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收支審計重點

時間:2023-08-27 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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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收支審計重點

第1篇

一、敘述基本情況要條理清晰。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審計單位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以及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等。我們現在存在的問題是,碰到有些被審計單位財務管理混亂,不進行會計核算的情況下,在敘述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時,層次不明,表述不清。

最近我們在對某行政單位的審計中,發現該單位預算外收取各種資金、賬外循環、管理混亂、無賬、未進行會計核算。審計實施過程中,將摸清家底,弄清財務收支基本情況,貫穿在整個審計過程中。在敘述基本情況時,我們理清收、支總概念,交代清楚財務管理的基本情況,分預算內賬務(交會計核算中心)及賬外兩部分,分別敘述。

二、羅列審計查出的問題要層次分明,對查出問題較多的單位,撰寫審計報告前,先對審計查出問題進行歸納、整理、恰當分類、列出題綱、做到審計報告所列問題,層次分明、排列有序、突出重點、兼顧一般。一般應按照問題的重要性、嚴重性或者金額的大小羅列,重大問題在先,性質嚴重的問題在先,次要問題、一般問題在后;審計方案要求必須審計的項目在前,個性問題在后;或者按照非問題進行分類,如按會計要素或資金的收支、支出進行分類敘述。

三、審計評價要恰到好處。審計評價是撰寫審計報告的重點和難點,是審計報告的靈魂、眼睛。在審計報告中起著提綱契領的作用。審計署6號令規定,審計評價意見是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發表評價意見。真實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遵守相關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情況,以及相關會計信息與實際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和業務經營活動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的實現程度。從該規定來看,搞好審計評價應著重把握好以下幾點:(一)審計評價要緊緊圍繞審計目標,不同的審計目標有不同的審計評價。財務收支審計應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評價,效率審計要在真實性、合法性評價的基礎上,突出經濟效率、效果的實現程度。經濟責任審計要在前二者審計的基礎上,重點劃分被審計者應負的經濟責任。(二)審計評價內容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評價: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到位,管理是否得力;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財務收支真實、合規、合法性;經濟責任的劃分。(三)審計評價要全面、準確、不能自相矛盾。所謂全面,是要圍繞審計目標作總體概括,使報告的閱讀者能對被審計單位建立起總體的印象,以免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給人以偏概全之嫌。所謂準確,要把握好審計評價的度。常見的毛病是前面肯定過了頭,不留余地,而后邊又羅列許多問題及建議,自相矛盾。(四)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發表審計評價意見。

第2篇

所謂會計集中核算,是指將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工作納入政府專門機構(以下簡稱“會計中心”)進行集中核算的會計工作組織管理形式。建立會計集中核算體制的原理,是單位資金使用權和管理權相分離,其性質是會計管理方式的改革。

會計集中核算的內容和遵循的四項基本原則:一是會計制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單位不再設置會計機構,取消會計和出納崗位,只設報賬員。單位的會計工作,由會計中心安排人員在會計中心集中辦理。二是單位財務主體資格不變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單位的資金使用權不變,單位原有的資金籌措渠道和債權債務關系不變。三是單位資金由會計中心管理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取消單位所有的銀行賬戶,在會計中心的銀行基本賬戶下設立單位的分賬戶,對單位資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的資金撥付和經費支出報賬事宜,需經會計中心同意后,由報賬員在單位的銀行分賬戶上辦理。四是會計中心負責單位會計工作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單位的各項支出審批、憑證審核,以及會計資料的收集、立卷和保管由會計中心負責。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看出,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只是會計工作的責任發生了轉移,沒有改變單位的財務主體資格和財務責任,也沒有改變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規定責任。因此,無論是對納入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還是對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以及會計中心相對應的會計責任,以及會計中心相應的會計責任,都離不開政府審計的監督。

二、會計集中核算對審計的影響

1、對審計對象的影響。由于實行會計集中核算,沒有改變納入單位的財務主體資格和財務責任,只是單位會計工作的責任部分發生了轉移,所以,納入單位作為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被審計對象的地位沒有變化,單位負責人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被審計對象地位也沒有變化。根據《審計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都應當接受審計監督,根據中央兩辦關于《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暫行規定》,在會計集中核算后,政府審計不僅要把納入單位作為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審計對象,把單位負責人納入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對象,同時還要把會計中心納入審計監督的對象。

