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中的風險

時間:2023-09-28 16: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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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的風險

第1篇

關鍵詞:國際貿易;風險轉移;交貨;原則

中圖分類號:F740.4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23(C)-0152-01

一、關于風險轉移的幾種理論說法

風險,指的是致使貨物毀損、滅失的意外事由,而風險的轉移實際指的就是風險承擔的轉移,也就是對風險所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1]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對于風險轉移這一個直接關系雙方當事人切身利益并影響雙方基本權利義務的問題,各國對其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并在法律中明確予以規定。

二、風險轉移的三個原則

在國際貿易發展的過程中,關于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的問題,各國經過了長期的爭論,在實踐中先后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1、合同訂立時轉移。合同一經訂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貨.風險即發生轉移,貨損責任從賣方轉移到買方。這種規定大多忽略了對買方的權益保護。當合同訂立時,貨物仍存賣方手中,風險就已轉給買方,這容易造成賣方怠于保管貨物的結果,給買方帶來損失。所以這種風險轉移的原則并不被接受

2、風險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發生轉移,即在貨物所有權轉移至買方前,貨物的風險由賣方承擔,但所有權一旦轉移給買方,不論貨物是否已經交付,其風險即由買方承擔當貨物所有權因買賣合同而發生轉移時,風險自然也應隨之轉移。它在過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現在的國際貿易中,獨立承運人用先進運輸方式運送貨物,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往往以海運提單的轉移為標志,這種所有權的轉移實際上是一種名義上的轉移,標的物仍在賣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風險隨所有權的轉移也不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

3、交貨時轉移,即以貨物的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這就把所有權轉移問題同風險轉移問題區別開來。實務中應以具體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論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在這一原則下,風險的轉移是從保管貨物免遭損害的角度來確定的,貨物在誰手里,誰就更容易保護貨物。以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論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具有科學性和公平性。因此,這一原則在國際貿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國采取的是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這一原則。

三、風險轉移的時間

根據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公約》關于風險轉移的時間有如下規定:

1、涉及運輸時的風險轉移。國際貨物貿易因其國際性,往往需要經過運輸環節,而風險大多發生在運輸途中。《公約》第67條規定,如果買賣合同沒有規定賣方必須在某一特定地點交貨,那么貨物的風險在賣方按照合同把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起,就轉移給買方承擔,此即“第一承運人規則”。如果買賣合同規定賣方必須在某一特定地點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風險僅僅在賣方將貨物于特定地點交付給承運人時方才轉移,此即“特定地點承運人規則”。同時基于貨物所有權與風險分離原則,賣方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轉移。雖然提單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據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原則,并不能阻止風險轉移,貨物滅失由乙公司承擔。

2、在途貨物買賣風險的轉移。在途貨物買賣,也稱路貨買賣,是指針對已經在運輸途中的貨物,買賣雙方達成的貨物買賣。由于貨物已在運輸途中,買賣雙方對于貨物的實際情況都不大了解,這樣無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風險,所以,確定在途貨物風險時要相對復雜一些?!豆s》第68條規定,在途貨物買賣,貨物風險原則上從訂立合同時起就轉移給買方承擔。但如果在途貨物買賣是憑單交易,即賣方以向買方交付運輸單據作為交貨依據時,風險轉移提前至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簡單的說就是憑單據交易的路貨買賣,在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風險發生轉移,由買方承擔風險。同時為保護買方,如果在訂立合同時,賣方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發生損壞或滅失的事實,而向買方隱瞞,那么貨物風險仍由賣方承擔,而不按上述時間轉移。

3、不涉及運輸時的風險轉移。針對買方自行安排運輸的國際貨物貿易,《公約》第69條規定,如果在賣方營業地交貨,風險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轉移,或者在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但遭無理拒收時起轉移。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某一地點接收貨物,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給他處置時,風險由此開始轉移。

四、小結

綜上,通過對所有權與風險轉移的整體分析理解,法制建設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應該隨實踐發展的需要而發展,在吸收借鑒法制建設良好國家的立法的同時創新的發展完善本國立法,從而更有利地服務于國際貿易的發展。雖然”風險隨交貨時間轉移”成為大多數國家的選擇標準,但是在實務中,當事人是可以通過協商而自由規定的。由此,買賣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最好能就此問題做出協商,以避免事后發生爭議。

作者單位:湖北省咸寧職業技術學院管理系

參考文獻:

[1]賈冬.國際貨物風險轉移問題研究.《四川經濟管理學院學報》,2008年第1期.

[2]佟敏強.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風險”解析.《黑龍江對外經貿》,2009年第8期.

第2篇

關鍵詞:國際貧易風險轉移交貨原則

一、關于風險轉移的幾種理論說法

鳳險,指的是致使貨物毀損、滅失的意外事由,而風險的轉移實際指的就是風險承擔的轉移,也就是對風險所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對于風險轉移這一個直接關系雙方當事人切身利益并影響雙方基本權利義務的問題,各國對其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并在法律中明確予以規定。

二、風險轉移的三個原則

在國際貿易發展的過程中,關于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的問題,各國經過了長期的爭論,在實踐中先后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1、合同訂立時轉移。合同一經訂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貨.風險即發生轉移,貨損責任從賣方轉移到買方。這種規定大多忽略了對買方的權益保護。當合同訂立時,貨物仍存賣方手中,風險就已轉給買方,這容易造成賣方怠于保管貨物的結果,給買方帶來損失。所以這種風險轉移的原則并不被接受。

2、風險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發生轉移,即在貨物所有權轉移至買方前,貨物的風險由賣方承擔,但所有權一旦轉移給買方,不論貨物是否已經交付,其風險即由買方承擔當貨物所有權因買賣合同而發生轉移時,鳳險自然也應隨之轉移。它在過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現在的國際貿易中,獨立承運人用先進運輸方式運送貨物,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往往以海運提單的轉移為標志,這種所有權的轉移實際上是一種名義上的轉移,標的物仍在賣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風險隨所有權的轉移也不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

3、交貨時轉移,即以貨物的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這就把所有權轉移問題同風險轉移問題區別開來。實務中應以具體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論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在這一原則下,風險的轉移是從保管貨物免遭損害的角度來確定的,貨物在誰手里,誰就更容易保護貨物。以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論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具有科學性和公平性。因此,這一原則在國際貿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國采取的是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這一原則。

三、風險轉移的時間

根據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公約》關于風險轉移的時間有如下規定:

