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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高法發[2003]389號
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各區、縣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已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3年12月15日第二十四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在審判工作中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望及時報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
為正確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并參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當前我市法院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中的相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適用范圍
1、本意見所稱物業管理糾紛是指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因物業管理行為發生的民事糾紛。
現有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房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的,該公房使用人的權利義務等同于前款中的業主。
2、不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單位(如村委會、自行管理公房的單位等)因提供物業服務與業主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意見。如果爭議的雙方系平等主體的,按照一般的民事糾紛處理。
3、業主與業主之間、業主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的民事糾紛,不適用本意見。
4、業主與業主團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之間因內部管理行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當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處理。
5、商業物業管理區域或特種物業管理區域內因物業管理行為發生的民事糾紛可參照適用本意見,但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關于管轄
6、當事人一方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另一方損害,發生違約與侵權競合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由法院根據訴訟性質依法確定管轄。
三、關于訴訟主體
7、業主委員會于下列情形下可作為原告參加訴訟,以其主要負責人(主任或副主任)作為代表人:
(1)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業主公共權益的;
(2)業主大會決定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企業拒絕退出的;
(3)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拒絕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
(4)其它損害全體業主公共權益的情形。
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應當符合法定程序。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全體業主行使提起訴訟的權利。
8、業主委員會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業主要求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的,不予準許。
業主委員會起訴且法院已經受理后,業主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起訴的,不予受理。
9、物業管理企業侵害的權益僅涉及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的,應當由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10、物業管理企業因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而起訴業主委員會或要求將業主委員會列為共同被告的,不予準許。
11、物業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
(1)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直接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
(2)物業使用人接受物業服務,已經與物業管理企業形成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的;
(3)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
(4)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的。
在上述(3)、(4)情形下,業主可以列為共同被告。
12、因前期物業服務發生糾紛的,業主應以物業管理企業為被告。沒有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以實際提供物業服務的單位為被告。
四、關于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
13、物業管理企業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具備國家規定的物業管理資質的,可以確認其所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
14、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后,違規將物業服務全部轉托給其他物業管理企業的,如果該轉托行為已經公告且業主接受了物業服務的,應依公平原則確定業主向實際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支付適當的物業服務費用。
15、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當事人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解除合同并繼續履行合同的,視為合同自動延續。
16、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后,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要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不予支持。
五、關于管理權糾紛
17、物業管理企業依據物業服務合同行使管理權。業主違反規定妨害物業管理秩序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18、物業管理企業違約或違規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營利,損害業主公共權益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返還收益。
19、業主在物業共用部位搭建自用設施,妨害物業管理秩序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業主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并賠償相應損失。
20、業主在小區內飼養動物,構成妨害物業管理秩序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業主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民事責任。
21、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業主公約的規定裝修、裝飾房屋,損害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或構成妨害物業管理秩序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六、關于管理費糾紛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可以要求減收物業服務費用或要求返還多交的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項目和質量與合同約定標準差距明顯的;
(2)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
23、業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為由要求減免物業服務費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24、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雖未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業主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法院可參照政府規定收費標準或同類物業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確定應交納的物業服務費用。
