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管理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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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委托合同

第1篇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范文1 甲方:(物業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房屋出售單位、委托方)

甲、乙雙方根據常政發[1994]107號文頒發的《常州市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行辦法》要求,議定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據市____文件規定將____新村住房共計____套___平方米(建筑面積)出售給職工個人(說見清冊),現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條款規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費。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實行統一的專業化管理。

二、房屋修繕

(一)甲方負責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設施的維修及日常養護,保證房共用部位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內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負責,費用由購房人理。

三、托管費用

(一)根據市政府文件關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維護基金的規定,乙向甲方支付優惠出售房或補貼出售房房價款____%,共計人民幣(大寫)___元、Y____元,作為房屋委托管理費。乙方在本合同簽字后15天內,將上述款金額撥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維護基金帳戶,帳號________,甲方保證專款專用,并接受乙審查。

(二)甲方負責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的日常維修,所需費用從上述房屋用部位設施維護基金的增值部分中開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項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時,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實分攤。

(三)甲方對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設施提供及時的維修、養護。若因甲方維不及時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四、其它

(一)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維修,乙方將有關房屋檔案、圖紙及其技術資料移交給甲方存檔備查(合同終止,一并返回)。

(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房屋損壞、倒塌等、非甲方責任。

(三)其它約定:

備注:

(一)本合同在簽訂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維護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市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四)本合同適用優惠和補貼出售兩類房屋。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范文2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祁縣五交化小區委托與乙方實施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一. 合同期限:2013年10月1日-----2016年9月30日

二. 甲方負責水、暖、電主管道,鍋爐設施和樓房以外的公共設施的維修,負責房屋主體、樓頂的維修。

三. 乙方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制訂物業管理制度,負責小區冬季供暖、環境衛生、綠化管理、水、電、暖費用的收繳,車輛管理、安全管理等事宜。

四. 乙方應做到文明管理,合理收費,盡職盡責,和諧共處,各項重大時宜需經業主委員會決策通過,達到甲方與業主滿意的效果。

五.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到重大事件(如集中供熱、天然氣的引進等)或遇到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六.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雙方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范文3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將自有產權、位于進賢縣勝利中路39號______層______號房、建筑面積共__________㎡的物業,作為帝亞世豪商業中心的組成部分委托乙方對該物業進行統一經營管理,達成一致意見并簽定本合同。

一、委托前提

1、甲方必須是帝亞世豪商業中心(下稱世豪商業中心)某一商鋪的產權擁有人。

2、甲方簽署本合同時,必須親自到場,如不能前往,受委托人必須持有甲方的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及相關資料。在委托期內,甲方不得自行將商鋪委托乙方以外的第三者或甲方自已對外租賃經營。如甲方私下利用業主權益或以世豪商業中心名義作經營業務,均屬違反合同行為,甲方將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

3、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均已履行審慎義務,對合同風險充分防范。

二、產權管理

1、甲方對所購物業擁有自主產權,也擁有將該產權抵押、轉讓、贈送、繼承等合法權益,并不因委托乙方經營管理該物業而改變。

2、甲方產權所有的物業有關保險事宜由各產權人自行辦理并承擔費用。

3、甲方所擁有的物業產權在委托乙方經營管理期間,如發生變賣、轉讓、贈送、繼承等導致產權變更的法律事件時,除按照政府指定部門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書面通知乙方辦理變動手續,有關變動不得違反下列原則:

3. 1.保證該物業的買受人或受讓人、或受贈人、或繼承人繼續履行原業主所簽定的委托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至原合同期滿。

3. 2.保證該物業的買受人、受讓人、受贈人或繼承人完成產權變更前,承擔原業主與世豪商業中心的帳務和債務。上述保證原則須以甲方及物業買受人或受讓人、或受贈人、或繼承人共同簽署確認之文件,交乙方備案后方可辦理產權變動后之各項委托事務。

4、甲方在發生產權變更之法律事件而不向乙方申報,或甲方不能取得上述與買受人或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共同簽署確認變更產權之文件,以及乙方未收到買受人、受讓人或甲方之繼承人確認上述事項之文件,乙方有權拒絕接受其變更、請求。

三、委托內容

1、乙方全權代表甲方將其物業用于商業出租經營,乙方以固定回報方式向甲方支付委托經營利潤。

2、在委托乙方經營期間,甲方明白為配合經營需要,其自有物業的使用權會受到有別于一般住宅商品房的一定程度的限制與制約,具體規定見本合同的相關條款。

3、甲方委托乙方經營其物業后,乙方將代表甲方就世豪商業中心經營方式、策略、價格、物業保養維護等方面作出決定或調整。基于受托權限,在法律政策框架內,乙方旨在維護大部分業主共同利益任何作為 或

不作為行為,均視為事前已征得甲方授權與同意而無須再另行授權。

4、乙方在除第一年,第二年外,第三、四、五年的每年年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并向業主支付其應得的固定回報。

四、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經營管理物業的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為期五年。

五、業主權益

1、.固定回報利潤

甲方采用本合同委托乙方經營管理其物業,在委托期限內乙方按甲方物業購置價10%/年比例,作為對甲方的固定回報利潤。

2、支付回報方式

2. 1委托期內第一年,第二年的固定回報在業主購買物業支付部分首期款并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后給予支付,抵消相應首付款。

2. 2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的固定回報均在該年年底召開業主大會并予以發放。

六、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每年享有本合同委托方案條款所規定的固定回報利潤分配;

2、在委托期間內,甲方保證不因自己物業的抵押、轉讓、繼受而影響委托合同的執行和世豪商業中心的經營;

3、若甲方所擁有的物業產權在委托乙方經營管理期間發生抵押、查封等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負。

4、在委托期間內,甲方除利潤分配權益外,其他有關世豪商業中心經營、物業維護管理之決策與執行等均由乙方全權進行,甲方不得作任何干涉;

5、甲方因獲得收益而發生的政府稅項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應服從乙方或乙方所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與收費;

7、甲方可采用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經營建議,但沒有決策權;

8、甲方應當恪守并認真履行合同及各項管理規定,如有違反,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執行本合同,并承擔乙方經濟損失,終止執行期間因甲方物業的存在而發生的有關費用仍須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負責對帝亞世豪商業中心進行經營管理及物業管理,或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帝亞世豪商業中心進行經營管理和物業管理,擁有世豪商業中心內外的一切空間利用權,如做廣告、掛牌等;

2、負責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

3、協調各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

4、負責利潤分配方式的制定與實施;

5、保證世豪商業中心各項經營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倘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概由乙方承擔;

6、認真遵守履行合同各項權利與義務、如乙方單方面違約,甲方有權追究法律責任。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如需對本合同條文作出修改或變更,一方必須先將修改或變更意見書面通知對方,共同協商后方可作出變更。

2、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如受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物業無法正常使用,雙方可解除本合同。

3、任何一方蓄意違反合同,并經對方提出后仍不予改正的,對方可終止執行本合同,并有權對由此而拖欠的費用及造成的相關損失提出追討和索賠。

4、如雙方合作中發生原則性爭議,應盡量協商解決;無法達成協商意見,可向物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解決。

5、乙方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如發生法人變動、重大經營變動、企業轉讓或兼并等情況,必須以書面通知送達甲方,并轉達新的法定權益人是否繼續按本合同規定執行至合同期滿,或提出新的托管方案。

九、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2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紹興市區內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以上、基礎設施比較齊全的新建住宅小區。

其他住宅樓群,實行物業管理的,也應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公司受業主委托對住宅小區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環境衛生、交通、治安、環境容貌等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

本辦法所稱業主,指住宅小區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業主使用權人根據業主委托,可以享有業主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四條  住宅小區應當積極推行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模式。物業管理公司屬于微利服務企業,可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條  物業管理納入住宅小區建設規劃,住宅小區規劃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物業管理。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工作。

市交通、衛生、公安等部門和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對小區物業管理中有關工作的監督與指導。

住宅小區居民委員會按《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履行職責。物業管理公司應配合住宅小區內居民委員會做好有關社會工作,對業主委員會已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與服務的項目,居委會不再提供有償服務。

第七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發展規劃;

(二)負責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資質管理工作;

(三)負責市區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和交接工作;

(四)負責住宅小區房屋維修專項資金繳交、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進行培訓;

(六)負責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合同的備案工作;

(七)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創優評比工作。

第八條  住宅小區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時,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從事前期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在市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建立住宅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業主管委會)。業主管委會由住宅小區內業主選舉的代表組成。

第九條  業主管委會的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制定管委會章程,代表住宅小區內的業主,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并負責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四)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年度管理計劃和住宅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審議物業管理公司有關物業管理經費收支使用情況;

(五)檢查、監督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

第十條  業主管委會的義務:

(一)根據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及要求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三)接受住宅小區內業主的監督;

(四)接受市物業主管部門、各有關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是具體實施物業管理的經營企業。

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并有市物業主管部門認定的資質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方可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業務。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具體規定;

(二)依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具體規定,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

(三)依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四)有權制止違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有權選聘專營公司(如清潔、修繕、綠化、保安等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服務;

(六)開展便民利民的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住宅小區管理經費。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一)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經營;

(二)接受業主管委會和住宅小區內業主的監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應當提請業主管委會審議和認可;

(四)接受市物業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根據業主管委會或個人的委托,在住宅小區有償開展下列物業管理活動:

(一)有關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維修和管理;

(二)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

(三)綠地、花草樹木的養護及綠化設施的維修;

(四)保安及公共秩序的事務性管理;

(五)集貿市場和其他商業網點的管理;

(六)車輛進出及停放的管理;

(七)單位和住戶委托的其他服務項目。

住宅小區內的管道煤氣、通訊、戶外水電、有線電視、路燈和連接井以外的市政設施由各專業單位負責維修與養護;各專業單位也可委托物業公司負責維修與養護,其費用由各專業單位支付。

第十五條  委托進行物業管理,委托雙方應依法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管理項目、管理標準、管理權限、管理期限、服務費用的收支、監督檢查責任、違約責任以及其他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十六條  業主管委會應當將住宅小區內屬于自己管理范圍的物業管理項目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新建住宅小區的首批房屋單體竣工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小區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業主管委會建立后,由業主管委會決定續聘或另聘物業管理公司。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小區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移交下列住宅小區工程建設資料:

(一)住宅小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二)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三)住宅小區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有關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維修技術資料;

(五)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十九條  業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行房屋裝修的必須按省、市房屋裝修管理規定向物業管理公司申請,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質;

(三)不得擅自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易腐物品和具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污染環境的活動;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正當合法權益;