1、涉及運輸時的風險轉移。國際貨物貿易因其國際性,往往需要經過運輸環節,而風險大多發生在運輸途中?!豆s》第67條規定,如果買賣合同沒有規定賣方必須在某一特定地點交貨,那么貨物的風險在賣方按照合同把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起,就轉移給買方承擔,此即“第一承運人規則”。如果買賣合同規定賣方必須在某一特定地點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風險僅僅在賣方將貨物于特定地點交付給承運人時方才轉移,此即“特定地點承運人規則”。同時基于貨物所有權與風險分離原則,賣方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轉移。雖然提單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據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原則,并不能阻止風險轉移,貨物滅失由乙公司承擔。

2、在途貨物買賣風險的轉移。在途貨物買賣,也稱路貨買賣,是指針對已經在運輸途中的貨物,買賣雙方達成的貨物買賣。由于貨物已在運輸途中,買賣雙方對于貨物的實際情況都不大了解,這樣無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風險,所以,確定在途貨物風險時要相對復雜一些。《公約》第68條規定,在途貨物買賣,貨物風險原則上從訂立合同時起就轉移給買方承擔。但如果在途貨物買賣是憑單交易,即賣方以向買方交付運輸單據作為交貨依據時,風險轉移提前至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簡單的說就是憑單據交易的路貨買賣,在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風險發生轉移,由買方承擔風險。同時為保護買方,如果在訂立合同時,賣方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發生損壞或滅失的事實,而向買方隱瞞,那么貨物風險仍由賣方承擔,而不按上述時間轉移。

3、不涉及運輸時的風險轉移。針對買方自行安排運輸的國際貨物貿易,《公約》第69條規定,如果在賣方營業地交貨,風險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轉移,或者在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但遭無理拒收時起轉移。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某一地點接收貨物,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給他處置時,風險由此開始轉移。

第3篇

【關鍵詞】企業 國際貿易 金融風險

在經濟全球化的21世紀,金融已成為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安全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安全,關系到整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外貿企業已經成為中國走進世界、融入世界的重要途徑,成為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成效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情況息息相關。然而,經濟的全球化,金融資本的國際化將直接意味著金融風險的全球化、國際化,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將面臨更多的風險與挑戰。國際間的匯率變化、銀行的利率調整,國際信用市場的管理、國際金融市場的動蕩、金融法律法規的變更等都將給外貿企業帶來不同程度的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的成因

金融風險意識和法制觀念薄弱。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金融風險也日益凸顯成為普遍性的問題。但遺憾的是人們的金融風險意識的樹立并未跟上經濟發展的步伐,思想上仍受到舊的、狹隘思想的束縛。大多數外貿企業的經營者都不重視金融風險,盲目擴展業務,無限度貸款,全然不顧風險。更有些經營者使用違規賬外經營,形成大量呆賬、壞賬,嚴重破壞正常的金融秩序,成為誘發金融風險的重要因素。

內部管理不健全。我國的進出口企業中有很多是中小企業,從目前的形勢來看,大多缺乏科學、嚴密、有效的內部管理制約機制。一些相關人員素質低下,思想狹隘,缺乏培訓,并且有章不循,常常進行違規操作,從而造成生產上的金融風險。另外,大多數的企業都缺乏相應的信用監管、合同監管,在交易時,往往輕視對進口商自身信息的搜集、了解,也缺乏對合同細則的仔細審核,所以往往自食其果,造成無謂的損失和風險。

經濟環境的影響。金融風險的產生往往會直接受到相關環境的影響。一國對外貿易政策的變化,國內的重大事件、社會環境的變化都會對金融帶來相對應的風險。如歐美等國出于保護本國貿易利益的角度對我國掀起的傾銷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國的對外貿易。再如戰亂、危機等都會成為金融風險產生的原因。

金融風險對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影響

金融風險導致企業資金鏈的中斷。遭受金融風險期間,國內的金融環境會發生極大的變化,主要表現為國內信貸緊縮,企業貸不到款,出口退稅又被壓得很厲害,再加上國外進口商面臨生死考驗而沒能力繼續履行訂單,導致不少中小外貿企業的資金鏈就此斷裂。

而為了防止金融風險的進一步加劇,銀行一般會采取緊縮銀根的措施。銀行原先實行的“還老賬,貸新款”的規定,變成“只進不出,只還不貸”的死命令。融資大門的關閉,使得我國不少外貿公司受到巨大打擊。一些產品委托外貿公司出口的工廠看到此情況,紛紛到外貿公司催討貨款。那些無錢可付的外貿公司甚至以房產抵債,瀕臨倒閉。銀行不給貸款,為了融資,很多中小外貿企業不得不向社會融資,公司的運行重心從拓展業務轉向了籌集資金,嚴重影響了企業的運作及效益。

匯率風險對外貿企業銷售造成負面影響。為了避免金融風險,國家會采取一種金融政策,即調節貨幣供應量或是貨幣匯率。貨幣政策著眼于調節社會貨幣供給和需求,對社會資金的來源和運用有著極為明顯的作用。對一些中小外貿企業來講,貨幣政策一方面通過對信用的松緊控制,直接影響到企業的財務狀況;另一方面通過貨幣的投放或回收,擴大和壓縮社會需求和投資需求,對企業的市場銷售營造間接的不利環境。通貨膨脹與有效需求不足將使企業產品滯銷積壓,從而使企業所需的原材料、流動資金進不來,生產的產品又賣不出去,進退維谷。企業產銷不暢,必然影響到中小外貿企業的效益。

金融風暴之后,貨幣貶值,購買力下降,引起國內需求萎縮,大幅度減少進口,因而也會直接影響到我國中小外貿企業對這些國家的出口。與此同時,影響人民幣匯率變動的因素也變得日益復雜,人民幣升值過快對外貿企業出口也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在當前中國外貿出口不確定因素增多的情況下,人民幣匯率的不穩定,會對我們中小外貿企業造成不良影響。

金融風險會降低企業信用造成損失。在金融危機期間,一些中小外貿企業和外國進口商都會面臨流動資金不足、原擬定的經營計劃因危機的連鎖反應而難以為繼的困境,這就迫使這些企業重新考慮出路,以求生存與發展。一些中小外貿企業為了可以降低金融風險對其的傷害—負擔加重發展困難,為了可以節省開支,必然會裁減員工,可這也可能造成企業內部關系緊張,以至于工作效率降低,加上由于企業所需原材料、流動資金進不來,導致一些中小外貿企業無法準時完成訂單,從而降低了這些中小外貿企業的信用。

