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糾紛法律法規

時間:2023-09-14 17: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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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糾紛法律法規

第1篇

關鍵詞:勞資糾紛 路橋企業 特點 現狀 對策

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帶來了多種便利的同時也引發了不少社會問題,勞資糾紛就是其中負面影響較大且發生頻率較高的一種,尤其是各類建筑、路橋企業之中,侵犯施工人員合法權益的現象經常發生,深入分析勞資糾紛現狀并結合當前社會發展實際研究解決對策,是保障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也是維護企業利益的合理手段。下面我們以路橋企業為例分析勞資糾紛現狀并探討解決對策。

一、路橋企業勞資糾紛特點

隨著現代企業勞資關系的多樣化與契約化,雙方合同意識增強的同時也出現了不少過去以隱性方式存在的勞動糾紛,尤其是在建筑類企業中,因為用工數量大、頻率高,成為了勞資糾紛發生的主要行業,其發生原因主要為拖欠工資、勞動關系不合法等。路橋企業勞資糾紛主要有六個典型特點,分別是普遍性、時間性、單一性、廣泛性、群體性、極端性。

普遍性意指路橋企業中無論是施工總承包方、分包方都普遍存在勞務糾紛,分布范圍涉及多種項目,如政府工程、交通工程、房展工程、公益工程等,且存在常年拖欠情況;時間性主要指路橋企業中勞資糾紛爆發高峰期主要集中在春節、寒暑假開學、元旦、國慶等時間段,這與施工人員身份主要為農民工有關;單一性主要指勞資糾紛對象多為一般施工人員、臨時工、農民工或者試用工等,較少涉及管理層人員;廣泛性指當前勞務糾紛除了涉及基本薪酬之外,已經開始向養老、醫療、社保、公休、生活條件等多個領域拓展,糾紛含量升級;群體性是指幾年來爆發的多起拖欠群體性農民工工資等現象,在國家積極清欠政策下,大量群體性勞資糾紛出現,涉及金額也高達百萬不等;極端性是指勞資糾紛影響下施工人員為抗議勞動強度過大、勞動時間過長、拖欠工資較多較久等問題選擇極端方式抗議,比如群體上訪、阻塞交通要道、威脅輕生自殺、綁架施工方等過激行為。

二、勞資糾紛現狀分析

當前,路橋企業中勞資糾紛的多發與頻發已經廣受社會關注,形勢較為緊張,導致這種現狀的原因主要為兩個方面,一是相關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二是勞資雙方勞動觀念淡薄,可簡單歸結為制度方面和認識方面的原因。

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不健全是導致勞資矛盾高發的主要原因。當前,隨著我國大力加強國內基建建設,投資海外市場,越來越多的務工人員進入城市參與到工程建設中來,龐大的勞工群體催生了制度法規方面建設的需求。但是從目前來看,我國勞資關系方面的立法完善進程還是較慢,無法積極適應社會經濟轉型時期龐大的需求,也缺乏市場經濟體制下高效的勞資關系服務體制,因而導致問題多發。再加上當前建筑行業施工領域市場秩序還在逐步改革推進,違法違規現象如層層轉包、違法分包、惡意拖欠等現象頻發,無論是處于弱勢地位的建筑企業、勞務企業、原材料供應企業還是弱勢群體建筑勞工,自身合法權益都得不到合理保障,加劇了惡性競爭和問題的惡化。

勞資關系淡薄是導致問題頻發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根據目前國內市場調查發現,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現象十分普遍,一方面是由于相關企業管理人員和勞工對這方面內容了解較少,出現違規操作,另一方面是少數人鉆法律空子惡性競爭,所以,出現了拖欠工資、不簽勞務合同、勞動條件環境過差、不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雙方對自身法律權益的不明確致使勞資問題頻發。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國人口基數大人口眾多導致勞動競爭激烈,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工群體擔心工作機會而不敢自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路橋企業勞資糾紛解決對策

勞資糾紛的存在不僅損害勞務雙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所以積極尋求多種手段解決勞資問題不僅是保護行業利益、勞工利益的積極舉措,也是促使行業內部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手段。為此,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解決:

勞資糾紛提供良好保障是關鍵。要順應當前市場發展、行業情況與時俱進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合理約束勞務雙方行為。比如對于有惡意拖欠記錄的企業要給予嚴厲處罰,在施工立項申請和信用方面提供相關渠道供勞務關系雙方了解;建立工程支付擔保制度,通過銀行保函、保險保函、擔保公司等擔保書為企業履行合同規定提供補救手段;對施工中出現的轉包現象提供明確的責任認定機制,明確責任人;完善勞資糾紛案件法律問題的處理手段,規范勞資市場,給予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認識方面,要健全勞資雙方糾紛談判機制,加快企業工會改革建設,穩步隊伍,明確雙方權益,在自我調節機制下給解決問題提供有效渠道。解決勞資糾紛過程中,要堅持積極溝通、互相理解,多方面緩和矛盾,以確保雙方以最小損失達到最佳協調結果。在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方面要逐步加快改革,增強規范約束能力,杜絕非法用工行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嚴厲懲處各類違法違規現象,并建立企業欠薪保障制度,預留應急措施。對施工領域的各類違法違規現象尤其是非法分包、轉包等,要加強監管,并給予堅決打擊。社會組織與政府各部門積極合作加強監管力度,并形成高效可靠的預警制度,應對突發事件,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穩定。

總之,路橋企業中勞資糾紛的存在嚴重干擾了行業與企業的健康發展,要深入分析問題背后的原因并實施針對性舉措,以解決勞資糾紛帶來的負面影響和困擾,為行業和企業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劉予湘.對新形勢下建筑企業財務管理創新途徑的探討[J].中國總會計師,2011

[2]吳建華.建筑企業勞資糾紛現狀分析及對策[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11

第2篇

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糾紛;措施

1.前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的國有施工企業的生產與經營當中產生了許多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在這些問題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就是不斷增加的法律糾紛問題,法律糾紛不但會造成企業經濟上的巨大損失,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在社會當中的信譽,對企業造成嚴重的負面性影響,進而對企業發展市場和拓展經營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

2.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國家的干預性。當今我國的建筑工程合同的具體內容涉及到了國家的基本建設規劃,所以,我國對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制定方面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必要的干預,這主要表現在國家對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與監督上;(2)主體應當有一定的資格。我國《建筑法》中的有關內容規定,從事建筑行業的工程監理單位、勘察單位、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設計單位,應當具備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其它條件、擁有從事建筑工作所必須的技術設備、具有國家法定職業資格的專業性技術工作人員、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注冊資本;(3)建筑工程合同的實際標的是基本的建設工程;(4)建筑工程合同為要約式合同。我國的《合同法》中有條文明確規定,建筑工程合同必須為書面的形式。

3.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

3.1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確認的原則

3.1.1確認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一般性原則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從下列的幾個方面來對建筑工程合同法進行審查:(1)審查建筑工程合同當事人意思的表達是否明確和真實;(2)審查建筑工程的主體是否合格;(3)審查建筑工程合同的具體內容是否合法;(4)審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已經切實履行法定審批程序。

3.1.2制定建筑工程合同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我國的建筑施工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范疇,依據《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當遵循的法定審批程序包括: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公平、自愿的原則;民事權益受相關法律保護的原則;協商一致的原則與禁止權力濫用的原則是訂立合同以及從事民事活動最基本的原則。

