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情況調查報告

時間:2023-01-05 17: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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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況調查報告

第1篇

關鍵詞:貧困;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地區收入差異

中圖分類號:F12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7)07-0023-01

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城鎮居民個人收入總量迅速增加,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明顯提高。但是,與這一主要發展趨勢不協調的是城鎮貧困群體的不斷增加,城市貧困現象已經成為我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雖然我國在社會救助方面已經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但仍存在一些弊端,我們必須盡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兼顧效率和公平,縮小地區、城鄉之間的差異,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

1 城市貧困居民現狀及其特點

1.1 現狀

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對城鎮居民采取供給制度,城鎮居民總體生活水平雖不算太高,但較為穩定。城鎮貧困人員主要是“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或扶養人),由于數量少,政府能較好地解決。改革開放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貧困人口的數量開始逐年增多,1997年達到281萬人,2000年達到402萬人,2003年已達到2053.6萬人。近幾年國家在解決農村貧困問題的同時,也加大了對解決城市貧困問題的力度,但是效果并不顯著。

據國家統計局城調總隊抽樣調查顯示,1996年全國城市貧困率為4.2%,近幾年的城市貧困發生率基本為6%-8%,而2006年我國城市貧困率為5.3%。城市貧困發生率有下降趨勢,但仍大大高于十年前水平。

1.2 特點

分析2006年幾個省市城鎮居民的基本生活狀況的問卷調查可以看出其以下特點:

1.不同類型區域與城市的貧困程度差異較大

2006年東南沿海地區的低保戶占總戶數的比例平均為4.75%,低保人口數占總人口數的比例平均為4.18%,而東北地區低保戶占總戶數的比例平均為10.5%,低保人口數占總人口數的比例平均為9.1%。2006年的低保平均水平為203.6元,東北地區為143.1元,明顯低于平均水平,而東南沿海地區為221.5,高于平均水平。顯然,東北老工業基地的貧困程度較東南沿海比較發達的地區更為嚴重。這一現象產生的原因主要與區域經濟結構特征和城市經濟的綜合發展水平有關。

2.城鎮貧困問題有適當程度的緩解

近幾年的城鎮貧困發生率基本在6%-8%,而2006年的這一數字下降到5.3%,貧困問題有適當程度的緩解,這得益與我國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救助計劃的多年累積效應。近幾年來,我國不但致力于解決農村貧困人口問題,而且也更加關注城市貧困群體,相繼建立和完善各種社會保障制度,健全社會救助計劃。

2 致貧原因分析

我國城市居民致貧原因主要反映在三個方面:一是宏觀經濟因素,即由于區域產業的結構調整與企業破產,致使職工下崗與失業,家庭實際收入減少;二是個人因素,如個人健康問題、素質問題、擇業觀念等原因,導致不能從事或只能從事低收入工作;三是家庭因素,如贍養系數大或其他負擔過重等等。

本調查問卷設計了五個具體原因和一項其他原因。

從調查結果看,首要原因是無固定職業;其次是下崗;并列第三的是子女上學和其他;第五是意外事故;第六是天災。

其中,無固定職業的比例最大,為40%, 所占比例將近一半。其次是下崗,所占比例為16%。這一現象的產生與我國這些年來的、經濟結構調整和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是分不開的。一些受舊體制束縛的行業和企業,人浮于事,冗員膨脹,工作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競爭的需要,企業陷入極大的困境。國家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尤其是國有企業改革),使下崗、失業人員大量增加,造成其收入下降,陷入經濟困難。這一宏觀經濟因素已經成為當前城鎮致貧的主要因素,應當予以重視。

根據調查結果,子女上學已成為城市居民貧困第三大原因。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和物價指數的提高,教育費用也水漲船高,在居民消費開支中,教育開支占有很大的比例, 這對本來生活上就難以維繼的貧困居民來造成很大的壓力,對子女教育費用的支出可能導致其更加貧困。調查結果顯示,其他致貧原因主要來自貧困居民家庭因素,如子女患病、主要勞動者身體狀況差失去勞動能力、家庭突遭變故等。

3 政策建議

對于低保戶最須解決的問題,本次調查列出了六個項目,即“提高最低保障水平”、“建立醫療保險機制”、“建立助學機制”、“給介紹一份合適的工作”和“建立養老機制”。根據調查結果,列為解決的問題首位的是工作問題,其次是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接下來依次是建立醫療保險機制、助學機制和建立養老機制。

我國現階段主要通過社會救助制度解決城市貧困問題。其主要是由政府牽頭,通過法律保障,建立社會救助制度。我國針對城市貧困的社會救助制度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醫療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災害救助制度。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市救助制度的核心,在解決當前貧困問題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解決了我國大量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問題。正如調查結果所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城鎮居民所關注的焦點之一,所以我們應該充分發揮低保制度的優越性借以解決當前城鎮貧困問題。但是這項制度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必須加以重視,如:低保制度覆蓋范圍過窄、低保制度的管理問題、低保標準不夠合理、低保制度的公平與效率問題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調查結果,雖然要求提高最低保障水平的人占了相當大的比重,但是有更多的人希望得到一份合適的工作。政府應該積極實施再就業工程,多方面擴大就業渠道。具體建議如下:

(1)實施再就業培訓計劃,提高貧困勞動者素質和職業技能水平,為再就業提供保障。

(2)通過發展勞動力市場,積極轉換就業機制,從以行政安置為主向以市場配置為主轉變。

(3)鼓勵各地、各部門根據自身情況,增大就業安置量。組織失業職工參與以服務街道為主的便民利民活動、公益勞動、家庭手工業等進行生產自救。

第2篇

【關鍵詞】不等概率PPS抽樣,卡方檢驗,Logistic分析

調研背景及目的

寧波蓬勃發展的經濟,尤其是旺盛的個私經濟吸引了眾多的外來務工人員來甬打工,創業、安家。隨著大量外來人口的流入,隨遷子女也急劇增加,2012年流動人口子女與當地生源比例約為1:2。甬城安置外來務工者子女成績是斐然的,但依然掩蓋不住井噴式的就讀需求及相對增長緩慢的教育資源之間的巨大落差。

本次社會調查的目的是,摸底寧波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現狀,探索公立小學入學政策是否人性化,考證民工子弟小學教學質量能否滿足該群體就學需求,家長選擇公立或民工子弟學校的決定性因素是什么,民工子弟入學后或存在的問題等,最終為在甬外來務工人員子弟創造更便利的入學流程,更優質的教育條件,為外來務工家庭在甬安心就業提供動力。

樣本抽樣說明

(1)調查對象。調查對象是在寧波已經居住1年以上并有適齡(小學)兒童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民工子女學校和公立小學校教師、教育領域專家學者。

(2)調查單位及覆蓋區域。問卷的調查單位是調查期間有子女在甬就讀的外來務工家長。范圍覆蓋寧波中心行政區。外來務工人員家庭流動性大,社區登記缺失度高,相當不利于抽樣調研,所以本次調研主要尋找樣本集中度高、方便調研的特殊場所,即各區的公立或民工子弟小學,通過在校就讀的農民工子女鎖定他們的家長。訪問調查的調查單位是事先聯系好的中小學校教師、教育領域工作者和相關專家。因被訪單位的特殊性,調研員需多次出入各區小學及相關教育機構,這就要求調研組織方在調研實施前,聯系寧波市教育局、當地居委會及各小學相關部門,陳述本次調研的意義,爭取他們理解、配合、銜接我們的工作,為本次調研提供便利條件。

(3)調查方法。本次調查采用問卷調查為主,訪談調查為輔,這里主要說明問卷調查的抽樣方法。第一階段,分別從接收外來務工子女的民工子弟學校和公立學校中,按照不等概率抽樣(即按學校外來務工子女就讀人數確定相應的抽樣比率)各抽取4個學校;第二階段,在抽中的8個學校中,按照外來務工子女學號名錄為抽樣框,采用隨機數表隨機抽取調查對象。

(4)樣本量的確定。按簡單隨機抽樣時,在置信度為t=95%時,絕對誤差為d=5%,根據以往的經驗,估計回答的概率為a=90%,同時兼顧多階段抽樣的效率比隨機抽樣的效率低,取設計效應deff=1.25,則全市范圍內應調查的樣本量應為535。

(5)調研誤差的控制

1、非抽樣誤差的控制:做到調研問題界定清晰、調研假設能充分論證、調研方法的科學性與實踐性兼顧、抽樣框設計科學、問卷不存在誘導性錯誤等;其次,加強訪問員的培訓,加大調研過程的督導力度;調研問卷回收后,簡單隨機抽取10%的調研問卷進行復查。

2、抽樣誤差的控制:抽樣誤差具有不可避免性,但可以運用大數定律加以精確地計算,確定它具體的數量界限,并可通過抽樣設計加以控制。

調研反饋

調查顯示,現就讀民工學校樣本數占73.64%,就讀公立學校樣本數占26.36%,比例近3:1。民工子弟學校為接納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在甬入學的主力。

入學成本為外來務工家庭擇校的首要因素。以寧波市為例,外來務工子女就讀公立小學享受本地生源待遇,根據不同學年僅繳納130—250元(含學雜費,課本費、作業本費)即可,大大減輕了其家庭負擔。其次,外來務工家庭渴望融入當地社會,成為新寧波人的意向非常強烈,近1/5的外來務工家庭傾向就讀當地學生多的公辦小學;公辦小學有限的入讀名額使民工家長感到希望渺茫。其次,入學手續便捷也是他們棄公立選民工子弟小學的重要因素,上述兩項合計占總數87%,且與社會相關新聞遙相呼應。此外,民工子弟小學愿意接受插班生是公辦小學所不具備的優勢。

調查中,大部分被訪者認為提供社保證明,完稅證明及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很麻煩;約有一半的被訪者認為提供“勞動合同”“居住證”“小孩接種證明”這三項材料較困難。

被訪者指出三大老城區與鄞州區之間入學資源的不平衡性,即老城區入學名額稀缺,眾人瘋搶;以鄞州為代表的新城區卻空置了一部分入讀名額,能否請相關部門調劑這部分資源,允許學生跨區就讀。

此外,卡方檢驗發現,考慮了分層因素影響之后,對滿意度與就讀不同小學的檢驗結果,共給出CMHx2檢驗與MHx2兩種P值,當P0.015

民工子弟學校學生與公辦小學學生對教學質量滿意度的差異比 ORMH=1.610,表明去除了不同中心的混雜效果后,和民工子弟小學相比,公立小學就讀學生的滿意度優勢比為1.610。這說明,民工子弟小學的學生對本校教育質量的評價遠低于公立小學學生。

最后,Logistic分析發現,三個變量的Wals值都較大,P值都顯著,線性方程:ln(p/1-p)=3.118+0.196X學校類型+0.132X性別-1.791X在甬年限,,即變量“學校類型”、“性別”對提高滿意度比率有正向作用,就讀公立學校的家長對教育滿意度約是就讀民辦學校的e0.196(1.22)倍,男生的家長對教育滿意度約是女生家長的e0.132(1.14)倍;變量“在甬年限”對提高滿意度比率有負向作用,即在甬年限長的教育滿意度比率將約是年限短的e-1.791(0.167)倍。這意味著學生的性別,學生在甬就讀時限、就讀學校性質都與學生教育滿意度有顯著關聯。

