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2 09: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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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級環境衛生工作標準
1、垃圾收集、清運及時,垃圾桶周圍無生活垃圾;垃圾桶無破損現象;無焚燒垃圾及樹葉、雜草等現象。
2、村莊內外無垃圾死角、無“三大堆”,房前屋后及村內空閑地無堆積雜物,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3、進村路、連村路及村內大街及巷道路面干凈整潔,路邊無垃圾,綠化帶無雜亂枯枝亂葉。
4、村屬地管理范圍內河道、溝灣邊岸整潔無可見垃圾,水面無漂浮垃圾。
5、村外周邊、進村路、連村路、種植區、養殖區、林帶內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尤其要沒有白色垃圾(方便兜、塑料袋、泡沫、巖棉等),實現村域范圍內環衛保潔無縫覆蓋。
二、保潔公司(保潔人員)職責
1、按照環衛工作標準和要求,配全環衛保潔人員,配齊垃圾桶等設施。
2、負責生活垃圾收集清運,村內主要街道做到每日1普掃,村內及村外200米范圍內做到每日撿拾2次,村域內無衛生死角及零散垃圾,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3、負責組織村內保潔人員教育培訓,制定保潔人員工作制度,負責保潔人員日常監督管理及具體工作安排。
4、適當提高農村環衛保潔人員工資,確保保潔人員工資及時足額發放,提高保潔人員的工作效率和積極性。
5、保潔人員要統一服裝、規范著裝,配備保潔車、掃帚、鐵锨等配套保潔輔助工具,并負責輔助工具的日常管理、維護。
三、村兩委職責
1、村兩委是本村環境衛生工作責任主體,負責村容村貌治理和亂搭亂建、亂擺亂放、亂貼亂畫、亂扯亂掛、亂潑亂倒及“三大堆”問題清理整治,妥善處理建筑垃圾、生產垃圾。
2、村兩委要成立村級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設置一名專職環境衛生管理員,全面負責本村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該管理員由村兩委成員擔任,并在村務公開欄中予以公示。
3、村級管理員主要負責保潔公司和村內日常保潔中遇到的難點和推諉扯皮等問題。
4、村級管理員要協助鎮城管環衛辦公室對保潔公司進行監督考核,每天至少巡察2遍(村居環境衛生),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給城管環衛辦公室和保潔公司,并監督整改落實。
5、村兩委不能干涉保潔公司內部人員管理問題。
四、各責任區職責
1、按鎮政府要求,組織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活動,逐村排查、摸清底數,聯合整治、集中驗收,重點治理農業生產垃圾(小麥、玉米秸稈等)、農村“三大堆”以及垃圾死角等。
2、每責任區確定一名專職環境衛生督導員,全面負責本責任區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對村級環境衛生管理員進行管理督導,并協助鎮城管環衛辦公室做好城管環衛相關工作任務。
五、城管環衛辦公室職責
1、具體負責全鎮環境衛生管理、考核及鎮村容貌整治達標整治工作。
2、按照鎮農村工作考核管理辦法及村級環境衛生管理考核細則,對各村和保潔公司進行監督考核。同時要建立定期通報制度,一周一檢查、一月一通報。
為加快建立農村環境衛生保潔長效機制,不斷提升農村環境衛生水平,穩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農村保潔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和要求
(一)工作目標
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目標,以環境衛生整治為抓手,以垃圾統管統運為重點,在全區5個鎮的所有村(居)建立專職保潔員隊伍,并完善“兩級管理、三級考核”的長效保潔機制,切實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
(二)工作要求
1.各村(居)要加強農村保潔隊伍的組織和管理,原則上按照每100戶配備1名保潔員的標準配足保潔員;要結合各自實際,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確保實現村容整潔、環境優美,全力打造農村宜居生態環境。
2.各鎮政府要成立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鎮駐地和農村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
3.要建立農村環境衛生兩級管理、三級考核模式。由鎮政府、村(居)委會負責搞好轄區環境衛生;由區城鄉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鎮政府、村(居)委會分別實施考核。各村(居)委會負責對保潔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各鎮政府負責對各村環境衛生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考核,區城鄉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全區農村環境衛生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和監督。
二、保潔員管理
(一)各村(居)保潔員原則上在本村公開競聘,實行一年一聘制(如連續三個月考核位于全區后10名,可隨時解聘),原則上年齡男65周歲以下、女60周歲以下(優先聘用農村低保家庭和經濟困難家庭成員)。各村(居)聘用的保潔員經各鎮政府審定后,報區城鄉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區財政局備案,作為財政局撥付以獎代補經費的依據(對于多報、虛報人數的,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各鎮政府負責人的責任)。
(二)各村(居)要明確1名村(居)干部具體負責村莊環境衛生保潔管理工作,每天組織、安排、協調、督查保潔情況;要為每名保潔員配備掃把、鐵鍬等作業工具,每月組織保潔員開展2-3次環境衛生保潔大評比活動,提高村民保潔意識。
(三)各鎮要為每位保潔員配備統一工作服并穿戴上崗;要靈活安排保潔作業時間,每天上午和下午至少各清掃一次。
三、保潔職責
(一)村(居)管理員職責
1.負責本村(居)內農戶居住點和村級道路及兩側環境衛生的巡查。
2.負責本村(居)內保潔員隊伍的管理及業務指導、考核。
3.負責本村(居)內亂倒生活垃圾、暴露性垃圾、糞便等管理工作,并及時組織保潔員進行清除。
4.負責對各環境衛生責任區保潔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二)保潔員職責
1.負責對進村路、村(居)內街道、河道的清掃保潔。
2.負責村級公廁、垃圾桶等環衛設施保潔。
3.負責病死動物收集處置及對野廣告、衛生死角集中清理整治。
四、保潔標準
(一)環衛設施設備管理
1.垃圾桶保存完好,至少每周清擦兩次,保持桶體整潔。
2.村級公廁整潔、無異臭、設備完好、周邊無散落垃圾。
3.垃圾保潔工具齊全、完好、整潔。
(二)保潔實效
1.民居宅前宅后、村內單位門前無暴露垃圾。
2.村(居)所在區域內主要公路、道路兩側無暴露垃圾及白色污染物。
3.河道內、河道兩岸基本無漂浮垃圾、無暴露垃圾。
4.村(居)內無亂堆放、污水亂流等現象。
五、工資管理
(一)區、鎮兩級政府實行以獎代補政策,時間暫定一年。即從止,補貼資金每人每年3600元,區、鎮兩級按1:1的比例分擔,各鎮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追加。區財政的補貼經費每半年撥至各鎮政府,由鎮政府按月撥至各村(居)。
(二)各村(居)要加強對保潔員的考核管理,每月從其基本工資中提取10%的資金,根據月度考核情況進行合理獎懲。
六、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村(居)要切實增強為民辦實事的責任感,把農村衛生保潔工作作為新農村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相應的組織體系,明確工作重點,排定目標任務,精心組織實施,狠抓責任落實,全面深入推進。
為爭創省級衛生城市,進一步加強環境衛生管理,落實全區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措施,營造干凈、有序、優美的工作>:請記住我站域名/<<a class="insidelink" href="" target="_blank" title="生活">生活環境,根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考核辦法(試行)。
一、考核范圍
全區各街道所轄區域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二、考核原則
堅持定任務總量,保經費基數,活工作機制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考核項目和內容
(一)月度日常考核項目和內容。主要包括:()全區道路清掃保潔;()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周邊衛生;()住宅小區(新村)、背街小巷等居住區環境衛生管理;()城鄉結合部、城市入口處、村居環境衛生管理;()生活垃圾、垃圾桶(房)、果殼箱管護情況;()臨時交辦事項完成情況及市、區督查,媒體曝光所指出問題整改情況等。
(二)季度階段性考核項目和內容。主要包括:(1)各街道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制度和組織建設情況;(2)環衛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3)重大活動、節假日期間環境衛生應急保障情況;(4)突擊性工作任務完成情況;(5)社會評議和領導評價情況。
四、考核依據
依據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以及“安徽省級文明城市”、“安徽省級衛生城市”等有關方面的考核規定,借鑒外地經驗做法,界定考核細則,進行量化考核。
五、考核方式
按照考核項目、內容和相關要求,考核采取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階段性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逐項對照評分,同時實行明查與暗查相結合、隨機檢查與跟蹤熱點相結合、專業考核與社會綜合評價相結合、內部通報與媒體曝光相結合的方法,不斷創新環境衛生管理考核機制,努力增強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六、季度考核等級及獎懲辦法