25、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企業依據約定請求一并支付滯納金的,應予支持。滯納金數額過高的,可以依據欠費方的請求予以適當調整,調整后的滯納金一般不應超過欠費金額。
26、審理追索物業服務費案件,應依照現行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在適用訴訟時效時不宜過苛,除物業管理企業明顯怠于行使權利的,可認定其在持續主張權利。
27、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七、關于代收代繳糾紛
28、業主拖欠公共或特約服務等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進行追索。
物業管理企業采取停止供應電、水、氣、熱等方式催交物業服務費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29、物業管理企業與電、水、氣、熱等供應部門因代收代繳發生爭議,致使供應部門停止電、水、氣、熱等供應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有權選擇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履行合同義務,并賠償損失。物業管理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后,認為自己沒有過錯的,有權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30、物業管理區域實行整體供熱的,部分業主要求停止供熱并以此為由拒絕交納供熱費,不予支持。
八、關于管理責任糾紛
31、物業管理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約定標準,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32、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有財物保管服務,在發生財物丟失或毀損時,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依保管義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合同沒有約定財物保管服務,但物業管理企業在其職責范圍內未盡到安全防范義務或未配置應有的安全防范設備,對財物丟失或毀損有過錯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33、物業管理企業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有車輛泊位,并對停放的車輛收取泊位維護費用,在發生車輛丟失或毀損時,按照雙方簽訂的停車管理服務協議確定賠償責任。沒有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物業管理企業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收費標準等因素合理確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34、物業管理企業或其聘請的施工人員在維修施工時,違反施工規章制度,不設置明示標志或不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造成業主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5、物業管理企業的受雇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給業主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6、因物業管理企業疏于管理,致使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娛樂、運動器材等公共設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業主在使用或靠近這些設施時受到傷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7、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電梯事故,造成業主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8、物業管理企業怠于行使管理職責,致使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火災、水災、物業坍塌等事故,造成業主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經濟司法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保障經濟建設的一個有力措施。它對鞏固社會主義經基礎,盡快實現四個現代化起著促進作用。隨著黨和國家把工作重點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加強經濟司法,設置經濟審判機構,積極開展經濟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已成為新的歷史時期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經濟司法工作怎樣為經濟建設服務,關健是要把案件辦好,講究辦案效果。
近四年來,人民法院審理了大量的經濟糾紛案件,通過案件的審理,對調整經濟關系,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生產建設,起了很好的作用。經驗告訴我們: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的目的,不僅是為了解決糾紛,更重要的是要通過審判活動,制裁違法行為,維護合法權益,自覺地為經濟建設服務。如有關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生產流通領域中的損害賠償案件以及各種涉外經濟案件,往往涉及到國家計劃、財政、商業、供銷、銀行、稅務、商標、專利、外貿、外匯等各個方面。這些方面都同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要使經濟司法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首先要使經濟司法工作者樹立為四化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這樣,才能從維護和發展生產的大局出發,嚴格依法辦事,正確、及時地審理案件。
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是目前經濟司法中數量較多的一種案件。這類案件情況十分復雜,有貨款糾紛、產品數量糾紛、質量糾紛、價格糾紛、貨運糾紛、交貨期限糾紛、貨損索賠糾紛等等。引起這些糾紛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企業單位管理不善,存在著制度混亂、無章可循等缺點,或者是企業管理干部,法制觀念淡薄,對工作不負責任。人民法院通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可以促使企業領導和財務、供銷人員學習、掌握法律知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時使他們及時發現工作中的問題,建立、健全制度,堵塞各種漏洞,減少經濟損失。因經濟合同不能履行而發生的糾紛,它本身已經影響了生產或造成了國家財產的損失,如果處理不及時,或采取措施不當,還有可能使這種損失擴大。為了避免發生這種情況,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對不同案件分別采取訴訟保全和先行給付的措施。如由于合同糾紛造成停工停產的,就采取先行給付,恢復生產,’然后再解決雙方爭議的辦法,對季節性、時效性強以及易腐的標的物,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先行處理,然后再解決經濟合同糾紛,以減少損失。如某地一拖拉機修理廠訴某港務管理處作業區經濟賠償案:該作業區為修理廠鍋爐車間安裝一臺十噸電動葫蘆,因操作不當摔壞葫蘆,砸彎了鍋爐底座,使這個日產值二萬五千元的鍋爐車間停工,修理廠向法院。法院立即調查,認為如等葫蘆修好再生產,修理廠將損失四十萬元以上,于是法院從減少國家財產損失出發,依照先行給付的規定,裁定先由作業區購買了一臺新電動葫蘆連夜安裝好,恢復生產,然后再按合同規定解決糾紛。又如四川某縣供銷社和山東某市果品公司簽訂了柑桔購銷合同,當貨物從四川發運到山東后,由于質量爭議而果品公司拒收,使近八萬斤柑桔在倉庫中逐漸腐爛變質,該供銷社向法院要果品公司付款。法院按照有關保全程序的規定,召集雙方當事人和有關單位對柑桔進行檢驗,要果品公司組織力量按質按量發到各果品商店迅速銷售,減少經濟損失一萬四千多元,然后再按合同規定解決糾紛。
有時,人民法院處理一件經濟糾紛案件,可以救活一項工程。一次,江蘇某地建一輸油計量站,經港口建設指揮部介紹,計量站和水電設備安裝公司簽訂了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規定為計量站鋪設一條三百米的室外給水管道,工程造價一萬九千五百元,施工期限為二十五天,工程所需管材由指揮部提供。結果工期拖延三個多月,經過通水試壓,出現十多處漏水,無法使用。為此引起糾紛,計量站向法院。經法院調查,查明供水管漏水是因指揮部提供的管材屬下水管不能承受送水壓力造成的。指揮部領導向法院承認了只顧本單位處理積壓管材,不顧國家工程質量的錯誤。安裝公司也向法院承認讓不熟練的農民鋪設技術要求嚴格的給水管道,因而不能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在弄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經法庭調解,指揮部立即以合格的管材換回不合格的管材,安裝公司迅速調集熟練工人進行施工,計量站在施工期間提供一切后勤方便,結果僅用十五天時間就全部竣工,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使輸油計量站及時投入正常的計量工作。
