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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司法會計 專業教育 規范發展
[作者簡介]劉艷紅(1974- ),女,河北邯鄲人,河北政法職業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為高職教育、會計理論與實踐教學。(河北 石家莊 050061)歷建明(1973- ),男,河北唐山人,石家莊經濟學院法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課程教學。(河北 石家莊 050031)
[課題項目]本文系全國教育科學“十一五”規劃2010年國家青年基金課題“高職生職業能力培養與就業指導研究”的階段性成果。(課題編號:CJA100173)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3)12-0110-02
司法會計學是指研究司法會計活動規律,提出司法會計活動的專門理論、程序、方法、標準、對策、規程的一門邊緣學科。司法會計專業教育是指以培養司法會計專門人才為目標的教育。本文從開展高職司法會計專業教育的意義及現狀著手進行分析研究,探索發展高職司法會計專業教育的實現路徑,期望對開展高職司法會計學專業教育活動能有所裨益。
一、高職發展司法會計專業教育的現實意義
1.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經過半個多世紀的大規模建設與發展,我國的經濟實力大大增強,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各類經濟犯罪案件逐漸增多,貪污侵占、挪用公司資金等案件屢見不鮮,并且涉案金額日益增大,舞弊方式也日趨隱蔽和復雜。在對經濟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出現的財務會計問題需要通過司法會計鑒定解決。在這一特定形勢下,以經濟犯罪偵查技術、對策為研究對象的司法會計學的繁榮與興旺,將會直接影響犯罪案件的偵破與定性,影響到和諧社會的建設。
2.司法實踐的需要。實踐中,新型經濟犯罪不斷出現,相關的會計活動也具有復雜化、專業化和特征,隨之而來的是會計法規的不斷增多,會計活動越來越在法律的規范之下開展活動,法律法規是規范會計行為的前提。相關的會計法規中,不乏有關刑事法律的規定,而刑法中也有一些關于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規定。會計中涉及不同的法律問題,法律事務中也同樣涉及會計知識。在法律適用方面,法官、律師等法律人士只是某一法律方面專家而對會計知識知之甚少,對在案件中出現的會計專業問題難以做出判斷。實踐中,對經濟案件的調查雖然有專業會計人員參加,或聘用注冊會計師提供財務報表,但由于這些人員通常不具備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其獲得的財務證據的針對性和準確性局限性較大,從而影響到法庭對案件的公正裁決。因此,規范司法會計專業教育,培養具有會計和法律方面知識的專業人才,是實踐提出的要求。
3.人才培養的需要。目前高校中從事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和教學的人員,多以經濟法學專業人士為主,這部分人缺乏研究司法會計的理論基礎,實踐中司法機關聘用的司法會計技術人員,雖然有從會計、審計崗位的工作經驗,但充其量他們只是在應付訴訟,這些從業人員大多數只能從會計人員本身的角度去考慮問題,缺乏法律的視角。由于司法會計專業人員的知識結構不合理,懂法律知識的不懂會計知識,具備會計專業知識的又不懂法律知識,給專業理論研究及司法實踐帶來了一些問題,現有司法會計專業人員的業務水平亟待提高,司法會計人員應該是具有會計學、證據學、偵查學等專門知識的專業人才。有鑒于此,通過司法會計專業教育的改進和職業教育的加強,可以提高司法會計理論研究水平,以及從事實際訴訟人員的素質。這些人的素質的提高,可以為法律訴訟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同時,也提高了法學研究和司法會計活動的質量。司法會計專業教育的準確定位,可以讓學者們有明確的研究方向,促進實踐的發展。
二、高職司法會計專業教育現狀剖析
1.學科性質與定位比較模糊。目前,關于司法會計的一些基本理論概念、專業性質和定位還存在諸多爭議。僅對“司法會計”的名稱,目前理論界和實踐部門的認識就不統一,有的稱之為“司法會計鑒定”,有的稱之為“司法審計”,還有的稱之為“檢察會計學”。至于司法會計專業的性質與定位,大部分專家學者認為司法會計學應屬于法學的范疇,也有一部分學者認為司法會計學應歸屬于會計學,還有一部分學者將司法會計學同時列入法學和會計學中,認為它和財務會計、成本會計、管理會計等一樣應屬于應用會計學的范疇。
2.理論研究成果較少,尚未建成專門的理論體系。在CNKI數據庫進行“司法會計教育”關鍵詞檢索,搜索出研究性的文章少之又少,各大學校與科研單位對司法會計教育的研究成果較少。司法會計學專業教育的理論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比如,由于對"司法會計"這一名詞的理解不同,目前司法會計專業在理論體系的構建上也存在著很大的爭議。主張司法會計鑒定即是司法會計的專家和學者主張,司法會計專業應當重點研究司法會計鑒定的原理、技術和方法。據此建立的理論體系為:司法會計鑒定學概論、司法會計鑒定技術理論、司法會計鑒定程序理論;也有學者認為:司法會計的研究對象是案件資金,由于特定的行業涉及的案件資金及會計取證的特點不同,因此應當按照行業的劃分來建立此專業的理論體系。在這一思路下,專業理論體系為:司法會計概論、工業、商業、建筑、行政事業等專業司法會計、司法會計專論等。還有學者認為,司法會計學的主要研究對象是司法會計活動及其規律,而司法會計活動的基本內容是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鑒定。因此,司法會計依據其研究對象的基本內容,可分為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鑒定兩個分支。按這種模式建立的司法會計理論體系構成為:司法會計概論、司法會計檢查、司法會計鑒定等。
司法會計專業教育應該有自己獨特的理論體系,就有關司法會計活動中運用會計學的知識做出指導。但是,由于本門學科創立時間不長,實踐經驗缺乏,師資不足,至今沒有形成專門的理論體系。人才缺乏造成司法會計的理論研究和教學的被動,理論成果少,遠遠不能發揮出對實踐的指導作用。
3.司法會計專業教育師資匱乏,制約了司法會計專業教育的開展。目前,司法部規定司法會計為法學專業的選修課程,將其列入了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教學計劃內。但不足的是,我國高等院校缺乏司法會計專業或司法會計方向的本科教育,即使個別政法院校開設了“司法會計鑒定學”或“司法會計”課程,也是將其作為選修課程,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專職從事司法會計理論研究的人員也寥寥無幾,只有一小部分學者兼職從事著理論研究工作,這就導致目前的司法會計理論體系相對滯后,理論成果少,且不完備、不系統,對實際工作無法起到應有的理論指導作用。目前我國專業從事司法會計專業理論研究和實踐教學的人員遠遠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
司法會計學是一門理論與實務緊密結合的學科,決定了司法會計專業教學工作需要多學科、復合型的教學人才。現在司法會計專業教師一般都是臨時抱佛腳,有的是從法學專業轉來,有的是從會計等經濟學專業轉來,他們雖具有一些理論知識,但不是具有綜合性知識的人才,缺乏必要的實踐經驗,難以適應司法會計專業教學的需要。
三、規范發展高職司法會計專業教育的現實路徑
1.從實踐出發,為司法會計專業準確定位。“司法會計”由“司法”和“會計”組成。“司法”的含義是指訴訟,它界定了司法會計的社會屬性,即司法會計是一種法律訴訟活動,使司法會計能夠與會計(經濟核算活動)、審計(經濟監督評價活動)、非訴訟會計檢查與會計鑒定等社會活動相區別。“會計”二字則是指會計檢查和會計鑒定,它界定了司法會計活動的內容,使司法會計能夠與訊問、詢問、搜查等其他法律訴訟活動相區別。需要指出的是,會計檢查和會計鑒定都是在社會的經濟管理或經濟監督活動中普遍存在的社會活動,并非是訴訟中專有的社會活動。“司法會計”作為一種訴訟活動,內容涉及司法會計檢查、司法會計鑒定、司法會計文證審查及司法會計技術咨詢等,這顯然與所謂工業會計、銀行會計、商業會計等“會計”工作有著明顯的不同。實質上,并不是所有的會計學知識對司法會計都有用,會計學研究成果只是從技術層面上為司法會計提供了引用技術標準依據。因此,司法會計實質為一種“訴訟活動”,司法會計專業教育理應成為法學教育的一個組成部分。
2.從科學性和可發展性角度出發,完善司法會計專業理論體系。建立完善的司法會計專業理論體系應當考慮學科建設的科學性和可發展性兩個方面。科學性是指本專業主要理論在結構方面具有完整性,其涵蓋內容與相近學科內容應有科學的劃分,避免跨學科重復研究,基礎理論與專業實務理論之間要有科學的銜接;可發展性是指本專業理論體系的設計,在符合科學性的基礎上,既要照顧現行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和實踐的需要,又要考慮司法會計實踐未來的發展趨勢和需要。
在具體專業理論體系構建方面,應以訴訟立法精神和刑事偵查原理為指導,對法庭科學中不同專業的基本原理進行劃分。借鑒與司法會計學具有相同法庭科學原理的法醫學,構建司法會計學科體系,即將司法會計從理論上和實務中均分為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鑒定兩大分支,建立以司法會計概論、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鑒定為基本架構的理論模式。從學科原理、操作程序、操作方法和實務理論等方面解決將司法會計檢查與司法會計鑒定分科的理論和實務問題。
3.多渠道壯大司法會計專業教學隊伍。司法會計專業需要復合型教學人才,教學人員既要熟悉法學又要熟悉會計學,而目前同時具備這兩種知識和能力的老師還為數過少。教師是學校課堂教育的具體組織實施者。教學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老師的業務水平和實踐經驗,要提高教育質量,就必須注重教師隊伍建設,注重對教師業務素質的培養。
第一,校內專兼職教師繼續深造。司法會計專業教育涉及到很多理論知識,并且這些理論知識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發生變化,因此,司法會計專業的教學內容也應隨之變動,這對該專業的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師只有不斷地學習諸如經濟學、會計學、審計學、法學等相關專業理論知識,才能跟得上這個時代的步伐。教師可以通過進修、參加專業研討會和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同行之間進行溝通、交流,以此來不斷鞏固和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在具備相應理論知識的同時,教師還應更加重視實踐經驗的積累。教師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基層鍛煉以提高實際應用能力和水平。
第二,聘請校外具有實踐經驗的專家指導。司法會計專業是一個操作性很強的專業,其所教授的專業內容必須為司法實踐服務。為此,在組織專業教育的過程中,有必要邀請司法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知名專家進行專題講座或教學案例講解,以增強該專業學生的實戰經驗,使學生的基本實踐能力與操作技能受到較系統的訓練,形成較系統的本專業的知識體系與操作技能。
綜上所述,大力開展司法會計專業教育,培養司法會計專業人才,必將為司法實踐帶來新的活力,也必將促進祖國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建立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關鍵詞】高等教育 就業問題 高校畢業生
尹蔚民在2012年3月7日答記者問時指出.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問題也是大家非常關注的,2011年高校畢業生達到了660萬,初次就業率達到78%。雖然比例和前年大體上相當,但是由于人數增加了,相應地也增加了20多萬高校畢業生的就業。2012年高校畢業生數量達到了680萬,而且在整個“十二五”期間,高校畢業生仍將處于一個就業人數的高峰期,年均700萬左右。在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中,保持中國就業局勢的穩定,對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對社會的穩定都是有非常重要意義。根據勞動社會保障部科研所的數據顯示:我國在“十一五”期間計劃年均新增勞動力需求總量為1800萬,但“十一五”期間每年新增勞動力供給為2000萬,每年都出現200萬富余勞動力,供給和需求之間存在差距。預計未來幾年內,我國在勞動力總量上將出現供大于求,勞動力大量閑置現象。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200中國人才報告》顯示,盡管我國勞動力總體有富余,但專業技術人才仍將出現供不應求的局面,而且缺口還不小:農業缺218萬,工業缺1220萬,服務業缺口亦達325萬。大學生就業難問題僅僅是一種表象。
2009年湖北高校專業就業率排名:本科專業最高的是紡織工程100%、測繪工程97.53%、地質學97.5%、電氣工程與自動化97.22%、水產養殖學96.96%,本科專業最低的是社會體育63.70%、應用心理學69.44%、表演71.65%、信息與計算科學72.14%、醫學檢驗72.08%;高職高專最高的是電氣化鐵道技術99.62%、船舶動力裝置設計與制造98.71%、高速鐵路工程及維護技術98.05%、鐵道通信信號97.48%、建筑工程管理96.70%,高職高專最低啤酒釀造25.73%、國際商務42.11%、刑事偵查技術52.29%、中西醫結合58.46%、康復治療技術64.56%。據統計,2008年我省研究生就業率92.62%,就業率90.61%,高職高專畢業生就業率90.06%。為了幫助大學生提高技能水平和社會就業競爭力,盡快實現就業,實現高校的可持續發展,必須構建高校可持續發展的機制。
一、速度與效益關聯機制
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教育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高等教育實現了歷史性的跨越。但是,在學生急劇增加而師資增加不多,圖書資料、校舍、實驗用房、儀器設備等等都較為緊缺的情況下,高等院校的擴招實際是一種挖潛式的、最大限度利用原有資源的擴招。2004年國家教育部頒發《普通高校辦學標準》,就是把發展速度、發展規模牢牢控制在質量效益許可的范圍,嚴把質量關,提高整體效益。因此,發展高等教育事業,要堅持以提高教育質量為中心,繼續優化教育結構。一是要大力發展高等職業教育,培養應用型專業技術人員、高質量技術工人。針對社會高級藍領較為缺乏的實際,高職高專教育訂單式的培養模式應該積極為國家的發展提供人才儲備,分散就業壓力,培養生產、技術服務和經營管理線崗位需要的實用型、操作型、技能型的專業人才。二是大力發展普通高等教育。始終以教育部的部頒標準為指標,在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專一業設置、學科建設、師資隊伍、校園建設規劃方面,做到堅持標準不走樣,落實指標不放松,從各地實際出發,圍繞人的素質的提高和全面發展,培養和造就優秀人才。三是適度發展精英教育,即研究生教育。研究生培養重點高校根據我省經濟建設的需要,充分發揮資源優勢,不斷調整、增設面向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的新專業;本科院校根據自身的辦學條件和實際需要,增設新的學科門類和學科專業,不斷滿足各行業對專業技術人才的需求。不斷調整、增設新專業,淘汰舊專業,把專業設置與畢業生的就業率掛鉤。
二、規模與質量關聯機制
教育要以育人為木,辦學必須以教師為主體,努力創造教職員工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環境,努力營造鼓勵人們干事業、支持人們干成事業的學校氛圍,形成教育戰線朝氣蓬勃、充滿生機的發展方向。基于這一認識,高等院校在吸引人才、引進師資方面不遺余力,制訂優惠措施、展示發展空間,讓優秀人才引的進、流的住、用的好,讓人才有事干、能干事、干成事。把學生培養成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一代新人,“建設規模宏人,結構合理,素質上乘的人才隊伍,始終是教育系統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重要使命”。因此,要堅持以學生為本。一要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二要進一步弘揚民族精神,加強理想信念教育,三要建立學生的心理健康支撐系統,加強心理健康教育,消除心理障礙,減少心理疾病,構建青年學生心理健康系統,幫助學生釋放壓力、適度渲泄,適應環境。四是加強對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創新就業工作的領導機制,千方百計提高就業率,維護好、實現好廣大青年學生的根本利益,確保高等院校的政治穩定。
三、發展與創新互動機制
