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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7年頒布《證券法》,到權證交易、融資融券、股指期貨等一系列交易類型的推出,金融產品隨著資本市場創新而不斷豐富發展。與此同時,中國金融產品的法律監管還只是具備基本形式,行政監管能力、司法保障能力、集團訴訟程序保障機制、投行風險內控機制等付諸闕如或者執行不力。“莊家”、“操盤”等明顯帶有市場操縱性質的語言符號已經成為常態行為。
筆者認為,監管機構應當通過循序漸進的執法查處一批金融欺詐案件,彰顯監管能力,重拾市場信心。
在金融監管以及金融訴訟的框架下解決各類金融產品糾紛,是金融體系或者金融市場自身糾錯能力的體現,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也是金融產品獲得投資者信任的最優途徑。
具體優化路徑
理性對待新型金融產品
監管層應當以積極態度面對證券公司推出的新型金融產品。金融危機后,公眾對金融衍生產品極度反感。實際上,金融衍生產品本身并沒有錯,它不僅是一種高度有效、提升金融穩定的工具,而且也是豐富公眾投資渠道的重要途徑。現階段應當重點關注的是有效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發揮其市場功能,抑制其不當應用后可能存在的巨大風險。對于新型金融產品的監管,應當疏利堵弊,而不應基于恐慌心態而不予發展與培植。
強化市場監督力量
積極發揮獨立研究人員的市場監督作用,對金融業務進行外部獨立監督,對于保證市場的透明與公平具有重大意義。資本市場價格本身所具備的風險提示能力以及由獨立研究人員或者市場專業人員發出的預警信號是提前識破金融騙局的重要途徑。雖然市場具有盲目性,但也具有自主預警機制與糾錯功能。當行情暴跌且基金贖回潮逐漸顯現時,欺詐性金融產品的制造者仍舊提供與市場價格不相吻合的相關數據,就能夠提示投資者應當進行進一步核實或者立即抽身逃離。資本市場上的獨立研究人員以及分析人員能夠起到“潑冷水”的效果,投資者以及相關金融證券監管部門應予以充分關注。
完善救濟制度
在個別投資者發現金融機構推出的產品有欺詐嫌疑但無力追究時,可以聯合聘請律師提起集團訴訟,在引起資本市場與監管部門關注的同時,及時通過合法途徑彌補損失。金融監管部門的執法性監督并非保障金融產品規范交易的單一化途徑,充分利用法律服務機構、獨立審計機構等救濟力量,能夠有效保護投資者免受金融欺詐的困擾。
面對各類金融產品欺詐案件,監管力度最大、效率最高的美國證監會在很多時候也未能發現其中的問題。可見,執法性監管具有反應遲鈍的弊端,有必要通過多渠道的力量進行補充。應當對金融產品進行獨立審計,特別是在受托進行資金管理的行為人或者公司自行聘請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下,外部獨立審計顯得尤為必要。同時,充分發揮金融律師的作用,建構中小投資者委托權征集機制,在形成較大救濟規模與能力的基礎上,發起針對金融機構違規銷售金融產品侵犯投資者權益的集團訴訟,能夠相當有效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借鑒國外最新監管思路
2010年7月22日,美國通過了大蕭條以來規模最大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以下簡稱《法案》)。《法案》對金融產品市場做出了新規定,在美聯儲創建消費者保護機構,對包括購房貸款和信用卡產品在內的所有市場進行監督。
中國與美國的金融實務水平處于不同層次,美國金融業高風險衍生品較多,中國金融業產品創新程度不高,金融業務相對穩健。這也決定了中國金融監管沒有必要照搬美國《法案》的操作辦法,但《法案》設定的規則及優質內核,值得借鑒。
強化對金融市場投資者保護力度
《法案》第三部分第九章“投資者保護與證券規范完善”對金融市場的投資者利益保護進行了相當完善的制度設計。該章要求設立投資者咨詢委員會,優化投資者抗風險壓力測試規則,加強金融中介機構的誠信義務,強化證券監管部門的管理與執行能力,調整與消解信用評級機構與金融產品承銷機構之間的利益沖突等。上述規定為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優化金融市場投資者權利保護的規范框架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改革金融機構高管薪酬與公司治理結構
《法案》對于金融機構高管天價薪酬問題提出了解決路徑。在金融機構高管薪酬的數額與發放辦法上,賦予金融機構股東更完備的決定權,改組金融機構薪酬委員會的組成結構,將薪酬委員會委員均設定為機構外部的獨立人員。同時,賦予金融監管當局中止金融機構不正當薪酬發放方案的權利。中國金融機構,特別是大型銀行已經通過上市逐步成為公眾公司,在金融機構高管薪酬發放方面,理應借鑒上述監管思路,優化薪酬委員會組成的獨立性與外部性,對巨額薪酬發放方案進行合理監管。
完善金融產品銷售與購買環節的金融監管
《法案》要求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保障美國金融產品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能夠得到全面且準確的信息披露,杜絕住房貸款、信用卡消費等金融產品銷售環節出現欺詐性條款,保護金融產品消費者權益,遏制金融機構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誠信行為。
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具有獨立的監管權,有權監管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中介機構等銷售金融產品的經營主體。
中國金融產品消費者保護制度基本處于真空狀態,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針對金融產品消費的特殊性設置法律規則,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無法對金融產品消費者權益進行有效保護。實踐中出現不少金融機構故意隱瞞風險、設計復雜條款迷惑消費者等案例,但投資者無法在法律框架下維權,這凸顯出現有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的結構。
【論文摘要】近幾年,農村經濟發展速度明顯加快,各類投資增長較快,對資金的需求量越來越大,但從資金供給情況看,農村經濟直接或間接融資都存在障礙。資金供給增長不快,資金供需缺口較大,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本文試圖通過對當前農業經濟資金供需狀況的實證研究,對農戶“貸款難”及農村金融約束進行相關分析,進而提出加快金融立法,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等建議,以期破解當前農村金融現狀之困局。
近幾年來,國家十分重視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相繼出臺了一系列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方針及政策措施特別是隨著中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戰略的實施,對 “三農”問題的關注與政策研究已經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一宏觀背景下,農村經濟發展速度顯著加快,呈現出蓬勃發展態勢,各類投資增長較快,對資金的需求量越來越大,但從資金供給情況看’農村經濟直接融資依舊不暢,間接融資也隨著金融體制改革而出現金融主體缺位、存款外逃、信貸緊縮等問題,導致農村經濟資金供給增長不快,遠遠滿足不了經濟發展所需,資金供需缺13日益增大。筆者通過對當前農業經濟資金供需雙方情況的考量,提出一些想法,以期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設有一些參考作用。
一、 當前農業發展資金需求變化趨勢及特點
我國農業經濟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前以農作物種植業和禽畜養殖業為主,后期進入小規模農業發展時期。“九五”以來,主要發展特色種養和農產品加工的訂單農業,逐步向產業化農業階段發展。
1.農業經濟發展中的貨幣供需變化
在傳統的農作物種植業和禽畜養殖業階段基本上是自給自足式發展,小規模農業發展時期也是以貨幣緩慢積累和滾動發展為特征,伴有少量的民間信貸,基本上沒有銀行信貸。進入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后,部分農戶開始貸款發展經濟作物種植和特種動物養殖項目,后期進入發展特色種養業和農產品加工的訂單農業階段,越來越多的農戶和私營加工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信貸資金成為農業發展中的一種主要融資方式。近幾年在一些農業龍頭企業的帶動下,農業產業化發展迅速,資金的需求量逐漸擴大,農業內生性積累根本無法滿足發展需要,只能依賴銀行和民間資金來發展。據對某地 100戶農業企業和l000戶農戶問卷調查,1987年前基本上沒有銀行貸款,主要依靠自身積累和民間信貸來發展生產,1996--2005年銀行新增貸款平均增幅24.45%,對銀行貸款的依賴度由27.19%上升到61.83%。
2."-3前農業經濟資金需求特點 一是農戶的資金需求單筆數額小,戶數多而分散,資金使用周期較短。多數是一些從事農副產品粗淺加工的個體加工戶,經濟作物種植戶和畜牧養殖戶,以及一些小型個體運輸戶和經商戶,資金需求一般在5一lO萬元,資金使用周期多在一年左右。二是農業大戶的資金需求單筆數額較大,戶數較多,資金使用周期相對較長。主要是一些小規模的私營加工企業、特種作物和動物種養大戶、訂單農業的季節性收購企業等,其資金需求一般在2O一100萬元,資金使用的季節性較強,使用周期在一年以上。三是龍頭企業的資金需求數額大,戶數小,資金使用周期長,主要是一些與大戶和農戶簽定契約,依靠他們供給原料進行生產的龍頭企業,以及一些自身投資建設基地提供生產原料的龍頭企業,資金需求一般在500--1000萬元,資金使用周期多為兩年以上。
二、我國農村經濟發展資金需求現狀分析
從相關調查結果看,60.6%的農戶有資金融入需求,32.7%的農戶獲得了信用社等正規渠道貸款,信用社對有金融需求農戶的貸款滿足率達到48.4%,實際獲得信用社貸款的農戶占申請過貸款農戶的比重為74.2%。調查結果表明,我國正規金融對農戶信貸需求滿足還遠遠不夠,一是有現實的信貸需求卻不能獲得正規貸款;二是雖然獲得了正規貸款,但正規貸款的規模小于實際資金需求規模。根據有關調查結果顯示,2001--2004年有現實借貸需求即發生過借貸行為的農戶中,沒有獲得正規貸款的農戶占42%,有借貸需求且最想從正規金融借款的農戶中,沒有能夠獲得正規貸款的農戶占到了40.4%,在獲得了正規貸款的農戶中,35,6%的農戶認為正規貸款不能滿足其資金需求。當前農戶貸款難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信貸需求缺口大
農戶期望的借款規模往往明顯高于實際的借款規模,很多農戶受到信貸規模的約束,大額的信貸需求不容易獲得滿足。
2.貸款成本高
農業生產的效益普遍低于其他產業,農業借貸的收益率相對較低,過高的利率必然給農戶帶來很大的經濟負擔。據調查,34.6%的農戶所能接受的最高借款利率甚至低于人民銀行的存款基準利率2,25%;64.9%的農戶所能接受的最高借款利率低于人民銀行的貸款基準利率5.58%。這反映了很大一部分農戶的金融需求不具有市場有效性,難以通過市場性金融滿足。調查表明,信用社貸款的平均利率為6.42%,不僅高于其他銀行利率,甚至還高于一些民間貸款的利率。而農戶可接受的最高借款利率平均值僅為5%,很多地區信用社的貸款利率超過了農戶所能承受的范圍。
