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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在施工企業存在的情況更是明顯,結合我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處理方法,提出來與大家商榷。
1、未確定的收入。
2004年施工企業開始按照《建造合同》進行帳務處理,但是施工企業的生產特點以及各種因素,使施工企業并沒有完全而徹底地執行,因此在審計中遇到了很大的障礙,我們現在說的未確定的收入,包括標外工程、委托、洽商、設計變更、變更設計、材料差價、材料量差等原因形成的待建設單位審批的工作量收入;以及未確認的機械租賃收入、拆、安裝、運輸機械的收入、焊接費用收入等。這些未確定的收入,能否結算回來,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解釋,招標文件中也沒有明確的列示,往往成為了一個懸而未決的收入概念,可是對于內審工作來說,恰恰對離任者的經濟評價起到關鍵的作用。
如何確認這些收入,確認多少,對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和業務能力都是一個考驗,當然還要掌握建設單位的確認標準和態度等。
首先要制定確認未確定收入的幾個原則,這樣就能夠在審計實施階段把握一條標準線和更加有的放矢:
(1)謹慎性原則,在審計實施階段,對于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已施工但是建設單位尚未批準的未確定的收入,沒有建設單位的認可證明材料,審計時該收入將不予采納。但是在審計報告經批準尚未下發以前,被審計單位從建設單位取得了認可該部分收入的證明材料,可以調整確認該部分收入,修改審計報告。
(2)客觀性原則,由于在施工過程中為這些未確定的收入而發生的所有成本,無論如何列支,都必須在審計時確認為成本。因為這部分成本無論收入取得與否,均已發生,無法逆轉。
(3)追認性原則,在審計實施階段,未確定的事項影響了被審計單位的盈虧結論,一個施工項目的結算往往要跨幾個年度,待被審計單位完成該項目的結算后,再行對當時審計時的未確定事項一一確認。在后續的審計重新認定時,對于審計實施階段的一個在建項目的未確定事項,涉及到原未確定事項實現后的劃分問題,做如下規定:能夠按工程節點或工程項目劃分清楚的,按工程項目進行確認收入和成本費用;不能夠按工程節點或工程項目劃分清楚的,按完工百分比(即審計時前任領導完成的甲方確認的工作量除以最后的結算量)來分劈這部分未確定收入的結算額。
其次,在審計實施階段,對被審計單位有證明資料表明能取得未確定收入,必須進行初步估算該未確定收入的能夠回收數額,并且深入考證證明材料的效用性和把握性。
例如,我們在對某電力工程項目經理部的任期審計時,該工程項目施工進度大約進行了56%,但是審計實施時已經報電廠批準的工作量為合同價的35%.由于電廠要求提前合同工期2個月,項目經理部采取了加大勞動強度和勞動時間等措施。當時,項目經理部拿出了一份會議紀要,是建設單位召開的動員大會,投資方(大股東)的總經理的報告中提出,如施工方能提前合同工期一個月獎勵500萬元,二個月1000萬元,依次類推。該項目部拿出這么一份會議紀要,按照審計時的工程進度,比原來的網絡進度提前了1個月,因此他們要求確認獎勵收入500萬元。
當時,我們審計組認真研究了會議紀要的每個細節。在報告中,獎勵的條件就是提前合同工期這么一個要件,但是我們可以把它和合同,還有招標文件聯系起來看,在合同中明確的表明了合同工期的截止日期,這份會議紀要只是起鼓動干勁的激勵作用,沒有法律效力。從公司法的角度看,即使總經理同意了會議紀要的內容,但是還必須有股東會通過后才有效力。因此,盡管當時施工進度提前了一個月,我們也沒有確認收入500萬元。
又例如,在審計一個項目部時,該項目部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材料價差和量差的預算資料已經裝訂整齊,尚未報送到建設單位。并且能夠查閱到建設單位為調整材料差而發的文件,從會議紀要中必須把握兩個關鍵點:一是時間段的概念,一是調整材料的范圍。必須掌握兩個具體的必要條件:一是購買時的材料發票,一是標準的出庫領用單。
審計組用這份會議紀要中限定的條件和要求,對該項目部報送建設單位的預算資料進行了檢查,把不符合要求部分進行了剔除。通過審計的實施,被審計單位及時按審計要求進行了整改和完善,重新整理了一份預算資料,不僅挽回了經濟損失,而且提高了自身的管理水平。當然,審計組對材料差的認定是按初始的資料進行了估算。
2、未確定的成本費用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另一個難點就是對未確定的成本費用問題如何去確認,同樣會影響最后的經營評價結果。這里所說的未確定的成本費用,主要包括未結算的分包工程款、已使用未辦理出庫入庫手續的材料、未統計結算的機械臺班、應攤未攤的其他直接費、應結未結的間接費用等。本來這些成本費用的支出很容易可以確認的,但是施工企業的管理水平較低、資金狀況較差、施工地點比較分散等原因造成了這些未確定成本費用的存在,而且由于單位的個體差異(領導決策、經營管理)使這種未確定的成本費用不僅數額大,而且拖延時間較長,給企業的盈虧狀況造成了一個模糊不清的概念。在審計實施階段,必須把這些費用從前任領導的任期內劃定一個界限,分清責任,明確盈虧,因此如何確認這些未確定的成本費用也就成了關鍵所在。
2.1未確定的人工費,主要指分包工程尚未結算的部分。在審計實施階段,對于分包結算尚未完成而預估的成本,必須有分包合同、預付款證明、工程部門的簽證單,經審計人員進行估算后可對該成本予以采納。
分包工程部分發生的人工費,一般占到總成本的25%,因此在審計時必須給以特別的關注。在施工過程中,對分包結算不及時,平時只是以預付款的方式給付工程款,所以在審計時就很難確定,前任領導在任期間發生的分包結算到底有多少,雖然可以通過分包合同看分包范圍、工程簽證單,但是僅有這些還是不能完全確定分包結算的數額。我們采取的確認方式一般遵循如下原則:一是依據分包合同確認完成的工作量,如果分包范圍內的施工任務完成,那么該部分的分包成本就可以計取;二是根據完成合同工期的百分比計算。
例如,某施工隊伍與被審計單位簽定了一份勞務分包合同,工程價款2150000元,并且規定了明確的施工范圍,合同工期10個月,截止到審計時,被審計單位已付施工隊伍工程款850000元,已施工時間為6個月,受建設單位的設備到貨影響及圖紙滯后等原因,實物工作量只完成了45%.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如何確認施工分包成本,按照合同規定的分包范圍排查,幾乎所有的工序都沒有按施工網絡進度結尾,屬于開口等的狀態。盡管只完成了實物工作量的45%,但是實際的成本投入已經發生了,因此確認發生的成本時應該按合同價款的60%考慮。
三是根據預付款的數額確認分包成本。有些時候,工程中斷時間很長沒有復工,在審計時確認分包成本沒有辦法依據上述原則,只有按預付款的數額確認了。
2.2未確定的材料費,主要指施工過程中已投入使用,而尚未辦理入庫出庫手續的材料。為了強化材料管理,督促各單位加強材料成本的會計核算,在審計實施階段,對于預估的材料成本,必須有物資采購合同、辦理了出庫手續,并對該批材料進行了暫估入庫。否則,審計人員將對該材料成本不予采納。
2.3未確定的機械費,主要指施工過程中已發生,而尚未辦理結算的機械費成本。在審計實施階段,對于租用的機械預估成本時,必須有機械租用協議、臺班費結算單、預付款證明等資料,經審計人員估算后可對該成本予以采納。
2.4未確定的其他費用,主要指施工過程中已發生,除上述三項費用以外的其他直接費用,包括臨建費用、水電費用、二次搬運費等。對于這些費用的確認,有證明資料的按證明資料確認;沒有證明資料的,按已經發生的該部分費用的月平均值計算預估費用。
關鍵詞:油品銷售企業 經濟責任審計
對油品銷售企業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有其必要性和緊迫性,油品銷售企業的經營和競爭戰略已經隨著企業布局的發展而轉向銷售終端,而針對油品銷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卻缺乏客觀的評價標準,從而阻礙了審計職能的作用發揮。作為整個石油化工系統鏈條的下游企業,油品銷售企業直接面向社會和市場,其經濟責任審計是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逐步發展起來的。筆者結合從事油品銷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實踐經驗,對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闡述自己的看法。
一、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性分析
油品銷售是一項需要多方協調的系統性工作,涉及行業的整個鏈條。對其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具有的必要性體現在:
首先,對油品銷售企業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能夠保障企業健康發展,為國家經濟秩序的穩定做出自己的貢獻。油品銷售企業的經濟責任審計以財務收支情況為基礎,通過查證,找到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進一步激勵企業遵章守紀、規范經營,從而實現保持企業穩定發展的目標。
其次,對油品銷售企業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能夠加強企業管理者勤政廉潔。在經濟社會飛速發展的今天,企業管理者在企業中處于“說一不二”的地位,與權力相匹配的便是其巨大的經濟責任。油品銷售企業的經濟責任審計能夠對企業管理者在任期內的重大決策是否有所失誤、主要經濟指標是否圓滿完成、個人是否遵守廉政紀律和執行國家法規等進行審計,通過審計,能夠客觀地評價企業管理者決策水平與遵章守紀情況,促進其加強自律、加強廉政。
此外,對油品銷售企業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能夠核實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客觀地評價其經營業績與經濟責任。國內成品油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必須制定實施正確的營銷策略。而經濟責任審計以財務收支、業務活動、效益情況進行評價,從量化的角度核實企業經營管理狀況;有利于企業在市場中贏得主動,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二、油品銷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特點
如何通過經濟責任審計來打造油品銷售企業核心競爭優勢,是企業的市場戰略中面臨的重要問題。油品銷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特點包括:
(一)油品銷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多個部門
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到的部門包括,審計部門、被審計部門、組織人事部門等。眾多的部門為客觀進行審計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油品銷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復雜度較高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時間跨度大,審計期限長的工作,涉及到很大的工作量,難度和復雜度較高;由于我國目前尚缺乏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標準和法律法規體系,如何確保審計結果的準確性,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油品銷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具備多種功能
