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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特點
涉案人數多,主體難以確定。彩禮的給付并不是男女之間的事,而是牽涉兩個家庭甚至兩個家族。起訴時,原告往往不僅將對方女子列為被告,還將對方父母作為被告,甚至將媒人做為第三人。我國相關法律只是規定,給付方可以請求返還彩禮,但實踐中,收受彩禮的可能是女方或女方父母抑或共同收受。被告主體的不確定給糾紛的處理增加了困難。
禮金數額大,名目品種繁多。彩禮數額少則三五萬,多則七八上十萬,是一個普通家庭一年收入的數倍,除正常的訂婚禮金和簡單的衣物外,現在已發展為要有項鏈、戒指、耳環、手鐲等金銀首飾,有的還要求有房有車。
言詞證據多,禮金數額難查清。男方在支付禮金的時候,往往是直接交給女方父母或女方,不會要求女方寫收條。在一方不承認收到禮金的情況下,法院難以查清。有些雖是經過媒人交付禮金,但媒人一般都是雙方的近親屬或朋友,一旦發生糾紛,媒人肯定是站在一方當事人一邊或者干脆置之不理,不出庭作證。
情法沖突多,矛盾難以化解。按照農村風俗,如果是男方提出解除婚約,女方無需返還彩禮,反之,女方要自動返還彩禮。這種習慣在農村根深蒂固,導致居中處理糾紛的法官十分被動,調撤難度很大。而給付彩禮一方當事人極容易因彩禮給付導致家庭困難,甚至舉債。該類糾紛處理不好,不僅會引發給付一方與他人的經濟糾紛,而且會因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演變成兩個家庭甚至家族的矛盾,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
遏制對策
要切實解決農村地區返還彩禮糾紛日增的態勢,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加大法治宣傳。應深入鄉村廣泛開展法治宣傳,通過巡回審判、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并制作專門宣傳資料散發群眾,教育村民樹立正確的戀愛、婚姻、家庭觀,大力倡導社會主義新風尚,弱化甚至摒棄女方索要彩禮的思想。
引導當事人注意保存證據。結婚前,如有彩禮給付,應提前準備一份禮單,將訂婚儀式及日常往來的彩禮數額及項目一一記錄,男女雙方要簽字證明真實有效。這種做法雖然看似不近情理,但可保證糾紛發生后雙方能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避免矛盾激化。
關鍵詞:家事糾紛 立法現狀 可仲裁性
一、家事糾紛的概念
家事糾紛,亦稱家事沖突、家庭沖突、家庭糾紛等,是指發生于家庭內部的有關身份或財產方面的民事糾紛。包括婚姻案件、親子案件、監護案件、扶養案件、繼承及遺囑案件等。家事糾紛是一個復雜的糾紛體系,既包括身份關系案件,也包括由此關系所引發的財產糾紛案件。因此,依據糾紛是否涉及財產關系,可以把家事糾紛分為單純的人身關系糾紛和同時涉及人身、財產關系的家事糾紛。對家事糾紛進行這樣的分類,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理解家事糾紛的可仲裁性問題。
二、有關家事糾紛可仲裁性的立法現狀
縱觀世界各國的立法規定,依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對可仲裁事項進行限制是國際上普遍的做法。一般來說,絕大多數國家都把涉及人身關系的事項歸結到不可仲裁的范圍內,如:《秘魯民法》在其1913條以否定性列舉的方式規定涉及個人法律能力和地位的爭端及涉及道德情感和可接受的標準的爭端不能成為仲裁標的。
但隨著國際經濟以及仲裁制度的不斷發展,也有些國家或地區將家事糾紛納入了仲裁的范圍內,如:瑞士國際私法第177條第一項規定:凡具財產性質之事項,得為仲裁標的;而所謂財產性質之事項,依據解釋,在瑞士法下,只要得以金錢評論的請求權,即為財產性質請求權而為財產事項,故瑞士國際私法對爭議的可仲裁性系采取寬松的態度,賦予廣泛的承認。
我國現行《仲裁法》只用兩條條文簡單規定了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問題,即: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钡?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庇纱丝芍?, 我國法律是從肯定和否定方面規定了爭議可仲裁性的范圍,并將家事糾紛排除在可仲裁范圍。
家事糾紛中基于人身權所產生的爭議不可仲裁,這沒有什么爭議,但在婚姻、收養、撫養、繼承等過程中,當事人可能對相關的人身權沒有任何爭議,案件也沒涉及到對人身關系的認定,只是單純的財產權益糾紛,這種情況下并不是絕對不能提交仲裁的,下面本文主要探討一下兩種可以提交仲裁的典型情形:1、離婚后財產糾紛,這里可以提交仲裁的只包括婚后的財產糾紛,對于離婚糾紛中所產生的所有財產權益糾紛,這種情況下是不可以仲裁的。對于婚后的財產糾紛,由于相關機關已經解決了涉及人身的離婚糾紛問題,此時當事人之間的財產權益糾紛已經從人身關系中剝離出來,符合仲裁所要求的當事人主體地位平等、爭議的標的是當事人能夠自由處分的財產權益,并且當事人處分自己財產權益的行為也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影響。2、繼承糾紛中的遺贈撫養協議糾紛,我國《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边z贈扶養協議本身就是一個合同,只不過合同內容涉及到了扶養關系,但是,首先我們應看到它所具有的不同之處,即遺贈撫養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具有人身關系,遺贈人和受遺贈人之間也不必經過人身關系的認定;其次,遺贈扶養協議旨在解決無法定扶養人或法定扶養人確無撫養能力的人的生活保障問題的,遺贈人作為其財產的所有人,可以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這可以和任何符合該條件的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這并沒有損害到第三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法律不應該限制當事人自由選擇仲裁解決糾紛的權利。
三、家事糾紛可提交仲裁的現實可行性
根據以上對家事糾紛可仲裁性問題的探討,并結合國外的一些規定,可見仲裁的范圍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隨著一國的經濟、文化以及外交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我國仲裁制度雖然有發展,但仍然存在許多缺陷,特別是限制家事糾紛提交仲裁,這不利于我國仲裁制度的發展,也不符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在這種現狀下,我國有必要將一些家事糾紛納入到仲裁的范疇內。其可行性和理由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我國仲裁制度的發展與完善為家事仲裁提供了可能。1995年9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了《仲裁法》,將仲裁統一為民間性的協議仲裁,并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但是從我國仲裁制度建立和發展過程可以看出,我國長期受到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尤其是在國內仲裁方面尚難以完全擺脫以往行政仲裁的烙印,其與現代國際仲裁制度相比較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為了促進我國仲裁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我國有必要將一部分家事糾紛納入到仲裁范圍之內。
(二)將家事糾紛提交仲裁可以解決法院訴訟負擔過重的現象。為了緩和訴訟負擔和司法資源緊張的矛盾,法院對仲裁逐漸采取鼓勵并支持的態度。但由于《仲裁法》對仲裁的受案范圍規定的僅限于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于一些可以和人身權認定相分離的、只涉及財產權益爭議的家事糾紛,我國有必要列入仲裁的范圍之內,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法院的訴訟爆炸和司法資源緊張的矛盾,促使糾紛快速得到解決。
(三)將家事糾紛提交仲裁符合仲裁的性質和目的。對于仲裁的性質問題,國際社會主要有四種理論學說,即司法權論、契約論、混合論和自治論。縱觀這些理論,我們發現,人們對仲裁的本質屬性認識不盡相同,但是都認可仲裁的意思自治屬性。在家事糾紛中,一些糾紛是在人身權得到認定的基礎上發生的財產糾紛,當事人可以對其自由處分,只要當事人自愿平等地達成仲裁協議,在糾紛發生時將其提交仲裁,那么仲裁機構就沒有理由拒絕裁判,因為這符合仲裁的要求,也和仲裁的意思自治理念相符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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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住機遇,努力開拓,不斷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人民調解是今年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一年
來,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市、區關于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和會議精神,我區扎實工作,不斷創新,強化人民調解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隊伍建設和職能作用,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使我區的人民調解工作得到了開拓性的發展。