而有些外國進口商為求自保,沒有償還債務履行訂單的意愿。這種情況也包括兩方面:一是對方有能力歸還債務和履行訂單,但故意逃避責任,不予歸還;二是對方暫時沒有能力歸還債務和履行訂單,并且不主動承擔還債義務,就一直拖欠。這與該企業的信用與負責人的人品有很大關系,會造成很大的信用風險,對外貿企業造成損失。

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防范金融風險的措施

面對瞬息萬變的國際金融市場,我國的企業要想在國際貿易中取得長足發展,就必須做好對金融風險的防范措施。針對各種風險的具體特點和風險程度采取不同的防范對策:

提高金融風險意識。綜觀我國的外貿企業,大多都把重心放在如何拓展業務、擴大規模、提高利潤等方面,對金融市場的認識仍較為膚淺,對金融風險的重視遠遠有待提升。企業要想在國際貿易中防范金融風險,首先必須未雨綢繆,樹立風險防范意識,把對風險的認識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學會科學管理、科學決策,關注各國基本經濟、金融因素,政治和傳媒因素,各國央行的政策因素,心理及市場預測因素,突發事件因素等對金融市場及外貿市場的影響,以積極做出金融風險防范。為了更好地利用外資,發展我國的經濟,就要大力宣傳和普及國際金融知識,增強人們的金融風險意識,使我國的外貿企業充分認識金融風險所帶來的后果。在實際業務中積極主動地去防范可能出現的情況。

提高對外匯風險的敏感度,切實做好防范措施。第一,針對交易風險,企業要學會利用遠期外匯市場、貨幣市場和期權市場進行長期保值。而具體的管理方法又分為事先防范法和事后防范法。事先即指企業在經營決策時,在簽訂合同前,就采取措施防范外匯風險,如選擇有利的計價貨幣、適當調整商品價格、在合同中訂立貨幣保值條款和匯率風險分攤條款等;事后是指已經用軟貨幣簽訂了出口合同或用硬貨幣簽訂了進口合同,無法在合同條款上加以彌補時,就可以通過外匯市場進行遠期外匯交易、外匯期權交易等方法來防范外匯風險。

第二,針對結算風險的防范,首先我們可以通過資產負債保值來防范風險。子公司通過減少風險或增加風險負債,來使得總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上的風險資產和風險負債相等。由于匯率的變動將導致外幣資產和外幣負債均相等,因此結算風險為零。其次,企業可以通過遠期外匯市場保值來防范風險。企業在遠期外匯市場上賣出風險貨幣,在期末即期外匯市場上買回同種貨幣,用買幣辦理遠期外匯合同的交割。若企業對將來的即期匯率預測準確,遠期外匯市場保值將產生利潤,且利潤足夠抵消預期的折算損失。最后,企業也可以通過貨幣市場保值來防范風險。企業先借入風險貨幣,再兌換成本國貨幣,在本國貨幣市場上進行投資,然后投資總收入又可兌換成風險貨幣,并償還借款。需要注意的是,從事貨幣市場投資的期限應等于風險貨幣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額應等于折算損失。

從我國許多企業的情況看,很多風險都來自于企業內部的決策失誤,投資失敗。因此企業應進一步強化內部監控,強化對重大事物的管控,合理控制企業負債規模,完善、防范各類可能出現的風險。切實落實責任制,加強高風險業務管理,建立企業風險防范與預警機制,應建立起定期的企業風險管理與控制分析報告的制度。在此基礎上,企業應重點對戰略風險、籌資風險、投資風險、經營風險等建立風險的預測與分析、預警與評價工作機制。

加強信用管理。外貿企業如果想要提高產品的競爭力,交易方式就必須從買方的角度出發。我國入世之后,將會有更多的競爭對手進入到我們中國,他們所帶來的是先進的信用管理經驗,我們如果不盡早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體系,就一定會在今后的競爭中遭遇失敗。樹立正確的信用管理觀念、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體系已迫在眉睫。

信用管理是全過程的管理,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前提。信用管理部門通過對客戶信用狀況的調查和嚴密監控,準確判斷每個客戶的長處和短處,可以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很大的益處,信用管理工作有著不可忽視的積極意義。我們要通過對信用風險的種類、影響以及產生的原因等進行分析,通過對外貿企業信用風險外部防范措施以及加強對外貿企業信用管理基礎建設,加強客戶、合同、應收賬款的管理等具體的企業內部管理方法,來防范和管理我國外貿企業的信用風險。

第4篇

    【論文關鍵詞】獨立保函;風險點;防范措施

    獨立保函出現于20世紀70年代初的中東地區,那時的中東國家由于石油輸出而積累了大量的財富,使它們有能力開展大型的基礎設施建設并與西方國家就建設這些大型項目簽訂數額巨大的合同。這些工程項目通常工期長、規模大,可能出現風險的環節多,由于這些石油輸出國缺乏國際貿易的經驗,常遭對手欺詐,損失十分慘重。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國家提出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種與基礎合同相互獨立、其一經請求就能得到賠償的擔保,與此同時,西方國家為了爭取交易機會只好答應這些條件,于是,獨立保函大量興起。

    一、調整獨立保函的國際慣例與國際公約

    獨立保函最早在《合約保函統一規則》(URCG325)中初見端倪,但是URCG325并沒有對獨立保函和從屬性保函做出明確的界定,為了讓獨立保函也有適用該規則的空間,它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排除第9條關于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時必須提供合理理由或申請人違約證明的規定。真正為獨立保函量身定做的國際慣例是1992年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公布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458),以及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7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聯合國獨立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公約》是同時規范獨立保函和備用信用證的國際公約,其中用“保證”一詞統稱備用信用證和獨立保函。

    二、獨立保函的定義

    《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458)對獨立保函進行了較為詳盡的定義,其第2條(A)款規定:“在本規則中所稱保函系指由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機構或個人以書面形式出具的憑提交與承諾條件相符的書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規定的任何類似單據(如建筑師或工程師出具的證書、判斷書或仲裁裁決書)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證書或無論如何命名或敘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諾,而不論其名稱如何?!倍鳸RDG758對該規則項下使用的見索即付保函一詞定義為:根據提交的相符索賠進行付款的任何簽署的承諾,而無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梢奤RDG758并沒有在定義中區分獨立保函的幾種類型。

    三、獨立保函的風險點及其防范

    (一)獨立保函的風險點

    獨立擔保的風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獨立性原則給風險留下了生存空間,使謀求不當利益的當事人有機可乘。獨立保函的風險主要來源于對保函條款設計的缺陷,從而給利用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機會。