第3篇

論文關鍵詞:社會調查制度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在法院判決前,由專門機構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專門調查分析,并在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評估后制作出書面社會調查報告,該報告將會成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作出決定或者裁決的重要參考因素。 

目前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進行了規定,各地也在實踐中探索著這一制度。但是,從這些規定也可以看出,我國并沒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制度。各個部門都針對本部門的具體情況作出了規定,但整體上沒有銜接,缺乏完整的梳理與清晰地系統。社會調查主體規定得比較籠統,而且缺少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統一規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和作用在我國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規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規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導致了實踐中司法部門在實施社會調查時的不統一。 

目前,結合我國實際建立統一、規范的社會調查制度已成為必然趨勢,筆者認為其核心問題主要有: 

一、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證據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具有關聯性,而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幫教的條件,并沒有證明犯罪事實本身。因此我們認為社會調查報告不是證據,控辯雙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對其加以質證。但如果公檢法機關發現律師和委托的社會調查員提交的社會調查報告有比較大的分歧,則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會調查員進行社會調查并提交報告。社會調查報告是經過調查后作出的書面報告,是司法機關作出決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參考因素,其應該具有準法律文書的性質。隨著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的不斷發展與成熟,應該制定出規范社會調查報告的統一格式和必備內容。 

二、進行社會調查的主體 

1.社會調查主體應具備的條件。社會調查主體是通過走訪相關人員、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學習、社區以及其他關系所在地等進行實地調查,從而掌握該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并作出書面社會調查報告的人。因此其必須滿足三個方面的要求:應當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況有比較全面、深入的了解;應當有充足的時間進行社會調查工作;應當具有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 

2.社會調查主體的范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師無論是從自身條件還是從為未成年人辯護需要的角度看都應當進行社會調查,并向司法機關提交社會調查報告。但為避免律師只是從對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報告而出現報告不準確和不全面的情況,公檢法部門作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訴方和裁判者,也應當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況。依照我國目前司法解釋的規定,控辯雙方都可以提交社會調查報告。但是目前我國并沒有在公檢法部門形成專門針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的系統性制度。以我國實踐看來,各級共青團的權益部門、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未成年人保護辦公室中具有一定條件的工作人員可以擔任社會調查的工作,他們有相關專業知識,有較高的文化水平,有與青少年工作密切相關的工作經驗,同時又能保證中立性,公檢法部門可以委托其進行調查。還要特別指出的是,2004年社會工作者被載入中國職業標準目錄并逐步專業化。社區的一項主要工作職責就是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管理和監督。隨著這個職業走向正軌,社工也就比較適合進行社會調查工作,而且社區在法庭作出判決后可以根據社會調查情況有針對性地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社區矯正。 

3.社會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關系到其在刑事訴訟中的身份,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涉及其履行職務的職權保障,決定其制作的調查報告的屬性,影響其調查職能的充分發揮。應盡快從立法層面明確界定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賦予調查人員等同于鑒定人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以使調查人員能以正當的名分參加訴訟,獨立自主地提出調查報告并接受各方質證。 

三、社會調查開始的時間 

雖然目前在理論和實務界比較熱衷于討論審前社會調查,但是筆者認為,律師和公安機關委托的調查員應當自偵查階段就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并提交社會調查報告。因為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該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可以作為偵查機關決定是否取保候審以及檢察機關作出是否批準逮捕以及是否起訴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 

四、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未成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個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據此提出的建議。個人背景資料包括基本情況和背景情況。個人基本情況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況、性格特點、是否在校讀書等情況,背景情況包括走訪未成年人的家庭學校、社區以及關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況、在校表現情況、社區對其的評價以及社會交往等情況,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情況;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實施犯罪行為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受害人遭受犯罪影響的程度、對犯罪人的態度以及是否與犯罪人達成了刑事和解等。社會調查報告中應當盡量附有證明這些客觀事實情況的相關文件。社會調查報告中的建議部分是指進行社會調查的律師和社會團體中的調查員依據調查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提出處理該未成年人的建議,主要包括是否應當取保候審,是否應當被不予批準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起訴,是否可以對未成年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適用緩刑等。 

五、社會調查報告的作用 

在偵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訊問未成年人和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強制措施以及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的重要依據。在審查起訴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成為檢察院是否酌定不起訴的依據。在審判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法院決定對未成年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判處緩刑等輕刑的重要參考依據。法院作出裁判后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提供的信息對未成年人進行幫教。在執行階段,執行機關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采取針對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的矯正方法,盡快消除其危險性,使其成為正常健康的公民。 

第4篇

【關鍵詞】 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主體;啟動;社會調查報告

一、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概述

1、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之發展

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發展過程漫長曲折,社會調查的設立目的不是殘忍地懲罰或報復,而是改造罪犯并預防犯罪。[1]人權保障運動的逐步升溫,社會調查漸漸演變成了“量刑前調查報告”,關于社會調查的適用域、社會調查的主體、程序以及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也在不斷細化。隨著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熾熱化,少年司法制度成為衡量國家法治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尺。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是少年司法制度中重要一環,如何完善各國仍在激烈探討中。

2、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之價值

未成年刑事社會調查不僅為制定更為合理的刑事政策提供一個視角,同時也為司法上更為有效率的應對犯罪提供一個思路、一個改進路徑。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不僅為法官正確定罪、合理量刑提供依據,還對后期相關機構的矯治工作提供參考資料:在定罪上,法官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包含的成長、教育、生活背景等衡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在量刑上,社會調查報告可以適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并為公正合理量刑提供科學化的參考依據;在矯治上,可以考慮社會調查報告內容,確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特征以及重返社會等因素,為制定有效的矯治方案提供參考資料。

二、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國外考察

1、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主體

國情的差異,有關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主體規定也有所不同,社會調查程序主體職權主義化是國際上的一個普遍趨勢。美國設有專門的觀護官,他們根據職權走訪涉事兒童的家庭,并將家長、鄰居、老師等的觀點綜合起來,形成社會調查報告,然后依據實地調研的結果對承辦法官們提出處置建議;日本對少年問題尤為重視,不但頒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保護未成年人,還專門設有家庭裁判所對少年問題予以規制。就社會調查而言,日本專門設置有調查官,專門負責社會調查工作。[2]擔任社會調查員需要有豐富的知識儲備,單一的法律知識或社會經驗難以滿足專業化需求。社會調查員的選用也有嚴格的規定:在美國,觀護官需要進行職業資格考試,只有通過考試方具有從業資格,然考試內容涉獵十分廣泛,不僅包括法律、語文、數學等基礎知識,還包括相關的實務工作技能;而日本家裁所的調查官還需要了解心理學、社會學、社會福祉學、教育學等學科,最重要的是,在社會調查員任職后,還需要在實務部門實習鍛煉兩年方可擔任。[3]

2、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啟動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程序的啟動多設置在法院階段,原因在于法院享有少年刑事司法案件排他性的先議權,然調查員是主動進行調查還是被動進行存在不同。美國獨立的少年法院,在接到警察機關或社會民眾對于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控告后,直接由觀護官主動啟動調查程序,對涉案少年進行深入的了解,開展社會調查;日本的社會調查,采取的是典型的職權主義模式,[4]對于移送到家庭法院的案子直接步入調查和審判階段,法官下達調查命令后,調查官才能開始進行調查。

3、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

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定位直接影響了社會調查報告的功能實現。在日本,社會調查員全程參與訴訟,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證據由調查員在審判時宣布,并允許雙方進行認證與質證;在美國,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社會調查報告不得在事實調查聽證完成之前提交法庭,因此,社會調查員并不可以全程出庭參與庭審,社會調查報告盡在量刑方面起到作用。

三、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發展

1、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主體方面

對于社會調查員,法律規定模棱兩可,司法運用也各自為政,導致究竟由哪個主體擔任社會調查主體觀點不一。有人認為,由公安司法機關享有全面調查實施的決定權,自主決定何時、何人開展調查;有人認為,應整合資源,設立“多層次共存、專兼職結合”的社會調查主體設置模式,可以以未成年保護委員會為主體,結合社區矯正機構的工作人員協同完成;也有人認為,應該由獨立的第三方作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主體,這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充分發揮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優勢。筆者認為,矯正部門應擔任社會調查主體,因為該部門處于中立地位,且組織權威、行為規范性、人員相對專業,另外,他們本身擔負著少年的矯治教育工作,節約資源。

2、社會調查的啟動方面

對于何時啟動未成年社會調查學界觀點趨于一致,即偵查階段啟動能夠更好地保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盛長富、郝銀鐘認為應當在公安機關立案后,通知未保會,由未保會立即啟動)。這樣不僅能夠起到分流案件,節約司法成本作用,還給社會調查留出充足的時間,因為社會調查事項繁多,而與其他司法程序時間比較,偵查階段時間最充裕,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其進行審查監督。

3、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方面

學界度對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可謂眾說紛紜,歸納觀點,即證據、參考資料與雙重屬性三種。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具有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與合法性等特征,可以作為證據的“第八種”分類。[5]有學者認為,我們應該在尊重法律的現行規定下探討法律的精神和規定,社會調查報告雖然具有證據的相關特征,但是因不屬于證據七種分類的具體某類,故社會調查報告不具有證據的屬性。社會調查報告包含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齡、家庭情況、個人成長經歷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現等,對量刑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可以在法庭質證后作為酌定量刑情節進行采納。筆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雖然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證據類型,但具有證據屬性。社會調查報告就是少年司法中的特殊制度,符合證據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特征,類似于診斷報告、治療方案。

四、結語

青少年犯罪是成年人犯罪的前奏,[6]是人類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無論是為家庭的幸福、社會的穩定還是人類社會的發展需要,對青少年犯罪都應極為重視。社會調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由專門機構的人員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生活環境、實施犯罪的情況及悔改表現等具體情況展開的調查,是為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矯正提供參考或依據的極為重要一環,理應得到理論與實務界的加倍重視。

【注 釋】

[1] 汪貽飛.論社會調查報告對我國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鑒[J].當代法學,2010.1.

[2][4] 尹琳.日本少年犯研究[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100-101.127.

[3] [日]田m裕,V|健二.注少年法改版.有斐w,2001.96.

[5] 康相鵬.“涉罪未成年人異地社會調查相關問題”研討會綜述青少年犯罪問題,2014.5.

