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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比較分析;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7-0101-02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內涵
金融監管體制是政府有關當局采取系統的機構設定、職權授予、法規制定、協調體制及制度安排等途徑與措施,對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地規避金融風險并有效降低金融危機所引致的損失。金融監管體制“具體包括金融監管的機構設置,組織結構和監管對象以及對監管結果進行監測”[1]。實施金融監管最根本的目標就在于維護國家或地區金融安全與穩定,為當地經濟的發展繁榮提供良好的金融環境。世界各國或地區采取的金融監管體制各不相同,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分業金融監管體制、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以及介于前兩者之間的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
分業金融監管體制就是政府有關當局分別設置不同類型的監管機構,對金融行業分別進行監督管理。政府有關當局會設置銀行業監管機構、證券業監管機構以及保險業監管機構這三大類型的監管機構,分別只對本機構所涉及的監管領域加以監督管理。混業金融監管體制就是政府有關當局只設立一種金融監管機構,該金融監管機構擁有監管金融領域的全部權力,通過該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該機構對有關的金融監管領域也要承擔全部責任與義務。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是介于分業金融監管體制和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之間的監管體制,它既有明確的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機構,也有明確的機構對各種監管行為加以溝通與協調,該體制總體上兼顧了分業與混業監管的主要特點。
二、金融監管體制的比較分析
1.監督管理成本的比較。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主要類別的金融行業都單獨設置了監管部門,這必然增加了大量的人力資源成本和管理費用支出,而且監管部門之間沒有信息共享機制,這也會造成搜集信息所花費的時間與費用成本,這種體制造成了實質上的規模不經濟;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一個統一的部門對所有的金融領域進行監管,工作人員一般都會肩負起金融領域內跨行業的監管職責,這顯然降低了人力資源成本,而且在部門內各金融領域的信息都可以隨時調取,這種體制在總體上而言形成了規模經濟的模式;在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由于并不存在完全標準化的組織形態,這種體制究竟是規模經濟還是規模不經濟要視其更靠近前兩種體制的哪一種。
2.工作實踐效率的比較。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各種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由于專業化理論及實踐水平較高,在處理日常監管事務時工作效率會較高,而且從政府考評管理角度出發,各監管機構之間形成了一種實際上的競爭關系,但是這種體制很可能會造成重復監管與監管漏洞并存的情況;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以較少的工作人員來完成全部金融領域監管的方式確實使單位人員工作效率大大提升,但是如果在金融監管任務繁重以及高強度的壓力條件下長期工作,必將降低工作人員的監管效率,此外,混業金融監管體制由于監管機構職能的全面性以及信息的暢通性,會減少重復監管與監管漏洞的存在;在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如果明確的行業監管機構和協調機構能夠各負其責,那么這種體制將比以上兩種體制更加富有工作效率。
3.責任義務承擔的比較。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每類主要金融行業都有相應的機構進行監管,無論是銀行行業、證券行業還是保險行業存在問題,都有對應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哪一個金融行業出現重大紕漏都可以向其監管部門進行問責;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即使金融監管部門的下屬執行機構權責有明確劃分,但由于金融領域經營的復雜化以及跨行業化,很容易造成相關部門對責任承擔的推諉;在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行業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容易形成對責任互相推諉的情況,如果協調機構權威性較高,就會在最終責任裁定方面擁有話語權,但是若協調機構僅僅起到溝通橋梁的作用,監管機構之間的這種避責行為就將難以減少。
4.適應金融發展的比較。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各類金融監管機構專門負責該行業金融監管工作,長期發展下去會形成一種僵化的體制慣性,不能促進金融衍生產品及工具創新和跨行業的金融合作,甚至會由于不同部門之間利益協調的不均衡對金融行業的進一步發展起到阻礙作用;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由于該體制內部的綜合性與協調性,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適應對金融創新和不同領域金融合作的監管工作,避免對新生金融事務監管出現漏洞的可能性,能夠有效地適應金融的發展;在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行業監管機構會出現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不適應金融發展的問題,但若協調機構能夠及時采取措施使各行業監管機構之間進行協調與溝通,那么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金融發展。
三、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歷程及問題
1.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進程。作為中國法定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自建國以來一直承擔著執行貨幣政策,履行商業銀行職能以及監管金融行業的多重責任。這種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監管體制僵化和執法舉措行政化等問題,不利于金融創新的發展,但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這種體制對推動中國國家金融安全具有積極作用。
改革開放后,商業銀行、證券和保險公司紛紛建立并迅速發展,外資金融機構也嘗試在中國境內設置辦事處或有限制地開展金融業務,加入WTO以后,外資金融機構可在更廣闊的地域范圍和經營領域與內資金融機構展開競爭,國內原有的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勢在必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的先后成立,使得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正式構建完成。中國人民銀行履行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以及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而三大監委會則分別履行對有關金融行業監管的職能,這種“一行三會”體制是典型的分業金融監管體制。
2.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當前存在的問題。首先,該體制已經較難適應當今金融領域發展。“由于部分企業集團公司控股下的銀行、信托、證券、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往來,資金和業務往來已沖破了分業經營的限制,形成了混業經營的事實,使得分業監管體制的缺陷日益顯現。” [2]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信息技術的進步,金融衍生品創新和跨行業跨領域的金融合作也迅速開展,中國分業金融監管體制很難有效針對金融行業出現的新問題、新舉措和新方法采取及時的監管應對措施,很容易留下監管漏洞與空白,使得該體制應對現實金融領域發展變化的柔韌度不夠。此外,中國雖然與世界其他各國金融監管機構有廣泛的交流,但是實質性的跨國跨洲監管合作卻沒有開展。其次,該體制行政監督管理理念依然較強。中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都是直屬于國務院的正部級機構,各省或各地區的下級監管機構的行政級別依次降低,這種體制行政色彩濃郁,可能會滋長作風與習氣,而恰恰會大大降低監管機構高效地開展工作。而且,各級金融監管機構和當地政府之間雖無形式上的往來,但是卻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這很容易導致有關監管機構出現權力尋租的可能性。最后,該體制工作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中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毫無疑問地匯聚了中國大批熟知金融領域操作流程、行業規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專業人才,但是隨著中國金融業自身的創新發展以及全球金融資本開始向中國大量地涌入,各種紛繁復雜的金融創新工具以及經營理念紛紛涌現。如果現有監管工作人員不能夠及時學習以應對新情況新問題,那么監管機構將難以做到有效監管。
四、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建議
1.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漸進式的改革。從短期來看,中國需要加強央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四大主體之間的工作溝通與信息交流,形成正式的協調機制,并設置特定機構全權負責“一行三會”之間定期的交流溝通安排。從中長期來看,中國的監管體制需要向混業金融監管體制轉變,加大對金融混業經營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團和金融創新的監管力度。當然,中國監管體制改革的模式選擇并非非此即彼,中國要在立足國情的前提下,汲取各類監管體制的優點,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體制。
2.加強對金融監管機構本身的監督。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對有關金融經營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一旦監管機構自身出現了權力尋租或等嚴重問題,就會對國家金融安全造成非常重大的威脅。因此,對金融監管機構“還應該建立起有效的權利制衡和約束機制,防止權力的過度集中和過度分散”[3]。可以嘗試多種途徑來加強對金融監管機構本身的監督,比如可以賦予現有監管機構內部紀律檢查部門以更廣泛的監督權,也可以專門設置由非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獨立于監管機構之外的監管機構監督委員會,還可以充分調動輿論媒體的監督積極性。
3.積極培養高素質的監管工作人才。金融經營業務愈加復雜化與跨行業化,對金融監管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業務素質要求。監管機構要通過在崗學習培訓、不斷吸納大批的高素質人才以及不同部門之間輪崗交流等多種形式來提高監管機構的人力資源素質。中國金融監管機構特別要注意招聘那些有著豐富金融行業工作經驗的人才,這樣在開展具體監管工作時能夠更加具有針對性,效率更高。
4.擴大與國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經濟全球化已經使得許多金融控股集團的金融業務涉及到多個國家和地區,這無形中給金融監管機構加大了信息收集和打擊金融犯罪的難度。因此,中國要繼續擴大與世界各國和地區的交流范圍,深化金融領域的合作,特別是要加強金融信息互換和跨國監管的協調。此外,中國還要積極參加有關國際金融監管的國際組織,爭取在國際金融監管領域擁有更多的話語權。
參考文獻:
[1]宋丹,費怡.金融監管體制國際比較及其對中國的現實意義[J].技術與市場,2007,(8):48-49.
