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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集中統一的管理體制。堅持裝備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實行裝備的全系統、全壽命管理,是裝備采購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這是我軍裝備工作經驗總結,體現了裝備建設的客觀規律。高度統一的管理體制有利于裝備采購各環節的銜接與過程的完整性,也體現了現代裝備采購全壽命和全系統的特點,同時避免了分散管理,各自為政和重復浪費的問題,也有助于節約人力、物力、財力,實現對采辦項目和采辦業務的有效控制,防止裝備采購的重復與遺漏,實現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的通用性和兼容性,提高裝備采購效益。在世界新軍革迅速發展和體系對抗成為戰場對抗主要特征的新形勢下,裝備的信息化、體系化、技術復雜化的程度越來越高,為了提高裝備建設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必須加強裝備采購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加強裝備科研、購置、維修保障等各個階段的統籌謀劃。武器裝備的科研、采購、修理的管理部門,在職能上應相互銜接,既不能出現都管都不管,也要避免出現出現交叉重復管理。目標是建立起包含了武器裝備從生到死,即國防科技預研項目預研計劃的制訂和實施、武器裝備型號研制生產的組織、武器裝備采購合同的簽訂、合同的監督與管理、裝備采辦計劃和經費的制訂與組織落實、武器裝備的試驗鑒定、武器裝備的維護維修以及裝備的技術和出口等各環節的集中統一管理機構。
二、健全并嚴格執行法規制度。裝備采購管理法律法規是規范裝備采購管理工作的基礎,科學的裝備采購管理程序和制度可以規范采購行為,減少決策失誤,提高采購效率。首先,要加強有關國家軍事訂貨制度的立法,建立起層次分明和相互配套的采購法規體系。其次,要有滿足軍方特定要求以規范和監督企業經濟行為的法規、條例和標準規范,以確保科研生產競爭有序,防止欺詐行為,同時也可為違約行為的處理和有關監管措施的實施提供依據,使國防科研生產和武器采購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加強軍品采購合同管理。軍品采購合同管理的好壞,對保障順利實施科研生產計劃發揮著直接的、不可或缺的作用。要想確保合同管理的有效性,首先應該建立起集中統一的合同管理和合同審計機構,全面負責合同的談判、簽訂和監督,避免政出多頭,管理混亂。其次應明確合同的目標,制訂出切實可行的合同計劃,并確立其法律效力,使合同真正具備法律約束力,一經簽訂,不得隨意變更,避免合同執行的隨意性,杜絕“拖、降、漲”現象的發生。三是通過合同管理建立起穩定的伙伴關系。加強與地方工業部門的聯系,建立起與軍品生產企業穩定的合作關系,減少政府行政干預,把它作為降低武器采購費用和提高采購效益的一項重要措施。建立與工業部門的協商對話機制,定期向軍品生產企業通報采購計劃和軍方需求,使企業最大限度地參與軍品項目,廣泛采用軍品競爭招標。強調總體最佳效益,不只追求“最低報價”,以防廠商鉆空子。堅持走軍民結合、平戰結合和發展軍民兩用技術之路,實行雙向技術轉移,使軍品市場與民品市場相結合,促進軍品生產企業和軍隊裝備管理雙贏。
四、堅持把握好突出重點原則。裝備采辦由于受國家財力和軍費水平的制約,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有所為和有所不為,應堅持把有限的財力向重點項目、重點裝備傾斜的方針,把有限采購能力,選擇在技術基礎好的項目和制約作戰效能的“瓶頸”項目上。堅持把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有機結合起來,將有限的采辦經費正確地投入到裝備采辦項目上,不斷提高采辦經費的使用效益。工作中,把推行先試后買方針。加強新武器裝備的試驗與鑒定,建立起技術先進的軍品試驗與鑒定機構,設立配套完善的靶場及試驗設施,組織面向承包商的技術性試驗與鑒定和面向部隊用戶的使用性試驗與鑒定,并設立統一管理體制,通過開展試驗與鑒定,為各階段項目審定提供可靠的科學依據,降低技術風險和采辦費用,避免因重大技術失誤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確保裝備質量。
關鍵詞:軍令狀;軍事命令;軍事指揮;軍事行政
一、軍令狀的涵義
(一)軍令狀的概念
軍令狀是一個具有抽象性和集合性的概念,它源于古代作戰中,指上級機關或首長軍事命令,下級接受此項重大任務之后,為保證其完成戰斗任務,按上級規定所簽訂提交的責任書,或者接受重大任務之后,主動要求簽訂的責任書,有時也表現為下級主動申請完成該任務并提交的責任書。軍令狀主要是以書面的形式得以實現,在立狀人地位較高或是任務重大及形勢緊急的情況下訂立。當代,軍令狀不僅僅應用于戰爭中,在非戰爭軍事行動等軍事活動以及軍事機關的行政活動中都有所涉及。
(二)軍令狀訂立主體
有學者認為,軍事命令“主要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和人員依照已有的法律、法規就涉及國家軍事利益的具體事項,對下級或受其管轄的對象所做出的安排”。依此定義,由于命令下達的主體在實際當中往往是軍令狀的訂立的上級主體,所以我們認為軍令狀訂立上級主體為軍事機關和軍事首長,軍令狀訂立的下級主體即為相對應的下一級軍事機關和軍事首長。其前提是軍令狀中所涉及的軍事命令本身是和軍事利益相關的。
實踐中,我們也經常會發現軍令狀的訂立主體常常擴大到軍外,包括有地方行政機關及行政首長,不過,在本文中,我們將行政領域以及借用意義上的“軍令狀”暫不列在討論范圍之內,我們僅對軍事領域內的軍令狀進行研究。
二、軍令狀的特征
(一)獎懲性
軍令狀最根本、最顯著的特征就是其內容具有獎懲性。軍令狀對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完成任務的后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包括完成任務應如何獎勵,未能完成任務如何處罰。
(二)強制性
軍事命令是軍事活動中最具有強制性的意志表達形式。上級機關或首長下達命令,規定下級在進行軍事活動之前訂立軍令狀,也就是指被動訂立的軍令狀中下級無論主觀上是否同意,或者有困難和問題,都必須堅決、無條件地簽訂,否則將導致相應的處分等后果,在其執行力上不以簽訂人意志為轉移。訂立的雙方往往是隸屬關系,不具有對等性,其內容也不是事先協商的結果。
(三)主動性
主動性主要體現在主動簽訂的軍令狀訂立的過程之中,上級機關或首長軍事命令,下級可以主動提請完成此任務,為保證按指定的標準完成戰斗任務,對此承諾,簽訂承諾書。
(四)雙向性
這一特征是對強制性和主動性特征結合而言,主要是發生在軍令狀訂立的過程之中。軍令狀的雙向性主要是指位次高的有權機關或首長有權要求位次低的機關或個人在接受任務之后簽訂軍令狀;同時位次高的機關或首長在命令之后,位次低的機關或個人可以主動申請簽訂軍令狀。
(五)權威性
權威是合法的命令權力與令人信服的威望的有機結合,一方面,軍令狀的權威性具有使人服從命令的強制性;另一方面,它具有公信力,令人愿意簽訂,并愿意服從命令。軍令狀的權威性體現的是一種意志服從關系,是意志施加者與意志服從者之間的關系。
(六)義務性
軍令狀的義務性是指軍令狀為相對人設定了完成特定軍事任務的義務,體現在簽訂的軍令狀中所涉及的軍事任務的執行性上,要求任務的接受者要按照軍令狀中的命令堅決、徹底地執行,這也是軍事利益的特殊要求。軍令狀的義務性是指軍令狀一經簽訂,訂立相對一方就必須堅決地執行。
三、軍令狀的分類
(一)按照軍事命令的種類劃分
軍令狀中的“軍令”是軍事命令的簡稱,軍事命令是最常見的軍事行為形式。《中國人民軍語》對軍事命令的解釋是:“軍隊首長或領導機關對所屬部隊、機關下達規定性任務或公布重要決定的軍用文書。通常用以下達有關作戰、訓練等任務,頒布條令、條例,調動部隊、人員、裝備,任免干部,授予榮譽稱號,變更編制、體制等。”從中可以看出,軍事命令是一個集合概念,包括軍事指揮命令、軍事行政命令和軍事立法命令。筆者認為,軍令狀中的“軍令”應包括軍事指揮命令和軍事行政命令。以此為劃分標準,可將軍令狀分為軍事指揮軍令狀和軍事行政軍令狀。
(二)按照簽訂軍令狀的主動性劃分
1.被動簽訂的軍令狀。被動簽訂的軍令狀是指在上級機關或首長軍事命令之后,下級接受此項重大任務,按上級規定強制性地簽訂責任書。例如在抗擊非典的斗爭中,小湯山醫院黨委與各大單位帶隊領導、各病區主任、護士長簽訂《預防院內感染軍令狀》,全體醫護人員要寫保證書,各級主管要對醫護人員的生命健康負總責。
2.主動提交的軍令狀。主動提交的軍令狀是指在上級機關或首長軍事命令之后,下級主動申請完成該任務或下級接受此項重大任務,主動提交保證書,承諾若完不成指定任務,愿意受到相應的處分。例如在“5?12”汶川抗震救災中,“抗震先鋒”率領200名勇士挺進汶川時,主動向首長立下軍令狀,就是爬也要爬進汶川。結果成為第一支進入汶川的救援部隊。
四、軍令狀的性質
一方面,我們從軍令狀的內容方面看,它往往只規定了任務目標以及完成任務與否之后的獎勵與懲處,也就是說其內容只是涵蓋了軍令狀訂立相對人的義務,而沒有涉及到權利方面的內容。另一方面,行政合同的合意性表明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合同是否訂立及怎樣訂立有一定的選擇性,并且行政合同的內容具有妥協性。而軍令狀是已經下達軍事命令,軍事任務內容明確的前提下,下級軍事機關或個人強制或是主動訂立的,不具有選擇性、協商性。所以,軍令狀不屬于合同的范疇,不是行政合同。
(一)軍事指揮軍令狀是指揮中完成命令的一種輔助形式
在軍事指揮領域,軍事指揮行為的目的和形式在于使用和發揮戰斗力,它以命令性、隸屬性、不可改變性、無條件性、絕對服從性為主要特征,無論是平時還是戰時都不可訴,所涵蓋的內容主要是平時的軍事訓練、軍事演習和戰時的軍事行動。命令一經下達就需要無條件接受并且絕對服從,軍令狀在從接受到完成任務的過程中,起到的是一種輔助、激勵作用,對命令本身的功能發揮不會起到本質上的影響,是命令的一種實現形式。
(二)軍事行政軍令狀應當屬于軍事行政管理措施
軍令狀從內容看,類似于責任書,是部隊在軍事行政中的一項具有行政性的管理措施,是對現有的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所規定內容的一種補充。簽訂軍令狀應當被視為軍事行政管理的方法,是上級機關或首長令下級機關有效履行其職責和義務的措施。
軍事行政行為具有管理性、執行性和行政性的特征,就其管理性而言,軍令狀發揮了計劃、組織、領導、決策、協調、監督等職能,對實現極大提高軍隊戰斗力這一目標,起到了具有行政性的管理作用,在實際當中往往是具有隸屬關系的上下級之間所簽訂。
五、軍令狀的內容
軍令狀的內容應當包括:
1.軍事命令的具體目標和任務。2.軍令狀訂立下級主體(軍事命令接受方)的具體職責。3.軍令狀訂立主體承諾履行職責應當如何獎勵,違反義務應當如何懲罰。4.立狀人的承諾。5.立狀人簽字畫押,如果立狀的人地位較高則要其和上一級的命令主體加蓋印章。最終將其留軍官處保存,沒完成任務,通常采取軍紀處分;完成任務應當予以相應的獎勵。
紀律條令中對獎懲事項有著相關的規定:如紀律條令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分別對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協同,組織指揮完成作戰任務;完成作戰保障任務;為保護國家、人民和軍隊的利益,完成急難險重和其他特殊任務的情形,規定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第八十六條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這些規定對于軍令狀制度的構建與完善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和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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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動物福利動物福利壁壘貿易壁壘OIE標準
“動物福利”(AnimalWelfare)正漸漸成為國際貿易中一條新的“流行語”。在國際上,動物福利已經成為一項重要的貿易議題。動物福利的出現,一方面可以說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表現;另一方面,由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國家間的經濟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標準等方面也存在著不同的差異,因此,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動物福利的出現無疑就構成了一道新的貿易壁壘——動物福利壁壘。動物福利潛在的貿易壁壘作用不可忽視,如果不給予足夠重視,我國相關產品在進入國際市場時將會遭遇巨大障礙。
一、動物福利的起源與發展
動物福利活動最初是由一些關心動物福利的民間人士和動物保護團體倡導并發展起來的。在18世紀末,英國功利主義哲學JeremyBentham首先提到動物的福利問題,認為動物福利是真實存在的,因為動物也能感受到痛苦。1822年,理查德·馬丁(Martin)提出“反對虐待以及不恰當地對待牛的行為”的法案(即《馬丁法案》)在英國國會獲得通過。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動物福利的法律。法國也在1850年通過了反對虐待動物的相關法案。1866年由美國外交官亨利·伯格(HenryBergh)建立的世界上第一個動物福利組織——美國防止虐待動物協(ASP—CA),并推動紐約州通過了美國的第一個動物福利法:《反虐待法》。其后的一段時間里,世界各國紛紛建立自己的動物福利保護法規。這些法規都是在道德倫理方面強調我們應該對動物權利的保護。
20世紀60年代后,因為西方國家農業的發展已經滿足了消費者的基本需求,公眾開始轉而關注生產活動中對動物福利的影響。1965年的英國政府發表的“BrambellRepo~”報告就是公眾對動物福利關注的集中反映。其后,各國學者紛紛研究動物福利間題:Moberg(1987)和Barnett(1987)認為生理指標應該在評估動物福利上起主要作用;Mcglone(1993)同樣認為生理指標優于行為指標,因為它們更客觀而且更少一些人為傾向性;Duncan(1993,1996)建議動物福利應該和動物感受而不是它們的生理或別的指標相聯系。
