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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監理;建筑行業;工程項目管理
中圖分類號:E271文獻標識碼: A
一、建筑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的比較分析
建設工程監理的具體內容是指一個合格的監理企業或公司,通過相應的法律文件接受相關建設單位或是項目法定責任人的相關委托,再通過項目的有效監理工作進而控制施工單位的施工活動,達到完成工程監理的目的。而項目管理則是建設單位通過相關的戰略研究確定工程項目有關概念和初步計劃,再進一步付諸實踐后,在預定的投資和建設管理方法的范圍內對實現總體目標采取初步管理的措施,用以確保項目的正常進行。
1.業務范圍的比較與分析
建筑工程監理的客戶多為項目法人,在承擔監理工作后,監理企業或是公司
代表業主進行工程監制與管理工作,設計到的內容包括工程前期計劃研究,計劃初期資金成本管理,以及和不同單位之間的協調等等。而項目管理則是一種有償服務的技術服務,其業務范圍包括了質量的監督和工程建設管理,以及計算整個工程項目完成所需時間。綜上所述,如果從業務的角度來看,工程監理可認為是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范圍只是局限在工程項目建設的施工階段,多不涉及一些工程項目的后期工作,這與工程項目管理融合在整個工程始終也是有所區別的。
(2)從相關法律責任方面分析比較
從法律責任方面來看,工程監理的相關企業或是單位和項目的責任承擔法人僅僅是一種委托的關系,監理單位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上進行工程監督;但項目管理在法律責任方面則有所不同,完全從委托人或工程業主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作為忠實的助手進行進一步的項目管理。縱觀我國的建設工程項目,大部分項目管理只是僅僅處于初步的發展階段,適用的相關法律制度和政策還不健全。因此,國家的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建設單位的有關規定也必須加大監督的力度,同時根據項目的規模和性質的不同,進一步明確相關工程責任事故的承擔內容,在合同中明確各方的相關責任。
二、當前監理工作與項目管理配合度上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監理的定位不明確,重建設輕設計的監管理念普遍
目前,監理工作一般僅限于建筑工程施工階段,但監理工作的定位目前仍不夠明確,對施工單位的干涉程度和監管部分往往過多,通過不合理使用合同上規定的相關手段,對施工單位實施全過程的控制,讓施工單位不得不服從命令。在這種情況下,監理工作中所要求的輿論監督的作用將不能充分發揮。實際情況中,當今社會上的工程項目建設中施工階段的“重建設輕設計”的監管理念仍然非常普遍,一些業主和施工單位沒有對監理單位的責任達到明確的認識,使監督工作的責任和分工仍然存在大量的問題。
2.監理隊伍整體素質偏低,監理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
監理工程師工作所要求的復合型人才必須了解管理,懂技術,知法律,而總監則需要擁有較完善的組織能力和協調管理的能力。由于監理制度的逐漸實施,其監理人才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基本的質量監督水平也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由于施工企業對于監理隊伍的戰略定位并不清晰,監理人員的素質還存在參差不齊的一系列問題,導致監理企業的人才結構還不能全面適應有關的監督工作。
三、工程項目管理實施落實對工程監理工作順利開展的意義
工程項目管理是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所提出的新型管理概念。項目管理工作是我國基本建設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一項將固定資產投資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主導性工作,任何建設工程都必須貫穿項目管理工作,否則,其它任何工作都將無法進行。項目管理工作的管理體系是否先進,以及其業務和技術水平的高低,都直接影響到工程建設的質量和經濟效益,它在保證建設工程的健康順利進行,提高固定資產的投資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穩定、順利發展等方面,都發揮著十分重要作用。
也正因如此,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則為投資方業主提供了可以解決這些困難的途徑。這也是工程項目管理得以發展的基礎。項目管理工作是基本建設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一項將固定資產投資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主導性工作,任何建設工程都必須貫穿項目管理工作,否則,其它任何工作都將無法進行。工程項目管理是建筑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因為隨著社會分工日益細化,專業化程度日益提高,建筑市場的規范也得到大大提升。
四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與建設工程監理的比較分析
通過以上闡述,我們可以從服務對象、業務范圍、法律責任、行業準入等4 方面對兩者進行比較分析。
1. 服務對象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范圍較大,它不單純是施工企業的項目管理,還包括建設單位方項目管理、設計方項目管理、供貨方項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項目生產過程的總集成者和總組織者,因此建設單位方的項目管理是一個項目的項目管理核心建設工程監理則不同。建設工程監理是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所以,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就是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實施監理。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監理的唯一服務對象。
2.業務范圍建筑項目管理的內容包括:編制項目管理規劃大綱和項目管理實施規劃,項目進度控制、項目質量控制、項目安全控制、項目成本控制,項目人力資源管理、項目材料管理、項目機械設備管理、項目技術管理、項目資金管理,項目合同管理、項目信息管理、項目現場管理、項目組織協調、項目竣工驗收、項目考核評價、項目回訪保修等。而工程監理的內容是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因此從業務范圍上講,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項目管理的全部。工程項目管理與工程監理的另一大區別在于:前者可包括設計過程的項目管理,甚至包括項目前期策劃,而建設工程監理一般不包括設計和設計過程管理,更不涉及項目前期策
3. 法律責任由于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起步階段,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而建設監理制從產生至今發展已有十幾年的歷史,國家有一套較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規系統與之相配套,對工程監理工作的地位、權利、職責、義務和法律責任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適用于監理的標準合同文本。
4.行業準入國家對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只有符合條件的監理單位才能進入本行業;但是目前國家沒有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市場設定準入制度,而是對與建筑業相關的具備資質的企業開放,鼓勵其積極參與到工程項目管理中去,同時對從業人員也沒有設定新的準入制度。
五 結論
項目管理的興起為建設服務業注人了新的生機和活力,但制度的完善和市場的接受還有個過程,項目管理制度應在這個過程中,首先實現與建設監理融合,兼容并蓄,取長補短,逐步形成適合我國國情和工程實際的項目管理系統,最終結果不是項目管理取代建設監理,而是建設監理融人到項目管理中,以適應自身的發展和市場的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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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的進度、質量、投資進行控制;對和建設活動有關的合同和信息進行管理;對參與建設活動各個主體進行協調;對承建單位的施工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工程監理是由既懂技術又懂經濟管理的人員,在工程項目建設的過程中進行“三控”,“兩管”“一協調”,對于保證工程建設目標的實現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由于關于工程監理的法制不健全,造成目前工程監理的種種亂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是規范建筑市場的母法,本文就《建筑法》對于工程監理方面規定的缺陷作簡要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議。
2、《建筑法》規定的監理的范圍的問題
《建筑法》規定的監理范圍過窄,不利于全過程的統一管理。《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建設活動涉及勘察、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重要的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是工程建設周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我國的工程監理一般局限于施工階段對于質量、進度、投資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范圍過于狹窄,不利于全國過程的統一管理。