金融監管作為對金融業風險的外部監督與管理,隨著金融全球化、網絡化及金融自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步伐加快以及金融風險的暴露日益受到重視。然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與方法在金融全球化、網絡化、自由化浪潮下,面臨巨大的挑戰,亟待創造性的革新。
一、我國金融監管所面臨的問題
隨著國際經濟、金融一體化的發展和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金融業將面臨著更大的考驗,金融監管所肩負的責任更加艱巨,維護金融穩定發展的難度將進一步增加。而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已經逐漸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面臨的問題也日益增多。
1. 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動全球一體化趨勢不斷強化的推動下,混業經營將成為國際上各國金融業經營發展的基本模式。而我國目前仍然實行分業經營的模式,但是包括中國國際信托公司等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往往不能實現監管信息的共享,不能在監管制度上達成有效的配合,很容易產生新的金融風險。
2. 各金融監管部門自成系統,缺乏配合。我國目前分業監管體制的目的是實現監管的專業化分工,提高監管效率。2000年9月初,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雖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然而,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銀行、證券、保險相互業務的發展,金融機構業務日益走向綜合化。這種分業監管體制容易造成某些領域的監管真空,也容易由于監管責任不明確而造成重復監管,提高了監管的成本。
3. 監管手段單一。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通常由五類機構對整個金融市場行使監督職能,分別是董事會、中介機構、媒體、行政監管、司法訴訟。越靠前面的機構所起的作用越直接、糾錯效果越好,成本也越低;越靠后,最后補救性質也越強。因此,行政監管屬于外部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的監管手段,而我國目前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獨立性差,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的機制并不完善,造成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依賴于金融當局的外部監管,監管的效率比較低。而且我國金融監管主要以現場監管為主,哪里出現了問題就到哪里監管,實質是事后監管,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意識。
二、金融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分析
在金融監管模式中有四種模式:美國模式、德國模式、英國模式、日本模式。美國模式可以稱為“雙線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對銀行有監管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聯邦制國家因地方權力較大往往采用這種監管模式。德國、英國模式基本可以劃為“單線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其優點是,有利于金融體系的集中統一和監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和配合。從德國、英國的實踐來看,人們習慣和贊成各權力機構相互制約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門之間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個不善于合作與法制不健全的國家里,這種體制難以有效運行。而且,這種體制也面臨同雙線多頭管理體制類似的問題,如機構重疊、重復監管等。雖然德國和英國同劃為“單線多頭金融監管體制”,但是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相比,更加強調其銀行監管局、證券監管局和保險監管局之間既要相互協作而且還要保持各自的獨立。而日本的金融監管事務完全由金融廳負責,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劃為“集中單一金融監管模式”,其優點: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規統一,金融機構不容易鉆監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責任弊端,為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但是,這種體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門養成官僚化作風,滋生腐敗現象。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建議
(一)我國的混業監管模式的選擇
通過國外模式的分析比較,我認為德國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混合模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相互獨立,各部門對自己的職能范圍較為明確,有利于各部門進行專業化管理。同時各部門之間可以形成一定的競爭,從而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其次,由于三個監管部門統一在一個監管當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能夠同時對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從而避免出現監管的真空和重疊,同時也有利于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在各部門之間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再次,我國金融混業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團,具有“集團混業、個人分業”的特點,而德國模式下的監管機構設置與這種金融機構設置相對應,因此其監管效果會更好。最后,這種混業監管模式的建立是將我國現有的三個監管委員會進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設立或撤銷機構,既能減少現行體制下機構和功能重復設置導致的資源浪費,又使得改革的社會成本最低。
具體對我國來說,首先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一個分部,專門負責處理全國金融監管事務,并從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抽調人員和資源設立一個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受人民銀行管轄。其主要職能是:三個監管委員會收集的各種信息和數據匯集到協調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整理和分析,建立相應的金融信息數據庫,結果由三個監管委員會共享,并且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委的數據庫進行實時的交流和互換;協調委員會沒有監管權力,僅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并由協調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為了節約成本,可以成立協調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日常協調。
(二)建立適合我國混業監管模式的途徑
1. 對現行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改,確立混業經營的合法地位,為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并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針對現行的混業經營的機構和方式,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監管機構有法可依。
2. 轉變監管理念,加快監管創新。一是要調整監管目標,二是將監管重心轉移到新業務、新品種的監管上來;三是監管手段要創新,改變目前金融監管“救火隊”的現狀,實現專業化的監管;四是加強金融立法的創新,一方面對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另一方面,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
3. 注重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和選拔。在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和尊重監管的專業性。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相當復雜,是最體現技術性與專業性的領域。金融監管專業化是必然選擇,其運作離不開強大的專家體系。因此,選拔專業監管者必須極度看重專業能力。在機構、人員設置上摒棄“官本位”。
4. 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由于金融業的高風險性,出現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兩種制度的存在,才能將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發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5. 監管部門實現非現場檢查與現場檢查的有機結合。為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充分發揮預防、控制和化解風險的功能,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也應由過去粗放式監管向風險目標監管轉變,必須使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成為有機的整體。必須建立統一、科學、規范化的非現場監測體系、法律體系和風險監控指標;必須建立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的會計報告制度;必須充分利用計算機等先進工具,發揮其網絡監測作用;必須盡快實現由事后發現和化解風險向事前預警和預防風險轉化,必須健全非現場監測評級與信息披露制度,實現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的協調一致,真正使非現場監測成為現場檢查的目標導向,現場檢查成為非現場監測的基本依據,最后形成統一的監管結論,采取統一的監管行動。
6. 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在金融全球化條件下,為了有效監管本國金融機構的境外業務以及外國金融機構在本國的金融業務,進一步加強跨國金融監管的交流與合作已經變得越來越迫切和越來越重要。因此,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與相關國家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保持經常性的聯系與磋商,進行廣泛的監管信息交流,在全面了解、認真學習、研究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國際認可水平,實現我國金融監管與國際慣例接軌,達到在國際范圍內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楊文云,論中國金融全球化區域化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的協調,《國際金融研究》.
[2]劉國玲、黃國鈺,從國際金融監管模式談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北方經貿》.