目前在國際上普遍認可的動物有“五項基本福利”:(1)為動物提供適當的清潔飲水和保持健康與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動物不受饑渴之苦;(2)為動物提供適當的房舍或棲息場所,能夠舒適地休息和睡眠,使動物不受困頓不適之苦;(3)為動物做好防疫,預防疾病和給患病動物及時診治,使動物不受疼痛、傷病之苦;(4)保證動物擁有良好的條件和處置(包括宰殺過程),使動物不受恐懼和精神上的痛苦;(5)為動物提供足夠的空間、適當的設施以及與同類動物伙伴在一起,使動物能夠自由表達正常的習性。比如,對豬的動物福利國際法規規定:豬在運輸途中必須保持運輸車的清潔,要按時喂食和供水,運輸時間超過8小時就要休息;在宰殺時,應當使用高壓電快速擊中致命部位,使其在很短時間內失去知覺,以減少宰殺的痛苦,并且必須隔離屠宰,以防被其他豬看到而產生恐懼感。不少歐美國家要求供貨方必須能提供畜、禽或水產品在飼養、運輸、宰殺過程中沒有受到虐待的證明才準許進口。
二、動物福利壁壘的實施特點
(一)合理合法性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人們對待動物的態度也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從把動物僅僅當作人生存的資源發展到保護動物最后提升到了福利保護的地位,不能不說是社會的進步、觀念的進步。于是一些國家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紛紛制訂動物福利法規。另外,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發達國家對食品的安全與衛生要求也越來越嚴格,而世貿組織又規定允許成員方采用“為保障人民、動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因此,利用動物福利名義設置貿易壁壘,不僅穿上了符合進口國法律的外衣,而且還能獲取社會公眾的同情和支持。
(二)歧視性和隱蔽性
動物福利條款在不違背WTO基本原則的前提下,與其它貿易壁壘相比,更具隱蔽性和歧視性。動物福利標準都是發達國家根據其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水平制定的,強者制定標準,對弱者顯然是不公平的。由于各國的國情和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的差異,發展中國家的畜禽產品在短時間內很難達到發達國家的標準。動物福利標準的實施即使是非歧視的,對來自不同國家的進體動物及動物制品一視同仁,也可能對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出口構成障礙。經濟實力是基礎,發展中國家如果溫飽問題都還沒解決,如何講“動物福利支出”,此外,以自己國家的動物法案為屏障,利用動物福利名義設置貿易壁壘,還涉及社會道德問題,不僅穿上了符合進口國法律的合法外衣,而且極易博取公眾的同情和社會輿論支持,具有很強的隱蔽性。
(三)實施領域的廣泛性
動物福利壁壘的實施客體目前主要針對活體動物的進口。但有向其它與動物和動物制品有關的領域和上下游產業施加影響的趨勢,與動物制品有關的行業,如:餐飲業、化妝品業、醫藥業、服裝業等都有可能受到沖擊和波及。由于目前有關動物福利的呼聲和抗議活動越來越多。一些國際著名的跨國公司,如:肯德基、麥當勞等快餐公司迫于國際供貨的養殖場采取措施,改善動物的養殖環境,不得采用強迫進食等虐待動物的措施,否則將停止進貨。
(四)復雜性和爭議性
動物福利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它既涉及到動物保護,又涉及到國際貿易,還與社會自身的發展、道德、倫理有關。動物福利問題有它合理生的一面,但如果以“動物福利”名義來設置貿易壁壘并用在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上面,那么將有可能使出口國人民本來就很低下的生活條件日益惡化,這種在人類的基本需求沒有得到滿足之前,優先考慮滿足動物的基本需求乃至“精神需求”的做法,對發展中國家而言不僅不公正,而且這種變相的貿易保護,可能會造成人道主義的災難。因此,動物福利問題是一個復雜的、具有很大爭議性的問題,如果僅僅從其中一個方面孤立地看待這個問題,則不僅不會解決問題,反而會引起諸多負面影響。
三、動物福利壁壘的利用方式
(一)利用WTO有關動物福利的條款限制進口
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和《反傾銷措施協議》關于動物福利以一般例外等形式出現。發達國家利用這些規定以一般例外措施、衛生檢疫、技術性與非技術性壁壘、補貼與反補貼、傾銷與反傾銷的形式,限制進口。歐盟和美國目前正在考慮用不可訴的動物福利保護補貼。
(二)用國際獸醫局OIE標準限制進口
國際獸醫局的OIE標準有關于動物福利的基本要求。發達國家利用這些標準來限制我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發達國家要求供貨方必須達~gJlOIE所規定的標準,否則無法進入發達國家市場,也無法向WTO提出貿易糾紛仲裁。
(三)用國內動物福利法限制進口
發達國家對于動物福利一般都有國內立法。這些動物福利法成為限制對外國產品進口的借口。要進口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內動物福利標準,如果外國產品在生產、加工或者屠宰過程中受到虐待,低于國內的動物福利法所規定的標準,就不準進口。
四、我國動物福利現狀
(一)公眾意識有待提高
目前我國公眾的動物福利意識仍普遍淡薄,對動物福利保護的意義及如何實現動物福利保護的知識了解甚少。人們通常以動物主宰者的身份肆意對待動物,例如“活豬注水”等殘忍對待動物的事情時有發生。這種虐待殘害動物的行為不僅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還被人們認為是不足為奇的,最近幾年動物福利已逐漸引起各行各業人們的關注,很多民間動物保護組織自發而生,動物福利意識有所提高。12004年在武漢大學實驗動物中心建成的一座38只恒河猴慰靈碑。旨在紀念在抗非典疫苗和藥物實驗中為人類健康獻身的動物。由此可見,我國的動物福利意識水平在提高,但總體上仍遠滯后于發達國家。
(二)動物福利立法進程需繼續推進
我國除香港和臺灣地區有完善的動物福利立法外,其他地區針對動物福利立法還相當滯后,除《野生動物保護法》外,我國尚無一部比較完整統一的動物福利保護方面的法律。然而在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下,立法部門應制定相關法律,更好地保護和利用動物,不但對列人國家一級、二級保護的珍稀動物要依法保護。對于一般動物,特別是那些人工飼養的禽畜,也要給予“動物福利”。最近幾年,在有關法律法規中已開始出現針對動物福利的條款,~N2004年12月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條例》明確規定了“實驗動物管理機構負責實驗動物工作中涉及的實驗動物項目的管理并對實驗動物進行倫理審查”。正在修訂和準備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都將有關動物福利方面的內容寫入法案中,但和國際動物福利立法還有很大的差距。國家的動物福利保護法律體系急需完善。
(三)禽畜產業動物福利實施細則不完善
由于動物福利公眾意識淡薄及沒有相關法律保護,使得我國禽畜產業的動物福利在飼養、運輸、宰殺方面的實施細則令人堪憂,達不到國際動物福利標準。我國目前畜禽產業飼養密度大動物生活條件差,運輸條件選不到要求。粗暴屠宰等現象普通存在。作為食品被批量生產出來的各類動物的生存狀態急劇惡化。同時動物異地運輸特別是長途運輸量越來越大,這樣生產出來的畜禽產品不僅直接對人類的健康構成威脅,而且很難經得起國際市場越來越嚴格的檢驗。在當前的國際競爭中經不起風浪的沖擊,嚴重影響了我國畜禽產品在國外市場占有率,而且對其他動物相關產品方面也產生了重大影響。
五、動物福利壁壘對我國出口的影響
(一)對我國養殖業出口的影響
歐美等發達國家制定的動物福利標準,要求保證動物享有不受饑渴、生活舒適、避免肉體疼痛和精神恐懼以及享有表達天性等方面的自由,即使在貿易運輸的過程當中,也要求每只動物與同類伙伴在一起,能夠舒適地休息和睡眠,籠舍清潔,飲食和空氣充足、新鮮,屠宰這些動物時要單獨進行,以免影響其他動物受到刺激和驚嚇。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將動物福利作為進口農產品的一個重要標準。
2002年,歐盟國家的一個畜牧產品進口商曾經造訪黑龍江省正大實業有限公司,準備大量購買一批活體肉雞,但是,這筆生意最終因該公司“不夠寬敞、舒適的雞舍”而流產。
(二)對我國中藥出口的影響
我國是中藥的生產大國,傳統的中醫藥學有著五千多年的歷史,其獨特的原理和神奇的療效世人皆知。但是,現在許多中藥的制藥方法卻遭到批評和抵制,如活熊取膽。由于是活熊取膽汁,這個過程勢必給熊造成極大的痛苦和恐懼,往往會使熊慘叫不已。雖然熊膽汁在中藥用藥里療效顯著,但是,這種令熊痛苦不堪的取汁方法卻遭遇了不少的批評。又如,我國某著名品牌的龜鱉丸在國外銷售時也曾遭遇國外消費者的抵制。原因是該廠在介紹其采用的生產技術時,提到要將野生龜鱉冷凍到零下192℃,這樣制成的藥品更容易為人體所吸收,比直接食用龜鱉的效果要好很多,但這種制藥方法在國外卻遭到了強烈抗議和抵制,影響其制品在海外的銷售。我國中藥的療效世人皆知,但中藥的出口卻屢屢碰壁。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人藥動物的福利沒有得到保障。
(三)對我國水產業出口的影響
我國是世界第一位的水產養殖大國。據中國海關統計,2004~水產品產量為4855萬噸。盡管我國水產品具有比較大的出口潛力,但我們不得不面對美國、歐盟等國家的諸多有關規定和法令。歐盟多個國家,如德國、英國等就對屠宰動物有嚴格要求,其中包括賣魚者不能將活魚直接賣給顧客,由商家把魚放進電箱里快速殺死后才能出售。美國的“瀕危物種法案”將龜列為保護對象之一,禁止所有不符合TED(海龜隔離器,裝于海蝦拖網頸部,便于誤人拖網的海龜逃生)裝備要求的國家或地區捕獲的野生蝦及蝦類進入美國市場。美國從1995年至今仍禁止進口我國的蝦類產品,原因是美國認為我國的一些漁船上沒有海龜逃生裝置。2002年的“食人鯧”事件同樣引起人們的關注,盡管“食人鯧”是屬于“黑名單”物種,但國際動物保護組織要求我國有關方面必須對“食人鯧”實施安樂死,否則將利用自己的影響呼吁世界各國抵制中國的水產品。
六、應對動物福利壁壘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緊推進動物福利立法
應緊跟國際形勢,認真學習和研究國外動物福利的相關法規。目前世界上已經有許多國家制定了比較完善的動物福利法規。如美國就有“動物福利法案”;英國有“豬福利法案”;歐盟制定了宰殺動物的法規;除歐美之外,亞洲的新、馬、泰和日本。以及我國的香港和臺灣地區都在上世紀完成了動物福利立法。我國政府可以借鑒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研究和制定出一套適合我國的動物福利法規。
(二)積極椎廣和宣傳動物福利標準
國際動物福利標準是世界各國協調的產物,它反映了國際上普遍達到的動物福利要求,代表著一定的質量水平,并得到各國政府和人民的認可,成為國際級別上的協調標準和處理貿易糾紛的重要基礎。政府應加大對動物福利標準的宣傳力度,讓更多的中國人了解國際貿易壁壘動態,提供動物出口改進的方向和目標,推動相關養殖技術的進步。
(三)改變傳統生產作業方式。提倡健康養殖
動物福利壁壘會給出口企業短期內帶來成本增加甚至是禁止陛壁壘等負面影響。但從長期來看,有利于企業生產資源進行重新配置,產品結構和產業結構進行相應的調整,從而贏得長久的競爭優勢。動物是為人服務的,但關鍵是怎么服務。善待動物就是善待人類。企業應改變傳統對待動物的觀念和作業方式,從自身條件出發,進行人道的畜養和屠宰,在兼顧對動物利用的同時,考慮動物的福利狀況。
(四)從國情出發。加強制度建設
我國現行的有關動物保護的法律寥寥可數,動物制品的標準、監測、監督三大體系和市場準入制度不健全,食物鏈質量安全控制常常出現問題。由于沒有相關法規的約束,動物經營者很少考慮動物的福利,而更多關注的是自己的經濟利益。我國動物福利標準定得太低顯然是不行的,但如果定得過高,又脫離了我國實際,加重經營者的負擔,因此,應從我國國情出發,循序漸進地推進與國際接軌的與動物福利有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制度監測和監管力度,以保護公眾健康和動物福利。
【關鍵詞】電力企業 電力安全 安全監督
中圖分類號: F407.61 文獻標識碼: A
電力工業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電力發展的安全,不僅關系到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還關乎軍事國防安全。在現代社會經濟發展中,一旦出現電力安全問題,勢必造成難以預估的災難。雖然,國務院出臺了一些應對電力安全問題的措施,但是由于自然災害的不可改變性和人們的依賴性,社會各界對電力企業的高度關注和嚴格要求,從而導致電力企業電力安全問題暴露出來。所以,加強電力企業的安全監督工作刻不容緩,勢在必行。
1 電力企業存在的電力安全問題
1.1 電網安全問題
目前,我國的電力發展已逐漸電纜化,電網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單條輸電線路和變電站、高架線等混合使用。一旦發生自然災害或重大事故,一大片地區電網就會出現斷電等問題,嚴重影響人們的生活和社會經濟的發展。2008 年四川汶川發生特大級地震,瞬間四川幾個地區出現斷電斷網的問題,不用說給經濟帶來了損害,重要的是給營救帶來了麻煩,讓四川人民在驚慌中度過了一個漫長而無望的夜晚。這樣的自然災害帶來的電力安全數不勝數,形勢非常嚴峻。
1.2 人身安全問題
電力工業作為我國的國民經濟,不光是從事發電這一塊,它還包括大型電力項目的設計和施工、煤炭設備的操作等,涉及的領域比較廣。在我國,從事與電力相關的人員多不勝數,由于操作不當、安全意識不高、設施不完善等諸多問題,導致很多工作人員的死亡。通過電視新聞報道,我們經常會聽到工人在進行操作時身亡的報道,也有很多人非法電打魚卻電死自己的新聞。所以,可以這么說,人身安全問題是電力安全問題中最嚴重的一個問題。
1.3 設備安全問題
在電力工廠里,我們常常會看到很多大型設備。有的設備用了很多年,上面都有了鐵銹,企業也不經常檢查設備的運行狀況,這就導致設備存在著很大的安全隱患。工人在操作時,可能就會因為設備的突然故障而發生安全問題。此外,設備一般都非常貴,設備出現安全問題,不光是對人造成了危害,也給企業帶來了財產損失。所以,電力企業在這一塊上要盡可能的把安全降到最低,這是與企業自身利益掛鉤的。
1.4 設施安全問題
電力設施安全問題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自然環境的惡化。由于人類活動的頻繁,給自然造成了不小壓力,自然就送給我們烏黑的河水、白色垃圾、藍藻等禮物,加大了電力設施的污染,降低了絕緣水平。第二,人為因素的破壞。有些人覺得電力設施很值錢,就去竊取這些設施。有的人對電力方面缺乏專業性,在不自覺的情況下就破壞了電力設施。
2 電力企業電力安全監督工作的方法