監理范圍過窄,監理的積極性被挫傷。目前,我國監理的范圍集中在施工階段,監理的范圍狹窄,監理公司的利潤水平比較低。同時,監理的主要任務是質量控制和安全控制,投資控制的職能虛化,監理的專業職能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因此,我國的監理普遍不受重視,監理企業發展動力不足,監理人員素質低下,行業發展受到嚴重的限制。
3、《建筑法》的有關規定造成監理在工作方面的尷尬
《建筑法》規定:“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同時,我國的建設部門還出臺相關的法律規范,規范明確規定,監理企業應公正、獨立、自主開展監理工作,監理企業應該成為公正的第三方。監理制度要求我國監理人員由業主聘請委托,但是既要維護業主方,又要維護施工單位的利益,來維護社會的公正性。由此可見,我國監理的定位不夠明確。
監理定位的不明確,也造成了監理的職能被弱化。依據建設工程監理的定義,我國監理的主要任務是進行投資、質量和進度的控制,以實現工程的目標。表面看監理的職責權限很大,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卻并不是如此。在質量控制方面,我國質量控制的真正的執法單位是各地工程質量監督站或者技術質量監督局,監理的職能被弱化為旁站的監工。投資控制方面,財權均掌握在業主一邊,監理只是接受業主付費,為業主辦事而已。監理的第三方主體地位不復存在。
因此,作為規范建設活動的母法,《建筑法》只是規范監理活動必須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必須簽訂合同,監理單位必須根據合同進行監理,但是對于監理單位的職權賦予太少,造成監理在工作中的尷尬,《建筑法》在該方面有待改進。
4、《建筑法》對于工程監理制度規定不完善
《建筑法》關于工程監理的規定,大部分是規范監理方或者是業主方的行為,但是對于工程監理企業的資格、監理工程師、監理人員資格以及對應資格獲取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出現目前的監理企業形象不佳,監理人員素質低等不良現象;另一方面,《建筑法》缺乏關于監理企業相關責任制度的詳細規定,這樣一旦出現事故,容易造成承擔不該承擔的責任,逃避應該受到的懲罰。
5、總結及建議
《建筑法》是規范我國建筑活動的母法,任何一點的缺陷都可能導致建設活動的混亂,其在工程監理方面關于監理的任務范圍和監理職權方面的缺陷已經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嚴重的影響,針對此種情況,特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1)強制性的規定工程監理的工作范圍,使之貫穿建設活動的全過程。擴大工程監理的工作范圍,使之貫穿工程的始終,以保證工程的各方面的目標順利實現。我國引入監理制度的初衷是,對建設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為業主提供更全面的服務,為業主提供過多的選擇的建議。目前監理范圍的過窄,已經影響了我國監理制度發展,只有強制性的規定工程監理的工作范圍,使之貫穿建設活動的全過程,才能更好的實現工程建設的目標。
(2)立足中國國情,探索適合我國的監理制度。針對于我國監理的尷尬,本文建議監理單位可以政府有關部門直接委派,并且由政府在建設活動之初,由建設單位收取監理費,在支付給監理單位,保證第三方的公正地位。同時加大監理單位相應職權,以保證監理職能的充分發揮。
在建設活動中,監理單位要做到公平和公正,成為真正的獨立的第三方,就要與建設活動的當事人沒有厲害關系,當前,監理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方式很難達到預期的結果。因此我們尋求辦法,保證監理單位的獨立性,加大監理單位的職權使之不受其他各方的限制,做到公平、公正。
(3)從法律的角度完善工程監理制度。《建筑法》中應明確工程監理的工作的職責范圍,以免出現事故時,監理的作用是否充分發揮無法認定;同時,《建筑法》應該完善監理工程師的資格的管理,對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資格考試嚴格規定,對不同監理工程師所應具備的水平進行明確,以保證我國家監理行業健康良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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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現狀;規范化;管理
我國推行專業化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以來,其職責主要是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利用其專業化的技術和管理手段,為建設工程的進度、質量、安全等實施有效的、全程的監管,從而確保建設工程的目標完成,它是我國在工程建設領域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成為了工程項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然而,在現實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運用過程中,難免出現一些問題,諸如:市場秩序、監理取費、監理業務范圍等,需要對建設工程監理實施有效的控制,用規范化的監理工作程序,保障建設工程項目順利進行。
1建設工程監理的現狀
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歷經了監理試點、穩定推進、全面深化的不同階段,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深受建設工程領域的好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已經成為了我國建設工程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多年的推行之下逐漸形成了整套法律法規體系,正在向制度化、法律化的軌道前行。其二,建設工程監理隊伍正在不斷擴大,監理人員的綜合素質也在不斷提升,至2014年截止,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在冊從業人員已達94.19萬人,其中,隸屬于行業協會注冊的從業人員有20.19萬人,占總人數的21.43%。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從業人員的數量較2005年底增長了117%,注冊執業人員較2005年增長了105%,大大提升了工程監理隊伍的整體素質。其三,建設工程監理的范圍不斷擴大,涉及行業細分領域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監理、電力工程監理、市政公用工程監理、鐵路工程監理、通信監理、石化監理等,范圍不斷拓展,內容涵括了建設工程的各個領域,并逐漸由施工監理、投資決策監理向建設工程全過程監理轉變。
2建設工程監理的問題剖析
2.1準入門檻低,市場競爭不規范
建設工程監理的準入門檻低,催生出一些專門為“掛證”而參加監理考試而并不從事監理行業的現象,出現所謂的“人證分離”,存在較大的責任風險;還有一些專門為掛靠而成立的監理公司,并不從事監理業務,而靠“出賣”資質收取管理費,影響了監理行業的正常健康發展,也有損于監理的服務質量,造成不良的負面效應。同時,還存在應用不正當手段,進行惡性競爭的問題,由于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良莠不齊,為了承攬業務,采用規避招投標、陪標、低價中標等暗箱操作手段,存在惡性競爭的現象。
2.2工程監理取費較低,制約了監理行業發展
在建設工程監理中,一些工程設計、工程勘察、工程招標、工程咨詢等都屬于監理的范疇,而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取費標準和利潤空間較低,不利于監理行業的經濟發展。同時,監理市場競爭的不規范現象也致使一些監理項目無法按照國家規定的取費標準進行取費,這導致了監理服務質量低、人員素質低的問題,使監理流于形式,不利于監理行業發展。
2.3建設工程監理隊伍素質整體偏低,人才建設不規范
這不僅表現在監理隊伍的數量上,還反映在理論知識結構和現場實踐經驗上,都存在監理隊伍整體素質偏低的現象。具體來說,我國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數量不足,不能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監理人員的資質認定制度也還有待磋商,這個制度對于一些非監理崗位工作的優秀工程技術人才的考試壓力太大,顯現出較大的矛盾。另外,監理取費較低,導致監理工程人員的收入低,監理企業由于取費低,就找一些低工資的人充數,根本無法起到有效的監管作用,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的怪圈。
2.4工程監理責任定位不清晰,法人地位不明顯
在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責任中,存在界限不清晰、不規范的現象,這種責任不清晰的現象,導致一些責任被無端擴大,責任過多,而權力卻沒有得到很好的利用,致使一些監理遭受不正當處罰,監理缺乏自,在產權關系和管理經營方面不清晰,分配制度也存在不合理的現象,制約了監理的長遠發展。
3工程監理規范化措施探討
3.1完善監理法律法規體系,嚴守質量關
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體系條款不少,然而,在市場規則和市場運行機制方面的監理細則較少,需要不斷地完善監理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依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軌道發展。同時,要擬定規范化的監理措施,嚴守工程質量,具體方法為:首先,做好監理的準備工作。項目監理工程師進場之后,就要與建設單位取得聯系,獲取相關的監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許可證、施工圖、地質勘察報告、中標通知書、招投標文件等,按照“先方案、再交底、后實施”的原則,進行認真的審核。其次,要對承包單位的資質和保證體系進行質量控制,重點審查承包單位的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組織管理體系、質量保證體系等。最后,實施對工程的質量控制。施工前,要審核施工單位的施工測量放線記錄等技術交底,還要對施工材料進行合格審核。施工過程中,監理要通過巡檢、旁站、平行檢驗等方式,對施工單位的施工過程進行監督,對于不合格的施工方案要責令其及時糾正。施工后的驗收程序中,要讓承包單位進行三級自檢,然后,專業監理工程師再進行實地檢測和核對,對于需要整改的部位下達整改通知書,驗收合格之后才能簽認。
