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管理辦法

時間:2023-09-22 09: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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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為規范招標投標項目進入有形市場的交易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縣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和規范我縣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進入縣招標投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所有招投標(拍賣、掛牌)項目,其交易活動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凡在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必須按照規定的交易程序進行交易。各專業項目交易過程必須在中心內完成,包括中介機構的選聘、登記、公告、投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發售及其費用的收取、招標答疑、投標文件簽收、開標、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中標公示、交繳投標保證金和綜合服務費、簽發成交確認通知書等。

第四條

招標人在辦理項目告知手續后,須到中心辦理申請進場交易登記手續,填寫《交易登記表》,同時向中心提供有關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對資料不全的,中心不予辦理進場交易手續。不能自行招標的應委托機構,機構的選聘必須在中心進行。

任何招標、拍賣、掛牌、轉讓等文件,未經行業監管部門備案的,各單位不得辦理告知、公告和登記事項。

第五條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通過中心安排招標活動日程,中心簽發《招標活動日程表》,此表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招標公告在相關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絡或媒體的同時,還應在中心公告欄和信息系統進行場內。公告期限不少于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

第七條

中心對招投標活動提供見證服務并全過程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見證服務和監督的主要環節包括:中介機構的選聘、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招標答疑、投標文件簽收、隨機抽取評標專家、開標、評標、中標候選人公示等。

第八條招標人在中心通過公開欄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應不少于三個工作日。

第九條

實行一個窗口收費的原則,費用由中心統一代收。中心受理報名,代收的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資料費(圖紙除外),按3:7與招標單位或中介機構分成;投標保證金須統一交中心開設的專用帳戶上,中心開具收據,開標時沒有展示中心開具的收據,其投標保證金視為未繳交(采用銀行信用工具的除外)。

第十條

中標公示期滿后,中心簽發成交確認通知書,以對該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程序符合性進行確認。中心未發放成交確認通知書,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按物價部門審批的標準繳納綜合服務費。未中標的各投標單位或個人在收到未中標通知書后五個工作日內,即可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手續。

第十二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向招投標行業監管部門及縣招標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辦”)提交招標投標的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將全部交易資料原件或復印件(投標文件可以是副本)在中心備案一份。中心將其立檔歸案,以便有關機構查閱。

第十四條

進場交易各方主體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交易規則和程序,維護正常交易程序,服從中心的統一管理。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和社會公德。

第十五條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等涉及隨機抽取的,應采用縣或市招投標中心提供的計算機隨機抽取系統。

第十六條

進駐中心的各部門按縣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和規范我縣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試行)》(干府字[20__]12號文)規定的職責分工進行監督工作;中心及進駐中心的各專業部門接受駐場紀檢監察部門和縣管委辦的監督。

第十七條交易各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由行業行政監管部門或縣管委辦調處。

第十八條

在中心舉行的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單位出現以下行為的,由縣管委辦責令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和中心停止該單位一年內進入中心參加招投標活動,并作不良記錄曝光:

(一)入圍的投標單位無故不購買招標文件、不按規定遞交投標文件或開標會無故缺席的;

(二)在開標現場會上任意喧嘩、無理取鬧,不聽勸阻者。

第十九條

凡機構在中心招標活動中出現下列行為的,由縣管委辦責令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和中心停止該單位一年內進入中心參加招標投標活動,并作不良記錄曝光:

(一)機構未按規定向中心出具招標人的委托合同和從業人員資質及授權協議書;

(二)機構強行;

(三)機構未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條交易活動中有投訴的或出現違法現象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2篇

    市 長 金德水

    二四年一月六日

    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市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促進招標投標活動健康有序進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投標的綜合性政策,協調處理有關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爭議和矛盾。

    縣(市)、區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本市技術創新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對外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五)醫療設備和藥品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六)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七)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工程經營項目投資者或經營權選擇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八)內貿、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分別由市貿易、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九)列入本市重點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參照前款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管理。

    第七條凡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且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總承包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500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下列項目應當采用招標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確定項目接受人;實行招標方式的,納入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

    (一)政府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的選擇;

    (二)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融資項目的代建者和經營者的選擇;

    (三)道路、供水、電力、通訊等由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或者產品經營權的選擇;

    (四)醫療機構的醫療設備和藥品的采購;

    (五)國家資助的科研課題項目;

    (六)其他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第九條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進行招標投標的程序,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作規定的,由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一條招標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因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資源及環境限制,只有少數幾家具備資格的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三)涉及專利權保護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過高的。

    公開招標的項目按規定實行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同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方案等編制招標文件,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人對于售出的招標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費。

    第十四條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招標人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外,還應當在招標投標有形市場統一。

    第十五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性質、特點和要求,認為確需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編制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藥品采購等項目的招標人擬限制投標人數量的,應當在招標公告中載明預審后投標人的數量,并根據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擇優選擇投標人;在相等的條件下,招標人應當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投標人。限制后的投標人數量不得少于15個。

    招標公告中沒有載明預審后投標人數量和預審辦法的,招標人不得限制達到資格預審標準的投標人進行投標。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六條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或者依法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并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并簽訂委托合同。

    第十七條招標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培育和規范本市的招標投標市場,引導招標投標機構建立行業自律性組織。

    第十八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評標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評標專家名冊。

    第十九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在向擬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應當及時將中標結果同時在招標投標有形市場及其他指定媒體上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日。公示期內,投標人和其他利益關系人有權向招標人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質疑或者申請核查。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范圍;

    (二)招標方式和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二十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及時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履約擔保。

    第二十一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

    第二十二條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性、非關鍵性部分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并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

    中標人和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條件,并應當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接受分包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

    招標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中標人將中標項目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三條市和縣(市)、區可以依法設立招標投標服務機構,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開標、評標、中標公示的場所和信息網絡等方面的服務。

    招標投標服務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及招標機構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招標投標服務機構應當規范服務內容,完善服務設施,并應當在其附設的招標投標有形市場無償為招標人招標公告、公示中標結果。

    第二十四條設立市本級招標投標有形市場,集中辦理市本級和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市科技園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的下列招標投標事項:

    (一)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市政、園林、水利、交通、電力等工程)和重點工程項目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

    (二)進口機電設備采購;

    (三)醫療機構的醫療設備和藥品的采購;

    (四)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五)政府采購;

    (六)其他涉及社會公共權益和服務的招標投標事項。

    第二十五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和招標機構應當對招標、開標、評標和定標的過程進行詳細記錄,并應當將招標方案、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預審情況、投標文件、評標報告、合同文本、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存檔。

    第二十七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合同履約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組織抽查,并將抽查結果予以公布。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和招標人,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暫停項目執行。

    第二十八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任意增加招標審批事項,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組織評標和確定中標人等事項的自主權,不得違規收費。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收到舉報投訴信函和申請核查信函后,必須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和答復。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為舉報人和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包括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評標人員等在內的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記錄和信譽評價制度,并應當及時將有關信用記錄提供給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庫管理。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省政府規章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省政府規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擅自邀請招標的,招標無效,并依法予以處理;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三十三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公示中標結果而不公示的,或者招標人不在指定場所招標公告、公示中標結果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投標人以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的方式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導致政府投資項目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3年至5年內參加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資格,并在公開媒體上曝光。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擅自增加審批事項、收費項目和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自主權的;對于舉報或者投訴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為舉報人保密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3篇