一是指導方式得到了創新。全區成立了以區委副書記張岐為主任,區司法局和區人民法院有關領導為副主任,各鄉鎮、街道分管領導為成員的人民調解指導委員會。加強對全區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和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和發展的新路子。在成立人民調解指導委員會的同時,在全市率先向鄉鎮、街道派遣人民調解指導員,指派11名法官和1名司法干警到全區13個鄉鎮、街道以及西湖街道擔任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員,以結對子的方式,為鄉鎮、街道調委會提供法律咨詢,加強對疑難糾紛調解的指導;又如把有關法律、法規和調解工作的操作程序、調解協議范本、格式文書制作成軟盤。拷貝至每個調委會,規范調委會的各項工作制度。于此同時,我區還及時召開各種會議,總結部署工作,交流工作經驗,及時指導工作。五月份,全區召開了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會議。區委副書記張岐作了重要講話,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王炬作了人民調解工作報告,區法院鄭重圭院長就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講了話。會上西溪街道、靈隱街道慶豐社區、三墩鎮司法助理員交流了經驗,還對在2006年人民調解工作中表現突出的25名先進集體和26名先進個人進行了表彰。這次會議的召開,對我區的人民調解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十月份,結合同志為“楓橋經驗”批示四十周年,我區又召開了紀念同志為“楓橋經驗”批示四十周年暨人民調解工作現場會,推廣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學習深化楓橋經驗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
二是宣傳工作得到了強化。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與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涉及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矛盾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具有法律效力。我區利用這一契機,通過各種形式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力度,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案例編印成《人民調解工作資料匯編》,下發給各調解組織用作學習資料和辦案依據;以問答的形式制作了人民調解知識宣傳畫報,在全區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宣傳欄里張貼;還將市局統一制作的人民調解制度送到各個社區,把調解員的姓名、照片、有關制度上墻公開。各鄉鎮街道也利用各種途徑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文新街道德加、星洲等社區積極運用社區網站宣傳人民調解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通過宣傳積極把矛盾糾紛引導到人民調解的軌道上來解決。如我區靈隱街道調委會剛成立,被傷害賠償糾紛困擾了半年的兩位當事人就主動上門要求進行調解,并在街道調委會支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不僅化解了糾紛,促進了鄰里和睦,也降低了成本。
三是組織建設得到了全面規范。今年二月初,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我區選擇三墩鎮、西溪街道作為鄉鎮、街道調委會建設的試點,堅持高標準,高起點開展試點工作。在鄉鎮街道調委會建設試點中,在組織建設上,注重群眾自治性,嚴格控制行政人員在調解委員會中的人數,要求調委會中懂法律的社區志愿者占大多數;在制度建設上,建立了崗位責任、例會、考評、業務登記、檔案統計等一系列的制度;在工作程序上,做到嚴格規范,對每一起糾紛的調處根據其性質特點,制定了受理、告知、調查、通知、調解、制作協議、送達、回訪等一系列規定。到三月份,三墩鎮、西溪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如期完成。我區及時推廣兩個試點的做法和經驗。全區其他各鄉鎮、街道在認真學習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加快調委會建設步伐,5月28日靈隱街道調委會正式成立,至此我區十三個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全面完成,提前完成了任務。在鄉鎮、街道調委會建設過程中,我區一方面規范制度和程序,另一方面對調委會的組成人員、調委會產生方式等方面更是嚴格按照規定程序操作,積極引導、大膽創新。如我區靈隱街道調委會的組建,一是通過選舉形式產生街道調委會,由群眾選舉自己的組織;二是街道調委會的主任由社區法律志愿者擔任,真正體現了街道調委會組織的自治性。這一做法已在全區逐步推廣。在此同時,各類調解組織緊密結合實際,大膽創新調解方法,一是采用庭審式調解。我們要求鄉鎮、街道調委會和有條件的基層調委會專門設立調解庭(室),按照民事法庭的樣式設有調解主持人、調解員、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座席,另設有旁聽席,體現了人民調解的公正性和嚴肅性。二是網上道德評議庭。利用社區網站設立“道德評議”論壇,通過典型事例的討論,對身邊不文明、不守法、不道德的行為進行評判和辯論,讓群眾去制約這種行為。三是模擬道德法庭。利用網絡將法律不適宜調整的道德問題以模擬法庭的形式在道德層面上進行辯論,根據《公民道德建設綱要》等道德規范來進行調解。區局還根據農村撤并村、村改居及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建設的現狀,根據司法部75號令的規定,對全區各類調解組織進行了規范了整頓,統一實行了各類調解委員會由區局統一備案制度,大力開展了調解組織的規范和整頓工作,撤消了27個企事業單位中組織渙散、人員欠缺、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實的掛牌調解委員會,規范和完善了41個基層調解委員會。目前全區共有調解組織202個,其中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13個,村級調解組織98個,社區調解組織79個,企事業單位調委會8個,集貿市場調委會4個,各級調解組織共有調解干部922人,調解信息員3254人,形成了一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縱橫交錯、運轉正常、功能互補、齊抓共管的調解組織網絡。
四是隊伍素質得到明顯提高。我區采取了統一計劃、分級組織、集中考試、持證上崗的方式對全體調解員進行了培訓,全面提高基層調解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為組織好各級各類調解主任的培訓,區局專門在人民調解經費中撥專款8萬元用于培訓。在6月15日至28日,分三期對全區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的調委會主任和司法所人員共275人集中進行了培訓。參訓的同志,系統學習了中辦發(2006)23號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司法部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以及人民調解格式文書的制作等內容。區委副書記張岐親自為培訓班動員、聽取學員的經驗交流、為調解主任頒發上崗證、作培訓小結。參訓的同志一致認為深受教育,不僅增長了業務知識,對提高實際調解工作技能也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這次培訓班是歷年來辦得最好、收獲最大的一次。全區各類調解組織的761名調解員也由鄉鎮街道進行了培訓,由區司法局統一組織進行了考試,并對培訓合格的922名調解員頒發了上崗證。通過培訓,使全區人民調解隊伍的素質得到了全面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得到了進一步增強,為民間糾紛的調處工作提供了隊伍素質的保障。
五是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發揮。我區人民調解的受理范圍已從公民之間的民間糾紛擴展到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并且逐步擴大到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民間糾紛的調解,特別是參與了一些、社會熱點問題所引起的民間糾紛的調解以及重大疑難糾紛的調解。如臺灣的龔先生,91年在杭州市區以他人的名義置房,現在辦理“三證”時發生了糾紛。古蕩街道調委會接受了龔先生的申請,經調查取證,多次協商,最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起涉臺民間糾紛,就在短短的10日內得到了解決。又如留下鎮石馬村農嫁居婦女土地承包待遇問題,涉及到45人,她們多次集體上訪,因政策原因,多年來一直沒有得到妥善解決。5月份,區委張岐副書記親自帶9個部門的領導到留下鎮調研時,我局提出用人民調解的形式解決這個問題,被人民法院作為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探索予以采納。留下鎮調委會介入后,通過大量細致的工作,經過兩個多月的努力,現大部分人簽訂了調解協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今年6月30日文新街道發生一起火災,使兩家企業受損,該街道調委會受理了這次法人與法人之間的索賠標的為90萬元的糾紛調解后,通過大量的調查取證,使糾紛得到成功調處,最終賠償金額為25萬元。