3.2規范工程投資控制,追求效益最大化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的投資控制,可以將建設總目標進行細化,分解到各個施工環節,如:樁基施工投資控制、基坑支護投資控制、安裝投資控制等,再根據工程進度計劃,擬定不同的月計劃、季計劃、周計劃,從多個角度實施投資的控制。要注意監理的提前介入是投資控制的關鍵,有利于掌握證據,幫助建設單位優化設計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3.3規范工程監理進度控制
對于建設工程項目的進度控制規范化的實現,要以動態控制為切入點,對工程施工進度進行協調和控制,全面分析施工總進度計劃,包括:關鍵線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天氣變化因素、人員因素、材料因素等,對影響進度的風險因素進行預測、分析和排查,從而實現動態的監理控制。
3.4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培養高素質的監理人才隊伍
我國的工程監理行業發展的未來市場趨勢是實現全方位、全過程的工程項目監理,在市場需求多元化的規律之下,要積極拓展監理服務內容,并加強對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形成相當數量的高素質監理人員,打造出公信力強、品牌效應的工程監理企業,以推動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穩定快速增長。
4結束語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已經與國際慣例接軌,在不斷拓展的工程市場需求之下,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要正視現狀,剖析自身存在的問題,在完善工程監理法律法規制度的條件下,實施工程項目全過程監控,并優化工程監理企業結構,提高監理從業人員素質,促進工程監理行業的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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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工程監理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major difference, and pointed out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project supervision, the main problems of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hav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words: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引言
工程監理和工程質量監督是我國為提高工程建設水平,確保工程建設質量而實施的兩種制度。建設工程監理具有公正性、獨立性、科學性、服務性,它是指具有一定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代表其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實施監控的專業化活動,并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我國自實行建設監理制度以來,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對提高投資效益,規范工程建設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顯著成效,也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建設項目日益龐大和復雜,項目管理方式不斷演進,這些都對我國工程監理事業提出嚴峻挑戰。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無論是監理單位還是工程質量監督單位都有搞好工程質量的愿望,它們是被監督與監督的關系。一方面,監理單位為了爭取更多的市場樹立良好的信譽,搞好工程質量。另一方面,質量監督單位為向委托的政府部門負責,保證工程質量,有責任做好質量監督工作。因此,兩個部門要加強配合
二、工程質量監督與工程建設監理的區別
工程建設監理與政府工程質量監督都屬于工程建設領域的監督管理活動,均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監理是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設單位的委托范圍內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質量監督是代表政府對建筑工程項目的參與方(包括監理單位)責任主體及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職責情況和工程實物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雖然工程建設監理與工程質量監督都是按規范標準、法規、國家法律和設計文件等規定執行的,它們都屬于工程建設領域監督管理活動,但二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工程建設監理是在項目組織系統范圍內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橫向監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質量監督則是項目組織系統外的監督管理主體, 對項目系統內的建設行為主體進行的一種縱向監督管理。
2、工程建設監理的實施者是社會化、專業化的監理單位, 屬于社會的、民間的監督管理行為, 受業主委托負責對工程進行管理;而政府工程質量監督的執行者是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屬于政府行為。
3、工程建設監理具有明顯的委托性, 而政府工程質量監督則具有明顯的強制性。
4、工程建設監理的工作范圍由監理合同決定, 其范圍可以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全方位, 遠遠大于政府工程質量監督的范圍。
5、它們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工作也存在較大的區別。(1)工作依據不盡相同。政府工程質量監督以國家、地方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為依據;而工程建設監理則不僅以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為依據, 還以工程建設合同為依據。(2)深度、廣度不同。工程建設監理是對工程實體質量、進度、投資、安全進行控制管理, 控制工作包括對項目質量目標詳細規劃, 采取一系列綜合性控制措施,既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并持續在工程項目建設的各階段;而政府工程質量監督則主要在工程項目建設的施工階段, 對工程質量進行階段性的監督、檢查、確認。(3)工作權限不同。監理權利有多大,需要業主的委托。而監督是代表政府對建筑工程項目的參與方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包括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與認證。(4)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工程建設監理主要采取系統管理的方法,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查等形式, 從多方面采取措施進行項目質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質量監督則更側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三、我國工程質量監督與工程監理的現狀及對策
1、我國工程質量監督與工程監理的現狀
我國目前在工程質量監督與工程監理方面都存在著一些認識方面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工程建設監理中的認識問題。放棄工程質量核驗權,就等于政府放棄了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程質量監督在實施工程建設監理后,工程質量核驗章不能丟,其對工程的直接監督要繼續。其主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建設單位行為不規范,影響了建設監理控制工程質量的力度,建設監理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建設單位的要求,以及建設監理控制工程質量的能力和水平參差不齊,部分從業人員的素質較低,監理管理機制還不夠完善等。
(2)工程質量監督中的認識問題。質量監督不是指導工程監理,建設監理和質量監督可按各自方式運作管理,認為二者都是接受他方委托對工程質量實施控制和監督;認為有建設監理,就不需要工程質量監督,工程質量監督可由建設監理替代,通過建設監理層層把關簽字,道道工序檢查,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的管理,這比質量監督更有效;認為建設監理應承擔更大的質量責任,因為工程質量監督帶有核驗質量等級職能,建設監理質量監督和質量驗收全為工程建設直接參與者,都應承擔直接的質量責任,建設監理和質量監督都對工程直接進行管理等。對工程實物質量直接監督是當前政府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方式,部分地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直接進行工程質
量等級的核驗評定,實行三步到位。
(3)在工程監理方面還存在監理地位不明確,業主認識不到位,工程監理對業主無規范;工程監理缺少高智能人才,工程監理市場不規范;工程監理就是質量監理等問題。在工程質量監督方面存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性質無明確定位;工程質量監督手段、方式單一等問題。
