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債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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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債券投資

第1篇

關鍵詞:債券類金融資產;投資業務;會計核算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2-0-02

一、債券類金融資產投資業務分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例如企業為充分利用閑置資金、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再如,企業不作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如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等。

2.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期間按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的折價攤銷額,借記本科目(利息調整),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溢價攤銷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如持有至到期投資公允價值發生變動時,在新準則下,因為都要持有至到期了,中間的公允價值變動跟你沒關系,你要關注的只是到期時你能收回的固定收益及本金而已,所以不做會計處理。

3.貸款和應收款項。新準則將應收款項作為金融資產,暗示著應收款項作為金融資產進行公允價值計量或者是攤余成本計量的時代已經不遠,隨著以應收款項等債權的證券化市場逐步的成熟,應收賬款債權的貼現業務也會進一步擴大范圍,那么隨著這個市場的逐步完善也體現了新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①初始確認時,都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計入初始入賬金額;②資產負債表日,都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不是計入當期損益,而通常應計入所有者權益。

二、債券類金融資產投資收益的確認與流動性

“債券類金融資產”本身就包含著眾多的內容,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都是其中的內容,它們都具有著一定的交易性;“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其實就是核算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投資收益”科目核算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等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以及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實現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

1.對交易性金融資產流動性進行會計控制

在投資過程中,所持有的股權上漲的利息或者現金股利,都屬于投資收益的范疇;當處于會計結算末期的時候,企業會將公允價值的變動在這一年中的得失利益進行核算;當對這個金融資產進行處置的時候,與初始入賬金融相比較,公允價值出現的差額就可以算作是投資收益,同時,將公允價值所出現的得失效益都劃分在投資效益中。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發現,“投資效益”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這兩個明細科目,在進行交易性金融資產損益核算的過程中,時間不同,就會出現不同的核算內容,“投資收益”核算的內容其實是已經現實存在的,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其實只能夠反映出還沒有出現或者還在實現過程中的一些內容,只有當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的時候,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才能轉換為投資收益,這樣的話,之前還沒有實現的損益就得到了一定的實現。

在準則中,針對會計的這種處理方式,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流動性特點都是通過其過程和結果進行體現的,市場價值會不斷發生變化,投資收益必定也會隨之發生變化,而通過這樣的會計處理,這些變動就都可以準確地反映在會計報表中,這樣一來,動態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就得以實現。

2.流動性給交易性金融資產跨年度持有帶來的會計核算困惑

在準則中有所規定,在對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處置的時候,其中的投資收益主要就是通過它的公允價值和初始入賬金融之間的差額確認得以實現,同時,將已經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向“投資收益”進行轉換。如果獲得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的時間是在一個會計年度范圍內,那么對這項資產進行處置的時候,就應該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進行結轉,還要確定理解和操作都能夠順利進行,不會出現任何問題。如果獲得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的時間已經超出一個會計年度,在會計期末,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進行確認的時候,那么,在理解上就會出現很多差異,同時也會引起很多爭論。

三、債券類金融資產投資業務的會計核算

在準則中針對債券類金融資產投資的會計核算有相應的規定,在債券類金融資產投資業務中,初始確認債券類金融資產起著決定性的重要作用,這個資產的性質我們應該作為重點進行了解和掌握,并且在這個資產的持有過程中應該明確地將其中所出現的目的進行劃分,其中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屬于這個資產的范疇內。所謂交易性金融資產其實就是指,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只是為了近期出售或者從中獲取一定的利益,持有的期限是很短暫的;所謂持有至到期投資其實就是指,它的到期時間是固定的,最終所獲得的利益也是具有固定性的,而且企業持有至到期投資過程中所產生的利益都是較為明確的。相比之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沒有確定性,而且持有期限也不會受到長短的限制。

1.初始金額的確定

在交易性金融資產中,初始計量成本就是通過其公允價值得到實現的,當發生相關的交易費用時候,可以劃分在當期的損失與獲得利益范圍內,具體核算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應收股利/利息)投資收益;貸: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具體核算為: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面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可借可貸),應收利息(已到期尚未領取的利息);貸:銀行存款等。

針對一些已經到期的利息,但是沒有及時進行領取,在這種情況下,“應收利息”會得到三者的逐一確定。但是當金融資產在獲取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交易費用進行處理的方式是完全不一樣的。當交易性金融資產在獲取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交易費用都應該劃分在當期的損失和獲取利益范圍內;針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其中所產生的相關交易費用都應該劃分為資產成本的范疇。出現上述這些的主要因素就是近期內出售一直以來都是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主要目的,所以,交易性金融資產比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靈活性會更加強烈一些,現在市場上的短線投資都可以通過它來得以實現,同時交易費用對其所產生的影響也是尤為嚴重的。因此,針對所獲取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交易費用是絕對不可以劃分在成本范疇中的,而是應該存在于當期利益的損失和獲得中。

2.持有期間投資收益的確認

“投資收益”在持有的過程中起著決定性的重要作用,但是“投資收益”的確認并不代表其中出現的金額是一樣的。在這個過程中,票面利息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投資收益”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就是借:應收利息;貸:投資收益。實際利率法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中得到較為廣泛地應用,主要針對市場實際利息的核算,最終劃分到“投資收益”中,同時,債券溢、折價攤銷也需要共同進行,最終獲得的攤銷額應該被納入到相應金融資產的二級科目“利息調整”中。

3.期末計價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到會計期末進行計量的形式主要就是公允價值,在會計處理上會出現很多一樣的地方。但是也會存在很多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最終會被納入當期利益的損失或者獲得中,也就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而所有者權益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會被納入其中,也就是“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當確認這個金融資產的時候,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在“投資收益”中納入。這兩者之間出現不同的地方主要就是因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沒有很長的持有時間,在持有的過程中,隨著不斷發生變化的公允價值,隨之也充分地反映出公允價值在進行相應變化的時候,企業會遭受到的相應影響,納入當期損益中就是必然的。反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于一個企業的持有時間相對來講是比較長的,所以,通常情況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也都不會很長久,在期末變動的時候,相應的收益或者損失中就不會將其納入,而是被劃分在所有者權益中,等到需要進行處置的時候,才需要將其納入到當期利益的損失或獲得中,對相應的收益或者損失進行確認。

實際利率法在持有至到期投資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得到較為廣泛地應用,主要的方式就是攤余成本計量。所謂的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其實就是指在初始確認這個金融資產金融會經過幾方面的調整,最終獲得的結果有:①將已經償還的本金進行扣除;②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③將已經發生的減值損失進行扣除。

