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9 11:02:28
導語:在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關鍵詞】跨高速公路;鐵路營業線;交通管制;安全防護
1.工程概況
宜萬鐵路宜昌東站既有鐵路鴉宜線在DK2+215.85里程處以2―12.0m框架橋跨漢宜高速公路,橋下凈空5.7m;該橋位于車站道岔咽喉區附近,既有橋原長利用,兩端接長共計34.12橫延米,接長后橋上設計有宜萬正線、機走線、鴉宜線、客車聯絡線等共6股道。
本橋與另一座火光村中橋在封閉漢宜高速公路同一時間內采取交通管制,統一組織施工;交通管制段總長1530m。
本段漢宜高速公路車流量大,路側地下埋設有軍纜、地方通信光纜等設施,既有框架中橋兩側設有人行道,人行道外側懸掛有鐵路用的通信光纜、信號光纜等設施,施工干擾大,施工安全要求高,既要保障鐵路運營安全又要保障高速公路平安通行;兩者交叉是整個工程施工組織管理的重點和難點。
2.施工組織方案
2.1 施工前準備工作
2.1.1施工調查。在正式開工前,對本橋進行現場調查,審核相關圖紙的工程數量、平面位置、標高是否符合現場情況。
2.1.2測量放樣。⑴在進駐工地前首先對本橋建立獨立的坐標系,布設控制點、貫通水準點。⑵進行現場核對,實測本橋相應里程的路基斷面,確保橋長滿足路基寬度要求。
2.1.3原材料控制。本橋現場設簡易試驗室,規范材料進場程序和監控措施,加強對進貨的檢驗和試驗,嚴把材料質量關。
2.2主要項目施工方案
2.2.1施工順序。施工便道清理現場加強既有鐵路道床防護既有線全橋長全封閉施工防護網隔離防護過渡改道至右幅行駛及左幅公路封鎖拆除左幅公路對應的既有鐵路橋人行道及護欄破除左幅路面靠右側邊坡支護左幅框架底板鋼筋混凝土左幅框架邊墻、中墻及頂板鋼筋混凝左幅路面恢復(左幅附屬工程同時進行)接長后左幅路面對應的中橋面兩側安裝人行道過渡改道至左幅及右幅框架公路封鎖破除右幅路面右幅框架底板鋼筋混凝土右幅框架邊墻及頂板鋼筋混凝右幅路面恢復(右幅附屬工程同時進行)接長后右幅路面對應的中橋面兩側安裝人行道防水層施工臺背回填解除封鎖全橋竣工。
2.2.2既有線框架中橋兩側步板拆除。董家村中橋為宜萬線跨漢宜高速公路框架橋,為在既有線兩側增加股道需將原鐵路中橋兩側加寬,在加寬施工前須將既有框架橋兩側的人行道板、護欄及附屬結構在不影響列車運行及高速公路安全通車的條件下予以拆除,拆除內容包括:隔離網高3m;長38.44m;護欄高1.5m,長38.44m;與既有框架橋同時澆筑的鋼筋砼人行道板(厚30cm;寬2.5m,長38.44m);既有翼墻圬工;公路護坡等影響既有框架橋加寬的結構物。
2.2.3拆除及支擋防護方案。在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實施之前,先將既有道床加固,以防道碴滑落危及高速公路行車安全;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實施后,即開始拆除董家村中橋兩側的人行道板鋼筋砼及附屬結構物,封鎖高速公路左幅則拆除左幅的兩側,封鎖高速公路右幅則拆除右幅的兩側,拆除程序見后表。
㈠加固道床。在高速公路封鎖后拆除前,首先對既有道床進行加固,以防道碴滑落,加固措施如下:(1)將松動的既有擋碴塊重新加固;(2)為防止擋碴塊以上的道碴因振動或其他原因而滾落,采用竹膠板順線路方向滿鋪壓蓋。
㈡拆除隔離網、兩側欄桿、鋼筋混凝土人行道板。采用人工將隔離網拆除(封鎖高速公路左幅則拆除左幅的兩側,右幅同),拆除后放于鐵路限界以外,拆除隔離網期間,在施工地點前后各800處設置防護人員,隨時通報列車通過情況。
㈢修平兩側的鑿除面。將既有框架橋兩側的鑿除面大致修平后,用砂漿抹平以保護鋼筋及沉降縫處理。
㈣拆除既有翼墻及公路護坡。在高速公路封鎖以后,同時拆除既有框架橋的翼墻及施工范圍內的公路護坡,由于拆除既有翼墻和公路的護坡后,路面以上坡面暴露高度達6米以上,再加上基底在路面以下2.5米,坡面暴露高度達8.5米以上;在列車不中斷運行的情況下極易引起營業線邊坡的滑塌,為加固營業線邊坡,采取以下路堤加固方案:突擊將既有框架的翼墻和施工段的護坡拆除,緊跟著采用舊鋼軌在既有路堤坡腳處打入一排鋼軌加固樁(樁間距0.5米),新框架橋位處的山體坡面破除后視情況亦打入一排鋼軌加固樁(樁間距1.0米)以保護山體坡面在施工框架橋期間的穩定。
2.2.4基坑開挖施工。基坑開挖前由電纜、光纜管理部門將路肩兩側電、光纜改移至框架外側1.5米以外,進行基坑開挖施工,由于該段位于挖方段,基坑開挖深度僅1.3米,基坑地質為粉砂巖,為保障高速公路行車安全故采用機械開挖,靠高速公路運營側設置高于1.5米的封閉防護網,按照交通管制方案設置防護設施。
2.2.5框架橋身砼澆筑。①框架身按照沉降縫分兩節施工,先綁扎右幅底板1.2米厚、邊墻及中墻50cm高的鋼筋,再進行邊板及中板的倒角處模板安裝,邊墻及中墻的模板采用拉筋及加強桿配合對口撐固定,以防止中墻模板的加固支撐對鄰幅高速公路造成侵限。②鋼筋和模板等隱蔽工程完工經自檢合格后報請監理工程師檢查,合格后即進行混凝土澆注;每節框架的混凝土分兩次澆注:第一次澆注底板及邊墻50cm高混凝土;待底板混凝土強度達到2.5MPa后即進行上部中墻、邊墻及頂板鋼筋綁扎和模板安裝施工,鋼筋和模板等隱蔽工程完工經自檢合格后報請監理工程師檢查,合格后即進行混凝土澆注,澆注邊墻、中墻砼時,必須采用同時、對稱、分層的方法進行。③混凝土澆注按“水平分層、橫向分段”分節一次性連續澆注并振搗密實后成型,確保內實外美。
2.2.6框架砼澆筑時注意事項。①中墻綁扎鋼筋、立模及加固時,應對相鄰側高速公路行車防護到位,既不能侵占鄰道行車范圍又要保障作業面有足夠的空間。在中墻兩端設置安全島,并沿中墻通長設置防護錐提醒行車注意安全;②頂板鋼筋混凝土施工時,需嚴格注意砼輸送泵對營業線的可能影響,以及對鄰道高速公路行車的影響;③砼澆筑時的質量;④頂板滿堂支架的安裝及檢算。
(1)本橋的模板支撐采用碗扣式支架,搭設前應選配好立桿、橫桿、扣件、托撐的規格及數量;(2)組拼前對支架基礎及頂面高程進行復核,確保基礎牢固,頂面標高符合設計要求;(3)在基礎頂面對立桿進行定位,所有縱橫向連接、扣件必須確認其牢固且符合支架設計要求(見后頂板滿堂支架檢算表),安排專人復查并驗收簽認;(4)立桿支架底部設可調底座,以便進行高程的微調;(5)預壓驗收:支架按設計要求搭設,預留15mm的預拱度,用砂袋進行1.2倍的頂板鋼筋混凝土重量進行預壓12h,量測彈性變形,消除塑性變形,同時檢驗模板及支架的剛度、強度、穩定性;測點布置按縱、橫向每隔2~3m設置一個斷面,測量頻率為加載前、加載后、卸載后,共分三次分別對頂板鋼模的高程及位移進行觀測,根據測量記錄,確定各點的彈性和非彈性變形,作為調整頂板鋼模標高的依據;同時對支架進行評定,確認合格方準投入使用,不合格重新搭設。
2.2.7路基附屬工程。①回填橋背前,需經同條件試件檢測強度滿足規范要求后,方可進行回填作業;②橋背回填時,須通長、全寬、分層回填及打夯至密實,經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層回填。
2.2.8框架橋施工時既有鐵路的安全防護措施。①與鐵路設備管理部門簽訂安全協議,對既有鐵路橋實施防護及拆除施工;②拆除前在橋兩端醒目位置設置“小心火車”牌,提醒過橋人員通過前注意了望和防護人員的提示;③拆除按照高速公路封鎖分幅進行,所有用于施工的機械設備、工具等,禁止堆放于既有橋面上,長大機械作業時須有專人負責防護,以防侵入鐵路限界;施工至中橋的中、邊墻及頂板砼時,設專人現場防護,作業人員、設備、工具等不得侵入鐵路限界;④接長框架與既有框架的接縫按正常施工縫處理;⑤接長框架施工完工后,應恢復此接長施工段的防護,確保列車運行安全。
2.3交通管制
2.3.1具體實施。在三次交通管制(第一次封鎖左幅,第二次封鎖右幅,第三次解除封鎖)實施期間,由項目經理現場指揮,在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指導和配合下分兩個小組進行。第一小組10人,負責標志牌的擺放、隔離板的拆除;第二小組10人,負責反光錐筒的擺放,兩路口的交通疏導;配備3輛指揮車(拉警示標志牌、拉反光錐筒及現場指揮車各一輛)。交通管制實施進入施工后,在施工區前端20m設置1.2×1.5×12m的砂袋墻;在施工區設置足夠的夜間施工警示燈;在現場設置安全值班員,24小時職守,疏導車輛,匯報交通情況;現場安全防護員負責維護反光錐筒、警示標志牌等。
2.3.2安全保證措施。①按照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規定,設置全封閉施工防護網,減少施工對高速公路行車線的干擾,消除施工對高速公路運營安全造成的隱患;②嚴格按照規范要求設置施工地點、慢行等標志牌和設施;③嚴格遵守高速公路封鎖施工的各項規定,不越過封鎖范圍施工,不損壞高速公路設施;施工機械及腳手架等均應該有防止向運營高速公路一側傾倒的措施;④加強對現場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牢固樹立鄰線施工安全第一的思想,確保行車安全和人身安全;⑤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安全帽和其它防護用品,遵章守紀,聽從指揮。對臨時便道做好養護維修,對司機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避免在運輸過程中出現車輛交通事故;⑥施工用電應合理布置,配電箱內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機械用電應設專門配電箱和保護接地裝置,設有專人負責,標識清楚。夜間施工時應有足夠的照明,同時使照明不得影響行車安全;⑦嚴格按照規范要求設置施工地點、慢行等標志牌和設施,夜間在封閉區域起點、終點處安設警示燈,封道施工時嚴禁施工標志、安全設施、機械設備、施工材料等占用行車道,壓縮行車道寬度,嚴禁在施工作業段開放交通之前減少安全標志或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及設施的制作及安裝必須嚴格按照《GB5786-1999》執行,夜間使用的交通標志及設施必須是使用反光材料制成的;⑧嚴格遵守高速公路封鎖施工的各項規定,不越過封鎖范圍施工,不損壞高速公路設施;⑨施工現場設置安全防護員3名,24小時職守,兩端固定交通安全疏導員各1名,中間設流動安全防護員1名,負責維護反光錐筒、警示標志牌等,所有參與工程施工的人員均須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帶標志帽;工地專職安全員應著安全服、帶紅袖章、手執紅綠旗指揮現場安全施工,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遵章守紀,聽從指揮;對臨時便道做好養護維修,對司機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避免在運輸過程中出現車輛交通事故。