北京市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重要材料、設備(以下簡稱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建委)是本市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建委依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須在北京市建設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材料交易中心)進行。對材料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監督,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有形建筑市場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其有關的重要材料設備的采購必須按品種分別進行招標。

必須進行招標的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鋼材、水泥、各類墻體材料、建筑給排水管材及用水器具、建筑涂料及粘結劑、散熱器、建筑陶瓷(衛生陶瓷、內外墻、地磚)、建筑石材。

必須進行招標的重要設備包括電梯、配電設備(含電線電纜及開關)、防火消防設備、鍋爐暖通及空調設備、給排水設備、防盜設備、樓宇自動化設備、立體停車庫、擦窗機。市建委對上述品種進行調整時,須及時公布。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重要材料設備應當達到下列規模標準:

(一) 重要材料設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單臺重要設備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20xx平方米以上的重要材料設備;

(三)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項規定,但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四)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中,政府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鼓勵政府投資或國家融資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建設項目的重要材料設備采購進行招標。

第七條 提倡材料由施工承包人采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設備由施工承包人采購的,建設單位不得肢解發包,不得指定承包人采購設備的品種、規格、標準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材料設備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的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八條 材料設備采購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依法應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重要材料設備采購也應公開招標。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廠商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九條 招標人或受委托的招標機構進入材料交易中心辦理招標事宜,應交驗有效證件和施工承包合同有效文本或中標通知書,并進行登記。

第十條 材料設備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文件,應當包括工程名稱、所需材料設備名稱、品種、規格、標準、數量、質量、價款、支付方式、供應時間、地點、供應方式以及合同爭議解決途徑街相關內容,并應在發出的同時向市建委備案。市建委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內容的,招標人應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并重新備案。

第十一條 材料設備采購招標人根據工程進度,需要分期、分批進行材料設備采購招標的,招標總量須與施工承包合同確定的材料設備總量相符。

第十二條 材料設備投標人不受地域或部門的限制,但應具備國家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和材料供應能力。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時,應同時查驗其是否按規定辦理了材料供應資格備案手續,未辦理的,應促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材料設備投標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禁止投標人以向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企業儲備的材料設備用于工程建設時,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參加投標。

第十五條 材料設備采購開標應在材料交易中心進行。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可以由招標人委托公證機構進行公證。開標過程記錄應存檔務查。

第十六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由招標人采取隨機抽取的形式,從市建委提供的專家名冊或招標機構的專家庫中確定。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第十八條 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對投標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要求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審和比較。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當在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評審出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但投標價格低于其產品成本的除外。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不得在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

使用政府投資或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依照排序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中標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簽訂書面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公證機構對該合同進行公證。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中標人和投標人應自合同訂立后7日內將書面合同向市建委備案。

材料設備采購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應向市建委備案。繼續進行材料設備采購的,須按本辦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二十一條 材料設備采購中標后除輔工作外,不得轉包或再分包。

第二十二條 材料交易中心應為招標投標當事人提供場所、信息、咨詢、法律服務,提供樣品展示、展銷和會展服務,為檢測、公證等中介組織提供相關服務,為政府有關部門對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提供場所服務。材料交易中心的服務要規范、有序、公開、文明。材料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要嚴守紀律,不得參與評標、定標等活動,不得向建設單位推薦投標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內部信息。

在征得招標人和投標人同意后,材料交易中心應當妥善保存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中產生的有關資料、原始記錄等,制定相應的查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有關部門加強對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材料交易中心要按照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有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材料設備檢測單位以及材料交易中心,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應招標未招標而用于建設工程的材料設備時,應及時向市、區縣建委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規避招標、招投標弄虛作假、轉包、違法分包及應備案不備案等行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應予行政處罰的,由市建委等有關部門依據行政管理職責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采購的定義是什么采購(purchasing):是指企業在一定的條件下從供應市場獲取產品或服務作為企業資源, 以保證企業生產及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的一項企業經營活動。采購是一個商業性質的有機體為維持正常運轉而尋求從體外攝入的過程

采購實踐可分為戰略采購(sourcing)和日常采購(procurement)兩部分。中央財經大學物資采購暫行辦法

為了規范學校物資采購行為,加強經費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改革與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采購范圍

物資采購是指學校的教學設備、行政辦公設備、后勤服務物資、基建工程所需的資產設備、圖書資產等物資的采購。

二、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主要包括:事業經費、科研經費、基建經費、專項經費、捐贈款和各系、處級單位自籌經費。不論使用何種經費,均納入學校計劃統一管理。

三、組織機構

(一)學校成立物資采購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主任由主管校長擔任,成員有財務處、審計處、學校辦公室、教務處、總務處、基建處派人組成,吸收物資使用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校年度采購計劃的審定。

(二)各類物資的采購實行歸口管理,按照經費渠道和物資用途,由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主管。教學設備及教學、科研、教輔單位辦公設備由教務處負責;行政、黨群部門辦公設備由學校辦公室負責;后勤服務物資由總務處負責;基建工程所需的資產設備由基建處負責;圖書資產由圖書館負責。

(三)監察處為物資采購監督部門,對物資采購計劃的審定、招標等工作進行監督。

四、審批程序

(一)各類物資采購計劃,均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并詳細列出該項目的用途、性能、規格、型號、采購方式、使用時間及資金來源等基本要求和情況,于上年度末報有關歸口職能部門和單位。

(二)有關職能部門將各單位申請的物資采購計劃匯總審核后,在學校經費預算控制額度內,編制年度采購計劃,于每年三月底前報學校物資采購管理委員會。

(三)學校物資采購管理委員會對有關職能部門上報的物資采購年度計劃及時進行審定,明確提出實施采購的具體要求。

(四)年中可根據需要進行一次計劃調整,臨時急需的物資購置應履行立項報批手續,明確資金來源后可報采購計劃。對突發性搶修所需物資,可報主管校長同意后直接采購,事后必須補辦申報批準手續。

五、實施辦法

采購工作采取政府采購、招(議)標或由物資采購專職人員就地就近購置等方式進行。

(一)按照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的暫行辦法,汽車、計算機、復印機、打印機等物資實行政府采購,并按有關要求辦理。

(二)對單價或批量價值在5萬元以上并能夠采取招(議)標形式采購的物資,按下列步驟進行采購:

1.使用單位在初步了解市場信息的基礎上向物資采購主管部門和單位推薦23個(單價價值在10萬元或批量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推薦3家以上)廠(商)家。

2.主管部門和單位根據使用單位推薦的情況,進一步進行考察、市場調研、了解廠商信譽等,擬定參標廠(商)家,篩選邀請投標單位,擬定招標說明書,發邀請函。

3.主管部門和單位把收到的標書進行登記整理,經由主管部門和單位、有關專家和使用單位負責人參加的招標小組進行評標,確定中標單位(同類物資或設備一年限購一次)。主管部門和單位經授權代表學校與供貨方簽訂合同。未簽合同的,一律不予付款。貨到后,主管部門組織使用單位及有關專家嚴格進行驗收,并將有關資料歸檔。

(三)對不宜采取招(議)標采購形式的,分兩種方式進行采購:

1.單價或批量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物資,由主管單位派人帶隊,主管單位、使用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參與,直接向廠(商)家采購。采購時要簽訂協議書。

2.單價或批量價值在5萬元以內(含5萬元)價格波動不大的物資,由物資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或其他人員2人以上)派員到市場直接采購。