[6] 姚建龍.青少年犯罪與司法論要[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

第5篇

【關鍵詞】品格證據 未成年人犯罪社會調查報告品格背景證據

一、品格證據新解

英美證據法上品格證據規則是指,關于某人品格的證據不能用來證明該人在特定場合下的行為與該品格有一致性,也就是說品格證據不具有相關性。但英美法對品格證據的界定卻存在較大的分歧。

(一)品格證據概念的重新界定

根據英國1898年《刑事證據法》第1條,品格(character)包括聲譽和以某種特定方式行為或思考的傾向。墨菲(Murphy)認為,品格指一個人在其所居住的社區或熟悉他的人群中所享有的名聲;或者指一個人以某種特定方式行事的性格傾向;或者指某人生活中的具體事件。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和普通法都沒有給品格下定義。據《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品格證據是關于一個人個性特征的證據,是基于名聲或者意見確立的,關于一個人在社區中的道德地位的證據。麥考密克(McCormick)認為,品格是對某人性情的一種概括性描述,或者是對性情的某種一般特征如誠實、性格溫和或者愛好和平等的概括性描述。

上述詮釋的區別主要有兩方面:首先是品格的范圍不一致。麥考密克和《布萊克法律詞典》的品格證據僅指性格特征的證據,只不過《布萊克法律詞典》指明了性格特征的表現形式;英國《刑事證據法》里的品格證據指名聲和傾向;墨菲的品格證據范圍最廣,包括名聲、性格傾向和具體事件。其次是定義的方法不一樣。麥考密克采用提煉品格證據實質的方式,《刑事證據法》和墨菲采用描述品格證據形式的方式,《布萊克法律詞典》兼采實質和形式的方式。兼采實質和形式的方法既有助于把握品格證據的本質特征,又能夠非常直觀地把握品格證據的范圍,有助于正確區分品格證據和非品格證據。

因此,本文認為對品格證據的界定兼采實質加形式的方式比較適合。對品格證據的實質的觀點比較統一,一般認為品格證據是證明一個人性格特征的證據,關鍵是如何恰當地劃定品格證據的外延。我們評論一個人的性格特征必然是通過觀察其所實施的一個個具體的行為而得出的。具體事件的累積,會形成具體的證人對該人的性格特征的意見。一定范圍的人,都對該人的性格特征有相同的評價或意見,就會形成關于該人的多數人評價或名聲。本文之所以采用公眾評價或名聲的用語而不采用通常所用的社區名聲,是因為社區名聲這個概念固有的弊病,即社區的范圍已經不再像早期那樣容易確認。而多數人意見則可以采用多數人作為意見證人出庭或書寫書面證言的方式方便地確認。而至于一個人依據其性格特征在特定情形下行事的傾向,只是其他人依據其品格進行的一種推論,并不屬于品格本身。因此,本文認為品格證據是指能夠證明一個人性格特征的特定事件、單一或多數證人的意見或評價。

(二)品格證據與其他行為證據、品格背景證據

首先要區分品格證據和其他行為證據。英美證據法區分品格證據和其他行為證據,其他行為證據主要是指本案中被指控的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錯誤或行為的證據。這類證據不能用來證明一個人的行為與其品行的一致性,但由于其行為中的一些細節部分本身就與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如在時間或情節上與被指控犯罪有緊密聯系,或者與當前被指控犯罪具有驚人相似性,因此,可以用來證明動機、機會、意圖、準備、計劃、明知、身份,或用來證明沒有過失或不屬于意外事件等。

其次應該區分品格證據和品格背景證據。除了品格證據以及其他行為證據,還有很多能夠證明一個人品格形成原因的證據,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情況、成長經歷、現階段的思想狀態等。這類證據經常會在出示品格證據時出現,甚至以品格證據的形式出現,但實際上并不屬于品格證據。對這類證據,可以單獨歸類、命名,以方便對其進行研究運用。本文采用品格背景證據這一用語,既可以區別現有概念,也可以直觀地表明這類證據的證明對象。

由于品格證據證明力較低并轉移對主要問題的注意力、容易引起不公正的偏見、根據一個人的品格而不是行為來定罪被認為是一種道德上的錯誤等方面的原因,品格證據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但被告人的品格證據有三項例外,一是被告人自己提出的證明自己品格特征的證據,二是控訴方提出的用于反駁被告人提出之品格證據的證據,三是在被告人提出被害人品格之證據時,控訴方提出的用于證明被告人具有相同品格的證據。其他類似行為不能用來證明被告人在當前案件中有實施類似行為的傾向,但可以證明動機、機會、意圖、準備、計劃、明知、身份等事項。品格背景證據一般只有量刑的意義,但在少數情況下也可以影響到定罪。

二、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品格證據”之形式及梳理

我國立法上并沒有品格證據這個概念,但實務部門卻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廣泛地運用著“品格證據”。為規范品格證據的使用,需要對各種“品格證據”進行梳理,分析其證據資格,探討其與品格證據的關系。

一是非羈押措施可行性評估報告。根據2006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以下簡稱《檢察院規定》)第12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實踐中,衡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方式之一是進行非羈押措施可行性評估報告,這種報告被作為品格證據在使用。但是,由于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只有7天,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調查,往往是通過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跡材料,再結合社會調查報告、心理測試結論得出評估意見,評估具有明顯的走過場嫌疑。這種走過場的評估報告完全可以由社會調查報告或心理測試結論所包含或替代。

二是未成年人心理測試結論。心理測試結論是由未成年人在心理測試問卷調查表上做書面問卷調查,再由特定部門分析犯罪動因及性格特征,預測再犯可能性,為選擇強制措施、決定是否提供參考,也會被作為品格證據移送法院成為定罪量刑的依據。這種心理測試只是在上海市試行,還不具備代表性。而且,筆者認為,心理測試結論并不具備證據資格。(1)缺乏客觀性。未成年人心理測試采用填寫問卷調查表的方式,調查表采用的是上世紀80年代設計的明尼蘇達多相人格檢查表,測試題不符合當代情況也不適合我國的被測試人,而且,測試程序也不規范。一項科學測試,必須有標準測試程序,具備可重復檢驗性,既保證測試的準確性,也為日后的復測提供條件,但未成年人心理測試卻缺乏標準的測試方法。(2)不具備合法性。首先,進行心理測試缺乏法律依據。未成年人心理測試是依據辦案單位和測試部門簽訂的協議來進行的,而進行心理測試有可能侵犯被測試人的意志自由和隱私權,是涉

及到訴訟參與人基本權利的事項。依據程序法定原則,需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而不能由司法機關自行決定實施。其次,心理測試的測試人不符合法律規定。心理測試結論要作為證據使用,只能是以鑒定結論或者專家意見的形式出現,則測試人必須滿足法律對鑒定人或專家證人的要求,而目前的測試人員并沒有統一的資質。

三是社會調查報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稒z察院規定》第16條第4款規定,審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結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據此,社會調查報告在判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以決定是否、是否有罪、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刑罰的執行等方面都起著重要作用。而2009年實施的一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書樣式則明確規定了被告人情況調查報告在判決書中的表述,社會調查報告的重要性得到了進一步確認?!缎淌略V訟法修正案(草案)》第271條也規定,在法庭調查中,人民法院應當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條件進行了解。社會調查報告的基本內容包括個人概況、性格特征、家庭情況、道德品行、成長經歷、在校表現、社區表現及社會交往情況、犯罪后的表現、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幫教矯治措施提出的建議等。

一般認為,社會調查報告是被法律明確認可并得到實踐部門廣泛認同的品格證據形式。但也有觀點從社會調查報告欠缺關聯性的角度認為,社會調查不是對犯罪嫌疑人作案事實的調查,從法律意義上說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據,而是法院在定罪之后依法量刑時選擇最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刑罰執行方式的參考。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關聯性并不是一個事物自身內在的屬性,而是一個事物和其他事物之間的一種聯系。確定證據是否有關聯性,首先要看證據所試圖證明或指向的對象是什么。只要有這個證據和沒有這個證據相比,待證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更大或更小的,就是有關聯性。社會調查報告作為全面反映量刑事實的證據,與量刑事實的關聯性是不容置疑的。更何況,社會調查報告中也不乏與定罪有關的事實。如根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如果是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或者是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此處,是否是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是否全部退贓退賠等犯罪后的表現,是影響到罪與非罪的事實問題,而年齡和犯罪后的表現都是社會調查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社會調查報告是與犯罪事實有關聯性的。在現代刑法強調懲罰是與犯罪人相適應而不是與犯罪相適應的背景下,容許品格證據尤其具有正當性。

綜上,目前呈現多樣化的“品格證據”其實是一種假象。非羈押措施可行性評估報告和未成年人心理測試結論都不具備證據屬性,只有社會調查報告屬于證據。但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非常廣泛,并非全是品格證據的內容,也不限于量刑的事實,需要對其分解適用。

三、社會調查報告的分解適用

對社會調查報告的分解,首先要明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并不全是品格證據,要從中分離出品格證據和非品格證據的內容;其次要分清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恰當進行舉證和質證。

社會調查報告和品格證據既有相似性也有明顯區別。第一,二者的適用對象具有包容關系。社會調查報告只適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品格證據則適用于所有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證人。第二,二者的具體內容呈現交叉關系。社會調查報告除了有品格證據的內容,還包括個人概況、家庭情況、身體特征、健康狀況、興趣愛好等其他行為證據和品格背景證據的內容。而品格證據里有關被害人、證人和成年被告人品格的內容卻是社會調查報告所不能涵括的。第三,二者的適用都有保護被告人利益的意圖,但品格證據被賦予了更多的訴訟價值期求。采用社會調查報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被告人利益,而排除品格證據主要是為了嚴格限制品格證據的可采性,防止不公正的偏見。排除品格證據在防止偏見的同時其實也就保護了被告人的利益,只是品格證據的排除還有更多的意圖,如防止審判的主題發生偏離以及訴訟的拖延等。第四,在品格與被控罪行的相關性要求上,與未成年人各方面的品格有關的內容都可以包含在社會調查報告里面,但是只有與被控罪行相關的品格才可以構成品格證據的內容。如根據品格證據的構成要件,在傷害案件里不允許提出是否誠實的品格證據。

第6篇

論文摘要 社會調查制度通過調查未成年人的個性特征、一貫表現、成長經歷等現實情況,分析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各種因素,考察其人身危險性,并進而尋求對未成年罪犯的最有利于其回歸社會的處理方式。在我國健全與完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對減少刑事司法程序對未成人的負面影響,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人 社會調查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長、能否在違法犯罪后獲得有效矯正,不僅關系到個人前途榮辱,更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和民族的興旺發達。未成年人由于心智發育尚不健全,更易被不良環境和社會習氣所影響,從而引發違法犯罪問題;但從另一個方面來看,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的不成熟,其心智也更具有可塑性,便于通過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回歸社會。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教育、保護更應該細致、完善,在法治發展歷程中,刑事訴訟中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制度)由于在維護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權益、對其進行科學改造過程中的突出作用,逐漸獲得理論和實務界的廣泛認可,社會調查已成為保護未成年人相關機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已在法治發達國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廣泛應用。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概念

(一)含義

社會調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通過走訪,深入了解未成年罪犯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現、誘使其犯罪的主客觀因素,在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心理矯治對未成年罪犯進行心理引導和心理測試,以期對未成年罪犯的品格和成長、改造環境做出科學的分析,使公、檢、法機關能夠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對犯罪未成年人選擇恰當的處理方式。

(二)社會調查的內容

社會調查報告并非越完備越好,限于社會調查員的精力和調查的必要性,社會調查并非要對未成年人的一切成長環節都做非常詳細調查,社會調查的重點,應當是:對未成年罪犯犯罪產生重大影響的各種因素;未成年罪犯的個性特點及矯治現實可能性;未成年再社會化的條件,包括:(1)身心狀況。如健康狀態、心理發育、智力程度等。案發前的身份和社會經濟地位,如是否為學生,有無輟學、流浪等情況。(2)性格及不良習性。包括個人性格、興趣愛好、社會交往等情況。特別要考察有無小偷小摸、迷戀網絡游戲、酗酒、打架、欺壓他人等不良嗜好,閱讀不良讀物、瀏覽不健康網站等。(3)學校表現或工作表現。包括在校學習、表現情況,學校教育管理是否得體,學校周邊環境。如已參加工作,則重點考察其工作期間工作表現、同事之間人際關系、工廠附近環境秩序等。(4)家庭成員構成,父母是否健在,家庭關系和睦與否,家庭是否完整。(5)居住地社會環境及鄰里關系,如鄰里關系正常與否、鄰里評價等。