(六)自覺遵守本辦法及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具體規定,按章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配合物業管理公司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在入住住宅小區前,須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入住合同;已入住住宅小區未簽訂合同的應在本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后補簽合同。

第二十一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應建立住宅小區房屋維修專項資金。

住宅小區房屋維修專項資金由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該住宅小區房屋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2%的比例,分別在住宅小區竣工驗收合格時和房屋出售率達50%時,各半交市物業主管部門,實行專戶儲存,專項管理,并負責保值增值,增值額度不得低于人民銀行同期年利率。

財政、物價、審計部門依法對房屋維修專項資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二十二條  房屋維修專項資金增值部分用于房屋共用設施、設備以及住宅小區內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與更新,物業管理公司使用該項資金時,應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經業主管委會審核,業主大會批準后,上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按時劃撥。

第二十三條  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危及或可能危及毗連房屋安全、公共安全或嚴重影響市容市貌并且按規定應由業主承擔維修責任的,業主應當及時進行修繕;拒不修繕的,業主管委會可授權物業管理公司進行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二十四條  人為造成住宅小區內房屋、公用設施、設備、園林、道路等損失的,依法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小區移交物業公司管理時,開發建設單位可將新建住宅小區保修期內的保修項目,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養護、維修,并按規定支付相應的保修金。

第二十六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物業管理公司繳納物業服務費;不按規定交納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按照所簽物業管理合同要求追償。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個別需求提供特約服務,除物價部門規定有統一收費標準外,服務收費實行經營者定價。

第二十八條  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在住宅小區交付使用時,必須分別按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和千分之四的標準提供物業管理用房和經營用房;管理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無償提供給物業公司使用,經營用房按房屋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購買,購房經費從住宅小區房屋維修專項資金中列支。

物業管理用房和經營用房產權歸該住宅小區業主管委會。管理用房全部由物業管理公司免租使用。經營用房全部租賃給物業管理公司使用,使用收益用于該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物業管理,如不履行合同規定或違反本辦法的,業主有權投訴,業主管委會有權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予以批評教育和制止,并可要求其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負責賠償。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管理公司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寫字樓、住商樓、成片開發建設的別墅區、度假區、專業市場和行政村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3篇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核心和關鍵要素,也是法律規范的核心內容。之所以法律、法規被稱為法律規范,就在于它授予人們一定權利,告訴人們怎樣的主張和行為是正當的、合法的,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或者給人們設定某種義務,指示人們怎樣的行為是應為的、必為的或禁為的,在一定條件下會由國家權力強制履行或予以取締。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內容是物業管理法律制度調整的社會關系在物業管理法律上的直接表現。如果僅有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而主體之間并沒有權利和義務,就不能發生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因此,物業管理立法的首要任務,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各個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包含七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業主、住戶的權利與義務,即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及占有人、使用人所享有的專有部分所有權、共用部分持分權和成員權的權利與應承擔的義務;二是作為區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業主委員會的權利與義務;三是作為區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務人的物業管理公司,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所確立的權利與義務;四是作為建筑物的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五是各級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門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行政監督和管理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六是政府相關部門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七是物業管理協會的基本權利義務。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最主要的主體是物業建筑物業主及使用人(住戶)與物業管理公司,兩者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所確立的合同當事人的平等關系。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及政府相關部門與上述兩個主體之間是宏觀的、間接的、以法規政策為主要調控手段的指導關系。

目前,在物業管理行業中就物業管理名詞的解釋中出現了混亂,有著許許多多各種各樣的不同解釋,其中大多數解釋中都包含著“委托”、“”、“委托”的字樣,甚至在不少地方性物業管理法規中也出現了以“委托”定義物業管理概念。我們認為這些拋開了我國民法的法律體系對“委托”、“”、“委托”的基本概念的法律規定,望文生義地將“委托”、“”、“委托”與物業管理生硬地堆砌在一起,錯誤地界定了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法律關系,對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是一種誤導。

“委托”一詞的漢語字面意思是指“托付”,即把某物或某事務托付給某人代為處理的意思。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確立的委托合同制度的法律概念是一致的。委托制度的發展乃在于因商品經濟的發達,個人囿于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能力,不可能事必躬親,不得不將部分事務交由他人處理,法律對這種關系進行確認和調整,由此而生委托。委托合同的最主要特征是:委托合同是以處理委托人事務為目的的合同。所謂委托人的事務,是指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委托人若不委托處理就不得不親自為之的事務。

委托合同是新合同法直接規定的十五種有名合同類型之一,結合物業管理的實際認真對照新合同法就會非常容易地發現委托合同與物業管理在形式上、程序上以及本質上是有根本的差別。

一、 委托合同與物業管理在形式上的區別

1. 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成立只須雙方當事人達成意思一致即可,無須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為的完成為要件,訂立合同也無須遵循固定的形式;而物業管理合同則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必須依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招標投標的方式來確定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物業管理合同的,并且一般要求要采用物業管理示范文本。

2.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以自然人為主,有些民法專家甚至認為受托人只能為自然人;而物業管理服務依據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是獨立法人資格的物業管理公司來承接,不能是自然人,在現實的物業管理實踐中這也是無一例外的。因為對于自然人而言,物業管理服務作為技術成分比較高的專業化服務,個人往往根本無法承擔。

3. 委托合同處理的事務往往是一件事,或者是相關事務,時間比較短;而物業管理則不同,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是系統的、專業化的服務,這個服務是長期的、連續不斷的、反復進行的,通常簽署物業管理合同的期間都是在二、三年,不能是委托合同的短期事務。如果物業管理合同簽署的期間較短,就可能因物業管理公司追求短期效應,只收錢,少服務,甚至采取過負荷疲勞使用共用設備,不利于物業管理的長期保養。

4. 支付報酬的方式不同,物業管理收費的方式與委托合同不同。眾所周知,物業管理收費方式一般是依據業主公約以及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由業主或住戶按月交納的。而委托合同所規定的費用是將處理事務的費用與給委托人的報酬分別規定的,處理事務的費用可以預付,也可以由受托人墊付,而后由委托人償還,對與報酬則采用完成委托事務后支付或無償委托不支付報酬,這種支付費用及報酬的方式顯然與物業管理收費有著本質的差別。

二、 委托合同與物業管理在程序上的區別

1. 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對受托人的特別信任為前提條件建立的;而物業管理合同則是通過招標投標之后獲得的。

2. 委托合同是由雙方自愿簽訂的,在委托的過程中可簽,也可不簽委托合同;物業管理合同則是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必須簽署的,同時在簽署過程中盡管個別業主不想簽署,也不影響物業管理合同的依法成立。而物業管理公司要簽署物業管理合同,除了要以招標投標獲得簽署物業管理合同的權利外,還必須具有與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等級相適應的資格。

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條:“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以及第四百零八條:“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規定,委托合同可以將委托合同轉委托,同時也可以采取重復委托;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只可以將專項經營服務業務委托給專營公司,不得將整體管理服務責任交給他人,業主委員會也不得與兩個以上的物業管理公司同時簽署重復的物業管理合同。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即法律規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合同的解除權。委托關系建立在當事人信任關系的基礎上,若一方對另一方的信任有所動搖,則不問客觀上是否有理由,均應準許其終止委托關系。雙方當事人可隨時行使解除權,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五)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規定,將其解除合同的主張通知對方即可,而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至于委托合同為有償或無償,定有期限或未定期限,或事務的處理是否已經告一段落,在所不問。而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顯然沒有這種可以隨時隨意解除合同的權利的,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內解除合同,就必須依據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協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 委托合同與物業管理在本質上的區別

1.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而物業管理合同必須是有償的。

2. 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處理委托人事務為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明確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這條規定是法律對委托合同的概念的界定。所謂委托人的事務,是指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委托人若不委托處理就不得不親自為之的事務。首先,物業管理的管理服務并不是事務,物業管理的實質是作為管理服務人的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專業化、技術化的有償服務;其次,由于物業管理具有需要專業化、技術化的技術服務的特點,作為業主、業主委員會并不能親自來處理,同時對于一個大型的住宅區,業主人數可能會達數千人,如果每一個業主都直接親自從事物業管理的具體管理服務工作,那么住宅區的秩序就可能天下大亂,最終導致表面上人人都在管,實際上人人都不管,也無法管的局面。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明確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這實質上是規定了受托人的忠實義務。但物業管理的管理服務并不是完全按照業主、業主委員會的指示處理的,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的管理服務工作是依據合同規定的范圍、項目,遵循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物業管理行業的規范,獨立自主地開展物業管理服務的經營活動的。在物業管理公司開展的物業管理服務的經營活動中,業主、業主委員會只有監督權,而沒有干涉和指揮權。物業管理公司也沒有服從業主、業主委員會指示的忠實義務。

4. 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圍內所獲得的法律后果,歸屬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擔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條還規定:“受托人處理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而物業管理則不同,無論是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都要由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各自分別承擔自己的責任。

從上述探討可見,物業管理合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法律規定相差甚遠,有著明顯的本質差別,顯然無論是將物業管理合同定位在“委托合同”的范圍上,還是將物業管理定位在“物業管理委托”的范圍上,都是有悖和曲解合同法的委托合同的法律概念的。當然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是存在著委托行為的,例如:委托專營公司提供專項經營服務,業主委托人參加業主大會并投票等行為都屬于委托行為。

四、 把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劃歸弊端多

首先我們必須澄清的一個基本概念,就是是一種法律制度,是一種法律行為。它與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僅僅在于表意人與表意效果的承受人相分離,這是的最根本的法律功能。我國民法以及法學界都非常清晰地表述了的本質,《民法通則》第63條明確規定:所謂是“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即是人依照權,以被人名義向相對人實施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效果歸屬于被人的民事法律行為。

作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同樣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早期社會由于商品經濟不發達,交換規模小,世界各國奉行“非其本人不得締結契約”的鐵律。在處于簡單商品經濟時期的羅馬法中,并沒有關于的規定。資本主義社會以后,隨著商品經濟的發達,科技發展、交易擴大,特別是航海貿易的發展,個人由于知識、才能、時間、健康等條件的限制,已難以事必躬親,迫使人們必須借助他人的行為去完成自己的目的,因此產生了的需求。制度在民法中的確立,使民事主體的行為擴大了有效的時間及空間范圍。在民法上成為一項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因此,在民法中明確規定了的核心是實施“法律行為”,而非法律行為則不能成為。

