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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展節能服務,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管理,2010年年底,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研究出臺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以下簡稱“110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促進節能減排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80號),對業界普遍關心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以及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過程中所涉及的資產稅務處理問題、權屬轉移過程中的收入確認等問題,都做出了具體而合理的規定。為進一步規范與界定外部門對此類涉稅項目的前置管理、加強各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等問題,為征納雙方提供更加明晰的指引,切實將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堵塞稅收漏洞,共同推動做好合同能源管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在110號文規定基礎上,有必要對落實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程中涉及的具體管理問題加以明確。因此,2013年12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出臺了《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以下簡稱“77號公告”)。77號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77號公告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仍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尚未享受的,按77號公告規定執行。
進一步明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依據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原則,該類項目應具備查賬征收條件,實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對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減免稅優惠期的處理問題,按照孰低原則,規定對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實際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減免稅優惠。
110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按照應稅收入與稅前扣除匹配的原則,避免這部分資產因稅法規定折舊或攤銷年限大于合同約定管理年限而未折舊期滿或攤銷結束,77號公告規定部分資產的折舊或攤銷年限,應與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關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計提折舊或攤銷。
對于在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內發生的期間費用,77號公告規定了合理分攤的具體辦法。即,期間費用的分攤應按照投資額和銷售(營業)收入額二個素計算應分攤比例,二因素的權重各為50%。
77號公告還明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項目應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的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包括余熱余壓利用、綠色照明等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優惠實行事前備案管理
節能服務企業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涉及多個項目優惠的,應按各項目分別進行備案。節能服務企業應在項目取得第一筆收入的次年4個月內,完成項目享受優惠備案。辦理備案手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備案申請;
(二)能源管理合同復印件;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或者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
(四)《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表》;
(五)項目第一筆收入的發票復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發生轉讓的,受讓節能服務企業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項目轉讓合同、項目原享受優惠的備案文件。
企業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如不再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應停止享受優惠,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對節能服務企業采取虛假手段獲取稅收優惠的、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77號公告規定報送備案資料而自行減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稅務部門應設立節能服務企業項目管理臺賬和統計制度,并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建立監管機制。
【關鍵詞】污水處理;費用;征收;問題;對策
1.前言
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在經濟快速發展的趨勢下也不斷增加,這就給水污染防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家也對此加強了重視程度。只有有效的進行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各級政府針對地方征收工作制定管理政策與制度,采用多種豐富的征收方案,確保征收工作順利有效的開展,才能在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順暢運行的同時,促使城市功能優化,水生態環境改善,人民生活環境質量提升,進而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然而,征收數額表明其各地的征收工作不成熟,狀況不甚良好,急需發展探究。鑒于此,為了促進征收工作進行,要對征收工作所存的問題進行分析,同時優化征收工作的途徑方式。
