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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的基礎、職責和立場
(一)會計的基礎是法律規章和可靠憑證
會計是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靠真實可靠的憑證,根據特有的規則填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編制報表的一項工作。法律規章體現的是一個社會的最低共識,依靠這個共識復雜的經濟活動才能正常進行,可靠憑證是一切業務的起點,我們依靠各種不同的憑證才能完成復雜的經濟交易。
那么,想要保證會計的權威性和真實性,會計工作必須嚴格在法律的框架下活動。對會計憑證進行認真審核,保證每一個會計憑證都真實有效,這是會計工作能夠存在和被人信任的基礎。
(二)會計的職責是監督和反映經濟活動
目前,會計成為所有企事業單位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主要是由會計監督和反映經濟活動的這一職責所決定的。會計的日常主要業務是處理會計信息,但是,會計不是為了處理信息而處理信息,這些信息是為利益相關者服務的。通過對各種不同會計信息的及時披露以及根據規定把信息傳達給不同層級的決策者,保證經濟活動按照利益相關者的需要正常運行。
會計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功能,根據對搜集到的信息進行分析和整理,使得不合理的信息能夠及時發現,幫助信息使用者及時調整自己的行為和改變自己的決策。
(三)會計的立場是保持中立
會計作為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除了依照法規獲取勞動報酬外,在企業中并沒有其他的特殊利益。會計作為信息的集中者和加工者,不得按照自己的喜好搜集或者加工信息,更不能利用專業知識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而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實事求是地反映信息。作為會計,只有保證立場的中立,才能獲取不同立場的利益相關者的信任,進而讓這個職業有存在的意義和該有的尊嚴。
二、對會計基礎、職責和立場的忽略所造成的問題
(一)公允價值計量的廣泛引入造成對會計憑證的忽視
公允價值和會計的基礎存在一定的沖突,因為公允價值是依靠公開的市場交易產生的,這里面存在兩個問題:第一,市場的選擇。有很多市場,不同市場的價格不同,應該以誰為準;第二,過去市場交易的價格與將來市場交易的價格并沒有必然的聯系,這個交易價格的客觀性也并未得到保證。而且,在通貨膨脹期間,由于物價的上漲,交易價格的上升只是自然而然的現象,公允價值并沒有什么特殊的意義。
(二)減值會計的過分使用,導致對法律法規的違背
減值跡象并沒有什么客觀的標準,存在大量似是而非的結論,會計法要求會計以真實發生的業務作為計量的標準,而減值會計主要的依據僅是猜想。
減值會計存在著減值的轉回,雖然根據減值會計自身的理論可以說通,但是,這一現象對會計的嚴肅性和中立性造成嚴重的損害,更會使人們產生會?只是在做數字游戲的印象。事實上,確實存在一部分企業利用減值的計提和轉回,進行利潤操縱。
(三)金融創新故意模糊會計基礎的作用
金融是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金融業在會計核算時,對法律事實和會計憑證嚴重忽視。由于銀行部分準備金制度的出現,貨幣出現了雙重所有權,在特定的時間里既屬于儲戶又屬于銀行,加之各種金融衍生工具的產生,金融杠桿的加入不僅嚴重模糊了資產的價值,而且模糊了一筆資產中究竟有多少屬于資產使用者。
會計的中立性告訴我們,資產必須分清楚歸誰所有,負債必須分清楚由誰承擔,而復雜的金融創新,卻嚴重模糊了這一點。銀行通過各種途徑,繞過自身會計核算的監管,不在自身的資產負債表上顯示自己做過的事情,嚴重損害了會計的中立性,使得會計無法實施監督和反映職能。
三、重視會計的中立性,確保會計職能的發揮
(一)嚴格限制公允價值的適應范圍
雖然公允價值和會計基礎存在嚴重的沖突,但是,由于一些特殊的情況,公允價值不能被完全放棄。譬如,我國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導致資產的賬面價值嚴重背離實際價值,這種情況下的公允價值最可靠。
雖然不可完全被放棄,但是,我們應該嚴格限制公允價值的使用范圍,不應當將其作為一個普遍適用的規則加以推廣,只有以法律和憑證為主的價值衡量準則才是普遍適用的。會計基礎必須真實可靠,能夠被驗證,會計的反映和監督職能才能有效實施。
(二)對資產減值條件加以限制,必須遵循法律并且依據可靠憑證
引入資產減值會計的核算方法本身是合理的,因為資產減值在經濟活動中的確存在,但是如果過分謹慎,把可能性的損失都計入資產減值中去,就違背了會計核算的客觀公正的立場。
會計核算應當建立在法律事實和真實可靠的憑證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想象或者推算的損失之上。資產減值損失只有在真實發生時才能作為當期損益列入利潤表,不得提前或者推后確認損失。
一、管理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共通之?