2、我國工程質量監督與工程監理的對策
根據目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與工程監理方面所存在的不少問題,為了使監理單位能配合、理解并支持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我們提出以下對策:
(1)堅持原則。質量監督過程就是行政執法過程,在監督工作中要保持風度,可爭論不要爭吵,要尊重別人,虛心聽取別人的意見,在原則面前不能讓步。對嚴重違反工程建設的法規法律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和現象要堅決制止。
(2)質量監督要做到公正客觀。在質量監督工作中,避免主觀臆測、先入為主、憑印象判斷等,要嚴格根據有關法規、法律、標準并以客觀證據為基礎作出公證客觀的判斷,杜絕偏激或不公正的處事態度。
(3)監、促、幫相結合。質量監督員不能壓制對方,強迫對方接受自己的建議,而要以理服人,對其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取得其理解和信任。
(4)提高監理人員的自覺性,做好宣傳教育。一方面要在制度和組織上采取措施,努力做好工作,使其具有較高的質量意識,明確監理人員質量責任,把提高工程質量變為自覺行動;另一方面,讓監理人員認識到工程質量切實的重要性,加強宣傳和教育。
四、結束語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工程質量監督與工程建設監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之間有著許多明顯的區別,在現實工作中對其要加以區分。我國自實行建設監理制度以來,我國的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對提高投資效益、規范工程建設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顯著成效,也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建設項目日益龐大和復雜,項目管理方式不斷演進,這些都對我國工程監理事業提出嚴峻挑戰。 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有責任做好質量監督工作,而工程建設監理人員也應當予以配合,只有這樣,我國的工程建設才能穩步健康向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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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系統工程的監理過程中,由于工程監理自身的行為不規范,以及信息系統工程建設過程中多種復雜因素的影響,可能出現一些違規行為,或者因工作失職造成施工質量、進度、投資目標控制和施工安全等方面問題。當出現這些方面的問題時,就有可能要追究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
IT監理的責任類型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可分為監理職業責任和非職業責任兩大類,其中職業責任是由于監理行業工作的性質決定的,是行業工作特殊性所獨有的屬性,一般是指監理單位要為其在監理委托合同中非故意的違約行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非職業責任則與監理行業工作性質和特點無關,它主要由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本身故意的違法行為造成,包括監理單位要為其在監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所承擔的行政責任,以及要為其在監理活動中的嚴重違法行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是一種團體(或集體)的行為,這一點有別于其他的專業人士(如醫生、律師等)。我國的監理體制推行的是總監負責制,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組建項目監理部,并代表監理單位全權負責履行監理合同中規定的監理義務。總監理工程師在監理服務中發揮重要的作用,但監理服務的素質最終是由監理單位的整體服務來體現的。監理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之間,總監理工程師和項目監理部其他成員之間的約束機制對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具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在法律責任的分擔方面,需要考慮這一方面的因素。
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構成了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制度,這三種法律責任的性質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作為企業法人,是信息化建設行為主體之一,其行為不僅受監理委托合同的約束,一旦違約要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還直接受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約束,一旦違法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罰; 嚴重違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涉案的監理人員、監理單位及其法人代表要受到刑事追究和處罰。
職業責任
從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角度出發,職業責任通常指的是民事責任。從職業性質的角度出發,主觀上的有意或無意是鑒別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屬于職業責任承擔范圍的主要依據,導致職業責任損害的主觀原因必須是無意的,也就是說監理人員在自身的專業范圍內由于疏忽或無意的行為導致了建設方(業主)或依賴于監理服務的第三方的損失。例如,對于工程項目中存在的質量隱患,監理人員由于疏忽未進行檢查或雖然進行了檢查但未發現問題,從而造成了損失,除了工程承包單位必須承擔工程項目的質量責任外,監理工程師也需承擔自身的民事責任。但是,如果監理工程師發現了工程中的隱患但出于某種原因故意隱瞞從而造成損失的話,監理工程師需要承擔的責任就超出了民事責任的范疇。監理的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兩類:
過失責任人非圣賢,安能無過。過失責任是指監理工程師沒有履行其作為專業技術服務人員應該履行的責任,或是做了作為專業技術服務人員不應該做的事,而這些過失恰恰造成了建設方(業主)或第三方的損失,因此,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責任合同責任是指信息系統工程監理人員作為監理合同當事人的一方違背了合同的規定,沒有適當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從而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害,因此,必須依據監理合同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與民事責任相對應的是民事賠償。《合同法》第21章“委托合同”第406條規定: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監理單位在監理合同責任期內的委托合同義務,無論如何細分和描述,都可以歸結為《合同法》中闡述的監督、檢查、驗收加上咨詢服務。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違反監理合同,或者由于過錯侵害了委托方的利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界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民事賠償責任的主要因素包括三方面:
監理單位存在過錯;
委托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
監理單位的過錯與委托單位的經濟損失存在著因果關系。
賠償金額的多少根據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26條約定,監理單位對委托人的“累計賠償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的總額(除稅金)”。
行政責任
從法律的角度出發,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非職業責任通常指的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從職業性質的角度出發,主觀上的有意是判定監理需要承擔非職業責任的主要依據,即導致非職業責任損害的主觀原因必須是有意的。
行政法上的“行政”一詞,特指國家行政,是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國家和社會事務實施管理的活動,其核心是國家的組織和管理活動。行政法律行為簡稱行政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相對稱,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產生法律效果以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