3.應急預案
針對本段高速公路中橋施工的特點,制定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將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小。
3.1應急領導小組及職責
成立交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項目經理李中峰任組長,趙建春、周金才任副組長,組員包括:胡東范、周洪海、汪學華、劉建明、劉存生、蔣勝兵、王治海(詳見后附應急聯系單)。
3.2交通事故的處理
在封鎖施工區段出現的交通事故,施工單位將及時上報路政、交警、救護等,立即封鎖或疏導交通,避免進一步發生連鎖事故,并積極展開現場救援及處理:
(1)現場交通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通知應急組長,由應急組長發出應急指令,立即封鎖或疏導交通,告知各方,準備救援。
(2)如交通事故引發火災或爆炸,立即撥打火警119及急救120,告知事故發生的具體地點及現場損失情況,全體在場的工作人員必須立即投入救火行動,利用現場施工用水及砂,及時將火撲滅,將受傷人員緊急處理后及時送往醫院救治;如遇有毒物品運輸交通事故,立即疏散附近居民,等待消防救援;當事故較大影響旁路通過時,應該立即封鎖交通,當不影響旁路通過時,可以在現場交警或安全員的引導下通過。
(3)如遇車輛誤撞或追尾事故,則立即組織現場人員加入搶救,對傷員外傷進行簡單的包扎止血等緊急處理,并將受傷人員及時送往醫院救治;當事故較大影響旁路通過時,應該立即封鎖交通,當不影響旁路通過時,可以在現場交警或安全員的引導下通過。
(4)若在單行道上出現故障車,則及時通知交警予以拖走或利用施工車輛托行至管制段外緊急停車道。
這個問題從高速鐵路標準制定和設計開始就充分考慮,高速鐵路設計貫穿故障導向安全、冗余備份、高可靠性等思想。例如線路、橋梁、隧道具有足夠的安全余量,牽引供電主要設備冗余配置,列車運行控制系統保留備用系統,設有自然災害及異物侵限監測系統。
以高鐵工程建設管理的質量為核心,全力保證工程質量。高速鐵路工程竣工后,須按規定進行工程驗收,達到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才能通過驗收和開通運營。同時,還要通過聯調聯試和運行試驗對高速鐵路進行整體功能優化和檢驗。工程質量是保證高速鐵路安全、正點運營的基礎。
高速鐵路具有健全的安全保障體系,采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對高速鐵路基礎設施和動車組進行檢測和養護維修,及時處置經培訓后上崗,實行嚴格的崗位責任制,確保高速鐵路所有系統始終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高速鐵路采取全線封閉、立交化等技術手段和隔離措施。通過自然災害及異物侵限監測系統監測大風、雷雨、冰雪等災害天氣,以及高速鐵路限界內各種異常情況對高速列車運行的影響,及時啟動災害天氣高速列車運行預案,如限速運行、停運等,確保高速鐵路安全。建立治安防范體系,嚴防人為破壞。
鐵路調度指揮采用調度集中系統(CTC),在應對設備故障、災害天氣、線路障礙、非正常行車等方面制定了相應的處置預案,可以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及時恢復行車秩序,盡快使列車正點運行。
安全防災
為了應對自然災害,鐵路部門采取了多種技術措施和預案,防止自然災害對高速列車的影響和危害。
自然災害及異物侵限監測報警系統有哪些功能?是如何工作的?
大風、強降雨(雪)、地震都會對高速鐵路的安全運行造成影響,如果有異物落入高鐵線路,也會對高速運行中的列車構成巨大威脅。鐵路部門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設置了相應的監測設備,一旦發現此類情況,會及時采取應對措施,保障高速列車在此種情況下的運行安全。
細心的讀者會發現,在一些接觸網支柱和地面上,安裝有不同設備,其中就有風速風向計、雨量計和雪深計, 分別與風監測子系統、雨量監測子系統和雪深監測子系統相連。高速鐵路有關部門根據這些子系統監測到的數據,通知鐵路工務、電務、機務以及客運部門采取相應措施。
地震監測子系統能夠對鐵路沿線的地震情況進行監測,當檢測到的地震動加速度達到設定的報警限值時,自動向列控系統發出地震報警信息,并通過列控系統控制列車運行;同時向牽引變電所發出地震報警信息,通過牽引變電系統停止向接觸網供電,使列車緊急停車,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災害損失;同時還向運營調度中心實時傳輸地震信息,供其組織緊急救援、快速搶修線路時參考。
實現地震預警是一項十分困難的工作,我國正在研究地震發生后P波和S波的時間差及地震網實現全國地震預警,這是一項復雜長期的工作,需要繼續深入研究。
公路與高速鐵路立交時,有時從高速鐵路上面跨越。如果公路橋上落下的物體進入高鐵線路,會對高速運行中的列車構成巨大威脅。因此在這些地段都設置有異物侵限監測裝置。當監測到異物侵入線路時,異物侵限監測子系統能夠根據異物侵入線路的實際情況,自動向列控系統發出異物侵限報警信息,并通過列控系統使列車減速或停車, 同時通知相關部門巡查, 排除異物, 保證列車安全。
大風天氣對高速列車安全運行有哪些影響?如何應對?
大風會對高速列車的安全運行造成影響。當風力較大時,直接影響高速列車的受電弓從接觸網正常取電,引起設備故障;當橫向風力較大時,對高速列車的車體將產生較大的側向力,嚴重時會導致高速列車脫軌甚至傾覆。因此鐵路部門為應對大風天氣的影響,針對不同風速對高速列車進行限速運行或停止運行。
例如,當風速在25米/秒以上且不大于30米/秒時,300~350公里/小時的高速鐵路限速120公里/小時(由于地形條件的特殊性,各鐵路局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一定程度的下浮);當風速大于30米/秒時,高速列車停止運行。
降雨天氣對高速列車安全運行有哪些影響?如何應對?
降雨天氣容易誘發路基、橋梁、隧道等基礎設施發生病害,雨量較大時也可能誘發鐵路沿線附近的山體滑坡或泥石流,將會威脅到高速列車的運行安全。因此,鐵路部門會根據雨量的大小和持續時間決定高速列車是否需要限速運行或停止運行。
例如,當降雨等于或大于60毫米/ 小時,高速列車限速45公里/小時(由于地形條件的特殊性,各鐵路局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一定程度的下浮)。
冰雪天氣對高速列車安全運行有哪些影響? 如何應對?
冰雪天氣會造成道床積雪、道岔結冰、接觸網結冰和車底結冰等現象,甚至造成線路凍脹、幾何尺寸超標。軌面上的積雪、覆冰、積水會使動車組輪軌接觸摩擦力減小,產生打滑現象;道岔結冰,將嚴重影響道岔的轉換和與基本軌的密貼性,致使高速運行的列車擠軌或出軌;冰雪對接觸網受電、列控地面設備可靠性、通信信號系統的穩定性、動車組車體等均會產生影響。特別是當積雪達到一定深度時,就會嚴重威脅到高速列車的運行安全。對于高速運行的動車組來說,“一小塊冰掉落就如同一顆子彈”,因此,遇冰雪天氣高速列車一定要采取減速安全保障措施。為此,鐵路部門會根據冰雪天氣情況決定高速列車是否需要限速運行或停止運行。
人員培訓
高速鐵路職工培訓制度有哪些?
我國高速鐵路采用了大量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系統,高新技術的應用要求參與高鐵建設及運營管理的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和實際操作水平。因此,開展高鐵人才隊伍專業化培訓,是保證高鐵運營安全的重要內容。
為了全面開展高速鐵路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素質培養,鐵路部門先后建立了高速鐵路技術培訓中心、鐵路繼續教育高新技術基地、高速鐵路事故救援培訓中心等,滿足不同專業、不同崗位的人員培訓需求,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三級高速鐵路培訓教育體系;還先后出臺了《高鐵一線關鍵專業技術崗位資格條件》、《鐵路職工教育培訓規定》、《高鐵主要行車工種人員崗位準入管理辦法》、《高速鐵路主要行車工種崗位標準》等規章制度。在培訓內容上,既有理論學習又有實踐操作,既包括本專業的知識又包含跨專業的知識,全面適應高素質綜合性人才的新要求。
高速鐵路崗位培訓標準有哪些?
人才是實現高鐵運營安全的重要保證,為加強高鐵人才隊伍建設,強化高鐵人才崗位準入和培訓工作,除《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和《動車組司機》、《動車組機械師》等67種國家職業標準和培訓規范外,還制定了一系列高鐵崗位標準和培訓規范。主要包括:動車組司機、動車組機械師、動車組列車員(長)、高速鐵路接觸網維修崗位、高速鐵路變配電設備檢修崗位、高速鐵路線路維修崗位、高速鐵路現場信號設備維修崗位、動車組列控車載信號設備維修崗位、高速鐵路控制中心信號設備維修崗位、高速鐵路通信綜合維修崗位、動車組車載通信設備維修等崗位標準和培訓規范。
如何選拔高速動車組司機?
動車組是完成旅客運輸生產任務的重要設備,動車組司機是這一設備的直接操控者,這要求動車組司機應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求實精神,對工作高標準、嚴要求。動車組司機選拔的基本條件是:有良好的職業素質,熱愛并勝任本職工作;持有電力機車駕駛證,擔任司機職務兩年以上,并安全乘務10萬公里以上的現職司機;中專及以上學歷。
初選合格人員參加動車組司機駕駛證資格認證,分為專業理論、模擬駕駛和實際操作演練三個部分,考試全部合格者頒發動車組司機駕駛證,具備動車組駕駛資質。
動車組司機必須經過哪些培訓才能上崗?
要取得動車組駕駛證,動車組司機必須學習動車組基本構造、牽引傳動、制動系統、列車運行自動控制系統、行車組織和調度指揮系統、通信信號系統、動車組人機工程設備與行車安全理論、動車組駕駛作業心理學等理論知識;培訓并掌握常用儀器、儀表的使用,電氣、電路圖識繪,計算機應用,動車組模擬駕駛裝置操縱,動車組模擬駕駛裝置故障應急處理操作演練,運行途中操縱,動車組途中故障應急處理等實作技能。
此外,動車組司機每人每年脫產培訓不少于20天, 鐵路部門按規定制定動車組司機年度培訓計劃,統一安排動車組司機到培訓基地培訓不少于10天,其中進行各類故障、非正常情況下的模擬操縱培訓不少于8天,培訓成績記入檔案。
鐵路局對所屬動車組司機,每半年組織一次規章閉卷考試,成績記入檔案。對不及格的限期脫產培訓,培訓后仍不及格的調離動車組乘務工作。鐵路局每年對動車組司機進行一次職務鑒定,鑒定以年內本人日常工作實績為主,并結合年內規章考試和作業標準化考核進行。鑒定不合格者,不準上崗執乘。
應急管理
高速鐵路應急救援體系是怎樣的?