[論文摘要] 本文從西方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經典理論出發,結合國內金融監管工作實踐,對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其對策進行深入的探討。
金融監管作為對金融運行過程進行控制管理的一種行政行為,在金融業發展各階段發揮了強有力的監督保證作用。美國次貸危機對全球的金融監管體系有效性提出了嚴重的質疑,為此,黨的十七大對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關鍵在于要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本文擬結合國內外對此問題的研究現狀和監管工作實踐,就此問題作一探討。
一、西方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理論評析
1.從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角度論述監管的有效性,關注的焦點在于金融監管能否有效化解銀行破產倒閉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學說包括金融脆弱說、公眾利益說。金融脆弱說認為由于資產和負債的流動性難以匹配、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個體理性和集體理性的沖突,銀行業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因而需要對銀行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公眾利益說認為銀行業是一個特殊的高風險行業,銀行破產的社會成本明顯地高于銀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損于整個社會的利益,所以需要政府監管來防止這種負外部性進一步向社會溢出。
2.金融監管無效的深層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觀點有監管俘獲說、監管尋租說、監管供求說、監管成本說、監管辯證法等。監管辯證法從博弈論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互動關系。Kane的監管辯證法告訴我們,金融監管不是靜態行為,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金融監管度的設計必須根據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而相應改變,否則,要么以延遲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的發展為代價,要么以犧牲金融穩定為代價。
3.從制度安排論及監管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實施手段與評價體系。理論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運用委托理論分析提高監管有效性的途徑,以及建立各項銀行監管政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說,有效的金融監管就是要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監管中各利益主體的風險控制的目標和努力方向達成一致,實現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激勵相容,即社會公眾、國家、監管機構、金融機構的目標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將金融風險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體系穩定,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經典理論的評述及制約我國監管有效性的機理分析
1.西方經典理論的評述。上述研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并沒有清晰的界定監管的有效性,監管有效性所包含的要素及評價標準。監管俘獲理論、監管尋租理論、監管供求理論等否認金融監管的理論,對金融監管存在的各種弊端提出了尖銳的批評,金融監管的確存在缺陷,但由于根本上否定金融監管制度,已被金融監管的實踐所否定。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金融業都是受政府監管最嚴的經濟部門之一。金融脆弱說和公共利益說從反面論證了實行金融監管的目的,不實行金融監管有可能導致一國經濟金融的巨大損失甚至是災難性的后果,不論其成本多高都必須實施金融監管。但是金融脆弱說和公共利益說并沒有證明,實行金融監管就一定能達成監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災難性后果,不實行監管就一定導致災難后果。
2.制約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原因探討。首先,從外部環境方面來看,宏觀經濟運行和經濟結構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體系存在缺陷;信用環境需要改善;市場約束機制不強;金融監管體制及監管機制不協調等。其次,從內部原因來看,我國金融監管法規的科學性和操作性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手段之間結合不夠;以產權制度、財政救濟及最后貸款人等為主要內容的金融安全網和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使金融機構并不完全承擔因投機失敗所造成的損失,卻可以獨享投機成功帶來的豐厚回報,造成風險制造者與風險承擔者的不對應,這種不對應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造成了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行為,產生了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轉嫁激勵和不穩定。
三、提升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策略分析
1.建立監管有效性的評價標準。監管有效性是監管當局通過監管措施實現監管目標的效果,只有建立監管有效性評價標準,才能科學考量監管效果,研究提高監管有效性措施才有針對性和可比性。在設計監管有效性標準時要考慮三個因素,一是要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全面、科學評價監管效果;二是緊緊圍繞法律授權監管機構需要達到的監管目標;三是盡量從定量的角度確立檢驗監管有效性的要素。
2.進一步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能。如何科學合理界定監管機構的職能是研究提高監管有效性中的重大問題,“越位”、“缺位”和“錯位”會嚴重影響監管的有效性。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主要是行使市場監管職能,因此應將主要職能放在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上,以此作為檢驗監管效果的主要標準。
3.進一步樹立法治監管理念。法治監管是提高監管效果的根本舉措,這與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的功能分不開的。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權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開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規范、強制作用,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減少監管的隨機性和行政指令,確保市場各方形成比較穩定的預期。
4、進一步提高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監管機構的專業性決定了監管人員的專業性,這是確保監管當局能有效履行監管職責的關鍵。建立監管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明確監管人員任職條件,確保從源頭上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只有具備一定的資格才能從事金融監管工作。
參考文獻:
[1]張強汪東山: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金融理論與實踐,2004年第4期
關鍵詞 金融監管 混業經營 統一監管 途徑
我國加入WTO后,金融對外開放的步伐明顯加快,國際金融環境的變化,使我國金融機構對混業經營需求日益增強,政府對分業經營的限制開始松動,開始嘗試逐步向混業經營模式轉變或為混業經營預留空間。混業經營已呈不可阻擋的趨勢。這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金融監管何去何從?
1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現狀與問題
1.1 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模式。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標志著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托公司,并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1984~1993年,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特征十分突出。20世紀90年代,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增加,以及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迅速發展,1992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進一步把對證券、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剝離出來;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其中,銀監會主要負責銀行業的監管,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和十大股份制銀行,以及規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機構;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證監會負責證券業的監管;人民銀行則負責貨幣政策制定。2004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公布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明確指出三家監管機構建立“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備忘錄》還提出,可以邀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其它相關部委參加“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備忘錄》的公布標志著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的正式建立,并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備忘錄》中提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仍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按其主要業務的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子公司和各職能部門,按業務性質實行分業監管。
1.2 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
(1)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動的一致性。由于“三會”彼此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各監管者可能對本部門的市場情況考慮的較多,而對相關市場則不太關心。盡管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更多地表現為部門之間利益的均衡和協調,信息溝通和協同監管仍比較有限。
(2)可能產生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當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越來越廣、涉及多個金融市場時,分業監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機構雖在不同的金融市場上經營,但卻面對不同的監管者,缺少統一金融監管的約束,故在決策時缺乏全局利益考慮,容易滋生局部市場投機行為。因此,綜合經營趨勢與分業監管的不匹配可能產生一些跨市場的金融風險。
