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相關論文

時間:2023-08-30 16: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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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相關論文

第1篇

關鍵詞: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協調機制

1.緒論

金融創新產品不斷增多,如何選擇一種既符合當今時代要求又適合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監管模式成為目前的研究焦點。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Peltzman(1976)深入探討了利益集團爭取自身利益的博弈均衡是如何決定政府管制供應的,Posner(1975)認為,監管者的存在都是由利益集團造成的,“監管”名義上為公共利益服務,實際上為特定利益集團做事。Giorgio等(2005)提出,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金融監管協調主要采取功能性監管模式;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統一監管引起了普遍關注,Masciandaro(2007)、Cihak和Podpiera(2008)、Masciandaro和Quintyn(2009)等學者集中討論了統一監管是否能僅僅依靠央行進行。針對混業經營,Claudio Borio(2003)提出加強宏觀審慎性監管才能避免金融不穩定性,Ranee Jayamah(2007)提出更實際的方法是監管當局之間更緊密的協調。張強、王忠生(2004)認為我國的分業監管協調合作應該是一個較長時間的制度安排。李連友,羅嘉(2008)提出應基于協同學來構建我國金融監管協同機制;李明凱和楊富玉(2009)提出需要構建金融協調監管服務平臺以實現“資源共享、協調合作、標準統一”,研究了中央銀行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以及三個分業監管機構之間應如何協調。

論文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理論和層次研究的基礎上,分析了金融創新視角下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中存在的問題,借鑒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國際經驗,提出了我國建立對金融創新產品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對策。

2.金融監管的分類及層次

金融監管有分業監管和集中監管(統一監管),二者各有利弊。分業監管是指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監管由不同的監管機構來完成,非常適用于金融業務專業化分工經濟體。集中監管指一國所有金融領域活動都由某一監管機構進行集中統一管理。集中監管的優點在于適合金融混業經營,合理配置監管資源、獲得監管規模效應、降低監管成本,消除監管真空與重疊,有利于監管協調。但集中監管體制的有效性依賴于內部組織結構安排的合理性,如果金融監管機構的權責劃分和專業化監管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那么,集中監管體制也會導致分業監管的一些弊端。

由于任何單一監管模式都存在不足,而金融監管是一種全局性的行為,金融監管目標因此也是多重的,既要關注安全,也要關注效率。因此,無論是集中監管還是分業監管,在實踐中都需要一種矩陣式機構模式。金融監管的協調,實際上就是關注各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是否和諧一致,整體上是否有效率。金融監管協調可分為金融監管理念的協調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兩個內容。而后者又至少分成兩個層次,一是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機制(如果是集中監管,就表現為機構內各部門之間的協調);二是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及國家相關行政部門的協調。

3.金融創新視角下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中存在的問題

從量上看,我國金融創新無論是相對于金融機構的業務總量,還是相對于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都是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甚至也落后于亞洲的一些新興工業化國家。從質上看,我國金融創新種類貧乏,創新層次低。我國金融創新水平落后,產品匱乏,數量有限,也間接導致了我國金融市場發育不全、結構不平衡、金融機構之間以價格競爭為主、金融機構盈利增長空間有限等一系列問題。

3.1分業監管模式,協調存在問題

我國目前是典型的分業機構監管模式。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由銀監會監管,證券公司由證監會監管,保險業由保監會監管。他們之間設置監管聯席會議,協調相互的關系。但是,聯席會議沒有發揮預想的作用,金融監管協調在制度建設與實踐操作中都存在問題;對中國人民銀行的作用沒有給予足夠重視,監管體制設計中對金融創新存在監管真空;部分企業集團公司控股下的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往來,形成了事實上的混業經營。但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沒有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主體和適用法律,只有在金融控股公司出現風險時,如處置德隆集團問題上,事后性的一事一議,沒有完整制度化條文可遵循,更說不上在金融控股公司內部設置科學、合理的防火墻。

3.2協調機制的缺失對金融創新的不利影響

監管真空的存在以及協調機制的缺失,對我國金融創新的發展產生了一系列問題。現在的監管體制以及合規性的監管理念壓制了金融機構創新的主觀能動性。

由于缺乏監管疏導,會誘導金融機構在創新過程中更強調盈利性、忽視安全性,當創新業務量積累到一定程度,易引發較大的風險。這種起源于監管缺失的風險卻會被完全的附加在在金融創新活動自身之上,放大了金融創新的負面效應,抑制了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創新總是伴隨著金融風險的,有效規避風險的手段是通過合理監管以及完善金融創新活動來使風險最小化,或以金融創新收益彌補風險。但由于我國對跨行業金融創新活動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當出現風險時,這些地位不明的創新很容易被“一刀切”的禁止,而不是找問題尋方法以規避風險。例如汽車借款履約保險出現大面積風險后,車貸險條款費率就被監管部門廢止。

4.美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國際經驗

4.1監管模式

美國1999年的《金融服務一體化法》創設了獨特的傘形功能監管模式。具體的說,對于擁有銀行、證券和保險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銀行監管機構、證券監管機構(SEC)和州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其相應的業務/功能進行監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監管規章、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行使處處的裁決權等;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聯邦儲備理事會(FED)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總體監管。其監管結構如傘形,因此也被稱為“傘形監管”。

4.2協調的制度安排

法律對各監管機構的職責劃分有明確的界定。例如聯儲通常負責控股公司層面的監管,只在必要時對其銀行、證券或保險子公司進行有限制的監管;若各功能監管機構認為聯邦儲備理事會的有限制監管不適當時,可在功能范圍內優先行使自己的裁決權。為避免重復與過度監管,聯儲必須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不同附屬公司監管當局的權限,盡可能采用其檢查結果。美國分業監管模式非常強調事前協調、相互遵守監管規章和建立沖突解決機構。

4.3信息收集、交換與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由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建立統一的報表格式和要求,五家監管機構監管對象的常規數據和報表由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統一收集。各監管機構不僅共享數據和信息,而且共享檢查、調查報告及其與金融機構的往來文件。例如銀行監管機構有義務應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從事證券業務的銀行有關信息;SEC在對投資銀行控股公司或其聯營機構進行監管時,應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滿足其監管要求的、由另一監管機構提供的報告或檢查結果。

4.4檢查職能

OCC負責監管國民銀行,聯儲監管州注冊會員銀行,FDIC監管州注冊非會員銀行。各監管機構根據以上分工對監管,或聯合進行檢查。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對名監管機構的檢查活動進行統一和協調,以減輕被監管機構的負擔。

4.5國際經驗的借鑒與啟示

通過對美國監管模式進行研究,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的啟示:

第一,協調機制的設計應遵循權責明晰、減負高效的原則。

第二,信息收集實行分工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保證協調機制的運行。

第四,成立專門的機構執行協調職能。

第五,聯合檢查和委托檢查相結合。

5.促進金融創新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對策研究

5.1協調機制建立的原則

第一,協調機制的建立應體現審慎的監管理念。

第二,協調機制中分工的模式的出發點應從機構監管逐步轉為功能性監管。

第三,協調機制的設計應是多層次、動態的、全面的體系。

第四,協調機制的設計應充分考慮到成本與收益的問題。

5.2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

由于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存在較大的漏洞,因此,在設計監管協調機制之前,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兩者是不可分的問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中沒有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因此,建議采納美國的傘形監管體系,由中央銀行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監管,在人事安排上,可以借調三大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另外,由于我國人民銀行與三大監管機構在行政級別平等,因此,四者間的協調應額外設計一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直屬國務院,人民銀行與三大監管機構派出人員參與其具體工作。監管模式的改革如圖1所示。