高速鐵路應急管理體系是我國鐵路應急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鐵路部門依托安全技術和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了三級應急救援體系,明確各級應急管理職責,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鐵路應急管理和救援指揮體系。
同時還與地方政府、部隊、醫療、消防、公安、相關企業等建立了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共同構建人員救助網絡。通過建設應急通信系統,實現了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與救援現場的實時語音通信和實時靜圖傳輸。各鐵路局常年儲備足夠數量的應急救援物資,并做好應急資金保障,從而實現了突發事件的快速響應和聯合救援。
高速鐵路應急預案包括哪些內容?
2005年,公布實施《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和《鐵路防洪應急預案》等部門預案。2011年,新編《鐵道部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鐵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修訂《鐵路防洪應急預案》、《鐵路地震應急預案》、《鐵路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鐵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預案,明確了鐵路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組織體系和職責、預防預警、應急響應、后期處置、保障措施等內容。針對高速鐵路,制定了動車組列車突發事件旅客疏散辦法、動車組列車火災火情事故應急處置辦法、動車組列車空調失效應急處置辦法、動車組脫軌事故救援起復辦法、工務設備故障應急處置辦法、接觸網事故搶修辦法、電力故障搶修辦法、電務設備應急搶修辦法等。
高速鐵路應急救援演練內容有哪些?
高速鐵路應急救援演練的內容主要包括: 通信信號、動車組、線路、接觸網、牽引供電、旅客服務等系統故障、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的救援演練等。
發生設備故障或緊急事件時如何組織救援?是如何將危險降到最低的?
首先對各位領導蒞臨**港檢查指導工作表示熱烈歡迎和衷心感謝。
一年來,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我公司根據平安建設工作的要求,不斷加強港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通過健全體系,完善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等安全防范措施,較好的保證了港口治安保衛、消防等形勢平穩。2004年完成貨物吞吐量達11070萬噸,危險化學品達300多萬噸,沒有發生消防安全事故和大的治安事故,確保一方平安,保障了港口生產建設的順利進行。現就我公司綜治、消防、交通等工作簡要匯報如下:
一、完善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根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要求,結合實際,2004年我們進一步完善了我公司的社會治安管理體系,建立了以總公司黨委書記為首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各基層單位、處室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總公司和各基層單位都設置專門治安保衛主管部門,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隊伍。并于2003年成立**港區公安分局具體負責整個港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形成了職責分工明確、責任逐級分解、層層負責、人人有責的社會治安管理網絡。每年年初,層層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包括消防安全和生產安全兩部分),具體規定了各基層單位、各個工作崗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目標,明確了全體職工的安全責任。根據港口特點,明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點、難點,并且將消防安全作為重中之重,進一步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加大監督考核的力度,根據基層單位承擔的安全職責和安全風險的不同,把各基層單位劃分為三個責任等級,把月度工資總額的25%--50%作為安全考核工資,每月將安全責任落實情況與工資直接兌現。
二、落實法律法規,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級主管部門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設。在治安保衛方面,制定完善了《**港務有限公司社會治安管理處罰辦法》、《值班巡查制度》等幾十項制度規定。消防專項管理方面,制定了《**港消防管理規定》、《**港動火管理規定》、《消防器材設備管理規定》以及《**港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港化學事故應急預案》等各類事故應急預案;在現場作業過程控制方面,完善了《液化品裝卸作業控制程序》、《化工碼頭進出管理規定》等一系列程序規定;這些制度的制訂,規范了安全管理,明確了各單位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明確了各級的安全職責,在制度上保證了安全責任的落實。
三、治安保衛方面
(一)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各類案件的發生。
一是對整個港區實行全天24小時巡邏。分局值班干警每天不定期到轄區進行巡查,檢查指導各執勤點做好值班執勤工作;護衛隊、門衛隊抽調人員對轄區重點部位進行夜間守候和巡邏,確保港口治安穩定。二是通過治安檢查、走訪調研,指導各單位做好防范工作。同時加強宣傳與教育,使廣大來港人員與職工學會如何保護國家和私有財產的安全。三是發揮電視監控設備作用,24小時對港口動態監控,對重要部位同步數字錄像,及時發現各類違章與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反饋解決,并為偵查破案提供有力證據。四是加強了對要害部位的管理。分別對要害部位工作人員進行了登記政審,認真開展了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確保要害部位安全。五是進一步嚴格了進出車輛管理控制,實施入港證制度,明確了進港車輛申請程序,對來港非運輸車輛必須辦理入港證方可進入。六是不斷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和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的力度,營造更加良好的輿論氛圍。強化職工群眾安全防范能力。對有關案件的發案情況,及時反饋到有關單位、人員,并通過有關媒體進行宣傳教育,做好職工群眾預防工作。同時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協同作戰,真正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大對各類案件的偵破、查處工作力度,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確保港口治安形勢持續穩定。
根據港口各類案件的發生情況,按照“什么問題突出就重點打擊什么,什么問題嚴重就重點整治什么”的指導原則,著重加強了對盜竊港口運輸物資、建設物資、入室盜竊、盜竊機動車、搶劫、搶奪等多發性犯罪的打擊力度,給廣大職工群眾創造一個安定、祥和的工作、生活環境,增強職工群眾的安全感。一年來,分局共接處警80余起。立刑事案件16起,破12起。其中移交刑警支隊5起。立治安案件42起,查處38起,處理60人,行政拘留11人,罰沒款16375元,賠償損失782元;通過及時偵破、查處各類案件,有效地打擊、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遏制了盜竊港口物資的違法行為。
(三)加強了對港區爆炸物品的管理,嚴格港區爆炸施工的審批與監督工作。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同時加強對爆炸物品運輸、儲存、施工的監督和爆炸施工現場的檢查,對完工單位進行徹底詳細的檢查核對,確保爆炸物品不流失到社會。在施工過程中,嚴格依照規定審批購買炸藥申請,加強對爆炸物品運輸、儲存的監督和施工過程的現場監督工作,建立并落實當日審批有效、由施工單位和民爆器材專賣處共同監督、剩余爆炸物品由民爆器材專賣處回收庫存的管理制度,定期對爆炸物品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核對。做到了既嚴格執法,又保證了港口建設的順利進行。截至目前,共審批爆炸物品167次,審批各類炸藥211326公斤,其中乳化炸藥193026公斤,銨松蠟炸藥18300公斤;雷管68721枚,其中導爆雷管68370枚,電雷管351枚,導爆管35750米,導火線8500米,未發生任何問題。
(四)強化基礎防范工作,全力維護港口政治穩定。一是認真做好各類人口登記建檔和暫住人口的辦證工作,詳細了解各單位常住人口、暫住人口、重點人口情況和單位治安狀況,對出租房屋、暫住人口、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等進行專項整治,充分做好各項治安防范工作。同時制定完善了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管理措施,有效凈化了港區治安環境。二是積極做好轄區內原“”人員的幫教工作,深入了解原“”人員和上訪人員的活動情況,并安排有關單位做好監控、匯報工作。對治安危險分子、重點人員和不放心人員逐一落實包保責任,確保不發生問題。三是認真做好節日期間安全保衛工作,組織開展了“五·一”、“十·一”節前治安、消防聯合大檢查,對查出的各類隱患按期進行了整改,保證了節日期間未發生任何問題。
四、消防管理方面
(一)強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職工消防安全意識。
結合實際有效開展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經常性的組織液化品專項培訓、消防培訓,充分利用119消防宣傳日,安全生產月,安全日、現場集中整治、觀看火災事故警示片等活動,加強了培訓教育工作,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二)強化消防重點防范,保證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有效落實。
一是加強液化品裝卸作業管理。液化品裝卸安全管理是我公司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為了強化液化品作業過程的安全控制,我公司成立了負責液化品裝卸儲運業務的專業化公司和企業專職消防隊伍,從機構設置、人員配置、資金投入等各方面予以保證,不斷強化管理,努力提高安全工作水平。對現有兩個液化品裝卸專用泊位全部實行封閉管理,對液化品作業泊位實施了液化品作業的檢查備妥制度,嚴格按照檢查監督程序逐項予以落實。并配備了相應的消防車、拖消兩用船等陸上海上消防應急設施、個人防護用品和應急器材。
二是加強動火管理。為了強化動火過程的安全控制,我公司從動火審批入手,通過層層簽訂消防責任書、完善制度、加強監督管理等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加大外來單位動火施工管理力度,制定外來單位動火作業協議書,明確動火作業過程中職責。在巡檢中,根據動火現場的填寫內容,嚴格落實動火安全各項措施,嚴格控制好動火過程的每一個環節,杜絕了私自動火的發生。2004年,完成動火審批共計1700余次,未發生一起因動火措施不當而引發的火災事故。
三是加強對重點件散貨、重點區域的消防監督檢查。按照“四防”工作的要求,根據季節特點和貨物特性,通過月度例檢、季度檢查、專項檢查、綜合檢查及日常巡檢等形式有針對性地對易燃貨物作業現場存放庫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于木薯干等粉塵類貨物要求在密閉場所作業車輛必須配載防火帽,硫磺裝卸現場必須配備消防水箱,同時對使用熏蒸劑的大豆等貨物進行現場查驗控制。為了加大易燃貨物消防安全控制,繪制了貨物平面圖,制定了貨物動態一覽表,將易燃貨物動態在表上體現,較好的掌握貨物流向,加強了消防控制。
五、道路交通管理方面
一是結合實際、突出重點、著力加強道路執勤,全面提高道路管理質量,確保了道路暢通。堅持每天在職工上下班期間站好高峰崗,指揮疏導車輛,確保了職工上下班途中安全。利用警車和警用摩托車上路巡查或定點檢查,對港區內亂停亂放、超速行駛、無證駕駛、無第三者責任險、酒后駕駛等違章進行重點治理。進一步加強了對港區鐵路交叉路口火車來往時的道路交通疏導與指揮。隨著碼頭建設規模的擴大.港區生產車輛的不斷增加,港口大門交通擁塞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在火車來臨時,擁塞非常嚴重,容易引發交通事故。針對這一實際情況,集中人力加大重點時段的道路疏導工作,有力維護了港區運輸車輛的正常運行。全年未發生大的交通事故。小陳老師工作室原創
二是大力加強交通安全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全面開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傳落實工作。自6月下旬至11月份,先后組織港口職工、中層管理人員集中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訓11次,培訓的人員1100多人,培訓中以條文講解為主,通過觀看錄像、圖表、與職工就個別案例進行分析、討論等形式,向廣大職工闡明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性,培訓結束后對部分人員進行了抽考。通過培訓增強了港口廣大員工學法、守法意識,轄區交通違法現象較以前明顯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明顯下降。
一、節前開展的安全教育情況
接到關于做好“春節”期間保供電、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后,就把節前的安全教育當作一項重要的工作抓,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安檢通知要求,結合生產實際,制定相應的學習方案,拉開了節前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學習教育活動的序幕。本次安全教育活動要求各單位認真寫好學結,班組安全活動記錄內容明確、目標清晰,緊盯安全目標不放。通過節前安全教育活動的開展,強化了廣大員工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大局意識,明確了新年安全目標,在全公司范圍內營造了“習慣性遵章”安全的濃厚氛圍,確保了2014年安全生產開好頭起好步,為新一年全公司的各項安全工作起好頭、敲響警鐘。
二、各單位對所管轄的設備開展的重點檢查情況,發現的缺陷及采取的措施
各生產運行單位對所管轄設備開展了一次重點檢查,重點檢查各變電站支柱絕緣子、開關、互感器瓷套、端子箱、機構箱、檢修電源箱、動力控制箱等重點部位的密封和防凍情況;對電纜豎井口、二次裝置屏柜、高壓室門窗、通信自動化機房、施工臨時孔洞等封堵情況及各變電站防小動物擋板進行檢查,保證防火、防潮、防凍、防小動物等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加強了輸變電設施運行維護,對重要輸變電設施應安排特巡,及時處置各類安全隱患,共發現問題起,排查隱患起,做到了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消除了缺陷,提高了設備的完好率。
三、設備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為確保電力主網供電安全,我們成立了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建立了監督和激勵機制,印發了《供電公司設備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排查要做到“三全”,即:每個設備的隱患要查全,同一類設備的隱患要查全,不同類設備的隱患要查全;設備隱患整治要突出“第一時間”,所有隱患缺陷的處理都必須制定計劃,明確責任人和完成時間;每周集中開展一次設備隱患排查行動會,對專項行動情況進行匯總小結,對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走過場的單位在會上公開曝光。我們對樞紐變電站、大負荷變電站及單機單線等重要線路設備全面開展缺陷和隱患排查治理,對線路鐵塔螺栓進行緊固,嚴防外力破壞發生,隨時掌控電網設備、線路運行狀態。同時,結合地域特點和負荷分配情況,對配電網及低壓供電網落實有針對性的保電措施,重點監測交叉跨越鐵路、公路的線路和居民用電負荷較大的配電設施,進一步加強路燈維護管理,對低壓線路負荷分配做出優化調整,并對居民區集中的變電站等重要部位、設備區設專人值守,消除轄區內所有電力設施的安全隱患。經過持續個月的努力,截至月日,累計排查發現設備隱患起,其中一般隱患起,占總數的%;發現重大隱患起,占總數的%。目前,已完成治理整改的設備隱患件,整改率%,其中,重大隱患整改件,整改率達100%。對于未消除的隱患,公司各部門均加強了危險點預控管理工作,落實專人定期檢查、匯總、上報,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態化、深入化。
四、各單位學習事故應急預案情況,調度通信中心是否有合理安排節日期間電網運行方式
調度通信中心精心調度,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一是認真分析本地區春節期間的負荷特點,編制、實施本單位保電方案,按照保電方案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嚴格執行各級領導干部到崗到位制度,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預案,提高應急快速反應能力,強化安全管理,加強無功電壓管理,嚴格無功補償裝置投退、小水電和用戶力率管理,尤其在春節期間來水的情況下,小水電必須保持高力率運行全面落實各項保障措施。二是加強對發輸變電設備的巡視和維護,強化搶修和應急隊伍、物資管理,對發現的缺陷及時處理,消除事故隱患,及時跟蹤氣候的變化,充分做好了應對惡劣天氣、突發事件等的保電預案,各級電網全面增加護線、巡視和搶修力量,備齊了搶修物資和備品備件,建立了24小時暢通的保電聯絡網,保證第一時間高效應對各類電網突發故障,及時恢復正常供電。三是進一步健全應急預警機制,完善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在跨保電期間精心組織檢修,加強安全風險防范,做到組織、技術措施完善,確保不影響電網安全運行,對重要保電任務或安全風險較大的特殊運行方式做好預案、備案。四是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排好春節值班和領導帶班。運行值班人員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嚴肅調度紀律,認真執行巡回檢查制度,加強電網運行監控;春節前,有關單位要對運行方式和保護、穩控裝置壓板進行一次核查,保證繼電保護、安全穩定裝置等二次設備的正常運行。五是加強對要害生產崗位的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嚴格執行值班制度,嚴防發生火災和人為破壞,保證正常的生產秩序;嚴格重大的突發事件匯報制度,遇有重大情況應嚴格按照重大事件匯報制度,及時上報,最大限度地減少事件的影響和損失。
五、節日期間的值班車輛、值班人員的安排情況以及應急搶修隊伍、備品備件的落實情況
一是嚴格安全保衛制度。各單位認真落實本單位的值班人員,嚴肅值班紀律,門衛和保安按時到崗,遵守值班紀律,重大情況迅速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告,并妥善處置。