(一)會計工作目的相同
管理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工作目的,都是對企業的資金活動進行分析和和核算,實現為企業管理層提供決策和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會計信息數據相同
管理會計和財務會計雖說其服務對象有一定的差異,但是在同一個工作環境之下,二者的核算信息是相同的,都是對同一企業的資金活動信息進行核算和分析。
(三)會計核算方式接近
盡管二者在實際工作時,二者的會計制度和核算方式不盡相同,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兩者在核算方式上正在不斷的接近,朝著相同的方向發展。
(四)會計工作價值相同
管理會計和財務會計同屬于企業的財務管理部門,二者在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中缺一不可。其中財務會計主要的工作內容是對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做出核算、記錄、整合并報告,從而準確的反應出企業經濟活動的數據,且財務會計肩負部分經濟責任;而管理會計的工作內容則是注重于企業的經營管理方面,其工作數據信息都來源于財務會計單位。將二者進行有機的結合,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企業長久、穩步的發展。
二、管理會計和財務會計相結合的重要基礎
(一)企業會計系統建立
隨著科技水平的不斷提升,信息化技術已經融入到各行各業當中。而通過信息化技術可以為企業建立會計系統,將企業的信息數據整合進會計系統當中,能夠提升信息數據的使用效率,提升會計工作的質量。
(二)會計理念相互融合
在會計工作當中,財務會計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部分,將管理會計與之相結合能夠很好的裨補闕漏。為了提升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提升會計工作的質量,需要將兩者的會計理念相融合,從而更好的服務于企業的決策層。
(三)相應政策做出規范
就現階段來說,財務會計擁有十分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而相比之下管理會計則較為不足,健全的管理會計制度尚未建立。要想二者相互結合、提升企業會計管理的工作質量、促進我國財政領域的發展,國家出臺相應的政策對二者的會計工作進行規范是必不可少的。
(四)優秀人才進行保障
隨著會計行業的蓬勃發展,會計優秀人才層出不窮。而優秀會計人才不僅需要具備一定水平的專業技能,還要用一定的實踐技能。促進管理會計和財務會計的結合,要對優秀會計人才進行培養、完善會計評價制度、保障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的優秀人才基礎。
三、促進管理會計和財務會計有機結合的有效措施
(一)實現數據信息共享
在當前的經濟體制下,企業內部的財務數據共享和交流在企業的管理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借助電子信息技術建立數據信息共享平臺,能夠為企業內部財務部門和會計部門信息的實時共享提供重要平臺,促進財務和管理會計的融合。
(二)提高會計素質水平
提高會計素質水平不僅要從會計的專業技能入手,還應注重會計的責任心和創新意識。定期開展會計知識理論的教學課程,在課堂中讓會計深入了解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相互結合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應收票據;初始計量;到期兌付
一、應收票據的取得
應收票據取得時,不論是否帶息,也不論承兌人是誰,或是否帶有追索權,賬務處理基本相同,都是按應收票據的面值,借記“應收票據”,按實現的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帶息應收票據,企業應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終了,按規定的票面利率計算利息,在增加應收票據賬面價值的同時,沖減財務費用。
案例一:某企業2012年10月1日銷售產品100000元,增值稅17000元,收到一張期限6個月的商業匯票,面值117000元,利率8%,其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票據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若上例票據為帶息票據,票面利率8%,其會計處理為:
2012年12月31日年度終了,計提票據利息時:利息=117000* 8%/12*3=2340(元)
二、應收票據到期兌付
到期兌付的票據如果是不帶息的,會計處理相對簡單,按票據面值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票據”即可,若到期兌付的應收票據是帶息的,則按應收回的本息和,借記“銀行存款”,按應收票據的賬面金額,貸記“應收票據”(票據面值+已計提的利息部分),按其差額(尚未計提的利息部分),貸記“財務費用”。
比如上述案例帶息,票據到期后,收回貨款
應收回的本息和=117000+117000*8%/12*6=117000+4680= 121680(元)
應收票據賬面值=117000+2340=119340(元)
2013年應提利息=117000*8%/12*3=2340(元)
借:銀行存款 121680
貸:應收票據 119340
財務費用 2340
三、應收票據到期不能兌現
應收票據到期后付款人無力承付時,按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計入“應收賬款”賬戶,期末不再計提利息,這部分利息在備查賬簿中登記,待實際收到時再沖減當期的財務費用。
如上述案例帶息,票據到期收不回貨款,則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 119340
貸:應收票據 119340
四、應收票據貼現
貼現就是票據持有人將未到期的票據在背書后轉讓給銀行,銀行從票據到期值中扣除按銀行貼現率計算的貼現利息后,將余額付給持票人。
1.票據貼現額的計算
貼現金額=票據到期值-貼現息
貼現息=票據到期值×貼現率×貼現期
在以上公式計算中,除貼現期需要計算外,其他指標都比較容易獲得,貼現期是指從貼現日至到期日這段時間,可用月表示,也可用日表示,貼現期的計算方法與前面介紹的“應收票據期末利息的計提”中所涉及的月數和日數的計算方法相同。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案例二:2012年6月1日,A企業持一張出票日為4月23日,期限為6個月,面值為50000元,利率6%的商業匯票到銀行貼現,貼現率10%,銀行和貼現企業在同一票據交換區。
到期值=50000+50000×6%÷12×6=51500元
貼現息=51500×10%÷360×144=2060元
貼現金額=51500-2060=49440元
2.票據貼現的會計處理
貼現票據若為不帶息票據,按收到的貼現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按貼現息,借記“財務費用”,按應收票據的面值,貸記“應收票據”;貼現票據若為帶息票據,按收到的貼現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按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票據”,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財務費用”。
案例二,貼現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49440
財務費用 810
貸:應收票據 50250
3.貼現票據到期,承兌人賬戶存款不足支付
目前,我國應收票據的貼現一般都帶有追索權,貼現票據到期,承兌人賬戶存款不足支付,申請貼現的企業就要負連帶責任,按應收票據的本息和,借記“應收賬款”,貸記“銀行存款”,若貼現企業的存款賬戶也不足以支付票據本息,期差額作為逾期貸款處理,記入“短期借款”賬戶。