5.3協調機制的制度安排

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除了需要監管模式的改革,還需要制度上的安排。具體如下:通過立法手段直接規定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框架,對它們的職能做出明確規定,使監管協調合作做到有法可依;通過簽署《諒解備忘錄》,規定監管協調實施細則和相應制度安排。

5.4協調機制的具體內容

(1)進一步明確和落實主監管機構的責任

依據功能性監管原則,對交叉性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應根據具體業務性質或不同業務相對重要性來確定。規定出現交叉業務監管時,監管優先順序與仲裁程序。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整合適應金融監管機制的統計監測指標體系,明確各監管部門負責采集的數據對象建立信息共享平臺與信息傳輸系統,建立信息傳送制度和成本分攤的原則。

(3)建立多層次緊急磋商機制

在央行和三大監管機構之間應建立多層次緊急磋商機制,以處理緊急和難點事務。為應付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至少應建立中央與省級兩層次的緊急磋商機制,及時的對一些金融創新產品進行風險評估與監管職責的設定。

(4)建立政策協調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

各監管機構在制定規章時要進行協商,避免規則沖突。具體的講,在各監管機構討論制定規章時,應邀請其他監管部門旁聽,當出現矛盾內部不能解決時,應根據爭端解決機制向仲裁機構訴求解決,實踐當中可由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來擔當仲裁者。

(5)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和簽署備忘錄制度

聯席會議常規化,由人民銀行、三大監管機構、財政部組成,并輪流擔任主席。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分別設立秘書處,負責收集有關監管信息,建立監管信息庫。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簽署諒解備忘錄。對于法律沒有明確,存在明顯邊界模糊和職能交叉的事宜,以及法律中難以細化的協調合作事宜,可通過簽署諒解備忘錄的方式來明確,必要時實施聯合監管。

6.結論與啟示

論文根據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理論,分析了金融創新視角下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中存在的問題,并借鑒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國際經驗,從協調機制建立原則、金融監管模式改革、協調機制制度安排、協調機制具體內容等提出了促進我國金融創新的監管協調機制的對策。

第2篇

    論文摘要:本文主要對金融創新背景下的金融監管進行了探討。首先介紹了金融創新的大背景做了介紹,接著概括了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影響,最后提出了一些關于金融監管改革的建議。   

    引言 

    近年來,隨著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浪潮持續高漲,制度創新、產品創新、交易方式創新、服務創新等前推后涌層出不窮,極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但是,金融業又是一個與國民經濟運行息息相關的敏感性行業,現代金融業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越來越多樣化的風險因素,這就使金融監管成為必然。次貸危機以后,加強金融監管已成為金融業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監管以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的同時又能做好金融創新促進金融深化發展,已成為一個金融業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 

    一、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金融創新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創新模糊了各金融機構間的傳統業務界限,各機構涉足領域廣泛,進行大量業務與工具創新,增加表外業務,一旦創新活動突破金融機構原來的規定的行為邊界,但監管當局也沒有明文限制,這就使原有的監管法規效力下降、監管手段、監管方法過時,監管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監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產品超出法律規定的界限,但卻被市場普遍接受,那么原來的金融法規就完全喪失效率。金融創新可能產生一些模糊的產權關系,導致風險監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貨幣為基礎的金融創新工具涉及貨幣所在國、交易發生國、交易者所在國等不同對象,各國對風險責任的認定不同,有可能導致這些金融創新沒有任何約束。某些跨國金融機構的子公司的風險監管不確定是屬于子公司所在國還是屬于母公司所在國家。一些混合金融產品的創新涉及交叉性業務,比如儲蓄保險既涉及儲蓄業又涉及保險業,這樣很容易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真空”。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使得當前金融監管制度往往已滯后金融創新的步伐,使監管的時效性大打折扣,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監管進行改革,以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 

    二、創新監管理念 

    金融監管應以市場法則為依據,以市場激勵的方式來確立市場秩序。一個有效的金融體系確立是一個自然擴展的過程,它是隨著一個國家要素稟賦結構、法律環境、企業規模、資金需求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如何強化市場運作機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監管。目前金融監管的關鍵是如何在觀念上從以往的“命令與控制”轉變到“市場激勵”上,即金融監管,政府僅是市場裁判或規則執行者,而不是市場的參與者,更不是市場的主事人。 

    適應金融發展與金融創新的需求,積極調整金融監管目標。金融監管應該提高金融體系效率,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監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資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運行作為單一的目標。 

    樹立監管效率觀念,努力降低監管成本。要改變監管不計成本的觀念,實施監管時必須進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監管制度的設計與監管執行中都堅持貫徹成本最小的原則,盡可能地降低監管成本,降低監管的資源占用。 

    增強監管風險意識。在監管過程中強調監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堅持監管行為的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三、創新監管方式 

    金融監管的工作不是以傳統的方法來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來分析。如任何規章,生效前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過成本的規章才能被通過;生效后每一年進行成本收益評估,掌握規章對金融活動行為所產生的實際影響,分析規章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經濟績效或金融監管目標。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不是先設計標準,而是采取選擇性的方法:如績效標準,市場激勵和信息戰略。這種監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廢除那些限制市場效率、增加個人與企業負擔、有失公平的和過時的規章制度。 

    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的基礎作用。要在努力調整金融機構產權安排的同時,積極建立金融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要把促進金融機構,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弱點,和糾正內控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作為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內容,尤其是要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同時金融監管當局要積極加強與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審計部門的聯系,共同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建設。 

    積極建立市場約束機制。要進一步建立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確保金融機構有關經營情況公開性,同時要通過積極推行銀行信用、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強化市場信用觀念,提高信用意識,發揮市場制約作用,共同推進金融監管。 

    建立中央銀行監管與委托監管相結合的方式,積極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定期對金融機構實施外部審計,彌補中央銀行監管在人力和技術上的不足,確保金融機構經營信息的真實性,發現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共同確保金融機構穩健經營。 

    四、創新監管手段 

第3篇

論文關鍵詞:宏觀;審慎監管;貨幣政策;調控

0 導語

為了保證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安全、穩定與效率,客觀上需要建設審慎的金融監管體系。審慎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否認金融監管,而是要加強金融監管,這種監管是建立在對尊重市場自主權的基礎之上,是一種審慎的監管。同時要求有更為深入廣泛的金融監管體系,這個體系應更多的從宏觀角度對金融進行管理,尊重市場的調節和金融體系的效率,對市場的不完備進行補充。

1 金融危機與宏觀審慎監管的提出

1.1 金融危機的爆發及原因評析

2007年引爆于美國的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債券市場危機持續升級,影響逐漸加劇,最終演變成上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機。表面上看,此次危機爆發于金融體系最完善、金融創新最前沿以及金融理論和人才最豐富發達國家——美國,而且起端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債券市場這一金融創新領域。危機似乎不同于八、九十年代爆發于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主要集中在貨幣和銀行的危機。然而,IMF前首席經濟學家羅格夫等人根據有關金融危機的標準研究,通過將此次危機的資產價格、增長和政府債務等指標同二戰以來發生的重大金融危機進行一系列對比,研究結果表明此次危機和以往的危機并無本質差別。