理查德?斯格特在《組織理論》中提出,“任何組織都與其相應的制度密不可分,組織要生存和動作,就必須有制度化的安排。”①制度作為一種社會結構,是社會組織穩定和規范有序的基礎。高等教育的發展實則是制度性發展.大學的發展史充分表明制度創新的重要意義。制度保障是最根本的保障,制度優勢是最有競爭力的優勢。地方高校要消除發展中的體制與機制障礙,解決發展建設中諸如創新能力、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多學科協調發展和資源配置等難題,實現自身的科學發展,就必須在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上下功夫,求突破。高等學校要找準自己的位置,優化教育結構和科技工作結構,創新運行機制和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同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并具有各自優勢的教育、科技體制。因此,一要圍繞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構建決策講民主、執行講效率、監督講預先機制的管理制度體系。深化高校內部治理結構改革,創新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構建統一、科學、規范的資源配置機制。二要圍繞現代大學職能發揮,構建與科學發展觀相適應、具有地方高校特色的大學職能性制度體系。構建培養應用型創新人才的培養機制,構建體系開放、機制靈活的科研管理體制。構建成果轉化和“政、產、學、研”深度結合的社會服務機制。
【關鍵詞】法律高職教育,實踐,問題,體系建設
前言:從現實的角度出發,高職教育畢業生的目標工作崗位是生產第一線, 較快掌握從事本專業領域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以盡快適應第一線工作崗位的需要,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目前,高職高專法律職業教育實訓教學在實訓基地建 設、實訓教學的組織管理及實訓教學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為此,需要努力構建法律職業教 育實訓 教學體系,包括制訂實訓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鼓勵教師編寫實訓教材,建設實訓教學隊伍 ,建立實訓教學基地,加強實訓教學的管理,實施對實訓教學雙方的考核等。
一、我國法律高職教育在實踐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實踐教學體系不健全。在近幾年的教學過程中,筆者及同行一直探索實踐教學的方法,倡導并采用案例教學法、錄像觀摩法、學生旁聽、模擬法庭等方式,以期達到讓學生融會貫通掌握法律知識的目的。這些方式雖然在實際教學中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并沒有形成一個系統的實踐教學體系,沒有被規范地、靈活地運用到教學中。目前,各個法律高職院校共同存在的問題是,未從法律高職教育整體出發,來建構一種以適應高職學生應用能力培養的綜合性、系統性的實踐教學模式。
(二)實訓課程明顯不足,實訓基地未能充分利用。建設校內實訓基地是培養高等技術應用型人才的必備條件。實訓基地包括校內實訓基地和校外實訓基地。校內實訓基地的主要功能是實現課堂教學無法完成的技能操作,即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系統、規范、模擬實際崗位群的基本技能操作訓練。校外實訓基地是依托行業特色對學生進行訓練,促進其職業技能養成的重要場所,是實現學校培養目標的重要條件之一。我國法律高職院校都對此重點進行了建設,但如何使校內外實訓基地發揮其應有效用,使基地建設與課程改革有機銜接,達到教書與育人,理論素養與實踐能力培養有機配合上存在較大差距。有的學校模擬法庭建的非常壯觀,校外實訓基地也搞了幾十個,但由于課程改革不到位,崗位技能設置與培訓培養方法沒有相應躍進,從而使這些實訓基地在實際教學中,并未被充分地利用。
(三)實習流于形式。現行的高職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實習流于形式。第一,畢業實習的時間過短,達不到應有的效果。一些法律高職院校只給學生一個月的畢業實習時間,工作流程還未搞清楚幾乎就該走人了。同時,由于實習時間過短,導致實踐部門一般不愿意接納學生實習。第二,畢業實習缺乏監督和指導。教師進行實訓考核時都感覺到左右為難,原因在于學校對實訓教學一般都不采取與理論教學一樣的嚴格的評分制度,實訓教學的考核存在很大的主觀性,而且考核一般都讓路于學生就業等情況的需要。這樣做的后果導致了學生的不重視和教師的不認真考核,實訓教學就這樣流于形式了。
二、高職高專法律職業教育實訓教學
(一)探索建立循序漸進的、體系化的、適合法律高職教育的實踐教學模式。學校應該制訂比較具體的實訓計劃,內容應包括各項具體技能的訓練目標、要求、課程設置、實訓方法和手段、實訓效果的測試與鑒定等。同時學校應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在實訓計劃的基礎上制訂翔實的教學大綱,教學大綱應對實訓教學的內容和教學的目的有一個切實的和可操作性的闡述。實訓教學計劃和大綱的制訂過程中要注意處理好幾個關系:一是與法律專業總體教學計劃的關系,特別是內容銜接和時間的合理分配等;二是實訓教學計劃中綜合計劃與專門計劃的關系。
(二)鼓勵教師編寫實訓教材。在法律職業教育的課程體系中,必須將職業技能訓練作為主干課程予以合理安排。學校應采取與理論課教材相同或對等的激勵措施,鼓勵教師進行實訓教材的編寫和創新。 法律職業教育實訓教材的編寫應堅持兼顧法律職業倫理的原則、觀照法律生活實際的原則、訓練法律職業技能的原則、反映法學理論研究動態的原則和學以致用的原則。
(三)建立名副其實的“雙師型”教師隊伍。名副其實的“雙師型”教師隊伍是真正構建實踐教學模式的前提條件。目前的問題是,各法律高職院校的“雙師型”教師,有相當一部分僅僅是通過了某種資格考試,而并沒有真正的從事或者開展相關業務。法律資格證書的獲得不等于曾經從事相關工作,更不等于擁有相關的工作經驗。因此,法律高職院校應當通過設立各種激勵機制,建設一支名副其實的“雙師型”隊伍。如與法院、檢察院等單位建立長期關系,選派教師到目標單位體驗生活;鼓勵擁有律師資格的“雙師型”教師到律師事務所注冊并從事律師實務工作等。
(四)建立實訓教學基地。校內實訓基地建設應堅持情景仿真化、功能實用化、管理專門化的原則,以真正滿足教學的實際需要。校內的模擬法庭、模擬監獄、模擬勞教所、模擬偵查室等都可以作為校內實訓場地,用以培養學生的法律專業技能、語言技能和社交技能等。
(五)加強實訓教學環節的組織管理。實訓前指導教師要安排好實訓任務,提出具體要求。實訓期間要與學生經常聯絡,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要建立師生一對一或一對多的固定聯系制度,學生要向指定的指導教師匯報實訓情況,接受指導教師的指導與輔導。
(六)進行嚴格的實訓教學考核。實訓教學的考核是確保實訓質量的重要手段,應規范實訓教學考核辦法,保證實訓教學質量。首先要制訂實訓教學考核辦法及實訓成績評定辦法等實訓教學文件。實訓結束時,各實訓基地要成立實訓考核小組,負責評定學生的實訓成績。凡被評為實訓成績不及格者,一定要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應隨下一屆學生重新實訓。若能認真落實以上措施,便可在較大程度上確保實訓教學的質量。
三、結束語。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全面發展,各行各業越來越需要具有綜合職業能力實踐性強的高級實用人才。作為法律高職院校,實踐教學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因此,擔負這一人才培養任務的高等職業教育,必須重視實訓教學出現的新問題,并積極進行實訓教學的改革和建設,設計適合法律高職教育的實踐模式,并針對不同專業未來就業工作崗位的需要進行強化技能訓練,使學生能夠從學校畢業到崗位就業實行無縫隙對接,充分體現法律職業教育在專業技能與實務操作上的優勢。
參考文獻:
我國眾多理工科高校如今都已經開辦了法學本科教育。理工科高校具有不同于政法院校和綜合性大學特殊的辦學環境和條件,其本科法學教育如何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對法律人才多樣性的需求,亟待我們去思考與探索。
一、理工科高校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
(一)我國法學本科培養目標基本定位存在的問題 幾十年來,我國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基本定位從培養“法律工作干部”、“政法工作干部”、“專門人才”到培養法律“高級專門人才”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確定的法學本科專業培養目標是:“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專業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專才教育法學本科學生很長時間也是僅面向高中文科學生招生,造成法科畢業生的知識結構局限于人文社會科學,甚至主要囿于以部門法為中心的法學知識體系,自然科學素養則更是匱乏。的價值取向一直主宰著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根據學者2010年對5個層次[即“985 工程”高校、“211 工程”高校(非“985 工程”)、一般本科院校、獨立學院和民辦本科院校]共計50所高校法學本科培養目標調查,80%為專業人才培養模式,18%為復合人才培養模式,2%是通識人才培養模式。相關數據顯示,大多數高校培養目標中都有“高級專門法律人才”的提法。不同層次的院校在法學本科培養中都采取基本相同的培養目標,無論是國家重點大學,還是一般本科院校以及民辦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都將專門人才的培養作為法學本科人才的培養目標[1]。
在特定的歷史階段,專才教育的定位有其合理性,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該培養定位的缺陷在今天日益凸顯,這在我國當前法科畢業生的就業問題中已經得到比較充分的體現根據2011年6月9日,麥可思研究院(mycos institute)正式的《2011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法學仍然位列本科就業紅牌警告的10個專業之中,2010屆本科生畢業半年后就業率最低的是法學(86.7%)。本科專業門類中,三年后專業對口率最低的也是法學(55%),但是比畢業半年后的專業對口率(50%)提高了5個百分點。。對此,有學者指出:“把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主要是指大學本科的培養目標)局限在法律職業上,已是陳舊的教育觀念。”中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不是“高級專門人才”而是“復合型的法學應用人才”[2]。“法學教育不僅要為法律職業培養后備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會,培養法治國家的建設者和管理者,培養各行各業所需要的法律人才。”[3]近年來,法學界已經比較普遍地意識到中國法學教育培養目標定位上存在的問題。上述2010年的調查顯示,已經有少部分高校結合自身實際對培養目標進行了調整,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但是,法學教育目標同質化的問題尚未發生根本性的改觀。“目前法學高等教育提供的基本上是在高度理論化的氣氛中培養出來的缺乏實踐技能的、高度同質化、缺乏個性的人才。”[4]
這是一個科技進步、日新月異的時代,也是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時代,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是非常多樣化的。社會更多需要的是通曉經濟和法律、技術和法律、管理和法律、外語和法律等復合型法律人才。法學教育終究是要為社會服務的。法學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把具有一定法律素養的人才輸送到社會的各個領域,這就要求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應該是非同質化。由于我國不同高校法學專業的師資水平、生源質量、辦學條件等有很大的差異當然,這并不否認舉辦法學本科教育的學校應該達到一定的水平,符合準入條件,鑒于培養合格法律人才所應具備的特殊條件,我們認為舉辦法學本科教育的準入條件應當比大多數文科專業要高。,結合自身條件和優勢,側重培養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人才,這應當是法學教育自身發展的要求。如學者所言:“即便任何基礎性法律人才標準應該是統一的,可以通過模板和樣式的規范作用加以明確,以保證法律教育的總體規格和質量,但隨著社會需求的多元化,在保證一般規格的基礎上,應給予法學院以足夠的自由創新空間,允許并鼓勵他們在自身特有的優勢條件基礎上創造多元的培養目標和模式。”[4]
如徐顯明教授所言:“法學教育已經進入到多元化時代。所以600多所法學院每個都應有自己的特色,沒有特色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在辦學定位上應以特色為本。”[5]同樣,如王利明教授所指出的:“如果每所法學院校都辦出了特色,我們現有的620多所法學院校在數量上就不是太多了,仍然是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6]
因此,我國法學本科培養目標的定位應當堅持統一化與多樣化的統一。統一化是指法學人才培養應該有一個最基本的統一標準(課程上的體現就是教育部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確立的16門核心課程等);多樣化則表現為統一基礎上的差異化、特色化。既包括“高級專門人才”,也應該包括“高級復合型人才”以及一般的“復合型法學應用人才”;既包括側重理論的人才,也包括側重應用的人才。
(二)理工科高校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的基本定位 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特色化要求對理工科高校更為緊迫。如果理工科高校法學教育沒有特色,那么,通過增加政法院校的招生規模就可以達到更好的法學人才培養效果。但是,社會又需要大量通曉法律和技術的復合型人才。“隨著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特別是以信息化、數字化為標志的科學技術突飛猛進地發展,為法學人才的培養提出了新要求。法學人才不僅要掌握法學基礎知識,而且要對專業技術知識特別是新興科技領域的技術知識也能駕馭。強調法學與現代科技的結合,注重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這是理工類院校法學教育模式的優勢和特長所在。理工類院校具有得天獨厚的理工科專業資源優勢,為培養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的高層次復合型法律人才提供了良好的平臺。”[7]
因此,理工科高校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的基本定位應當是培養通曉法律和技術的復合型人才。當然,此類復合型人才也有高端與一般之分,不同學校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予以恰當定位,以體現差異化與特色化。“一些行業性很強的院校(如石油電力等)則應當注重與行業部門的需要緊密結合,培養本行業領域所需要的法律人才。”[6]
當然,無論前述哪種法律人才都應該具備基本的法律職業素養和知識技能。這就要求我們在法科人才的培養目標上不能走向另一個極端,一味重視多樣化、特色化,忽視法學教育的共同規律。我們必須從法學教育的內在規律出發,在把握法學教育共性的基礎上突出特色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在鼓勵各法學院校辦本文由收集整理出特色的同時,仍然需要堅持最基本的辦學標準和要求。這就需要建立一個科學、合理、有效的法學教育質量標準體系。全國法學教育應該有一個總體規劃,完善各類法學教育的準入制度,根據辦學條件、培養質量、就業情況和社會需求的變化對法學教育質量和規模進行評估和調控。確實達不到招收法學專業學生基本條件的院校,應當減招、少招,逐步實現全國法學教育朝著標準規范、資源優化、結構合理的方向科學發展。”王利明:《關于法學教育教學改革的四點建議》,載《中國大學教學》2010年第11期。。
那么,理工科高校法學本科教育如何打造特色?“在信息化的社會里,法學的發展前途在于學科交叉與知識融合。法學教育的發展有多種途徑,但是學科交叉是其中重要的一個方向。知識創新需要知識積累和學科交叉,當不同領域的知識和經驗融合交叉時,就會出現新的知識生長點。”[8]從而,理工科高校應該在尊重法學教育規律的前提下,在法學與理工學科的結合點和交匯點上確定法學專業的特色,這就特別需要結合學校自身的優勢學科、強勢專業去探索,最終形成法學與科技相融合的特色交叉學科。
二、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學本科教育的課程設置 我們認為,要培養出符合我國經濟社會需要的復合型人才,高校法學本科教育必須首先建立和完善科學的課程體系。
(一)高校教學必須設置有自身特色的科學的課程體系 為實現法學本科教育培養通曉法律和技術復合型人才的目標,理工科高校必須首先設置科學的特色法學教育課程體系。基于前述培養目標的同質化,許多高校法學本科專業在課程設置上存在比較嚴重的雷同現象。理工科高校要想在與政法院校以及綜合性大學法學教育的競爭中發揮不可取代的作用和優勢,就必須建立富有自身特色的科學的課程體系,否則其特色化的培養目標便無法實現,其生存空間就極為狹窄。
特色法學課程體系設置的前提是必須確保學生具備基本的法律職業素養和知識技能,符合法學人才培養的基本規格,開設教育部規定的法學核心課程。當然,理工科院校在制定培養方案時,可以根據自身學校特色,通過課時的增減傾向性地重視或者簡化一些核心課程。