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試行多年,各地司法機關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摸索工作,新刑事訴訟法 中也第一次對這一制度予以明確規定,在隨后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對其給予了進一步細化。但作為一項訴訟制度,新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社會調查制度的規定仍有不完善之處。制度制定如何,直接影響其司法實踐的效果,制度的缺失之處必然影響其規范社會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對社會調查制度進行探討,明細問題所在,提出完善建議。

二、我國社會調查制度的缺陷

在我國由于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單,社會調查制度并不完備,其中存在的問題,總結如下:

(一)社會調查制度設置不合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將社會調查作為一項可選擇程序規定,這極有可能造成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司法機關不愿花費人力物力進行社會調查,有多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會進行社會調查是一大問題。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各地進行的試點中,調查模式各不相同,調查員的選定也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調查報告的質量難以實現調查制度設計的初衷。

(二)異地調查缺失

進行社會調查的試點地區,針對的對象都是具有本地戶籍的未成年人被告人,而在戶籍不在犯罪地的未成年被告人,鮮有開展相關調查。例如北京市法院每年審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外地戶籍的未成年人已經占到未成年被告人總數的75%左右,但對外地戶籍未成年罪犯的調查工作除海淀區人民法院以外,基本未開展。 公平正義是刑事司法追求的目標之一,由于社會調查報告可能成為對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輔助資料,因而這一現狀將會間接產生對本地戶籍和外地戶籍未成年罪犯在逮捕、量刑方面的不平衡。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日益引起民眾廣泛關注的情況下,異地調查制度的缺失難免引起民眾對未成年司法公正的正確認識。

(三)調查員業余化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將可以進行社會調查的主體規定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青團、婦聯等單位和團體,調查主體具有多元化的特點。在各地的社會調查試點中,各地進行試點的司法機關結合自身實際進行了不同的摸索,調查主體比較混亂,如律師、學生志愿者、教師、公益機構、青少年保護委員會、專職的社會調查員在各地的社會調查中都發揮著作用。除專設社會調查員外,其他社會組織的成員自身法律素養如何難以保證,調查能力也因人而異,且都有自己的本職工作,無法全身心投入到社會調查中。社會調查工作內容多、條件辛苦,這要求調查員應具有較高的自身修養,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外,還應具備一定的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經驗、掌握統計調查所需的基本能力?,F階段,我國社會調查主體還難以達到這樣的要求。亟需建立高素質的調查員隊伍,實現調查主體的職業化、專業化。

三、我國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

(一)明確社會調查為必經程序

現階段,將社會調查規定為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加訴訟成本,降低訴訟效率,但與順利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相比,這樣的代價是值得的,現有人力物力財力能夠承受這樣的“額外負擔”。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啟動社會調查由案件承辦人或承辦機關決定,這不利于對未成年罪犯的平等保護。而許多國家將社會調查作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處理的必經性前置程序,在社會調查的基礎上全面考察未成年罪犯的人身危險性和幫教條件。因此,建議將社會調查制度確立為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保護程序,全面維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二)社會調查主體專業化

在我國社會調查主體呈現多元化的特點。這樣規定雖有利于社會調查的開展,但是缺陷亦很明顯:一方面,控辯雙方基于各自訴訟職能,各自進行的調查難免有失偏頗,難以保證客觀和全面;另一方面,委托其他社會團體調查,雖可避免上述立場問題,但社會團體成員本身有自己的工作職責,社會調查只能是在不影響其本職工作的前提下進行,難以全身心投入調查工作,勢必影響調查工作的全面開展,且調查人員的法律素養、調查能力、調查積極性都無法得到可靠保證。調查工作難以做到專業、精準,調查報告難以保證客觀性?;诖?,可借鑒國外社會調查員專職化的經驗,在法院內部,獨立于審判法官,設立專職社會調查員。社會調查員實行和法官一樣的選撥、任免制度,并且定期進行專業技能提升培訓,不斷提高調查員的社會調查能力。

(三)規范社會調查程序

社會調查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為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參考,讓不必進入刑事審判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過其他途徑得以處理,如撤銷案件、不起訴、暫緩起訴。為了充分發揮社會調查的這一功能,應將社會調查的啟動時間提前到偵查階段,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同時,應通知法院指派調查員進行調查,社會調查和偵查同步進行,各有側重。調查員將調查報告及時提交偵查機關,以便及時準確判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以決定是否提請逮捕、是否起訴、是否暫緩起訴、量刑時參考等。

社會調查員接到調查任務后,應當立即著手進行調查。如果通過實地調查難以判斷犯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險性或人格特性的,可以采用心理測試、精神鑒定等方法進行測試,并結合實地調查資料,制作出嚴謹的社會調查報告。此外,在建立外地戶籍未成年犯罪人的社會調查過程中,可采用委托犯罪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法院來進行異地調查工作的方式,既節約調查成本又可提高調查質量。

日本《少年法》規定,在調查、審判的全過程,法官要與調查官保持充分的聯絡,借此監督調查活動的不當之處,保障法律正當程序的要求。 為了保證社會調查報告的真實性,節約調查力量,調查員的調查活動應接受檢察院的監督,如果調查員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時,檢察機關應及時給予指導、糾正,構成違法犯罪的應及時給予相應的紀律或刑事處分。對調查員,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實行回避制度,以保證調查報告的真實性。

(四)規范社會調查報告的使用

第7篇

關鍵詞:近代鄉村 財產繼承 宗族

近代鄉村財產繼承習俗并未發生重要變化[1] ,這就為研究鄉村社會財產習俗與社會結構之間關系提供了很好的視角,海內外學者對近代鄉村財產繼承習俗作了許多區域性研究。[2] 本文試圖從一個比較角度對近代南北方鄉村財產繼承習俗與宗祧繼嗣及宗族社會之間關系作一探討,以期加深對鄉村財產制度與宗族社會的理解。

一、 南北方各地鄉村財產繼承形式

近代鄉村社會的財產繼承是以諸子均分為主要形式,諸子平等地繼承家庭財產。絕大多數地區財產繼 中并無嫡庶差別,如黑龍江的11個縣家庭財產分析均無嫡庶區別,僅見湖北漢陽、麻城兩縣及福建連城縣家庭析產中嫡庶有別,而且連城縣的此種現象發生在戚族主分條件下。[3] 諸子均分還可以通過下一代或妻子來實現,所謂“子承父業”、“婦承夫財”。[4] 而各地私生子參與諸子均分則以生父認領與社會承認為條件。[5]

諸子均分前,南北方各地有先抽提養膳田地、長子長孫田地等習俗。父母享有養膳田地的財產權,諸子不得主張變賣或均分。[6] 長子長孫田地亦稱長房田地,北方長子長孫田地繼承資格僅限于長子及長子所生長子,如山西臨縣“長子長孫地”限為“酌分給兄之子地若干畝”,主要是因為長子長孫有主持家族祭祀的責任,如萬全縣“長子因祀祖先之義務,較次子有稍能多得者”[7] ,有的地方稱長子長孫田地為祀田,如陜西華陰縣“兄弟分產須為長房酌提田產以為奉祀之用,名曰祀田”。在南方大多數地區,其長子長孫田地主要表現對血脈相續的重視,湖北鄉村社會的初生子即承重的長子,而不論其妻生妾出,均可享有長房田。長孫也并不限于長子所生之長子,而是諸子中最先所生之長孫,江西萍鄉家庭長孫田就是“給予諸子中最先所生之長孫”。而且南方大多數地區的長房田并不具有祀田名目,長子長孫并沒有主持家族祭祀責任,安徽貴池的長孫田就是長孫婚娶教養等費。[8]

當然,大多數地方的長子長孫田地所占比例極小,如福建順昌等縣長房田地約占家庭財產的百分之一左右[9] , 普通農家的長子長孫田地大多僅具有象征意義。而且近代鄉村社會的貧困化使許多地方的長子長孫繼承特權趨于消亡,在河北昌黎縣侯家營和山東歷城縣冷水溝莊的一些家庭財產分析繼承中,諸子均分極為徹底,已經不再作其它財產分析安排。[10]

30年代的風俗調查顯示,鄉村婦女普遍未能享有財產繼承權。[11] 滿鐵華北調查也顯示,“女子除結婚費之外,原則上不參與家產分析”。[12] 在珠江三角洲鄉村出現了極個別的自梳女繼承家產案例,但這也是非常罕見的現象,并不能構成一種普遍的習俗制度。[13] 雖然黑龍江一些地方親女有絕戶(沒有男性繼承人的家庭)財產繼承權,大多數地方親女并不能完全繼承絕戶財產,如黑龍江泰來縣、甘肅東樂縣、熱河承德、湖北竹山等縣親女均不能繼承全部絕戶財產,黑龍江通北縣、河北清苑縣甚至拒絕親女的絕產繼承權。[14]

婦女可以終身享有奩產管理權和收益權,夫家不能占有奩產,改嫁婦女甚至可以隨身帶走奩田,沅陵縣將奩產稱之為女戶田。[15] 浙江宣平縣奩產為婦女死后祭產,但大多數地方奩產在婦女死后仍歸娘家所有,陜西西鄉縣、安徽貴池縣 “如女死亡,其產業仍歸娘室”。婦女并沒有奩產的最終處理權,也并非奩產的繼承者,僅有外孫享有奩產繼承權,江蘇松江縣、福建建陽縣均有外孫享有奩產繼承權習俗。[16]

無親子的財產繼承,大多數地方習俗上是在父系宗族(即宗親)中確立昭穆相當之人為繼承人,繼承宗祧及財產。一些地方,可以在同姓不宗范圍內確立繼承人,但一些地方則禁止在同姓不同宗范圍內確立繼承人。[17] 在同族或同姓范圍內立繼,有依親等順序在親支范圍內決定繼承人的應繼與以賢以愛選擇繼承人的擇繼區別,滿鐵華北調查顯示,親侄有繼承優勢,立繼多由“由家長兄弟的兒子(作為過繼子)繼承全部家產”。[18] 但在南方的許多地方,更強調依親等順序繼承,湖北、湖南、江西等地習俗應繼享有完全財產繼承權,而擇繼必須分潤親支族人。[19]

一個嗣子子繼承兩個以上家庭宗祧的兼祧習俗在南北方均較為流行,直隸、陜西、山西等北方省份及南方湖北、湖南、江西等南方省份均有兼祧習俗,許多地方的兼祧習俗以生母推定繼承宗祧財產的人,所謂“各繼宗祧,各繼財產”,其兼祧制度在財產繼承方面類似于孫繼,實際上是由兼祧子所生之子繼承財產。并繼、關繼與并祧則是則是親族兩個以上繼子共同繼承絕嗣家庭宗祧和財產,此習俗在山西、河北、陜西、安徽等地方均有發現。[20]