3.2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確認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的確認過程為:(1)全面的審查承包方和發包方是否真正的具備承包施工以及建設的具體資質;(2)審查建筑工程合同當事人的意思和態度是否表達真實,意思和態度表達不真實的應當確認為可以撤銷變更的效力待定行為,或者確認為無效的民事行為;(3)審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確實通過了具體的程序;(4)審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有悖于國家產業政策、法律規定、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利益,具體的審查有:建筑工程合同的條款存在欠缺或者不完善,并且合同的雙方無法修正的,建筑工程合同應當確定為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5)審查建筑工程合同的總分包是否完全符合國家法律的具體規定。

4.建筑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問題

4.1工期糾紛

在建筑工程的建設當中,如果無法將建筑工程在合同所規定的期限之內竣工且交付使用,所引起經濟損失的產生,也是當今常見的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糾紛。導致建筑工程的工期無法按時兌現的原因包括承包方和發包方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建筑工程的承包方由于建筑設備、勞力或者施工組織不力而無法滿足合同的工期要求,從而造成工期延誤;另一方面,建筑工程的發包方未依照建筑工程合同具體規定的期限來要求提供資金、設備、設計技術資料、場地、原材料等,包括開工后被迫緩建及停建或者無法按時開工,這樣不但使建筑工期延遲,還會給承包方帶來窩工和停工方面的經濟損失。

4.2質量糾紛

較為常見的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糾紛還有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的實際質量與要求的質量不符,從而導致財產和人身的傷害或者不能按照設計功能使用。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出現后,應當明確問題的責任,尤其是切實的實施質量終身負責制度后,就更加的需要劃分清楚問題的責任。造成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有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的責任,比如發包方提供的設備、原料、設計不符合要求,還有承包方技術和管理力量缺乏,組織措施不力,技術方案不合理等。

4.3結算糾紛

結算糾紛通常是由于建筑工程合同中所規定的工程造價低于實際的承包工程造價,或者是因為建筑工程地質情況產生較大變化而導致設計變更,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規定好的價款來完成建筑工程的建造,而向建筑工程發包人要求必要的補償價差,或者建筑工程發包人以不正當或者正當的理由拒絕價差補償而造成的糾紛。

5.建筑工程合同風險防范措施

5.1抓好合同評審制度建設

在建筑工程合同制定之前,應當按照相應的程序來對建筑工程進行嚴格的評審,法律顧問必須盡早的介入到建筑工程當中,并積極參與到合同的擬定工作中。應當將有關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規的具體含義吃透,并詳細的研究建筑工程合同的各項條款,充分的維護企業的各項合法權益,尤其要重視義務和權力不對等的條款,最大限度的降低或者避免法律風險,防止企業的信譽和經濟受到損害。

5.2在合同履行中實施管理與監控

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過程當中,應當及時對照建筑工程合同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來對建筑工程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監控,加強建筑工程各個方面的協調性,為履行建筑工程合同打造出穩定的外部環境。與此同時,還應當重視原始證據、基礎材料的整理和收集工作,建筑工程合同當中履行的具體狀況應最大限度的以書面的形式記錄下來,還要力爭得到設計部門、監理部門以及業主等方面的簽字認可。

5.3工程款回收的法律管理及監控

企業經濟效益的具體體現是施工單位按期完成建造任務,并依照建筑工程合同的相關規定收回必要的工程款項。應當根據建筑工程合同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在最短的時間內收回建筑工程款。如果需要,也可以采取非訴訟或者訴訟的方式來收回建筑工程款,但是應當盡量的采用非訴訟的方式。除此之外,對于工程分包人與材料供應商的各種付款要求,應當盡可能的減少爭端和糾紛,以避免工程訴訟案件對企業的信譽和形象帶來不必要的損害。

6.結束語

總而言之,我國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嚴格的遵循《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還應當有效的掌握建筑工程合同的具體特點,充分的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合同和產生法律糾紛的種類及原因,運用行之有效的措施,來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徹底的防范法律糾紛問題的產生。(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吉林;長春;130000)

參考文獻

[1]周寧峰.工程合同風險責任的規定、約定與管理[J].建筑,2003(1).

[2]沈琦.淺談民房承建合同的性質及法律適用[J].法制與社會,2009(21).

第3篇

1.1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服務不滿意引發的糾紛

通常糾紛來自業主對物業管理的服務不滿,其中主要包括小區內的清潔工作、消防設備、車位管理、噪音計治安等服務不到位。當有業主自行車或電動車被盜時,向物業索賠,但物業管理公司對此問題拖延不予處理,最終導致糾紛產生。

1.2物業管理公司收取費用不合理引發的糾紛

物業管理公司收費項目不合理引起業主不滿也會產生糾紛,其中主要物業裝修費、垃圾清運費、電梯使用費等收費標準不統一且不公開化,導致業主不滿進而發生糾紛。

2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深層次原因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深層次原因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物業管理法規不夠完善

當前現行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制度還有待完善,迄今為止,一套完整的《物權法》還未成形,這套法律對物業管理糾紛有十分重要作用。相關部門在處理物業糾紛時,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因此不能有效的解決糾紛問題。法律法規不完善致使物權劃分不清,管理權及經營權進而分不清,必然導致糾紛和矛盾的產生。

2.2物業管理體制不健全

調查顯示,我國大部分物業管理公司都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子公司,本身存在裙帶關系,遇到任何問題,物業管理公司都會以開發商及自身利益為前提,不會做積極處理。業主反映的很多問題多是開發商遺留下的,例如綠地培植,小區內的公共設施及道路鋪設等問題,并不屬于物業公司管理范疇,但是業主認為物業管理公司作為開發商的售后服務和維護人,理應為業主解決一切問題。發生在業主和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糾紛大部分來自開發商遺留的問題,而誰開發誰管理的管理體制是發生糾紛的根本原因。

2.3部分物業管理公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較低

小區業主越來越關注物業管理中的服務質量及從業人員自身素質,以此來衡量物業管理的水平。通常從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構成來看,大部分來自轉制、轉崗、轉業及農村剩余勞動力,其文化水平、專業知識技能都無法滿足業主對物業管理水平的要求。從業人員的自身素養關系到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水平,而當前物業公司雇傭的多是不專業,素質較低,缺乏服務意識的工作人員,加之缺乏有效管理,引起業主和物業人員產生矛盾及投訴。

3解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對策

解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對此,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涉及各方應共同努力、同心協力采取各種對策來解決糾紛、消除矛盾??傮w來說,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3.1加快物業管理體制改革,解決物業開發遺留問題

相關政府及部門都有責任和義務完善物業管理體制,解決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問題,同時監督開發商解決開發遺留問題。新物業接手小區過程中,重視與開發商的溝通技巧,良好的溝通可以給日后的物業管理工作帶來很大便利。作為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紐帶的物業公司,為雙方溝通做好鋪墊工作,面對糾紛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及時處理問題,避免事態發展嚴重。