    1.保函中關于時間條款的風險

    一般來說,保函自開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約保函、付款保函中,這意味著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請人履行基礎合同的期限還沒到來,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對保函反復延期以達到隨時提出索賠目的對申請人來說風險也很大,這會使保函成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長風險越大。下面這個“不延期即索賠”的案例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

    案例A:我國A公司向H國B公司出口熱水器,雙方簽訂的基礎合同約定,B公司開立以A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但該信用證生效的條件是B公司收到H國銀行開立的以B公司為受益人的履約保函。后我國的甲銀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請,請H國乙銀行以甲銀行向其開出的履約保函為反保函,向B公司開立履約保函,并規定索賠條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請人未能履約的書面證明后付款,該保函適用URDG458。在保函即將到期之日,甲銀行收到乙銀行的來電,要求延期3個月,否則要求賠付。甲銀行經協商發出修改電,內容是同意延期3個月,但索賠條款增加為憑SGS檢驗證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請人未能履約的書面證明索賠。后乙銀行來電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費,但對索賠條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將到期時,乙銀行又來電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時由于A公司實際已經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單等證據,因此申請人和甲銀行都拒絕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銀行準備到期注銷保函。乙銀行沒有答復但是過了兩個月又向甲銀行提出索賠,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證明;乙銀行不同意甲銀行對索賠條款的修改;申請人沒有在原有效期內提交履約證明;乙銀行已賠付受益人。甲銀行堅持拒絕支付索賠款并陳述了理由,后乙銀行未再索賠。

    本案是關于對保函反復延期的案例。對保函的反復延期就意味著可以隨時提出索賠,使保函在有效期問題上成為了一個“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著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期限,有效期越長,擔保責任越大,風險也越大。本案中甲銀行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在甲銀行拒絕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況下,保函應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賠當然應當拒絕。

    2.保函中關于金額條款的風險

    首先,保函的金額應當適當,有時申請人為了得到寶貴的交易機會不得不答應一些保函金額過高的條件,而這種情況下無疑會增加申請人的責任。其次,反保函是獨立于獨立保函的,如果反保函中沒有列明擔保金額遞減條款,那么雖然獨立保函的責任隨合同的履行逐步減輕,但是反保函的責任卻沒有相應減輕。下面一例就是保函中未加列擔保金額遞減條款的真實寫照。

    案例B:S國的A公司是我國的B公司在S國設立的合資公司,A公司承包當地某政府部門的項目,根據項目合同的約定,B公司向甲銀行申請開立以S國某政府部門為受益人的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后甲銀行根據B公司的申請,請S國乙銀行以甲銀行向其開出的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為反保函,向S國某政府部門開立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在乙銀行開出的保函中有一條為:該保函金額將隨每一期項目時間的到期,根據每份接收證明的簽發,或該期的每次發運的發票價值,或受益人發給乙銀行的書面同意而自動地、成比例地縮減。甲銀行在反保函中,除遞減條款外亦作出相同的承諾。后S國乙銀行向甲銀行請求索賠,索賠金額為全部擔保金額。申請人B公司向甲銀行發函稱其已完成項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S國政府部門的確認,請求甲銀行為其減額。甲銀行向乙銀行傳達了這一請求,但乙銀行除同意對預付款保函部分減額外,仍要求甲銀行全額付款。后甲銀行最終對外賠付了保函項下的款項。

    本案涉及的是反保函中沒有列明擔保金額遞減條款的問題。如果在保函中寫明擔保金額遞減,但是反保函中沒有同時寫明,就會出現保函的擔保金額隨合同的履行在逐漸遞減但是反保函的擔保金額卻未相應減少。一旦受益人要求索賠,則必須按照反保函的擔保金額如數償付,給擔保行和申請人帶來一定的損失和風險。

    3.欺詐性索款的風險

    欺詐性索款是指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請人沒有違約而仍隱瞞真實情況,故意告知第三人虛假情況,試圖誘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項下的付款。欺詐性索款能夠成功的根源還是在于保函條款設置的不嚴密或不慎重,而且鑒于交易機會的難得某一方往往會接受一些不公平或者條件苛刻的條款,最后導致這些漏洞被利用而成為欺詐性索款的誘因。下面以兩個案例來解釋說明,第一個是受益人利用了優勢地位及保函中的一系列設置欠妥的條款而成功欺詐性索賠的案例,第二個是發現欺詐性索款后申請人及時申請止付令從而成功阻止了欺詐性索賠的案例。

    案例C:我國某公司持中標通知書來到甲銀行申請開立履約保函,受益人為巴西某公司。甲銀行在審核申請人的材料時發現標書和基礎合同均為葡萄牙語,且標書規定中標方先開出獨立保函招標方再與其簽訂合同,招標方根據合同開立延期付款信用證,保函金額為合同金額的20%,且招標方只接受當地銀行的保函。由于該條件過于苛刻且不符合國際慣例,甲銀行建議申請人慎重考慮,申請人與招標方多次協商未果。后招標方通過巴西銀行開來信用證,規定,最后一批貨物不得晚于6月25日到達巴西A港口。甲銀行在申請人的一再要求下指示巴西銀行轉開中標履約保函,保函有效期為全部貨物運抵巴西A港口后60天以內。9月13日擔保行接到巴西銀行電告稱收益人已于9月11日通過公證機構遞交正式函件聲稱申請人違約并要求賠付保函金額。經了解,最后一批貨物是于6月26日到達巴西A港口的,保函有效期為之后的60天,而巴西法律另賦予15天的寬緩期,因此保函于9月9日到期。后對方改稱受益人9月8日向當地公證機構提交索賠函公證,而9月9日和10日是巴西的假期,故巴西銀行在9月11日受理了受益人索賠并執行了保函。

    本案涉及的是出于強勢一方的招標方在貿易過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苛刻的要求,其中不乏風險和陷阱。投標方不提供標書和基礎合同的英文版本就是要利用語言解釋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在可能出現的糾紛中對自己有利;其要求先提供獨立保函再簽訂基礎合同,目的就是即使在簽合同的過程中出現分歧都能得到保函的保障;受益人還要求比例過高的保函金額,加大了申請人的風險;另外在索賠時間上,巴西銀行在第一次電告中稱受益人已于9月11日通過公證機構遞交正式函件要求索賠,而后又稱受益人于9月8日向公證機構提交索賠函,前后說法矛盾,而我方并沒有深入調查,而是為了維護聲譽草草對外索賠;此外,對當地法律的適當了解也是必要的。