異姓繼承以贅婿與外甥繼承為多。招贅婚多發生在無子有女家庭,南北方鄉村均存在,但贅婿繼承在北方尤為突出,如陜西就有11個縣報告有贅婿繼承習俗,陜西等地還盛行孀婦招贅繼承,相當多的縣報告有孀婦贅夫繼承財產習俗。贅婿繼承可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贅婿并無宗祧繼嗣權,但可承受全部或部分財產,由其所生之子繼承宗祧,甘肅東樂縣、陜西保安縣、湖北通山縣等地贅婿承受所有財產,但不得承嗣,生子須從女姓以承祀。此種習俗實際上是以外孫為繼承主體,贅婿只是繼承了財產管理權,因而贅婿不得當賣財產,如甘肅平涼縣 “女家所有產業許贅婿管理,不許當賣,若有當賣情事,女族可以爭阻”。第二種情況是贅婿承受部分財產,另立一嗣子與贅婿均分財產,此種贅婿未取得宗祧繼嗣地位,不負責死后奉祀,僅負責妻家父母的生養死葬。第三種情況是以贅婿為繼承主體,亦即以贅婿為子,贅婿為子的前提多為女家乏嗣及其同宗無應繼之人,此種贅婿多須從妻家之姓、與妻家共同生活、負責妻家父母的生養死葬。此種贅婿等于異姓繼子,甘肅全省、陜西南鄭縣、略陽縣、福建政和縣、江蘇昆山縣享有完全財產繼承權的贅婿均屬贅婿為嗣,兼有異姓繼子身份。在一些地方,贅書實際上等同于繼書,甘肅全省、江蘇句容縣等地招贅婿為子時“寫立贅書為據,名為贅書,實與繼書無異”。[21]

外甥繼承是一種南北方均較為流行的外親繼承形式,陜西渭南縣外甥的繼承順序甚至高于同族侄輩,甘肅天水縣“可以外甥兼祧”。在南方,外甥繼承也相當普遍,安徽當涂等縣的外甥繼承順序僅次于同父周親,江西“無子孫可以承繼者,例得招外甥來舅家承祀宗祧,并得襲受其遺產”。 大多數南方地區僅認同外甥繼承權,而妻侄姨侄等并不具有繼承權。而在北方的許多地方,外甥繼承與內侄等姻親繼承聯系在一起,如山西臨縣、高平縣內侄外甥均可繼承,甘肅全省“得立兩姨及中表之子為子”。北方的姻親繼承還有隨娘子繼承形式,如山西、陜西等地死帶子(改姓繼嗣的隨娘子)即可繼承繼父財產。[22]

非親屬的異姓繼承流行于北方,南方閩南等地亦較盛行,非親屬的異姓繼承分為兩種情況,一種系以異姓為嗣的繼承關系,異姓構成繼嗣關系一般以自幼抱養的異姓子為條件,如山西山陰有“血布養子”習俗即抱養異姓他人初生之子為嗣,偏關、屯留等縣的抱子為嗣也與此相似。繼子關系一旦成立,其財產繼承權利不可剝奪。另一種為不構成繼嗣關系的異姓義子繼承關系,雖然義子與養父母并不構成宗祧繼承關系,但義子可以繼承部分家產財產,不過其對養父母家庭財產并不具有不可剝奪的繼承權利,而是由養父母酌給財產。[23]

可以看出,南北方鄉村社會均以諸子均分及同姓同族繼承為主要繼承形式,南北方鄉村財產繼承形式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姻親及異姓繼承方面,北方鄉村社會習俗對姻親及異姓繼承有較多的認同,雖然閩南等地對異姓繼承及贅婿繼承也有著較多的認同,但南方大多數地區僅僅認同外甥及外孫等外親繼承形式。不過,北方大多數地方姻親及異姓繼承的繼承順序也低于親族繼承,在很大程度上屬于某種特殊情況下的補充或權變繼承形式,如河南嵩縣等地只有在同宗無應繼者情況下才能招婿為子,河北清苑縣、高邑縣的異姓繼承也是以親族或同姓無相當繼承人為條件。[24] 而且即使在北方許多地方,異姓繼承大多須經親族許可,如陜西華陰等縣異姓嗣子須憑親族才能有財產繼承權。[25] 南北方鄉村社會財產繼承形式反映了以宗祧繼嗣為基礎的宗族社會財產繼承制度基本特點。

二、 南北方財產繼承習俗與宗祧繼嗣觀念

宗祧繼嗣觀念對鄉村財產繼承行為有著巨大影響,成為影響鄉村繼承習俗的核心文化觀念,在贛南,如果財產繼承違背了宗祧繼嗣觀念,“不但近房必出而相爭,雖無關系之族人亦皆不以為然”;在浙江麗水縣,違背宗祧繼嗣原則的立繼普遍受到強大的宗族社會壓力,“同族人等亦皆從而非議之,而無子者始雖不愿,終則因受輿論之影響,仍從公議”。[26]

陳其南十分重視宗祧繼嗣觀念對鄉村繼承習俗的影響,進而其分房理論認為漢人財產繼承關系就是每個兒子獨立繼承父親宗祧的繼嗣觀念展開。[27] 在國家政權及儒家正統文化影響下,南北方的宗祧繼嗣觀念及財產繼承習俗固然有其一致性一面,但國家法律及儒家正統文化并沒有規定一套某一簡單宗祧繼嗣觀念展開的財產繼承制度,鄉村社會財產繼承習俗也不能完全與國家法律或某一簡單宗祧繼嗣觀念保持一致,如許多地方有“禁止贅婿”并禁止贅婿繼承財產的習俗,有的地方又有贅婿為嗣繼承宗祧與財產習俗,而法律規定贅婿沒有宗祧繼承權,但允許招婿養老、并可以繼承部分財產;親女繼承絕戶財產也為清代法律所規定,一些地方親女有繼承部分財產的權利,而大多數地區并不認同親女的繼承主體地位。[28] 鄉村社會的財產繼承習俗是在與社會生活需要及宗祧繼嗣觀念互動中形成,并且受各地社會經濟與社會文化條件及宗族關系影響,其本身就具有多樣性特點。

其實,鄉村社會宗祧繼嗣觀念本身就具有民間性,其宗祧繼嗣觀念往往并不完全等同于儒家正統的宗祧繼嗣觀念。陳奕麟曾經對儒家正統的宗祧繼嗣觀念作過探討,他引用(宋)陳淳《北溪字義》對族人繼嗣“取其一氣脈相為感通可以嗣續無間”的解釋,認為宗祧繼嗣的根據是氣脈說。[29] 氣脈說以父子及族人之間的男系聯系為繼嗣依據,屬于正統的父系宗祧繼嗣觀念。但各地民間的宗祧繼嗣觀念往往并不完全以此為根據,許多地方的民間繼嗣觀念以血脈說為根據,認同外甥及外孫的宗祧繼嗣權,如陜西藍田扶風等縣以甥舅有血統關系,以甥為嗣“竟視與親生子無異,甚且有合戶歡迎,酌酒相賀者”;甘肅皋蘭縣“有以外甥承舅而同宗之人亦不爭者,蓋謂姊妹之子與昆弟之子相似,其血脈同出一本,較同宗之人或尤親也”。安徽當涂貴池等縣外甥 繼承順序僅次于同父周親,“蓋以外甥為其同胞姊妹所生,血統較為親密之故”。[30] 因而南北方各地普遍流行外甥及外孫繼承。

各地的宗祧繼嗣及財產繼承習俗形成也受各自的歷史文化及社會生活環境因素影響,民間繼嗣觀念存在著南北方的某些差異。北方社會表現以“宗”為其繼嗣特點,“宗”的繼嗣除了反映父子之間的世代連續性,還反映了兄弟分化的大宗與小宗區別。[31] 在繼承中區別長子與眾子是中國血緣宗法文化中的大宗小宗原則應有之義,在南北方宗祧繼嗣及財產繼承中均有其表現,如絕次不絕長、長子不出繼等習俗,黑龍江、奉天、熱河、河南、山東、山西、江西、湖南等地鄉村均能發現。[32] 但是,北方社會更強調長子的“大宗”地位。在華北的良鄉縣吳店村、昌黎縣侯家營、順義縣沙井村、山東省歷城縣冷水溝,象征著宗祧繼承的牌位、祖匣、家譜多歸長子繼承。[33] 長子繼承祖屋也是北方社會長子繼承特權,如陜西華陰縣“原有祖房恒為長子分得,故俗有長子不離祖之說”,山西興縣“惟長子務須居其原宅,故曰長子不離舊院”,《同官縣志》記載“長子不離老莊,次子不離馬房”。[34] 北方社會長子繼承牌位、祖匣、家譜及祖屋,被視為家族世系的“大宗”,有主持家族祭祀的責任。而南方社會則以“房”為其繼嗣特點,房不僅代表了父子間的世系連續,而且反映兄弟平等分化,獨立與父親構成世系聯系,強調每個兒子在繼承中的平等地位。[35]

南北方繼嗣觀念的差異還表現在嗣子義務方面。北方強調嗣子的送死責任,摔盆執幡即是獲得嗣子資格的一種憑證,可以得到財產繼承權。河北清苑縣、山西神池縣、山西臨晉縣、陜西渭南縣、甘肅全省等到地均有以頂盆者、摔盆者及執幡者為嗣子的習俗[36] ,在死者沒有親子或未立嗣子的情況下,喪禮中“有繼承資格者往往爭摔牢盆,以為取得繼承之根據”。[37] 即使摔盆或持幡者未能立為嗣子,因為他們履行了送死義務,也享有部分的財產繼承權,如山東東阿縣、臨朐縣摔盆或頂盆者不能繼承宗祧,也可繼承部分財產;黑龍江各縣承辦喪事及頂靈駕喪者均有遺產繼承權。[38] 北方各地習俗將人子送死義務與財產繼承緊密相聯,以致鄉村喪禮多有“爭繼奪幡,輒致相哄”[39] ,實際上就是以此爭奪財產繼承權。

北方鄉村社會雖然有長子以抽提祀田為名的長子田,但此種祀田常常徒具虛名,供奉血食并未成為嗣子的重要責任,在財產繼承方面出現了不立嗣子而由送葬者逕行繼承的情況,如華北地區,繼嗣奉祀觀念淡薄,河北省昌黎縣侯家營莊的農民甚至認為自己的死去親人并不需要祭祀,家庭中無子者死后無須立嗣子解決血食供奉問題,其財產由兄弟分析繼承,河北省昌黎縣侯家營和河北省欒城縣寺北柴村均有不為自己兄弟立嗣而逕行分析財產的案例。[40] 南方鄉村社會繼嗣觀念則以供奉血食為立嗣的重要原因,以奉祀宗祧為嗣子的重要責任,也是嗣子獲得財產繼承權的依據,強調財產繼承與供奉血食的聯系。南方許多地方流行死后立嗣,江蘇高淳縣死者無遺產,由親族為之積資并立繼供奉血食;湖北漢陽、浙江東陽、福建連城等縣為未婚夭亡者立繼, 繼子有供奉血食責任和繼承財產的權利。[41]

在鄉村社會財產繼承關系中,社會生活需要-宗祧繼嗣觀念-財產繼承習俗三者處在一種互動之中,而社會生活需要往往處于關鍵地位。中國親屬文化本身具有極大的包容性與擴展性[42] ,親不僅有血親、姻親關系,而且可以擴展到共同生活的非血親或非姻親關系,社會生活需要可以使此種共同生活的非宗親關系及非親屬關系虛擬為某種宗祧繼嗣關系,從而豐富了宗祧繼嗣觀念與財產繼承習俗的多樣性。在南北方鄉村財產繼承習俗中,異姓為嗣多以自幼抱養為條件,也是因為自幼抱養的異姓子有長期共同生活而具有親情紐帶。如陜西漢陰縣、浙江諸暨、山西偏關的異姓為嗣習俗強調“抱養異姓三歲以下之幼子者”,此種異姓子有完全財產繼承權。[43] 華琛在香港新界調查發現,乏嗣族人如果不能收養自己兄弟或堂兄弟的兒子,往往就從陌生人那里買下男孩繼承。華琛認為,人們這樣做是因為兄弟或同堂兄弟之子與自己具有較強的親情紐帶,抱養異姓子也可以通過長期共同生活建立親情紐帶,能夠保證繼子的忠誠及家庭財產的安全。[44] 斯圖柯德在華南地區田野調查時發現冥婚名義上為死去的兒子立繼,實際為自己立嗣孫作為繼承人,人們解釋立嗣孫是“害怕宗族的人欺騙并奪走自己的財產”,而嗣孫可以通過長期的共同生活建立親情紐帶。[45] 兼祧繼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具有親情紐帶的嗣孫作為繼承人。