3.2多渠道提高物業管理公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和物業服務水平

隨著我國社會不斷進步,人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對日常生活中服務行業的要求也隨之提高,尤其是貼近人們生活的物業管理市場,對其從業人員的管理水平及人員素質要求甚高。當前房價、戶型及交通環境是業主選擇房產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物業管理服務水平也在考慮之中。因此物業公司必須擁有專業的、高素質的從業人員才能獲得業主的認可,進而在物業管理行業占有一席之地。必須高度重視對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的培訓,增強從業人員的服務意識。在技能培訓中增加項目,如智能化設備的維修及維護,提高服務質量,及時高效的解決業主的生活問題。針對物業從業人員設定考核標準。以標準為依據實現從業人員的自我提升。通過從業人員日常工作能力的表現可以辨別其職業素養高低,因此嚴格的考核制度對其服務質量及業務技能的提高有著重要作用,通過考察可以激發其工作動力及創新能力,進而不斷進行自我提升,使得物業管理水平上升一個臺階。物業管理公司還應加強與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溝通。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的原因,除國家法律法規要不斷完善外,物業管理各方面應在協商互利的基礎上不斷提高認識,積極預防和減少物業管理糾紛。物業管理公司通過對業主資料的登記,了解每位業主的年齡、個性、職業、家庭狀況、收入水平等情況,然后根據情況將業主分成幾類。另外,物業管理公司應增加管理服務的透明度,通過宣傳欄、座談會、集體活動等方式,讓業主了解物業管理相關法規、常識以及物業管理公司的運作程序和規則,并使業主參與到服務過程中來,從而改善服務質量。

3.3明晰住宅小區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關系

首先,物業管理公司依據合同實施物業管理,其管理權來源于業主,業主才是物業管理的主體,物業管理公司實際上是其雇員。業主委員會根據多數業主的意志,有權選擇不同的物業管理公司來提供服務性管理。其次,物業管理公司是獨立的法人,與業主委員會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他們之間是受委托人與委托人、服務者與被服務者的平等關系,沒有行政隸屬關系。

3.4積極用“仲裁”來解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糾紛

第4篇

 

當前,我國的軌道交通項目進入大規模的建設和發展期,全國有22個城市開通了軌道交通運營線路,40個城市的在建線路超過4000公里。地鐵建設項目規模大、技術與質量要求高,建設周期漫長、資金投入巨大,建設過程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法律風險點較多,并具有易發性和多發性。地鐵建設工程管理和實施中的法律風險防范已成為實踐中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根據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地鐵建設工程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主要包括合同法中合同效力、變更及違約責任等制度、物權法中相鄰關系制度、侵權法中經營損害和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等。本文結合合同法、物權法及侵權法及相關理論與制度,從建設業主角度對地鐵建設施工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進而提出防控法律風險的建議。

 

一、地鐵建設施工的法律理論與制度

 

(一)合同理論與制度

 

1.合同訂立與履行:

 

《合同法》中建設工程合同部分,規范了地鐵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在合同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的承擔。其中在合同的簽訂方面,具體規范了發包承包關系和建設施工合同簽訂的內容。在合同的履行方面,則規范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合同履行及建后移交的法律風險。在合同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方面,《合同法》具體規范了建設施工合同相關當事人施工安全質量的法律責任以及在工期和圖紙等方面的違約責任。

 

2.情勢變更: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確立了情勢變更原則,在實踐中,施工市場價格變動的幅度已成為判斷能否依據情勢變更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的依據。情勢變更原則的功能主要是為了消除由于訂立合同時的基礎發生重大變更導致的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顯失平衡。因此,具體到地鐵建設施工中,如果市場價格變化幅度已然超出了合理預見范圍和商業風險范疇,繼續履行將致使施工單位蒙受巨大損失而破壞合同訂立的基礎,則可以適用情勢變更。

 

3.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在第一百一十八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從中地鐵可以參建各方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尋求救濟,但同時要注意法律對于不可抗力適用的限制。

 

(二)物權理論與制度

 

1.相鄰關系:

 

目前我國還未建立有關地鐵建設施工的專門立法和司法解釋,地鐵建設施工中涉及的相鄰關系通過《物權法》和《建筑法》進行規制?!段餀喾ā返谄哒麻_宗明義: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具體到地鐵建設中,施工方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活動中,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給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應予以賠償。

 

同時《建筑法》也對相鄰關系進行了規制。其中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此外,《建筑法》還規定了地鐵建設業主作為發包方的責任,主要規制了發包承包的程序、標準和責任承擔等內容。

 

2.地下空間權:

 

地鐵建設施工不可避免要涉及地下空間的利用開發。《物權法》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地下空間的權利,規定了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獨立性。但總體而言,目前國家立法層面關于地下空間的規制還不盡明確,尤其在地下空間的施工安全管理領域存在制度空白,導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不明晰,因此容易產生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廣州市出臺了《廣州市地下空間管理利用辦法》,詳細闡釋了地下空間施工的相關規范。其中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過程中對已經依法設立的用益物權、建筑物或者構筑物造成妨礙或者實際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外,該《辦法》對文物保護問題進行規定,明確了建設、設計及施工等各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三)侵權理論與制度

 

1.注意義務:

 

地鐵建設施工中的侵權行為多屬于過失行為。在界定一個施工行為是否構成過失侵權時,除具備有實際損害結果這一要件外,還必須有一個條件,即建設施工方存在過失,過失即施工方具有法律所施加的注意義務,而其行為未達到所需的行為標準而違反該義務。我國《建筑法》相關條款規定了建設施工現場的相關注意義務當地鐵建設施工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注意義務,且該行為與損害結果有一定聯系(因果關系)則施工單位應當就該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2.經營侵害:

 

在德國,經營權被視為一種絕對性權利。該權利對于營業這種持續的狀態進行保護,易言之該經營權制度主要保護尚未上升為財產權的經營利益,其保護的客體包括經營損失。 法國法通過適用一般性法律條款加以保護,而沒有創設經營權。就地鐵建設實踐而言,如果建設施工單位的過錯行為和商戶的經營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那么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予以一定補償。

 

實踐中,地鐵出口的商鋪通常在地鐵建成之后會增值。有觀點認為商戶因地鐵施工所遭受的經營性損害與地鐵建成之后增值可適用損益相抵規則,即指賠償權利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賠償原因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由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則。 不容否認,商鋪在地鐵建成之后會增值是普遍現象,但這并不能作為其不予補償的原因,這只具有可能性,并沒有現實發生,不能以這種期待的利益作為減少賠償的原因。同時,商鋪獲得增值,獲益最大的是沿街商鋪房屋的所有人,并不一定是經營者本人。如此一來,商戶的商鋪租金更有可能在地鐵建成以后提高,并不能獲得所謂的增值利益。因此,地鐵施工給商戶造成的經營性損害不宜適用損益相抵規則。

 

二、地鐵建設施工中的法律風險

 

(一)依據法律淵源分析法律風險

 

從理論的角度,法律風險應根據其不同的法律依據、法律淵源尋找對應的防范措施,因此有必要從法律淵源角度總結相關的法律風險,追溯相關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從而更有針對性地從相關法律風險的淵源以及法律依據尋求解決法律風險的途徑。從法律淵源角度歸結法律風險是法律風險防范的基礎,有利于了解何謂“法律允許的范圍”以及“法律禁止的范圍”。當在事前預見可能產生及必然產生的法律風險點時,便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的基礎上,規避“法律禁止的范圍”,依法以事前防范的方式固定參建各方主體的責任,以此達到減少法律風險的目的。