關系的基礎,是權,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人實施法律行為,就在于人擁有權。行為最根本的核心,首先是所的行為必須限于法律行為,不涉及法律的行為就根本不存在的問題;其次涉及到法律行為,但并不需要人,被人可以直接而為之的行為,也不存在地理的問題。行為的結果是“設定、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物業管理公司通常是沒有權的。物業管理活動中雖然有涉及到法律行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業管理公司來,而且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大量活動是根本就不涉及法律行為,根本就沒有必要進行。因此,行為與物業管理活動不存在因果關系,絕不能用的概念來函蓋物業管理的概念。

委托,又稱為意定,是基于被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委托是的一種形式。委托的核心是必須完全忠實地按照被人的指示進行活動。但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是根本不可能完全忠實地按照業主、業主委員會的指示從事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物業管理公司作為企業法人,是獨立運作的。業主、業主委員會只是享有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并且要承擔服從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務的義務。同時物業管理公司又有監督業主、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因此,物業管理從根本上不構成委托的關系。至于“委托—”,在民法的法律體系中根本就沒有這樣的提法和法律概念,自然也不可能構成物業管理的法律關系。

物業管理活動是否可以歸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呢?依物業管理的基本內容來看,從物業管理所涉及的房屋、設備、設施的修繕,到綠化、衛生的管理;從消防、治安的防范,到道路、車輛秩序的維護;以及公眾服務,這些都只是一種事實行為,而不具備可以分解為行為意思、效果意思等構成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要素。因此,按照民法關于的標的僅限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明確規定,顯然易見,物業管理不歸屬于行為,當然也不可能成為形式中的委托了。

簡單地將物業管理歸屬于法律上的行為,其危害是人們始料不及的:

其一, 我國民法明確規定人必須以人名義進行。這表明是以被人的信譽為前提的,否則,相對人就不能安全地進行交易。何況的最終效果只能是提高被人的信譽。如果將物業管理歸屬于行為,那么,物業管理企業所進行的ISO9000或ISO14000規范化、以及提高服務質量、創優達標、創建品牌等一系列的物業管理活動,最終效果就應該只是提高業主、業主委員會的信譽,物業管理企業所付出的這些艱辛努力,也只能是為他人作嫁衣而已。在這種結果之下,物業管理企業就不會有動力來下大力氣從事這些活動,因為這些活動所提升的僅僅是業主、業主委員會的聲譽,與物業管理企業提升自己的聲譽無關。顯然,的這種效果不符合物業管理的實際。

其二, 我國民法明確規定行為是要受到限制的,包括法律限制與授權人的意思限制。如果物業管理歸屬于行為,無論哪種限制,最終要求作為人的物業管理企業絲毫不能有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只能俯首聽命于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就只能圍著業主、業主委員會的主意轉,物業管理企業的主動性、積極性就將喪失殆盡。至于行政主管部門的規范與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對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就成為多余的圈圈了,統統被拒之于行為的門外。這樣有利于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嗎?

其三, 我國民法明確規定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效果)。即人對行為并不享有利益。即使人因行為而獲得有報酬,這也與行為本身無關。這說明人的活動本質上不是一種經濟行為。而物業管理與傳統的房屋管理最根本的 區別,就在于物業管理是用經濟手段(而不是用行政手段)進行社會化、專業化的有償服務(而不是行為的無償勞動)。假如把物業管理歸屬于行為。那么,的這種不享有利益的規定就從根本上抹殺了物業管理體制的革命性和先進性,這自然不是什么通向市場經濟的“必由之路”,而是將正在健康發展的物業管理引入死亡的災難!

五、 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的法律關系應該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依法規范

依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理論,物業管理的實質是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所管理的對象是區分所有建筑物。作為不動產的區分所有建筑物的轉移只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動,而并非實際物體發生位移。物業建筑物的出售、租賃實際上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交易和轉讓。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即物業管理)的一切來源歸根結底來源于區分所有建筑物的權利歸屬,即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也就是我們通常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所說的物業建筑物的所有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往往也是引起物業管理糾紛的癥結所在。相應的物業管理的法律關系實際上是建立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歸屬基礎上的,因此,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的法律關系應該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依法規范。

在物業管理發展的初期,由于我們物業管理理論研究的滯后,認識的不清晰,加上《合同法》沒有頒布,對委托合同的概念沒有一個明確法律規定等種種局限性的因素造成了我們將物業管理合同錯誤的定位成為委托合同。如果今天我們仍然將物業管理合同以“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形式出現,一旦出現合同糾紛進行法律訴訟,那么作為人民法院自然就要首先用《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條款逐條審查。而這個“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卻與《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條款的規定格格不入,相差甚遠,根本就不符合委托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必然會誤導法官作出“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屬于無效的委托合同的判決,最終必然給整個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造成重大的損害。

我們應該將物業管理行為與委托相區分,剔除過去在物業管理法規將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的法律關系界定在委托的錯誤觀點,認定物業管理合同不是委托合同,更不是合同。依據合同法以及民法物權法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的法律規范,我們認為物業管理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專業性勞務服務合同,是反映區分所有建筑物管理這種民事法律的物權關系的合同,物業管理合同遵循合同法總則的法律規定,并以合同法總則的法律規定作為物業管理合同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約責任等的法律依據。

我們認為物業管理的法律關系是依據法律的規范不同形式形成有以下四種不同的物業管理法律關系:

1. 依據我國民法的物權法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構成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與區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務人之間平等的法律關系;

2. 依據合同法的法律規定,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構成合同當事人之間平等的法律關系;

3.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規定,構成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平等的法律關系;

第4篇

原告:李黎。

被告:李安俠。

被告:李茹。

第三人:徐州市金順房屋綜合開發公司。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黎(未成年人)之父李安增與被告李安俠、被告李茹(未成年人)法定人李安英系兄妹關系,三人與其他兄弟二及其母王廣蘭原共同居住在江蘇省徐州市二環北路89—8號,該處房產無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因二環北路拓寬改造工程施工,第三人需拆除該處房產并安置五套房屋,李安俠遂與第三人簽訂拆遷協議五份。其中一份被拆遷人列明為原告李黎,主要內容為:金順公司拆除李黎坐落于二環北路89-8號房屋4間,為其安置本市鼓樓花園30號樓 3單元503室;李黎應繳納房屋差價款12400元;并約定了過渡費給付方式。協議簽名欄乙方處由李安俠簽署了李黎的名字并捺指印。2004年11月15 日,李安俠帶被告李茹到第三人處,稱李茹即為李黎,由李茹在協議書中寫明:申請將鼓樓花園30號樓3單元503室改成母親李安英的名字,李安俠在協議書中表示,李安英是李黎之母。該協議當事人遂發生變更,被安置人變更為李安英。在合同變更后李安英已交付房屋差價款并辦理了上房和所有權登記手續。

原告李黎訴稱,原告因房屋需要拆除,便口頭委托被告李安俠以原告的名義與第三人辦理相關房屋拆遷手續,李安俠于2002年8月7日以原告的名義同第三人簽訂了“房屋拆遷協議書”,原告按此協議與第三人履行了各自的義務。2004年11月15日,李安俠未征得原告及其法定人的同意,偽稱被告李茹為原告,到第三人處辦理了合同主體變更手續,將被拆遷人變更為李茹之母李安英,并已交付房屋。被告李安俠超越權限,未征得原告同意,與李茹串通,擅自處分原告財產權利,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要求依法確認被告處分原告財產的行為無效;判令第三人協助原告繼續辦理相關上房手續,并由被告負擔訴訟費。

被告李安俠、李茹辯稱,原告要求確認安置房產給李安英無效沒有法律依據。第三人拆遷的房產不是原告所有,而歸其祖母王廣蘭所有。王廣蘭有子女五人,第三人拆遷王廣蘭房產時,五子女每人安置一套房屋,由被告李安俠負責與第三人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因時間緊迫,就在其中一份協議被拆遷人一欄中填寫了原告李黎的名字。王廣蘭知道后表示反對,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同意由李安俠將李黎的名字變更為李安英,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金順房屋公司述稱,原告在起訴時列金順公司為第三人沒有法律依據,第三人應為人民法院追加。原告所述事實是真實的,協議中將李黎變更為李安英,李安俠稱是經過全家協商一致同意變更的。金順公司完全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辦理的,沒有任何過錯。至于應當安置給原告或李安英由人民法院裁決。

庭審中,第三人金順公司表示,在簽合同時知道李安俠并非李黎本人,在2002年8月7日簽訂協議時是李安俠去辦理的安置手續,未有原告法定人的委托,事后也未得到原告或其法定人的追認,在變更協議書內容時認為李茹即是李黎,而李安英是李茹之母,女兒將房屋確權給母親符合常理。原告祖母王廣蘭及叔父楊安民、楊安林到庭作證稱安置房屋時五個子女一人一套新房。

「審判

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原告訴稱主張,本案系委托合同糾紛。所謂委托合同,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在本案中,則為原告主張的委托被告李安俠其與第三人簽訂拆遷協議,而使權利義務歸于原告的法律事實。由于雙方對委托合同存在與否發生爭議,原告作為主張合同存在的一方,負有舉證義務。原告的證據即為被告李安俠以李黎名義與第三人簽訂的協議書。審查該協議書,簽字人與被簽名人不一致,在意思表示形式上不規范,同時缺少被簽名人對第三人告知權存在的事實,李安俠的行為不能形成對李黎的。因而僅此證據不能確認原告與李安俠之間形成口頭上的或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系。合同簽訂后,原告欲取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應向第三人追認李安俠的行為,并完善合同形式,現李安俠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實際上已由李安英代為履行完畢,若原告以此次訴訟為追認意思表示已無實際意義,仍然不能藉此合同享有被安置權利。因而原告以有效的委托合同在先、享有委托人簽訂合同的權利后再申請確認委托人和他人處分其合同權利無效,因缺乏委托合同這一前提條件而不能成立,故對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第三人協助其繼續辦理相關上房手續這一訴訟請求,由于拆遷協議并未在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原告不具有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請求權,此項請求也不能成立。至于原告李黎是否能作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的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而要求第三人給予安置,已超出本案審查范圍,本院不予審查。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李黎的訴訟請求。