案例二,如已貼現的商業匯票到期后,承兌人無力償還票款,貼現企業的存款賬戶只有20000元。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 515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短期借款 31500
參考文獻:
從2001年起,財政部先后制定了《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采購與付款(試行)》等具體的會計控制規范,旨在對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進行規范與控制,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堵塞漏洞,防止相關人員利用職權取得不正當利益,防范經濟活動風險,保護單位資產安全、完整。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對加強經濟活動管理的作用已不言而喻。目前,經濟合同是企業為規范經濟業務而采用的最主要的管理形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我們公司制定了《加強和規范經濟合同簽訂工作管理的規定》。
一、對應當簽訂經濟合同的經濟業務從范圍上做出明確規定
規定要求,公司采購物資(包括采購設備、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建筑施工(包括保溫和土建零星工程等)、委托加工和技術服務等經濟業務,都必須簽訂經濟合同。
二、對經濟合同的簽訂程序進行了嚴格規定
以采購物資為例:一是對簽訂購銷合同的標的額下限做出了規定。單項價格在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必須簽訂購銷合同。因特殊情況不能簽訂合同的,需說明原因,報主管領導批準。二是強調采購的計劃性。未經主管領導批準采購的物資,公司不予付款,由此產生的經濟責任和后果,采購人員自負。三是強化了物資采購時技術人員的責任。物資使用單位負責技術的人員對所采購物資的規格型號和質量等技術要求,必須明確、具體。技術人員認為必要時,可先簽訂技術協議,該協議作為購銷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四是合同簽訂的具體步驟和審批權限,這部分是內部會計控制的關鍵環節。我公司根據合同金額的大小分三種情況作了規定:單項價格在5000元以下的(不含5000元),業務部門聯系供貨廠商商談后,起草購銷合同,經企管部和財務部共同審核,報主管領導審批后簽訂經濟合同;單項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由業務部門提供三家以上供貨廠商報價,會同生產部或領導指定的人員一起同供貨廠商談判,比質比價,擇質優價低者,起草購銷合同,經企管部和財務部共同審核,主管領導審查,報總經理審批后簽訂經濟合同;大宗和重要物資(10萬元及以上)的采購,應事先進行考察,在考察基礎上實行招投標,選擇供貨廠商,并經公司經理辦公會研究通過,總經理審批后簽訂經濟合同。上述規定增加了物資購銷的透明度。多部門參與和嚴格的審核、審批程序,既促進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保證了業務的規范有序進行,又有利于從源頭上降低物資采購成本。在建筑施工方面,則著重強調簽訂施工合同要以施工預算為依據;項目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須經過招投標,確定施工單位;竣工決算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辦理結算。
三、對經濟合同形式和內容方面的要求
開展經濟業務,簽訂經濟合同,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規。實際業務中,業務部門要結合具體情況和特殊要求在經濟合同中增加必要條款。簽訂合同要做到:經濟業務真實合法,合同雙方權責明確,合同條文不重不漏,文字表述準確、簡練。防止出現因缺少必要條款,表述不清,以及文字錯誤,而導致權責不明,跌入合同陷阱,產生經濟糾紛,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四、設計《經濟合同簽訂審查審批表》,加強對經濟合同簽訂的過程控制
《經濟合同簽訂審查審批表》須填寫的主要內容有:上次購買同類物品或接受同類勞務的價格;本次供貨或提供勞務的廠商;經辦部門和經辦人;本次物品價格或勞務費;企管部和財務部審核意見;主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批意見。同時還規定,公司辦公室憑《經濟合同簽訂審查審批表》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公司簽訂的各種經濟合同,連同《經濟合同簽訂審查審批表》交檔案室妥善保管,以備日后查考。通過對審批表的設計,本次物資采購或接受勞務價格與上次價格形成直觀對比;經辦人、審核人、主管領導和總經理逐級把關,層層審批,經濟合同憑表簽章,逐級明確了相關人員的崗位職責,重點突出對合同簽訂過程的控制。
五、特別強調參與經濟合同簽訂的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要求相關人員一定要恪盡職守,精打細算,嚴格程序,嚴肅制度,從經濟活動源頭上對費用加強控制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節約就是效益。對等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通過對簽訂經濟合同諸環節的會計內部控制的設計,一方面,使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更加完善,增強了制度的嚴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了業務操作的透明度;另一方面,進一步強化經濟活動相關人員的責任意識,使其注重過程控制,這樣才能實現降低采購成本,防范經濟合同風險的最終目的。
關鍵詞: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調處
由于保險合同是一種高度格式化和專業化的合同,在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經常發生因投保、續保、理賠而發生糾紛。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是訴訟和仲裁。但是這兩種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方式也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首先,糾紛處理費用高,很多小額保險合同糾紛的保險人考慮到成本與效益的比例關系,不得不放棄應有權益。
其次,糾紛處理時間長。被保險人經常在漫長的訴訟和仲裁程序面前望而卻步,放棄了維權的努力。
再次,糾紛處理專業性差。從實際情況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員保險知識普遍比較薄弱,案件的質量難以保證。
最后,執行有難度。某些保險公司雖然一審敗訴,但為了迫使被保險人對一審判決作出讓步,有意提起二審,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賠付義務,甚至在判決生效后也不積極履行判決書,迫使被保險人交納申請執行費。
伴隨著我國加入時間貿易組織后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尤其在《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后,建立一種新型的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成為保險業發展十分急迫的任務。
1 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相關的五種模式