2、對審計目標的影響。會計集中核算影響到單位部分會計責任的轉移,相應的影響到審計目標的調整。新的《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有責任”。一方面,會計集中核算,與原有會計管理形式相比較,使得單位原有的會計利益的一致化和會計責任的完整化格局被打破。主要是會計和出納人員不現是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開展會計工作,而是依法、獨立的行使會計工作職責,如果出現了會計監督不力、核算不規范、甚至出現違反《會計法》和《審計法》的行為,會計中心及其有關會計人員要承擔相應的會計工作責任,這種責任是不能推脫的。另一方面,會計集中核算,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被審計單位及其單位負責人仍然負有完全責任。如果單位制造虛假的會計信息,提交虛假的會計資料,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會計核算不準確,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則應承擔相應的會計法律責任,如果對審計結論的真實性造成了影響,還要承擔審計法律責任。因此,在審計中,審計不僅要查清被審計對象的會計責任,還要分清會計中心的工作責任,任何否定相應會計責任的獨立性,或者否定會計責任的聯系性,都不能算作完整的審計。因此,會計集中核算后,政府審計應當及時調整審計目標。

第3篇

近些年,伴隨我國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逐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成為各個行業的工作重心,特別是國有企業的工作重點。審計工作是管理與監督經濟活動的一種形式,目前審計工作的重點正在向效益審計方面轉移,因此,正確的認識與理解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的區別與聯系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就對企業中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的關系進行一定的分析,期望可以有效的推進企業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的含義

1.經濟效益審計

效益審計具體是指獨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運用專門的審計方法,按照一定的審計標準,對審計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與管理活動進行審查,收集、整理相關審計證據,以判斷經營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評價經濟效益的開發和利用途徑及其實現程度所實施的審計。

3.企業財務審計

企業財務審計具體指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企業財務審計準則規定的程序與方法對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被審計企業會計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依法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形成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和決定。具體的財務收支審計流程圖如圖1所示。

圖1 財務收支審計流程圖

二、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的區別

1.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對審計人員的要求有不同之處

效益審計對審計人員的要求較高,不僅需要審計人員具備相應的財會專業的知識,而且同時還應掌握相應的法律、技術、經濟管理方面的知識,還應具備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可以能夠在比較繁瑣的業務中分析生產經營的得失,能夠提出不同的改進與修改的意見。財務審計對審計人員的要求就相對較低,僅僅需要審計人員具備相應的財務知識與財經法規就可以進行工作。

2.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對審計的方法、審計時間有不同之處

效益審計的方法除了需要財務審計的方法外,還需要同時運用價值工程、管理會計、數理統計、經濟分析等多種方法。效益審計的時間上分為事前、事中、事后,而且特別強調事后審計,并且需要經常檢查、監督被單位采納審計建議后的進展情況與取得的效果。財務審計多數使用核對賬簿的方法判斷財務收支有無差錯,而且財務審計主要是針對事后審計。

3.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兩者的職能存在差異

效益審計的評價現在已經發展為主要是審查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側重于提高效益與強化管理。財務審計主要是查錯防弊,側重于監督機制。

4.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兩者的依據存在差異

效益審計的依據是經濟效益原則,由效果與支出評價經濟活動的合理性。審計人員進行效益審計,需要審查該項活動的必要性,判斷效益目標實現與否與提高該項活動效益的方法等問題。財務審計的依據是有關財經法規與會計制度,而且是審計人員評價與檢查財務收支、會計資料真實性、合法性的準則。因審計的依據存在差異,效益審計的結論與財務審計的結論就會有所不同。效益審計是以建設性原則為主,而財務審計是以保護性原則為主。

5.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兩者的著眼點不同

效益審計的著眼點主要是強調未來經濟活動的發展,促進未來經濟效益的提高。經濟效益審計主要包括經濟活動的決策過程、方針與計劃,而且多數情況在決策計劃與方針實施之前就對其效益性與可行性進行了評價與分析,同時也可以對審計外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分析,用于優化未來的經濟活動。財務審計主要是關注過去財務收支活動的合規性與真實性,其著眼點主要是檢查、評價企業發生的財務收支活動。

6.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兩者的審計范圍不同

效益審計的范圍比較廣泛,可以涉及到經濟領域的多個方面。效益審計的范圍已經由過去主要是檢查財務活動,擴展為檢查被查單位的經濟活動的有效性與效益。效益審計評價效益不僅包括近期效益,還包括遠期效益、社會效益與宏觀效益。財務審計的目的主要是評價財務收支與查錯防弊,財務審計的范圍相對比較狹窄,主要針對被審單位的會計資料及其反映的財務收支的經濟活動。

7.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兩者的目的不同

效益審計打破了過去的審計的范圍,其主要目的是提高經濟效益。經濟效益審計首先是對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效果性、效率性與經濟性檢查與評價;其次,分析不合效果性、效率性與經濟性要求的多種原因,找尋提高經濟效益的途徑與方法;第三,將審計的結果與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報告給決策部門;第四,進行后續的審計工作,對被審單位改善經營與管理、提高效益的具體措施進行二次的評價與檢查。財務審計是比較傳統的審計方法,其主要是檢查被審單位的財務狀況。財務審計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財產安全完整、查錯防弊,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是一種間接的作用與效果。

