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和公用設施的區別

時間:2023-12-09 17: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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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物業管理的性質以及與一般服務合同的區別

物業管理,即“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①,是指由政府規定的對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原有住宅區和新建住宅區以及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大廈、工業區等物業進行管理服務的活動。就物業管理行為產生的法律關系分析,既具有行政法律關系的特性,又具有民事法律關系的特性,如從法律關系產生來看,物業管理行為是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強制性規范;從法律關系的內容來看,物業管理的項目范圍由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事先界定;從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實現上看,物業管理的收費依據和標準由政府物價部門規定或遵政府物價部門指導等。但從其本質特性看,物業管理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理由是:

1、物業管理行為是一種服務活動。是由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委員會及業主提供的包括財產維護、環境衛生、綠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消防等項目的有償服務行為。是平等主體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主體關系中不具有服從性、隸屬性。

2、物業管理是由政府規定的服務管理活動,不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行政管理。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地方有關法規都規定了住宅小區應當成立管理委員會并實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服務中的被服務主體——業主,雖然對是否接受物業管理服務不能選擇,但可以選擇由誰來提供服務。如《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就規定“物業交付使用后,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續聘或者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3、物業管理是國際通用的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務活動。目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物業”范圍尚未作統一界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居住物業,是指住宅以及相關的公共設施。”《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各類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設施、設備及公共場地。”《珠海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定義為“物業,是指住宅小區的各類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設施、安全設施和公共場地。”雖然各方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物業”的表述不相一致,但對概念內涵和外延和認識基本相同,即物業,就是“區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住宅以及相關的公共設施和場地。物業管理就是管理物業的服務,而不是“人居管理”。

物業管理行為雖然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但作為一種新型民事法律關系,物業管理合同與一般服務合同有明顯區別

1、合同對方的過渡性。新建物業出售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對象是建設單位,即物業管理合同的前期相對方是物業管理企業和建設單位。物業交付使用后,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對象是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即物業管理合同的相對方是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

2、管理服務的強制性。一般服務行為的產生是被服務對象選擇的結果,即被服務對象選擇是否接受某種服務,同時也可以選擇由誰來提供服務。而物業管理服務中的被服務對象——業主,雖然可以選擇由誰來提供管理服務,但由于住宅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是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強制規定,故對是否需要實行物業管理卻不能選擇。

3、服務內容的廣泛性。物業管理服務是一種人居服務,涉及到財產、環境、秩序、安全、文化等諸多方面,其服務內容的廣泛是一般服務合同所不能及的。物業管理服務按WHO(國際保健機構)設定的居住環境基準,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火警防范,如加強消防設備、防火設施的管理;

(2)清潔維護,定期清除垃圾,清理水溝,外墻洗刷等;

(3)公共設施維修,水電機械維護、公共電梯、空調設備等的定期檢查;

(4)花木整理,修剪花草樹木,隨時更換枯死的的枝葉等。

4、服務對象的抽象性。物業管理服務的對象不是單個具體的業主,而是服務區域內的所有業主。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通常是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大會的決定并不是所有業主的意志,只是過半數以上業主的意志,業主大會的決定,只要不與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相抵觸,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都具有約束力。

二、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及個別業主之間的關系

物業管理企業是具有一定物業管理資質,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企業。業主委員會是由全體業主選舉產生的,執行業主大會決定并對其負責的,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并履行職責的自治組織。建設部在1994年《管理辦法》中稱管理委員會,后于1998年建設部、財政部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中改稱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是合同雙方平等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與業主委員會的約定,制定物業管理服務的工作制度,為全體業主提供標準規范的服務,收取合理的管理服務費用,并受業主委員會的監督。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合同,審定物業管理企業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物業管理重大措施,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督促業主遵守和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有關規定。在物業管理企業違約的情況下,代表全體業主對其提起民事訴訟。

物業管理企業與單個業主和全體業主是個別與一般的關系,業主委員會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依賴于每個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遵守和履行,物業管理企業服務于全體業主通常是通過服務一個個單個業主來體現的,同時,物業管理企業工作的順利開展也離不開每個業主的配合和支持。此外,根據各地方法規和建設部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在全體業主的共同財產和公共利益等受到個別業主的不法侵犯時,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代為全體業主對個別業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侵犯全體業主的共同財產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主要是指:

1、占用或者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設備;

2、違章私搭亂建;

3、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4、侵占綠地、毀壞綠化;

5、在消防通道上設置路障,損壞或者挪用消防設施;

6、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7、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超標準排放污染物質或者發出超標準的噪聲和振動;

8、其他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禁止的行為。

同時,個別業主的合法利益受到物業管理企業的不法侵害時,業主可以自己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物業管理服務糾紛的類型及其處理

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的范圍和內容以及物業管理服務的特點來分析,其發生糾紛主要分為兩大類型,即因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的糾紛和因物業管理侵權產生的糾紛②。

(一)因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的糾紛的處理

因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的糾紛主要是由當事人違約所引起的,主要包括:因服務質量產生的糾紛、因服務內容產生的糾紛、因服務費用產生的糾紛、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等等。

1、物業管理合同服務質量糾紛。是指因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不符合物業管理行業規范或不符合約定的服務標準,而引起的糾紛。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設施設備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及時維護修理使其處于正常使用狀態,日常環境衛生差,綠化不能及時維護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混亂、交通道路不暢,安全防范不力消防救災不及時等等。

2、物業管理合同服務內容糾紛。是指因物業管理企業沒有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內容全面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而引起的糾紛。如,沒有按照規定或約定提供、安裝服務設施設備,沒有按照規定或約定提供服務場地、車位、倉庫,沒有按照規定或約定提供文化、體育、衛生等服務內容及場所等。

3、物業管理合同服務費用糾紛。是指因服務費標準發生爭議或業主拖欠服務費而引起的糾紛。如物業管理企業未按物業管理合同約定或政府指導價標準收費,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業主(或使用人)少交、欠交物業管理服務費等。

4、終止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是指物業管理合同期滿或物業管理合同期滿前當事人一方有嚴重違約行為;或者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情形而引起的糾紛。如,合同期滿后物業管理企業拒絕退出阻止業主重新選聘其他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在合同期限內因重大違約業主要求解除合同、業主不履行物業管理合同或違約長期拖欠物業管理費用不接受管理物業管理企業要求解除合同等。

因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的糾紛的訴訟主體是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委員會,還是物業管理企和業主,在目前尚有爭議。筆者認為應該是物業管理合同相對的雙方當事人,即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自治組織,依法成立,雖然沒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只有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權利能力,不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但建設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由住宅小區業主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進行訴訟。”可見,業主委員會依法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其在訴訟中主體地位是全體業主的訴訟代表人。有一種意見認為,業主委員會應屬于《民訴法》第四十九規定的“其他組織”,能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③。對此,筆者以為不妥。因為業主委員會是一個執行機構,其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取決于業主的授權,而“其他組織”行使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則無需他人授權。此外,“其他組織”具有自身的民事權利義務,對自己的行為有承擔一定民事責任的能力,而業主委員會其組織沒有自身的民事權利義務,沒有財產和經費,亦無自身的民事責任可言。

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的訴訟代表人,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參加訴訟并行使訴訟權利,在通常情況下,代表人的行為其代表的對全體業主發生法律效力,但根據《民訴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過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因此,在因物業管理合同服務質量、內容、費用發生糾紛中,業主委員會如違反規定不或怠于訴訟時,與糾紛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權以自己名義直接對物業管理企業提訟。

另外,在因業主拖欠服務費的糾紛中,訴訟主體是物業管理企業和具體業主(或使用人),而不是業主委員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產權人和使用人不按規定交費,物業管理公司責令賠償損失。同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又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產權人和使用人有權投訴。《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使用人未按約定交納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催交并加收滯納金。《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和使用人不按約定交付物業管理費用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其他城市的物業管理條例也有類似的規定。

處理此類糾紛的主要適用的依據: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規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法規,規范性文件有建設部的《管理辦法》和各較大的市制定的條例以及雙方當事人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合法約定等等。

(二)因物業管理侵權產生的糾紛處理

因物業管理侵權產生的糾紛主要是由當事人的侵權行為所引起的,主要包括:損壞公共財物糾紛、侵占共用部位糾紛、防礙管理服務糾紛、相鄰關系糾紛等等。

1、損壞公共財物糾紛。主要是因當事人違反規定致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財物損毀、損壞而產生的糾紛。如,業主損毀、損壞公共財物,物業管理企業違反規定或約定擅自拆卸、挪用、毀損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財產等。

2、侵占共用部位糾紛。是指因當事人違反規定或約定侵占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地、部位、通道等行為而產生的糾紛。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侵占公共場地、通道私搭亂建建筑物,堆放物品;在建筑物、構筑物公共部位上亂懸掛、亂經貼、亂涂寫、亂刻畫等。