上海模式。依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保險合同糾紛。可見上海模式在法律上應歸屬人們調解制度范疇。
甘肅模式。由于采用了設立仲裁委員會分會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序上應歸屬于仲裁范疇。
安徽模式、山東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確歸屬的法律制度范疇。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推薦模式。在保監會推薦模式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應采用哪種法律模式,但在“處理機制的運行模式”部分規定“結合我國保險業的實際,調處機構采用調解模式……此外,為提高處理機制的效率,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用調解與裁決相結合的模式處理保險合同糾紛。”
以上五種模式的關系。前四種均為省級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第五種模式,制定主體雖然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但在該文件已明確其性質為“指導意見”所以,這五種模式相互平行,沒有效力等級區分。
糾紛解決是廣義的司法制度組成部分。保監會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險行業協會在沒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僅僅依據通知建立新的就糾紛解決機制,不但難以與現有制度銜接,也破壞了司法制度的統一性。
2 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若干制度評析
2.1 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構和人員
(1)保監會模式。規定“可以在保險行業協會成立調解處理機構(以下簡稱“調處機構”)”。在具體案件的調處過程中,“被保險人對調處人員有選擇權。涉案保險公司的員工應當回避”
(2)甘肅模式。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分會,實際是仲裁機構的組成部分,但是聘請了若干保險業工作人員作為仲裁員。
(3)上海模式。①調解委員會置備有調解員名冊,供爭議各方查閱。②調解人員的選定基本上參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
(4)安徽模式。①裁決員在主裁人領導下,負責具體裁決和調解工作,并實行回避制度。②裁決可以采用裁決員或者裁決組的形式。但對裁決組的人數未作規定。
(5)山東模式。①糾紛調解工作由本會辦公室從本會成員中指定調解員組成調解小組進行。②調解糾紛涉及調解員任職保險公司的、調解員與申請人有親屬關系或利害關系的、調解員任職的律師事務所內有人受聘于當事保險公司的,該調解員回避。
綜合以上情況,有幾點重要問題的對比:
1)是否需要采取合議方式處理糾紛。從以上模式看,有的沒有規定,有的規定必須采取合議方式,有的提供了合議和獨任兩種模式供實踐中選擇。采取獨任方式更有利于時限該制度的設立目的,采用合議制容易失去快速處理機制的優勢。
2)回避范圍問題。而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處理結果,無論是調解還是裁決,均對被保險人一方沒有強制約束力,被保險人一方可以繼續采取其他方式維權。所以,當調處人員與爭議的保險合同沒有直接厲害關系的時候,可以不回避,這也切合我國保險業從業人員流動較大的現實。
2.2 案件處理時限
(1)保監會模式。調處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20日內結案,經爭議各方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0日。
(2)甘肅模式。依據仲裁法律法規和仲裁規則。
(3)上海模式。調解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4)安徽模式。對于裁決糾紛,裁決員或裁決組原則上應當在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裁決完畢。
(5)山東規則。調解糾紛應自受理立案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
2.3 案件處理經費:保險行業協會是社會團體,處理合同糾紛不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國家沒有撥款,因此決定這項制度存續的關鍵問題之一是經費問題。
(1)保監會周延禮主席在回答網友提問時表示“原則上我們不提倡收取被保險人的調解費用,但對保險公司一方,各地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討論是否收取費用”
(2)上海模式。調解員因調解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爭議各方在調解意向書中約定分擔和墊付的比例。
(3)安徽模式。規定了經費的來源包括“保險行業協會劃撥的費用”“參加裁決機制的會員公司交納的費用。”“其他合法收入(如咨詢費等)。”
(4)山東模式。“調解糾紛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保險公司在《保險索賠糾紛調解承諾書》中承諾“同意承擔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所發生的費用。”
保險行業協會的性質是“行業自律組織”,不是經營主體,其收費除了會費以外,應當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據。在上海模式中,采取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制,而按照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險同業工會調解收費涉嫌違反法律法規。
3 幾點建議
【關鍵詞】財會管理;市場經濟;適應性
對于任何一個企業而言,財會管理工作都是企業管理中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更是企業內部各項經濟活動順利開展的有效保障。但是,就我國當前財會管理工作現狀來看,其中仍舊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這不僅大大降低了財會管理工作的質量與效率,還從很大程度上,嚴重制約了企業的長遠發展為此,本文就對財會管理工作和市場經濟的適應性進行了初探分析,具體闡述了當前財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關有效的改善措施。
1.市場經濟下財會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在原有的經濟體制發展過程中,財會管理主要是財務部的工作范疇,但是。伴隨著經濟體制的不斷進步與改革,財會管理逐漸向著企業全體員工而發展。然而,就我國目前財會管理工作現狀來看,其中仍舊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和不足,大多數的財會人員并沒有對傳統的理論觀念發生改變,導致現有的財會管理工作依然是由專門的財務部進行管理。
(2)可以說。我國當前的財務管理工作水平仍舊處于滯后的階段,無論是在管理模式、還是基礎設施方面,都存在著很大的缺陷,尤其是在內部資源配置上,相關的管理工作并不到位,致使企業內部各項生產活動無法正常運轉,大大降低了財會管理工作的質量與效率,使其無法充分發揮自身的重要作用與有效價值。與此同時,我國大部分企業只是一味的注重有形資產的管理工作,往往忽視了無形資產管理的重要性,這也是無形資產一直以來無法增值的主要原因,極其不利于企業長期穩定的發展。