一些以共同生活為基礎的非親屬關系并不虛擬為宗祧繼嗣關系,其財產繼承關系也可以成立。如許多地方的異姓子并沒有宗祧繼嗣權,但這并不妨礙長期共同生活的異姓子享有全部或部分財產繼承權。對于義子所生之子(即義孫),因為生長于家庭之中,各地習俗普遍認同為“自家人”,承認其與親孫一樣的地位與繼承權,河北各縣“若義孫則產于己家,雖義子所出,而情均天倫,固與親孫無殊也”。[46]

社會生活需要促使新的宗祧繼嗣觀念及財產繼承習俗產生,如同父同祖親關系歷來是鄉村社會互助的基本群體,在鄉村社會生活中有著重要作用,兼祧制度就是為了保證同父同祖親財產繼承權而產生的繼嗣及財產繼承習俗,“始于乾隆年間,前代無有”。[47] 人們甚至也會因為社會生活的迫切需要而不顧宗祧繼承原則,如許多地方留媳招夫并繼承財產,就是因為養親無人,寡媳承擔家計勞動,“實因本縣農村經濟使之然也”。[48] 在浙江吳興、安徽廣德等縣,因為革命后“戶丁稀少”,為了解決家庭勞動力和繼承人,于是民間興起“異姓承嗣辦法”。在閩南,異姓繼承普遍,就是因為當地房族爭奪激烈,人們普遍多立異姓繼子(即螟蛉子),以增強家庭及房族勢力。[49] 而且螟蛉子等承擔在海上貿易中冒險犯難的勾當,在以海外貿易為主要生存資源的閩南社會,螟蛉子往往掌握了家族盛衰命運。[50]

三、 南北方財產繼承習俗與宗族關系

以宗祧繼嗣為基礎的財產繼承習俗對家庭-宗族結構的再生與維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弗里德曼認為諸子均分制度下的兒子潛在財產權對于大家庭分裂有著決定性作用,“往往會使基本家庭從聯合家庭中分離出來”。[51] 近代習俗調查資料表明存在著此種兒子潛在財產權,如甘肅平涼縣、浙江義烏縣均有未分家析產的兒子“將家中財產書立約據,出賣與人”,其父母死亡后才投稅過糧管業。[52] 潛在財產權往往引起兄弟間沖突,滿鐵華北調查發現大家庭內兄弟之間常常會因為子女多寡、子女教育費支出、浪費金錢、懶惰等發生矛盾,“收入和支出常常敏銳地支配著他們的大腦,往往是妻子算賬而丈夫發言”。[53]

婦女奩產權也對家庭分裂產生了重要影響,在河北省順義縣沙井村,“妻子娘家帶來的財產屬于特有財產,與家產區別開來,自帶財產是與家產區別的私產,所謂‘貼己’,稱之為夫婦‘兩人的東西’”。[54] 由于奩產的存在,大家庭內部的一對新夫婦往往“構成了共同體”,“他們被賦予某種經濟獨立性和追求更大的獨立性”,于是“一個新家庭開始在家庭內部生長”,最終導致大家庭的分裂。[55]

諸子均分制度又造成了小農家庭之間的共業聯系,或是由于財產本身存在著物理上不能分割的情況,或是為了便于生產和生活,分析后的家庭之間往往存在著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共同財產關系。在河北省寶坻縣,家產分析后,井、碾磨、車、采土場、家屋宅地、進出道路等為共有公產。在欒城縣寺北柴村,兄弟分家之后共有一部水車和大車、騾等現象較為普遍。[56] 家庭之間存在著共業關系使原來的大家庭關系并沒有完全斷裂,而再生出新的家族關系。當然,此種共業關系會隨著家庭經濟條件等因素變化而改變,具有暫時性特點,此種家族關系也并不是一種強大持久的宗族分支關系。

以宗祧繼嗣為合法依據的財產繼承習俗也規定了一個父系繼承的系統,宗族成員之間有著繼嗣及財產繼承方面的權力和義務,從而促進宗族關系的凝聚與宗族村落的成長。在促進宗族成長方面,南方養膳田作為祭產共業繼承習俗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因素。在養膳田地繼承上,南北方習俗有所差別。在北方鄉村社會,養膳田的繼承仍然與養生送死有關,陜西藍田縣養膳地就是“父母生養死葬之業”,負責養生送死的兒子享有養膳田的繼承權。陜西扶風縣的養膳地是個例外,名為香火地,歸主持家族祭祀的長子繼承,實際上也大多用于生養死葬的開支。[57]

南方社會重視奉祀祖先,“蒸嘗視為孝子仁人最要之務”[58] ,抽提祭產為一項重要社會習俗。富有家庭的父母亡故后,養膳田往往成為共同繼承的祭產。雖然由于近代鄉村財富向城鎮的轉移、鄉村貧困化及新文化對祖先崇拜的沖擊,養膳田抽提祭產甚少發生,但近代習俗調查資料及方志均有此習俗記載,如福建浦城“父母養膳約占諸子分產之半數,父母亡故,即以為祭產”;江西橫峰縣養膳田,“如父母均故,則撥作父母祀產居多”。[59] 宜北縣家庭析產,“抽存一部分父母猶存作為養老田,歿后作為祭田”。[60] 與此同時,在四川等南方地區,與北方長子繼承祖宅習俗不同,有“分爨時除留祖宅”作為共同財產的繼承習俗。[61]

此種祭產、祖屋的繼承為家族共同繼承,成為宗族凝聚的物質基礎,也是宗族關系成長的基點,中江縣的風俗調查說: “兄弟析產分居各為一家,遺產多者則留一份為蒸嘗,共占蒸嘗者則分別為宗族,其無產或遺產少者則各隨生活而人他適,有家制而無族制者多矣”。[62] 南方鄉村土地關系的一個很大特點就是有共同繼承的祖先祭產較多,“諸族各有祭田,其祖宗遺下以備祭祀者為血食”[63] ,其中許多祖先祭產就是由養膳田轉化為祭產。共同繼承祖先祭產的子孫 “不論族服疏遠”均可參加集體祖先祭祀活動,“皆設有祭銀、祭田以贍其祀”;[64] 同時共同祭產可用于宗族的贍濟助學及公共事務開支,“子孫貧者因得分惠,而資以振之”[65] ,從而構成了宗族生長的物質基礎。

在弗里德曼的中國宗族分支理論中,公產是宗族分支與凝聚的關鍵,擁有公產的“小族支會不斷成長,成為一個大而繁榮的合作單位”。[66] 近代鄉村財產習俗調查資料可以對弗里德曼理論作一個補充:這種帶來宗族分支與凝聚的最早公產主要就是養膳田轉化而來的祭產和祖屋,由于其共同繼承特性而促進宗族關系的凝聚,密切聯系的宗族群體因此而成長。

北方社會的養膳田主要用于生養死葬,剩余也多由家庭繼承,缺乏共同繼承的祭祀公產;而長子長孫田及香火地等屬家庭私產,且早已失去了祭田的意義,臨縣長子長孫田“初不知為主廟祭而設”,興縣“析產者亦撥長子、長孫田,然不知其為祭設也”。[67] 于是造成了祖先祭祀的缺乏,一般人民的祭祀活動,“祭品不必備物,視農家所恒有者,儀文簡略”。[68] 缺乏祖先崇拜缺乏宗族公產物質基礎,祖先崇拜淡薄,“村民自祖以上名字皆不能知,安望其潔蠲奉奉祀處”[69] ,鄉村社會祠堂稀少,北方宗族關系就會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南方社會恰好與此相反,養膳田轉化為祭產,祭祖活動又強化了人們的祖先崇拜文化心理,宗族祭產不斷積累、合并與擴大,鄉村社會普遍出現大規模的祠堂公產,進一步強化了宗族關系。

財產繼承習俗與宗族關系也是處在相互作用之中。在鄉村財產繼承過程中,宗族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在一些地方,析產分家的中人是親族與外親、鄉鄰的結合,如高邑縣家長分產時,需要“約同家族長輩或鄉鄰中洞達事理者”均分財產。[70] 在許多地方,中人就是宗族勢力,如黑龍江各縣分析財產“由主持家務者召請親族公同議定”。而且族長在其中起著重要作用,如清苑縣“凡同族遇有繼承分居事項,須有族長議定繼承,書立繼單”。[71] 特別是在非親子繼承的財產繼承或爭議較大的親子財產繼承中,習俗上往往由族長代立分書,族長成為一個不可或缺的角色。

家庭父權與宗族構成了一種相互制約關系,宗族主要依據宗祧繼嗣原則制約家庭父權的財產繼承安排,在欒城縣寺北柴村,“假如父親的遺囑不公,本門親長或族長可以改變”。[72] 在山東聊城、山西新絳縣、浙江富陽縣,贅婿繼嗣并繼承女家財產均須經宗族同意。[73] 尤其是在南方宗族關系強大的地方,家庭父權作出違背宗祧繼嗣原則的特殊財產繼承安排,須經親族或宗族認可方能生效;[74] 非親子的立繼繼承在相當程度上受到宗族勢力的操縱與影響,各地宗族均有不得異姓亂宗規定, 1934年的武昌張氏宗譜“凡例”規定:“倘溺愛異姓而不擇立本宗者,須由同族將其產業捐入祖祠,以作祭業,而除其名,永不入譜”。[75] 異姓財產繼承人往往面對著宗族勢力的強大壓力,難于在村落宗族立足,如湖南長沙、湘潭、衡山、湘鄉等縣,養父母去世后,“義子非遭嫡庶子之苛待,即遭親屬之干涉,其或奪其財產而逐之”。[76] 四川蓬溪縣的抱子多為“各族屬輕視欺凌”。[77]

一般說來,宗族關系強大的地方,其財產繼承中的宗祧繼嗣原則就更為嚴格,而且更多地照顧親族及宗族的利益,如湖南、湖北各地擇繼有分潤親族的習俗,“未立各人亦各分給若干財產”。當然,鄉村宗族社會畢竟是以家庭為基本單位,家庭父權仍然是影響財產繼承的基本權力,宗族有時也會與家庭父權達成某種妥協,如江蘇句容縣贅婿繼承的家庭“須納資于祠,其婿即可登譜頂門,享有被繼承人一切之權利”。[78] 但更多的南方宗族并不會因金錢出賣宗祧繼嗣權,而是承認異姓子的家庭財產繼承權,并不承認他們具有宗族的正式譜系地位,而是將異姓子列入非正式的譜系或是有區別地列入譜系之中,湖南長沙、瀏陽等縣宗族將異姓子列入副譜或零譜,江蘇武進、浙江諸暨、福建建陽等縣宗族是在譜系中標明義子繼子撫子螟子等字樣,或者是在譜系中“親生子則朱線,買養子則用藍線”,或者是在譜系中分內外行以容納異姓子。[79] 以此方法將他們區別于宗族,同時又將他們納于宗族生活共同體之中。