(二)特色課程體系設置的依據必須是結合所在高校的優勢學科來進行 特色課程體系設置的關鍵是結合所在高校的優勢學科,加強學科交叉,增加符合自身特色的跨學科課程、綜合課程、交叉課程等作為選修課(其中一些重要的、比較成熟的課程可以列為必修課)。如在此過程中,開發和設計法律與技術相融合的交叉課程尤為重要。此類課程的開設不僅需要結合社會需求,還需要遵循相應學科的內在規律。要實現這一目標,僅僅依靠法學教師對相關行業、領域的研究是不夠的,還需要加強與相關學科的交流與合作,加強學科融合,形成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當然,其中必然包括開設理工高校自身優勢學科重要的原理性課程。不過,對于法學學生開設的此類課程應該區別于理工科學生,其內容的設置應該圍繞該技術領域法律問題的解決。
一些行業性很強的理工類院校在設計人才培養方案時,要做好相關行業的調研工作,充分了解該行業最需要、最缺的是什么樣的法律人才。以此為基礎,在尊重學科規律的前提下優化課程體系。由于理工科高校法學人才的定位主要是服務于相關行業、企事業單位,其課程的開設還需要關注企業法務工作,適當開設由企業高級法務人員主講的課程。
特色課程體系的重點在于某些特定的交叉領域的專業知識,如網絡法律、通信法律、航空航天法律、石油、天然氣、電力、煤炭等能源法律、建筑法律、交通運輸法律等,從而形成一定的行業、技術領域法上的專業知識及其應用能力的優勢。如果所在高校有多個優勢學科,且學科之間有一定的跨度,可以在法學培養方案中開設不同的特色專業方向。不同方向培養方案的設計應當體現差異,讓學生入學后根據自己的興趣選擇。
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學教育需要系列特色課程的支撐,象征性地開設一點是不夠的,但并非特色課程開設得越多越好。特色課程成功與否,關鍵在于其是否科學化、體系化,是否能夠適應社會發展對特色法律人才的需求。特別是交叉課程,關鍵要實現真正的學科融合。只有這樣的課程才能夠達到優化學生知識結構,提高復合型法學人才綜合能力的目的。這種能力不是法學與相關技術學科的簡單相加,而是互相取長補短,用科技的思維來補充法學思維范式,用法學的思維來思考解決科技問題,最終形成新的思維方法和綜合能力。總之,特色課程內容既要體現學科交叉和融合,又要“精”,防止通過簡單地嫁接、甚至“兩張皮”拼湊的形式開設特色課程。
為了使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學教育的課程設置及優化有“源頭活水”,我們認為不僅要重視充實師資,從政策上鼓勵老師從事交叉學科的研究,還應該圍繞法學與理工學科結合點和交匯點上的重大問題成立跨學科的教學研究機構,為交叉課程的開設不斷提供智識上的支持。同時,重視產、學、研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在廣泛調研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的需求不斷完善課程設置,注重突出復合性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特色。
三、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學本科教育的方法
(一)著眼于實踐能力的培養
要實現理工科高校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不僅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課程體系,還必須豐富和創新教學方法。長期以來,我國傳統法學教育主要以授課為中心,注重知識的傳授,更多采用說教式、灌輸式的教學方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發揮不夠,特別是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和實踐能力的培養被有意無意地輕視了。《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明確指出:要“堅持能力為重。優化知識結構,豐富社會實踐,強化能力培養。著力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法學是理論性與實踐性高度融合的學科,法學教育自然應該重視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
與傳統法學教育相比,理工科高校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更應該強化和創新實踐教學。“強化”是指要重視和加強法學教育的實踐性,安排好實踐教學的各個環節,加大投入,注重實效,不流于形式,應采取恰當的形式把實踐性貫穿于法學教育全過程,包括課堂案例研討教學、模擬審判、旁聽審判、診所式法學教學、法律援助、見習、實習,等等。“創新”是指實踐教學不僅要采用前述法學教育常用的實踐形式,還應該針對理工科高校法學培養定位的特殊性,采取靈活多樣的新形式,增加實踐性、應用性環節,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在此過程中,可以充分發揮理工科院校注重實驗教學的優勢,借鑒理工科實驗室教學的經驗,創新法學實驗教學模式。
比較而言,理工科高校法科生畢業后進入司法機關的比例較小,進入企事業單位從事與法律相關業務的比較多。這就要求我們在創新實踐教學時,應該拓寬合作渠道,重視產、學、研相結合。不僅要與司法機關和律師事務所建立實踐教學和實習基地,還要注重與專利與商標事務所、學校優勢學科對口行業及企事業單位等共同建設實踐教學和實習基地。
(二)以培養通曉法律和技術的復合型人才為方向 要以理工科高校實現其通曉法律和技術的復合型人才為培養目標,則必須堅持學生知識、能力和素質協調發展,適當借鑒理工科高校有助于培養學生求證精神和創新精神的教學方法。教學方法要有針對性和多樣性。課堂教學應當在重視教師引導作用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提倡啟發式、引導式、討論式教學,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和主動學習的能力,促進學生的創新思維。針對法學學科的特點,應當高度重視案例教學,以提高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對于特色課程中的技術原理性課程、學科融合課程,可以借鑒理工科實驗室教學的經驗,實行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學方法,讓學生在實踐教學中,實際運用相關技術原理和法學理論知識,反思、探索學科交匯點上的問題,實現學習能力與實踐能力的綜合提升。其中,有些新興的涉及不同學科的特色課程可以采用組織法學教師與相關理工科教師聯合授課的方式進行。
四、重慶郵電大學信息法學特色人才培養的探索 重慶郵電大學是以工為主,工、理、管、文、法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教學研究型大學。1978年,重慶郵電大學開發出第一套符合國際標準的脈沖編碼設備而被譽為“中國數字通信發源地”。近年來,重慶郵電大學參與制定了第三代移動通信標準并設計出世界上第一顆采取0.13微米工藝的td—scdma基帶芯片,制定了我國第一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epa國際標準,研制出我國安全領域信息隔離與交換的關鍵設備,先后榮獲全國科學大會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中國高校十大科技進展等殊榮。我們在制定法學專業的培養方案時,目標非常明確,必須結合時代特點和依托學校的優勢來辦出法學專業的特色。
(一)以學校信息學科為背景來確立法學人才培養目標 根據信息技術學科的優勢,結合信息時展的需求,重慶郵電大學將法學專業培養目標定位為培養既具備扎實的法學專業知識,又通曉計算機、通信知識,適合信息網絡時代社會發展需求的復合型信息法學人才。依據這一特色定位,重慶郵電大學已經制定了凸顯信息法學特色的法學專業培養方案。2007年,重慶郵電大學將法學專業分為網絡監管和知識產權兩個方向,供學生在大學二年級上學期進行選擇。網絡監管方向著重為國家信息產業管理機關、信息通信企業、公安司法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海關、司法鑒定機關、金融機構等單位培養從事網絡偵查、網絡信息監管、計算機網絡違法犯罪的調查取證等相關法律工作的復合型人才;知識產權方向著重為信息通信企業、國家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部門、國家信息產業管理機關、公安司法機關等單位培養從事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等相關法律工作的復合型人才。
對于上述兩個方向,除了要必修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育指導委員會規定的16門核心課程、司法文書等法律實務課程外,重慶郵電大學還有針對性地設置了相應的特色課程。法學的基本課程和信息技術的重要原理性課程都成為法學專業的主干課程。網絡監管和知識產權方向課程屬于提升課程,主干課程和提升課程的關系比例為7∶3。其目的是既讓學生在本科階段掌握堅實的信息法學知識,又能對具體兩個方向有較為深入的學習。
(二)打破傳統教學模式,提倡多種方式教學 重慶郵電大學的法學本科教育提倡啟發式、引導式、討論式課堂教學。例如,上述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管理等課程聘請有經驗的專利人、重郵信科等企業高級法務人員授課。2006年,重慶郵電大學建成了可以通過視頻實現證人遠程作證及遠程物證展示等多功能的數字化法庭。2009年,重慶郵電大學法學院數字化法庭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用作西南地區巡回口審定點審理庭,為學生的實踐性教學提供了良好的條件。2010年,重慶郵電大學法學院利用中央與地方共建項目專項資金400萬元資助,建立了國內領先的“電子數據提取與保全實驗室”。該實驗室實驗項目涵蓋了電子證據在線和離線采集、固定、分析、保全等整個過程,并可為社會提供電子證據保全可以提供三種類型的電子證據保全、電子交易證據保全、電子文書證據保全和電子檔案證據保全。、電子證據司法鑒定等服務,能夠實現教學實驗、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三大重要功能。與此相應的,重慶郵電大學還開設了“電子證據收集與保全”實驗課,該課程借鑒理工科實驗課程的經驗,實行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學方法,按照電子證據的不同類型制定了實驗大綱,指導實驗教學與學習過程。實驗課上,老師負責指導,并給學生布置具體的電子證據收集與保全任務,讓學生自己通過使用操作實驗室設備完成任務。另外,關于信息技術的相關課程也都采用課堂教學與實驗室教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三)到校外積極創建教學實踐基地
優秀的大學生不僅具有書本知識,還必須有豐富的實踐能力。因此,教學實踐基地的創建是高校辦學的重要環節,也是新時期高校培養高素質大學生的重要手段。為此,重慶郵電大學法學院結合學科培養的特色定位,不僅和重慶市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共建了學生實習基地,還與重慶市通信信息企業和國家信息產業管理機關、專利與商標事務所等單位合作建設了教學實踐基地,為學生提供了良好的實踐條件。
(四)通過引進和自行培養,建立復合型教師隊伍 為建立適應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的師資隊伍,重慶郵電大學法學院不僅重視引進有相關復合型知識背景的教師,還制定政策鼓勵教師從事信息法學相關問題的研究。近5年,學院教師主持信息法學相關的省部級以上項目有20余項,其中,國家社科基金項目5項,即《網上證據收集與保全法律制度研究》、《個人信息網絡侵權問題研究》、《互聯網環境下的民事訴訟制度研究》、《網絡環境下的仲裁制度研究》、《“網絡問政”的制度化研究》;申請到司法部的規劃項目《互聯網上的憲法權利研究》和教育部的社會科學規劃項目《高校輿情分析與引導機制研究》等課題。教師們通過這些科研課題的研究,取得了很好的科研成果,也極大地提高了他們的教學水平。
(五)以信息法學為特色,探索產、學、研相結合的辦學模式 為提高法學與信息技術學科交叉融合的水平,重慶郵電大學成立了“電子證據保全中心”(在原重慶郵電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重慶郵電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是重慶市高校第一個專門從事電子數據、通信、聲像資料司法鑒定的機構。的基礎上成立)和“知識產權中心”2011年,知識產權中心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全國知識產權培訓工作先進集體”榮譽稱號,全國獲此殊榮的僅有兩所高校。,上述中心成員既有法學院的教師,也有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院、通信與信息工程學院、軟件學院以及經濟管理學院的教師。以電子證據保全中心和知識產權中心為依托,重慶郵電大學法學院還開始了面向信息技術企業產、學、研合作辦學模式的探索。2011年,重慶郵電大學法學院成功開發了基于加密客戶端法院電子文書送達中系統。該系統有效避免了電子郵件送達中存在的諸多缺陷,開始在重慶市南岸區法院試點。電子證據保全中心成員與重慶市公安局網監總隊合作,成功地開發了電子證據取證箱、電子證據取證審計系統等產品,取得了6項國家專利,相關成果獲重慶市科技進步一等獎;受重慶市政府委托,主持了《重慶市電信條例》的修改,為重慶市立法機關起草了《重慶市信息化促進條例》,相關成果已經得到實際應用并獲得好評。
通過幾年的努力,重慶郵電大學法學專業信息法學特色凸顯,訴訟法學碩士點也形成了電子證據、網絡訴訟、網絡信息司法認證、網絡知識產權保護與訴訟四個特色鮮明的研究方向,逐步獲得了社會的認可和肯定。有不少學生在華為、中興等著名信息通信企業從事法務工作。最近三年,法學院法學本科的就業率都在85%以上,2011年達到95%以上,研究生就業率接近100%。
五、余論: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學教育面臨的難題 在特色法學教育的探索過程中,我們進一步認識到理工科高校法學教育走特色之路的正確性。同時,我們也發現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學教育也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難題。
第一,不同類型課程設置難以合理。理工科高校法學教育既要符合法學人才培養統一性的要求,又要具備懂法律、懂技術的復合型人才的素質要求;既要兼顧法律職業訓練,又要強調針對學校優勢學科對口行業及企事業單位應用型人才的實踐。因此,其課程的開設勢必涉及到人文、社科、理工等多門類。如何在有限的大學四年中對各類課程予以合理的安排與協調,防止出現什么都學、什么都沒學好的局面;如何實現課程的有效融合和優化,培養滿足社會需要的復合型人才,仍然是橫亙在我們面前的一道難題。
關鍵詞:新媒體;攝影課堂教學;改革
隨著我國教育改革不斷發展的形勢下,從新媒體背景的角度出發,對當前高校攝影教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本文針對下面幾個方面對高校攝影教學改革進行探討,從而提出相關建議,旨在促進新媒體行業不斷的進步,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做出貢獻。
1 高校攝影課程教學的現狀和出現的問題
攝影課程在我國教育領域中起步比較晚,同時也作為一種新型學科,但是它在近幾年的發展速度是非常快。對于一些高校而言,攝影教育屬于一門新型的學科,同樣也是學生必須學習的一門課程。由于學校的性質存在差異性,因此所使用的手段也是不同的。攝影所存在的領域較為廣泛,如偵查等領域都會使用到攝影技術。因此,攝影所具有的作用以及對人們的社交有著很大的影響。
站在新媒體背景的形勢上看,在高校攝影課程教學活動中依然存在諸多不足之處。一方面,教師的教學手段已經不能滿足當前教育的發展方向,教材的知識已經不能緊跟時代的發展腳步,而且學校的相關教學設備出現不足的情況,諸多學生都不能充分發揮出自身的能力,沒有強大的師資力量作支撐,教師也沒有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沒有對教學課程做到科學的安排等方面。
對高校攝影教育來說,該專業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因此學校的領導要充分的考慮各種因素而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加大師資力量的力度,培養工作人員的文化素養,將理論知識能夠和教學結合在一起的形式,從而為我國的發展培養更多的復合型人才。
2 使用新媒體開展課外的攝影教學
交樓是人與人之間進行教學的主要形式,隨著新媒體的出現,不僅將理論知識加以完善,而且也為教師和學生之間的溝通營造了良好的氛圍。在高校教學中,大量的使用現代化設備,使攝影教學慢慢的從傳統教學逐漸轉變成課下時間。因為攝影可以得到很多的信息,從而使學生可以更輕松的得到想要的信息,所以說是對人們學習知識提供了方便。當前,高校將計算機應用到攝影教學中所呈現出來的特點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因為老師和學生之間的溝通存在一定的差異性,所以將多媒體應用到教學活動中,對師生之間的溝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會存在一定的差異,進而為學生攝影帶來更多的益處。
(2)以往相機的工作原理、設計方式都不能緊跟時代的步伐,這就需要相關人員將數碼攝影的相關實際內容、處理手段融入到當代攝影教學活動中。教師不但要將攝影基礎教授給學生,而且還應當對影像處理的有關方式也教授給學生。
就新聞攝影而言,數碼圖像已經將相應的暗房進行代替,這樣就對攝影界的發展邁入了新的臺階,從而為人們能夠在未來的發展道路上為攝影技術打下知識的基礎。
3 新媒體環境下對于高校攝影課程教學改革