2.當前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如今,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有所提升,但在其征收工作中所產生的問題仍是需要解決的,其整體形并不樂觀。
2.1征收法律依據不足
目前,涉及到污水處理費征收的法律依據很少,2008年2月28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僅僅在第四十四條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費、管理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只是進行了簡單的闡述和許可,缺乏具體性征收依據,國務院對此也還沒有出臺相關規定。
2.2征收可操作性不強
2.2.1對取水戶沒有進行分類征收?,F今,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的計征方式只是單一的按照用戶取用水量來進行,而沒有采取相應的分類措施。這種方式下,對取用水用戶造成很大壓力,有一種觀點表示:污水處理費針對的方面應該是污水排放量。更有人表示:耗水率加大的地方如:地溫空調,綠化用水等的取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存在較大差距。2.2.2對有污水處理設施的如何核減。相關行政部門在進行處理核減問題時遇到阻礙,其一,對于污水處理設施自建的用戶,難以有效評判其污水排放量達標與否。而現今的大部分水行政部門,其污水排放檢測設施建立還不完善。這一設施雖在環保部門有較多的設立,但不同部門間的職能和利益有沖突,這就使得數據共享無法做到持續性,及時性。其二,難以確定污水處理設施自建用戶核減量大小。現今大部分有一定規模的企業都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然而由于其所排放的污水有不同多樣的形式,種類,污染物,其核減標準,大小就難以確定。這也并不是水利部門一方便能解決的問題。
2.3征收中與環保部門有沖突
現如今,排污費由環保部門負責征收,污水超標排污費(由于用戶超標排放污水的產生的罰款形式)就在其中,征收工作中,上一級環保部門直接對重點企業單位進行征收,可見征收力度甚強,從而使得多數用水單位對排污費的重視度極高,而忽視污水處理費。除此以外,多數企業單位覺得,對于廢水,廢氣,噪聲等污染方面,環保部門已對其征收了排污費,污水處理費就不應再重復繳納,從而不配合也不支持水利部門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這種費種混亂問題,也阻礙著污水處理費的征收。
3.對策和建議
只有盡快解決征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可操作性,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規范化,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可持續開展。
3.1加快立法步伐
現如今,污水處理費征收形勢要求其工作務必不斷增強。鑒于此,為了確保征收工作實施更順利有效,層面更高,就要對其征收工作制度進行總結分析完善優化,通過更加權威的法律法規來輔助工作,從而使其法律地位得到提升,允許其在高層次的法律軌道下執行。同時,為提升社會各界的關注度,重視度,各級地方政府也應對其相關措施進行優化,對征收加強管理剛性。
3.2明確征收范圍
在征收范圍的認定上,重要的一點就是分清哪些設施屬于城市排水設施,其具體范圍是多大,具體設施有哪些,劃分出哪些區域內的取用水戶應該繳納,哪些不用繳納,這樣征收人員與取用水戶就會明明白白。當然,這一工作的落實還需要地方政府協同有關部門進行詳細的界定,并公開向社會公布。
3.3實行分類征收
在分類征收工作中,取用水用戶自備水源成為主要問題,尤其是集中在取用水大戶上。通常情況下,一般的自備水取用水戶的征收工作,都可以通過正常統一的標準方式進行。而特殊情況的用戶,則通過:一,地溫空調用戶,征收方式就要選擇上下水管計量差的手段,這種方法就要求其取水口總管處和注水管道處都要安裝計量設施,污水處理費就可以通過注水表和取水表的數目差核算出來。二,污水處理設施自建用戶,要嚴格遵循補償城市排水管網運行維護費的原則,在用戶提出相關申請后,地方政府要切實分析評估其處理規模,污水排放實際量和取用水實際量等,該過程要結合水利,財政,環保等多方部門,并由上述部門提出建議來制定核減標準,在取得地方政府批準后執行,從而使核減比例標準合理有效,方便執行。
上述分類征收標準不是靠一朝一夕的數據就能準確制定出來的,其對比較核還要反復驗證的同時,上級權威部門也要對其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與完善。
3.4政府應對涉及環保部門的問題建立有效的解決途徑
通過再建排放檢測設施來解決檢查取用水戶污水排放量達標與否的問題是不科學的,這種浪費資金,復建重建的措施也是財力和時間不允許的。針對此類問題,地方政府要對其采取有效的分析部署,通過地方政府接收環保部門按月上報的信息,再將其轉輸于水利部門,同時該上報制度也要經由專人負責,并完善其監督機制。由此,水利部門不僅掌握了用戶排放污水量達標與否,還可以向用戶合理清晰的闡述重復收費問題是否發生。同時,對環保部門征收的排污費(主要指因超標排放污水而進行的罰款),政府要結合月報的情況,嚴格要求其在繳費時,將檢測結果報告交于繳費單位后進行。污水超標排放費,一定要在其法律檢測認定后進行收取,嚴格避免通過估算形式隨意征收的現象,這樣才能謹遵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相互制約與監督,保證征收工作開展。
3.5加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力度
在征收污水處理費工作中,其基礎手段是提升宣傳力度,加強組織領導,隊伍建設,然而若想使征收更遠更深的發展,這些遠遠不夠。工作中,其負面影響往往是由于對于態度差,不配合工作的“釘子戶”的處理方式不到位,不合理造成的,長此以往,征收工作就會進行的更加艱難。針對上述問題,缺乏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起不到具體作用,依靠法律強制執行便是可行之策。
1999年,國務院出臺《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保費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征收。這樣,就出現了兩個征費主體的選擇問題。
近年來,隨著社會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不斷有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者提出開征社會保障稅或實行社會保險“費改稅”以及將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移交稅務部門的呼聲。另一方面,學術理論界對兩部門征收社保費誰優誰劣也一直爭論不休,實踐中兩部門共同征收的格局也引發了諸多矛盾和問題。
二、社會保險費征收權宜之爭的焦點
主要觀點如下:
(一)理論上,以鄭功成、鄭秉文等社會保障領域的專家為代表,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兩條線”原則、社會保險“費改稅”問題、征收效率和成本進行澄清和駁斥