 

(二)地鐵建設工程的法律風險點

 

從施工流程的角度可將法律風險分為:合同訂立階段的法律風險、施工準備階段的法律風險、施工進行階段的法律風險以及施工后續階段的法律風險。

 

1.合同訂立階段的法律風險點:

 

性質不同的合同在訂立階段存在不同的法律風險,如施工合同應關注工期、管線資料以及管線遷改的條款;而合建合同則應重點關注圖紙施工、設施移交、商秘條款以及專利免責條款。

 

2.施工準備階段的法律風險點:

 

在準備施工階段,地鐵建設施工單位要對施工現場進行實地勘察,關注周邊地貌以及相鄰房屋的現狀。同時應充分了解是否已取得施工許可證、夜間施工許可。此外,鑒于建設方負有向施工方提供管線資料的義務,地鐵建設業主應通過委托調研、勘察等,將獲知的已建檔的管線資料全部提供給施工方。在履行支付安全防護措施費用的義務時,應關注圍蔽施工是否對商戶利益的影響。

 

3.施工進行階段的法律風險點:

 

在施工進行階段,地鐵建設業主不應為趕工期而壓縮合理工期,應定時對工程進行質量監督。此外,在現階段應關注施工污染如噪聲、施工照明是否超標、相鄰房屋的權利人是否有對房屋的質量出現問題以及對排水妨礙的投訴。與此同時,施工過程應重視監理作用,以及施工人員是否挖爆地下未做標示或未建檔的管線、施工區域是否存在地下文物等。

 

4.施工后續階段的法律風險點:

 

在施工后續階段,仍應繼續關注是否對相鄰房屋權利人造成侵害后果。建設業主要避免未經竣工驗收而使用合建設施,并且注意合建單位是否拖延驗收相關合建設施。

 

三、地鐵建設工程的法律風險防控

 

(一)事前防范

 

1.施工準備階段:

 

在施工準備階段,施工單位要對施工現場進行實地勘察。依據物權法等法律規范,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提出地鐵建設施工的可行性方案,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和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時明確地鐵土建施工的相鄰損害責任,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時,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對于可能造成的損害,要提供相應地解決方案,力求從源頭上防范相鄰關系糾紛。同時應充分了解建設施工單位是否具備了建筑法及其相關行政法規要求的施工資質及相關許可。

 

2.施工進行階段:

 

在施工進行階段,建設業主和施工方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這個階段應主要關注安全文明施工義務、工程進度及其質量監督,以及對相鄰關系影響的可能性。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建設業主不應為趕工期而壓縮合理工期,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予施工單位充分的建設時間,同時定時對工程進行質量監督,跟進工程完成情況,并做好總結與調整,一般情況下不得隨意變更合同內容。從物權法的角度來說,在這個階段建設施工方應當關注施工污染如噪聲、施工照明是否超標、建設施工現場所產生的廢物是否對相鄰關系人的生產生活造成了影響,以及相鄰房屋的權利人是否有對房屋的質量出現問題以及對排水妨礙的投訴等等。實踐中,相鄰關系糾紛很容易派生出經營損害或人身損害等侵權法的問題。例如,圍蔽施工對周邊商鋪造成經營損失的糾紛,土建施工中對相鄰房屋質量損害和排水妨礙的糾紛,以及建設施工現場可能造成的人身損害糾紛。

 

3.施工后續階段:

 

地鐵建設業主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驗收工程項目并完成相應的建后移交。對工程建后竣工的驗收是建筑法其相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一般建設施工合同的約定義務。要避免未經竣工驗收而使用合建設施,同時注意合作建設方是否拖延驗收相關合建設施。此外,在項目設備建后移交過程中,除了應當完成對技術資料、工程質量等內容進行確認驗收,還應依照建筑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嚴格建設工程驗收標準,符合法定的驗收程序,以避免法律風險。

 

(二)事后救濟

 

法律風險的事前防控并不能完全避免法律糾紛的出現,一旦糾紛發生,建設工程建設業主應積極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承擔必要的責任,避免糾紛擴大,預防新的法律隱患產生。具體分析如下:

 

1.相鄰關系糾紛:

 

由于此類糾紛往往關系群眾的重大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問題,首先,糾紛處理應先采用協商處理原則。相鄰方有權立即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雙方應當協商實施補救措施,或者聘請專業人士就施工方案予以重新論證,以避免恢復施工后依舊存在的危險。對于相鄰方的損失,在雙方共同協商,或者聘請專業人士評估后,行為人應當予以賠償。

 

其次,利用相關的相鄰關系法規進行調處。關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有關法律法規作了明確的規定,如《物權法》第七章第九十一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該條與《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是調處建筑工程相鄰關系糾紛的原則性法律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也對建設工程相鄰關系糾紛中的具體問題做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在調處中可以用這些相關規定作為勸說解決糾紛的依據,讓糾紛解決于萌芽狀態。

 

最后,嚴格責任與追償權的行使。對于地鐵土建施工涉及的相鄰關系糾紛,司法實踐中通常傾向于在施工方承擔直接責任的基礎上,存在過錯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允許履行賠償義務的建設業主或施工方向第三方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以平衡土建施工安全管理責任。

 

2.侵權責任的承擔: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地鐵的建設施工現場需要進行嚴格的安全管理,對于未盡到建設施工安全義務而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單位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侵權責任的因果關系認定是司法實踐的核心。對于地下土建施工等高危作業行為,侵權法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地鐵建設業主和施工單位應盡可能保留相關證據,否則如不能證明損害結果與己無關,則可能承擔責任。

 

同時還存在雙方都無過錯的情形。這是因為地鐵建設是公益事業,地鐵施工的行為是合法的,行為人并沒有主觀過錯。在沿街商鋪對其經營上的損失也無過錯情形下,根據《民法通則》第132 條規定的公平原則,沿街商鋪有權要求施工方對經營損失進行賠償。

 

3.合同糾紛的處理:

 

過失相抵作為現代民事損害賠償的一項重要規則,其法理基礎在于公平原則和責任自負原則,即不得將自己的過失所生之損害轉嫁他人,應由自己承擔。在具備其要件時,法院可依職權徑行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關于減輕賠償責任依據的標準,我國民事審判實務上一般采用過錯程度說。其中《民法通則》第114條:“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痹谑┕ず贤`約中最常見的情況為工程延期,發包人指責承包人未按合同預定工期施工,承包人指責發包人未按時撥付工程款,實際情況是二者對工期延遲均有影響,此二者即為對工期延遲這一損害結果發生的共同原因。

 

地鐵工程承包合同損害賠償通常采用合理預見原則,即將損害賠償的范圍限制在合理的、可預見的范圍內。因為地鐵工程建設合同往往標的額巨大、履行過程復雜、周期長、合同界面多,如采用全賠償原則,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發生的實際損失,而且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將得到的履行利益,其最終的賠償金額是合同當事人在簽署合同時難以合理預見的。而采用合理預見原則,將違約賠償限制在違約方簽訂合同時可預見的范圍內,而對于地鐵工程承包合同通常則限制在實際損失的范圍內。

 

四、結語

 