(四)對零星配件、材料、辦公用品、個別單位專用品、價值較低的(總價值在20xx元以內)、不能進行批量采購的物資,由使用單位向主管部門申報,經同意后,由使用部門自行組織采購,但要辦理相關固定資產手續。

六、采購紀律

(一)物資采購管理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必須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維護國家和學校的利益;必須廉潔奉公,講究職業道德,不得泄露商業機密;必須熟悉采購業務,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保證供貨廠(商)提供的物資質優價廉,并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務。

第4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保護和鼓勵建筑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列入國家、省、市的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投資在三十萬以上的建設工程均按本辦法進行招標投標。

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須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批準可不按招標程序進行,由建設單位委托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單位施工。

第三條  凡持有資格等級證書和本市批準的施工營業執照的建筑安裝企業(承包公司)以及經市建委審查,已發給進入我市施工《許可證》的外埠施工單位,均可參加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投標。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其權利和義務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監督。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是指招標單位以自己制定的標底為依據,通過書面文件、登報、廣播或其他方式吸引承包者參與投標,并擇優選擇承包者的一種發包方式。

第六條  凡按本辦法應納入招標的建設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已列入國家、省、市和部門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持有市規劃部門正式批準下達的工程位置批準書;

(三)持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和有關設計文件;

(四)建設資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設備配套等條件已經落實;

(五)已編制完成標底。

第七條  招標單位招標工作程序:

(一)由項目單位負責人組織招標工作領導小組;

(二)填寫建設工程招標登記表及招標申請書,并報市建委備案;

(三)發招標廣告或招標通知書;

(四)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六)分發招標文件,施工圖紙及有關設計文件;

(七)組織投標單位到施工現場踏察和對招標文件答疑;

(八)組織評標小組,制定評標決標辦法;

(九)接受投標單位遞送的密封標函;

(十)當眾開標并審查投標標書;

(十一)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二)發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八條  實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建設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代為組織招標。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招標、部分工程招標、專業工程招標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由招標單位通過廣播、電視或報刊發出招標廣告公開招標;也可由招標單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招標;特殊工程亦可由招標單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某個施工單位單獨發出招標通知書進行定向招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單位擬制的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單位名稱,工程項目及批準文件;

(二)工程項目綜合說明: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工程招標內容、建筑面積、層數、結構、發包范圍、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場條件(三通一平),開工和竣工日期等;

(三)施工圖紙、地質資料和設計說明書,工程量清單;

(四)工程價款支付和撥付方式;

(五)建筑材料與設備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和材料價差計算方式;

(六)合同主要條款及承包形式;

(七)標書編制說明,要求;

(八)投標、開標、評標等活動地點、日期的安排;

(九)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一經開始,未經市、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招標單位無權中途停止招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標底是指由招標單位組織編制的報價,是審核投標報價的依據和評標、定標的尺度。

第十四條  標底編制原則:

(一)編制標底應以招標文件要求為依據;

(二)標底價格內容應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及按規定計算的有關費用和材料價差的調整系數;

(三)標底的內容,項目的劃分,單價的確定和投標報價應與招標文件的要求相一致;

(四)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確定一個標底。

第十五條  標底在正式公布前要嚴格保密。招標單位要嚴格限定標底知情者范圍,標底編制完成后,應立即密封,由專人保管,開啟須經招標負責人同意。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應報市、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建設銀行作最后審批。

第十七條  標底的審批應在投標單位報送標函截止日期之后開標之前進行。標底未經審批自行開標的招標無效。

第三章  投標

第十八條  工程投標是指施工單位根據自己的資格、力量和招標條件,按照招標單位的要求作出的標書。

第十九條  企業聯合體對外只有一個獨立法人代表的,在一項工程投標中,只允許其中一個單位參加。

第二十條  參加投標的施工單位應在招標廣告(招標通知書)規定的招標截止日期前問招標單位報送投標申請書,同時附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所有制性質、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副本、等級證書副本、單位簡歷、職工人數、技術裝備等足以說明單位狀況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經審查參加投標的單位,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并密封送交招標單位(標書封面須標明“標書開標前嚴禁啟封”字樣)。投標書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書;

(二)各項費用計算標準;

(三)招標文件要求的各項報價及工程總價,主要材料數量;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保證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機械設備及主要人員配備情況;

(六)工程分項進度計劃及總進度計劃;

(七)臨時設施及施工占地計劃;

(八)投標單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

第二十二條  投標單位對招標文件的內容有疑問或發現差錯時,應在投標截止日前提請招標單位解釋,中標后應無條件執行。對招標文件確有遺漏,給投標單位施工帶來困難或影響施工需要更動的,須由招標單位提請市、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證后方可變動。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在投送標書的同時,須提交由開戶的建設銀行出具的金額為報價百分之三至五的投標保證金保函。

第二十四條  投標單位在投標截止日前,可以向招標單位密封送達投標修正書(投標修正書封面也應標明“標書在開標前嚴禁啟封”字樣),調整已報出的標價或作出附加說明。投標修正書視為正式標書的一部分,與正式標書具有同樣效力。

第二十五條  招標單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標書和投標修正書。對已收到的密封投標書和投書修正書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聲明。

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在投標過程中,不準搞串聯,哄抬標價,不準有影響投標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七條  開標以招標單位為主,但必須有市、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銀行及有關部門參加。開標前招標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參加。開標時,要在有關部門監督下當眾拆封投標書,公布標底。

第二十八條  開標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字跡模糊,辨認不清,內容不全;

(三)未加蓋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四)投標書逾期送達或投標單位已接到招標單位通知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九條  評標須由招標單位,市、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銀行組成評標小組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根據投標單位報出的標價、質量、工期等情況綜合評比,擇優定標。

第三十條  在工程質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標要求時,采用明標方式招標的工程,選擇報價最低者為中標單位。建設工程發包采用招標方式的,在下列報價內選擇報價最接近標底者為中標單位:民用工程為其標底價格的上下各百分之三之間;工業交通和公共工程為標底價格的上百分之三與下百分之五之間。如各投標單位的報價均超出中標的報價選擇范圍,評標小組有權決定改暗標方式為明標方式選擇工期、質量均符合要求,報價最接近標底的單位為中標單位,或視情況另行組織招標。

第三十一條  一般工程項目應在開標之日定標,當場公布,大中型工程項目可在開標之日起五日內定標。招標單位應用書面形式正式通知中標單位和未中標單位。

第五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二條  工程定標后: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須在定標之日起二十日內,按招標文件中提出的條件和中標價格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國務院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合同的條款,應與招標文件的內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條  承包合同簽訂后,中標單位未經招標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將所承包工程轉包。施工過程中雙方無權修改設計施工圖紙和調整標價,如確修改設計和調整標價,須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后,由市、縣(市)建設銀行審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不經審查批準私自調整標價的無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招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招標單位或編制標底單位及招投標管理部門泄漏標底而影響招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處責任單位標底總價百分之一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應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調離現工作崗位。

(二)對用非法手段獲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單位,尚未開工的,取消中標資格;已開工的,處中標單位工程造價百分之三至十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自行招標的,對招標單位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三至五罰款。

(四)招標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市、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中途停止招標的,處招標單位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一罰款。