4.資產減值及轉回

交易性金融資產被納入到當前利益損失或獲得中的主要依據就是公允價值的計量,并且其同時發生的一系列變動,也就是不斷發生變化的價值,不管價值是處于上升趨勢還是處于下降趨勢,在當期利益的損失或獲得中都已經被納入了。所以,價值降低的問題在交易性金融資產中是根本不會出現的。

在會計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計量是通過公允價值實現的,但是在這個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不斷發生下降的情況下,那么這個金融資產的價值開始出現下降趨勢就應該得到肯定,價值降低損失也就可以進行確認。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價值開始出現下降趨勢的時候,就算是這個金融資產還沒有被終止,但是也應該將之前直接納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出現下降趨勢所造成的損失都進行轉出,納入到當期利益的損失或獲得中。針對那些價值已經被確認為逐漸下降的可供出售的債務工具,在將來的會計期間所產生的公允價值也會隨之出現上升的狀況,并且在客觀上是相關于這個損失發生以后的事項,之前確認價值的損失應該及時進行轉回,納入到當期利益損失或獲得中。在會計期末,企業要嚴格地檢查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要提供出客觀證據,當這個金融資產價值出現均下降趨勢的時候,應該有充分地準備可以應對。當持有至到期投資價值開始出現下降趨勢的時候,其賬面價值可以直接轉變為先進流量現值,而在這種情況下,資產價值的損失就是減記的金額,納入到當期利益的損失或獲得中。當持有至到期投資價值出現的損失得以確認之后,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可以找到一些相關的客觀證據,那么就說明這個金融資產價值已經可以發揮其正常水平,同時,又緊密地聯系著與確認這個損失發生以后的事項,那么,轉回之前確認的價值損失就是必然的,然后將其納入到當期利益的損失或獲得中。

在債券投資下,價值的降低以及轉回的核算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之間基本上相同,都會被納入到當期利益損失或獲得中,其中只有一個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價值出現下降趨勢的時候,應該將之前直接納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出現下降趨勢所造成的損失都進行轉出,納入當期利益損失或獲得中。

5.重分類

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為交易類,或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后,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交易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或貸款和應收款項。

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其他三類金融資產是不能重分類的。其次,按照IAS39的相關規定可以重分類的話,進行追溯調整,調整的話是要視同初始時就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理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同的,進行調整,涉及損益類科目,以前年度的調整留存收益,本期的調整當期的會計科目即可。

參考文獻:

[1]羅美娟.試析三類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J].財會月刊,2007(18).

[2]丁曉燕.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及相關問題解析[J].特區經濟,2008(06).

[3]劉麗雙.談我國會計核算發展趨勢[J].遼寧經濟,2003(06).

[4]羅美娟.試析三類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J].財會月刊,2007(18).

[5]張幫金,許忠旺.三種金融資產會計核算的比較[J].財會月刊,2009(02).

第2篇

關鍵詞:持有至到期投資;實際利率法;攤余成本;溢價;折價;教學方法

中圖分類號:G6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2)05-0034-03

一、精講基本原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簡稱CAS22,下同)的精神,持有至到期投資屬于金融資產的一個類別,主要用來核算債權性非衍生金融資產(如債券)。會計核算時用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用實際利率法和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并通過設置“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三個明細賬戶來核算。其中的利息調整其實就是指取得投資時初始投資成本中包含的債券費用、溢價、折價及期末調整利息收入時的攤銷額。實際利率法是指資產負債表日采用實際利率計算攤余成本和利息收入的方法。此處的實際利率是指持有債券及處置期間所獲現金流的現值等于當前“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的折現率。攤余成本實際上就是指“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代表的是總的投資額??梢愿鶕钟兄恋狡谕顿Y的基本會計分錄及會計賬戶來推導出攤余成本的計算公式。

(一)初始投資時會計分錄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搖?搖②(反映債券的賬面價值)

――利息調整?搖?搖③(倒擠,借方反映債券費用和溢價)

貸:銀行存款?搖?搖①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③(倒擠,貸方反映債券折價)

(二)分期付息債券,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利息收入會計分錄

借:應收利息?搖?搖?搖②(債券面值×票面利率×債券期限)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③(倒擠,借方反映攤銷的債券折價)

貸:投資收益?搖?搖?搖①(反映利息收入=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③(倒擠,貸方反映攤銷的債券費用和溢價)

即投資收益=應收利息-債券費用攤銷額-溢價攤銷額+折價攤銷額。

(三)到期付息債券,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利息收入會計分錄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②(債券面值×票面利率×債券期限)

――利息調整③(倒擠,借方反映攤銷的債券折價)

貸:投資收益①(反映利息收入=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③(倒擠,貸方反映攤銷的債券費用和溢價)

即投資收益=應計利息-債券費用攤銷額-溢價攤銷額+折價攤銷額。

(四)提前收回部分本金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五)計提減值準備會計分錄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根據1、2、4、5四筆會計分錄推導出分期付息債券攤余成本計算公式一: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投資收益-應收利息-已收回的本金-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其中期初攤余成本就是指初始投資時會計分錄1中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與“利息調整”明細科目借貸相抵后的賬面價值,“投資收益一應收利息”代表的是資產負債表日會計分錄2中持有至到期投資明細科目“利息調整”的賬面價值,期末攤余成本代表的是在資產負債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本質上表示的是投資方當前債券投資的總額。

根據1、3、4、5四筆會計分錄推導出到期付息債券的攤余成本計算公式二: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投資收益-已收回的本金-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其中期初攤余成本根據會計分錄1中持有至到期投資賬戶的賬面價值確定,投資收益表示的是會計分錄3中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利息調整”明細科目借貸相抵后的賬面價值。

二、舉例分析

為了詳細闡述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創新教學方法,下面結合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債券案例分析新準則CAS22中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會計核算。

(一)溢價購買案例1

A公司于2010年1月3日購買了B公司于2010年1月1日發行的面值為1000元,期限為3年,票面利率為10%,按年付息、到期還本債券10張,A公司共支付價款11000元(其中印花稅、傭金等稅、費合計為30元)。A公司管理層決定長期持有該債券,而且有能力持有至到期(計算結果保留兩位小數)。

分析:

(1)2010年1月3日初始投資時會計分錄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搖?搖10000

――利息調整?搖?搖1000(包含了債券費用30元和溢價970元)

貸:銀行存款?搖?搖11000

根據會計分錄(1)可算出“持有至到期投資”賬戶賬面價值為11000元(成本10000+利息調整1000),即2010年期初攤余成本為11000元(實務中可借助T型賬戶來計算,下同)。

計算實際利率r,根據“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當前賬面價值”得出:

1000×(1+r)-1+1000×(1+r)-2+1000×(1+r)-3+10000×(1+r)-3=11000

通過測試,利用插值法計算出r=6.25%

(2)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攤余成本計算公式一編制該投資利息收入計算表1

表1 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債券利息收入計算表(溢價購買) 單位:元

注1:最后一年確保把整個債券費用和溢價攤銷完,先算出攤銷額355.47(即=1000-312.5-355.47),再倒擠出投資收益644.53(即=應收利息1000-355.47)。

2010年底確認利息收入會計分錄

借:應收利息 1000

貸:投資收益 ?搖687.5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312.5

綜合會計分錄(1)、(2)可算出“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為11000-312.5=10687.5,也即2010年期末攤余成本為10687.5。

收回利息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000

貸:應收利息 1000

(3)2011年底確認利息收入

借:應收利息 1000

貸:投資收益?搖 667.97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332.03

綜合考慮會計分錄(1)、(2)、(3)可算出“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為10687.5-667.97=10355.47,即2011年期末攤余成本為10355.47。收回利息會計分錄同上。

(4)2012年底確認利息收入

借:應收利息 1000

貸:投資收益 644.53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355.47

“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為10355.47-355.47=10000,即經過對初始投資時計入賬面價值的債券費用、溢價攤銷處理完后,“持有至到期投資”賬戶只剩下面值10000元。

收回利息會計分錄同上。

收回本金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10000

2012年末“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為0。

(二)折價購買案例2

接案例1,假設A公司支付價款9000元,其他條件不變。

分析:(可借助賬戶來計算攤余成本,其原理同溢價購買案例1。)

(1)初始投資會計分錄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10000

貸:銀行存款 9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1000(包含借方債券費用30元和貸方折價1030元,相抵后反映為折價1000元)。

計算實際利率r,根據“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賬面價值”得出:

1000×(1+r)-1+1000×(1+r)-2+1000×(1+r)-3+10000×(1+r)-3=9000

通過測試,利用插值法計算出r=14.34%

(2)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攤余成本計算公式一編制投資利息收入計算表2

表2 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債券利息收入計算表(折價購買)單位:元

注2:倒擠金額,調整尾差。

2010年底確認利息收入

借:應收利息?搖1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搖290.6

貸:投資收益?搖1290.6

(其他相關會計分錄略)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筆者提出的創新教學方法主要以下幾個優點:

1.借助會計分錄和會計賬戶推導分期付息債券和到期付息債券的攤余成本計算公式,并通過利息收入計算表的編制使新準則CAS22中所規范的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會計核算過程非常直觀,無論從理論還是實務操作上都容易被理解和接受。

2.筆者在講授中級財務會計以及在校外進行會計人員后續教育培訓過程中對該方法進行了驗證,采用本文所提出的教學方法講授持有至到期投資會計核算,學生容易接受并能舉一反三,教學效果很好。

3.本文提出的創新教學方法也適用于應付債券、融資租賃等涉及實際利率法和攤余成本會計處理的教學,有一定的推廣意義。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

第3篇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如果資產存在發生減值的跡象,應當進行減值測試,計提減值準備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依據《小企業會計準則》,資產不再計提減值準備,當小企業資產確實發生損失時,要確定參照《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有關認定標準,標準如下:小企業發生下列資產損失,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等等。以固定資產損失為例:(1)固定資產盤虧、丟失、被盜損失時,報經批準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累計折舊;貸記固定資產。已經批準后,借記原材料等科目(殘料價值)、其他應收款(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營業外支出;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2)固定資產報廢、毀損、出售、對外投資損失時,報經批準前,按固定資產清理會計處理方法處理。已經批準后,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固定資產清理。小企業法則下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固定資產不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確實發生虧損等損失時,直接做虧損的賬務處理。因此,少了一道賬務處理程序,簡化了會計核算工作。

二、統一采用直線法攤銷債券的折價或者溢價

在長期債券投資(或持有至到期投資)中的債券折價或者溢價的攤銷方面,《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債券的折價或者溢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債券的折價或者溢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債券攤銷的實際利率法是指各期的利息費用以實際利率乘以期初應付債券賬面價值而得。由于債券的賬面價值逐期不同,因而計算出來的利息費用也就逐期不同。在溢價發行的情況下,債券賬面價值逐期減少,利息費用也就隨之逐期減少;反之,在折價發行的情況下,債券賬面價值逐期增加,利息費用因而也逐期增加。當期入賬的利息費用與按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的差額,即為該期應攤銷的債券溢價或折價。而直線法是指將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平均分攤于各期的一種攤銷方法。這種方法簡單方便,又便于理解。

三、統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

第4篇

【摘 要】2012年中級會計資格《中級會計實務》(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2011年11月第1版)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券投資核算【例9—7】中,按教材會計處理方法,甲公司2013年1月僅持有A公司債券20天時間即形成大筆負值利息收入且債券出售后還計算其現金流入、實際利息收入、已收回的本金、攤余成本等數據。筆者認為教材中處理方法與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 2008》有所不符,針對于此提出一己之見,以供同行商榷。

【關鍵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攤余成本;投資收益;公允價值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2012年中級會計資格《中級會計實務》(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編,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2011年11月第1版,以下簡稱“教材”)關于債券投資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幾個舉例中,筆者認為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處?,F以其中【例9—7】的后一部分(債券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情況)為例剖析如下。

一、“教材”的相關內容

【例9—7】后一部分的相關資料:20×9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價款1 000 000元(含交易費用)從上海證券交易所購入A公司同日發行的5年期公司債券12 500份,債券票面價值總額1 250 000元,票面年利率為4.72%(假定全年按照360天計算),該債券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且利息不是以復利計算(“教材”第143頁倒數第5行、倒數第5行)。甲公司沒有意圖將該債券持有至到期,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其他資料如下:

(1)20×9年12月31日,A公司債券的公允價值為1200000元

(含利息)。

(2)2×10年12月31日,A公司債券的公允價值為1300000元

(含利息)。

(3)2×11年12月31日,A公司債券的公允價值為1250000元

(含利息)。

(4)2×12年12月31日,A公司債券的公允價值為1200000元

(含利息)。

(5)2×13年1月20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售了A公司債券12 500份,取得價款1260000元。

假定不考慮所得稅、減值損失等因素。

“教材”作如下會計處理(參見“教材”第143頁起):

首先,測算甲公司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投資)的實際利率r=9.05%;然后計算該債券投資各期的現金流入、實際利息收入、已收回的本金、攤余成本、公允價值變動情況等數據如以下的表1(即教材第144頁的表9—4)。