行政處罰是我國行政法中最重要、影響最廣泛的制度之一。行政處罰作為一種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制裁性手段,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行政處罰就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權力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關人給予法律制裁的行為。它是政府在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活動中,為了保證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的正常而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1. 監理單位的行政責任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 “監理單位不得偽造、轉讓、出賣《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證書》,不得轉讓或越級承接監理業務。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改正、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取消資質的處分。”
由此可以看出,監理單位承擔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在主觀方面,行為是故意的,如果沒有故意就不會受到行政處罰; 在客觀方面,監理單位自身必須存在以下不規范行為:
超越本單位資質承攬工程;
轉讓監理業務;
偽造資質證書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
轉讓、出賣資質證書,或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
2. 監理工程師的行政責任
除了監理單位要為其在監理活動中的違約行為和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罰以外,如果監理工程師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同樣也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撤銷登記、吊銷《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處分:
未經登記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業務;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
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因個人過錯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刑事責任
在當前不規范的信息系統工程市場中,部分工程承包商在工程招標中違背規則,以超低價中標后,便想通過偷工減料、降低工程質量、無根據地增加工程量等途徑來實現“失之東隅、收之桑榆”的目的,此時監理人員如果立場不堅定,缺乏職業道德、喪失誠信原則,就很有可能被主動射過來的“糖衣炮彈”俘獲。還有少數監理從業人員本身就心術不正,在監理工作中不講立場原則,墮落腐化,要么主動和少數不規范的施工承包單位沆瀣一氣,要么向工程承包單位“吃拿卡要”。
監理人員如果與承包商相互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事故或損失,就構成了犯罪,則必然會依據刑法來追究涉案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刑事責任。
[關鍵詞]:安全生產監理責任落實
中圖分類號:F530文獻標識碼: A
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是工程建設中及為頻繁的安全管理工作,也是監理工程師們經常碰到的安全監理責任。對此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要有正確的認識。
首先,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要在“掌握、提高”上“重在落實”。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要不斷地學習和“掌握”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特別要“掌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提高”對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認識,煉好“內功”,提高素質。
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應掌握的法規及有關文件有:
1、《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
2、《建筑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4、《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
5、《監理規劃》;
6、《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御工程施工方案》;
7、《監理規范》。
為了執行好《安全生產條例》,工程監理單位要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在編寫的監理文件(監理規劃、實施細則等)中,要體現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內容、措施,明確分工和責任,在實際工作中,有章可循。
其次,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工作中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要在“審查、核驗”上“重在落實”
第三,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階段,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要在“監督檢查”上“重在落實”。
1.檢查塔機的基礎必須符合安全使用的技術條件規定,且基礎圖紙必須由設計單位出圖并蓋有出圖章。
2.起重司機應持有與其所操縱的塔機的起重力矩相對應的操作證;指揮人員應持證上崗,并正確使用旗語或對講機。
3.起吊作業中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遵守“十不吊”的規定:指揮信號不明確或無指揮不吊;超負荷和斜吊不吊;細長物件單點或捆扎不牢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吊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吊;埋在地下的物體不吊;安全裝置失靈不吊;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吊;6級以上強風區無防護措施不吊;散物裝得太滿或捆扎不牢不吊的“十不吊”。
4塔機運行時,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的要求及規定執行。最基本要求:起吊前,先鳴號,吊物禁止從人的頭上越過。起吊時吊索應保持垂直、升降平穩,操作盡量避免急剎車或沖擊。嚴禁超栽,當起吊滿載或接近滿載時,嚴禁同時做二個動作及左右回轉范圍不應超過90度角。
5.塔機停用時,吊物必須落地不準懸在空中。并對塔機的停放位置和小車、吊鉤、夾軌鉗、電源等一一加以檢查,確認無誤后,方能離崗。
6.塔機在使用中不得利用安全限制器停車;吊重物時不得調整起升、變幅的制動器;除專門設計的塔機外,起吊和變幅兩套起升機構不應同時開動。
7.塔機的拆卸方案并經企業技術主管負責人的審批同意后方能進行。同時要做好對全體拆卸人員的交底和安全教育。
8.自升式塔機使用中的頂升加節工作,要有專人負責。塔機安裝完后的驗收和檢測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頂升加節后的驗收工作也應該嚴格執行。對塔機的垂直度、爬升套架、附著裝置等都必須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9.兩臺或兩臺以上塔吊作業時,應有防碰撞措施。
10.定期對起重吊裝機械的各安全裝置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其在運行過程中發揮正常作用。
11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12.不定期抽查現場施工安全管理人員到崗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除檢查上述項目以外項目監理機構還應在下列階段進行旁站監理:
1、塔吊基礎混凝土澆筑;
2、塔吊安裝過程;
3、塔吊頂升過程;
4、塔吊拆卸過程;
5、臨街起吊重物;
6、體積巨大或起吊重量較重的物體;
第四,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要排除一切干擾,在“預防、糾偏”上“重在落實”。在工程監理過程中,發現違章指揮、違規操作時,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要
求施工單位整改、停工整改、報告建設單位、甚至上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發揮快速上報通訊網絡的作用。正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五條所講,“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正是由于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堅持“預防”的原則,發現問題,及時“糾偏”,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又多了一層保障。這時,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要做到,排除一切干擾,該整改的要整改,該停工的要停工,該上報的要上報,將安全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五,“重在落實”還要做到,將在監理工作中形成的有關安全生產的監理資料,進行“收集、歸檔”的要求。