自從廣大農村逐步實行各種形式聯產計酬的生產責任制以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合同糾紛案件,已成為一項很重要的任務。當前受理的農村承包合同案件,基本上是兩種類型:一種是農村社員(專業戶)和工業、商業、供銷、外貿、食品、糧食、水產、藥材等單位簽訂的各種經濟合同,另一種是農村社員和社隊簽訂的聯產承包合同,這些合同,農、林、牧、副、漁都有。發生這類糾紛案件,基本上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有些單位或社隊干部隨意撕毀合同,以致發生糾紛;再一種是有的社員為了賣高價而不履行合同。不論屬于哪一種情況,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在審理中總是通過查清事實,明確責任,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這對社隊千部和社員群眾是一次很好的法制教育,對促進合同制在農村的推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這也是經濟司法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的一個重要方面。其次,在生產、流通領域中,有不少由于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這類案件有的是有法律規定的,如海損油污糾紛、商標專用權糾紛、食品衛生糾紛等等;也有的是沒有單行法規規定的,但由于這類損害影響較大,因而人民法院也進行審理。在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屬于環境污染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占有很大比重,人民法院近幾年來受理了不少這方面的糾紛案件。如工業廢水流入水庫、農田,把魚毒死了,把水稻、小麥毀壞了。還有一些工業廢氣、廢渣對大氣、土壤造成了污染,影響了人民的身體健康,妨礙了工農業生產的發展,都需要很好地進行審理。在實踐中,我們感到,有關“三廢”造成的危害,是比較容易覺察的,而對工業噪音造成的危害,往往不被人們所注意。
一、 勞資、經濟糾紛的特點
(一)因追索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經濟利益爭議居主導地位。勞動關系雙方對經濟利益的重視程度高于對其他權利的重視程度,由于勞動者處于勞動關系的弱者地位,個人很難為維護權利與用人單位抗衡,因此多從經濟利益方面找回損失,而用人單位對違約出走的勞動者,也大多以經濟賠償為由提出申訴。
(二)拖欠工資糾紛案件多。絕大多數勞資、經濟糾紛是由于勞動者的基本勞動經濟權益被侵害,而又長期得不到解決而致。勞動報酬是引發勞資、經濟糾紛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再次是自動離職或辭職。
(三)集體勞動爭議上升幅度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單位和非公有制企業。集體爭議呈現突發性強、人數增多、處理難度大的特點。
(四)尋求解決的途徑轉變很大。弱勢一方的勞動者往往不自愿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解決糾紛,而是采取集體上訪、封堵政府機關,甚至有集體堵塞道路交通的行為發生。
(五)涉及利益的人員多,規模不斷擴大。如20__年1月份來訪中有11批集體訪反映勞資、經濟糾紛問題,人員最多的達22人。
二、勞資、經濟糾紛產生的原因
(一)經濟萎縮,利益矛盾沖突復雜。一些合同無法履行,拖欠工程工資無法兌現。一些企業停產、倒閉礦產,債權難以實現等產生勞資、經濟糾紛。
(二)管理監控環節薄弱。如有的企業用工不規范,無用工合同,有的工程是層層轉包。
(三)民工自我保護意識較弱。有的民工已半年未付工資,才來申訴,有的沒有工資結算單。
(四)承包商為轉嫁風險損失。有的承包商以未領到工程款為由,拖欠民工工資,把矛盾推向社會、交給政府。
(五)勞動關系雙方法律意識淡薄。有的用人單位忽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一些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諸實施;有的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條款顯失公平,導致勞資、經濟糾紛的發生。
三、解決勞資、經濟糾紛的對策
(一)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企業經營者和勞動者遵規守法意識。充分運用各種輿論工具和宣傳載體廣泛開展勞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促進勞資雙方依法履行權利義務,促進用人單位自覺規范用工行為。通過法律意識的增強,使雙方在用工時能自覺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明確工資報酬數額或計算方法,避免產生勞資、經濟糾紛。同時,通過正反面案件的宣傳教育,使勞動者認識其采取堵路等極端手段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消除一些勞動者“打官司跑斷腿,不如集體上訪、上路攔車討錢快”的錯誤認識。注意發揮新聞輿論和人大、政協的監督作用,對違反勞動法、用工嚴重不規范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進行曝光和批評。
(二)切實加強管理,創新快速調解機制,依法高效化解糾紛。要求企業將合同文本送到勞動保障部門鑒證,以便及時檢查和糾正勞動合同中存在的問題,指導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對勞資、經濟糾紛發生較多的企業,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予以建檔和進行重點監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這些企業中檢查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特別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標準和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工時制度、勞動標準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情況,督促企業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并予以必要的處罰。同時建立職工欠薪保障制度,由相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要求企業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繳納欠薪保障金,繳費比例標準應與過去和現在企業支付職工工資的有關指標掛鉤。如果受保企業職工出現拖欠工資問題,可用該企業繳納的欠薪保障金向職工支付拖欠的工資,不足部分可通過變現企業資產來籌集。暢通訴訟、仲裁、、調解等渠道,創新健全調解機制,堅持完善下訪約訪等聯系群眾制度,及時掌握矛盾糾紛隱患。
一、糾紛的主要類型
土地二輪承包中發生的糾紛,有的與一輪承包中發生糾紛相同,也有的是二輪發包過程中新產生的糾紛,還有的是一輪承包糾紛在二輪承包中的繼續。主要的糾紛類型有:
1,經濟糾紛。土地承包合同是農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明確他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法律性質屬于經濟合同,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在訂立、履行、變更土地承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大量屬于經濟糾紛。比如,不履行合同而隨意提高承包費的糾紛、農戶不按規定繳納承包費的糾紛等等。從司法實踐看,農戶狀告集體經濟組織的原因主要是隨意變更、終止承包合同;而集體狀告農戶的主要是拖欠承包費的案件。某縣法院今年以來就受理承包合同糾紛案件51起,其中不少是農戶狀告集體的案件。
2,民事糾紛。農戶之間發生糾紛、以及農戶與村組干部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多是民事糾紛。主要有在承包過程中,搶種他人承包地而發生的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因承包中各種矛盾而發生打架、斗毆、損壞財物的人身損害賠償、財物損壞賠償糾紛,土地調整后相鄰土地的農戶因爭水、排水、通行等發生的相鄰關系糾紛等等。
3,刑事糾紛。因土地承包過程中矛盾激化而發生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投毒、放火及破壞生產經營案,雖然數量不多,但影響較大。比如某村民小組組長,在二輪土地承包中,因界址丈量方法與一農民意見不一,發生打斗而致人死亡,被以故意傷害罪判刑達13年。還有的因打架造成傷害,被害人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案件也不少,尤其是輕傷害案件。
二、糾紛的主要原因
土地二輪承包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工作,情況復雜,產生各種糾紛也是不可避免的。造成這些糾紛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意識不強、發包過程不規范、對政策理解上有偏差造成的。具體體現在:
1,農村干部的原因。有的鄉村干部認識上不全面,認為土地新一輪承包就是全部打亂、重新發包,不管原承包合同是否到期,而中央關于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原意是穩定農村生產關系,鼓勵農民追加投入,應該是“大穩定,小調整”,有的干部對此沒有理解。全部重分,不僅工作量大,而且容易產生各種糾紛。而且有的村組干部法律意識比較缺乏,沒有認識到簽訂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法律主體,往往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簽訂不平等的合同。有的漠視合同的法律效力,由此導致隨意對合同進行修改,單方決定提高承包費,隨意撕毀承包合同,隨意調整承包土地的面積、范圍,隨意將已經發包的土地又發包給第三者承包。有的承包合同違背民主議定原則,未經群眾大會討論決定,將面積大、土地肥沃、承包費低的土地根據干部個人好惡、親疏遠近擅自進行發包,有的干部個人仗權承包,或者在丈量土地時標準不一,還有的干部違背市場經濟規律強令農民在承包地上種植某種作物,引起農民不滿。
2,承包戶的原因。有的承包戶以村組帳目不清、其他農戶未交承包費、村組欠其往來款等為由拒交承包費,或者拒絕承擔合理的勞務、其他費用。也有的承包戶在簽訂承包合同后,又隨意將土地轉包、分包給他人,從中獲利或幫助沒有承包權的人取得承包權。還有的承包戶隨意改變承包土地用途,在承包地上挖魚塘、取土甚至燒窯,由此產生種種糾紛。