原告李黎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一審認定李安俠、李安英、李安增與王廣蘭共同居住在本市二環北路89-8號不對,實際上王廣蘭有三兒二女,兩女出嫁后即不在此處居住。拆遷前居住在老房中的為王廣蘭、李黎之父母(李安增和黃桂梅)、楊安林。李安增住房較大,故享有兩處安置房。李安俠代表李黎、李安增、楊安林分別簽訂了安置一套房屋的協議,李安俠并以自己名義簽訂兩套房屋的拆遷協議。李安俠以李黎名義代簽的行為是有效行為;一審法院認為拆遷協議書不規范,李安俠不能形成對李黎的屬認定事實不清,因為金順公司沒有反對,李黎也認可;認定李黎與金順公司的合同已由李安英代為履行是錯誤的。李安俠2004年11月15日的行為是超越授權范圍的,李安英私自變更協議是侵權行為;本案適用法律錯誤;金順公司有協助義務。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位于二環北路89-8號的原拆遷房屋因無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應視為家庭共同所有,共同所有財產的處分在不能達成協議時應按照大多數共有人的意見并適當考慮少數人的意見。李黎主張本人委托李安俠其與金順公司簽訂協議,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李安俠認為是受其母王廣蘭的委托以家庭人的身份與金順公司簽訂的協議,鑒于其他家庭成員對此予以承認,故可以認定李安俠是家庭的人。李安俠以李黎的名義簽訂拆遷協議后,經家庭成員重新協商決定改簽為李安英,此改簽行為視為家庭對第一次以李黎名義簽訂的拆遷協議的變更,且金順公司對此行為也予以確認,故應視為合同的變更,應以變更后的合同為準。共有物的分割時應考慮大多數人的意見,五個子女五套房子,符合生活常理。況且李安增也已分得一套安置房屋,李安俠也將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兩套房屋的其中一套安置給其他兄妹,這也從側面證明了李安俠第一次簽訂拆遷協議時的行為是為了方便辦理拆遷手續而為,第一次簽訂拆遷協議不代表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最終分割或分配。綜上,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法院對本案如何裁判的認識是一致的,認為應當維護家庭成員對共有物的分配,維護財產的穩定狀態。但在論述理由上,側重點是有差別的,一審中著重闡述了原告主張的委托合同不存在,被告李安俠不承擔不履行委托合同對原告的民事責任,二審則結合其他家庭成員意見,將李安俠視為全體家庭成員事務的執行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受家庭全體成員的意思表示左右。處理本案的關鍵之處在于如何認識李安俠在與金順公司的協議中簽署李黎名字行為的性質,因為如果簽字有效的話,原告即享有相應的合同權利,在后的變更如果沒有原告的同意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由于沒有授權文書或聲明,也缺少簽訂合同后的追認,故有一種觀點認為,李安俠的行為構成對李黎事務的“家事”。所謂家事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以處理家庭事務為內容的活動,行為人本人無權,但基于家庭成員間的特殊身份關系而在表面上令人相信其有權,其法律后果依有權而由被人承擔的制度。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專門作出規定,如《瑞士民法典》規定:“妻對于家務中的日常事務,與夫同為婚姻共同生活的代表。”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對于日常事務,互為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但問題是,關于家事的規定一般只適用于夫妻之間,因為夫妻關系的特殊性,且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是共有的,由此也就形成夫妻對外承擔連帶責任,使得相對人不會因而陷于交易風險。對于其他家庭成員,由于缺少共同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即共同財產,難以適用家事,否則將不僅相對人利益難于保障,還可能使被人面臨道德風險。因此,家事應僅限于夫妻之間,本案李安俠與李黎之間不具備形成家事的條件。

那么李安俠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呢?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9條之規定,表見是指“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表見構成要件為:1、無權人沒有權,即非有權;2、相對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即從外在表現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人有權的情形,且相對人沒有過錯;3、相對人主觀上須為善意;4、無權行為的發生與被人有關聯性。

對照李安俠的行為,可以看出其行為符合上述4要件中多數要件,如第1要件,李安俠對李黎不享有權;第3要件,金順公司作為拆遷安置方,為李安俠的人安置房屋沒有惡意;又如第4要件,由于共同居住的關系,李安俠作為特殊的親屬,原告將房屋安置給原告,當然與原告有關聯性。但是對于第2要件,審查相對人金順公司的行為可以得出,該公司并未對李安俠行為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因為李黎雖然和李安俠有親屬關系,但因為李安俠并非李黎的監護人,對其財產也沒有監管權利,李黎作為未成年人,應由監護人對其權向第三人委托,從而使他人具有權,否則第三人的行為是不會對未成年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正是基于這一點,金順公司在審查時是有過錯的,從一個普通民事主體的角度看,不足以使人相信李安俠享有對李黎的權。因此,李安俠對李黎也不形成表見。李安俠簽名的行為實際上是無權,只有經過李黎法定人追認才對李黎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成立無權,則在被人追認前,對被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若無權人已和相對人變更被人的主體,則被無權人再行追認已喪失了事實依據。所以,在李安俠與金順公司將合同一方變更為李安英,并由李安英履行后,原告要求追認原行為,并要求享有合同權利已無實際意義,同樣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還應解決的一個問題是,被告李安俠和金順公司及李安英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權。二審判決中很好地回答了這個問題,即本案被安置財產,位于二環北路89-8號的原拆遷房屋因無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應視為家庭共同所有,共同所有財產的處分在不能達成協議時應按照大多數共有人的意見并適當考慮少數人的意見。李安俠以李黎的名義簽訂拆遷協議僅是取得被安置這一權利的權宜之計,并未實際對安置房屋作出實質上的分配,李安俠也將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兩套房屋的其中一套安置給其他兄妹,這也從側面證明了李安俠第一次簽訂拆遷協議時的行為是為了方便辦理拆遷手續而為,第一次簽訂拆遷協議不代表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最終分割或分配。共有物分割時應考慮大多數人的意見,五個子女五套房子,符合生活常理。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是基于拆除其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而安置本案爭議房屋,故不能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第5篇

郭女士稱,中介公司擅自將房屋拆改成五個單獨隔間,并以單個隔間為單位,向五個不同的租房戶出租,中介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

中介公司辯稱,他們確實存在打隔斷問題,但隔斷都是膠粘的,沒有影響房屋的承重墻,屬于適當裝修,最多三天就可以拆除,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女士與中介公司簽訂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合法有效。出租房屋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本案中,該中介公司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使用性質,將房屋由兩居室隔成五居室對外出租,違反了雙方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其辯稱打隔斷屬于適當裝修的理由依據不足,不予采信。郭女士要求確認合同解除、騰空房屋并恢復原狀、賠償租金損失的請求,理由正當,予以支持;其要求賠償違約金的請求,應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付。此判決現已生效。

點評

近年來,城市住房群租現象屢見不鮮。房東或房產中介為獲取更高租金,改變住房的建筑格局和使用功能,將臥室、客廳,甚至廚房、陽臺都分隔成若干房間出租。然而,群租會帶來鄰居利益受損、治安混亂、消防隱患等一系列問題。2011年2月起實施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即明確規定了房屋不得群租,房間不能隔開出租。

目前,房產中介有兩種經營方式,一種是居間方式,即作為第三方,讓房主與租客見面,簽三方合同,收取中介費;另一種是方式,即中介先把房子租下來,付給房主房租,然后再把房子出租收取租金,即“出租委托”,現實中又稱作“房屋管家”或“全權”。

第6篇

拆遷委托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甲方經過XXX縣建設局同意批準,在XXXX巷約XXX畝土地范圍內進行開發建設,本項目涉及約XXX戶居民被拆遷戶的房屋須拆遷,甲方決定將此拆遷范圍的房屋的拆遷工作委托乙方進行,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 甲方負責準備拆遷補償資金、簽訂拆遷補償安臵合同,按照與被拆遷戶簽訂的約定支付拆遷補償金;乙方負責與被拆遷戶進行談判、順服搬遷以及房屋的拆除工作;

2、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上報XXXX建設局《拆遷補償方案》標準進行拆遷談判,不能超出甲方以備案的《拆遷補償方案》標準;

3、 該項目總的拆遷期限為:共分3~4期拆遷,其中一期為XXXX范圍內,拆遷期限約定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日,期限45天,其余的拆遷范圍以甲方下發的通知為準;

4、 甲方派專人隨處乙方工作,以保證隨時掌握情況,聯系溝通,便于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5、 乙方的拆遷服務費為每戶3500元,其中商鋪面積在100㎡以內的,按累計100㎡計算一戶,超出100㎡的,按實計算;總計服務費為3500元XXX戶=XXXXXX元;乙方只要將被拆遷戶順服簽訂拆遷補償合同、搬走將房屋騰空并將房屋拆除完畢,算乙方的拆遷工作完成,甲方按照乙方每成功一戶并按前述標準支付乙方拆遷服務費;

6、 為保證甲方的開發建設進度,乙方須按照總計服務費的30%繳納履約保證金即XXXX元,乙方可以分期支付,其中拆遷一期不得低于XXXX元;乙方在一期拆遷工作順利按甲方約定時間完成后,甲方按每戶獎勵乙方300元拆遷服務費;進行二期拆遷時,乙方繳納的一期拆遷保證金自動轉為二期;

7、 乙方不能因為有拆遷談判難度而延期甲方的拆遷期限;否則,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權按照乙方的拆遷進度比例扣除乙方的保證金,乙方每延期7天甲方按雙倍扣除,可累計計算,甲方扣除保證金后,不足部分的保證金由乙方進行補交,如乙方在15日內拒絕補交保證金,甲方視為乙方自動放棄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不退還乙方繳納的保證金,不足部分甲方可通過訴訟方式向乙方追討;

8、 如有意對抗拆遷者,由拆遷主管部門進行司法程序調解或不可抗力致使拆遷延期,不屬乙方違約;

9、 甲乙雙方各自承擔自己應繳納的各種稅金和費用;

10、 乙方必須取得拆遷資格,具有拆遷資格證書或經XXXX建設局核實備案批準資格文件,進行合法拆遷;否則,由乙方自行承擔所造成的后果以及給甲方造成的經濟和名義損失;

11、 若發生違約行為,有違約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12、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13、 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拆遷委托合同范文2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谷倉嚇城市更新范圍的房屋及附屬物拆遷事宜與受托人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特訂立本合同。

一、委托事宜:

甲方將其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谷倉嚇城市更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談判安置補償工作等,委托乙方辦理。

二、拆遷范圍及面積:

1、拆遷范圍

2、拆遷面積 以甲方提供的拆遷紅線范圍為標準。

3、拆遷談判補償后,在拆遷范圍內所建筑物由乙方組織拆除工作,殘值歸乙方所有,乙方負責建筑垃圾清運。

三、委托拆遷方式及內容:

(一)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完成拆遷調查工作,查明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被拆遷人的基本情況。

2、乙方還應該協助甲方制定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并為甲方制定的拆遷方案提供咨詢意見。