1、社保經辦機構征收不僅符合“收支兩條線”原則,且更符合我國社會保險制度自身特點。贊成稅務部門征收社保費的,主張建立如廣東等省實行的“稅務部門征收、財政部門管理、社保部門發放、審計部門審計”科學管理制約機制。鄭功成認為,由稅務部門征收社保費其實是對“收支兩條線”原則的誤解。社會保險制度中“收支兩條線”的本意,不是說社會保險制度的管理及運行要由兩個甚至三個部門來分割,而在于將社保費的收繳與社保待遇的支付明確分開,它與強調社保繳費與待遇相結合、相對應并不存在任何矛盾。征收強調的是義務主體必須承擔法定的繳費義務,支出實現的是通過依法支付勞動者社會保險待遇來確保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收支兩條線”的真正目的是明晰社會保險中責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而不應當被機械地理解成分割社會保險制度的統一性與完整性。由社保系統中的不同機構分別承擔征繳與待遇發放的職責,不僅同樣符合“收支兩條線”原則,而且更能夠發揮及時保持信息溝通,確保繳費與待遇的密切對應關系。他認為,稅務部門不僅應該退出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政府財政也應該與社會保險基金保持距離,以盡可能地讓社會保險制度自成系統,自我發展。
2、社會保險“費改稅”不是當今世界潮流,也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方向。社會保險“費改稅”的呼聲由來已久。其主要依據有:一是有利于增強籌資的強制性,強化征收力度,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二是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使用同一征稅率,為勞動力在全國范圍內流動提供物質保障;三是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因為社會保障稅是世界發達國家通行的做法。但以鄭功成、鄭秉文等為代表的反對者認為,從國際慣例和實踐經驗來看,凡是在選擇社會保險制度并引入個人賬戶的國家,都是由社保經辦機構來籌集社?;鸬?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正是這種與勞動者繳費密切關聯的部分積累制模式。個人賬戶是私有屬性,它強調權力和義務的對等性,應采用有償、對稱的收費方式籌資,而不宜采取納稅方式。鄭秉文等學者在深入研究當前世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趨勢基礎上認為,從最近十幾年來全世界主流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來看,世界性的改革潮流不是費改稅,而是稅改費。
3、認為稅務部門征收社保費可以加強征繳力度,提高征收效率是有違法治精神的錯誤認識。贊成稅務部門征收的認為,稅務部門權威性較高,工作網絡較密,因而其征繳力度較強,能夠提高征收效率,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很明顯,這是有違法治精神的。社保征費力度與效率的關鍵,在于社保制度的合理性、吸引力及法律規范的權威性,而不應該成為稅務部門獨具的權威。如果稅務征收一定比社保經辦機構征收力度強、效率高,那么恰恰說明我們法治管理有問題,說明我們的制度設計與建設還不完善,這正是我們政府機構改革應該努力克服和消除的。
4、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未必能節約成本。從整體成本來看,由社保、稅務等部門分割管理的格局不符合“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增加了稅務與社保部門之間需要緊密協調的工作環節,在處理對賬、記錄個人賬戶、銜接待遇、關系轉移等方面難以協調,增加了整個社會保險事務的管理成本,同時也不利于服務參保單位和職工,不利于我國政府職能轉變。其次,從社保制度的長期建設成本來看,多部門共管的結果很可能因責任不清、主體不明、界限混淆而導致忽略對社保制度長期建設的綜合考量。再次,從實際來看,稅務部門不可能像一些研究人員提出的那樣,僅充分利用現成體系和人力、物力資源,就可以完成當前社保經辦機構的征收工作量。
(二)實踐中,稅務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的征收的實際,也證偽了稅務征收的贊成者們提出的體現效益原則和節約成本之說
實踐中,實行地稅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出現了諸多難以解決和調和的矛盾:一是容易出現“重稅輕費、先稅后費”以及稅務部門容易出現只看重任務,不嚴肅制定征繳計劃的情況,有些地方稅務部門的征繳率反而下降。二是與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不相適應,割裂了社保經辦事務的統一性。尤其是無法有效解決個人賬戶銜接管理問題,在記錄個人賬戶時,個人繳費和單位劃入部分難以及時匹配,給個人賬戶管理、退休待遇計發及社保關系轉移等后續工作帶來隱患。三是工作成本較高。實際工作成本遠高于社保經辦機構。四是增大了部門之間協調管理成本。地稅部門征收流程涉及社保定額、地稅征收、企業向銀行繳納、國庫結轉等環節,存在多部門之間數據不一致問題。五是難以承受大量非公經濟從業人員尤其是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巨大壓力。這部分人就業形勢靈活多樣,難以實現稅務部門征收,在實行稅務征收的地區,基本上還是由社保經辦機構征收,如遼寧、江蘇、浙江、重慶等省份。正因為這些問題,有些地方出現了征費主體選擇的兩次反復,如貴陽、長沙兩市原先試行過稅務征收的都改由社保經辦征收。
三、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權衡
最新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四條 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征管范圍,分別核定其所管轄稅種的定額。?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制定聯系制度,保證信息渠道暢通。?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典型調查戶數應當占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 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 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
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第九條 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十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
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一條 采用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方式的,經稅務機關認可后方可執行。經確定的納稅申報方式在定額執行期內不予更改。?