但是在客觀忽略資產價格泡沫極度膨脹的通貨膨脹目標制的宏觀經濟理論,以及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微觀審慎監管理論的指導下,形成的忽略金融監管的宏觀政策框架,必然催生資產價格泡沫,積聚系統性風險,在金融體系內埋下重大隱患。泡沫一旦破滅,積聚的風險迅速釋放,最終演變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機,給實體經濟造成巨大的沖擊。

1.2 宏觀審慎監管的提出

危機爆發后,國際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對金融監管進行了深刻反思。為維護金融穩定,金融監管變革在所難免。綜合G20、FSB、BIS和IMF報告文件來看,金融監管改革目的是保證金融穩定,防止類似的危機的沖擊,預防系統性風險。

改革主要集中在六大塊:

(1)增加資本和提高資本質量,同時改善流動性和緩沖機制,緩解資本監管順周期性。

(2)改革薪酬制度,維護金融穩定。

(3)增強會計準則實效性。

(4)改善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

(5)對具有系統性重要影響的金融機構妥善處置。

(6)加強全球金融監管合作,強化遵循統一監管標準。其他方面還包括對沖基金、信用評級公司和證券化等方面的監管和改革。部分改革已在逐漸付諸行動并進行了效果評估,有些改革尚處在討論和研究階段,監管改革的機遇與挑戰并存。

當然,以往的微觀審慎監管對于保證單一機構安全,從而保護金融消費者(存款者和投資者)的利益有著積極意義。但是由于微觀監管的固有弱點表明了其不僅強化了順周期性并且未能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在保證單個金融機構安全的同時卻有可能最終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因而需要加強宏觀審慎監管。

“宏觀審慎監管”的概念提出已久,地位也隨著此次危機的爆發顯著上升。“宏觀審慎監管”目前尚無明確定義。據已有的文獻來看,宏觀審慎監管主要是相對“微觀審慎監管”而言,金融監管當局從金融體系而非單一機構的角度實施監管,降低金融危機發生的概念,維護金融穩定,密切關注金融體系對實體經濟的影響。宏觀審慎監管同微觀審慎監管在監管目標、最終目標、風險性質的對待、機構間風險暴露相關性的重要性和審慎控制的實現方式上都有著本質區別。

當前,金融監管改革依然處在成型階段。為維護金融穩定,總的改革趨勢將向立足于微觀審慎監管的宏觀審慎監管模式的方向發展。其主要的新特征將體現在逆周期性監管政策工具的選用和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構建。

2 我國當前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不足與改良

2.1 我國當前金融監管體系的形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也在不斷變革。總得來說,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84年至1992年的統一監管體制時期,人民銀行履行統一監管職能。

第二階段為統一監管向分業監管的過渡時期。1992年10月證監會的成立標志分業監管的開始,1998年保監會的成立標志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明確分工,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初步形成。

第三階段為1998年后的分業監管體制時期。

其中2003年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一行三會”為基本格局的金融監管體系最終形成,即分業多頭監管的格局形成。為加強協調溝通、信息共享,形成安全有效的監管網絡,監管聯席會議制度被引入。2004年三會簽署了《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在明確各自職責分工的基礎上,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經常聯席會機制。然而監管聯席會已長時間沒召開,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目前主要由一位國務院副總理定期召開金融旬會來加強監管政策協調。

2.2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不足

盡管我國目前分業監管有利于提升監管專業化水平,有效防止了金融風險傳染效應,但如同大部分分業監管模式一樣,我國當前的監管體系存在不足。錢小安認為我國監管體系不足體現在監管重復與監管空缺并存、監管資源配置低效、監管協調機制較弱等方面。根據引發此次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方面的缺失,從宏觀審慎監管角度來看,我國金融體系存在三大方面的不足。

首先,缺乏穩健的宏觀審慎分析平臺。系統性風險的有效防范,必然需要對金融體系的數據信息進行整合、分析、檢測和評估,發現金融系統不穩定性的來源,發出風險警示。這就需要一個專門的分析平臺,一方面整合各微觀部門的信息數據,另一方面同時整合分析宏觀部門和微觀部門的信息數據。而目前,我國并沒有搭建這樣一個平臺。 轉貼于

其次,系統性風險防范不足,存在監管盲區。此次金融危機表明,由于缺乏對具有系統性重要影響的金融機構(集團)有效監管,致使這些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最終加劇金融危機程度。

最后,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不完備。有效的金融監管需要先進監管理念的同時,還需要有效的完備的金融監管政策工具。而無論是在時間維度上的逆周期監管政策,還是在行業維度上的對系統性風險的有效監控政策,我國都存在不足。

2.3 我國宏觀審慎監管的框架構建

在前面的章節中我們分析提出了我國在金融監管上存在的不足,因此在我國未來的金融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構建中,我們要提出針對性的對策。總得來看,我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有賴于宏觀審慎分析平臺的搭建、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完善以及組織合理安排下的政策協調機制健全。

首先,搭建宏觀審慎分析平臺,建立預警機制。宏觀審慎分析平臺的構建,對系統性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和預警,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在這一環節的構建大體可分為四步。首先確定平臺,即明確微觀和宏觀數據整合分析的職能的具體承擔部門,可以是“一行三會”當中一個也可以新建一個部門。其二,信息數據的收集和整理。平臺構建后,相關職能部門就得強化對系統性風險相關信息數據的收集和整理,特別加強微觀和宏觀數據的有效整合,全面掌控系統性風險變化趨勢。其三,系統性風險評估體系的構建。即從金融體系宏觀層面又從銀行、證券和保險等行業微觀層面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檢測與評估,加大各行業微觀層面風險評估對金融體系宏觀層面風險評估的支持力度。

第二,完善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從時間維度上說,我國應完善包括逆周期貸款損失撥備和逆周期的信貸政策等在內的各種逆周期監管政策機制。同時,要加強對杠桿倍數的檢測,從微觀和宏觀角度有效控制金融體系的風險過度承擔。完善相機抉擇機制,有效避免危機擴大和擴散。從行業維度上說,要加強對金融控股集團監管立法,完善對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政策工具,有效監管金融創新、金融衍生產品。完善危機處理機制,設計多層次的應急處理監管政策工具。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最后,合理架構組織,健全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協調機制。組織結構鋪排,各部門政策協調是宏觀審慎監管框架能否成功搭建的最關鍵因素。首先,系統性風險信息的獲得、預警機制的建立、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設定需要各部門明確職責并加強溝通協作。其二,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需要各部門的密切配合。組織架構設定對宏觀審慎監管的效果有極大的影響。我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中的組織安排,首先是確定宏觀審慎分析平臺,作為宏觀審慎監管總的召集人;其次是三會要加強對各自監管行業的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結合意識;其三,要加強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同宏觀貨幣政策之間的協調;最后,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實施部門要加強同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發改委等部門協調,制定科學的監管政策并有效執行,提高監管水平和效率,維護宏觀金融穩定。

3 宏觀審慎監管與貨幣政策調控的聯系

在金融監管中,有一項監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銀行監管。這是由于:首先,銀行業在金融體系占主體地位。其次,在各類金融機構中,銀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發金融危機的部門。因此,作為我國貨幣政策執行機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必然在宏觀的金融監管中占據極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新的金融機制改革中,基于對資本充足率監管的要求,必然要改革在此前大行其道的硬約束監管機制。但在當前的新的金融運作形勢下,對于資金的過于嚴格的監管可能會導致雁行的信貸減少,進而導致整個社會總投資的下降,這自然不是金融監管希望的結果。

但是在新的宏觀審慎的監管機制下,政府實行貨幣調控政策則可以利用這樣較為完整系統的機制來進行整體的調控,不僅可以提高貨幣政策在有效引導國民經濟向更好的發展方向上進步,還可以在這一較為拔高的視角上有效的規避一些金融風險,更加有效的將我國經濟引導至又好又快發展的康莊大道!