3、防礙管理服務糾紛。是指業主違反規定或約定,干涉、阻礙、制止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而引起的糾紛。如,阻止物業管理企業安裝服務設施設備或擅自移動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設施設備,在消防通道上設置路障或故意損壞消防設備,未經批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出口處擺攤設點等。

4、相鄰關系糾紛。是指業主之間因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問題發生的糾紛。如,下水道堵塞的清理、陽臺的封閉、樓道堆放物品、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等。

因物業管理侵權產生的糾紛的訴訟主體是物業管理企業和相關業主,此類糾紛主要是由于一方當事人的侵權行為而引起,承擔是侵權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當由侵害人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就直接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制止違章搭建或者其他侵害業主公共利益的行為,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產權人和使用人擅自改變小區內土地用途的;擅自改變房屋、配套設施的用途、結構、外觀,毀損設施、設備、,危及房屋安全的;私搭亂建、亂停放車輛,在房屋公共部位亂堆亂放,隨意占用、破壞綠化、污染環境、影響住宅小區景觀,噪聲擾民等物業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評教育、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物業管理公司私搭亂建,改變房地產和公用設施用途等,產權人、使用人有權投訴。

第2篇

關鍵詞:物業管理;房地產;作用;地位;提高

中圖分類號:F293.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23005801

1物業管理概述

物業概念的提出以及物業管理,在我國的發展已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它走過了一個從借鑒吸收到創新發展的艱苦過程。物業管理作為一個新型服務行業,得到了蓬勃發展。物業管理的意識,逐漸被廣大業主所接受,物業管理的模式,逐步被廣大業主所認同,各種形式的物業公司應運而生。

物業管理并不是以前意義上的房地產行政管理,它是集管理、服務、經營于一體的企業法人,它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同步增長。它是依照國家的法規政策,運用現代的科學技術和先進的管理手段,對小區的物業進行管理,為小區的業主提供有償服務,使業主的物業得到保值增值。

2物業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

2.1常規性的公共管理服務

房屋主體公共部位的維護,公共設備設施的保養,公共環境衛生的保潔,物業管轄區內花草樹木的栽培,物業管轄區內治安秩序的護衛,消防設施的保護,道路車輛的管理等。

2.2針對性的專項管理服務

為業主提供日常生活的方便(衣、食、住、行等),開展商業服務,組織文教、體衛、娛樂活動,金融保險業務,中介服務等;還有根據業主的不同需求,隨時提供委托性的特約服務等。

3對物業管理的一些誤區

3.1物業管理公司≠開發商、建房單位

物業管理公司可能是開發商的下屬單位,但這不等同于開發商、建房單位。物業管理公司要按照法律程序,履行嚴格的申報審批手續。具體說,它必須:按照國家法規政策規定的條件,向工商、稅務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證書;向建設部門申請企業資質證書;向房管局、物價局申請,取得收費許可證書;向培訓單位申請對經理、項目經理、管理員的培訓,取得崗位合格證書。沒有“四證”的公司,不是物業管理公司,有的單位對房產實行的行政管理,也說成是物業管理,這是盜用物業管理公司的名義,違背了物業管理內涵和國家的法規。

3.2責任誤區

現在物業管理糾紛多,究其原因,就是分不清各自的職責,導致小區內發生的一切事故、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都歸罪于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管理公司產生頗多怨言,甚至由此拒交物業管理費用,這都是觀念上的錯覺造成的。例如汽車在停車場丟失,究竟由誰承擔賠償責任?依法按理而論,即使交了停車費,也不應由物業管理公司賠償。其一,物業管理公司每月收取的停車費不足以承擔賠償義務;其二,停車場是為用戶提供的停車設施,而不是提供的車輛保險、保管業務;其三,收費是因為用戶占用了全體業主共有的土地、場地、設施,這種收費恰恰體現了“誰使用、誰受益、誰出錢”的原則。

3.3“管家”誤區

一個時期以來,許多物業管理公司在對員工進行培訓教育時,常以“管家”自喻;面對廣大業主,也常以“管家”的面孔出現,混淆了物業管理者與“管家”的本質區別,顛倒了業主與物業管理者的位置,如果不在認識上澄清,不在于理論上糾誤,勢必影響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關系,成為物業管理企業發展的障礙。

4物業管理在現代化城市管理中的地位

4.1物業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礎

物業管理的范圍是一個個相對獨立的小區、大廈,城市管理的范圍則是由這些單位組成的整個城市。據統計,目前常州市物業管理面積占城市總面積60%左右。物業管理將這些遍布全市、建筑面積和規模較大的區域,規范地管理起來,提升了城市品位,在創建全國衛生城市、環保模范城市等活動中,起到了直接的積極作用。

4.2物業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延伸

物業管理小區是城市經濟活動、社會活動、文化活動以及各種創建活動的微觀地理單位,通過物業管理模式,將城市管理中分散的管理職能集中起來,由企業實行統一有效的管理。小區的內部宣傳教育、安全防火、治安、環境、衛生、文化等工作大多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或協助政府完成,許多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社區共同開展愛綠護綠、保護環境、文化娛樂、愛心捐助等活動,填補了政府對公共環境和公共設施以外的社區生態環境和人文環境的空白,完善和發展了城市管理功能。

4.3物業管理是城市管理的縮影

物業管理幾乎涵蓋了人們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給大家一個舒適的居家環境;高層辦公樓宇物業管理給大家一個便捷的工作空間;商業樓宇、工業科技園區、特種行業的物業管理,都密切關系到人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可以說,物業管理是衡量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沒有健全的物業管理就沒有現代化的城市管理。

5物業管理在現代化城市管理中的作用

5.1物業管理轉換了城市管理體制

物業管理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由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雙方以合同為紐帶的經營型管理模式,從而以市場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管理取代了行政性的單一管理,并形成公眾自下而上地參與和政府自上而下地管理的合力,不僅理順了財產權和管理權的關系,轉換了房屋管理機制,也減輕了政府的負擔。政府從管理一切、包辦一切,轉變為監督服務,強化了城市管理的其他功能;而市民則從被管理的對象,成為了管理的資源和主體,真正做到了“以人為本”。

5.2物業管理有利于長效管理

城市從“重建設、輕管理”進入“建管并重,重在管理”的發展階段,亟待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物業管理企業為贏得市場,將利用其專業能力,實行長效管理;對于業主,房產最重要的私有財產,必然督促企業加強管理,一旦達不到要求,就會重新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從而在最大程度上實現物業的使用價值和利益最大化。這種市場化運作機制是實現城市長效管理的基本保證。

5.3物業管理促進了和諧社區的建設

物業管理的發展目標是追求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隨著行業的發展,其功能也由關注建筑實體轉變為更為關注人、文化和價值等精神內涵。他們一方面以物為媒,以人為本,為業主解決各種困難,在維護公共秩序、防偷防火、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防范工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他們會同社區積極組織開展業主喜聞樂見的各種文化活動,建立新型鄰里關系,營造互幫互助、誠實友愛的人文氛圍,與社區建設相得益彰,同時,在引導居民樹立環保意識、優化生活秩序、建立綠色生活方式等方面發揮了有效的倡導作用。

6加強物業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物業管理在快速發展中,暴露了一些諸如國家法規尚不健全、企業操作尚不規范、業主理念尚不成熟的問題。探索物業管理之路,是物業管理企業和廣大居民的共識,也是政府城市管理的重要職能。

6.1創新物業管理工作體制

物業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水、電、氣、路和環衛、綠化、規劃、公安、水利、市政公用設施等方面,而物業管理企業是民事主體,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因此,如果物業管理與各有關方面缺乏有效配合,不僅影響物業管理自身服務水平的提高,也不能充分發揮其在城市管理中的應有作用。

第3篇

當個人和企業在解決某項問題需要計算能力和存儲能力時,第一反應不再是去購買計算機等IT 設備,而是像購買水力、電力一樣去購買服務。

無論是存儲能力還是計算能力,都能像電力、自來水一樣打開龍頭或者合上電閘服務能力就進入家庭和企業,取之不盡、用之不竭。

人們不再擔心Windows 藍屏,也不需要動輒升級計算機,企業信息主管也不用擔心公司里異構的信息系統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總之,用戶面對的一切都變得簡簡單單,而簡單背后的支撐技術將變得更加復雜。

在展望未來計算技術發展的時候,公用計算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

公用計算,有時也稱為效用計算、便利計算,是人們對未來計算方式和能力的一種期望。

2002 年,IBM 宣布了On-Demand(按需計算)的計劃,惠普推出了“Adaptive Enterprise(動成長企業)”戰略,Sun 推出了N1 戰略,EDS 推出了Agile Enterprise(靈活企業)架構,CA則開始推廣其Love-all-Platforms(多平臺)計劃,研究機構Gartner提出Real-Time Enterprise(實時化企業)的概念,這些概念與公用計算似是而非、若即若離,都被業界統稱為公用計算。

熱鬧之余,公用計算還只是一種技術理想或理念。人們設想能夠在未來的某一天,可以像使用自來水和電力這些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設施一樣方便地使用計算力,做到隨心所欲、得心應手。這種計算力就是公用計算。