第5篇

>> 關于國際貿易融資信用風險的管理分析 國際貿易融資信用風險管理研究 淺議國際貿易融資風險控制 商業銀行國際貿易融資中的風險管理探討 探析商業銀行中國際貿易融資的風險管理 國內商業銀行國際貿易融資的風險管理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國際貿易融資業務風險管理的思考 淺析國際貿易融資中的企業供應鏈管理及其風險防范 關于國際貿易融資的風險控制及創新分析 國有商業銀行國際貿易融資風險的分析與對策 國際貿易融資中授信開證的風險分析及防范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發展中的潛在風險及對策建議 國際貿易融資在中國的發展性 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如何創新供應鏈融資方法的思考 國際貿易中融資業務的創新趨向分析與研究 國際貿易融資風險及防范措施 我國國際貿易融資風險研究 關于國際貿易融資及風險防范 淺析國際貿易融資與風險防范 國際貿易融資創新及風險控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4]王立軍.商業銀行國際貿易融資及風險控制[M].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6,(3).

[5]魏國雄.大數據與銀行風險管理[J].中國金融,2014,(15):25-27.

第6篇

1.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負有第一付款開證行在開出信用證之后,只要出口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責任。

2.信用證獨立于買賣合同,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雖然信用證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是不同于買賣合同,它是獨立的,僅是開證行對出口方保證付款的承諾。

3.信用證是一種單據業務。銀行以交付的單據為準,而不理會貨物的實際交付情況。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要求,銀行應無條件付款。

二、為什么會產生風險

在信用證之前,國際貿易結算的方式主要是匯付和托收,由于交易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對買賣雙方都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影響了國際貿易的發展。隨著銀行參與國際結算,逐步形成了信用證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經過反復的實踐問題依然存在,一直沒能很好地解決。

第一,產生欺詐行為的人利欲熏心。由于欺詐帶來的利潤十分豐厚,因此有不少人甘愿鋌而走險。

第二,被欺詐的人防范意識太差,反欺詐的能力也不是很強。就被欺詐的銀行而言,一般銀行為了降低風險度都會投保,一旦發生了信用證欺詐,開證銀行承擔的賠償也會有保險公司出面給予補償的,因此銀行不會有很大動因去反信用證欺詐。

第三,我國有些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企業相關人員缺乏專業知識,銀行是沒有義務審核信用證單證文件的。

此外,國際貿易方面管理秩序混亂、飛速發展的高科技在造假之中的應用等都是信用證欺詐高發的原因。

三、信用證面臨的風險

1.來自進口國的經濟或政治風險。國際貿易比國內貿易要復雜地多,進口國外貿政策的變化對國際貿易會產生很大的影響, 即使出口方提交了合格的單證,開證行也做出了付款的承諾,這時如果進口國遇到了經濟危機, 或者發生了政治動蕩,開證行也無法按時付款,這些都會影響我國出口貿易的發展。

2.來自開證行的風險。信用證開立后,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因此開證行的資信和付款能力是關鍵性問題。在全球數量眾多的銀行中,不是每家銀行都能開出讓人放心的信用證。如果開證行出現了停業、破產等情況,就無法按時收到貨款。

3.來自于進口商的風險。(1)進口商不嚴格按合同條款開立信用證。信用證的條款應和合同嚴格相符,但進口商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往往不完全按交易合同的條款去銀行開證,信用證與合同條款不相符,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產生困難或使出口商遭受損失。(2)信用證欺詐所引起的風險。信用證欺詐分為兩類:一是偽造單據,包括提單、商業發票、保險單、產地證明書、質量證明書、商檢證書等; 二是偽造信用證,或者偽造、變更信用證的條件。(3)因軟條款導致的風險。信用證中的軟條款(Soft Clause),在我國也被稱為陷阱條款(PitfallClause),是指開證申請人 (進口商 )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一些隱蔽性的 “陷阱” 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于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則可隨時以單據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

4.來自出口商的風險。(1)出口商交貨嚴重不符。由于信用證是獨立的文件,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信用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完全以信用證條款為依據,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單據和信用證相符,出口商照樣可以得到貨款,而深受其害的則是進口商。(2)出口商偽造、涂改單據騙取貨款。出口商可以通過偽造信用證所需單據,如保險單,或者預借、倒簽提單或是出具保函換取清潔提單,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證要求, 騙取貨款。

四、對信用證風險的防范

1.做好調查。交易前,買賣雙方都要做好資信調查,并且建立該交易伙伴的檔案以便今后察看。

2.要做好開證行的資信調查,選擇信用和實力良好的銀行。

3.建立提前預警系統。密切關注進口國政治經濟的變化,做好政治情報收集工作,及時了解進口國外貿管制和外匯管制的動態變化,對于可能的風險早作防范,最大限度地規避收匯風險。

4.出口商的風險防范措施。出口商收到通知行發來的信用證之后,應仔細審核,以發現是否存在與合同不符之處或者“軟條款”。一旦發現,應立即通知對方,進行改簽,爭取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條款。一旦發生單據為開證銀行拒絕承兌或付款的情況,出口商應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以減少損失:(1)研究拒付的理由并與往來銀行商討對策出口商和進口商;(2)直接與進口方或其商交涉;(3)在出口貨款未得到償付以前,出口方對貨物及單據須負擔最后清償的責任,為此,出口方應重視貨運單據的處理與貨物的保全。防范措施應以身份指向和標的指向為原則。

5.進口商的風險防范措施。進口商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提單、保險單、商業發票、質檢證書等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針對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單據而符合信用證的單據。

進口方應充分了解有關的國際慣例和國內外法律,堅持依照法律和國際慣例辦事。

要求獨立的第三方對貨物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以確保不存在任何欺詐現象的發生。

選擇 FOB 貿易術語進行交易,或者使班輪運輸的 CFR 和 CIF。因為在這些貿易術語下出口商提供的部分單據需由較為公正的第三方簽發,而第三方參與欺詐的可能性較小。

第7篇

 

關鍵詞:國際貿易;風險;預見;規避方法

1、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與國際市場接軌,但機遇與挑戰并存,在國際貿易中還存在不少風險。國際貿易業務中,由于受不可知因素的影響,與外方發生貿易糾紛是不可避免的。國際買方可能采用以下手段損害賣方企業利益:利用中國出口商對國際貿易規則不熟悉而設圈套進行欺詐,從而侵吞貨款;因自身財務問題而拖欠貨款,甚至破產倒閉從而逃避債務;因市場問題,以各種理由中止與中國廠商的合同、并拒收貨物,或采用拒付貨款、要求降價等手段讓中國廠商蒙受損失;發生國際貿易糾紛時,中外雙方解決爭議因人力、物力的消耗造成的成本較高問題。