3、向被拆遷人送達有關拆遷工作的等事宜,將拆遷事宜告知被拆遷人。

4、向被拆遷人洽商有關安置和補償事宜。

5、向被拆遷人宣傳解釋拆遷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執行這些法律規定政策。

6、乙方必須做好與被拆遷人拆遷合同范圍內談判文件,資料的備案及歸檔工作談判補償完后移交給甲方。

7、拆遷補償標準按甲方已實施標準執行。乙方不得超出已執行的標準遇特殊情況必須請示甲方,不得擅自作主,造成后果由乙方負責。

(二)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應為乙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2、乙方同被征收人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所設及的現金、金額、由甲方審核后以現金或轉帳的方式支付給被征收人。

3、甲方負責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并支付宣傳費,評估費,拆遷征收公正費、行政裁決及強制執行等費用。

4、甲方提供拆遷征收范圍內的所有被征收人的資料及信息,便于乙方開展工作。

四、拆遷談判費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1、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的委托拆遷服務費按照所補償費用及評估費用的 收取。

2、本合同經雙方簽訂后,乙方每完成一戶的簽訂(拆遷合同)并搬遷,甲方 個工作日向乙方支付該戶的服務費。

3、乙方在合同規定期限內談判拆遷完畢后,完成房屋拆除,某些建筑不夠拆除費用及運渣費用,由甲方現場管理人員,概算補助乙方拆除費用及運渣費用、清運、場地平整等所有工作。

4、乙方在拆除房屋過程中需要加強安全管理,甲方不負責所發生安全事故的一切責任,乙方負責辦理拆遷房屋相關手續(拆除相關事宜與甲方無關)。

5、乙方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即 個月)未完成談判及搬遷工作,房屋拆除工作甲方不交于乙方拆除,相關條件自動失效。

五、拆遷期限。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若發生行政裁決或法律訴訟,以及不可抗力的因素,則時間順延。

六、獎勵違約責任:

乙方 月內完成拆 遷工作 戶簽訂協議后全部搬出,甲方給乙方獎勵 萬元。如一方違約,需向對方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持三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拆遷委托合同范文3 委 托 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 托 方:(以下簡稱乙方)

簽 訂 日 期:

鑒于甲方系一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之房地產開發企業。又鑒于乙方系一家具有合法拆遷資質的拆遷單位,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依法完成本合同項下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拆遷工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根據北京市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拆遷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責任,協作配合,確保拆遷工作質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拆遷范圍、委托事項:

1.1甲方委托乙方拆遷地點: 項目 #地拆遷范圍: 。

1.2拆遷戶數、面積: (以實際測量為準)

1.3:委托事項:摸底調查、宣傳動遷、實際測量、評估測算補償安置費用、洽談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發放拆遷補償相關費用、產權調換安置結算、治安管理、建筑物拆除及垃圾清運、房屋安置等。

第二條 拆遷安置與補償

2.1乙方代表甲方按照蚌埠市[20xx]144號文件和拆遷公告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與被拆遷戶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并將協議書原件交甲方。

2.2支付被拆遷人的各項費用,由乙方制表,甲方審核、簽字、蓋章,并報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支付給被拆遷人。

第三條 拆遷進度與乙方承諾

3.1乙方承諾拆遷進度如下:

3.1.1乙方完成本項目拆遷工作的周期為:自拆遷公告之日起 個日歷天。

3.1.2乙方應在 月 日前完成拆遷入戶調查復核工作。

3.1.3甲乙雙方相互配合在 月 日前完成拆遷先期各種準備工作及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拆遷相關審批手續。

3.1.4乙方在 月 日前完成 #地入戶調查工作,并向甲方提供報告。

3.1.5拆遷公告后 日內,完成拆遷數占總拆遷戶數的 %。

3.1.6拆遷公告后 日內,完成拆遷數占總拆遷戶數的 %。

3.1.7拆遷公告后 日內,完成拆遷數占總拆遷戶數的 %。

3.1.8拆遷公告后 日內,完成全部拆遷工作。

3.2乙方拆遷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內容:

3.2.1乙方指定為 項目負責人,全權負責拆遷事宜,并及時向甲方通報有關情況。

3.2.2拆遷工作人員二人以上一組;

3.2.3乙方保證杜絕拆遷戶集體上訪或越級上訪的情況發生;

第四條 拆遷費、拆遷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4.1拆遷費用的認定是以蚌埠市[20xx]144號文件為標準,由甲方進行認定。

4.2拆遷實施過程中,如遇特殊事項需要甲方另行承擔費用時,乙方應提前與甲方即時商洽,爭得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

4.3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拆遷服務費及支付時間:

4.3.1拆遷服務費:

4.3.2拆遷服務費支付時間:

第五條 拆遷期限

5.1拆遷期限: 個日歷天,自拆遷公告之日起算。

5.2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應自行踏勘拆遷現場,制定拆遷方案,由甲乙雙方審定后上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5.3如因發生裁決、訴訟等事宜,乙方應甲方協商延長拆遷期限,并以甲方的名義申請辦理延長拆遷期限手續。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6.1提供拆遷工作所需的各項手續文件及資料。

6.2負責審核拆遷方案及拆遷預算。

6.3負責監督乙方拆遷工作的各項進程,并派專人現場參與管理,隨時對拆遷事宜進行查詢。

6.4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拆遷費用。

6.5積極配合乙方的拆遷工作,協調有關事宜。

6.6因乙方違反規定轉讓本協議或拆遷安置過程中損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7.1負責按本合同約定依法實施并按時完成本合同項下拆遷范圍內的拆遷工作,如因乙方未能依法實施拆遷所產生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7.2進行入戶測量建筑面積及確權工作。

7.3制定分戶補償方案及填寫分戶補償方案表。

7.4協助甲方辦理拆遷許可證及需要評估房屋的申報手續。

7.5嚴格按照蚌埠市[2007]144號文件為標準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拆遷方案,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

7.6在依法拆遷的基礎上,有效地控制拆遷成本,嚴格按照甲方審定的拆遷預算方案實施拆遷。

7.7負責解決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拆遷糾紛。

7.8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對釘子戶(難拆遷戶)要有有效的辦法。

7.9拆遷結束后,將有關拆遷資料按拆遷管理部門的要求整理成卷,并辦理拆遷結案工作。

7.10拆遷工作完成后,在二年法律時效期內負責接待、處理居民拆遷善后事宜。

7.11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或動遷無法進行超過15天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7.11負責拆遷過程中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違約責任與獎勵

8.1任何一方違約,違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如屬雙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如屬不可抗力因素,雙方協商解決。

8.2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3.1條規定的各階段拆遷進度完成拆遷任務,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扣除拆遷服務費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

8.3乙方違反本協議,未按拆遷文件規定及程序辦理、錯算、漏算、私簽拆遷安置補償安置協議、造成甲方損失的,其后果由乙方承擔,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8.3通過乙方的努力,按本合同約定完成或超額完成拆遷任務,甲方給予乙方獎勵 萬元。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凡有關本合同或執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經過友好協商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提交法院訴訟。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戰爭、嚴重火災、水災、臺風,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誤和影響。

10.2當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履行合同的時間將予以順延,延長期與不可抗力影響期相同,但拆遷費用不因此而改變。

10.3不可抗力發生后,雙方應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后應立即通知另一方。

10.4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對方認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11.1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 11.3本合同在執行期間,甲乙雙方應本著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原則,對拆遷中出現的問題積極協商解決。如有未盡事宜,需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訂補充協議附于本合同之內,所有補充協議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11.4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區房地局拆遷科備案一份。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7篇

隨著全國第一起業主狀告業主委員會案件最終以業主的勝訴而告終,案件背后更深層次的問題便浮現出來:業主委員會是什么性質的組織?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具有什么樣的權利義務?應該由誰來監督業主委員會行使其權力?

二、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業主委員會,簡稱“業委會”,又稱“物業管理委員會”(顏真、楊吟:《物業管理危機處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頁。);早期著作中也稱其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管理委員會”或簡稱其為“管理委員會”(陳華彬:《現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頁。)。2003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次將“業主委員會”在行政法規這樣高層次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予以規定,從而在立法層面上正式創立我國的業主委員會制度。《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對于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理論上有不同的表述。《物業管理條例》中的表述是: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有的學者認為:業主委員會為管理業務的具體執行機關,如同管弦樂隊的指揮,于管理制度上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陳華彬:《現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頁。)也有人認為:業主委員會是新建物業或物業群中常設的最高權力機構。(顏真、楊吟:《物業管理危機處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4頁。)以上各種表述都只是從某一特定的角度對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局部把握,沒有從整體上真正揭示出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實質。依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條文的規定,結合其他專家學者的研究結果,我認為可以將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劃分為內部法律地位和外部法律地位兩個部分。

(一)業主委員會的內部法律地位所謂業主委員會的內部法律地位,是指業主委員會相對于產生其的全體業主(通常是通過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形式)所具有的法律地位。

新出臺的《物業管理條例》對于業主委員會內部法律地位的直接規定雖然只有第十五條一個條款,即“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但是在其他一些條文中也間接地體現出了業主委員會在內部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例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的權利。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大會履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的職責。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履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職責。通過對于上述條文的綜合分析和整體把握,參考其他學者的觀點,我認為:業主委員會與全體業主之間存在著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所謂,是指人在權范圍內,以被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間接歸屬于被人的法律制度(王利明:《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頁。)。在業主委員會與全體業主的法律關系中,全體業主基于對居住小區進行物業管理的目的,由于其自身無法完成物業管理活動,故需要聘用物業管理企業。而業主又由于缺乏專業法律知識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需要由他人代自己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作出適當的意思表示。所以全體業主在第一次業主大會上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使其在自己的授權范圍內,代自己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一旦業主委員會被選舉產生,且當選成員沒有表示異議,即可視為其接受了該民事法律行為的,愿意為全體業主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雖然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人未明示本人(即被人)名義而為意思表示者,應視為該人所自為;惟相對人明知其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稱此為“隱名”(鄭玉波:《民法總則》,三民書局,中華民國四十八年版,第288頁。)。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時,雖然使用的自己的名義,但是卻是在全體業主的授權之下,是在其權范圍之內;并且物業管理企業對此也顯然是明知的。所以盡管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時使用的是自己名義,但其行為符合“隱名”的構成要件,仍然屬于行為。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所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除了明確寫明由業主委員會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之外,其他一切法律效果均歸屬于全體業主。上述這些內容,完全符合的特征(參見前引⑶,王利明書,第117-118頁。),故業主委員會與全體業主的上述法律關系,可以認定為是民事法律關系,其中業主委員會系人,全體業主系被人,業主委員會所的民事法律行為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但是,民事法律關系并不足以完全揭示或概括業主委員會與全體業主之間的法律關系。因為《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履行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的職責。第五十一條規定: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基于以上條款的規定,業主委員會與全體業主之間還存在著一種管理關系。其中,業主委員會扮演著一種類似于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群眾自治組織的角色,在管理關系中處于管理者的地位;而全體業主則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二)業主委員會的外部法律地位所謂業主委員會的外部法律地位,是指業主委員會相對于除了全體業主和業主大會以外的其他特定主體(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要包括物業管理企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對于業主委員會的外部法律地位,理論上到目前為止尚未見到比較明確的表述。但是仔細分析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將業主委員會的外部法律地位劃分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