建立安全監督體制,是電力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的前提和保證,是電力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安心丸。建立安全監督體制,不光是對電力企業自身利益的保障,也是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安全的保障。
2.1 國家加大對電力的法律建設法,國之根本。我們的行為都要遵循法律的要求,同時也受到法律的保護。目前,我國關于電力方面的法律法規少之又少,電力企業很少受到國家法律的束縛,這是導致電力企業存在安全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構建完善的電力安全法規體系,讓電力企業有法可依。
2.2 電力企業硬件設備的更新保養設備是電力企業進行電力生產的工具。硬件設備出現安全隱患,可能導致整個生產的停產,造成巨大的損失。所以,電力企業要加強對設備的安全監督。當然,只有確保設備檢修質量合格,可以繼續使用,才能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而檢修質量合格的標準主要從四個方面入手,一是設備運行參數的正常。檢查設備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在運行中觀察參數的變化,所有參數指標在可控范圍內,說明設備正常,否則就可能出現了問題。二是檢查運行記錄。定期對設備運行情況的記錄進行審閱,隨時抽查結果,一旦發現有情況,就立馬上報。三是監督人員的高度責任感。監督人員首先要對設備了解,其次要有很強的責任感,對檢查工作認真負責,可以說,監督人員的工作態度是設備運行安全的關鍵。四是電力設備的檢修。定期對所有的電力設備進行檢修,及時發現問題并向監督部門報告,及時讓維修部門進行修護,保證電力設備的正常運行。
2.3 電力企業加強安全文化建設
2.3.1 電力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監督體制
制度是一個企業正常運行的內部機制,是企業管理的文本規范。減少安全隱患,就要建立健全一個完善的安全監督體制,并與安全保證體系相結合,共同構成安全管理體系,保證企業的安全生產。電力企業要研究國家關于電力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根據企業在生產運行中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制度,并且要與時俱進,不斷更新和修改安全監督制度,要關注國家相關規定的出臺,并按要求執行。當然,制度是死的。企業在進行安全監督制度建立以后,要加強宣傳并組織員工進行學習,使制度深入人心,知道怎么做最好。
2.3.2 培養企業員工的安全意識和知識
安全意識簡單的說就是人對安全的意識。員工對安全有意識,在生產過程中就會按照標準操作,在遇到安全問題時知道怎么處理。可以說,安全意識對安全生產有著直接的影響。我們前面所說的設備的檢修等方法都是要人來完成的,人的行為受意識的支配,所以培養員工的安全意識是非常重要的。此外,企業也要加強員工的知識學習,在員工新入廠時要進行崗前培訓,特別是安全知識的學習;在員工考核時,要把安全問題拿來進行測驗。同時,要定期的進行安全演練,讓員工在實踐中體會到安全操作的重要性,知道出現安全隱患時怎么做,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2.3.3 提高員工職業素養
員工的職業素養,是考察企業綜合實力的一個重要指標,是企業團隊凝聚力的體現。電力企業首先要提高安全監督人員的職業素養。安全監督人員的高素質,是進行安全監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礎。電力企業要加強安全監督人員的專業知識學習,只有執行人員心里有數,知道安全隱患的內容,才能找出安全隱患,保證生產的正常運作。企業要建立一支優秀的安全監督工作隊伍,加強其管理,專門對企業的安全進行監督。其次,要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素養。電力企業要加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專業知識,特別是一線操作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知識。企業要定期的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和考核,員工自己也要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培養自己嚴謹的工作作風,減少安全隱患,確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創造持續穩定安全的生產模式。
2.4 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電力設施作為電力企業的資源,廣泛分布,與人們的生活有著緊密的聯系。前面我們知道電力設施的安全問題主要有自然破壞和人為損壞這兩方面,所以我們就要對癥下藥,從這兩方面入手。
2.4.1 電力企業加強自身防范
我們常說“靠別人不如靠自己”,電力企業作為電力生產的一線企業,是電力設施保護的最佳選擇。企業不僅要加強民事救濟,也要適時的使用行政手段。電力企業要隨時關注國家對電力方面法律法規的頒布,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同時,也要完善企業自身的安全監督體制,加強行政建設。對破壞電力設施的人不僅要警告,也要適當的給予處罰。電力企業可以雇請保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巡邏和檢查,一旦發現立馬行動,把破壞行為扼殺在搖籃里。同時,電力企業要加強企業內部各部門的通力合作,加強和附近公安局的合作,全力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2.4.2 加大宣傳力度
宣傳是加強設施保護的一個重要武器。電力安全關乎人們的生活,電力設施深入到千家萬戶,與其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電力企業不僅要加強自身員工的安全意識,更要加強外部宣傳,引起公眾的注意和參與。只有公眾充分認識到電力設施與自己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可能會對自己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才能不去破壞電力設施,可能還會自覺地去保護電力設施。所以,電力企業要定期的到社區里進行安全意識教育,呼吁公眾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
2.4.3 加強環境建設
現在我國在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強調可持續發展戰略。環境的污染會對電力設施造成很大的傷害。這就要求我們要做好環境建設。這需要國家、企業、公眾的共同參與。
3 結束語
電與國家、公眾息息相關。目前電力企業存在著一定的安全問題。建立電力安全監督體系,不光維護了電力企業自身的利益,也保證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國家經濟的正常運轉。所以,加強電力企業的電力安全監督是必然的趨勢,是刻不容緩的。
參考文獻
[1] 劉業峰 , 羅辛炳 . 供電企業電力安全問題芻議 [J]. 法制與社會 ,2008(4).
[關鍵詞]藍色硅谷;政府作用機制;美國硅谷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3)07-0113-04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上升為國家戰略,賦予了青島市在藍色經濟區建設中的“龍頭地位”。為更好地發展藍色經濟,青島市依托在海洋科研、海洋產業和資源環境等方面的優勢,確立了青島市未來藍色經濟發展的重要走向——建設藍色硅谷的重大戰略。在藍色硅符開發建設中,政府作為重要的利益主體,對藍色硅谷的建設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如在藍色硅谷權限歸屬、行政審批、土地征收利用以及客觀存在的“市場失靈”等問題的解決上,在基礎設施、涉海高新技術產業、科研機構和研發平臺建設中,都需要政府的規劃引導和參與協調。如何科學界定和適時發揮政府在藍色硅谷不同建設時期的作用,對藍色硅谷的建設和發展至關重要。
一、藍色硅谷及政府作用機制的概念界定
(一)藍色硅谷
藍色硅谷是以海洋為主要特色的高科技研發和高科技產業集聚的區域。在藍色硅谷中,海洋科技、教育、文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相互滲透,基礎性海洋研究、應用性海洋研究與藍色經濟研究相互銜接,國內外學術交流、商務往來與經貿合作相互融合。因此,藍色硅谷是海洋科技的研發中心、科研成果的孵化中心和科研人才的集聚中心。。
藍色硅谷空間布局實行“一區一帶一園”。“一區”即藍色硅谷核心區,重點實現科技孵化和創新驅動、科技創新綜合服務;“一帶”是指一條海洋科技創新及成果孵化帶,集中布局科研院校和科研服務平臺;“一園”即高新區膠州灣北部園區,是藍色硅谷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區。
(二)政府作用機制
機制是基于一定方式使作用對象能夠正常運行和發揮預期功能的運行體系。在本文中,機制特指基于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使藍色硅谷正常建設和發展的運行體系。
政府作用機制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政府通過制定政策和制度對作用對象運行產生影響的過程。所謂藍色硅谷的政府作用機制,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各級政府為推動藍色硅谷的建設和發展而確定自身作用行為,通過一定方式對藍色硅谷的運行產生影響,并隨著藍色硅谷的發展而不斷改變自身作用行為的過程。
政府作用行為由多個子系統構成,這些子系統包括公共服務、政策制度和市場監管等。政府從這三個子系統層面上對藍色硅谷實行引導監督和服務管理,而藍色硅谷的發展又反作用于政府作用行為,促使政府根據藍色硅谷的發展不斷轉換作用行為,使政府作用機制適應藍色硅谷的發展要求。
二、國內外科技園區政府作用機制的經驗借鑒
(一)國內外科技園區政府作用機制經驗分析
在世界著名科技園區(如美國硅谷、臺灣新竹科技產業園、上海張江高科技園)的建設過程中,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參與了園區建設,制定和實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政府作用機制。
1.美國硅谷。美國硅谷的建立來源于大學,采用了以市場為主、政府為輔的作用機制。政府對硅谷的發展發揮間接和隱性的作用,很少直接介入,完全靠市場運作,基本上采用完全放任式管理方式。政府主要通過制定各種適當有效的法律政策來推動硅谷的發展,將自己的角色定位于提高辦事效率,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為高科技公司服務。在硅谷成立初期,國防支持和政府采購措施對硅谷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引導和促進作用,政府對新技術的需求是硅谷早期成功的決定性因素。在硅谷發展過程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提供初始市場、土地規劃用地,支持開發和生產技術以及高科技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但是,近幾年硅谷的快速發展帶來了許多公共性的問題,政府開始采取與中介服務組織合作的方法,研究硅谷內基礎設施建設、區域環境規劃等。總體來看,美國硅谷的發展經歷了由放任自由到規劃調控的轉變。
2.臺灣新竹科技產業園。臺灣新竹科技產業園是在地方政府規劃下建立起來的,政府是園區的管理主體,是同區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采取了“政府主導、市場機制有機配合”的作用機制。在新竹科技產業園區的開發建設中,政府與市場緊密結合,將自身定位于公平、公正的市場引導者和市場秩序的維護者,將市場主體的角色完全還給企業,有效地促進了科技產業同區的建設。在產業同成立初期,臺灣政府是園區建設的主體,設立了科學工業園區指導委員會和科學園區管理局,具體負責園區管理工作。指導委員會和科學園區管理局制定了科學發展規劃,確定了建區方針和園區主導產業等,保障了園區建設的有序進行。在快速發展時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和規章制度,使園區管理逐步走上了科學化、規范化的道路。在發展成熟時期,園區建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如園區建設基礎資源已不敷使用、綜合成本上升等,由此,政府開始重視園區服務支撐環境和發展氛圍建設,并適時改變園區的發展方向,由制造中心向全球創新高地發展。
3.上海張江高科技園。上海張江高科技園是在我國浦東新區開發建設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完全采取政府主導的發展模式。上海市政府提出“聚焦張江”發展戰略,制定園區建設發展的《上海市促進張江高科技園區發展的若干規定》,簡稱“十九條”政策,市政府所屬各局也采取相應的配套措施來推動園區的建設,由此形成了以政策為導向的政府作用機制。在張江科技園區成立初期,沿用了“以企代政”的作用機制,政府設立張江高科技園區開發公司作為園區開發的主體,管理園區的開發建設。在快速發展時期,實行政企合一的作用機制,政府成立園區辦,作為派出機構,具體管理園區的公共事務。從2004年至今,實行政企分離的作用機制,企業與政府各司其職,各自管理自己職權范圍內的事務。
(二)國內外科技園區政府作用機制對藍色硅谷建設的啟示
從世界著名科技園區的建設和發展來看,政府作用的正確發揮對園區建設成敗和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由于資源稟賦、區位條件、產業基礎不同,各國(或地區)的科技園區政府作用機制差異較大。然而。政府作用機制并不存在好壞之分,只存在能否與地區和資源條件相適合的問題。通過對國內外科技園區政府作用機制建設成功經驗的總結,我們可以得到如下兩點啟示。