在公用計算方式下,作為商品的不僅包括了IT設施本身,更為重要的是這些設施本身所能提供的能力,如計算能力、存儲能力等等。

淵源

IT 作為基礎設施的概念很早就提出了,只是由于當時的客觀條件所限沒有得到發展。隨著技術的進步,如網絡帶寬呈指數增長,新的技術如Web 服務、高性能計算、網格計算和虛擬技術的發展,以及IT 外包在國際和國內的流行,為公用計算的提出打下了基礎。

公用計算的淵源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追溯。

數字化生存

尼葛洛龐帝在其著作《數字化生存》中描述未來的社會是一個數字化的社會,一切都是數字。屆時,計算能力不僅僅是科學研究、科學計算之所需,也是人類生活所賴以生存的需要。

計算和理論研究、科學試驗并列,已經成為科學研究的第三種基本手段。通過計算,可以解決以前我們只靠理論或試驗所無法完成的問題,如核試驗模擬、天氣預報和天體模擬等等。

科研之外,越來越多的社會和經濟生活中也離不開計算。如現有的電子商務、銀行金融系統、機場定票系統和航班管理等等,甚至個人計算也可以利用公用計算能力。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遇到的問題也越來越復雜,對計算的需求日益旺盛。計算應用的領域已經不僅僅是對計算能力的要求,同時還需要巨大的數據存儲和網絡通信的能力,還有異構系統之間的集成也對現有的技術提出了更高的挑戰。

目前IT 技術的發展已經從技術驅動變成了應用驅動,用戶希望用到簡單、方便的工具和交互界面。因此,對現有的系統進行徹底的虛擬化、公用化,以簡單方便的方式為用戶提供服務,成為未來IT技術的發展途徑。

IT 進化論

公用計算的提出本身也反映了人類社會的自然進化過程,是社會分工的需要,也是IT 外包發展的自然要求。

人類社會已經發展了幾千年,傳統行業的社會分工已經十分充分,像水、電、燃氣等成為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基礎設施。

現在的IT 產業,社會分工卻還有待于細化。隨著人們對計算力更加依賴,IT 變得也越來越普通,這就要求有專門的機構來向人類提供這種計算力,而不是簡單地將IT 設備和軟件提供給用戶。公用計算時代,計算力就像現在我們看待水力、電力一樣,成為最普通不過的東西,而企業則更加注重自己的業務,不是去關心IT 構架。

一旦擁有公用計算

既然公用計算被稱為基礎設施,那么它應該有其他如自來水、電力的共同性。通過分析便可發現公用計算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簡單、易用性。水、電是很簡單易用的,人們只需要安裝上水龍頭、電源插座就可以使用水、電了。公用計算也應該具有上述特點,用戶只需要通過某一特定的終端就可以利用其所能提供的所有功能。

二是標準性。水的屬性是自然界定的,而電的電壓、頻率也是一個公共標準,這樣我們才能隨時隨地使用水電,所以公用計算也必須按照標準的方式來提供計算力。

三是可靠性。像水、電這些基礎設施是不能出故障的,一旦出錯就會給社會帶來災難性后果;它們的供應應該是十分充足的,不應該出現水、電不夠用的情況。公用計算也應該具有以上屬性。

正是由于這些特性,公用計算將帶給數字化的個人和企業眾多優勢。

首先,公用計算時代最明顯的變化是企業和個人不再大量投資購買IT軟硬件,僅僅需要購買服務,這樣能顯著減少人們對IT 系統購買、維護的開支。

我們知道目前企業在需要計算力時,往往是投入大量的資金來購買IT 設施和系統,并得有專人來維護其運行。而這些IT 設施往往又是異構的、基于不同平臺的,系統之間的集成很復雜。因此購買、運行、維護企業的IT系統開銷很大。而在公用計算的環境下,企業只需購買某一標準的終端設備,就能夠實現現有IT系統所能完成的所有功能,而且還方便、便宜。這使得企業節省了一大筆開銷。

其次,公用計算環境還提高了系統的利用率。

研究發現,目前企業在花了大量資金購入IT系統后,設備的利用率很低,例如絕大多數服務器的利用率都低于30%,大量的資源白白浪費了。

如企業下班時間,幾乎所有PC 都會關閉。因此如果下班后利用這些閑置的PC 來完成其他的工作是多么令人振奮。

在公用計算環境下,所有的這些IT設施被服務運營商集中管理起來,為其他的企業提供服務。這會大大地提高IT設備的利用率,降低了設施的利用成本。

再次,公用計算能夠提供強大的功能,使一些原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能夠順利完成。比如企業往往需要解決計算量很大的問題,單憑本單位局部的計算和存儲能力是不足以完成的。公用計算能夠集中某一范圍內所有的計算資源和存儲資源,協作解決企業所面臨的問題。

公用計算藍圖

計算會成為下一個公用設施嗎?現在還很難確切回答這個問題,但是公用計算這個概念,已經開始影響到某些領域里IT 技術的發展,例如,最近令人關注的網格技術,它可以自主分配計算資源,并且實現資源共享;在IT 服務外包模式風行之后,公用計算也將發揮同樣重要的作用。

技術演進

IBM和HP等為我們描述了如何向公用計算演進的路線,其中都涉及網格計算和虛擬化等技術,IBM把這樣的企業稱為“隨需應變”的企業,而HP則稱為“動成長”企業。

IBM將電子商務隨需應變定義為這樣的企業,其業務過程(在整個公司內以及與關鍵伙伴、供應商和客戶之間)可以迅速對任何客戶需求、市場機遇或外部威脅作出反應。隨需應變的環境,需要整合、開放、虛擬和自主的技術環境來支持。

要真正成為隨需應變的企業,就需要借助公用計算。企業將數據中心虛擬化,并構建提升使用率和向企業提供有價值的內部計算設施。當這種虛擬化轉向因特網時,企業將能夠接入外部設施、從服務供應商獲取計算能力,并且只要對所使用的資源付費。

該從哪里開始呢?請關注以下關鍵技術:開放標準和Java、Linux、Web 服務、網格計算以及自主計算。

開放標準是實現公用計算的基礎,可以將完全不同的分布式的異構系統互連起來。Java 具有很好的開放性,并成為企業應用集成的標準。Linux 是一個穩定而成熟企業級操作系統,提供了一個開放的、基于標準的應用程序平臺,尤其是當它與J2EE和Web服務組合時。開放標準允許企業從大量產品中自由選擇最好的。供應商在開放標準的基礎上進行競爭,爭取生產出最好的產品,而不是為了建立特定行業領域的專有壟斷進行競爭。

在開放標準的基礎上,企業可以逐步實現Web服務。Web服務是一套支持應用程序間簡化的可編程連接的業界標準方法。Web 服務專注于用簡單的、基于Internet的標準來解決異構的分布式計算。

網格是網絡上可用的一組分布式計算資源,它在最終用戶或應用程序面前表現為一個大型虛擬計算系統。網格可以跨越地點、組織、機器體系結構和軟件邊界,向連接到網格的每個人提供無限的能力、協作和信息訪問。網格計算使得網絡計算更像一個公共設施。

自主計算系統是自我配置、自我“治療”、自我優化和自我保護的計算系統。當企業實現自主系統時,就可以完全專注于更具戰略性和更高級別的問題。自主計算能力在網格計算開發中的地位很關鍵。網格可能成為最復雜的可用計算環境,自主計算使網格的管理變得更輕松。

在網格使計算資源全球進行共享,并進行端對端自動資源管理之后,企業的基礎結構變得非常靈活。企業可能會這樣響應不斷增長的計算資源要求:首先用自身IT設施中過剩的服務,如果不夠,就使用來自服務供應商的能力,即只按當時的需要購買額外的能力。因為供應商和客戶共享公用的、開放的協議并且使用網格和自主技術,所以可以用最小、最經濟的單元提供各種類型的服務。

當企業有了用開放標準集成的應用程序和系統,再加上由Web服務來提供對網格上自我管理的、自主的IT 資源進行定義、發現和訪問,那么企業便得到了可以全球共享的和從端對端進行管理的計算資源,獲得了一個非常靈活并允許相對容易地部署新應用的基礎結構。

這正是公用計算環境下隨需應變企業所依賴的技術環境。

虛擬化

在向公用計算的演進過程中,虛擬化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虛擬化是指運行環境通過某種機制將計算資源的能力展現在用戶面前,使應用可以容易地在其上展開,而不必關心基礎資源的物理設備,其實施及地理位置。虛擬化的目標是建立虛擬隔離層,將底層硬件和系統軟件細節隱藏于其下,并引入整合機制,從而簡化系統,提高計算資源利用率。