《物業管理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履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以及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職責。第三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第五十一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依據以上條文的規定,我認為: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存在著一種合同法上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所謂委托合同,1999年頒布并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其定義如下: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也有學者將委托合同稱為“委任”,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任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史尚寬:《債法各論》,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四十九年版,第359頁。)。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的法律關系中,由于業主委員會其自身沒有能力進行物業管理,故只能委托具有管理能力的物業管理企業代為自己進行管理。一旦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一致,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上簽字,便意味著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成立。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規定的范圍內為業主委員會實施物業管理的事務,而業主委員會則在全體業主及業主大會的授權下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報酬,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勞務給付關系。上述內容,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性質,(參見上引,史尚寬書,第359-365頁。)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的法律關系,可以定性為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其中業主委員會是委托人,物業管理企業是受托人,委托的內容是業主委員會所在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事務。

業主委員會除了在與物業管理企業的法律關系中處于委托人的地位以外,《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還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九條規定: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第二十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上述條款表明:業主委員會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之間還存在著一種行政管理法律關系。所謂行政管理法律關系,是指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因行使行政職能而與行政相對人的個人、組織所發生的關系(姜明安:《行政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8頁。)。當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無須與業主委員會協商或是征得其同意,而可以直接在《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自由裁量,單方面地選擇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改正、撤銷其決定抑或給予其一定程度的行政處罰。相反,當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則必須無條件地強制性地向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且,業主委員會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維護社會治安工作并接受其建議、指導和監督也是強制性的。如果其不為上述行為,就會受到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以上內容符合行政法上行政管理行為的特征(參見羅豪才:《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110頁。),故可得出以下結論:業主委員會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之間存在著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作為行政管理主體,業主委員會則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

三、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在明確了業主委員會在各種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以后,其權利和義務便顯得十分明晰了。基于業主委員會內部法律地位和外部法律地位的劃分,其權利義務也可以劃分為內部權利義務和外部權利義務。

(一)業主委員會的內部權利義務所謂業主委員會的內部權利義務,是指業主委員會基于其內部法律地位而產生的、在與全體業主和業主大會之間的法律關系中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由于業主委員會在內部法律關系中處于行為的人和管理行為的管理人兩種不同的法律地位,其內部權利義務也可以劃分為行為中的權利義務和管理行為中的權利義務。

1.行為中的權利義務業主委員會在與全體業主(包括業主大會)的民事法律關系中處于人的地位。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人必須親自實施行為。除非經被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發生,不得將事務轉委托他人處理。(2)人應謹慎、勤勉地行使權。人不履行勤勉義務,疏于處理事務,使被人設定的目的落空并遭受損失的,由人予以賠償。(3)人應向被人忠實報告處理事務的一切重要情況,以使被人知道事務的進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損益情況。在事務處理完畢后,人還應向被人報告執行任務的經過和結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4)人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人的利益。如使被人遭受損失的,由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參見王利明:《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頁。)。基于以上內容,業主委員會在與全體業主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具有的權利義務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1)在全體業主和業主大會的授權下,以自己的名義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業主委員會是由全體業主在業主大會中選舉產生的,其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必須在權的行使范圍之內。只有業主委員會在權行使范圍之內代全體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才對全體業主具有法律效力。如業主委員會沒有得到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的授權或超越其權的行使范圍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則該合同對于全體業主沒有法律效力。此外,業主委員會在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時,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非經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追認,業主委員會以其他任何名義簽訂的一切合同,對全體業主都沒有法律效力。(2)在業主大會上向全體業主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并接受其監督。作為全體業主的人,業主委員會在每年召開業主大會時,應當進行年度總結,向大會作出工作報告,將一年中其所進行的各項物業管理活動向全體業主進行詳細的說明,并對財務狀況作出年終結算和新一年的預算。此外,在業主大會上,業主委員會還應當接受全體業主對于其各項物業管理工作的監督。當業主大會發現業主委員會超越權的行使范圍從事行為,或者和物業管理企業串通、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可以拒絕承認業主委員會所為民事法律行為對全體業主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僅及于業主委員會自身;如果全體業主的利益受到損害,還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承擔連帶責任。(3)充分考慮業主的利益,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與全體業主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之所以產生,是因為全體業主由于自身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缺乏而利用業主委員會為自己服務,希望其最大程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實現自己的利益。因此,業主委員會在行使權時,必須從全體業主的利益出發,維護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必須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所以業主委員會成員也是業主之一,其維護全體業主的權益實際上也是在維護自己權益,故其在為任何民事法律行為時,都應該更謹慎、勤勉、忠實地行使自己的權,為全體業主的利益服務。

2.管理行為中的權利義務業主委員會與全體業主之間還存在著一種管理關系,處于管理者的地位。管理者在管理關系中所具有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移交處理權、獎懲權以及依法管理、公開管理、對于非法管理給被管理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參見應松年:《行政行為法-中國行政法制建設的理論與實踐》,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48-650頁。)。落實到業主委員會與全體業主之間具體的管理關系中,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有:(1)監督全體業主對于業主公約的實施。所謂業主公約,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是指由業主大會制定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業主委員會有權對全體業主在日常生活中實施、遵守業主公約的情況進行檢查;對于業主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業主委員會可以建議其改正,并可以在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一定的處罰;對于嚴重違反業主公約且拒不改正的業主,業主委員會還可以移送上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或行政處罰。(2)收取、使用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所謂專項維修資金,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是指屬業主所有的、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關于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辦法還未正式出臺之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物業管理條例中,都將這部分資金劃歸業主委員會管理。但是,業主委員會在收取、使用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時,只能用于符合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3)接受全體業主對于其管理活動的監督。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召開期間,應就其管理活動及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況向全體業主作出詳細的說明,并接受其質詢。業主一旦發現業主委員會的管理行為超越了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規定的職權范圍,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變更或撤銷其行為;如發現其上述管理行為給業主造成了損失,則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業主發現業主委員會有非法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則可以要求其退還;也可以直接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由他們負責追回。

(二)業主委員會的外部權利義務所謂業主委員會的外部權利義務,是指業主委員會基于其外部法律地位而產生的、在與物業管理企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之間的法律關系中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由于業主委員會在外部法律關系中具有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行政管理行為的行政相對人兩種不同的法律地位,其外部權利義務也可以劃分為委托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和行政管理行為中的權利義務。

1.委托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存在的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中,處于委托人的地位。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1)指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不將處理該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2)監督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情況。(3)預付費用及費用償還。(4)支付報酬(參見史尚寬:《債法各論》,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四十九年版,第369-384頁。)。結合以上內容,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管理企業的委托合同中所具有的權利義務包括:(1)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業主委員會在全體業主和業主大會的授權下,以自己的名義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將自己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事務交由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處理。依據1997年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只要應該包括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的名稱、物業的基本情況、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在委托管理的期限內,若物業管理企業沒有違反《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業主委員會不得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將物業管理事務讓與其他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否則就將按照合同中規定的違約責任向原物業管理企業賠償損失。(2)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業主委員會須定期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實施物業管理事務的情況,檢查監督的內容主要應該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對于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的全部管理事項是否都進行了管理、管理是否達到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規定的服務質量以及物業管理費用的具體收支狀況。對于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行為,業主委員會應明確指出、限期整改,如物業管理公司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業主委員會有權按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的有關條款單方面終止合同,并按照委托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要求物業管理公司進行賠償。此外,業主委員會還應當收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于物業管理事務的意見和建議,轉告物業管理企業。(3)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其用于物業管理事務的費用。對于物業管理企業在日常物業管理事務中支出的,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正常費用,業主委員會應當事先預付或事后償還,資金從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但為了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業主委員會有審查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財務預算和決算的義務,只有在充分論證物業管理企業支出費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同意,才能向其支付該費用。若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或業主大會不同意支付,則業主委員會不得私自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任何費用,否則支出的資金由業主委員會自行償還。(4)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費。雖然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是業主委員會,但由于其與全體業主之間存在著“隱名”的民事法律關系(前文已有論述),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規定的物業管理費應由業主支付。如有業主拖欠或拒付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企業不能直接以業主委員會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但業主委員會仍然負有協助物業管理企業督促業主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若物業管理企業以拖欠、拒付物業管理費的業主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則業主委員會負有配合其訴訟的義務。

2.行政管理行為中的權利義務業主委員會在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有:(1)服從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2)依法履行各種法定義務。(3)對行政主體執行公務的行為予以配合、協助。(4)接受行政主體監督。(5)在行政主體對自己作出不利的行為時,有權陳述、申辯。(6)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檢舉。(7)依法提起行政訴訟。(8)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或補償(參見姜明安:《行政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3頁。)。在業主委員會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具體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包括:(1)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為了使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更好地了解和管理業主委員會所在物業小區的物業管理事務,這次《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業主委員會備案制度。當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后30日內,業主委員會須向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在備案時一般還需提交業主大會成立簡要過程、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業主大會決議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等材料。在通常情況下,只要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的過程符合《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并提交了所需的全部材料,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一般都會讓其順利備案的。此外,當業主委員會成員變更、業主公約內容修改或其他業主委員會備案的事項發生變化時,須重新備案。(2)配合、協助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小區內的社會治安工作。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業主委員會負有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的義務。當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出于維護物業小區社會治安的目的,需要查閱業主公約、業主大會紀錄、全體業主名單、物業小區建筑物的施工設計圖紙等文件資料時,業主委員會應當主動予以提供。當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出于維護治安的目的,需要使用物業小區內共用部門或公用設施時,業主委員會應當準予其使用;若情況緊急,可不必事先征得業主大會的同意,僅需事后告知即可。此外,業主委員會若發現物業小區內的社會治安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3)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依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若其作出了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業主委員會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并對業主委員會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還可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業主委員會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業主委員會處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4)依法獲得行政救濟。當業主委員會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若其選舉產生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且提交了所需的全部材料,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其備案要求不予答復或決定不予備案的,業主委員會可向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業主委員會不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的行政處罰的,也可以向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訟,要求其撤銷處罰決定,并可以要求其對于行政處罰行為給業主委員會及全體業主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和賠償。