本文首先從物權法、侵權法以及合同法的角度梳理了與地鐵建設施工相關的法學理論與法律法規,進而總結出了主要的法律風險,如合建合同簽訂與履行以及相鄰關系糾紛和施工損害等。接著就相關問題的法律從地下相鄰關系、地下空間、侵權責任、合同履行和工程管理的角度,對地鐵建設施工糾紛的責任承擔問題進行法理和實踐上的雙重分析,以求能有的放矢地應對法律風險。

第5篇

關鍵詞:土地承包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征地補償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人口多,農業生產力水平比較低。20世紀末,市場經濟的實行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對農村土地、資金、勞動力之間的關系形成了強烈沖擊,農村土地爭議和矛盾日益增多,土地問題正在成為影響農村地區穩定和發展的一大障礙。因此,如何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減少及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我們力圖通過實地調研和對中國典型案例數據庫中近三年的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案例進行統計與分析,了解農村土地承包情況、對土地承包引發糾紛的原因、種類進行分析研究,并為預防和減少這些糾紛的發生,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的對策進行了認真思考,并提出解決方案和建議。

一、引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原因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引發糾紛的原因也是多樣的,主要原因有:

(1)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國家對農業的優惠政策是引發土地糾紛增多的根本原因。我國的農業生產這幾年得到了很大發展,土地效益明顯得到提高,加之國家許多惠農政策的出臺,一系列扶持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措施,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群眾發展糧食生產的積極性。許多在外打工的農民紛紛回鄉要田要地。原先許多被棄耕的土地開始有人爭相耕種,承包戶開始收回原先轉給他人代耕的土地。農民對土地的渴求成為糾紛發生的現實誘因。

(2)沒有切實貫徹執行法律政策是引發農村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由于一些地方的鄉鎮政府、村委會、村干部出于各種利益考慮,不僅沒有貫徹落實有關農村土地的法律和國家政策,而且還侵害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特別是習慣以行政手段處理土地承包事務,未按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土地發包,甚至還存在著任意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而鄉鎮級以上政府對于村委會或村干部違反法律或政策規定,侵害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視而不見,消極對待農戶的維權請求,也是引發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重要原因。因此,渴望真正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民,希望村委會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公平發包土地、公開補償辦法、保護合法的土地流轉。

(3)部分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甚至不懂法,對土地權屬提出沒有法律或政策根據的要求,這也是造成土地糾紛增多的重要原因。農村是法治教育的薄弱環節,許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都是因當事人缺乏法律常識,不注重簽訂規范的承包合同導致的。村民及村委會的法律基礎較差,合同簽訂很不規范,從而造成法律關系不明確,雙方當事人容易對合同權利義務產生不同的理解,而相關行政部門在合同管理上也存在很大的缺陷,農民的經濟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4)落后的傳統意識和習俗的影響。中國農村地區,傳統意識和習慣、習俗影響還相當嚴重。特別是對婦女土地承包權利的侵害比較普遍,因此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

二、減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對策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能否順利解決,直接關系到穩定農村、穩定農民、穩定農業的問題,為此,我們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1)立法機關應盡快完善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我國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而制定的。該法也是農村實施土地承包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但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首先,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使有關規定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互銜接,保障農民承包土地的主體地位,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次,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保護還應出臺相關法律細則,從根本上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農民擁有承包土地和從事農業生產的權利。最后,立法機關應盡快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使用權的流轉,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等法律法規,保護農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的合法收益,促進生產要素優化配置。

(2)強化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行為。首先,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的力度,提高鄉村干部和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自覺守法、護法,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防止各種矛盾糾紛的發生。其次,鄉鎮政府應尊重農業承包合同,規范各種行政行為,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行為,對農村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予以指導和監督。對于土地資源、承包方案予以公開,對于各種補償規定也要予以公開,進一步完善各級職能部門對農村承包合同的鑒證和備案,健全合同管理等相關制度。再次,應加快改進土地征用補償方式,完善補償標準,規范補償費管理,妥善解決征地補償安置問題,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3)暢通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渠道,健全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處機制。著力化解現實中的各種矛盾,對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營造良好的農業生產、生活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一要完善鄉村協商調解,強化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調解的法律效力。在農村,許多人發生糾紛后,愿意通過村委會或者鄉鎮政府來協調解決,但是,由于這種調解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往往在當事人翻悔后無法最終得到解決。所以,應該賦予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調解下已經達成的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調解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二要完善土地糾紛解決的訴訟制度。通過訴訟方式解決農民土地糾紛,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考慮農民的實際情況,盡可能地為農民訴訟提供便利,比如,盡量適用簡易程序,降低農民的訴訟費用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障農民充分利用司法救濟途徑。三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通過仲裁解決土地糾紛與訴訟相比,無論從成本還是從時間上對農民來講都更有利一些,但是,必須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大力宣傳仲裁制度,健全仲裁機構,并賦予仲裁裁決解決爭議的終局效力。這不僅可以暢通仲裁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途徑,而且讓農民懂得可以用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作者單位:河北工程大學

參考文獻:

[1]劉敏,楊遠珍等.對當前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調查與思考[J].山東審判,2004,(5):32-35.

第6篇

關鍵詞:合同管理 , 各種問題,相應對策

中圖分類號:F7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he core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ing project contract in conclude whether content when comprehensive, rigorous, consider the thorough careful words, and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vestment, quality, schedule control has very big effect. A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for a variety of problems that arise in, analyze the cause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ccording to the engineering practice, so a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mprovement.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various kinds of questions,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對工程項目中相關合同的策劃、簽訂、履約、變更、索賠和爭議的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市政公益建設項目的增加,國家對建設項目的合同管理日益重視,相繼頒布了合同法、招投標法、建筑法、擔保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標準合同示范文本等一系列簽約合同必須的法律法規。各地區也陸續出臺了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投標、資金、工程聯系單、結算審計和跟蹤審計等管理辦法,對建設項目合同的約定有了更加明確地口徑。這使得合同管理更加科學和規范,以便保證國家投資建設資金不受損失,規范工程建設市場行為,防止腐敗現象發生。但由于建設工程項目的繁雜性、個樣性,使其合同亦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難于用這些文件規定條款簽訂合同來涵蓋全部工程中出現的問題。在實際合同的履行中還是經常出現合同糾紛,索賠,造價、質量、進度失控的現象,造成工期延誤、質量不達標準、投資損失浪費等情況。因此,合同管理仍然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合同中存在的問題隨不同的項目而變化,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也在不斷地產生之中。本文主要針對建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根據工程管理實際提出相應對策,以促進合同管理的不斷完善。

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標準合同范本條款內容簡單。

我國現行的標準合同示范文本借鑒了國際先進的FIDIC合同,對我國建設工程施工推進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與國際接軌打下了基礎。但為了要讓全部施工工程項目適用,故設置內容條款粗略而簡單,簽約前需按工程實際補充大量內容。如施工合同文本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中的選擇固定價格合同條款,需自行注明是固定單價合同還是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價款調整口徑 、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支付方式、風險承擔的范圍、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條款、工程文明施工標準、工程質量國家標準、工程施工第三方責任險的繳納、農民工工資擔保金等均需按實際工程情況和法律法規進行詳細約定。簽約人常會因考慮不周,出現疏漏,造成合同無相應條款,工程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無法參照解決,只能以合同通用條款的原則性操作方式,進行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進行仲裁或上訴法院。