1.在藍色硅谷的不同發展階段,應采取不同的政府作用機制。從美國硅谷、臺灣新竹科技產業園區、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政府作用機制的建立情況分析,政府都根據園區的不同發展階段,不斷改變自身的作用來適應園區建設發展的要求。藍色硅谷的建設發展也不例外,單一的政府作用機制不可能長期有效地適應藍色硅谷的發展要求,必須隨著藍色硅谷的建設和發展,適時轉變藍色硅谷的政府作用機制,使政府的作用及職能符合藍色硅谷的發展。
2.政府作用保障藍色硅谷建設有序進行。無論是美國硅谷還是臺灣新竹科技產業園、上海張江高科技園,政府都在園區建設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所不同的只是參與的方式和程度存在差異。政府通過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和規章制度為園區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和發展氛圍,使園區管理逐步走上科學化、規范化的發展道路,為園區的持續快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作為我國第一個藍色硅谷,其建設發展同樣需要政府的行政推力,通過政府制定規劃和各種法規政策為藍色硅谷的發展保駕護航。
三、藍色硅谷不同建設時期政府作用機制研究
目前,國內外一些學者從產品、產業、技術和集群的生命周期理論等方面對高新區生命周期理論進行研究。如閆國慶等將開發區的生命周期分為創建期、成長期、轉換期、成熟期和回歸期;鄭靜、薛德升、朱竑認為,城市開發區一般經歷起步、發展、分異和成熟四個發展階段。藍色硅谷作為政府制度構建的科技園區,受園區內不同利益主體的影響,必然存在明顯的周期性和階段性。深入研究基于藍色硅谷生命周期理論的政府作用機制,為政府制定藍色硅谷發展的相關政策和制度提供理論和技術支撐,有助于藍色硅谷的可持續發展。
本文根據我國特有的經濟制度和社會文化環境,以及國內外科技園區的建設經驗,將藍色硅谷發展階段劃分為建設初期、快速發展時期和可持續發展時期,并據此劃分設計了藍色硅谷政府作用機制。但在不同的發展時期和具體的外部環境作用下,政府的支持和干預力度應有所差異,應在藍色硅谷不同的建設時期,確定政府的功能地位和作用機制,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推動藍色硅谷的發展。
(一)藍色硅谷建設初期
縱觀國內外科技園區發展歷程,僅僅依靠市場力量的調節,藍色硅谷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較強的凝聚力和競爭力,基于此,需要政府強力推動和支持。同其他歐美國家沿海城市相比,青島市在資源、市場、技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綜合優勢不明顯,建設藍色硅谷需要政府作為主導力量來推動。況且,國內涉海科技資源的整合,涉海科研人才、科研機構和高校、高新技術產業等要素的集聚,都需要各級政府的參與協調。因此,在藍色硅谷建設初期,應建立以政府管控為主的作用機制,以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
藍色硅谷建設初期的基本特征是:基礎設施不完善,服務機構不健全,入駐的涉海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少,研發體系亟待建立,藍色硅谷內各參與主體之間聯系松散,市場體系不健全,藍色硅谷發展緩慢。在這一時期,政府主要任務是通過財政、土地、稅收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使藍色硅谷在短時間內形成要素集聚優勢和生產成本優勢。政府的管理控制作用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1)制定《青島藍色硅谷發展規劃》,設立青島藍色硅谷管理委員會,高效管理日常行政事務。(2)推進藍色硅谷基礎設施建設,如藍色硅谷道路設施、千萬平方米的孵化器、專家公寓、創業服務中心、創新科技園等建設。(3)制定各種優惠政策和管理條例,如《青島藍色硅谷支持創新創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青島藍色硅谷項目準入條件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藍色硅谷產業指導目錄》和《青島藍色硅谷關于引進和扶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發展暫行辦法》等。(4)建設藍色硅谷規劃館,舉辦境內外各種宣傳推介活動和搭建各種招商引資平臺,加強藍色硅谷與外界的聯系,吸引涉海高新技術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人駐藍色硅符,初步營造起藍色硅谷建設發展的內外部環境,為藍色硅谷的快速發展奠定基礎。
(二)藍色硅谷快速發展時期
在快速發展時期,藍色硅谷逐步進入“弱制度化”階段,政府職能逐漸弱化,政府初期的制度政策逐漸轉化為藍色硅谷內在示范效應和集聚效應,由此進入藍色硅谷自我強化階段。因此,政府作用機制也必須進行相應的轉換,即由管理控制向激勵引導、服務監督轉換,形成政府和市場并重發揮作用的機制。
藍色硅谷快速發展時期主要特征是:藍色硅谷核心區管理委員會步入正軌,法規政策逐步健全,大部分基礎設施已經完善,涉海高新技術企業、科研機構和高校數量增加,中介服務組織在藍色硅谷運作自如,藍色硅谷文化逐步形成。這一時期政府應建立和完善硅谷的各種運行機制,使藍色硅谷發展適應市場化和全球化的背景,為藍色硅谷發展提供優良的制度軟環境,提升藍色硅谷的競爭力。政府的監督引導作用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1)完善市場體系。加快各種功能和各種層次專業市場的培育,完善市場體系、資本市場和市場制度,健全市場規則。在尊重市場規則的基礎上,加強政府的監督引導作用。(2)建立涉海科研機構和涉海高新技術企業數據庫,加快藍色硅谷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為藍色硅谷建設提供數據支持。(3)建立健全各種中介組織。頒布中介服務組織成立的法規政策,進一步加強中介服務組織的建設,如管理咨詢公司、審計公司、證券公司和法律服務機構等。建立交流合作機制,加強中介服務組織與藍色硅谷之間的聯系,發揮好中介服務組織的服務功能,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4)切實保護知識產權。編制和實施《藍色硅谷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綱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的力度,建立藍色硅谷知識產權資源庫。(5)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積極引導企業與科研機構及高校的聯系,搭建技術合作研發平臺;建立自主創新網絡機制,提升技術研發和高科技成果轉化的能力。(6)拓寬融資渠道。設立藍色硅谷創業投資基金和提供融資服務的科技銀行,加大對涉海高新技術產業的資金扶持,向重點或優勢涉海高新技術產業投資。(7)健全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積極引進海內外涉海高科技人才,建立海洋科技人才的培養機制。
(三)藍色硅谷可持續發展時期
1.我國對小微企業的界定及其主要特征
小微企業主要是指小型與微型的企業,我國的小微企業擁有自身獨特的特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較多的數量、較廣的范圍。在世界范圍內,我國的小微企業的數量為世界之最,同時其涉及的行業具有普遍性,主要集中于服務行業。但小微企業的發展受資金與人才的制約,使其發展的質量偏低。其二,多元的所有制結構。小微企業的所有制具有多元性,主要是由其投資主體的豐富性造成的,其中最為關鍵的為非國有企業,此類企業仍在逐年增多。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環境下,小微企業的發展速度是迅猛的,它為社會的發展與經濟的進步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其三,靈活的經營機制。小微企業的規模相對較小,在人員數量、資產總額與生產效益等方面,其各個指標均相對偏低,因此,小微企業具有小投資、小規模的特點,在此基礎上,企業的發展需要的資金較少,其低成本、見效快使其適應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并且能夠根據市場的變化,做出及時的、高效的、快速的反應。其四,較低的信用度。我國小微企業的發展缺少穩定性,其生產經營的規范性相對較差,進而信用度偏低,在此基礎上,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度較高,具體體現在較少的融資渠道、較高的融資要求兩方面。通常情況下,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為直接融資,借助企業債券、股票的發行實現了對資金籌集;而對于商業銀行貸款與民間貸款等方式,小微企業不符合其融資的要求,并且對高額利息而言,企業難以負擔;對于擔保公司與風險投資基金而言,小微企業缺少較高的信用度,其擔保現狀不容樂觀,因此,小微企業的發展缺少可靠資金的支持。
2.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現狀及創新發展的必要性
在改革開發后,我國小微企業的數量在逐漸增多,其實力也在逐步增強。當前,我國小微企業的發展基本涉及到了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此類企業在全國總企業中占據著較高的比重,為社會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其從業人員接近3億。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小微企業的發展受到了嚴重的阻礙,特別是在融資方面,使企業的發展缺少可靠的資金支持,同時在歐債危機的作用下,小微企業的發展困難重重,在生產經營成本不斷增多、成產效益日益減少的背景下,小微企業的發展需要政府的扶持與國家的關注。同時,小微企業也要進行創新發展,通過不斷的創新此,才能夠使其競爭力逐漸增強,進而其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才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
二、我國現行小微企業創新發展的稅收政策及其存在的問題分析
隨著小微企業的不斷發展,其重要性日益顯著,為了推動此類企業的穩定與健康發展,我國政府為其提供了一系列的稅收政策,制定了資金支持政策,為企業提供了創新發展基金、專項發展資金與市場開拓資金等;建立了發展基金,并且運用了采購政策。同時,采取了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與個人所得稅等優惠政策。但在各項政策落實過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主要表現在資金規模相對較少,其分散性較為嚴重;政府未能發揮自身的作用,小微企業的融資問題未能得到有效的處理;同時政策缺少合理性與實效性,政策體系缺少系統性與全面性,制約著各個措施作用的發揮。同時,稅收優惠的政策未能得到全方位得到落實,其優惠力度不足,同時稅收優惠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缺少適用性。
1.偏高的企業發展成本
當前,我國小微企業的發展面對著較大的壓力,主要是由于生產成本在逐漸增加,其利潤在逐漸較少。在成本方面,主要體現在人工、材料等方面,成本的上漲增加了小微企業發展的壓力,同時,企業還面對著人員穩定性欠缺的問題,部分企業出現了人員不足的情況。成本因素對小微企業的影響是直接的,對于此類企業而言,對于成本上升壓力的轉移能力不足,同時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小微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難度系數較高。與此同時,我國小微企業的發展還承擔著一定的稅收壓力,如:增值稅、印花稅與營業稅等,過重的稅收壓力,使企業的效益進一步減少;再者,土地價格、設備費用等均造成了不同的壓力,小微企業難以實現穩定的、可持續的發展。
2.匱乏的社會服務體系
社會服務體系主要是指法律法規、各項政策與中介機構等,在小微企業方面,具體的社會服務體系有兩種,一種為公益性的服務機構,另一種專門性的服務機構,前者為企業提供的服務主要為信息、人才與技術等,后者為企業提供的服務主要為法律、審計與融資等。在我國,對于小微企業來說,社會服務體系缺少完善性,具體的問題有政企不分,管理模糊。我國的中介機構均與政府部門保持著緊密的聯系,未能實現市場化的發展。同時,中介機構的發展缺少全面的管理,在此基礎上,此類機構的發展較為緩慢,未能形成規模化的發展;再者,機構未能為企業提供必要的服務,其服務的水平偏低。
3.不足的企業管理能力
小微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主要類型為家族式或者個人式,通過長期的發展后,部分企業實現了股份制改革,隨之完成了現代化的企業改革,此時企業的治理結構、管理制度等均具有合理性與高效性,為企業的穩定與長足發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但部分企業的管理結構未進行調整與優化,落后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制約著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4.偏低的科技創新水平
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為了獲得快速的發展,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其中科技創新能力是最為關鍵的。但我國小微企業缺少此項能力,據統計,科技型小微企業的數量相對較少,在總小微企業中僅占百分之二,同時企業未能關注創新,對其投資的力度不足,忽視了人才的吸引、技術的創新與知識產權的維護。我國的小微企業發展實力存在較大的差距,各個企業的創新能力有所不同,從整體來看,其創新水平偏低,造成此問題的原因較多,主要有:不足的創新方法,小微企業對其投入的資金較少,創新缺少資金的支持,但創新需要較大的花費與較長的時間,小微企業難以承擔其帶來的資金壓力,進而制約著其創新工作的開展。小微企業的創新缺少人才的支持,在人才吸引方面,企業的優勢不足,與其他類型的企業相比,在工資、福利與待遇等方面缺少對人才的吸引。同時小微企業未能關注知識產品的運用,科研成果未能與實際生產進行有效的結合,其轉化的效率偏低,在此基礎上,小微企業雖然耗費了大量的費用、人力與物力等,但其經濟效益甚微,進而企業科研創新的主動性與積極性不足。