站在新媒體時代的發展形勢下來看,為了能夠進一步使高校攝影教學發生質的改變,教師應當在教學活動中打破以往的教學方式,將新型的教學手段引入其中;第一,教師可以逐漸將以往教學內容進行刪減,由于以往的技術在目前發展時期使用的愈來愈少,攝影手段正在朝著數碼化的方向發展,這同樣也是對暗房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可以緊跟數碼時代的步伐,高校逐漸將明室也建立起來。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為了將以往暗房教學模式進行替代,教師通過利用數碼手段對圖片加以處理,從而可以使學生對數碼技術有一個清楚的認知;第二,教師可以在課堂中在教學內容中將數碼攝影技術融入其中,主要涵蓋以下幾個內容:對圖片采取處理手段、建立相應的色彩系統等。是否能夠將數碼攝影建立成功的關鍵在于數碼的處理手段;第三,教師可以在合理的教學中將基礎知識做好刪減,比如在以往相機的基本結構中講解的基礎上,可以做好相應的減少,增加教學內容。大力發展在新媒體時代的攝影知識,使學生能夠主動熱情的投入到攝影教學中,對學生簡歷創新精神帶來益處。其次,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可以利用直觀的教學手段,對學生掌握理論知識帶來益處,從而將學生的實踐能力加以提升。隨著我國網絡時代的發展形勢下,對攝影記者的職業發展帶來了很大的益處,同時也在未來的道路上對他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利用新媒體提供學生參與專業實踐的新空間
專業實踐可以對高校攝影教學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長時間的發展情況下,攝影的實際大多是建立相應的基地,學習某些前輩的攝影手段,但是對于新手而言,需要前輩進行親子傳授來幫助他們達到攝影的目的。
然而由于報紙或者是其他有關期刊的版面會存在約束性,因此學生在發表自己創作的物品時會有著一些難度。隨著我國網絡時代的發展形勢下,新聞攝影也得到了日益的完善,為學生的實踐帶來了很多的方便,可以幫助學生展示自己創作的作品。在21實際的發展中,人們已經打破傳統的思維方式,對圖文并茂的作品有著濃厚的興趣,利用相應的圖片配上文字進行詳細的表達出來,這樣就可以使觀眾有種身臨其境的感受,加深對新聞內容的認識。因此,文字以及圖片在新媒體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隨著網絡信息化的不斷發展下,人們對圖片新聞產生的很大的興趣,同時也愛上了這種直觀的表現方式。網絡媒體不但能夠為攝影人員提供優質的平臺服務,而且還可以在這樣的一個平臺上進行溝通,將學生在攝影領域的能力加以提升。
結束語
通過以上內容的論述,可以得知以往的高校攝影教學已經不能滿足當前教育的發展方向。而在新媒體的背景下,攝影教學呈現出新穎、獨特的優點。因此,教師在日常教學活動中應當對所教授的教學內容進行掌握,對課程的設置做好適當的調整,將知識與實踐有機的結合。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教學活動中,應當始終遵循"以人為本"的教學理念,隨著新媒體教學的不斷發展下,最大程度上引起學生對攝影的喜愛。除此之外,該高校應當提高師資水平、完善教學設備是必要的舉措。希望在高校以及教學人員的共同努力下,不斷改善教學模式,從而為高校營造出一個和諧、快樂的教學氛圍,為我國培養出更多的攝影人才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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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方綜合性大學 民族地區 法學教育 專業建設
[中圖分類號]G64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843(2013)04-0083-05
[作者簡介]阮麗娟,田開友,吉首大學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湖南吉首416000)
隨著法學專業在我國高校的蓬勃發展,民族地區高校(本文所稱的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是指建在民族地區的普通高等綜合性大學,而非學院,也非單純的民族院校;所謂民族院校是指包括中央民族大學在內的13所普通民族高等院校)日益成為法學專業辦學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擔負起了民族地區法學人才培養的重任。從我國目前的專業招生情況看,少數民族主要聚集地區的一些重要綜合性大學基本上都開辦了法學專業。由于區域劣勢和基礎弱勢,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的法學專業建設基本上是在復制和模仿中東部地區重點大學法學專業的內容和形式。在經歷了簡單的模仿與復制階段之后,如何建設“特色鮮明”的法學專業便成為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重要而又緊迫的現實問題。基于此,研究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如何選擇有效的路徑構建特色法學專業,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價值。
一、科學定位:確立適應新形勢的法學專業建設目標
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要構建具有特色的法學專業,首先要確立其建設的目標,也就是法學專業的辦學定位問題。一般來講,辦學定位是一所學校辦學方向、角色定位、特色所在的辦學理想和價值追求,其作用為規范、約束和自我評估辦學行為,以提高辦學能力和糾正辦學實踐中的失誤。高校辦學定位的形成主要源于三種需要,即國家高等教育布局的戰略需要,高校所在地域、歸屬行業發展的現實需要,高校自身突顯其辦學精神的表達需要。與那些為了國家重大戰略而設置、辦學實力雄厚、淵源久遠的高校相比,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應著重關注國家發展中的區域性、地方性和民族性社會經濟問題,應樹立起服務地方、面向民族、扎根基層的辦學理念。基于此,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在建設法學專業時應將服務民族地區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作為建設目標。
吉首大學是一所辦在湘、鄂、渝、黔四省(市)交界武陵山片區的民族貧困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其法學專業創設于1996年,并于當年開始招收普通全日制專科生。2000年,開始招收普通全日制法學專業本科生。2006年,法學專業被確定為校級重點專業,同年獲準開辦法學理論碩士點。2011年,該專業被確定為校“十二五”重點建設學科。盡管該專業為湘西地區培養了近千名的法律專業人才,但由于長時間定位不明確,痛失了許多發展壯大的機會。因此,考慮到地方性、民族性和區域性的需要,吉首大學法學專業的建設目標應定位為:立足于西部民族地區,為武陵山片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治服務,建設成為在全國有一定影響的武陵山片區法學教育、研究與服務中心。
二、匯聚內外力量開放辦學:化解法學專業建設的區位基礎弱勢
從我國高校整體布局來看,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大多地處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與中東部相比,民族地區辦學經濟資源極其短缺,而且民族地區高校在長期辦學中普遍養成的等待國家援助、依靠上級撥款、索要扶貧資助的“等靠要”被動辦學思想十分嚴重,很少主動去利用社會資源合作辦學,也不太關心學校已有教學資源的整合。為此,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化解民族地區地方性綜合性大學法學專業建設的區域劣勢與基礎弱勢。
(一)借助外力,打破封閉辦學的格局
1.通過與支援高校的合作,實現教學、科研、師資與管理資源的共享,進而推動法學專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教育部早在2001年就啟動了“對口支援西部地區高等學校工作計劃”,各民族地區的高等院校目前都已成為重點大學對口支援或共建單位。那么,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的法學專業建設就應當充分利用好這一國家政策,開展與支援高校的深度合作,在法學專業建設尤其是法學教學課程、科研平臺、聯合招生以及師資培訓上進行廣泛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支援高校的優質辦學資源向民族地區地方性高校開放與共享,以優化民族地區地方性高校法學專業的結構。
2.深化“學校+實務部門”的聯合培養機制,充分利用地方社會資源。地方高校對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而地方高校的發展同樣離不開地方社會資源的有力支持。基于此,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應打破高校作為單一教育主體的常規,將高校、實務部門教育資源有效系統地融合起來。根據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聯合頒發的《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下文簡稱《若干意見》)的要求,為培養高質量的法律人才,高校與實務部門應建立起常態化、規范化的“高校+實務部門”的聯合培養機制和運行模式。此種聯合培養機制體現的是高校與實務部門共同制定培養目標、設計課程體系、開發優質教材、組織教學團隊、建設實踐基地,深度拓展“學院與司法部門共建”、“學院與企業共建”、“學院與政府部門共建”等社會合作教學模式。這既能促進學校法學專業的發展,又能促進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乃“雙贏”的結果。
(二)依托校內資源,加強以法學專業為核心的專業群共建共享
為實現服務地方建設目標,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應加強法學專業與其他公共服務與社會管理專業的互動合作,整合多層次開放式辦學資源,實現教學資源的共享。
吉首大學法學專業建設在化解區域基礎弱勢方面,應與湘西州、張家界、懷化及其他周邊地區的司法機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實務部門建立廣泛的合作關系,探索與法律實務部門密切合作的培養機制。應充分利用中山大學、中南大學和湖南師大等對口支援單位的法學資源,以及與體育學、管理學、產業經濟學、民族學、哲學、醫學等專業建立共同申報課題、互派教師定期開展學術講座等機制,鼓勵教師進行跨學科交叉問題的研究。
三、面向西部基層:克服法學專業人才的競爭劣勢
截止到2007年,我國共有927個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和分校)開設了本專科法學專業,占全國普通高校的42%。2010年招收法學本科學生486750人,專科209995人,法學碩士生25801人,法學博士3529人,法學碩士研究生在校人數達到7.7萬人。與法學教育迅猛發展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法學專業畢業生近年來持續低迷的就業率。從2002年開始,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即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機,當年在全國214個學科專業中,法學專業就業率排在187位,2005年則成了倒數第一,此后一直名列榜尾。而另一番圖景是:西部地區,尤其是西部的民族地區法律職業人才十分短缺,法官、檢察官、律師斷層現象比較嚴重。例如,截止2007年,青海全省法院有58%的法官集中在經濟相對發達的西寧和海東地區,青南地區僅占17%,其中還有87%的基層法院法官人數僅為3~4人。到2007年底,貴州全省1500名律師中,僅貴陽市就有700余人,占全省律師人數的一半。更令人驚訝的是,目前貴州全省有6個縣沒有一名律師,有36個縣的律師事務所沒有達到“三人一所”的法定要求。新疆自治區2002年有法律職業從業者13000余人,占全區人口總數的6.7%。其中,全區5400名法官當中大專和中專文化程度的有4231人,占78.1%;全區6000余名檢察官當中,大中專文化程度的3864人,占64.8%;全區1600多名律師當中,大專文化的1183人,占74%。由此可以看出,當前我國法律人才緊缺和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非常困難的局面并存。
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化高等法學教育教學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若干意見》中倡導將卓越法律人才實行分類培養,即應用型與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層法律人才三種培養模式。其中,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模式應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要求,堅持厚基礎、寬口徑,強化學生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法律實務技能培養,提高學生運用法學與其他學科知識方法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因而,此種人才的培養是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重點。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模式適應了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以及國家對外開放的需要,是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突破口。在該種培養模式下,所培養的是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法律事務和維護國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為適應西部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需要,結合政法人才培養體制改革,西部基層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下所培養的是一批具有奉獻精神、較強實踐能力,能夠“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層法律人才。
基于此,考慮到辦學時間短、辦學經驗欠缺、國家投入少、師資力量薄弱、生源質量不高、地處偏遠區域等因素,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在法學人才培養模式上應選擇西部基層應用型模式。在這一模式的指引下,民族地區高校(綜合性大學)應盡可能將培養的法律人才留在民族地區和西部基層。這樣既可以化解法律人才因供大于求造成的法科生就業壓力大和西部基層、西部民族地區法律人才緊缺的矛盾,又可以較好地解決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脫節的問題。基于此,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法學專業人才培養及特色建設應當考慮契合民族地區和西部基層的社會需求,培養過程中應對各個培養環節進行特色設計,并副之以正確的就業政策引導,以保證培養的法科生真正為西部基層和民族地區的社會所需求,真正符合西部基層和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只有這樣,才能扭轉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法學專業人才的競爭劣勢。
四、苦練內功:合理選擇法學專業建設措施
要想實現上述法學專業建設目標,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還應苦練內功,選擇合理的措施建設法學專業。
(一)采取合理的人才培養措施
1.優化課程體系。根據培養目標,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在法學人才培養方案中將課程體系劃分為人文素質課程、專業課程、職業技能課程、社會管理創新課程等4個課程模塊。人文素質課程模塊旨在培養學生的人文精神、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修養,培養學生扎根基層、服務農村的職業素養。專業課程模塊旨在使學生獲得扎實的專業基礎知識,以及強化學生專業技能的培養,為學生的后續發展打下堅實的專業基礎。通過精簡、整合等方式對原法學專業16門主干課進行整體優化,重點突出三大實體法以及三大程序法的教學,增設“民族法學”、“民族法律政策與公共治理”、“區域法治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等特色課程。職業技能課程模塊旨在使學生獲得扎實的基本技能,應開設“社會調查方法”、“法律診所”、“司法實務”、“政府法務”、“非訴訟程序(ADR)”等實踐實訓課程。社會管理創新課程模塊旨在培養學生創造性地解決法律實踐和社會管理實踐中各種問題的能力,可開設“法律實務與社會管理創新”、“民族地區危機管理”、“跨區域公共治理”等特色課程。