    國際貿易風險主要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流程中發生的風險。比如在交易前的準備環節,由于市場調查失真而引起的信用風險。由于國際貿易是一個緊緊依賴于環境的活動,尤其是對國際環境的依賴,所以,誘導國際貿易的風險因素極為繁多,國際市場競爭的激烈,國際國內環境的復雜多變,更使得國際貿易風險因素復雜化而難以準確把握,致使國際貿易風險事件經常發生,并導致重大的風險損失。然而,也正是環境的復雜多變,又給國際貿易帶來了有利的機會,使國際貿易活動有可能獲得風險收人。企業常常會對這種風險收人與風險損失、風險成本進行比較,在此基礎上進行決策并實施相應的管理行為。本文就國際貿易中風險的預見及規避方法進行深入的探討。

2、國際貿易風險的功能、特性及規避

2.1誘惑功能

    誘惑功能是指國際貿易風險誘導經營者追逐風險利益。馬克思曾這樣評價過風險利益的誘惑功能:對于資本家來說,如果有20%的利潤,他們就會活躍起來;如果有50%的利潤,他們有的就會挺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他們就敢踐踏一切法律,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殺頭的危險。馬克思所描述的現象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已經成為過去,但他所指示的風險對企業經營的誘惑功能卻是深刻的,反映了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收益與風險伴生的規律。

    風險誘惑功能的強弱,取決于風險收人與風險成本之間的比率或差額。風險收人是指國際貿易活動在風險因素構成的環境中所獲得的收人,它是國際貿易活動全部經營收人減去非風險經營收人的余額;風險成本是為克服風險因素的作用,企業所投人的資本、人力、時間、信譽和社會利益等。風險收人與風險成本之間的比率或差額越高,風險的誘惑功能越強,反之則越弱。

2.2約束功能

    風險是一種帶來費用、損失與損害的不確定性。因此它在引誘貿易活動、追求風險收益的同時,也對貿易管理行為構成了約束。這種約束具體表現為國際貿易活動的威脅、抑制和阻礙,也就是風險成本與風險損失對國際貿易活動的約束。

    國際貿易風險約束力的大小取決于風險損失的大小與風險成本的大小。當風險損失與風險成本都很大時,風險約束力就強;當風險損失較大、風險成本較小或風險損失較小、風險成本較大時,風險的約束力也較強;當風險損失與風險成本較小時,風險將更多地表現為對國際貿易行為的誘導。

2.3國際貿易風險的特性

    (1)經營活動中風險的共性

    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任何經營活動中都有可能會遇到風險,經營活動中的所有可能遇到的風險都有其共同的特性。

    第一,風險的客觀存在性。人類存在的歷史證明,無論是自然界中的地震、臺風、洪水等,還是社會領域中的戰爭、瘟疫、沖突、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它們是獨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觀存在,也就是說,風險處處存在,時時存在。人們無法回避它,消除它,只能通過各種技術手段來應對風險,從而避免費用、損失與損害的產生。

    第二,風險的相對變化性。風險的相對變化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風險性質的變化。比如車禍,在汽車沒有普及以前,表現為特定風險,到20世紀在西方國家汽車成為主要交通工具后,車禍就成為基本風險。又如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中的海難,對船東和出口商或是進口商而言,是純粹風險,而對承擔大量貨物運輸風險的保險人來講,卻是一種投機風險。②風險量的變化。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認識風險、抗御風險能力的增強。在一定程度上對某些風險能夠加以控制,使其發生的頻率降低,導致損失的范圍減少和損失的程度降低。預測技術和方法的不斷完善,對風險的估測日趨精確,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風險的不確定性。③某些風險在一定空間與時間范圍內被消除。比如,隨著通信技術和銀行業的發展,電子信用證和SWIFT格式成為信用證結算的主要手段,使得以涂改或偽造信用證進行欺詐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乃至消除。而同時,伴隨一項新活動的開始,又可能有新風險的產生。比如,EDI貿易方式的產生及發展,引起了電子提單及其他電子數據安全哇風險的產生和其他風險。

   第三,風險的可識別控制性。所謂識別,是指可以根據過去的統計資料,通過有關方法來判斷某種風險發生的概率與風險造成的不利影響的程度,諸如費用、損失的損害;所謂控制,是指可以通過適當的技術來規避風險或控制風險發生導致不利影響的程度,現代管理科學的發展為風險識別與風險控制提供了理論、技術和方法支持。

 (2)國際貿易業務中風險的特性

第8篇

關鍵詞:茶葉企業;國際貿易;合同風險;法律防控

隨著當前國際貿易環境競爭壓力日益加大,如今茶葉企業在參與國際進、出口貿易過程中,存在巨大的風險和挑戰,特別是其中存在的法律風險。這主要是由于多數茶葉企業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識和風險防控機制,因此其在合同洽談、合同簽訂、合同履約等多個環節中,往往存在對合作的主要細節把控不到位,合同內容體系不夠嚴謹等一系列問題,從而造成相關法律糾紛等相關事件的產生。對于現代企業來說,構建全面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而做好風險把控工作也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要求,這一內容就包括合作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1茶葉企業國際貿易開展狀況分析

事實上,我國在茶葉國際貿易中占據著重要地位,我國作為世界上最早種植茶葉且種植面積最大的茶葉的原產地國家,在世界上茶葉貿易交易中,無論是交易價格,還是茶葉類型,我國茶葉企業都具有一定話語權。一直以來,我國在世界茶葉貿易交易中都極具競爭優勢,因此想要充分了解茶葉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存在的合同風險,就必須對我國茶葉國際貿易狀況進行深入分析,通過了解其具體狀況,結合相關貿易類型,從而為有效分析其潛在風險提供基礎和幫助。

1.1我國茶葉貿易國際競爭力的基本狀況分析

一直以來,我國茶葉企業在世界茶葉貿易中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然而21世紀以來,隨著其他茶葉生產國家不斷發展,我國茶葉出口總量和總額受到影響,在茶葉貿易總量和增長速度上出現明顯下滑,我國茶葉貿易不僅發展緩慢,而且受其他產茶國家沖擊進一步加強。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建設日趨成熟,如今我們在確保現有市場份額基礎上,以茶葉品質提升為突破口,有效提升茶葉生產過程中的科技水平含量,從而提升我國茶葉企業在國家貿易中的競爭力和影響力。從國際茶葉貿易市場情況看,目前肯尼亞、斯里蘭卡等新型茶葉國家更具優勢。