虛擬化建立了對以下資源的共享機制。

服務器

通過建立虛擬化環境,將硬件和系統軟件從用戶和應用的視野中隱藏起來,使服務器可以跨業務部門、流程和應用被共享,實現服務器整合。

存儲

提供對數據的存取、而不管其物理位置或文件格式。通過更高性價比的存儲介質和高效率的數據共享提供經濟的存儲解決方案。

分布式系統

利用分布式系統(如網格計算)的先進功能,可以允許計算資源跨越整個企業的范圍,包括個人系統、服務器、集群和存儲等,使它們能夠動態地根據業務需求被共享。

網絡

互聯網將世界連接了起來,被所有企業和用戶所共享。如何能夠管理和控制網絡的每一個部分,使其成為虛擬的私有網絡,已經成為關鍵問題。這涉及到諸如VPN、VLAN、虛擬IP 等技術。

信息技術架構中資源的虛擬化提供了誘人的前景。硬件和系統軟件從用戶和上層應用的視野中被隱藏起來,基于開放標準的架構拓展得以大大簡化。隨著虛擬化的深入發展,人們將一步步走向公用計算。

總之,一個虛擬化的環境提供了簡化和按需存取數據及其他IT 資源的能力。閑置能力可以被用來滿足不可預知的需求,減少購買額外軟硬件的需要。節省下來的資金可以用來投入到核心的業務增長上。

公用計算與網格

人們經常容易把公用計算和網格混淆起來。它們之間既有關聯,又有區別。

從某種意義上說,網格計算可以看作是高性能計算在互聯網上的延伸。網格是網絡上可用的一組分布式計算資源,它在最終用戶或應用程序面前表現為一個大型虛擬計算系統。網格可以跨越地點、組織、機器體系結構和軟件邊界,向連接到網格的每個人提供無限的能力、協作和信息訪問。網格代表了一種資源共享和協同工作的理念。通過對服務器虛擬、存儲虛擬、數據中心虛擬直到最后的服務虛擬化之后,網格使得網格計算更像一個虛擬的資源池。用戶無需知道他們的計算機、存儲器和數據在那里,他們只是使用就可以了。可以認為網格的概念就是“虛擬化”

網格計算的目標是和公用計算的目標一致的,網格計算是實現公用計算的一個階段,目前正處于迅猛發展期。而對網絡上所有的資源實行全面的虛擬化,則是達到這一目標的基礎和手段。

公用計算與虛擬化

虛擬化技術可以屏蔽整個網絡環境的復雜性,包括無數服務器、存儲器以及由此產生的多個異構環境,使用戶按需要以邏輯的形式不是物理的形式調配應用。通過使用虛擬技術,可以提供靈活的計算和計算環境,動態地分配和調節IT資源,為企業提供強力的支持。

虛擬技術從硬件到軟件,從低到高走了一條下面的發展道路,即服務器虛擬化、存儲虛擬化、數據中心虛擬化并向服務虛擬化邁進。

在服務器虛擬化和存儲虛擬化的基礎之上,我們可以實現數據中心環境虛擬化,為企業的運營模式帶來巨大的改變。最后,人們能夠實現服務的虛擬化,即對所有可用的資源進行虛擬化,以服務的方式提供給用戶。

到了那時,企業的基礎結構將變得非常靈活,人們可以隨時動態地從外部調用所需的服務,按需調用資源,也就是公用計算的目標。

公用計算與服務外包

服務外包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資源服務方式。

對一些非IT專業的企業來說,運行和維護一個可靠性、可用性和快速適應性很高的IT 系統是很困難的。因此IT 服務外包應運而生。

目前業界對服務外包的定義相當模糊。其實與IT 相關的服務,自己不做,而是交給專業的IT公司去做,就是外包,這樣企業就可以專心于自己的核心業務和資源,提高自己的競爭力。

可以看出,公用計算本身就是IT外包發展到高級階段的產物,是社會化分工越來越細的結果。和傳統的IT 服務外包相比,公用計算意味著服務的按需提供和客戶的按需支付。

傳統的IT 外包一般只是把一些簡單的如IT系統的采購、安裝和維修、軟件開發等工作外包給專業的IT廠商,讓這些廠商來建立企業的IT 系統。這樣一旦IT 系統建成以后還是會遇到資源的浪費等一系列的問題。而在公用計算條件下,整個IT系統是徹底虛擬化的,企業能夠在需要使用某些服務的時候才去購買這些服務,并按購買量付費。因此公用計算是IT外包發展的必然產物。

不過,人們并不完全認可公用計算支持的服務外包模式。比爾?蓋茨曾表示: “IT系統如同你的大腦,若你把你的腦袋委外給其他人,那未來任何調整都變成只是一紙合約協商的問題。”服務外包模式的命運似乎將直接影響到公用計算的未來。

公用計算與開放源代碼

雖然開源軟件和公用計算已成為IT領域聲勢最浩大的兩股潮流,但許多人原先并未認識到這兩種思想是何等的格格不入。前不久,業界對未來的軟件許可問題展開了大討論。

Sun 預測,新涌現的一系列真正的開源軟件將消除大部分許可成本。 則認為,一旦軟件成為類似水、電等公共服務,如今的軟件管理問題有許多會完全消失。CA則認為:因為顧客希望可自由選擇,必然需要開源軟件、公用計算等多種模式。

對開源軟件的渴望主要來自這些觀點:顧客往往得不到單一廠商所提供的封閉、專利軟件的良好服務; 免費提供的源代碼能夠獲得更優良、更便宜、更靈活的產品。

相比之下,贊成公用計算的觀點立足于這種假定: 無論何時,顧客都不應該為軟件底層的復雜性而操心。高效率的企業應當是使用軟件,而不是自己來“鼓搗”軟件。

這兩套思路代表了將來截然不同的兩種場景:開源軟件社區認為,全世界的編程人員聯合起來,就可以打破軟件開發商歷來把持IT行業的局面,大大降低軟件許可和轉換成本。公用計算則提出了大大有利于開發商的設想: 技術開發和交付工作主要由開發商來負責。

在服務驅動的環境,其實不需要多少開源軟件。開發商能提供成本不菲的開發隊伍和專利創新技術,因為這方面的成本可以分攤在眾多客戶頭上。反過來,開源模式越成功,客戶就越有可能自己處理IT工作,這顯然對公用計算提供商不利。

除了Microsoft 外,如今幾乎各大IT廠商(IBM、Sun、HP和Oracle)都積極支持兩種模式。它們自然希望每種模式能夠為自己所用,在未占有市場優勢的領域支持開源計劃,而在已占有優勢的領域支持公用計算。

因而,真正的問題在于IT客戶會覺得這兩種設想哪一種更具吸引力。在今后的幾年,開源社區將成為日益龐大的一股力量,而公用計算概念可能會因供應商過度炒作而遭到詬病。不過10年后,公用計算的服務模式說不定會占主導地位,而開源模式可能逐漸衰落。

公用計算與Web 服務

公用計算和Web服務將走向融合。從最近主流廠商和標準化組織的動向便可以看出。當前,他們主要致力于網格和Web服務的融合。這是非常自然的,因為Web服務和網格的重點都是支持在松耦合的異構平臺上支持各種應用的運行。當然,Web服務已經比較成熟,高度商品化,可以在較小的系統運行。而網格則著眼在巨大而復雜的網絡上,主要面向高性能計算。

開放式網格服務體系結構(OpenGrid Services Architecture,OGSA)是網格方面的重要標準,它實際上也是在與Web服務技術融合的基礎上提出的一套規范和標準。它吸收了許多Web 服務標準,如Web 服務描述語言(WSDL)、簡單對象訪問協議(SOAP)、目錄訪問協議(L D A P )和W e b 服務探測(W S -Inspection)等。OGSA和Java、We服務、數據庫緊密集成,實現網格計算在企業計算領域的應用。

總之,公用計算系統和Web 服務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它們可以構建在當前所有硬件和軟件平臺上,給用戶提供完全透明的計算環境。對用戶而言,它們把眾多同、異構的資源變成了同構的虛擬計算環境。

面向未來

公用計算是IT 發展的一個理想時代,是軟件開發的終極目標,是一個美好的前景,實現會需要很長的時間。有人可能會認為這是一種典型的烏托邦的產物,不可能實現。但誰會預測到以后IT 的發展會是什么樣的呢?