油品銷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針對的是企業管理者,不但涵蓋了財務報表與收支狀況,還包括企業管理者的各種決策與績效,是一種涉及多個方面的多功能審計。
(四)油品銷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雙重性
油品銷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針對“事”與“人”兩方面。企業的法人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實際的審計行為一方面要顧及企業負責人的各項決策,另一方面還要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對負責人的經營水平做出定性的評價,具有雙重性的特點。
三、經濟責任審計具體內容
結合以上的分析,下面闡述油品銷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一)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性
首先是企業投入資本的保值、增值。油品銷售企業的法定資本金是嚴禁隨意抽調的,應當具有相對穩定的款額。一旦企業出現虧損,因為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的缺失,會容易導致資本金被虧損數額沖抵,難以實現有效保值,甚至面臨破產風險。所以,作為油品銷售企業經營者與管理者,必須將防止虧損作為最重要的核心目標,在這個前提下,努力進行盈利和資本的積累。所以,經濟責任審計具體操作過程中可對主要財務指標進行分析評價,以判定國有資產是否保值增值。其次是資產質量是否得到了良好管理。油品銷售企業的資產質量管理應有健全的措施,防止資產損失和浪費;還要具備良好的變現和償債能力,抵御財務風險。經濟責任審計具體操作過程中要對油品銷售企業資產質量進行測評。
(二)確保經營活動的評價合法性
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否遵守法規制度是經濟責任審計具體操作過程中的另一項主要內容。盈利是企業的第一要務,但不能以損害國家利益和客戶利益為代價。經濟責任審計具體操作過程中,要對企業的決議、合同進行認真審核,確保其沒有與有關法規相背離。
(三)確保財務信息完整可靠
油品銷售企業提供的經濟信息應真實、正確。這些信息是管理部門執行監控的依據。新會計法已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所以,經濟責任審計具體操作過程中,應保證信息真實、合法和正確。
(四)評價經營業績客觀性
獲得利潤是油品銷售企業最重要的經營目標之一。企業的經濟效益是一個綜合性的衡量指標,一方面包括企業的實際盈利情況,另一方面也包括企業經營方針的正確性,所以,經濟責任審計具體操作過程中,需針對經營管理指標進行評價。
(五)評價內控制度有效性
油品銷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具體操作過程中,審計部門應針對健全性、符合性和功能性三方面進行客觀評價,目的是衡量企業內控的健全性和實際水平,從而評價企業管理成效是否達標。
此外,經濟責任審計具體操作過程中,在確定審計內容時還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與財務收支審計的銜接,經濟責任審計要體現特殊時期特殊的審計內涵,經濟責任審計不是經濟問題審計,經濟責任審計要服務企業經濟的發展。
四、結束語
油品銷售企業屬于國有企業,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是履行國家對國企監管的責任,從而激勵企業負責人依法經營,促進資產保值增值的手段。油品銷售是實現整個行業價值鏈條的關鍵所在,因此,還期待著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完善與創新。
參考文獻: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指審計部門根據政府指令和有關部門委托對領導干部(人員)任期內履行經濟職責情況進行審計后,依法出具的審計業務文書所反映的內容和事項。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是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等有關部門(單位),在干部監督管理、選拔任用、表彰獎勵、目標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決定時,將審計結果作為依據之一。
第四條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工作,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等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審計部門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或政府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并抄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下級審計部門對上級管理的領導干部(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報送上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七條審計部門在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同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綜合分析,對審計中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向本級黨委、政府提交專題報告,并提出審計建議。
(二)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所在部門、單位執行審計決定和落實整改意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三)對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或有關部門處理;對涉嫌經濟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處罰的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八條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一)對經濟責任審計中反映的違法違紀線索,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查證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對經濟責任審計中反映領導干部(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和普遍性問題,應及時研究分析并提出懲戒、預防的意見和措施。
(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歸入干部廉政檔案,作為考核干部廉政情況的依據之一。
(四)運用經濟責任審計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
第九條組織、人事部門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獎懲、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一)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比較好、工作業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在干部考核中予以肯定,并作為干部任用的政績依據之一。
(二)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較差,問題較為嚴重的,進行誡勉談話,作出組織處理。
(三)將領導干部(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以及結果運用情況歸入干部檔案,作為考核干部業績的依據之一。
第十條財政等管理部門應根據部門職能和日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充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一)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考核的依據之一。
(二)組織檢查和督促經濟責任審計中查出的違反財經法規問題的整改。
(三)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反映的部門和單位嚴重負債、資產嚴重不實、擅自處理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浪費以及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誤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四)針對領導干部(人員)履行經濟職責過程中存在的預算管理、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普遍性問題,制定和完善相關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一條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和財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單位執行審計決定書和審計意見以及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不認真整改的,責令立即糾正;對拒不整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或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財政等有關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應適時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溝通。
第十三條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組織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作出報告。