(二)合同簽約條款擬定不完善或不合理。

合同簽約人缺少工程經驗或法律法規知識,對工程管理和工程量清單編制不熟悉,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管理辦法理解不透,在合同簽約中對合同條款補充措詞不到位,使條款內容約定不合理,不合規。如工程量清單編制出錯合同中條款;對施工方投標不平衡報價無相應修正對策;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支付與工程進度和質量無關連等,類似這些問題未能在合同中合理補充相應條款,進而形成工程簽證和結算無具體可行的依據,出現合同結算糾紛,或因依據不合理,造成工程結算價超過工程實際造價的投資損失現象。建設方對于不同工程的不同現場情況和施工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無法事先預見,在訂立合同時不能有效防止不利因素的產生,合同條款約定無法做到合理、全面,只能待出現問題時雙方協商。若施工方為謀取自身利益,抱著“低價中標,高價索賠”的心理,想通過協商獲取高額利潤,將引起協商無法一致,以致影響工程進度。建設方為保證工程順利進展,常采取折中或適當讓步。

(三)合同履行中監管不到位。

建設方因前期拆遷等不到位,造成工程進度受阻,影響合同的履行。建設方合同意識淡薄,對合同簽約后的管理不夠重視,無專人對合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設方委派的現場工程師對施工中出現的設計變更和施工聯系單簽證是否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即招標工程量清單編制范圍內未做仔細研究,直接簽證,造成結算審計時出現糾紛。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意外情況、工期延誤、設計變更等,沒有嚴格按合同通用條款要求辦理審批程序,事后補簽聯系單和事后一紙說明要求賠償之事時有發生,影響了工程投資的控制,出現結算價大大超過合同價,甚至脫離實際工程造價的現象。

第7篇

*街道地處東部城鄉結合部,轄區面積22.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9萬多人,流動人口16萬多人,轄內19個社區居委會,其中村改居的農村社區6個,這也就決定了*街道是廈門島內原農村人口較多,分布較密集的地段,是島內農村城市化改造工作較早起步的地區。隨著廈門本島東部的開發建設,由征地拆遷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和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因此,如何妥善的處理農村城市化進程中遇到的種種問題,提高城鄉整體水平成為廈門城市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目前*街道共有思明軟件園二期、三安電子集團、國際游艇碼頭、國際網球中心、國際會議中心、塔埔村拆遷、觀音山商務中心、何厝“金包金”工程、廈門醫高專、光電基地十個重點工程,涉及拆遷面積320多萬平方米,拆遷村居民近2000戶,7000多人,其任務之巨、涉及范圍之廣,遇到問題之多、牽涉關系之復雜有目共睹,這也日益突顯了在這塊土地上平安建設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街道黨工委在平安創建過程中,主要是圍繞市、區重點工程有針對性地狠抓服務保障,采取措施確保重點工程順利進行,開拓出發展與穩定雙豐收的大好局面。

一、領導重視,在建設平安*思想的指導下,做好征地拆遷的各項工作部署

歷年來的開發建設,征地拆遷等因素突顯了這塊土地穩定和平安等工作的重要性。自去年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平安建設工作一起步,街道就召開專題會議及時成立街道、社區牽頭的建設“平安*”工作領導小組,還在綜治辦設立了創建辦,統一指揮和協調街道的平安建設工作。對于征地拆遷工作,街道形成了在每周的黨工委例會上研究部署重點工程征地拆遷工作的制度,由街道黨工委書記統領,結合各重點工程的進展情況,制定了各個工程的跟蹤方案,由各分管領導跟蹤負責,定期匯報,集中處理,做到工作有組織、有計劃、有重點的開展。對于由地拆遷引發的矛盾糾紛和可能引起群體性上訪的事件,更是由街道領導親臨現場做好疏通協調工作。

二、整合資源,形成合力,確保重點工程征地拆遷工作的平安順利進行

*街道在平安創建過程中,充分發揮綜治、司法部門作用,整合轄內“一庭三所”即*人民法庭、何厝邊防派出所、*派出所、*司法所的力量,發揮其各自的職能特色,優勢互補,群策群力。

1、提前介入,了解信息,為政府提供決策參考。在每一項工程開工前,由綜治司法等部門工作人員,深入村莊,并充分發揮群防聯防、治安耳目、特情朋友等力量,采取公開調查與秘密調查相結合的方式,對轄區重點工程項目狀況進行調查摸底,對征地拆遷數量、工程開發面積、擬進駐企業情況、涉及村民數量、建設方案、群眾的態度看法等基本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對街道下一步相關工作提供有力的決策參考。

2、法律先行,依法拆遷,力爭為被拆遷群眾服好務。根據前期摸排情況,街道抽取司法所及街道各辦精通法律知識及拆遷政策的骨干力量,在各重點工程拆遷指揮中心,都相應的成立了法律服務小組,配合重點工程的征地拆遷工作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通過入戶發放宣傳材料、利用法制宣傳車等方式,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共發放《致被拆遷群眾的一封信》、《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10000多份,懸掛紅布條、標語300多條。與此同時,還邀請法院、公證處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加以支持,大力發展法律服務如咨詢、代辦公證,幫助解決拆遷補償中遇到的各種問題、糾紛,確保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另外,積極幫助村民解決補償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如對于兄弟之間、夫妻之間等因補償款分配發生糾紛,街道都與村配合調解,在調解中宣傳有關法律,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使這些糾紛及時得到妥善解決,保證了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村民反映強烈問題,經集體討論研究,依法給予明確答復,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對于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引導村民通過法律渠道解決,避免鬧事及群體性上訪。

3、主動作為,打擊違法,確保工程順利建設。為了優化投資環境,街道協調何厝邊防派出所、*派出所對涉及重點工程建設的各類案件,優先查處;對涉及重點工程街道轄內相關部門行政審批的項目優先辦理,盡可能做好矛盾糾紛隱患的事前預防;對于惡意破壞工程進程的行為,則依法采取了嚴厲有效的打擊。去年以來,街道協調轄內派出所進行重點工程執勤150多次,出動警力、各部門工作人員2300多人次,目前已成功解決了軟件園二期工程用地,何厝村部分村民虛報、冒領墳墓拆遷補償款一案,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200萬元,彰顯了街道依法拆遷的能力與決心。

三、勇于開拓,大膽創新,大力推進“金包金”試點,真正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計問題,從根本上消除由征地拆遷引起的矛盾糾紛隱患

平安穩定是和諧社會的基礎和前提,安居樂業是人民群眾的普遍愿望。沒有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人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就不可能專心致志地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已經創造的財富也得不到保護。為順利推進何厝社區“金包金“項目進程,真正做到“為民、利民、富民”,街道本著“把好事辦好”的原則,通過創新工作機制,加強干部力量等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運行機制。街道成立了由區相關領導擔任顧問,*街道黨工委書記任組長,由街道各部門有關工作人員組成的“金包金”項目領導小組,專門負責協調“金包金”項目進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此外,街道為了提高項目運作的透明度,建立了相關的監督機制,調動了村民參與的積極性,贏得了村民的廣泛理解與支持。這一舉措,從根本上解決了廣大被拆遷戶的后顧之憂,使其從心底真正配合政府的征地拆遷工作,化糾紛于無形,于根本,為*街道乃至全區、全市的平安創建工作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8篇