(一)季度考核結果設為“優秀”、“達標”、“不達標”三個等級,以計分結果評定等級:90分(含)以上為優秀,70分—89分為達標,69分以下為不達標。
(二)對季度考核為優秀的街道,給予通報表揚并給予獎勵;對季度考核不達標的街道,給予通報批評。
七、組織領導
區政府成立由分管區長任組長,區效能辦、區市容局、區直機關工委、區衛生局、區財政局、區政府督辦室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區環境衛生管理考核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市容局,主要負責考核的實施細則、評分標準、工作計劃、方案等文件的起草;組織開展考核活動;指導、督促對各街道的考核工作。每季度召開一次領導小組會議,研究、部署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每月召開一次街道和環衛專業保潔公司例會,對各街道環境衛生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八、本考核辦法由區市容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區政府對各街道的具體考核實施細則及檢查考核評分標準另行制定。
區環境衛生管理考核實施細則(試行)
為加強和全面落實全區環境衛生日常管理工作,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提升城市形象,實現市委、市政府“五城聯創”創建目標,根據《瑯琊區環境衛生管理考核辦法(試行)》,制定本實施細則(試行)。
一、考核對象:各街道。
二、考核內容
主要考核各街道組織、制度體系是否健全、設施建設是否規范、標準要求是否明確、宣傳教育是否充分等內容。
三、考核辦法
(一)考核實行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階段性考核、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同時加強對重大活動、節假日期間市容環境衛生應急保障情況及突擊性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
1、月度日常考核實行雙百分倒扣分制。由區環境衛生管理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人員,采取明察與暗訪相結合方式進行,其中明查分值100分,暗查分值100分。明查每月一次,原則上在每月中旬或重大活動之前進行,受查單位派人參加,考核項目和內容從區環境衛生管理資料數據庫中隨機抽取;暗查由區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人員不通知受查單位,原則上每周一次,考核項目和內容可隨機抽樣也可跟蹤熱點。在明查途中對抽樣項目以外發現的問題,一并列入考核范圍,并對照評分標準打分,對暗查中發現的問題,則及時通知被查單位到現場處理,并以月度累計扣分。
2、季度階段性考核評價實行100分倒扣分制。由區考核領導小組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總評。主要是考核環境衛生基礎性工作的管理情況和社會公眾的綜合評價,采取聽取匯報、查臺帳資料、實地查看、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季度考核結果按3個月度日常考核結果加權平均百分制合計,其中月度日常考核得分占60%、季度階段性評價部分考核得分占40%。
3、年終考核結果按加權平均百分制合計,其中月度日常考核得分占60%、季度階段性評價部分考核得分占40%。
(二)考核資料的收集和匯總。每次考核都以
現場記錄、錄像、照片及領導的批示與評價、報紙、圖片等資料為依據。區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所有資料定期匯總、及時歸檔,特別是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監督員的評價意見,市民群眾的測評結果,市、區領導對環境衛生工作的批示,新聞媒體報道,重大活動、節假日期間保障情況及時收集匯總,作為各街道綜合成績評定的重要依據。(三)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階段性考核數量及重點考核區域。南門、西門、北門、瑯琊和清流街道每次不少于4條道路、2個居民生活小區,東門和揚子街道每次不少于2條道路、1個居民生活小區(散住居民生活區以100100平方米為一檢查區域)。城區各重點路段、重點區域、城市入口處為重點考核區域。
(四)相關要求
1、考核中,考核人員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認真分析發現的問題,對照評分標準,民主評定考核成績,并在考核表上簽字;對在每次考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經確認后,由區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向被查單位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并跟蹤督辦,同一問題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
2、市文明辦明查暗訪所扣分值、市城管行政執法局管理考核所扣分值、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發現問題所扣的分值,均計入相關街道檔案,作為該街道的考核成績。
3、考核評分中,凡有扣分幅度的項目和內容,區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視問題嚴重程度,集體決定扣分分值。
4、考核情況每月以簡報形式送區有關領導、相關部門和被考核單位,同時通過政府網站或其他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及廣大市民的監督。
四、扣分標準
(一)組織體系及保障措施方面
1 、組織制度保障情況。街道環境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健全;年初未制定工作計劃和方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包括街道、社區和環衛專業隊各類人員的職責、管理辦法、責任劃分、并層層簽定目標責任書);考核辦法未細化、量化到各類人員,各類人員的獎懲措施不明確,且未當月兌現;建立臺帳資料。以上缺一項扣0.5分。
2、經費投入保障落實到位情況。街道對區下撥的衛生經費未全部用于環境衛生管理的,扣2分;未建立正常衛生經費配套投入的,扣1分;未建立環衛經費科目的,扣1分;經費使用情況不按財務有關規定執行,審批手續不完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視情扣2分。
3、創建宣傳氛圍情況。街道創建氛圍不濃、居民創建知曉率不高、創建工作創新意識不強的,扣1分;受到省、市政府及相關部門通報批評,每次扣2分;被省、市新聞媒體負面報道且情況屬實,每次扣2分。
(二)道路清掃方面
1、未能按時結束路段清掃任務,每一個作業范圍,扣1分。
2、清掃不徹底,有漏掃、浮灰重、衛生死角的,每處扣0.5分;清掃后路段有明顯石頭瓦片、漏堆未清的,每處扣0.5分;路段有污水和積水未清掃的,每處扣0.5分。
3、清掃過程中將灰塵泥沙掃入河道、下水道和堆放在綠化帶內的,每處扣1分。
(三)垃圾清運方面
1、垃圾箱(池)垃圾未能及時清運的,每次扣0.5分;垃圾箱(池)周圍2米范圍內有生活垃圾或雜物的,每處扣0.5分
2、垃圾不送入垃圾中轉站、隨意亂扔亂倒、清運途中發生人為二次污染的,每次扣0.5分。
3、在垃圾堆放點、垃圾箱內或者其他地方焚燒垃圾的,每處扣1分。
4、拒絕收集門面、住戶的生活垃圾,一次扣1分。
(四)衛生保潔方面
1、車輛行駛或渣土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微量垃圾未能及時清除的,一次扣0.5分。
2、垃圾板車或垃圾箱(池)外表未清潔的,一次扣0.5分;路段上果皮箱、垃圾箱未能按時清理的,一次扣0.5分。
3、道路保潔不到位,發現可視垃圾的,一次扣0.5分。
(五)管理方面
1、環衛人員上崗時未穿著標志服裝、聚堆閑聊;清掃保潔時間上班有脫崗的,每人次扣0.5分。
2、無正當理由與行人和門面業主發生糾紛,每人次扣0.5分。
3、路段承包人或清掃保潔人員未能按督查人員要求整改存在問題、不服從督查人員管理,一次扣2分。
4、聘用人員無正當理由到市政府或區政府上訪,一次扣3分。
五、考核獎懲
1、設立環境衛生考核獎勵資金。對每月考核達到優秀的,其中南門、西門、北門、瑯琊和清流街道每月獎勵元,東門和揚子街道每月獎勵1000元,按季度進行兌現。
2、南門、西門、北門、瑯琊和清流街道每少得1分折核20元扣除,東門和揚子街道每少得1分折核10元扣除,分值扣完為止,不計負分。
六、檢查考核實施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由區環境衛生管理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具體意見,報區環境衛生管理考核領導小組研究議定。
七、本實施細則由區市容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瑯琊區城區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為統一道路清掃和保潔質量標準,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更好地適應我區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要求,依據國家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道路保潔范圍
車行道、人行道、橋梁道路、高架橋、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和居住區街巷道路及其他設施等。
二、道路等級劃分
一級清掃保潔道路:南譙北路、天長路、瑯琊路、瑯琊古道、育新路、鳳凰路、西門子路、火車站廣場。
二級清掃保潔道路:豐樂北路、豐樂南路、西澗路、定遠路、紫薇北路、來安路、鳳陽路、清流路、明光路、雙擁路、四牌樓街、建設路、
南譙南路、老環城路、環滁西路、揚子西路、三里亭路、體育路、湖心路、衛校巷、花園街。三級清掃保潔道路:菱溪路、創業北路、老創業路、紫薇南路、緯四路、揚子東路、文德街、古馬路、三八巷、忠佑巷、四合路。
四級清掃保潔道路:東外環路緯五路至紫薇南路段,營房路揚子轉盤至明光來安路口段、水庫路、花亭路和東門、南門、西門、北門、瑯琊、清流、揚子街道其他居住區街巷道路。
三、道路清掃保潔的通用質量要求