第十四條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
第十五條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必要時對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對各鎮和有關部門內部進行的所屬單位和站、所、村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1、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機制。以往對領導干部,主要是組織監督、行政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缺乏嚴格的經濟監督。實行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重要措施,進一步拓寬了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渠道,加大了監督力度,完善了監督制約機制,提高了監督效果,為全面考察、正確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據,開辟了加強干部管理與監督的新途徑,成為科學有效的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機制的重要環節。
2、提高領導干部的決策和管理水平。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會使處于財經活動決策地位、掌握著一定權力的領導干部,感到有一種較強的約束力,感到“一支筆”的分量很重,增強當家理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更加恪盡職守地履行經濟責任。通過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客觀公正地評價其當家理財的成績,實事求是地指出并處理有關問題,能有效地激發其認真學習、貫徹有關財經法規,自覺履行職責,提高當家理財的能力。
3、推動所在單位的財經管理。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既是對領導干部個人的審計,也是對所在單位財經管理情況的檢查,更是對廣大干部愛崗敬業、廉潔自律的教育。通過從領導干部抓起,請履行經濟責任好、管理能力強的領導干部介紹經驗,對履行經濟責任較差、問題較多的領導干部進行通報批評,讓教育和監督別人的人首先接受教育和監督,促使領導給部屬做好樣子,長期堅持下去,不僅能促進財經管理,而且能帶動各項建設。
二、目前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立法和規范制定工作相對滯后,有關法規制度還需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支持是制約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重要因素。近年來,各地建立完善了有關規章制度。其中,很多省市通過人大立法或做出規定,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在本地區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有關部門制定了具體規章制度。如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與審計廳專門制定了《經濟責任審計立項程序》;甘肅省委、省政府辦公廳研究制定了《甘肅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利用試行辦法》、《甘肅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確定及執行程序暫行辦法》。但是,這些規章制度都沒有從真正意義上解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法律地位和執法依據,缺乏科學性、操作性,特別是在審計范圍、內容、重點和評價標準等方面還不明確、不規范、不統一,給責任劃分、審計評價造成很大困難,也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造成很大風險。盡快提升立法層次并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評價體系是經濟責任審計迫在眉睫的問題。
2、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缺乏計劃管理,工作非常被動。經濟責任審計應貫徹“突出重點”的原則,保證重點環節和重大方面少出問題或不出問題,從源頭上控制問題的發生,從源頭上防止腐敗。但由于審計任務缺乏計劃性,給審計工作帶來了很多困難,使得審計工作無法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單位和重點人員,也無法根據每年干部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科學確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一般是組織部門下發委托審計通知書之后,才能對委托單位進行審計。組織部門委托多少,審計部門就審計多少,如遇各級班子換屆,審計任務就十分繁重,特別是一些領導干部已提拔任用,組織人事部門要求在短時間內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給審計核實、取證帶來很大困難,審計質量難以保證。
三、具體措施
1、加強宣傳教育,認清審計職能作用。宣傳是發揮審計警示作用的手段,直接影響審計效果。要利用各種渠道和方式宣傳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范圍和目的,提高廣大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的認識。要讓大家明白經濟責任審計只是對領導干部任期內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重要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評價,而不是全部的經濟責任。既要防止片面擴大審計作用,抱有過高的期望值,又要防止審計無用論,認為審計只不過是走走過場的錯誤觀點,正確認識經濟責任審計所能達到的力度和目標。宣傳教育要報喜也要報憂,忽略成績就不能推廣經驗,忽視問題就不能吸取教訓,都會降低審計成效。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問卷調查;統計分析
[中圖分類號]F239.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10)02―0009―05
作者簡介:劉愛東,女,山東高唐人,中南大學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湖南省審計學會副會長,中國會計學會和中國審計學會個人會員。主要從事會計與財務理論、現代審計理論與方法、反傾銷會計等領域的研究。主持完成和正在主持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省部級及橫向科研課題30余項,其中10項分別獲省部級獎;撰寫并公開出版教材、專著8部,在《會計研究》、《金融研究》、《審計研究》、《國際貿易問題》等國內外知名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100余篇。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監督制度,歷經十幾年的發展,不僅為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監督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幫助政府、企事業等單位優化管理,落實科學的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拓展了審計理論研究的創新路徑。為對這一具有時代特征審計模式的運行有―個基本了解,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課題組在對長沙、衡陽、永州、岳陽等地經濟責任審計現狀進行實地調研的同時,設計了一套由32題組成的調查問卷,進行了問卷調查(發放、回收問卷18l份,其中有效問卷180份)。通過對調查問卷進行數據處理、統計分析,我們發現了一些十分有價值和值得思考的問題,這正是本文研究的意義所在。
一、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狀況的調查與統計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總體狀況,我們選擇了被調查對象的所在單位、年齡結構、學歷構成及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即相關法規、制度等)指標反映。圖1為調查問卷所訪對象的工作單位分布系列。
圖1的統計結果顯示,國家審計機關83人(占46.11%),地方各級政府部門16人(占8.89%),大中型國有企業72人(占40%),學校/事業單位9人(占5%)。被調查對象基本覆蓋了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各類型代表,包括省、地、市縣各審計主管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主管領導,計劃、法制、經濟責任審計處、室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一線人員,被審計單位(對象)的代表,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人員。經濟責任審計主體(即審計機關)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或內容(即經濟責任審計所監督的“人”與“事”的有機結合。“人”――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事”――經濟責任審計所監督的“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分別為46.11%和53.89%,這就為后續調查研究的客觀性、可采性、有用性提供了保證。
表1和表2分別反映了調查問卷所訪對象的年齡結構及學歷構成。
從表1年齡結構看,無論是所訪對象的總體,還是被訪的審計機關,年齡在45歲以下的占了70%以上,這從某一側面說明經濟責任審計這支隊伍年輕化的基本狀況,預示著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前景。表2的學歷構成顯示,被訪者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95%以上,且本科學歷為主體(分別占58%和67%),而研究生層次的人才相對偏少(分別僅占3%和4%)。這說明經濟責任審計這支隊伍知識化總體狀況相對不錯,但需要關注高學歷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優化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