二是規范車輛管理。各單位春節期間生產用車由部門負責人提出計劃申請,車隊根據部門申請進行登記并統一調度安排,嚴格執行車輛管理制度,完成各種工作任務后應及時向車隊值班人員報告,并按規定入庫停放,如有特殊情況超出規定時間的,由用車人向車隊值班人員說明情況。駕駛員不按規定將車輛入庫停放的,期間發生車輛損壞及交通事故的由駕駛員自行負責,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責任。嚴格禁止各單位負責人駕駛車輛,重視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思想教育,嚴格出車審批手續,期間若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車輛駕駛人負責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公司將進行組織處理;同時,要求各相關人員嚴格貫徹落實,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給予車輛駕駛員正式工待崗,聘用工解聘的處理,充分做好了節前車輛狀況和夜間停放的安全檢查工作。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預警機制,進一步明確政府各部門的救援職責,提高政府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能力,及時、高效地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貴州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三)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依靠科學、協同應對,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報、預警信息處置、應急響應和重大事故處置。
災害包括各類危害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突發性災害和事故,主要指火災、水災、地震、氣象災害,礦山事故、建筑工程事故、公路損毀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鐵路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事故,電力、通信、供水、供氣、供熱及其它市政設施損壞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等。
(五)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四個級別。
1、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級):
(1)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大面積骨干網絡中斷、通信樞紐遭到破壞等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3)造成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30%以上,或因重要發電廠、變電站、輸變電設備遭受毀滅性破壞或打擊,造成區域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的20%以上,對區域電網、跨區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國家處理中心支付、清算系統發生故障或因人為破壞,造成整個支付、清算系統癱瘓的事故;
(5)城市5萬戶以上居民供氣或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
(6)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的特種設備事故。
2、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I級):
(1)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跨區電網或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10%以上、30%以下的事故;
(3)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停水、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4)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傷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共20人及以上,或受災50戶及以上,或燒毀財物損失100萬元及以上的火災事故;
(5)其它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3、較大生產安全事故(I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II級):
(1)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跨區電網或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5%以上、10%以下;
(3)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1萬戶以上居民停水、停氣12小時以上的事故;
(4)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傷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10人及以上,或受災30戶及以上,或燒毀財物損失30萬元及以上的火災事故;
(5)其它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較大影響的事故。
4、一般生產安全事故(IV級)
事態比較簡單,已經或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由區政府安監部門負責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組織指揮機構和職責
(一)領導機構
1、區人民政府是全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區長或分管副區長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負責全區生產安全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指揮與協調。區應急指揮部由區長擔任總指揮,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
2、區應急指揮部由以下人員組成
總指揮:區政府區長
副總指揮:區政府分管副區長
成員: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政府辦公室聯系安全生產的副主任,區安監局、區應急辦、區監察局、區總工會、*公安分局、區衛生局、*技監分局、區財政局、區交通局、區建設局、*國土分局、區民政局、區環保局、區經貿局、區氣象局、區人勞局、區旅游局、區教育局、*消防大隊、區委宣傳部、區水利局、區城管局、區糧食局、*地電公司等單位和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
(二)區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應急救援命令、指令。
2、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3、按事故報告制度及時上報事故和向有單位通報事故情況,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指揮部要及時報告市政府,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必要時向上級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相關部門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在接到事故通報和救援命令后,要緊急調配其救治器材、物資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參與搶救,如需動用當地駐軍進行救援時,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決定并報上級批準。
4、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三)現場救援專業組的建立及職責
1、成立現場指揮部
在處置一般(IV級)以上級別(含IV級)的生產安全事故時,區應急指揮部在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區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或副區長指定的人員。
現場指揮部成員:事發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隊伍負責人等。
現場指揮部職責:以搶救受災人員生命、控制事態擴大為第一目標,按照本應急預案和現場實際情況,負責受災人員搶救和搶險救災工作;向上級匯報和向社會媒體通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
2、組織現場工作小組
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下設若干現場工作小組。現場工作小組組成及主要任務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區安委辦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組成。主要職責:對現場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傳遞和上報,協助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現場協調;準確、及時、統一事故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2)搶險救援組:由*消防大隊牽頭,公安、武警、民兵、工程、專業救災隊伍等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組成。主要職責:營救、搜救、疏散人員;封閉、消除危害源;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隱患等。
(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區衛生局牽頭,環保、氣象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救治、護理、轉送傷員;監測、控制疫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4)治安警戒組:由*公安分局牽頭,武警、人武部等單位組成。主要職責:負責設置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疏通搶險通道,組織危險區域人員撤離,監控事故重大責任嫌疑人,勸說圍觀群眾離開事故現場。
(5)應急通信組:由區安委辦牽頭,通信企業等部門和單位組成。主要職責:保障處置工作的通訊暢通。
(6)交通保障組:由*公安分局牽頭,交巡警、交通、城管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交通管制、路橋維修,開設“綠色通道”保障運輸暢通。
(7)應急物資和經費保障組:由區民政局牽頭,財政、發改、交通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組織、調集、運輸、征用應急物資、設備、食品、藥品、房屋、場地等;保障和落實應急經費。
(8)生活保障組:由當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相關部門配合。主要職責:為應急人員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等。
(9)新聞報道組:由區委宣傳部牽頭。主要職責:引導媒體宣傳和事故情況、處置進展、預警公告、自救防護等信息。
(10)專家技術組:由區安監局牽頭。主要職責:聯系安全生產事故救援方面專家,根據科學依據,做好技術指導,為應急提供科學、準確的理論依據。
(11)調查與評估組:由區安監局牽頭,公安、檢察、監察、工會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確定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原因和責任,評估損失,提出處理意見。
(12)善后工作組:由當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民政、衛生、工會、事故單位、保險等單位和社會公益組織組成。主要職責:負責死、傷者親屬及受影響人員的安撫、慰問工作,做好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事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妥善處理好善后事宜,盡快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
(四)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
設立全區安全生產專家組,聘請有關科研人員、專家和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的人員組成專家組,為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和智力支撐。
專家組的主要職責: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進行分析研究和事態評估;向區應急指揮部提供工作建議、處置措施和決策咨詢。
(五)事故應急救援隊伍
1、*區應急救援隊。由公安、消防、武警、民兵和抽調的城區各單位工作人員組成救援隊,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則,在第一時間迅速、高效地開展生命救援工作。
2、專業救災隊伍。由*消防大隊、區安監局組成。主要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專業應急工作。
3、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則,發揮第一時間投入應急救援工作的作用,迅速、高效地開展生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
4、志愿者隊伍。主要從事故發生地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社區、公益團體等社會力量中動員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組成。主要參與應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傳動員等非一線工作。
三、預警和信息報送
(一)監測和預測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有關負有生產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是生產安全監測預測的責任部門。各責任部門要加強監測預報體系建設,全面掌握各類有關生產安全的重大危險源分布狀況及周邊環境,有計劃地開展重大事故隱患調查并利用技術、人工等多種監測手段,實施有效監控,分析有利因素和危險信息,及時組織相關單位、專家對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測結果、涉及范圍、危害程度等進行分析預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二)信息報送
1、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報送以值班信息快報為主渠道。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級負有生產安全監管責任的部門,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報告的責任主體。
2、當地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眾應當迅速向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征兆、可能導致發生的各種隱患和現場情況,并有權對相關部門、個人的工作過失和不當處置行為進行舉報。
3、監(預)測和信息報送要點
——基本情況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類型、時間、地點、氣候條件、周邊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況,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事故等。
——危害程度和可能達到的級別,如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不良影響,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的危害等。
——已采取的措施、下步應對措施和相關請求等。
4、信息報送程序和時限要求
——發生或將發生一般(IV級)級別以下或未能確定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報區人民政府、區安監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關縣(特區)人民政府通告。
——發生或將發生一般(IV級)級別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區人民政府和區安監局在接報后2小時內報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關縣(特區)人民政府通告。對已確定級別較高的生產安全事故,可采取先報基本情況、后報其它情況的方式,以縮短報送時間,爭取處置時間。
(三)預警信息
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分級、緊急程度和嚴重性,預警級別分為4級,從輕到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分別代表發生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4個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
2、預警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名稱、類型、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期起止時間、影響估計、警示事項、應對措施、社會動員及機構等。
3、根據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監測預測部門的報告和預案,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可能發生、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經區應急指揮部和上級應急領導機構核實、批準后,由區人民政府藍色預警信息,表示可能發生一般(IV級)的生產安全事故;黃色、橙色、紅色的預警信息,由上級應急領導機構。
4、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以使用報紙、廣播、電視、移動通迅網絡、信息網絡、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和宣傳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新聞媒體、通信、人防等部門和單位有義務按各級應急領導機構的要求預警信息。
(四)新聞報道
1、發生一般(IV級)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后,必要時,根據現場指揮部新聞報道工作機構提供的情況,在區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向媒體和社會公眾通報生產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應急措施、存在困難和下階段工作部署。較大(III級)、重大(II級)或特別重大(I級)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新聞,由上級應急領導機構決策和安排。
2、生產安全事故的新聞形式主要包括授權、舉行新聞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專訪等,并與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有機結合。
3、生產安全事故的宣傳報道嚴格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做到準確把握、正面引導、講究方式、及時主動、注重效果、遵守紀律、嚴格把關。
四、預案的啟動與終止
(一)預案的啟動