第十二條 定期定額戶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
凡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第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一)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
(二)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采用簡化的稅款征收方式,具體方式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 縣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必須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向代征單位頒發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六條 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但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
簡并征期的稅款征收時間為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十七條 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稅款的,其完稅憑證可以到稅務機關領取,或到稅務機關委托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取;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郵寄送達,或委托有關單位送達。?
第十八條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 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 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第二十一條 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停止定期定額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定期定額戶。?
第二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核定定額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稅務人員個人不得擅自確定或更改定額。?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款征收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定期定額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區別在表面上,定期定額征收與 核定征收方式相似,不過仔細看來,二者有著根本區別。
1、核定的范圍不同。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范圍是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 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另外, 個人獨資企業稅收定額管理比照執行。核定征收核定的范圍是《稅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或者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等情況。其中有個體工商戶、小規模企業、企事業單位等。
2、核定的時間等前提條件不同。定期定額核定是在 納稅申報之前,是一種預先的核定,一種事先的推定,是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而不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也可以說是事先確定一個繳納標準,有關納稅人須根據這個標準按照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申報。 核定征收是當納稅人違反了申報義務,或者記賬、保存憑證等其他協助義務時,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核定,按規定在其申報之后,以申報為參考進行核定,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是為了確認已經發生的納稅義務,對將來可能的稅收沒有確認作用。
3、核定的程序不同。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報、核定定額、定額公示、上級核準、下達定額、公布定額等六個必要環節。 核定征收核定的程序比較簡單,一般情況下要經過自行申報、核定定額、上級核準、下達定額等幾個環節,沒有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程序復雜。
第三十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帳,進行核算。同時《征管法》第八條對納稅人的權利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因此,稅務機關在使用核定征收方式時,既要保證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不造成稅款流失,但同時也要充分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F就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中的相關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問題
1、如何解決實際征管中事前核定與事后核定問題,以保證與稅收征管法的有效銜接;原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六、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至3月底。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3個月內鑒定完畢。且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同時還規定,對實行查帳征收的納稅人,如發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一情形的,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方式。我們認為這種事前鑒定的方式是欠妥的。主要理由是,事前鑒定證據不足。企業所得稅是以一個經營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作為計稅依據的,一般實行按季申報,按年匯算清繳。準確計算稅基是納稅人的義務,也是稅務機關的責任。首先,如果在年初3月內(新辦企業登記后3個月內)鑒定,納稅人的第一次申報并未完成,難以界定申報是否準確、足額,也不存在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的可能。