3.貸款期限不合理
農戶資金需求表現出較強的季節性,對資金需求的頻率高、時間緊,大多數農戶希望的貸款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而且考慮農業經營的風險性比較強,農戶更希望期限上適當放寬。信用社的貸款期限是按年度計算的,一般是年初發放,要求年底還款,但通常當年收獲的農產品在年底還不能夠完全賣出,農戶很難有資金還款。
4繢款手續繁瑣
目前,信用社的貸款程序復雜,審批時間長,有些貸款審批下來已經貽誤農時,使農戶融人該筆貸款失去意義。
5.難以滿足抵押和擔保條件
目前,大部分信用社貸款的最主要抵押物是房產,但住房作為農戶基本生活保障又很難被剝奪,因此,農戶住房用于抵押的意義很有限。銀行存單也可用作農戶貸款的抵押資產,但一般需要貸款的農戶往往又缺乏自有儲蓄,故大部分信用社存單抵押都是借用他人的存單。同時,目前大部分信用社都是需要擔保的,通常只有關系比較好的人才會答應做擔保人,一般都是親戚朋友,而且擔保人必須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因此,有不少農戶認為,與其找經濟比較寬余的親朋好友做擔保人,還不如直接向他們借錢來得方便。而信用社所開展的聯保貸款業務也面臨成立聯保小組困難的問題,目前使用小組聯保的貸款僅占貸款總額的很小一部分。
6.農戶對獲得正規貸款缺乏信心
目前,大量農戶因為對正規貸款不抱樂觀預期,因而沒有嘗試過申請貸款。據有關調查,在1053戶從未申請過貸款的農戶中,179戶農戶因為覺得自己沒有關系而沒有進行貸款申請,占l7%;117戶農戶因為不懂正規貸款程序而沒有申請,占11.1%;62戶農戶因為覺得自己不能滿足信用社的抵押和擔保要求而沒有申請,占5.9%。
三、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約束原因分析
農村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金融支持,但我國農村經濟獲得貸款的比重與其在GDP中的份額極不相稱,同時,農村資金大量外流已嚴重影響了農村投資和資本積累,加劇了農村“貸款難”,這已成為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的直接障礙。不可否認,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的確面臨著資金短缺的困境,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人均收入水平不斷提高,我國政府持有的大量外匯儲備及各家商業銀行巨額的儲蓄存款余額足以證明我國不再是一個資金短缺的國家,故當前農村金融流動性緊張,顯然不能以金融供給短缺為借,可見,我國農村金融約束一定有著其他方面的原因:
1.農村金融制度變遷與農村經濟制度變遷的路徑相悖
1979年以來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兩次重要變革一的推廣和鄉鎮企業的興起,都采取自下而上的誘致性變遷方式。變革后的我國農村經濟形成以個體為基礎生產經營單位的格局,對資金需求具有小額、分散、靈活、方便的特點。但由于農業經濟比較利益低下,故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取了優先發展工業的重大經濟戰略部署,我國也是如此,所以,歷次農村金融制度變革都選擇了自上而下的強制性變遷方式,其實質是以政府供給為主導的強制性變遷方式,而并非農村經濟個體的自主選擇,更多地體現了政府意愿。
2.金融機構定位不明
國有商業銀行撤并農村機構網點,上收貸款權限后,郵政儲蓄、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四家金融機構中只有農村信用社是真正扎根于農村,但作為農村金融服務的主力軍,由于存在對農村資金投放不足、資本充足率嚴重不足,不良貸款率較高、股權過分分散、風險共擔機制未形成等方面的缺陷,其服務“三農”的功能難以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成立的初衷是“自愿、互助、民主和低盈利性”,由于我國長期以來沒有合作金融方面的法規,《商業銀行法》的很多內容并不適合農村信用社,再加上農村信用社產權不明晰,使得該機構從誕生開始就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政府干預貸款現象屢有發生,在資金的運營上更多地體現了政府的價值取向,而在一定程度上漠視農戶的經濟需求。
3.民間金融排斥在體制之外
改革開放以來,各種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在農村快速發展,多元化的農村經濟結構對資金產生了多樣化的需求,雖然民營經濟已經覆蓋了大多數經濟領域,但涉足金融行業卻面臨著極高的門檻,國家仍實行嚴格的金融管制。金融管制的結果是農村金融市場被國有銀行及信用社壟斷,多元化的資金需求只能由單一的國有部門滿足,盡管民間金融市場存在缺乏還款約束機制、信用范圍狹小、借貸利息高、抗風險能力弱等種種弊端,但它卻能有效地解決農村金融信息不對稱、抵押物估價、非生產性借貸等難題。各種形式的民間金融雖不被政府認可,卻在政府的屢次禁令中或隱于地下,或改頭換面,并逐步侵蝕著銀行貸款在農村金融中的份額。據有關調查顯示,從農戶現實的融資行為上看,其融資優先次序依次為親友借款、正規借款和市場性非正規借款,農戶所有借款中非正規借款占到了62.13%,親友借款是農村最重要、最普遍的一種融資方式,農戶所有借款中親友借款占到了58.1%,68.1%的農戶有親友借款;企業所有借款中親友借款占到了38.8%,24%的農村企業有親友借款。
4.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滯后
傳統農業作為高風險的產業,不可能依靠純粹的市場機制獲得其需要的資金配置,必須依靠市場1;01,的力量獲得金融支持。近年來,我國金融體制市場化的進程逐步加快,競爭性的商業銀行制度已見雛形。由于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相對滯后以及特殊的小農經濟模式,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步伐滯后于城市金融改革進程,導致了市場為主導的城市金融和政府為主導的農村金融并存的二元金融結構。由于小農經濟對資金需求的細小化以及小農經濟本身所蘊含的風險性與現代金融機構經營目標所追求的資金運營規模化和安全性之間存在著巨大落差,從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農村中金融網點的收縮和農村金融的萎縮。可見,農村金融體制已不適應農村經濟的發展要求。
5.農村經濟的商品化程度低
我國農村許多地方還停留在“自然經濟”和“物物交換”的原始落后狀態,商業化程度低,導致貨幣化程度不高,也正因為如此,商業信貸活動在農村的開展面臨著相當的困難。如,農村金融中存在一個很突出的抵押物問題,銀行不愿意接受農村客戶提供的抵押品(沒有房產證的房屋,小企業廠房設施,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等),雙方在估價上差距甚大,即使銀行接受了這些抵押品,也難以找到一個合適的抵押品拍賣市場去處理。可見,農村金融約束不僅僅是一個金融市場問題,還牽涉到農村的經濟模式。
四、加快農村金融體系建設的政策思路
1盡快出臺合作金融法
西方國家基本都有《合作金融法》之類的合作金融專門法律制度,而我國發展合作金融五十多年卻沒有《合作金融法》,不能不說這是我國合作金融發展上的重大制度缺陷。要依法引導和管理合作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在合作金融立法上至少應做到以下幾方面:一是要盡快出臺《合作金融法》或《農村合作金融法》,以便農村合作金融發展有法可依;二是立法思想應體現“解放思想,突破創新”的要求,打破陳腐觀念的束縛;三是放寬農村合作金融標準,發展符合農村實際需求的多種合作金融形式;四是要突出“增量漸進式”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的思想,對增量要積極扶持,鼓勵創新;五是“支農”應體現“資金支農”一元化判斷標準,即只以資金支農效果的好壞作為判斷合作金融發展成敗的依據。
2.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1)明確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支農方向。在推動農村信用社改革過程中,國家以實撥資金兌付央行票據等形式來消化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資產包袱,目的在于讓其充分發揮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針對當前部分農村信用社的 “棄農進城”戰略,政府應在農村信用社改革中突出其支農方向,可對其提出投放農戶貸款和農業企業貸款的比例要求,利用其機構多、人員足的優勢做好小額貸款的零售業務,有效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所需。
(2)發揮農業發展銀行的重要功能。非糧食種植重點地區的農業發展銀行應該讓其承擔部分支農政策性貸款業務,從而彌補市場方面的缺陷,體現國家支持農業經濟,支持新農村建設的政策意圖,在帶動其他金融機構增加農村經濟信貸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
(3)利用經濟杠桿引導其他商業銀行的信貸投放。可以嘗試通過利率適度放開機制,吸引其他銀行對優質農業項目進行資金投放,拓寬農業與金融合作的空間。
(4)規范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目前,在農村的正規金融渠道受到諸多約束的條件下,可適當鼓勵和引導農村民間金融的規范發展,重點引導發展小額借貸業務,使其逐步成為正規金融小額信貸的有益補充。
3.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農村金融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農村金融機構必須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新,在有效滿足農村金融服務的同時,實現自身的風險最小化和可持續經營。一是可以根據農業生產的特點調整貸款期限,增加中長期貸款的投入;二是根據農戶借款的用途設置不同的金融產品,根據不同的需求特點為不同貸款設置不同的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三是創新擔保方式。從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看,小額貸款和“聯保貸款”是一種有益的金融創新方式,在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的同時,社區內信用監督以及“聯保”的約束機制提高了貸款的回收率。同時,政府應該主動為農村設計并提供金融衍生工具及投資組合和風險管理策略,從而更加有力地支持農村金融創新。
參考文獻 :
[1]張杰.“農戶、國家與中國農貸制度:一個長期視角”,[U].金融研究,2005,(2)
【論文摘要】 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估計偏高,因此影響了對金融穩定性的衡量。本文討論了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應如何從金融監管的角度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偏低的問題。
