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的監管

時間:2023-08-25 16: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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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監管

第1篇

關鍵詞:保險延伸服務;保險公司;競爭力

中圖分類號:F8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6)09-0057-03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加入WTO,保險市場上作為供給方的外資保險公司迅速增多,已由2000年的14家增至2005年的40家,且2005年全年實現保費收入341.2億元,占全年總保費收入的6.92%,而2004年僅為2%左右。可見,這些外資保險公司憑借其雄厚的資本實力、先進的管理經驗、良好的商業信譽,特別是具有特色的保險延伸服務,參與我國市場的競爭,對我國保險業形成了巨大的沖擊。為此,我國的保險公司要應對這一較量,除了在產品的開發和產品價格等方面增強關注外,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保險產品的附加值,通過延伸服務提升保險公司的競爭力。

一、我國保險延伸服務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保險業作為一個服務性很強的行業,應該有一套完善的服務系統,這就必然要包括延伸服務。保險延伸服務是普通保險服務的一種延伸,是保險公司在完成基本服務、實現保險基本功能的基礎上,利用自己的資源優勢,為客戶提供保險責任以外的附加服務,比如風險咨詢、信托投資、再就業培訓等,從而使客戶服務不斷向深度和廣度發展,進一步增強保險公司的競爭力。

隨著國內保險行業競爭的日趨激烈,延伸服務的觀念已日益受到保險業界的重視。目前,各家保險公司也都各顯其能,開展了各種類型的延伸服務,盡可能地為顧客提供全方位服務。比如建立了保險會員俱樂部;對客戶進行定期免費體檢、健康咨詢;針對客戶的具體情況提供獨特的保險服務;建立公司自己的網站,讓客戶可以通過網絡直接投保和咨詢等。保險服務的范疇已經擴展到生活的各個領域。然而,從目前保險業的發展狀況看,我國保險公司較國外保險公司在延伸服務方面還存在諸多方面的問題:一是還沒建立起完善的保險延伸服務體系來涵概多方面的服務內容,與發達的外國保險公司有很大差距;二是保險經營者雖已認識到開展延伸服務的重要性,但依然熱情不高,并不能依據客戶的需求來尋找服務的創新點;三是技術投入不足降低了保險產品的附加值;四是這方面服務人員的素質不高,品牌意識不強;等等。這些問題是由一系列客觀和主觀的原因造成的。

1.經營環境的差異。追溯歷史,歐美各國保險公司早在18世紀就有了初步的發展,并憑借強大的經濟實力,不斷地在其殖民地國家發展他們的保險業務,由此積累了豐富的寶貴經驗。加之有發達的高新科技予以支持,很快他們就成為國際保險業的中流砥柱,提供給全球客戶全方位的保險服務,尤其是高質量的延伸服務。相比之下,我國的保險業發展道路曲折,發展的層次和水平相對較低,使得保險公司綜合實力欠缺,沒有資金實力來進行硬軟件配套設施的改進。這些都對我國保險公司延伸服務的發展影響很大。

2.經營理念的偏差。外國保險公司真正樹立了“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開展的每種延伸服務也都跟客戶的需求息息相關,而我國保險公司服務觀念相對落后,服務理念也正在轉變之中,這還需要時間加以完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消費者的偏好逐漸趨于理性,追求高質量和自身的滿足感,這更需保險公司開拓高層次的保險服務加以配合。

3.經營制度的差距。國外保險延伸服務的有效開展與公司的經營制度有關,他們在服務客戶的同時也加強對內部員工的管理,通過各種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培養忠實的員工,并采取各種培訓方式提升他們的綜合素質,使他們融入公司的文化氛圍中,走品牌經營的道路。而我國這方面經驗欠缺,不能很好地與員工溝通,品牌意識不強,企業文化有待進一步提升。

二、我國加強實施保險延伸服務的必要性

1.開展保險延伸服務是保險公司興旺發達的重要保障。一方面,面對我國保險業的進一步開放,保險經營主體的逐漸多元化,要想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中穩固發展,我國的保險公司就要改變現狀,不斷探索和尋求客戶服務的新方法。另一方面,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影響著人們的思想意識,社會各階層對保險服務方式的需求越來越趨向多樣化,傳統的保險服務模式,已難適應形勢的發展。[1]由此可見,我國保險業必須加快步伐,打破傳統,積極尋求保險延伸服務的發展。應在基本保險服務之上,向客戶提供超前的、高品位的、附加的多方位延伸服務,才能提高老客戶的忠誠度,并擴大新客戶來源,進而帶來市場份額的擴大和公司競爭力的增強,最終提高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

2.開展保險延伸服務是全面實現保險公司社會服務功能的體現。保險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應承擔應盡的責任,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而保險延伸服務作為保險業目前乃至將來競爭的落腳點,更應該加大投入,并以自己優秀、系統的延伸服務爭取國民對民族保險業的認可和支持,樹立民族保險業良好的品牌形象。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的全面轉型之中,各方面矛盾容易產生,這些不利因素會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這就要求作為經濟助推器的保險業,運用一切方法來弱化這些矛盾的激發,保險延伸服務就是其中一種有待使用的重要手段。為此,我國保險公司應根據需要,重點在與再就業、教育、家庭理財、醫療、養老等相關的方面開展保險延伸服務,保障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并推動我國經濟的發展。

三、加快發展我國保險延伸服務的對策建議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的全球化,人們對保險產品的附加功能產生了前所未有的需要與渴求,這些都對保險行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順應潮流,越來越多的國內保險公司開始把高質量的保險延伸服務作為提高競爭力的一個主要創新手段,來構筑多功能、全方位和高效率的服務平臺,但這些還任重道遠,保險公司還要不斷地進行探索研究,創造出適合我國保險延伸服務發展的環境,提升我國保險業的競爭力,對此,本文提出以下一些建議。

1.營造適合保險延伸服務發展的良好外部環境。良好的外部環境建設是保險公司有效開展延伸服務的基礎。金融監管的放松、全球化的浪潮以及層出不窮的技術革新等各種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了一個充滿著激烈競爭的市場環境,中資保險企業要想在其中立于不敗之地,需要各方面外部力量的支持。

(1)政府部門應給予政策支持,確保保險延伸服務的安全與有效實施。由于保險延伸服務的開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計算機的運用,這使得網絡技術成為延伸服務開展的關鍵技術,如利用網絡進行保費支付和信息咨詢等。然而隨之各種各樣的網上犯罪活動日益猖獗,保險公司要盡快采用立法手段來防范這些行為的發生,避免保戶權利受到侵犯。另外,政府還要從保險的制度改革和社會需要出發,對保險公司開展的有關醫療、失業等延伸服務,給予政策引導和輿論支持。

(2)監管部門加強監督管理,確保保險延伸服務有序開展。保險延伸服務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需要監管部門加強監管,正確引導保險公司開展延伸服務,防止違規經營,保障服務質量,從而確保保險延伸服務得以有序開展。另外,監督部門也要充分發揮保險監管的服務功能,對保險公司延伸服務的開展給予適當的幫助,如開展一些國際交流活動提供國外公司在這方面發展的先進經驗,支持保險公司自行設計開發出具有個性特點、高附加值的產品等,來不斷拓展保險延伸服務的新領域,更好地為我國保險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2.構建保險公司內部保險延伸服務體系。延伸服務不僅只是保險服務的一種簡單延伸,而是一種全方位的立體服務體系。它的開展需要公司內部各方面的配合與協作,本文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來構建一個完善的公司內部保險延伸服務體系。

(1)強化人員培養,提升保險延伸服務的質量。服務質量的高低已成為消費者評判和選擇保險公司的重要標準,因此保險延伸服務作為贏得客戶的一種重要手段,也應注重服務質量的提高。人是最直接、最頻繁接觸客戶的,延伸服務的開展需要他們的配合。因此,要讓更多的客戶享受到公司優質的延伸服務,人服務質量的提高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在延伸服務體系中,要建立起一套信用等級的評定制度,把服務要求、標準、內容固化在保險公司的制度中,來約束提供服務的人員,并保障服務的順利實施。另一方面,要真正建立起員工收入與個人工作業績掛鉤的分配機制,并與一定的獎懲措施結合起來,建立一種科學合理的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機制,旨在幫助做得好的人樹立品牌形象的同時,使公司的品牌形象得到宣揚。

(2)加大技術投入,提高保險延伸服務的科技含量。全面落實與推進延伸服務體系建設,需要明確信息建設的基礎地位,加大技術投入,提高保險延伸服務的科技含量。近幾年,國內保險公司已意識到這一點,競相通過加大服務技術的創新來提高產品附加值,以適應以信息技術為中心的新技術革命的發展變化。如:太保與中國民航計算機信息中心、北京金航網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合作開發的“航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計算機網絡銷售”項目,將太保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廣泛的銷售網絡與“民航商務數據網絡”的實時處理系統和網絡系統有機結合起來,隨時隨地向旅客提供高效、便捷、可靠的購票信息與航空意外險服務。