2.變革培養環節。針對4年制法學本科教育(如無特別說明,本文涉及的法學專業建設只討論本科階段的法學教育),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可按照“2.5+0.5+0.5+0.5”模式實施。前5個學期為人文素質課和專業課實施階段,第6個學期為在校內實訓基地進行職業技能課程和社會管理創新課程教學的階段,第7個學期為在校外實習基地進行專業實踐教學階段,第8個學期為在聯合培養單位進行崗位實踐教學階段(含畢業設計)。
3.革新教學方法。為落實西部基層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目標,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應改變傳統的“填鴨式”教學方式,根據不同的教學內容,選擇適當的教學方法。堅持“以學生為中心,以能力為主線”,大力推廣以問題為中心的“PBL”教學方法、研究性學習法、案例教學法、診所教學法、討論法、發現教學法、角色扮演法等教學方法,以拓展學生的思路,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特別要培養學生的批判性思維能力,激發學生發現問題、主動學習的興趣,以提高學生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
4.強化實踐教學。借鑒國外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中重視素質教育、職業素養提高和實踐環節(能力的培養)等優點,全面革新實踐實訓環節,突出法務實踐實訓在人才培養中的地位,這是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的關鍵舉措。在校內,學生通過模擬法庭演練、法律實務等課程完成基礎技能培訓,然后進入法律診所直接從事法律實務。在校外,實施“專業實習+崗位實習”的法務實踐實訓模式。其中,在專業實習階段實施“分站式”專業實習模式,學生分別在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進行“三站輪動式”專業實習,以培養學生對專業核心知識的應用能力,提升學生的專業實踐技能及其熟練程度。崗位實習階段為學生提供相應的崗位進行針對性實習,培養其較強的從事政法機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村鎮社區等法律工作的能力。
(二)建成良好的師資隊伍
新的人才培養模式需要良好的師資隊伍。根據《若干意見》精神,法學專業需要通過教學方式改革及與實務部門聯合培養等途徑積極培養“雙師型”教師,建立“雙師型”教師的考評制度和獎勵機制。大部分高校法學專業現行的做法是,通過建立高校與實務部門人員互聘制度、鼓勵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師出國研修等渠道,建設具有廣闊國際視野、扎實理論功底、豐富實踐經驗的“雙師結構”法學師資隊伍;聘任一些實踐經驗豐富的實務人員到學校擔任授課老師,派遣優秀教師到實務單位掛職鍛煉,加快“雙師型”教師的培養速度,以優化教師隊伍結構。考慮到區域性、地方性和民族性,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在培養西部基層卓越應用型法律人才時,應加強法學教育與實踐部門的良性互動,將法學教學研究成果通過建議、講座、顧問等方式運用于民族地區的人大、政府和公檢法司等機關,并積極與相關部門合作研究課題,繼續派員到司法機關掛職鍛煉,鼓勵教師考取法律職業資格和從事兼職律師實務,從地方權力機關、政府機關、司法機關等法律實務部門聘請一定數量的業務骨干作為法學專業兼職教師。
(三)有效建立法學專業建設保障體系
法學專業建設目標的實現及其措施的落實需要有效的保障體系來維護。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在進行法學專業建設時,應構建以下保障體系。
1.規范法學實踐基地的運作。“法律的生命力一直并非邏輯,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經驗。”現代法學教育是一種實踐性教育,而這種實踐性教育離不開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設。反過來,實踐教學基地的質量直接關系到實踐教學的質量。基于此,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建設法學專業,不但要建立正規的法學實踐教學基地,而且要加強基地的規范化管理,包括實踐基地建設管理制度、基地評估與考核制度、基地人才培養制度、基地經濟利益補償制度、基地監督機制的制定和完善等。對每個基地都應指派專門指導教師,與基地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或其他實務人員共同指導學生,并進行嚴格的實習考評。只有這樣才能使專業實習不流于形式,才能真正發揮實踐基地的實踐鍛煉作用。
2.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良好的管理機制能為專業的發展提供“共生”的環境和條件。民族地區地方綜合性大學在法學專業建設實踐中應建立科學有效的專業運行管理機制,并積極發揮專業運行管理機制的保障作用。具體思路是,以完善的專業建設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專業建設工作的可持續發展,以有效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教師從事科研的積極性,以良好的學術管理體制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以高效的信息反饋機制檢測專業建設的效果。
(四)對吉首大學法學專業建設的啟示
1.人才培養措施。吉首大學為進一步推動專業建設和改革,優化專業結構,增強專業活力,培育專業特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強化學校服務地方的辦學功能,制訂并實施了《吉首大學服務武陵山片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特色專業群建設計劃》。作為校特色建設專業,法學專業在培養環節、實踐教學和教學方法等方面都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強化。為解決武陵山片區經濟社會發展中所出現的法律問題,應針對性地開設“武陵山片區法律社會學”、“武陵山片區習慣法與法律傳統”、“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專業特色課程,以及“武陵山片區經濟社會發展中法律問題”等專題講座,調整與充實法學教學內容。同時還應出版與武陵山片區經濟社會發展法律問題高度相關的法學專業特色教材等。
2.教研教改方面。為完善法學專業教學改革機制,強化科研與教學的互動關系,以科研推動專業建設,吉首大學法學專業應至少圍繞武陵山片區的區域法律協調、反貧困與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保護、習慣法與法律文化以及法制宣傳與法制教育等5個方面的法律問題展開科學研究。
3.師資隊伍建設方面。吉首大學法學專業自創立以來,經過多年的努力,已經初步形成了一支年齡、職稱、學歷、學位、學緣、專業結構較為合理的學科學術梯隊。目前有專任教師27人,其中,教授6人、副教授10人,博士及在讀博士16人。但學校地處西部民族地區,對外交流受到諸多限制,信息獲取渠道不暢,隊伍建設上難以短期大量引進高水平師資加盟,青年教師較多,高水平的標志性科研成果很少。因此,需要加大引進高學歷、高職稱人員的力度,有計劃地選拔培養一批基礎好、發展潛力大、創新能力強,并有一定學術成果的優秀青年教師,突出培養“雙師型”教師。應積極參與地方法制建設和司法實踐活動,并從湘西州人大、州中級法院、州檢察院等法律實務部門聘請15名左右的業務骨干作為法學專業兼職教師。
4.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設。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若干意見》的文件精神,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按照“填平補齊”原則,繼續完善現有的律師教育學院、模擬法庭、法律援助中心、刑事偵查實驗室、省部共建的文化產業管理綜合實驗室(法學共享)、公共管理實驗室、案例分析室等校內實訓基地。要加大校內實訓基地的投入,配備專門實驗人員,引進法學實驗教學軟件平臺,充分利用現代教育技術。要強化與設置在吉首大學所在地區的相關研究基地(如國家體育總局民族傳統體育研究基地、湖南省民族預科教育基地、湖南省優勢特色重點學科民族教學基地、湖南省差異與社會和諧研究中心、湖南省自然與文化遺產研究基地、武陵山片區區域發展研究中心等基地)的合作。另外,為落實“高校+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機制,應加強并規范校外實習基地的建設,促進實習基地的教學管理、帶教水平和學生的實習質量。
法律院系的課程設置受多種復雜因素的影響:
第一,從法律教育的性質和目標上看,如果是大學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專門課程以外,法律院系還要開設相當分量的人文科學,甚至自然科學方面的課程;而在法律職業訓練中,則幾乎是提供“純粹”的法律課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專業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學、經濟法等),課程的門類及其內容的深淺也會相應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專門課程來講,課程設置是以現實的部門法體系和法學學科體系為基本依據的,它們最終決定著法律教學內容的置廢和變化。但課程體系并不簡單地等同于部門法體系和法學體系。因為有的課程不可能包括法學體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課程則可能會兼跨幾個法學分支學科。 此外,在教學實踐中,還要綜合考慮不同的教育層次和培養目標之間的協調關系以及教學的時間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來說,法律課程的設置是以本國現行的法律或法學為主導的,同時考慮歷史的和國外的法律理論和實踐方面的因素。這既包括部門法方面的課目,也包括一般性較強或縱橫跨度較大的課目(如法理學、法律史、國際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間,由于教師的結構或學術傳統方面的差異對課程的設置或教學質量也會具有某種程度的影響。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課程設置是以國家教委規定的教學計劃為指導,分別結合各院系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來的。下面以中國政法大學的教學計劃為例,來對其課程設置略作考察。 該計劃要求學生在4年中必須修滿196學分方可畢業。 其中,課堂教學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會實踐、畢業學習、畢業論文)17分。必修課與選修課的比例是7∶3.全部課程由政治理論課(20)分、文化基礎課(31分)、法律基礎課和法律主干課(兩類共83分)三部分構成。
法學專業四年的必修課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國革命史政治經濟學形式邏輯漢語外語(一年)體育(一年)法理學中國憲法法學論著導讀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
第二年哲學國際政治外語(一年)體育(一年)計算機基礎民法(一年)經濟法概論中國刑法刑訴法民訴法
第三年商法國際私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國際公法證據刑事偵查物證技術經濟管理
第四年律師制度勞改法犯罪學法醫學
選修課比較集中地在第二、三年中開設。非專業方面的有,心理學、倫理學、社會學、政治學、行政管理、國際關系史、政治學經典著作選讀、當代西方哲學思潮、現代科學技術概論、應用數學等。法律專業選修課有中國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現代西方法理學、比較法、立法學、外國憲法、外國刑法、外國刑訴法、外國民訴法、港臺法律制度、羅馬法、合同法、財稅法、金融法、海商法、環境保護法、會計、審計、自然資源法、產品責任法、房地產、國際投資法、外貿管制法、國家賠償法、知識產權法、犯罪心理學、仲裁、公證和調解、法律文書、司法統計、法律文獻檢索等。
法學類其他專業開設的政治理論課和文化基礎課與法學專業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課程,如法理學、憲法、刑法、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也基本一致,僅個別課目的學時較法學專業略有縮減。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將側重于各自專業的一類課程設為必修。如經濟法專業就將公司法、合同法、投資法、勞動法、財稅法、知識產權法等列為必修,而這些課目作為單獨的課程在法學專業中僅作選修。其他的法學專業(如國際法、國際經濟法等)課程的情況亦同此類。
(五)教學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學方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教學方法沒有什么差別。它們都是由擔任某一門課程講授任務的教師在課堂上向學生系統講授該門課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即所謂的講授法。課堂講授的主要依據通常是在講授該課時所用的教材。
講授法是大陸法系國家傳統的法律教學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為主要的法律淵源,客觀上決定了在教學中必須對法律規則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闡釋和分類;另外,注釋法學家在研究和傳播羅馬法活動中發展起來的一整套分析與綜合的經院主義方法為教學中進行講授提供了一個傳統。 這種教學“不在于提供解決問題的技術,而在于對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導。法律教學所要求的內容并不是對實際情況的分析而是對法律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國的法學院里,教學方法卻采取了相當具體的實用主義態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學法”(case method)。 與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優劣對比情形相類似,講授法自身無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學法的優勢所在,反之亦然。
從中國近年來對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討論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學中應廣泛推行判例教學法,以改變教學中存在的重理論而輕實踐,或者理論脫離實際需要的被動狀態。然而,中國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無法從根本上為法律院系實行判例教學法提供現實基礎。盡管在課堂講授中,特別是在講授部門法時,教師往往插入一些經過挑選的判例。但這實質是以舉例的方法來補充有關原理的講授。其目的是讓學生具體形象地理解并進而掌握有關的法律規定,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判例教學。當然,在一定條件下,以某種方式吸收或借鑒判例教學法的積極因素,也會成為法律院系今后教學改革的一個內容和方向。
在以課堂講授法為基本教學法的同時,為貫徹“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學校還組織學生進行模擬法庭之類的實踐活動。即由學生分別擔任審判員、原告人(或公訴人)、被告人、律師及證人等角色,來模擬(假設)法庭的審判過程。然而,法律學生在整個四年當中惟一與本專業的實際接觸最多的一次機會,就是為期二個月左右的畢業實習活動。這時,要求學生在某一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直接參加所在機構的司法業務工作。它類似于美國法學院的現場實習(clinical programs)。
(六)畢業生水平和就業選擇
法律教育的最終結果就是為國家和社會提供某種法律職業人員。但對于如何確定不同層次的法律院系畢業生的畢業水平及其任職資格,各國有著不同的實踐。
從國外的大體情況看,德國的大學一般不設法學學士和法學碩士學位而設法學博士學位。 法律系畢業生需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成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時,才能擔任法官、律師、大學教授及政府機構官員。法國的學位制度略為復雜。法律系學生在第二年結束時一般被授予法學專科畢業資格(bachelier);第四年畢業時授予法學學士學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學位分國家博士學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學博士學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兩種。 但攻讀法學博士學位者,又須先取得某一法學學科的“高級研究文憑”(簡稱DES)。另一方面,獲法學學士學位者若要從事司法實際工作,還須經過國家司法學院一至二年的實務訓練。日本對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畢業生授予法學學士學位。但若從事“法曹三者”之一種,還須參加相當艱難的國家司法考試, 并對通過者再進行由司法研修所組織的二年的法律實務訓練。而準備在大學從事法律教學或研究的那些人,則可進入大學研究院攻讀碩士學位(一般為二年)或進而攻讀博士學位(三年)。美國法學院的入學條件是世界各國中最為特殊的一個,即它要求學生在進入法學院之前已取得文學士(B.A.)或理學士(B.S.)學位。因此,學生在完成三年初級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學位以取代原來的L.L.B.(法學學士)學位。 有的法學院為準備從事法律教學或研究工作的學生開設了L.L.M.(法學碩士)以及S.J.D.(法律科學博士)學位。但為從事律師職業所須通過的律師資格考試(Bar Examination)僅要求具有J.D.學位。