六是工作成效得到了充分體現。今年來,全區各級調解組織共調處民間糾紛682起,調處成功674起,防止群體性鬧事事件8起670人,防止非正常死亡3起3人,防止民轉刑案件9起14人,沒有發生因民間糾紛調處不及時或調處不當而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民轉刑案件、群體性鬧事和群體性上訪,為我區政治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取得了明顯社會效果。特別是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從建立開始就發揮了重要作用,調處了一大批重大疑難糾紛,截止九月底,全區十三個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地調處疑難復雜糾紛33起,其中損害賠償糾紛24起,涉及賠償金額180余萬元,賠償金額在五萬至十萬元的有4起,十萬元以上的有7起,最大的一起賠償金額達30.0910萬元;生產經營造成的噪音擾民糾紛1起,涉及人員56人;群體性涉法糾紛1起,涉及人員45人;家庭、鄰里糾紛6起,涉及人員41人;涉外糾紛1起。如:周浦鄉調委會成功調處了一起三車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賠償金額達到30余萬元;蔣村鄉發生了一起因幾名孩子玩耍,造成一農戶鐵門倒塌,致使河南在該鄉打工的一名四歲的兒子死亡,鄉人民調委會主動介入進行調解,避免了一起群體性鬧事事件;北山街道調委會及時調處了一起涉及四十余萬元標的家庭糾紛,防止了一起民轉刑案件。經過一年的努力,我區人民調解的影響力和公信力在不斷提高,被杭報譽為“民間法庭”辦“民間大案”。我區靈隱街道調委會就成功調處了一件標的達10.5萬元,歷時半年之久的民事糾紛,杭報6月16日用了較大篇幅予以報道。區法院還審結了首例請求履行調解協議案件,認定西溪街道文天社區調委會達成的有關夫妻離婚后女方撫養費問題的人民調解協議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履行。
七是活動載體得到了有效的開拓。首先是扎實開展“四有五無”活動。我區根據市司法局的要求,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在全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中開展“四有五無”活動,即:有組織調解、有人員調解、有經費調解、有場所調解和無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非正常死亡、無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民轉刑案件、無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群體性鬧事、無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群體性上訪、無推卸責任將矛盾糾紛上交。到目前為止全區有65%的調解組織達到“四有五無”標準,年終我局將對達標的單位進行表彰獎勵。其次是大力開展優秀案例評比活動。從五月份開始,我區開展了人民調解工作優秀案例評選活動。通過優秀案例評選,總結經驗,樹立典型,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的工作程序,增強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提高全體人民調解員的素質,鍛煉和培養出一支懂法律、精業務、會調解的骨干隊伍。在優秀案例評選過程中,各類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緊密結合各地矛盾糾紛的實際,嚴格按照司法部75號令規定,積極開展對重大疑難糾紛的調解工作,使一批目前,全區經過各鄉鎮街道司法所的評選,已經有一批工作規范、程序到位、并具有一定影響的重大、疑難糾紛的調解案例已上報到區局。我區將通過進一步的評選后,精選部分有指導意義的優秀案例進行匯編,下發到全區各個調解組織,并將優秀案例作為今后人民調解員培訓的教材。再次全面開展人民調解工作調研活動。我局在今年還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活動,廣泛發動基層司法所、各級調解組織和廣大調解員對我區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調研,撰寫調研文章,組織專門人員對調研文章進行評比。通過開展優秀調研文章評比,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全面了解我區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制定對策和整改措施,研究和探索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目前,優秀調研文章的評選、匯編工作正在進行。
二、強化職能,扎實工作,全面推進基層司法行政的各項工作。
1、化基層基礎建設,全面加強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隊
伍建設。在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同時,區局大力強化基層基礎建設,一是區局根據省政府152號令及市政府有關文件的規定,全面加強司法所建設,經過區局的積極工作,目前全區13個鄉鎮街道司法所全部正式建立,并都刻制了專門印章。二是全面做好司法所人員的換裝工作,全區20名司法所工作人員統一換發了2000式司法行政制式服裝。三是加強對司法所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管理,區局先后三次組織全體司法所人員,采用以會代訓的方法,組織司法所人員學習有關政治業務知識,學習法律規章,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四是結合法律服務所、法律者年檢注冊工作,針對我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工作者隊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整頓和教育,為了全面加強對法律服務所的內部管理和法律工作者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區局還建立了法律服務所季報制度,對法律工作者辦案、收費、質量監督卡回收情況進行及時了解和跟蹤調查。
2、重排查、強職能,為維護政治社會穩定積極發揮作用。
婦產科的醫療糾紛發生頻率較高。本文總結了婦產科醫療糾紛發生的常見原因,并提出相應的防范對策。
關鍵詞:
婦產科;醫患矛盾;醫療糾紛
婦產科作為迎接新生命的地方,不僅僅是一個單純意義上的科室,更是承載了母嬰與多個家庭希望的“天堂”。而作為白衣天使的婦產科工作者,必須要承擔起更多的責任與囑托。然而在現實中由于操作不當或各種突發性原因造成的醫患糾紛幾乎占據了各種主流媒體的平臺。我國醫患關系緊張程度在最近幾年也達到了頂峰。各種由醫患矛盾升級造成的慘劇頻繁發生,使我們需要對醫患糾紛進行重新的審視。而作為普通的醫療工作者,我們有責任和義務去提升自己的醫術、醫德來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當前的婦產科學術探究側重于臨床理論,而如何來避免、防范婦產科的醫療糾紛,在當前的婦產科學術探究中還相對較少,本文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進行研究與創作的。
一、全面開放二孩政策下的婦產科
2015年10月,我國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公報指出: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實施全面二孩政策。二孩政策的全面放開對我國醫療體系中的婦產科產生了重大影響。二孩政策的全面放開使全國范圍內的生育欲望迅速提升,而這種短時間內爆發的生育數量會在今后幾年都維持在一個相對較高的水平上。生育人數總量上升對當前醫院婦產科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從醫療資源分布上來說,我國的優質醫療資源大多集中在縣級以上的城市中,而絕大多數產婦也會選擇醫療資源相對優異的醫院進行體檢、分娩等。這就使醫療資源不平衡所產生的消極影響被進一步放大。而產婦數量短時間內的激增,無疑對城市醫院中的婦產科醫療資源、醫護人員等產生了巨大沖擊。就醫人數的增多也必然會使婦產科醫療糾紛發生的概率有所提升。如何更好地優化婦產科醫療資源,降低婦產科醫療糾紛,也成為了二孩政策下醫院婦產科需要解決的頭等問題。針對婦產科存在的護理安全隱患實施有效的管理,能夠將護理工作安全性顯著增強,減少很多護理工作上容易出現的錯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應該在臨床護理中推廣使用[1]。
二、婦產科醫療糾紛常見原因分析
通過最近幾年見諸報端以及各種學術論壇中的婦產科醫療糾紛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大多數婦產科醫療糾紛的出現是可以避免的,而通過相關的婦產科醫療糾紛案例,我們也可以總結出以下幾種導致婦產科醫療糾紛頻發的原因。醫務人員粗心導致的醫療糾紛:婦產科醫務人員與大多數醫務人員一樣需要承擔很大的職業壓力,而在巨大的職業壓力下,個體意義上的“人”不可能保持全天候、百分百地專注,然而對于職業相對敏感的婦產科醫務人員,一不小心造成的后果往往是無法想象的。015年1月,《北京晨報》報道了一起典型的醫療糾紛。張女士選擇北京大興紅星醫院待產。入院后,因醫務人員并沒有對產婦的體重、身高進行嚴格的測量,粗略估計胎兒體重3200g,故推薦張女士選擇順產。不久后,張女士完成生產,但嬰兒實際體重4100g,屬于巨大兒。嬰兒出生后不久就出現了左上肢不能活動的表現,最后轉院至總醫院進行治療,而嬰兒被診斷為左側分娩性臂叢神經損傷[2]。在這起典型的婦產科醫療糾紛中我們可以看出,紅星醫院的醫務人員由于粗心大意嚴重誤估導致胎兒體重,直接為胎兒的臂叢神經損傷埋下了伏筆,并且成為了這起醫療糾紛出現的主要原因。醫務人員水平低下導致的醫療糾紛:婦產科醫務人員的醫療水平和能力的高低會對產婦及胎兒的人身安全與健康產生極其重大的直接性影響。在任何時代的醫療體系中,醫務人員都是最為寶貴的醫療資源,其能夠對患者產生的影響也往往是最直接的。全國范圍內的婦產科從業人員中,依然存在著一定數量的“庸醫”。這部分醫務人員并不具備扎實的理論基礎,也沒有積累出能夠指導醫療行為的有效經驗,而其相對拙劣的醫療技能也成為了婦產科醫療糾紛的直接原因?!稙E用催產素導致子宮破裂11例臨床分析》[3]一文對濫用催產素導致的醫療慘劇進行了深刻分析。從該文中我們可以看出,醫務人員相關醫療技能的低下使其產生了濫用催產素的行為,而這些行為都直接引發了不同程度的醫療糾紛。在當前的醫療體系中,大中型城市中的公立醫院內,醫務人員的專業水平較高。