而在一些宗族關系薄弱的地區,宗族關系還不能構成強大約束力,家庭父權在立繼方面就存在著更大的自主性,財產繼承習俗中的擇繼、贅婿繼承、異姓繼承等就會較多,北方鄉村許多較多的擇繼、贅婿繼承、異姓繼承與宗族關系較弱有關,如陜西藍田縣當地“人民大半不立宗祠,不修家乘”,異姓繼承較多,“并無戶族以異姓亂宗名義出而理論”。[80] 可以認為,南北方宗族關系強弱差異是造成南北方財產繼承習俗差異的一個重要原因。

注釋

[1] 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年,第126頁。

[2] 仁井田升《中國 農村家族》主要以華北滿鐵調查為基礎研究中國鄉村家族社會,其中涉及到近代華北鄉村財產繼承習俗問題;沃爾夫、黃介山的著作(Arthur P.Wolf and Chieh-shan Huang,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1845-1945,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80)以田野調查材料及戶口登記材料為基礎研究臺灣三峽地區婚姻與收養制度,其中涉及到過繼子與財產繼承等問題;斯圖柯德的著作(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a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89)以田野調查資料為基礎研究近代珠江三角洲的自梳女問題,其中涉及到女子的宗祧地位和財產繼承權問題。華琛的論文(James L. Watson,Agnates and

Outsiders:Adoption in a Chinese Lineage,Man,Vol.10,No.2(June 1975) ,293-306.)則對香港新界的過繼習俗作了研究。拙作《近代長江中游家族財產習俗制度述論》(《中國社會經濟研究》2001年第1期)也對長江中游鄉村社會財產繼承習俗作了一些探討。

[3] 司法行政部編:《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以下簡稱《調查報告錄》)(二),1930年,第1317-1360、1368、1572-1573頁。

[4] 河北欒城縣寺北柴村的調查,見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第124頁。

[5] 《調查報告錄》(二),第1374、1580-1583頁。

[6] 《調查報告錄》(二),第1296、1676、1517頁。

[7] 《萬全縣志》(民國二十三年鉛印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華北卷),書目文獻出版社,第222頁。

[8] 《調查報告錄》(二),第1446、1754、1638、1654、1669、1514、1488頁。

[9] 《調查報告錄》(二),第1572-1573、1579-1580頁。

[10] 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第107-108頁。

[11] 《射洪縣風俗調查綱要表》,《蓬溪縣風俗調查綱要》,《四川省各縣呈報風俗調查綱要》,第一冊,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六月,第二歷史檔案館(以下簡稱二檔):十二(6)全宗18268卷;《新寧縣風俗調查報告》(1948年),湖南省檔案館33-1-270卷;《博野縣風俗調查綱要》,《河北省各縣呈報風俗調查綱要》,民國二十三年九月,二檔:十二(6)全宗18266卷;《利津縣風俗調查綱要》,《山東省各縣呈報風俗調查綱要》,民國二十一年六月,二檔:十二全宗18257卷。

[12] 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第125頁。

[13] 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o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p78,p84。

[14] 《調查報告錄》(二),第1363、1789、1807、1658、1361、1298頁。

[15] 《 沅陵縣志》(清光緒二十八年刻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中南卷,上),第609頁。

[16] 《調查報告錄》(二),第1535-1536、1741、953、343、1078-1079頁。

[17] 在湖北,漢陽等7縣準立同姓不宗之人為繼,在麻城等2縣則不得立同姓不宗之人為繼,見《調查報告錄》(二),第1626、1655頁。

[18] 仁井田 :《中國 農村家族》,第126頁。

[19] 《調查報告錄》(二),第1639、1659、1685、1693-1694頁。

[20] 《調查報告錄》(二),第1705、1750-1751、1812、1481、1492、1522、1421、1297、1764、1497、1486頁。

[21] 《調查報告錄》(二),第1703-1747、1789、1713、1644、1785、1376、1659、1807、1770、1727、1704-1705、1569-1570、1462、1770、1466頁。

[22] 《調查報告錄》(二),第1743、1797、1476、1500、1447、1453、1771、1436-1454、1724-1730頁。

[23] 《調查報告錄》(二),第1458、1749-1750、1763、1589、1753、1765、1374-1375、1794、1473、1597-1598頁。

[24] 《調查報告錄》(二),第1375、1298頁;《高邑縣志》(民國三十年鉛印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華北卷),第110-111頁。

[25] 《調查報告錄》(二),第1721頁。

[26] 《調查報告錄》(二),第1500、1549頁。

[27] 陳其南:《家族與社會 -臺灣與中國社會研究的基礎理念》,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年,第151-158頁。

[28] 《調查報告錄》(二),第1488、1380、1375-1376頁。

[29] 陳奕麟:《由‘土著觀點’探討漢人親屬關系和組織》,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81期,民國85年春季。

[30] 《調查報告錄》(二),第1706、1784、1476頁。

[31] 石磊以華北地區為例說明“宗”的繼嗣特點,石磊:《房與宗:兩種不同結構類型的漢人繼嗣體系》,陳奇祿院士七秩榮慶委員會:《陳奇祿院士七秩榮慶論文集》,1992年。

[32] 《調查報告錄》(二),第1316-1363、1310、1808、1387、1400、1427、1441、1454、1513、1514、1693頁。

[33] 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第136-137 頁。

[34] 《調查報告錄》(二),第1754頁;《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簡稱《調查報告錄》)(一),司法行政部編,1930年印本, 300頁;《同官縣志》(民國三十三年鉛印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西北卷),第69頁。四川綿陽有“多有宗子分老宅習慣”(《四川省綿陽縣風俗調查綱要》,二檔:十二(6)全宗,18269卷),綿陽地區與陜西、甘肅交界相鄰,疑為陜西移民習俗。

[35] 陳其南以華南地區為例總結了房的繼嗣特點,陳其南:《家族與社會 -臺灣與中國社會研究的基礎理念》,第131-136頁。

[36] 《調查報告錄》(二),第1297、1422、1444、1722、1770頁。

[37] 河南開封“率牢盆”等見《調查報告錄》(二),第1381-1382頁;山東東阿縣“摔漏盆” 見《調查報告錄》(二),第1394頁。

[38] 《調查報告錄》(二),第1394、1402、1318-1372頁。

[39] 《玉田縣志》(清光緒十五年刻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華北卷),第242頁。

[40] 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第177-178、114頁。

[41] 《調查報告錄》(二),第1463-1464、1634、1556-1558、1575頁。

[42] 陳奕麟:《由“土著觀點”探討漢人親屬關系和組織》,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81期,1996年春。

[43] 《調查報告錄》(二),第1743、1748、1567、1452頁。

[44] James L. Watson,Agnates and Outsiders:Adoption in a Chinese Lineage,Man,pp298-302.

[45] 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a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 p96.

[46] 《調查報告錄》(二),第1378頁。

[47] 黃安《灄水吳氏宗譜》,卷首,凡例,1936年印本。

[48] 《洪雅縣風俗調查表》:《四川省各縣呈報風俗調查綱要》,第一冊,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六月,二檔:十二(6)全宗18268卷。

[49] 《調查報告錄》(二),第1554-1555、1479、1594頁。

[50] 陳支平:《近500年來福建的家族社會與文化》,三聯書店上海分店,1991年,第154頁。

[51] 弗里德曼:《中國東南的宗族組織》,劉曉春譯,王銘銘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9頁。

[52] 《調查報告錄》(二),第1260、1037頁。

[53] 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第224、104頁。

[54] 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第126-127頁。

[55] Maurice Freedman:Ritual Aspects of Chinese Kinship and Marriage, Family and Kinship in Chinese Society,edited by Maurice Freedman,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0.p182.

[56] 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第 137-139頁。

[57] 《調查報告錄》(二),第1730、1737頁。

[58] 《桂平縣志》(民國九年鉛印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中南卷下),第1051頁。

[59] 《調查報告錄》(二),第 1597-1598、1517頁。

[60] 《宜北縣志》(民國二十六年鉛印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中南卷下),第934頁。

[61] 《中江縣新志》(道光十九年刻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西南卷上),第120頁。

[62] 《中江縣風俗調查綱要》,《四川省各縣呈報風俗調查綱要》,第一冊,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六月,二檔:十二(6)全宗18268卷。

[63] 《會昌縣志》(同治十一年刻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華東卷中),第1169-1170頁。

[64] 《新化縣志》(清同治十一年刻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中南卷上),第601頁。

[65] 《藍山縣志》(民國二十一年刻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中南卷上),第590頁。

[66] Maurice Freedman,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Fukien and Kwangtung,University of London:The Athlone Press.p53.

[67] 《臨縣志》(民國六年鉛印本),《興縣志》(光緒六年重刻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華北卷),第609、597頁。

[68] 《密縣志》(民國十二年鉛印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中南卷上),第42頁。

[69] 《無極縣志》(民國二十五年鉛印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華北卷),第117頁。

[70] 《高邑縣志》(民國三十年鉛印本),《中國地方志民俗資料匯編》(華北卷),第110頁。

[71] 《調查報告錄》(二),第1317-1360、1295頁。

[72] 仁井田陞 :《中國 農村家族》,第117頁。

[73] 《調查報告錄》(二),第1395、1418、1566頁。

[74] 《江西省萍鄉縣風俗調查綱要匯編》(1932年),第二歷史檔案館:十二(6)全宗18271卷;《常寧縣風俗調查匯編》(1948年),湖南省檔案館33-1-270卷。

[75] 張佩華等修:《武昌張氏宗譜》,民國二十三年凡例,民國二十八年印本。

[76] 《調查報告錄》(二),第1680頁。

[77] 《蓬溪縣風俗調查綱要》,《四川省各縣呈報風俗調查綱要》,第一冊,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六月,二檔:十二(6)全宗18268卷。

[78] 《調查報告錄》(二), 第1685、1693-1694、1639、1659、1466頁。

第8篇

要做農民的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報告,你們知道怎么做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民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報告范文,歡迎閱讀。

農民家庭生活現狀調查報告一農民,這個特殊的稱謂,從它的誕生之日起就注定與土地結下了深厚的情誼。1949年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使農民一改千百年來受剝削、受壓迫的地位,徹底地作了主人。歷史的年輪駛入改革開放的今天,農民的政治地位和生活狀況已經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和提高。能夠代表一個國家真正實力的不是所謂的GDP,而應該是廣大農民的生活水平,他們生活在社會的最低層,是最具有發言權的。另一方面黨和國家對農村的重視程度與日俱增,頒布的大量政策都本著利民惠民的目的。尤其是近年來農業稅的免除到按畝的補貼,都讓我們廣大農民的家庭負擔大大減輕,當然這只是國家對刺激農村生活水平提高的政策的典型代表,還有許多其他的政策比如:九年義務教育學雜費免除、農村醫療保險等等,這些都為農民是實現增收解決了許多的問題。