(五)投標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取消投標單位半年內投標資格。

第三十五條  在招投標過程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5篇

關鍵詞:工程;招投標管理;問題;對策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economy of our country market competition is very fierce, and whether the enterprise to continue,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idding system is reasonable. Bidding is not only beneficial to create a fair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but also can make full use of state-owned capital, make it play its due role. However, the current bidding activities, the enterprise still has many problems, we must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

Key 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management; problem; countermeasure

中圖分類號:TU723.2

一、當前工程招投標管理存在的諸多問題

1.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發放時間問題。通常由于時間比較緊,都是在招標公告時接受投標報名,然后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這樣招標人可能根據投標人報名情況,在文件中設置傾向性條款,如在評分時,將企業資質、重合同守信用情況、工程質量情況和ISO9002認證等各種評比獎項作為加分內容,這種情況雖然在評標辦法中被明確禁止,而在資格預審中是允許采用的,由此造成投標企業之間的不平等,形成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

2.資信證明問題。根據規定,招標前招標人應出具資金到位證明。而目前,銀行出具的僅僅是一個資金存款證明,證明在某時點上,招標人的帳戶存款余額數目,而對存款證明開出后招標人帳戶內存款發生的變化不負任何責任。無法保證工程預付款及工程進度款的按時支付,有可能造成業主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的不良后果。

3.技術標評分問題。在百分制評標辦法中,技術標分數往往占20分到30分,這部分分數由評標專家根據技術投標文件給出。由于保密的要求,評標專家都是于開標前2小時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對工程的具體情況不一定很了解,同時專家在專業上不一定配套,再加上評標專家的經驗水平問題以及在評審中不可避免地帶有的感情因素,難免在技術標書評審中有失偏頗,而影響到公平和公正。

4.投標企業串標、陪標現象。有的招標機構與建設單位、投標人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搞明招暗定;有的是一家投標,幾家陪標,中標的企業標書編制得非常規范,而陪標企業有的故意廢標,有的標書故意缺項,還有的標書編制幾乎一模一樣;有的施工隊伍掛靠幾個建筑公司,看似幾家投標,實際上是一家。

5.中標成果落實問題。有的投標企業為了爭取中標,在投標時承諾的項目管理班子尤其是項目經理、施工員、技術員等能力非常強,設備也很先進、齊備,完全能滿足招標項目的要求,而一旦中標,卻不能保證按所承諾的人員、設備投入。調換的人員在各方面往往都遜于所承諾的人員,給安全和質量留下隱患。

6.業主過于重視標價,建設單位過于盲目報價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中標單位將工程分包下去,從中收取管理費用,想要確保工程質量,那么中標的單位沒有利益可圖,在此情況下,對那些誠信企業來說,他們只有在管理上做到完善,才可以真正提高工作的效率,通過加強管理彌補承包資金不足的問題。然而,對于沒有中標的企業來說,想要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不得不采取一些非正當的手段,比如:偷工減料。除此之外,如果中標企業將標底設的很低,這樣一來,會使上級管理部門審批投資不足,同時也不能及時發放資金,因此,建設單位只能停止工程建設,從而延長了施工周期,難以充分發揮出投資效益。

7.擅自修改已簽訂好的承包合同

現如今,在工程競標中,很多企業為確保自身企業獲得最終成功,經常會在合同上做文章,利用專業知識,例如:材料用量、造價計算、某些關鍵詞蒙騙不懂合同的管理者,也或者是鉆法律的空子,甚至出現了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的合同管理人員暗中勾結,這樣一來,使簽訂的合同更利于承包單位。除此之外,有些中標單位為規避招標流程,從而加大資金投入,和建設單位的某些管理人員簽訂其它的附屬合同。

二、造成工程招投標管理問題的主要原因

1.招投標制度不夠完善

現如今,我國的招投標制度依然存在很多的問題,缺少一套較為完善的招投標操作規范,在招投標過程中,主要結合評委的意見進而確定中標單位。但是,往往這些評委都是各級政府部門指定的人員,并不是這方面的專家。再加上,招標之前,施工單位早就對這些評委的家庭情況、工作單位、工作職務等信息非常了解,并且又沒有專人監督評委的工作,因此,很有可能會出現的現象,也就是說,在招標前,建設單位利用人脈關系,采用不正當的手段給招標的評定人員行賄,難以避免此種“明招暗定”的現象。

2.缺少招投標現場的監督機制

從招投標的形式來分析,大多數招投標現場都是安排監察、審計人員參與到評委工作中,從表面上看是對工作進行監督,但是實際上他們早已相互串通好,內定了施工單位。

3.評審能力嚴重不足

因當前評審時間缺乏,從而沒有及時澄清招標人的不平衡報價,進而出現了一些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再加上有些評標方法也不夠合理。一般來說,評標小組都會向業主提供幾個最低報價的單位,但是,由于我國對工程的成本核算的說法大多數都是紙上談兵,并且也沒有對那些比較典型的工程成本進行分析,也沒有及時向社會進行公開。

三、解決工程招投標管理問題的有效對策

1.健全監督體系

一方面,各級政府部門要正確引導各個執法部門進行協調工作,充分發揮出審計與紀檢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并且還要監理一套更為完善的監督體系;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來對整個招投標過程進行監督。首先,可以對參加招投標的所有到場人員進行登記,攝像頭全程實時監控,如果條件允許,也可以將所有的電子通訊設備加以屏蔽,這樣一來,就可以避免在招投標過程中,有些人利用通信設備作弊。

2.及時公開招標信息

結合“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一套完善的招投標機制,確保各個項目都要在機制范圍內運行,在沒有進行正式招標前,業主首先要借助媒體手段向社會公開各種相關的招標信息,項目要有一定的透明性。同時,還要對對投標單位的資質、指標、誠信程度都進行嚴格的審查,堅決避免掛靠資質以及串標等現象的出現。

3.進一步完善招投標制度

在招投標行業中,特別是招投標制度還不夠完善,也或者是制度存在漏洞,因此,難以實現高效的管理,這樣一來,招投標項目成為貪污受賄的聚集地。因此,各地政府部門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建立一個專門的招投標機構,并且由高素質的管理人員負責此工作,并且,也要將審計人員和監察人員共同參與到招投標活動中,認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4.規范招標人的行為

將招標人進行細化處理,結合投標人的實際情況來填寫報名資格審查表,對于那些投標單位受過部門獎勵的,可以根據情況進行加分,對于不同的投標人,其所遵循的審查標準是大不相同的。此外,建立一個專門的工程承包市場,正確處理統一管理和行業管理之間的關系,在對招投標進行統一管理的基礎上,各個施工單位或者是管理部門都應該結合建筑規定的要求,公平、公開的進行招標,與此同時,統一管理部門要和行業管理部門積極進行溝通,虛心接受行業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從而更好的做好工程的招投標工作。

四、結束語

總體來說,工程招投標必須始終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時,還要結合目前工程招投標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并且建立一個更為完善的監督體系,審查招標資格,進一步規范招標人的行為規范,從而建立一個更加有序的招標市場,從根本上遏制各種腐敗現象的出現,逐漸凈化招標市場,使招標市場更加區域規范化,這樣一來,才能真正提高招投標工作的質量。

參考文獻:

[1]郭磊,陳德帥.工程招投標管理中的常見問題淺析[J].價值工程,2011(3).

[2]王振華.淺談新環境下的工程招投標管理[J].建材技術與應用,2009(11).