近些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中國的財政金融體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加入WTO后,中國面臨著金融風險相互傳遞所帶來的風險。這對于中國構建穩健的金融體系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一、金融穩健統計在衡量金融穩定性中的地位:
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風暴在全球經濟體系中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性。隨著金融業趨向全球化,全球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加強,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也在增強。此時,在國際化的背景下,金融穩健統計成為了新時期維護國家經濟穩定、提高金融體系穩定性的必然要求。
在貨幣與金融統計中,對金融穩定性的審慎分析包括金融監管統計和金融穩健統計。其中,金融監管統計是從微觀層面上,對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進行監管和統計,衡量的是個體風險;而金融穩健統計則是從宏觀層面上,對各個金融機構的集體行為對宏觀經濟運行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和統計,衡量的是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即系統風險。
金融穩健統計,是一個國家檢測宏觀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工作。其核算基礎是《國民經濟核算》《國際會計準則》和《巴塞爾協議》,在對金融機構業務經營、信用狀況的監控方面,金融穩健統計遵循審慎性原則,堅持《巴塞爾協議》中的CAMELS標準,它包括五項考核指標,即:資本充足狀況,資產質量,收益與利潤狀況,流動性和對市場的敏感程度。金融穩健統計涉及的統計對象包括存款機構部門、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部門、住戶部門、金融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其中,對一國金融穩定影響最大的當屬存款機構部門。
銀行資本是銀行抵御風險的基礎,因此,巴塞爾協議始終堅持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90年代中期來,由于國際銀行業的經營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盡管《巴塞爾協議》中關于資本充足率的規定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信貸風險,但國際銀行業存在的信貸風險遠未消除。
本次國際金融危機表明,即便在銀行資本充足和資本質量得到保證的前提下,流動性出現問題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因此,在2010年12月16日,巴塞爾委員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 III)的最終文本,并要求各成員經濟體兩年內完成相應監管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工作。雖然目前來看,我國難以在短期內達到巴塞爾協議新標準,但是從長遠看,我國金融業分步驟地實行。
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指導意見》統籌考慮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的要求,設定了三個層次的資產充足率監管標準:一是三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額資本要求,三是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
二、金融國際化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在我國,由于商業銀行損失準備計提嚴重不足,因此導致估計的資本充足率嚴重偏高。此外,對資本充足率偏低的銀行,沒有明確的監管措施,并在許多方面放寬了標準。這些問題是導致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明顯偏低的重要原因。伴隨著金融國際化發展趨勢,各國都在不斷地對金融監管進行調整,適合國情的、有效的監管框架是促進金融體系穩健發展,維護公眾的信心的關鍵。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在開放發展中應一些做必要的調整,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的對策有:
1、監管理念、內容、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創新:
監管活動應從事后被動處置向事前預警防范轉變;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規范監管行為;從注重金融機構外部監管向注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及加強行業自律轉變,實現社會聯動監管;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轉變控制金融風險的思路,從目前以防范風險為主的監管向支持金融創新與防范風險并重的監管轉變。
2、加強監管機構間的協調配合:
加強綜合監管力度,不斷提高整體監管的水平和效率,從整體上降低監管成本。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應相互協調、相互支持,對有些業務和有些領域應當實施聯合監管和綜合監管,要充分發揮銀、證、保之間有效的政策協調的信息共享機制的作用,從整體上降低監管成本,提高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
3、完善金融法律體系,為監管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對同一發展階段的不同經濟體而言,立法之后會使其在國際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并付出高昂成本。如不盡快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填補金融監管的法律空白,外資金融機構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卓越的優秀人才,有可能發現法律漏洞乘虛而入,從而引發惡性行業競爭,影響金融秩序。
4、在分業監管的基礎上,為最終的同一監管創造條件:
建立有效的金融金融監管體系是一國金融健康運行的必要前提。但是一國選擇何種金融監管體系模式或金融監管體系變遷的路徑則取決于其經濟、金融運行的內外部環境。在西方各國監管的發展的發展中,英國、美國的金融監管最具有特色。尤其是監管機構和監管內容的變化最能反映出金融監管制度的適應性與靈活性。
加入WTO后,一方面,我國金融業將越來越多地開始按照國際慣例進行風險管理;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業將會面臨外資金融機構全方位的競爭和挑戰。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各金融機構就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和對策,不僅需要注意各金融機構盈利能力的提高,更需要注意其安全能力的保障,因此,新時期下金融機構業務,需要我國的金融監管和風險管理能力的與時俱進,更需要我國的貨幣金融統計工作加強金融穩健統計的基礎,為提高金融體系穩定性、防范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加強金融體系對抗風險的能力做好充分的準備。
參考文獻:
[1] 王佳佳.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完善[J].理論界, 2009, (01)
【關鍵詞】互聯網 金融 金融監管 變革
在互聯網時代,信息技術和金融功能的貫通產生了一系列的影響。一方面,信息技術成為推動金融普惠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新型金融模式興起也給傳統意義上的金融監管體制運作提出了諸多難題與挑戰。因此,我們應當審視互聯網金融體系的現實特點以及它對金融監管模式運行的潛在沖擊。要明確辨析“分業監管”和“集中監管”,“主體監管”和“行為監管”等不同金融監管體制和理念之于互聯網金融模式的前瞻性、實用性與兼容性,以此回應當下關于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種種爭議。
一、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及其監管挑戰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平臺運行中的信用風險逐漸暴露,從而引起一系列社會事件,這在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的同時,也對政府履行金融監管的職能提出進一步要求。
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環境中具有以下特點:
(一)信息資源的開放共享性
互聯網時代提供開放、共享的生態環境,使得信息資源的公共屬性突出。金融作為一種信用活動,發生了“金融脫媒”,去中介化現象。
過去,由于企業融資需求的信號難以及時、準確地直接傳遞至投資者,投資者進行資本借貸前的搜尋成本比較高,需要金融機構作為機構行使職能。但互聯網時代下信息資源的廣泛流動改變這一境況,它降低了投資者的搜尋投資目標的難度,推動了金融體系由間接金融向直接金融演變。
(二)信息資源支配的地位不對稱
但是,對于互聯網金融企業來說,它信息支配的優勢地位與傳統金融企業更為強大。它“去實體化”的經營模式,意味著其逃脫監管體系的能力大大增加,也缺乏強制公開制度對信息披露機制進行約束。這一境況所形成的后果是,市場上所散布的有關融資機構的信息一般都是積極反饋而缺少消極反饋。因此,往往只有到達資金鏈斷裂的臨界點,市場在短時間內爆發大量負面信息,形成連鎖式的擠兌現象。
(三)市場準入門檻較低,金融機構資質嚴重不足
互聯網金融包含“互聯網”與“金融”兩種特質,但金融功能應當起主導地位,網絡是實現金融功能的手段。現實中卻出現本末倒置的現象,互聯網金融不是金融企業的“網絡化”,而體現出互聯網企業的“金融化”。金融在注冊資金、資質審查、負債比例方面有諸多要求但互聯網企業所對應卻是包括低門檻,“短平快”等經營理念。以互聯網企業思路經營金融業務,兩者之間的矛盾就成為互聯網金融市場“原罪”。因此,互聯網金融在推動金融普惠進程的同時,使金融市場上出現“魚龍混雜”的現象,不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且未建立成熟金融規范系統的互聯網企業盲目從事金融業務,進一步加劇了金融市場上信用風險擴散。
互聯網金融的特性產生了對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它可以被概括于如下方面:
(一)平衡信息不對稱的制度供給不足
面對融資活動中缺乏信用擔保的情況,不少融資平臺為拓展業務,使用承諾投資者剛性兌付、回購等方式來回避自身的信息披露義務。對此,監管機關也尚未建設良好的信息公開制度的強行性規范加以規制。