從學位制度方面看,中國與日本的學位制度類似,與德、法兩國不盡一致,與美國的學位等級相同,但學位層次的含義完全不同。
根據中國的學位條例等有關規定,法學學位也像其他門類學科的學位一樣,分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其中,碩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兩個層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畢業生,符合一定條件的即授予法學學士學位。然后,畢業生就要在繼續攻讀法學研究生和從事實際工作這兩者之間作出選擇。
報考碩士學位研究生的畢業生應參加每年初舉行的考試(當然,符合條件的其他在職人員也可以通過考試攻讀研究生學位)。考生分筆試和口試兩部分。筆試通常包括政治理論、外語、兩門所報專業的主干課和相關的法學綜合課共五門。其中,前兩門為全國統考課目。口試在筆試通過后進行。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1983年核準試行的草案,法學學科可以招收以下13個專業的研究生,即法學理論、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訴訟法、經濟法、勞動法、環境法、國際經濟法、國際法。 研究生的培養任務由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法律院系和科學研究機構(目前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和上海社會科學院)來承擔。學制一般為二至三年。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也需通過入學考試。目前,上述的13個法學學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僅個別專業除外。培養單位分別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吉林大學、廈門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和中國社會科學院這八個機構中。博士研究生的學習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學位教育外,還應提到的是近年來出現的法學第二學士學位教育(通稱法學雙學士)。它旨在培養國家急需的知識面寬、跨學科的高層次專門人才。它在層次上屬于大學本科后教育。 報考的主要條件是已經獲得除法學類專業的任何其他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目前開設法學第二學士學位的專業主要是一般法學專業和前文提到的知識產權和環境法專業,學制為二年,取得學位的學生在待遇上相當于研究生班。顯然,法學雙學士教育接近美國的法律教育方式,但兩者的出發點仍有區別。法學雙學士教育尚不是中國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徑。
法學研究生教育是培養各類高級法律職業人員的一個主要途徑。并不像日、美等國那樣僅培養法學教學或研究人員。實際上,除了從事法律教學和科研工作,他們也和法學本科生一樣,在就業選擇中,面對著一個比較廣闊的職業領域,甚至有可能進入一個與法律職業的關系相去甚遠的領域,而不僅限于法律教育的職業目標所意旨的那些領域。
就目前主要的幾個法律職業領域而言,惟一規定必須通過考試才能取得任職資格的職業就是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從事律師工作,必須通過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 至于從事法官、檢察官等職業,目前尚無專門的任職資格規定。因為基于歷史的和現實的條件限制,對于那些為數不多的、受過專門正規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來說,那種經歷本身就意味著具有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但是,近年來中國已開始重視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職業任職資格的專門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職資格規定能與法律教育結合起來的話,那么這將會成為建立較完善的法律教育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
四、結論
從中國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歷史發展中可以看到,作為一個國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廢興衰同國家的政治、社會環境有著緊密的聯系,特別是法律在一個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對法律教育有著更為直接的影響。也就是說,當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視的時候,這無疑就為法律教育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時,我們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還遠不能夠像立法那樣較快地得到實現。法律人才的培養客觀上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法學家的水平也有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學知識以及各種法律經驗材料也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積累。因此,連續性就成為法律教育進步和成長的一個內在要求。
如果說在過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圍繞著有沒有法律教育這個問題的話,那么今天我們所面臨的、所應給予關注和考慮的問題就是,中國應當有一個什么樣的法律教育-一個比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夠培養出適應21世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體系。在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這一時代背景下,中國的法學家、法官和律師不僅要為中國的現代化建設發揮出重要作用,也還應當為維護世界的和平和推進人類的進步事業做出積極的貢獻。因此,中國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廣闊的,而任務又是十分艱巨的。
注釋:
[1] 近代法治國家,對法律教育給予必要的關注基本上是法學家們的一個自覺意識。這不同程度地體現在國際或國內的學術會議議題、一般法學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關的學會或機構等方面。但在中國,至少就目前法學家的學術活動范圍而言,該領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滿意。除少數有素的學者對此問題較為重視外,很少有關于法律教育的論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記·老子韓非子列傳·五蠹》,《史記·商君列傳》。
[3] 在中國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創設,有其歷史背景。《三國志·魏書·衛凱傳》載,“《九章》之律,自古所傳,斷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長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縣命,而選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4] 《法學詞典》(增訂版),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頁。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書四四·選舉志一》。
[7] 《舊唐書·選舉志一》。
[8] 《宋史·百官志》。
[9] 中國古代的考試制度,自唐朝即有“明法”一科,專門用以選拔法律人才。到了宋朝,法律考試更進入鼎盛時期。有“書判拔萃”、“試判”、“試身言書判”、“明法”、“新明法”、“試刑法”、“銓試”、“呈試”、各色各樣。參見徐道鄰《宋朝的法律考試》,載《中國法制史論集》,(臺)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第188頁。
[關鍵詞 ] 貴州省;青少年;違法犯罪;實證研究
[中圖分類號] D912.7[文獻標識碼] A
為全面、準確地掌握當前貴州省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現狀,分析原因,尋求對策,筆者進行了關于全省青少年違法犯罪的調研工作。本次調研的范圍是2003年―2005年全省25周歲以下(分為A組:14~16周歲,B組:16~18周歲,C組:18~25周歲)的青少年違法犯罪情況。在本次調研中筆者走訪了貴州省的公安、檢察、法院、戒毒所等部門,通過數據統計調查、問卷調查、走訪座談、個案分析等方式實地了解情況,并將所收集的數據資料進行了系統的綜合匯總。限于條件所限,無法實地走訪調查整個貴州省的情況,故筆者在本文的撰寫過程中還參考了共青團貴州省委、貴州省婦聯等單位所做的調查報告。另外,應當事人或單位的要求,對本文中某些人物或單位的名稱進行了技術處理。
一、貴州省青少年違法現狀與特點
1.貴州省青少年違法現狀
(1)違法青少年基本狀況分析(參見表1~5)
表2顯示,A、B、C三組的人數均在逐年增加,A組和B組的人數在2004年的增幅較大,尤其是B組在2004年的人數突然猛增,其所占百分比上升了約10個百分點,導致C組盡管總人數最多,但所占百分比還是下跌了12個百分點左右。2005年,A組的人數和百分比持續上升;B組的百分比雖然有所下降,但是總人數仍呈上升趨勢;C組的總人數雖然持續增加,但百分比卻持續下降,這說明貴州省青少年違法者低齡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
表3顯示,吸毒的青少年絕大部分為社會閑散人員,但是自2004年以來,農民、工人、公務員吸毒者的人數也持續上升;2004年在校學生吸毒的人數有所減少,但2005年又開始反彈。2005年,“其它”項增幅較大,表明在公司、企業、事業工作、年齡在25周歲以下的“白領”吸毒問題日趨嚴重。
表4顯示,吸毒青少年的文化結構呈現“兩頭小,中間大”的狀態,2003~2004年吸毒青少年主要集中在初中文化程度,2005年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吸毒青少年人數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其中大專以上組的增幅較大,這與表3中所顯示的“白領”吸毒者人數上升情況相吻合。
表5顯示,在吸毒青少年中,始終是以男性居多,同時人數也在不斷地上升。女性吸毒者總體上人數較少,但近年來,人數有所增加,這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
(2)違法狀況
表6:吸毒青少年吸食、注射種類分析
表6顯示,三年來貴州省吸毒青少年所吸食、注射的還是以海洛因為主,但是冰毒、等新型的濫用程度呈迅速蔓延的趨勢,尤其是2004年的增幅非常大。
表7顯示,貴州省因吸毒而誘發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總數以及百分比三年來一直呈現持續上升的趨勢,說明貴州省因吸毒而誘發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持續增多,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穩定。
表8顯示,貴州省因吸食而感染上艾滋病的人數比例不斷上升。
(二)貴州省青少年犯罪現狀與特點
1.貴州省青少年犯罪現狀
材料1:根據貴州省警方的統計,2003年~2004年,全省公安機關共偵破重特大販毒案件387起,抓獲販毒犯罪嫌疑人641名。641人當中,17歲以下的販毒人數為2名;18至25周歲的販毒人數為105名。在這107名販毒青少年嫌疑人中,文盲17人;小學文化程度78人;初中文化程度11人;高中文化程度1人。可見,文化程度在小學以下的為絕大多數。從其身份來看,107人中是農民的有85人;其中社會閑散人員21人。販毒青少年中農民和社會閑散人員占總人數的99.1%。
材料2:據貴州警方統計,2004年至2005年全省公安禁毒部門共查破100克以上大要案件243起,千克以上案件31起,萬克以上大案5起。抓獲犯罪嫌疑人500名。從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來看,25周歲以下的青少年人數較少,僅為77人。被抓獲的77人當中,本省籍販毒嫌疑人65名。
材料3:貴州省吸毒人員眾多,由于龐大的消費市場,零包販毒活動十分突出。許多吸毒人員為了籌集昂貴的毒資,以販養吸,加入零包販毒的行列。2005年上半年全省共破獲零包販毒案件1942起,占全省破案總數的83.3%,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8.6%。2005年六盤水地區在破獲的案件中,零包販毒案件49起,占破案總數的72%,且大部分販毒分子屬“以販養吸”,占77%還強。該市零包販毒人員以吸毒人員為主。
材料4:貴州省各地、市外流販毒形勢嚴峻。目前,貴州省籍人員外流販毒區域已涉及全國13個省(市、區)和省內82個縣市區。2005年上半年云南禁毒部門抓獲貴州省籍販毒嫌疑人450名,僅次于四川省位居第二。2005年貴州省籍販毒人員到浙江進行販毒活動大幅增加。2005年全年貴州省籍人員因販毒在外省被抓獲2329人,其中流入云南、浙江兩省1798人,占總數的77%。一些毒情較輕和無毒縣也出現了外流販毒。
材料5:據貴州警方介紹,外流販毒人員販毒手段日益多元化、智能化。目前貴陽市出現一個值得引起禁毒部門注意的現象,即犯罪分子策劃運毒時,不再象過去那樣依靠同鄉或親戚等人來完成,而是在勞務市場尋找急于求職的人員,以到瑞麗的某工廠工作為名,先誘騙至瑞麗,后告知工廠滿員,然后分別將這些人帶到緬甸進行威脅、利誘,迫使這些人吞毒后安排運毒。毒犯則在境外指揮,運毒人即使被抓,由于不知幕后人的底細,也對他們構不成威脅。?
材料6:據調查,貴州省有60%以上的娛樂場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販賣或服食新型問題,由于貴陽、遵義等幾個新型犯罪猖獗的城市加大打擊力度,現在新型犯罪開始向地、州的娛樂場所蔓延。據悉,現在貴州省還出現了販子爭販、、麻古等新型情況。①
2.貴州省青少年犯罪特點:
(1)青少年零包販毒突出。通過材料1、2、3,我們發現在貴州省重特大犯罪案件中青少年販毒者所占的比例較小,而實施零包販毒的絕大部分是青少年,根據貴州省公安部門的調查統計,零包販毒者中65%以上是25周歲以下的青少年。而這部分青少年幾乎100%都是吸毒者。因為吸毒的花費不貲,而青少年往往沒有工作和固定收入,因此為了獲取巨額毒資,這些青少年只能販賣零包,“以販養吸”。所以,如果從普遍性上來看的話,貴州省的青少年零包販毒情況實際上比大宗販毒情況更為嚴重。
(2)外流販毒青少年增多且出現多元化、智能化趨勢。材料4顯示目前貴州省外流販毒嚴重,呈現出外流販毒人員數量眾多,人員地域覆蓋面廣的態勢。這不僅是指貴州省外流販毒人員的流出地在增多,而且流入地也在增多。雖然,目前貴州省外流販毒人員的主要流入地還集中在云南和浙江,但向深圳、東莞等沿海城市侵入的趨勢也越來越明顯。材料5顯示,貴州省外流販毒團伙的犯罪手段開始向多元化、智能化方向發展。最令人擔憂的是,最近出現的以招聘工人為由強迫、引誘農民工運毒的情況。從已經破獲的案件來看,毒販往往喜歡招募青少年農民工,因為這部分人年輕沒有經驗,防備心較弱,又往往急于找工作,若對其許以豐厚的薪資,這些年輕人往往都會“上鉤”。
(3)販賣新型現象突出。從材料6中,我們可以看到近年來新型犯罪在貴州省的迅速蔓延態勢。而新型犯罪主要集中在夜總會、歌廳等娛樂場所。更有個別夜總會為了招徠客人,增加其酒水消費量(因為客人服食新型后其酒水的消費量往往大得驚人)故意向客人推銷新型、。與傳統抑制神經的藥理性相反,新型的藥理性是讓吸食者神經高度亢奮,行為舉止完全失去正常。
二、貴州省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原因剖析
(一)青少年濫用的原因
為準確了解貴州省青少年濫用的原因,筆者走訪了貴陽市以及清鎮市強制戒毒所,并對兩所的戒毒學員進行了問卷調查。本次調查的對象僅限于年齡在14~25周歲的青少年。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400份,回收問卷388份,回收率為97%。根據所得資料的統計,青少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這里有主體原因:包括(1)好奇心理;(2)精神空虛、苦悶;(3)同學、朋友的慫恿;(4)認為自己不會上癮或被欺騙吸毒;(5)減肥、跟潮流。也有客觀因素,這包括:(1)社會上泛濫的大環境影響;(2)家庭教育的缺陷;(3)學校教育的偏差;(4)社會管理和控制的缺陷。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主體原因