8.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兩者審計的對象不同

效益審計以經濟效益為對象,主要依據財務審計提供的數據情況對被查單位的經濟效益進行評價、分析、檢查,同時提出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效益審計不僅對過去的經濟活動進行評價與分析,同時需要對提高經濟效益的可能因素進行分析與評價。財務審計主要是以財務會計為對象,按照被審單位的會計報表、賬簿、憑證等會計資料進行審查分析,掌握企業財務狀況與有無違紀、作弊情況,同時對會計數據的可靠性、真實性與正確性做出客觀公正的鑒證。

三、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的聯系

1.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兩者有一定的兼容性

企業財務審計中包含有企業效益審計的內容與行為,例如在審查生產成本的合法性與真實性的時候,如果出現效益下降、成本超支的現象,就包含了企業效益設計的內容。而且大部分審計機關并沒有把企業效益審計單獨列出,而多數仍然是在進行財務審計的同時進行企業經營效益與管理方面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審計,只是按照財務審計的方法進行審計,沒有單獨列出。財務審計報告中只是簡單提到相應的效益評價與管理的建議,企業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仍然是混在一起進行的,沒有處理好兩者的關系。

2.財務審計是基礎,企業效益審計是最終目標

任何企業都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而存在的,企業的效益審計是企業的最終目標,而財務審計是企業中必須存在的,企業財務資料是否有序、正確,是企業效益審計的前提。企業的效益審計工作多數應從企業財務審計切入,而且當企業的財務收支審計不能滿足評價經濟責任的需要的時候,企業審計就會自行向企業效益審計發展。

第4篇

一、會計集中核算的內容和遵循的四項基本原則:

一是會計制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單位不再設置會計機構,取消會計和出納崗位,只設報賬員。單位的會計工作,由會計中心安排人員在會計中心集中辦理。

二是單位財務主體資格不變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單位的資金使用權不變,單位原有的資金籌措渠道和債權債務關系不變。

三是單位資金由會計中心管理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取消單位所有的銀行帳戶,在會計中心的銀行基本帳戶下設立單位的分帳戶,對單位資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的資金撥付和經費支出報帳事宜,需經會計中心同意后,由報帳員在單位的銀行分帳戶上辦理。

四是會計中心負責單位會計工作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單位的各項支出審批、憑證審核,以及會計資料的收集、立卷和保管由會計中心負責。會計集中核算與審計的關系,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看出,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只是會計工作的責任發生了轉移,沒有改變單位的財務主體資格和財務責任,也沒有改變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因此,無論是對納入單位新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還是對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以及會計中心相應的會計責任,都離不開政府審計的監督。

二、會計集中核算對審計的影響

1.對審計對象的影響。由于實行會計集中核算,沒有改變納入單位的財務主體資格和財務責作,也沒有改變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只是單位會計工作的責任部分發生了轉移;所以,納入單位作為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被審計對象的地位沒有變化,單位負責人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被審計對象地位也沒有變化。根據《審計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都應當接受審計監督,根據中央兩辦關于《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暫行規定》,在會計集中核算后;政府審計不僅要把納入單位作為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審計對象,把單位負責人納入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對象,同時還要把會計中心納入審計監督的對象。

2.對審計目標的影響。會計集中核算影響到單位部分會計責任的轉移,相應的影響到審計目標的調整。新修改的《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有責任”。一方面,會計集中核算,與原有會計管理形式相比較,使得單位原有的會計利益的一致化和會計責任的完整化格局被打破。主要是會計和出納入員不再是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會計工作,而是依法、獨立的行使會計工作職責,如果出現了會計監督不力、核算不規范、甚至出現違反會計法和審計法的行為,會計中心及其有關會計人員要承擔相應的會計工作責任,這種責任是不能推脫的。另一方面,會計集中核算,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被審計單位及其單位負責人仍然負有完全責任。如果單位制造虛假的會計信息,提交虛假的會計資料,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會計核算不準確;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則應承擔相應的會計法律責任,如果對審計結論的真實性造成了影響,還要承擔審計法律責任。因此,在審計中,審計不僅要查清被審計對象的會計責任,還要分清會計中心的工作責任,任何否定相應會計責任的獨立性,或者否定會計責任的聯系性,都不能算作完整的審計。因此,會計集中核算后,政府審計應當及時調整審計目標。