(二)面向金融機構主體的監管模式不能適應互聯網時代
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面向數目較少,體量較大,資質經過嚴格審查的金融機構。但是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機構數目迅速增加,體量縮小,資質不足。在此情形下,原有的主體監管金融監管模式難以被有效實施,如何實現將分散性質明顯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納入到統一的監管軌道,這是互聯網時代金融監管所要面對的問題。
三、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
互聯網時代的金融對于金融監管提出的一系列挑戰。面對互聯網金融的時代背景,中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應當在理念、以及實踐上應當回答以下問題:
(一)分業監管還是統一監管
根據2015年7月18號,《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印發《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所指出,目前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仍然依照“一行三會”“四龍治水”的分業監管。但是,面對互聯網金融所體現出的特點,許多政府官員與學者主張于互聯網金融部分建立統一的監管體系。一方面,互聯網金融越發體現混業經營的特性,互聯網技術促進了金融產品的創新,金融產品同時體現出支付、理財、信托、擔保等特點。另一方面,傳統金融行業已經體現出混業經營的趨勢,而互聯網加速這一趨勢的生成。因此,面向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呼喚“大監管”的思路。
(二)主體監管還是行為監管
自2008年金融危機后,部分國家的“雙峰監管”(Twin Peak)的監管理念受到重視。其系指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的結合,前者系一種傳統上的監管理念,體現于維護金融系統和金融機構的穩定,一般以不公開方式進行。而后者則是旨在維護金融消費者利益,通過對金融消費者合理權益的保護,客觀上達到降低金融風險之效果,一般以公開方式進行,達到彌補傳統的審慎監管不足的功效。
在互聯網金融領域中,“金融脫媒”、直接金融的發展、金融機構的輕量化趨勢使得面向特定數目的審慎監管無法滿足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現實需求。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趨勢應將重點落于直接金融的消費者身上。在此情形下,應秉持著“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原則,由“供給者監管”向“需求者監管”改變。
(三)如何平衡信息不對稱
關鍵詞: 金融混業;機構監管;功能監管
一、金融經營模式及其趨勢分析
金融業是主要由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構成的一個大行業。其功能是以金融工具為載體實現的。不同的金融工具可實現同一金融功能,因此,金融業內的各子行業在功能上有重合之處,正由于金融本身的這種行業分類的特點,金融業內的經營者(即金融機構)可以在一個小行業內經營,也可以在這個大行業內跨各小行業經營,所以在金融業就形成了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概念。
在20世紀,世界金融業先后經歷了“初級階段的混業經營——發展階段的分業經營——發達階段的混業經營”的發展歷程。由于早期證券業不發達,銀行業承擔主要金融業務,世界各國金融業大多實行混業經營。而在1929年,美國爆發由金融危機引發的嚴重經濟危機,混業經營被認為是造成金融危機的罪魁禍首之一,于是,美國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將商業銀行和證券業務嚴格分離。混業經營一統天地下的格局被打破,以美國、日本和英國為代表的分業經營成為這一時期的主流。
20世紀80年代,不斷出現的金融創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銀行、證券、保險三者的產品日益趨同,隨著新的競爭者崛起,商業銀行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機,許多國家又逐步放棄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英國在1986年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許銀行兼并證券公司,形成經營多種金融業務的企業集團。日本于1998年實施“金融體系改革一攬子法”,放寬了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業務限制,廢除了銀行不能直接經營證券、保險業務的禁令,旨在推進日本商業銀行向全能銀行過渡。東歐轉型國家中的絕大部分也都在轉型之時就實行了混業經營。1999年11月4日美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廢除和《金融服務現代法案》的通過,這標志著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潮流已基本完成從發展階段的分業經營向較發達階段的混業經營的轉變。
目前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已經成為一大發展趨勢。從理論上講,當前分業經營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第一,由于金融創新,銀行、證券和保險三者的產品日益趨同,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不清,失去了分業經營的前提。第二,非銀行金融機構對銀行業的滲透,資本市場對傳統銀行業的替代,使商業銀行的生存發展日益艱難,為了拓展業務,開發新收入,需要多元化經營。第三,國際競爭力的加劇和國際金融市場的全球化趨勢推進了銀行全能化,分業經營束縛了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的國際競爭力。第四,在金融創新和金融國際化的背景下,分業經營已經不是防范金融風險的有效辦法,甚至還會帶來新的更大的風險。
二、金融混業經營下監管體制的選擇
金融分業、混業既涉及經營層面又涉及到監管層面。就經營層面而言,即前文所說的金融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問題,這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內核;就監管層面而言,即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的問題,它涉及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從目前全世界金融業來看,混業經營已成為一個發展趨勢。然而,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給仍實行多元化分業金融監管機構帶來很大的沖擊。
在金融業混業經營模式的前提下,監管體制有兩種選擇,即統一監管和功能監管。統一監管指由一個監管當局對所有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監管的制度安排。功能監管指由多個監管當局按照監管對象的業務活動的性質分別就某方面的業務活動及由其引起的風險進行監管的制度安排。前者的好處是有利于控制金融機構的總體風險,后者的好處是有利于監管的專業化。由于在混業經營模式下,金融機構經營的產品具有跨產品的復雜特性,其風險來源比較復雜,單純的功能監管可能忽略了由產品的復雜特性引發的風險,不利于對金融機構風險的總體水平的控制。但是簡單的統一監管也越來越不適合金融產品復雜化的形式,因而理想的監管體制應該是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體制,具體地,可以在統一監管框架下實行監管機構內部專業化分工,也可以在功能監管體制的基礎上設立一個協調和風險綜合控制機構,以實現專業化監管和統一監管的結合。
所謂功能性統一監管或統一性功能監管是指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關注總體金融風險的監管理念。較之傳統金融監管,其優點主要是:(1)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并以此為依據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從而能有效地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避免監管“真空”和多重監管現象的出現;(2)針對混業經營下金融業務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強調要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主張設立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來對金融業實施整體監管,這樣可使監管機構的注意力不僅限于各行業內部的金融風險;(3)由于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具有較強的穩定性,使得據此設計的監管體制和監管規則更具連續性和一致性,能夠更好地適應金融業在今后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新情況。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法》即是依據功能性監管的思想對其監管體制進行全新的設計。巴塞爾委員會1995年在為銀行設置全球性的證券資產組合的資本標準時也采納了功能觀點。
三、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問題的研究進展
1. 我國金融業的運行態勢。
我國目前采取的是分業經營格局,但事實上,隨著我國投資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場的逐步完善,銀行、證券、保險三業出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金融業的改革和創新不斷地沖擊著分業經營模式。早在1995年8月,中國建設銀行就與美國摩根斯坦利集團等五家金融機構合并組建了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并擁有42.5%的控股權;中國工商銀行則與香港東亞銀行合作,從事香港和內地的投資銀行業務,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光大集團以及平安保險等公司,目前都在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發展,而金融控股公司是目前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主要模式。光大集團目前已經擁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機構,并已組建合資保險公司,實際上已經是一家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公司。在1999年,我國先后成立了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國家賦予其處理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重任,并指明,這四家資產管理公司,除股票二級市場外,可以從事幾乎所有的金融業務,其中包括銀行、信托、證券、保險業務。針對逐漸出現的混業經營局面,我國政府已經開始對金融分業經營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從1999年以來,中央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從政策上已打破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三業之間的資金壁壘。分業經營格局正面臨著混業經營內在沖動的不斷撞擊。