然后,編制相關會計分錄如下(注:以下會計分錄中加粗的字是筆者加注的)。

(1)20×9年1月1日,購入A公司債券。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成本 1250000

(債券面值)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250000(倒擠)

(2)20×9年12月31日,確認A公司債券實際利息收入、公允價值變動。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應計利息 59000

——利息調整 31500

(倒擠)

貸:投資收益——A公司債券 90500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公允價值變動

1095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變動

——A公司債券 109500

(3)2×10年12月31日,確認A公司債券實際利息收入、公允價值變動。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應計利息 59000

——利息調整 39690.25(倒擠)

貸:投資收益——A公司債券 98690.25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公允價值變動

1309.75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變動

——A公司債券 1309.75

(4)2×11年12月31日,確認A公司債券實際利息收入、公允價值變動。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應計利息 59000

——利息調整 48621.72(倒擠)

貸:投資收益——A公司債券 107621.72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變動

——A公司債券 157621.72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公允價值變動

157621.72

(5)2×12年12月31日,確認A公司債券實際利息收入、公允價值變動。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應計利息 59000

——利息調整 58361.48(倒擠)

貸:投資收益——A公司債券 117361.48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變動

——A公司債券 167361.48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

——公允價值變動 167361.48

(6)2×13年1月20日,確認出售A公司債券實現的損益。

借:投資收益——A公司債券 154173.45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應計利息

3277.78(59000÷360×20)

——利息調整 150895.67

借:銀行存款 1260000.0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

——利息調整 222722.22

——公允價值變動 214173.45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

——成本 1250000.00

——應計利息 232722.22

投資收益——A公司債券 214173.45

借:投資收益——A公司債券 214173.45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變動

——A公司債券 214173.45

二、對“教材”有關內容的質疑

“教材”的以上會計處理,存在如下值得商榷之處:

1.甲公司的該項債券投資已經于2×13年1月20日全部出售,2×13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該項債券投資早已不復存在,因而,也就談不上甲公司2×13年12月31日還有該項債券投資的現金流入、實際利息收入、已收回的本金、攤余成本余額之說,這是顯而易見的。以上表1中相關行次似屬于“畫蛇添足”;

2.2×13年1月20日,20天的時間,甲公司實際利息收入居然為-154173.45元(一是負值,二是金額如此之大),這是解釋不通的;

3.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 2008》是這樣表達“攤余成本”的概念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1)扣除已償還的本金;(2)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3)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于金融資產)。“教材”中2×13年1月20日甲公司的該項債券投資的攤余成本為1260000元是取自當日的公允價值,這就混淆了攤余成本與公允價值的概念,并導致了其他有關數據的錯誤;也與本表20×9年12月31日、2×10年12月31日、2×11年12月31日、2×12年12月31日攤余成本的口徑不一致;

4.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關于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的規定: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利息調整、應計利息),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金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這就是說,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的當日,不需要像“教材”中那樣,計算其(出售日與上一個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變動額等(見以上表1)。這也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核算的特點之一:在其持有期間(“塵埃尚未落定”),公允價值變動額通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變動”科目核算;在出售時(“塵埃已經落定”),公允價值變動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教材”中計算的2×13年1月20日公允價值變動額為214173.45元也不符合情理,似有“拼湊”之嫌(該行“現金流入”欄為0、“攤余成本余額”欄為1260000元,這就意味著該行各欄是指2×13年1月20日該債券出售前的金額,但是該債券出售前公允價值變動額為214 173.45元就不可解釋)。

三、相關會計處理之我見(從初始投資到2×12年12月31日的相關會計處理與“教材”基本相同,與“教材”不同之處主要在2×13年1月20日及其以后)

1.測算甲公司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券投資的實際利率r:

根據“現金流入現值=現金流出現值”的原理得到如下方程式:

(59000×5+1250000)×(1+r)-5=1000000

即:1545000×(1+r)-5=1000000

采用內插法測算出實際利率r≈9.05%

(r≈9.09%比r≈9.05%更精確一些,本文不對此進行討論)

2.計算該債券投資各期的現金流入、實際利息收入、已收回的本金、攤余成本、公允價值變動情況等數據如表2所示。

3.根據表2的數據,甲公司的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5)與教材相同;

(6)2×13年1月20日的有關賬務處理

①2×13年1月20日,根據表2的數據,確認2×13年1月前20天A公司該項債券投資實現的損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

——應計利息 3277.78 (*)

——利息調整 3832.37(倒擠)

貸:投資收益——A公司債券 7110.15

(*)59000÷360×20=3277.78

注:至此,2×13年1月20日(該項債券投資出售前)甲公司有關賬戶余額為: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成本”科目的借方余額為1250000元;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科目的貸方余額為:

250000-31500-39690.25-48621.72-58 361.48-3832.37

=67994.18(元);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應計利息”科目的借方余額為:

59000×4+3277.78=239277.78(元);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公允價值變動”科目的貸方余額為:

-109500-1309.75+157621.72+167361.48=214173.45(元)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變動——A公司債券” 科目的借方余額為214173.45(元);

②2×13年1月20日,確認出售A公司債券實現的損益。

借:銀行存款 1260000.0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

——利息調整 67994.18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

——公允價值變動 214173.45

投資收益——A公司債券 161283.6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債券

——成本 1250000.00

——應計利息 239277.78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變動

——A公司債券 214173.45

參考文獻:

[1]中級會計實務.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編[M].經濟科學出版社,2011.11.

[2]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財政部會計司組編[M].人民出版社,2008.12.

作者簡介:

第5篇

[關鍵詞] 應計利息、應收利息、應付利息、實際利率、票面利率

一、《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草案)》的有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草案)》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對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的應收或應付利息和一次還本付息債券的應計利息有關規定如下:

1、“1132 應收利息”、“1501 持有至到期投資”和“1503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科目的有關規定:

未發生減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或可供出售債券,如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應于資產負債日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按持有至到期投資或可供出售債券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

未發生減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或可供出售債券,如為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應于資產負債表日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資或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

2、“2502 應付債券”會計科目的有關規定

對于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債券,應于資產負債表日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債券利息,借記“在建工程”、“制造費用”、“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對于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應于資產負債表日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債券利息,借記“在建工程”、“制造費用”、“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債券”(應計利息),按其差額,貸記“應付債券”(利息調整)。實際利率與票面利率差異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

因此,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草案)》的有關規定,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其每期“應收利息”或“應付利息”(均總賬科目)按票面金額和票面利率計算確定;一次還本付息債券,其每期“應計利息”(明細科目),也按票面金額和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當期確認的應收利息、應付利息、應計利息與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的當期實際利息的差額,進行利息調整。