(1)自控力脆弱。青少年因為心理發育不成熟,頭腦比較簡單,對事物的分析判斷能力也比較差,自我控制能力較脆弱,在外界條件的刺激下容易沖動行事,不考慮行為的后果。根據犯罪學的研究,青少年往往按照“快樂原則”來行事,喜歡隨心所欲,遇到誘惑時,雖有一定的辨別是非、控制行為的能力,但自我控制力非常脆弱,很容易受外界的不良誘惑以及內心欲望的誘惑。這就是為什么青少年在他人的引誘或教唆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眾所周知,販賣的利潤極高,而不少青少年就為金錢所誘惑,為了吃喝享受而去販毒。
(2)文化素質低,法律意識淡薄。根據筆者的調查,貴州省的販毒青少年文化程度普遍低下,零包販毒青少年絕大多數是吸毒者,而通過對貴州省吸毒青少年的文化水平調查,可以看到,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占絕大多數。而實施重特大犯罪的青少年文化程度則更低,文盲和小學文化程度的人占了89%左右。低層次的文化水平使得他們的法律知識極為貧乏,法律意識也非常淡薄。這決定了他們不會也不可能去思考自己的行為的性質和后果,而是只注重眼前利益。
(3)畸形的經濟觀念影響。目前,貴州省的外流販毒問題日益嚴重,已成為貴州省禁毒工作的“頭號難題”。外流販毒為何屢禁不止,筆者認為這與外流販毒者所處環境中形成的畸形亞文化密切相關。貴州省外流販毒嚴重的幾個地區(織金、納雍、盤縣等等)地勢偏僻、交通不便,經濟文化十分落后,人民生活貧困,精神生活貧乏,禁毒宣傳教育力度不夠。種種因素相加,致使許多農民產生了畸形的經濟觀念。
2.客觀因素
(1)歷史因素。貴州省在歷史上曾是犯罪的重災區,在貴州省的不少地區的農村,都有著種植罌粟、販賣鴉片的傳統。從貴州省的青少年違法犯罪分子籍貫分布的規律來看,違法犯罪分子主要集中的幾個地區,如畢節地區、六盤水地區都是歷史上煙毒泛濫的地方。由于特殊的地緣、血緣關系,使群眾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相互影響、相互交流,這種關系的發展同時也帶動了外流販毒的蔓延,一部分販毒分子互相信任結成了以同鄉、同村、家族、親戚等關系為紐帶,有組織、有分工、反偵查能力強的家族式、同鄉式、購運銷一體化的販毒集團和網絡。而在這些販毒盛行地區長大的青少年往往由于從小的耳濡目染和販毒人員的利誘、教唆跟隨其一起販毒。
(2)經濟貧困,暴利驅使。通過調查,我們知道貴州省的販毒青少年主要是農民。對于農民來說,導致他們實施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經濟上的貧困。從近年來貴州省打擊外流販毒工作情況看,涉案販毒人員多系經濟不發達、貧窮落后的鄉村農民,且文化素質低,無其他謀生技能,法律意識非常淡薄,在受到高額利潤的刺激后,容易鋌而走險地從事販毒活動。經濟發達的江浙、廣東等地區是貴州省農民工的主要流向。然而,由于民工潮的日益擴大,這些地方的民工就業形勢開始吃緊,同時由于貴州省大多數地區的文化特別落后,大多數民工的學歷極低,在市場上沒有競爭力,許多人找不到工作。為生計所迫而被販毒分子利用,淪落為運毒馬仔,走上販毒的道路。此外,不少外流毒販發家后,在家鄉修建了房子,使用了手機、電腦等現代化工具,在家鄉盡人皆知,起到了販毒發家致富的“榜樣”作用,在這些貧困地區刺激了人們販毒發家的欲望。雖然有部分外流販毒人員因販毒在外被打擊,但販毒所得并未受到追討,法律在這些地方沒有起到震懾和宣傳的作用,致使這些地方的人外流販毒“前赴后繼”。
(3)綜合打擊力度薄弱。多年來,打擊犯罪似乎只是公安部門的任務,海關、衛生、工商、交通等部門一直缺乏應有的配合,導致公安部門“孤軍奮戰”,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其實,在調查過程中我們往往可以看到毒販在制毒、販毒的過程中本應經過一個又一個的單位的檢查,但是由于這些單位往往各自為政,又缺乏查毒、防毒的意識,所以很多毒販成為“漏網之魚”。
(4)社會管理不善。一是對社會閑散青少年的管理不善。青少年離開學校后,幾乎就處于無人管理的“真空狀態”。在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條件下,人、財、物流動異常頻繁,“民工潮”一浪高過一浪,在這一過程中,負載著的流動,而的流動依托人流和物流。流出地和流經地對人流物流管理力度不相同,有的地方松散,有的地方管理得嚴格,尚未形成齊抓共管的格局,客觀上給外流販毒人員從事販毒提供了條件。
三、貴州省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治理對策探討
(一)教育對策
1.家庭預防
具體說來,如果家長發現子女有以下的反常行為就應該引起警惕:(1)與行為不端者交往或交往的朋友中有吸毒者;(2)在家中或學校偷竊貴重物品,或頻頻向父母、親友索要現金;(3)遠離家人,長時間躲在自己房間里,行為詭秘;(4)藏有或錫紙、注射器等吸毒工具;(5)居室或廁所內留有注射時滴濺的血跡;(6)夏季穿長袖襯衣以掩藏針孔,食欲不振體重下降;(7)無故曠課,學習成績下降。此外,家庭還是防止青少年復吸的重要陣地。家庭應當幫助他們以堅強的毅力抗拒的誘惑,幫助他們徹底告別過去的環境,不再受毒友的引誘,幫助他們重新樹立起做人的信心。
2.學校預防
《貴州省禁毒條例》明確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預防教育列為學校法制教育的內容。”但筆者認為此條內容過于空泛,建議參考在這方面做得比較好的《云南省禁毒條例》,該條例規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預防教育納入學校教學內容,并編入有關教材。學校應當對學生加強預防知識教育,每學期安排預防教育課時。學校發現在校學生有吸毒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和家長進行幫教,督促戒毒;對戒毒返校學生應當加強教育和監督,不得歧視”。
3.社會綜合治理預防
營造良好的社會禁毒氛圍是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重要措施。針對貴州省嚴峻的毒情形勢,筆者認為我們必須從多個方面、利用多種社會力量來開展預防違法犯罪的斗爭,激發全民的禁毒意識和參與意識,形成濃厚的全民禁毒氛圍。
(二)行政對策
1.加大禁毒力度,嚴格管理外出務工人員
針對貴州省外流販毒突出的情況,禁毒部門應加強與周邊省市的情報交流,開展禁毒合作,聯手打擊犯罪。同時認真分析研究運毒規律,不斷調整查緝方式,對通道、路段查緝警力、時間進行調整,竭盡全力把堵截在省外,查獲在省內,切斷通道。同時,各地的政府、基層組織要全面開展對外出務工人員的行前禁毒教育,掌握外出務工人員的基本情況,收集外出務工人員販毒的情報信息,并對已掌握的外出販毒人員建立重點人口檔案,強化對外出販毒人員的監控和管理。
2.加大行政處罰的力度
貴州省目前的毒情基本狀態是:青少年吸毒人數眾多,復吸率高;吸食新型的青少年人數迅速增長,且向“白領”等文化層次較高的階層蔓延;娛樂場所販賣、濫用新型現象突出,但因為貴州省禁毒條例的不完善,很多濫用新型問題嚴重的娛樂場無法查處。針對這些情況,筆者認為貴州省應加大對復吸人員以及販賣、濫用新型的娛樂場所的行政處罰力度,以遏制在貴州省的迅速蔓延。
3.完善強制戒毒措施,加強戒毒治療
針對貴州省戒毒所生活條件普遍較差、戒毒人員生活水平低以至影響戒毒效果的情況,筆者認為我們應建立能夠自己創收、基本自己自足的現代戒毒康復場所。即依托現有公安強制、司法勞教戒毒場所,劃出一定的區域或專門場地,通過政府投資管理,企業興辦的方式引進生產經營項目,一方面培養戒毒人員的就業技能,一方面發揮戒毒人員的勞動價值,改善戒毒人員的生活條件同時減輕其家庭和政府的負擔。
刑法普遍認為刑法對犯罪處以嚴厲刑罰的原因在于犯罪行為給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對國家的統治秩序形成了極大的沖擊。為了維護秩序的穩定和保障社會整體利益不被侵犯,國家便運用手中的刑罰權以遏制該危害社會行為的蔓延。因而在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階級關系以及刑罰是社會防衛的手段之一等主流理論的倡導下,國家和社會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懲罰犯罪的權利也就而然地歸國家壟斷所有。在這樣一個以犯罪人和國家為中心的刑事司法模式中,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的個人往往被忽視,被侵犯的權益并沒有因為國家對犯罪行為的懲罰而得以恢復,刑罰的運用僅能給予抽象性的心理撫慰,這些具體的被害人仍然深陷于權益受損的痛苦之中。因此,以被害人為中心旨在修復和補償被侵害的法益的恢復性司法理念逐漸引起了人們的重視。人們在對傳統刑罰理念的質疑和批判的同時,加速了刑罰目的和功能的多元化進程。
一.何謂恢復性司法
恢復性司法是西方近30年起來的一種刑事司法模式,它是指通過一系列的司法活動,努力恢復犯罪前的社會秩序和個人狀態,修復被犯罪所侵害的國家、社會以及個人的各種合法權益,并以此來減少犯罪、安撫受害者和改造犯罪人,徹底恢復和保障法律所保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狀態。恢復性司法強調通過恢復性過程中的道歉、賠償、社區服務、生活幫助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質精神損失得到補償,使被害人因犯罪受的生活恢復常態,同時亦使犯罪人通過積極的負責任的行為重新融入社區,并贏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區成員的諒解。簡單說來就是通過恢復性程序達到恢復性結果,其所強調的是賠償和預防,而不是給予懲罰。恢復性司法的最初設想在于通過被害人、犯罪人與社區成員之間的交流與對話,使得社區人際關系經過整合達到更為和諧、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紐帶得以更加牢固的境界;同時也能夠使得犯罪人通過積極的負責任的行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區成員的諒解,并使犯罪人重新回歸社會。
從恢復性司法所包涵的以及其所追求的目標看,其對犯罪與刑罰理解有著與現有的刑事司法體制完全不同的理念。傳統的刑事司法認為犯罪是對國家的侵害,是對統治秩序的沖擊,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因而基于這種理念產生的犯罪行為的可罰性是現行刑事司法中“犯罪人-國家”對抗制度產生的根源。隨著“被告人中心論”成為近現代刑事訴訟的核心理念,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確立更是將被告人權利保護推向極致。但是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幾乎處于被忽視的地位。隨著被害人學的興起,強調以被害人為中心的“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刑事司法制度也被提出并逐漸發展起來。恢復性司法作為一項全新的理論是對傳統的刑事司法理念的顛覆。它認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權益,其次才是社會和國家的利益,因此對犯罪人的刑罰處罰是無意義的,犯罪人應當以面對被害人,了解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惡劣后果并通過賠償、道歉等行為消除自己行為所帶來的不良影響的方式承擔責任。在恢復性司法程序中,犯罪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包括道歉、金錢賠償、為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勞務、社區服務等等。與傳統刑事司法中的刑罰相比,恢復性司法認為現行的司法系統將真正受犯罪影響的人排斥在決策過程之外是這套規訓與懲罰機制的最大失敗,這必然使得司法民主變成一句空洞的口號。故此,恢復性司法強調減輕乃至消除被害人因犯罪所導致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使被害人盡快擺脫犯罪所帶來的不良影響,并通過犯罪人積極的勞動和服務在犯罪人、被害人及社區成員之間營造一種相互信任的氣氛。
二.恢復性司法的興起
恢復性司法以一種非正式司法的面目出現并以其所具有的對被害人權益的特別關注、社區的廣泛參與、犯罪者的重新社會化等價值,以及恢復平等社會關系的最終目標而引起了人們的思考。這就使得我們不得不反思,為什么在早已確立以國家刑罰權為核心的近現代刑事司法體系高度發展的前提下會出現這樣一種以被害人為中心的犯罪人與被害人互動共同解決犯罪的方式呢?事實上,恢復性司法的出現有其深層的原因。矯正性司法的不盡人意、居高不下的犯罪率,特別是再犯罪率的社會現實引起人們對現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反思,尤其是對刑罰目的與功效的思考。
1.刑罰功能的局限性與預防犯罪客觀需求之間的矛盾
刑罰的功能是指國家制定、裁量和執行刑罰對社會可能產生的積極作用和影響。刑罰的懲罰功能,威懾功能,改造功能,安撫功能都是刑罰在其產生和運行之時所體現的價值等。刑罰因犯罪而存在,刑罰因犯罪體現其價值。刑罰作為人們所能想到的消除犯罪的,被精心設計加以運用,以期通過刑罰功能的發揮有效地遏制犯罪現象的產生。源自社會內部深層矛盾的犯罪原因的復雜多樣,決定了要徹底消除隨著人類社會發展而產生的犯罪現象并不是刑罰所想象的那么簡單。菲利指出,如果我們把犯罪的總體結果與導致其產生的人類學的、自然的和社會的因素的不同特征進行比較,就會很容易發現刑罰對犯罪結果只不過略微有些影響。而自稱為一種能夠消除所有犯罪因素的簡便并且有效的救治措施的刑罰,只不過是一種徒負虛名的萬靈藥。刑罰是一種暴力,以刑罰來制裁犯罪,它在本質上僅僅是暴力對暴力的原始反應,刑罰預防犯罪的效果甚微,它并不像有些人想的那樣,能夠將一個反社會性的人變成一個社會性的人。[①]
刑罰功能的局限性使得遏制犯罪的道路變得十分艱辛,國家打擊和預防犯罪依靠的主要手段之刑罰,在強大的犯罪攻勢面前,在預防犯罪的客觀需求面前,顯得是那樣的蒼白無力。用有限的刑罰施加于無限的犯罪之上,總是讓人們看不到希望。刑罰的嚴厲,功效的短暫,犯罪形勢的變化無窮,社會防衛者孜孜不倦的教育改造,使得這一觸及刑罰與犯罪深層矛盾的闡述顯得是那樣的無奈。就拿刑罰的威懾功能來說,第一,刑罰對于不知行為為罪的法盲不起威懾作用;第二,刑罰對于蔑視刑罰者威懾作用不大;第三,刑罰對抱有僥幸能脫逃心理的犯罪人威懾作用不大;第四,刑罰對激情犯難以起威懾作用;第五,刑罰對性情魯莽者難收威懾之效應;第六,刑罰對過失犯難以發揮威懾作用;第七,刑罰對以受刑罰處罰來博取“英明”者威懾力不大;第八,刑罰對頭腦簡單、認識水平低、思想幼稚者威懾力有限。[②]又如,死刑對喪失生活信心,厭倦世間生活的犯罪人來說,無疑是一種解脫;罰金刑對于生活富足的犯罪人來說,猶如九牛一毛;資格刑對于一般的犯罪人而言,其權利的缺少,對其平常的生活并不會帶來影響和變化;自由刑對于那些生活在社會低層、饑不飽腹、衣不遮體的犯罪人來說,往往是其生存下去的辦法。每個人因身份、地位、經歷、狀況、家庭環境、心理承受能力、思想意識以及價值觀念的不同,對刑罰的感受不盡相同,千差萬別。因而,立法者當初所設計和預想的痛苦刑罰之懲罰功能的發揮也就必然大大折扣。再者,改造功能是刑罰對犯罪人的主要功能,其集對犯罪人的教育、感化與勞動改造于一身,可以起到根除犯罪人再犯罪意識的作用,因而往往被寄予厚望。然而,刑罰這一重要功能,往往受到社會客觀條件和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制約,有時難以收到事先料想的改造效果。加之有時改造的不徹底或是罪犯的被監獄化,從而會大大抵消和削弱刑罰改造的功效。
2.刑罰對再犯的“成功”塑造與犯罪人再社會化之間的矛盾
現代犯罪學的成果表明,刑罰具有“制造”犯罪的消極影響。意大利學者格拉曼迪主張:“根據長期的經驗,國家使用刑罰權,按照罪刑法定主義懲罰犯罪,并沒有收到明顯的積極效果。刑罰不僅不能消除社會危害,反而增加了危害行為。”[③]研究刑罰“制造”犯罪的消極作用最有名的是標簽理論。它是一系列試圖說明人們在初次的越軌或犯罪行為之后,為什么會繼續進行越軌或犯罪行為,從而形成犯罪生涯的理論觀點。[④]貼標簽理論認為社會的有權群體通過制定和運用法律為實施犯罪行為的人貼上“犯罪人”的標簽,且以此作為區別與其他合法公民的符號并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管理。該標簽就是導致犯罪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社會成員在實施了第一次犯罪行為之后,被國家的一系列機構貼上“犯罪人”的標簽。在首次接受的懲罰消滅之后,“犯罪人”的標簽給犯罪人帶來了諸多的負面影響,使得其自我評價降低,自我形象無法重塑,社會關系無法恢復正常,進而迫使他們只能進入容納并認可他們的亞文化群體。正是由于長期被排斥于傳統社會之外,從而逐漸成為常業犯罪者,并與犯罪團體相認同。
刑罰在實際執行完畢之后仍然繼續發揮其固有效應,以防止犯罪人繼續犯罪,加強社會防衛之功效。曾被施以刑罰的標簽除了向社會顯示犯罪人曾經是社會規則的背離者之外,還寄希望于這醒目的標記能夠加深犯罪人的羞恥感,提醒他們不要忘記過去因背叛所遭受的痛苦而再犯同樣的錯誤,同時也告知社會需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與教育,以繼續修復其人格上的缺陷,使之符合社會規范的要求。帶有前科印記的犯罪人在出獄后的生活中某些權益的喪失、資格的剝奪以及社會評價的降低,會嚴重影響到他們重新回歸社會的信心。求學就業的困難以及生活的諸多不便使得他們的價值觀嚴重扭曲,社會主流文化以及群體對他們的強烈排斥使得其對自身是否能夠再社會化產生了極大的懷疑,隨之而來的對亞文化的再次認同和對亞文化群體歸屬感的建立再次將他們推向了犯罪的邊緣,而教育刑對他們規勸與引導以及給予他們的對未來生活的美好構建與憧憬則會漸漸消散直至被徹底忘卻。人生觀、道德觀與價值觀長期處于這種的混亂和迷茫的狀態無疑再次推動了犯罪人對犯罪性格的重塑。