(3)致使金融創新乏力。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由于各個監管者都選擇直接管制的監管方式,對所監管范圍內的市場風險過于謹慎,對所有創新產品進行合規性審查,強制金融機構執行其規定的資本要求,從而增加了金融監管的社會成本;而金融機構創新產品研發成本居高不下,同時又需要背負沉重的創新產品審查成本,則抑制了金融創新的動力。
2 金融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分析
2.1 美國模式
在混業經營前提下,美國仍然采用分業監管模式,既沒有合并各監管機構成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也沒有設立專門針對混業經營的監管部門。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國仍然采取機構監管的方式,集團下屬的銀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聯邦或州)主要銀行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為了從總體上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督,《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規定,美聯儲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者”,從整體上評估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對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同時,該法案規定當各具體業務的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監管措施不當時,可優先執行各監管機構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在協調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聯儲、證券管理機構與保險管理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相互提供關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屬子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和經營信息。美聯儲在履行監管職責時,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盡可能采用其功能監管部門的檢查結果,以免形成重復監管。
2.2 德國模式
德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是大家公認的,這自然也與它的金融監管制度有關。德國實行的是全能銀行制度,即商業銀行不僅可以從事包括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在內的所有金融業務,而且可以向產業、商業大量投資,成為企業的大股東,具有業務多樣化和一站式服務的特點。德國的全能銀行能夠滲透到金融、產業、商業等各個領域,在國民經濟中起著主導作用。為了減少和控制風險,德國政府對全能銀行的經營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規定銀行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對債務負責的資本總額;代客戶出售證券可以賣給銀行自己,但價格不得低于官價;代客戶買入證券可以收購銀行自有的證券,但價格不得高于官價等。德國雖然實行全能銀行制度,但仍實行分業監管。德國的聯邦金融監管司下有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局,獨立運作,分業監管。德國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是《聯邦銀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聯邦銀行法》目的在于保障銀行業的穩定性和債權人的利益,它規定了聯邦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權力。《信用制度法》規定了從事信用活動的金融機構,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監管。根據規定,德國的金融監管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即聯邦金融監管局和德國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是德國聯邦金融業監督的主要機構。德國聯邦銀行是德國的中央銀行。由于聯邦金融監管局沒有次級機構,具體的金融監管工作由聯邦銀行的分支機構代為執行,執行效果反饋給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金融監管局和聯邦銀行的職能界定為:主管權屬于聯邦金融監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規定和決策時,聯邦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和聯邦銀行協商并取得一致;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2.3 英國模式
英國的混業經營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團模式。英國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多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而證券、保險等業務則通過子公司來經營。同時,英國的金融控股集團內部有較嚴格的防火墻制度,以防止各業務的風險在集團內部擴散。英國的監管體系已由分業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1998年,英國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監管機構,建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由其統一實施對金融機構的監管。2000年又頒布了《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從而實現了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轉變。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規定,正式行使其對金融業的監管權力和職責,直接負責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FSA也獲得了一些其前任監管機構所沒有的監管權力,例如關于消除市場扭曲或濫用、促進社會公眾對金融系統的理解和減少金融犯罪等。
2.4 日本模式
日本戰后5O多年的金融監管體制一直是一種行政指導型的管制。大藏省負責全國的財政與金融事務,把持對包括日本銀行在內的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督權,大藏省下設銀行局、證券局和國際金融局。銀行局對日本銀行、其他政府金融機構以及各類民間金融機構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證券局對證券企業財務進行審查和監督。國際金融局負責有關國際資本交易事務以及利用外資的政策制定與實施。這種監管體制的行政色彩十分濃厚,大藏省在監管中經常運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機構進行干預。1997年,日本政府進行了金融改革,取消了原來對銀行、證券、信托子公司的業務限制,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混業經營。同年6月,日本頒布了《金融監督廳設置法》,成立了金融監督廳,專司金融監管職能,證券委也從大藏省劃歸金融監督廳管轄。1998年末,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員會,與大藏省平級,金融監督廳直屬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監管權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監督廳更名為金融廳,擁有原大藏省檢查、監督和審批備案的全部職能。2001年,大藏省改名為財務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監管的職能也分別歸屬給財務省和金融廳。金融廳成為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從而形成了日本單一化的混業金融監管體制。
比較以上四種模式,美國模式可以稱為“雙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對銀行有監管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聯邦制國家因地方權力較大往往采用這種監管模式。德國、英國模式基本可以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其優點是,有利于金融體系的集中統一和監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和配合。從德國、英國的實踐來看,人們習慣和贊成各權力機構相互制約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門之間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個不善于合作與法制不健全的國家里,這種體制難以有效運行。而且,這種體制也面臨同雙元多頭管理體制類似的問題,如機構重疊、重復監管等。雖然德國和英國同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但是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相比,更加強調其銀行監管局、證券監管局和保險監管局之間既要相互協作而且還要保持各自的獨立。而日本的金融監管事務完全由金融廳負責,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劃為“集中單一金融監管模式”,其優點: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規統一,金融機構不容易鉆監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責任弊端,為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但是,這種體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門養成官僚化作風,滋生腐敗現象。
3 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建議
3.1 我國的混業監管的模式選擇
通過國外模式的分析比較,筆者認為德國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混合模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相互獨立,各部門對自己的職能范圍較為明確,有利于各部門進行專業化管理。同時各部門之間可以形成一定的競爭,從而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其次,由于三個監管部門統一在一個監管當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夠同時對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從而避免出現監管的真空和重疊,同時也有利于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在各部門之間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再次,我國金融混業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團,具有“集團混業、個人分業”的特點,而德國模式下的監管機構設置與這種金融機構設置相對應,因此其監管效果會更好。最后,這種混業監管模式的建立是將我國現有的三個監管委員會進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設立或撤銷機構,既能減少現行體制下機構和功能重復設置導致的資源浪費,又使得改革的社會成本最低。
具體對我國來說,首先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一個分部,專門負責處理全國金融監管事務,并從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抽調人員和資源設立一個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受人民銀行管轄。其主要職能是:三個監管委員會收集的各種信息和數據匯集到協調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整理和分析,建立相應的金融信息數據庫,結果由三個監管委員會共享,并且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委的數據庫進行實時的交流和互換;協調委員會沒有監管權力,僅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并由協調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為了節約成本,可以成立協調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日常協調。