3.審計內容和重點的影響。審計目標決定審計內容,會計管理方式決定審計重點。由于會計集中核算運作存在著階段性,決定著審計在各個時期的工作重點有所不同。會計工作移交階段。審計要把納入單位的財產清理、財務清理和會計移交手續情況作為審計重點,同時按照政府要求,審計要擔任好會計移交工作的“監交人”。會計中心動作初期。審計需要針對會計、出納不在納入單位工作,身份發生變化,情況不熟悉,會計核算與單位財務脫節,會計核算不準確的問題加強三個方面的監督一是要圍繞與單位職能相關的專項資金和重點問題開展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國家經濟政策的情況;二是要圍繞單位預算內外收入開展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的情況;三是要圍繞單位各項支出以及發放津補貼開展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遵守國家的財經法規和有關會計集中核算紀律的情況。會計中心穩定運行時期。審計對要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實行全方位的審計監督,其目的是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保障會計集中核算體制的健康運行。

4.對審計方式和方法的影響。由于會計集中核算,與原會計管理模式比較,開展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在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增加了會計中心這個中間環節,它使得審計程序執行環節增加,審計的方式和方法的調整。如,會計資料的收集和取得。審計方案的制定、審計準備、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形式、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下達方式、審計罰款資金的收繳,、審計意見和建議的督促落實方式、審計的工作方法等都帶來了影響。對此,政府審計及其審計人員需要更新觀念,增強開拓創新意識,一方面要依照審計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計,另一方面;要積極探索新的審計模式和審計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為會計改革服好務。

三、審計采取的對策

1.建立健全審計制度,為審計監督提供法律保障。

為了支持會計改革,審計要建立健全與會計集中核算方式相適應的審計法律制度。以法規形式明確,審計機關有權依法對進入會計中心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同時,明確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和法律責任;明確被審計單位的義務和責任;明確審計中的會計中心的義務和責任。使得審計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依法審計。

2.規范審計行為,防范審計風險。

會計集中核算方式下,更加需要進一步規范審計行為,加強審計風險的防范。與原會計管理方式相比較開展審計,審計需要不再是從被審計單位提取會計資料,而是從會計中心取得被審計單位的帳簿、憑證等會計資料,審計在環節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上難度增大。取消了被審計單位的銀行帳戶、被審計單位失去資金管理權,也對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有否帳外收支、資金體外循環情況帶來難度和風險。因此,執行審計程序,審計人員應當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審計對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同時也要抄送會計核算中心;履行審計承諾手續,審計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和會計中心分別簽訂承諾書,承諾書的內容要符合針對性和合法性要求。二是審計報告要向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涉及有關的內容要求會計中心的相關人員參加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在主送被審計單位的同時,審計機關認為需要的,可以抄送會計核算中心;審計對涉及問題的處理意見和處罰款額的收繳;由于被審計單位的資金集中在會計中心管理,這樣,在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后,審計應當要來會計中心積極配合審計決定的執行、審計處罰款額的清繳,以及審計意見的落實。三是對會計核算中心業務質量方面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下達審計建議書,并督促其進行整改。

3.改進審計方法,提高審計質量。

為了適應會計改革和提高審計質量;審計要積極推行“一、三、五、七”的工作法。一是要實行審計立項的“一個改進”。實行對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的周期安排。輪番審計的立項。二是建立“三位一體”的審計目標:即,通過對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活動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審計,達到查清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中心責任的工作目標。三是實行審計“五個結合”的方法;即,把單位的定期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等專業審計相結合,把審計與專項調查相結合,把帳面收支檢查與制度基礎性審計相結合,把詳細全面審計與抽樣審計相結合,把帳內審計與帳外經濟活動檢查相結合。四是,審計要突出七個重點內容的檢查;一是會計移交環節,二是會計中心的管理質量;三是被審計單位財務“活”情況,四是專項資金、社會性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五是罰款、收費的票據使用、管理以及收支兩條線政策執行情況;六是固定資產管理及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情況,六是特別是要防止乘機亂發錢物,“三亂”回潮、小金庫,公款私存,貪污私分公款情況的蔓延;維護會計集中核算體制的健康運行。

4.完善審計方式,提高審計效率。

目前,部分地區會計中心的建設起點較高,實現了會計電算化,有的還實現與納入單位的會計信息核算系統的聯網,為了提高政府審計的工作效率,有條件的審計機關也應當加快與會計中心核算系統的聯網,根據需要,可以采取直接從網上調取會計資料開展審計與就地審計結合方式。同時,審計機關要積極利用聯網的優勢,建立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數據庫,為專項審計和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服務。