而在一些鄉鎮醫院中則有很多的婦產科醫務工作者在醫務水平上表現出了明顯不足,這也是濫用催產素頻發于農村地區的原因。醫務人員僥幸心理導致的醫療糾紛:婦產科醫務人員能否對產婦的相關情況進行處理要依據自身的醫療水平、相關藥物的充足程度、醫療器械的工作狀態及醫務人員的配置情況等來做出綜合性判斷。而在實際操作中,也要具備應對突發狀況的預案和能力。部分婦產科醫療糾紛中是由于醫務人員存在僥幸心理而導致的。在我國的鄉鎮醫院和一些地級市的私人醫院中,由于醫源存在著一定的緊缺,會在不同程度上出現格外“重視”醫源的情況。有些醫務人員明知血庫內并沒有充足的、能夠與孕婦相匹配的血液,而憑借僥幸心理對產婦進行剖腹產手術,術中大出血導致產婦死亡。這樣慘痛的教訓發生是由于相關的醫務人員存在著僥幸心理而造成的。盡管此類狀況在最近幾年發生的頻率有所下降,但并沒有得到百分百的杜絕??梢哉f,醫務人員對于自身能力的過度自信及手術環境的誤判,都是因其僥幸心理作祟而產生的。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淡?。簨D產科醫療糾紛或者醫療事故的出現都難免會與法律產生聯系,特別是一些無法通過調節而解決的糾紛,最終的解決辦法必然是付諸法律。而當前婦產科醫療糾紛頻繁發生的原因之一是醫務人員法律意識淡薄。例如某產婦在引產后沒有進行清宮,而醫生也并未對其進行及時的告知義務,致使產婦在出院不久后因胎盤殘留而大出血,最終致使子宮被完全切除[4]。醫務人員需要盡到對患者的告知義務,對于患者的正常性詢問也需要給予客觀、正確的回答。而上個醫療糾紛中,醫務人員并沒有履行自身的告知義務,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其必然要對此次的醫療糾紛承擔一定的責任。我國的醫務人員在法律意識上相對淡薄,而其一時的疏忽就很有可能為下一個醫療糾紛埋下伏筆?;颊呒捌浼覍僭驅е碌尼t療糾紛:在當前諸多的醫療糾紛中,患者及其家屬的原因也是不容忽視的,特別是在某些特定的醫療糾紛中,患者及家屬的因素占據了很大比例。例如,當前的醫療保障體系中,很多的產婦家屬也無法支付相對高昂的醫療費用。部分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產婦家庭對于一些常規檢查“能省就省”。而醫院或者醫護工作者并不具備強制要求產婦檢查的權力,更無法對于產婦家屬的手術選擇做出更改。另外,部分產婦家屬由于疏忽而忽略了產婦的過敏史或其他病情,導致醫務人員出現誤判也會造成醫療糾紛的產生。婦產科護理安全隱患數量多,護理人員涉及面廣[5],而在婦產科中,產婦家屬的心情往往較為緊張、激動,而作為能夠決定產婦手術進程的人,其關鍵性抉擇或提供的信息尤為重要,一旦其向手術醫生提供了錯誤信息,將有極大的可能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
三、防范婦產科醫療糾紛的合理性對策
定期開展對于婦產科醫務人員的心理疏導:醫務人員承擔著巨大的職業壓力,而醫患糾紛中醫生的粗心大意和操作失誤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巨大壓力所引起的。婦產科的接診具有很大的不規律性,醫務人員的休息時間難以獲得充足的保障。在這樣身體與心理的雙重壓力下,定期對婦產科醫務人員開展心理疏導就顯得尤為重要。在具體的心理疏導上,疏導的重點應該是在輕松的氛圍中,重新審視自身的職業責任與價值。此外,在不斷的心理疏導活動中,也應該注重對于醫務人員認真精神的培養,使得醫務人員由粗心大意導致的醫療糾紛頻率得以降低。通過心理疏導等外部干預手段,使得相關的醫務工作人員能夠在具體的醫療工作中端正態度,提升工作的效率。加強全社會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是亙古以來的熱點話題。醫德,往往是衡量一個醫務工作者的重要標準。當前的考核機制和認證機制使得醫務人員的專業水平得到了一定的保障,而職業道德精神則是一種無法被外部標準衡量的東西。經驗主義、僥幸心理,利益驅動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一生的職業道德精神。而在具體診療過程中的不負責任更是會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所以說,整個行業內都必須要加強醫務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醫德大于天的根本思想需要在醫務群體中得到貫徹。就婦產科的醫務工作人員來說,必須要有對生命的敬畏精神,對患者的負責精神。醫務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建設應該作為我國醫療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并且長期開展下去。增強醫務人員自身的法律意識:漢語詞典中對于糾紛的定義是“爭執的事情”,醫療糾紛實際上也就是醫院(醫務工作人員)與患者(家屬)之間的一種復雜關系。而醫療糾紛如果上升到法律層面,就更是要有控辯雙方的參與。在婦產科的醫療糾紛中,醫務人員作為自身與醫院的“代表”,應該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識,從而對于糾紛進行有效的規避。前文已經提到了一個由于醫生并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而引起的婦產科醫療糾紛,鑒于此,我國的醫務工作人員,特別是婦產科醫務工作人員,應當對涉及自身診療方向的法律知識進行一定的學習,對于醫生的行為規范與準則具備完全的了解。在進行具體的醫療活動中,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對于自身的言行舉止進行規范。而醫務人員自身法律意識與責任劃分意識的提高,也有助于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加快推進婦產知識的宣傳普及教育:“重男輕女”、“保小不保大”這些陳舊的生育觀念已經嚴重地制約了我國的生育工程,而在婦產科的醫療工作中,產婦家屬這些陳舊思想甚至會導致醫療悲劇的發生。婦產知識在我國的普及程度低下是當今產婦及其家屬頻發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國家層面需要加快推進婦產知識的宣傳普及教育。各地區的政府性醫院應當與計生委聯合進行區域內婦產知識推廣的工作。對于產婦及產婦家屬本身來說,相關機構和醫務人員要讓其明白婦產科診療的一般性程序,產婦在分娩前、后所需要注意的事項等。而作為產婦及家屬,也應該在妊娠期間進行婦幼保健知識的學習,對于產婦的身體變化進行一定的記錄與了解。在醫院分娩時,更要如實向醫務人員提婦的身體信息、既病史、過敏史等關鍵性信息。從而確保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得到最大程度的避免。
四、結語
婦產科的醫療糾紛往往關系到新生命及多個家庭,而每個醫療糾紛的出現都是醫務人員和家屬所不愿看到的。避免婦產科醫療糾紛的出現需要醫院、醫務人員、產婦及家屬的多方努力。醫務人員多一份責任與認真,產婦及家屬多一份寬容與理解,醫療糾紛的避免也自然就會出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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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童文香.婦產科護理常見安全隱患及防范對策[J].醫院管理論壇,2013,30(3):20-22.
農村糾紛是農村社會沖突的重要表現形式,也是農村社會秩序遭到挑戰和受到破壞的明顯表現方式;而糾紛的解決過程是社會控制機制發揮作用的過程,也是解決社會沖突、協調社會關系、恢復乃至改善社會秩序的過程。當前的農村社會秩序是糾紛當事人采取社會行為和社會行動的基礎背景,其間相應的有效社會控制機制也就成為了當事人謀求解決糾紛的選擇手段。另外,農村糾紛的解決過程及解決手段,依舊保留著濃厚的“鄉土特征”。這些自然地為農民們所觀察、體會乃至作為他們自己模仿表達自身之訴求的主要行為模式,這些過程和手段進而亦會影響到他們對所處社會秩序的認知及其在該秩序中的行為。筆者通過對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L村的一起遺產糾紛事件進行剖析,運用社會學的研究理論和方法,結合廣大農村司法實踐的現實,對目前的農村糾紛事件進行思考和剖析,以期為有效解決民族村社及農村社區居民的糾紛提供借鑒經驗。
1L村的遺產糾紛事件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L村是一個典型的傳統農業型村莊。此村落以種植業為主,大部分村民經濟收入較低,生活還比較貧窮;全村人口約780人,侗族人口約占90%,其余為漢族。村落中張姓是大戶,占總人口的70%,剩余的是田、彭、龍3個小姓。同姓人彼此之間保持著或近或遠的血緣關系,類似于一個“宗族共同體”;該村因地處山區,交通不便,人口流動性小?;旧蠈儆谙壬枋龅摹笆烊松鐣?。由于所處環境資源的稀缺和自身的貧窮,以及村民獲取外部資源的能力有限,村民在一個非常狹小而且相對封閉的空間中常有糾紛事件的發生,其中又以家族財產糾紛最為常見。筆者選取了以下1起具有代表意義、曾經引起當地社會普遍關注的遺產糾紛事件來作為筆者研究的個案。2004年,L村張某的三兒子在當小學校長期間不幸因公殉職,死后留有在當地算是一筆數目不小的存款和一棟與父母共同新修的房子。其配偶A于2005年改嫁給了鄰縣的B。A與B結婚后與張某夫婦共同生活在張某三兒子生前與其老父親共同修建的新房子里。2006年,張某去世,留下了自己的老房子一棟以及與三兒子共同修建的(由A和B實際所居住)的另一棟新房子和在當地算是一筆數目不小的其他遺產。2009年,張某的大兒子想自己拆遷父親遺留的老房子,遭到了A和B的阻攔。大兒子覺得沒面子,則約自己的二弟一起把B打了一頓。B隨后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但派出所還是依照當地民俗,采用非正式控制機制來處理,即按照傳統的村規民約方式來協商處理。處理結果是:A、B夫婦通過邀請族長以及其他家族成員,按照當地習俗向大哥和二哥道歉,希望在家族見證下與大哥、二哥重新和好;同時,通過當地家族的中間作用,就兄弟們對老人的遺產糾紛事宜達成了調解協議書,對遺產進行了分割,了結了此次糾紛。2009年張某的妻子去世,其大兒子和二兒子認為A、B夫婦與自己沒有血緣關系,不讓A、B夫婦參與老母親的后事處理,A、B夫婦覺得自己與死者共同生活,盡了贍養老人義務,但后事卻沒有讓自己參與,在當地社會覺得很沒面子。于是到當地鎮政府去哭訴,請求幫助并希望借助政府力量對家庭遺產重新進行合理分割。鎮政府又讓派出所來處理此事。派出所還是希望由村委會和家族來處理。而當了多年村支書的大哥覺得A、B夫婦此舉使自己臉面無存,加大了對A、B夫婦的厭恨,并宣布與其斷絕關系。但因A、B夫婦不認可經家族調解達成的協議,家族成員也就不愿意再次對張某家里的遺產糾紛進行調解。另外A、B夫婦覺得張某的大兒子在該村當村支書多年,讓該村委會處理與他利益密切相關的糾紛,顯然有失公平,也不同意村里面來進行調解。于是A、B夫婦咨詢律師后向當地法院,狀告大哥和二哥。A、B夫婦認為自己受到張某的家族成員的威脅,被迫簽訂了遺產處理協議,此協議應屬無效協議。法院傳票送達被告后,A、B夫婦遭到了張某家族成員的強烈譴責,認為A、B夫婦無視家族存在,想脫離家族約束和責任。法院對這起遺產糾紛進行了立案處理,引起了L村以及其周邊鄰村的熟人社會的很大關注。為了面子,不管官司輸贏,張某的大兒子和二兒子也向法院反訴了A、B夫婦侵占自己父母和其三弟的遺產的非法行為,要求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盡管法院遵照當地民族傳統風俗習慣,結合國家法律有關條款法規對案件進行了調解,但因原被告雙方均不愿接受調解。此家庭遺產糾紛以訴諸法律的方式,即通過正式社會控制機制得以解決。然而,此糾紛案件宣判執行以后,致使家族成員反目成仇,形同陌路,整個村社也自然地排斥借助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當事人,使得普通的家庭遺產糾紛引發了更為深刻的引人注目的另一社會矛盾。