一、農民收入篇。

在本次調查中,人均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家庭僅占調查家庭總數的2%,13%的家庭人均收入在800—1500元這個范圍內,有54 %的家庭人均收入在1500—3000元這個范圍內,人均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家庭占到了31%。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農民的收入就前幾年比增加了很多,然而對農民而言賴以生存的農業竟然不是收入的主要部分。農業方面的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家庭占33%,52%家庭的農業方面的凈收入在2000—3000這個范圍內。對那些人口多的家庭這點錢如果人均下來就真的沒多少了。調查發現90%的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竟然是外出打工,其他方面的收入主要來源加在一起才占總家庭的10%。 近些年隨著外出打工的熱潮高漲,我們農民們也意識到了守著那“一畝三分的”是多么的沒有前途。外出打工成了農民掙錢的最佳途徑,也成了大多數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這也是當前農民收入提高的主要原因。而另一方面,隨著物價的上漲,種子、農藥、化肥等的價格也提高了很多,這就使農業生產成本增加了,又加上農民現在都有了“惰性心理”,他們對農作物沒有很好的養護導致了農業產量下降,這樣農業方面的收入就沒剩下多少了。其實無論怎樣,單純的種植這種作物是無法獲得令人可喜的收益的。

二、農民的生活消費。

有13%的家庭把收入主要花在子女的教育上,這主要是些年輕的家庭。對于那些年齡稍微大點的人他們主要用來維持生活,這部分的家庭占到了15%,因為他們子女的事差不多都辦完了,他們也就沒有太多的牽掛了,現在只要慢慢地賺著錢花著撐到自己么有能力時候有子女贍養了。他們都沒有想到為自己以后養老,在這里人有能力的時候都全都是為了孩子到老的時候就依靠孩子了。 在家庭收入的主要用途方面59%的家庭選擇了“其他方面”,這其他方面主要都是建房子,辦喜事方面的,這些家庭都是有快成年或剛成年的孩子。現在無論在什么地方結婚都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中國的房價是那么的高,即使在農村可能沒有那么的貴,但對于僅有定點收入的農民來說這也算是一筆超大的開銷了。 雖然現在我們農民的收入增加了,但是還是有66%的家庭感覺經濟有點緊張,這些多為子女比較多的家庭,還有些是有病人的家庭,畢竟醫保在我們那里還沒有實行起來。32%的家庭感到基本需要能得到滿足,僅有2%的家庭認為生活富足了,畢竟離小康水平還有一段距離的。 對于比較擔心的問題93%的家庭都選擇了收入沒有保障,在農村幾乎所有的人都處在失業中,那些外出打工的工作沒保障有時候不要把身體搭進去就好了,在家里的人就只能盼望著能風調雨順有個好的收成,而近年來的氣候異常的很難有風調雨順了。其他選的較多的是“家里有人生病”,“孩子不孝順”,“治安狀況不好”,關于農業方面的幾乎沒有人選擇,或許他們真的感覺種地沒什么前途了吧!

此次調查的分析,總體而言,農民生活仍處于溫飽狀態,過著艱苦的日子。這次調查不夠全面,也不具有太強的說服信,沒有佐證和足夠的資料,但是這是農村真正的實際情況,沒有夸大也沒有虛假的成分。實現農民收支的平衡,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希望在各方面力量的努力下:能夠使農民更快地邁上幸福、富裕的康莊大道,使國家更加繁榮富強,實現祖國的偉大復興!

調 查 人:

農村小學生家庭教育情況調查報告二祁集中心學校課題組

一、問題的提出

在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今天,我們越來越深刻地感受到教育不僅是學校、教師的責任,更是家庭、社會共同的責任。只有學校與家庭、教師與父母相互合 作,才能塑造學生健全的人格,使他們得到全面的發展。

本著這樣的初衷,我們對全校學生的家庭教育情況進行了調查,旨在了解學生家庭情況,增強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參與教育的意識,形成育人整體合力,進而促進學生全面和諧發展。

二、調查方法

1、調查時間:2012年11月23日

2、調查對象:全校學生家長(家長到會率98%)

3、調查方法;

問卷調查法。采取以班級為單位集中問卷,共發出問卷500份,收到有效卷487份,無廢卷。

三、結果與分析

(一)家庭狀況:

1、家長文化程度:父母中有一人為本科學歷的占2.5%,大專學歷占10.6%,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84.7%。

2、家庭經濟情況;家庭條件以中等收入(即父母平均月收入為1000——2000元)為主,貧富兩極也占一定比例,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占49.1%,在2000元以上的占24.3%

(二)家庭教育現狀:

1、家庭教育投入情況:農民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報告。

(1)經濟投入:家庭訂閱雜志、報紙一份以上占3.1%;每月給子女購買課外書3本以上占22.6%。

(2)時間投入:每月經常陪子女去新華書店的(不少于2次)的占38.9%;每周平均有一小時以上的時間和孩子一起交流學習占37.5%說明家長對孩子教育比較重視,但經濟的投入明顯高于與孩子共處的時間投入。家長對孩子的關心

還是不夠,實質性付出太少。

2、家庭教育方法:

(1)家庭教育的理念:72.1%的家長認為對子女嚴厲,要求嚴格,孩子聽話;71.4%的家長認為誰對孩子溺愛,孩子就不聽誰的話。

(2)教育子女的途徑:以生活經驗、隨時隨地教育為主的站96.8%,3.2%的家長從書、報、電視中獲取教育方法。

(3)督促子女看課外書的方法:鼓勵的占28.1%,采用物質獎勵的占42.7%,引導的占13.4%,進行陪讀的占16.8%。

(4)在家進行英語、家庭輔導的占12.7%,在家進行鋼琴、電子琴輔導的占

8.3%。

由母親承擔的占68%,由父母一起承擔的為24%,父親單獨承擔的占3.6%,祖父母承擔的占4.4%。

(5)讓孩子在家做力所能及的家務(如掃地、擦桌子、整理東西)占58%。

(6)20.6%的家長不給孩子零花錢。

說明家長對孩子進行素質培養的觀念、方法日漸成熟,普遍認識到正確的教育觀念,科學的教育方法在孩子成長過程中的作用。教育方法上以鼓勵為主,方法越來越多。但仍表現出對孩子智力學習重視的傾向。

3、特長培養情況:

23.2%的家長讓孩子參加青少年活動活動中心的樂器、書法、英語、繪畫輔導班。

說明家長對培養孩子的興趣專長較為重視,興趣的選擇呈現多元化的趨勢;家長對孩子特長培養的投入較多。

4、家校聯系情況:

100%的家長希望每學期與老師溝通1次以上,聯系方式一發短信、打電話、利用網絡、寫便條、上門家訪為主。說明家長對子女學習的關心程度較高,對家校合力的重要性認識到位;同時也反映出家長把教育寄希望于老師、學校的心理。

四、措施與對策

1、提高家長對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認識。

家長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角色,在家庭教育中承擔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建議通過家長學校等途徑,不斷接受新知識,接納新的教育觀念,提高對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認識,給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農民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報告。

2、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

建議家長多學一些管理孩子的方法,對孩子要尊重,但不是聽之任之;要管教,但不是獨斷專橫。對孩子管理要把握好一個度。細心觀摩孩子,發現有異常要及時想辦法給以處理。

3、身教重于言教。

家長是子女教育中的“第一位”老師。父母的思想、行為、道德愛好、習慣對孩子都有潛移默化的影響。建議家長改變一些不良習慣,做孩子的榜樣,以身作則,多與學校保持聯系,從而更好地督促孩子的學習。自身也適當地學習一些新的知識,創造家庭學習的良好氛圍。

4、加強家校聯系。

家庭教育的特殊功能是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所不能代替的。但學校教育有其自身的教育功能和教育優勢。學校應加大同家長的聯系和溝通,給家長教育提供理論和技術上的支持。形成?!医逃嚨兀瑥亩鵀閷W生的發展提供更完善的教育環境。

五、對學生家庭教育調查現狀的思考

家庭教育是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基礎,也是學校教育的強有力的輔助和補充。以上資料和數據表明,學生家庭教育情況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容樂觀的一面。

第一:總體住房比較寬敞,能給孩子一個比較寬敞的學習環境。70.9%的家庭居住的是2-3層的自建房,是獨門獨戶的住房,這樣的住房有利于孩子相互交往,增進交流與合作。將近50%孩子能相互串門,這能增進孩子之間的相互了解,有利于孩子的合作交流。55%左右的孩子合作精神與交往能力比較強,38%的孩子一般,只有5%左右的孩子合作精神與交往能力較弱。

第9篇

為控制疫情提供流行病學線索,為了解該病流行病學特征積累數據。

調查對象

散發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實驗室確診病例。

聚集性病例2周內,在同一村莊,或在同一山坡、樹林、茶園、景區等地勞動或旅游的人員中,出現≥2例病例,或在病例的密切接觸者中出現類似病例。

調查內容和方法

個案調查發現病例后,應當及時開展流行病學個案調查。調查內容包括病例的基本情況、家庭及居住環境、暴露史、發病經過、就診情況、實驗室檢查、診斷、轉歸情況等,并采集病例急性期和恢復期血清標本,開展檢測(見《實驗室檢測方案》)。

基本情況包括病例的年齡、性別、民族、住址、職業、聯系方式等。

臨床資料通過查閱病歷及化驗記錄、詢問經治醫生及病例、病例家屬等方法,詳細了解病例的發病經過、就診情況、實驗室檢查結果、診斷、治療、疾病進展、轉歸等情況。

病例家庭及居住環境情況通過詢問及現場調查,了解病例及其家庭成員情況、家庭居住位置、環境、家禽及家畜飼養情況等。

暴露史及病例發病前活動范圍詢問病例發病前2周內勞動、旅行或可疑暴露史,了解其是否到過有蜱生長的場所,是否有蜱叮咬史。詢問病例發病前2周內與類似病例的接觸情況,包括接觸方式、地點等。

聚集性病例的調查在出現聚集性病例或暴發疫情時,應當注意調查感染來源。如懷疑有人傳人可能時,應當評估人群感染及人傳人的風險。應當組織疾控人員或醫務人員,采用查看當地醫療機構門診日志、住院病歷等臨床資料、入戶調查等方式,開展病例的主動搜索,并對搜索出的疑似病例進行篩查、隨訪,必要時采集相關樣本進行檢測。

病例對照調查通過開展病例對照調查,研究感染、發病等危險因素。選取實驗室確診病例為病例組,一般按照1:2的比例在同村同性別同年齡組(年齡相差

宿主媒介調查調查病例居住地和生產活動周圍環境中的動物種類(包括家畜及嚙齒動物)以及媒介的分布情況,采集動物血清標本和媒介標本進行相關血清學和病原學檢測,以查明可能的動物宿主和生物媒介。

調查要求

調查者及調查對象應當由經過培訓的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人員擔任調查員?,F場調查時,應當盡可能直接對病人進行訪視、詢問。

如病人病情較重,或病人已死亡,或其他原因無法直接調查時,可通過其醫生、親友、同事或其他知情者進行調查、核實或補充。

調查時間及調查內容應當在接到疫情報告后迅速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調查表應當填寫完整,實驗室檢測結果、病人轉歸等情況應當及時填補到調查表中,以完善相關信息。

調查者的個人防護在流行病學調查及標本采集過程中,調查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個人防護措施,尤其應當注意避免被蜱叮咬或直接接觸病人的血液、分泌物或排泄物等。

調查資料的分析、總結和利用

在疫情調查處理進程中或結束后,應當及時對流行病學資料進行整理、分析,撰寫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并及時向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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