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即經濟責任審計依據的相關法規、制度等),是伴隨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的。從1999年6月中辦、國辦下發的“兩個暫行規定”(標志著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正式確立),中央五部委不斷出臺的指導性意見,各省、市、地區根據自身情況相應出臺的相關暫行辦法、指導性文件等,到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法律形式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明確規定,進一步強化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依據。作為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及其相關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依據的相關法規、制度等知曉理解、研究狀況,不僅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反映了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的質量。為此,我們圍繞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原則及對2006年我國新修訂《審計法》學習、研讀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如表3-5所示。
從表3-5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看,盡管在具體調查內容或回答選項上有一定差異,但回答不了解、不清楚所占的比例都比較小(分別為0.45%、2.78%和6.67%)。對新修訂《審計法》關于審計機關職責的相應調整內容,回答不清楚的比例略高(為6.67%)的原因,我們認為可能是被訪審計機關以外的人員或由于新修訂《審計法》實施時間不長的原因所致。這除了啟示我們進一步強化經濟責任審計依據的相關法規、制度等的學習外,也實地測試出了經濟責任審計人員具有較好的政策水平。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內容的調查與統計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審計模式,其定位和內容直接影響著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和效果。審計目標決定了審計內容。由于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目標不同,故相應審計內容的側重點也不同。為此,我們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目標與側重點的定位、劃分的責任類型、黨政領導干部及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等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應重點進行審計監督的內容等方面進行了調查。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如表6~11所示。
表6、表7的統計結果說明,為廉政建設服務、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為組織部門考核、選拔任用干部提供參考,應當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目標與側重點(占了57.00%);同時,在進行經濟責任的界定和確認時,應重點劃分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為首選。表8、表9說明,黨政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應注重“以黨政領導干部管轄的政府性資金運作為主線,圍繞科學發展觀與績效觀展開審計”(占52.12%);而“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和“被審計責任人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的情況”次之(分別占25.87%和20.85%),回答“不清楚”的只有3人次(1.16%)。對于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52.78%的選擇“經濟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國有資產管理與使用、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遵守財經法規和廉潔自律等”以及“檢查與評價領導干部履行“四權一規定”情況,即經濟決策權、經濟管理權、經濟執行權、經濟監督權和遵守廉政規定”等為其主要具體內容。我們認為,這一統計結果是比較符合目前我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客觀情況的。
表10、表11是關于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和大、中專院校校長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內容的統計結果。其中,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應當是“對所在被審計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分析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企業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紀的情況”占46.67%,只有3.89%選擇“被審計責任人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的情況”;選擇“以上均是”為48.89%,而只有1人不清楚。
我們認為,表10、表11的統計結果,基本反映了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和大、中專院校校長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屬性和相應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和實踐運作要求具有一致性。
三、關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運行狀況的調查與統計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保證受托經濟責任有效履行的手段、促進受托經濟責任得以落實的控制機制,自產生以來,是在不斷創新、完善中求發展的。為客觀認識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的運行狀況,探尋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實現的對策及其未來發展的新趨勢,我們就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整體評價、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地方政府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及與審計部門的協調情況、影響我國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和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實現的對策等問題進行了問卷調查。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如表12~19。
表12―15分別從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整體狀況(良好和一般占了約75%)、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好、較好和一般占了近72%)、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非常重視和比較重視達55%)和經濟責任審計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的協調情況(選擇很好、較好和一般的比例為91%以上)等視角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給與了肯定和較高的評價。但回答存在問題、不理想或不夠重視的也占了相當的比例,應當引起高度關注和思考。
表16―19所調查問題的統計結果,可能會對我們有一些啟示。比如,我們發現,在“影響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中,“審計管理體制”為首選(45.57%);“經濟責任審計實際運行中最難辦的問題”是“缺乏合理評價指標,難以做出客觀評價”(58.44%);“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審計監督時間窗口”選擇“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高達86.67%;而“實用、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49.54%)也成為“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實現的對策”的首選。
四、結論與思考
(一)結論
綜上各部分問卷調查結果的統計及分析,主要結論如下:
1 調查對象(或樣本選擇)為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和各類被審計、監督的對象,其比例分別為46,11%和53.89%,這是本次問卷調查客觀性、可采性、有用性的基本條件。
2 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配置具有年輕化、知識化、較好政策水平等總體優勢,但需要關注高學歷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優化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
3 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和內容直接影響著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和效果,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目標不同,相應審計內容的側重點也不同。問卷調查的統計結果,基本驗證了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屬性差異和相應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的不同。