1、正常作業時間:上午6:00至10:00,下午13:30至17:30,遇到特殊時期另行通知。二班制工作時間:清掃時間上午5:00至8:00,下午12:00至15:00;保潔時間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晚上18:00至21:00,夏季高峰期重點地段晚間保潔時間根據實際需要臨時通知。
每日的普掃作業應在早上7點鐘前結束,路面垃圾收集在7:40前結束,下午普掃夏季在4點鐘前結束。春、秋、冬季3點鐘前結束,其余時間為保潔時間,普掃作業做到車行道、人行道、邊溝、下水道、樹穴等無存留垃圾。
2、普掃保潔路面遺留廢棄物控制指標。在同一單位長度內,不得超過各單項廢棄物總數的50%。
保潔
等級 果皮
片/1000m2 紙屑塑膜
片/1000m2 煙蒂
個/1000m2 痰跡
處/1000m2 污水
m2/1000m2 碎石瓦片
個/1000m2 零星垃圾堆
片/1000m2
一級 ≤4 ≤4 ≤4 ≤4 無 ≤1 無
二級 ≤6 ≤6 ≤8 ≤8 ≤0.5 ≤2 無
三級 ≤8 ≤10 ≤10 ≤10 ≤1.5 ≤6 無
四級 ≤10 ≤12 ≤15 ≤15 ≤2.0 ≤8 ≤1
四、道路保潔標準質量要求
1、一級保潔:指人流量大的繁華路段,要求全天巡回保潔,路面應見本色。
2、二級保潔:指主要路段,要求巡回保潔,路面基本見本色。
3、三級保潔:要求定時保潔,每日普掃2次,上午、下午各一次。
4、四級保潔:要求每天普掃1次,部分路段實行定時保潔。
五、橋面、人行地道的地面清掃保潔質量應與所連接的道路保潔質量標準相同。階梯、扶手應干凈。
六、廣場清掃保潔質量與所確定的道路等級保潔質量標準一致,符合地面清潔無明顯灰沙和污物,無人畜糞便。
七、垃圾箱(池)、廢物箱內的垃圾應及時清除,并定時清洗箱體,廢物箱周圍2米地面范圍無存留垃圾和雜物。
八、路面清掃的垃圾應及時收集裝運,不得遺漏,不得堆放在路邊。
九、路面清掃要文明作業,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對行人干擾。
根據《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意見》,結合我鎮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主要目標
通過進一步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逐步完善環衛基礎設施及保潔員隊伍建設,形成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長效機制,徹底解決影響陣雨環境的臟、亂、差問題,切實改善我鎮環境面貌,更好的推進五陽湖生態旅游度假區建設工作。
二、工作重點
(一)保潔員隊伍建設
各村成立專門保潔隊伍,負責村域范圍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及日常保潔工作,由鎮環衛所提供業務指導。保潔員隊伍數量按照各村總人口的千分之三標準,由各村自行配備,統一管理,并根據保潔員人數配備相應數量的清掃清運設備。
(二)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流程
按照“戶集——村收——鎮運——區處理”的垃圾處理流程,鎮政府及各村需做好以下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1、鎮政府負責建設1座垃圾壓縮中轉站,負責接收各村所收集的生活垃圾后做初級處理,并運送至區做深度處理或市垃圾焚燒發電廠進行處理。
2、各村需按照每400戶設置一處垃圾集中處理站的標準,設置集中處理站,以便于各分散垃圾池垃圾的集中;要求每一處垃圾集中處理站附設一處垃圾填埋場,用于填埋各村所產生的建筑等無水源污染的垃圾,并對填埋場進行底部防滲處理。垃圾集中處理站選址應力求空間寬闊并隱蔽,以便于對各類垃圾進行分揀及就近填埋。集中處理站垃圾由各村負責定期運送至鎮垃圾壓縮中轉站。
3、各村要按照每50戶配1處垃圾池的標準(參照鎮環衛所制定的《各村垃圾死角分布排查表》),配置完善垃圾池,垃圾池選址應力求隱蔽、便于群眾投放。主干道(石和路及村內主要道路)兩側的垃圾池的修繕和新建各村務必于5月15日前全部完成,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的垃圾池的修繕和新建各村務必于5月31日前完成。垃圾池的清運應做到日產日清,每日由各村清運至垃圾集中處理站。
(三)垃圾死角和管護盲點排查及清理工作
各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要對村內垃圾死角及管護盲點進行仔細排查,并結合鎮環衛所制定的《各村垃圾死角及管護盲點排查表》進行仔細核查,做到不放過每一個死角和盲點。各村要按照鎮環衛所制定的《各村垃圾死角及管護盲點排查表》制定清理計劃,盡快建立形成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長效機制,按照“先主干道,后次干道”,“先急后緩”的清理原則,各村務必于5月31日前,將垃圾死角清理到位。
三、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鎮政府成立由鎮長為組長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環衛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各村要成立由村委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確保成效,為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良好基礎。
2、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確保環衛工作順利開展。在各村自行籌措資金的基礎上,由區、鎮財政對各村環衛管理工作進行專項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個農村戶籍人口每年12元,該資金必須專項用于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不得挪用。
一、指導思想
以“全力以赴,全面整治,突出重點,確保一流”為原則,結合我局管理工作實際,高標準、高質量、高水平地做好雙節期間的各項市容環境衛生整治工作。
二、成立組織機構
為確保城市市容市貌綜合整治的效果,*環衛局決定成立城市市容市貌綜合整治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三、整治范圍及責任分工
㈠整治范圍
市容市貌綜合整治范圍為:轄區內主次干道;重點場所、火車站、長途汽車西站、公園、游園、博物館、飯店、商場周邊;107國道南出入口周邊。
㈡責任分工
1、局“三清一管”單位按各單位擔負的工作認真做好環境衛生綜合整治。
2、市容監察大隊按屬地負責轄區內小街巷市容市貌的綜合整治。
四、整治內容及標準
㈠環境衛生綜合整治
1、堅持“兩掃一保”,對轄區街路、環城路、汽車站、火車站、旅游點、各出入市口增加清掃、保潔人員,提高保潔質量,加大巡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2、做好衛生死角排查、清除工作。認真做好轄區衛生死角排查,對排查出的全部垃圾死角、明點進行徹底清除。
3、車隊、城肥所要對車輛進行清洗,保證車容車貌整潔,轉運站、公廁、果皮箱等環衛設施大擦洗,確保內外整潔。
4、加大對環衛清運車輛管理,確保運輸車輛密閉運輸無漏撒。
5、三個衛生隊認真搞好火車站、長途汽車西站、出入市口的清掃保潔工作,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及一線環衛工人盯班、盯崗,保證環境衛生干凈整潔。
6、環衛大隊要認真排查建筑外排,發現問題及時向市建筑垃圾管理處聯系清理。
7、對小街巷垃圾的收集工作,衛生隊要按照當前正在開展的小街巷綜合整治的標準要求,做好收集清理工作。
㈡市容綜合整治
1、市容監察大隊一、二、三中隊分別開展對違章棚亭、流動攤點、亂涂寫、張貼、散發小廣告的專項整治;清理整頓責任范圍內隨意擺設的攤點;清理學校、幼兒園門前道路設置的各類經營攤點等;要求攤點按指定地點營業;攤點要整潔雅觀,不得亂搭、亂掛、亂建。凡有營業用房的個體商戶,必須進店經營。
2、突擊解決好汽車站、火車站、旅游點、各出入市口及會場、參展商住地周邊小街巷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3、進一步加大夜市規范治理力度,除嚴格禁止露天燒烤外,嚴禁占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擺攤設點。
五、措施要求
1、領導重視,全面部署。各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抓實抓好,做到親自安排部署,親自調度指揮,扎實做好2007年雙節期間的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
今天,我們在這里召開全鎮整治環境衛生工作會議,主要目的是為順利通過7月初市整治環境衛生專項檢查考核作最后沖刺。下面,我就全鎮環境衛生整治工作講三點意見:
一、前一階段整治工作主要做法及進展情況
(一)健全管理機制,落實一個“責”字。一是建立健全組織機構。自全市“五整治”動員會后,鎮迅速成立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并由鎮下發文件成立各村相應的管理架構,落實了人員、經費和辦公地點,全面建立了鎮、村、組三級管理機制,確保了各項整治工作任務順利開展。二是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我們結合鎮的實際情況,從強化業務管理抓起,健全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鎮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實施辦法》、《*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及路燈養護考核辦法等。同時,落實管理責任制,至今鎮、村兩級與沿街店鋪共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4500多份。
(二)加大巡查力度,強化一個“管”字。在今年6月的全鎮整治環境衛生工作會議后,鎮整治環境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積極采取措施,進一步加大協調督查力度,迅速成立了7個督查組,抽調10名精干人員,專責跟蹤落實、協調督查各村整治環境衛生工作。在工作中,我們以敢查、勤查、細查、善查為工作要求,做到了督查有匯報、整改有反饋、復查有落實,從而促進了各項工作的開展。同時,在村一級我們推廣村和村民小組周檢、衛生監督員日檢的工作方式,提高了管理水平。