(3)拓展服務內容,體現保險延伸服務的差異化、人本化。要根據不同客戶的特點,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提供特色服務,滿足客戶的各種需求。當前,我國保險公司應該從我國相關地制度概括和社會需求出發,并結合國外保險公司的先進經驗,開展各種各樣有特色的支持性的延伸服務。[2]一是大力開展有關居民的醫療和養老保險的延伸服務。我國目前已經進入了老齡化社會,而且現代社會生活壓力不斷加大,越來越多的人們被疾病所困擾,這些都將會增加人們對醫療和養老保險的需求,迫切需要保險公司做好這方面的延伸服務。二是針對我國的失業現狀,開展相關的延伸服務。失業問題已經成為當前我國所面臨的最為嚴重的經濟、社會問題之一,并已引起社會各界廣泛的關注。雖然國家有關部門正在積極探索失業調控方法,但是保險在社會中所起的保障功能作用也不能忽視,保險公司應在提供失業保險的同時向客戶提供再就業培訓、再教育咨詢、就業信息等延伸服務項目。三是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保險延伸服務。當前,教育已成為廣大居民關注的熱點,據調查,居民存款用于教育支出的比例與日俱增,保險公司如能把握住這一機會,并利用自身的一些有利渠道和優勢,開展與教育保險相鋪相成的延伸服務,如:為客戶子女聯系出國、給予家長教育咨詢和教育信貸協助等作為保險延伸服務的內容,則保險公司的利潤、聲譽將會有很大的提高。[3]四是與消費信貸有關的保險延伸服務。隨著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生活方式也隨之改變,人們越來越傾向采用消費信貸的形式來改善生活,保險公司要緊密關注人們偏好的改變,推出自己獨具特色的服務來搶占市場。客戶在對住房信貸、汽車信貸、信用卡消費等產生需求的同時,也迫切需要與之相適應的延伸服務,保險公司應利用自身獨特的專業人才優勢,給客戶提供履約保證保險的同時,增加一些有關的投資咨詢、理財顧問等內容,擴大服務內容延伸的領域。另外,伴隨著家庭擁有私家車的增多,保險公司可以針對我國汽車消費市場提供整車銷售、零部件供應、車輛維修、車輛養護等一系列延伸服務。

(4)加強各部門的合作,擴大保險延伸服務的服務范圍。[4]目前,我國保險公司在資金、技術、管理上都存在諸多的不足,難以全面展開系統、完善的保險延伸服務,因此可以通過多家保險公司聯合的方式來解決,充分考慮各家保險公司的優勢與劣勢,使其各盡其能,共擔權利和義務,禰補險業綜合實力的欠缺。另一方面,在開展延伸服務的過程中,保險公司可以試圖與其它相關部門進行合作,有利于提高客戶的滿意度,有些公司已在此方面作了一些嘗試。如:太平洋產險公司在推廣延伸服務時,與各分公司聯手加強與服務供應商包括汽車4S店(銷售、維護、修理、零配件供應)、公估機構、石油公司(加油站)、協議醫院等單位的合作,提高了該公司的服務水平。[5]

總之,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和我國加入WTO,外資保險將大舉進入,我國保險業面臨著嚴峻的挑戰與激烈的競爭。保險延伸服務作為保險公司未來競爭的主要手段,外資保險公司確實擁有著先發優勢,因此,我國的保險業要加快步伐,構建我國特色的保險延伸服務體系,來滿足客戶全方位的保險需求,這成為提升我國保險行業競爭力的關鍵所在。

參考文獻:

[1] 吳鵬.論保險的延伸服務[J]. 保險研究,2001,(7).

[2] 王萍.論保險業服務的發展與創新[J]. 現代財經,2005,(1).

[3] 閃艷芳.“陽光行動”伴孩子成長-平安銀行保險開展教育延伸服務小記 N.金融時報,2005-03-01.

第2篇

[關鍵詞]國際保險;保險公司;轉讓定價;關聯交易

一、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監管的必要性

保險業自由化和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使得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監管成為必要。保險的自由化表現為保險險種在過去幾十年不斷創新,新險種打破保險與金融、壽險與非壽險業務的界限,保險市場與其他金融市場如銀行信貸市場、股票證券市場呈現出很強的相互融合與滲透的發展趨勢。發展中國家受外部壓力或自身發展需要不得不減少甚至取消保險市場準人的障礙,放松對保險業的管制并按國際慣例的原則進行監管。保險業全球一體化主要表現為發達國家保險業在經濟一體化的巨浪下,向其他國家尤其是新興市場國家滲透,在國內市場競爭處于極限之際,向海外尋求新的發展空間和高額利潤來源。

這種趨勢意味著一方面跨國保險公司可以在各個國家金融保險市場上投資,獲取高額利潤;另一方面跨國公司可以通過母子公司內部的關聯交易將所獲取的利潤轉移到國外,通過會計技術使得利潤來源地國家保險公司的利潤變小甚至產生負利潤。轉移的利潤將流向母公司或者是稅負較低的其他子公司,導致投資所在國稅收流失,而利潤流向國也可能因為其稅收體系與投資所在國的不同最終致使所轉移利潤在流向國也無需納稅,造成無稅收灰色地帶。

國際稅法中的轉讓定價是指跨國公司為了謀求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團內部對貨物銷售、資金借貸、勞務提供或技術交易、有形財產租賃和無形財產轉讓等業務制訂不同于市場公平競爭的價格或就費用的分攤進行不合理的分配。它不受國際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只服從于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目標和跨國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標。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監管,就是要使關聯保險企業之間的業務定價有章可循,稅收在國際間合理分配,同時也有利于維護主權國家正常的市場競爭,保障市場的穩定發展。

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監管的發展綜述

關于關聯交易和轉讓定價監管的稅法規制,最早始于1915年的英國,隨后美國于1917年頒布了類似的法規。20世紀50年代,國際貿易和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 fdi)活動日益頻繁,西方發達國家關于關聯交易和轉讓定價的稅法規制不斷完善,執法也日趨嚴格,這些國家在此過程中積累了不少可取的經驗。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借鑒美國的做法,于1979年提出了著名的《轉讓定價與跨國企業》報告,該報告堅持了正常交易原則,并對確定有形財產、勞務、資金及無形資產等方面正常交易價格的方式方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1984年,oecd出版了《轉讓定價與跨國公司:三個稅收問題》報告,作為1979年指導方針的補充。而后,oecd對1979年《轉讓定價與跨國公司》報告進行了修改補充。該補充修訂的新的指導方針《對跨國公司和稅務當局的轉讓定價指南》于1995年公布。1996年,該《轉讓定價指南》又新增了有關無形資產和勞務兩章。1997年,oecd《轉讓定價指南》又吸收了《關于成本分攤的報告》作為第八章。oecd對轉讓定價問題一般性指導方針對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的探討是持續的和領先的,它以一個全球性知名國際組織的綱領性文件形式將其基本原則固定下來,對全球的關聯交易和轉讓定價問題研究具有劃時代意義。

盡管國際上對生產性企業的關聯交易與轉讓定價的監管經過近百年的發展已經相對完備,但是在金融服務領域內對關聯交易與轉讓定價的確定卻沒有明確統一的觀點。迄今為止,對國際保險業轉讓定價模型的構建仍處在討論階段,著手領導這一討論的仍然是國際經濟與合作組織。oecd于2005年6月發表的《保險公司長期外設機構利潤分配報告的討論初稿》(以下簡稱《討論初稿》)成為最新研究保險業轉讓定價的文獻。然而該文獻重點分析了保險公司所涉及到的主要業務及其功能,對構建一個轉讓定價體系并沒有提出相應的建議。

由于保險業與其他行業有著截然不同的經營特點,因此oecd對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及其功能的論證有助于分析跨國公司內部可轉讓定價關聯交易的主要業務,同時也為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內部關聯交易監管提供了必要的理論基礎。

三、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的主要業務與定價監管

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交易的主要業務,既包括一般跨國公司常見的關聯方交易業務,也包括保險公司特有的業務。具體地講,這些業務主要是跨國保險公司內部的借貸款業務、關聯企業之間的再保險業務、母子企業間對無形資產特許權的使用費和跨國保險公司中心服務費。

(一)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的借貸業務

融資對保險公司來說意義十分重大。從監管的角度看,保險公司需要具備一定的保險償還準備金,滿足監管部門規定的償付能力標準;從評級的角度看,保險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風險準備金,以獲取穩定或者更好的評級;從經營的角度看,保險公司需要大量的流動資金,保證公司的正常運營。對此,保險公司關聯方一般通過集團內部的借貸款業務實現資金的國際流動,這也使得借貸業務成為保險公司進行稅收籌劃、轉移稅負的一種常見手段之一。

直接簽訂借貸款合同是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之間借貸業務最直接的表現形式。實踐操作中存在著許多隱性的方式,這些方式也應該歸類于借貸業務。常見的隱性借貸業務比如:母公司授權子公司可以使用其資金,使得子公司可以得到更優惠利息的銀行貸款;母公司聲明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評級結果,但是出于稅收籌劃的目的子公司必須為此付給母公司一定的費用。除此之外,財務再保險也是借貸業務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保險集團內部的財務再保險是指母公司與子公司雙方約定,一方支付再保險費給另外一方,收取再保險費的一方為另外一方提供財務融通,并對于原保險一方因風險所致損失,負擔賠償責任的行為。因為再保險人融通的資金與保險人整體財務狀況有顯著關系,且其現金流量應大于保險人傳統再保險安排的現金流量,所以實際操作中一般母公司為再保險人,子公司為原保險人。將融資為目的的再保險歸類于借貸業務,是因為從目的、手段和效果來看,財務再保險都具有顯著的借貸業務特點。

     

通常來講,保險公司內部關聯方借貸業務的定價都不同于無關聯企業間的借貸業務定價。這種差異使得合理避稅成為可能,但是合理避稅的前提同樣要求定價的合理性。這種合理性在借貸業務中可以通過運用以下因素進行審核與監管,即假設無關聯貸方的貸款價值( stand-alone basis)、貸款貨幣、貸款時間、還款方式、信用風險和其他權利(比如優先還款約定)等。

(二)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的再保險業務

再保險主要是指傳統的再保險業務,即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再保險的合同關系中,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由于各個國家之間的稅制存在著許多差別,利用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的再保險業務交易無疑可以優化保險集團的稅收結構,同時還可以調整集團內部的財務結構,降低責任準備金壓力,甚至可以將仲裁地轉移到監管更為有利的地區。

如何界定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再保險交易定價的合理性是保險監管部門和稅

務部門的難題。因為大量的臨時再保險合同都是針對特定的風險進行定價,使得運用“無關聯第三方定價”方法難度較大。國際經合組織《討論初稿》將再保險的功能定義為無關聯兩方確保通過一個再保險合同來保證必要的人力和財力,實現再保險交易風險的評估和轉移。利用這一定義實現對保險公司內部關聯方再保險業務定價的難度是非常高的,因為從稅收中性原則看很難以通過第三方來證明在什么條件下的人力和在什么條件下的物力對于再保險交易風險的評估和轉移為充分的。 