5.困難的小微企業融資
對于小微企業而言,融資難以實現的問題具有普遍性,造成此情況的原因主要是由內部與外部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在內部方面,源于小微企業本身,其成分繁多,企業發展的風險較大,同時其管理缺少制度性與高效性,對于風險的控制能力不足。在外部方面,源于國際政策與金融機構,前者未能全面關注小微企業的發展,對其支持的力度不足,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未能得到系統的法律保障與政策扶持,同時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的融資要求較高。目前,小微企業選擇的貸款方法有銀行貸款與民間借貸,前者受小微企業自身因素的影響,即:偏低的信用度,對企業貸款的要求條件眾多,通常情況下,融資難以實現,后者的利息較高,企業難以承擔利息壓力。
三、國外促進小微企業創新發展的稅收政策
1.在美國方面
在美國,對小微企業的定義規定缺少準確性,但政府對其發展給予了高度的關注,通過法律法規對其進行了全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其人員數量、資金規模等,進而為小微企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同時在稅收政策方面,根據立法,為小微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不僅發揮了政府的作用,還促進了市場功能的凸顯,具體的方法如下:其一,專項資金的支持。對于小微企業,美國政府給予了專項的資金補貼,通過直接撥款促進企業的科技創新、人才吸引與市場開發,具體的計劃為:SBA為了促進小微企業的創新發展,使其產品與服務均含有較高的創新性,為其提供了1億美元的資金,以此促進了小微企業研發工作的開展;STTR對相關的部門提出了要求,如:能源部、國防部與自然科學基金會等,讓其為小微企業提供經費,以此促進了小微企業的創新發展;ATP要求政府與相關的機構要對小微企業的研發費用進行承擔,以此推動小微企業實現產業化與創新性發展,進而美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也將不斷提高。其二,融資渠道的增多。美國政府為小微企業提供了豐富的融資渠道,并促進了金融體系的完善,主要的措施為政府作為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貸款與擔保,同時對資本市場的發展給予了高度的關注,通過有效的引導,避免了小微企業發展的風險,在投資引導過程中,具體的對策有財政補貼與稅收優惠。其三,稅收政策的制定。美國政府為小微企業提供的稅收政策具有豐富性,如:減稅、免稅與抵稅等,同時政府和資本市場、創業投資等保持著緊密的聯系,以此使小微企業的發展具有了創新性,同時關于小微企業的政策體系也具有了系統性與全面性。在稅收政策方面,具體的有小微企業風險投資與技術創新的相關政策。其四,采購政策的實施。美國政府為了鼓勵小微企業的發展,實施了采購政策,具體措施的落實主要是借助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相關政策實現的,最終實現了對小微企業發展的維護,具體的法律有《購買美國產品法》與《聯邦政府采購法》。
2.在意大利方面
摘要: 本文將對美國、英國、德國、瑞士、日本、新加坡、加拿大等境外醫院的性質、類型、管理方式等方面進行介紹,從境外醫院管理方式對我國醫院管理的啟示,為我國醫院管理與改革的發展和研究提供借鑒和參考。
關鍵詞: 境外醫院;管理特征
根據境外部分國家和地區醫院管理的主要特征,就醫院性質、類型、管理方式等方面進行介紹,為我國醫院管理與改革的發展和研究提供借鑒和參考。
1 部分國家和地區醫院概述
1.1 美國 公立醫院占27%,私立醫院占73%。政府舉辦的公立醫療機構占10%,私立非營利占80%,私立營利占10%。醫院分為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亞急性醫院和社區醫院[1]。其中亞急性醫院是介于綜合醫院和慢性病醫療機構之間的一種醫療機構。
1.2 英國 公立醫院約占95%以上。在倫敦,私立醫院僅占0.5%。
1.3 法國 私立醫院下降趨勢[2]。醫院分為3級:大區或大區以上的專科醫院、地區綜合醫院多于公立醫院,但在全國醫療服務中,公立醫院仍起著主導作用。法國的公立醫院大多為綜合醫院,科室齊全、設備先進;而私立醫院中不少為專科診所,設備和條件一般較簡單,規模大小不等[3]。
1.4 德國 公立醫院、非營利醫院和私人營利醫院分別占37%、40%和23%;醫院分為3種類型:公立醫院由政府和社會團體或社會保險機構提供資金開辦。非營利性醫院由宗教或慈善團體和各類基金會捐資開辦。私人營利醫院由私人或數人合資開辦。公立醫院、非營利醫院和私人營利醫院病床數占全國床位總數的50%、40.4%和4.7%,公立醫院在國家醫療服務中起主導作用。
1.5 加拿大 公立醫院占87.6%,私立醫院占4.6%,其余為聯邦政府醫院。公立醫院接收所有的病人,而私立醫院多為專科醫院,接收私立保險病人和自費病人,聯邦政府醫院為不同的政府部門所擁有,如退伍軍人醫院、衛生與福利部醫院、企業醫院、國防部醫院等。醫療機構主要有大學醫院和省綜合醫院、地區醫院和社區醫院。
1.6 日本 國立或公立醫院占80%,私立醫院占20%。醫院分為綜合醫院、結核病醫院、精神病醫院、傳染病醫院4種。按《醫療法》規定,18張床位以上稱之為病院,18張床位以下稱之為醫院。根據醫院的功能,又分為3種類型:特定機能病院,指大學附屬病院、特別專科病院;一般病院,指縣(市)立醫院;療養型醫院。醫院絕大多數為非營利性,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投入建設。
1.7 臺灣 公立醫院占14%,私立醫院占86%;其中公立醫院和診所包含省立醫院、縣(市)立醫院、學校附設醫院、榮民診療單位、政府機構附設醫療單位、軍醫院民眾診療處等;私立醫院和診所包含財團法人醫院、私立學校附設醫院、其他法人附設醫院、私立醫院診所等。
從部分國家和地區醫院分類來看,一般私人醫院和公司制醫院多為營利性醫院,而政府醫院、教會醫院、社區醫院及其他私立醫院多為非營利性醫院。所有的公立醫院都是非營利性醫院,但非營利性醫院不等于政府(公立)醫院。所有的營利性醫院都是私立醫院,但并非所有的私立醫院均屬營利性醫院。營利性醫院要向政府納稅,目標是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利潤。非營利性醫院免稅,但并非不賺錢,必須按服務水平收費,收入用于醫院生存和發展,目標是提供最大量的服務。絕大多數工業發達國家,非營利性醫院無論從數量還是質量上看,在整個醫院體系中都居主體地位,起主導作用,反映了醫療保健服務的特殊性。
2 部分國家和地區醫院管理形式
2.1 美國醫院管理形式 美國政府對醫院管理主要是醫院的規劃設置和舊醫院的改造、登記注冊醫務人員的執照、監督檢查醫療質量及醫院安全防護,不直接管理醫院。盡管美國醫療服務的市場競爭不斷加強,但醫院仍屬于嚴格管理的行業。政府對醫院的監督管理包括4個方面:(1)醫療質量控制。州政府發開業執照,聯邦政府的確認和非官方組織(美國醫學會、醫院協會等)認可和鑒定。(2)醫療設施和服務項目控制。通過規劃機構實施、組織過量新建醫院和重復設置服務項目。(3)醫療費用控制。由于費用的快速上漲,聯邦政府實施按疾病診斷付費方案(DRG)的預付制度。(4)服務利用控制。阻止不恰當入院和延長住院時間,降低醫療照顧制和醫療支助制費用。
2.2 英國醫院管理形式 英國實行國家衛生服務制度(NHS)。英國對集中統一管理的醫療服務體系進行改革,將衛生供需職能從體制上分離。中央、地方的衛生管理部門,原本包攬一切的行政領導,改革后,各級政府的衛生部門不再直接組織醫院提供醫療服務,也不再直接向醫院分配醫療服務經費。中央政府不涉足具體運營決策,衛生部則通過醫院運行績效評價實施管理[2]。
2.3 德國醫院管理形式 德國衛生保健系統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在管理上的分權決策。聯邦政府,特別是國家衛生部,主要負責制定規范衛生服務提供及籌資的法律框架。在此方面,有3部重要法令:(1)《社會健康保險法》,主要涉及醫療提供者與購買者在合作過程中的利益分配和調節以及醫療質量保證等方面內容;(2)《醫院籌資法》,主要解決醫院投入成本及其補償方面問題;(3)《全國醫院價格條例》,主要解決醫院運營成本及其補償方面問題。各個州自治政府在醫院的調控、籌資及監督中發揮重要作用,各州均有自己制定的醫院發展規劃[4]。德國區域醫院規劃的實施是德國宏觀管理的一大特征。區域醫院規劃按3種基本原則將醫院服務做不同層次來劃分:(1)醫學結構原則,即非專科醫療的集中服務和綜合醫療的分散服務;(2)社會結構原則,即病床提供量的分散,以避免病床過于集中到專科醫院;(3)經濟結構原則,即專科醫療集中服務的可能性,綜合醫療分散程度的必要性。
2.4 加拿大醫院管理形式 加拿大政府對醫院的管理是通過醫療保險計劃管理機構實施的,通過宏觀調控,讓醫院發揮自主管理的優勢。醫院的管理結構有其獨到之處。原因是整個國家醫保制和病人之間的關系所決定的。公民向國家納稅,稅收變成撥款分配到醫院,省政府統一管理全部的醫院,醫院根據社區情況報全年預算,按照撥款去購買設備、衛生材料和除醫生外的人員工資[5]。醫生的工資根據看病人的帳單直接由政府開支。病人除在門診看病的藥費是自費外,住院包括吃飯和用藥全部免費。政府統一管理醫院,可以根據地區決定醫院的性質、床位和分布。必要時合并或者新建醫院。全民公費醫療的廣覆蓋、便捷和可操作性使得加拿大的醫療保障系統成為西方國家中最受人民歡迎的。
2.5 日本醫院管理形式 日本嚴格規定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權限。實行計劃醫療,主要強調醫療區域為單位配置必要的床位數。醫療區分為3級,能提供高度特殊性醫療服務的為三級醫療區;能提供普通住院醫療為二級;一級醫療區為社區保健區,是從事醫療保健的最基本單位。明確醫療機構功能,設置了兩大醫療機構群,即能承擔高度醫療的特定功能醫院與適合療養的療養型病床群,對特定功能醫院基本上強調轉診制度,這雖然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國民對醫療的選擇權,但對各類醫療機構能發揮各自功能和特長,充實和強化社會保健,是醫療管理上必不可少的程序。實施醫療機構之間聯合,特定機能病院逐步轉向急診、住院醫療,一般不設門診部,根據病情和病程進行雙相轉診[6]。日本衛生法制健全,主要有《醫療法》、《醫師法》、《護士法》等14種法規。
2.6 瑞士醫院管理形式 瑞士聯邦目前有26個州,各州統管自己的衛生事業,各自制定本州的衛生法和組織機構。聯邦政府則制定涉及全國性的法律。法律要求全體公民參加醫療保險,以滿足治療疾病和有關費用的需要。瑞士的衛生機構有:(1)聯邦衛生局,承擔衛生管理任務。下屬聯邦社會保險局,對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實行法律上監督。聯邦政府不制定醫院的規劃;(2)衛生局長會議,交流和協調各州關系;(3)衛生和醫院管理學會,收集信息、保存資料和進行咨詢;(4)瑞士醫院管理協會;(5)州際藥物管理聯合會;(6)瑞士醫生聯合會及瑞士紅十字會。
2.7 新加坡醫院管理形式 新加坡自1985年開始對全國的公立醫院實施改革,盡管醫院的所有權仍屬于政府,但在運行方面引進了私營企業的操作方式,即引進商業運作和商業管理的模式。政府下放醫院管理自主權給私人有限公司管理政府醫院,由各方面代表組成公司董事會,由董事會制定醫院發展規劃、方針政策、審批收費標準和大型設備、基本建設項目的經費使用等,委任醫院總監(院長)全面管理醫院,總監向董事會負責,醫院管理和醫療服務質量每年由全國大會根據病人、社會的意見對醫院進行評估[7]。新加坡政府醫院重組后,受權委托私人有限公司自行管理,并實行醫療保健儲蓄制度,使醫院有了自主權,醫院管理有了主動性和靈活性,醫療保健儲蓄制度的實行也保證了窮人的基本醫療保健。
2.8 臺灣醫院管理形式 臺灣當局主要通過衛生法規對醫院進行管理,并制定大量的辦法和標準,如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學放射所、醫學檢驗所均有設置標準對醫療機構設置及使用昂貴或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有審查及評估辦法,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醫療院所辦理轉診行為的須知等。同時,當局通過建立醫療網計劃、總額預算支付方法、門診合理量的制定等多種宏觀控制措施來降低醫療費用,合理配置衛生資源。臺灣醫藥衛生界在制定中長期衛生發展目標的同時提出“診斷組織能力,重新整合資源,全面提升醫療衛生保健體系的效能和效率”的行政改革計劃,概括為“理念再造、組織再造、法制再造”[8]。同時,還進行了醫療質量管理改革,包括醫療服務品質、醫療安全品質、醫療照護品質,加強了醫院評鑒管理、醫藥分開管理等。
3 對我國醫院管理的思考
3.1 調整政府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角色和職能定位 德國實行衛生服務購買者與提供者的分離。政府不直接經營醫院,把衛生改革重點放在醫院自治甚至公司化管理上,使醫院在人事、財政等方面擁有更大的自主權,并在醫療服務市場中引進競爭機制,使醫院變成自負盈虧的實體。如果醫院經營不善,則面臨關閉或兼并的危險[4]。通過這種方式,促使醫院經營者及雇員從瑣碎的事務中解放出來,把工作重點放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及對醫院工作的監督評價上。我國在未來的衛生改革中,政府要逐步弱化辦醫院的角色,改革長期以來延用對醫院進行直接財政補貼的方法,轉而將資金用于幫助居民購買醫療服務,并加強對醫院服務質量的監督評價力度。
3.2 建立高素質的醫院管理隊伍 醫院院長和其他管理人員一旦被聘為醫院管理者,都以醫院管理作為第一職業,上崗前接受管理專業的培訓或學位攻讀,并每年定期輪訓。醫院管理者基本上都要具備醫院管理的素養,懂得醫院管理規律、醫學知識、醫院經營、有關法律,懂得以較少的投入去獲得最大的效益。院長具有駕馭醫院運行的能力,懂得國情、地區情況和院情,有的放矢、因地制宜,發揮重點科室作用,提高競爭力。我國部分醫院院長仍以“專家型”為主,將較多的精力放在自己的臨床業務工作上而不注重醫院管理。盡管在實踐中也積累了一些醫院管理經驗,但在任職期間醫院發展相對較慢,醫院內部管理水平一般,非常不利于當前醫院所面臨的改革與發展。
3.3 加強醫院內部管理體制改革 日本醫院分為3大類部門:臨床部門、醫技部門、管理部門。由于醫院內部體制精簡合理,基本形成“以病人為中心,以病人看病作為流程主線”的運行體制。尤其與我國醫院不同的是掛號、收費、出入院、病案管理、信息管理均屬管理部,無論看病流程還是內部管理,效益高且方便病人[6]。我國實施職工醫療保險,目前醫院內部的機構設置和管理體制,是否最大程度地方便病人,有利于信息及時傳達與反饋,特別是醫療質量和費用應進行探索與改革。