1.2我國茶葉貿易競爭力的特點分析

茶葉國際貿易在我國對外貿易中有較大份額,在經濟全球化迅猛發展的今天,我國茶葉國際貿易的競爭力薄弱主要表現在:首先,國際競爭力進一步下滑,其他茶葉產業國對我國茶葉生產沖擊力進一步加大。其次,我國茶葉產業科技含量低,生產落后問題進一步突出。再者,目前我國多數茶葉企業缺乏先進、完善的經營思路,其整體產品體系建設缺乏創新力和多元化,茶葉貿易缺乏持久張力。

1.3我國茶葉企業國際貿易中的優勢及發展機遇分析

我國茶葉企業國際貿易中也存在一些優勢:首先,當前世界茶葉貿易的產品類型格局中,主要有綠茶、紅茶,雖然在紅茶貿易上優勢不足,但在綠茶國際貿易中,我國有一批具有豐富品質、成熟品牌體系的綠茶企業。正是基于這一優勢,目前在國際綠茶市場中,我國有著極強的價格制定權和話語權。此外,我國濃厚的茶文化,也逐漸發展成為我國茶葉貿易市場中的獨有競爭力,而茶文化在與茶葉貿易緊密結合的過程,也充分展示出了我國茶文化強大的輸出實力和內涵價值。目前我國茶葉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優勢有所弱化,在全球市場融合、發展程度不斷提升的今天,我國茶葉企業的國際貿易競爭力大受影響。然而機遇歷來都是與挑戰并存的,因此我國茶葉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競爭力水平提升也處在一定機遇期。隨著茶葉生產水平日益提高,國家相關政策的傾斜和扶持、人們品茶需求量進一步擴大等等一系列積極因素都為茶葉產業發展帶來了重大機遇。而我國有著茶葉生長的良好基礎,因此只要我們注重提升茶葉產品品質,豐富發展茶葉產品結構體系,就一定能為整個茶葉產業國際貿易競爭力提升提供重要基礎。隨著國際茶葉貿易市場開放程度日益提高,當前只要我們能抓住重大發展機遇期,就一定能為我國茶葉貿易競爭力提升尋求到機遇。

2茶葉企業國際貿易各個環節中的合同風險表現

在茶葉國際貿易中,中國的茶葉企業往往占有一席之地。而茶葉企業在參與國際貿易的過程中,通常需要簽訂相關合同。通過合同簽訂,從而對買賣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有效約定,也對整個交易過程進行了有效的法律約束。茶葉企業在茶葉交易過程中,往往需要提前預定產品,這與茶葉企業多為產品導向型企業有很大關系,因此茶葉企業在參與國際貿易過程中,往往需要簽訂相關法律合同,而在這些合同中,就會存在一定法律風險,包括在商務洽談過程中應該注重的風險、合同簽訂過程中潛在的風險以及合同履約執行過程中潛在的風險等等。

2.1洽談合同過程中的存在的法律風險及防控思路

合作的基礎是雙方具有共同利益點,通過雙方利益置換,從而達到雙方利益共贏。因此在合作初期,雙方需要反復洽談、磋商相關合作意見和信息,而這些洽談的內容就成為雙方簽訂合同的有效參考,或者成為合同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合作雙方最終所簽訂的合同是其整個洽談過程中所形成的意見之和。事實上,在雙方合作洽談過程中,很少有一次洽談就達成最終合作意向的,都需要雙方進行不斷磋商,最終就合作事項達成一致看法,而在溝通過程中,就會通過一系列溝通方式進行交流和磋商,最終雙方交換意見完成后,就形成了正式的合作合同。在這一過程中,我們必須注意對雙方合作的信函和郵件等內容,進行妥善保存。要及時對雙方溝通信息進行更新和研究,確保雙方合作洽談內容能達到一致。茶葉企業在國際貿易中,一旦與買方或者賣方達成初步合作意向之后,就需要進一步洽談具體合作細節,而在這一過程中,茶葉企業必須慎重溝通合同的每一個細節和具體條款,并且給與對方準確答復。此外,針對雙方意見溝通信息也要進行有效保存。同時,在與對方洽談貿易過程中,針對涉及雙方合作利益的問題,必須據實回答,不能夸大,從而影響雙方后期實質性合作。比如買方提出某一茶葉的購買需求,茶葉企業必須從自身生產實力出發,不能盲目答應,既要合作誠信,同時也要合理、有效保護自身利益。

2.2簽訂合作合同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及防控思路

在合作雙方達成一致合作意向后,雙方需要結合合作基礎文本,擬定具體的合作合同細則,并簽訂具體的合作合同。而在這一過程中,必須對合同的細節內容進行認真審理,不能出現疏忽。事實上,很多合同的違約問題,都是由于細節把控不到位所造成的,所以在簽訂正式合同時,必須對合同的細節和重要條款進行有效把控。在這一環節,需要充分注重三個方面的規范化,一是對相關合同術語的規范化應用。事實上,在國際貿易合作開展過程中,往往有一些專業術語,而這些專業術語都有著相應內涵,想要有效規避其風險,就必須對風險內容進行深度把控。其次是在付款方式的選擇。在國際貿易中,付款方式普遍使用的是直接匯款和信用證等方式,因此,茶葉企業必須對自身付款方式進行有效了解,從而避免因付款問題造成合同合作風險。最后,是出現問題之后,解決雙方爭議方式的具體選擇。無論是仲裁,還是提請訴訟,都盡量選擇合作雙方容易執行,且能夠對我國茶葉企業起到有效保護作用的方法。

2.3合同履約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及防控思路

合同完成商談和簽訂后,最重要的過程是合同履約。在合同履約過程中,茶葉企業應該注重對合同履約條件的把控,同時針對雙方合作進程的具體實施情況予以及時更新。在這一過程中,主要把握兩大細節,一是對雙方具體合作條款的內容進行認真對照,并按照相關要求予以執行。比如在合同中,會對雙方貨物交付時間和相關進度予以約定,而茶葉企業就要結合這一要求,按照約定嚴格執行。此外,在貨款的收取上,也要及時予以跟進,當雙方合作過程中出現其他因素影響時,要及時上報雙方管理層,從而繼續決定合同執行情況。此外,是在茶葉交付和貨款收取過程中,要及時予以檢查,并及時給與對方反饋,一旦出現任何問題,都要及時與對方溝通,驗證。

3結語

隨著全球國際貿易一體化程度不斷提升,如今越來越多的企業都積極參與到國際貿易活動當中。而我國是茶葉的發源地,同時也有著最體系化的茶葉生產技術和最豐富的茶葉生產經驗,我國茶葉出口貿易歷史已逾千年,因此在整個茶葉國際貿易體系中,我國有著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即使到今天,我國在國際綠茶市場上也占據著重要位置,其對國際綠茶市場的發展,有著重要的話語權。結合長期以來的國際茶葉貿易實踐活動來看,茶葉企業要想在國際貿易過程中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就需要其在貿易活動過程中,注重對合同簽訂時的內容和與合同相關的各個細節進行認真研究,同時對潛在的風險進行合理把控,從而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有效防范合作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和不足。

作者:陳羽佳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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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蘭蘭.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防控[J].中國商貿,2014(12):185-189.