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草案)》有關規定的缺陷

例:2007年1月1日某企業發行債券,面值500萬元,期限4年,年利率8%,按單利法計算,到期一次還本付息。該企業溢價發行債券,實際收到發行價款512萬元。

按實際利率法計算:

2007年1月1日,債券賬面價值512萬元,

4年后債券賬面價值:512*(1+8%*4)=660(萬元)

設債券實際利率為R。

512*(1+R)4=660

解得:R=6.5537%

不同時點債券賬面價值和當年實際利息列表如下:

時點 債券賬面價值 當年實際利息

2007.1.1 512 0

2007.12.31 545.5549 33.5549

2008.12.31 581.3090 35.7540

2009.12.31 619.4062 38.0972

2010.12.31 660 40.5939

合計 148

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草案)》的有關規定計算債券每年應計利息=500*8%=40(萬元)。

每年利息調整的計算列表如下:

時點 當年實際利息 當年應計利息 當年利息調整

2007.1.1 0 0 貸12

2007.12.31 33.5549 40 借6.4451

2008.12.31 35.7540 40 借4.2460

2009.12.31 38.0972 40 借1.9028

2010.12.31 40.5939 40 貸0.5939

合計 148 160 平

根據上述計算,作如下會計分錄(單位:萬元):

1、發行時,

借:銀行存款

512

貸:應付債券——面值

500

——利息調整

12

2、第1年末計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

33.5549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6.4451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40

3、第2年末計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

35.7540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4.2460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40

4、第3年末計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

38.0972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1.9028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40

5、第4年末計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

40.5939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40

——利息調整

0.5941

6、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時,

借:應付債券——面值

500

——應計利息

160

貸:銀行存款

660

由上可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草案)》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2007年初債券溢價發行時,利息調整貸方發生額12萬元,2007年末、2008年末、2009年末三次計提利息時,利息調整借方發生額分別為:6.4451萬元、4.2460萬元、1.9028萬元,借方發生額合計12.594萬元,超過貸方發生額12萬元,調整過度,并導致2010年還要再調回0.5941萬元。

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草案)》有關規定的修改建議

導致上述缺陷的根源在于,應計利息按票面金額和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票面金額為500萬元,票面利率為8%,應計利息為40萬元。

筆者認為應計利息40萬元有誤。理由之一:在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下, 40萬元并非合同約定的每年應付未付利息;理由之二:應計利息按票面利率計算違背實際利率法。筆者認為在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下,每年應計提的利息——應計利息就是每年的實際利息,這符合實際利率法。因為《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明確規定:“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下,應計利息等于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利息,作如下會計分錄(單位:萬元):

1、發行時,

借:銀行存款

512

貸:應付債券——面值

500

——利息調整

12

2、第1年末計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

33.5549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33.5549

3、第2年末計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

35.7540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35.7540

4、第3年末計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

38.0972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38.0972

5、第4年末計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

40.5939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40.5939

6、到期還本付息時,

借:應付債券——面值

500

——利息調整

12

——應計利息

148

第6篇

摘要:持有至到期投資有分期付息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兩種付息方式,兩種付息方式均要求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會計處理,但其實際利率、攤余成本及利息調整的處理方法都有所不同。本文對兩種付息方式的會計處理進行辨析,提高學習與會計核算的效率與效果。

關鍵詞 :持有至到期投資;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會計處理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與財務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資產。由于持有至到期投資要求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所以這種金融資產只可能是債權性工具,包括國債或企業債券。

我國會計準則把滿足其他條件的浮動利率債券也歸入持有至到期投資。債券的還本付息方式包括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及分期付息分期還本三種,而最常見的是前面兩種方式。無論是哪種方式,在持有債券期間,我國現行會計準則均要求按實際利率法計算債券投資的實際投資收益,并對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調整”進行攤銷。在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和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兩種付息方式下,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實際利率計算、攤余成本等都存在差異,導致在理解上及實際運用中存在困難,本文對兩種付息方式下的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會計處理進行辨析。

一、兩種方式下債券實際利率的確定不同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實際利率是進行該債券投資的真實投資收益率。實際上,債券投資的實際利率也就是投資該債券的內含報酬率。從計算的角度來看,實際利率是使債券的初始入賬金額與其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相等的折現率。從歷史成本計量的角度看,這個折現率將在債券的存續期間保持不變,所以有觀點認為,實際利率法是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基于歷史成本計量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一種方法。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后續計量要求以實際利率進行投資收益的確定及溢折價的攤銷。因而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資,并進行初始計量時,應及時計算該債券的實際利率。持有至到期投資常見的兩種還本付息方式,使得其未來現金流存在明顯差異,其實際利率的確定也相應不同。

(一)分期付息、到期還本方式

持有至到期投資金融資產若為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債券投資,其預計的未來現金流有多項,包括到期收回的本金(面值),以及持有期間的每個期末應收的當期利息。每期期末應收的利息都是按照債券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的一個相等金額,該利息在債券投資期的每一個期末連續流入,形成年金。在這種方式下,債券的價值滿足下列算式:

債券初始計量金額= 債券面值×票面利率×(P/A,r,n)+ 債券面值×(P/F,r,n)式中,(P/A,r,n)為利率為r、期數為n 期的年金現值系數,其余同上。

要計算此種情況下的折現率r,需要進行逐步測試,再使用內插法計算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實際利率。

(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方式

持有至到期投資金融資產若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債券投資,其預計的未來現金流只有一項,即到期收回的本金(面值)及所有期間的利息之和。則債券的價值滿足下列算式:

債券初始計量金額= 債券面值×(1+ 票面利率×n)×(P/F,r,n)

式中,n 為債券期限,r為債券的實際利率,(P/F,r,n)是利率為r、期數為n期的普通復利現值系數。

根據債券價值的計算公式,借助資金時間價值系數表,再使用插值法就可以計算出該債券的實際利率。當然,也可以利用現值系數(1+r)-n,推出公式,直接計算得到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實際利率。

二、攤余成本不同

攤余成本從字面來理解是溢折價攤銷后剩余的成本。從實質來看,攤余成本是持有至到期投資各期期末的賬面價值,是以投資的全部價款為基數確定的各期期初成本扣減其溢價攤銷或加上折價攤銷額后的余額。攤余成本也是持有至到期投資計算各期投資收益,確定溢折價攤銷的關鍵。持有到到期投資每一期的投資收益,即每一個期間真實的投資回報等于各期期初攤余成本與實際利率的乘積。