4 從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整體狀況、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和經濟責任審計機關與政府等部門的協調情況等視角的問卷調查統計結果顯示,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運行狀況良好。但“審計管理體制”、“實用、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等被認為是影響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和經濟責任審計實際運行中最難辦的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關注和思考。
(二)思考
鑒于上述統計分析主要結論中,“審計管理體制”、“實用、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等被認為是影響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和經濟責任審計實際運行中最難辦的問題,限于篇幅,我們僅就這兩方面的問題思考如下:
1 關于國家審計管理體制的思考
現行國家審計管理體制始建于80年代初,屬行政型、雙重領導體制,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這種體制確立的初衷是為了從領導體制上保證依法審計和獨立審計兩項原則的貫徹執行。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暴露出許多缺陷。由于審計機關定位于政府的職能部門,并隸屬于政府部門管理,審計工作被界定為上級對下級的行政約束,政府對經濟運行的管理權和監督權,經濟監督和行政監督,經濟監督權與處理處罰權集于一身,形成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局面,制約了審計的監督職能,限制了國家審計的權力,使之一定程度上帶有內部監督的性質。這種審計體制的弊端之一就是弱化了審計主體的獨立性,審計機關對同級政府的經濟活動難以發揮監督和制約作用,審計目標和任務在很大程度上受最高行政權力機構意志的左右,審計發揮作用的程度取決于領導者素質和重視程度,在一些重大審計事項上難以保持審計獨立性,無法突破地方政府保護的屏障。同時地方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其負責人的任免、調動、獎懲等都決定于本級人民政府,因此,審計機關往往不得不做出偏向同級政府的選擇,以權壓審的現象時有出現,審計結果極易被變通,成為地方政府的維權工具。
目前我國學術界對審計管理體制改革之路的選擇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對我國現行審計體制采取漸進的改良策略,進行結構性調整,向政府和人大同時報告工作(尹平,2001);(2)為強化人大立法監督和國家審計監督,國家審計組織應由行政型模式向立法型模式轉變(楊肅昌,2002);(3)將我國國家審計適時地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轉變,設立即“一府三院”,實行立法型審計體制下的省以下審計機關的垂直管理(項俊波,2001)。課題組認為國家的審計模式應該與本國的國情相適應,同時又要大膽吸收借鑒他國的先進經驗,第3種觀點比較符合事物發展的規律。主張以立法型管理模式作為理想目標,循序漸進,審勢度時,從審計工作各方面著手準備,為最終的改革提供良好的審計環境。同時,打破“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實行省以下審計機關的垂直管理”,審計署與地方審計機關分別專門負責中央與地方的財政資金的監督,強化審計監督力度,避免出現審計“盲區”;省級審計機關接受審計署業務領導,有利于對中央、地方兩級財政資金的監督,也有利于審計系統加強業務建設。
一、應該以合理確定審計時機為前提,使成果利用與干部監督管理相結合。
為使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干部任免的參考依據,充分發揮其在干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應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時機,防止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監督管理相脫節。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時機有以下幾種方式:
(1)、實行“先審計后離任”方式。這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定程序,是充分利用審計成果的有效原則和手段,它能非常準確地評價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提高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程度,為組織人事部門任免干部提供準確的依據。目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不明顯,主要是一些審計結果對被審計單位、對被審計者本人觸動不大。究其原因如下:一是實際工作中,大部分領導干部先離任后審計,除非[!]是觸犯了法律,否則審計結果對被審計者本人并沒有什么影響。被審計者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已經不負有整改的責任了,而接任者是否整改,則要看接任者自身的責任心。先離任后審計使審計的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對成果的有效運用。
(2)實行“先離任,后審計、再任命”方式。這種方式能夠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影響力和威懾力,提高其權威性,對于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能達到較好的效果。如:對調任新崗位任職的領導干部,應當按規定辦理工作和經營財物交換,并寫出任期經濟履行情況報告,新崗位作為職務,審計后,再作正式任職,對免職、辭職、退休的領導干部,實行“先離任,后審計”,對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3)、實行“先審計,后任免”方式。如:對群眾意見大,舉報多、疑點多、問題不清的干部,嚴格執行“先審計,后任免”,即“離任者”先離崗待命,待審計后依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做出安排。
(4)、建立健全經常性審計機制,將監督關口前移,實行任中審計、年度審計和離任審計相結合。對納入經濟責任范圍的領導干部實行任期內定期審計,兩年至少審一次,重點單位實現年度定期審計,并建立健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資料庫。審計部門、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應相應建立自身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審計部門按照審計規范建立自身的結果檔案,有利于及時了解、全面掌握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及其動態;組織部門應在收到審計機關報送的審計結果報告后,及時登記,提出處理意見,報送有關領導;并將審計結果與干部的使用、考察結合起來,表彰盡職者、查處違紀者;紀檢監察部門也應將其歸檔,作為領導干部追究責任和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立案的依據,并及時將案件的處理結果反饋給審計部門,以便于審計部門進行歸檔。離任時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未審計的時段集中審計,形成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定期審計與集中審計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審計機制。這種審計方式不僅能達到審計目的,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率,而且可以揚長避短,防患于未然。
(5)、實行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審計相結合。首先,要與日常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同級預算執行審計各專項審計相結合。實施審計時,將審計結果存入數據庫,為經濟責任審計做好準備,做到一次進點,滿足多項要求。其次,經濟責任審計要與審計署、省審計廳安排的審計項目相結合,有些可同時結合對單位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一并進行。
二、以規范成果轉化機制為關鍵,確保審計成果利用
(1)、建立經濟責任動態檔案,對領導干部進行動態管理。審計部門要建立經濟任審計檔案,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情況;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存檔制度,將審計結果報告放入領導干部實際檔案,作為干部管理的終身參考依據;紀檢監察部門要建立廉政檔案,把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另外,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五部門要共同開發數據庫,分級分層次建檔,統一規范,信息溝通,共同作好審計成果轉化工作。
(2)、通過制定法規把干部任免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凡正職調動其審計要同其它材料一起上報,作為研究干部任免意見的直接參考數據,要特別強調沒有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不研究干部任免,防止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與干部管理監察相脫節的現象。
(3)、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制度。從利用原則、程序及內容上明確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的權限與職責,并對審計成果利用的方式、要求、考核、反饋方面作明確統一的規定。在利用原則上,按照黨管干部和分級、分職能管理的原則,由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負協調;在利用程序上,強調各相關部門在接到審計結論后三個月內負責落實、利用、并將利用情況報縣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組辦公室;在利用內容上,要求各相關部門在各自權限內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利用情況分別歸入審計檔案、干部實績檔案、廉政檔案。
三、以加強部門協調為保障,促進審計成果利用