第9篇

無單放貨根據字面上理解,即沒有正本提單而交付貨物,這顯然是與憑單交貨的國際慣例相違背的行為。無單放貨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故其導致的結果也是多種多樣。只有當無單放貨行為導致錯誤交貨的損害后果時,才會產生賠償事宜,也才會有關于無單放貨法律責任的探討必要。目前我國國際貿易學和海商法學界都未有對無單放貨概念的統一且明確的表述,故而在理論和實務中存在著較多的觀點。有學者認為無單放貨,是指當船舶到達目的港后,承運人接受收貨人(提貨人)憑提單副本加保函提貨的要求,在未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先行放貨。也有學者認為,無單放貨也可稱為不憑正本提單交貨,是承運人向非正本提單持有人簽發提貨憑證,使他人根據該提貨憑證向海關辦理申報和清關手續,貨物獲得海關放行并脫離海關的監管和控制,使貨物處于可以自由流通和處分的狀態,非正本提單持有人完全占有貨物,對貨物具有完全的控制權,處分權和使用權。筆者認為,上述看法不夠全面,不能僅僅把無單放貨的行為人限定在承運人身上。盡管從許多案例上而言,承運人多數作為無單放貨的行為人,但是也不能否定在眾多無單放貨現象中,仍然有一部分是由實際承運人以及其他行為人所導致的。據全國律協海事海商委員會2001年的統計顯示,承運人在無單放貨糾紛中作為放貨行為人的案件約占整個無單放貨糾紛案件的62.96% ,而承運人之外的其他無單放貨行為人則占40% 。

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對無單放貨行為主體作擴大解釋。即無單放貨的含義應定義為:沒有憑借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行為。而無單放貨是否為承運人所為,是否憑副本提單加保函提取貨物,提貨人是否為收貨人,貨物是否已經完成報關手續,是否構成錯誤交貨等等,均不能作為定義無單放貨的條件??傊?,將無單放貨定義為:承運人或其人、貨物監管人沒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行為,將使無單放貨的概念更為概括,責任主體外延更大,與我國貿易和海運實務中的實際情況更為符合。

二、無單放貨的法律性質及責任承擔

( 一) 無單放貨的法律性質

無單放貨雖然有很大的危害,但是在未發生錯誤交貨時,由于各關系方利益未受到損失,因而不致于發生糾紛而訴諸法律。只有當無單放貨發生導致了實際的錯誤交貨,此時即產生法律糾紛。我國海事審判上對無單放貨的法律性質問題,并未得到統一的確認。對于承運人、承運人人等無單放貨行為人在無單放貨造成損失后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問題上也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對于這個問題,國內有些學者認為無單放貨行為屬于違約行為,也有學者認為屬于侵權行為,始終未有統一的結論。持 違約論者認為,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證明,在承托雙方辦妥貨物托運手續時,合同即告成立。承運人應保證將貨物按托運人要求交給提單中收貨人一欄指定的收貨人,或者將貨物交給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承運人無單放貨,就構成了承運人對保證憑提單交付貨物義務的違反。承運人應對運輸合同相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合同相對方的損失。持 侵權論者認為,提單是承運人船舶所載貨物的物權憑證。

據此,提單就代表貨物,誰持有提單就意味著其有權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并對該貨物享有所有權。無單放貨正是因為侵害了提單的物權屬性,所以具有侵權性。筆者認為,對于無單放貨行為的性質問題不可一概而論,對于承運人而言,提單作為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一個運輸合同的證明,承運人若無正本提單放貨即構成承運人對提單持有人的違約,其行為應是違約行為。而若從提單的物權憑證功能角度來看,承運人無正本提單放貨構成對正本提單持有人的貨物物權屬性的侵犯,其行為應是侵權行為。這時對于承運人的責任承擔,可以提起違約之訴,亦可以提起侵權之訴,存在著違約性和侵權性的竟合。但是筆者認為,如果無單放貨承運人是善意的,不存在惡意侵犯提單持有人的侵權故意,其本意是為配合收貨人提貨,為加速貨物流轉,則提單持有人僅可以以承運人與其之間存在以提單的債權性為紐帶的運輸合同關系,要求承運人承擔與貨物滅失同等責任的違約責任。但如果承運人和提貨人是惡意串通欺騙收貨人,提貨人不是貨物的所有權人,而是以欺騙貨物為目的將貨物提走,承運人明知提貨人不是該批貨物的合法所有人而將貨物放行,致使貨物的真正所有權人持正本提單而提不到貨物,這對于承運人而言,屬主觀故意。提單持有人可以根據侵權法以承運人與提貨人為共同侵權人提起侵權之訴。

三、關于無單放貨的防范和解決途徑

( 一) 發揮保函在無單放貨中風險轉移的作用

在國際貿易中由于提單往往遲于貨物到達目的港,提貨人憑借副本提單加保函的形式提貨的行為并不少見,保函提貨的行為其破壞作用是明顯的。首先,保函提貨的直接后果是使物權憑證提單與貨物的分離,正本提單便因此而成為一紙空文,這就違反了收貨人和銀行對提單的合理期望,大大降低了提單的可信度,勢必造成國際貿易慣例的混亂。其次,提貨保函的另一個弊端就是在于其在一定程度上為國際貿易欺詐提供了可乘之機。盡管保函提貨違反了憑正本提單放貨的國家慣例,但其作為解決憑正本提單放貨困難的一種權宜之計,在實踐中也不無合理性,如憑保函先行提貨可以避免因船舶延滯而導致的船貨壓港局面,減少港口的壓力,加速商品流通,提高經濟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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