實踐中采用無關聯第三方定價的設想仍然是可以實現的,即不考慮自己投人必要人力和財力的費用,而是考慮轉移風險的費用(即預期的可預算風險資金值)。監管部門可要求保險公司提供關聯企業間基于風險資金值翔實的,可利于比較的建檔定價文件,用于確認轉移定價的合理性。

(三)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無形資產的使用費

無形資產對所有服務性企業都有著無可或缺的意義。所謂無形資產包括:使用工業資產(如專利、商標、商號、設計或模型)的權利,文學和藝術財產權利和諸如專有技術、行業秘密之類的知識產權。就保險公司而言,典型的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無形資產交易物包括代表著公司整體實力和信譽統一的商號,使子公司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風險和保證集團的最大利益的由母公司依借其豐厚實力與經驗制定的《保險指南》,母公司設計的用于風險評估、定價等軟件程序或者保險合同的樣本。

子保險公司使用母公司的無形資產,通常都是有償的。但是對轉讓的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應該如何定價,是實務中的難點。在無形資產交易中,一方面很難找到可比交易,另一方面即使找到可比交易,由于無形資產交易時價值難以確定,并且即便當時是確定的,在其后的轉讓期間中也很可能發生變化,使得其正常交易價格難以確定。無形資產一般缺乏可比財產或交易,評估相當困難,而跨國關聯企業為了實現集團內部目標,可以隨意地確定無形資產的價格,使得利潤來源國稅收可能流失。

對保險公司關聯企業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監管,可以參照各國和國際組織近年來發展的新轉讓定價方法——比較利潤法。比較利潤法的基本特征是根據可比的無關聯企業之間獨立交易的利潤水平,而并不是根據價格水平,來決定關聯企業內部交易中應得的利潤。可比利潤法的理論基礎是,盡管可比交易的價格可能存在較大差距,但其利潤水平卻應該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學者致力于研究關聯企業利潤水平的確定,德國學者knoppe提出關于許可證使用費在許可證所有人和許可證使用人之間利潤分配比例公式。該公式認為,支付給許可證所有人的費用應當介于許可證使用人在扣除支付許可證特許費之前利潤的1/3到1/4之間。該結論已經被許多實證數據證明是可行的。

(四)保險公司中心服務費

跨國公司習慣于由母公司統一提供某種服務,以節省成本和提高競爭力。典型的中心服務包括定期的會計處理、稅務和法律的咨詢、信息技術、市場營銷和企業運營等管理活動。對于直接單一的服務,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內部都不難用傳統的轉讓定價方法確定交易成本。

保險公司的中心服務還包括保險業務直接由海外關聯企業進行承保。對于信用保險、運輸保險、d&o保險( director&officer insurance)、非傳統風險轉移(altemative risk transfer)和巨災保險等業務,跨國公司內部往往設有專門統一負責處理承保和索賠業務的機構,為投保人提供最優化的保險方案。基于跨國公司專門機構的專業化程度,他們所提供的保險方案一般都綜合考慮了財務風險轉移和稅收籌劃等因素。

對該類費用的轉讓定價監管需要解決兩個問題,即稅收的歸屬權和價格的確定問題。由于主要的保險業務都由海外的專門機構完成,而利潤來源國的保險公司僅僅負責市場的推廣和交易過程的協調,利潤來源國如何依據現有法律或國際慣例對本國利潤實施征稅是問題的癥結。許多國家均采用利潤來源地征稅原則,那么應該將利潤來源國的關聯企業方看作是跨國保險公司的常設機構。參照《oecd國際稅收協定范本》第5條的規定,利潤來源國有權對常設機構在該國取得的利潤進行征稅。由于風險轉移主要通過海外專門機構完成,因此看作常設機構的保險公司實際上扮演著保險經紀人的角色。對常設機構利潤額確定的合理性,監管部門可以參照國際保險經紀人對相關風險收取的傭金予以評估。

四、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的常規監管措施

上文分析了保險公司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重要業務和定價合理性監管的主要方法。本部分將重點從整體的角度分析如何對保險公司關聯交易進行常規監管。基于保險業的特殊性,監管部門轉讓定價常規監管措施主要包括跨國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轉讓定價指南、單一業務建檔義務與保險公司內部的費用分攤協定的訂立與報告。

(一)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內部轉讓定價指南

監管部門必須首先要求保險公司建立關聯方交易內部轉讓定價指南,將定價體系標準化、定價依據合理化。規范轉讓定價指南是單一業務建檔義務和費用分攤系統的基礎。關聯方內部轉讓定價指南應當首先將跨國保險公司內部可能出現的各種交易業務進行分類匯總,根據分類匯總的各項業務分析其無關聯第三方定價,即規定計價依據,并且保證計價依據與同行業無關聯第三方的定價具備可比性。作為轉讓定價監管的依據,定價指南必須規定單一業務建檔義務和費用分攤系統的內容,并且保證關聯方內部在實踐操作中能夠易于執行,保險和稅收監管部門在審核環節中有據可依。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業務形式各異,總體來講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業務:跨國保險公司內部的投保業務、關聯企業間再保險業務、母公司總部精算業務、資產管理、公司總部會計業務、法律與稅務和計算機信息業務,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內部轉讓定價指南可能無法涵蓋所有的業務,對于內部轉讓定價指南沒有涉及到的業務,保險公司應該通過單獨建檔加以說明。

(二)單一業務建檔義務

監管部門必須加強對單一業務建檔義務的規范。單一業務建檔義務主要針對大規模的再保險合同或者大型融資交易。單一建檔義務的目的是便于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外部審計、稅務監管部門的稅務稽查和保險監管。單一業務建檔需要說明交易雙方在法律上和商業往來中的關系,具體采用的定價標準和定價是否與無關聯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體而言,大規模再保險合同的建檔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險詳細內容的再保險合同、標準的原保險合同、精算定價模型和保費的具體計算方法、足以證明定價具備與無關聯第三方交易價格可比性的各項指標。如果保險公司自身存在著與無關聯第三方類似的再保險交易,應該將與無關聯第三方類似交易的價格模型和合同也一并存檔。對于大型融資交易,建檔內容應該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資交易合同、公司之間的法律結構和股權結構、交易的基本數據和交易價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項指標。

(三)保險公司內部費用分攤協定的訂立與披露

監管部門必須規范保險公司訂立內部費用分攤協定和要求嚴格執行該協定并且予以披露。保險公司內部費用分攤包括母公司用于子公司的專屬費用或共同費用。專屬費用是指專門為某一歸屬對象發生的,能夠全部歸屬于該歸屬對象的費用。共同費用是指并非為專門某一歸屬對象發生的,其費用也不能全部歸屬于某歸屬對象的費用。典型的保險公司共同費用例如由母公司開發的集團保險指南(underwriting guideline)、索賠處理軟件、公司評級等開銷。這些費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從中享受到實實在在的優惠。要求保險公司建立費用分攤系統并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確立共同費用在跨國

保險公司內部合理化地分攤,規范跨國保險公司內部的利潤分配,提供保險公司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的基本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攤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認定的分攤結果也會因之不同,即同一項費用在不同的分攤目的下會認定為不同的屬性。此外,保險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費用的細分程度就會不同,費用認定結果也會不同。所以,保險監管中必須要求保險公司內部費用分攤系統至少應該包含以下要件:專屬費用和共同費用的認定,重點分析可分攤共同費用的特點、種類和會計科目歸類;共同費用的分攤程序和標準,重點分析母公司承擔費用比例的界限,扣除母公司承擔費用后子公司間可分攤費用的核算、費用的分攤標準和分攤方法。

第3篇

關鍵詞:商業保險;保險監管;創新

近年來,隨著國家通過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對商業保險行業的調控,使得商業保險行業自律、規范意識增強,服務質量、水平有了明顯的躍升,但是與廣大居民的實際需要還有著較大的差距。商業保險業具有極強的公眾性和社會性。國家對保險業進行嚴格的監管,是有效地保護與保險活動相關的行業和公眾利益的需要。

一、創新監管理念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商業保險的監管改革給予了極大的關注,保險業的監督主體應積極革新、順勢而為,盡快在監管環境和市場拓展方面,創新整體監管理念,以服務為最大目標,把監管工作提升到增強商業保險業競爭力和生命力的重要地位。積極探索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在理念創新方面應有大的轉變。應實現視野的大轉變。由原來的國內視野轉變為國際視野。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國商業保險的競爭對手不僅僅來自國內的壓力,更重要的來自于國際保險業的壓力。監管主體如果不能從全球視野出局我國的商業保險業,那么我國商業保險業在面臨激烈的同行競爭,將會在戰略定位、產品市場拓展、產品研發等諸多方面和領域“吃虧”。

二、創新監管的內容

目前我國對于商業保險的監管,無外乎于通過法律法規體系的監管、償付能力的監管、公司治理的監管、市場行為的監管、費率和險種的監管 、保險中介人的監管 等方面。從靜態層面來看,現有的監管制度區域差異性很大。究其主要原因是,國家的相關職能部門,沒有針對商業保險建立起體系完備的大數據庫,不能及時的掌握商業保險運行的動態。在保護自由競爭、反壟斷、避免過度競爭方面所發揮的作用還很有限。