2. 對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的評價。
從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的發展軌跡與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實際來看,金融分業監管是我國金融發展的一個重要階段。現階段實行分業監管是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國經濟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相距甚遠,各項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運用分散金融風險工具的經驗,監管的綜合型技術人才缺乏。因此,實行分業監管體制可以在各自特定的領域進行專業化的管理。但是,在我國由分業向混業發展的過程中所出現的種種混業滲透現象不容忽視,而且隨著混業程度的不斷深入和廣泛,現行體制下以機構監管為主的方式會不斷降低效率。
以國際通用的標準來衡量我國的金融監管,其基本情況是:(1)不良資產比例(高);(2)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情況(多);(3)金融機構違規行為普遍程度(高);(4)金融案件發生比例(高);(5)支付系統的穩定性(穩);(6)資本充足率(低);(7)經營信息的透明度、信息的真實性(低);(8)國際評級(中等)。由此可見,以國際標準來衡量我國的金融監管,其效能是較低的。
3. 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所面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現代金融業務剛剛起步,金融市場僅初具規模,許多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金融市場中已是很平常的金融工具在我國還沒有推出,現有的股票交易還很不規范,短時間內還難以突破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的格局,我們的許多金融問題還局限在機構內部苦苦尋求解決的方案,譬如,銀行的壞帳問題還只看作是企業體制不對、銀行審核不嚴的問題,沒有從銀行存貸業務的風險收益的對稱性上找問題,沒有深入分析為什么除了中國、韓國、日本等許多國家也都有大量的銀行壞帳,沒有深入研究銀行現有的存貸業務結構可以抵御非系統風險,是否可以抵御系統風險。因此,基于功能觀點的理論對我國金融理論的研究、金融領域問題的解決、金融體系的改革、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工具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的推出都具有很強的借鑒價值和啟發意義。
另外,現階段對功能性監管理論的研究還只限于借鑒國外進行的一般意義上的理論探討,大部分的論點還缺乏理論模型和實證的檢驗。而作為我國現實問題,這方面更是缺乏實踐研究,就難以發現這一理論應用在我國是否具有實際績效,以及對功能性金融監管在我國面臨的各種可能障礙,所應該采取的措施,以及如何提升功能性監管對我國金融穩健運行產生的作用,都還限于泛泛之談。因此,我們的工作可以從中國的現實性出發,建立提供金融功能的機制與設計出可行的步驟,并用實證分析得出其作用發揮的績效,指出改進其作用的思路。
四、總結
金融監管一直是學術界研究的焦點,功能性金融監管取代傳統的機構性金融監管的趨勢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并給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帶來了新的思路,它興起的必然性和模式方法的選擇成為相關領域的研究熱點。我國在這方面的研究才剛剛開始,需要對國外的研究成果吸收后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分析其在我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才能真正給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帶來新的可用思路。
參考文獻:
關鍵詞:金融混業;機構監管;功能監管
一、金融經營模式及其趨勢分析
金融業是主要由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構成的一個大行業。其功能是以金融工具為載體實現的。不同的金融工具可實現同一金融功能,因此,金融業內的各子行業在功能上有重合之處,正由于金融本身的這種行業分類的特點,金融業內的經營者(即金融機構)可以在一個小行業內經營,也可以在這個大行業內跨各小行業經營,所以在金融業就形成了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概念。
在20世紀,世界金融業先后經歷了“初級階段的混業經營——發展階段的分業經營——發達階段的混業經營”的發展歷程。由于早期證券業不發達,銀行業承擔主要金融業務,世界各國金融業大多實行混業經營。而在1929年,美國爆發由金融危機引發的嚴重經濟危機,混業經營被認為是造成金融危機的罪魁禍首之一,于是,美國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將商業銀行和證券業務嚴格分離。混業經營一統天地下的格局被打破,以美國、日本和英國為代表的分業經營成為這一時期的主流。
20世紀80年代,不斷出現的金融創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銀行、證券、保險三者的產品日益趨同,隨著新的競爭者崛起,商業銀行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機,許多國家又逐步放棄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英國在1986年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許銀行兼并證券公司,形成經營多種金融業務的企業集團。日本于1998年實施“金融體系改革一攬子法”,放寬了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業務限制,廢除了銀行不能直接經營證券、保險業務的禁令,旨在推進日本商業銀行向全能銀行過渡。東歐轉型國家中的絕大部分也都在轉型之時就實行了混業經營。1999年11月4日美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廢除和《金融服務現代法案》的通過,這標志著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潮流已基本完成從發展階段的分業經營向較發達階段的混業經營的轉變。
目前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已經成為一大發展趨勢。從理論上講,當前分業經營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第一,由于金融創新,銀行、證券和保險三者的產品日益趨同,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不清,失去了分業經營的前提。第二,非銀行金融機構對銀行業的滲透,資本市場對傳統銀行業的替代,使商業銀行的生存發展日益艱難,為了拓展業務,開發新收入,需要多元化經營。第三,國際競爭力的加劇和國際金融市場的全球化趨勢推進了銀行全能化,分業經營束縛了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的國際競爭力。第四,在金融創新和金融國際化的背景下,分業經營已經不是防范金融風險的有效辦法,甚至還會帶來新的更大的風險。
二、金融混業經營下監管體制的選擇
金融分業、混業既涉及經營層面又涉及到監管層面。就經營層面而言,即前文所說的金融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問題,這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內核;就監管層面而言,即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的問題,它涉及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從目前全世界金融業來看,混業經營已成為一個發展趨勢。然而,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給仍實行多元化分業金融監管機構帶來很大的沖擊。
在金融業混業經營模式的前提下,監管體制有兩種選擇,即統一監管和功能監管。統一監管指由一個監管當局對所有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監管的制度安排。功能監管指由多個監管當局按照監管對象的業務活動的性質分別就某方面的業務活動及由其引起的風險進行監管的制度安排。前者的好處是有利于控制金融機構的總體風險,后者的好處是有利于監管的專業化。由于在混業經營模式下,金融機構經營的產品具有跨產品的復雜特性,其風險來源比較復雜,單純的功能監管可能忽略了由產品的復雜特性引發的風險,不利于對金融機構風險的總體水平的控制。但是簡單的統一監管也越來越不適合金融產品復雜化的形式,因而理想的監管體制應該是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體制,具體地,可以在統一監管框架下實行監管機構內部專業化分工,也可以在功能監管體制的基礎上設立一個協調和風險綜合控制機構,以實現專業化監管和統一監管的結合。
所謂功能性統一監管或統一監管是指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關注總體金融風險的監管理念。較之傳統金融監管,其優點主要是:(1)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并以此為依據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從而能有效地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避免監管“真空”和多重監管現象的出現;(2)針對混業經營下金融業務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強調要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主張設立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來對金融業實施整體監管,這樣可使監管機構的注意力不僅限于各行業內部的金融風險;(3)由于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具有較強的穩定性,使得據此設計的監管體制和監管規則更具連續性和一致性,能夠更好地適應金融業在今后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新情況。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法》即是依據功能性監管的思想對其監管體制進行全新的設計。巴塞爾委員會1995年在為銀行設置全球性的證券資產組合的資本標準時也采納了功能觀點。
