符,打印校對時也沒有發現,依法送達納稅人后,納稅人發現了這個問題,把稅務機關告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決該處理決定與事實嚴重不符,作出撤消該處理決定的判決。再如,某稅務所對納稅人作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后,納稅人在三個月內既不履行,也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稅務所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納稅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上是加蓋該稅務所還是該稅務所所屬的縣級稅務機關的公章呢?對此很多稅務執法人員認同應該加蓋縣級稅務機關的公章,因為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都應該經縣以上稅務局批準。如果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上加蓋的是縣以上稅務局的印章,則說明這次稅收強制執行的執法主體即是該稅務局。而《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可見,強制執行的主體應當是“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也就是說,誰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由誰實施強制執行措施,而上述稅務行政處罰是由稅務所作出的,所以對稅務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的主體也應當是該稅務所。
七、執法程序要合法
作為稅務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的稅收法律體系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各稅種的法律法規,稅收程序法主要是《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抖愂照鞴芊ā泛汀抖愂照鞴芊▽嵤┘殑t》對稅款征收、稅務管理和稅務檢查的程序做了具體規定,在稅務行政執法應當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不管稅收實體法運用得如何正確,只要是執法程序上發生錯誤都會導致稅務行政訴訟的敗訴。以往的事實證明,很多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敗訴敗就敗在執法程序違法方面。
八、行必有法
過去大家都很注意: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那么在稅務行政執法中還應當注意“行必有法”,也就是說每一項稅務行政執法活動都應當找到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的稅務行政行為都是越權行政,稅務機關不得為之。因為稅務行政權力是屬于公權力,而公權力的特點即是法無明確規定不得為之。所以衡量某一稅務行政執法活動是否有法律效力關鍵就看其是否有法律依據。
除以上八個方面以外,在稅務行政執法中還應盡量規避可能出現的風險,如稅務行政訴訟風險、執法工作難度風險和執法成本風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