中國保監會副主席王祖繼在2013年年底就提出,保險監管機構要順應大數據時代的潮流,強化基礎建設,建立大數據的質量標準,消除壁壘,推進信息共享,建立信息隱私保護制度,加強信息的安全保護,建立安全有效的大數據共享使用環境;要鼓勵包容創新,以開放的心態支持保險機構運用大數據進行產品、服務、管理等方面的有益創新,并在監管上及時跟進。在實踐操作層面,可以運用網絡技術實現現場勘驗、理賠、回訪、反饋一體化服務。一是創建非現場監管信息平臺,徹底解決非現場報案、理賠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實現信息來源全覆蓋,解決非現場監管信息碎片化、割裂化問題。二是建立綜合風險指標分析體系,通過系統基礎信息的比對,可以實現事先預警、科學預測,從而提高非現場理賠的科學性。三是開發輔助監管程序,可以實現從被動的數據統計或者事后的監管,能夠從大數據提供給我們的實時或者事前預判,以更好地加強監管。

從動態層面來看,商業保險監管是為了保證被保險人、保險人、受益人和第三方索賠者、債權人、股東和所有其他與保險交易有關的當事人都能夠平等地參與市場交易而設立的。客觀上要求監管主體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要注意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的維護問題。但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監管主體應為保險的利益相關方提供表達、爭取、索賠的渠道,以維護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在監管的過程中構建買方、賣方和中介人三方協調溝通機制,有利于依法規范保險活動,創造和維護平等的競爭環境,防止盲目競爭和破壞性競爭,有利于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創新監管方式

第4篇

關鍵詞:商業銀行 保險公司 銀保業務

2009年11月26日,銀監會了《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推動銀行及保險兩大金融支柱行業更深層次的資本合作,在進一步提高雙方服務水平的同時,提升銀行業綜合實力與國際競爭力。長期以來中國法律規定銀行與保險行業禁止混業經營,《辦法》的出臺允許了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股權,打破了雙方分業經營的僵局,實現了制度上的重大突破,標志著我國的銀行保險即將步入戰略轉型的新階段。

一、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的產生背景

回顧銀行入股保險公司的歷程,最早可追溯到2004年。工行亞洲通過收購富通集團在香港的全資子公司,間接持有太平人壽股份,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意向已見雛形。2009年初,工、農、中、建、交5家銀行相繼提出了設立保險公司的意向。與此同時,3家外資行的銀保陣營已成型:東亞結盟國壽、匯豐聯姻平安、花旗牽手中美大都會。2009年9月,銀監會和保監會正式批復同意交通銀行投資人股中保康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由此成為全國首家入股保險業的商業銀行。2009年9月10日,保監會披露同意中國銀行通過其子公司中銀保險投資恒安標準人壽,成為銀行投資保險業的第二單。經過了漫長的探索過程,商業銀行投資人股保險公司的形式最終獲得了監管部門的許可,滿足了兩大行業積極謀求發展、優化轉型的自身需求。

(一)保險公司的發展需求

作為壽險業務中發展最快、增長貢獻率最大的銷售模式,銀行保險業務已引起了金融服務領域的廣泛關注,成為全球性的經濟現象。中國銀行保險的發展開始于1996年左右,從小規模的傳統兼業壽險業務直至后來推出的銀保專有產品,銀保業務自此在中國保險市場中占據了舉足輕重的地位,成為人身保險產品的三大銷售渠道之一。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在銀保業務的組織架構方面逐步進行了建設和完善,雙方漸漸形成了合作互動機制,在制度上推動了銀保業務的規模發展。因此,大力發展銀行保險已經成為很多保險公司的一個共識。

但是十幾年來,中國的銀行保險在迅速成長的過程中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壽險產品結構單一,不僅無法充分發揮商業銀行自身的行業優勢及分銷潛力,保險產品與銀行儲蓄產品的過于同質性甚至給銀行施加爭奪儲蓄存款從而分流銀行客戶的壓力;保險公司為了爭奪有限的銀行網點資源,不惜大幅提高手續費以求與銀行合作,而銀行則以手續費的高低作為選擇合作公司的標準,因而引發手續費的惡性競爭,直接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上升,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制約了銀行業務的發展;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兩者企業文化差異較大,經營戰略亦各不相同,因而雙方難以整合出一套激勵制度以推動銀保業務健康良好的發展。推行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則處于同一立場,這一做法能有效促使雙方把握促進銀保業務發展的平衡點,尋求共同發展。

(二)商業銀行的轉型需求

在全球金融混業多重融合的趨勢下,中國銀行業開始發生結構性的變化。商業銀行的盈利模式由傳統儲蓄存款模式轉變為以中間產品為主要收入渠道的盈利模式。隨著股市、債市等直接融資模式的迅速發展,儲蓄存款大規模漂移,在存貸款市場加速“脫煤”的夾擊下,中國商業銀行多元化轉型進入臨界點。為促進國內金融一體化進程,中國商業銀行亟待全方位的經營戰略轉變。

面對保險行業的豐厚利潤,對于垂涎保險業務已久的商業銀行來說,允許入股保險公司試點,無疑是利好消息。尤其在目前信貸緊縮的局勢下,銀行對于中間業務收入及多元化業務收入的需求更為緊迫,在種種壓力下銀行紛紛謀求拓展新的利潤增長點,各家銀行對參股保險公司更是興趣濃厚,而《辦法》的成為銀行投資保險公司在此時獲準的契機。

二、對《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的解讀

銀監會在2009年11月了《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對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的機構準入條件、申請程序、風險控制及監督管理等做出明確規定;在投資管理方面,規定每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1家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及其控制關聯方所發行的其他證券,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量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商業銀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保險公司關聯企業擔保的客戶提供授信;在業務合作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及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時,應遵循市場公允交易原則,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不得在其母銀行營業區域內進行營銷;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印制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識;商業銀行與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相互提供客戶信息資料必須取得客戶同意。

三、《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的影響分析

隨著《辦法》的實施,將有效推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目前資本金較為充裕的國有商業銀行將有望首先試點保險公司股權投資,這將對現今的銀保行業產生諸多影響。

第一,銀保渠道份額將出現明顯變化,銀行控股保險公司份額將上升。對于銀行而言,將改變以往銀保之間相對單一的合作模式和盈利模式,銀行可以通過參股保險公司增加新的盈利增長點,促進產品多元化,拓寬業務渠道。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將突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困境,擴大業務范圍,增加保單銷售,實現自身的跨越式發展。

第二,在銀行控股保險公司的情況下,可以節約交易成本。這從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手續費的惡性競爭,從而降低了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開支。從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宏觀運作來看,渠道費用則可通過兩者相互的資本融合或成本相互轉移等方式進行內部抵消。

第三,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將有利于促進銀行業和保險業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將保險業務納入銀行整體的金融戰略統籌考慮,將對新產品開發、銷售理念、理財人員培訓等方面產生積極的影響。

第四,在發揮強強聯手的規模效應的同時,可防范風險跨業傳遞,避免系統性風險的出現。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郝演蘇認為:“銀行通過保險把儲蓄和信貸資金用于股市投資領域的話,如果出現被套和償付危機,就會連累儲戶的利益。這樣風險就大了!”由于銀行和保險是兩個不同的金融領域,所以在風險的發生規律和控制方面也不同。而目前我國還是分業監管的體制,監管相對獨立,各個監管機構對各種企業限制都不一樣。這種條件下,混業經營更需要有內部的防火墻。如果防火墻不完善,就會出現問題,其引發的風險會在整個金融業間傳遞和擴散,使總體風險加大。《辦法》強調并且要求銀行董事會負責建立并完善“防火墻”制度。其風險防范目的正在于此。

四、推進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的實踐策略

(一)加強交叉業務管理監督

這種行業間的交叉業務對管理監督帶來了新的挑戰。如何加強交叉業務的風險監管防止不同銀保業務相互間的風險轉移和傳導?盡快完善銀保股權合作的監管政策仍是當前風險防范的重中之重。通過不斷探索新的監管模式,及時跟蹤銀保合作產生的創新業務,防止和化解銀保業務產生的經營風險、道德風險以及由此可能產生的系統性風險。

(二)維護市場良性競爭

從另一角度看,商業銀行會出于對與其發生股權關聯的保險公司的偏好,極有可能減少或停止向其他保險公司提供同等的銀保合作的情況,從而導致渠道壟斷的不公平競爭。為了避免造成這種不良競爭,有關監管部門應該根據《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一步對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三)整合企業資源配置

第5篇

關鍵詞:擔保公司 風險控制 構建

隨著最近幾年金融改革的深入,各種小額信貸公司、擔保公司等新型的金融機構不斷地涌現出來,融資渠道越來越廣。雖然擔保公司已經發展了很長一段時間,但是在風險控制上依然存在諸多問題。

一、擔保公司風險控制體系的重要性

擔保公司主要是依靠經營“或有負債”生存和發展,進行風險控制的實質就在于將擔保公司的或有負債風險進行化解,才是擔保公司的一穩健、持續經營的重要基礎。由于“高風險、低收益”的特點,擔保公司的業務經營想要得到持續的經營,就應當將擔保代償賠付盡量減少到最低,以此來提升擔保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和內部管理能力。為了擴大擔保規模,就需要建立一套適合自身發展的管理風險控制機制,才能夠將負債風險降至最低。有效地風險控制能力,才能夠提升擔保公司的市場核心競爭力,這對規范的擔保公司風險控制體系尤其重要。

二、擔保公司風險的主要特點

(一)復雜性

在融資市場中,擔保公司是最主要的經濟主體,幾乎是涵蓋了所有的內外部風險;正是因為內外部都可能存在的不確定性因素,就可能對擔保公司的利益行為產生影響,從而呈現出復雜多樣性。如有關利益主體的微小市場變化都有可能經過融資市場產生一種放大效應,同時也放大了風險,而這就是一種客觀的、不可分散的系統性風險。此外,由于擔保公司對于自身客戶的“三查”不到位,沒有進行充足的市場調研、風險管理技術相對落后等因素都可能影響到決策的正確性;并且由于擔保公司的經營管理能力、擔保項目的投資方向、企業管理層的風險偏好等也可能導致效益出現回落現象,影響到資金的正常運轉,出現無力還貸的局面,最終引發非系統性的風險出現。