其次,設置帳簿,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征管法》等相關法律對納稅人的要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內,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帳簿。納稅人按規定設置賬簿并正確核算應該是以一個經營年度為基期,三個月內并不能真實反映納稅人的核算狀況。對前三月核算等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可以督促其改正并加以處罰,但并不能作為鑒定所得稅征收方式的一個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范人、引導人的根本立法宗旨。第三,在前三月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核算情況進行調查評估也與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的時間要求不符。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匯算,年未四個月內匯算清繳,納稅人申報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應納稅人申報情況進行全面納稅評估。如果僅僅是對當年情況評估,會造成多頭檢查,并且納稅人上年實績不能作為參考依據,與稅務機關應充分保護納稅人權益的要求不符合,也不適應新時期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要求。因此,我們認為企業所得稅日管中,應采取按期預繳,事中鑒(初)定,事后認定,跟蹤管理,匯查并重的模式。這樣既有利于與《征管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又能保證國家稅收不受損失;也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征納關系。但對未設置賬簿或無能力、不愿意設置賬簿的,可實行年初核定,年未調查測算,按年遞增定額稅款的方式,以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2、從哪些方面界定和細化核定征收范圍中收入、成本費用不能準確核算的具體標準;在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對納稅人的征收方式鑒定,主要是采用納稅人自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模式。《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規定,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但就近幾年實際情況來看,各地對什么是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的理解卻不一致。理解的不一致也給同一地區不同主管機關或分屬國地稅管理的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帶來了極大的不平衡。筆者認為,作為稅務機關,在辦理所得稅資料界定時,應注重《征管法》在稅收法律體系中的統馭地位。這主要限于基本按要求設置帳本并進行核算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規定的九項收入必須全部按期納入核算,至于成本和費用的歸集范圍可以《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為基礎,結合會計制度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進行相關帳務處理,即可基本認定符合查帳征收條件,而不能武斷理解為有一張發票未按規定取得(俗稱的白條)就作為鑒定成核定征收的依據。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稅務檢查人員能根據稅法通過相關科目進行準確調整的,都不應該認定為核定征收。在征收方式鑒定中,對收入總額核算的界定應該是全面,對成本費用核算的界定主要是憑證齊全,保存完整。這樣做可以保證部分納稅人在實行06版《企業會計準則》后,因政策分離越來越大而相關權益不受損害。
3、哪些行業、哪類納稅人不宜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通過調查和近幾年實績,從行業來看,一般大中型國有企業、糧食收儲行業,實行自開票納稅人認定的貨物運輸業不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從類型來看,一般納稅人不宜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小規模納稅人和商品零售業、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產開發業、小型采掘行業適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4、哪類納稅人適合定率征收,哪類納稅人適合定額征收;我們認為對設置帳簿或收入、成本能夠查實的納稅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較適宜。對未設置帳簿或雖設置賬簿但收入、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以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以及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適宜采用定額核定的方式。
5、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是否也適用核定征收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我國已經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合并,新法實行后,從公平稅負的角度出發,應該對內外資企業適用相同的稅收政策和待遇,以杜絕因不同納稅人部分適用相關政策而造成的稅收政策歧視。
二、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的確定問題
1、各地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的實際執行標準;我市統一執行滁地稅[2005]110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所得率。
2、近年來當地分行業利潤率情況;⑴建筑行業利潤率一般10-18%;⑵房地產開發行業利潤率一般20-35%⑶化工行業7-10%⑷糧食購銷企業0.3-.08%⑸塑料制品生產行業利潤率6-13%⑹商品零售業5-9%⑺機械制造業4-7%⑻交通運輸業6-11%。(以上數據來源于匯算清繳和稅務重點稽查案例)
3、如何進行應稅所得率的行業分類和細化行業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的細化必須根據行業、地點、企業規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壟斷地位來進行。我們認為總局可以制定相應的幅度,具體標準可以由縣一級稅務機關在針對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的基礎上進行調查測算后實施。行業分類可以參照國家統計局對國民經濟分類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02)來進行。
4、如何確定兼營多種行業的核定征收企業的應稅所得率對兼營多種行業不能分開核算的,可以以主業為準進行核定,主業的營業(銷售)收入必須超過50%;對按要求分別核算的,可以對照不同行業的標準進行界定。
三、關于核定征收方式鑒定問題
1、如何確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程序和時限問題可以采用納稅人申報,主管稅務機關調查評估,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進行。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與所得稅管理(納稅評估、匯算清繳、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稅務稽查等)有效銜接;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應該分類管理。對沒建帳的,可以通過稽查選案的辦法,加大稽查力度,促進其建帳建制;對已經設置帳并進行核算的,可以在匯算清繳的基礎上,開展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3如何細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方式(定率或定額);對收入、成本費用通過調整后能夠查實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對未設立帳簿或發生納稅義務經稅務機關責令申報仍拒不申報或申報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額核定的辦法。
四、關于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率確定與調整問題
1、稅基如何確定所謂稅基,就是稅務機關據以計算征收稅款的依據。在實行核定征收的過程中,核定的稅基越接近于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成果,也越有利于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對收入、成本費用能夠查實的納稅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費用,參加核定應稅所得率進行確定;對無法查實的,可根據當地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利潤情況進行確實