第5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省、市審計工作會議和區委二屆三次全會精神,堅持“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方針,緊緊圍繞濱湖新區建設,突出對重點項目、重點資金和重點部門的審計監督,進一步加強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規范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注重抓好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加強基本建設投資的效益審計,為維護財經秩序,推進濱湖大建設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二、審計內容

(一)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20****年對區本級的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以規范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為目標,推動公共財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為全區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服務。繼續加大對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的力度,重點加強對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審計;繼續加強預算支出審計,實行本級預算支出與補助支出審計并重,促進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完善財政支出定額標準體系。今年,按照省、市審計工作要求,對涉農資金、社會保障資金、土地出讓金等進行聯動審計,并跟蹤檢查相關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對區科技三項費用管理使用及效益情況進行審計,提高全區科技創新能力和資金使用的效益。

(二)固定資產投資審計

以促進項目建設單位管好用好財政建設資金,加強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為目標,今年,區審計機關根據《****區基建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督規定》和《批轉區監察局等部門關于加強政府財政投資項目監督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要求,繼續對****工業區建設項目、濱湖新區建設、“濱湖春天”建設小區、民康·葛大店花園、花園路二期工程、休寧路中學等區重點工程進行跟蹤審計,同時,還將根據區財政基建投資情況開展相關的工程決算審計。

(三)行政事業單位審計

為規范區行政部門及事業單位財務收支行為,檢查、監督有關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執行“收支兩條線”情況,規范非稅收入管理,優化部門支出結構,今年計劃審計區水務局、林業局、科技局、民政局、建設局、教育局、****中學等單位。

(四)街道財政財務收支審計

為了加強街道財政資金的監督力度,規范街道財政收支行為,強化街道依法理財的意識,今年計劃對寧國路街道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重點檢查以前年度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和街道實施準預算管理體制后的財政情況,并對20****年街道財政財務收支基本情況進行審計調查。

(五)鄉鎮財政資金審計

重點檢查鄉鎮政府財政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查上級撥入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應繳上級收入是否足額上繳;檢查稅費改革政策的落實情況,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專項資金以及糧食補貼資金的落實、撥付和使用情況。有無向農民轉嫁鄉鎮、村債務負擔,有無挪用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及鄉鎮財政收支結構是否合理、合規等。

(六)事改企單位審計

開展對20****年進行事改企單位后續審計,審計重點是資產、負債的真實狀況,職工分流安置資金的落實到位情況,改制相關資金的支付管理情況,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及剝離資產的管理情況,掛牌出售股權的收入情況,檢查企業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處置的合規性、合法性,保證區國有資產實現保值、增值。

(七)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為加強對權利的監督,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今年區審計機關繼續貫徹中央兩辦和省、市有關部門規定,按照區委、區政府的要求,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方針,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程序和規定,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根據區委、區政府要求及區委組織部門的委托,將安排6-8家單位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第6篇

前言

高校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工作,能夠使高校預算編制工作更加科學、準確,促進學校各項資源得到合理分配及充分利用。因而,應將預算執行和財務決算審計作為高校內部審計工作中的重點內容,使高校該方面制度更加完整,提升高校財務管理工作質量。

一、高校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工作意義

1.有助于《審計法》執行

高校是國家一個財政主體,重點預算單位。預算執行和?Q算審計工作的開展和實施,能夠監督、約束財務預算管理工作,使其更加科學。推進高校教育發展,提高教育內審工作質量及效率。

2.加強財務管理,實現資金合理分配

高校財務預算體制推行中,部分制度和政策缺乏完善性和合理性,容易滋生各類問題,需要通過審計監督,加以完善和規范,實現高校財務管理工作目標;該項工作的執行能夠使財務部門按章辦事,確保財務資金管理運作更加規范,以免出現浪費情況。對學校各部門進行監督,使資金使用更加規范。開展審計工作時,存在資金浪費、侵占挪用資金等情況。預算執行審計對各預算資金收支跟蹤監督,使各部門資金得到合理應用。

3.拓展審計領域和范圍

長期以來,高校財務收支審計比較單一,并未全面審計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因審計部門對學校財務情況不了解,開展審計工作時,考量問題比較單一。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使審計領域及范圍不斷拓寬,審計力度也逐漸加大,使高校領導逐漸認識到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并加以改進,實現資金合理應用及分配。

二、高校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

1.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我國內部審計工作發展周期短,該方面法律法規仍存在諸多漏洞,而且在制度層面存在滯后性。很多高校財務預算管理審計制度都不完善,沒有將財務預算執行和決策審計制度納入監督職能中。財務預算審批程序缺乏規范性和完整性,而預算編制方法也不夠科學,編制結果錯誤,預算指標調整不夠嚴謹,部門間協調性不足等,導致高校財務預算管理工作缺乏有效性[1]。