四、立法缺陷與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在明確了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應該具有的權利義務之后,再回過頭來看國務院的《物業管理條例》,不難發現其中還存在著不少立法缺陷,從而導致了現實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業主委員會成立數量少《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業主大會履行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職責,第十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由于《物業管理條例》中對于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備案沒有做強制性的規定,也沒有規定業主委員會不成立或不備案的法律后果,從而造成了在某些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業主委員會數量極少的現狀。據有關數據統計,現實中由于業主這方面意識的欠缺,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業主委員會相對于物業小區而言,數量相當少。例如烏魯木齊市的物業管理公司大大小小已達242家,物業管理行業已初具規模。然而與之極不協調的是,全市830多個住宅小區(包括高層大廈),僅有50多個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數量相差懸殊(參見孟瑤:《烏魯木齊業委會數量少制約物管發展》,/html/wuguan/200421994052.asp,2004-02-19.)。再比如,2001年山東省濟南市的房產管理局下發了《濟南市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產生辦法和議事規則》,濟南市民可以據此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但經過兩年多的時間,真正依法成立、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卻只有區區15家(參見鄭重:《業主委員會泉城遇冷》,/html/wuguan/200352194556.asp,2003-05-21.)。

(二)業主委員會缺乏經費,不能有效地開展管理活動《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業主委員會的六項職責,但是卻沒有規定業主委員會辦公經費的來源,從而造成了現實中很多業主委員會由于缺乏經費,不能有效地開展物業管理活動;另外,還出現了業主委員會成員借口缺乏辦公經費而拒絕履行其職責的情況。例如安徽省合肥市科苑新村(一期)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是從物管費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辦公經費。但成立近四年了,一共只報銷了1000多元錢,平時交通費、電話費,一般都是自己出。由于沒有經費,如果出現房屋維修、公共設施維修以及一些法律問題,就請不到專業人士咨詢。而且,很多業主委員會成員都很忙,只能利用業余時間進行工作。在業主業委員會中,還有幾位成員經常以缺乏辦公經費委由拒絕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參見馬祥平:《業主委員會:無盡“尷尬”在其中》,/xinwen/2003-06/23/content_631769.htm,2003-06-23.)。

(三)業主委員會訴訟地位不明確《物業管理條例》對于業主委員會的法律性質未予確認,從而導致了在現實中業主委員會的訴訟地位極不明確。例如,安徽省合肥市的金湖新村1993年由合肥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1995年開始投入使用,1996年9月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因營業違規被吊銷營業執照。該房地產公司在撤離金湖新村時,擅自卷走了原本屬于用作小區房屋維修和公共設施維修的55萬元維修基金。當金湖新村小區業主委員會把當時開發該小區的房地產公司的合作方推上被告席的時候,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認為該業主委員會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對其不予受理。業主委員會不服裁定,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還致信給最高人民法院。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給予回復,省高院據此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市中院立案受理該案,業主委員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訟(參見劉傳勛:《業委會致信高法討說法》,/html/fayan/2003121592408.asp,2003-12-15.)。

(四)業主委員會超越權范圍、《物業管理條例》雖然作出了業主委員會權利義務的規定,但條款過于抽象,缺乏明確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條例中也沒有規定業主委員會超越業主大會授權范圍所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以及業主委員會對此應承擔的責任。上述問題導致了現實中很多業主委員會超越權的范圍或者在根本沒有得到業主大會的授權下,以自己或者全體業主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甚至還出現了、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情況。例如,上海市浦東新區德州高層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在沒有得到全體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且沒有任何審查的情況下,便同意了物業管理企業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一年之中,小區內的675家住戶少則分攤到2000多元維修費用,多則近4000元。在業主們的強烈要求下,業主委員會才召開了部分業主會議,要求物業在5天內公布明細賬目、支出總額及每平方米分攤的費用,但事后又杳無音信(參見馬美菱:《維修費獅子開口業主利益受侵害、業委會就像圍城》,/newshtml/60001.html,2004-03-05.)。更有甚者,上海都市庭院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上要求頒發“重大貢獻獎”,受獎者是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索賠有功人員”,獎金總額為16萬余元。后因業主非議未能全部兌現。此后,業主們陸續發現業主委員會存在諸多問題:業主委員會未經業主同意,私自和開發商簽訂賠償協議;藏匿開發商補償給全體業主的架空層、底層車庫;將部分房屋私自出租給個別業主65年;私自向外發包13個小區物業工程;用維修基金購買超市水票作為獎勵發放等等。當業主們要求業主委員會公布維修基金明細賬、活動經費預算及使用情況、會議紀要和開發商移交的架空層、底層車庫及部分房屋的位置及數量清單,并解決已發的超市水票、重大貢獻獎、出租收入納入維修基金等一系列問題時,業主委員會拒不處理(參見包蹇:《業主緣何狀告業主委員會》,/house/2003-08/20/content_1034898.htm,2003-08-20.)。

五、制度完善縱觀世界各國的民事、物權、房地產管理或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很多國家都有著與我國業主委員會制度相接近或相類似的制度設計,其中有些規定對我國業主委員會制度的完善具有很大的借鑒價值。

德國法民法規定:業主委員會(凡外國法律中某具體概念與我國《物業管理條例》中的某一概念相近的,為便于理解,統一使用我國《物業管理條例》中的提法。下同)成員由業主中的一人或其他具有專門特長的個人或法人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命及解任由業主大會之多數決議予以決定,任期為5年。5年期滿之后,即使沒有特別解任之必要,但依法律規定,該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即已終結。對于任期屆滿、職務終了的業主委員會成員,可以由業主重新任命,但這一任命必須考量該成員在任期內的業績。另外,即使在任期之內,業主委員會成員如有重大事由,業主大會仍然可以將其解任。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1)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監督業主公約的執行。(2)保存及修繕小區物業中的共用部分。(3)在緊急情況下,對共用部分的維護保存采取必要措施。(4)物業管理費用的管理。(5)以全體業主的名義為一定的行為。(6)將業主的款項同自己的財產分別保存。(7)請求業主出具載明權范圍的授權書。(8)預算及年終結算。

法國民法典規定:業主委員會的選任,以業主大會單純多數的決議予以認定。在實踐中,將專家選任為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情況居多;否則,則當選者必須為業主之一。當選為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具體對象,既有管理公司,也有自然人(包括專家和業主)。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1)承擔執行業主大會決議的任務。(2)遵守業主公約。(3)管理并保全小區物業,在緊急場合可憑借自己的判斷,決定緊急施工事宜。(4)制作業主大會會議報告書和預算案。(5)代表全體業主為民事及訴訟上的一切行為。(6)雇傭一般管理員,并有權將其解雇。

日本民法典規定:業主依照業主公約或業主大會的決議選任和解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不正當行為或其他不適于執行職務的情況時,業主可以請求法院將其解任。被選任的具體對象,既可以是業主中的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包括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1)小區物業共用部分的管理、維護和改良。(2)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和業主公約所規定的內容。(3)管理事務的報告義務。(4)保管業主公約,并在有利害關系人請求閱覽時將其提供閱覽。(5)召集業主大會。(6)適用委任合同中的相關規定。

意大利民法典規定:業主大會可以指派一個業主委員會,或由業主申請法院指定。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1年。業主大會可以隨時將其解任,也可由業主申請法院解任。被選任和以任何理由終止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職務時,必須向有關部門進行登記。業主委員會在其權限范圍內所作的行為對全體業主均有拘束力;對于其超越職權范圍所作的行為,業主可于30日內向法院提起控訴。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1)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遵守業主公約。(2)小區物業共用部分使用的管理及共同利益事項的執行,以使全體業主獲得最大的利益。(3)收取物業管理費用和專項維修資金,支付小區物業共用部分所需通常維護的經營管理費用。(4)在年終提出管理的賬目。(5)在依職權或業主公約或業主大會賦予的權利范圍內,代表全體業主對某一業主或第三人進行訴訟。

瑞士民法典規定:業主委員會成員由業主大會選任,或由業主請求法院指派。業主大會可以隨時依照其決議解任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保留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權。當業主大會忽視重大事由的存在而拒絕解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時,各業主可于1個月內向法院請求解任。對于法院指派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未經法院同意,不得于任期屆滿前將其解任。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1)依法律法規、業主公約及業主大會的決議實施有關小區物業共同管理的一切行為,以及為防止或除去損害,而自行采取一切緊急措施。(2)將物業管理費用分派給各業主,并收取物業管理費和專項維修資金。(3)注意業主是否依法律、規章及業主公約的規定,使用小區物業的共同部分和共同設施。(4)在獲得業主大會的授權下,對外代表全體業主(參見陳華彬:《現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44-273頁。)。

我國臺灣地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業主為執行小區物業管理工作,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員由業主互選產生,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業主委員會成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具有當事人能力,當其作為原告或被告參加訴訟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迅速告知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應對業主大會負責,并向其報告會務。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1)小區物業共有及共用部分的清潔、維護、修繕和一般改良。(2)對于業主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3)建設業主共同事務中應興革的事項。(4)保管業主公約、業主大會紀錄、物業使用執照譽本、建筑物竣工圖說等有關文件資料,并提供利害關系人閱覽。(5)維護物業小區的安全及環境。(6)收繳、保管和使用物業管理費及專項維修資金。(7)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8)委任、雇傭及監督物業管理服務人。(9)提出并公告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10)其他業主公約規定的事項(參見中國民商法律網:《臺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twcivillaw/law/law30.asp,2002-03-20.)。

通過分析比較上述各國關于業主委員會制度的立法設計,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認為我國的業主委員會制度應該做如下設計:

1.實現業主委員會職業化,確立業主委員會聘任制業主委員會成員由業主大會聘任,并由業主大會向業主委員會頒發寫明權范圍的授權書。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可以是業主,也可以是其他人;若成員不是業主,則必須是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專家。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聘任期限如果過長,則極易招致其惰性,不利于積極有效地開展管理工作;還容易滋生貪污挪用的情況的發生。過短則又由于業主委員會成員變動頻繁,致使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也不利于管理。故我認為取2年或3年為宜。

2.加強全體業主和業主大會對于業主委員會的監督權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其工作,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若業主大會發現業主委員會超越權的行使范圍從事行為,或者為任何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行為時,可以隨時依照其決議解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拒絕承認其行為對全體業主的法律效力,并保留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3.確定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賦予其訴訟當事人資格應當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屬于事業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資格。其在與全體業主的民事法律關系中處于人的地位,在與全體業主的管理關系中處于管理者的地位;在與物業管理企業的委托合同中處于委托人的地位,在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當業主委員會在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的授權下與物業管理企業為民事法律行為時,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業主委員會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其他情況下,業主委員會都可以以自己獨立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