1、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對各鎮鄉(街道)、有關部門報告的信息進行分析,并及時通報給區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必要時報請區應急指揮部批準,立即組織召開全區應急指揮部成員會議,組織聽取有關專家意見,討論決定是否啟動*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對符合本預案規定情況的,區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啟動本應急預案。
3、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工作,各級有關部門根據預案和各自的職責任務承擔責任和義務。
(二)生產安全事故分級響應
1、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IV級)
區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報送信息或請示藍色預警信息。主要應急措施如下:
(1)由區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應急工作;設立現場指揮部指揮應急;區安監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采應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現場指揮部按規定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提出是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同時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向有關部門報告、通報。
(2)區應急領導機構可根據現場情況,請求上級支持。
2、較大生產安全事故(III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I級)及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級)的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上級政府及上級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區應急指揮部按照本預案全力以赴地組織救援,做好應急處理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及上級應急指揮部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區人民政府和區級相關部門在上級政府及上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全區范圍內的應急救援工作。
(三)響應的升級和降級
當生產安全事故不斷發展或演變,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事故責任部門應當報上級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故責任部門應當報上級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撤銷預警。
(四)響應的終止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現場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分析,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區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匯總之后的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報告,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區應急指揮部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并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五、一般生產安全事故(IV級)以上級別(含IV級)的應急處置措施
(一)先期處置
發生或即將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實后,事故發生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負責同志應立即趕赴現場,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組織指揮當地應急隊伍和有關單位進行先期處置。
對即將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本預案和有關文件的規定,預測事故類型、危害程度和可能達到的級別;報送信息;請示相應的預警信息。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事發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控制事態發展。同時,在1小時內向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并組織有關單位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疏散交通等原因移動了的事故現場物件,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先期到達的區級部門、單位和人員,當地政府要積極配合開展工作。主要任務是:劃定警戒區域;疏散相關人群;救治傷病人員;排除明顯險情;確保處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二)事中處置
1、區應急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立即通知以*消防大隊、*公安分局為主的救援力量,以生命救助為首要目標,實施救援行動和緊急疏散,避免事態擴大。
2、*消防大隊、*公安分局和社會其它救援力量啟用緊急救援標志,攜帶應急裝備,以最快速度分別抵達指定地點集合,并根據命令派遣部分或全部力量趕赴受災現場。道路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緊急救援標志,為救援隊伍車輛和設備提供區轄區內的交通暢通保障和優先通行。派遣的各分隊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抵達現場,并服從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
3、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立即啟動事故調查組、事故處理組、醫療救治組、案件查辦組、專家咨詢組、綜合組、現場檢測與評估組、信息組等事故處理機構的工作,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部署相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向區政府或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送信息;請示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同意相應的預警信息;立即開始組織后續力量,準備增援。
4、區應急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啟動專業救援隊伍應急,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設備。現場指揮部按照派遣的救援隊伍和力量,有效地組織現場指揮。
5、事故發生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事故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配合開展一般以上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部署的各項應急救援工作。
6、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有關應急救援機構隨時待命,為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基礎支持。
7、各救援隊伍抵達現場后,按照現場指揮部的命令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置不同力量,組織現場工作小組,開展施救工作。
8、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9、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繼續報送信息。
10、區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有關成員單位或臨時召集相關區級部門及公路、電力、通信等單位組織必需物資,保障救援隊伍和受災人員的供給以及受災地區的交通、電力、通信等暢通;根據事件發展趨勢,組織后續力量增援。
11、區應急指揮部調集轄區內的應急資源供給;必要時請求上級應急機構指導、協調后備隊伍支援。
12、現場指揮部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預案,實施下階段工作;視現場情況,命令區緊急救援隊轉為常規救援隊伍或休整、收隊。
13、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隱患被基本消除后,由預警信息的機構解除預警信息,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三)后期處置
1、善后工作
應急工作結束后,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及相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級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善后工作。區應急指揮部和區級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指導或會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部門幫助事故單位開展善后處置;
(1)事故責任單位及有關部門對現場進行清理、監測,繼續排查隱患。
(2)事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事故中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和家屬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3)事故責任單位依法對征用的應急物資(場所)的所有人給予補償。
(4)事故責任單位和民政部門救濟受災受害群眾,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
(5)向受災受害群眾提供心理輔導及司法援助。
2、社會救助、保險
各級社會公益組織應廣泛動員和開展救助捐贈活動。相關保險公司根據投保合同及損失情況,及時理賠。
對事故責任單位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及善后工作經費,可采取政府審批、財政墊支的方式處理,待處置結束后,事故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承擔。
3、調查、總結
依法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及時確定事故性質、原因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屬于責任事故的,對責任主體提出處理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區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全面調查、評估和處置結果,總結經驗教訓、積累經驗,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備案。
區應急指揮部根據現場情況撤銷現場指揮部。
六、保障
各級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應急工作職責和任務,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保障工作,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
七、獎勵與責任追究
(一)在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災難或搶險救災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遭損失或最大限度降低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二)在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行政處分,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制訂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
2、拒絕履行應急準備和應急救援責任的;
3、瞞報、漏報、遲報事故災難信息的;
4、拒不執行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挪用、貪污應急資金或物資的;
6、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論文摘要:通過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特點的分析,介紹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1.問題的提出
危險化學品由于其自身的危害性,使得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是一種動態危險源,一旦發生事故其涉及面廣.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環境污染,危害極其嚴重。為了盡可能減少事故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中存在的容易引發事故的因素及應注意的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做好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運輸工作。
2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特點
危險化學品一般都是工業原料或產品,因為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學性能,在接觸和處理過程中必須遵守相應的規則,以免發生事故,造成危害。危險化學品運輸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主要特點為:
一是品類多,性質各不相同。按照危險貨物的危險性,《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將危險品分為9類共22項。現有的近3 000種危險貨物和每年不斷新增加的危險品,各有各的物理和化學特性。
二是危險性大。危險貨物在道路運輸和倉儲中危險性很大,容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所產生的事故不僅使相關企業受到損失,還會對公眾安全與環境安全帶來嚴重威脅,因此備受關注。
三是運輸管理方面的相關規章、規定多。危險品運輸除須遵守道路貨物運輸共同的規章.還要遵守許多特殊規定。比如,聯合國頒布的《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和《國際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協議》等;我國制定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標準,如《危險貨物運輸保障通用技術條件》等;行業規定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標準,如《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等。
四是專業性強。危險品運輸除了滿足一般貨物的運輸條件,還要根據貨物的物理和化學性質,滿足特殊的運輸條件。在這方面,國家有專門的規定和限制。比如業務轉營,國家規定只有符合規定資質并辦理相關手續的經營者才能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業務;比如車輛專用,交通部的《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和《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對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技術狀況和設施作了特別的規定;再如包括駕駛員、押運員和裝卸人員等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并做到持證上崗。
3影響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的因素
3.1法律法規及標準的確定
法律法規及標準包括專項整治內容的制定,其內容包括:危險化學品品名及分類、包裝及標志、車輛等級及設備標準、運輸管理規定、運輸規則以及對相關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資質要求等,其目的是使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工作的開展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從而建立起比較規范完善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體系。
3.2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執行
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執行情況可以通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系統安全管理是否完備,運行是否暢通,管理命令是否能夠通達表現出來,是否對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部門、運輸車輛、從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其執行情況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起著重要作用,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嚴格執行可以把好安全的源頭關。
3.3動態安全監控水平
針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重大事故災難的安全監控和應急救援行動,主要包括救災、防災、減災和災后恢復幾個步驟與環節。只有建立起一個科學、有效、運轉良好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動態安全監控體系,才能把各類災害應急以及應急過程中的逐個環節聯系組織起來,實現有效控制事態,減少事故損失,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災后恢復這3個目標。
3.4人員操作失誤
人員操作失誤與人的文化素質,業務能力、敬業精神、情感以及人的生理心理狀祝有關。從業人員對所裝運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知之甚少,有的甚至一點常識都沒有,一旦貨物發生泄露或引起火災等事故,他們就不知如何處置,不能在第一時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態擴大。同時,道路環境狀況也會影響到操作失誤的頻率,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狀態都有助于減少人員的操作失誤頻率
3.5人員違章情況
在整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中,人起著最重要的作用。從業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了解很少,有的根本沒有這方面的知識,違章運輸,甚至非法運輸;還有些駕駛員,押運員責任心和安全保護意識不強,他們對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運輸的規定缺乏了解,疲勞駕駛,育口開快車,強行會車,超車,過鐵路交叉口、橋梁,涵洞時不減速,還有的酒后駕車,這些都極容易引起撞車、翻車事故。還有的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野蠻裝卸,不按規定裝卸,都容易導致事故發生,造成災難。