三、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問題的研究進展
1.我國金融業的運行態勢。
我國目前采取的是分業經營格局,但事實上,隨著我國投資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場的逐步完善,銀行、證券、保險三業出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金融業的改革和創新不斷地沖擊著分業經營模式。早在1995年8月,中國建設銀行就與美國摩根斯坦利集團等五家金融機構合并組建了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并擁有42.5%的控股權;中國工商銀行則與香港東亞銀行合作,從事香港和內地的投資銀行業務,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光大集團以及平安保險等公司,目前都在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發展,而金融控股公司是目前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主要模式。光大集團目前已經擁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機構,并已組建合資保險公司,實際上已經是一家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公司。在1999年,我國先后成立了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國家賦予其處理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重任,并指明,這四家資產管理公司,除股票二級市場外,可以從事幾乎所有的金融業務,其中包括銀行、信托、證券、保險業務。針對逐漸出現的混業經營局面,我國政府已經開始對金融分業經營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從1999年以來,中央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從政策上已打破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三業之間的資金壁壘。分業經營格局正面臨著混業經營內在沖動的不斷撞擊。
2.對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的評價。
從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的發展軌跡與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實際來看,金融分業監管是我國金融發展的一個重要階段。現階段實行分業監管是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國經濟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相距甚遠,各項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運用分散金融風險工具的經驗,監管的綜合型技術人才缺乏。因此,實行分業監管體制可以在各自特定的領域進行專業化的管理。但是,在我國由分業向混業發展的過程中所出現的種種混業滲透現象不容忽視,而且隨著混業程度的不斷深入和廣泛,現行體制下以機構監管為主的方式會不斷降低效率。
以國際通用的標準來衡量我國的金融監管,其基本情況是:(1)不良資產比例(高);(2)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情況(多);(3)金融機構違規行為普遍程度(高);(4)金融案件發生比例(高);(5)支付系統的穩定性(穩);(6)資本充足率(低);(7)經營信息的透明度、信息的真實性(低);(8)國際評級(中等)。由此可見,以國際標準來衡量我國的金融監管,其效能是較低的。
3.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所面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現代金融業務剛剛起步,金融市場僅初具規模,許多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金融市場中已是很平常的金融工具在我國還沒有推出,現有的股票交易還很不規范,短時間內還難以突破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的格局,我們的許多金融問題還局限在機構內部苦苦尋求解決的方案,譬如,銀行的壞帳問題還只看作是企業體制不對、銀行審核不嚴的問題,沒有從銀行存貸業務的風險收益的對稱性上找問題,沒有深入分析為什么除了中國、韓國、日本等許多國家也都有大量的銀行壞帳,沒有深入研究銀行現有的存貸業務結構可以抵御非系統風險,是否可以抵御系統風險。因此,基于功能觀點的理論對我國金融理論的研究、金融領域問題的解決、金融體系的改革、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工具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的推出都具有很強的借鑒價值和啟發意義。
另外,現階段對功能性監管理論的研究還只限于借鑒國外進行的一般意義上的理論探討,大部分的論點還缺乏理論模型和實證的檢驗。而作為我國現實問題,這方面更是缺乏實踐研究,就難以發現這一理論應用在我國是否具有實際績效,以及對功能性金融監管在我國面臨的各種可能障礙,所應該采取的措施,以及如何提升功能性監管對我國金融穩健運行產生的作用,都還限于泛泛之談。因此,我們的工作可以從中國的現實性出發,建立提供金融功能的機制與設計出可行的步驟,并用實證分析得出其作用發揮的績效,指出改進其作用的思路。
關鍵詞:金融監管 新的理念 對策
隨著市場化進程的逐步推進,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成為目前的熱點之一。但是由于受到過去計劃經濟的影響,我們對金融監管體制的認識還存在著很多誤區,這嚴重地影響了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因此,我們必須緊跟國際金融監管理念新的演變趨勢,并引進新的金融監管理念,以保證改革持續推進。
國際金融監管理念新的演變趨勢
1 金融監管更強調市場力量
從國際范圍來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前,市場機制與政府監管之間的關系實際上被理解成一種平行替代關系,金融監管力量的強化也就意味著市場機制力量的弱化,從而形成金融監管對金融市場壓制性特征。隨著全球市場化趨勢的發展,金融監管不再是替代市場,而是強化金融機構微觀基礎的手段,金融監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圍內取代市場機制,而是從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運行,促進金融體系穩定高效的運行。重視市場機制的理念在即將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實施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例如,新資本協議提供了可供金融機構選擇的難度不同的風險管理體系,同時,那些選擇難度更大的風險管理體系的金融機構,其所需配置的資本金要少,從而在金融市場的競爭中更為主動,這種監管理念較之1988年巴塞爾協議所采用的單一的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顯然是更好地協調了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和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另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不僅強調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約束,還補充強調了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以及通過信息披露引入市場約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強市場約束的必要條件。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越來越強調市場約束對保證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聯儲認為:未來監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場紀律─—通過有效的公開信息披露─—來更多地分擔監管任,減少對政府監管的需要。
2 金融監管更鼓勵金融創新
對待金融創新,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機構也經歷了一個從嚴格抑制到積極鼓勵的過程。實際上,在那些具有濃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監管環境下,不少金融創新可能都是以繞開行政法規審批規定等為最初目的,但是,這并不能構成監管者消滅這些創新的理由,而應當成為改進監管方式的推動力,因為這些來自金融機構的創新,往往反映了市場的金融服務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新趨勢。例如,通過繞過稅收法規等產生的金融創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經濟體系存在的一些問題,稅收部門據此可以改進稅收體系加強管理,這就是一個良性的互動過程。為了促進這一良性的金融創新互動過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開的金融創新監管規則和程序最為關鍵,減少金融創新過程中的人為干預和隨意性也最為重要,這樣才會給金融創新主體一個清晰的創新預期和穩定的創新環境。