(二)自擔性

擔保公司的資產主要是以擔保的或有資產的形態存在,對于現金的流入方面則是相對微小的擔保費用。相比保險行業,擔保公司可以根據大數法則的統計方法,將風險損失概率相對精確的計算出來,從而通過保費率覆蓋風險損失率,從而對風險損失以及經營成本進行有效的彌補,最終獲取利潤,將風險分散到客戶之間。對于擔保公司風險的轉移或者是分散的實質決定,擔保公司對于風險只能夠通過組合、識別策略進行選擇性的承擔,將風險盡可能低分散,但是卻不能夠有效規避風險,風險只能夠承擔,如果無法承擔,就只有停止業務或者是申請破產處理。

三、擔保公司風險產生的具體原因

(一)外部風險

1、不具備確定性的地方政府政策。對于擔保公司而言,因為地方政府政策之間的差異,也會存在一定程度的區別,地方性、條條管轄烙印具有鮮明特色。在辦理擔保公司業務時,如果政策方面出現了較大的爭議,政府的各個業務主管部門就會根據自身的立場來給予不同的解決方案,導致在擔保公司處理業務時,會面臨難以處理的問題,結果往往會加大不確定性風險,甚至會導致業務項目的失敗。

2、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在大多數地方的主管部門都能夠認識到擔保公司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而且也有部分擔保公司建立,但是由于針對擔保體系,國家沒有制定出相應的法律體系,導致擔保公司本身的地位不夠明確,難以界定出其性質。在現實中,就可能導致公司資本籌集出現不穩定性,難以得到商業銀行的認可,面臨經營實施難等方面的困難,最終出現了法律風險。

3、不穩定的外部市場。擔保公司的主要任務是為了對中小經營實體的成長加以支持,打破融資瓶頸。由于中小經營實體本身抵抗風險的能力較弱,加之國際政治、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調整以及地區經濟產業的變化等,給中小經營實體造成了巨大的打擊,一旦中小經營實體受到了影響,就會加重擔保公司的業務經辦風險。

4、缺少社會信用。對于擔保公司而言,信用風險是公司所面臨的最主要風險,由于國內整體的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健全,導致信用意識不強,信用方面的法律規定更是罕見。因此,對于擔保公司而言,這樣的環境就相當于一道危險的信譽門檻。

(二)內部風險

1、內部經營制度約束機制的缺失。擔保公司在經營方面主要是依靠良好的信譽和聲望的支撐,而在具體的辦理中,由于各種擔保業務的不確定性,促使管理層需要根據公司的本身,建立一套符合企業內部經營風險的管理制度。由于擔保公司所在的行業屬于新生事物,內部經營管理制度還有待發展。雖然部分老的行業制度可以克服部分的缺失,并且少部分制度也可以根據擔保公司風險失敗的案例來針對性的控制,但是只有等待風險損失遭受了重創之后,才能夠發現隱藏制度。

2、人員道德素質偏低。擔保公司各級管理人員以及業務人員自身的良好業務素質、品德素質是擔保公司經營的良好信譽和聲望的保障。如果擔保公司的內部人員都不遵守行業規定,那么擔保公司自身就可能面臨不可預計的道德風險,在業務經營上也會面臨巨大的損失。

3、擔保業務經辦人員缺乏輪換。由于擔保公司存在部分常年的業務客戶,就可能存在負責具體經辦人員的不輪換風險。雖然業務經辦人員長期與老客戶打交道,有了一定的基礎,對于熟練程度和效率都有很大的促進作用。但是卻可能存在經辦人員思維套路化,對于可能存在的風險缺少應有的警覺性,就算客戶的財務狀況出現了嚴重下滑,本來應當對擔保數額作出一定的壓縮的,但是由于都是老熟悉,也不好撕破臉皮,依然保持數額不減。如果客戶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很可能就會給擔保公司帶來巨大的損失。

4、擔保業務量盲目的擴大。第一,擔保公司的主打業務時擔保,企業的強弱可以通過擔保的金額來進行判斷;第二,實收的資本金的存款收益,隨著公司資本金的增加,也會出現一定的增大趨勢;第三,地方政府投入的財政補貼資金,在一定時間段內,法律規定的財政補貼資金也會充當風險準備金,供擔保公司使用,但是不能作為其他的用途。如果已經過了凍結期,擔保公司在以財政補貼資金為應納稅所得額,交納稅后,可用作公司的實收資本。由于擔保行業經營的高度具有不確定性的特點,導致擔保公司過于盲目地追求擴大業務資金量,這樣也會將擔保公司經營風險放大幾倍。

四、擔保公司風險控制機制構建的有效途徑

(一)做好擔保公司內部風險管理體系的完善

1、內控機制與業務制衡機制的完善。通過廉潔、嚴謹的制度,擔保公司可以建立出對內部風險防控的制衡機制建立,對于風險的管理,根據前中后三個階段可以設置出三個部門:擔保業務部門作為開拓業務的部門;風險管理部則是進行審查業務臺規、審核合同文本的部門;綜合管理部則是檔案管理、章證管理部門。部門與部門之間需要按照“審保分離”的原則,明確分工,做好相互之間的制衡。對于項目審批決策程序、代償追償、保后監管等程序也需要加以完善,并且制定出具有針對性的內部管理制度,落實程序規范。

2、科學的建立擔保風險評價體系。在風險評價體系方面,可以參考銀行方面的客戶評價體系,盡量減少人為性誤差的存在,也可以根據客戶群的業務開拓需求以及特色來建立風險評價體系。當然,對于風險的把握也需要將定量與定性、普通評價與特殊評價相互集合。擔保公司應當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建立模型化的項目評估系統,以此來提升對于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注重管理客戶關系,以此來建立長期的,具有良好穩定性的客戶群體,做好客戶資料的積累與完善;強化內部監督控制力度,避免道德風險的出現。

(二)對于擔保風險進行綜合評價

擔保公司可以通過各種內部控制流程的制定,例如:獨立調查、交叉檢驗、獨立審核等方面的措施來避免出現業務執行上的風險。再以此作為基礎,采取集體審核的方式,對于擔保風險進行綜合化評價,并且提出相應的組織安排來保障擔保執行過程中的關鍵環節以及保后監督。

(三)擔保貸款方式的創新

考慮到擔保公司主要的客戶群體是中小企業,就可以根據客戶互保、分期還款等方式來拓展業務范圍。由于小額貨款客戶還款能力相對欠缺,就可以制定分期還款的措施來降低風險的可能性,這樣不僅可以提前收取到款項,也可以對客戶可能存在的財務問題進行應對處理。對于反擔保缺乏的客戶,互保也是一種有效的措施。

(四)風險預警

建立嚴格的貸后監測制度,對于客戶是否根據貨款合同所規定的使用資金進行持續性跟蹤,這樣也能夠及時地發展當中可能存在的錯誤,提前預警,才能夠采取針對性的措施來應對可能面臨的風險。

(五)考核激勵

制定合理的客戶經理獎罰制度,將其收入與放貸金額 、客戶數量及客戶逾期情況掛鉤,以調動其積極性、主動性和責任心。

(六)信息化手段

第6篇

【關鍵詞】數據質量;內勤

所謂數據質量就是指保險公司數據庫中的數據在正確性、一致性、規范性、完整性等諸方面的綜合指標。有了高質量的數據,可以準確地反應各保險公司的勞動成果,可以大大減輕業務管理人員數據分析的勞動強度,可以對產品定價、風險分析等宏觀上的經營決策提供有力的數據支持。

要提高數據質量,把好數據質量關,要把好事前、事中、事后三關。

1.把好入口關―事前

各公司內勤人員承擔了數據錄入計算機的任務。每一筆數據都要經過他們的初審后才能錄入系統,成為數據。

2.把好核保、核賠關―事中

操作人員錄入的大部分數據都要經過核保人員、核賠人員、復核員的審核后才能成為有效的數據,否則可以簡單刪除數據。

3.監控分析―事后

有可能有很多的錯誤數據錄入人員沒有發現,審核人員沒有也發現而進入到數據庫中。這就需要我們在事后根據特定的規則進行監控分析,發現錯誤數據。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提高數據質量的關鍵是所有內勤人員正確、完整的把數據錄入數據庫。

為提高全系統的數據質量,應該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提高內勤人員的地位

在保險公司大多數經營管理者心中,認為只有那些能收取保費的員工才是人才,而不把在公司內部從事內勤工作的人員當成人才,覺得好像這樣的事誰也能做。其實這個觀點是片面的。

一個能熟練掌握保險公司各險種實務及條款,全面了解保險公司有關承保、理賠方面的管理規定、規章制度,熟練操作計算機進行業務處理的人員應該說絕對是一個人才。

的確,保險公司的內勤隊伍中確有那么一部分人,學歷水平低,學習能力差,責任心不強,工作做不好還想得到好的待遇,但是在每一個公司中也都有一些學歷水平較高,接受能力強,耳聰目明,心靈手巧,對公司有認同感,主動熱情工作的人。他們經過培訓、鍛煉,是能成為一個優秀的內部管理人員,他們絕對是值得我們各級經營管理機構的領導珍惜的人才。

二、提高內勤人員的工作水平

由于市場主體的增多,內勤人員的流動越來越快,公司內勤中的新手越來越多。一般新的內勤到公司后,跟著一個工作時間長一點的內勤干上幾天就開始獨立工作了。如果那個老的內勤水平就一般,新人又是一個學歷較低、不愛動腦且不主動學習的人,時間長了之后,她的技能也就只有那一點點經常用到的知識與技能了,更不用提靈活應用,創造性的工作了。所以要經常對內勤人員進行各方面的培訓:

一是工作技能的培訓:公司要經常對他們進行保險基礎知識、各險種實務、條款、計算機操作等多方面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使他們在能及時發現業務數據中的錯誤信息以及時改正。

二是工作責任心的培訓:要對他們進行公司文化、工作責任心的教育,要進行愛崗敬業等多方面的教育,使其對自己的工作有高度的責任心,主動地自覺地細心、認真地對待每一項工作。