第6篇

[關鍵詞]企業 招投標 規范 監督

中圖分類號:F426.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14-0085-01

招投標是企業的重要經濟活動之一,工程建設領域和物資采購仍然是企業違法違紀現象易發多發領域,實踐證明,開展以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為原則的招投嘶疃,可以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堵住企業在設備、物資采購及工程建設方面的漏洞。規范企業招投標行為,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監督,確保招投標工作正常進行,不僅是加強企業黨風廉政建設,也是維護企業整體利益的一項重要舉措。加強對企業招投標工作的監督,確保企業招投標工作規范、有序進行,才能規范招投標操作,預防和減少腐敗,確保企業生產發展得以順利進行。加強企業招投標工作的監督應著重做好以下六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學習,規范招標行為

一是加大學習《招標投標法》、《招標采購管理辦法》、《招

標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力度。要通過加強對《招標投標法》、《招標采購管理辦法》、《招標監督管理辦法》的學習,進一步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思想認識,提高招投標管理人員的素質,提高廣大職工對招投標工作加強監督的意識。二是強化培訓。一方面要全面提高管理者和管理業務人員對《招標投標法》、《招標采購管理辦法》、《招標監督管理辦法》及其有關知識的普及。另一方面要全面提高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要加強對監督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廉政教育,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完善監督約束機制,不斷提升監督人員的自身素質和監督水平,在實施監督職責時做到重點突出,執紀嚴明。

二、準確定位,履行監督職責

紀檢監察部門在招投標工作中要擺正自己的位置,依法

履行好監督職責。一是督促有關部門明確各自在招投標活動中的職責,特別是督促協調歸口統一管理,部門各負其責,共同履行監督職責。二是督促各職能部門建立和完善符合《招標投標法》、《招標采購管理辦法》、《招標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市場機制、工作程序和監督制度。三是按照《招標投標法》、《招標采購管理辦法》、《招標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嚴格規范招投標的運作。四是嚴肅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規違紀問題和腐敗行為。

三、嚴格把關,抓住關鍵環節

在招投標監督工作中,要抓住招投標各重要環節,把招

投標環節作為保證質量和效益的重要關口。要求應該招標的項目必須采取招投標方式進行,并對招投標過程實行全過程監督。要嚴肅查處規避招標或在招投標中弄虛作假等違紀問題,確保項目順利實施。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側重點應包括以下六個方面:(1)是否制定了招標計劃及完整的招標程序。(2)招標人或評委會成員有無違反招投標工作紀律的行為。(3)標底是否經過了有關部門審定,標底是否做到了嚴格保密。(4)投標人投標文件是否密封完整,有無蓋章,投標書是否當眾拆封。(5)評標辦法是否公平、公正,評委是否堅持了公平、公正、客觀、擇優原則。(6)招標人和中標人是否按招標文件及有關法定文件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有無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四、完善機制,拓寬監督渠道

一是盡快制定與《招標投標法》、《招標采購管理辦法》

《招標監督管理辦法》相配套的法規制度,促進監督部門依法監督,依法執紀。二是要切實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增強分管領導和各職能部門的監督責任意識,促進招投標領域的廉政建設。三是開展招投標廉潔承諾活動。一旦對項目實行招標,要向廣大職工作出廉政承諾。紀檢監察部門作為廉政承諾的監督部門,負責對廉潔承諾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四是實行各種形式的公開制度,增強招投標工作的透明度。(1)公開招標信息,擴大參投企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2)公開中標人和中標單位,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接受群眾對招標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投訴。(3)通過現代信息媒體及時公布社會關注的企業資質管理、招標投標和質量安全檢查等方面的信息,增強社會監督力度。(4)設立統一的招標投標違規違法行為公告平臺和信用檔案,將各地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上傳到統一的平臺上,提供共享查詢功能,使得違法企業一地受罰,處處受制,增強企業的違法成本,促進企業自律。

五、創新方式,強化責任追究

一是要改革招投標管理制度,創新招投標方式。為避免評標和投標雙方的接觸,可采取網上招標和網上異地評標的方式,即招標人通過互聯網隨即抽取本地或異地的專家評委,實行網上封閉式評標,并當眾公布評標結果。這種利用高科技手段進行的評標,資源共享,既可大量節省評標費用,又可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現象。二是對評標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更換,限時抽取,避免串通作弊。同時建立專家工作考核檔案,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專家,予以除名,今后不再錄用。三是建立招投標電子資料庫,招投標過程全程記錄在案。對招投標各級領導及工作人員問責,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可永久追溯其責任。四是要加強監督檢查,強化責任追究。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監督,對在招標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行賄受賄、排斥潛在投標人、濫用評標權等違規違紀行為要依法從嚴查處,對出現問題的領導和有關責任人,要追究責任。

六、協同配合,形成監督合力

建立協同監督工作機制,構建協同配合、信息互通、形成合力、監督到位的縱向貫通、橫向協同、覆蓋全面的監督機制。紀檢監察部門組織協調,充分發揮招投標管理部門的專業監督職能。招投標監督主體較多,職責分工必須明確。各專業部門在技術、質量、產品性能等方面嚴格把關,財務、審計等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及時交流與溝通監督信息。各部門各司其職,,將監督力量予以整合,從不同角度對招投標活動形成一種“立體式”的監督合力。只有這樣,招投標的監督才能有效地打擊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從而遏制腐敗的滋生與蔓延。

第7篇

關鍵詞:招投標管理 工程建設 人民銀行

工程建設是保障人民銀行高效履行央行職能的基礎性工作,招投標是工程建設中的首要環節。規范招投標管理對于縮短建設周期,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人民銀行加大對工程建設招投標的管理力度,明確了相關程序和要求,規范了評標專家庫的管理,加大檢查考核力度,取得了較好的成效。然而,受到內外部因素的影響,人民銀行工程項目招投標還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關注的問題。

一、基層人民銀行工程建設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

(一)規避招投標

出于降低招標成本,獲取更多經濟利益等因素考慮,一些基層行會想法設法規避招投標。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拆分工程,將一個工程劃分成幾個小工程,使單個工程規模低于法定招投標規模標準,從而直接指定施工單位。二是限制信息范圍,通過不公開信息或縮短公開時間,削弱招標的公開程度。三是變公開招標為邀請招標,尋找各種理由,將本應該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改為邀請招標。

(二)圍標、串標

圍標、串標行為是招投標工作的頑疾,在人民銀行工程建設招投標中也一直存在。一是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通過事先約定投標報價,最終使其中一家單位中標。或者是某一投標者借用多家同行企業資質共同投標,不論最后誰中標,均由其以中標者的名義具體實施工程。二是投標人與招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人通過商業賄賂等形式買通招標人,招標人采取量身定做招標文件,制定歧視性條款排擠潛在投標人,授意專家等手段,使特定投標人中標。

(三)招投標與工程后續管理脫節

工程招投標與施工合同有著密切的聯系,招投標文件包含著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但是,在實踐中,有些單位惡意低價中標,中標后變更工程造價,使合同條款與招投標文件相背離;有的中標單位將工程轉包或者更換投標文件的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致使工程管理失去連續性。