(一)分期付息、到期還本方式

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溢價債券的攤余成本等于債券面值加上未攤銷完的溢價,折價債券的攤余成本等于債券面值減去未攤銷完的折價。由于分期付息,每一期間按照權責發生制計算出來的應收利息不構成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對于溢價投資的債券來說,其賬面價值隨持有期的推進逐期減少,至到期時其賬面價值即攤余成本等于面值。而折價投資的債券,其賬面價值隨持有期的推進逐期增加,至到期時其賬面價值即攤余成本也等于面值。

(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方式

由于到期本息一次性支付,每一期間按照權責發生制計算出來的應收利息構成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用“應計利息”明細賬進行核算。因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中包括了各期累計的“應計利息”。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各期期末攤余成本等于期初賬面值加上本期應計利息,加上本期折價推銷額,或減去本期溢價攤銷額。無論是溢折價的債券,都要在持有期內攤銷完其溢折價,攤余成本到期時均等于債券面值與各期利息之和。

三、利息調整攤銷額計算不同

除最后一期外,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各期均按一定的順序確定利息調整,即溢折價攤銷額。第一步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當期應收(計)利息,第二步按期初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當期實際投資收益,第三步倒擠出本期的利息調整額,即溢折價攤銷額。比較兩種付息方式,由于攤余成本的構成內容不同,使得利息調整攤銷額的確定也就不同。

兩種方式下最后一期的利息調整攤銷額都應該在投資收益確認之前進行計算,但其計算時的內容也不同。分期付息的溢價債券,最后一期利息調整攤銷額等于其期初攤余成本減去面值;折價債券最后一期的利息調整攤銷額等于其面值減去期初攤余成本。到期一次性付息的溢價債券,最后一期利息調整攤銷額等于其期初攤余成本減去到期值(包含面值和各期利息之和);折價債券最后一期的利息調整攤銷額等于其到期值減去期初攤余成本和本期應計利息。

四、實例解析

下面舉例比較兩種付息方式的會計核算,辨析其處理要點。

資料:2012 年1 月2 日,甲公司用銀行存款從證券市場上購買了一項公司債券,債券期限為3 年,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債券的面值1 100 元,實際支付價款為950 元,另支付相關費用11 元,債券票面利率為3%。

注:分期付息、到期還本方式中前面兩期的“應收利息”收到的會計處理略。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持有至到期投資一樣,都屬于企業的金融資產。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既可以是權益性工具的股票等,也可以是債權性工具的債券等。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債券的話,其核算與持有至到期投資一樣,初始計量時要求區分面值和“利息調整”,“利息調整”中包含溢折價和取得金融資產的交易手續費,同時計算確定債券投資的實際利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根據權責發生制,結合不同的付息方式,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各期的“投資收益”,同時進行“利息調整”的攤銷。不同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求以公允價值計量,而持有至到期投資要求以歷史成本計量。所以,厘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兩種付息方式下的會計處理,對學習與核算處理兩種金融資產都有一定意義。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Z].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戴德明,林鋼,趙西卜.財務會計學[Z].第六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

[3]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中級會計實務(2013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Z].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3年.

[4]劉永澤.會計學概論[Z].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第7篇

關鍵詞:可交換公司債券,權益成份,負債成份

引言

中國證監會2008年10月19日日正式《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以下簡稱《試行規定》),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東即日起可以用無限售條件的股票質押通過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進行融資。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工具,可交換公司債券為上市公司的股東提供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在銀行信貸緊縮的背景下,對于出現暫時性經營資金短缺的上市公司股東而言,除拋售股票之外,還可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來解決資金困境。鑒于可交換債券含有認股期權,因此其發行利率一般會低于普通公司債券,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發行人的融資成本。對于對上市公司享有控制權的股東而言,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在一定期間內保留了股東對上市公司享有的股權份額,即使在換股權行使期間,股東也并不必然減少對上市公司的股權份額。而且,可交換公司債券為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在吸引新資金加入市場的同時,其事先鎖定未來換股價格的特點有利于引進對換股價格較為認同的價值投資者。

基于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特點,本文根據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分別以債券發行者和投資者作為會計主體,探討這一新的金融工具的相關會計處理問題。

1 債券發行者的相關會計處理

1.1 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時的確認與計量

按照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并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發行該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赊D換公司債券的確認與計量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負債成份代表發債主體承擔的到期還本付息的現時義務,應確認為“應付債券”,而權益成份代表發債主體賦予投資者的轉換權的價值,確認為“資本公積”。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要素與可轉換公司債券基本相同,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換股價格和換股比率、換股期等。可交換公司債券包含的負債成份與可轉換公司債券類似,代表投資者不行使轉換權時,發債主體承擔的到期還本付息的現時義務,也應確認為“應付債券”。其計量金額為債券面值及票面利息按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時二級市場上與之類似的沒有附帶轉換權的債券市場利率折算的現值,也稱之為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

可交換公司債券所包含的權益成份指的是,在發債主體質押的股票市價高于轉股價格的情況下,投資者通過行使轉股權能夠獲得收益的權益,由于投資者擁有這種獲得收益的權益,所以愿意以高于負債成份的價格來購買債券,投資者多支付的購買價格應確認為發債主體的權益成份,確認為“資本公積”。其計量金額為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價格減去負債成份公允價值的差額。具體見例題。

1.2 投資者行使轉換權時的會計處理

雖然可交換公司債券與可轉換公司債券非常相似,但兩者也有不同之處:一是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前者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后者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二是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在條件滿足時按照相關約定行使轉換權時,債券發行者應向行權人交付其發債時質押的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信息質量要求,業務的實質其實是債券發行者以其持有的金融資產清償債務。由于投資者作為債權人只有在通過轉股會實現一定的收益時才會行使轉換權,所以這種以金融資產清償債務的交易不屬于債務重組的范疇,行權導致的金融資產轉移,按視同銷售來處理,確認投資收益。具體會計處理要視金融資產類別而定。

如果作為可交換公司債券發債主體的上市公司股東對被投資單位能夠實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則其所質押的股票通過“長期股權投資”核算;如果作為發債主體的上市公司股東對被投資單位不能實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鑒于我國引入可交換公司債券這一金融工具的背景,發債主體對用于質押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目的不是短期持有隨時變現,這種情況下所質押的股票應通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以下舉例說明。