4 結語

第4篇

【關鍵詞】互聯網技術;金融;監管體系;核心原則

2014年3月,國務院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就針對金融業發展問題提出,要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這就為金融業的未來發展方向指明了方向。但是,互聯網是開放運行體系,金融業應用互聯網技術的同時,還需要面臨由網絡的這一特性所帶來的風險。

一、互聯網金融的表現形式

從互聯網金融的表現形式來看,隨著各種具有應用價值的網絡技術軟件被開發出來。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中,已經得以應用的技術包括搜索引、大數據挖掘技術、云計算技術以及社交網絡等等,讓金融交易更為便捷,只要金融交易的雙方都能夠分擔風險成本以及資金期限匹配成本,就可以實現交易,而不需要通過如銀行、證券公司等就可以完成。包括貸款、股票等等,都可以實現網上交易,這種交易時候有效的,且受到法律保護。在這種金融運行模式下,人們的各種金融交易和支付效益大大提高,應用非常便捷,特別是網絡上利用搜索引擎或者是社交網站對相關信息進行處理,就可以使運行成本得以降低。這種交易模式類似于無金融中介狀態的運行模式。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發展現狀

1.互聯網技術的開放性使互聯網金融的穩定運行受到影響

金融市場的運行要符合均衡化原理,就可以確保信息的真實可靠性。但是,金融市場的具體運行中,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導致互聯網金融無法到達預期的運行效果。這就需要針對金融市場實施監管,特別是互聯網金融,由于互聯網技術的開放性而導致各種問題存在。要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就要在確保金融創新的同時,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以確保互聯網金融健康穩定地發展。

2.市場化運行中使得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控制力不強

中國的金融市場中,投資風險是大量存在的,除了顯性的投資風險之外,還存在著隱性的風險,主要體現在金融擔保上。特別是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的時候,一些隱性的承諾是否能夠兌現,都屬于是風險問題,還有一些存款保險,看似辦理的是存款業務,但事實上是保險業務。這些都存在著對客戶的誤導行為。對于客戶而言,由于對“剛性兌付”已經形成了思維定勢,那么,風險定價機制就難以發揮效用。

3.互聯網金融運行中所存在的欺詐行為

一些互聯網金融平臺上,在對營銷市場進行開發的過程中,會變相地推銷風險系數比較高的金融產品,消費者對這些金融產品并不是很了解,當購買這些金融產品而遇到風險的時候,就必然會引發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存在這種欺詐行為的主要原因在于,網絡營銷更為注重預期的收入效益,并不會向消費者對風險以詳細產品,而消費者對有關金融知識缺乏了解,就會導致這種現象發生。

三、互聯網金融管理需要遵循的核心原則

1.互聯網金融管理的監管原則要與監管規則相匹配

互聯網金融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使得所建立的監管模式能夠發揮指導監管對象正確履行各項職責的作用,并對是否能夠實現監督管理目標進行評估。通常而言,實施互聯網金融管理,在監督管理工作中,并不會實施直接的管理,更不會對監管對象的工作以干預,以避免影響監督對象具體業務的展開。監督管理部門會按照監管規則,以相關的法律規定作為主要的監管依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2.互聯網金融管理要能夠將風險容忍度體現出來

創新是發展的動力。互聯網金融運行中要實現創新,主要體現在金融衍生品要能夠與供給變化相適應,而并不需要考慮到需求變化。互聯網金融是基于互聯網技術而發展起來的。金融業由傳統的金融運行模式轉向互聯網運行模式,也是適應信息時展的結果。

3.互聯網金融管理要確保線上與線下協調一致

金融管理部門對互聯網金融實施監督管理的時候,為了避免監管套利行為的存在,就要做到線上與線下協調一致。所謂的“監管套利行為”,就是能夠合理利用監督管理標準中的模糊地帶,盡量選用較為寬松的監督管理標準,以在降低監督管理成本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收益最大化。金融市場會因為監管套利行為的存在而導致信息失真,嚴重影響了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并導致金融監督管理難以發揮應有的效用。

四、總結

綜上所述,運用互聯網技術開展金融業務,是目前普遍應用的金融運行模式。在技術應用方面,是將互聯網技術和通信技術相結合利用,實現了網絡平臺上完成資金的融通、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等等各項功能。要確保互聯網金融能夠健康發展,就要將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構建起來,并根據網絡金融的運行情況而對監管體系不斷地調整和完善,以使互聯網金融的潛在附加值發揮作用,使金融業成為有生命力的行業。

參考文獻:

[1]謝平,鄒傳偉,劉海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與核心原則[J].國際金融研究,2014(08):3-9.

[2]謝平,鄒傳偉.銀行宏觀審慎監管的基礎理論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3:43-68,170-173

第5篇

論文摘要:金融市場開放突顯出我國金融監管理念滯后、金融法律建設滯后等等問題。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本文建議我國進一步推進金融監管制度改革,轉變金融監管理念、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以強化金融監管功能、提升金融監管的水平。

一、引言

開放金融市場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為重要的是,也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更多的困難。如果我國的金融監管不能適應這種新的格局及其帶來的各種變化,必將對我國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

二、金融市場開放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幾大挑戰

1、混業經營模式成為發展趨勢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加快,隨之而來的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快速轉變。這種經營模式的轉變體現在實行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和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兩個方面。

(1)混業經營的國際競爭者大量進入我國金融市場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我國政府的承諾,2007年以后我國金融市場將全面對外資開放,允許外國金融企業全面加入中國金融業的競爭,在中國營業的所有銀行機構都將獲得許可,可以在全國的所有地方經營任何貨幣的業務。據統計,截至2005年底,已有21個國家和地區的72家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了254家營業機構。另據統計,目前被外資參股控股的金融企業共計67家,其中銀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險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車金融公司4家。隨著金融業開放的推進,在境外跨國金融集團的混業經營壓力下,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會越來越被動。

(2)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

金融市場開放后,我國國內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已成大勢所趨。國內金融機構在同國外金融機構展開的競爭中,由于國外金融機構的背景是綜合性金融集團,大都采用混業經營模式,具有許多綜合優勢,而國內的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相對而言幾乎都是單一資本、單一業務,幾乎都存在資本單薄、互相調度資金空間有限以及專業人才分割、知識面較窄的缺陷,在競爭中肯定處于劣勢。因此,在國外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下,我國金融機構將進一步受到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影響,逐步走向混業經營。事實上,我國政府已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國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業務合作已日趨加強,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間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現有市場資源、共同發展的新格局,并呈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例如中信集團擁有中信銀行、信誠人壽 、中信證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業務橫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領域;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關聯非常密切,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