3.4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要合理分權 德國各州政府在衛生管理體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宏觀政策和法律框架的制定,而由各州政府根據本區域的實際情況決定衛生事業發展規模及財政補償政策[4]。我國在醫療體制改革中,應注重中央和地方的合理分權,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主觀能動性,特別要加強省級行政部門在本區域衛生事業發展中的地位,給予其更大的自主權,因地制宜地解決本地區醫療服務問題,促進當地衛生事業的發展。
3.5 適當鼓勵營利性醫院的發展 從德國不同類型醫院發展趨勢看,公立醫院處于規模縮減中,而營利性醫院不斷擴張,顯而易見,營利性醫院的發展不但能吸引社會資本投資于衛生服務領域,在總體上保證社會有足夠的醫療服務能力滿足居民的衛生服務需求,而且減輕了政府負擔[4]。我國醫療機構分類管理中在監督管理到位的前提下,鼓勵營利性醫院的發展與整個社會目標的實現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根據德國經驗,政府對營利性醫院除了收稅外,并不是放手不管。營利性醫院也可列入政府的醫院發展規劃,享受政府的有關優惠政策,這對于我國的改革是很有意義的。
3.6 合理配置衛生資源 臺灣醫療機構在布局上相對合理,不同層次、不同規模、不同側重的醫療機構構成了整體的醫療衛生體系,他們之間有競爭,但更多的是協調一致為群眾提供綜合性的醫療衛生服務[8]。我國要通過區域衛生規劃的實施,逐步調整醫療衛生資源布局不合理的現狀,充分發揮現有衛生資源的作用。
3.7 改革對醫院的付費制度 我國在醫療服務支付方式上主要實行按項目付費。但根據國內外經驗,按項目付費不利于控制醫療費用和衛生總費用,而且容易產生誘導需求,在國際上已逐漸被其他方式所取代。在社會醫療保險覆蓋率高,覆蓋人口多的地區,可以嘗試實行按病種或按人頭付費、總額預算的機制,而在社會醫療保險覆蓋率低的地區,則可嘗試實行按床日、診次以及病種付費的方式[9]。
3.8 嚴格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加強政府對醫療機構設置與市場的宏觀和行為管理,進一步明確各級醫療機構的發展方向和功能是醫院管理的根本取向。如上海的醫療機構和床位的總量雖遠低于日本,但如何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群眾需求和醫療工作效率來設置配備醫療機構床位數,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鑒,特別是醫療保險實施后,對醫療資源供需平衡、轉診制度、醫療機構的功能界定提出了更高要求。
3.9 加快促進城鎮和農村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我國農村醫療衛生工作和體制改革相對滯后,加大了我國城鄉醫療衛生差距,對于充分體現醫療衛生事業的公平性十分不利。臺灣對農村、邊遠落后地區都有許多特殊照顧[8],這雖然與大陸農村人口眾多、區域廣大的情況無法比擬,但城鄉同步發展、關注落后地區的思路是可以借鑒的。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以及衛生改革深化,向農村和西部地區傾斜的力度應當加大,逐步縮小城鄉、東部和中西部地區的醫療衛生差距。
3.10 配強門診診療醫生 日本醫院的部長(即等同于我國的科主任)和高年資醫生是門診診療的主要承擔者,他們1周僅查房幾次或施行手術,平時的主要精力在門診和門診特約病人,住院病人的常規治療則由年輕的醫師擔任[6]。這種情況與我國醫院形成鮮明的對照。這一點對我國今后進一步加強門急診醫技力量有很大啟示,包括轉診方式,究竟是由基層往上轉,還是三級醫院明確診斷治療方案,由基層醫院執行。
3.11 提高護士的數量和質量 護士人數遠多與醫師數,日本醫師∶護士=1∶1;護士∶床位=1∶1。我國醫師∶護士=1∶1;護士∶床位=1∶0.5。就護士人數與床位比而言,我國護士人數是不足的,尤其是基礎護理工作。護理人員培養不僅要在數量上滿足要求,還必須在質量上有“質”的變化。
1 柴建軍.美國醫院管理論壇(一):美國醫院簡述.國外醫學·醫院管理分冊,2000;1:36-38.2 湯曉莉.英國國家衛生服務制度的起源及幾次重大改革.中國衛生資源,2001;6:280-282.
3 李國鴻,儲振華.法國政府對醫院管理職能.衛生經濟研究,2000;5:35.
4 高大林.德國衛生保健制度.國外醫學·衛生經濟分冊,1998;15:145-148.
5 陳崢.加拿大的醫院管理結構.中國醫院,2004;8(1):73-74.
6 武少華,何華,朱紅.日本醫院管理方式對我國醫院管理的啟示.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4;20(3):190-191.
7 李漢林,胡紹聯.新加坡醫院管理經驗介紹.中華醫院管理雜志,1998;14(7):445-447.
隨著現代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知識經濟(Knowledge-basedEconomy)將取代產業經濟成為21世紀世界經濟發展的主旋律。知識經濟是建立在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與使用上的經濟,是一種信息化、網絡化、創新型、智力支撐型、可持續發展的新經濟形態。從本質上講,知識經濟是以現代高新技術為基礎的知識密集型經濟,在知識經濟社會中,高新技術產業不僅是未來經濟發展的發動機和增長源,而且將成為知識經濟時代的生力軍和主要支柱。
但是由于高新技術產業難以通過傳統融資手段滿足其資金需求,所以必須挖掘新的融資途徑來滿足其需要。通過長期的探索和實踐,風險投資機制應運而生,并承擔起彌補傳統融資的巨大缺口、孵化高新技術產業的重任。①
一、風險投資與稅收的關系
風險投資指運用股權或準股權投資的方式,投資具有高速增長潛力的創業公司,通過協助企業發展使其資產增值,在適當時機以上市交易或轉讓企業股權的方式回收投資并獲得高額資本收益。
同傳統投資相比,風險投資有如下基本特點:
1.該項投資特定于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或以高新技術產品為基礎的新建企業;
2.投資者與所投資的企業共擔風險、共享利益;
3.風險資本一般不以企業分紅為目的,而是在退出時以資本增值作為回報,退出的時間一般選擇在企業上市或出售時;
4.風險投資同時投資多個項目,以某些項目的高額回報補償另一些失敗項目的虧損。
稅收這種集經濟手段和法律于一身的屬性,使它對風險投資有著其它經濟手段無法比擬的效果。從表現形式上看,稅收是一種經濟活動。稅收的征收與否、起征點的高低、納稅環節的多少、稅率的高低等,直接與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的有無與多少緊密相關。從其實質而論,稅收是一種法律行為。稅法使每個社會關系領域都清楚地了解自己受制于何種稅收法律關系的調整,應當承擔多大的納稅義務,以何種方法,在什么時間,通過怎樣的程序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風險投資的投入將主要依靠各個市場主體,而各個市場主體投資的動因又取決于經濟利益的刺激和政府有關經濟政策包括稅收政策的誘導。通過稅法對風險投資規定優惠條款,就可使投資者盡可能地降低投資成本與風險,創造較多的風險投資效益,風險投資的積極性便得到保護和調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分配以多種方式與價格機制相互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或決定著社會的投資方向和規模,各市場主體在其它市場條件和環境相同的情況下開展競爭時,稅收負擔的輕重和稅收優惠的多少自然成為影響其投資決策的重要因素。若國家在稅法中賦予風險投資產業較輕的稅負或較多的優惠,風險投資產業便會形成快速發展的態勢。因為當有關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付諸實施后,各市場主體便進行經濟利益的權衡,在可預見的巨大經濟利益驅動下,必然會有相當一部分市場主體顯示出投資于風險投資產業的強烈欲望,最終大量的社會資本將會向風險投資產業轉移。而風險投資產業的發展必然會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隨著以資金密集、知識密集、技術密集和高附加值、高回報率為主要特征的高科技產業的蓬勃興起和不斷壯大,一大批配套產業、輔助產業或相關的新興產業便會相繼問世。這一局面的形成不但為國家稅收創造了豐富的稅源,同時也為政府制定更優惠的風險投資稅收政策奠定了物質基礎。可見,稅收政策處于推動風險投資及高科技發展的最前沿,其所產生的強烈“加速”作用是非常明顯的。
二、美國風險投資狀況與稅收機制
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美國經濟呈現出罕見的繁榮態勢,走在了世界各國的前列,從1995年起到現在美國的國際競爭力名列世界第一。這歸功于美國牢牢把握住了以信息化、網絡化和知識驅動為主要內容的高科技發展潮流。高科技產業的迅速發展,推動了美國經濟持續增長。而建立、保障和推動高科技產業以驚人速度發展的直接因素是同高科技創業行為緊密相連的美國風險投資機制,如著名的高科技企業DEC(數字設備公司),Intel(英特爾公司),Microsoft(微軟公司),Compaq(康柏電腦公司),Apple(蘋果電腦公司)等都曾受到風險投資對它的投資、支持和幫助,是按風險投資模式發展而逐步壯大起來的。②
現任布什政府認為,20世紀80年代降低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推動了風險資本的產生,現在正是這些風險資本支持著網絡技術和其他技術的增長。“低稅收、有限管制、貿易開放的國家比之更大、更集權的政府和稅負重的國家增長更快,能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享有更高的生活水平。”③
通過對美國風險投資狀況進行探討,我們發現:稅收對風險投資的影響十分顯著。例如,美國1957年的投資收益稅稅率為25%,后來提高至29%,1969年又進一步提高到49%,嚴重阻礙了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1969年初,美國的風險投資額已經達到1.71億美元的規模,然而在稅率提高的影響下,1975年風險投資資金規模迅速萎縮至0.01億美元。有鑒于此,美國政府從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一直對風險投資給予大力支持。例如1978年了《1978年歲入法》,規定風險投資收益適用的稅率從49.5%下降到28%。這項法律的出臺使得美國下一年的風險投資資金增長了40%。1980年國會通過《小企業發展法》,明確規定年研究與開發費用超過1億美元的國防部、國家科學基金等部門實施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的,每年可以撥出其1.25%研發經費支持風險企業的創新活動,這一計劃從1983年到1995年共向小型風險企業提供了60億美元資助,有力地推動了美國風險事業的發展。1981年了《經濟減稅法案》,規定個人支付的風險收益稅率再度從28%下降為20%,結果導致當年的風險投資資金比上年幾乎又增長了1倍。1986年,美國國會頒布了《稅收改革法》,規定投資額的60%可以免除課稅,其余40%減半課征所得稅。④同時,美國聯邦政府及各州政論積極制定各項政策,如削減風險投資利潤稅,降低風險投資貸款利率等等,從而使風險投資成為一種主要而又靈活多樣的投資方式。到1994年,風險投資總額達到1000億美元,成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強大推動力。⑤克林頓總統上臺以后,又進一步降低稅率,并于1997年制定《投資收益稅降低法案》,一方面延長稅收改革法規定的減稅有效期限,另一方面,進一步降低投資收益稅,使風險投資的投資額處增長達到4.6%,風險投資總額高達240.6億美元,產生了600多家風險投資公司。為了解決風險資本的來源問題,美國政府成立了小企業管理局(SBA),鼓勵成立小企業投資公司(SBIC),規定SBIC的發起人每投入風險企業1美元便可以從政府得到4美元的低息貸款,并可以享受特定的稅收優惠。隨后大量的SBIC得到創建,并從社會上籌集到大量的資金。美國政府的上述做法對風險投資事業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1993年,美國的風險投資基金為60億美元,到1999年猛增至483億美元,7年增長了7倍,而且美國的風險投資資金有90%用于生物、通訊、計算機及其設備、電子、環保、醫療器械、半導體、軟件和信息等高新技術產業,成為這些高科技產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因素之一。這些促進美國風險投資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也極大地促進了美國網絡經濟的發展。⑥
三、優化我國風險投資稅收的法律環境
根據我國風險投資發展要求和具體國情,借鑒發達國家運用稅收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成功經驗,完善現行風險投資稅收政策,進一步優化我國風險投資稅收的法律環境勢在必行。
(一)加強風險投資立法,建立健全風險投資稅收法律體系
國外發達工業化國家及新興工業化國家,均通過稅法和風險投資法為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風險投資與稅收的規定,加上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和風險投資稅收法律體系,對風險投資稅收所涉及的風險投資主體、風險投資退出渠道、風險投資成果商品化及風險投資成果轉化等各方面的稅收問題,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風險投資稅收有法可依。有關風險投資主體,包括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基金以及參與風險投資的其他社會主體,均可在國家通過法律所提供的各種風險投資稅收優惠的前提下為風險投資進步作貢獻。因此,我國要實現風險投資稅收服務于風險投資進步的目的,不加強風險投資立法,建立健全有關風險投資稅收法律體系是無法實現的。
具體而言,我國風險投資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健全應該分為三個步驟進行,從而使各種法律法規相互協調、配合,發揮稅收的應有效應。
第一,制定《風險投資法》,從而以立法形式將風險投資主體、風險投資退出渠道、風險投資成果轉化等問題予以明確。然后根據《風險投資法》,制定《稅收支持風險投資發展進步條例》,使稅收支持風險投資發展進步的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