2.審計觀念落后,預算內容缺失

很多高校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時間短,局限性大。僅注重自身預決算編制、財務收支活動審計和監督,不注重管理及效益方面審計工作,對高校經濟決策缺乏預見性,不能夠提出科學審計意見。預算編制僅為教育事業費收支預算,不包含科研、基建、產業經營等方面的收支預算工作,與實際預算編制原則不符。

3.部門間缺乏溝通,協調性不強

部分高校認為編制預算應由財務部門負責,各院系參與度不足,無預算基礎數據,導致財務部門與各院系脫節,對各院系實際情況缺乏認識和了解。該種情況下,預算資金分配不合理,隨意性強,造成部分院系預算過高,而另一些院系則出現經費不足情況。影響了高校各項工作的開展。

4.審計技術落后,不適應財務信息化要求

計算機網絡背景下,高校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工作要求不斷提高,但內部審計工作仍存在滯后性,不符合財務管理信息化發展要求。審計技術手段落后,仍以人工審計和差錯糾弊為主,不注重對學校教育資金進行合理應用,效益性不足,也沒有預測未來效益、研究償債能力、界定經濟責任等。內部審計部門與其他各部門沒有實現數據共享,審計內容單一,范圍狹窄,增加高校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工作風險。

三、高校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對策

1.建立完善法律法規制度

現如今,內部審計工作已經具備了相關法律法規基礎。審計部門應結合高校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工作要求,對其加以學習,嚴格執行。高等院校要依據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完整的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制度。實施工作職責界定,確保其適用性。將該審計工作作為高校日常工作中的重點內容,有助于高校實現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建設,使審計行為更加科學、合理,提高審計質量,達到良好審計效果。

2.調整工作思路,提高審計質量

高校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工作中,應注重財務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對財務收支真實情況具備清晰的認識和了解。依據財務預算管理工作要求,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進行審計監督,使編制審計與執行審計兼備,結合預算收入,將預算支出審計工作落實到位。根據預算執行結果,進行預算執行全過程審計。嚴格落實審計監督工作,注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對學校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實現審計質量提升。重視財務收支績效審計,提高資金效益,使支出行為更加規范。

3.圍繞工作特點,明確審計重點

實施高校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工作時,應明確審計重點。依據高校財務工作狀況,將教育收費問題作為該項工作實施過程中的重點內容。同時,重視審計工作,加大審計力度,針對亂收費現象,予以查處。了解高校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工作中的重、難點問題,并進行解決[2]。

4.創新工作方法,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依據高校財務工作要求,改變以往審計思路,注重預算全過程審計監督,預算編制審計和執行審計兼備。將網絡計算機技術應用到審計工作中,結合實際工作要求,建立完善的軟硬件系統,借助網絡平臺,使內部審計部門與其他各部門實現數據共享。優化財務預算審計軟件,及時匯集財務會計信息,了解高校資金流向,使財務預算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將事前預警、事中監督和事后審計等結合起來。

第7篇

為進一步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經政策和財經法規,嚴肅財經紀律,強化審計監督,促進全鎮村級財務管理民主化、公開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農村稅費改革的要求和我鎮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審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農村稅費改革有關政策。全面實行村級會計制,嚴格執行村級財務收支規定,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大力推行財務民主公開,促進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發展農村經濟,維護社會穩定。

二、審計范圍

*年3月份審計以后至目前,除個別重點問題需追溯檢查外,過去已經審計的賬務則不重新審計。

三、審計任務

1、保證農村稅費改革精神的貫徹執行,保證鎮黨委、政府有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的令行禁止。

2、維護財經紀律,維護基層政權,維護群眾利益,監督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促進經濟的發展。

3、保護村級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益,查處貪污、挪用、侵占、三亂(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和各種人情物品托銷及損公肥私等違法違紀行為。

4、注意傾聽群眾呼聲,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反映的經濟問題,把矛盾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確保社會穩定和經濟健康發展。

四、審計內容

1、財務收支審計:主要包括預算收支計劃和農民負擔項目的執行使用情況,及其收支的及時性、合法性、合理性。

2、集體積累審計:主要包括財產、物資的購置、使用管理和陳欠往來的回收使用情況。

3、收益分配審計:主要包括稅金及其附加稅的交納,干部工資報酬和各種人員補貼等,是否按照規定標準執行。

4、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包括服務收入,農、副、工業承包(租賃)上交和土地開發、水面、漁塘等招標上交、“兩工”及以資代勞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收入的到位情況,各種費用開支審批及民主監督制度執行情況。