2、金融監管理念滯后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金融監管當局依然遵循著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限制金融機構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國際上金融監管理念也因而不斷發生變化,從最初單純立足于安全的監管目標,發展到以效率優先、兼顧安全的新型監管理念。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后,為了拓展自身的業務范圍和抗風險的能力,獲取更高的利潤,內外資金融機構將不斷地進行業務創新和金融工具創新,開拓和經營非傳統性的業務,金融創新不斷出現,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以金融安全為最終目標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適應金融業的發展趨勢。

3、金融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金融監管的實質是法制管理,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來看,一般應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過程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從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來看,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則主要運用金融稽核手段來進行。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環境發展滯后。雖然目前已出臺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多部法律與法規,但條款比較概括、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有的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業務的發展和金融監管的需要。在現實中,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業務運營,到市場退出、違規處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加以明確和解決。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面對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和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對我國金融監管的挑戰,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對完善 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1、轉變金融監管理念,提升金融監管的水平。

金融市場開放和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要求金融監管理念的轉變,即在安全基礎上,更注重效率與創新。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引入激勵監管的觀念,充分尊重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

首先,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以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為主,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則涉及不多。在金融機構發展初期,以合規性監管為主是必要的。但是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風險監管措施強調的是發現風險后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追究造成風險者的責任。長期以來,金融監管機構習慣于設定一系列管理規定,進而據此檢查金融機構的合規性,而風險導向的監管更為強調動態性的監管,強調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市場敏感程度明顯降低,促使監管機構轉向風險導向性。巴塞爾委員會據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強調和鼓勵各國監管機構重視風險監管。

其次,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已有一定的發展,金融業正逐步向國際化邁進,如果仍缺乏對金融機構發展中的風險預防、保護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礎,將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體系的健康穩定發展。在我國,一旦金融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這種被動的事后處理方式,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導致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業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國的監管機構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盡快完善風險監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要努力提高監管水平,要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資本協議》的原則,跟上國際金融業務和監管技術的發展;通過建立科學的評級體系和實施綜合并表監管,提高以風險為本的持續性審慎監管能力;規范監管工作,提高監管工作透明度和監管效率;建立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協議與機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礎上更好地實施監管。

2、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體系是金融機構監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歸結點,把監管工作建立在嚴密、系統的法律法規之上,使監管工作依法進行,并以此保障監管行為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統一性,這既是金融監管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共同經驗。因此,面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政府應盡快適應金融深化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的管理經驗和理論基礎,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系統的清理,廢除或完善相關條款,同時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及內部需求變動增設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形成從市場準入、經營范圍、風險管理、市場退出等各個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體系。此外,還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性、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 轉貼于

3、強調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的結合,尤其應重視內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有機統一,即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外部監管控制同時,強化其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因此,我國在強化國家金融監管的同時,還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內控自律管理體系。只有金融機構內部形成良好、嚴格的內控機制,外部的金融監管才能發揮效能,這既是金融監管最基本的約束機制,也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經過大量的調查和研究,發現很多金融機構的問題出在內部控制上。因此,監管機構要促進和督察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只有將外部監管和內部控制結合起來,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的運行。如果脫離了嚴密的內部控制機制,再完善的外部監管也會成為便的缺乏基礎,無法發揮效用。

4、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為了適應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我國需要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是以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發展為契機,形成覆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及其它金融業務的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對現有分散的金融監管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逐步解決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等問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進金融業務的創新與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一行三會成鐵路警察 金融監管各管一段》,2005年02月06日 《中國經濟周刊》。

第6篇

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新趨勢;啟示

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為金融監管法,當其參加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活動時,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也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國金融法律監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機后西方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O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O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美國暴發的次貸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主體的全面性。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

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金融監管的主體得到了一定的擴大,在新的金融危機下,美國新的改革方案中,財政部建議設立按揭貸款監督委員會、聯邦保險監管機構、審慎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商業行為監管機構,這說明美國金融監管的范圍是在不斷地擴張,力圖填補過去監管部門之間銜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建立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資源,必須在確保此要求的基礎上才能建立一個相對全面的監管體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國家也不同的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機中全身而退。

3.監管對象的新趨勢——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國在加強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中擬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擴大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成立按揭發放委員會,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權力,撤銷存貸監管機構,由美聯儲監督支付與結算,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等等。

二、西方新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銀監會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法律保證,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監管法律能面支持未來金融監管的需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部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金融監管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構成。這些法律法規之間有諸多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地方,銀行業務管理規章之間的內容重疊更為嚴重,還有部分法規和規章因未及時修訂己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內容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2.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監管當局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一些業務難免會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現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不利于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

雖然2004年6月,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明確三家機構要在工作中相互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但備忘錄并不能解決三家地位平等機構之間可能產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問題。隨著國際混業趨勢的發展,如何使國內金融業與國際趨勢接軌,成為必需面對的問題。為了穩定和發展我國金融業,可以考慮借鑒英國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統一監管功能的國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仍保持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職能,在行政上統一接受金管局領導。金管局的職責對外代表國家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之間建立協調機制,處理信息共享和監管職責交叉事宜。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經營引起的跨行業監管中的分工合作問題,提高監管效率。

第7篇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革新

論文摘要:全球化的經濟金融為各國經濟、投資者與儲蓄者帶來很大的收益,同時它也改變了市場結構,為市場參與者和決策者帶來了新的風險。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和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金融業將進一步融入國際金融體系中,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內外矛盾日益突現,我們應正視金融監管的現實差距和問題,推進金融監管的制度創新,努力戰勝全球化的挑戰。

一、理念革新

一是明確區域金融監管目標。以創建金融安全區為契機,建立涵蓋各類金融機構的具有區域特征的高效有力的金融監管模式,切實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二是完善區域金融監管規劃。將金融監管放在整個金融改革發展的大局中統籌把握,根據監管面臨的主要矛盾和困難,突出金融環境建設,處理好銀行與政府和企業、經營效益與政策優惠、軟件建設與硬件建設等關系,不斷提升監管水平。三是嚴格控制區域金融機構發展規模。根據授權和職能范圍,對金融機構結構及網點數量進行合理設計布局,使其與區域經濟和金融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我國于1998年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分業監管體制,這種體制適應了我國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結構。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分業經營的模式逐漸顯現出不相適應的方面,突出表現在銀行資產項目過于集中、券商融資渠道不暢、保險資金投資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層逐漸放松了管制,如允許券商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允許保險基金以購買投資基金形式進入股市以及允許券商股票質押貸款等,呈現出混業經營趨勢。同時,一些金融機構開始仿效國外同行,以控股的方式實現業務范圍的擴張,如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集銀行、證券、保險業務于一身,構造了一個符合國際潮流的金融集團的雛形。另一方面,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國外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必將給予我國的金融業帶來沖擊和挑戰。因此,我們應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對我國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適當改革,以適應已經變化的經濟、金融形勢。