第二,開征“風險投資發展進步稅”。風險投資具有風險大、周期長的特點,所以部分國家在風險投資成果轉化為商品前,對其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給予先期補償。如果投資失敗,或對虧損予以一定程度的彌補;而一旦成功,則可按成果轉換收入征稅收回預先支出的款項。我國可借鑒這一經驗,考慮出臺《風險投資發展進步稅暫行條例》,開征“風險投資發展進步稅”,為風險投資發展籌集專項資金。
第三,以《稅收支持風險投資發展進步條例》和《風險投資發展進行稅暫行條例》為基干,輔之以其它稅收法律法規,在風險投資過程的不同階段,分別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即圍繞風險資本市場、風險投資成果轉讓市場和風險投資人才市場等另行制定稅收優惠措施,以刺激市場主體對風險投資的投入,從而為風險投資進步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與秩序。
(二)規范現行所得稅法,注重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
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應確立以稅基式減免為主,與稅額式減免有機結合的優惠機制。稅收負擔的輕重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即稅率與稅基。稅負與稅率、稅基呈正比關系,稅率一定時,稅基大稅負重;稅基一定時,則稅率高稅負重。為了提高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風險投資進步的效果,發達國家比較講究稅收優惠方式,注重搭配使用,在稅率和稅基之間,側重點在稅基方面。而我國的稅收優惠方式側重于優惠稅率、減免稅方面。稅基式優惠強調事前優惠,即只要企業開展了風險投資活動,就成為稅收優惠的對象;而稅額式減免優惠則偏重于利益的讓渡,它強調的是事后優惠,只有企業取得利益時才能享受此種優惠,而風險投資本身風險性就很大,沒有利益就無法享受優惠,很不公平。確立以稅基式減免為主,并以稅額式減免為輔的優惠方式,就會使企業感到真正從稅收上受益來自于風險投資,從而誘導和鼓勵企業對風險投資的投入。
具體說來,企業風險投資所得稅稅收優惠措施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1.擴大稅前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
我國目前對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的廣告費予以明確規定: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超過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規定扣除。這種做法很好,應再加以擴大范圍和標準。如業務招待費、壞賬準備金、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等的扣除標準還可以適當調高。同時還可以參照新加坡政府的做法,即允許風險投資公司從所得稅中扣除從被批準的風險企業購買股票而造成的損失,同時風險企業可以從以后的所得稅中扣除損失金額,從而支持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和壯大。
2.實行加速折舊或特別折舊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規定的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期限偏長(房屋建筑為20年,機器設備等為10年,其它為5年),且規定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必須扣除殘值。而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加速折舊對企業從事風險投資具有明顯的促進作用。有鑒于此,我國稅法應在企業固定資產稅務處理方面注重加速折舊問題,規定對風險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特別折舊,并允許不扣除殘值計提折舊。
3.給予稅收抵免
與加速折舊相比,稅收抵免能給風險投資企業帶來更直接更明顯的稅收利益,因而更能產生刺激作用,是發達國家促進風險投資進步經常運用的方法。如意大利于1998年實行“稅收信用”優惠政策,國家根據風險投資企業經費開支,采用沖抵企業應繳稅款的方式給予支持,每年的額度限制在3500億里拉以內。然而,我國稅法至今尚無關于稅收抵免的規定,為健全我國的所得稅制,應考慮增加稅收抵免的有關條款。
4.給予風險投資家個人所得稅優惠
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最終還是取決于人,對風險投資專業人才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制定以人為本的稅收政策,也成為各國政府的共同選擇。如韓國政府規定,對于從事風險投資業的人才給予一定的所得稅減免,對在韓國國內風險投資企業工作的外國專家給予5年的所得稅減免。因此,我國可以對風險投資家的勞務報酬所得及資本所得,在提高起征點的同時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來華開展風險投資的專家,其附加減除費用予以增加,稅率予以減半。
(三)完善現行稅收征管法,強化風險投資稅收的實施力度。
風險投資稅收是稅收在風險投資領域的表現形式,它毫不例外地具有稅收行為本身的強制功能,即使以優惠形式表現出來也是如此。因此,要強化風險投資稅收行為,使其成為法律義務被其涉及對象履行和遵守,政府有關部門,尤其是稅務部門要加強對風險投資稅收的監督和管理。
1.實行風險投資項目立項登記制度
稅務部門要加強稅收跟蹤管理,認真檢查、督促企業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是否真正用于風險投資事業,從而力求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益的最大化。同時應注重稅收優惠政策與財政、金融、外匯、融資歷等其他政策的配合效用,為企業推進風險投資進步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2.建立風險投資稅收執法保障機制
稅務部門應會同司法部門,制止任何侵犯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家基于風險投資稅收法律規定而享有的稅收優惠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打擊違反法律規定的各項活動,使風險投資稅收的強制作用與優勢功能充分體現與發揮。
3.實行風險投資成果的驗收、鑒定制度
稅務部門應會同風險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對曾被認定的風險投資企業,如其不再從事風險投資事業,應立即取消其稅收優惠,并責令退還所享受的優惠,甚至視同漏稅行為予以嚴懲。
4.實行電子申報和計算機審計制度
對風險投資企業可實行電子申報和網上咨詢服務,從而減輕風險投資企業的負擔。由于風險投資企業一般計算機普及程度較高,所以可對其實行計算機審計,為風險投資企業會計核算的無紙化創造條件。
主要參考資料:
⑴成思危主編《科技風險投資論文集》(民主與建設出版社1997年版)。
⑵劉曼紅主編《風險投資:創新與金融》(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⑶莊恩岳《風險投資與案例評析》(中國審計出版社1999年版)。
⑷陳少英《科技進步與稅收法律環境》(載《科技與法律》2000年第2期)。
⑸NationalVentureCapitalAssociation,"TheSeventhAnnualEconomicImpactofVentureCapitalStudy",L.L.P.,1997.
作者單位:廣州市地稅局第二稽查局
通信地址:廣州市小北路54號
郵政編碼:510045
聯系電話:020-83567333-1310
①參見拙作:《知識經濟基石--高新技術產業投資風險擔保法律制度》,載《科技與法律》2000年第2期。
②杜莉:《美國風險投資發展及對我國的啟示》,載《經濟縱橫》1998年第11期。
③ThePresident''''sAgendaforTaxRelief,.
④郭慶旺、羅寧:《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稅收思考》,載《當代財經》2001年第1期。
關鍵詞:經濟法;價值;公平;效率;效率分析
一、經濟法的優先價值
在法律哲學中,法律價值一直被認為是核心問題。美國社會法學家R·龐德認為,價值問題雖然是一個困難問題,但它是法律科學所不能回避的。他指出:“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對價值問題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應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1〕公認的法律價值包括正義、自由、公平、效率、秩序、安全、社會福利等,其中公平和效率是兩項最重要的價值,同時也是存在最大爭議的問題。
在很多情況下,公平與效率是存在矛盾的,在取得效率時,常常沒有公平,而追求公平往往以損害效率為代價。對于某一具體的法律制度,其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要由不同的歷史時期的不同任務來決定。
對公平與效率誰優先的問題,羅爾斯、弗里德曼和奧肯代表了三種不同的觀點。羅爾斯主張公平優先。羅爾斯兩個正義原則中,第一個原則,既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則,要優于第二個原則,即差異原則。弗里德曼主張效率優先。他主張按產品分配,以有效利用資源,反對利用國家手段達到結果的均等。他指出:“生活就是不公平的,”:“一個社會把平等———即結果均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結果是即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2〕奧肯主張公平與效率兼顧。他說:“羅爾斯有一個清晰干脆的回答:把優先權交給平等。弗里德曼也有一個清晰干脆的回答:把優先權交給效率。我的回答很少是干脆的,況且,在這種意識形態的爭論中,這正是我常遇到的一個麻煩。在這里,就像在別的地方一樣,我妥協了。”〔3〕奧肯提出了一個著名的“漏桶規則”,通過“漏桶”這一收入調節制度,達到既要適當的平均,又要不能太多地損失效率。
我國經濟法把效率和公正作為其基本的價值取向,但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經濟法的主要功能是宏觀調控及克服外部性等市場失靈現象,以及受到社會資源有限性、稀缺性的制約,經濟法的價值必須是以效率為主、兼顧公平。
二、經濟法效率的經濟邏輯
經濟法的效率問題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即經濟法是促進還是阻礙經濟的發展;二是經濟法本身的效率問題,即經濟法本身運行所需要的成本及其帶來的效率,也即經濟法應包含有自身的內在的經濟邏輯。
經濟法的經濟邏輯,應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經濟法應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資源,并以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保障資源的有效配置。其中,最為重要的核心是促進市場主體合作和保障合作者利益的合理分配。17世紀的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認為,即使談判中沒有嚴重的障礙,人們也極少有充分的理性在合作剩余的分割上達成協議,所以,應有一個第三者迫使他們同意合作。這就是法律的目標之一,即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協議失敗造成的損失達到最小,所以,法律設計應該能防止脅迫和消除意見分歧的損害。這就是所謂規范的“霍布斯定理”。另外,通過法律消除私人談判的障礙。自愿交換對雙方都有利,所以,成功的談判會帶來一個合作的剩余。因此法律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制定規則,克服私人談判的障礙,促進合作,即通過法律制度的建立來減少合作的成本。這被稱為“規范的科斯定理”。〔4〕
第二,經濟法應有利于有效地利用資源。古典經濟學提出經濟人假設,認為每個人都是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從而自動實現社會整體的福利增長。這種假設受到制度主義的尖銳批評。經濟人的理性假設認為人具有完全的理性能力,對面前的一切都可以做到深思熟慮,不僅對自己的能力完全了解,對客觀的環境也可以做到完全的把握,所以,對目標,行為及其結果都能給予一個合理的預測。但由于人類所處環境的約束和人類自身計算能力的限制,他們不可能知道全部備選答案,不可能把所有的價值考慮統一到單一的綜合性效用函數中去,也無能精確計算出所有備選方案的實施后果,也就是說,經濟人只能是有限理性的。H·A·西蒙對有限理性的定義是:“有達到理性的意識,但又是有限的。”有限理性的一個結果就是產生機會主義傾向,這決定了制度的重要性:經濟法律制度為市場主體提供一個行為的基本規范,提供一個對未來預期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決定社會的發展方向及其績效。
三、經濟法的效率分析
(一)國家通過經濟法干預經濟的效率分析
經濟法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克服市場夫靈及市場不及的地方,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法律制度。所謂市場失靈,是指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呈現出低效率運行的一種非理想的狀態。通常市場失靈分為三種情況,即公共物品、外部性、壟斷尤其是自然壟斷等三種情況。