(三)完善環衛設施,加大一個“投”字。經過一年來的努力,我鎮大部分村整治環境衛生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投入了300多萬元,以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招標、統一建設“四統一”的方式,為各村配備建設了8座公廁和9座垃圾收集站;投入近100萬元贈購了2臺垃圾運輸車和1臺道路清洗車;鎮、村兩級共投入60多萬元在主要街道配置了果皮箱1015個,全鎮配置了垃圾手推車320輛,其中已改造密閉150輛,新購置27輛,通過設施的完善,為我鎮整治環境衛生工作提供了硬件保證。
(四)推行市場管理,實現一個“效”字。一年來,我們積極推動市場管理體制改革,將市政具體作業從繁雜的城市管理工作中分離出來,實行管、干分家。從20*年8月份開始,我們逐步將路燈養護管理、“牛皮癬”治理、*村環衛清掃保潔通過招標已推向了社會,逐步實現了公用環衛作業項目監管科學化、經營企業化、投資多元化、保潔專業化、服務規范化,取得了顯著成效。*試點村通過市場化后,工作效率和保潔質量提高了,村容村貌得到改觀。
(五)加大治亂力度,促進一個“序”字。我們全面加大對“六亂”行為的整治,努力營造井然有序的市容環境。一是大力整治亂停放。實行交警、城監等部門聯動,不定期、不定點對亂停放車輛進行查處,在鎮中心區主要路段劃出停車位,規范車輛停放。二是大力整治亂擺賣。自整治以來,由城監中隊牽頭開展多次專項整治行動,對鎮內主要街道的無證照占道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在近期,城監中隊聯合*村干部,對*村市場的亂擺賣現象進行了一次專項整治。通過整治后,*村的亂擺賣行為已經得到有效揭制。三是大力整治亂堆放。在今年6月整治工作會議后,*村等村干部高度重視,書記或主任親臨現場指揮整治轄區內亂堆放物料,組織精干隊伍開展整治行動,利用數碼相機拍攝取證,督促物主限期整改,專責人員管理,確保全面、徹底、高效地搞好環境衛生工作。
(六)創新宣傳方式,達到一個“廣”字。一是強化思想認識。我們先后召開全鎮動員大會和專項整治工作會議,進行廣泛宣傳發動,使全鎮機關干部、各村組干部,充分認識到環境衛生整治工作的意義,增強干部責任感、緊迫感。二是強化載體作用。我們十分重視發揮宣傳輿論的作用,積極創新宣傳方式,通過編印《*是我家,美好環境靠大家》宣傳單張10000份,在《*通訊》上設立“市政大家談”專欄和廣播電視臺上設立“衛生死角曝光臺”欄目及環境衛生公益廣告。大力宣傳、監督整治環境衛生工作,加強對全民公共衛生教育,從而提高全民的環境衛生意識和公共意識,形成全民參與環境衛生保護的新局面。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整治環境衛生工作不斷深入,全鎮各村的環境衛生有了明顯改觀,但與市的整治工作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為:一是各村整治工作開展得不平衡。部分干部還存在重視不夠、措施不力等問題,無發動群眾主動參與。二是由于資金投入有限,致使基礎設施建設不配套,市場化程度不高。三是治臟不徹底。個別村、路段保潔質量不高,果皮紙屑、塑料袋隨處可見;路邊堆放垃圾不能及時清走,臨街飲食店、市場污水橫流,造成衛生狀況差。四是治亂不到位。占道經營、亂拉掛、亂堆放整治不到位,部分村、組的“馬路市場”仍然存在,得不到有效整治。
三、下一階段的工作要求
一是要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全市整治環境衛生檢查考核工作將在7月2日全面鋪開,其中我鎮的檢查日為7月3日下午和4日全天。因此,各單位、各村的主要領導要自我加壓,切實負起責任,對整治環境衛生工作緊抓不放,針對存在的問題,務必在7月3日前整改到位。
二是要加大工作力度。各村、各單位要把整治環境衛生工作作為重點工作來抓,突出整治與常抓不懈相結合,明細措施,落實責任,限期整改。主要領導要親臨現場、親自指揮,確保全面、徹底、高效地搞好環境衛生整治工作。
三是盡快推行市場化。各村要根據本村的實際,盡快將環衛保潔、“牛皮癬”治理、河涌保潔、垃圾清運推向市場化。目前,*等已著手草擬招標方案。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保潔責任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政公用、環境保護、衛生、房產、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環境衛生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經費,使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制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其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樹立以講衛生為榮、不講衛生為恥的道德風尚。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正常作業。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改善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切實保障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環境衛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環境衛生保潔管理
第九條本市實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制度。保潔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廁、廢棄物轉運站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
(二)街巷、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負責,其中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所在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經驗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商場、集貿市場、攤點、賓館、飯店等場所及其附屬的室外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六)專用道路、河道、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人行過街橋、地下過街通道、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化地帶、文化體育場所、停車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公路、鐵路兩側用地范圍內,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城鄉結合地區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保潔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單位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保潔責任書。
第十條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及時履行清掃保潔責任;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環境衛生保潔,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作業,避免因違章作業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應當按照清掃保潔作業規程進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十二條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不得亂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場所、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從事經營性糞便清挖;不得曬制糞干。
運輸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漿、灰膏等散體、流體物質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密封嚴實,沿途不得泄漏、遺撒、污染路面。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反前二款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和清掃(除);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清掃(除)的,可以責令將運輸車輛停放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糞便。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依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定時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實行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具體實行的區域、時間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六條在實行袋裝化收集的區域,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收集,并運送到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密閉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轉運站。收集的時間應當予以公告。
未實行袋裝收集區域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內或者垃圾投放點。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按規定及時清運。清運時間應當避開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未接管的住宅小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設單位負責清運。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必須運送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廠(場)進行處理。