比較發達國家的監管模式,我們認為可以借鑒美國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相結合的模式,成立國家金融監管局作為監管的權威機構,通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的全面監管,原專業監管機構仍然負責各自領域的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的主要任務是針對金融監管的真空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劃分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協調各監管機構的利益沖突以及劃分監管歸屬等。

這種新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模式既能滿足實行混業經營后金融業發展對監管體制的要求,也能適應現階段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過渡期對監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種較為理想的選擇。

三、功能革新

1.規范監管內容,實施有效的金融風險監管。(1)風險預防管理。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資本定義與構成作出規定,制定出資本充足性比率要求,采取分段考核、分層次管理、逐步過渡的辦法,限期達到目標;正確劃分銀行資產的風險種類,制定能夠客觀反映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的資產風險權重和換算系數;建立金融機構清償能力監察制度,在合理區分資產流動性程度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流動資產比率;完善風險準備金制度,從提高呆賬準備金比例和簡化報批手續入手。(2)風險轉移管理。應當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保險的條件、程序、辦法制訂規章,根據資本充足性、資產流動性和風險資產比率制訂保險費率;對受保的本幣、外幣最高限額給出量化指標。(3)風險吸收管理。風險吸收就是事后救濟,指監管當局的最后援助貸款和搶救行動。當一個遵循穩健經營原則的銀行出現清償能力危機時,中央銀行從保護存款人利益出發或基于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考慮選擇適當的方式,承擔最后貸款和遷就行為。中央銀行提供低利率貸款,由中央銀行全面接管清理,由中央銀行牽頭組織一個或多個實力雄厚、穩健的金融機構,實行兼并、消化破產金融機構的全部債務等等。通過最后援助和搶救,實現金融業的平穩運行。2.改進監管方式,強化信息傳導功能建設,實現監管信息資源共享。(1)完善非現場監管的風險監控指標。根據審慎性監管的要求,可建立一套完整的風險監控指標體系,包括科學的風險考核指標、規范化的財務報表統計分析指標,以及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預警指標。并運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手段,加強監管信息的收集、歸類、分析和判斷。(2)完善非現場監管的系統化建設。實施并表監管,對所轄地區的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附屬公司的業務實施并表監管,明確應報送的報表及項目、數據的填報口徑,特別是對某些報表及項目的合并,更應有明確的界定和標準;建立全國統一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按照“統一數據采集、統一編碼和格式、統一軟件開發,實現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則,實現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的全國共享,實現對金融機構抱括法人和非法人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和預警,逐步提高人民銀行對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評判水平。(3)健全分析報告制度。監管部門對各種指標和相關行為信號進行綜合分析,提出近期重點檢查指標,就有關風險進行定期和不定期討論,責成監管人員進一步分析、核實,并定期就區域金融風險情況提交金融風險報告。(4)建立金融機構信用評級制度。中央銀行可以從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經營管理能力、盈利水平、資產流動性等方面進行考查,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進行定期測算評級,定期公布,以強化金融機構對其經營和風險程度的識別和管理,增強自我約束力。建立金融監管信息傳導機制。通過金融系統行長主任)聯席會、信用社主任例會、金融監管質詢制度,全面通報監管工作動態,發出監管信息。同時,要求金融機構就監管過程中提出的某些質疑進行合理解答,依此促進信息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8篇

論文摘要:全球化的經濟金融為各國經濟、投資者與儲蓄者帶來很大的收益,同時它也改變了市場結構,為市場參與者和決策者帶來了新的風險。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和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金融業將進一步融入國際金融體系中,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內外矛盾日益突現,我們應正視金融監管的現實差距和問題,推進金融監管的制度創新,努力戰勝全球化的挑戰。

一、理念革新

一是明確區域金融監管目標。以創建金融安全區為契機,建立涵蓋各類金融機構的具有區域特征的高效有力的金融監管模式,切實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二是完善區域金融監管規劃。將金融監管放在整個金融改革發展的大局中統籌把握,根據監管面臨的主要矛盾和困難,突出金融環境建設,處理好銀行與政府和企業、經營效益與政策優惠、軟件建設與硬件建設等關系,不斷提升監管水平。三是嚴格控制區域金融機構發展規模。根據授權和職能范圍,對金融機構結構及網點數量進行合理設計布局,使其與區域經濟和金融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我國于1998年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分業監管體制,這種體制適應了我國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結構。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分業經營的模式逐漸顯現出不相適應的方面,突出表現在銀行資產項目過于集中、券商融資渠道不暢、保險資金投資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層逐漸放松了管制,如允許券商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允許保險基金以購買投資基金形式進入股市以及允許券商股票質押貸款等,呈現出混業經營趨勢。同時,一些金融機構開始仿效國外同行,以控股的方式實現業務范圍的擴張,如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集銀行、證券、保險業務于一身,構造了一個符合國際潮流的金融集團的雛形。另一方面,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國外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必將給予我國的金融業帶來沖擊和挑戰。因此,我們應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對我國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適當改革,以適應已經變化的經濟、金融形勢。

比較發達國家的監管模式,我們認為可以借鑒美國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相結合的模式,成立國家金融監管局作為監管的權威機構,通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的全面監管,原專業監管機構仍然負責各自領域的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的主要任務是針對金融監管的真空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劃分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協調各監管機構的利益沖突以及劃分監管歸屬等。

這種新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模式既能滿足實行混業經營后金融業發展對監管體制的要求,也能適應現階段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過渡期對監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種較為理想的選擇。

三、功能革新

1.規范監管內容,實施有效的金融風險監管。(1)風險預防管理。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資本定義與構成作出規定,制定出資本充足性比率要求,采取分段考核、分層次管理、逐步過渡的辦法,限期達到目標;正確劃分銀行資產的風險種類,制定能夠客觀反映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的資產風險權重和換算系數;建立金融機構清償能力監察制度,在合理區分資產流動性程度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流動資產比率;完善風險準備金制度,從提高呆賬準備金比例和簡化報批手續入手。(2)風險轉移管理。應當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保險的條件、程序、辦法制訂規章,根據資本充足性、資產流動性和風險資產比率制訂保險費率;對受保的本幣、外幣最高限額給出量化指標。(3)風險吸收管理。風險吸收就是事后救濟,指監管當局的最后援助貸款和搶救行動。當一個遵循穩健經營原則的銀行出現清償能力危機時,中央銀行從保護存款人利益出發或基于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考慮選擇適當的方式,承擔最后貸款和遷就行為。中央銀行提供低利率貸款,由中央銀行全面接管清理,由中央銀行牽頭組織一個或多個實力雄厚、穩健的金融機構,實行兼并、消化破產金融機構的全部債務等等。通過最后援助和搶救,實現金融業的平穩運行。