3 金融監管更強調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監管在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往往只注重監管的收益而忽視成本,使監管決策建立在非科學的基礎上。金融監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監管機構日常運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機構為了滿足各種監管要求所產生的成本;另外還包括間接成本——金融監管對國民經濟體系運行帶來的效率的損失,如過度的管制抑制了競爭,使優勝劣汰的機制得不到實現,導致資源配置不合理而帶來的效率的損失。監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體系安全穩定有效的運行和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增強公眾的信心。科學的監管措施應對監管的收益和成本進行權衡考慮,只有監管的預期凈收益達到最大時,才是理想的監管強度。因此,監管并不是越嚴越好。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金融服務局在推出任何監管法規和指南時必須同時公布對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證明該項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和問題
第一,在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形勢下,外資金融機構大量進入,我國金融機構如何來應對國際金融機構的挑戰成為一個現實而緊迫的課題。眾所周知,在影響金融機構經營的眾多因素中,金融監管體制是最為關鍵性的因素之一。從全球金融市場競爭看,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往往也是金融監管效率的競爭。因此,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也同時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之一。
第二,外資銀行將在我國經營那些我國較少開展的新型金融業務,如金融租賃、投資組合、保險中介及金融衍生產品;國內金融機構出于市場壓力,也將加快金融創新。金融監管體制如何在監管與創新之間進行權衡是一個嶄新的課題。
第三,隨著我國金融服務領域不斷開放,各類金融機構的競爭將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圍,金融衍生產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風險。如何對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國金融的平穩健康發展,是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
第一,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應當引入重視市場機制的理念。如何確保市場機制得到有效運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這里強調兩點:首先,制定監管目標必須和金融機構的商業目標保持一致和協調。僅僅根據監管目標,而不考慮金融機構的利益和發展的監管,必然迫使商業銀行為付出巨大的監管服從成本,散失開拓新市場的贏利機會,而且往往會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其次,監管措施必須保證市場機制運行的效率,促進優勝劣汰。從整個金融組織體系的發展來看,重視市場機制的監管應當是從整體上促進經營管理狀況良好的金融機構的發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機構的發展。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區域經濟的發展在壯大了地方實體經濟的同時也孕育了市場對金融服務創新的監管需求,而由于金融混業經營、區域經濟金融發展差異性、金融資源供給不均衡等原因所導致現行金融監管效能部分失效,更是推動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成立的現實因素。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是彌補“一行三局”監管盲點的重要措施。目前,“一行三局”的垂直監管一般延伸到縣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只能延伸到省級。通過深入研究分析,我們發現已經出現“一行三局”監管模式很難覆蓋的領域,如民間金融、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商行等。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立,金融監管權下放到基層,可有效縮短監管半徑,充分發揮地方政府本地優勢。另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是地方政府發展區域經濟的必然舉措。地方政府金融辦一般歸屬地方政府部門,通過在政府內部設立專門金融監管機構的形式對當地經濟進行引導和監管,維護地方金融秩序,促進經濟、金融健康持續發展。尤其是近年來,溫州、鄂爾多斯等地區民間金融的蓬勃發展與問題的此起彼伏,考驗著地方政府發展經濟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的執政能力。為此,成立一個隸屬于地方政府系統的金融監管機構成為現實需要。
二、更名、擴編、增責是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式與實現路徑
首先,由于在我國并不存在一個綜合性、統一性的中央的金融監管部門,故各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名稱并不統一,如“金融工作辦公室”、“金融服務辦公室”、“金融監管辦公室”以及“金融監管服務中心”等名稱。更名是各地方政府金融辦推進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例如,廣東省金融服務辦公室更名為“廣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北京市金融辦更名為“北京市金融局”,從而,金融監管權也隨之得到適當擴大,服務地方經濟金融的功能也得到一定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重視金融協調、服務和培訓的職能,密切聯系地方金融實際,注重強化金融產業規劃、金融政策實施、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和新興金融機構監管等職能。其次,在編工作人員數量與人才結構是衡量一個組織機構強大與否的重要標志。從全國來看,上海市金融辦是較大的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機構編制一百多人,可它們感到人手還是不夠。另外,江蘇同樣面臨這個問題。與東部沿海地區相比,西部地區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在編制數量和職能完善程度上存在較大差距。一般地,提供傳統公共服務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功能,而從事專業化金融監管則是對地方政府的重大挑戰。傳統地方政府既缺少從事專業化金融監管的現代金融人才,也缺乏從事專業化金融監管的實踐經驗。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快速變化,地方政府要促進經濟平穩、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必須有效利用金融這個有效的經濟手段,為此,充實各級政府金融辦的編制與人才力量迫在眉睫。第三,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在金融監管體制內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墻。地方政府金融辦重要職責與功能的有效發揮,必定以一定的權責為保障。否則,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就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實際上,各省、市、自治區政府金融辦正是通過一定程度的增責擴權來發揮其重要功能的。例如,溫州市于2011年成立溫州市金融監管服務中心,與金融辦合署辦公,其職能已經由服務、協調兩項拓展至十一項,其中包括:負責股權投資公司、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類投資公司監督和管理;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商行等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行業的專項檢查;配合相關金融監管和其他管理部門開展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專項管理;聘請第三方組織對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機構和相關民間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統計、分析地方金融組織的相關數據信息,等等。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機構職能進一步向監管領域延伸,使得金融辦無疑已逐步成為地方政府實施金融產業建設的核心權力部門。
三、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過程是擴權增責與強化協調、服務功能的有機統一
近年來,地方政府金融辦擴權潮起。2009年上海市印發《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這個被外界稱為“三定方案”的規定,新增了監管地方金融國資企業、地方各類新型金融企業等職責,從而賦予了上海市金融辦更多實權。同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3月30日掛牌成立,這是全國第一個省(市)級金融工作局。它改變了過去金融辦不在政府序列的情況,其職能也進一步強化。以此為鑒,中西部地區的一些省、市、自治區也提出類似的地方政府金融辦實體化改革思路,分別將金融辦調整為政府直屬機構。地方政府金融辦實體化改革的擴權思維并不應放棄成立金融辦的初衷——議事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協調、服務當地的金融工作。鑒于經濟與金融深度融合發展的形勢,地方政府金融辦作為地方政府管理當地金融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合理、適當擴大權責的過程中,其協調與服務職能更應該得到強化。當然,強化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協調服務功能的目的是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對局部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監管。通過金融改革創新,采取得當措施,嘗試建立“一辦一行三局”即地方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證監分局、保監分局、銀監分局相互協調、溝通和協作的地方金融監管格局,尤其是要理順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派駐地方機構與當地政府金融辦信息收集、交流與共享機制,以克服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問題,為構建新型地方金融監管打下堅實的信息合作基礎,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四、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應形成“大一統、小分權”的新型監管格局