對生活垃圾應當采用衛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燒、綜合利用等方式處理,并達到國家無害化標準要求。
在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內揀拾垃圾,應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有組織地進行,不得擅自揀拾。
第十九條單位、個體經營者、居民和暫住人口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條中小學、托兒所、幼兒園、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戶(利用住宅從事生產、經營的除外)產生的糞便,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清運。其他單位產生的糞便的清運,應當自行負責,也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糞便管道、化糞池清疏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一條不得將工業垃圾、危險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泥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七日前,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數量、運輸路線、運輸車輛、處理場地等事項,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核準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用,并發給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未經核準的,予以書面答復。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對建設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在施工現場范圍內堆放,及時清運,在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將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處理場的進出路口路面應當硬化處理,配設車輛沖洗設施(含排水溝、沉沙井等),保持周邊環境及車輛清潔。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批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地。
第二十七條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納建筑垃圾的,消納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調度、安排。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修建、裝修房屋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內清運完畢。
第二十九條不得將危險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化(貯)糞池、廢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轉運站、垃圾和糞便處理廠(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等。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和《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辦理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用地面積、規模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位置或者減少建設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計規范,一并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確定和預留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四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城市道路建設和景區(點)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和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于國家規定設置標準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規劃要求組織補建或者配置,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在主、次干道兩側和旅游景區(點)、繁華商業區新建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在其他區域內建設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三類標準。
通過社會融資方式建設公共廁所,經規劃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為其他經營用房。
提倡和鼓勵商場、餐飲、賓館、加油站等場所內的公用廁所在營業時間內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經營管理權,由取得經營管理權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維護管理。通過社會融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大型停車場、風景名勝古跡游覽區等公共場所內的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由其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新建住宅區的公共廁所、小型生活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尚未移交的,由開發建設單位管理。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對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定期維護維修,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并依法進行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的設置,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設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十條在下列區域內不得設置填埋式生活垃圾處理廠(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地下水補給區保護范圍;
(二)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
(四)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不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清掃保潔責任的;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運輸車輛沿途泄漏、遺撒、污染路面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亂倒污水的;
(五)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時清運生活垃圾的;
(六)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的;
(八)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九)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
(十一)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的,處以十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核準的時間、路線清運建筑垃圾或者未隨車攜帶核準證件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占用、擅自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組織補建或者改造,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每處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指導思想
以“權責統一、分級管理、重心下移、屬地管理、多方參與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為原則,突出城市管理重點,狠抓薄弱環節,注重工作細節,全面、持久地開展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活動,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區整體形象,加快國家文明城市創建步伐。
二、建立責任區制度
(一)實施范圍
轄區范圍內的臨街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均應建立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二)責任區域
責任區制度區域為區范圍內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以及單位、個人所有或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及其紅線(前后左右四至)范圍內的環境衛生保潔、綠化、容貌秩序、建筑物立面、文明行為以及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設備等方面。