3.6應急救援能力
由于交通事故的影響使得化學品運輸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隨機性,快速,有序、高效的事故應急救援行動是減少事故損失、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應急救援是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一個重要環節,快速、敏捷、高效完善的應急救援體系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在事故搶險救援工作中,消防部門是主力軍,公安、交警、交管部門是主要的配合力量,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應急救援隊伍是提高應急救援能力的保證
3.7危險化學品的本質屬性
危險化學品的性質直接影響到事故發生的難易程度。具有毒性或腐蝕性的危險化學品泄漏后,可能直接導致危險化學品事故和環境污染。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決定著事故的嚴重程度以及破壞程度。
3.8包裝及設備情況
在運輸過程中由于危險化學品泄漏造成的事故不斷增加,要針對不同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選擇合格的包裝容器。如設備質量達不到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防爆炸、防火災、防雷擊、防污染等設施不齊全、不合理,維護管理不落實等;設備老化、帶故障運行,都會加大危險化學品泄漏的幾率。
3.9車輛性能水平
車輛是保證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的關鍵因素,車輛自身狀況的好壞和采用的安全科技的含量等因素對運輸的安全都有著直接的關系,如果狀況不好會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導致事故發生。提高車輛的安全性能,是保證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的根本途徑
3.(0道路基礎設施水平
道路設施主要包括交通安全設施,交通管理設施,防護設施、照明設施、停車設施,其他沿線相關設施及綠化等。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志不完善,也是導致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一個重要因素.如在事故多發地帶,要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在危險路段要設計防撞護欄等。
3.(I環境條件
環境條件主要涉及道路周邊環境(居民、商業布點、其他設施等)、白然地理條件,交通流量等多個方面的內容如果道路周邊居民多、交通流量大,遇到惡劣的雨、雪、團霧等天氣,就必然會增加事故發生的概率,并產生嚴重的傷亡后果。
XX縣校車營運推行已有X年時間,經歷了一些發展的矛盾,運營管理也得到了不斷提升和逐步規范,嬴得了全縣學生和家長的好評與社會的認可。
一、我縣校車現階段基本情況
我縣現有兩家校車運營服務公司,國標校車X臺,接送中小學生幼兒共約X萬人,實現了國標校車全覆蓋。
二、主要成績
我縣校車推廣近X年來,建立健全了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積極推廣了專用校車公司化營運,有效推動了專用校車集約化營運管理模式,加強了校車精細化管理工作,校車運行總體平穩有序,極大地保障了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逐步得到了全縣學生和家長的好評與社會的認可。
1.機制健全責任明晰,管理體系逐趨合理。
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多次召開專題會議,先后出臺了《XX縣校車公司化營運推廣方案》、《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XX縣校車財政獎補方案》;建立了分管縣長為組長,教育、公安交警、交通、安監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縣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了部門職責,加強了整體聯動,形成了工作合力;通過近七年來的實踐與探索,逐漸完善了我縣校車安全管理“政府主導、鄉鎮主管、部門監管、市場運作、學校配合、家長分擔、適當補貼”的管理與運作模式,深化鞏固了專用校車公司化營運模式的管理,有效推動了專用校車集約化營運管理模式。各鄉鎮黨委、政府和學校都高度重視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按要求成立了鄉鎮、學校校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設立了校車辦,配備了工作人員,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到了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部署校車安全管理事項,并因地制宜,制訂了相應工作制度與應急預案,建立了日常管理臺賬,加大了日常監管力度,及時化解、處置校車運行管理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縣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每年分春、秋兩季組織交警、交通、安監、教育等部門對全縣校車安全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大檢查,縣校車辦下鄉(校)開展例行檢查已為常態化,有效推動了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縣校車辦對全縣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進行了有效的目標考核。目前,我縣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做到了有人員管,有財物投,有制度依,有資料看,有責任劃,正逐步向規范化與精細化管理軌道發展。
2.部門聯動具有合力,安全保障顯著提升。
我縣校車事業推廣以來,各鄉鎮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既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又通力協作,共同解決涉及校車運營的有關問題,取得了一定成效。教育局認真開展了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車安全管理監督協調工作,經常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與各中學(幼兒園)簽訂了學校安全責任書,實行了校長“一崗雙責制”。縣校車辦加強了日常監管,長期堅持下鄉(校)例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指正,要求限期整改,并做好了跟蹤落實。學校扎實開展了安全教育活動,把安全教育納入正常的教育教學內容(1課時/兩周),制訂了校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組織開展了以“交通安全”為主題的系列教育活動,培養了學生良好的交通安全行為習慣,提高了學生交通安全的自護自救能力。交警部門通過宣傳教育、路面管理和行政處罰等措施,管理、處罰與教育同行,提高了校車司機的安全意識和駕駛技能,有力維護了校車安全。縣交通運輸局不斷加大對農村公路的安保設施投入,對臨水、臨崖路段安裝防撞隔離墩等設施,臨校路段安裝減速帶和減速標志,努力健全了防范體系。縣安監局積極參與校車安全檢查與專項督查。
3.安全培訓扎實有效,宣傳教育增進認識。
專用校車推廣以來,無論是車輛自身的安全性、駕駛人素質、保險保障、價格收費,還是道路的通行條件的改善,以及專業的運營管理,都展現出了傳統接送車輛不可比擬的優勢。縣校車安全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校車公司、各鄉鎮與學校通過召開各層面會議,堅持安全培訓、廣泛宣傳教育,持續深入開展宣講活動,增強了安全意識,贏得了社會的認可。縣教育、交通、交警、公安及鐵路派出所等部門支持、配合各學校通過開設交通安全教育課與專題講座、設置交通安全宣傳展板、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開展交通安全知識競賽等形式,對學生進行了廣泛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強了學生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抵制乘坐非法車輛的自覺性。
4.專項整治得力到位,運營環境逐步優化。
一是強化了學校及周邊環境整治。為便利校車停放和出入學校,各鄉鎮學校在有關職能部門的支持下,強化了學校門口及周邊環境衛生的管控,疏散流動攤販和社會車輛,部分鄉鎮學校因地制宜在學校院內規劃了專門的校車停靠點。二是強化了校車檢測和乘車安全的整治。縣交警大隊在鄉鎮、學校、校車公司的配合下,針對準駕、超載超速、違規運營開展了定期與不定期的專項督查與整治活動,有效提升了校車安全運行保障水平。鄉鎮政府經常組織開展校車檢查與整治活動,資料記錄詳實。
5.日常管理得到強化,服務質量明顯提升。
一是學校(幼兒園)強化了校車安全精細化日常管理,加強了安全隱患排查。各個學校(幼兒園)已將精細化日常管理納入常態工作,每天上下學時段有2人或以上專人(行政與骨干)值班,查看車輛運行狀況、組織學生有序乘坐、按照要求查驗發車、應急處理偶發事件,安排有專人對早到學生進行安全管理與學習輔導;將安全排查納入月常規工作,組織行政人員每月至少上車進行一次專項排查,并有詳實記載。二是強化了校車公司的日常監管與巡回排查。通過專項督查與例行檢查發現,以前校車公司負責人很少下到車隊監督管理,通過督辦校車公司,公司現已基本落實日常監管與巡回排查制度。
6.安全管理卓有成效,社會大局安全穩定。
縣校車安全領導小組通過組織各鄉鎮黨委政府、縣教育局、縣交通運輸局、縣交警大隊、縣安監局、縣公安局在全縣范圍內多次開展集中整治行動,非法運營得到了有效遏制,超載、超速現象也得到了較大改觀,學生上下學乘車秩序得到進一步規范,駕駛員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得到進一步加強。鄉鎮政府與學校通過村支兩委會、家長會等多種方式,向學生、家長、社會宣傳專用校車營運優勢與宣講交通安全知識,通過對駕駛員、照管員、安全員的教育培訓,提升了管理能力、服務水平與安保技能,贏得廣大學生、家長及社會對校車推廣工作的理解、擁護和支持。
三、今年所做的主要工作
為落實上級文件精神與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縣校車安全管理,有效降低校車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校車交通事故,切實保障中小學生及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今年來,我縣在校車安全管理上做了以下工作。
1.召開了全縣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會議。
召開了全縣X年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會議,縣委.縣教育局、縣安監局、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公安交警大隊、縣交通局、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各鄉鎮(街道)中學、各校車服務公司及所轄車隊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了會議。宣布了《XX縣校車服務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辦法》,將考核管理進行了分解,由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學校、校車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等職能與管理部門共同考核,考核單位根據監管職責實施了考核考評工作。
2.開展了春季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專項督查。
縣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縣教育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組成四個專項督察組,采取聽匯報、查資料、看現場等形式,對全縣各鄉鎮(街道)履行屬地管理責任情況、學校(幼兒園)履行源頭管理責任情況及校車服務公司履行主體責任情況進行了專項督察。
3.落實了校車安全例行檢查工作,對全縣校車從業人員進行了專題培訓。
校車辦加強了校車安全日常監管,落實了校車安全日常例行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指正或進行了限期整改交辦,并做到了跟蹤落實,有效提升了校車安全運行保障水平。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聯合各鄉鎮(街道)中學,在每期開學前開展了校車從業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的專題教育培訓。
召開了全縣校車安全管理暑期培訓會議,對全縣校車駕駛員、安全員及公司管理人員進行了專題培訓,鄉鎮相關管理人員出席了會議。就《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鄉鎮政府校車安全管理功能、校車服務隊管理與建設、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了專題講解與知識培訓,就安全駕駛與違法處罰等方面進行了培訓與講解,就道路安全知識進行了培訓。
4.組織開展了全縣中小學生(幼兒)“校車安全”專題教育活動。
為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增強廣大師生乘車安全意識,3—4月、10-11月在全縣中小學校、幼兒園開展了主題為“安全帶·生命帶”校車安全專題教育活動,組織觀看了專題教育視頻,對學生學習效果進行反饋檢測,增強了學生對安全乘車知識的掌握與應對突發事件的自救自護能力水平。
四、現階段仍存在的工作難點
我縣國標校車的推廣、運營與管理雖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現階段仍然存在諸多問題與隱患,不容忽視。
1.思想認識還需深化提升,責任履行有待強化落實。
部分鄉鎮(街道)屬地管理責任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認識不夠到位,工作處于滯后狀態。部分學校(幼兒園)源頭管理職責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常規工作開展不夠,精細化管理不到位。校車服務公司主體責任落實有待進一步強化,存在機制不健全、資質不符合、監管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營運不規范等現象。
2. 從業人員服務水平仍為滯后,行業素養有待進一步提高。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三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 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七)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條 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詳解第一章 總 則
本章共七條,主要規定了《條例》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城鎮燃氣工作的基本原則,城鎮燃氣監督管理體制,促進燃氣科技進步,建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與燃氣知識宣傳普及。
總則在整個《條例》中起著統領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條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個《條例》制度安排的集中體現。因此,學習和掌握《條例》,首先應該理解和領會總則的各條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于《條例》立法目的的規定。
近年來,我國城鎮燃氣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據統計,到20xx年年底,全國人工煤氣供應總量達382.4億立方米,天然氣供應總量405.9億正方米,液化石油氣供氣總量達1208.7萬噸。全國用氣人口約5億人;其中,城市用氣入門約3.45億人,用氣普及率約91%;縣鎮鄉用氣人口約1.57億人,用氣普及率約49%。燃氣的普及應用對優化能源結構,改善環境質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燃氣行業也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部分地方對燃氣發展統籌規劃不夠,重復建設燃氣設施、不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等現象比較突出。燃氣設施無序建設、重復建設、任意改建以及燃氣配套設施建設不健全等現象比較突出,造成資源浪費、管理混亂和安全隱患等問題。
第二,燃氣應急儲備和應急調度制度不健全,燃氣安全供應能力不足,應急保障能力不強。燃氣的安全穩定供應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活和社會生產。而目前城鎮燃氣氣源保障能力不容樂觀,供需處于微弱平衡,管網之間互相支撐能力弱,儲氣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氣峰值需求壓力大。各種突發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氣供應中斷。
第三,燃氣經營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氣經營者違法經營,無序競爭,造成燃氣經營市場秩序的混亂。此外,燃氣經營者服務行為不規范,服務質量不高等現象普遍存在。
第四,燃氣運輸管理不規范,對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的管理不嚴格。駕駛員等有關運輸人員無證上崗、不按規定路線和時間駕駛等違反交通運輸安全的現象大量存在,導致燃氣安全隱患問題突出。
第五,燃氣用戶對燃氣的危險性認識不夠,缺乏安全用氣常識,隨意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不及時更換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氣器具,由此造成的傷亡事故時有發生。
第六,燃氣設施保護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氣安全事故,影響了燃氣正常供應,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施工,未事先與燃氣經營者進行溝通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由此導致施工不當損壞燃氣設施,造成燃氣泄漏等事故。此外,還有其他一些人為損害燃氣設施的現象,如侵占、占壓、毀損燃氣設施等。