一、注重宣傳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成效

為了使全體村民進一步了解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我們著重抓了五項宣傳措施:一是堅持每月辦1-2期的政策法規宣傳欄,年內共辦專題宣傳欄18期。二是利用標語廣泛宣傳,全村掛(寫)永久性標語12條,紅紙張貼各種標語24條。三是上門發送政策法規宣傳資料,全年發送各種政策法規、《若干意見》、十精神、水保法規、土坯房改造等宣傳資料共計2680份。四是多次舉辦各種政策、法規演講,年內舉辦各種演講共9場。五是通過信息宣傳報道,共投稿8次,其中縣手機報采用4篇。六是由本單位組織出動宣傳車,專程到至滿坑村進行巡回播音宣傳水保法規知識。通過各種形式的大力宣傳黨的政策法規,全體村民進一步提高了政策法規意識,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注重制度建設、環節的落實

一是抓了制度建設:根據市、縣“三送”工作的要求,做到有年度工作計劃,建立了工作臺賬、制度上墻,向村民公開承諾事項。二是抓了環節的落實:即印制干部聯系農戶板塊公開上墻,按照“三送”工作全覆蓋、常態化要求,做到了戶戶有連心卡、家家有聯系牌,重點幫扶戶有連心冊。平時以“三送”工作隊為主,堅持走訪村民、了解民情,全面開展調研活動。通過認真調查、搜集群眾意見和建議,寫出了調研報告和調研文章3篇。對在走訪中了解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梳理,并形成重點解決的問題,做到盡力解決到位,對村民承諾的三件事項,目前全部到位。

三、注重為民辦好事實事、為民排憂解難

(一)為民辦好事實事方面:在調研中根據群眾提到的“水土流失、生態治理、飲水困難、危橋修建、村道建設、山村糾紛”等問題,我們綜合向縣水保局匯報并提出了解決的措施,縣水保局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著重把村列入水保生態治理規劃,上半年在村結合“一大四小”工程種植了水保林500畝(7萬株桉樹),為修建危橋資助了6000元,對新建沼氣池的6農戶進行了資金補助,幫助五保戶彭安華維修危房3間。其次是“三送”工作組協同村干部積極向縣水利部門和勞建辦等有關部門爭取項目資金,年內由縣水利部門投入150萬元擴修豐背水庫一座,完成了1.5公里的村道建設(縣勞建辦投入8萬元)。

(二)大力協助鎮、村開展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工作:下半年工作重點主要開展貫徹落實《若干意見》和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工作。通過全面宣傳貫徹《若干意見》的基礎上,與鎮、村干部一道進村入戶做好調查摸底,對2013年的改造戶進行反復調查、核實,最終確定了27戶為今年的重點改造戶。在落實改造戶工作的同時,堅持住房困難戶優先安排,并在尊重意愿的基礎上,分類進行落實。對在改造期間碰到建房用地存在矛盾的,做到及時幫助調解;對存在資金方面困難較大的,幫其借貸等辦法。目前27個改造戶,除3戶維修戶外,大多數都已完成了粗體工程,其中2戶已裝修并住進了新房,多數改造戶能在春節前住上新房。

第9篇

一、人民調解工作情況:

(一)、調解經費落實情況: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相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共計392400元。

(二)、創新考核機制: (三)調解隊伍組織建設情況: (四)規范操作程序,千方百計解決創新調解方法和提升調解水平的問題。首先強化業務培訓,提升工作能力。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組織一批基層調解主任到上級進行專業培訓和輔導。同時,由司法局牽頭,以鄉(鎮)為單位,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等多種方式,分批組織調解人員對人民調解工作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工作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等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提高了基層調解人員的法律法規應用水平,為調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打下堅實基礎。組織科室負責人及全體工作人員到局上進行培訓10期,受訓人員320人次。再次對村(居)調委會調解主任、調解委員采取集中到鄉(鎮)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21期;受訓人員885人次;對村(居)、調解小組采取以會代訓、調解培訓、司法所工作人員下鄉培訓;據不完全統計,受訓人員2100余人次。例2009年5月5日至5月10日,縣司法局、財政局、紀工委、司法所組成工作隊一行8人分別到各鄉鎮及村委會召開培訓會,共培訓9期,受訓人員150人次,在培訓中具體做好5方面的工作,一是認真組織村級調解員及全體司法干警學習各級關于矛盾糾紛排查相關文件,二是縣局分管領導從5個內容對調解員進行培訓并提出要求,三是縣第一紀工委徐書記就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等內容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四是結合各村各寨的地方特點,編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二十四孝圖”、“普法四季歌”、“人民調解溫馨提示語”以及民間群眾自編自創的宣傳社會穩定和諧的戲曲小品印發給大家。在人民調解室顯眼的位置繪制鄰里和睦、家庭和諧、尊老愛幼、以和為貴等宣傳圖畫,在鄉(鎮)農村人口密集場所組建法制宣傳文藝隊,利用農閑、節慶和大型活動廣泛開展貼近農村、貼近生活、通俗易懂寓教于樂的法制文藝宣傳活動,使群眾在陶冶情操的同時,自覺接受法制宣傳教育。損失133萬元。再次是規范文書格式,注重痕跡管理。本著對群眾負責、對歷史負責的工作原則,嚴格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全面收集人民調解工作中產生的各種材料,規范制作卷宗,建立臺帳,實行一案一卷管理。

(五)強化信息搜集,千方百計解決調解工作的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問題。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及時搜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實行領導聯掛鄉(鎮),鄉(鎮)領導和基層司法所、派出所等維穩單位聯村,隨時隨地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

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按月進行上報分析,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防和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七)工作效果

一是調解組織的主觀能動性和工作積極性充分調動。二是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三是注入了維護社會穩定新的活力。四是推進了大調解工作格局的開展。五是人民群眾滿意度明顯提升。

二、司法所工作情況:

(一)對年初與司法所簽定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通過查痕跡、閱卷宗、看檔案、聽匯報、瞧試點等多種形式檢查考核,以文件的形式對發現的問題和存在的不足進行通報,按照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對口督促整改落實。

(二)開展司法所長業務培訓交流活動,一是開展“一事一案、一卷六表”的制作規范人民調解卷宗交流,把各鄉鎮制作的卷宗統一到局上相互進行交流,抓兩頭促中間,交流過程中,把比較規范的鄉鎮存留在中心調解室作交流。二是抓綜合亮點工作交流,誰的亮點多、特色新,就定其為先進典型的交流點。通過交流對前名者到年終進行表彰獎勵。

(三)抓好業務培訓與村委會主任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的落實,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檢查、年末有考核,把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納入司法所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抓司法所規范化建設考核:

2009年司法所規范化搬遷工作前部完成。內部管理上做好九個方面的完善工作:一是每個司法所統一設立六個辦公室:所長室、辦公室、會議室(含法律服務室)、值班室(接待室)、檔案室、調處室。二是門口統一掛牌子:即××縣司法局××司法所;三是統一使用四枚公章:××縣××司法所;××縣××鄉(鎮)人民調解委員;××縣××鄉(鎮)法律服務所;××縣××鄉(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四是調解室統一懸掛司法部監制的微章。五是統一建立規范化建設事項及每日輪流值班制度,并把值班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號碼做成牌子掛在大門的附近。六是各所統一為十三本臺帳。七是文件及相關材料每年都要分類裝訂成檔案資料保存。八是規范制作調解文書并由各司法所統一審核管理各村人民調解。九是按上級要求在司法所辦公樓懸掛司法行政微章。