三、想辦法留住內勤人員

根據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人的需要理論,人的需要分五個由低到高的層次,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

生理上的需要是人們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如吃飯、穿衣、住宅、醫療等等。若不滿足,則有生命危險。安全的需要要求勞動安全、職業安全、生活穩定、希望免于災難、希望未來有保障等。社交的需要也叫歸屬與愛的需要,是指個人渴望得到家庭、團體、朋友、同事的關懷愛護理解,是對友情、信任、溫暖、愛情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可分為自尊、他尊和權力欲三類,包括自我尊重、自我評價以及尊重別人。自我實現的需要是最高等級的需要。滿足這種需要就要求完成與自己能力相稱的工作,最充分地發揮自己的潛在能力,成為所期望的人物。這是一種創造的需要。

為滿足內勤人員的這五種需要,我認為公司需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提高內勤人員的待遇,使其收入達到同行業的中上游;簽訂勞動合同,免其后顧之憂;淡化在編與不在編的身份,進行企業文化教育,使其對公司有歸屬感;對于優秀的內勤人員給予精神上、物質上的獎勵,特別優秀的可以走上領導崗位,滿足其自我實現的需要。

第7篇

隨著國內經濟進入“新常態”,信貸違約率高發,金融機構壞賬率攀升。融資性擔保行業身處信貸風險前沿,不少擔保公司由于大規模代償而失去經營能力。國有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應對來自合作銀行和中小企業的業務風險、主管部門和國資部門監管風險,甚至還有來自內部經營層的管理風險。依據COSO《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內部環境企業風險管理所有其他要素的基礎,影響著從戰略目標到具體控制活動的開展。本文擬對風險管理內部環境的構建進行分析并給出建議。內部環境受到企業歷史和文化的影響,包括了道德價值觀、風險管理理念、組織結構、人力資源標準等等。而國有所有制下委托關系的不利因素,尤其需要內部環境的優化。我們選擇內部環境中的主要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風險管理理念

風險管理理念是一整套共同的信念和態度,決定了企業日常活動中對待風險的態度。當風險管理理念被很好的確立,并且被員工所信奉,企業就能有效識別和管理風險。擔保公司由于風險來源廣泛,有必要要求全部員工在所有工作環節上防范各類風險發生,形成高度重視擔保業務項目風險的“高層基調”,鼓勵員工積極創新,尋求更好的風險管理方法。前些年在擔保行業競爭逐年加劇的形勢下,一些擔保公司的風險管理理念有弱化趨勢。到本輪經濟下行中,歷史風險充分暴露。在出現大量項目風險后,由于缺乏風險管理新思路,部分員工又出現了寧可不出風險而少做業務的保守心態。因此風險管理理念必須是長期秉承而不能隨波逐流,不能因外部風險的大小而更改。在其理念的形成和踐行過程中,管理層核心成員必須保持理念一致和對理念的堅守。

二、組織結構設計

組織結構包括擔保公司上層法人主體間股東結構的設計和內部組織和流程設計。國有委托機制弊端和內部業務風險審查是國有擔保公司組織結構設計需要考慮的主要問題。首先,股權集中的結構較易形成行政委托干預過強。比較容易喪失決策靈活性,另外也較易形成“人情擔保”現象。如果有分散的股權結構,通過股東間博弈減少擔保公司來自上層組織的過多干預,會更好地為管理層提供決策靈活度。其次,在內部組織結構上主要考慮決策的靈活和透明。由于中小企業信息可核實的定量信息很少,決策分析依賴大量定性信息,因此組織的決策過程應當公開和民主,盡量減少個人影響。組織結構宜采用扁平化方式,明確部門職責,提高內部信息溝通和決策效率的同時實現部門相互制衡和監督。許多擔保公司目前采用了風險管理部B角平行調查制度、評審會制度和董事長一票否決制度等等。這些制度都是圍繞中小企業業務的特點而設計。執行過程中主要問題是中小企業業務單筆金額較小,逐個項目進行完整的多人調查和多人評審,時間和人力成本很高。如果沒有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配套,可能會導致業務偏向大金額項目(減少工作量)或者導致工作責任心下降和不盡職行為的出現(降低質量)。因此組織結構無法離開人力資源準則構建。

三、人力資源準則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人力資源準則可以劃分為用人標準和績效評價兩個方面。目前的擔保行業從業人員主要來源已經從早年的銀行信貸部門為主轉化為多樣化,包括金融、財務、法律以及自己培養等等。首先,擔保行業屬于金融業務的衍生,遵紀守法是用人的基礎要求。在用人標準上要求德才兼備,除了在學歷上有最低限制外,對于職業經歷強調沒有職業操守劣跡。在專業知識背景上應當根據各個崗位需要有不同的要求,業務人員應當首選復合型知識背景,能夠應對各行各業的客戶。而在風險管理崗位上需要配備專業化的財務、法務甚至工程技術人員。在內部培訓上應當為員工設計完善課程,幫助新員工完整掌握開展業務的基本知識,幫助老員工完善業務發展所需要的知識更新。

擔保公司員工績效考核標準是人力資源準則的核心,也是難題。應當考慮到員工工作的量和質。在量的考核上要鼓勵新客戶開發和存量劣質客戶的安全退出。在質的考核上應當既考慮工作過程質量,也要考慮風險結果質量。采用定量結合定性的方法,以業績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定量評價,通過管理層評分對員工工作情況進行定性評價。但在項目風險的識別和評估過程中,如果缺乏詳細的評估指標體系記錄決策過程,易導致定性評價上更多依賴管理層工作過程中對員工的印象,導致評價過程透明度較低。因此,績效考核體系不僅需要最終指標的確定,還包括詳細的績效過程記錄要求,這對擔保公司的內部管理水平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第8篇

目前德國實行的對再保險間接監管主要依據是自1997年以后實施的《德國保險監管法》。聯邦德國金融監督院通過對原保險公司的監督,核查原保險公司的分出業務是否與其總業務量相適應,原保險公司的再保險結構是否符合公司的財務結構和償付能力要求。

德國的再保險間接監管主要從兩個環節采用多種手段對原保險公司實行監管。兩個環節包括:在原保險公司申請從事和擴大業務時在許可證發放環節的監管和日常業務環節的監管。在許可證發放環節,原保險公司在向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從事或擴大業務時,必須連同申請表格一起遞交詳盡的“再保險計劃說明書”,監管機構決定是否發放許可證給計劃從事或擴大業務的保險公司,很大程度取決于其遞交的“再保險計劃說明書”是否詳盡,是否符合公司本身的抗風險能力和財務結構。在日常業務環節,監管機構監管原保險公司營業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包括再保險業務的交易環節。監管機構通過讓保險公司公布相關信息,對其實行局部審計,稽查公司內部的會計資料來檢查確定保險公司是否與“合適的”再保險人執行了“合適的”再保險安排。一旦監管機構認為,保險公司現有的再保險安排并不合適,保險標的出現危險的時候,現有的再保險安排可能無法充分保障原保險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利益時,監督部門有權要求原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修改合同甚至停止合同。無論是對現有再保險合同的修改或者終止現行合同的法律效力,都會給再保險公司帶來一定損失。可見,監管機構通過對原保險公司實行監管,可以很大程度地引導再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

從監管的內容看,間接監管主要包括兩方面的監管,一方面是保險公司是否具有健全的內部再保險制度,是否選擇合適的再保險合同和確定合適的再保險費率;另一方面是保險公司是否選擇了合適的再保險人,并向保險監管機構提交對其選擇合作的再保險公司的調查報告。第一方面關于再保險合同和再保險費率的規定由于涉及到保險公司本身的根本利益,因此現行的《德國保險監管法》并未做過多的規定。但是關于對再保險公司的調查方面,聯邦德國金融監督院于1997年以通知的形式向保險公司關于對再保險公司實行調查的具體標準,從而間接卻十分有效地規范再保險市場的發展。這些標準主要包括:法律要求;再保險人實力和財務狀況;董事會的獨立性和適當性;再保險人市場行為;再保險人所在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狀況。

(一)法律要求

原保險公司必須調查再保險公司是否依照所在國的《公司法》和《保險法》成立,監管機構是批準公司以何種形式成立,譬如說是以許可證形式經營,還是登記注冊,或者是由監管機構公告批準成立等等。如果原保險人選擇的再保險人是外國的再保險公司,原保險人還必須確認再保險人的監管機構。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再保險人的穩定性,從而保障保險公司的利益。

(二)再保險人實力和財務狀況

對再保險人實力和財務資源的評估,原保險公司必須從再保險人的財務結算和公開會計報表人手,參考公司公布的其他文件和分析資料以及等級評估中介對該公司的評估資料,對照其同行業競爭對手的相關資料,綜合評估再保險人的實力和財務狀況,確保各項財務指標不低于監管機構的規定。再保險人的實力還取決于公司本身的投資策略、業務范圍以及公司承保風險的分布,對此保險公司也必須列入分析范圍。

(三)董事會的獨立性和適當性

對再保險公司董事會的調查必須基于兩個方面,即獨立性和適當性。獨立性是指公司的決策是否會受到第三方,譬如母公司或股東利益的影響,如受具他方的制約,在何種程度上受制約,如何受到制約,制約的管理部門是否由專業人員組成,是否按照一定的章程盡職盡責管理該公司等。適當性指的是董事會的成員必須由合格的、專業的管理人員組成。他們不僅需要一定的理論知識,而且還需要豐富的實踐經驗,因為他們的決策行為將很大程度地影響著與原保險人的合作關系和再保險公司的發展。

(四)再保險人市場行為

對再保險人的調查,還包括對再保險人市場行為的調查。原保險公司應該調查再保險人在再保險市場上的表現,是否按時履行其義務以及其他保險公司對該再保險公司的評價。一般而言,專業的再保險公司,應該可以提供給原保險公司強有力的技術支持,幫助其管理風險和拓展業務。除此以外,原保險公司也可以從再保險公司的發展歷史、公司內部再保險準則人手判斷再保險人的市場行為。