例: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乙的股東(且能夠對上市公司乙實施重大影響),于2007年1月1日按面值發行20000萬元,票面利率為6%,5年期,每年付息一次到期還本的可交換公司債券。甲公司用其持有的上市公司乙的3000萬股股票質押(該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為30000萬元,該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24000萬元,賬面價值為27000萬元,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無利潤之外的權益變動項目)。發行一年后,投資者可按轉股價格將所持債券的面值轉換為質押的上市公司乙的股票。根據《試行規定》轉股價格為質押股票在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和前一個交易日均價的高者,這里假設轉股價格為10元。已知與該債券類似的不附轉換權的一般公司債券市場利率為9%。該公司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債券溢價或折價,不考慮發行費用。

1.2.1 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時的會計處理:

可交換公司債券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為:

200 000 000×0.6499+200 000 000×6%×3.8897=176 656 400(元)

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為:

200 000 000-176 656 400=23 343 600(元)

借:銀行存款 200 000 000

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23 343 600

貸: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面值) 200 000 000

資本公積 23 343 600

1.2.2 確認利息及支付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15 899 076

貸:應付利息 12 000 000

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3 899 076

借:應付利息 12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12 000 000

1.2.3 投資者行使轉換權時:

當質押股票的市場價格高于轉股價格時,轉股對投資者有利,投資者會選擇行權。

投資者可轉換的股數為:200 000 000/10=20 000 000(股)

發債主體應按轉股數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將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賬面價值與減少的長期股權投資之間的差額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轉讓的損益。

借: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面值) 200 000 000

資本公積 23 343 600

貸:應付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19 444 524

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160 000 000(240 000 000/30 000 000×20 000 000)

——損益調整

20 000 000(300 000 000/30 000 000×20 000 000)

投資收益  23 899 076

需要說明的是,若發債主體對上市公司的投資能夠實施控制,對長期股權投資采取成本法核算時,若投資者行權規模較大,導致行權后因股權轉讓使發債主體不能實施控制轉為權益法核算時,發債主體還需要對長期股權投資按成本法與權益法的轉換進行核算。

若上例中,甲公司對上市公司乙無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則投資者行權時,甲公司的處理還需要考慮,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因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投資收益。

2 債券投資者的相關會計處理

投資者購買的可交換公司債券屬于固定收益類證券,而且投資者持有該債券的目的通常是期望通過行使轉換權獲得收益,根據發債主體規定的轉股條件,投資者通過轉股獲得的股數是可以確定的,因此,投資者投資的可交換公司債券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分類條件。

如果轉換期內,發債主體質押的股票的市場價格低于行權價格,導致行權不利時,發債主體可能會賦予投資者回售的權力。根據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于投資者有權要求發行方贖回的債務工具投資,投資者不能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這時應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投資者行權購股時是將債券投資轉為股票投資的交易。根據轉股后對上市公司股票持有目的的不同,可以將其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照投資的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

參考文獻:

第8篇

【關鍵詞】內部債券交易;推定贖回;推定贖回損益;合并財務報表;抵銷分錄

集團內部公司債券交易,是指企業集團內部的一個公司通過不同渠道購買另一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的一種內部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交易。

對于內部公司債券交易的發行方來說,都屬于應付債券,應在“應付債券”賬戶中進行核算。但是,對于購買方來說,因購買渠道、購買目的、持有時間長短、該公司債券是否在證券市場上進行公開交易等不同,則可能需要分別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進行核算。

從購買渠道來說,集團內部債券交易的方式可以分為兩種:

1、直接購買。即企業集團內部的一個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時,另一企業直接予以購買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下,由于購買方和發行方在有關賬目上具有直接的對應關系,所以,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只需要進行兩個方面的抵銷處理:一是將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相互抵銷,產生的抵銷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財務費用;二是將債券投資方記錄的投資收益與債券發行方記錄的利息費用相互抵銷(若不存在交易費用或發行方和購買方交易費用相同的情況下,上述兩項均可完全抵銷,不會產生差額)。

2、間接購買。即一個企業在證券市場上從該企業集團外部的第三方購買另一成員企業已經發行在外而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的一種方式。從企業集團角度來說,成員企業發行的公司債券也是企業集團發行的債券,因此,這種間接交易實質上是企業集團進行的債券贖回,由于不是發行企業購回,所以,這種購回稱之為債券的推定贖回。

公司債券贖回時,由于債券發行后市場利率變化等,可能導致購買價與購買時發行公司記錄的該債券賬面價值不一致的情況,因而會產生購回損益:若購買價高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視為購回損失,反之視為購回利得。這種購回損益從企業集團角度來說是已經實現的損益,但是,在購買債券時企業集團內部的有關企業并未對此作出會計記錄,所以,將其稱為“推定贖回損益”。

對于債券推定贖回損益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沒有明確規定此方面內容。而對債券購買方和債券發行方的抵銷差額(包括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的抵銷及投資收益與利息費用的抵銷),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采用了簡化的處理方法,計入合并利潤表的“投資收益”項目。

下面設例,以便具體說明集團內部債券交易抵銷分錄的編制(限于篇幅和為了簡化,僅說明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的債券交易,并且是從外部第三方處全額購買)。

ABC公司擁有XYZ公司100%的股權。2007年1月1日,ABC公司對外發行6年期一次還本、分期付息的公司債券,每年12月31日計提利息,次年1月1日支付利息。債券面值1000000元,票面年利率5%,發行價格960000元,另支付交易費用9480元,實際利率為6%。2010年1月1日,XYZ公司從集團外部的第三方購入了該批債券,購買價970000元,另支付交易費用3250元,假設滿足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條件。ABC公司和XYZ公司對利息調整均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

2007年1月1日,ABC公司對外發行債券時:

借:銀行存款 950520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49480

貸:應付債券―面值 1000000

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財務費用如表1所示(2012年利息調整攤銷金額含尾差調整)。

2010年1月1日,XYZ公司從外部第三方購入了該批債券時: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100000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26750

銀行存款 973250

此時,ABC公司債券賬面價值972904元(其中:面值1000000元,利息調整借方余額27096元)。

若2010年1月1日,XYZ公司購買債券時,ABC公司立即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則調整與抵銷分錄為:

其中:投資損失346元,為債券贖回推定損失,即XYZ公司購買該債券的取得成本973250元,大于此時ABC公司債券的賬面價值972904元的差額。

2010年1月1日,XYZ公司從外界購入了該批債券后,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為973250元,未來現金流量情況為:2010年、2011年、2012年每年年末會收到債券利息50000元,2012年年末還會收到債券面值1000000元。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二十二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經過計算,XYZ公司上述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實際利率為6%。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投資收益如表2所示(2012年利息調整攤銷金額含尾差調整)。

2010年12月31日,ABC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將相應的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投資收益與財務費用抵銷,則調整與抵銷分錄為:

其中:投資損失346元,為債券贖回推定損失(如前述)。鑒于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不需要反映明細賬戶金額,故后續抵銷分錄中均以賬面價值總額列示。另外,應收利息和應付利息的抵銷分錄每年均相同,亦不再重復列示。

2011年,ABC公司個別報表中:

XYZ公司個別報表中:

2011年12月31日,ABC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將相應的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投資收益與財務費用抵銷,則調整與抵銷分錄為:

年初未分配利潤367元,一方面是以前年度個別報表中未確認債券贖回損失346元,影響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年度未分配利潤期初數的金額;另一方面,2010年個別財務報表中財務費用與投資收益的差額21元(58395-58374),增加當年利潤,故應調減合并財務報表的期初未分配利潤,綜合考慮,應調減期初未分配利潤367元。

2012年,ABC公司個別報表中:

2012年12月31日,ABC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將相應的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投資收益與財務費用抵銷,則調整與抵銷分錄為:

年初未分配利潤389元,一方面是以前年度個別報表中未確認債券贖回損失346元,影響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年度未分配利潤期初數的金額;另一方面,2010年個別財務報表中投資收益與財務費用的差額21元(58395-58374)和2011年個別財務報表中投資收益與財務費用的差額22元(58899-58877)之和43元,均增加相應各年利潤,故應調減合并財務報表的期初未分配利潤,綜合考慮,應調減期初未分配利潤389元。

合并財務報表準則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相互抵銷后,產生的差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項目。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債券所產生的投資收益,應當與其相對應的發行方利息費用相互抵銷。筆者認為,集團公司內部債券交易,從企業集團整體看,發行和購買債券都要服從于企業集團整體的發展戰略,購買企業的購買行為不是獨立做出的,是企業集團內資金的調撥行為;債券購買的當期產生的債券贖回推定損失或收益(即購買債券的取得成本大于或小于債券賬面價值的差額),相關企業并未對此作出會計記錄,因此,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在債券交易的當期調整投資收益或繼后期間調整“未分配利潤-年初”數;債券贖回推定損失在債券剩余存續期內,通過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的相互抵銷以及債券購買方確認的投資收益與發行方確認的利息費用相互抵銷的同時而加以確認。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 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M]. 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3]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M]. 人民出版社,2008.

第9篇

關于新準則中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筆者學習的最早資料來自“財政部首期企業會計準則培訓班”的講課錄像,這部分內容是由財政部會計司朱海林同志講解的。他憑借豐富、深厚的會計、金融理論功底,以深入淺出的講解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其中,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債券)購買時成本的確定問題,涉及到支付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時,他特別強調:一定不要憑“慣性”計入“應收利息”而是應計入資產成本,而且在計息期末也不必計提利息;只是當實際收到利息時,直接沖減“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即可。

然而,筆者發現,最近出版發行的2007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中級會計實務》中講解的會計處理(經查對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會計科目講解相符)卻與此相反,即:

一是將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計入“應收利息”,而不是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二是計息期末照常計提利息并計入“應收利息”;當實際收到利息時,再沖減“應收利息”。

現筆者針對上述兩種會計處理辦法,對相同的交易事項進行了不同的會計處理,結果如下:

本案例摘自《中級會計實務》第97頁。

[例6-1]2007年1月1日,甲企業從二級市場支付價款1 020 000元(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20 000元)購入某公司發行的債券,另發生交易費用20 000元。該債券面值1 000 000元,剩余期限為2年,票面年利率為4%,每半年付息一次,甲企業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他資料如下:

(1)2007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06年下半年利息20 000元;

(2)2007年6月30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1 150 000元(不含利息);

(3)2007年7月5日,收到該債券半年利息;

(4)2007年12月31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1 100 000元(不含利息);

(5)2008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07年下半年利息;

(6)2008年3月31日,甲企業將該債券出售,取得價款

1 180 000元(含1季度利息10 000元)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甲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購入債券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 000 000

應收利息 20 000

投資收益20 000

貸:銀行存款1 040 000

(2)2007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06年下半年利息

借:銀行存款20 000

貸:應收利息 20 000

(3)2007年6月30日,確認債券公允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

至此,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 =1 000 000元,

此時,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 = 1 150 000元,

二者的差額=1 150 000-1 000 000=150 000元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50 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50 000

借:應收利息20 000

貸:投資收益 20 000

(4)2007年7月5日,收到該債券半年利息

借:銀行存款 20 000

貸:應收利息 20 000

(5)2007年12月31日,確認債券公允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

至此,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1 000 000+150 000

=1 150 000元,

此時,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1 100 000元,

二者的差額=1 100 000-1 150 000=-50 000元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5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50 000

借:應收利息 20 000

貸:投資收益20 000

(6)2008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07年下半年利息

借:銀行存款 20 000

貸:應收利息20 000

(7)2008年3月31日,將該債券予以出售

借:應收利息 10 000

貸:投資收益 10 000

借:銀行存款1 170 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 000 000

――公允價值變動100 000

投資收益170 000

借:銀行存款 10 000

貸:應收利息10 000

綜合上述(1)至(7)的會計處理結果,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但是按照朱海林同志講解的會計處理辦法,對[例6-1]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

(1)2007年1月1日,購入債券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 020 000

投資收益20 000

貸:銀行存款 1 040 000

(2)2007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06年下半年利息

借:銀行存款 2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20 000

(3)2007年6月30日,確認債券公允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

至此,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1 020 000-20 000

=1 000 000(元)

此時,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1 150 000(元)

二者的差額=1 150 000-1 000 000=150 000 (元)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50 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50 000

(4)2007年7月5日,收到該債券半年利息

借:銀行存款2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20 000

(5)2007年12月31日,確認債券公允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

至此,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1 020 000-20 000

+150 000-20 000=1 130 000(元)

此時,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1 100 000元,

二者的差額=1 100 000-1 130 000=-30 000元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0 000

(6)2008年1月5日,收到該債券2007年下半年利息

借:銀行存款2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20 000

(7)2008年3月31日,將該債券予以出售

借:銀行存款1 180 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倒擠)60 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960 000

――公允價值變動120 000

投資收益 (售出價-買入價) 160 000

這樣,綜合上述(1)至(7)的會計處理結果,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比較上面兩種會計處理的最終結果是相同的,即最終都使得企業的當期損益增加收益20萬元。但是,筆者認為,朱海林同志講解的會計處理辦法更為科學、合理,原因有三:

第一,這種會計處理方法操作更加簡捷,計息期末不必計提“應收利息”,只是在真正收到利息時,作相應的賬務記錄即可;只要支出款項(交易費用除外),即作資產成本增加處理,只要收回款項(處置收入除外),即作沖減資產成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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