2對遺產糾紛事件過程的分析
L村是一個基本上屬于先生所描述的“熟人社會”,同姓人之間保持著或近或遠的血緣關系,是一個實際存在的“宗族共同體”。自老父親張某去世之后,遺產糾紛事件由其大兒子自行搬遷老房子建加油站被三弟媳婦A阻攔而發生。張某的大兒子在當地當了多年的村支書,覺得當著前來幫忙搬遷的眾多熟人的面,被已改嫁B的三弟媳A阻攔很沒“面子”,糾紛升級變成了斗毆,而所謂“面子”是指他人對自己的良好評價和認可。在熟人社會的村莊中,甚至在一定區域的若干個村莊中,村民們很看重他人對自己的評價。尤其是在熟人面前所做的“重大事情”,更是比較在乎“面子”。B被打之后,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但當地派出所還是希望A、B夫婦通過家族調解達到和解,即“私了”。A也考慮到自己是弟媳的身份,考慮當地的社會狀況,想通過請家族長老和其他家族人員參與調解并見證,把遺產糾紛及自己及丈夫B被打而丟面子的事情一并處理好,回歸到正常的社會秩序中去。這雖然有點委曲求全,但是對于L村村落這樣一個“熟人”社會,人們共同生活、長期互動,形成了交往信任和共同的道德觀念,雙方以互諒互讓的態度,旨在通過相互說服的交流和對話自行解決糾紛,重視的是糾紛的永久性解決和盡量維持原有的社會關系。村民們按照農村遺留下來的傳統的非正式手段進行處理,把因糾紛升級而對原有社會關系的破壞限制在最小程度,這對生活在“熟人社會”中的農村居民尤為重要。作為農村社會秩序正式控制手段的國家法律體系,在熟人社會村落里,并不是村民首先要運用的。而實際上相反,糾紛發生之后當事人首先選擇的解決方式通常依然是依靠家族力量和村規民約,這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其直接而易見的后果即是加強了“人情”、“禮俗”等傳統社會調控手段對社會的規范力。農民也樂于(從文化情感上)去利用現有的親族人情社會關系網絡獲得支持和幫助。事實上,地處相對封閉的民族村社地區,家族勢力在鄉村社會起的作用就更大了。在抬頭不見低頭見的農村”熟人社會“里,發生了沖突,村民們還是傾向于大事化小、息事寧人的和解方式解決,以便還能維持原有的社會關系。但由于老母親去世,大兒子和二兒子不讓弟媳A、B夫婦參加老母親的后事處理,A、B夫婦覺得很沒有臉面。于是冒著私自翻悔自己簽訂的協議的重大“丟面子”的代價,向政府部門申訴,希望能公平處理好遺產分割。而此時政府權力機構又希望把家庭遺產糾紛處理交回家族和村委會平和處理。不過,A、B夫婦已經切身體會到現實中,自己根本無法依靠家族力量和村規民約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堅持通過正式控制機制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通過訴諸法律的方式,使得該糾紛得以解決。在當地,打官司被認為撕破臉面的象征。所以,法庭在立案之前,也努力進行了調解。可是當大兒子看到書后感到自己的“面子”和長兄的尊嚴受到致命的威脅,為了掙面子,找回自己的社會地位,一定要辦把官司打到底。與此同時,A、B夫婦在依賴熟人社會規則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未果的教訓下,轉而請求法律保護的社會行為卻受到了家族成員乃至村民的一致排斥。事實說明傳統的村規民約等熟人規則仍然是鄉民社會行事規則,農村共同體依然存在,鄉土社會的“地方性”特點仍然存在,傳統的糾紛在農村糾紛范圍中仍然居于主要地位。不過A、B夫婦向當地法院的,說明了轉型期的農村社會也出現了諸多的變化。受現代法制、個人權利等外部思想影響,傳統的血緣關系、地緣關系日益讓位于利益關系,人們之間原有的強關系關聯度降低,鄉村緩慢地由“熟人社會”向“半熟人社會”過渡,法律在鄉土社會中的地位在不斷提高,人們通過法律程序實現自身權利的意識在逐步增強;然而這個看似自然合理的過程,其結果卻遭到了社會的排斥,卻使得想要依法辦事的踐行者付出了沉痛的代價的。如何在相對封閉的民族村社地區,促進和保護這種法律意識,構建新型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這是現代社會學者和基層司法實踐者的一個現實而艱巨的任務。
3農村糾紛的社會學思考
在我國社會大轉型的當今社會,在城鄉二元結構的現實條件下,農村社會還保留著濃厚的“鄉土”特征。法律下鄉與鄉土社會的人情、道德和習俗等時常發生著沖突。農村法制的建設在農村社會秩序的維持中,將會是正式社會控制手段對非正式控制手段的排擠和滲透。農村社會的非正式控制手段內嵌于農村社會的日常生活邏輯之中,能夠在一定的范圍和限度內有效地協調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因而得到農民的普遍認同和支持。由于社會轉型的長期性和復雜性,農村社會生活的“鄉土”特征不可能在短時間內迅速消失,所以在很長一段時間里,非正式控制手段仍將是農村的主要社會控制手段。農村原有的非正式控制手段仍然有其存在的社會基礎和心理基礎,彌補了法律在當前農村社會中推行的缺陷,農村社會中的習俗、道德、習慣等依然是維持社會秩序的首選手段,在協調農村社會關系中依然發揮著重要作用。這一點在該案例的糾紛處理過程中的一波三折中,表現得十分突出。從社會學的視野看,社會學是關于社會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條件和機制等綜合性研究的一門具體社會科學。從社會整體出發,通過社會關系和社會行為來研究社會的結構、功能、發生、發展規律。筆者運用社會學專業相關理論和研究方法,對在社會轉型期相對封閉的民族村社地區的一起遺產糾紛事件展開研究。針對現實條件下當地還保留著濃厚的“鄉土”特征的農村社會現狀加以剖析,通過理論與實證相結合的手段,為當前農村糾紛解決機制、維護穩定與推動發展等諸多方面的社會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視角。從社會學的角度看,糾紛實際屬于社會沖突構成表現形式,反映的是社會成員間具有非合作的、抵觸性,甚至滋生敵意的社會互動形式或社會關系。因為糾紛或沖突的解決方式可能與其功能方向及正功能的條件有內在聯系,所以必須關注糾紛或沖突在現實中是怎樣產生、怎樣解決、又會引發產生怎樣的后續社會效果。農村糾紛往往是因為糾紛“場域”影響,所以當事人很看重“面子”。但從村莊整體來看,村莊生活中的面子以及圍繞著面子所展開的競爭總是停留在某一個層次上,并能夠在較長的時間上保持穩定。因為家族團體里的“面子”問題,村民們還是愿意和解處理,聽從家族調解處理。人情、禮俗就成了一種社會控制的手段,對村莊生活的社會秩序將會起到特定的社會控制作用。而類似于該類型的中國傳統農村社會現在主要還是一個熟人社會,存在著“遠親不如近鄰”等的傳統心里基礎。熟人規則仍然是鄉民社會行事規則,農村共同體依舊存在,鄉土社會的“地方性”特點仍然存在。而現代法律的定位在于現代的法制社會,對于熟人社會的既定“法則”采取的是否定或者說是改造的態度,在農村形成了一種“熟人社會”與“討說法”的困惑。如何在相對封閉的民族村社地區,促進、提升乃至保護村民依法辦事的法律意識,這正是現代社會學者的一個現實而艱巨的任務。從發展社會學理論來講,當前我國的社會轉型,僅僅是社會制度的完善和改良。所以,必須要求社會學者和法律界人士高度關注農村糾紛或沖突在現實中是怎樣產生、怎樣解決、又會引發產生怎樣的后續社會效果。這也是更值得全社會思考的問題。另外,從社會學的實踐角度來看,在化解糾紛解決社會沖突時即要警惕村民自治和鄉規民約對個別村民成員切身權益的剝奪,應當積極采用政府公權力鼓勵弱勢群體的抗爭意識,及時救助和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以此同時,又要注意因勢利導,適時推進民主法治進程,為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作出不懈的努力。
【關鍵詞】護患糾紛;法律意識;整體素質;溝通障礙
【中圖分類號】R156.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44-5511(2011)11-0532-01
護理工作是醫療保健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疾病預防、治療和康復的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 隨著社會的進步,病人運用法律武器維持自己的正當權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并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1,2]。然而護患糾紛的發生卻呈上升趨勢,如何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專業素質訓練,增進彼此溝通,優化護患關系,避免護理糾紛,將是未來實際工作中的重點內容。那么在醫療糾紛中認真分析護理工作過程產生的護患糾紛,對完善護理服務質量,提高患者對醫院的滿意度是十分有益的。
1 引發護患糾紛的常見原因
1.1 服務意識不強,言語行為不當目前護理人員的缺編,導致護理工作量的加大,再加上傳統觀念對護士的偏見,重醫輕護,使得護士心里失衡,導致部分護士在面對患者時熱情低,采取 了態度生硬,言辭不當的行為,違反了本院的“十不準,十必須“規定,招來患者的投訴。醫療護理糾紛中,多數無過失糾紛的發生往往是醫護人員語言不當造成的[3].