第七,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不健全,政府部門間的職責分工與配合不夠明確,在各地的燃氣行業安全監管工作中,燃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門時常出現權責“錯位”或者“缺位”。同時,燃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針對城鎮燃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總結燃氣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草擬了《條例》送審稿,于20xx年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公安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有關部門和北京、天津、上海、山東、海南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科研院所、企業、專家的意見,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和部門協調會,并赴上海、江蘇、遼寧等地進行實地調研。20xx年3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意見和建議752條。各方面意見普遍認為,燃氣與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條例》草案總結了我國多年來燃氣管理的實踐經驗,比較成熟,建議盡快出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分析和研究,對《條例》草案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20xx年10月19日,經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立法目的,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條例》旨在加強城鎮燃氣管理。為了加強燃氣管理,《條例》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履行職責的手段,規定了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等管理相對人的義務,對政府及其部門、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條例》旨在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氣供應涉及千家萬戶,供應不及時、供應中斷會帶來嚴重的問題。為此,《條例》第二章規定,燃氣發展規劃中應當明確燃氣供應保障制度,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并規定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在出現燃氣供應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時,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確保燃氣供應。安全是燃氣管理中的核心問題。燃氣是危險物品,發生燃氣安全事故時,不僅危及個人生命、財產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為了保障燃氣安全,《條例》對燃氣經營、使用、運輸、儲藏等均作了一系列規定。例如,《條例》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燃氣經營者應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燃氣經營者、用戶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藏、使用燃氣;在燃氣沒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等。同時,《條例》沒專章對燃氣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作了規定。
再次,《條例》旨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之間是供氣、用氣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同約定。對于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有專門規定。因此,《條例》并未對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之間的合同關系作詳細規定,而是從保障燃氣安全、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對燃氣經營者的經營服務活動和燃氣用戶的用氣行為作了規范。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既要遵守供氣、用氣合同,履行約定義務,也應當遵守《條例》,履行法定義務。《條例》關于燃氣經營者經營服務活動和燃氣用戶用氣行為的規定,目的也在于平衡雙方利益,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最后,《條例》旨在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當前,雖然燃氣事業發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礙燃氣事業健康發展的問題。制定《條例》,就是要解決燃氣行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有利于燃氣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環境,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釋義]本條是關于《條例》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條第-款對《條例》調整的行為作了規定。按照該款規定,《條例》主要調整下列活動:
一是,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活動。《條例》第二章對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然氣發展規劃制度,明確了規劃的組
織編制、內容、審批程序,強化了規劃的權威性。確立燃氣應急保障制度,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在燃氣儲備、供求狀況監管、應急處置中的職責作了規定,要求提高應急保障能力,遇到突發事件要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二是,燃氣經營和服務活動。《條例》第三章對燃氣經營與服務作了明確規定。確立燃氣經營許可制度,結合各地實踐情況,對燃氣經營許可的條件、程序、實施主體、禁止行為等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服務制度,明確了燃氣經營者的服務義務和禁止性行為,強調了燃氣經營者應當提供普遍服務,詳細規定了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的服務義務。明確了燃氣經營者對相關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要求燃氣經營者建立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等,對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完善了燃氣定價機制。明確了燃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
三是,燃氣使用活動。《條例》第四章對燃氣使用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使用制度,對燃氣用戶的用氣行為予以規范,明確了燃氣用戶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確立了燃氣燃燒器具的標識制度和安裝維修制度。
四是,燃氣設施保護活動。《條例》第五章對燃氣設施保護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設施保護制度,明確了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劃定以及在保護范圍內的禁止性活動,明確了有關單位從事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時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確立了市政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制度。
五是,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活動。《條例》第六章對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度,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隱患等情況的告知和報告義務,明確了對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置措施,明確了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處置措施,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依法進行燃氣管理的法律責任等。
六是,與前述五個方面相關的燃氣管理活動。《條例》對燃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燃氣經營服務、燃氣使用、燃氣安全等的監管職責、監管措施等作了明確規定。
本條第二款排除了不適用《條例》規定的情形。主要是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具體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其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調整;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使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以下簡稱《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以下簡稱《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沼氣與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主要是農村農戶的分散獨立適用,未形成規模和經營條件,與城鎮燃氣經營、適用有較大區別,主要受有關規范農業活動的法律法規的調整,故將其排除在適用范圍外。這里的沼氣,是指有機物質在厭氧環境中,在一定的溫度、濕度、酸堿度的條件下,通過微生物發酵作用,產生的一種可燃氣體。由于這種氣體最初是在沼澤、湖泊、池塘中發現的,所以人們叫它沼氣。沼氣含有多種氣體,主要成分是甲烷(CH4)。秸稈氣,是用農業作物的秸稈,例如苞米芯、玉米、高粱、稻、麥的作物秸稈、柴草等通過氣化系統生成的一種燃氣,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等。
本條第三款對燃氣作了界定。按照本款規定,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首先,本條例規定的燃氣應當作為燃料適用;其次,燃氣應當是氣體燃料;最后,燃氣的燃燒值、氣質成分等應當符合一定的要求。燃氣主要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其中,天然氣,是指天然蘊藏于地層中的烴類和非烴類氣體的混合物,主要存在于油田氣、氣田氣、煤層氣、泥火山氣和生物生成氣中。天然氣的主要成分足烷烴,其中甲烷占絕大多數,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還含有硫化氫、二氧化碳、氮和水氣,以及微量的惰性氣體,如氦和氬等。在標準狀況下,甲烷至丁烷以氣體狀態存在,戊烷以上為液體。煤層氣是通過地面鉆井直接從煤層中抽采出來的,吸附在煤層中的可燃氣體,是天然氣的一種。其成分主要是甲烷,另有少量的氮氣、二氧化碳和烴類氣體。液化石油氣,是以丙烷、丁烷為主要成分作為燃料使用的液態石油氣。人工煤氣,是指以固體、液體或氣體(包括煤、重油、輕油液體石油氣、天然氣等)為原料經轉化制得的,且符合現行國家質量要求的可燃氣體。人工煤氣簡稱為煤氣。除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外,燃氣種類還包括生物質氣。目前,作為城鎮燃氣供應氣源的是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但不能排除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再出現其他作為城鎮燃氣供應氣源的燃氣種類,所以《條例》用了“等”字。
值得指出的是,《條例》名稱為“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調整范圍為“城鎮”燃氣管理。這里的“城鎮”,是指城市、鎮行政區域。目前,國家正在加快新農村建設,推動城鄉一體化進程,推行城鄉基礎設施共建共享,讓農民用上清潔、干凈的新能源。在實踐中,瓶裝燃氣由于其運輸便捷、價格便宜的特點,在農村地區發展較快。大部分農村地區已經使用瓶裝燃氣,還有部分城鎮燃氣設施覆蓋到的農村地區已開始使用管道燃氣。考慮今后燃氣發展的一大特點是配合新農村建設,加快燃氣管網和配套設施向新農村延伸和覆蓋,滿足農村地區工業、商業、居民生活和當地建沒對燃氣的需要,結合現在農村沒有專門的燃氣管理法規的現狀,《條例》附則規定: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釋義】本條是關于燃氣工作基本原則的規定。
在燃氣管理工作中,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
燃氣發展規劃是加強燃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據,是在一定空間和時間范圍內,協調各種條件,對各種規劃要素的系統分析和總體安排。制定規劃有利于統籌安排燃氣行業科學合理發展,平衡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各類燃氣氣源發展應用,提高燃氣利用效率,引導燃氣行業加快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加強燃氣供應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燃氣供應的安全、穩定。為規范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審批,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第二章明確了全國和地方層面燃氣發展規劃的組織編制主體、審批程序和內容。全國燃氣發展規劃規定的是燃氣發展的原則性、戰略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項,指出發展目標,科技進步目標,對各地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規劃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是各地編制規劃的重要依據。全國燃氣發展規劃,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組織實施,是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全國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制氣等發展情況,根據各地的需求情況,站在全國角度編制的全國性規劃,同時也是國家能源規劃的組成部分。地方燃氣發展規劃,以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為依據,由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保障安全
燃氣是一種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氣體燃料,城鎮燃氣安全涉及千家萬戶。隨著近年來城鎮燃氣供應量的快速增長,燃氣安全事故已成為繼交通事故、工傷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殺手。有關部門管理的不到位、燃氣經營者行為的不規范、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知識的缺乏等均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燃氣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發性,一般表現為中毒、爆炸、火災等,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有的燃氣安全事故,還易引發二次事故,后果極其嚴重,往往造成群傷群死,給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極大的危害,甚至直接影響社會運行秩序的穩定。
《條例》第六章對燃氣安全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中不同主體的責任和義務作了規定:一是,明確了燃氣管理部門的責任,要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對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生事故后要采取相應措施,對責任事故依法追究;二是,明確了燃氣經營者的責任,要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生事故后要采取相應措施;三是,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后有報告的義務。
同時,《條例》其他章節中對安全保障也作了專門的、系統的規定:第二章規定,在燃氣發展規劃中要有安全保障內容等;第三章規定,在燃氣經營中,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有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責任和義務、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在運輸中要遵守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有關規定等;第四章規定,在燃氣使用中,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等;第五章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警示標志。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有安全防護措施等。
(三)確保供應
燃氣供應直接影響到城鎮經濟社會平穩運行和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必須采取切實措施加以保障。《條例》第二章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應急儲備制度,供應嚴重短缺或中斷等事件發生后,要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措施;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燃氣經營者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條例》第三章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不得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因特殊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暫停供氣的應提前48小時公告,停業、歇業的應事先對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其中第2l條規定,燃氣管理部門對影響燃氣用戶正常用氣的四種情形,要采取措施,保障供氣。
《條例》第五章規定,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方案,報燃氣管理部門批準,方案中要有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四)規范服務
《條例》進一步明確對燃氣工作要加強管理、規范服務。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燃氣管理等有關部門為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提供的服務;二是,燃氣經營者為燃氣用戶提供的管理和服務。