(三)責任區劃分
1.城市道路、廣場、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轄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專業管護單位負責。
2.居民樓院、背街小巷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實行專業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3.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4.車站、停車場、集貿市場、文化、體育、娛樂、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5.鐵路、公路、隧道、河道、水(海)域及沿岸,由管理單位負責。
6.施工工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7.臨街商戶、各種攤點周圍由經營者負責。
8.道路兩側的林木、公共設施、專用設施(公交站牌、路名牌、設備箱、信號燈等)和戶外廣告由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負責。
9.道路照明及街區亮化由亮化和路燈管理部門負責,所在區域的責任單位予以配合。
10、責任區內有經批準的集貿市場、停車場、存車處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按照批準的范圍,承當相應的管理責任。
11、無責任單位的地段和城市公共設施,由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公安、交通、電信、郵政及供電等部門按照業務分工,做好環境衛生、綠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三、階段劃分
(一)部署階段。(7月10日前)。區政府召開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工作動員會,部署全區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相關工作。
(二)實施階段(7月11日-7月16日)。區城管辦、各街道及相關單位,迅速行動,組織全區相關單位、部門、企業、團體、學校等簽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書》。
(三)檢查考核階段(7月16日-7月20日)。成立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督查小組,對各街道、相關部門和單位責任區制度建立和責任書簽訂情況進行督查考核,并將督查情況納入城市管理工作考核。
四、組織實施
(一)組織機構
1、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是責任區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責任區制度建立的組織、實施、監督和考核工作。建管、城管行政執法、規劃、公安、工商、衛生、環保、交通等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責任區制度的管理工作。
2、區城管辦和街道辦事處要確定一名負責人和相應數量的專管員具體負責轄區內責任區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檢查責任單位對責任區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工作要求
1、責任單位認真履行責任區制度規定的義務,保證責任區內環境衛生、綠化管理和容貌秩序達到規定標準。對責任區內發生的違章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簽訂責任區制度責任書。區政府與建管局、城管執法局、交通商務辦、現代商貿辦和生態商住辦以及各街道辦事處簽訂責任書;建管局和市政、環衛、園林等專業公司簽訂責任書;各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內物業管理單位、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社區居委會的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切實做到組織落實、責任落實、制度落實、資金落實和隊伍人員落實。責任書應當明確責任區的責任人、責任范圍、責任內容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工作標準
責任單位的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1、環境衛生。地面無痰跡,無瓜果皮核、煙蒂、紙屑,無垃圾雜物,無污水,無積雪;保持地面、花壇內外、樹木周圍整潔。
2、綠化管理、綠化帶內樹木、花草生長良好,綠化設施完好,無踐踏,損壞現象。
3、容貌秩序。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潔,門店招牌和夜景燈光按要求設置,無破損、殘缺;無倚門設攤、占道經營、亂擺攤設點、亂堆雜物、亂搭亂建、亂拉亂掛、亂貼亂畫、亂停車輛;無毀壞或擅自改動、遷移市政和環衛設置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行為。
(四)監督考核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不履行責任區制度的單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管理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舉報。
2、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區政府按照簽訂責任書的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期對各責任區責任落實情況進行巡查、督導和考核,獎優罰劣,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工作積極性。對執行責任區制度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責任單位違反衛生、綠化和市容市貌等管理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等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3、責任區制度的管理部門不按本方案履行檢查、監督和管理職責或者檢查、監督、管理不力的,由區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4、責任區制度工作的執法檢查人員應當文明執法、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對利用職務、吃拿卡要、、違法亂紀、的,按區干部問責相關規定和程序嚴肅處理。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鎮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和《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縣城市建設管理部門主管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縣建設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容貌各項規劃的編制管理工作。縣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環境衛生具體管理工作。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政執法工作。
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鎮規劃區內的城鎮容貌各項規劃的編制管理工作,并承擔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衛生、交通、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明確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城市規劃區內主次干道、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
(二)鎮規劃區內主次干道、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負責;
(三)街巷、居民區,由社區(居委會)負責;實行專業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門前及院落,由本單位負責;
(五)車站、碼頭、停車場、集貿市場、文化、體育、娛樂、公園綠地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七)臨街商戶、各種攤點周圍由經營者負責。
責任區劃定后,縣市政公用事業局、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將責任區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并與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責任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衛生保潔、清掃冰雪、清除亂貼亂畫等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保證責任區符合城鎮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
第六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公眾媒體,應當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意識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二章城鎮容貌管理