(3)在傳統的經濟模式發展充。大多數財政人員的工作職責劃分不明確,甚至還會存在一人擔任多職的現象,這就導致財政人員的職責能力無法得到充分的發揮。再加之現代經濟社會體制的飛速發展與進步,由于缺乏完善的財會管理工作體制。財會人員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改善。知識大量人力資源的流失,這就導致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遭遇瓶頸。因此。在新形勢的發展前景下。作為一名合格的財會人員,必須加強自我建設,積極主動的掌握一切新知識。具有大膽創新的思維意識,對傳統財務管理模式進行不斷的強化與完善。然而,因為大部分企業對于財會管理工作的不重視,財政人員綜合素質能力低下,在沒有經過任何專業技能知識的培訓下,就上崗工作,最終導致在實際的財會管理工作中,發生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大大降低了財會管理工作的質量。
2.實現財會管理模式與市場經濟的適應性的有效途徑
(1)企業持續穩定的發展目標,就必須緊跟時展的步伐,其實結合企業自身的經營情況,制訂出一套適合企業未來發展的財務管理模式,并建立完善健全的財會管理機制,改變傳統陳舊的管理觀念,促使財會管理向著創新性方向而發展,使其真正滿足于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財會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與此同時。在對傳統財會管理觀念進行變革的過程中,不僅要保留本土優秀的歷史文化,還要積極吸國外的成功經驗,以此來不斷增強企業自身的綜合競爭實力,進一步加快實現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發展目標。
(2)現如今,無論是我國經濟建設,還是文化發展,都逐漸呈現了多元化的形態。因此,在這一新時期的發展過程中,財會管理人員不可以僅憑自身的工作經驗就對財會管理模式進行判斷。并且,正因為時代在進步。在實際的財會管理工作過程中,難免會發生一些問題。因此,財會女人只有對現有的財會管理模式進行深入的研究分析以后,才能全面掌握其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并對其加以改進。
(3)依照相關的準則和法規,不斷完善財會管理制度,制定更加符合會計核算的財會管理模式,使企業財會管理得到規范。在企業內部之間還需要建立一個檢查制度,保證會計方面報表、憑證等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最后,企業還須要構建一個積極向上的財會管理體系,不斷創新財會管理權集中制度,建立更加具有科學性的管理模式,發揮出財務部門的最大作用。
(4)企業的核心能力主要是由管理能力和技術能力構成,因此管理能力會對企業的發展起著重大作用。財會管理是企業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一種無形資產,在發展中應加強財會管理人員素質,轉變工作人員的思想觀念,不斷提高企業對于財會管理的認識,充分發揮出財會管理應有的作用,確定企業財會管理的目標。
(5)在財會管理工作中不斷引入網絡技術,提高財會管理人員的計算。
(6)機水平。網絡財會技術是指不受地域的影響,使用計算機來完成財會管理工作,實現財會管理的遠程操作。近些年來電子商務經濟的發展非常迅猛,這也是企業的發展趨勢,利用計算機技術實現電子收據、貨幣結算的處理,極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我國傳統的財會管理起到的作用很多都是事后反饋,只能做出總結,而網絡才會能夠實現企業的實時監控,及時發現財會管理的問題,極大地提高了財會管理水平,同時也極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
(7)企業需要不斷創新財務人員的管理模式,財務人員對于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企業在財會人員的管理中不僅僅需要良好的考核制度,還需要具有相應的激勵制度,激勵所有財會人員的責任感與上進心,在企業之間形成良性競爭,為企業的健康良好發展貢獻力量。
(8)在市場經濟下建立新的財會管理目標,對于企業管理系統而言,財會管理系統僅僅是一個子系統,因此財會管理的目標在建立時應與企業的最高管理目標相一致。財會管理目標可以分為社會效益目標以及經濟效益目標,其中社會效益目標是指實現最大化的社會效益,強調企業要擁有社會責任感,所謂經濟效益自然是指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3.結束語
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發展,我國逐漸進入到電子商務、網絡經濟以及知識經濟環境下,同時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完善,在新的經濟背景下,傳統財會管理逐漸跟不上時代的發展,突顯出很多的問題,實踐中必須不斷改革創新財會管理模式,積極采取措施提高財會管理水平,使企業財會管理與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相適應,為企業發展提供良好的經濟基礎,促進企業的良好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岳碧霄,楊奕.如何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做好財會管理工作[J].金融經濟(理論版),2013(7).
經濟工作意見工作意見:集百家聰明談眾家灼見獻中肯良策縣域經濟是指縣域范圍內的經濟流動,既有城鎮和鄉村的經濟,又有農業、產業和服務業經濟,既包括政府的財稅,又包括就業和收入等題目,其發展水平一方面集中反映出城市經濟輻射能力的強弱和農村經濟的繁榮程度,另一方面仍是影響城市化和市場化進程快慢的主要原因,在國民經濟整體結構中處于十分特殊的重要地位。在現有前提下,通過自發活動以及有組織有計劃的大規模勞務輸出,既能有效地增加農夫收入,為縣域經濟積累資本,又能促進農村軌制立異,推動農村工業結構調整,尤其是對于人多地少、資源缺乏的欠發達縣域經濟發展更具有現實意義。
準確熟悉勞務輸出與第一工業的關系當前,農夫增收緩慢、農夫購買力下降、農村消費需求不振是縣域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農夫增收緩慢有諸多原因,至關重要的是農夫的隱性失業題目。季節性出產、農機具推廣、農業出產率進步等因素造成并加重了農夫的季節性失業。農夫一年的勞動時間加起來也不外兩個月的時間,其余時間就處于失業狀態,就業不充分是造成農夫收入低、增長緩慢的主要原因。土地資源的不可再生性,農業出產率、單位土地面積產出率增長遲緩,也是造成農夫收入增長緩慢的原因。
通過勞務輸出,大規模地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有效地解決了農村資源不足、就業不充分的挫折。一方面,農夫通過外出務工,在城鎮工廠或第三工業等新的就業崗位上用自己的勞動創造了價值,相應地獲得一定的工資收入;另一方面,農夫在外埠務工,“借”外部資本、土地、機器等資源要素,使自身勞動轉化為價值,突破了本地資源要素限制,實現了充分就業,這對于資源匱乏的欠發達農區的經濟發展意義更為深遠。樂都縣目前正處于一個以加快發展農業工業化、鼎力推進新型產業化和加快城鎮化為突破口,促使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時期。在產業化和城鎮化進程中,農村人口如何向城鎮轉移,從業職員如何由第一工業向二三工業轉移,是一個必需當真研究并切實解決好的重大課題。