2、什么情況下需要對核定征收企業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率進行調整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后,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如果納稅人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稅務機關認定后,應當及時調整應納稅額。這是《征管法》第八條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賦予納稅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也是對稅務機關執法過程中防止自由裁量權過大造成顯失公正的一種限制,從稅收行政爭訟的角度說,也是對稅務行政機關的保護。對納稅人發生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我們認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也應進行相應調整。重大經營情況變化不僅僅包括企業自身情況,還包括國家經濟政策調整和國際市場原材料價格變化,市場供求關系的主要走向等。因為最終決定應稅所得率的主要指標是納稅人盈利率,根據納稅人的市場平均盈利狀況及時調整應稅所率,是稅收立法公平、公正原則在日管中的重要體現。
3、納稅人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是否需要明確納稅人的申報調整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義務,以及未履行義務如何確定其法律責任;必須明確納稅人調整后的應納稅義務,并書面通知納稅人?!墩鞴芊ā返诎藯l規定,納稅人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墩鞴芊ā返诙逡幎{稅人必須如實申報,這是《征管法》對納稅人的保護,也是量能課稅、依法征收原則的體現。對納稅人未按調整后應納稅額履行相關納稅義務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條、第68條進行處理,這是對稅務機關依法征稅過程中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和后果處罰,是保障國家稅收剛性得以體現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證國家稅收征收權不受侵害,引導和規范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不斷提高全民對稅法的遵從度。五、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問題是否享受,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是稅務機關在無法實行查帳征收的情況下采用的一種比較有效征收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納稅人已經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履行了納稅義務,那么,納稅人就有權享受國家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今后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是以產業為主,區域為輔的模式,優惠政策是從有利于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角度來鼓勵納稅人加快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最終實現提高綜合國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后,應該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但考慮到核定稅額與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之間的差異,建議采用定額享受的辦法。
六、關于核定征收企業的申報管理問題
第一,稅務稽查的整體管理效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目前,隨著經濟稅收形勢的好轉,各地稅收收入形勢較為樂觀,加之地方政府進一步優化了經濟環境,有人就認為稽查工作可有可無,客觀上削弱了稅務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此外,隨著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推行,納稅評估的經?;?,多頭進戶的現象在所難免,給一級稽查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第二,稅務稽查與稅務征收管理不協調。稅務征收管理由于缺乏信息反饋制度,在專項檢查、專案稽查和金稅協查查出的征收問題不能及時反饋到管理部門,使管理部門不能及時掌握第一手資料,對存在的具體問題不能“對癥下藥” ,使管理和稽查工作處于各管一段的局面。
第三,稅務稽查治標不治本,問題查而不絕。一是目前稅務稽查選案方式主要是通過人工選案,由于掌握信息資料有限,僅能對有重大疑問的納稅人實施專案稽查,一些潛在問題難以及時發現,偷稅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二是由于目前實行的是一級稽查,人員少,業戶多,僅靠稅務稽查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所以部分納稅人的偷稅違法行為,往往因檢查覆蓋面小而被遺漏;三是由于稽查與征收管理缺乏有效溝通,不能從源頭上進行根治,以致出現屢查屢犯等問題。
那么,應該如何理順稅務稽查與稅收征管的關系呢?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是選案環節互動。由于目前實行的“一級稽查”完全獨立于征收管理環節之外,與納稅人的接觸面相對減小,信息的采集幾乎完全依賴于前期管理環節的數據,所以要提高稽查的效能,必須以提高征收管理質量為前提。在這個基礎上,稽查選案采取人機結合方式確定稽查對象,經初選確定檢查的業戶,及時向征管部門反饋,由征管部門填寫《檢查計劃反饋書》,提出檢查的具體要求和建議。
二是查前輔導互動。由稅收管理員協助稽查局做好查前輔導工作,并輔導、監督企業認真填寫《自查報告》。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納稅人由稅收管理員人填寫《自查處理意見書》與《自查報告》,一同送交稽查部門,作為確定稽查對象的依據之一。
三是納稅評估互動。由評估部門對納稅評估或約談中發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在重大偷逃抗騙稅嫌疑的,納稅評估部門制作《提請稅務稽查建議書》,移送稽查局查處,稽查局要及時按照稽查程序依法進行處理。
四是檢查結果互動?;椴块T下達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被查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協助稽查部門對被查單位依法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征管部門對案件的稽查結果與前臺的征管資料進行信息比對,根據企業有關納稅數據的差異,進行查后賬務處理,分析查找征管漏洞,加強跟蹤管理。
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管理中,受到稅務審核、納稅人認定以及稅務申報、稅務稽查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在管理工作開展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年度審驗問題
1.企業的年審認定問題在一些企業的年審認定工作中,年審認定同相關的年審政策間關系不緊密,造成了企業年審工作開展成效不高。例如,我國工業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標準為年應稅銷售額在30萬元以上,我國商業企業年審標準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針對這種年審標準,一些小規模企業的增值稅年審認定就存在問題,與我國的年審政策精神不相呼應。
2.臨時一般納稅人的轉正問題一些新創企業的臨時納稅人企業的年審工作中,針對臨時納稅人的轉正問題,在年審制度和年審政策方面存在一定的沖突。在年審政策中,針對一些在上一年度認定的具有臨時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不進行銷售額指標的考核,但是,當臨時一般納稅人轉正時,就需要針對企業的應稅銷售額進行考核,考核內容的時間區間為企業認定期開始頭一年。由此可見,這二者是存在矛盾的,這種政策使一些臨時一般納稅人企業面臨年審和轉正兩項管理工作。