3.2 建立適合我國混業監管模式的途徑
(1)對現行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改,確立混業經營的合法地位,為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并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針對現行的混業經營的機構和方式,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監管機構有法可依。
(2)構建適應《新巴塞爾協議》的銀行業風險監管框架。盡管巴塞爾委員會并不具備任何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也并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原則影響到全球主要國家的跨國銀行,因而這些原則在事實上成為許多國際性銀行遵守的共同原則。中國作為國際清算成員國,尤其是加入WTO后,隨著外資銀行的大量涌入,金融全球化、一體化的步伐加快。在新的形勢下,我國必須按照《新協議》的要求,針對《新協議》的原則和監管框架及時采取措施,以適應國際銀行業監管發展的需要。
(3)轉變監管理念,加快監管創新。一是要調整監管目標,二是將監管重心轉移到新業務、新品種的監管上來;三是監管手段要創新,改變目前金融監管“救火隊”的現狀,實現專業化的監管;四是加強金融立法的創新,一方面對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另一方面,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
(4)注重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和選拔。在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和尊重監管的專業性。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相當復雜,是最體現技術性與專業性的領域。金融監管專業化是必然選擇,其運作離不開強大的專家體系。因此,選拔專業監管者必須極度看重專業能力。在機構、人員設置上摒棄“官本位”。
(5)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由于金融業的高風險性,出現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護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兩種制度的存在,才能將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發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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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者對金融監管的研究必須更深入地進入宏觀經濟領域并與之產生更緊密的聯系。2008年金融危機后,人們認識到單個金融主體安全和穩定不足以確保整個金融系統穩定,諸多國家確立了以貨幣政策制定機構為主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并強化其監管職能。針對系統性風險的宏觀審慎監管與貨幣政策協同問題正在成為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1.金融監管的貨幣維度。金融監管制度在預防、刺破或緩和資產價格泡沫方面是有成效的。比如經濟學家在實驗中發現,在實驗性資產市場中,對投資者進行信貸限制可以緩和泡沫的嚴重程度。更準確地說,當實驗性市場中的經驗交易者可以借用基金來購買股票時,泡沫的級別顯著地變大了。能夠用信貸進行投資使得資產價格比基本價值高出很多。這些實驗證明了限制信貸對緩和泡沫嚴重性有效果。因此這些經濟學家們在闡釋資產價格泡沫時,將限制投資者信貸的監管方式列為最有希望的政策工具。研究貨幣政策影響的宏觀經濟學家描述,更高的利率可以對付資產市場的通脹。資產市場上任何特定通脹的發作是否都構成泡沫?盡管對這個問題爭論已久,但如果泡沫形成,用緊縮性的貨幣政策可以對付它們,這一點在宏觀經濟學家中已取得廣泛一致。
此外,在金融監管中,增加金融機構杠桿和金融工具貨幣化都會導致貨幣擴張。加大貨幣有效供應至少可以從兩方面進行。第一,貨幣供應會在下述情況下擴張:當金融機構持有更低的準備金或增加其有效的杠桿效應――也就是說,出借更多的錢或收取更少的資本金,來支持他們的投資。金融機構的杠桿效應能夠增加貨幣有效供應的能力,使金融機構的杠桿效應有著貨幣性影響。當杠桿效應增大時,它可以引起資產價格膨脹,引發泡沫。在增加貨幣有效供應的第二個方法之中,金融監管也扮演了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即賦予新的金融工具以“貨幣”的經濟特征。通過給予金融工具某些監管偏好,政策制定者可以使金融工具或多或少地實現貨幣的功能。
2.整合宏觀經濟政策和金融監管法制。不管是貨幣政策還是金融監管都是宏觀經濟學的有機組成部分。貨幣政策與資產價格、杠桿率、金融機構風險承擔行為以及促進金融穩定都有關聯。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強調對系統性風險的關注,并建立了相關的管理體系和程序,即所謂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在該法案中,成立了新的金融穩定委員會,主要職責在于識別和防范系統性風險。在此框架下,現有的貨幣監理屬和儲蓄機構監理屬合并,以監管全國性銀行機構;由美聯儲負責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和一些地方銀行;同時保留聯邦儲蓄保險公司的監管職能。在事前預防方面,該法案建立了新的系統性風險監管框架,將所有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銀行機構納入美聯儲的監管之下,并對金融機構規模和業務范圍進行了一定的直接限制,即所謂的“沃爾克法則”。從美國法案看, 貨幣政策制定部門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承擔更多的系統性風險監控職能, 這將可能成為一個全球趨勢, 因此有必要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關系重新進行探討。
從后金融危機時代各國制度變遷過程來看, 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的緊密結合成為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手段。無論是貨幣政策制定部門身兼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兩項職能, 還是獨立行使貨幣政策職能, 都十分注重發揮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協同效應。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在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下,貨幣政策制定機構均被賦予宏觀審慎監管權。在英國, 英格蘭銀行內設金融政策委員會, 負責宏觀審慎分析與政策出臺,英格蘭銀行行長擔任委員會主席。在美國,美聯儲將所有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納入監管范圍,并受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委托,制定更嚴格的信息披露、資本和流動性要求,適用于給金融體系帶來風險的所有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歐洲中央銀行體系與監管體系雖然復雜,但歐洲央行一直支持成員國的中央銀行擁有監管權。
在金融監管法制中必須高度重視整合宏觀經濟政策。加強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配合的途徑主要有:(1)用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中央銀行和各監管機構的責、權、利以及相互合作的原則和方法,加強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之間的配合,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2)建立中央銀行和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是加強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配合的核心和關鍵。(3)監管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銀行建立和完善危機預警和處理機制。
中國應謹慎面對金融業“大部制”
2016年3月31日,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發改委《關于2016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改革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制,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制定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實現金融風險監管全覆蓋。這表明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已提上議事日程,并初步形成幾種主要改革方案。方案一:“委員會+一行三會”。方案二:“央行+金融監管委員會”。方案三:“央行+行為監管局”。方案四:“央行+審慎監管局+行為監管局”。
無論采用哪種方案,中國政府都有可能設立一個超級金融監管機構。通過實地考察資本市場統合法制國家,筆者認為中國應謹慎面對金融業“大部制”。金融業統合監管模式盡管順應了金融業綜合化經營的需要,克服了原來分業金融監管模式無法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一體化保護的不足;同時統合監管模式可以減少摩擦成本,降低了監管成本和信息的采集成本,改善信息質量,獲得規模效益。從現實的數據來看,1999-2000年間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的預算要比前兩年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預算少。同時也可以減少多重監管制度對金融創新的阻礙并彌補因分業監管所造成的監管真空,從而提高監管效率和金融業整體競爭力。
但是,金融業統合監管模式還有其他一些弊端。第一,權力過于集中,易滋生權力濫用。雖然統合監管模式具有規模效益,能降低監管成本,但是,一個機關集整個金融市場的監管大權于一身,恐有權力過大之虞。第二,雖然統一監管機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責任推諉的問題,但同時產生了名譽牽連的問題,即其內部某一個監管部門出現的問題都會影響到監管機關的整體聲譽,從而連累其他部門的監管聲譽。第三,統一監管機關的監管范圍非常廣泛,監管事務繁多,可能導致其高級管理層不堪重負,從而降低監管效率。第四,統合監管模式仍然保留了傳統的行業分類,即內部分別設置了監管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不同部門。因此,統一監管機構實際上只是將多個金融行業監管者置于一個共同的管理體制下,從而增強他們之間的合作和協調而已,而沒有真正建立一個針對大型金融集團進行整體風險監管的新型機制。第五,統合監管模式容易導致因價值目標判斷的不同,不同監管部門處理同一事件,有時會得到不同的監管結果,影響監管權威,增加不確定性。
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不是一勞永逸的,沒有單一的金融監管模式適合于同一時期的所有國家或同一國家的所有時期。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及相應的金融法制變革是一個動態過程。此外,現有金融監管模式也忽略許多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國家的金融監管探索。這與中國目前所處的新興加轉軌的歷史階段存在一定差異。這客觀上要求在實現與國際規則接軌的同時,必須發展和中國轉型經濟國情相結合的新型金融監管理論,從而正確引導中國金融法制的構建。如何完善中國金融監管體制并創建資本市場金融立法的新模式,是目前中國不可回避的嚴峻課題。
中國在引入外部新監管架構和規則時,其面臨的多重困境常常被漠然置之,新的監管規則和模式往往被以“自上而下”的“批發”方式灌注其中。所以,金融業的“大部制”改革和對資本市場統合法的借鑒必須要和中國既有的政治、金融、經濟、法律、社會、文化環境相吻合,中國應保持相當的猶豫和深思熟慮,謹慎面對金融業的“大部制”,逐步實現金融規則現代化的大變革。
構建統合式金融監管與目標式金融監管相結合的“雙保險”模式
一個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及相應金融法制的變革,從表面上看是決策當局相機抉擇的結果,但實際上,金融監管模式的凈收益與可持續性決定了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具有內生性特征。金融立法的價值及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應盡量做到目標明確單一,要盡量避免價值目標的多元化和抽象化。