第八條縣建設局、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建設規劃要求,編制本區域重要地段景觀、戶外廣告、照明、停車場、集貿市場等專項規劃,制定城鎮容貌標準,按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需要進行外部裝修或者改建臨街門窗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物頂部、陽臺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棚屋。
第十條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雕塑和其他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建筑物、構筑物、雕塑和其他設施完好、整潔,并按照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標準進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一條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陽(平)臺需要進行封閉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墻面,其外型、規格、色彩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在建筑物外部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第十二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城鎮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前,應當選用透景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既有的封閉式實體圍墻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城鎮道路的養護、保潔單位,應當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潔,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發現路面損壞時,應當及時組織修復;發現路面有雜物時,應當立即清理。
第十四條在城鎮道路上設置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第十五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鎮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建設等部門編制本區域內城鎮道路攤點設置導則,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舉、方便群眾、整潔有序、規范管理的原則,在廣泛聽取居民意見的基礎上,對允許設置攤點的道路路段、攤點種類、經營時間、保潔要求等作出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施行。
第十六條在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向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或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城鎮道路兩側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或者外墻擺賣商品。
禁止在城鎮道路兩側的護欄、線桿、樹木、綠籬等處吊掛雜物或者晾曬衣物。
第十七條城鎮道路改造時,沿路設置線桿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道路改造標準同步進行線路改造,并自線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拆除廢棄的線桿。
第十八條在城鎮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禁止機動車帶泥上路。
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應當對運輸車輛采取覆蓋、密閉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遺撒。
第十九條供排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排水管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供排水管網設施正常運行。
開挖城鎮道路、維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溝)所產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樹木、花卉、草坪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施工或者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理。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現場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
(二)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
(三)施工時采取防塵措施;
(四)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筑垃圾;
(五)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
(六)按規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經批準占用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期限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設置戶外廣告牌、牌匾標識、標語牌、指示牌、畫廊、櫥窗、霓虹燈、燈箱、條幅、旗幟、顯示屏幕、充氣裝置和實物造型等,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外形美觀、安全牢固,不得遮擋、影響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不得妨礙交通通行。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城鎮容貌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或者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城市規劃區內的應當向縣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提出書面申請,鎮規劃區內的應當向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廣告設置的位置、規格、色彩及效果圖等資料,經同意后,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在城鎮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置宣傳品的,城市規劃區內的應當向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提出書面申請,鎮規劃區內的應當向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設置,期限屆滿后及時撤除。
第二十四條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涂寫或者刻畫。
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發現張貼、涂寫或者刻畫的,應當立即進行清理。
第二十五條城鎮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當保證路燈亮燈率、設備完好率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及公共場所等,應當按照城鎮照明專業規劃的要求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第三章城鎮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六條縣市政公用事業局、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鎮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設施建設標準,組織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箱、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休息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納入城鎮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經批準定點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建設項目施工。
第二十七條城鎮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及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場所建設,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并依法進行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城鎮道路、公共場地的清掃保潔責任人,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定時清掃、保潔。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綠地和河溝內。
第三十條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依法從事教學、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動的除外。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用束犬鏈(繩)牽領,并隨身攜帶清除犬糞用具,及時清除犬糞。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