(1)、建立領導保障機制。要形成以地方黨委、政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為決策層,組織、紀檢、監察、人事、審計組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為協調層,審計機關業務科為操作層的工作體系。各層的職責是:決策層負責決策和提出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和重大事項安排;協調層負責召集部門聯席會議,研究
落實年度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有關事項;指導層負責分配工作計劃,指導業務開展;操作層負責實施審計任務,并保證審計質量。通過各部門密切配合,緊密協調,形成整體聯動機制,確保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2)、建立組織人事部門委托、審計機關承辦、紀檢監察機關督辦、部門負責其責的協調機制。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結束后,分別向黨委、人大、政府及聯席會議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對經濟負責人提出管理使用建議;組織人事部門重點抓好審計計劃的安排和成果運用,把經濟責任審計納入干部管理、使用、監督的全過程,把審計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的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紀檢監察機關主要是經濟責任審計與黨風廉正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對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的查處,并將查處結果作為考核領導干部廉正建設情況的重要內容。同時,針對審計部門發現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措施,司法部門對審計部門移交的案件要依法做出刑事處理,相關部門要利用審計成果把評先樹優、獎懲兌現以及人民來信來訪反映部門經濟問題的案件相結合。
(3)、強化審計成果利用力度。要明確領導干部在任期屆滿或調任、轉任、輪崗等事項前,未經審計不得辦理調離手續;不得解除經濟責任,并且在一定時期內,對重新發現問題的,要繼續追究責任。特別是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由于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所在單位在財政財務收支、專項資金使用或資產負債損益及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出現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的,不得提拔重用。
四、以完善法規制度為重點,強化審計成果利用
(1)、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關于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第九條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可以采取適當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圍內實行公告或進行通報”。將審計結果進行公告是一把雙刃劍,即是對審計機關審計質量的考驗,也是對被審計單位、被審計者存在問題的曝光。將審計結果在被審計單位內部公告,或者對社會公眾公告,是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在對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者產生巨大壓力的同時,也會對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從而達到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和要求。有利于促進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者及時迅速進行整改。將審計結果、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處理意見,在被審計單位一定范圍進行公告或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威懾作用。另外,應將審計責任審計成果作為干部任前公告的內容之一,使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任職公示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透明度。
(2)、建立對審計決定的跟蹤檢查和落實機制。審計機關應明確專人專職負責對審計報告的督促檢查、跟蹤落實工作,將審計決定落實情況作為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標,實行科室負責人和審計組長責任制,把落實審計決定作為評價審計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審計機關作出的經濟責任審[:請記住我站域名/]計決定,要求被審計單位必須在3個月內執行完畢,對不能及時執行的要視情況分別采取談話督促、報告政府、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做出處理,或利用法律手段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保證審計決定落到實處。
(3)、逐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案件移交、查處跟蹤機制。加大對案件移交、查處跟蹤的力度,對審計查出的重大經濟問題要敢于碰硬,該移交的堅決移交。同時,對移交案件要及時了解辦理情況,一定要跟蹤到底,不能不了了之。
(4)、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計部門同組織、人事、紀檢、監督、司法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部門之間相互協調、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等方面的措施和規范、防止出現審計結果與組織人事部門的任用結果出現偏差等方面的問題,達到查漏補缺、防微杜漸的目的。
(5)、建立審計結果利用情況監督機制。成立由人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組成的機構,及時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控制,確保審計成果按規范程序利用到位。
五、以嚴格成果管理為基礎,規范審計成果利用。
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管理,是指審計成果報告形成后的報送、存檔、宣傳及保密等一系列工作程序的總稱。經濟責任審計成果不同于一般審計項目的審計成果,它不僅與領導干部個人政治前途緊密相關,而且與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協調相關,如果管理不好就會影響多方面的關系,影響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應當高度重視。
(1)、要嚴控審計成果的抄送。審計機關應分別經濟責任項目的不同情況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抄送、防止造成審計成果的漫散、泄密。
(2)、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都必須制定相應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檔案保管利用制度,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經濟責任審計部門要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檔案信息管理系統的聯網工作,達到成果共享的目的。
(3)、對審計結果的利用要區別對待,注重謹慎性原則。慎重確定使用方式,注意不用情況的區別和聯系。
(-)確立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
1、對行長和部門負責人離任時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2、對行長和部門負責人在一定時期內經營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我行從1998年部署各地州市分行開始搞試點,四冊年我行安排各地州市分行內審機構對所轄的部分支行行長和部門負責人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今年,我行已將行長經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將經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的審計結果與被審計評價單位的經濟利益掛起鉤來,并擬定出了對行長經營目標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和,進一步規范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3、對分理處、儲蓄所等營業網點負責人和管錢、管物的有權崗位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促進被審計部門完善和落實了規章制度,取得了較好成效。
(二)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l、行長和部門負責人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被審計對象在任職期間執行、法規和業務規章制度情況;被審計對象任職期周內依法合規經營情況;經營管理責任目標的執行情況,包括工作任務、計劃指標等;資金、財產安全及完整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
2.行長和部門負責人在某一時期內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內容:依法合現經營情況和貫徹執行金融規章制度及財經紀律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是否都得到了貫徹落實,有無經濟案件和差錯事故隱患;全行和部門經營管理綜合考核指標完成的真實性、合法性;履行工作職責情況;是否正確履行了領導職權和責任。
3、管錢、管物有權崗位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執行規章制度情況,是否認真執行了有關規章制度,有無不安全的隱患;崗位責任履行情況,是否正確行使了工作職權,正確履行了工作職責;是否做到了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三)堅持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