5、管理制度審計:主要包括財務牽制(經辦人簽字、責任區負責人證明、支部書記審批)的手續是否齊全,“雙代管”工作中記賬員管賬不管錢、結報員管錢不用錢、經辦人用錢不存錢的監督管理。

五、審計責任

1、審計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財經法規和審計規定,認真負責地開展審計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并主動處理,不得推諉,確保及時完成審計任務。

2、審計人員必須秉公辦事,不得,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3、被審計村的村組干部必須積極支持審計工作,財會人員主動配合,及時提供審計所需的單據、賬冊、憑證等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絕,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六、審計處罰

1、各村的財務收入,必須及時報賬。若發現坐收、坐支、截留等行為,時間達三個月視為挪用論處;時間達六個月作貪污論處。

2、各村的費用支出和用工,必須按鎮有關規定執行。若發現以少報多、以無報有、改頭換貌、鋪張浪費等行為,作貪污論處。

3、各村逃避審計監督,私設“小金庫”、賬外賬,作貪污論處。

4、各村的村組干部工資、差旅費、電話費等政策規定限額包干費用必須按規定執行。如未經批準超用,追究村主要負責人的經濟、政治責任。

5、審計工作中發現的挪用性質的款項,除歸還本金外,按挪用總額的20%予以處罰。

6、審計中發現的貪污性質的款項,除追交全部貪污款外,按貪污總額的30%予以處罰。

7、貪污、處罰款項一律以現金上交鎮雙代管辦公室,并轉作財政收入。

七、審計方式

審計工作實行定期審計和重點審計、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相結合。定期審計每季一次,重點審計根據需要由黨委、政府研究確定;內部審計由村級財務管理服務中心承擔,外部審計由審計站承擔,每兩年輪回一次。

八、組織領導

第8篇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的工作方針,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在深化學校改革,促進廉政建設,服務學校發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發揮作用,促進我區教育事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工作要點

(一)完善內部審計制度,抓好教育內審基礎工作

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與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及效益,為加強經濟管理、實現經濟目標服務的行為。內部審計的依據是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只有不斷豐富和完善單位的規章制度,才能更好地加強管理,才能為內審工作提供制度依據,才能豐富審計評價依據。今年,我局從審計規范、審計質量控制、財務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著手,要完善各類規章制度,基本做到審計工作延伸到哪里,制度就約束、規范到哪里。

l.切實加強領導,提高認識。組織校長、會計等認真學習《審計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區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省、市頒布的內部審計規定,提高各校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對加強內審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教育內審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教育審計職能,主要負責同志親自分管這項工作,把教育審計列入重要工作,認真落到實處。

2.加強隊伍建設,健全內審網絡。根據教育經費管理體制調整后的實際,及時調整充實專兼職審計人員,保證教育內審工作的正常運轉。組織專兼職審計人員參加審計上崗證考試及各類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

(二)認真做好幾項常規工作

1.認真做好財務收支審計工作。檢查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防止國家投入的教育經費流失或用于其他不該開支的項目,保證有限的教育經費真正用在發展教育事業上。

(1)檢查學校收費情況。各單位是否建立收費管理責任制,所有收費是否全部納入單位財務帳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有無亂收費行為,有無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現象,代辦費是否及時與學生結算等。

(2)加強對支出的審計。重點審計各項支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檢查各種補貼、勞務費的發放,會務費、活動費、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有無亂支行為,設備費和修繕費是否按規定列支。

(3)檢查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有無“小金庫”、公款私存和帳外帳,各單位是否嚴格執行財經法規,有無違紀違規、弄虛作假和損失浪費等行為。

2.對學校小型維修項目的管理。繼續按《關于印發“區公共小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文件,公共小型項目的實施堅持科學決策、嚴密程序、標準管理、陽光監督的原則。各校的小型維修工程項目堅持先審計后結算。具體程序要嚴格按教育系統審計規范中的相關規定執行,防止高估冒算,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

3.加強對各校食堂監督管理。今年重點檢查各校食堂財務管理是否規范,會計核算是否符合要求,大宗食品是否集中采購。繼續對6所外來民工學校,監督其建立食堂賬戶。對已建立食堂賬戶的學校,監督其對賬戶中的伙食收入、伙食支出、成本的核算是否合理,是否賬實相符,促使食堂的財務更加規范化。

4.強化經濟責任審計,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今年我們要在全區教育系統實施以離任審計為主要內容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凡離任的校長及主要負責人,都必需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后才能離崗或輪崗。做到業績評價實在,經濟責任分清,建議意見中肯,對國家和單位負責,對當事人負責。