《條例》第三章規定,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的確定和調整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燃氣經營者對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燃氣行業協會應當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條例》第四章規定,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對用戶就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投門以及其他部門對用戶就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訴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燃氣經營者對用戶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查詢的,要在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立燃氣燃燒器具的標識制度和安裝、維修制度,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提供售后服務。
(五)節能高效
節約能源是我國的一項長期戰略方針。隨著城鎮建設的發展,燃氣節能潛力巨大。《條例》規定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編制并實施燃氣發展規劃,規范燃氣經營、服務、使用行為,宣傳普及燃氣知識,有利于加強對燃氣節能的管理,實現提高燃氣利用效率的目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釋義】本條是關于人民政府對燃氣工作責任的規定。
國內外的實踐表明,燃氣工作需要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引導。燃氣工作涉及燃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質量監督、安全監管、工商管理、能源等多個部門,需要政府的統一協調和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燃氣工作的責任主要包括:
一是,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目前個別地方對燃氣管理未予以高度重視,導致市場秩序混亂、事故頻發。政府必須充分重視燃氣管理工作,綜合利用法律、行政、經濟等多種措施對燃氣市場加以引導和規范。
二是,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具有戰略意義的規劃,對城鎮的經濟社會發展建設工作起指導性作用。燃氣工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一方面提升了燃氣管理工作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豐富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內涵。
三是,其他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發展規劃,根據規劃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等等。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燃氣工作管理體制的規定。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是全國燃氣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全國的燃氣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按照現行國務院機構設置,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包括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指導燃氣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國家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標準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燃氣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燃氣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目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是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的設置不一致,有的是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的是市政管理部門。燃氣管理部門的職責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在規劃、施工等環節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審查和監督;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依法實施燃氣經營許可,加強對燃氣經營活動的審查、審批和監督檢查;及時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受理燃氣用戶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的投訴并予以處理;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加強對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管理;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加強對燃氣安全事故和隱患的管理,對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事故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包括發展改革、公安消防、質檢、安全監管、工商等部門,應當依據《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燃氣管理有關工作。例如,燃氣管理、質檢、工商都負有燃氣質量監管職責,質檢部門負責生產環節的燃氣質量監管,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負有監管職責,燃氣管理部門從監督燃氣經營者經營活動的角度對燃氣經營者提供的燃氣質量進行監管。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釋義】本條是關于促進燃氣科技進步的規定。
國家鼓勵和支持燃氣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結合燃氣行業的特殊性,國家鼓勵加強對燃氣經營、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加強燃氣管理研究,以科學技術的創新和發展來提升燃氣行業的總體水平。國家應當從獎金、政策、人才等各個方面采取優惠政策、措施,加大對燃氣科技進步的支持力度。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的推廣使用,是推動燃氣科技進步的重要內容。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只有在實踐中檢驗,才能逐漸成熟、完善,發揮作用。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和有關單位,都應當積極推廣使用科學技術的新成果,共同推動燃氣事業的發展進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釋義】本條是關于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宣傳普及工作方面職責的規定。
安全管理是燃氣工作的重中之重。燃氣安全工作,貫穿于燃氣工程建設及設施保護、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燃氣安全事故及隱患的預防和處理等多個環節和步驟。加強燃氣安全監督管理,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條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就是通過規劃、應急保障、經營許可、質量檢測、安全管理、設施保護、事故預防與處理等一系列制度,把燃氣工作日常實踐中形成的有效經驗和做法,通過法規、制度的形式予以確立、規范,形成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
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是燃氣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近年來,各地燃氣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如煤氣膠管脫落或者使用非安全型燃氣器具致人傷亡事故、因市政施工損壞燃氣管道事故、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煤氣致人傷亡事故等。這些事故多是由于燃氣用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燃氣經營者安全意識淡薄,缺乏安全使用常識,對燃氣設施的保護和檢查不重視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切實采取措施,加強燃氣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燃氣安全知識,力爭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燃氣事故的發生。當前,應盡量創造條件,在大中專院校和中小學中開設安全知識課程,提高青少年在城市燃氣等方面的識災和防災能力。同時,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做好燃氣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活動,從而提高全社會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本章共六條,規定了燃氣發展規劃與燃氣應急保障的相關管理制度。對燃氣發展規劃編制、實施與備案,燃氣設施配套建設、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等進行了規定。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釋義】本條是對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部門、編制依據、規劃批準實施和備案管理的規定。
依據本條例規定,燃氣發展規劃分為全國燃氣發展規劃、省(直轄市、自治區)燃氣發展規劃、設區市燃氣發展規劃、縣(市)燃氣發展規劃。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具體內容主要是根據各地的需求情況和全國燃氣氣源特別是天然氣氣源的情況,站在全國角度,編制全國性規劃,規定燃氣發展的原則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項,指導各地編制具體的燃氣發展規劃。本條例規定全國燃氣發展規劃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并組織實施。燃氣已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行業,明確燃氣的發展方針、原則、目標、內容等,是指導行業發展的重要依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是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能源規劃的需要,對指導各地、各城市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無論全國還是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燃氣管理部門都有責任和義務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指導燃氣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對各地、各城市的燃氣發展規劃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地方的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為依據。從當前來看,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以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氣已被大力推廣應用,如何平衡各類氣源應用、提高燃氣利用效率,統籌安排燃氣科學合理的發展利用,亟待國家層面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指導各地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各類燃氣的發展利用,推進燃氣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省(直轄市、自治區)的燃氣發展規劃重點考慮燃氣發展預測、氣源方案、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和相關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問題,設區市、縣(市)的燃氣發展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符合全國和省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其規劃范圍應覆蓋鄉(鎮)村。重點考慮本行政區域的燃氣設施工程建設、規模、管網鋪設范圍等具體事項。地方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燃氣發展規劃成果一般要經過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對規劃成果的科學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進行技術審查,作為政府批準燃氣發展規劃的依據。
經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具有法律效力。燃氣管理、發展改革、規劃等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審查審批燃氣設施建設工程。
各項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進行。規劃組織編制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對燃氣發展規劃進行修訂,修訂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組織實施。
承擔燃氣發展規劃編制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規劃成果應包括:(1)規劃文本;(2)圖紙;(3)規劃說明書;(4)基礎資料匯編。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氣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釋義】本條是關于燃氣發展規劃內容的規定。
本條例出臺前,全國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有關燃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都明確要求燃氣管理部門編制燃氣發展規劃。許多地方也根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開展了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比如,山東省、山西省已經編制完成本省的燃氣發展專項規劃,上海、浙江、江蘇三省以及珠江三角洲已經分別完成長三角燃氣發展規劃和珠三角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
在燃氣發展規劃編制中,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主要是,各地編制的燃氣規劃內容不一,編制質量參差不齊,需要行業主管部門就燃氣規劃的內容和質量作統一要求,進一步規范和指導各地的燃氣發展規劃編制工作。因此,本條對編制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作了明確而統一的規定。燃氣發展規劃根據規劃分類的不同,編制內容、深度應當有所區別,但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燃氣氣源和種類。為城市提供燃氣的來源稱為氣源;燃氣種類,一般按照燃氣來源和生產方式可分為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和生物質氣。其中,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可以作為城鎮燃氣供應的氣源。燃氣發展規劃應當通過技術與經濟的比較論證,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資源、能源、交通運輸條件和財力、物力狀況,因地制宜合理選擇近期、遠期結合的氣源方案,確定氣源種類,既要考慮可行性,又要兼顧連續性、科學性和先進性。
(2)供氣方式和規模。城鎮燃氣供應方式包括管道輸送和瓶裝兩種方式;供氣規模是指燃氣的供應總量、供應區域和用戶數量。
(3)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這里的燃氣設施布局,主要是指市政燃氣設施的布點,比如門站、加氣站、灌裝站等,燃氣設施的布局應當結合近、遠期城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建設時序主要是指根據當地的社會狀況和用戶需求,對燃氣設施的建設確定合理的時間、順序。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通過方案論證確定工藝流程、氣源站點的位置、規模和建設時序。
(4)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對于將來要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認真、科學的論證,決定為其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中。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屬于城鎮基礎設施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內容,屬于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禁止擅自改變用途。本條例第ll條對預留燃氣設施用地作了明確規定。
(5)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由于燃氣設施多設置在主要交通道路、生產生活區和建筑居住小區之間,為有效保護燃氣管道、管道燃氣閥門、燃氣調壓站、燃氣儲氣設施及液化石油氣灌裝站設立的保護距離稱為燃氣設施保護范圍。本條例第33條對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劃定,以及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的活動作了規定。
(6)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燃氣供應保障措施,是指為保證燃氣的正常供應,用戶能夠連續、不間斷地使用燃氣所采取的措施,如:新建燃氣接收門站及對門站的改、擴建,更換燃氣老舊管網,建立燃氣調度指揮系統,建立人戶檢查安全體系等采取的措施;燃氣安全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各種燃氣應急保障預案的建立,燃氣事故搶修、搶險方案的制訂,各種搶修人員、車輛、工具、儀器的配備,以及對燃氣管網及各類燃氣設施的檢查等。本條例第12~13條和第六章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詳細規定。
以上事項為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具備的項目,規劃編制原則、編制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文本和圖紙內容等其他事項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編制大綱、標準規范等執行。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