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分要像抓農業工業一樣高度正視并當真做好勞務輸出工作,廣辟勞務輸出通道。只有農夫減少了,農村人均土地據有量增加了,農業工業規模經營的步伐才會加快;只有農村富余勞動力最大限度地轉移出去了,非農收入大幅度增加了,農夫的糊口水平才會穩步進步,推進農業工業化、新型產業化和加快農村城鎮化也就有了堅實的基礎。樂都縣現有耕地2.417公頃,農業人口24.33萬,農夫人均耕地僅0.099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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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在工作底稿中對集團內部交易進行了抵消、合并處理,因此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資產、負債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存在了差異,應合理選擇母子公司稅率來確認或抵消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關鍵詞 :遞延所得稅資產;所得稅費用;合并財務報表合并報表和所得稅處理都是會計實務中相對復雜的業務,母子公司稅率不一致時,所得稅處理則更加復雜,下面我們就結合案例來分析一下母子公司稅率不一致時所得稅會計相關的合并處理。
一、內部應收應付款項所得稅會計的合并抵消處理
本文中甲公司為乙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5%,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乙公司本期財務報表應收賬款中有3000 萬元為應收甲公司賬款,該應收賬款賬面余額為3100萬元,乙公司當年計提壞賬準備100萬。甲公司財務報表中列示應付乙公司賬款3100 萬元。
(一)將內部債權債務和內部應收賬款計提的壞賬準備抵消。
借:應付賬款3100
貸:應收賬款3100
借:應收賬款100
貸:資產減值損失100
(二)獨立納稅主體乙公司,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為3000萬元,應收賬款計稅基礎為3100 萬元,兩者差額100 萬元,形成當年暫時性差異。乙公司在其個別報表中一方面借記遞所得稅資產25(100*25%)萬元,另一方面貸記所得稅費用25萬元。
從合并工作底稿看,隨著內部應收賬款與應付賬款的抵消,計提的壞賬準備與資產減值的抵消,在合并工作底稿中應收賬款合并數為零,乙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中不存在暫時性差異,因此對該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要予以抵消。
借:所得稅費用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25
(三)綜上所述,因計提壞賬準備而抵消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稅率是債權方的稅率。
二、內部交易存貨相關所得稅會計的合并抵消處理
(一)甲公司為乙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當年向乙公司銷售商品6000 萬元,該商品銷售成本為4000 萬元。甲公司利潤表中列示的營業收入中有6000 萬元,營業成本4000 萬元。乙公司當年將該批內部購進商品對外銷售了50%,另外50%則形成乙公司期末存貨,即期末存貨為3000 萬元。
1.將內部銷售收入與內部銷售成本及存貨中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利潤抵消。
借:營業收入6000
貸:營業成本6000
借:營業成本1000
貸:存貨1000
2.獨立納稅主體乙公司,存貨的賬面價值為3000萬元,計稅基礎為3000 萬元。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相同,兩者之間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從集團整體看,該存貨的價值為3000-1000=2000萬元,現存貨所有者為乙公司,作為獨立納稅主體,計稅基礎是3000 萬元,即整個集團的計稅基礎是3000 萬元。兩者之間的差額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為1000 萬元(3000-2000)。在集團整體合并報表層面產生了該項暫時性差異,因此稅率應按母公司稅率,對該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50 萬元(1000*15%),其抵消分錄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50
貸:所得稅費用150
(二)接上例,由于內部購進商品的市場價格下跌,預計可變現凈值為2800 萬元。乙公司計提存貨跌價準備200萬元,并在其個別財務報表中列示。
1.從企業集團整體看,該存貨的成本為2000 萬元,其可變現凈值為2800萬元,未發生減值,則不需要計提存貨跌價準備。乙公司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應予以抵消。借:存貨200
貸:資產減值損失200
2.獨立納稅主體乙公司,存貨的賬面價值為2800萬元(3000-200),存貨計稅基礎為3000 萬元,兩者差額200 萬元,形成當年暫時性差異。乙公司在其個別報表中一方面借記遞所得稅資產50(200*25%)萬元,另一方面貸記所得稅費用50萬元。
從集團整體看,存貨沒有發生減值,乙公司在其個別財務報表中也不存在暫時性差異,對該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則需要予以抵消。
借:所得稅費用5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50
(三)綜上所述,因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而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按母公司稅率計算,因存貨跌價準備而抵消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按存貨所有方的稅率計算。
三、內部交易固定資產所得稅會計的合并抵消處理
甲公司為乙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于當年6月將自己生產的產品銷售給乙公司,銷售該產品的銷售收入為1500 萬元,銷售成本為1300 萬元,均在財務報表中列示。乙公司將購進的1500 萬元商品作為固定資產使用,且該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當月投入使用,其折舊年限為五年,預計凈殘值為零。
(一)將該內部交易固定資產相關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及原價中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利潤予以抵消。
借:營業收入1500
貸:營業成本1300
固定資產原價200
(二)將當年多計提的折舊予以抵消,多計提的折舊為200÷5÷2=20萬元,抵消分錄如下:
借:累計折舊20
貸:管理費用20
(三)獨立納稅主體乙公司,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1350 萬元,計稅基礎=1350 萬元,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相同,兩者之間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從集團整體看,合并報表中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1170 萬元。現固定資產的所有者為乙公司,作為獨立納稅主體,其計稅基礎=1350 萬元,也就是整個集團的計稅基礎。兩者差額=-180萬元,可以發現暫時性差異由固定資產原價中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200)和多計提的折舊(20)兩部分組成。在集團整體合并報表層面產生了該項暫時性差異,因此稅率應按母公司稅率,對該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7 萬元(180*15%),其抵消分錄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7