5.結合中小學布局調整,加強撤并學校國有資產的審計,防止教育資源的流失,校產置換所得資金全部用于基礎教育。檢查拆并學校雙方的校產是否按經常途徑處理,該移交的要賬目清楚,并入學校要及時清點入賬,拆除學校財產該報廢的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學校財產有無長期外借,財產管理是否規范、帳物是否相符等。特別是拆除的學校,資產要保持完整性。

6.配合做好工作,對人民來信反映的有關經濟問題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7.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和區紀監、審計、財政等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三、重點工作日程安排

3月份、9月份對全區中小學進行2012年春、秋學期教育收費檢查。

3月份、5月份參加省、市內部審計協會組織的2012年度組織的有關內審業務培訓。

第9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鎮范圍內各村主要負責人實施的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主要負責人,是指行使村集體及村民委員會財務審批權和參與村級經濟活動決策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村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主管責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負責人對其所在單位的經濟事項管理、領導或監督不當等原因,致使所在單位出現違法違規問題而應負擔的經濟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負責人對其直接分管的經濟事項管理不當,或決策失誤而事后又處理不力,以及違規操作、等原因,造成所在單位經濟損失或經濟效益差而應負的經濟責任。

第五條村主要負責人在任期內或離任、換屆時,應當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鎮范圍內村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設立鎮審計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并接受區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應建立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檔案,保證審計資料的完整性和審計工作的連續性。

第八條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原則,審計辦應根據鎮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或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第九條審計辦實施審計時,可通過審前公示、述職、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及時掌握工作重點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若遇到難以深入實施或涉及職權范圍以外的問題,則應向鎮人民政府報告,并按法定程序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條審計辦工作人員在審計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

第十一條被審計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辦實施審計活動,其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審計辦實施審計活動。

第十二條由鎮人民政府審計辦組織實施的村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所需經費列入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作為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或上級組織評議村主要負責人工作實績和對村主要負責人進行管理、監督、罷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審計辦應當通過審計村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必要時延伸到有關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分清被審計的村主要負責人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并作出客觀評價。

第十五條對村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㈠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㈡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㈢損益性收入情況:

1、經營收入;

2、發包及上交收入;

3、投資收益;

4、補助收入;

5、其他收入。

㈣損益性支出情況:

1、管理費用(干部工資、補貼、獎金、公務活動支出);

2、經營支出;

3、收益分配;

4、其他支出。

㈤非損益性收支情況:

1、土地補償費收支;

2、福利費收支;

3、捐贈款及捐贈物資收支;

4、上級撥款收支;

5、依法向群眾專項籌集的公益性、生產性建設資金收支;

6、其他非損益性收支。

㈥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㈦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㈧基本建設和對外投資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㈨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㈩群眾反映的其他有關經濟事項;

(十一)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國家機關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六條在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還應審查村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務收支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情況;審查村主要負責人個人在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集體資產,違反干部廉政規定以及是否有違反國家規定增加農民負擔的情況;分清村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問題應負的責任。

第十七條審計辦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擬定審計通知書。

第十八條在實施審計3日前,由紀委或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會同審計辦,向被審計的村民委員會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的村主要負責人。

第十九條審計通知書送達后,村民委員會應向審計辦提交下列材料:

㈠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財產清查,各年度財務收支的會計帳冊、報表、憑證及相關資料;

㈡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各年度的經濟工作計劃及執行結果資料;

㈢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作出重大經濟決策的會議紀要、記錄等相關資料;

㈣村民委員會內部機構設置、職責分工、人員狀況及內控管理制度;

㈤審計辦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審計實施階段結束后,審計辦擬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按審計復核規則審議通過后送達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征求意見,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應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交審計辦;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提出異議的,審計辦應進行復查,然后形成審計報告,并將審計報告和村主要負責人、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審計終結后,審計辦應向鎮人民政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㈠基本情況(包括村民委員會機構人員情況,村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經濟目標完成情況、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情況、對外投資、基本建設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㈡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和建議(包括經審計查出的單位主要問題和個人經濟問題,同時針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㈢審計評價(簡要概述經審計確認的被審計人員的經濟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應負的經濟責任和其他相關評價);

㈣需要說明的問題(根據需要對一些因時間、人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無法審查清楚的問題加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鎮人民政府審定審計報告,對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或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紀檢、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審計報告應送達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審計報告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

審計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

第二十四條審計辦應當自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3月內,對審計報告中提出問題的落實情況、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進行回訪。

第二十五條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阻礙審計辦依法實施審計活動,或者提供偽證、毀滅轉移證據,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提供資料人員、檢舉人和證人的,應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㈠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提出罷免的處理建議;

㈡違紀政紀的,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建議;

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審計辦工作人員在審計期間、、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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