2.改進監管方式,強化信息傳導功能建設,實現監管信息資源共享。(1)完善非現場監管的風險監控指標。根據審慎性監管的要求,可建立一套完整的風險監控指標體系,包括科學的風險考核指標、規范化的財務報表統計分析指標,以及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預警指標。并運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手段,加強監管信息的收集、歸類、分析和判斷。(2)完善非現場監管的系統化建設。實施并表監管,對所轄地區的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附屬公司的業務實施并表監管,明確應報送的報表及項目、數據的填報口徑,特別是對某些報表及項目的合并,更應有明確的界定和標準;建立全國統一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按照“統一數據采集、統一編碼和格式、統一軟件開發,實現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則,實現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的全國共享,實現對金融機構抱括法人和非法人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和預警,逐步提高人民銀行對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評判水平。(3)健全分析報告制度。監管部門對各種指標和相關行為信號進行綜合分析,提出近期重點檢查指標,就有關風險進行定期和不定期討論,責成監管人員進一步分析、核實,并定期就區域金融風險情況提交金融風險報告。(4)建立金融機構信用評級制度。中央銀行可以從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經營管理能力、盈利水平、資產流動性等方面進行考查,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進行定期測算評級,定期公布,以強化金融機構對其經營和風險程度的識別和管理,增強自我約束力。建立金融監管信息傳導機制。通過金融系統行長主任)聯席會、信用社主任例會、金融監管質詢制度,全面通報監管工作動態,發出監管信息。同時,要求金融機構就監管過程中提出的某些質疑進行合理解答,依此促進信息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9篇

關鍵詞:信用評級;閾值效應;金融監管;親周期性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2265(2012)04-0026-04

一、金融監管對信用評級的依賴

信用評級,又稱資信評級,是為社會或自身決策提供有效信息的過程。根據評級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間關系的不同,可以分為內部評級和外部評級,其中,內部評級是指評級提供者與使用者是同一主體,例如銀行信貸評級;外部評級是指評級提供者與使用者為不同主體,主要指標準普爾、穆迪、惠譽等評級機構作出的信用評級。本文以外部評級為研究對象。

信息傳遞功能是信用評級的基本功能,即評級機構通過作出評級級別以及評級變動向市場傳遞相關的違約風險信息。例如,穆迪以Aaa表示最高信用等級,以Caa表示最低信用等級,信用等級上調表示違約風險降低,信用等級下調表示違約風險增加。金融監管是對金融風險的監督和管理,而違約風險是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信用評級為金融監管提供了有效手段,監管部門可以利用信用評級而簡化監管程序、降低監管成本;同時,金融監管對信用評級的利用促進了評級業的蓬勃發展,這又為金融監管提供了更加多樣化的手段和方式。上述兩方面的共同作用促進了金融監管對信用評級的依賴。

二、評級變動的閾值效應

在經濟學領域中,當一個影響因素變化超過某一幅度或者某一界限時,它的影響力度將原有的均衡狀態打破,這一幅度或者界限稱為閾值,由此產生的變化效應稱為閾值效應。信用評級的閾值效應即為信用評級變動引發金融頭寸調整進而導致的經濟金融領域的變化。

(一)《巴塞爾協議Ⅱ》對評級依賴引發的閾值效應

根據《巴塞爾協議Ⅱ》的要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需要達到8%以上。由于資本充足率是資本總額與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率,所以,在資產數額既定下,商業銀行持有的資本數量與資產的風險權重密切相關。當資產風險較高時,商業銀行需要持有額外資本,當資產風險較低時,商業銀行持有的資本較少。BIS基于商業銀行資產信用評級提出了關于設定全球范圍內資本標準的建議,包括基于內部評級法和基于標準方法兩種方法。由于內部評級法主要針對于信譽等級較高的國際大銀行,因此,標準方法的使用范圍更加廣泛。

根據表1可以看出,評級級別不同,商業銀行貸款所賦予的風險權重也不同,而且,《巴塞爾協議Ⅱ》對商業銀行資產賦予的風險權重呈現出分段函數的性質。以貸款為例,受到標準普爾評級級別為AAA—AA-或者受到穆迪評級級別為Aaa—Aa3的貸款,其風險權重為0%,這意味著商業銀行不需要為這一貸款持有任何資本;受到標準普爾評級級別為BBB+—BBB-或者受到穆迪評級級別為Baa1—Baa3的貸款,其風險權重為50%,這意味著商業銀行的風險資產為貸款總額的50%,對此風險資產商業銀行需要持有更多的資本。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信用等級都成為閾值,只有AA-、A-、BBB-、BB-(Aa3、A3、Baa3、Ba3)構成了閾值,信用等級在上述級別的向下變動才會引發閾值效應。換句話說,當信用等級在分段函數每段的內部變動時,例如,標準普爾的AAA—AA-內部(穆迪Aaa—Aa3)的評級變動,不會導致商業銀行資產風險權重的變化,也不會導致商業銀行相應的資本、資產結構調整。但是,當信用等級在閾值處變動時,《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資產的風險權重要求發生變化,銀行的風險資產總額發生變化,需要商業銀行進行資產結構調整。

《巴塞爾協議》的資本要求主要針對于全球范圍的商業銀行,因此,評級變動的閾值效應也主要出現在商業銀行。當商業銀行持有資產的級別在閾值處下調時,在資本充足率的約束下,銀行或者增加資本,或者減少風險資產。如果銀行選擇增加資本,那么,需要尋找新增資本來源,從而導致股權性資本向銀行內部流動,并且,銀行會對高風險貸款索要更高的利率以補償其額外的資本成本,這無疑會增加借款者的資金成本。如果銀行選擇減少風險資產,那么,銀行會出售高風險資產,或者將高風險資產向低風險資產轉換,從而在資本既定下恢復風險資產的規模。

(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對評級依賴引發的閾值效應

除巴塞爾委員會等國際組織依賴信用評級進行監管之外,各國監管當局也利用評級提供的相關信息對金融業進行監管,正如辛克萊(Sinclair,2005)所指出的,“事實上世界各國都在使用私人信用評級,并將其作為金融監管的條例或規則”。

從美國看,其金融監管的不同方面都充斥著信用評級的身影。首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創設了全國認可的統計評級機構NRSRO,監管部門對這些評級機構的評級予以認可,并作為監管的手段。其次,利用NRSRO作出的信用評級對金融業的不同領域進行監管。例如,1975年,SEC允許持有被NRSRO評為投資級(BBB以上)證券的經紀人持有較少的資本準備金;1984年,規定非機構發行的抵押支持證券(MBS)的最低級別為AA;1989年,限制儲蓄貸款機構投資BBB級以下的債券;1991年,規定貨幣市場互助基金只能持有A1級以上的票據;1998年,規定運輸部只能向BBB級以上的項目提供信用幫助;等等。

美國之外,其他國家的監管當局也依賴信用評級對本國金融業進行監管。從日本看,大藏省規定各種債券須達一定評級等級以上方可發行:若要發行一般公司債,發行公司須被評定在BBB級以上;如果是可轉換公司債,至少兩家評級機構的評級達BBB級以上;如果提供擔保,則至少兩家評定BB級以上(黃鑫,2011)。從加拿大看,在金融機構資本充足水平、合格投資品以及證券分布(伯格文,2010)等方面的監管都能看到信用評級的身影。

國內金融監管機構將信用評級作為管理標準的規則較多,評級變動引發的閾值效應也多種多樣。以美國為例,SEC規定持有投資級證券的經紀人可以持有較少的資本準備金,因此,投資級的下限BBB即成為閾值,當經濟人持有資產的信用等級降到BBB級以下時,它不得不增加資本準備金;由于規定貨幣市場互助基金只能持有A1級以上的票據,所以,A1級即成為閾值,當外部沖擊導致其持有票據的評級被降至A1級以下時,貨幣市場互助基金不得不出售票據,從而導致票據市場的供給增加、價格下降;因為規定運輸部僅向投資級以上的項目提供信用幫助,所以,投資級的下限BBB即成為閾值,當項目的信用評級被降至BBB級以下時,運輸部提供的信用幫助將會被收回。