3,第三者的原因。有的土地起初比較貧瘠,承包費較低,承包戶經過多年開發后獲得較大收益,引起一些農戶嫉妒,要求終止原承包合同。有的農戶單獨或聯合其他農戶搶種承包地或瓜分承包地,或者阻止已簽訂承包合同的農戶進行耕種,矛盾激化時甚至發生打斗。
4,情況變化因素。在第一輪承包中,有的合同簽訂時承包費偏低,目前仍在合同履行期內,村組于是提出要么提高承包費,要么讓給價高的其他農戶承包,由此產生糾紛。有一件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簽訂合同時約定每畝承包費10元,隨著物價的變動,明顯偏低,法院根據“情勢變更”原則進行調解,適當提高了承包費,雙方均表示接受。有的地方由集體統一進行中低產田改造后,地力增強,村組要求提高承包費;有的地方土地征用、村鎮建設、道路建設影響到承包地時,承包合同雙方經常對土地調整、補償意見不一;還有的農戶因人口變動,為增地減地而發生糾紛。這些客觀情況,都會導致承包合同糾紛的產生。
5,合同簽訂不規范。有的承包合同內容簡單,主要條款不全,權利義務不具體,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就各執一詞。有的合同不能體現平等原則,有的直接違背法律規定。比如有一份承包合同規定:“乙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不管遇到多大的自然災害,甲方概不負責”,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可以免責的規定相悖。還有一份合同規定:“乙方不履行合同,罰款40%;擅自取土、燒窯的罰款5000-10000元”,不僅把違約責任錯當成“罰款”,而且比例過高,違背公平原則。有的采用不公平的格式合同,不少農戶連合同的內容是什么都看不到,發生糾紛時才發現合同條款對其不利。在合同形式方面,有的合同用圓珠筆書寫,保存時間根本達不到承包期的要求;有的隨意涂改、重簽合同,有一份承包合同在兩年內就重簽了三次。
三、解決糾紛的對策
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直接關系到黨的政策在農村的貫徹,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影響到農村的穩定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只要對這些糾紛引起足夠的重視,這些問題又是完全可以解決的。
1,加強法律和政策的宣傳。深入廣泛地宣傳黨的十五屆三中全全精神以及《農業法》和《經濟合同法》的有關內容,使土地延長承包期的政策內容家喻戶曉,不斷增強村組干部和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宣傳長期堅持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政策,堅定農民長期實行、搞好生產經營的信心。
所謂商事糾紛是指平等的商主體在正常的商事活動中產生的糾紛。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與發展的關鍵時期,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市場交易更加活躍,市場主體更加多元化,法律關系更加復雜,利益追求更加激烈,由此導致商事糾紛越來越頻繁,其獨特性也日益顯現。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的經濟結構、社會結構及利益格局處在不斷的調整過程中,在此過程中,司法需求與法律空缺的矛盾日益加深,隨之而來的是商事糾紛案件的不斷增多。商事糾紛是多重社會矛盾的集中體現,造成糾紛的影響因素也來自多個方面,有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因素,有傳統文化積淀的因素,也有隱含著的不確定因素等等。首先,因受到以往司法思想及社會負面輿論的誤導,存在一些商事主體輕率訴訟及濫訴的現象。近年來,群眾打官司特性逐漸由傳統的“討公道”型轉變為“爭利益”型,以往的社會矛盾問題主要由政府出面解決,現在主要由司法機關負責,當中還存在部分矛盾較為尖銳,采取走司法路徑不易解決的情況。例如,一些公司內部的糾紛案件,其中涉及到因公司倒閉造成的職工的安置問題,其涉案主體主要是公司,其所占用的土地主要是集體土地,該資產存在“變現難”的特點,同時公司與員工之間存在“調解難”的現象,這些都會造成案件處理停滯不前,提高其處理的難度。其次,商事法律研究的缺乏造成商事糾紛處理存在先天不足,后期補給不夠的現象,從而造成局部事件存在“無法可循”的現象。從傳統意義上講,我國法律歷來都是民商合一。商事糾紛處理最早是由經濟糾紛處理演變而來,其本質上是“大民事”格局下的民商事審判。早在上世界八十年代初期,我國各級法院針對經濟糾紛案件逐漸開始了經濟審判庭的設立。2000年9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將“商事審判”獨立出來,初步建立了民商事并行的新式審判格局。但是,因為較全面的商事法律理論體系尚未成型,在傳統法律思維的影響下,仍存在很大一部分群體的辦案人員未能有效辨別商事糾紛的獨特性,從而疏忽了對商法基本理念的分析探討,甚至存在一些辦案人員直接將商事糾紛視為民事糾紛來對待,完全無視商法的基本理念,這是與商事立法精神相違背的,也難以正確尋找合適的解決辦法,極大的損害了涉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再次,因為商事經濟活動瞬息萬變,這也極大地阻礙了商事立法的進程,從而導致商法立法存在很大的滯后性。一方面,在我國經濟發展日益加速大背景下,商事糾紛案件日趨增多,法律未明確規定,但頻繁發生于實際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越來越多,法律有明確規定但較偏門的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并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例如,在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方面的紛爭雖然數量不多,但是其所帶來的影響很大;另一方面,商事立法因其滯后性導致新類型商事案件在處理的過程中不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據性,雖然能夠找到有效證據,但是時常有無法有據現象發生。有些商事案件因其涉及范圍較廣,例如股東權益糾紛案件等,這對專業知識的要求較高,同時也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支持,若無現成可依據的商事法,辦案人員難以完成案件糾紛的及時、快速處理。最后,在實際的處理商業糾紛過程中,因商事糾紛主體數量不斷增多,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較之以往也更加復雜,更加大了其處理難度。
二、強化商法運用的必要性
目前,在我國廣泛存在著商法理念理解錯誤、商法意識不清晰、商事司法活動不規范等現象,這給我國的經濟及司法秩序帶來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受傳統民商事一體化觀念的束縛,一些人將商事糾紛簡單地等同于民事糾紛,習慣于用民法的基本原理甚至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來解決商事問題,導致商事糾紛處理工作遇到困難。鑒于商事糾紛處理的獨特性和司法實踐的客觀要求,迫切需要強化現代商法理念和商法意識,確保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說,在商業活動中強化商法運用已經刻不容緩。首先,因目前國內商事活動日益增多,其秩序需要健全的商事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其次,商法雖與民法具有較大相似點,但其也具有自身特性,特別是在價值取向及制度設定方面存在區別于民法之處。再次,商法具有科學性、技術性、合理性的精神特點,而不僅只是具有營利性及易變性。現代商事司法在商事糾紛處理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僅要對商事的新范疇、新規律進行積極的探索,而且必須通過嚴格依法辦案來解決商事糾紛,保證良好的市場秩序,從而保障市場經濟安全運行。同時必須要不斷強化商法意識,加大對經營主體的資質審查力度,重視在商業糾紛中的人身安全保護,重視對企業的維穩,重視商事合同自由的保證,重視快捷支付的安全保障,重視商事習慣的價值等等,并以此對司法行為進行規范,從而保證市場經濟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現代商事司法理念的建立
所謂商事司法理念,是指在處理商業紛爭過程中所依據的法律基本觀念。我們通常所說的商事審判便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具有了法院審判工作的一般理念,也存在自身獨特性的理念。要想順利地進行商事司法工作,就應當建立起正確的指導性理念。第一,要充分肯定自身性,牢牢建立起商事主體理念。商事主體是指在法律規定允許下參加商業活動,并能夠在商事活動中承擔義務及獲得權利的人,主要是指個人與組織。商事主體的主要特征大致有以下幾種:一是其行為有著明顯的營利性質;二是其不能夠是政府機構;三是其應當具有積極的法律行為;四是其權利及義務具有一定的對等性。第二,要把經濟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建立起商事交易收益理念。市場經濟是先進的商品經濟,在商事活動中獲得利益才是商事主體最重要的任務,是基于市場經濟大背景下利益機制的必然結果。商事主體在處理企業體制改革、申請破產及清算公司賬務案件時,要加深對社情民意的理解,積極運用法律武器進行經濟社會關系的平衡,從而有效保護商事主體在市場交易中能夠獲得更多的合法利益,這樣才能夠化解各類復雜的糾紛,達到有效防止突發性事件及不良事件的發生。第三,要重視集約效能,建立商事交易新式高效理念。在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態勢下,商事交易逐漸改變了傳統的交易模式,從以往的近距離交易逐漸轉變為遠向交易,從實物交易轉變為虛擬交易,從小部分交易轉變為大批量交易,從國內市場交易轉變為國際市場交易,從短期易轉變為持續易。第四,要做到誠實守信,建立商事安全交易理念。商事交易都是具有一定的風險,既可能是市場本身的缺陷造成,也可能是因人為因素造成。“為保證交易的公正、公平及快捷,商法在商業行為方式及商業行為規則等方面都進行了相關規定”。由此可見,如果缺少足夠的技術性規范的保障,商法的精神便難以體現。第五,要做到人人平等,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商事交易理念。公正、公平的商事交易不僅是民法的精神體現,也是商法的靈魂所在。人民大眾在商事公平的理解問題上與商人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在人民大眾視角中,公平是具有很強的社會倫理性的;在商人視角中,公平在商事中主要表現的是經濟公平。人民大眾對社會公平理解主要表現為平均概念,商人對公平的理解主要表現為機會平等和平等交易。在進行商事糾紛案件處理時,要對公平評價、公平范圍、公平主體等問題進行積極的探索,充分展現出商事糾紛處理的公平性精神。