(四)過度依賴中介機構

基層行多數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從招標文件制定、工程量清單的編制、評委的抽取、評標辦法的選擇都依賴招標機構,人民銀行的管理部門缺乏實質性的審查手段,存在一定的風險。一方面,人民銀行建設項目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中介機構不能準確把握建設項目的需求和標準,另一方面,目前我國招標機構還不成熟,其自身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還不能完全適應招投標工作要求。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以上問題的產生,除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國家現有招投標法律法規操作性不強、建筑行業利潤豐厚、建筑市場誠信缺失等外部環境因素影響外,在人民銀行內部管理中也存在著一些制約建筑工程招投標取得實效的因素。

(一)招投標配套制度不完善

人民銀行在集中采購管理辦法、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中對工程建設招投標進行了相關規定,并制定了人民銀行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辦法,對工程建設招投標進行規范。但是這些制度多數為指導性的規定,缺乏實際操作層面的規定,容易導致實際執行具有一定的隨意性,產生違規行為。

(二)資格審查欠缺有效手段

近年來,人民銀行加大了資格審查的管理,通過現場考察,查詢信用報告記錄,向建設主管部門、稅務、法院、商業銀行詢問等多種形式,考察投標人的資質、財務狀況、企業信譽、信譽記錄、業績狀況等。然而,這些措施主要是形式上的審查,對于投標人串標、圍標等行為由于缺乏識別、防范的實質性的審查措施,使招投標過程失去了公平、公正。

(三)評標機制不科學

一是評標時間短。一般而言,項目評標時間僅有幾個小時。由于評標資料多,評審程序復雜,造成評標專家無法仔細研究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對投標人的評審結論也就過于主觀。二是評標辦法不科學。人民銀行工程建設招投標采用的評標方法多為綜合評價法,由于商務標所占比重較大,中標結果很大程度取決于投標價格與平均值的偏離程度,大大降低了那些資質優良、價格低廉的投標人中標的機會。同時,技術標的內容和技術標與商務標的比重由人為設置,容易使中標的結果掌握在專家評委和招標人手中,產生暗箱操作。

(四)缺乏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基層行在工程項目招投標中處于被動狀態,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缺乏建筑工程相關專業的人才。招投標工作專業性較強,深厚的專業知識支撐是準確把握各操作環節和相關文件制定的關鍵。由于人員錄用機制的原因,人民銀行缺乏建筑等專業人才,往往依靠長期從事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經驗或完全依靠外部中介機構進行運作,容易導致標書制定不嚴謹、工程量清單不全面、評標專家不專等問題的產生。

(五)對招投標的意義認識不夠

有些建設單位還沒有認識到招投標在整個工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把招投標與合同簽訂、施工管理、工程結算割裂開來,對標書的制定、評標辦法的選擇、評標指標設定等直接影響到投標結果的重要環節研究不夠細致,審核不嚴,給投標單位有機可趁,使招投標過程流于形式,為工程的后續管理留下隱患。

(六)個別領導干部利用行政手段干預招投標

由于工程建設涉及的資金大、工期長、程序復雜,建筑行業競爭激烈,一些投標人為了中標會進行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在利益誘惑的驅使下,個別領導干部法制意識淡薄,思想道德防線松懈,利用手中職權直接或間接插手招投標事務,通過指定入圍單位、發表傾向性意見、左右評委意見等手段影響招投標結果。

三、加強人民銀行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相關制度,進一步完善招投標組織管理機制

建議對散落在其他制度中的建設項目招投標相關規定進行梳理、整合,按照國家有關招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框架,結合人民銀行的實際情況,制訂一整套獨立、全面、科學、可操作性強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建設單位職能和責任,明確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及標準;完善資格審查程序、評標標準、評標專家管理等內容;細化招投標的組織實施程序,確保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責任明確、組織有序、程序規范,切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二)資格預審與資格后審相結合,切實提高資格審核效果

在現行招投標實踐中,資質審核制度有兩類:資質預審和資質后審。資質預審是指招標通告發出之前,先發出進行資質審查的通告,只有預審通過的才可以參加;資質后審是指對招投標書進行評審的同時,也審查投標人資格。針對人民銀行現普遍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存在的缺陷,建議將資格后審同時納入資格審查方式中。評標評委在進行評標時同時進行資格審查,一方面可以利用專家的專業知識對投標人的資質等信息進行進一步審核,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分析投標人之間的關系、投標報價,發現圍標、串標的痕跡,有效防范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三)合理制定評標制度,確保招投標結果公正、科學

招投標活動能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評標制度的科學、合理起著重要作用。一是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針對工程的難點和重點在投標文件中明確相應的措施,以利于專家有針對地進行評審。二是適當延長專家的評審時間,使評審專家有較為充足的時間了解和熟悉項目內容和投標文件,能夠客觀、公正、合理做出評審結論。三是完善評標方法。針對不同的招標內容規定采用不同的評標方法,對于以價格競爭為決定因素的招標,應采用合理低報價中標的評標方法;對于復雜的大型項目,可采用綜合評標法。選用綜合評標法時應注意合理設置技術性指標的內容及與商務性指標的比重,降低專家操控評標結果的風險。

(四)規范招標文件編制,重視招投標后續管理

充分認識招投標文件對工程后續工作的重要影響,將招標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投標承諾、主要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工程量清單、主材標準、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等作為編審重點,提高招標文件的準確性、嚴密性,有效預防法律風險和執行風險,確保招投標結果能夠有效落實。同時,要完善中標結果落實制度。招標不僅僅是選擇一個中標單位,更重要的是落實合同條款跟蹤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合同中應明確本協議的各項約定都是通過法定招標過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條款,堅決杜絕黑白合同現象的發生。

(五)強化相關業務知識培訓,培育專業人才隊伍

建設工程招投標是對專業和技術要求非常高的工作,擁有具備專業知識的人才是做好招投標工作的基礎。一方面應當做好建筑工程專業人才儲備工作,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人才,逐步解決現有招投標管理人員知識結構與招投標管理要求不匹配的矛盾;另一方面,要著力于改善和提高現有管理人員專業知識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招投標管理相關法規、制度及專業知識的培訓,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內外部工作經驗交流,努力建立一支專業技術過硬、責任心強、專業素質高的人才隊伍。

(六)多種形式組織開展廉政教育,有效預防職務犯罪

注重干部職工的廉政教育,增強干部職工廉潔從政意識。要將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納入領導干部廉政教育內容中,通過多種形式如專題講座、典型案例分析、觀看警示片等,宣傳利用職權干預招投標的危害和后果,幫助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價值觀和政績觀,切實提高廉政教育效果,做到用懲腐倡廉的法規引導人,用職務犯罪的典型警示人,用廉潔勤政的模范鼓舞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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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吳海波.建設工程招標管理中的問題及其對策研究[J].科技經濟市場,2009(7)

③張巍,王戈,鐘博文.建設項目評標中存在問題的技術解決辦法[J].建筑經濟,2007(8)

第8篇

政府采購,是指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或勞務的行為,又稱為政府統一采購或公共采購。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防止舞弊和其他不正常現象發生,西方各國都依據本國的不同情況,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及政府活動的公開性、透明性原則,制定專門用于對政府采購行為中的采購主體、采購范圍、采購程序、采購方式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規范的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總稱為政府采購制度。比較規范的政府采購制度一般以《政府采購法》的形式體現。

在我國,財政部已正式頒布了我國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其有關管理規定,明確由各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工作,政府采購將逐步走向正規化和法制化的軌道。我國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要從自身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經驗,并根據國際慣例,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采購制度。