貸:所得稅費用27
關鍵詞:會計處理 拆撤費用 IAS 16
《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中均對資產在其使用年限結束時將可能發生的拆撤等處置費用(《國際會計準則》將其稱為“拆撤成本”,我國也稱棄置費用)的會計處理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要求在資產取得成本的初始計量中包含該拆撤費用,這值得商榷。
一、拆撤費用的有關規定
(一)IAS 16關于拆撤費用的規定
IAS 16第49條規定:“當一項資產的購買使企業在該資產使用年限結束時需花費重要的拆卸、搬運或重組費用時,這些費用應在資產的使用年限結束后采用以下方法確認為費用:(1)在確定該資產的殘值時減去估計的拆撤費用,從而提高每年的折舊費。由此產生的任何負的賬面金額,應確認為一項負債;(2)當在確定殘值時,如果沒有減去估計費用,可將這種費用在資產使用年限內確認為一項單獨的費用,從而可以在該資產使用年限結束時,為這些費用提足負債準備金。”《〈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解釋與應用(修訂版)》還規定:“包含在資產初始確認成本中的還應有估計的最終資產拆卸成本(‘拆撤成本’),即應將這些估計的最終成本計入資產成本,對應的貸方計入負債類賬戶。”
(二)我國會計準則關于拆撤費用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三條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中也做出規定:“棄置費用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核電站核設施等的棄置和恢復環境義務等。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按照現值計算確定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和相應的預計負債。油氣資產的棄置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處理。”《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如此解釋并舉例:“對于特殊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確定其初始入賬成本時,還應考慮棄置費用。棄置費用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油氣資產、核電站核設施等的棄置和恢復環境義務。棄置費用的金額與其現值比較,通常相差較大,需要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對于這些特殊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按照現值計算確定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和相應的預計負債。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預計負債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應計入財務費用。一般工商企業的固定資產發生的報廢清理費用不屬于棄置費用,應當在發生時作為固定資產處置費用處理。”
二、案例解析
例1:某企業2012年12月31日資料如下:資產總計60 000萬元。負債合計30 000萬元(不包含港口棄置費用確認的“預計負債”)。2012年12月31日建成一座深水港口,達到預期工作狀態。因吞吐量很大,長年運行,船舶油污等會對水體和近海生物形成污染,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企業應在該港口及其設施在使用期滿后將其拆除,并對造成的污染進行整治。該港口建造成本共10 000萬元。預計使用壽命10 年,預計棄置費用為1 000萬元。假定折現率(即為實際利率)為10%,按直線法計提折舊,不考慮凈殘值。
解析:
(1)計算已完工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根據題意,該港口在確定其初始成本時應考慮棄置費用。
2013 年1月1日,棄置費用的現值=1 000×(P/F,10%,10)=1 000×0.3855=385.5(萬元)
固定資產入賬價值=10 000+385.5=10 385.5(萬元)
借:固定資產 103 855 000
貸:在建工程 100 000 000
預計負債 3 855 000
(2)計算第1年應負擔的利息(按實際利率法計算)=385.5×10%=38.55(萬元)
應計提的折舊(按直線法計算)=10 385.5/10=1 038.55(萬元)
因確認棄置費用而多計提的折舊=385.5/10=38.55(萬元)
不含預計負債的資產負債率=30 000/60 000×100%=50%
含預計負債的資產負債率=(30 000+385.5+38.55)/(60 000+385.5-38.55)×100%=30 424.05/ 60 346.95×100%=50.42%(注:為了更好地說明因為棄置費用確認而同時確認“預計負債”的因素對資產負債率的影響,故不考慮計提折舊而減少的資產總額的影響)
借:財務費用 385 500
貸:預計負債 385 500
借:對應科目 10 385 500
貸:累計折舊 10 385 500
(3)計算第2年應負擔的利息(按實際利率法計算)=(385.5+38.55)×10%=42.405(萬元)
含預計負債的資產負債率=(30 000+385.5+38.55+ 42.405)/(60 000+385.5-38.55×2)×100%=30 466.455/60 308.4×100%=50.52%
借:財務費用 424 050
貸:預計負債 424 050
借:固定資產 10 385 500
貸:累計折舊 10 385 500
(4)以后會計年度的會計處理和計算從略。
三、值得商榷之處
(一)拆撤成本(或棄置費用)依賴估計,可靠性不足
資產在其使用年限結束時可能發生的拆撤成本,需要在資產取得時進行確認并不困難,困難的是計量,因為這時距離使用年限期滿還有很長時間,比如十數年,甚至數十年(油氣資產、礦山等)。要估計這么長時間后的價值,是相當困難的事情,這里至少得解決兩個“點”:
1.估算的基點。估算的基點是指站在什么時點來對拆撤成本進行估計。這又存在兩個可供選擇的方面:一是站在現時也即資產取得時,以當前的物價水平來衡量得到相應的價值量,很明顯,以現時的物價水準來估測數十年后的資產成本,很難得到理想的結果,即使形成了某個數值,該數值的可靠性有多高,暫且不論,這個成本是算拆撤時的還是現在的呢?若是作為現時的結果,那么就不適合作為評定拆撤時的狀況,自然也不應該用于計量,并且,這樣一個評價今后的現時價值是否還需要折現呢?非常難以判定。二是站在將來資產結束時那個時點,以那時的物價水平來衡量得到所需的價值量,問題是,數十年后的物價水平是如何,恐怕沒人能給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2.折現率的確定。同樣地,折現率的確定也存在現時的和將來的兩種情況,無論是采用現時的利率、風險等,還是采用將來的利率、風險等,都是一件令人為難的事情,即便是運用現時情況下的指標,已經足夠麻煩且估計成分很高,未來的指標更難以判斷。
因此,拆撤成本的得出完全源于估計和職業判斷,其可靠性不足,既然是一個可靠性很差的數值,再如何相關意義不大。再說,可靠性與相關性是相互依存的,可靠性過低必然相關性不高。
(二)拆撤成本(或棄置費用)存在于資產結束后,缺失相關性
IAS 16規定資產的取得成本“應由其購買價格,包括進口稅和不能退回的購買稅,以及任何使資產達到預期工作狀態的直接可歸屬成本所組成。”我國準則是趨同于美國準則和國際準則的,因而也作了類似的規定。意思就是,只有在資產達到預期工作狀態(我國為“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點前所發生的費用才可能被計入該資產的初始成本,換句話說,在這個時點之后的費用是不應該計入資產的初始成本的,毫無疑問,拆撤成本是在資產結束這個時點之后很久以后的事情,況且拆撤成本的發生與不發生對該項資產的預期工作狀態沒有絲毫影響,無論發生與否,結果都是一樣的,原來可用現在依舊可用,原來沒達到預期工作狀態現在一樣沒達到,是沒有任何相關性的。