目的了解醫療糾紛流行病學分布情況,分析醫療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探討醫療事故鑒定在醫療糾紛賠償中的作用及影響醫療糾紛賠償額度的因素。方法采用回顧性調查研究設計方法,主要項目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醫療機構基本情況、醫療爭議的基本情況、醫療糾紛及事故處理情況四部分。使用SPSS13.0進行統計學分析。結果440例醫療糾紛案件中,286例經過鑒定的案例中,鑒定為醫療事故的132例,占30%;非醫療過失或過錯的平均每例賠償20776.60元,醫療過失或過錯的平均每例賠償56196.40元,經統計學分析,P<0.05,具有差異。結論年齡在21~60歲之間的人群是醫療糾紛的高發人群;醫療糾紛更容易發生在骨科、普外科和門診;醫療過失或者過錯產生的經濟賠償額度更高。
〔關鍵詞〕
醫療糾紛;醫療事故;回顧性調查
近年來,隨著社會改革的深入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尤其是《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所帶來的民事訴訟法律環境的改變,人們對醫療衛生服務的需求日益提高,就醫過程中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加強,但國家財政對醫療衛生資源的投入趨緩,患者自費就醫的經濟負擔比重不斷加大,醫患矛盾不斷加劇,醫療糾紛呈現陡增之勢。近幾年來,惡性傷醫案件頻發,加之媒體的不恰當報道,醫患矛盾突出,嚴重影響了醫療工作的健康發展。如何從既往的案件中汲取經驗教訓,改善醫患關系?如何更加行之有效地預防、處理醫療糾紛?這是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共同面臨的重要問題。本研究采集了440例醫療糾紛案件,從醫療糾紛的科室分布、糾紛產生的原因、技術鑒定及賠償情況進行了統計學分析,試圖為醫療糾紛的防范提供科學的依據。
1對象與方法
1.1調查對象
采用回顧性調查研究設計方法,調查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西安地區17所不同級別的醫院(其中三級甲等醫院8所)發生的440例醫療糾紛案件。
1.2研究方法
自行設計調查表,其主要內容包括:醫療糾紛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糾紛產生的原因、治療科室、涉事醫務人員的基本情況、糾紛鑒定情況以及經濟賠償的數額等。資料收集完整之后,使用Epidata建立數據庫,雙錄糾錯;使用SPSS13.0進行分析,統計描述、秩和檢驗等。以P<0.05作為統計學意義的判定標準。相關圖表由Excel及SPSS13.0繪制完成。
2結果
2.1基本情況
本次研究共調查了440例醫療糾紛案件,2010年88例,占20.0%;2011年92例,占20.9%;2012年66例,占15.0%;2013年93例,占21.1%;2014年101例,占23.0%。其中患者為男性的264例,占60%,女性176例,占40%;經過鑒定的286例,占65%;鑒定為醫療事故的132例,占30%。
2.2醫療糾紛患者年齡分布
將患者的年齡以20年為界限分為4組,分別為少年組(0~20歲)、青年組(21~40歲)、中年組(41~60歲)、老年組(61歲及以上)。其中少年組88例,占20.0%;青年組143例,占32.5%;中年組154例,占35.0%;老年組55例,占12.5%。數據顯示,發生醫療糾紛的患者在21~40歲和41~60歲這兩個年齡段比較常見。
2.3醫療糾紛發生科室分布
醫療糾紛發生科室排前三位的分別是骨科121例,占27.5%;門診66例,占15.0%;普外科55例,占12.5%。總體來說,外科科室44.09%,而內科科室僅占14.52%。數據顯示,外科科室發生醫療糾紛的幾率較高。
2.4醫療糾紛發生人員分布
醫療糾紛發生人員排前三位的分別是醫師418例,占95.0%,護士11例,占2.5%,麻醉師8例,占1.8%。調查顯示,醫務人員中,醫師較易涉及醫療糾紛。
2.5當事醫務人員的職稱分布
在醫療糾紛涉及人員中,醫務人員職稱為主任醫師的有121例,副主任醫師99例,主治醫師187例,住院醫師11例,其他22例。數據表明醫療糾紛比較容易發生在主治醫師,其次是主任醫師和副主任醫師。
2.6醫療糾紛的后果分布
從醫療糾紛后果的頻率來看,導致患者死亡的有198例,占45%;而其他的后果、未導致患者死亡的共有242例,占75%。醫療后果為傷殘或者功能喪失,有55例,占12.5%。發生并發癥的醫療糾紛案件也有55例,占12.5%。
2.7醫療糾紛的補救措施分布
醫療糾紛發生后,如果醫方的補救措施不力,會促使糾紛升級或者導致嚴重的醫療后果。440例中有176例在醫療糾紛發生后予以了積極搶救,占40.0%。此外,患者出院后再次入院治療的有88例,占20.0%。而因為治療不及時導致的醫療糾紛最少,僅44例,占10.0%。
2.8醫療糾紛的鑒定情況
440例中,有121例未做鑒定,占27.5%;319例經過鑒定,占72.5%,其中33例僅做了法醫鑒定,242例僅做醫療事故鑒定,44例既做了法醫鑒定又做了醫療事故鑒定。在做過醫療事故鑒定的286例中,有33例僅在區縣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占11.5%;132例在市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占46.2%;110例在省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占38.5%;11例經過中華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占3.8%。
2.9醫療糾紛的賠償情況
440例醫療糾紛案件都有經濟賠償,賠償額最大的為25萬元,賠償額最小的為371元,平均每例賠償42913.97元。將賠償金額分為3組,1萬元以下組、1萬~5萬元組和5萬元以上組。從賠償金額的頻數分布表中可以看出,醫療糾紛的賠償金額多在1萬~5萬元的231例,占52.5%;1萬元及以下,共計110例,占25.0%;5萬元以上有99例,占22.5%,其中10萬元以上的有55例。醫療糾紛歸納起來分為兩類爭議起因,一類是由于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過失或者過錯,另一類則是醫方無過失或者過錯。本次調查發現由于醫療過失或者過錯引發的較多,有275例,占62.5%;而非醫療過失或者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有165例,占37.5%。非醫療過失或過錯的平均每例賠償20776.60元,醫療過失或過錯的平均每例賠償56196.40元,對不同爭議起因的賠償金額的Mann-Whitney秩和檢驗得出P=0.023,說明由于醫療過失或者過錯導致的醫療糾紛賠償金額顯著高于非醫療過失或者過錯的醫療糾紛。
3討論
3.1醫療糾紛的患者年齡分布
從整體研究對象來看,發生醫療糾紛的患者在21~40歲和41~60歲這兩個年齡段比較常見。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青壯年一般都是家庭的各方面主力,一旦身體出現不良后果,患者本人及其家屬很難接受,易產生糾紛,而老年人本身體質較差,大多數老年人發病急、進展迅速、臨床表現不典型、并發癥和病死率高。
3.2醫療糾紛的科室分布
在總的樣本當中和有賠償的醫療糾紛當中,均表現出骨科、普外科和門診的醫療糾紛發生最多。這與其他研究得出的結論是基本一致的[1-4]:外科特別是手術科室的醫療糾紛發生最多。手術作為創傷性治療手段,其本身就會對人體產生較大的損害后果,如果手術失誤,則后果往往比較嚴重,而患方對不良后果難以接受,糾紛易于發生。在本研究中發現門診醫療糾紛發生率較高,在440例醫療糾紛案件當中有66例就發生在門診,占15.0%,與其他研究略有不同。這可能與門診患者就診時,醫務人員對其病情了解不如臨床住院病人詳細,往往出現溝通問題,加之門診病人不停奔忙于各科室之間,排隊、繳費、化驗、取藥等,難免影響患者情緒,糾紛自然較多。
3.3涉事醫療糾紛的醫務人員分布
醫療活動本身是一項多部門及多人員參與的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人員相互配合。根據樣本調查結果,與患者密切接觸并決定日常處置的主治醫師涉及醫療糾紛案件的最多,這與主治醫師負責患者的日常治療,承擔的責任較多有關。醫務人員中醫師依然是醫療糾紛涉事的主力軍,同時護理及其他輔助人員也會涉及醫療訴訟案件。這與其他研究結果一致[1-4]。
3.4醫療糾紛的爭議起因
醫療過失或者過錯是導致醫療糾紛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但是在本次調查的醫院醫療糾紛中發現非醫療過失或者過錯導致的醫療糾紛也不在少數,醫療糾紛的發生并非只有醫療因素參與,而是多因素導致的,諸如部分醫務人員服務態度不好,與患者的談話方式不正確等都有可能引發醫療糾紛。這與張益鵠[5]、劉玉琦[6]、胡亞瓊等[7]的研究發現類似。因為醫療過失或者過錯產生經濟賠償的醫療糾紛有275例,平均每例賠償56196.40元,為非醫療過失或者過錯經濟賠償額度的2倍多。這表明,我國目前的醫療糾紛賠償體系中賠償數額與爭議的起因密切相關,盡管各地醫鬧現象愈演愈烈,部分醫院無過錯醫療糾紛也付出賠償,但總體上賠償依然與醫方的過錯與患者的不良后果直接相關。
3.5醫療事故鑒定結果
醫療糾紛案件審理中,大多數法官不了解醫學知識,很難從醫學角度提出觀點,其最主要的審判依據是鑒定結論。因此,當鑒定結果為屬于醫療事故,說明醫方在醫療行為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或者過錯,應該給患者以賠償。在鑒定為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案件中,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不予以賠償”,但是在調查中發現,有165例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案件都給予了賠償,分析其原因,多數是醫方為了避免醫患雙方糾紛、矛盾進一步升級,雙方在法院調解下協商賠償;部分因為醫鬧行為,醫方被迫讓步賠償。