第4篇

一、書面審查環節需重點把握事項

在根據《房屋登記辦法》、《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所要求收取的商品房初始登記的必收材料基礎上,登記機構在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時,尤其要關注以下信息。

1.是否存在查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查封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已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利證書、且權利人明確的房地產的查封。因此,在商品房進行初始登記之前,一般不應該存在查封的情況。但是,依據《通知》第15條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可以進行預查封:(1)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2)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3)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因此,商品房初始登記前就可能存在預查封情況。

那么在預查封情況下能否進行商品房初始登記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讀涉房地產執行文件——法發[2004]5號文件解讀》:“預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尚未進行權屬登記、但將來可能會進行登記的房產進行的一種預先的限制性登記”。“預查封和查封的區別:一是人民法院不能對預查封的房地產進行處理;二是預查封期間,登記機關除了可以將預查封的房地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外,登記機關不得為任何其他登記行為。在預查封期間,一旦房地產權屬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則預查封就自動轉為查封”。因此,預查封期間,房產可以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也就是說可以辦理初始登記手續。實務中,初始登記前,應注意查看樓盤是否有預查封;若有預查封,初始登記后,應注意查看樓盤表中的預查封信息是否都轉為了登記簿中的查封信息,以避免遺漏。

2.是否有在建工程抵押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62條的規定,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因此,在辦理初始登記中,如果存在在建工程抵押的,同樣存在預轉現的問題。在辦理初始登記之前,在建工程抵押的限制信息只是在樓盤表中顯示,如果不及時進行預轉現,抵押信息就不會在登記簿中顯示,在這一時間差中,可能發生該房屋被法院查封或者轉讓的情形,他項權利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一定要注意查看樓盤表的狀態,并通知當事人辦理在建工程預轉現的手續。

在辦理預轉現過程中應注意:第一,確保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內容不變,包括抵押的范圍、擔保的范圍、擔保的金額等。第二,確保抵押權的順位不變。

3.是否按規劃許可、土地證等內容建造

《房屋登記辦法》第22條規定,未取得規劃許可或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主要存在兩種情況:第一,沒有取得規劃許可證的,不予登記。第二,與規劃許可內容不一致的,不予登記。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核對建設主體與申請主體是否一致、房屋是否按規劃許可的面積建造、是否存在多建、加層等違章情形,如果不一致,則違建部分不予登記。

土地證的核對主要看土地的性質。如土地用途僅為住宅,那對于該小區內的商業用房登記機構應不予登記。如果開發商申請將此商業用房作為小區公建配套,則可以將此商業用房登記為公建配套項目。

4.公建配套建設是不是滿足公建配套項目立項要求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31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也就說公建配套要在辦理商品房初始登記證的同時,一并登記,開發商為代為申請人,全體業主為共有人。

如何判定是否為公建配套?根據建房[2010]53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應包括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建成并滿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區住宅分戶熱計量裝置安裝符合設計要求、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已落實、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已明確、前期物業管理已落實。一般來說,小區交付前,公建配套已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驗收,因此,房屋登記機構只需核對那些屬于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公建配套,面積是否正確、項目是否一致,并一一登記入簿。

此外,對于公建配套立項中的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用房,如超市、餐飲店等,根據建設部《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住宅小區內的經營性用房及設施的建設費用不計入商品房的價格中。在實際操作中,我們可以將此類房屋登記為投資人所有,同時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5.是否存在重復登記現象

房屋初始登記,不能出現重復登記現象。在實際工作中,商品房項目都是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由于拆遷因素,項目開發前,該范圍內可能存在未注銷的物權。如辦理初始登記時未加以審核,會造成與原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發生沖突,造成登記簿信息的不對稱。如無錫在辦理初始登記證時將房產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拆遷資料接收證明作為要件,拆遷資料接收證明作用主要是用來表示原拆遷地塊上無房屋登記信息或雖有房屋登記,但拆除房屋已辦理注銷登記。通過房產檔案管理部門對該項目范圍的房產檔案進行排查,對初始登記地塊無房屋登記信息的,核發無拆遷資料接收的證明;對該范圍內存在登記房屋的,查明原因,如房屋因為拆除等原因滅失的,收回房產證,并辦理注銷登記;如房產仍舊存在,則不開具證明,避免重復發證。

二、實地查看環節需重點把握事項

商品房初始登記是首次將實體化的物通過登記,記載到登記簿,如果不進行實地查看,很難保證記載信息的準確性和公信性。實地查看環節應重點注意以下事項。

1.坐落、占地范圍與土地使用證記載的信息是否一致

應對照土地證附圖上標注的具體路名、河道等信息,重點核對房屋的建造是否超土地范圍,所在的位置是否正確。

2.名稱、門牌號與證明文件信息是否一致

應對照門牌號碼證明文件,逐一核對門牌號碼是否與登記的一致。尤其是大型樓盤、別墅樓盤,幢數較多,核對困難,更應該增強責任心,逐個查看比對,確保準確性。

3.現狀與房屋竣工證明材料信息是否一致

從物權取得的角度看,房屋竣工是交付使用的前提,也就是房屋不動產物權成就的必要條件。在實際操作中,除將房屋竣工證明材料作為必收件外,仍有必要現場查看竣工情況。

4.現狀與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材料信息是否一致

對照測繪圖形、規劃證明關于建筑物的說明,查看建筑物有無違建情況。如:加建、改建。通過比對現狀與圖形,確認是整體違章還是部分違章。

5.公建配套用房與相應的證明材料記載的信息是否一致

第5篇

1.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本條內的各詞語涵義僅適合于本合同,不是該詞語的通用解釋。這些詞語在合同條款中出現時,一般應認為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但若上下文有要求時,亦可以有其他涵義。

1.1 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

(2)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人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人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列入本款的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監理人等是本合同的有關當事人。發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稱的甲方,在以往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稱為業主、雇主、建設單位、發包方或發包單位等;承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稱的乙方,在以往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稱為承包方、承包單位、承包者或承包商等;監理人即通常所稱的監理單位,在以往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稱為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

1.2 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條件第3條的全部文件和圖紙,以及其他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和圖紙。合同文件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執行合同的文字依據,以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列入合同的文件和圖紙為準。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或批準的對技術條款修改或補充的文件。技術條款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是說明合同標的物應達到的質量標準及其施工技術要求,也是合同支付的實物依據和計量方法。此名詞在以往國內的招標和合同文件中常稱為技術規范,為了與行業標準中的技術規范相區別,本合同文件中改稱技術條款。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人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圖紙為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人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承包人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所有圖紙的總稱。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施工圖紙僅為圖紙中的一部分。上述各類圖紙的內容還應包括其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文件:指承包人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發包人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他文件。投標文件是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指由投標人已填寫價格的工程量清單)以及由投標人按招標文件要求,向發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的總稱。投標報價書、工程量清單和其他投標文件的內容和格式規定在招標文件的有關章節內。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向中標人授標的通知書。中標人確定后,發包人應發中標通知書給中標人,表明發包人已接受其投標并通知該中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派代表前來簽訂合同。若在簽訂合同前尚有遺留問題需要洽談,可在發中標通知書前先發中標意向書,邀請對方就遺留問題進行合同談判。一般說來,意向書僅表達發包人接受投標的意愿,但尚有一些問題需進一步洽談,并不說明該投標人已中標。

1.3 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包含的永久工程指各類檔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發電廠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壓變電站工程、航運過壩工程、筏道工程、魚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河湖疏浚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永久工程。若臨時工程中某項工程(如導流隧洞)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建造并需移交發包人時,則該項工程對本合同來說,亦可視作永久工程。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中的臨時工程包括施工交通工程、施工供電工程、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施工通信工程、砂石料生產系統工程、混凝土生產系統工程、施工期環境保護工程、臨時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臨時工程。導流工程亦為臨時工程,但由于其特殊性,如本款(2)項說明中所述,其中的某項導流建筑物在合同中亦可視作永久工程。

(4)主體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水利水電工程中的主體工程指各類擋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發電廠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降)壓變電站工程、航運過壩工程、筏道工程、魚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和河湖疏浚工程等,不包括上述永久工程中的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附屬永久工程。主體工程的內容應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

(5)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單位工程的劃分可參照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概算編制辦法中項目劃分的第二級項目,如混凝土壩(閘)工程、土(石)壩工程、溢洪道工程、泄洪洞工程、引水明渠工程、地面廠房工程和地下廠房工程等。應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列清本合同所包合的全部單位工程項目。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人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1.4 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人委托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后,應在合同文件規定的期限內,由發包人委托監理人簽發開工通知。本合同條件第18.2款規定,若監理人未按規定期限發出開工通知,承包人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

(2)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監理人按第18.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承包人接到開工通知之日(或發包人在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即視作合同工程的開工日期。發包人委托監理人發出開工通知的日期(或發包人已在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要求承包人完工的日期,作為合同雙方約定的工期。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完工日期為合同要求的完工日期;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進度可能提前或拖后,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為用以結算的實際完工日期。

1.5 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指簽訂合同時在協議書上寫明的合同總金額。合同實施過程中,由于價格調整和變更等原因,承包人實際得到的金額將不同于此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費用”中不包括利潤系指計算各項費用時不應計算利潤。

1.6 其他詞語

(1)施工場地(或稱工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合同圖紙中應有工地范圍圖,圖上應明確標示工地界線和坐標,必要時還可劃定承包人營地、棄渣堆放場地和危險物品倉庫等分區場地范圍。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

(3)天:指日歷天。合同中規定的天數都為7的倍數,不足7天的以小時表示。

二、合同文件

2.語言文字和法律

2.1 語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本合同使用漢語文字是由于國內招投標和合同文件中涉及的大量國家和行業標準及技術規范均為漢語文字。

2.2 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本款規定的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編制本合同文件的法律依據。在合同實施期間,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與本合同有關的部分發生變更時,本合同需作相應修改,由此引起的合同價格增減應按第38條的規定調整,若工程引起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規定辦理。