目前,全球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有三種:行業監管、多重監管者的功能性監管或目標導向性監管以及金融業的統合監管。其中,目標式金融監管是依據主要監管目標來建立金融監管機構,分別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和對不同金融業務行為的規范運作進行市場監管。澳大利亞和荷蘭就是目標式監管模式的代表。比如澳大利亞金融監管理事會是一個合作主體,其成員主要由澳大利亞儲備銀行、審慎監管局和證券投資委員會三個金融監管機構組成。三個監管部門各司其職,并共同組成了金融監管理事會,進行機構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共同維持金融體系的高效性、競爭性與穩定性。
金融業的統合監管模式則是指將金融業作為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進行統一監管,把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業的監管權均交由一個單一監管機構負責(當然,與單一金融監管機構同時存在的還有負責金融立法和總體金融政策的財政部及負責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系統穩定和支付體系的中央銀行)。金融業統合監管模式存在一個重大缺陷,即業務行為監管與審慎監管在風險性質上存在重大區別,需要采取不同的監管理念和方式。將金融監管統一于一個機構,可能難以應付,甚至出現內部沖突。鑒于此,澳大利亞、荷蘭等國家的目標式金融監管模式找到了一個比較好的平衡點,能盡量避免金融監管中價值目標的多元化所導致的利益沖突。
【關鍵詞】 金融監管 多德-弗蘭克法案 巴塞爾協議III 監管框架
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中央銀行等特定機構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規定或限制,其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制度行為。金融監管包括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兩個方面,只要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或地區都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監管。宏觀金融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金融業健康穩定的秩序,促進和金融相關的各個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體制起步較晚,最初是由中央銀行實行統一監管,后來在2003年以后,相繼成立了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等協會分管證券業、保險業和銀行業。在2005年召開的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穩步推進金融業混業經營試點”,標志著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開始,隨后便開始迅速發展。
一、我國目前宏觀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從實際運行效果來看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它不僅監管方式相對專業,監管效率相對較高,而且形成了統一的監管框架,有利于我國更加有效地改善貨幣制度和執行貨幣策略。但是,隨著金融全球化的大趨勢,世界金融業的自由化和創新發展,金融業加快對外開放,使得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逐漸出現了一些不良反應,顯現出了一些體制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混業經營和外資金融機構分別對我國現行宏觀金融監管體制形成了強烈的挑戰
混業經營是指一個公司或企業同時經營證券投資、銀行業務、信托業務、保險等不同的金融業務。隨著金融全球一體化的發展,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開始顯現,已經出現了不少混業經營的大金融公司,如中信集團、人保集團、光大集團等。而我國現行的分行監管體制是建立在不同行業經營基礎之上的,如果混業經營模式下實行分行業監管體系,明顯已經出現了金融制度遠遠落后于金融市場的弊端,導致監管的低效甚至失靈;如果同一個金融機構受到多個監管部門的監管,就會產生監管重復或者錯位的問題,使得監管效率大大降低,同時監管成本也大幅增加。
我國加入WTO之后,國外的一些跨國金融機構逐漸進入我國金融市場,開展銀行、證券、信托等多種金融業務,這就和國內的金融業產生競爭,我國大部分金融機構還是處于經營一種業務的狀態,這與國外的多行業經營相比明顯大大落后于外國金融機構的經營模式,顯然,如果還是采用現行宏觀金融體制對我國的金融行業進行監管是不符合時展潮流的。
(二)目前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弊端主要體現在:
1.宏觀監管框架不完善,金融監管過程中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監管框架不完善主要體現在執行者的定位不夠明確,監管低效,監管機構的目標和采用的手段經常出現不平衡的現象。我國分行業監管的模式使得國家在金融監管方面受到了很多法律上的限制。我國實行的“三會”分管機制各自獨立,缺乏完整的體系框架,沒有非常明確的共享信息、交流和職能定位的能力,而目前多業務交叉的情況逐漸增多,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重復監管或監管失效的現象,如遇到出現責任追究問題時容易出現監管的缺失。
2.監管方法和監管執行的手段比較單一,監管內容和范圍相對狹窄。我國目前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對金融市場進行干預,而很少采用經濟手段或者法律手段,造成監管的約束力不大,隨意性較強。而且基本處于事后監管,對可能出現的金融問題缺乏提前預警功能。同時,我國金融機構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場準入和市場經營兩個方面,而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和退出市場的行為缺乏相應的監管措施,監管范圍主要集中于商業銀行,而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還處于真空或者半真空狀態。
(三)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制定的專門用來約束各種金融行為的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如對于產業基金、私募資金等金融行為沒有相應的法律政策,同時目前的法律法規相對比較籠統,可操作性差,不能緊跟時代潮流進行更新,對新出現的金融交易現象執行無法可依,針對銀行資產的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
二、國外金融監管體制的經驗
西方國家的金融監管起步早,有更多的實踐經驗,其中很多的監管政策值得我國借鑒,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借鑒美國的《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主要用來對弱勢群體的金融保護和進行系統性風險的防范,監管的重心從監管局部風險轉移到監管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規范金融產品的交易,同時優化監管組織體系。該法案確立了美聯儲作為金融監管體系的核心,這一點值得我們借鑒。比如我們可以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使之成為宏觀審慎監管體制中的核心位置,避免分業管理的缺陷。
(二)借鑒《巴塞爾協議III》。歐盟27個成員國簽署的該協議主要用來進一步嚴格傳統的金融監管,提出了“自有資本基礎存量的充足性和可操作的流動性的適量性”準則。該協議體現了微觀審慎監管和宏觀審慎監管有機結合的監管新思想,著眼于單體機構之間的相互作用和整個金融框架體系面臨的共同奉獻,采用資本監管、審慎信貸標準等政策工具,注重資本約束,賦予政府監管部門更多的監管權力,從長遠看對金融穩定和經濟增長有積極的作用。作為借鑒,我國可以引入其該協議制定的監管框架,結合我國宏觀金融監管的現狀進行改善。
三、我國宏觀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策略
為了使我國金融監管機構能夠更加有效地監管金融市場的行為,能夠有效地應對出現的或者將要出現的金融危機或者金融風暴,我們需要在借鑒國外先進監管體系的前提下,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結合目前監管體制的現狀,尋找有效的應對策略進行宏觀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筆者通過多年實踐和分析,認為可以采用以下策略:
(一)進一步明確監管目標,樹立正確的金融監管理念
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應該是合理維護金融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有序、有效防范和應對各種金融風險,保護廣大投資人的利益,為此,金融機構必須明確這一監管的目標,通過各種措施促進公眾對金融框架、金融服務和金融風險的了解,實行審慎的金融監管。樹立正確的監管理念就是要不斷保持與時代特征相一致的監管理念,逐步與國際接軌,借鑒美國和歐盟先進的金融體制,制定適合我國金融監管國情的新標準和新模式。
(二)進一步完善我國宏觀金融監管框架體系結構,建立金融危機預警機制
要突出央行在金融監管中的主體地位,監控可能的系統性風險。強化資本監管,實行動態資本撥配制度,在資本擴張時期,金融機構需要累積較多的資本,而在經濟衰退期則適當減少資本數量,以此來應對在現實中金融資本市場的各種變化。同時,建立高、中、低三層預警體系架構,負責檢測國際金融走勢和全國范圍內的金融監管,三個預警層次分別進行全球、全國和區域性的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預警,要求監管具有較高的靈敏度,組織專家運用各種技術對金融風險進行分析和預測,提高金融監管理論與實踐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三)結合目前金融監管的分業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分行業管理的金融監管模式出現了很多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在目前形勢下,我們需要合理地解決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協調關系,對“一行三會”實現漸進式的金融監管改革,因為目前我國還無法一步到位實行統一的金融市場監管模式;擴大金融監管協調的內容,將金融監管從以行政手段為主改為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為主,而以經濟手段為輔的方式。合理地協調央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各自的職能,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
(四)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金融監管是一門系統,是化、系統化的監管。網絡型的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至少應包括金融監管當局的依法監管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自律機制、行業協會(公會)的自制機制、政府部門的協調參與機制和監督的補充機制。網絡型的金融監管體系既是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制,又是能獨立發揮作用的監管體系。金融監管的核心是銀行業監管。在我國由于資本市場不發達,銀行業是支持國民經濟穩定增長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保證,是傳導貨幣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的基礎途徑,搞好對銀行業的監管,對維護金融業的穩定有特殊的意義。本文主要以對銀行業的監管為例談一下金融監管機制的構建。
一、強化以中央銀行依法監管為基礎的金融監管機制
強化中央銀行監管作為金融監管機制的主體,就是要提高監管績效。中央銀行的監管應向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避免隨意性和盲目性。
1. 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體系。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公共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強化金融監管的基礎條件。適應經濟金融國際化的新形勢,包括《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在內的原有金融法律法規的一些條款需進一步修訂、完善;涉外金融法律法規不健全,應抓緊制定對外資銀行進行有效監管的《外資銀行法》,全面規范外資銀行在我國境內的業務經營活動。進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規,使金融監管有法可依。