提供公共物品。一個社會所需要的產品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私人產品”,它具有兩個特點:一是消費上的競爭性,二是供給上的排他性。市場制度可高效率地提供私人產品。另一種是“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相比,它有三個主要特征:一是消費的非競爭性。即某個人對一種物品的消費并不妨礙別的任何人對該物品的享受。甲享受國家提供的國防和司法服務,并不妨礙乙也同時享受這種服務。二是提供的非排他性。指對一種物品未付費的各個人不可能被阻止享受該物品的好處。例如,不論人們是否對反污染規劃作出貢獻,每個人都得益于新鮮空氣。在這種情況下,每個人將不負擔某一物品的費用,而他們卻能免費獲得該物品。燈塔是非排他性公共物品的典型例子。即使燈塔的收益會超過成本,但由于沒有辦法排斥未付費者分享燈塔的利益,市場也可能不提供燈塔,因此,市場交換制度便不可能起作用,因為賣方將不能保證只有償付這種物品代價的那些人才能獲得該物品。三是生產的邊際成本很低或甚至為零,即增加一個人口并不會引起邊際成本的增加。
公共物品的這三個特征,使得通過市場制度來供給公共物品,會產生供給失效,無法滿足人們對公共物品的需求。以國防為例。國防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其受益面涉及一個國家的所有的人,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與利益的非占有性特點,其好處已經以特殊的方式提供給社會各個成員,無法指望每一個社會成員會主動去購賣,相反會出現大量的對這種物品免費使用的情況。如果仍然按照市場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交易,必然導致交易失敗,無人進行公共物品的生產。在公共物品的供給方面,市場機制是低效率甚至是無效率的,因而,公共物品只能依靠政府提供,與市場供給相比較,政府供給是高效率的。經濟法律制度可以設計:究竟河種物品在什么程度上為社會所必需,供應這些公共物品的資源的取得,以什么方式將這些公共物品分配給需要的社會部門等。
外部性矯正。外部性,又稱外在性或外部效應等,含義是指市場主體的行為引起的費用或者收益并未全部都由行為人自己承擔。外部效應有正負之分,產生有利于他人影響的為正外部性效應,有損于他人影響的則為負外部性效應。前者的例子如植樹造林,后者如污染物的排放。外部性廣泛存在于各種社會關系,特別是經濟社會關系中。外部性的存在使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致,導致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人們普遍認為,市場自身無法消除外部性。矯正外部性的基本方法是將外部性內部化,即把外部性產生的社會成本或收益轉化成外部性制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體可分為市場的方法和非市場的方法。市場的方法大致有三種:當事人直接協商、經濟組織創新、明確界定產權。由于外部含了當事人缺乏自我約束力的假設,因而在產權不清晰的情況下,通過協商解決外部性顯然難以成功;經濟組織創新在短期內亦非易事,真正有實效的方法其實只有一種,也就是所謂的科斯定理:只要產權界定明晰,在交易費用可忽略不計的情況下,資源會自動實現有效配置。這時,將資源配置給誰并不影響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確,資源配置的結果都一樣。但是,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是不存在的,現實社會中實際上總存在交易費用,而且有時交易費用還特別大,使得以此方法消除外部性實際上不可能或不經濟,有效率的外部性內部化的方法是政府通過經濟法的方法予以干預。
消除壟斷。壟斷組織的壟斷行為從社會整體看是低效率的。(一)壟斷企業限制產量以抬高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自由市場競爭的主要方式是價格競爭,即降低價格,薄利多銷,這種競爭方式可以給消費者帶來好處,也可以提高社會凈福利,但在壟斷市場上,壟斷企業往往通過限制總產量的方法,抬高價格,這樣就有損消費者的利益。(二)抑制競爭,從而降低企業的創新動機。競爭和利潤是企業發展的外在壓力和內在動機,通過競爭和利潤驅動,可以促使企業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降低成本,降低價格,使整個社會受益。但是壟斷組織可以通過壟斷市場控制價格來實現壟斷高額利潤,因而壟斷企業采用先進技術的內在動因就相對小得多。(三)壟斷者獲得超額利潤,加劇壟斷者與中小企業的矛盾。壟斷企業的高額利潤是通過壟斷價格來獲得的,具體是通過壟斷低價和壟斷高價來實現的,從本質上講是通過剝削非壟斷的中小企業獲得的,這樣,壟斷企業的壟斷行為就不可避免地加劇壟斷企業與中小企業界的矛盾。(四)壟斷組織內部的低效率。美國經濟學家H·萊賓斯坦于二十世紀60年代提出“X—非效率”理論。該理論認為,在壟斷企業的大組織內部,存在著資源配置的低效率性。這是因為,壟斷企業缺乏純粹競爭經濟中的經營的那種競爭壓力。企業不是由一個單純的群體構成的,而是由實業家、白領和藍領等集團共同構成的組織。處在競爭性市場上的企業,為了爭得生存條件,企業內的諸集團會團結一致去提高效率,但在壟斷市場上的企業就不同,它們享有壟斷利潤,企業不存在著太多外來壓力,因此企業內部各集團的行為就會偏離爭得企業最大限度利潤這一本來目的,而在企業內部各集團追求自身的利益,導致各種磨擦的增加和管理成本的提高,從而導致企業的低效率。(五)過度的廣告宣傳造成的資源浪費。企業的壟斷可以通過擴大產品差別來產生,但事實上,有些產品的差別完全是通過廣告宣傳人為地形成的。企業為了擴大產品的差別,往往通過擴大產品廣告宣傳方面的支出;反過來,壟斷又使得公司有可能進一部擴大產品的差別,其方式同樣是通過廣告宣傳來實現,這樣就導致廣告宣傳方面支出的攀升。廣告宣傳作為一種非價格競爭方式,對生產者和消費者來說得不到益處,純粹是一種交易成本。
反壟斷法是經濟法中的核心。反壟斷法的精神在于維護公平競爭,保證市場發生最優化的作用。它保障企業公正的競爭能力和競爭機會的獲得與行使,保障企業平等的進入市場的的自由權利,它譴責,打擊所有分裂市場、取消、扭曲市場的企業行為、政府行為。但需要注意的是,反壟斷法的“國家干預”的作用的基點是企業自由,“干預”的目的不過是為了消除商事活動中的障礙和向消費者提供便利,不是為了“干預自由”,而是“為了自由而干預”。馬歇爾·C·霍華德精辟地闡述了反壟斷法的精神:“只要存在著對競爭的不正當的限制或者對消費中、購賣中合理判斷的嚴重障礙,那么,實際的政府干預就是必要的。這種社會的控制與其說是對自由企業體制本身進行限制,不如說是用來擴大企業在市場上的總體自由。”〔5〕反壟斷法強調市場的總體自由,是因為從根本上來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由才有效率。
減少“政府失靈”的風險。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前提,但政府亦非是萬能的。公共選擇學派的創始人布坎南對此有深刻的論述。布坎南認為,政府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他最終是由人組成的,這些人都有自己的私欲,都千方百計追求自己的利益。政府官員作為一般的人,并非無所不能、無所不知,而是擁有人類固有的一切弱點,也會犯這樣那樣的錯誤。即使有的官員想把事情辦好,也可能因為局限而無功而返,或者好心辦了壞事。總之,政府不是超凡至圣的超級機器,并沒有正確無誤的天性。因此,如果說市場機制并非完美無缺的話,那么針對市場缺陷的政府干預也并不一定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并不一定會增進公眾的福利。布坎南的“政府失敗論”實質上是指出,國家存在著能力邊界,政府并非是具有完全理性的超人,而是具有有限理性的常人,他也會面臨信息不足的問題,從而影響干預決策;在進行干預決策時,也會面臨如何進行最佳選擇的難題,如政府干預在目標上要嚴格追求公共利益,在目的上要講求效率至上,在方法上要講求方法的科學性、合目的性,這種對公共利益與非公共利益、效率與非效率、方法的科學性與非科學性的選擇在實踐中是非常復雜的。
經濟法可以對克服政府的干預偏差作出制度上的安排。有多種“干預政府”的內容和方式,它們都有其意義和作用。但是,最為有效、最為持久并能對其他方式進行保障的應是制度制約。因此,干預政府的關鍵是建立制度安排:規范政府行為,使之有序化、明確化,最大限度地消除其中的不確定性,從而降低人們預測、識別,控制“政府失靈”的成本,使防范成本控制在人們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圍內。從社會角度看,有了這種制度安排,就可以將違規成本內在化,增強其自律意識。經濟法是政府干預經濟的法律規則,在探討和設計政府干預經濟的法律制度、為政府干預的合理性進行法律解釋的同時,也研究政府干預經濟的限度、范圍和程序,避免政府干預失靈。
四、經濟法律制度的成本分析
法律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基本上包括三個方面:信息成本、談判成本、和履行成本。這三方面的成本都與法律成本有關。首先,法律制度事實上提供一種基本上固定不變的的信息,從而可以節省信息成本;其次,法律為人們提供了一種談判規則,從而減少談判成本;再次,法律規定了違約的制裁方式,從而對違約行為起到了威懾作用,而在發生了違約行為時,法律提供了一種解決糾紛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規則,并通過國家機器保障這些規則的施行,這可大大減少訴訟時間和訴訟費用。法律制度要發揮上述作用,其本身的運行需要花費社會成本。經濟法在實施國家干預時就存在著干預成本。經濟法的社會成本基本上包括兩個方面:立法成本和執法成本。
立法成本。我國目前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立法中的部門利益問題,各部門在立法時都盡量擴大自身的權力,尤其是收費權和處罰權,同時又規定較為復雜的程序,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交易的正常進行,阻礙了產權人對其財產的正常使用。應用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勒對管制的成本問題的研究方法來分析立法成本:一項法律法令的通過,必然符合某一社會集團的利益,這一集團必然要為此付出代價,這就是立法成本。同時,由于該項立法的通過而受到損害的另一社會集團,也必然為阻止該項立法的通過而付出成本。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任務非常艱巨,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此。
從社會總體效率來看,我國經濟法的立法成本較高,存在著這樣幾個問題:其一,我國的經濟法律草案大都是山相關的行政部門起草,帶有相當的部門利益色彩,而相當多的草案在立法機構常常可以不經修改或經細微修改而予以通過。這表明我國的法律起草部門并非是中性的,它本身就帶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偏好。其二,缺少高效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議、辨程序。缺乏促使立法機構成員主動了解議案的激勵機制。其三,立法中存在信息問題。信息問題包括信息不足、信息偏在、信息錯誤等。信息不足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信息收集存在成本,并且其邊際成本遞增;信息收集主體因理性的有限而不能收集所有的信息;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容易產生搭便車的行為,因而產生市場總體的信息供給量不足的問題,信息不足往往使立法者不能作出最佳決策。信息偏在是指在兩個主體之間呈不對稱分布。一般而言,立法機關具有信息優勢,但就某些特定問題,立法機關可能處于信息劣勢,導致干預的法偏離干預需求。信息錯誤是指信息在收集、整理、傳遞過程中由于主客觀因素而使信息失真。錯誤信息會嚴重影響決策者的法律輸出質量。
解決立法效率偏低的方法是進行制度創新。(一)設立常設的或非常設的獨立的法律起草機構,其組成人員除相關行政機構的代表外,主要包括各種專家,還應有不同利益的代表,使法律草案把不同個人偏好匯集成一種社會整體偏好,這樣在法律起草階段就能比較好地反映市場的干預需求。(二)用法律形式對立法機構成員進行有效制約,糾正其公益心的偏離,抑制其經濟人的傾向。(三)立法機關應設立獨立的信息的收集、分析機構,就特定問題進行信息的收集與分析;改革國民經濟統計體制,減少無效或低效信息的收集與傳遞。
執法成本。考特和尤倫曾論述過執法成本:“沒有人知道法律糾紛花了多少社會財富。1983年,聯邦、州和地方在民事和刑事審判上的費用加在一起高達397億美元……”〔6〕我國的執法成本,特別是經濟法的執法成本未作過統計但可以肯定是非常高昂的。特別是我國存在著嚴重的執法問題:地方保護主義;把執法手段當作目的,只關心收費、罰款,而對被收費的對象不進行管理、引導;功利地選擇法律進行執法,導致法在適用上,不對市場及其主體進行有效管理、服務,只著眼于自身利益而對市場主體進行騷擾式的“管理”等待,這些問題嚴重地影響了經濟法的執法效率。
要提高經濟法的執法效率,必須對政府執法過程進行改革。這有多種思路,如:其一,對執法者進行全方位的激勵,使執法者具有執法的動力,克服執法者消極執法的現象。其二,對執法者進行多路徑的監督,從而促使其遵循法律。如橫向監督、自上而下的監督和自下而上的監督。其三,立法者在進行執法程序設計時,應多途徑擴大執法者的信息擁有量,賦予被監督者強制說明的義務,并規定較重的法律責任,以低成本地獲取信息。其四,使執法主體具有自身組織上的保障,確保執法的有效性。〔7〕
從經濟法效率的理論分析可以知道,經濟法是高效率的法律制度,但現狀卻是不夠理想的,完善和健全我國經濟法律制度還有根長的路要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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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米爾頓·弗里德曼。《資本主義與自由》,第152頁,商務印書館,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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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參見(美)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法和經濟學》,三聯出版社,第4章,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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