3.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人作出解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內。在規定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時,原則上應把文件簽署日期在后的和內容重要的排在前面,專用合同條款內提供了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示例,以供參考,發包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酌定。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應以合同的優先順序由監理人進行解釋。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前委托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并安排監理人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此后,監理人應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與承包人聯絡,并監督管理合同的實施。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和責任是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包括提供施工用地和部分施工準備工程);移交現場測量基準及其有關資料;及時提供圖紙以及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使承包人能順利地開展工作;工程完工后應及時主持和組織工程驗收。發包人還應統一管理工地的文明施工工作,包括治安保衛、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等。若發包人未履行本條規定的義務,則應按本合同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4.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人應在其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由于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發包人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嚴格遵守適用于本合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違反上述法律、法規或規章的相應責任。

4.2 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開工通知。

專用合同條款第18.1款規定了開工通知的期限,在此期限前,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向承包人開工通知,若開工通知未在此期限前發出,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

4.3 安排監理人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安排監理人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起,監理人應開始正式履行本合同的監理職責,為此,發包人應做到在承包人進點前,提前安排監理人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圍和期限,辦清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移民工作由發包人負責辦理,并應按合同規定的施工進度要求提供給承包人。一般應在招標文件中標明施工用地的范圍及其可提供給承包人使用的期限,在簽訂合同前,由雙方進一步商定分區分批提供施工用地的計劃。一旦在簽訂合同時確定了施工用地的提供計劃,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若發包人延誤,應承擔違約責任。

4.5 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完成由發包人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合同規定由發包人提供的部分施工準備工程的內容和期限,應在本合同《技術條款》中詳細說明。這些準備工程一般指道路、橋梁、房屋、供水、供電和通信等需要由發包人提前準備的工程。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若發包人延誤,應承擔違約責任。

4.6 提供測量基準

發包人應按第27.1款和本合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托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現場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有關資料,并對其正確性負責。承包人應進行復核,并據此建立自己的施工控制網,進行測量放線。

4.7 辦理保險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人投保的保險。

第48.1款和第50.4款規定了由承包人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但當一個建設項目分成若干合同,并有多個承包人時,其投保內容可能會發生重復和遺漏,此種情況下,由發包人統一投保較好,為此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提供了由發包人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條文示例,供發包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選用。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人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在進行工程設計時,發包人和有關單位已收集了大量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這些資料既可用于設計,也可用于施工。承包人在投標時不可能在有限的時間內依靠自己的力量獲得這些資料,中標承包后也無必要重新調查和勘探,這樣還將增加費用,導致提高報價和影響工期。因此,本款規定除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外,發包人還應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若資料較多,也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可供承包人查閱資料的地點和資料名稱。另外,本款規定在這些發包人提供的資料中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列入合同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均為發包人進行工程設計的依據,也是承包人投標報價和工程施工的依據,若其與實際情況有較大差異而引起工程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規定辦理,但承包人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應由承包人自己負責。未列入合同文件的上述資料僅供承包人參考,發包人不為此承擔責任。承包人要求提供未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地質勘探資料時,其所需計取的費用由發包人商資料擁有單位另行規定。

4.9 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

發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由發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為此,雙方應按施工進度安排和設計工作的進展情況分年度商定供圖計劃。發包人應按供圖計劃供圖,否則因供圖不及時而延誤施工,應承擔合同規定的相應責任。供圖計劃可根據實際施工進度和工程變更情況進行修改,修改的供圖計劃亦應由承、發包雙方協商確認。

4.10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第33條、第35條和第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支付合同價款是發包人的基本義務。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其具體支付辦法規定在第33條、第35條和第36條內。若發包人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各項合同價款,屬發包人違約,違約處理辦法詳見第42條規定。

4.11 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人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除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條分別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文明施工責任作了具體規定外、發包人還應承擔統一管理工程文明施工的責任;以保證按國家的要求和本工程的統一規劃實施。

4.12 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

發包人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職責。

全工地的治安保衛工作,應由發包人統一管理為宜,承包人則應負責做好自己轄區內的治安保衛工作。

施工安全是文明施工的一部分,發包人亦應負有統一管理的責任。

4.13 環境保護

發包人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人按第30條規定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環境保護亦是文明施工的一部分,應由發包人作出全工程統一的環境保護規劃后,在本合同《技術條款》中向承包人提出具體要求。

4.14 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人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主持和組織工程完工驗收是發包人的主要責任,驗收辦法規定在第52條內,各類工程的驗收內容和標準見本合同《技術條款》的有關章節。本款所指的工程驗收是發包人對承包人在本合同規定范圍內進行的工程完工驗收,并非指由國家有關部門對發包人進行的工程竣工驗收。

4.15 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發包人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根據具體工程情況在專用合同條款內作補充規定。

5.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承包人的基本義務是保證工程質量,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并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為此,承包人應及時進點施工,認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他負責的施工圖紙,進行文明施工,做好保護環境和自身責任范圍內的治安保衛工作。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避免損害公眾利益和為其他人提供方便,并按合同規定進行完工清場和撤離施工隊伍;工程移交前應負責照管和維護,移交后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承包人未履行本條規定的義務,則應按本合同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5.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包人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由于承包人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承包人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對其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負全部責任。

5.2 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人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履約擔保證件應在協議書簽訂前提交,承包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應抓緊辦理按合同規定的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

5.3 及時進點施工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

承包人接到中標通知書后即可進行進點準備,待接到開工通知后應及時調遣人員及調配施工設備和材料進入工地,爭取時間及早動工。

5.4 執行監理人的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承包人不能圖持有異議而拒絕執行指示。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負責提供為完成本合同各項承包工作所需的全部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時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5.5 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部分施工圖紙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報送監理人審批,并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上述提交件的內容和時間要求規定在本合同《技術條款》內,為便于監理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有序地進行,在本合同《技術條款》第l章中還規定了承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報送承包人的圖紙和文件提交計劃,經監理人審批后執行。

5.6 辦理保險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規定外,工程險、第三者責任險和承包人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以及施工設備險均由承包人投保,并需向發包人提交保險單的副本,其中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應以共同的名義投保。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并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施工全過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承包人應在發包人統一管理和監督下進行工程的文明施工,承包人的文明施工行為貫穿在施工全過程中,文明施工的內容包括重視施工質量和安全、治安保衛、保護環境和提高職工的文明素質等。

5.8 保證工程質量

承包人應嚴格按施工圖紙和本合同《技術條款》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保證工程質量是承包人的首要義務和責任,發包人支付合同價款的前提是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規定。工程的質量要求詳細規定在施工圖紙和本合同《技術條款》內,完工驗收后,承包人在保修期內還應負責按本合同規定對工程缺陷進行保修。

5.9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承包人應充分重視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第29條中規定了承包人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安全的責任,承包人必須按本合同《技術條款》第1章中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要求制定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

5.10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按第30條的規定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和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

工程施工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必須由承包人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統一規劃進行治理,并接受國家環保部門和發包人的監督。

5.11 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發包人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設施的權利免受損害。

本款要求承包人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公眾利益免受損害,如果發生此類事件,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5.12 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有關提供條件的內容和費用應在監理人的協調下另行簽訂協議。若達不成協議,則由監理人作出決定,有關各方遵照執行。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施工往往分為若干標段,多個承包人在同一時段和相鄰場地進行施工時,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公用設施等方面需要相互提供方便,特別是先進點的主要承包人更應為其他人提供方便。當發生矛盾時,應由監理人協調解決。

要求承包人為其他人提供方便的內容可能有:

(1)場內交通道路的使用。

(2)施工控制網的使用。

(3)住宿和辦公用房的租用。

(4)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的使用。

(5)混凝土和砂石料生產系統等臨時設施的短期租用。

(6)施工材料的臨時性調劑借用。

(7)施工設備的臨時性租用。

(8)儲存倉庫的臨時性租用。

(9)現場試驗設備的調劑借用。

(10)其他。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為其他人免費提供的具體內容應在合同中寫明。

5.13 工程維護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發包人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移交后承包人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內繼續完成,則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在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即使工程已完工,承包人仍有責任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承包人將已完工程移交給發包人時,其工程的照管和維護責任也同時移交給發包人,但承包人還應按合同規定履行保修責任至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為止。

5.14 完工清場和撤離

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員、施工設備和剩余材料。

在頒發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移交證書前,承包人應清理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場地上的多余材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其他物品以及廢棄物等,并撤離多余的施工人員,但應保留在保修期內繼續工作的人員及需用的材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發包人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為止。

5.15 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承包人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根據具體工程情況,在專用合同條款內作補充規定。

四、履約擔保

6.履約擔保

6.1 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在正式簽訂協議書前向發包人提交經發包人同意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經發包人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的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

本款規定了兩種履約擔保形式,一種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另一種是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在招標文件中一般均附有這兩種履約擔保證件的格式。采用何種擔保形式由承包人選擇,但在簽訂協議書前應將履約擔保證件提交給發包人。