構建有中國特色的政府采購制度框架我國在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尚未確立之前,應按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辦法》進行管理。政府采購具體政策的制定應由財政部門負責;工作規劃、組織和管理由財政部門牽頭;供應商的資格確認、采購預算和項目管理,由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共同協商辦理;采購貨款,在供應商履約后,由財政部門按合同支付;采購中發生的爭議應按現行規定處理,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對采購中介組織、采購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應按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別負責,財政部門可以起協調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設想如下:

1.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政府采購屬于本級預算支出管理制度,因此,各級政府可在不違反中央政府制訂的采購管理辦法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采購管理規則。但是,如果地方政府進行的采購項目,含有中央政府的專項撥款,應與中央政府協商確定采購主體。

2.建立政府采購主管機構。

根據國際慣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政府采購中的集中采購項目應由一個專職機構如政府采購中心統一組織采購。政府采購中心是由政府組建并根據政府授權負有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重大和集中采購事務,并直接開展采購業務的事業單位。政府采購中心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規以及其他有關采購政策規定開展業務。政府采購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一些招標事務委托社會中介組織承辦。

政府采購中心應當組織開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購。主要負責組織專家對由財政撥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預算進行評估論證,核定建設成本;參與公共工程招投標。服務采購和貨物采購。主要負責項目預算,確定標的底價,開展商務談判、合同簽訂;監督合同執行,參與驗收等事務。行政保障。主要負責各采購項目的資金結算;中心的財務管理,中心行政事務。采購中心的人員應以專業人員為主,要特別重視吸納工程設計、工程預決算、工程管理、國際貿易、經濟法、質量監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學選拔和安排政府采購中心人員,是為了確保采購隊伍的專業化,提高采購效率,保證采購質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風險。

采購中心的經費來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務費。關于服務收費問題,考慮到政府采購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組織采購,也可委托招投標中介組織采購,同時采購中心要承擔履約、驗收工作和采購風險這些特點,可參考國內現行招標機構向委托采購方收取服務費做法。所收費用,主要用于業務開支(包括納稅)、工資、人事培訓及補充風險基金等。

3.明確具體的采購模式。

目前,國際通行的采購模式大致有三種:集中采購模式,即由財政部門或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所有的采購;分散采購模式,即由各單位自行采購;半集中半分散采購模式,即財政部門或專職機構直接負責對支出單位大宗、大批量或單項價值較高的商品或服務的采購,其他商品(主要是低價值和特殊商品)或服務則由各支出單位自行采購。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應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采購模式。

4.加強對招標機構或采購機構的管理。

招投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標技術性很強,因此應當允許借助招標機構來辦理。另外,有的支出單位出于種種原因,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購,如果實行分散采購模式,他們就可以委托給采購機構來辦理。因此,我國建立政府采購制度后,要鼓勵社會上建立招標機構和采購機構。一般來說,這些機構屬于社會中介組織,主要是幫助采購單位組織招投標等。財政部門應建立相應的機構并制定辦法對這些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管理。

5.建立仲裁機構。

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必然會產生許多矛盾,需要進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內容是招投標和履約中的疑義和有爭議的問題。在招投標和履約的過程中,招投標雙方和履約雙方在一些程序、協議條款和運作方式上會產生這樣或那樣的疑義和爭議,當這些問題無法通過協商解決時就需進行仲裁,如遇國際貿易合同糾紛還涉及到國際仲裁問題。從國際看,政府采購仲裁機構,有由財政部門負責的,如新加坡、韓國等;也有設立獨立的采購仲裁機構的,如加拿大國家貿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購審查委員會等;還有不少國家是由地方法院來進行仲裁的。我國也需要建立或明確政府采購的仲裁機構,以解決政府采購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確保政府采購公正、公平原則的落實,維護政府采購的信譽。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購的法規體系國家財政部已正式出臺《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統一由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管理事宜,要求各級政府的貨物、商品、服務采購主要通過競爭招標方式進行。同時,我國的《招標法》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及控股企業在購買一定規模以上的貨物、服務和工程時必須實行招標,這樣就把部分政府采購納入招標投標管理,強制性地對招標范圍進行規范,因此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有了招投標法,無需再制定政府采購法。事實上這兩個法有著本質的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政府采購法的調整對象是政府采購商品、工程和服務的經濟行為;招投標是指招標人發出邀請,要求投標人對所采購物品或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服務進行承諾的行為,因此招標投標法調整的對象是訂立合同的行為。

2.法的類別不同。按法律的性質分類,政府采購法為行政法范疇,招投標法為民法、經濟法范疇。

3.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購法通過對采購的政策性和技術性進行規定,有利于加強支出管理,實現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發揮財政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并與其他有關政策結合,使政府的有關政策目標得以貫徹。招投標法是為了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主要是從技術上明確招投標的具體程序及相關要求,保證采購活動能夠公開、公正、公平和透明地運作。

4.適用對象不同。從適用對象的覆蓋面上看,招投標法要比政府采購法寬得多,政府采購法的適用對象是所有的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及使用財政資金的社會團體。招投標法的適用對象為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和集體企業及其控股的企業。如從涉及的業務來看,政府采購法包括適用對象所有采購活動,而招投標法只涉及到適用對象中采購金額達到一定數額以上且又適合于公開招標的采購活動。另一方面,政府采購法只強調買進行為,而招投標法應該包括買進和賣出兩種行為。

政府采購法除包含招投標法的主要內容之外,還要規范政府采購的主體、政府采購方式及各自的適用條件、政府采購政策、政府采購管理機制等內容。招投標法主要規定招投標程序和規則或規范企業的招投標行為,但不涉及采購實體、采購政策、管理機制等方面的內容。總之,兩法在政府采購領域的關系是:政府采購法為實體法,招投標法為程序法。我們考慮,政府采購的立法應與政府采購實踐的進程相結合,政府采購立法工作應以現行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為基礎,在經歷大量實踐的完善后,最終完成人大立法,形成《政府采購法》。“辦法”屬行政法規(規章),只是將政府采購行為統一于規范于國內的行政管理范圍之內,使這項工作在國際談判中仍有較大的靈活性;《政府采購法》屬于國家法律,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最高形式。這需要一個時間過程,但最終必須以法的形式出現。由于政府采購法涉及國際貿易關系,因此,在政府采購立法中,應充分尊重相關國際法的有關準則。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立法指南》,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的《政府采購非約束性原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國際開發協會的《貸款、信貸采購指南》應作為我們重要的參考依據。制定我國的政府采購法,應把握以下基本原則:政府采購法中的有關政策性條款,要從國情出發,結合國際慣例加以明確;對采購行為的規范和管理,要有利于強化財政的主導地位;國內已有成文法中對采購行為進行規范、但不影響財政對采購工作管理的,仍應維持其有效性。穩健起步積極推進政府采購的實踐應從政府采購的試點工作開始,目前,上海、重慶、深圳、河北、安徽、沈陽等地財政部門已經在進行政府采購的試點工作。中央財政也將適時地對一些專項購置按照政府采購方式進行。我們將力爭用3~5年時間完成從試點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進程。