4醫療糾紛防范對策
4.1加強醫療質量管理
調查顯示,醫療過錯行為是導致醫療糾紛發生的重要因素,而醫療過錯行為的根源多數與醫務人員的責任心及業務素質有關,因此,加強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及責任心的訓練,可有效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醫療機構應該對醫院的業務骨干定期進行業務培訓,提高醫務人員的履職能力,同時,加強醫療科室的相互配合,提高診療效率。設立專門的醫療質量監督部門,及時發現醫療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將質量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數據顯示,手術科室是醫療糾紛的高發科室,醫院應該加強手術參與人員的風險意識,針對術前、術中及術后易于出現問題的環節,制定預案,防患于未然,術前告知,手術禁忌癥的把握以及手術操作規范的掌握都是手術科室的關鍵所在,應該時時注意。
4.2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律素養
我國《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以來,醫療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隨著廣大患者及其家屬的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醫療侵權責任案件逐年上升,涉訴案件成為困擾醫療機構的一大難題,這種變化,應該讓所有醫務人員盡快適應,因此,醫療機構應該加強醫務人員法律知識的培訓,尤其是有關《侵權責任法》中涉及醫療侵權的法律知識的培訓,提高醫務人員法律素養,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4.3堅持醫療糾紛依法處理
目前,我國醫患關系持續惡化,“醫鬧”現象層出不窮,部分醫療機構為了息事寧人,往往采取“私了”的方式,使醫院在原本無過錯的情況下也付出經濟賠償,筆者的調查結果顯示,所有調查的案例都有經濟賠償,只是經鑒定有過錯的案例賠償額度明顯高于無過錯案例。不管是醫院為盡快解決醫療糾紛,在法院調解下主動予以賠償,還是醫院迫于醫鬧壓力而被迫賠償,這都是不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一步深入,人們法律意識逐漸增強,所以,醫療機構在出現醫療糾紛時應第一時間選擇用法律途徑解決,這樣不僅有利于醫療機構維護起碼的公平正義,而且有利于醫療糾紛的徹底解決,同時,也能最大限度地維護醫療機構的利益,杜絕醫鬧現象的發生。
作者:周英麗 馮利 張少君 王渭玲 單位: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皮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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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市場低迷引發海事海商案件攀升
金融危機以來,受國內外經濟形勢復雜多變的影響,航運市場低迷不振,海事海商糾紛矛盾凸顯,并以案件形式進入到司法領域。據介紹,2011年,上海海事法院共審結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577件、貨運合同糾紛682件,累計結案標的達4441萬元;審結涉及船舶買賣、修建、租賃等交易活動的糾紛案件35件,同比上升59%;審結海上保險合同糾紛22件,同比上升29.4%,依法判決、調處保險機構承擔保險理賠責任累計金額達4076萬元;審結保險機構代位求償糾紛126件,依法支持保險機構實現追償權利累計金額達3063萬元。同時,首次出現了涉及FFA遠期運費協議的新類型糾紛;審結船員勞務糾紛21件、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糾紛18件和多起漁業養殖損失賠償糾紛、漁船權屬糾紛、漁船柴油補貼糾紛案件,處理涉及仲裁協議管轄爭議及仲裁司法審查類案件21件。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和審結的案件數量在全國十家海事法院中基本保持在前三之列,且每年都有大約5%左右的增量”,針對上述海事海商五大類案件高發,上海海事法院院長應新龍分析認為,近年來,海上貨物運輸糾紛案件突出,一是受國際貿易市場不景氣影響,境外買家放棄提貨,導致承運人在目的港無法收取“到付運費”,轉而向國內托運人進行追索的案件因此增多;二是一些承運人利用虛設關聯公司的方式,隱身背后操縱實際運輸事宜,一旦運輸過程中發生問題或實施無單放貨,便以“人”身份規避責任。
而貨運合同糾紛呈激增之勢,主要三個“四分之三”的特點,即追討費、包干費或各類墊付費用欠款的占四分之三以上;貨代企業之間的連環追償占四分之三以上;案件標的普遍較小,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占四分之三以上。這些特點折射出貨代市場準入門檻相對較低,中小貨代企業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的行業現狀。
目前航運保險糾紛案件中,與保險機構有關的保險代位求償訴訟具有相當規模,共計達到196件,遠高于因保險合同本身引起的糾紛數量。“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在高端航運保險領域的市場份額還相對較小的行業現狀”,應新龍還對船舶交易糾紛案件進行分析,他說,從案件看,相當部分涉及民間個體資本參與。這些個人投資者雖擁有一定的資產規模,但抗風險能力和融資能力畢竟有限,且欠缺涉足船舶交易必須具備的一些基本知識(包括經濟、法律、技術、財務運作等方面),交易不規范行為比較普遍。
創新完善海事海商糾紛解決機制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海事海商糾紛案件數量可能保持增長態勢,航運對海事司法的需求將持續增加”,海事審判白皮書評估認為,航運、金融、貿易關系將日趨緊密,交叉領域新類型糾紛可能不斷涌現;受國際政治經濟形勢影響將愈發敏感,利益平衡的考量因素可能更為復雜;航運市場主體的素質及參與水平良莠不齊,航運交易安全需更加值得引起關注;涉外海事案件比例將保持相對穩定,但糾紛中隱含的涉外因素可能更為多樣。
據了解,今年一季度,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船員勞務糾紛達33起,是2011年全年的157%。“國際貿易市場需求疲軟,航運業也因此遭到拖累,一些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的苗頭因素在航運領域已有所顯露”,應新龍認為,不少中小船公司面臨運力過剩、資金周轉不靈的困難,出現嚴重虧損,并由此波及到了船員工資發放,船員因此申請法院扣押船舶。但有的船東因債務纏身,在船舶被依法扣押后,便以種種形式“避而不見”、“撒手不管”,船舶扣押期間的日常維護問題、船員在船的基本生活問題都可能成為影響港航安全、社會穩定的重大隱患。
在航運市場普遍比較困難的背景下,上海海事法院針對海事審判涉外因素較多、專業技術性較強、管轄地域覆蓋較廣等制約海事審判效率提升的瓶頸,優化審判資源和職權配置,一是縮短審結時間,去年該院海事案件平均審理天數控制在85天以內,較前一年度減少了20天;二是推進海事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設,2011年以調解或和解撤訴方式審結的案件達到74%,調解后因義務人反悔或拒不履行而進入執行程序的僅為7.67%。三是探索開展海事糾紛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對派出法庭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17起海事糾紛人民調解協議依法作出確認決定。
加快破解航運服務功能瓶頸
“隨著上海港貨物、集裝箱吞吐量持續增長,進出口船舶日益密集,高端航運要素不斷集聚,各種促進航運發展的先行政策、試點項目逐步落地,都使得航運領域中帶有趨勢性、規律性的現象可能會在上海較早出現,航運建設中的瓶頸、困難可能會在上海較早顯露,國際航運市場的最新變化可能會在上海較早波及”,應新龍直言,這既為創新發展,加速航運中心建設提供了難得的機遇和條件,也提出了包括法律上諸多亟待破解的新課題。
繼2010年首次在全國海事審判領域白皮書,本次的白皮書專門甄選了10件具有規則示范意義的典型案例,用簡明、易懂的“規則要旨”幫助和指引航運主體依法、合規、誠信經營,進一步提升了“白皮書”的含金量和應用價值。而通過揭示航運領域矛盾糾紛多發、易發環節,剖析航運管理中存在的疏漏和制度缺失,還“把脈開方”,重點提出了亟待加強航運服務功能建設的五個方面。
一是航運法律服務隊伍規模較小,業務能力參差不齊。據統計,2010-2011年在上海海事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擔任過訴訟人的律師不足百人,涉及的律師事務所僅30多家。從航運發展趨勢來看,數量、規模難以完全滿足日益增長的海事法律服務需求。
二是航運專業鑒定、評估機構可選數量有限,其中個別機構的商業化色彩過重,影響了其作為第三方的中立性和權威性。應從政府層面推動建立具有行業指導性和較高權威性的管理、復議、協調機構,增加航運專業鑒定、評估機構的數量,有效引入市場競爭,促進提升誠信度和公信力。
三是航運及航運法律方面的翻譯水準與上海建設國際航運中心的目標尚有差距,去年由于合同關鍵條款翻譯有誤而引起多起案件糾紛。因此,必須加快對專業領域人才的培養,尤其是加強對國際通行示范合同文本的譯法研究。
一、以社會矛盾化解為目標,妥善審理各類民商事案件