(五)再保險人所在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狀況

與其他行業一樣,再保險公司所在國的法律、經濟和政治狀況將影響著保險公司的利益。因此,保險公司還應該著手調查再保險人所在國是否存在潛在的法律法規調整、經濟變革和內戰等風險。對再保險市場而言,所在國的監管機構是否對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作和投資管理存在限制,是否對支付給保險公司的損失賠償和投資回報存在著外匯管制等等,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再保險合同是否町以有效地保護原保險公司的利益。

德國監管機構通過規范保險公司對再保險公司進行調查,引導保險公司選擇合適的再保險人,從而制約再保險公司,規范再保險市場以及有效監管再保險市場。由于這種監管并沒有直接針對再保險公司,使再保險公司保持著相當大的自,因此,應該說,間接監管方式是德國再保險市場充滿活力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直接監管

與間接監管相比,德國再保險市場直接監管還處于起步階段,現階段的直接監管還僅僅作為間接監管的補充。2002年7月,德國通過第四部金融市場促進法.首次提出將保險監管從保險市場逐步延伸到再保險市場,至此,再保險市場引進直接監管才正式提上議事日程。兩年后,2004年7月5日,德國通過了歷經11次修改的《德國保險監管法》,由特定的章節明確地對再保險監管進行廠規范。2004年11月26日,為了使德國國內對再保險監管與歐盟委員會對國際再保險監管的基本原則相一致,德國聯邦議會通過了《保險監管法補充意見》。這種對再保險市場綜合運用間接監管和直接監管方式的監管模式便逐步付諸實踐。

顯然,僅僅通過對原保險公司的監管來實現對再保險公司的間接監管,已無法從根本上把握再保險公司經營上的風險。因此,德國在間接監管的基礎上,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再保險公司的規范引導,已開始在再保險公司內部的財務狀況、會計準則和償付能力等方面對再保險公司實施直接監管。

(一)現行保險法的監管內容

2004年7月修改的《德國保險監管法》主要明確了再保險公司的法人形式、保險監管的內容、監管機構的人事權力。再保險公司必須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和公法上的法人形式等注冊登記。這是德國法律第一次對再保險公司的法人形式提出要求。在財務監管方面,保險監管法要求再保險公司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金,以保證業務的開展。再保險公司內部抗風險結構必須與再保險業務保持協調,再保險公司自留的保險技術準備金將根據其本身內部業務比例提取。這一部分是再保險監管的重點。此外,《德國保險監管法》賦予執法部門極高的權力。監管機構對不符合要求的再保險公司責令改進,提出建議,而且還可以終止直接責任人的工作,將其調離管理崗位。

(二)財務監管的基本架構

如前所述,德國對再保險公司直接監管的重點在于公司內部的財務狀況、會計準則和償付能力等方面。實現這一監管目的主要通過建立再保險公司內部規范的風險控制模型這一手段。隨著歐盟內部統一市場的形成,德國保險監管機構對再保險公司財務監管的立法依據主要依照歐盟國家內部金融體系標準《償付能力-II》(SolvencyII)。具體而言,監管機構對再保險公司的自接監管將主要通過三個環節來進行,包括最低資本金要求、監管審核程序和市場規則,即歐盟國家內部金融體系標準《償付能力—II》中所提到的“三柱模型”(見圖1),

就再保險業的監管而言,最低資本金要求將通過風險管理模型來確定,通過對所有者權益的等級評定,風險管理模型在再保險公司內部資本管理系統的嵌入等方式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監管審核程序主要通過一系列量化的風險管理指標進行審核,比如1998年3月5日聯邦德國通過的《關于企業內部控制與透明性的法令》便利用審計的功能對企業實行監管,加強企業內部的控制,增強企業的風險管理能力,規范企業之間的競爭。市場規則部分主要通過對再保險公司信息公布的規定,促使再保險公司遵守市場規則,通過要求再保險公司遵守市場規則來增強其抗風險能力。再保險公司按照《償付能力—Ⅱ》規定,必須公布公司內部的信息和數據,以便其他的市場主體可以采取應對措施。

盡管德國對再保險市場的直接監管還處于起步階段,但是在世界范圍來看仍處于最前沿。國際保險監管協會、國際經合組織等國際機構目前正在研究的監管模式也類似于德國模式。同時,德國再保險直接監管正在朝著國際合作的方向發展,未來聯邦德國保險監督局對德國再保險市場的直接監管政策將進一步具體化、細節化和國際化。

[參考文獻]

[1]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保險監管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第9篇

內容提要:本文介紹了美國保險業的監管模式,闡述了美國保險業的組織體系,全面分析了美國保險業的監管手段,進而借鑒美國保險業的監管經驗,提出了我國保險業監管制度發展和改革過程中應采取的對策。

在美國,跨州的商業活動一般由聯邦政府管理,但保險業卻是個例外。保險業在美國傳統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保險公司的經營許可證也由州政府頒發。早在1850年以前,由于購買保險者較少,保險市場很小,故各州的保險管理法規很少,如對保險公司并無需要繳納保證金,以便保證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而且對保險公司的投資也不作任何約束。這種松散的管理方式對保險公司的發展不利,對保險的消費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更不利。隨著美國保險業的發展,公眾要求保險業加強管理的呼聲日益高漲。1850年,新罕布什爾州首先設立了第一個保險委員會,對該州保險業進行監管,這可認為是美國最早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隨后,馬薩諸塞州、加利福尼亞州、康乃狄克州和紐約州等紛紛效仿。到1871年,幾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險監管機構。而聯邦政府僅監管具有全國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轄的險種,如洪水保險、農作物保險、犯罪保險和變額人壽保險等險種。

一、州保險業監管的模式

美國各州對其州內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一般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方監管模式。

(一)立法監督管理

美國各州立法機關均制定保險法規,以規范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等的保險經營活動,保障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持保險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這些法律一般都對保險公司的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業務范圍,解散、清算和破產以其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準備金,費率的制定標準,資金的運用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如著名的紐約州保險法(NewYorkStateConsolidatedLaws)共99條,約200萬字以上,內容主要以保險業法為主,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均有詳細的規定,對其他州保險法的制定影響較大。而加利福尼亞等少數州的保險法主要以保險合同法為主,側重于調整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保證雙方行為受到法律規范的約束。

(二)司法監督管理

通過州法院在保險合同雙方發生糾紛后進行判定得以實現。主要體現在法院具有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權。另外,州法院被賦予其他一些權力,如審定州保險法規的合憲性和檢查州保險監管部門行為的合法性等。

(三)行政監督管理

州保險的行政最高監督權由州保險監督官(thesuperintendentOfinsurance)執行。其中有的監

督官是通過選舉產生的,有的則由州長直接任命并由州立法機構批準通過。另外,各州往往另設保險監督副官若干名,以協肋監督官執行工作。保險監督官的權力主要集中于核發保險公司的營業執照,監督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資金運用狀況,管制保險險種的費率,給予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人警告、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方面。當然,以各州保險監督官為成員的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在各州保險監督官執行監管的過程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保險業監管的組織體系

1871年,全美各州保險監督官組成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ioners—NAIC),其主要任務是向各州保險監督官提出富有建設性的建議,定期相互交流保險監管的信息與觀點,擬定樣板法律和條例供各州保險立法參考。同時,由于NAIC擁有大量的財務和市場數據,因此它還制定保險教育和培訓計劃,起草規范的財務報表,出版保險刊物,以協助各州保險監督官之間分享保險監管的經驗和技術。雖然NAIC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確實對各州保險監管的有效實施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NAIC擁有一個全美范圍內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數據庫,各州保險監管部門以及其他的數據使用者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從中獲取信息。由于NAIC要求保險公司有統一的財務報表及會計準則,并且有可以壓縮90%文件的計算機磁盤存儲技術,從而它的數據庫信息包括了近5000家保險公司最近10年內的年度財務信息以及最近兩年的季度財務信息,并且某些年度信息數據可以追溯到70年代中期。NAIC的財務數據庫在幫助各州進行保險業監管、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監控和實現其他金融分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保險業監管的手段

(一)保證金制度和清算制度

各州保險監管部門一般均規定,保險公司設立時,應按資本金或基金(相互保險公司為基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險監管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保證金,以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非經批準不得動用。較早建立該保證金制度的分別為紐約州(1947),新澤西州(1952),馬里蘭州(1965)。1989年,NAIC制訂了保證金法案,提供了一些各州可共同使用的方案。至1991年,保證金在全美累積已達到42億美元。當保險公司的盈余賬戶達到某一不可接受的水平或公司的行為嚴重損害被保險人利益時,州保險監管部門便會介入該保險公司的經營。如果這種介人并沒有起到應有的效果,監管部門便會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如涉及的是小保險公司,州監管部門便會讓大公司兼并該小公司,或動用保證金對該公司清算。如涉及的是大中型保險公司,就采取包括沒收財產、令其停業整頓、清理債務和宣布解散等措施。當然這些都須事先經法院批準。

事實上,無論大小保險公司的經營失敗都會使被保險人失去原來保險合同中的某些權利。如果是人壽保險公司破產,保單持有人將不能得到保險合同中許諾的投資回報。各州對受損的被保險人將給予一定的補償,但必須視各自的條件而定出不同的補償標準。如一些州補償個人被保險人時明顯優于公司被保險人。

(二)法定責任準備金提留制度

各州保險法均規定,保險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必須依法提留各種準備金,即保險人必須為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償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資金準備。準備金包括:總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保險準備金不是保險企業的營業收入,而是保險企業的負債,保險企業必須有與保險準備金等值的資產為后盾,才能確保公司的償付能力。各州監管部門正是通過監管保險公司及時、足額提取準備金,合理地使用好準備金,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保險公司安全經營。