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也是各種安全生產的監理資料,如監理工程師的安全生產指令、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安全設施和施工設備的驗收手續、監理日記、監理月報、工地例會和專題會議紀要、安全巡視記錄等形成的過程,這些監理資料,以文字的形式,記錄了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認真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實際行動和過程。這些監理資料,是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辛勤勞動的結晶,是“落實”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原始記錄,是“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的有力見證,是最重要的文字記載。因此,這些安全生產的監理資料,在工程施工的監理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起來,加以整理、立卷、歸檔、備查。
關鍵詞:建設工程;工程監理;制度
中圖分類號: TU198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各項事業穩步前進,吃穿住行這四大最基本的民生行業發展水平,已成為黨和國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最顯著標志。尤其是住房問題,不但是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而且是黨和國家急需重視和解決的問題。建筑業也成為國民經濟的一大支柱產業,工程建筑在不斷滿足人們生產和生活的同時,也給人們帶來了極大的方便,然而這一切都是以工程建筑優良的質量為根基的,對于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則顯得尤為重要。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完善與否,監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直接關系到工程質量的優劣。我們要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提高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水平,推動建設工程監理事業更快更好地發展。
一、建設監理制度概述
1、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概念闡釋
監理,顧名思義,就是監督管理的意思。建設監理具體的講,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2、建設監理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工程建設監理在國外工業發達國家,已經有幾百年的歷史了。早在16世紀末,歐洲的建筑業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出現了專業分工,即工程設計與工程施工分離成自成體系的行業。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隨著我國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參照國際慣例,我國在建設領域開始推行建設監理制度,1997年11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這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工程監理作出規定。
3、實行建設監理制度的重要意義
我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的時間雖然不長,但已發揮出明顯的作用。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推行,對于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實行建設監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決策科學化水平;其次是有利于規范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建設行為;再次是有利于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最后是有利于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以及有利于對外開放和與國際建筑市場接軌。
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現狀
從建設工程監理試點到建設工程監理發展,再到建設工程監理的全面推行,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經歷了一個快速發展的時代。在良好的發展勢頭下,建設工程監理的范圍逐漸擴大,其監理內容不僅包括了工民建、市政公用等建筑產品,還涵蓋了公路、橋梁、水利建筑以及電力建筑等多種建筑內容,已經實現對整個建筑領域的基本涵蓋。與此同時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也逐漸完善,使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已經形成了一種穩步發展的態勢。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雖然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其發展時間較短,所以在穩步發展的同時,其存在的一些問題也逐漸的顯露出來。其最主要的問題就是對監理單位的監管力度不夠以及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還沒有達到“全面性”兩個方面。其中對監理單位的監管力度不夠主要是由于對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審批不嚴謹以及對工程監理企業缺乏監管,使得部分工程監理企業沒有承擔風險的能力,一旦出現責任事故,工程監理企業根本沒有能力承擔相應責任和進行賠償。而工程監理制度沒有達到“全面性”,主要是說絕大部分的工程監理活動基本都是從項目施工階段開始實施的,其監理工作重點也主要放在建設項目的實體質量方面,而忽視了建設工程監理在項目可研、設計、試運行等其他建設過程當中的監督作用。
三、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策略
1、完善建筑市場管理體系
目前,我國頒布的法律法規中有關建設工程監理的條款不少,但在市場運行和市場管理監督機制方面還比較薄弱,建筑市場機制尚不成熟,所以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起來。具體措施如下:是規范建設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首先,要實行建設項目法人、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市場準入制度;其次是建立信用檔案,對于建設各方主體在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記錄在案。是充分發揮政府建設管理職能部門監督作用。規范建設市場秩序,政府建設管理職能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工作,改進監督手段,把培育市場體系、監督市場運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市場運行環境作為自己的重要責任。使建筑市場的混亂局面徹底發改觀。
2、堅強政府監管力度、建立高素質的人才隊伍
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的嚴格管理,表面上看似乎是跟企業過不去,從長遠看是對企業的提高起積極促進作用,讓投機鉆營的小企業被淘汰,讓有實力有良好資信的企業不斷發展壯大,為良性競爭提供公平合理的社會平臺。首先提高資質人員數量要求的標準,淘汰技術素質差的小型建立企業。如此一來勢必是監理企業數量大大減少,項目監理招標競爭不過于激烈,監理服務費用自然提高,當然要控制在不至于形成壟斷,監理費用的提高是提高人才素質建設的先決。其次要嚴格過程管理,在平時的檢查中,政府部門監督人員對監理企業的檢查不夠嚴格,從內心下意識的放松或者善意的同情監理企業競爭激烈,收費低的現實困難,從而放松監理企業項目監理部最少應配備的現場監理人員,事實上節約了監理企業的開支,為惡性循環提供了可能。特別是一些欠發達的地級市、小縣城的監理狀況讓人堪憂,按照監理規范的要求,項目監理部應配備的人員應按照投資額或是工程量配備監理人員數量,但最少每個項目監理部不應少于3人,真正在現場工作的監理人員大部分沒有從業資格不說,人員數量嚴重縮水,更有甚者現場沒有監理人員駐場,僅在隱蔽驗收時到場履行程序。如果政府監管部門能夠嚴格執法,從嚴處理這種想象的存在,讓那些似乎是無奈或者是有意惡意低價競標的企業付出沉重的代價,相信規范的監理市場會在不久的明天建立起來。
3、推行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提高單位公信力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建設項目的質量、工期以及造價等問題和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越來越密切,作為監理單位如何能夠獲得社會的信任,不僅要求有過硬的專業技術水平外,還必須提高自身的風險承擔能力,對于監理單位賠償能力不足的問題,可通過建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把監理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對監理單位賠償能力作出保險,這樣既防范職業責任風險,又提高了單位公信力。
4、加快監理標準化、規范化進程
目前,工程項目監理的實施大多是由監理人員根據自己的理解和想法而展開工作。工作內容、程序和質量并沒有實現標準化和規范化,隨意性很大,造成工作不到位,嚴重影響監理效果。國此,制訂一定范圍內通用的監理規范及操作細則是十分必要的,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總結監理經驗基礎上,組織編寫相關操作規范,原則上規定監理內容、方法手段、業主與監理職責關系等,構成建設監理規范化的基本框架。
結束語