三、法律服務工作情況: 四、接邊聯防聯調工作: 五、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調解在通信、交通、辦公等費用上沒有經濟來源。

(二)調解室整體發展不平衡,建議把基層調解室規范化建設納入財政預算,有專門的建設經費,保證每個村都有獨立調解室,使人民調解工作能夠正常運轉。

(三)各級調解組織培訓工作勢在必行,沒有必要的??钆嘤柦涃M。

(四)基層司法所行政人員編制不足,缺乏辦公用費,司法所建設下差經費缺口大。

六、今后的主要工作計劃:

(一)抓創“四無”工作,把創“四無”防激化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

(二)抓好調解人員的再次培訓,提高調解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

(三)抓接邊地區矛盾糾紛聯防聯調。

(四)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始終貫徹“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抓預防重調處,排解清除各種社會不穩定和諧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五)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工作,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六)抓內部管

理落實和痕跡管理。

(七)抓隊伍執業道德,紀律作風建設,法律法規和理論業務知識學習,在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的基礎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大工程建設、工業化發展、城市建設和企業改制以及群眾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務領域,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八)抓好對外宣傳工作。

(九)抓抓村級人民調解及司法所規范化建設。

(十)抓“以案定補”考核創新機制。

××縣司法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縣司法局二00九年基層工作

總結及下步工作計劃

一年以來,我們按照基層司法行政職能和各項目標責任制開展工作,抓基層、打基礎的工作思路,將工作的重心下移,在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現將工作匯報如下:

一、人民調解工作情況:

(一)、調解經費落實情況: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相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共計392400元。

(二)、創新考核機制: (三)調解隊伍組織建設情況: (四)規范操作程序,千方百計解決創新調解方法和提升調解水平的問題。首先強化業務培訓,提升工作能力。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組織一批基層調解主任到上級進行專業培訓和輔導。同時,由司法局牽頭,以鄉(鎮)為單位,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等多種方式,分批組織調解人員對人民調解工作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工作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等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提高了基層調解人員的法律法規應用水平,為調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打下堅實基礎。組織科室負責人及全體工作人員到局上進行培訓10期,受訓人員320人次。再次對村(居)調委會調解主任、調解委員采取集中到鄉(鎮)培訓的方式進行培訓21期;受訓人員885人次;對村(居)、調解小組采取以會代訓、調解培訓、司法所工作人員下鄉培訓;據不完全統計,受訓人員2100余人次。例2009年5月5日至5月10日,縣司法局、財政局、紀工委、司法所組成工作隊一行8人分別到各鄉鎮及村委會召開培訓會,共培訓9期,受訓人員150人次,在培訓中具體做好5方面的工作,一是認真組織村級調解員及全體司法干警學習各級關于矛盾糾紛排查相關文件,二是縣局分管領導從5個內容對調解員進行培訓并提出要求,三是縣第一紀工委徐書記就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等內容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四是結合各村各寨的地方特點,編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二十四孝圖”、“普法四季歌”、“人民調解溫馨提示語”以及民間群眾自編自創的宣傳社會穩定和諧的戲曲小品印發給大家。在人民調解室顯眼的位置繪制鄰里和睦、家庭和諧、尊老愛幼、以和為貴等宣傳圖畫,在鄉(鎮)農村人口密集場所組建法制宣傳文藝隊,利用農閑、節慶和大型活動廣泛開展貼近農村、貼近生活、通俗易懂寓教于樂的法制文藝宣傳活動,使群眾在陶冶情操的同時,自覺接受法制宣傳教育。民調解工作中產生的各種材料,規范制作卷宗,建立臺帳,實行一案一卷管理。

(五)強化信息搜集,千方百計解決調解工作的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問題。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及時搜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實行領導聯掛鄉(鎮),鄉(鎮)領導和基層司法所、派出所等維穩單位聯村,隨時隨地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按月進行上報分析,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防和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七)工作效果

一是調解組織的主觀能動性和工作積極性充分調動。二是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三是注入了維護社會穩定新的活力。四是推進了大調解工作格局的開展。五是人民群眾滿意度明顯提升。

二、司法所工作情況:

(一)對年初與司法所簽定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通過查痕跡、閱卷宗、看檔案、聽匯報、瞧試點等多種形式檢查考核,以文件的形式對發現的問題和存在的不足進行通報,按照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對口督促整改落實。

(二)開展司法所長業務培訓交流活動,一是開展“一事一案、一卷六表”的制作規范人民調解卷宗交流,把各鄉鎮制作的卷宗統一到局上相互進行交流,抓兩頭促中間,交流過程中,把比較規范的鄉鎮存留在中心調解室作交流。二是抓綜合亮點工作交流,誰的亮點多、特色新,就定其為先進典型的交流點。通過交流對前名者到年終進行表彰獎勵。

(三)抓好業務培訓與村委會主任簽訂工作目標責任書的落實,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檢查、年末有考核,把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納入司法所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抓司法所規范化建設考核:

2009年司法所規范化搬遷工作前部完成。內部管理上做好九個方面的完善工作:一是每個司法所統一設立六個辦公室:所長室、辦公室、會議室(含法律服務室)、值班室(接待室)、檔案室、調處室。二是門口統一掛牌子:即××縣司法局××司法所;三是統一使用四枚公章:××縣××司法所;××縣××鄉(鎮)人民調解委員;××縣××鄉(鎮)法律服務所;××縣××鄉(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四是調解室統一懸掛司法部監制的微章。五是統一建立規范化建設事項及每日輪流值班制度,并把值班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號碼做成牌子掛在大門的附近。六是各所統一為十三本臺帳。七是文件及相關材料每年都要分類裝訂成檔案資料保存。八是規范制作調解文書并由各司法所統一審核管理各村人民調解。九是按上級要求在司法所辦公樓懸掛司法行政微章。

三、法律服務工作情況: 四、接邊聯防聯調工作: 五、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調解在通信、交通、辦公等費用上沒有經濟來源。

(二)調解室整體發展不平衡,建議把基層調解室規范化建設納入財政預算,有專門的建設經費,保證每個村都有獨立調解室,使人民調解工作能夠正常運轉。

(三)各級調解組織培訓工作勢在必行,沒有必要的??钆嘤柦涃M。

(四)基層司法所行政人員編制不足,缺乏辦公用費,司法所建設下差經費缺口大。

六、今后的主要工作計劃:

(一

)抓創“四無”工作,把創“四無”防激化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

(二)抓好調解人員的再次培訓,提高調解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整體素質。

(三)抓接邊地區矛盾糾紛聯防聯調。

(四)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始終貫徹“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抓預防重調處,排解清除各種社會不穩定和諧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五)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工作,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六)抓內部管理落實和痕跡管理。

(七)抓隊伍執業道德,紀律作風建設,法律法規和理論業務知識學習,在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的基礎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大工程建設、工業化發展、城市建設和企業改制以及群眾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務領域,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八)抓好對外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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