(三)不按照規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糞便;
(四)不按照規定從事燒烤經營;
(五)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臨街庭院的圍墻外擅自搭建廁所、禽畜圍欄;堆放垃圾、雜物和糞肥;
(七)其他損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制度。
第三十三條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城市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統一組織收集、運輸。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單位負責收集、運輸,或者委托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應當運送到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場進行處置。
縣城周邊鄉鎮的垃圾處理,由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收集、運輸,集中到縣垃圾處理場處理。偏遠鄉鎮也應逐步實行集中處理,設置完善垃圾收集設施,規劃建設垃圾處理場。
第三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活動,應當向縣市政公用事業局提出申請,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
第三十六條單位食堂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托有關專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或者與其他垃圾混倒。
對工業垃圾、醫療垃圾、電子垃圾等各類危險、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實行定點收集,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隨意丟棄。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和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應當向縣市政公用事業局或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按照批準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所,不得擅自丟棄。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三十八條居民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并承擔清運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將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的場所處置。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建立健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機制,定期督促檢查,實行層級考核監督制度,逐級落實責任人。
縣政府對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縣市政公用事業局、鎮人民政府進行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考核;縣市政公用事業局、鎮人民政府應建立起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任區責任人、路段負責人、環衛工人的考核獎懲制度,做到管理到位、監督到位、考核到位。
對各環境責任單位實行考核評議制度,對環境衛生保潔較差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凡被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單位和先進單位。
第四十條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鎮人民政府建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執法檢查,建立并實行執法巡查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及時查處各類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各社區(居委會)和所屬單位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對市容環境衛生保潔較差的單位,應當提出批評、督促整改。
第四十二條報社、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對破壞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批評,對工作不力的單位予以曝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由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建筑物頂部、陽臺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窗外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及時清理路面雜物或者補裝、更換井蓋、溝蓋、雨箅等相關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準擅自在城鎮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所堆放物料,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對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車輛,未采取覆蓋、密閉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遺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積及污染程度處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萬元;
(六)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亂堆亂放或者焚燒廢舊物品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七)施工單位違反施工現場作業管理規定,未在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未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施工時未采取防塵措施、未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未按規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九)未經批準,在城鎮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置宣傳品,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涂寫、刻畫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處理的,可書面通知通信企業暫停其在張貼、涂寫、刻畫中標明的通信號碼的使用;
(十一)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由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三)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由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單位處300O元以下罰款,個人處20O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3000元以下罰款;
(三)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五)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會同建設規劃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政府批準,實施,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當事人應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在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鎮,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權限與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實施。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縣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票據。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一條阻礙城鎮容貌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城鎮容貌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執法的;
(二)對應當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舉報、投訴不予調查處理的;
(三)打罵、威脅或者侮辱當事人的;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難當事人的;
(六)其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