雖然工程建設監理在目前還有一定的市場,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建設領域市場的不斷擴大和發展,目前的監理行業現狀很難在適應社會前進的步伐。不管監理行業以后轉型到綜合的項目管理還是最終注重以個人執業為主,目前都是盡快培養和建設有道德有水平的監理行業人才的關鍵時候。只有這樣才能使建設工程監理行業更上一個新的臺階,適應社會潮流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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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信息化 工程監理 工程管理 建設市場
信息化工程監理要比一般的建設工程監理要復雜的多,在信息化的工程監理中,一些工作內容、工作環節都是一些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所以操作起來比較困難。但是有效的信息化工程監理卻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提高項目的成功率,同時提高企業的效益。然而,我國在信息化工程監理方面研究還處在初步的探索階段。所以,我國信息化工程監理的相關領域專業人士要加強對信息化工程監理的重視,并且不斷的研究出更好、更有效的運用方式和方法,促進信息化工程監理方面的發展和應用。
一. 信息化工程監理綜述
1.1 信息化工程監理的概念
信息化工程監理能為信息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是信息化工程領域的一種社會治理結構,是獨立第三方機構為信息化工程提供的規劃與組織、協調與溝通、控制與管理、監督與評價方面的服務,其目的是支持與保證信息化工程成功地達到預期的目標。信息化工程監理可以對項目全程監理,監理內容從需求分析開始,到方案優選、設備和技術選型、投資控制、組織管理、驗收和測試,甚至包括對糾紛的調解等。
1.2 信息化工程監理的特點
信息化工程監理雖然是一種近幾年來才興起的,但是信息化監理卻比其他傳統的建設工程監理要復雜的多,因而有其自身所具備的特殊的特點。本文在此提出了幾點信息化工程監理的特點,希望能夠為信息化工程監理的相關研究提供一些借鑒意義。
(1)信息化工程監理的工作內容、業務范圍具有外延性。信息化工程監理為了要達到預期的目標,無論是在工作內容上,還是在業務范圍上,都向外延伸,其內容和范圍要遠遠超過一般的施工監理的內容和范圍。
(2)信息化工程監理的組織機構具有社會化的特點。信息化工程監理是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依靠相關的專家網和技術協作網進行的。這種社會化的特點能夠為信息化工程監理提供更為有力的技術基礎和更具實力的專家。
(3)信息化工程監理對從業人員的素質水平和業務水平要求較高。由于信息化對工程監理具有很高的技術難度,所以要求信息化監理的技術人員必須具備豐富的經驗,以及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號召能力。
二. 信息化工程監理的目標和任務
信息化工程監理的目標是: 使信息化工程投資少、進度快、質量好。
信息化工程監理的主要任務是運用信息化、且科學、合理的方式幫助建設方進行一些相關工作。這些工作包括審核承包合同、監督和控制施工的進度和質量,同時進行成本核算、其工作行為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本著以建設單位為本的認真、負責的態度,協助建設方降低建設成本,提高施工質量。
三. 信息化在工程監理中的運用
3.1 信息化工程監理的事前監理
信息化工程監理不僅要重視事中的監理,更要重視事前的監理。信息化工程監理的事前監理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信息化監理的有效性。因此,必須加以重視。事前監理主要有方面的工作內容,一方面,信息化監理方要為相關建設單位提供必要的咨詢服務;另一方面,信息化監理方要對工程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
3.2 信息化工程監理的事中監理
(1)招投標階段
招標投標階段是信息化監理的一個重要階段。在這一階段,信息化監理方需要從技術方面以及非技術方面來幫助建設方編制招標文件,同時還要協助建設方進行評標,以及鑒定合同,確保建設方的利益。
(2)總體規劃階段
在選定投標人并鑒定完合同后,整個項目需要一個合理的、科學的總體規劃。在總體規劃中,要明確三方即建設方,施工方和信息化監理方三方的權利、義務、責任等相關事宜。
(3)需求分析階段
這一階段是整個項目建設的基礎之一。在這一階段,信息化監理方要進行相關需求的分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開展工作時,不應干涉到施工方的自。
(4)概要設計階段
概要設計具有較高的技術難度。所謂的概要設計就是將軟件的需求轉化為兩種結構,一種為數據結構,一種為系統結構。兩種結構的側重點不同,因此在概要設計時要加以注意。
(5)詳細設計階段
詳細設計階段是信息化監理的一個主要階段。主要是指由信息化監理方編寫較為詳細的設計說明書,并且在施工進度上加以控制。同時,在這一階段,信息化監理方還應在定期檢查的基礎上,記錄監理日記或周記,保證設計說明的順利進行。
(6)編碼階段
編碼階段是信息化工程監理運用到信息技術的一個階段。主要是利用特殊的計算機語言將設計階段的設計思想進行編碼。
(7)系統試運行階段
系統試運行的目的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通過試運行,可以對系統進行查缺補漏;另一方面,通過試運行,可以增強用戶對系統的適應感。
信息化事中工程監理的實際內容要遠比以上敘述的七個階段要復雜的多。這七個階段中的每一個階段對于信息化工程監理來說都是極為重要的。因此,在進行時,不允許錯誤的出現。所以,信息化工程監理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對這方面的探索和研究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結語
綜上所述,信息化在工程監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信息化在工程監理中的運用是一個內容復雜、難度系數高的一項工作,加之我國在信息化工程監理方面的研究還處在初步的探索階段,所以,要想達到信息化工程監理的有效性還是一項比較難的工作。所以,我國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要加強對信息化工程監理的重視,不斷的研究信息化工程監理的相關內容,從而促進信息化工程監理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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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對保證我國工程質量安全,保障社會和公眾利益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也存在著一些影響其健康發展的問題。
1.1監理行業存在的問題
1.1.1注冊監理工程師數量少
目前,我國注冊監理工程師約十六萬人,遠不能滿足我國每年在建工程的市場需求,很多企業的監理工程師兼任多個項目的總監,工程師經常是“只見其名、不見其人”。因為監理工程師數量不足,在實際工作中到位情況不理想,嚴重制約了監理的服務質量。
1.1.2監理人員專業單一
我國工程監理行業人員組織結構專業單一,工程造價、項目管理、合同法律方面的人才嚴重匱乏,直接導致監理在項目進度、投資、合同以及風險管理方面的職能缺失。據統計,70%的工程項目,監理只參與其質量、安全管理,多數業主聘請社會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項目跟蹤審計、竣工決算的投資管理工作,多數政府工程的投資單位都聘請了代建單位進行項目的專業化管理,弱化了監理單位的職能。
1.1.3監理企業資質與人員管理不全面
我國監理企業的資質只對監理工程師的數量有要求,而與監理企業的信譽及監理工程師的質量無關聯。業主在招標委托監理時,只能依據監理企業的資質與業績評分,而對直接參與監理咨詢服務的監理工程師的道德素質、知識結構、專業技術、實踐經驗、策劃能力、管理協調能力無從考究,導致監理評標不科學,同時也滋生了企業買證、借證、掛靠的不正常現象。
1.2工程監理市場存在的問題
1.2.1監理服務范圍狹窄
據統計,截至2013年末,我國建設工程監理企業6820家,但中小型企業比例較高。2012年末,綜合性資質監理企業僅占1.35%。多數監理企業的服務范圍只限制在施工階段的質量管理,很難延伸到項目前期咨詢策劃、設計優化以及后期工程維護、加固等階段。
1.2.2市場競爭機制不健全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監理機構考評體系與誠信管理制度,導致業主在招標階段對監理企業的信譽與監理機構人員的素質難以科學評測,實施階段對現場監理機構的工作質量難以量化考評管理,結束階段對監理機構的信用及履約能力無從評價。市場競爭管理機制的缺失加之政府監管不嚴,直接導致監理企業惡意競爭,競相壓價中標,降低監理服務質量。
1.2.3市場條塊分割和地方保護
目前,監理企業資質多頭管理,行業間壁壘森嚴,監理市場嚴重分割。不僅造成多部門工作職能交叉,浪費社會資源,而且也使工程監理市場政令不統一、條塊分割。此外,同行業的監理企業,地方保護壁壘也較嚴重。為了保護本地企業,在監理招標過程中,地方行政設置種種限制外地企業的條件,有時甚至強行將外地企業排除在競爭范圍以外,限制了市場競爭主體的參與,影響了市場機制的發揮。
1.3工程監理機構存在的問題
1.3.1總監理工程師責權不對等
根據《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而在實踐過程中,多數現場監理機構的人事、財務、設備以及經濟由企業直接負責,總監理工程師無調動權;對監理項目,多數項目的投資控制、進度控制的審批權以及對承包商、分包商的處罰權都直接由業主掌握,監理工程師只有質量控制權。這種責權不對等、權利不統一,必然導致總監理工程師難以樹立威信,發揮應有的作用。
1.3.2高素質監理人員缺乏
行業內的高素質人才嚴重缺失。在我國監理隊伍中,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比例只占18%,多數監理人員只有中級職稱,而監理員多是大專畢業生或者退休技術工人。高素質監理人員的缺失直接導致監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嚴重下降。
2工程監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2.1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