1.2 醫療收費 目前是全民醫保的時代,雖然實行了統一的收費標準,但由于患者對有些收費項目不甚明了,護理級別不夠嚴謹,護士的解釋工作又不到位,再加上日清單打印不及時,導致糾紛的發生。
1.3 就醫環境因我院是小型綜合醫院,管理的欠缺,不能保證就醫環境的安靜,舒適,對陪護人員的管理松懈,使的病區環境嘈雜,基本的設施達不到患者的期望,發生了糾紛.
1.4 溝通障礙語言溝通是人際交往最常用的手段。護理溝通是以病人為中心,利用一定符號載體,護理人員與病人及其家屬之間進行信息傳遞并獲取理解的過程[4].部分護士在接待病人時由于護理用語不恰當,溝通缺乏技巧,語氣欠委婉,或者與病人溝通很少,發生投訴事件。
1.5 法律意識淡?。?現階段護患糾紛從數量、性質、處理途徑、結果等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護患糾紛數量日益增多,內容也日趨復雜化[5]。而有些護理人員法制觀念淡薄,缺乏法律常識,存在僥幸心理,對醫院的規章制度視而不見,工作馬虎,平時不注重業務學習和知識更新,導致卷入護患糾紛。如消毒隔離制度執行不嚴,對病人進行服藥、注射、輸液治療時未嚴格執行床邊2人核對制度,導致差錯的發生,引發護患糾紛。
1.6 護理文書書寫不規范。護理記錄是指護士記錄的患者住院期間病情變化及各項護理活動等內容的文字資料包括體溫單,醫囑單,手術記錄單,危重患者記錄單,一般患者記錄單。《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明確規定,在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護理記錄具有重要的舉證作用。護理文書書寫不規范主要表現有病情描述與醫生不一致,涂改,重抄,漏記,危重患者病情變化無報告醫生記錄,病人返回病房后不補測生命體征,這些都給護理帶來糾紛。
1.7 護理知識缺乏,業務素質較低。基層醫院護士學歷低,進修學習機會少,不重視自身專業知識的學習和提高,只憑經驗工作,當病人問及有關自己疾病的注意事項、飲食、用藥等方面的知識時,不能正確全面回答病人,或者醫護之間在同一問題的回答上是截然不同的觀念,導致患者的不信任。
2 護理人員避免發生護患糾紛的措施
2.1 增強服務意識,轉變服務態度,加強護患溝通護士要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主動熱情關心病人,了解他們的需求,,用清晰,明確,關切,溫和的語氣和病人交流,耐心傾聽病人的訴說,因人制宜的與千差萬別的服務對象表達自己的意圖,避免使用易給病人及家屬造成不良刺激的語言,嚴格執行醫院規定的“十不準,十必須,”和病人以平等的朋友式的身份進行溝通,溝通除了講解相關疾病知識,還要注意病人情緒變化,心理活動,良好的溝通可以提高護理服務質量,增進護理人員對病人的了解,降低護理差錯的發生,降低病人的投訴率,同時護士也可以通過溝通去識別和滿足病人的需求,促進病人的康復。[6]從而建立一種新型的護患關系。
2.2 改善就醫環境,實行告知制度在醫院資金缺乏的特殊情況下,基層管理人員更應該加強病區的管理工作,從細節入手,給病人營造一種溫馨,舒適,整潔,安靜的就醫環境。明確實行住院患者費用清單制,不能以各種理由搪塞病人,讓病人明明白白消費。
2.2 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組織護士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條例》》,《山西省病歷書寫規范》,通過典型案例分析,讓護士充分認識到工作中許多潛在的法律責任問題,從而能主動規范自己的言行,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避免糾紛的發生。
2.3 提高護士業務素質和學習能力.科室每周組織業務學習,鼓勵并支持護士參加學歷教育,參加繼續教育培訓,以提高學歷水平和業務知識水平,每月組織一次技能考試,以提高護士的實際操作能力,除了接受醫學和護理學的教育,還應主動學習心理學、倫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管理學、美學等相關學科。
總之,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護理人員在工作中出現的護患糾紛越來越引起病人和社會的重視。為此,我們應針對產生護患糾紛的內外部因素,通過不斷地總結和探索,加強服務理念,巧妙化解護患之間所發生的糾紛,給病人營造一個安全,舒適的就醫環境,使病人對我們工作的滿意度大幅度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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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慧萍,規范護理行為 防范醫療糾紛[J].家庭護士,2008,6(5B):1295
[4]史學可,溝通人生 現代人際交往藝術【M】。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2003JZ
一、注意題材的代表性、適度性、可視性和指導性
有人說,選題成功,節目就成功了一半,這種說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在選題的代表性上,法制類專題節目要注意選擇那些在社會生產生活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和法制事件。在《人民調解》節目中,節目主創人員在繁多的調解案件中,認真研究篩選,盡量選取那些與城鄉群眾生活息息相關,能夠充分反映群眾生活中遇到的矛盾、糾紛的題材,使節目播出后能夠獲得以一儆百的效果,比如,典型醫療糾紛、鄰里矛盾、交通事故處理、農村土地紛爭、家庭贍養與撫養義務等題材,都在節目中被給予了充分的關注和報道。
其次,在選題的適度性上,媒體要注意采訪報道是否會對案件產生不必要的影響,是否會影響到司法機關、調解機關對案件或糾紛的處理解決?!度嗣裾{解》每一期選取的內容都是人民調解機構已經調解完畢,當事人雙方已經履行完調解協議的糾紛案件,對那些調解程序還未走完、懸而未決的案件,節目組一般是不會進行采訪報道的。
在采訪實踐過程中,還有一些地方電視臺,為了達到吸引眼球、提高收視率的目的,選擇一些暴力性較強的案例題材,忽視了選題的適度性,這類題材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吸引公眾的目光,但也可能起到反作用,比如一些青少年會模仿節目中的暴力情節和作案手段,導致青少年犯罪率上升,其后果是十分嚴重的。
在題材的可視性上,那些案情復雜、懸念重重、矛盾沖突激烈、偵破過程或矛盾調解過程破費周章的題材,應該成為首選,以保證節目的好看性和觀眾的收視愿望。
在題材的指導性上,法制類專題節目應盡量選擇那些新近發生的新案件、新情況、新問題,通過對案件的偵破和問題的解決,體現出節目的實踐意義,真正發揮法制節目“以案說法、以案明理”的指導作用。
二、盡量選擇民事、經濟、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
對于市地級電視臺來說,法制類專題節目要想吸引觀眾的眼球,關鍵要在內容上下功夫,而節目在選材時常常會受到客觀條件的一些限制。比如,一般很難遇到案情重大、情節曲折、便于公開的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如果過多地采訪報道刑事案件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地方的治安穩定。反而倒是那些發生在城鄉群眾身邊的民事、經濟、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糾紛、矛盾更容易為大家所接受,尤其是立足于本土采訪到的一些案件、事件,因為就發生在老百姓的家門口,容易與受眾產生共鳴,對于事件、矛盾的處理和化解,老百姓確實也存在著一些法律認知上的誤區和空白,需要一個合適的節目為大家答疑解惑,以便讓更多的人了解在遇到相同或類似問題時如何去解決。
例如:第一期《人民調解》節目關注的是一起醫患糾紛事件,節目開頭再現了醫患糾紛中患者家屬一方在涉事醫院門口擺設靈堂、干擾醫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場景,敏感的事件題材,強烈的畫面沖擊,現場不斷激化的矛盾沖突,使得節目一開始就牢牢吸引住了觀眾的目光,激起了觀眾想要繼續了解事件發展、結果的欲望,最后,整個事件在人民調解機構的介入下,最終得到了妥善的解決,節目播出后在社會上也引起了廣泛的反響。
三、在敘事過程中應傾注更多的人文關懷
目前,一些法制類專題節目,特別是刑偵故事類的法制專題節目,更多地強調了法律在懲治犯罪、強制執行方面的功能,而對法律在保障和維護公民和團體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宣傳得不夠,這在無形中,造成了人民群眾對法律功能的片面認識。因此,作為一檔法制類專題節目要充分認識到這一問題,在節目敘事過程中傾注必要的人文關懷,重視采訪對象的各種權利,關注人物的內心世界和人物的命運。特別是在面對社會上的各類弱勢群體時,不僅要報道他們面臨的困難,更重要的是要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引導他們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是地方臺法制類節目能夠獲得成功的關鍵所在。
四、要注意法制節目內容的法理性
隨著法制類專題節目規模的不斷擴大,一些媒體工作者在采制法制類節目過程中,過度地追求節目的娛樂性和可視性,而忽略了作為法制類專題節目本源的法理性的有效表達,這樣的節目,無論是從節目定位,還是功能實現,都是不會有長久的生命力的。因此,法制類專題節目的采編人員要對法制類節目的制作理念時刻保持清醒的認識,并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修養,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
關于指導部門要有想法。簡而言之,就是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的機關要有銜接的想法和動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指導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是法律賦予基層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職能?;鶎尤嗣裾穆毮芫唧w落實在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身上。指導部門要有想法是說,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與市、區縣人民法院要對人民調解銜接民事訴訟一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認識,能夠取得共識并意欲付諸實施。筆者認為,最完美的表現方式就是通過雙方協商,共同出臺實施意見或做法,從而規范這一項工作。至于如何取得共識,司法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進行論證和前期準備工作,拿出具體設想和操作規程,爭取法院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