1、堅持了“下查一級”的原則。為了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更加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明確規定了由上一級單位的內部審計部門對下一級單位的領導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對于部門領導或重要崗位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由本級審計部門進行審計。通過實踐表明,堅持“下查一級”的原則,一是強化了審計監督工作的獨立性、超脫性、權威性,最大限度地發揮審計監督在內控管理中的綜合職能作用;二是使經濟責任審計層次化,明確劃分了各級審計機構的工作職責范圍,不留死角,不留空白,較好地優化了各級審計機構的分工,充分調動了各級審計機構的工作積極性。
2.堅持依法審計原則。我們在廣泛總行開發的《工商銀行金融法規制度(稽核依據)查詢系統》的基礎上,又結合新疆當地有關方面的制度規定制定一些制度辦法,從而保證了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
3、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在審計中以事實為依據,重視調查,對查出的,詳細記載,并進行落實及取證,保證了審計工作的客觀公正性,以及審計結論的準確性。為加強經營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4、堅持重要性原則。由于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到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很難面面俱到。因此,我們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從宏觀控制的角度出發,以事項的重要性和審計對象的權利與責任分布情況來確定出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審計方案,突出審計工作的重點。
5.堅持規范性原則。一是重視了內部審計的建章立制工作,我們制定了《工商銀行新疆分行領導干部離任稽核實施細則》和《領導干部離任稽核方案》等責任審計方面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辦法,提高了審計結論的準確性和審計工作的權威性。二是在實施審計的過程中,嚴格按照統一稽核重點、統一稽核流程、統一稽核文本的“三統一”要求辦事,周密計劃,精心,做到標準統一、口徑一致,使審計質量得到了保證。
(四)堅持經濟責任審計程序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我們嚴格堅持了審計程序,認真做好準備其施、報告三個階段的工作,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路子。
二、我們的體會
l、經濟責任審計促進了依法治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是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自我約束”的方針來運行的。金融企業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及某些管錢、管物的有權崗位,其權力與義務的行使是否得當,需要通過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來檢驗。從新疆工商銀行近年來所發生的經濟案件和重大差錯事故來看,除了制度執行不到位之外,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管理者行為的監督不到位。我行通過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及時督促糾正和處理了一些違章違規行為,有效地遏制了重大差錯事故和經濟案件的發生。
2、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適應國際化競爭,實現規范化管理的需要。建立一套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金融管理制度,按照經濟辦事,采取、規范的管理手段來實施經營管理,以盡快適應市場化、全球一體化的挑戰的需要。
3、經濟責任審計促進了銀行的內控建設。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原則》是國際上通用的慣例,是銀行監管領域近百年經營成果的,為各國創建有效銀行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據。我行在經濟責任審計中,較好地發揮了監督、檢查、控制、評價、鑒證的作用,促進了內部控制制度的貫徹落實,保障了銀行各項業務的安全穩健運行。同時也促進了權、責、利的有機結合,分清了是非,明確了責任,有力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
1.經濟責任審計可以督促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干部積極履行自己的經濟責任經濟工作作為一個企事業單位部門工作的重心,也直接關系到單位的經營發展。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有效的避免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在經濟工作決策上的主觀隨意性,防止由于“拍腦袋”決策造成國家或者是企業經濟損失問題的發生。同時促使領導干部在進行決策時積極的采用集體協商以及專家咨詢等方式,實現經濟活動決策的科學性。2.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帶動其他審計工作的開展現階段我國針對企事業單位的審計類型較多,例如財政審計、財務審計以及投資審計等多種形式,但是這基本上都屬于個性問題的審計分析,針對業務情況而并不是責任人。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可以進一步延伸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管理以及內部控制問題的發現分析深度,將審計問題直接與責任人員掛鉤,因而可以帶動其他審計工作的開展,提高審計報告的準確性。3.經濟責任審計對于領導干部具有較好的約束作用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形成對領導干部的約束與規范作用,避免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手中權力運行的普遍性與傾向性,促使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在責任期內增強自我約束意識,科學合理的使用經濟管理以及經濟決策權力,提高依法行政以及依法管理的水平。
二、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途徑分析
1.注重審計工作關鍵環節中的質量提升為了進一步的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首先應該重視任中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關口前移,這不僅可以緩解離任審計工作任務量,同時也能夠避免領導干部在較長任期內由于缺乏約束監督出現違紀違規的問題,利用任中審計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各種問題的苗頭傾向,形成防患于未然的監督機制。其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應該進一步的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行為,針對經濟責任審計涉及范圍廣、政策性強以及實施難度大的問題,必須嚴格按照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辦法以及審計程序,分別在審計調查、審計方案制定、實施審計工作、復核、出具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整改落實等方面細化管理,提高審計質量。第三,在審計工作管理上應該遵循客觀公平的原則,對主要經濟責任人在任期內的財務收支管理情況、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文件的執行情況、決策情況、內部控制管理情況進行客觀的調查評價,并及時揭示審計中出現的違紀違規以及失職問題,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真實準確,能夠客觀的反映經濟責任人的任期績效。2.優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式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方式上,應該實現責任審計工作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術及時的查詢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對審計資料以及各種資金數據進行分析,以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和工作質量,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快速準確。其次,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應該將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審計緊密的結合起來,綜合使用多種審計技巧,并全面收集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審計的證據,實現信息數據資料的共享,避免重復審計浪費人力物力。第三,對于審計方法,可以綜合使用實物觀測與計量審計法、假設問題存在審計求證法、查閱會議記錄和走訪調查審計法等幾種方法,確保審計工作的真實可靠。通過上述這些措施,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方式進行創新優化,以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3.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在工作方式上朝服務型審計方向轉變在審計工作內容上,除了需要對企事業單位的主要經濟責任人在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以及效益性上進行審計之外,同時應該重點針對其事業單位所涉及到的基建項目、固定資產采購、資產處置、土地出讓以及股權債券分割等重大的經濟事項決策過程以及實施結果進行責任審計。結合不同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業務情況,有重點有針對性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同時,應該積極的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與審計服務的結合,審計工作人員應當明確經濟責任審計除了是對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人的監督之外,還是對被審計單位的服務,積極的為被審計單位提供審計分析報告,查找審計出現問題的根源,為被審計單位工作調整提供準確的依據。