關于試點問題,各級政府應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結合各地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級的采購管理辦法,同時還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政府采購工作的范圍,應嚴格控制在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范圍之內,不應包括國有企業。按國際慣例,國有企業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購管理的范圍之內;如將國有企業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等于擴大了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將來在國際貿易中會使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2.政府采購工作中,在采購項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樣性和全面性,既要安排標準產品的采購,也要安排一些非標準產品的采購;既要安排競爭性招標采購,也要安排分階段采購、限制性招標采購、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以及集中采購和批量采購。這樣做的目的是,可以積累經驗,鍛煉干部。

3.在采購工作中,財政部門的工作重點應該放在制定采購政策和采購管理方法,監督采購政策、管理辦法的落實,處理采購工作中產生的采購機關與供應商之間的糾紛及采購管理人員的培訓等方面,不應干預(參與)采購機關與供應商之間的具體采購事務。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時,對供應商的限制性規定中,不應也不能出現地區壟斷和地區保護性條款。

4.在政府采購工作中,財政部門要做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政府采購工作不僅與預算編制、支出管理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緊密相關,而且還涉及產業政策、國際貿易政策及外匯管理等項工作。按現行我國政府的職責分工,這些工作涉及到許多部門。因此,財政部門在工作中,應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實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購制度是現行財政管理方式的轉變和延伸,它的實施需要相應的內部和外部條件。從財政系統來說,它需要改革現行的預算管理體制。

第一,統一思想,提高對政府采購制度的認識。雖然政府采購制度在西方已有相當長的歷史,但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對建立這一制度的緊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統一、深刻的認識,將從主觀上影響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大力宣傳和普及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使社會各方面達成共識。另外,由于預算外資金的大量存在,我國用于政府采購的資金既有預算內又有預算外,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把各種采購資金納入統一賬戶,各部門預算也必須細化,財政對各部門資金使用的監督將大大強化,這必將觸動各部門的既得利益。同時,統一、公開的政府采購活動對行業壟斷將構成相當威脅,也必然會遇到部門、行業的阻力。就地方政府來看,公開的政府采購將使其采購活動對本地區的保護難以奏效,從而影響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實行政府采購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積極配合。

第二,加強預算監督。實行政府采購制度以后,財政監督將由價值形態向實物形態延伸,從而改變目前財政監督乏力,財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現狀。而要真正實現這一目標,財政部門不僅要制定政府采購政策,而且要參與指導采購管理。這就意味著財政部門的工作領域將得到拓寬,財政干部的知識結構也要做相應的調整和改進,既要懂政策、懂技術,還要懂市場經濟,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監督。

第三,改革現行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管理體系和具體操作方法。現行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管理體系一般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種,構成了各級政府會計的核算網絡。每年預算一經批準,財政部門即按預算和各單位的用款進度層層下撥經費,年度終了后,又層層上報經費使用情況,匯編決算。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財政部門可以不再簡單按預算撥款經費,而按批準的預算和采購合同的履約情況直接向供貨商撥付貨款(支出)。由于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決算也不需再層層上報,財政總會計可以根據支出數直接編報決算。

第9篇

關鍵詞:招標投標法;投標保證金;制度;法律

投標保證金,是為了確保投標人在中標后能夠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一種擔保方式,通常投標保證金的形式包括現金、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等。由于投標保證金并不是一種強制性的擔保行為,所以在我國招標投標法中對這一部分沒有具體管理規定。但是由于其使用范圍較廣,在應用的過程中逐漸出現了很多的問題以及法律糾紛,致使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其法律問題。文章針對其現狀進行分析并探討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

1投標保證金法律制度存在問題分析

由于投標保證金對于各個投標人有著比較顯著的約束效果,所以廣泛的應用于招投標活動中,然而針對于投標保證金的使用與管理我國的招標投標法中卻沒有相關規定。目前所執行的投標保證金管理依據,主要是2012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各地方制定的招投標管理辦法或投標保證金管理辦法,正是由于這種法律現狀導致我國在投標保證金問題上屢屢出現糾紛[1]。

1.1投標保證金的提交時間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第三十七條對于投標保證金提交時間的規定為“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然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中二十七條中要求“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將投標保證金提交給招標人或其招標機構。”投標保證金提交后會涉及資金時間成本問題以及投標文件的修改和撤回等情況,所以從最有利于投標人的角度考慮,多數投標人傾向于盡可能晚提交。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為了便于管理,招標人通常會要求投標人同時提交投標文件與保證金。如果未能同時提交,之后在投標截止日期前補交也會接收其投標文件,這種情況下管理制度的不公平性就顯現出來。

1.2未提交投標保證金時投標文件的處理

假設在2.1中給予投標人相對自由的投標保證金提交方式,即可以在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提交投標保證金。但是投標人依然未能提交的情況下,其投標文件應如何處理便是這里要討論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與《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所提到的拒收及無效投標文件的情形均未涉及到投標保證金,其在評標部分可以將其視為沒有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處理,否決權在評標委員會一方,因而不應拒收或不進行開標。但是在《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與一些關于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地方規章中,明確表示應“不予受理”或自動取消其參加該工程投標的資格。此時,拒收權在接受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或招標人一方[2]。然而關于這一問題的實際處理方法上,一般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在投標人少于三個時,也會接收該類文件并開標,避免投標人少于三個時重新招標的情況發生。但是,當投標人較多時通常會拒絕接收該類投標文件。這種現狀的產生源于法律上對這一問題闡述的較為模糊,帶來的直接后果既是減小了圍標成本,引發招投標活動中的違規行為發生。例如,當某一工程投標人較少有重新招標風險時,某一有意向投標人伙同其他企業進行圍標,其他企業不提交投標保證金則必然在評標階段被否決,則該投標成為了中標候選人的幾率十分大,這種行為嚴重地違反了招投標的本質。

1.3保證金制度的不平等性

由于投標保證金的法律性質不明確,其責權劃分的規定也存在著一定的不公平性。對于招標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及《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二條對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情形給出了類似的規定,要求招標人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規定中未提及招標人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時投標保證金的處理問題。針對這種情況《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也僅是在合同簽訂階段作出了相應規定:“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此時是通過履約保證金來保證中標人權益,但是如果中標人處于未簽訂合同階段即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狀態則依然不能保證其公平性。然而,對于投標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一致規定“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可以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或“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如果投標保證金的法律性質是一種擔保的方式,那么其作用應該更好地協調各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比如對雙方平等地具有懲罰性。

2投標保證金制度完善建議

2.1制定各層次投標保證金的法律法規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招投標這種發包方式被越來越廣泛及深入地應用于各個領域,招投標相應的管理機制也應逐步健全,應更適合于各種形式、規模、地方特性的發包活動。

2.2完善法律中投標保證金的一致性規定

在我國招投標相關法律中,對投標保證金的界定存在一些模糊或矛盾的地方。這種情況直接導致招投標活動中容易產生分歧進而引發糾紛,為了減少更多法律成本,應該完善法律沖突問題,在法律體系內對于投標保證金有一定的一致性。

2.3完善投標保證金制度平等性內容修訂

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人與投標人同時存在一定的成本與風險,但是投標保證金僅僅可以有效地約束投標人的行為,對于招標人行為基本沒有相應的約束效果。基于此現狀,投標保證金制度應在公平性上加以完善。

3結束語

總而言之,通過相關措施的完善,保障投標保證金制度的順利實施,可以減少投標人在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或隨意撤回投標文件等問題的發生,使得投標保證金糾紛大大降低。

作者:馬芷郁 單位:遼寧水利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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