關于實現銜接要有辦法。銜接的辦法往往是指銜接的途徑。既然兩者銜接更多的在于雙方工作層面上的相互借力和參與,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嘗試以下具體做法實現銜接:即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堅持先行調解理念,將調解貫穿于工作全程始終,并將調解工作向前延伸,注重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
事實上,調解已深深扎根于解決民事糾紛的訴訟制度之中。從筆者對全國各地法院對訴訟調解工作了解的情況看,各地法院都將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各個不同的訴訟階段。如送達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進行“送達調”;詢問被告答辯時進行“答辯調”;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后進行“即時調”;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進行“聽證調”;庭審階段進行“庭審調”;同時法院發揮雙方委托律師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進行“庭外調”;以及在定期宣判送達前,應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庭后調”。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訴訟中調解工作的意見》(寧中法[2002]65號)也規定,凡是《意見》規定應當調解的案件,都應當進行調解;凡是有調解可能的案件,都應當盡量調解。所有這些,都說明了法院自身的訴訟調解工作,與人民調解銜接本身并無太大關系。筆者認為的銜接,是指對未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的銜接,以及人民調解組織對已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參與。對于這兩類具體工作的銜接,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具體做法實現:
1、實行立案前調解。凡未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的一般民事糾紛,或雙方當事人在同一社區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等案件,當事人到法院立案訴訟的,立案庭應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勢,告知或建議當事人先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接受建議的,法院接待人員應與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取得聯系,將此案件移送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暫緩立案?;蛘咴诓槊髑闆r基礎上,主動聯系基層民調組織,及時掌握糾紛情況,安排專人參與訴前調解。
2、實行審判中調解。對于已經立案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般民事案件,承辦人應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告知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處理的目的與意義。如當事人同意訴外調解的,立即辦理撤訴退費手續。如當事人堅持要求訴訟,審判人員發現存在調解可能的,也應及時與當事人所在地的民調組織聯系,邀請其一起參加調解,加強調解效果。
3、法院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間糾紛案件時,對可能變更、撤消或者確認無效的人民調解協議,應通過司法局通知主持調解的調解員參加庭審旁聽。
4、人民法院賦予經過公證的具有債權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在人民調解員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債權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由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協作,通過公證機關依法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拒不自動履行協議的,只要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受理后直接進入執行程序。
5、各區縣人民法院、法庭與司法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采取以會代訓方式,評析審理過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總結經驗,指出不足,提高人民調解業務水平。
6、人民法院應聘請或特邀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民事案件的審理。通過以審代訓方式,增強調解隊伍業務知識。
7、人民調解組織要積極主動配合法院做好各個環節的調解工作,幫助優化民事審判環境,關鍵是堅持依法調解原則。依法調解是人民調解工作的生命所在。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人民調解組織一要找準雙方爭議焦點,有針對性地做好雙方的思想工作;二要找準雙方利益平衡點,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三要找準法理與情理融合點,綜合發揮法律與道德規范的雙重作用。核心是要善于引導當事人依法達成調解協議。
8、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糾紛移送制度。通過對糾紛的審查,分清糾紛性質,確定采取何種調解方式。對不符合人民調解范圍或不適宜人民調解的糾紛,要在24小時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同時具備行政性質和民事性質等多重性質的糾紛,要能夠依據糾紛性質分別提出調處意見,指導并促使矛盾雙方在各自程序中依法運作。
9、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引導機制。對于當事人不接受調解,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調解組織要說服和引導當事人進入訴訟調解途徑處理矛盾糾紛,并主動向法院提供相關情況,以便糾紛及早解決。對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提請司法行政機關提供法律援助。
10、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共同調解制度。對不屬于人民調解范疇的一些糾紛,尤其是已經訴訟到法院的民事案件,要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協助做好調解工作,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關于具體作為要有章法。具體作為要有章法是指:要通過建章立制,保障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銜接工作的規范有序。為保證人民調解、訴訟調解有機銜接,筆者認為應當建立以下有關工作制度:
1、聯系與會議制度:市法院與市司法局各確定一名聯系協調人,每季度召開一次聯系會議。主要是雙方適時制定階段性工作計劃,明確各自工作目標;交流工作信息,總結工作經驗,解決存在問題;討論有關指導工作的重大決策。各村(居)、街道民調組織具體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與區縣法院或當地法庭進行定期聯絡,形成點、線、面相結合的三級民調組織聯系網絡。
2、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法院選派具有豐富民事審判經驗的法官到各社區擔任人民調解指導員,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指導員負責對該社區的人民調解員進行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與培訓工作。各區縣法院、法庭要確定一名法官作為人民調解指導員,并將指導員的姓名、電話印發給各街鎮、村(居)民調組織。同時,各區縣司法局將轄區內的街鎮、村(居)民調組織人員姓名及其聯絡方式等信息提供給指導員,以便于加強溝通與聯系,及時做好指導工作。
3、指導與培訓制度: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民調組織的業務指導與培訓。加強對民調委員的業務指導可以采取各類方式:一是定期舉辦培訓班。培訓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統授課、專題講座,主要講解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等知識以及調解方法、技巧;二是包片指導方式。由法庭的審判人員具體負責一個街鎮的民調指導工作,時常到民調委員處了解情況,進行指導。三是以會代訓方式。法院審判人員可以定期參與各街鎮調組織例會進行答疑釋惑;四是以庭代訓方式。對一些典型案件,法院可以到各街鎮村居就近開庭,組織調解人員現場旁聽;或者各基層法庭及業務庭經常選擇一些典型案件,邀請人民調解員到庭旁聽,組織調解人員到法院旁聽開庭,觀摩調解技能,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增強他們的法律素養,特別是提高他們識別證據、認定事實和組織調解的能力。
4、調解協議書評閱制度:司法行政部門要督促各級民調組織建立臺帳制度,凡啟動民調程序的糾紛均需手續齊備,材料規范,結案后及時裝卷,以備檢查。對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局、法院要選派專人定期進行評閱,對不足之外及時指出,認真改正,不斷提高調解協議的制作水平。對于經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不服的,法院依法受理。對不具無效和可撤消因素的人民調解協議,法院予以維持,以維護人民調解的法律地位,提高社會公信力。
5、人民調解訴訟前置制度:對雙方當事人在同一村居社區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等案件,法院立案庭要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特點、優勢,建議當事人先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接受建議的,暫緩立案。
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后無法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的,由村(居)社區人民陪審員在立案后一周內再次調解,力促雙方達成協議或自動履行調解協議。經人民陪審員先行調解仍未達成協議或拒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法院依法開庭審理。