三、結語
摘要:本文主要闡述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和內容,分析了現階段我國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鎮域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建立途徑。
關鍵詞 :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
伴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制度改革的發展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已在黨和政府加強領導干部的監督和任職管理,預防和懲治腐敗中充分發揮了積極作用,有效推進了民主法制的建設和完善,促進了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然而,鎮域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尚處于發展階段,還存在諸多問題,這就為鎮域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進一步深化和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和內容1.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
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形式,它是在一定歷史條件和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因此具有一定的特點。經濟責任審計具體來說是指審計機構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對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進行監督、審計、評價等活動。隨著我國經濟、政治體制的變革,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和內容也不斷完善、發展,無論是在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還是在健全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效,發揮了重要作用。
2.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審計工作發展到現在已經逐漸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也不斷得到拓展,目前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執行有關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重大經濟和社會發展決策情況;本級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管理和建設情況;主要負責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等。由此可見,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方方面面,經濟責任審計就是通過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對領導干部應該負擔的經濟責任進行界定和核實,分清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負有的責任,為組織及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提供參考和依據。
二、現階段我國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分析
1.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不高
我國地方經濟責任審計特別是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存在的普遍問題是審計質量不高,分析其原因一是鎮域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對審計人員要求較高。鎮域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審計風險大,這就對審計人員的素質、技能以及知識結構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求其具有審計、會計、財務管理等專業知識,同時還要求其具有較好的表達能力、溝通能力以及對問題的綜合分析能力。二是地方審計部門任務重、審計力量嚴重不足。目前我國審計部門審計任務現狀是越到基層審計任務越重,除了經濟責任審計外,還有預算執行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專項審計等等,由于地方審計機關人員較少,審計人員被要求成為“全能型”人才,這極大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實際效果。
2.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不統一
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是基礎,評價是關鍵。由于目前經濟責任審計缺乏統一的評價標準,再加上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涉及面廣、審計人員業務能力參差不齊等多方面原因,導致審計評價工作隨意性大、審計評價表述五花八門,這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順利開展產生了不利影響。
3.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不充分
由于缺乏對審計結果運用的正確認識以及地方審計機關面臨審計任務重、壓力大等原因,目前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方面存在著項目計劃管理薄弱、審計項目質量不高、未建立相應的審計結果公示制度等諸多問題,造成了“審”和“用”脫軌,導致了相關部門不能準確、快速的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運用和處理。
三、鎮域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建立途徑分析
1.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確保鎮域經濟責任審計的順利實施
要想提高審計質量,首先要進行的就是加強審計人才隊伍建設,因此,我們應對審計人才的管理模式以及績效管理系統進行建立和完善,通過績效評估機制的引入,客觀、正確的評估審計人員的工作水平、工作業績、個人品德以及管理能力等,綜合分析判斷其是否有被提升的潛力;其次,應引進績效考核機制,對審計人員的德、廉、勤、績等進行考核,并建立與審計機關相符合的任務要求,這對于激發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另外,還應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對審計人員的主動性和自覺性進行調動,使每一位審計人員都能夠充分發揮自己的潛能,增強審計人員的憂患意識,促進他們自覺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進而促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健康持續發展。
2.確定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使其具有全面性和可比性
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的選取應與其履行的經濟責任有密切的關系,在指標的選擇中應全面包括可能會對其評價產生影響的所有直接或者間接因素,使其具有全面性,并且還要便于從橫向和縱向的角度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基本情況以及任職前后的基本情況進行分析,使其具有可比性,采用“以責定評”的原則,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3.完善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機制,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
在鎮域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建立中,要想合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就必須要使其結果運行機制具有運作規范、評價科學以及管理嚴密的特點,審計機關應根據自身具體情況的差異,制定適合本地區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嚴格規范審計結果的運用原則,并對其領導下的責任和范圍進行明確,并通過規定各個部門的結果運用方式以及責任保障機制等,建立一套規范的操作流程和管理體系,對其各個環節都要進行完善。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審計結果運用落到了實處,并將審計監管和組織監督有機的結合起來,使其更好的為干部監督管理提供服務,實現干部的合理調
四、結語
鎮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中發展起來的,其主要任務就是對鎮域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正確的評價,為黨和政府加強對其的監督和管理提供參考和依據,這對于促進黨和政府的廉政建設和保障我國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具有重要意義。現階段,加強鎮域領導干部的管理對維護財政經濟秩序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都有著積極作用,因此建立鎮域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全面、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價,無論是對領導干部本人還是對黨和政府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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