2. 組織實施監管創新。繼續完善落實金融監管責任制,堅持非現場監測和現場監管相結合,建立規范性的金融監管報告制度。一是強化現場檢查的計劃性、協調性和連續性,實現監管的常規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二是充分利用化技術,改善非現場監測的和手段,建立一套轄區金融監管數據信息系統,實現金融監管數據和金融統計數據的對接和轉換,保證金融數據的及時性和準確性,運用機數據處理技術,對金融非現場監管數據進行深層次的多維,找出風險隱患,各類風險監管信息,提高非現場風險分析和預測的可靠性,為現場檢查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撐。三是完善監管檔案,充分發揮監管信息庫的作用。建立健全每個被監管機構的綜合檔案,實現連續性的跟蹤監管。監管檔案的建立,特別是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記載,對金融機構是一種震懾,同時作為對金融機構統一系統、連續監管的重要依據,為對金融機構實施全面有效的監管奠定基礎。
3.建立完善金融風險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的金融信息報告及披露制度,建立一套科學的風險識別、預警和評估方法體系,包括指標體系和評估體系。通過逐級建立經濟金融數據庫,全面系統地收集各地區的經濟金融數據,選擇一些綜合性強、敏感性高、具有評估力度的金融預警指標,整理、生成規范的分析指標體系,實現對金融風險的動態分析和綜合評估,包括對特定金融資產的風險預測、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預測以及區域性金融風險預測,及早向金融機構發出風險預警信號,確定動態觀察指標,提出防范和化解風險的預備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二、完善以金融機構內控為基礎的內部自律機制
1. 建立完善內部風險預警控制機制。一是職責分離機制。金融業務活動的核準、記錄和經辦應做到相互獨立,如不能完全分離,也應通過其他控制程序彌補。二是嚴格授權和審批制約機制。各項金融業務活動必須經過書面的批準認可,并實施嚴格的授權;對越權行為予以嚴厲的處罰,對越權造成的損失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健全貸款風險防范體系。通過控制外界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因素和完善內部信貸管理體制來滲透信貸資金運作的全過程管理,形成一個由貸款考察、發放、使用監測和收回的環環相連、相互作用的防范體系。 四是切實加強人本管理,防范道德風險。
2.健全內部審計監督機制。應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并直接對法人或最高決策管理組織負責,而不受被監管的人員和部門的牽制。內審部門應當根據業務情況,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將內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況作為工作重點。要暢通信息反饋和報告渠道,保證審計結果及時、完整地為最高決策層掌握。
三、建立以政府積極支持為基礎的參與協調機制
一是進一步明確政策主導的方向和力度。對政策性銀行應幫助構造講究效益的政策環境和約束機制;對國有商業銀行應支持卸掉包袱,增強發展能力;對中小機構應支持擴充活動空間,增強資本實力。二是在金融發展上應堅持約法在先,穩健審慎的原則。三是維護和提供安全的環境和信用環境,全力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工作,防止逃廢銀行債務行為,促進新型銀企關系的建立,營造良好的區域經濟金融環境。
四、健全完善以金融行業相互制約為基礎的金融行業自制機制
就基層來說,就是建立銀行業同業公會,完善各項制度,發揮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功能,協調溝通銀行業之間的行業關系和業務活動,同業之間自我保護,相互約束,避免和制止行業之間的不正當競爭。建立金融同業自制機制,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通過加強信息的橫向交流來有效監控微觀經濟主體的市場行為,促進行業管理的規范化。
【關鍵詞】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 措施 手段
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概述
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概念。金融監管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金融監管泛指一切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行為,從監管主體上來看,包括立法機關的監督管理、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以及金融市場參加者的自律監督管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市場交易主體、交易活動、交易產品以及交易秩序實施的監督管理。本文所討論的金融監管僅指狹義的金融監管。
目前,我國采用“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我國的金融監管又可以分為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銀監會銀行業監管、證監會證券業監管、保監會保險業監管。其中,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是指人民銀行在履行《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責的過程中,為使被監管對象活動符合金融法律法規及國家宏觀金融政策導向,而對其活動進行監測,并對違規行為加以約束的行為。
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必要性。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其能否有效履行職責的關鍵在于是否享有足夠的與職責配套的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
首先,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應賦予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眾所周知,金融機構以追逐商業利潤為主要目的,其經營活動常常會與貨幣政策產生矛盾,影響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因此,人民銀行必須擁有強有力的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確保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順暢。人民銀行在實施金融監管中獲取的準確信息反饋又可以促進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如果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不足,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的風險和不穩定性就會加大,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就會滯后和扭曲,貨幣政策的中間目標甚至可能失真,從而導致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控制被弱化。
其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應賦予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隨著金融混業經營不斷發展,金融風險的傳播和蔓延已不再局限于單一機構、單一市場、單一行業,而是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這必將對我國“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格局下的金融穩定形成挑戰。基于此必然要賦予人民銀行相關的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用以彌補各專業監管部門的監管盲區以及對混合業務監管的協調。
最后,作為最后貸款人應賦予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所謂最后貸款人,是指中央銀行在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缺乏臨時性流動資金而通過其他市場途徑又難以解決的情況下,向金融機構提供臨時性融資或救貸款的一種制度安排。這種職責應是在最后發揮作用的,但在最后發揮作用并不是指必須到金融風險由潛在發展到徹底暴露時,人民銀行才能開展行動,而是指為了維護金融穩定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人民銀行要盡可能地消滅潛在的風險,為此有必要賦予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關系金融穩定、風險集中的各類業務進行全面有效監管的措施和手段。
國外中央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的改革及啟示
金融危機使全球金融體系受到嚴重影響,危機發生后,美國、英國、歐盟、韓國紛紛提出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在不同程度上主張加強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美國經驗。2010年,美國出臺《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明確了美聯儲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職責及其核心地位,賦予美聯儲作為系統性風險監管者的職責,同時也賦予其維護金融穩定的權力。擴權后的美聯儲將全面負責系統性風險的評估和監測,監管對象從商業銀行延伸至所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大型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其他投資機構,除接受證監會監管外,還要同時接受美聯儲的系統性風險監管。
英國經驗。2011年,英國出臺《新的金融監管措施:改革藍圖》白皮書,撤消金融服務局,在英格蘭銀行設立金融政策委員會,負責宏觀審慎監管,維護金融穩定;設立由英格蘭銀行管轄的審慎監管局,負責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設立獨立的金融行為監管局,負責消費者保護和金融市場規則監管。改革之后,英格蘭銀行集貨幣政策制定與執行、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于一身,全面履行金融監管職責,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歐盟經驗。2009年歐盟出臺《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賦予歐洲中央銀行附設的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金融穩定和宏觀審慎監管,提供系統性風險的早期預警并提出應對建議;授予歐洲中央銀行特殊職責,以保障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的順利運作;指出歐洲中央銀行應該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發揮領導作用,其主要職責不僅是維護貨幣穩定,同時包括維護金融穩定。
韓國經驗。2011年,韓國出臺《韓國銀行法》修訂案,新增了韓國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擴大了韓國銀行信息獲取權,可以要求提供資料的金融機構的范疇擴展至開發機構、投資機構、儲蓄機構和保險機構等;完善了緊急流動性支持手段,放寬了韓國銀行貸款的條件,授權貨幣政策委員會可以自行擴大為韓國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的有價證券的范疇,增加了關于臨時資金短缺的救助的規定。
近年來,我國金融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金融領域改革不斷深化,金融產品和金融業務創新大大加快,人民銀行現有的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難以完全適應高效履職的需要。應借鑒美國、英國、歐盟、韓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的相關內容,強化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構建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中的核心地位。