此外,歐洲中央銀行執行委員會建立了歐元體系內信用評估框架(Eurosystem Credit Assessment Framework,簡稱ECAF),ECAF對歐元體系內所有合格擔保品信用等級的規定進行了明確,指出歐洲中央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的過程中,只有國際評級機構評為A級以上的資產被認為是合格擔保品,這意味著A級成為閾值。當借款者的信用等級被下調、其資產信用等級低于A級時,借款者就無法提供合格的抵押品向歐洲中央銀行申請借款,從而導致銀行穩定性降低以及銀行危機的發生。

(三)利益相關者對信用評級的依賴

除國際組織、各國監管當局對金融活動進行監管之外,利益相關者也是重要的監督管理者,他們一般通過在合約或條款中設定評級扳機(Rating triggers)而對金融活動進行監管。

評級扳機是指,為了控制風險水平,當預先設置的信用級別被打破時,允許資金提供者對信用級別下降的資金使用者采取保護性措施的合同條款或者協議條款。評級扳機條款中可以設置不同的觸發點,根據不同的觸發點設置對借款人的不同要求,以充分反映出風險和收益的相關性。它包括以下四種類型:(1)與擔保品相關的評級扳機。這種評級扳機條款通常出現在銀行貸款協議中,一旦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被下調至某一級別,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增加擔保品,或者采取其他保證貸款人利益的措施。(2)與收益相關的評級扳機。這種評級扳機條款意味著,當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降至預先設定的級別之下時,借款人需要提高對貸款人的報酬以作為高風險的額外補償。在債券合約中,通常表現為債券發行者向債券持有者支付額外的利息。(3)與提前還款相關的扳機。這種評級扳機條款也稱為加速扳機條款,當評級扳機被觸發時,借款人有義務向貸款人加速償還貸款,債券發行者有義務向債券持有者加速償還本金,該條款的設置甚至可以要求當債券發行者的信用等級降至預定級別之下時,債券發行者必須從債券持有者手中購回已發行的債券。(4)與違約相關的評級扳機。這種評級扳機條款允許將借款人信用級別下調看成是借款人的違約行為,以促使貸款人考慮借款人無法履約時的風險。

從借款者角度看,評級扳機作為一種對貸款人的保護措施而在借款之初降低了資金成本;從貸款人角度看,評級扳機通過合約條款的預先設置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投資風險。根據貝諾特和梅洛(Bhanot和Mello,2006)的資料顯示,標準普爾500企業中,42%的債券發行中存在評級扳機條款。

利益相關者對評級扳機的使用和依賴強化了信用評級下調導致的閾值效應。從與擔保品相關的評級扳機看,借款人信用等級的下調意味著其所需擔保品的增加,也意味著貸款條件的提高,即借款人獲得同樣數額的貸款需要承擔更高的成本,從而減少其融資和投資的規模。從與收益相關的評級扳機看,借款者信用等級下調會導致債券發行者利息支出的增加,不僅會導致債券發行者融資成本上升,也會導致債券發行者為了抵補利息支出而從事高風險項目,從而造成債券發行者金融穩定性降低。從與提前還款相關的評級扳機看,債券發行者信用等級的降低導致其加速償還本金,甚至買回已發行的債券,這會導致債券發行者處于流動性困境中。從與違約相關的評級扳機看,借款人評級下調被視為違約行為,這會嚴重影響借款人在金融市場上的融資情況。因此,當評級扳機被觸發時,在信用風險較高時期惡化了借款者的流動性,從而導致借款者違約的可能性提高。

需要說明的是,在實踐中,借款者通常是非理性且目光短淺的,即使考慮到評級扳機被觸發的可能性很高,但為了獲得資金也決定使用評級扳機條款,從而惡化借款者的金融穩定性。

三、信用評級的親周期性強化閾值效應

在對評級變動與經濟周期之間關系的研究方面,主要存在兩種觀點:評級變動的親周期性和跨周期性。前者認為評級是親周期的或基于當前時點的,即當經濟衰退時,評級下調,當經濟繁榮時,評級上調(阿馬托和富爾法,2004),這可能由于經濟周期不同階段評級標準的變動,也可能由于與評級相關的經濟金融風險的周期性變動;后者認為評級是跨周期的,即評級試圖衡量在較長時間內的違約風險,在經濟周期的不同階段表現出穩定性(凱里和赫里凱,2001)。

但是,從信用評級的理論分析和實踐情況來看,信用評級的親周期性更加突出。從理論方面看,在經濟蕭條特別是金融危機時期,金融穩定性、國際收支情況、經濟增長前景、財政赤字、外債負擔等經濟基本條件會惡化,而這些指標構成了標準普爾、穆迪和惠譽三大評級機構重要的評級影響因素。因此,經濟基本條件通過惡化評級影響因素而降低評級。從實踐方面看,以長期信用評級為例,在金融危機時期,都出現了信用評級連續下調的例子。例如,惠譽長期信用評級的歷史數據顯示,在亞洲金融危機時期,韓國的信用評級在1996年6月27日至1997年12月23日被連續下調5次,從AA-下降至B-;在阿根廷金融危機時期,阿根廷的信用評級在2009年9月21日至2001年12月3日被連續下調7次,從BB下降至DDD;在次貸危機導致的全球金融危機時期,拉脫維亞的信用評級在2007年4月5日至2009年4月8日被連續下調4次,從A-下降至BB+;在歐洲債務危機中,希臘的信用評級在2009年5月12日至2011年6月13日被連續下調7次,從A下降至CCC。理論和實踐兩方面都證明,信用評級變動具有親周期性。

信用評級變動的親周期性強化了閾值效應。當信用評級下調超過預定級別時,閾值效應出現,這會進一步惡化信用評級的變動,從而再次推動閾值效應的發生。從債券發行者方面看,在金融危機時期,債券發行者的信用級別被下調,當存在評級扳機條款時,它被迫支付額外的利息、加速支付本金甚至買回已發行的全部債券,從而導致其陷入流動性困境,流動性短缺會促使信用評級機構再次下調其信用評級,進而再次出現閾值效應。從長期信用評級看,金融危機的發生導致一國信用評級被下調,這會導致該國資本流出以及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融資困難,從而進一步惡化該國的經濟金融條件,推動該國信用評級的進一步下調。惡性循環的形成說明信用評級的親周期性通過強化閾值效應而增加了經濟波動的幅度。

四、結論

由于信用評級的作用不再局限于向市場傳遞信息,而是作為國際組織、各國監管機構、利益相關者等主體的監管標準,所以,當信用評級下調至一定級別時,受到監管以及規則約束的機構和個人必須調整其金融頭寸,從而引起資本流動以及金融市場流動性變化,形成信用評級的閾值效應。并且,信用評級變動的親周期性會強化閾值效應,從而導致金融危機時期危機惡化程度的加深以及經濟波動幅度的增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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