履約保函用于承包人違約使發包人蒙受損失時由保證人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其擔保范圍(擔保金額)一般可取合同價格的5%~10%。履約擔保書與履約保函不同,發包人只能要求保證人代替承包人履行合同,但當保證人無法代替承包人履行合同時,也可以由保證人支付由于承包人違約使發包人蒙受損失的金額,履約擔保書的擔保金額一般可取合同價格的30%左右。

6.2 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應保證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在發包人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后14天內把上述證件退還給承包人。

在通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履約保函和履約擔保書均需在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若發包人仍有可能在保修期內承擔較大的風險時,則應采取這種方式以保護發包人的利益不受損害;但若保修期內缺陷修復工作量不大,而發包人在歷次付款中尚扣留一定比例的保留金,其額度又足以補償缺陷修復費用時,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不一定需要持續到保修責任終止。

考慮到在合理范圍內早一點解除承包人因履約擔保被凍結的資金,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將履約保函的有效期提前到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28天。在此期限內,發包人有足夠時間可兌取履約保證金,取回可能由于承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由于履約擔保書只能要求保證人代替承包人履約,這就需要一定的時間通過一定的程序要求保證人代替違約的承包人履行其義務,故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將履約擔保書的有效期定為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后一年。

五、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1)監理人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職責。

(2)監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但若發包人要求監理人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人批準,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人行使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事先批準。

(3)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或發包人的義務、責任和權利。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是受發包人委托監督管理合同的實施,其主要工作為控制工程進度、質量和造價,并為此進行合同管理以及協調合同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

合同中規定監理人的權力是由發包人授權的,發包人可以根據監理人的資信和經驗以及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授權的范圍。發包人可以要求監理人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人批準,批準的內容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一般說來,發包人應將工程的進度控制、質量監督和日常的合同支付簽證盡量授權給監理人,使其充分行使職權。有關工程的分包、工期調整和大的變更(可規定價格限額)等重大問題,監理人應在作出決定前得到發包人的批準。

7.2 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是監理人駐工地履行監理人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前把總監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易人時應由發包人及時通知承包人。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時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

監理人接受發包人委托后應組建現場監理機構,并在開工通知前進駐工地,及時開展監理工作。監理機構由總監理工程師和各崗位的監理人員組成,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人派駐現場的全權代表,在合同賦予監理人的權限范圍內,全面負責發包人委托的全部監理工作。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并應及時通知承包人。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指總監休假或回派出單位辦事或參加其他活動等),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并通知承包人。

7.3 監理人員

總監可以指派監理人員負責實施監理中的某項工作,總監應將這些監理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他們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指示均視為已得到總監的同意。

監理機構內一般按工程項目和專業設置工作部門,總監可以授權下屬部門負責人發出其權限內的指示和處理日常工作,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授權給一般監理人員處理其力所能及的日常工作,使總監能集中精力處理重大問題。

7.4 監理人的指示

(1)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按上述第7.3款規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

(2)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指示后應立即遵照執行。若承包人對監理人的指示持異議時,仍應遵照執行,但可向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監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繼續執行原指示的決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監理人決定繼續執行原指示,承包人仍應遵照執行,但承包人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但監理人應在發出臨時書面指示后48小時內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人未在48小時內及時補發,則承包人可提出書面確認函,聲明已視臨時書面指示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或上述第7.3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5)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文件,本款要求發出的所有書面指示均應由總監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并同時加蓋現場監理機構的公章。

(6)執行監理人的指示是承包人的義務。當承包人對監理人指示持有異議時,可以按本款(2)項規定提出書面要求,但在監理人作出修改前,承包人仍應繼續執行原指示,以免延誤工程。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時,承包人可有權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但在爭議調解組解決前,還應繼續執行原指示。

(7)在緊急情況下,用臨時書面指示比用口頭指示更有依據,以免事后無憑證引起爭議。

(8)監理人應是受發包人委托在現場監管合同實施的惟一管理者,發包人對本合同的決策和意見應通過監理人貫徹執行,以避免現場指揮混亂。合同中規定由發包人直接與承包人聯系的業務,發包人應將有關情況通知監理人。

7.5 監理人應公正地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嚴格按合同規定公正地履行職責,監理人按合同要求發出指示、表示意見、審批文件、確定價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發包人或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的行動時,應認真查清事實,并與雙方充分協商后作出公正的決定。

監理人受發包人委托執行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現場合同管理,客觀上處于合同雙方之間的第三方地位,本款要求監理人公正地處理承、發包雙方的爭議。但由于監理人是發包人聘用的,其公正性常常受到承包人的質疑,認為他們總是偏袒發包人。有的發包人則認為受我聘用的監理人理應按我的意圖辦事,也使監理人難于堅持公正立場。為此,本合同條件專門立款強調監理人應公正地履行職責,要求合同雙方支持和理解監理人的公正立場,盡量使雙方的爭議在監理人的公正協調下獲得解決。監理人辦事公正,能夠處理好合同雙方之間的大部分爭議,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效能,對順利推進工程建設有利,還能節省可能用于爭議調解或仲裁的時間、精力和費用。

六、聯絡

8.聯絡

8.1 聯絡以書面形式為準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形式為準,并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以及與其他任何人的聯絡均應以書面形式為準,并應取得書面的簽收證據。來往函件應歸檔和妥為保存,一旦發生爭議,這些函件可作為解決爭議的憑據。

8.2 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復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亦不得無故拒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要求答復的函件,除合同已有規定者外,應提出要求答復的期限,以避免延誤,要求答復的期限應根據函件的不同性質由雙方商定,或在一方發出的函件中提出。

七、圖紙

9.圖紙

9.1 招標圖紙和投標圖紙

(1)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僅作為承包人投標報價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衡量變更的依據,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僅作為發包人選擇中標人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標內容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3)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已成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作為衡量變更的依據,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4)經發包人確認進入合同的投標圖紙亦成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人的施工進度、施工方法以及投入的施工人員和設備等是否按其投標時承諾的條件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圖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提供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合同規定由發包人負責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加工圖等,均應按本合同《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期限和數量提交給承包人。由于發包人未能按時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42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紙中涉及變更的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的施工圖紙;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承包人按發包人施工圖紙繪制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車間加工圖等,均應按本合同《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期限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本合同《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承包人應對其未能按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若監理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則應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圖紙進行施工。監理人的批復不免除承包人對其提交的施工圖紙應負的責任。

施工圖紙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由發包人委托監理人發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另一類是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編繪的施工圖紙。前一類圖紙應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要求和本合同《技術余款》規定的期限,共同商定供圖計劃。發包人應嚴格按商定的供圖計劃提交施工圖紙,以避免承包人因供圖延誤影響施工工期而提出索賠。后一類施工圖紙應由承包人按本合同《技術條款》第1.4節的規定提交一份圖紙和文件的提交計劃報送監理人批準后執行,承包人自行編繪的圖紙均應由監理人審批,并加蓋監理人的公章后才能使用。

9.3 施工圖紙的修改

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提交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時,應由監理人在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簽發施工圖紙的修改圖給承包人,具體期限應視修改內容由雙方商定,承包人應按修改后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施工圖紙的修改涉及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以往國內設計部門常用設計修改通知單的方式通知承包人進行設計修改,這種做法使原型圖紙和修改內容分離,不便于管理和查找修改記錄,容易遺失而造成竣工資料不完整。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 目前設計單位已有條件采用較先進的設計修改方式(即修改使用新圖后報廢舊圖),因此,本款規定采用施工圖紙的修改圖代替以往常用的設計修改通知單。

若某些工程尚不具備在施工現場直接使用計算機修改圖紙的條件,可臨時采取設計修改通知單的辦法,但應在短期內立即補發設計修改圖。

9.4 圖紙的保管

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按第1.2款(3)項所包含的內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

監理人和承包人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便于查閱,有利于工程施工的高效管理和保證工程檔案資料的完整性。

9.5 圖紙的保密

未經對方許可,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圖紙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除應按第4.1款和第5.1款規定遵守國家保密法外,本款還規定應從保護合同雙方的知識產權出發共同注意保密,防止一方利用對方的技術去從事與本合同無關的其他活動以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轉讓和分包

10.轉讓: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轉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義務,也不得轉讓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下述情況除外:(1)承包人的開戶銀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2)在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人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責任的情況下,承包人將其從任何其他責任方處獲得補償的權利轉讓給承包人的保險人。發包人通過招標選擇了較滿意的承包人,不會允許承包人將合同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因此,本條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若僅為有限的部分權利轉讓或義務轉移,也必須事先經發包人同意。由于發包人向承包人付款均通過銀行轉帳或票據結算,所以承包人的開戶銀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不必經發包人同意。另外,由于保險關系的存在,若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人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責任,此時保險人已自然接受來自承包人權利的轉讓,而不必經發包人同意。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應經批準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體工程不允許分包。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監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應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即使是監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分包人應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監理人同意。