通過對國內外相關文獻梳理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生成機理:根源在于新自由主義的教唆,本質是基本矛盾的使然,監管缺失是主要原因。當然,對各種成因仍需進一步辨析。
首先,篤信自由主義理念。美國一直是“自由市場競爭論”的堅定奉行者,崇尚自由競爭是美國治市理念的靈魂所在。20世紀70年代西方世界遭遇的“滯漲”將矛頭直指凱恩斯主義,《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廢除為美國金融資本徹底掃除了擴張道路上的制度障礙,美國在一百多年來以來一直執全世界經濟執牛耳。然而,對新自由主義思想為導向的監管理念的過分推崇給各種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提供了泛濫的溫床,活躍的金融資本掩蓋了實體經濟的頹廢、“喧囂的繁華”背后實則虛幻的巨大資產泡沫,一場始于對自由主義盲目崇拜的危機正蠢蠢欲動。
其次,對過度衍生的金融創新的坐視與縱容。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金融衍生工具造成金融監管出現“真空地帶”,金融創新最終捅破了與金融危機之間薄如蟬翼的隔離層,在次貸危機中成為眾矢之的。金融衍生品的過往功績如發現價格、規避價格風險、套期保值等早被喧囂的漫罵聲所淹沒,已經淪為一種徹頭徹尾的投機工具和瘋狂泡沫的制造者。正如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羅伯特?莫頓所說,金融危機不是金融創新的錯,是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不一致性造成的。我們不能指望理性的經濟人在暴利和政府的“縱容”雙重誘惑下違背亙古不變的“逆向選擇”、“道德風險”經濟學原理而選擇繼續“理性”。
最后,金融混業經營體制使金融監管體系舉步維艱。自1929年爆發的“黑色星期一”打破銀行業混業經營格局,至1999年美國出臺《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允許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業相互滲透并在市場競爭中互助互進,金融混業經營已是全球化發展的趨勢所向。但隨著許多商業銀行加入金融衍生品業務、投資銀行的迅速崛起,資產證券化泛濫成災、混業創新產品大肆發放、信用評級失智跟風,以混業經營和金融創新為潮流的金融改革使原有監管框架的舊疾未愈又添新傷。縱使美國“雙重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框架為美國金融業的穩定繁榮提供堅實的基礎,在日新月異的金融業發展面前亦顯得力不從心。
源于美國房地產市場的金融危機不置可否的強調著金融體系的脆弱性以及金融監管的重要性。回溯美國金融風暴緣何禍起,與其說美國金融監管的重疊與空白之結構性缺失是此次經濟危機的禍根與后續金融監管改革的動因,那么隱藏于結構性缺失背后的政府干預缺失即監管理念的偏頗,更應為此次危機的深層次缺陷。
二、中國金融監管的反思與前瞻
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采用 “大一統”金融監管體制及事實上被允許的混業經營,最終導致金融秩序混亂和管理層一系列腐敗等威脅金融安全問題。1993年金融體制改革,提出分業經營的思路并明確銀行與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亞洲金融危機的發生進一步堅定我國堅持分業經營的選擇。直至2003年正式形成“一行三會”的“三足鼎立”式金融監管體系。就在我國金融業經營體制經歷“先合后分”的同時,以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為標志的主要發達國家又重新回歸混業經營模式。在全球金融自由化、一體化的推動下,我國金融創新活動也開展的如火如荼,各種創新產品也方興未艾。但監管理念的滯后引致監管缺失不可小視。
(一)金融體系所有權不平衡以及市場參與主體間不平衡
首先,我國長期以來在法律層面禁止民間金融,只允許商業銀行或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從事吸儲業務;加之民眾偏好存款而非消費、投資的傳統,銀行成為企業融資的首選,自然也承受更多風險。其次,我國銀行是由四大國有銀行形成的典型的寡頭壟斷格局,國家所有權嚴重介入。因歷史原因和較低的金融開放程度造成的金融資產高度集中,外部缺乏競爭壓力內部缺乏經營動力,行業集中度高、產品同質化嚴重,效率低下、積弊難返。再次,國有資本在金融資產“百般受寵”,造成企業間競爭失衡,尤其國有企業和民營中小企業間競爭失衡。究其原因,我國現行金融市場的融資環境完全是由國家所有權下的國有金融機構主導。
(二)金融市場發育的營養不良及結構畸形
如果說美國是因“金融肥胖”而引發全身疾病急需減肥,那中國金融市場的發育則屬于營養不良和結構畸形階段。中國在歷次世界性金融危機中受損程度較輕絕非僥幸,而是金融市場開放程度較低、市場機制不成熟及強制行政權力將己隔絕于世使然。首先,金融市場發展不足,證券化工具等創新技術尚未被廣泛使用,在次貸危機中興風作浪的復雜衍生金融工具在國內根本未開發,阻斷了危機向中國的蔓延。其次,始終堅持“穩定壓倒一切”的我國政府在金融體系的市場化過程秉承漸進、謹慎的的理念,在中國金融業與國外金融業之間的交易活動中始終扮演“行政性防火墻”的重要角色。中國金融市場不論是進攻還是防守均設有嚴格的準入制度。最后,對外趨緊的貨幣政策。限制人民幣自由兌換、限制固定資產賬戶等舉措均在金融危機中起到防火墻作用,從各方位阻止海外風險的滲透。
(三)金融監管體制的弊病及監管機構的自身局限
我國“一行三會”與美國的美聯儲、SEC、OCC、CFTC和州保險機構監管者分屬不同監管模式和行政體制。首先,中國人民銀行卻沒有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授予其應有的統領權位。其次, “一行三會”四部門同屬國務院正部級單位,缺乏適當斡旋,難以保證執行力。最后,金融監管機構的配合存在巨大縫隙。 “監管聯席會議”由于各方不平等、內容不公開等因素而“形同虛設”;《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因松散型的框架性協調機制也淪為相互溝通的權宜之計。三大機構至今未能建立一種長效穩定的監管協調機制。對于金融創新時代中紛繁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及以金融控股公司為典型代表的金融混業雛形造就的“宏觀分業,微觀混業”的局面,如何監管,由誰監管,三方更是各執一詞,“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監管部門溝通及信息交換不足,給經驗豐富的跨國金融巨頭以可乘之機。
(四)金融監管立法與實踐的嚴重脫節
金融監管立法與實踐嚴重脫節體現在我國金融業發展及監管制度改革的各個層面。一方面,我國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基本模式,但2003年《商業銀行法》修訂和2005年《證券法》修訂時“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的但書為金融混業的發展預留空間。多個監管者同時對同一單獨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必然造成監管重復、監管低效及成本浪費。從我國目前金融業混業經營和監管現狀來看,雖然已放松對銀行、證券、保險業務合作的限制,金融業資源配置也小見成效,但涉及各種交叉金融產品或業務往往出現監管空白或重復監管,缺少統一的制度安排,具體監管制度的供給仍明顯不足。另一方面,《人民銀行法》雖在立法上賦予人民銀行相對獨立的地位,卻在行政體制上屬于國務院下屬行政機關;證監會、銀監會和保險會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均屬于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接受國務院直接領導,但較之人民銀行的獨立性卻更加微弱;加之國家行政級別帶來的地位從屬,直接導致三會在金融監管中執行力下降。
三、后危機時代中國金融改革“立足自身,著眼未來”
后危機時代中國金融改革不是簡單借鑒國際金融監管先進體系即可告捷。與中國經濟政策改革類似,循序漸進、不斷試錯與考量、結合中國實際在摸索中前行,方是金融監管改革的當務之急。
第一,政府監管理念的自我思辨。崇尚自由,在政治和文化上推崇權利的分散和制約是美國多頭監管體制形成的深層次原因,也是導致此次金融危機的軟因素。事實證明,越是發達的市場越是需要更加嚴格的監管。然而,從美國此次改革的實質來看,監管理念與精神并未改革,目的導向“監管尊重市場、強調市場在監管中發揮作用、讓市場決定監管效果”的精神與原則導向如出一轍。比較之下,我國在金融市場發育水平及監管者自身專業技能方面與美國差距甚大的現今,“穩定壓倒一切”的政權理念仍應根深蒂固。但是,監管的目的是制約自由市場體系的缺陷,而非用政府計劃取而代之。未來中國的發展依然要堅持以市場為核心的改革方向。
第二,加強微觀審慎的同時,樹立宏觀審慎監管理念。在經濟活動中,個體理性并不必然帶來集體理性。同樣,單個金融機構的最優策略和理也不一定帶來宏觀的資源配置最優和經濟穩定。早在20世紀70年代后期,微觀審慎監管無法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的觀點就已被關注。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的脫離因缺少能從廣泛視角檢測系統性風險的統一機構而引發宏觀審慎監管的缺失。直至后危機時代宏觀審慎監管理論得到空前的重視,各國及各組織的相關監管改革建議均不約而同的強化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作用。作為微觀審慎監管的補充,宏觀審慎監管可有效檢測和及時解決金融系統中過度的流動性、杠桿率、承擔風險等有可能導致金融不穩定的潛在因素,密切關注金融系統的整體性風險。
第三,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動態博弈。金融創新行為不僅是盈利動機的趨勢,從深層次看也是金融監管滯后所致。金融創新分為市場為主(以歐美等國家為代表)和以政府調控為主(如韓國和日本)。以市場為主的金融創新需要高的發達的市場、良好的市場機制、自主創新意識和規范的微觀經濟主體。中國作為轉軌中的發展中國家,應選擇一條折中之路――金融機構主導金融創新,政府及時以法律規范和宏觀監管引導。
第四,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此次國際金融危機證明,隨經濟全球化日益深化,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國家可以在當今全球金融體系中獨善其身。積極參與全球金融監管體系建設,加強與IMF、G20等組織的金融監管合作,積極推動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的制定與實施;加強國內監管部門與他國間互設營業性機構的監管當局的交流與合作,協調信息共享、會計準則、法律制度等方面合作,建設聯合應急機制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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