3.年審政策的傾向性問題在我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年審工作中,一般傾向于對工業和商業兩個行業的年審工作。其中,對商業企業的年審指標明顯高于工業企業,這就容易造成年審政策以及年審工作出現重工業企業而輕視商業企業的問題,不利于各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收申報和征收問題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收申報征收環節中,往往會出現一般納稅人稅務申報方式單一的問題,在實際稅務申報工作中,很多地區采取的還是傳統的納稅人上門進行申報的方式,申報方式單一而且手工申報效率低,也容易出現問題。此外,在稅務申報和征收過程中,沒有將各種有效的防偽稅控認證技術應用到稅務申報征收工作中,傳統的稅務征收制度比較落后,甚至還存在一些漏洞,不利于對一般納稅人進行規范合理的管理。
(三)對一般納稅人的稅務稽查問題對一般納稅人的稅務稽查包括日?;撕涂傮w稅務稽查,稅務稽查工作包括一般納稅人的各種增值稅事項。在稽查工作中,只有將各種稅務稽查交叉結合,才能對稅務征收形成有效的監督。但是在一些實際稅務稽查工作中,稽查手段比較單一,稽查職能的發揮有限。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對策分析
針對目前我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來進行解決以實現對一般納稅人的有效管理,具體對策如下:
(一)做好對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工作只有做好對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工作,才能形成準確清晰的納稅管理對象,促進稅務征收的實現。對納稅主體的認定需要對認定標準進行綜合全面的研究,通過對統一、規范的認定標準的確定,來實現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工作,對工業企業以及商業企業的認定區別對待,認定標準的制定以企業能否提供規范的納稅資料、企業的會計核算是否健全等方面指標為主,以企業的應稅銷售額為輔。同時,需要規范對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活動,對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和年審工作進行規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嚴格執行認定標準,對符合認定標準的企業進行規范登記,嚴格執行征稅標準,防止偷稅漏稅行為。
(二)改進稅務申報征收方式傳統的稅務申報征收方式不利于對一般納稅人進行管理,因此在現代化的增值稅稅務申報征收過程中,需要利用科技手段來進行。可以以計算機網絡和信息技術為依托,建立稅務申報信息系統,創新稅務申報征收方式,鼓勵企業的財務人員利用財務軟件來進行記賬工作,確保企業賬目的準確、完整。稅務申報工作可以通過網絡信息平臺來進行,為申報工作提供便利,提高申報效率,確保申報規范。同樣可以采用網絡平臺來進行稅務征收稅務繳納,縮短征收時間,實現稅務征收的時效性。
(三)做好稅務稽查工作稅務稽查工作可以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納稅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促使納稅人自覺按時按規定的繳納應繳稅款,保證稅收規范。同時,稅務稽查還可以檢查稅收過程中存在的漏洞,對偷稅漏稅行為進行嚴厲的查處和打擊,保證稅收管理的成效,維護我國的基本稅收制度,凈化稅收環境,減少國家的稅務損失,保障稅收收入。進行稅收稽查工作時,可以相應的建立一般納稅人納稅狀況評級機制,針對納稅人的納稅工作進行評級,豎立納稅人的納稅信譽,引導正確的企業納稅趨向。
三、結語
一、鞏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礎。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應是對多年征管改革的發展和完善,通過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級稅務機關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豐碩成果、鍛煉了大批的干部,所有這些都是推進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和寶貴財富,因此,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給予足夠的重視和保護,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減少浪費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連續性。推進征管改革,應以“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為根本,堅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鞏固、提高、豐富和完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實現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耙惑w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
2.加強信息交換。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
三、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對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當然,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也是有聯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打擊和防范稅收違法,防止稅收流失,維護稅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門的檢查主要是為防洪大堤做好基礎工作,做好維護和修補。二是征管部門的檢查往往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征管部門通過稅務檢查發現有重大偷稅、騙稅和其他嚴重稅收違法嫌疑的,通過選案及時傳遞給稽查部門,成為稽查部門的案件來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門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征管部門,征管部門據此加強征管,并確定征管部門稅務檢查的重點,以提高征管質量。因此,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不斷加強聯系和溝通,特別是在選定檢查對象后,要及時將檢查計劃連同待查納稅人清冊傳遞給對方。除必要的復查和舉報外,在一個年度內,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已查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再查;對稽查部門已查事項,征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查,實行一家檢查共同認賬,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一、凡在我縣范圍內開采石灰石、從事河道砂石開采的單位和個人均為繳納地稅、國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主管地稅和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未辦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與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到主管地稅和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必須到地稅機關和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依照本辦法自覺申報和繳納。