2010年截止6月30日,我庭新收案件39件(其中一審案件2件,二審案件37件),與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數量增加了5件,增幅為14.7%。訴訟標的金額4.31億元,去年同期(5.62億)相比有小幅度下降,與2008年相比,下降大幅度較大,減幅達57.7%。連同去年舊存案件11件,上半年我庭共辦理一、二審案件50件,已審結34件,結案率為68%。未結案件中部分是近期新收案件,部分在公告送達和司法鑒定期間,部分案件在做雙方調解工作。在已結的33件二審案件中,維持原判的16件,改判的8件,發回重審的2件。二審案件維持率為48.5%,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2個百分點。二審案件改判率為24.2%,與去年同期改判率下降了10個百分點。調解、撤訴案件共7件,占21.2%,與去年基本持平,相比2008年提高了8個百分點。從受理的案件類型來看,公司股權轉讓、股東內部糾紛和傳統借款擔保糾紛仍為我庭主要案件類型,分別受理了12件和18件。從上訴案件原審法院分布情況看,南昌中院上訴10件,上饒中院上訴8件,景德鎮、贛州、宜春、撫州、九江中院分別上訴3件,新余、萍鄉中院各2件。在民商事案件審理中,我庭始終以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為中心,堅持公正、高效、和諧司法理念,通過處理好商事糾紛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一是審慎處理涉國有企業糾紛。隨著我省國有企業改革進程的推進,涉國有企業主要案件類型由企業改制糾紛,包括因改制行為效力產生的糾紛和改制后因對外債務的承擔而引起的糾紛,轉變為不良金融債權的借貸糾紛和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涉國有企業的不良金融債權借貸案件數量雖呈下降趨勢,但各方利益沖突加劇,利益平衡難度加大,特別是在債權轉讓程序被認定合法的情況下,各方利益更是難以協調。我庭始終以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大局為重,在強調對不良金融債權轉讓相關程序進行嚴格審查的同時加大運用調解、協調、和解等多種措施的力度,從源頭上化解糾紛,為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資產環境。對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我庭通過對不服破產裁定申訴案件的審查和對具體案件的協調加強對下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指導和監督,強調在案件審理中要加強與政府部門協調配合,要指導企業依法依規變現資產,積極預防破產中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維護企業的安定和社會穩定。二是從維護穩定角度出發審理好各類公司訴訟糾紛案件。公司訴訟糾紛案件主要表現為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糾紛、中小股東訴訟、公司解散訴訟等,這類糾紛處理不好很容易影響公司的穩定和生存發展,進而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市場秩序的穩定。在處理公司內部糾紛時我庭堅持公司意思自治,司法謹慎干預的審判理念,對中小股東提起的知情權、盈余分配等訴訟,我們既注重協調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注意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之間的利益平衡。如我庭審理的秦玉林與九江星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權糾紛中,小股東秦玉林因不滿公司不分配利潤,在與其他股東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訴訟主張分配公司利潤。由于公司股東會未形成利潤分配決議,直接判決分配利潤可能會造成司法過度干預公司自治權,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分配利潤是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如果判決駁回訴請又不利于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合議庭通過提出其他救濟途徑的調解方案反復做股東之間調解工作,庭領導也多次參與協調,最終以其他股東收購該小股東股份形式調解結案,既保護了中小股東權益、維護了公司的穩定和正常經營,也有效的回避了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之間的矛盾沖突。三是以平等保護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審理違約責任糾紛。在審理各種類型合同違約糾紛中,我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最高法院指導意見的規定,以促進交易、規范市場秩序為指導理念,在涉及合同撤銷、變更或解除的訴訟中審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依據公平原則,同時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在主張違約損失賠償的訴訟中,我們依法分配舉證責任,嚴格依據違約事實和違約責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認定違約金數額。
二、能動司法,服務大局,推動社會管理創新
一是緊跟省委決策部署,助推全省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按照本院年初重點工作任務分解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庭作為為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務工作的牽頭部門,在征求本院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發揮司法的能動性,依法為全省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的宗旨、內容、任務分工、工作步驟和工作要求。按照實施方案的工作步驟,我庭走訪了七個系統的相關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召開專題座談會廣泛聽取了有關推進七個系統國企改革的意見建議,及時摸清了國有企業改革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以及七個系統國有企業對法院新的司法需求,明確了為國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的方向和思路。在省委省政府對全省推進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進行動員部署后,我庭及時起草并報經院領導批準后下發了本院《關于為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對全省法院為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服務提出了具體要求。二是加強溝通協作,融入大局,共同推進全省經濟發展。我庭緊緊圍繞全省進位趕超、跨越發展的目標,在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同時,更加注重立足全局、融入全局、服務全局,更加注重與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保監局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共同推動全省經濟跨越發展。我庭一如既往的就國企改革問題加強與省國資委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支持;繼續配合支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開展小額擔保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依法保障和促進我省小額擔保貸款在推動創業、帶動就業中發揮積極作用;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保險市場規則建設的引導作用,加強與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的聯系溝通,促進我省保險行業健康、規范發展。在我庭推動下,我院于今年2月與省保監局簽訂了加強合作交流機制的《備忘錄》,明確了三方建立聯系人制度、開展業務培訓研討交流、聯合開展調研、建立聯合調解機制、建立案件辦理協助機制等事宜。為積極落實《備忘錄》要求,6月底、7月初我庭與省保監局共同組織先后召開了二級法院與當地各保險公司聯合座談會,就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行使等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并就法院與保險行業如何共同服務全省經濟發展進行了廣泛交流。三是發揮商事審判庭特點,支持和推動企業創業投資。商事審判工作與經濟形勢、經濟建設的發展息息相關,商事審判更多的是解決企業、公司法人經濟糾紛。我庭一
方面結合全省法院開展的“創業服務年”活動,充分運用商事審判把握的經濟形式和規律,通過依法平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企業自主創新和引進戰略投資者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法治環境。另一方面,我庭結合審判實踐中發現的法律問題,發現的糾紛多發點,深入企業,走訪座談,幫助企業把握經營規律,指導企業依法回避經濟糾紛,切實擔負起為企業創業、經營提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務的職能作用。
三、注重實效,圍繞審判實踐開展調研工作
年初我庭針對審判實踐反映出來的問題確定了以下幾個調研任務:(1)保險合同糾紛中關于保險人是否告知義務的認定和交通事故責任險中在盜竊、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三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爭取出臺保險糾紛審理相關指導意見;(2)為配合省委關于國企改革的決策部署,針對法院受理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數量劇增,我庭要求在去年組織開展的破產案件審理情況調研的基礎上再進一步深入調研,出臺案件審理的具體指導意見,統一全省法院審判思路;(3)針對銀行卡被盜取存款而引發的金融機構與儲戶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日益增多,我們組織開展了ATM機銀行卡存款糾紛中存在的問題調研,在調研基礎上,出臺審理相關案件的指導意見。從上半年完成的情況看,三項調研前期任務均基本完成,保險合同糾紛的調研已經完成資料收集工作;ATM機銀行卡存款糾紛調研報告已完成;國有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指導意見已基本成形,將于近期下發全省法院和本院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此外,上半年我庭配合最高法院完成了以下幾項調研任務:(1)對《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進行調研,向最高法院反饋了相關意見和建議;(2)向最高法院報送了2005年至2009年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審結金融糾紛案件數量統計和審理情況;(3)向最高法院報送了2008年以來民商事審判工作相關情況,詳細反映了當前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并相應的提出了加強和改進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議。(4)針對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開展調研,形成調研報告報最高法院,為完善相關司法解釋提供素材和資料。