6、信息溝通與反饋制度:法院對于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案件,無論是確認還是判決變更、撤消或被確認無效,都要及時將審理信息反饋給司法行政部門及基層民調組織,以便共同做好這類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及時將法院交辦的調解案件結果和情況進行回復、報告。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不成功的糾紛,及時派出審判人員進行指導或參與調解,將基層調解員情況熟和法院審判人員業務精的優勢結合起來,實現人民調解和法院調解的優勢互補。
7、疑難案件會診和研討制度:人民調解組織遇有疑難復雜糾紛難以處理的,可以及時與法院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取得聯系,請求其進行疑難案件會診。法院在“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的前提下,可以就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咨詢,努力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在糾紛解決機制上的互補與協調發展。法院通過加強對民調工作的指導,參與疑難調解案件會診,盡量使群體性糾紛解決在社區中而不形成訴訟。同時選擇一些疑難案件,組織人民調解員共同研討,既開拓他們的眼界,又增進其綜合分析法律與解決實際糾紛的能力。
8、首席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制度:利用民調委員熟悉群眾、了解群眾心理等特點,法院可以挑選素質較高的民調主任,提請當地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定程序任命為人民陪審員,參與訴訟案件審理及一些輔工作。經法院批準,人民調解員可以以見習人員身份參加一定期限的法院審判工作,旁聽開庭、調解,擔任人民陪審員等。
9、跟班學習和聯調制度:各區縣司法局有計劃經常性地選派基層調解骨干到法院各業務庭室、基層法庭跟班學習,使他們親身感受和體會審判人員處理糾紛的全過程,從而提高其調解技能。法院可以嘗試民調、審判聯動新機制。對于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案件,法院可以嘗試由特邀人民陪審員或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由法院制作調解書。從而充分利用民調組織的人力資源,增強審判工作的民主性、公開性,接受群眾監督,從而提高訴訟調解的社會效果。
10、評比與獎勵制度:市法院及市司法局應定期對指導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評比。對工作表現突出、工作成績顯著的法官和集體進行表彰和獎勵。及時宣傳典型案例和先進事例。
一、相鄰糾紛概述
(一)相鄰糾紛的概念
相鄰糾紛是指相互毗鄰的兩個不動產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1]。
(二)相鄰糾紛的特點
1、相鄰糾紛發案類型不斷增多,但標的額不大。
相鄰糾紛除了常規的相鄰用水、排水、共用通道外,還有新型采光、通風、空氣污染和噪聲等類型的相鄰糾紛。
2、當事人關系特殊,矛盾對抗性激烈,易引發群體性訴訟,調解率低。
相鄰糾紛案件當事人多是鄰居或同組村民,有的甚至是親戚,在生產生活中朝夕相處,難免會有摩擦。在農村,家庭觀念性較強,發生糾紛后,各自的親朋好友不積極勸阻,反而直接參與犯罪,突發性和激情性較強,不易控制,有可能形成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3、當事人維權意識較強,但法律素養不高。社區及新聞媒體的法制宣傳增強了他們的維權意識,但在訴訟中將權利片面的絕對化,沒有認識到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且多數人法律程序意識差,如缺少訴訟風險意識,一味地把敗訴后果歸咎于法院;對訴訟規則缺乏應有的了解,如因向法院提供證據超過舉證期限而敗訴,不服一審判決卻不提起上訴而是到原審法院糾纏不休[2]。
4、農村基層組織不能發揮正常作用,影響對這類案件的處理。
農村基層組織本應是黨維護農村穩定的一支可信賴的力量,但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各種利益矛盾交加出現,一些基層組織的作用明顯減弱[3]。主要表現在一些基層組織人員在法院審判案件調查取證、到現場調解時做“老好人”明哲保身,不敢講公道活,或者講了,也是模棱兩可,不痛不癢,無原則性的活,使一些能通過調解解決的糾紛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
三、相鄰糾紛的成因
1、由于時代變遷或政策變更,農村房屋、土地權屬發生糾紛,違章占用問題突出。
隨著農村居民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現象日益增多,他們在建房時通常只考慮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宅基地使用面積,沒有走正常的行政審批手續也沒有顧及到相鄰方的權利[4]。因此違法占地、搭建違章建筑或違規超標準、超審批范圍建房是造成通行、通道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
2、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以及相關法律啟動程序的困難,給農村相鄰糾紛案件審理帶來困難。
隨著農村相鄰糾紛案件增多,當事人尋求法律解決矛盾的需求也日益近迫切,但我國目前對于相鄰權的法律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在解決糾紛的操作過于籠統抽象,難以及時、有效地解決此類糾紛,或解決的隨意性較大說服力不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鄰糾紛持續發案。
3、多數農民法制觀念淡薄,缺乏法律意識。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普法意識的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增強,但對個人合法權益的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往往忽視相關相鄰權益的“容忍”和“限制”義務,容易導致鄰里矛盾的產生。
4、受農村傳統風俗習慣的影響
在農村相鄰權糾紛中,當事人常?;ゲ幌嘧?大動干戈,主要是因為傳統風俗習慣造成的。比如,有的人有屋場風水等迷信觀念,認為鄰居對風道的占用、門窗的位置與朝向對自家會有不利影響,鄰居的屋檐水滴落在自家房屋上不吉利等[5]。
5、農村鄰里缺少溝通,糾紛化解不及時
農村鄰里之間缺少溝通,在發生糾紛后又不愿對其不動產權利的使用進行必要合理的限制。人民調解委員等基層政權組織建設薄弱,在糾紛調解中的作用日漸弱化,以致大多數鄰里糾紛未能在萌芽階段得到妥善處理。在相鄰關系糾紛中,為“爭口氣”而打官司的現象比較常見。當事人在要求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卻忽視自己應盡的義務,因而調解難度較大。
四、化解相鄰糾紛的對策
1、要徹底貫徹落實國家土地、林地政策,因勢利導及時解決農民的土地、山林糾紛問題
各級政府應重視貫徹落實國家土地、林地政策,應經常深入基層發現存在著的隱性矛盾,并及時的給予解決,徹底消除農民因土地、山林糾紛導致犯罪的根源。加強對村委會土地、林地工作的管理,對于土地、山林糾紛案件應本著從快處理的原則,高度重視土地、山林糾紛的上訪接待工作,消除對立情緒,及時調解糾紛,努力把矛盾化解在當地,消化在基層。同時,要加強土地、林地承包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采取對策,防患于未然[6]。
2、加強法制、道德教育,著力抓好普法教育。
要使農村相鄰糾紛案件有所減少,現有案件矛盾不再激化,首選要加強普法宣傳,送法進社區、送法進村,大力弘揚鄰里之間守望相助的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依托村隊基層組織,組織農村法律咨詢服務小組,法院要抓住典型案例,通過“就地開庭”、以案說法,加強對相鄰關系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使群眾了解和認識相鄰權的性質及相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
3、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調解作用,因人因時因地使用調解方法和形式
以調解方式解決相鄰關系糾紛,不僅能夠有效息訟止爭,有利于當事人在未來的生活與合作中和睦相處,還可以減輕上訪申訴的壓力,預防矛盾糾紛激化,穩定社會秩序。充分運用村里權威人物的力量,可以邀請“寨老”、親友、村負責人、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發動和依靠群眾,力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促成案件和解。
4、規范行政行為,以事前救濟為主,以事后懲治為輔,重在教育
行政部門在審查時,應綜合考慮相鄰房屋的間距、采光、通風、安全、衛生等因素,加強對涉及相鄰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權、環境權等方面問題的審查和測算,提高規劃審批工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減少和防止因人為因素引發的相鄰關系糾紛。
5、提高相鄰糾紛當事人的個人素質和文化修養
當事人雙方的個人素質和文化修養是產生和解決相鄰糾紛的關鍵因素,如果當事人文化素質和思想道德較高,那么這類糾紛產生的可能性就不大,即使產生了也能化解在萌芽狀態。相反,如果一方或者雙方個人素質或生活習慣不好,那么雙方發生糾紛的頻率就更高,產生糾紛要解決起來也相當困難。
6、加強司法建議工作
針對糾紛中出現的規劃、審批等方面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協調,促使其提高規劃審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效預防相鄰關系糾紛的發生[7]。
注釋:
[1]余斌《科學調解農村相鄰糾紛》,載于文山日報,2010年11月3日
[2]胡泰武、胡萍《淺析“城中村”相鄰糾紛案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載于江西法院網
[3]吳盛涓《農村相鄰糾紛案件執行調查》,載于廣西法院網
[4]《良慶法院就農村相鄰關系糾紛案件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載于mffanwen.com
[5]《農村相鄰權糾紛淺析之成因》,載于高新區檢察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