所以,拆撤成本的性質類似場地整理費用,是在資產達到預期工作狀態許久之后到結束時發生的,與該資產顯然缺失相關性。
(三)拆撤成本(或棄置費用)與后續再建資產既具相關性也具可靠性
拆撤成本與所拆撤資產沒有相關性,計量也缺乏可靠性手段,反而是與在建資產存在相關性和可靠性。相關性方面,畢竟在新建資產時需要拆撤原來資產和空間,正如房屋建造前所需的場地平整。顯然,將之歸屬于后者更為合理,而IAS 16也確實有場地整理費用屬于資產初始計量時的直接可歸屬成本的規定,資產的拆撤成本正是場地整理費用之內的費用。可靠性方面,本來就是當場拆撤,拆撤完后便再行建造,都是即時發生的成本,無須估計和職業判斷,也無須折現率,可靠性極強。
(四)拆撤成本預先計入資產成本不符合資產定義
《國際會計準則》中給出的“資產”定義為“資產是指作為過去事項的結果而由企業控制并且可以期望向企業流入未來經濟利益的一種資源。”我國準則是趨同于國際準則和美國準則的產物,也對資產作了類似的定義。
拆撤成本發生于資產結束之時,此時的資產已經不可能再為企業帶來任何經濟利益,更不可能“期望向企業流入未來經濟利益”,所以說,拆撤成本說是一種費用更具合理性(如我國稱其“棄置費用”),它的付出,不是為所拆撤資產形成“期望向企業流入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也不像改良支出那樣可以拓展其生產力或延長使用期限,而是具備費用的特性,不會形成有形的資產。因而預先進入資產成本會使得該資產不符合準則對資產的定義。但若是將其歸屬于后續資產,便無此問題。
(五)歪曲了資產負債率
資產負債率是反映企業長期負債償還能力的指標,一般情況下,該比率越小,表明企業長期償債能力超強。如果按照準則的規定,將資產的拆撤成本一方面計入資產的初始成本,一方面又列進預計負債,則會大大影響預計負債額,使得資產負債率上升,如例1中資產負債率由原來的50%上升到50.42%,并且會隨著計算預計負債應負擔的利息在逐年變化,即例中由第1年末的50.42%上升到50.52%。通常,資產的棄置費用是比較高的,并且對于那些資產比重大的企業而言,拆撤成本累加起來也頗為可觀,因此,一個企業可能長期外債很少甚至沒有,卻因為確認了拆撤成本,而使得資產負債率呈現較大的變化,顯然這不符合企業的實際狀況。一個不能較好反映事實的數值或處理方法,難以令人信服其相關性。
(六)凈殘值的估計受不受拆撤成本的影響
通常,資產凈殘值是在職業判斷和估計的基礎上,確定一個占資產價值的比例。在資產的成本中包含了拆撤成本之后,凈殘值是否也將拆撤成本這部分包含在內呢?這點在準則之中并沒有加以明確,從字面理解應該包含在內,然而拆撤成本的構成不同于實質性的資產,不大可能存在實質性的殘余,再將其予以計算凈殘值不符合情理,也存在重復計算的嫌疑。如果不將拆撤成本包含在內計算,一同構成資產價值的內容,有的納入計算,有的卻不納入計算,不符合邏輯。
(七)實際實施資產拆撤時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在資產使用年限結束時,必定要對該資產進行事實上的拆撤處理,但準則中對拆撤成本也沒有明確的規定。
1.處置凈損益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在資產使用年限到期時,要進行清理,結轉處理凈損益。如果像其他未包含拆撤成本的資產一樣結轉進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顯然不妥,原因是其已經考慮過拆撤的情況,并且也將其進行了資本化。
2.“預計負債”應當如何結轉完畢。按照對準則的理解,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拆撤成本自然是沖減“預計負債”,如借記“預計負債”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如果所發生的拆撤成本總額大于或等于“預計負債”,自然沒問題,可以順利結轉完成,倘若所發生的拆撤成本總額小于“預計負債”,剩余的“預計負債”部分應當怎樣處理呢?是沖減原已計入資產的拆撤成本,還是沖減“財務費用”,畢竟“預計負債”應負擔的利息是計入了該科目,或者是作為“營業外收入”,因為通常情況下資產的清理凈損益是歸集在“營業外收支”下的,因而,此時會計處理當如何具體操作,未見相應明示。雖然在當前通貨膨脹情況下,這種實際發生的支出數小于預先的準備數的情況所出現的概率較小,然而在通貨緊縮情況下,則可能出現該現象。在現實中只要是存在可能的,理論上就應當給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3.用于拆撤的新購資產如何處理。如果對于所發生的拆撤成本借記“預計負債”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那么當新資產購進后,如何確認該資產?如果按通常購進業務處理,則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但此處不能如此處理,因為該資產是為了拆撤而購置的,理應體現于因拆撤成本而產生的該筆“預計負債”。
四、解決方案
應該如何確認資產拆撤成本?即確認的時點和確認的具體處理方式。對此,筆者認為可以采用改變確認時點,也可以變更具體會計處理方法。
(一)將拆撤成本延至實際發生時確認(即改變確認時點)
由于拆撤過程處于相應資產的結束階段,所需要的費用也在此階段內產生,而準則中約束資產初始成本確認的條件為購置和達到預期工作狀態(我國準則作“達到預定使用狀態”)之時,顯然,拆撤成本是不符合準則規定計入資產成本條件的,并且準則對于資產的定義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資產正處于拆撤清理過程,即將完成使命,它已經不可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所以,拆撤成本之于所需拆撤的資產而言,是不相關的、不合條件的、無經濟效益的,將其計入資產成本是不合理、不符合準則規定的。
相對而言,拆撤成本對于拆撤完成后重新購建的資產卻是相關的、是符合準則對資產的定義的。(1)拆撤原有資產,正是為后續資產可以購建的資產提供場地,是必需的前期支出,構成其初始成本理所當然,滿足相關性要求。(2)拆撤過程和所有支出自然是處于后續資產“達到預期工作狀態”之前的,符合相關性原則。(3)新購建的資產當然是能夠“預期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否則沒必要購建,所以符合資產的定義。
總之,拆撤成本歸屬于后續資產成本之中更加合理,關系順暢,即將其延至實際支出時再行確認。
(二)使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歸集的方式(即變更處理方法)
若是非要將拆撤成本按準則要求預先準備著,可以將之記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而后再進行逐年攤銷。此舉雖然不能解決相關性、可靠性、符合資產定義及資產負債率的問題,但至少會計處理比較順暢,比較容易接受。(1)拆撤成本預先計入“長期待攤費用”,而非確認為資產成本。(2)在所拆撤資產使用年限內逐年攤銷,計入“管理費用”。(3)“預計負債”及其各年應負擔利息的處理一如準則規定。(4)拆撤完畢,倘若出現實際所需費用小于預先準備的“預計負債”,證明當初估計有誤,攤銷過度,余額沖減“管理費用”。(5)為拆撤所需購入的資產,作雙分錄處理,一筆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一筆借記“預計負債”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
(三)適用范圍
改變確認時點的方案適用于現有資產拆撤后將在原有基礎上重新購建資產的情形,否則無法將拆撤成本向后遞延,如將舊廠房拆除建設新廠房;變更處理方法的方案適用于所有拆撤成本,但最好是用于現有資產拆撤后不在該基礎上購建新資產只是恢復原貌和生態環境等的情形,譬如油氣田儲量開采完畢或已不適合開采,將油氣井填平,種植樹木花草,恢復生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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