(1)按第12.1款的規定提供勞務。

(2)采購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確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4)承包人在投標時提出的分包項目和建議的分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發包人同意并列入合同文件,此系屬于合同中已明確了的工程分包,不需再經監理人同意。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提出新的分包要求時,則應經監理人同意后才能分包。

(5)若發包人不授予監理人批準分包的權力,應在專用合同余款第7.1款申明確規定。

(6)由于施工質量或進度不能滿足合同要求等原因,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把部分工程項目分包出去,并指定分包人,則應根據第11.2款的規定與承包人協商解決。

(7)若需要規定分包總金額的限額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作補充規定。

11.2 發包人指定分包人

(1)發包人根據工程特殊情況欲指定分包人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承包人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則該指定分包人應與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樣被視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與其簽訂分包合同,并對其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若發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時,應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時發包人應負責協調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簽訂分包合同。發包人應保證承包人不因此項分包而增加額外費用;承包人則應負責該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協調,并向指定分包人計取管理費;指定分包人應接受承包人的統一安排和監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而又屬承包人的安排和監督責任所無法控制的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均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發包人也應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3)一般情況下,發包人不應指定分包人,應由承包人根據需要自己選擇分包人報發包人或監理人批準為宜,但在個別情況下,發包人在招標時認為指定分包人能保證某項特殊工藝及工程的質量和進度時,則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若承包人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則該分包人亦應與承包人提出的其他分包人一樣被視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承包人應對分包人的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

(4)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在承包人尚未構成違約的情況下,出于更有效地保證某項工程的質量或進度的考慮,需要指定分包人完成承包人的部分工作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此時,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發包人應負責補償由于指定分包人而增加了承包人的額外費用, 包括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

九、承包人的人員及其管理

12.承包人的人員

12.1 承包人的職員和工人

承包人應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術合格和數量足夠的下述人員:

(1)具有合格證明的各類專業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應技術理論知識和施工經驗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有能力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指導施工作業的工長。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本款不僅要求承包人配備足夠數量的人員,還對各類人員提出了素質要求。承包人在投標時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本款的規定提交詳細的《擬投入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員表》,發包人在選擇中標人時據此衡量承包人配備的人員能否滿足工程施工的需要。為了保證承包人的主要人員符合投標時的承諾,可將投標文件中的主要人員表列入中標后雙方簽訂的合同文件中,承包人按此配備人員,未經發包人同意,主要人員不能隨意更換。

12.2 承包人項目經理

(1)承包人項目經理是承包人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按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責任和權利履行其職責。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負責組織本工程的圓滿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決定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報告。

(2)承包人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承包人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名。

(3)承包人指派的項目經理應經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易人,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短期離開工地,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并通知監理人。

本款規定承包人的項目經理是承包人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正如總監是監理人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一樣,這樣規定旨在能迅速、準確、高效地解決工地上發生的急需解決的問題。

本款中有關承包人發出的函件需要簽名蓋章以及項目經理易人和短期離開工地時的規定均與對監理人的規定相對應。

13.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員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和調遣其本單位和從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并為上述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及負責支付報酬。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上述人員的調動應經監理人同意。

(3)本款明確規定承包人有責任為其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包括住房、膳食、交通和辦公室等。為了使承包人進點后盡快開始工程施工,發包人可以在承包人進點前建好部分臨時辦公室和生活用房及其他必要的設施供承包人有償使用,此時應在本合同《技術條款》中詳細說明提供的內容和取費標準以供投標人準確報價。

(4)本款還規定承包人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不應頻繁調動,旨在保證工程連續有效地進行,不因人員調動而影響工程的進展。

13.2 提交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告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8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技術和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配備狀況。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還應按規定的格式,定期向監理人提交工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本款規定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工地的管理機構及人員安排報告是為了檢查承包人進點后的人員配備是否滿足工程施工需要,并便于監理人與承包人的人員對口聯系工作。要求定期提供人員變動情況報告是為了檢查變動后的人員素質和數量是否仍能滿足工程施工需要,并需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工地的人員情況和便于治安管理。

13.3 承包人人員的上崗資格

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均應持有通過國家或有關部門統一考試或考核的資格證明,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承包人應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員情況報告中,說明承包人人員持有上崗資格證明的情況。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承包人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明。

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對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如從事鋼管和鋼結構焊接的焊工)均需通過統一考試或考核后才能上崗,這些人員必須持有資格證明才能上崗。監理人還可隨時抽查承包人人員的工作能力是否達到資格證明中載明的等級。

13.4 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承包人的人員

承包人應對其在工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盡職盡責。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那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承包人應及時予以撤換。

本款規定了監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撤換其不合格的人員,承包人應及時予以撤換。但是撤換人員絕不是發包人可予經常使用的手段,遇到這種情況時,監理人應慎重考慮,仔細分析那些人員所犯,過錯的性質和程度,盡可能先提出警告,不得已時才由總監正式向承包人項目經理發出撤換人員的書面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的撤換必須由發包人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出。

13.5 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承包人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人應做到(但不限于):

(1)保證其人員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其人員的工作時間。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度,并應按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2)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配備必要的傷病預防、治療和急救的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

(3)按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承包人應有責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其管轄的所有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5)負責處理其管轄人員傷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本款所列的關于保障承包人人員合法權益的5項規定,是針對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特點,強調了承包人在合同實施中較常遇到的此類義務和責任。除此以外,承包人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切實保障其人員的所有合法權益。

十、材料和設備

14.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若發包人根據工程的特殊情況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應來源時,本條應增加第14.3款,其內容見專用合同條款第14.3款《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負責采購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經與供貨廠家簽訂供貨協議,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人。

(3)為完成合同內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原則上應由承包人負責采購,以免一旦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施工進度延誤時因材料供應問題分不清責任。但在有些情況下,也可由發包人供應某些特殊材料,如炸藥和油料等危險材料,需要建造特種倉庫并應與工地和生活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若一個建設項目有多個合同并由幾家承包單位同時施工時,各家分別采購和自建倉庫,不僅耗資大,且不便于安全管理,因而由發包人或由其委托的專業公司統一采購供應較好。施工合同中常包含有一部分工程設備,這些設備可由發包人采購后交承包人安裝,也可由承包人負責采購和安裝。

(4)本款第(2)項規定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合同中規定的主要材料的供貨協議副本,有利于監理人及時了解承包人訂貨情況是否滿足工程需要,供貨協議還可作為價格調整的參考。對于次要材料和零星小設備,可不提交供貨協議,但承包人應留存備查。

14.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設備安裝進度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并抄送發包人。監理人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后,應與發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人,并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4)發包人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交貨時,承包人不應拒絕,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人批準,否則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貨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6)若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由承包人負責安裝的工程設備中,某些重要的和具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設備宜由發包人自行采購后交給承包人安裝,在專用合同條款第14.2款中列出了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表的參考格式。該表中的計劃交貨日期僅為發包人的初步安排,需按本款第(2)項的規定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本款第(4)項規定,當發包人需要比商定的交貨日期提前交貨時,承包人應予接受,但提前的期限應在專用合同余款中規定,一般可取56天,視工程具體情況酌定。

15.承包人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1 承包人設備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準前,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設備進點計劃)進人工地,并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換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時,須經監理人批準。

承包人投標時提交了《擬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設備表》,表內列出了設備的型號、規格和現狀,并承諾了進場時間,在簽訂協議書時經發包人確認后可列入合同文件。在開工初期施工總進度計劃未批準前,承包人應按上述承諾的施工設備進點計劃及時安排進場;施工總進度計劃批準后,應按合同計劃及修改后的施工設備進點計劃安排進場。此后,若承包人要求改變原來的設備進點計劃時,須重新報監理人批準。承包人設備在投入使用前,還應經監理人核查。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設備專用子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運人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設備應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設備外,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材料和設備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人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人在征得監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于自己的閑置設備。

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調入工地的材料和施工設備是根據工程的施工需要安排的,必須專用于本工程。雖然這些施工設備的所有權原屬承包人,但通過雙方的合同約定進入工地的這些施工設備是確保工程施工順利進展的必要條件,為此,承包人必須接受監理人對施工設備的監管,尤其是本合同規定第二次工程預付款不再需要預付款保函,是以承包人的進點施工設備作抵押的方式保護發包人提供的預付款安全。本款還規定,未經監理人批準,不得將進入工地的施工設備運出工地,承包人按計劃撤走閑置設備也應征得監理人同意。

基于同樣理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使用材料預付款采購的工程材料亦應專用于本工程,未經監理人批準,亦不得運出工地。

15.3 承包人舊施工設備的管理

承包人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并應由具有設備檢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人檢查后才準進入工地。承包人還應在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并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行。

承包人的舊施工設備應有使用檔案卡和檢修記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并需經設備檢定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 目前國內尚無專門的施工設備檢定機構,但經監理人同意后,承包人可以委托有檢定能力的機構進行檢定并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由監理人檢查后才準進入工地。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設備

(1)發包人擬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設備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各種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完好程度和租賃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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