4.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規范其權力的行使業主委員會在與全體業主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包括:(1)在全體業主和業主大會的授權下,以自己的名義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2)在業主大會上向全體業主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并接受其監督;(3)充分考慮業主的利益,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在與全體業主之間的管理關系中,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包括:(1)監督全體業主對于業主公約的實施;(2)收取、使用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3)接受全體業主對于其管理活動的監督。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委托合同中,權利義務包括:(1)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2)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3)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其用于物業管理事務的費用;(4)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費。在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包括:(1)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2)配合、協助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小區內的社會治安工作;(3)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4)依法獲得行政救濟。對于以上未列出的權利義務,在實踐中可以參照民事法律關系、委托合同法律關系和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的相關規定。

主要參考書目:

1.陳華彬:《現代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姜明安:《行政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羅豪才:《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4.史尚寬:《債法各論》,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四十九版。

5.王利明:《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6.顏真、楊吟:《物業管理危機處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7.應松年:《行政行為法-中國行政法制建設的理論與實踐》,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新晨

第8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一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9篇

工程委托合同范文1 甲 方(委托方):

乙 方(受托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二十三章, 第424節,笫426節,第428節,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自愿參與 建設項目,并委托 等人做項目前期聯系工作,情況屬實,由甲方組織人員去現場考查并簽訂合同費用由甲方負責。

委托項目名稱: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

3. 工程范圍:

4. 工程數量:

5. 業主單位:

6. 資金耒源:

7. 工程造價:

一、甲方義務:

1、甲方負責提供參與項目施工的一切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相關資料(包括工程業績),負責編制施工組織文件與項目中標方進行合同談判。

2、甲方(委托乙方)與項目中標方簽定合同后,此委托協議生效,甲方必須按時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務費。

二、乙方義務:

1、乙方如實向甲方提供項目情況,情況必須真實可靠。

2、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對該工程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協助甲方簽訂合同。

三、委托服務費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按承包工程的總造價( 元)的人民幣作為支付乙方委托服務費,共計. 元,由甲方按照分配表比例進行分配各自應得的服務費。

2、甲方簽定合同有進場費或(工程預付款)到賬時支付費用給乙方,于下的部份雙方協商分批支付完。

3、委托服務費甲方可以以轉賬或現金的方式支付乙方。由乙方指定銀行帳號進行支付。分配表(幣 種人民幣,) 總額 大寫含稅總計 稅后 大寫

四、違約責任及解決辦法

每次甲方委托服務費的支付,甲方必須要按照本委托合同規定的時間,經乙方提供的指定賬戶和定額匯入,以上款項甲方若緩付三天以后再遲付一天的話,則以后的每一天加付滯納金(按總工程量或合同總造價的百分之二百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五、委托服務費支付完后,委托合同自然失效。

六、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均應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業機密。本合同抄描件和主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壹份、乙方每人壹份。

4、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5、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有爭議,由簽定地法院裁決。

6、簽合同地點: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委托合同范文2 委托方(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 職務:

委托人 / 職務:

營業執照注冊號:

開戶銀行 / 帳號:

地址: 郵編: 傳真:

電話:

受托方(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 職務:

委托人 / 職務:

營業執照注冊號:

開戶銀行 / 帳號:

地址: 郵編: 傳真:

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根據X市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拆除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責任,協作配合,確保拆除工作質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拆除范圍

1.1拆除工程地點

X項目 地塊

1.2拆除工程范圍(X至Y)

第二條 拆除程序

2.1甲方向乙方指明現場市政、公用設施分布情況及相應保護措施。

2.2甲方向乙方明確拆除范圍、時間。

2.3乙方負責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應包括:施工方法、安全措施、環保措施等主要內容),甲方審核后,乙方應嚴格按照施工方案組織實施。

2.4乙方指定 為項目負責人,全權負責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時向甲方代表通報工程拆除有關情況。

2.5甲方指定 為項目負責人,負責協調施工中有關事宜,并監督施工進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甲方代表對乙方施工中違規操作有權做出處理決定或經濟處罰。

2.6拆除期限根據拆遷公司的交房進度進行拆除,拆遷公司交房后5日內必須完成拆除工作。

2.7拆除標準:被拆除房屋(含棚子、自建房等)拆除至室外自然地坪,地下室部分拆除到地下室地坪,化糞池要求連同底板全部拆除,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渣土、廢棄物等一并清理出現場。

第三條 甲方責任

3.1甲方負責向乙方明確拆遷范圍及時間。

3.2甲方指派現場管理人員負責監督乙方拆除過程中的安全及環保工作的執行情況,并對發現的問題和存在的隱患提出處理意見,對嚴重違章者,甲方有權做出停工處理。

3.3甲方制定〈〈現場施工安全技術要求〉〉(附后)并據此向乙方進行安全交底。

第四條 乙方責任

4.1安全責任

4.1.1負責在開工前辦理好拆除、城管、安全、環保及交通等有關部門所有拆除及清運審批手續。按照甲方拆除范圍和時間,組織人員進場施工。

4.1.2負責制定拆除工程現場安全操作規程,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按安全程序施工并指派現場安全檢查員。

4.1.3建立完善施工現場安全組織機構,明確崗位、職責,在施工中出現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決,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4.1.4接受甲方提出的安全處理意見,并及時改正。

4.1.5違反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造成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負。

4.1.6出現斷水、斷電及擾民問題,由乙方自行解決。

4.2環保責任

4.2.1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體的防止揚塵,降噪音等環保措施,明確拆除工地具體的環保要求和環保責任人。乙方施工中現場揚塵、噪音污染及渣土清運等環保措施,嚴格按施工方案規定執行。

4.2.2拆遷工地主要出入口應當設立標牌,標明拆遷人、拆除施工單位、環保負責人、拆除時限等內容。

4.2.3拆遷工地外圍應當設置封閉硬質圍檔,防止物料、渣土遺撒,并及時清理工地外圍道路遺散的渣土,適當灑水,防止揚塵。拆遷圍檔高度不得低于1.8米。

4.2.4拆遷工地應按規定辦理渣土消納證,經常保持清潔衛生,拆除房屋過程中應隨拆隨灑水,避免大量揚塵。對拆除樓房的施工垃圾,必須設置封閉式臨時專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運,嚴禁隨意凌空拋撒。

4.2.5渣土清運時現場出口道路要求用草簾被或大鐵板鋪設,拆遷工地渣土應設專門人員管理,定期灑水和清掃,并配備必要的灑水、排水設施。拆遷工地垃圾應及時清運,現場垃圾堆放總量不得超過60立方米。

4.2.6渣土清運車輛應按規定裝載,遮蓋嚴密,沿途不得遺撒。拆除工地出口應當設置專人清理車身及車輪泥土,確保車輛不帶泥上路。

4.3文明施工

4.3.1乙方應作好文明施工及消防準備工作。

4.3.2乙方施工人員應著裝整齊,佩戴統一標識,戴安全帽。

4.3.3乙方應保證施工現場內、外清潔衛生,交通道路暢通。

4.3.4乙方應保證在用市政、公用設施完好、暢通。

4.4乙方協助甲方辦理人防、公共、消防、固定資產等報批手續。

4.5負責應由乙方承擔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拆除費及支付方式

5.1雙方約定,拆除費按如下方式計取:拆除費單價為每建筑平米元人民幣,暫估面積為 建筑平米,最終以實際測量為準。

5.2拆除費根據拆遷進度分 次支付:

5.2.1當乙方完成拆除任務的 %后,甲方按合同拆除費總額的%支付給乙方;

5.2.2當乙方完成拆除任務的 %后,甲方按合同拆除費總額的%支付給乙方;

5.2.3當乙方完成全部拆除工作后,甲乙雙方進行費用結算,并簽訂結算協議書之日起個工作日內,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拆除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任何一方違約,違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如屬雙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如屬不可抗力因素,雙方協商解決。

6.2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拆除期限延誤,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每天按拆除費總額的萬分之一向甲方償付逾期違約金。該違約金可由甲方從乙方的拆除費中直接扣除,由于乙方的違約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6.3對于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的行為,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工期不順延),并有權做出處理或處罰決定。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凡有關本合同或執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經過友好協商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則提交甲方所在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戰爭、嚴重火災、水災、臺風,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誤和影響。

8.2當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履行合同的時間將予以順延,延長期與不可抗力影響期相同,但拆除費不因此而改變。

8.3不可抗力發生后,雙方應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后應立即通知另一方。

8.4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對方認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合同生效

9.1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

9.3本合同在執行期間,甲乙雙方應本著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原則,對拆遷中出現的問題積極協商解決。如有未盡事宜,需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訂補充協議附于本合同之內,所有補充協議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9.4《現場施工安全技術要求》為本委托合同之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其他約定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委托合同范文3 委 托 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托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承接甲方委托的電力安裝工程。為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特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二、工程承包方式:

甲方全權委托乙方負責工程的施工和聯系供電部門進行驗收等相關工作。

三、承包費用:

根據該工程的設計和預算資料,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約定,合同按供電部門所測線路每一公里8.5萬元計算,按測出的公里數為工程總金額。

四、付款方式: 在乙方拿到供電部門設計方案后,三天內甲方全額將工程款全部付給乙方。

五、施工期限:

甲方在土石方工程和其他輔助工程完成后,通知乙方進場,從進場之日起,預計60日內完工(遇雨順延)。

六、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到供電部門辦理用電申請、簽署用電協議及其他有關用電手續。

2、甲方設置業主代表,代表甲方對本工程進行監管。

4、甲方參加主要設備材料的現場檢驗和竣工驗收。

5、甲方派專人協調關系、配合乙方施工,保證乙方的施工正常進行。

七、乙方責任:

1、負責工程的施工,聯系驗收等事宜。

2、負責工程建設中乙方提供的材料的質量。

2、 如因施工技術及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存在問題導致工程驗收不合格,由乙方負責整改,整改費用由乙方自負,但由甲方負責提供的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等除外。

3、 按約定工期乙方負責施工現場的人力運輸、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青苗賠償和民工組織及費用等。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4、 乙方只負責線路部份的一切材料和費用,不負責線路以外廠區要用的一切保護設備。

八、物資供應

由乙方負責

九、安全管理

甲、乙雙方全部負責制人員進場后,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現場規定,服從現場負責人統一指揮,若發生人身及設備安全事故,由各方自行負責。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約定。

十一、本合同一式 貳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 壹 份,乙方執 壹 份。

十二、本合同從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付清工程款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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