現有的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在立法層次和范圍上不能滿足監理實踐的需要。如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對監理人的義務做了明確規定,而在實踐中,業主對監理的授權很難達到這樣的深度。隨著監理制度逐步市場化,在監理行業改革試行期,部分法律和文件的條文已經不適應。如相關法律體系都將監理側重于施工階段,勘察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無章可循,勘察、設計合同示范文本也均未未涉及到監理人,造成社會對于監理制度的認識存在偏差,不利于監理行業的發展與規范。
2.2工程監理的定位不準確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建設監理制度均把監理定位為“獨立第三方”,科學公正地開展監理工作。但監理受聘于業主,取酬于業主,自然服務于業主的利益。所以目前我國對監理的定位是沒有現實基礎的,而市場上對項目管理的定位與國際咨詢行業卻更加吻合。
2.3業主對監理缺乏認識
很多業主對工程監理的認識存在誤區,很多業主認為監理可有可無,選擇監理完全是為了滿足政策的要求和工程備案的需要。招標階段,業主肆意壓價,輕視監理單位的服務質量和履約能力;在監理實踐中,業主更傾向于自己掌握控制權而不信任監理工程師。
2.4監理企業自身服務水平不高
由于我國監理服務取費較低,行業內高水平的監理人才缺乏,設備儀器匱乏,導致監理機構人員素質、能力下降。在實踐中,監理機構往往在人才投入和裝備投入上不能滿足監理實際要求,不能發現施工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行為以及工程款支付結算中存在的問題,監理服務水平難以讓業主放心。
3工程監理行業的發展對策
全面提升監理隊伍整體素質、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努力做好施工階段監理仍是現階段監理行業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但從長遠發展角度看,我國監理行業要適應我國當前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發展的要求,逐步實現與國際市場咨詢服務接軌。同時以此為契機,通過自身改革,促進監理行業的快速發展。
3.1政府適宜簡政放權
隨著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推進,政府應進一步轉換工作職能,簡政放權,提高服務意識,實現監理行業統一化管理。可將原來分散在多個部門的監理管理權歸集于一個主管部門的一兩個機構,通過立法授權或委托的方式,將日常管理事務,適時適宜地放權給行業協會,由各地工程監理協會通過自律性管理實現更專業化的監管。當前,行業協會可以承接的政府管理工作主要有:(1)監理企業資質審查;(2)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管理和繼續教育;(3)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上崗和繼續教育;(4)對監理取費的檢查和督促;(5)監理行業有關的數據統計與;(6)監理行業的評優表彰;(7)監理行業發展規劃和工作標準制定;(8)現場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檢查和考核;(9)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的誠信評價。
3.2逐步取消工程強制監理
完善管理機制,落實項目法人制,有計劃、有步驟地逐步縮小工程監理強制范圍。第一步,整頓監理市場,規范監理服務,建立誠信機制,并糾正目前存在的強制監理范圍擴大化的傾向。第二步,建立多樣化監理咨詢服務內容,對工程進行差異化管理,并逐步擴大業主自主選擇工程管理方式的權力;第三步,取消強制監理,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市場化運作,即由建設單位完全根據權威部門的監理企業及其所屬執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和誠信信息,自主選擇合適的、信任的監理企業。在這個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強調未聘請監理企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
3.3建立多層次的監理企業
建設監理行業的發展方向是知識密集型、智力密集型、服務密集型與現場監督型相結合的咨詢服務業。為此,應對監理行業適當歸并,建立五層金字塔結構形式,為社會市場多種需求提供各種咨詢服務。
3.3.1專門做施工階段監理的企業
目前,我國多數監理企業仍只參與項目的施工階段。但應增加工程造價管理、合同管理以及項目管理方面的人才,對現場監理機構應增加投資工程師,并授予總監理工程師對監理機構人事調動、經濟處罰等權利。此外,通過樹立“監理是業主代表”的觀念,強化業主與監理之間的合作關系,實現業主的充分授權,從而真正行使“三控、兩管、一協調、一履行”的管理職責。
3.3.2“設計-采購-施工”的EPC監理咨詢企業
目前,我國普遍實行由建筑師負責設計階段、監理工程師負責施工階段的管理,但兩者之間銜接不夠緊密。由于建筑師對設計理念的把握、對建筑材料的選取以及對工程質量、安全要求把握更準確,所以有能力的監理企業,可聘請建筑師作為項目總監,形成EPC監理咨詢企業,對業主負責設計優化、材料選購以及施工管理的監理咨詢服務。
3.3.3工程建設全過程(EPT)管理咨詢企業
隨著監理制度的完善,監理行業的發展必然與工程項目管理行業融合。所以有條件的監理企業,可將業務范圍拓展到工程建設全過程(EPT),組建項目管理咨詢團隊,開展項目前期決策與計劃、風險評估、可行性研究、技術咨詢、設計優化、招標、設備監造以及后期工程維護、檢測、加固等咨詢服務方面的業務。
3.3.4綜合性監理企業
隨著現代工程不斷復雜化、系統化,部分項目已成為多個行業的綜合性項目,如鐵路、港口等。部分有能力的監理企業,可發展為多行業交叉的綜合性企業,開展多個行業或者大型綜合項目的監理咨詢服務業務。
3.3.5國際化項目咨詢企業
應推動一批有能力的監理企業做優做強,通過聘請高素質的國際人才,通過逐步參與國際項目的咨詢管理,最終將其業務范圍與國際工程咨詢公司接軌,全面開展工程咨詢和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3.4試行個人執業的工程咨詢管理模式
工程監理的委托應弱化企業資質,強化個人執業資格,逐步將監理的市場準入的雙重(企業、人員)控制過渡到市場準入的單重(人員)控制。引導建設單位將選擇監理企業的重點從企業資質向監理企業及委派人員的實際監理水平、履約能力方向轉變。行業協會可放寬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門檻,從現在的取得工程師職稱滿3年改為已取得工程師職稱即可參加考試,并依據監理人員的職稱、執業(證書)能力、從業時間及資信等級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理工程師分級評估體系,設立兩級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制度,解決注冊工程師數量不足問題的同時,也適應不同業主、不同工程類別、不同服務檔次的需求。同時監理行業協會應積極推行創先評優的鼓勵機制,對示范企業和先進監理工程師,通過表彰、投標時適當加分等形式給予鼓勵。
3.5制定監理機構工作質量考評體系
監理行業應及時制定標準化、規范化、可視化、信息化的監理機構考評體系,對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素質、資信進行客觀考核,提高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水平和工程監理行業整體素質。工程監理工作質量評價體系應在滿足我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度、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監理規范以及監理企業規章制度的要求下,按照監理工作實施內容,分六個部分:工程監理前期籌備工作質量,工程監理施工準備階段工作質量,工程監理施工階段工作質量,工程監理竣工驗收階段工作質量評價,工程監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質量評價,工程監理資料管理工作質量。同時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監理協會為核心,政府有關部門、高校研究人員、監理企業參與,可通過問卷調查法與主層次分析法,確定各指標的權重,最終制定《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工作質量考評手冊》。工程監理工作質量考評結果在公共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并反映在招標投標過程的評分細則中。
3.6建立監理誠信與動態監管機制
我國政府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住建部在部門戶網站上構建了全國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可以此為契機,建立以行業協會以及業主為評價主體,以現場監理機構為評價對象,以人力資源管理、職業道德建設、監理工作誠信、利益相關者滿意度為評價內容的監理機構信用評價系統,并將考評結果與招標投標、資質監管、市場稽查、評優評獎、日常監管等相結合。對誠信行為給予切實鼓勵;對出借資質、掛靠證書、違法轉包,擾亂監理市場的企業,一經查實,堅決清出市場;對工作質量差、執業水平差、誠信記錄差、有市場違規行為的企業要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企業資質;對監理工程師違法失信、不稱職的的行為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清出監理隊伍。最終形成誠信得益、失信受損的動態監管市場環境。
3.7改革對監理招投標的評標方法
改革監理評標體系,建立以能力為主的評分標準是促進監理行業發展的重要手段。(1)在工程監理的招投標活動中,其評標的標準要淡化監理的服務價格,而應該以監理企業投入的人員素質、履約能力、誠信水平、現場監理的控制手段等能力為主要得分值。(2)突出監理人員的能力,特別是總監理工程師的能力考察。建議在招投標的評標標準中增加總監答辯的分值,通過答辯和現場考察已完監理項目的情況,確定各投標監理企業的綜合能力。(3)真正發揮評委的評標作用。建議壓縮監理大綱的通用性內容,增加有針對性內容的評分比重,或者只要求投標者針對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寫出符合現場實際、能夠真正用于項目的監理工作部署及采用的對策、方法、手段、達到的目標等,在投標單位中好中取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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