二、各采石場、小磚廠(窯)、河道砂石開采業主必須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設置賬薄,向稅務部門報送會計處理辦法和財務會計核算軟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會計核算,并依法向稅務機關按月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應繳的稅款。年底再由稅務機關根據賬簿反映的實際情況,統一進行納稅審查和結算。
三、凡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應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而不申請認定手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鑒于目前我縣采石場、小磚廠(窯)、河道砂石開采賬務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稅收和財務會計制度之規定真實準確地申報納稅的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征收。
(一)對采石場稅款計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采取開采單位和個人實際使用炸藥數量換算出石灰石開采量的方式,計算征收應納地方各稅和增值稅。
1、每公斤炸藥核定石灰石開采量為5噸。
2、每公斤炸藥換算核定預征地方各稅8元,其中資源稅7.5元、企業(個人)所得稅0.31元,城市維護建設稅0.1元、教育費附加0.06元、地方教育費附加0.03元。
3、每公斤炸藥換算核定預征增值稅2元。
合計核定每公斤炸藥換算預征地方各稅和增值稅共10元。年底由稅務部門進行審查結算,多退少補。
采石場稅收由稅務部門委托公安部門負責征管。為方便納稅人,由縣地稅局在辦稅服務在開設專門窗口統一辦理采石場地方各稅和國稅增值稅的征收事宜。
開采單位和個人賃公安部門已簽署的申請報告到縣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各項完(免)稅手續后,再到公安部門核發炸藥準購證明和準運證明,然后再到民爆公司領炸藥。
稅務、公安部門以及民爆公司均應建立臺帳,及時交換炸藥審批銷售信息。公安部門須于每月10日前將各單位和個人前一個月申請購買炸藥數量和實際購買數量及時提供給稅務部門。稅務、公安部門須于每月15日前將前一個月的申請購買炸藥數量、實際購買炸藥數量和稅收征收情況編表報送綜合治稅辦公室。綜合治稅辦公室每季對三個單位的臺帳進行檢查核對,如發現問題,嚴肅處理。
其他開采單位和個人購買炸藥用于其他用途的,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出具免稅證明。
其他礦石(石膏、鐵礦石等)的開采比照此辦法執行。稅務部門每半年按相應的稅收政策審查結算,多退少補。
(二)對小磚廠(窯)稅款計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納稅人賬證健全,能夠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的,實行查賬征收。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稅款: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依據磚窯的設計產能和生產磚坯耗用的電能進行核定。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稅款的,按以下程序核定其應納稅額。
1、納稅人自報。納稅人應當在辦理稅務登記后5天內,以書面形式將磚窯的基本情況,包括磚產品類型、窯型、磚銷售價格等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實地調查。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納稅人磚窯基本情況的書面報告后5天內,安排2名以上的稅務人員對納稅人的磚窯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納稅人申報的有關情況是否真實,并簽署審核意見。
3、定額核定。稅收管理員應根據納稅人自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實地調查情況,針對不同類型的磚廠(窯)采用不同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1)對煤矸石磚廠,按以下方法計算核定其應納增值稅額:
月實際產量=設計產量×60%÷12
月銷售數量=實際產量×60%
月銷售額=銷售數量×計稅銷售單價
月核定增值稅=銷售額×征收率
地稅征收的稅種及標準如下:
①個人所得稅=銷售額×2%
②資源稅:煤矸石資源稅2.5元/噸,粘土資源稅0.5元/噸,納稅人應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稅礦產品的移送使用數量和銷售數量,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核定征收煤矸石磚資源稅3.5元/千塊。
③城建稅=增值稅×5%
④教育費附加=增值稅×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資金=銷售額×60/萬
(2)對粘土紅磚廠,按以下方法計算核定其應納增值稅額:
根據新化縣國稅局稽查局2006年對紅磚廠的專項檢查取得的平均數據核定,即1度電可生產銷售紅磚44塊。
月銷售數量=月耗用量(度)×44塊
月銷售額=銷售數量×計稅銷售單價
月核定增值稅=銷售額×征收率
地稅征收的稅種及標準如下:
①個所得稅=銷售額×2%
②資源稅:1.3元/千塊
③城建稅=增值稅×5%
④教育費附加=增值稅×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資金=銷售額×60/萬
計稅銷售單價參照建材協會的價格核定。
磚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以致影響原核定應納稅額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調整定額,經稅收管理員調查核實,逐級報縣局主管領導審批后,從下達《核定定額調整通知書》的次月起執行。
以耗電量測算核定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須同時報送供電部門開具的電費發票復印件;稅收管理員應不定期到供電部門核實企業的實際用電情況,以確定其申報的用電量是否真實可靠。
以耗電量測算核定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同時進行其他生產項目和非生產項目的用電,必須分別加裝電表核算用電量;納稅人自行發電的必須安裝質量合格的電表,并于安裝完畢使用前3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對電表進行鉛封。
納稅人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河道砂石開采稅款計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屬于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選擇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達到建賬戶要求的個體經營戶,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賬簿,如實反映相關經營情況,按時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查賬征收。
對賬簿不健全、生產規模較小的納稅人一律實行核定征收。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按以下辦法核定:
按照河道辦采砂權競拍實際拍賣價款、成本費用加合理利潤測算各戶的產砂量及銷售額,核定應納增值稅。
地稅征收的稅種及標準如下:
河砂:1、資源稅0.5元/噸;2、個人所得稅0.8元/噸;3、城建稅0.06元/噸;4、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0.04元/噸。
以上合計綜合征收標準為1.4元/噸。
卵石:1、資源稅0.5元/噸;2、個人所得稅0.2元/噸。
以上合計綜合征收標準為0.7元/噸。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工商、國土、海事、水利、河道辦等有關部門的配合與協調,建立定期信息交換制度,及時了解征管信息。
四、法律責任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為納稅人非法提供證明、改變用途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
2、不按審批購買的炸藥數量繳納稅款,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
3、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