1992年以前,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僅要求保險公司擁有單一的準備金,即強制的證券價值準備金(MSVR)。自1992年起,要求保險公司擁有兩種不同的準備金,即資產價值準備金(AVR)和利息保持準備金(1MR),以保護被保險人由于保險公司投資失敗而帶來的損失。AVR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由于保險公司資產在銷售時低于資金成本所作的儲備,這主要是考慮到普通股和優先股、抵押貸款、房地產等的投資風險。公司必須在NAIC提出的指導比例下,根據自己的資產情況,在AVR賬戶下存有一定比例的準備金。例如,普通股和優先股的指導比例是1%,抵押貸款的指導比例是3.5%至10.5%。IMR則是為了由于政府債券利息的變化引起保險公司損失而作的資金準備。

(三)常規審計制度和清償能力測試制度

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和NAIC都要求保險公司按時遞交年度報告。這種報告采用NAIC擬定的基本格式,包括保費收入、費用開支、投資項目、準備金的提取等一系列財務統計資料。各州保險監管部門每三年對這些報告進行審計,并邀請其他州監管部門派代表參加。而NAIC的審計則是把全國分為6個區域,各區域有一名代表參加。

為了在被保險人遭到損失前,對保險人的清償能力即已了解,NAIC通過電腦對各種數據進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統(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資本金和盈余率;(2)總收入和凈收入;(3)傭金與費用和保險費與最低資本金;(4)投資收益率;(5)保費變化;(6)準備金變化。如果IRIS對某保險公司的分析結果超出預期正常結果,州保險監管部門會對該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規定其限期改正,否則,將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1992年,NAIC又制定出一套針對人壽保險公司的新的資金要求系統(RBC),以防范新的風險。后來又將之擴展到財產保險公司。RBC的標準和原來IRIS的不同之處在于:第一,對于財產保險公司而言,RBC要求的資本金數額由下列風險因素決定:保險公司的財產風險、信譽風險、承保風險和巨災風險等。對于人壽保險公司而言,由下列風險因素決定:保險公司的財產風險、承保風險、利率風險和商業風險等。第二,RBC考慮了保險人在承保險種和投資方向上的不同。如兩個保險人在規模方面雖然類似,但一個保險公司經營保守,而另一個較為大膽創新。在以前的規定下,兩個保險人要求有相同的最低資金額,但在RBC下,后者將被要求更高的資金額。采納RBC的目的是保障由于保險人的經營失誤所帶來的風險。

很顯然,RBC比以前的最低資本金和盈余金的要求更適合當今美國的保險市場。如果現在保險人不能滿足RBC的要求,當它達到嚴重程度時,保險監管當局將會采取相應的對策。雖然NAIC禁止RBC公開使用,以作為評價保險公司等級的工具。但這種系統卻很容易被公眾所了解,而許多保險公司的管理部門也開始想方設法改進RBC測試的結果。這種情況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可能會引起保險公司過會注重投資和承保的決定,而反過來會影響保險公司今后的盈利。

(四)保險價格的管理制度

保險市場上不能使用開放而無限制的價格競爭,因為保險價格在最終成本出來以前早已制定。價格過低,雖然若干年后才會發現,但仍會導致保險人最終破產。而過高的不必要的高價,又會導致被保險人利益的損失。因此,在保險市場上,保險價格的管理,即保險費率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美國各州保險價格管理的近期目標是:保險費率公平、足夠和無歧視。公平意味著費率對于被保險人存在的風險來說并不太高;足夠意味著在精算的基礎上,費率又不太低;無歧視意味著相似的風險應有接近的價格。各州保險價格管理的最終目的是:促進保險人的清償能力,避免被保險人因為保險公司的管理漏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相對于商業公司的被保險人而言,個人保險中的被保險人由于保險知識的匱乏,更容易由于保險人管理的缺陷而遭受損失,因此,美國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對個人保險險種的費率管理更加嚴格。而對于保險人在制定商業財產保險和再保險費率時,由于被保險人往往是企業,所以,保險公司往往有很大的自由度。現在美國各州一般主要有三種價格管理方式:(1)事先批準式。要求保險公司在使用某險種費率前應得到州監管部門的批準。例如,紐約州規定,勞工賠償保險、醫療事故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擁有權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等的費率,必須事先向州監管部門申報,經同意后,保險公司方可按其申報的費率承保業務。其費率只能在2%幅度內上下浮動。(2)開放費率式。允許保險公司使用自己選擇的費率,但使用后必須將費率在州監管部門歸檔,并允許監管部門隨時提出廢除任何正在使用的費率。各州監管部門一般對個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等費率,均采用這種方式。這種方式既保留了保險公司享有的自由使用費率的權利,又保留了州監管部門的監管權利。(3)統一費率式。在某些險種中,如汽車責任保險和火災保險,各保險公司往往都使用美國財產保險費率制定局(ISO)、美國保險服務協會(AAIS)和全美勞工險聯合會(NCCI)等費率組織提供的統一費率。但這種方式違反了聯邦反托拉斯法,有聯合制定價格之嫌。而且,由于大公司統計數據齊全,明顯在競爭中占有優勢。因此,1989年,ISO首先宣布不再向其成員保公司提供費率,以后只是提供損失成本的趨勢,成員保險公司可以免費使用這些損失數據,然后結合自己的費用來制定自己的費率。從1990年開始,其他費率組織也相繼采取了這種措施。

(五)投資活動的范圍限制

保險公司并不可隨意投資,因為拙劣的投資可以導致保險人破產,最終也危及到被保險人的利益。所以,各州監管部門都制定了嚴格的投資范圍、保險資金運用的結構和可接受與不可接受的投資種類等。

一般地,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允許保險公司投資的對象為:美國政府債券、州或市政府債券、加拿大債券、抵押貸款、高質量的公司債券、限額的優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時,規定通過各種形式運用的資金占其總資產的比重不得超過一定比例。例如,紐約州規定,保險公司投資的債券(政府債券除外)不得超過其被州監管部門承認的總資產的10%。

另外,由于人壽保險公司持有大量投保人的儲蓄金,而且人壽保險合同持續時間較長,所以監管部門都嚴格限制人壽保險公司的投資領域,特別是嚴格規定執有普通股票的比例。比如在紐約州,這比例應是保險人可被承認的財產的10%。而且,如果人壽保險公司提供以投資為基礎的新險種(如變額人壽保險和萬能人壽保險),還必須遵守其特殊的規定。相反,財產保險公司在投資范圍方面往往有較大的自由度。

(六)對保險公司資本金和盈余金的規定

保險公司在開辦前都必須符合各州保險監管部門的許多規定。最為重要的是最低數目的資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資本金要求,不同類型的保險人的資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也會不同。例如在佐治亞州,規定保險公司必須維持的最低資本金和盈余金為300萬美元。而有的州標準很低,如科羅拉多州,對于人壽保險公司僅需60萬美元的最低資本金。如果外州保險公司到其他州去營業,還必須擁有該州的營業執照,即也必須符合該州對保險公司資本金和盈余金的規定。這種要求便于管理和控制外州保險公司在該州的經營。

總之,美國保險業監管制度的最終目標是:(1)促進保險人的清償能力,保持社會公眾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2)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少和打擊保險行業的犯罪,維護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3)確保保險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和財務狀況,并對保險投資人提供一個公平及自由競爭的保險市場。

四、美國保險業監管制度的借鑒

隨著中國保險業的高速發展,中國保險業監管的方法、手段、水平、力度也在逐步提高。但我們也看到,加強保險監管、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我國要從根本上解決保險市場上存在的問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我國保險業監管系統應借鑒美國先進的監管經驗,按照國際通行規則辦事,建立保險監管責任制,逐步改進和完善保險監管手段。

1.盡快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WTO的加入,意味著今后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要與國際慣例接軌,使我國保險市場向規范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雖然自1995年《保險法》頒布以來,我國在保險法規的制定和完善方面已取得很大進步,先后制定了包括《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人管理規定》、《保險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在內的一系列規章制度,但相關的規范保險市場主體行為的法規和實施細則還沒有出臺,尚未形成規范保險市場所必須的法律環境。因此,我們現在要依據保險市場開放的現狀、加入WTO后外資保險機構的設立和經營情況、國際保險監管趨勢的變化狀況,參照國際慣例,全面清理與WTO基本原則和對外承諾不相符的內容,盡快修改和完善保險法,出臺一系列與保險法相配套的各種法律法規,以便充分發揮保險法律的引導和保障作用。同時要加大保險執法監督力度,堅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險業的執法水平,為保險業健康發展提供一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

2.建立我國自己的保險業早期警戒系統指標體系監管體系的內容具體表現在許多方面,但突出監管償付能力的核心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指標體系,無疑是加強保險監管、改善保險監管的首要任務。我們應參照美國IRIS比率指標體系,建立自己的保險監管指標監控系統,如建立最低資本充足率制度,把對保險公司資本的監管方式,從靜態監管變為動態監管,把償付能力監管由一年一次的年終監管轉變為以信息制度為基礎的經常性監管,指導和督促保險公司適時監測自身的經營管理情況,及時調整經營策略,以保證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水平。另外,應逐步做到將監管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以加強社會監督。

3.加強保險監管報表報送制度的建設財務報表是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的首要工具,切實提高報表的分析質量,充分地利用設計科學的報表和指標對保險業進行全面的、及時的風險監測及監管,是對保險業實施非現場監管的前提。為了達到利用報表進行監管的目的,必須做到以下幾點:第一,保險監管部門應配備專業的分析人才,適時、有效地評估報表。第二,充分利用IT技術,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第三,開發財務報告評估系統,及時分析財務報表,將風險抑制在萌芽狀態。第四,條件成熟時將監管部門評估系統與保險公司聯網,以便早日發現問題。第五,保險監管人員在審核時,不僅要看該保險公司最近年度的情況,還要研究數年來的模式和趨勢,以便提高分析的質量和監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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