罪犯監獄化與罪犯再社會化的矛盾,使得監獄在主觀上追求罪犯再社會化的同時,客觀上卻常常使得罪犯的再社會化的實現變得步履維艱,甚至于可能使罪犯的反社會性得到加強。犯罪人在監獄中對監獄亞文化的與接收,往往可能使得對其的教育改造變成為對其反社會化情緒的培養,對其反社會人格的加強。從一定程度來說,這也是一種犯罪化的過程。在罪犯監獄化過程中,罪犯彼此傳習犯罪技巧和行為惡習,使罪犯由原來的“單面手”變成了“多面手”,道德觀念進一步衰退,廉恥之心進一步喪失。監獄化過程的發生不僅可能使罪犯改造和再社會化倍加困難,而且可能加深罪犯的反社會性程度,產生眾多的累犯和慣犯。[⑤]加之在刑罰執行完畢,犯罪人回歸社會之后,非刑事法律對犯罪人權利的限制與資格的剝奪,使之不能與其他公民享有同等待遇和地位。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后,前科作為貼在犯罪人身上的標簽一直影響著犯罪人再社會化的進程。前科報告制度以及檔案中的犯罪記錄,生活中某些權益的喪失、資格的剝奪以及社會評價的降低,使得已經完成改造,已經不再具有人身危險性的罪犯回歸社會的道路變得十分艱辛。歧視性的社會處遇大大降低了犯罪人再社會化的信心,權利和資格的限制與剝奪使得他們再度與社會絕緣,隔離感的產生極有可能促使新的犯罪人格的生成,促使潛在犯罪人向犯罪人角色的轉化。
3.刑罰實現的抽象正義與被害人具體救濟措施的欠缺之間的矛盾
作為一種客觀存在,刑罰的安撫功能對于防止受害人加害于犯罪人具有積極意義,這是因為,刑罰可以滿足受害人的報復欲。但是,這一功能并未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受害人都能起到防止私力報復與犯罪連鎖反應的效果。這是因為,犯罪給受害人所造成的痛苦使受害人所產生的憎恨與報復心理往往是無限的,受害人不只存在對犯罪人予以嚴懲的要求,而且還存在讓犯罪人對其物質損害或經濟損失予以補償的愿望。“根據聯合國在世界范圍內所作的一項調查,有半數以上的被害人關注的并不是對犯罪人的懲罰,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物質精神損失得到補償,但現行刑事司法體制的運作模式,顯然無法滿足被害人的真正需要。”[⑥]然而,犯罪人可能因已將犯罪所得揮霍殆盡而無法將受害人的財物歸還或者可能因一無所有而難以賠償受害人因受犯罪之害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犯罪人受到的了刑事制裁,受害人也可能因物質損失得不到應有的補償而采取報復犯罪人或其親屬的極端行為。刑罰對受害人嚴懲犯罪人的要求以及賠償其因犯罪所受經濟損失的愿望難以完全滿足時,很容易引發社會沖突和危害行為的增加。
傳統刑事司法體制所確立的國家被害理念將對犯罪人的聲討統一行使于國家司法機關職能之中,被害人內心的復仇情感的迸發,使得刑罰的執行是那樣的深得人心,因果報應的慣性思維也使得社會公眾的道德情感能夠完全包容刑罰的惡。在復仇情感得以宣泄,因果報應得以實現之后,社會的秩序恢復了往日的平靜。然而,在實際權益被犯罪侵蝕過后的現實生活中,被害人往往感到十分痛苦與無助,被害之前生活的完整與快樂因犯罪而殘缺,國家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時除了部分地滿足被害人的報復情感之外,幾乎與被害人的需求毫無關系。在現行的刑事法治模式中,雖然承認犯罪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但更被認為對國家利益、社會秩序和國家法律的侵犯。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與原法規定相比,雖加強了對被害人的權利保護,但當被害人無法從罪犯處獲得賠償時,法律并未規定其他補救措施。這種缺陷是使被害人在沒有實際物質保障而陷入極端困境的情況下,可能會發生被害人與犯罪人的角色轉換。實踐中刑事賠償往往難以兌現。各地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賠償部分判決的多,執行的少。原因主要在于被告人沒有履行賠償的能力,法院自然也就無法執行了。刑事被害賠償有其特殊性:一是賠償數額一般較大;二是犯罪人大多為個人,經濟上的償付能力相對較弱;三是多數犯罪人要服徒刑。賠償數額與犯罪人償付能力之間的矛盾決定了刑事被害賠償實現的相對困難。
4.刑罰運行成本的昂貴性與刑罰目的實現的低效性之間的矛盾
刑罰運行的成本是指為了實現刑罰目的國家在制刑、適刑、量刑和執刑過程中所投入的資源,而與之相對的是刑罰的收效,即指通過制刑、適刑、量刑和執刑所實際達到的符合刑罰目的要求的客觀效果。刑罰運行成本包括因刑罰制定、實施、執行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刑罰不可能自動得到實施,必須由國家來推動這部機器的運轉,這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首先,創制刑罰必須有立法機關,而無論是立法機關的運作,還是為創造刑罰進行大量的調查研究,以及起草、征詢意見、專家論證、表決通過、修改補充等都要有足夠的經費開支。其次,在創制刑罰之后,需要轉入動態的適用,包括刑事偵查、審查起訴、刑罰裁量等。再次,當刑罰裁量確定之后,還需要由專門的機關來執行,這就必須營建監管設施、配備監管人員。尤其是長期自由刑,被監管人員的生活所需必須由國家負擔。
刑罰功能的局限性往往了刑罰的有效性,導致刑罰在懲罰與預防犯罪時收效不高。刑罰在實際運用中所產生的收益并非如當初設計時那樣,令人欣喜,即通過有效的威懾,良好的改造,充分發揮刑罰的諸多功能,達到懲罰與預防的目的。高成本的投入,并未產生理想的效果,現實中存在的多重阻力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刑罰功效。如前所述,長期以來,刑罰對犯罪人懲罰和威懾功能的先天不足,加之改造往往被各種主觀和客觀原因所限制和干擾,使得國家在運用刑罰懲治犯罪并沒有收到明顯的積極效果。隨著的的變化,犯罪數量的不斷增多,犯罪形式的不斷翻新,刑罰作為國家在抗擊犯罪的生存斗爭中的主要武器,不僅沒能消除社會危害,似乎反而增加了危害行為,犯罪人也在同刑罰的斗爭中變得愈加“成熟穩重”。
眾所周知,刑罰因犯罪而發動。由國家機關統一規定并適用的刑罰所針對的是犯罪,所要達到的目的是消除犯罪對社會的消極影響以維護社會的穩定。為了實現社會正義的需要刑罰發揮報應之功效,在對犯罪人進行懲罰,撫平因犯罪而導致的情感創傷之后,刑罰被寄以矯正教育改造犯罪人的重任,望能通過刑罰之痛訓誡和規勸犯罪人,盡可能地減少再犯的可能性。可見刑罰以懲罰報應犯罪為始,到矯正預防犯罪而終。這樣設計出來看似完善的刑罰體系,有著從輕到重銜接緊密的各種刑罰方式,有著統一公正的適用標準和程序,但是要將其適用于各種各樣特殊具體的犯罪行為之上,無論是侵犯人身權、財產權、公共利益還是國家利益的犯罪行為,都能有效地發揮懲罰和預防的功效是擺在立法和司法面前的難題。簡言之,就是對于各式各樣特殊具體的犯罪行為,一般化、類型化的刑罰種類和執行方式是否能夠有效地實現刑罰目的?這一難題的解決至關重要,直接影響著刑法和刑事司法體制的發展。傳統司法的種種弊端體現出傳統司法并沒有很好地解決這一難題,重刑之下的監獄人滿為患,司法資源相對有限,加之犯罪率居高不下從而引發了人們對現行刑罰結構及功效的懷疑和批判。既然刑罰的產生是為了消除犯罪對社會的消極影響以達到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那么只要是能有效地實現該目的的任何方式都將可以納入對現行刑事司法體制改革的嘗試之中。與此同時,隨著被害人學的深入及其日益廣泛的影響力,人們對犯罪與刑罰有了新的理解和認識,恢復性司法作為一種對現有司法模式的變革性嘗試,以其獨特的視角掀開了刑事司法研究新的一頁。
三.恢復性司法之修復理念
1.被害人的利益是懲罰犯罪人的出發點。
恢復性司法是在以被告人為中心的近刑事訴訟模式下發展而起的以被害人為中心刑事司法制度。無論是司法理念的展開,還是司法程序的設計,都緊扣著被害人這個核心,而被害人的利益也成為司法活動所維護的對象和實現的目標,尤其在選擇對犯罪人的具體懲罰方式時,被害人的意見是要考慮的最重要的。不難想象,在以被告人為中心的傳統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往往是被忽視的對象。事實上,在強大公訴機關的訴訟行為外,很多犯罪的被害人關心的并不僅僅是對犯罪被害人的懲罰,而且還包括從國家的刑罰懲罰那里,他們能夠得到多少現實的利益和對遭受損害的滿足。已經發生的犯罪事實是不可逆轉的,從功利主義的角度看,要最大程度地修復犯罪給被害人所造成的創傷,既應保證被害人能夠得到充分的物質賠償,又需平撫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創傷。由此可見,對于那些給被害人帶來物質損害的同時,又給他們帶來人格上的侮辱和巨大的精神負擔的犯罪而言,就要求犯罪人用物質賠償和精神撫慰的方式從根本上修復被犯罪攪亂的社會關系。恢復性司法正是看到了這一點,其將“尊重被害人”理念作為中心,通過鼓勵犯罪人向被害人真誠道歉,使得事情的是非曲直得以澄清,使得被害人的精神負擔得以減緩,加之犯罪人向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物質補償與義務勞動,使得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物質損失得以彌補,從而真正的起到撫慰被害人以及修復犯罪創傷的功效。
2.對犯罪行為的再認識是恢復性懲罰的理論依托。
恢復性司法理論認為,犯罪既不是對國家利益的侵害,也不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而是個體在社區共同影響下實施的并非僅歸根于其自身原因的行為。許多西方犯罪學家和法社會學家這樣認為,犯罪是由刑事產生的,罪犯只不過是打上犯罪烙印或貼上犯罪標簽的人,犯罪只是一種社會評價現象。正是由于犯罪是社區中的個人侵害社區中的個人的行為,因此對犯罪的處理首先是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事情,被害人和犯罪人處于中心位置,他們的意見應當起決定性作用。通過這種合意型犯罪處理方式,承認當事人本人有能力成功解決發生在他們之間的糾紛與沖突,允許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理彼此之間的沖突使破裂的關系得到修復,以恢復到原來法律所確定的狀態。
隨之而來的就是,既然認為犯罪是對個人的侵害,那么現有的由國家進行懲罰的刑事責任也就隨著變成一種無意義的抽象責任。與傳統的報應性司法只注重對犯罪人的懲罰不同,恢復性司法認為犯罪人應負的責任是對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他應當通過自己的行為彌補這些損害。為了恢復正常的社區狀態,犯罪人應當承擔的是現實的、具體的責任,犯罪人的責任在于理解自己的犯罪行為對他人造成了什么樣的影響,對被害人道歉,承認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盡最大可能賠償損失,提供社區服務,消除不良影響,請求被害人和社區成員的諒解;盡量避免將來重蹈覆轍。根據恢復性司法的理念,國家對犯罪人進行懲罰對很多犯罪人來說是不必要的痛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除了部分地滿足被害人的報復情感之外,幾乎與被害人的需求毫無關系。而此時國家傳統的刑事追訴程序啟動的只是機械地適用法律條文,無助于雙方關系的良性發展,無助于消除犯罪造成的不良的社會影響。
懲罰犯罪人既不能彌補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也不能解決社區中業已存在的導致犯罪的矛盾和問題。犯罪被害調查也發現,公眾的懲罰欲望并不像以往所想象的那樣強烈,許多被害人愿意有機會尋求補償,甚至愿意用和解代替傳統的刑罰。那些尋求比刑罰更積極的犯罪處置辦法的研究人員,都贊同實施補償性司法模式,提倡重新確定刑事司法目標,朝著調解和賠償的方向努力。[⑦]
3.更加趨于人性化和輕緩化的懲罰方式是修復正義的主要手段。
不可否認,刑罰是人類用以對付犯罪的最為古老、最為嚴厲,也被認為是最為有效的手段,但刑罰作為一種“以惡制惡”的手段,雖然具有存在的正義和社會倫理基礎,但它的適用也存在固有的缺陷——對犯罪人人性的思考趨向邊緣化。恢復性司法考慮到“人之所以作為人”的需求,注意考察犯罪改造過程中的人性化的因素,意在彌補刑罰產生的負面影響,以修補被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系為目標的司法模式,更重視被害人、被告人、社區和國家利益的平衡。恢復性司法從人們的社區生活和人際交往關系中尋找犯罪原因,犯罪并不只是犯罪人自身道德邪惡的結果,相反,很多犯罪人都曾遭受到來自國家和社會的很多不公正的待遇。犯罪是犯罪人的消極生活態度和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緒沖動,意志力脆弱和以不正當的手段來滿足自己的需要造成的,著眼于幫助犯罪人建立一種新的生活態度和行為模式。
現有的刑事司法系統能夠做到的往往只是在一個人犯罪后,為防衛社會,將其與社會隔離開來,其副產品就是國家不提供犯罪人與被害人見面與和解的機會,這樣做的結果是雖然防止了犯罪人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但也使得犯罪人一方面得不到來自其家庭成員的道德教育和感情支持,另一方面沒有機會了解自己行為給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惡劣影響及巨大痛苦,不能從人性的角度上對犯罪人產生震撼,不利于犯罪人的悔罪和改惡從善。如我們一方面要改造罪犯,另一方面卻又將罪犯關進監獄,而監獄這種封閉的環境,不僅不利于其再社會化,還常常面臨著被“監獄化”的危險。與正常人一樣,犯罪人也有平常社會人具備的自尊心,也期望被社會重視。當他們受到過多的恥辱時,“人性惡”的本性就會顯現出來。為擺脫這種恥辱,犯罪人在內心深處必然要蔑視帶給他們恥辱的法律秩序以及司法機關,進而形成與主流意識不同的亞文化圈。監禁刑所造成的恥辱不但無助于促進犯罪人反省自己的過錯,反而會增加他對社會對國家法律秩序的蔑視與反抗,從而演化出更多暴力行為和越軌行為。有鑒于此,恢復性司法程序提出一方面通過鼓勵犯罪人講明犯罪的動機和過程,找到犯罪人內心沖突的原因,并通過其家庭成員和社區志愿者的幫助,使犯罪人的心理恢復平衡;另一方面,力圖增強犯罪人、家庭和社區的能力,使犯罪人在工作、家庭與社區中擔任一定的角色,使他們產生歸屬感和價值感。在恢復性司法理念看來,刑罰不是處理犯罪的適當手段。刑罰對于被害人和社區損失的恢復來說,早已是不必要的、無實際意義的。從實際運作而言,恢復性司法的替代了國家正規的刑事司法程序,或者擴大了司法轉處的適用,從而避免或減少了刑罰的實際適用。可見,恢復性司法所主張的價值理念和實際效果,處處都體現著刑罰人性化、輕緩化的思想。
4.從監獄到社區——犯罪改造與矯正模式的轉變是修復社會關系的關鍵。
現有刑事司法模式強調對犯罪人的譴責和懲罰,期待以刑罰來遏制犯罪。然而從實際效果看,通過監禁刑對犯罪人的改造從而降低犯罪率的作用已經被證實是有限,相反卻問題叢生。“以監禁刑為中心的現代刑罰結構帶來許多問題,例如監獄人滿為患、建造監獄問題、監獄機構的維持和人員費用昂貴。許多國家的刑事司法系統仍然將注意力放在公眾對犯罪的反應上,而不是放在確保公正處理被害人和犯罪這方面,結果不但造成近30年來世界刑事政策重刑化的趨勢,而且使被害人往往不能充分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亦不能通過訴訟獲得應有的物質精神補償,進而形成‘二次被害’。”[⑧]
每個人都只有在與他人的相互依存中才能生活的,這一依存環境就是社區。恢復性司法強調的社區矯正理論,通過動員社區解決犯罪問題,通過犯罪人的社區服務以及一系列的賠償性措施力圖化解人際沖突,減少社區矛盾,從而消除犯罪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恢復社區的原狀以及加強對犯罪的預防。對犯罪人而言,因為其犯罪行為會招致來自被害人的怨恨和來自社區的歧視,使他即便是接受了刑罰的懲罰后,也將很難重新融入社區。對社區而言,因為犯罪的發生,可能導致犯罪人與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親友之間的不和睦,從而使社區成員間的聯系和信任受到破壞。如果被害人與犯罪人及其雙方家庭成員、社區成員能夠正確對待,通過探究犯罪的原因,尋找解決的辦法,使人與人之間的誤解消除,導致犯罪發生的根源消失,那么消除因犯罪而使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區受到的不良影響,以期恢復正常的社會生活和人際關系的最終目標也就變得實際可行。恢復性司法所強調的犯罪損害后果的賠償與恢復,對于受到犯罪損害的被害人和社區來說,犯罪者履行給付財物或服務的義務,具有實質性的效用。另一方面,這種賠償負擔也促使其他潛在的犯罪者增強規范意識,不會誤以為違反刑法只需向國家承擔刑事責任,不需要承擔任何實質性地賠償被害人損失和面對被害人責問的后果。從這個意義上講,恢復性司法既能夠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刑罰對社會關系形成的再次沖擊與破壞的風險,減少犯罪人與被害人的沖突與緊張關系,又能夠使得人與人之間做到真誠地諒解與包容,降低社會人際沖突的發生可能性,充分發揮犯罪預防的功效。
【注釋】
[①][意]菲利.《犯罪社會學》[M].北京: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 68.77.
[②]許發民.《刑法的社會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9. 300.
[③]孫明.《預防犯罪:一種國際實踐》,載《檢察日報》2001年7月3日第3版.
[④]吳宗憲.《西方犯罪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27.
[⑤]王平.《中國監獄改革及其現代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116.
[⑥]張慶方:《恢復性司法》,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12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