強化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的立法建議
2003年修訂的《人民銀行法》第五章明確規定了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但隨著2008年《三定方案》對人民銀行職責作出的調整,以及金融產品和金融業務創新的日新月異,現行措施和手段存在空白、明顯不足、不易操作等問題凸現,使人民銀行履職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已不能完全適應人民銀行現行的履職需要,從立法層面根本地強化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勢在必行。
第一,賦予直接檢查權。2003年《三定方案》規定了人民銀行有權實施對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機構的復查,并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或重組,以及對涉及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的金融企業重組方案的論證和審查工作。但這種有限的復查權、參與權、重組方案論證和審查權,不能保證人民銀行獲得相關金融機構全面、動態的風險信息,使人民銀行在履行最后貸款人職責時獨立性、主動性不足,容易形成道德風險,也影響了貨幣政策的執行力。為防范道德風險,對使用人民銀行資金的金融機構,人民銀行作為主要債權人,應當能夠行使檢查監督權,確保金融機構風險能夠得到及時的處置和化解。因此,應在《人民銀行法》中賦予人民銀行直接檢查權。
第二,刪除建議檢查權。建議檢查權條款立法的初衷為避免重復檢查,減輕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負擔。但實踐中人民銀行很少使用建議檢查權,因為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之間沒有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人民銀行提起的建議檢查權在實踐中難以操作落實,還為人民銀行履職帶來負面效應,因此建議在《人民銀行法》中刪除建議檢查權條款。
第三,增加信息獲取權。要實現對影響金融穩定事項的及時發現和預防,人民銀行應當擁有對金融機構的信息獲取權,以便及時發現風險;發現問題后,還要有強有力的措施和手段來保證金融機構按要求進行整改,防止風險演變到威脅整體金融安全。
第四,豐富限制性監管措施。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監管和系統性風險防范的,經人民銀行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限制性監管措施: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限制業務范圍;暫停業務或部分業務;責令增加資本金;暫停或取消有關人員任職資格;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處置有關資產、轉讓有關業務;責令金融控股公司拆分。
第五,細化現場檢查措施和手段。借鑒《反洗錢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關于現場檢查的詳細規定,在《人民銀行法》中細化現場檢查的措施和手段,賦予人民銀行現場檢查的調查取證、詢問、要求說明、查閱復制文件資料、封存證據、查閱業務系統等措施和手段;并細化現場檢查的程序,確保現場檢查程序合法、措施得當、手段充足。
一、金融全球化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金融全球化對金融監管最直接的影響是使金融監管的對象本身發生了變化。金融監管的對象主要是指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在金融全球化過程中,通過日益頻繁的并購活動,金融機構呈現出大型化、業務交叉、國際化等特征。90年代,金融機構的并購規模不斷擴大,世界上的大型金融集團不斷涌現。從1991~1998年底,全球銀行業的并購交易值增加了5~6倍。在以美國為首的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紛紛放松金融管制的同時,金融機構之間的并購活動不再局限于同行業,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之間的并購成為其擴大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如美國花旗銀行兼并旅行者集團后成立的花旗集團,成為金融控股公司,該集團的業務范圍涵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保險各方面。德國安聯保險公司收購該國德累斯頓銀行,組成全球第四大金融集團,致力于保險、資產管理與銀行業務。并購也不再限于一國內部,國際間的并購活動也日益增多。這些特點在2001年的全球金融業并購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美國第一聯合銀行收購了瓦霍維亞信托銀行,成為美國第四大銀行;英國保誠保險集團以265億美元合并了合眾美國通用保險,成為全球性的保險公司;花旗銀行收購了墨西哥第二大銀行,從而使花旗集團擁有的資產超過9000億美元,其實力得到進一步鞏固。
另外,在金融全球化過程中,國際間資本流動的迅速增加、國際金融市場的日益融合,使得金融風險在國家間的傳遞渠道擴大,一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難度不斷增加。90年代國際間資本流動大幅度增長。以吸收資本流入份額最多的美國為例,2000年以長期債券形式流入美國的資本凈值高達4500多億美元,比1995年增長了近1倍。隨著資本項目開放的深入,金融技術創新的發展,國際間資本流動的增長趨勢仍將持續。目前,國際市場上存在著許多機構投資者,這些投資者掌握著巨額資金,成為資本流動的主要來源之一。據統計,1990~1998年間,在成熟的金融市場上,機構投資者掌管的資產翻了一番,達到30萬億美元以上,相當于當年的世界國民生產總值。這些資產以各種形式在國與國之間流動,成為傳遞金融風險的重要渠道。信息技術的發展也模糊了國際金融中心的時空界限,使得國際金融市場成為覆蓋全球的網絡,可以為全球的投資者提供連續24小時的服務。WTO的一項報告顯示(OPENINGMARKETSINFINANCIALSERVICESANDTHEROLEOFTHEGATS),從1987~1996年的10年間,國際金融市場上的證券發行量從1000億美元左右增長到5000億美元以上,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增長了10倍以上,國際信貸雖然增長速度相對較慢,但也已達到4000億美元的水平。
二、歐洲金融監管呈現出新的發展趨勢
受金融全球化的影響,各國尤其是發達經濟體對本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必要的調整,以順應金融機構大型化、業務融合和國際化的發展趨勢,盡量保證金融安全。為了深入了解金融監管的發展狀況,我們考察了英國、德國、捷克的監管情況。
(一)英國的金融監管狀況
在成立金融監管局(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之前,英國共有9個金融監管者,包括英格蘭銀行、證券與投資委員會、BuildingSocietiesCommission、FriendlySocietiesCommission、InvestmentManagementRegulatoryOrganization等。隨著英國金融業的變化,金融資產越來越掌握在規模龐大、業務范圍廣泛的大型金融集團手中,眾多監管者并存的監管模式已經無法適應新形勢。因此,英國政府在1997年5月宣布進行金融監管的改革,設立一個新的監管機構,將銀行業監管的職能和投資監管職能都并入證券和投資委員會,該委員會于同年10月正式更名為金融監管局。并頒布新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Act),將其余監管機構的職能也都轉移到金融監管局。該法案于2001年12月1日開始實施。
圖1英國的金融監管框架
在監管方面,FSA下設5個處:大金融集團處、吸收存款處、保險公司處、投資公司處、市場與交易所處。被監管的機構根據經營的規模和業務范圍被分配到各處。FSA的這種結構并不意味著被監管的機構只受所屬處的監管。FSA存在領導/專人監管(leadsupervision)制度,既對被監管金融集團指定一個管理者,負責協調對集團下屬所有法人實體的監管。對小型金融集團的監管采用的是工作組監管的方式(teamwork),一個工作組可能監管多家集團;對大型金融集團,FSA采用集團監管(groupsupervision)方式,該方式也是將領導監管與工作組監管結合起來,不同之處在于,監管人員可能來自多個部門。由此可見,經過改革之后,FSA成了真正的混業監管者。
英國對外國分支機構和本國海外分支機構的監管方式在歐盟成員和非成員之間有所區別。在歐盟成員內部,對分支機構實行母國監管制度,即英國在歐盟其他成員的分支機構由英國FSA負責監管,歐盟其他成員在英國的分支機構也由其母國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對已經進入英國的非成員分支機構的監管實行國民待遇。由于進入英國的外國分支機構多是以進入英國國際金融市場為目的,開展零售業務的很少,因此對進行日常經營的外國分支機構的監管比重并不大。
英國本國金融機構在非成員國家設立分支機構原則上不需要經過FSA的批準。但實際運作中,金融機構通常會通知FSA,以維持與FSA的良好關系。對已經設立的海外分支機構,FSA的監管相當寬松。只是通過本國金融機構的合并報表進行審查。
(二)德國的金融監管狀況
目前,在聯邦一級,德國有4個監管機構分別對銀行、證券、保險進行監管(如圖所示)。需要指出的是,聯邦銀行監管局與聯邦銀行都負有銀行監管職能,但聯邦銀行只負責對銀行進行現場監管,并將所獲得資料匯報給聯邦銀行監管局,聯邦銀行監管局負責對資料的分析,以及確定銀行是否存在違規行為,對違規的銀行進行何種處罰。
圖2德國未來金融監管框架
注:虛線部分表示未來的情況。
受監管機構合并趨勢的影響,德國正籌備成立金融監管局,將現在的聯邦保險、證券、銀行監管局作為其下設機構。但與英國的金融監管局不同,這3個部門雖然共同歸屬金融監管局,其監管職責并不會發生太大的變化,仍延續現有的監管格局,分別對各自負責的行業進行監管。金融監管局的責任主要是協調
功能。可見,改革后的德國監管體系更多地表現出分業監管的特征。考察過程中,我們也了解到,遠期而言,德國并不排除由不同部門的監管者組成小組,對大型金融集團進行聯合監管的可能。
作為東道國,德國監管當局對外國分支機構的監管基本上與英國相同。作為母國,德國監管當局對歐盟以外海外分支機構的監管要嚴于英國,但松于美國。德國銀行監管局要對本國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現場監管,但并不要求其定期報送財務報表。
(三)捷克的金融監管狀況
如圖所示,捷克對金融進行分業監管:國家銀行對商業銀行和BuildingSociety進行監管;證券委員會對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證券交易商、以及銀行的證券業務進行監督;財政部負責制定對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儲蓄與信用合作社進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同時負責對保險公司、儲蓄與信用合作社的監管。為了加強合作,1998年三方監管機構簽署了合作協議。合作主要涉及在許可證發放、新股東進入、風險補救措施、現場監管等方面信息共享。2000年,捷克國家銀行發起成立由各監管機構的代表組成的工作組,負責處理在規制不同金融機構時面臨的共同問題,考察統一監管的可能性。到2000年底,已經設立了4個工作組。
圖3捷克金融監管框架
注:1.R—規制(Regulation);S—監督(Supervision)。
2.虛線箭頭:監管銀行的證券業務,包括銀行的證券交易商職能,以及銀行發行新債券。
捷克金融領域的開放程度非常高,外國金融機構及外國資金的進入非常容易。以銀行為例,95%的銀行資產控制在外資銀行手里,其中89%控制在歐盟投資者手中。因此,捷克金融監管當局的主要監管對象就是這些外國金融機構。由于這些機構絕大多數來自發達國家,如果其在捷克的經營出現問題,將影響其母國的金融市場,因此其母國的監管當局往往會加強與捷克監管當局的合作,客觀上造成捷克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母國監管力量的依賴。
三、英、德、捷三國金融監管對我國的啟示
英國、德國和捷克在金融監管的調整過程中存在一些共同之處。這些方面也是我國今后金融監管調整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國內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日益強化。表現最直接的是英國FSA的成立。通過引入領導/專人監管、工作組監管及集團監管等方式,英國金融監管走向了真正意義上的混業監管。德國的FSA雖然尚未成立,但監管機構的合并已是大勢所趨。捷克監管機構之間形成了以工作組為主要內容的合作。加強人行、證監會、保監會之間的合作是我國今后對金融監管的調整重點之一。在調整過程中可以借鑒這3個國家的經驗。但必須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
(二)監管機構國際間合作也在不斷加強。國際合作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參加國際證券監管機構聯盟等國際合作組織,二是與業務往來密切的國家的監管機構進行信息溝通、聯合監管等方面的合作。捷克中央銀行在這方面的表現最突出,原因在于外資銀行在捷克銀行業占有絕對份額,與這些銀行的母國監管機構進行合作有助于提高監管效率。我國加入WTO后,越來越多的外資金融機構會在我國開業,我國的監管機構加強與其母國監管機構的合作將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