四、加強審判管理,嚴抓隊伍建設,保障公正廉潔執法
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項審判管理制度,使民商事審判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為強化審判管理,我庭進一步修訂了《民二庭審判管理細則》,完善了從收案到結案過程中每一個步驟的程序要求和時限要求,對每一個階段工作嚴格控制時間進度,提高案件審判各環節的運轉效率。其次為保證庭務工作能得到及時部署,有序開展,有效落實,我們制定了《民二庭庭長辦公會規則》,明確了庭長辦公會的任務和主要職責,明晰了內部任務分工和決策程序。再次為確保案件的審判質量,我庭繼續堅持并完善庭務會疑難案件研究制度和庭長指導監督制度。充分發揮庭務會的作用,集中全庭的智慧,為合議庭處理案件提供參考。同時通過庭長親自擔任審判長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的民商事案件和列席全部案件的評議,及時指導和監督合議庭審判,強化管理。二是加強學習培訓,全面提高審判人員綜合素質。一方面我庭結合院機關開展的“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加強了政治理論學習,進一步深化了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爭議、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了全庭同志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為民意識和法律意識。另一方面,我庭通過選派人員參加最高法院和國家法官學院業務培訓,提升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開闊視野,更新商事審判理念。上半年,我庭選派了1名同志參加國家法官學院與美國天普大學司法培訓合作項目的學習;2名同志參加全國法院民事證據實務培訓班;1名同志參加破產法論壇研討;1名同志參加全國商事審判研討會。三是加強廉政建設,提高防腐拒變的意識。隨著社會利益關系的深刻變化,商事審判工作的環境變得更加復雜。商事法官處于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第一線,容易受到各種消極因素的影響和侵蝕。我庭特別注重抓好法官隊伍的紀律作風和廉政建設,不斷加大教育力度,引導全庭人員加強自我約束,從思想上、行動上嚴格要求自己,規范司法行為,拒絕貪婪之心、不伸貪婪之手、不做貪婪之事,固守淡泊,嚴格自律。
關鍵詞:小額訴訟程序;法律價值
小額訴訟程序作為新近產生的訴訟程序,具有其獨特的價值下面從訴訟效益以及正當性兩個方面了解一下小額訴訟程序。
一、訴訟效益價值
效益顧名思義指的就是投入成本與收益回報的比,小額訴訟程序的效益價值就是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置為司法成本減少與司法收益的增加作出的貢獻。具體來說,小額訴訟程序即提高了社會訴訟效益也提高了個人訴訟效益。
小額訴訟程序實現了社會訴訟效益的擴大化。在任何國家和地區而,司法資源都是有限的。要用有限的司法資源,實現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即最大限度的解決糾紛,穩定其需要的經濟秩序,那么對這些有限的司法資源進行科學的配置總是必要的。正是從有限的司法資源為著眼點,民事訴訟程序的設置才會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比如涉案數額、案情、案件性質等設定不同的訴訟程序與之相適應。小額訴訟程序就因此產生,實現了社會訴訟效益的擴大化。
小額訴訟程序實現個人訴訟效益的擴大化。在民事訴訟中當小額訴訟案件當事人面對普通或簡易訴訟程序來解決小額訴訟糾紛時往往陷入兩難的境地。一是進入訴訟程序但是要承擔訴訟收益低于訴訟成本的結局。二是在考慮到訴訟成本與訴訟收益后放棄訴訟。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置正好解決了這個兩難得問題。小額訴訟程序不僅降低的小額訴訟的成本,同時還提高了訴訟效率,這樣一來使得更多當事人能參與到訴訟中來,最終實現了個人訴訟效益的擴大從訴訟程序的經濟成本看,經濟成本即整個社會為訴訟所耗費的資源,主要包括當事人的投入和法院的投入兩方面,兩方面的結合構成了訴訟制度的運行成本。同時還包括因訴訟而造成的損失,如訴訟保全造成的損失等。另外,還包括錯誤判決的成本,既因為法院錯誤判決帶來的資源浪費。影響訴訟經濟成本高低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訴訟周期持續的長短,訴訟程序的簡繁及訴訟水平的高低是最主要的三大因素。
從訴訟的收益來看,收益指的是訴訟制度對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作用。在訴訟制度運作成本投入固定的情況下,一種訴訟程序越是有利于社會整體資源配置的高效率,這種程序的效益就越高。
就一個國家的司法系統而言,司法資源總是稀缺的,要實現司法制度收益的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解決糾紛,穩定經濟和社會秩序,對那些資源進行科學的配置是必要的。用花費較多的普通程序處理數額較大、案情較復雜的案件;用花費較少的簡易程序處理數額較小、案情相對簡單的案件;用花費最少的小額訴訟程序處理數額很小、案情很簡單的案件,正是出于這種資源合理優化配置的考慮。從司法效益來看,設置小額訴訟程序是符合效益價值要求的。若能在小額訴訟到簡單程序再到復雜程序的案件類型曲線中找到合理的“分界點”,將能達到既節省司法資源,有將錯誤成本限制在合理范圍內的目的,從而將大大有利于訴訟效益的提高。
二、接近正義的價值
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使更多的當事人有機會利用訴訟程序來解決其所面臨的糾紛,實現了具有實質意義的公平正義。
1.保障“接近正義”的機會
小額訴訟程序為更多的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民事糾紛提供了經濟高效的途徑,保障了當事人“接近正義”的機會。通常,當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會根據糾紛所牽連利益的大小來決定是否將糾紛訴至法院。對于標的額較高的案件,因為收益明顯大于成本而樂于訴諸法律。而對于標的額較小的案件,因為產生的經濟效益與訴訟成本相當甚至低于訴訟成本,當事人同樣基于經濟效益的考慮會選擇放棄訴訟。“一種真正現代司法審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須是,司法能有效為所有人接近,而不僅僅是在理論上對所有人可以接近”。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置,正好填補了民事訴訟制度此處的缺陷,完善了民事訴訟制度。小額訴訟程序在設計上就是針對小額糾紛,其設置目的就是高效、經濟的解決小額民事糾紛。其在程序設計上對于小額糾紛當事人給予特別的照顧,使得那些標的額較小糾紛的當事人也愿意將案件訴至法院,請求司法救尋求平等的司法保護,實現了司法有效為所有人接近這一基本特征,體現了世界民事司法制度所正在經歷的“接近正義”(Access to Justice)運動“保障民眾的裁判請求權以及司法大眾化”的主旨保障了當事人“接近正義”的機會。
2.實現“接近正義”的實質意義
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置特點使得小額訴訟程序能夠實現具有實質意義的正義。如上所述有時雖然贏得訴訟卻再次受損,長此以往會使民眾對訴訟產生負面心理,會使民眾質疑訴訟程序的公平正義性。對小額糾紛案件當事人來說,其之所以選擇將糾紛向法院提訟,無非是基于對司法裁決的信任,并且相信司法是公正的,通過司法裁決能夠獲得合理、合法的訴訟結果,最終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但以往的訴訟程序卻并不一定能實現。就法院一方來說,在小額訴訟中其投入的司法資源同樣要遠超過訴訟所帶來的現實價值,這種不平衡性導致法院一方面沒能帶來實質意義上的司法正義的,另一方面,不得不面對對司法資源的浪費指控。究其原因,就在于原有的訴訟程序不能滿足現有的社會糾紛,小額訴訟程序應運而生。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置正好彌補了原有訴訟制度的缺陷解決了面對小額訴訟時法院與當事人的困境。當事人獲得的實質利益和法院裁決對社會產生的實質利益是小額訴訟程序設計的立足點和出發點。經濟適用是小額訴訟的生命力的體現,費用相當原則是小額訴訟始終堅持的原則。綜上,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置實現了實質意義上的接近正義。
3.實現司法大眾化的價值
小額訴訟程序實現了經濟效益同時也滿足了“接近正義”的要求,作為一種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起到了推廣民事訴訟的作用,起到了擴展司法大眾化的作用。當代社會,法治是一種趨勢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在這種大環境下我國提出并實現著“依法治國”的方針政策。小額訴訟程序正好為司法大眾化提供了途徑。小額案件雖然標的額較小,但是卻廣泛的存在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置滿足了普通民眾利用司法解決糾紛的心愿,讓適用司法解決“瑣事”成為可能。
參考文獻:
[1]章武生.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