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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單位任_________-職務,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格式二)
_______,經(某單位任命或選舉),出任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系該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該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限自__年月日至_____年月日。
特此證明。
__________(蓋章)
負責人簽名: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在我司 —————— 任 ———— 職務,是我司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
年 月 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電話:
注:本件的年月日上方應寫明單位全稱,加蓋公章后遞交人民法院。
________現擔任我單位________職務,為我單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
我單位主管部門為________(中央在京單位,市委、辦,區、縣)。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蓋章)
注:在仲裁活動過程中,單位法定代表人更換的,應向本委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繼續參加仲裁活動。
格式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________現任我單位________職務,為________主要負責人,特此證明。
附:________主要負責人:
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_
民族: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1、沒有房產證能辦理不動產證,因為房屋不動產登記前需先辦土地證,沒有房產證無法辦理土地證。
2、分割轉讓許可證的原件、宗地圖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購房發票復印件、購房合同復印件、契稅發票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來源:文章屋網 )
第二條 用下列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應依本辦法進行抵押登記: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依法可轉讓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船舶、車輛等交通運輸工具;
(三)機器、設備、原材料、產成品及半成品,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依法可轉讓的權利,法律允許轉讓流通的其他財產。
第四條 抵押物法定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前條的抵押物登記項目。
第五條 抵押貸款當事人申請辦理抵押物登記時,應向登記機構提交抵押物登記申請書和抵押貸款合同影印件,并交驗當事人身份證明。
登記機構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除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必須在三日內辦理登記,不得推諉。以附加各種條件或借故其他原因不予登記的,由登記機構主管部門對其直接領導和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六條 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物登記時,應在抵押物登記卡片上記載以下事項:
(一)抵押貸款當事人的名稱;
(二)抵押貸款合同號;
(三)抵押貸款合同簽訂日期;
(四)抵押物名稱、數量、價值;
(五)擔保金額;
(六)登記日期。
第七條 抵押物登記機構辦理登記事宜后,應發給抵押物登記證明書。抵押物登記證明書應載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事項并注明登記號數及加蓋抵押物登記機關的印章。
第八條 變更登記應由抵押貸款當事人向原登記機構共同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 抵押人應當自抵押貸款合同履行終結之日起,持還款憑證到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條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持合法證明向登記機構查閱、抄錄或復印抵押物登記卡片。
第十一條 登記機構可收取不高于人民幣二十元的登記費。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不得對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作同質等價的重復抵押辦理登記。
一、申報的時間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破產法(試行)》第9條的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司法實踐中,信用社作為債權人,債權額一般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發出申報債權的書面通知即“債權申報通知書”,根據上述規定,信用社申報債權的期限為收到通知后30日內。
同時應當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當法院無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時,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擔保人破產的消息后,必須及時查閱刊登在本市、本省報紙上的債權申報公告或者親自到法院詢問,然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即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
二、申報需要提供的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信用社申報債權需要向清算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授權委托書;
4、委托人的身份證;
5、借款借據、借款合同、判決書、裁定書;
6、債權申報書。
其中債權申報書應當寫明借款的經過、判決執行情況、目前拖欠本息費用情況等事項。
三、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企業破產中,還有另外重點需要引起注意:
(一)對于經法院執行裁定已經抵償給信用社的財產,信用社要及時向法院及清算組說明情況,要求取回屬于信用社的財產,不再列入破產財產;對于此種情況,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權, 而不需要另行申報債權。
一、變更土地登記的范圍和分類
初始土地登記后,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發生轉移、分割、合并、終止,登記的土地用途發生變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或通訊地址的,除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應及時辦理變更土地登記。
變更土地登記分為:
1.土地權屬變更登記2.他項權利變更登記3.更名登記4.更址登記5.土地用途變更登記6.注銷登記
二、變更土地登記程序
變更土地登記的程序分為:
1.變更土地登記申請;
2.變更地籍調查;
3.審核;
4.注冊登記;
5.換發或者更改土地證書,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變更土地登記申請
1.因土地征用、劃撥引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劃撥批準后三十日內,持土地征用、劃撥批準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新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劃撥批準后先辦理預登記手續,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再正式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繳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付憑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3.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因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或因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再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4.因單位合并、分立、企業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關各方在主管部門批準后三十日內,持批準文件及有關合同、協議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5.依法繼承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人在合法繼承權確定后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6.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土地權利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抵押合同、處分抵押財產的證明資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7.交換、調整土地的,交換、調整土地的雙方在交換、調整協議批準后三十日內,持協議和批準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8.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9.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處分抵押財產時的償還順序以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的時間順序為序。
10.因土地權屬變更引起他項權利轉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項權利者,在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的同時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或通訊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在變更發生后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資料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更名或更址登記。
12.登記的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變更批準后三十日內,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13.有下列情況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項權利者在土地權利終止后十五日內,持合同或者有關證明資料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讓期屆滿;
(3)因自然災害造成土地滅失;
(4)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終止;
(5)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終止。
逾期不申請注銷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直接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將注銷登記結果通知當事人及有關部門。
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在辦理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時,除以上規定提交的資料外,還須提交下列資料:
1.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
2.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3.土地證書或者他項權利證明書;
4.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屬證明;
5.土地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四、變更地籍調查
變更地籍調查分權屬調查和地籍勘丈。各類變更土地登記均須進行權屬調查。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分割、合并引起界址點、界址線變更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部分出租、抵押的,須在權屬調查基礎上進行地籍勘丈。
變更地籍調查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日常地籍管理辦法〈農村部分〉(試行)》和〔1992〕國土〔籍〕字第4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變更土地登記審核
土地管理部門根據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和變更地籍調查結果對申請人資格、變更內容、變更依據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審核人員在變更土地登記審批表內填寫準予變更土地登記的依據、結果和審核人員姓名,并加蓋審核人員印章和土地管理部門公章。
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報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注冊登記。
其他類型的變更土地登記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直接進行注冊登記。
六、注冊登記
(一)土地權屬變更的注冊登記土地權屬變更的注冊登記須更換土地登記卡,其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進行:
1.注銷宗地原土地登記卡;
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銷登記。除嚴格規定填寫有關欄目外,還應加蓋“注銷”印章。并在“備注”欄說明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去向,土地權屬變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分割后各宗地的宗地號。
2.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記卡在新土地登記卡上按初始土地登記的要求填寫各欄目。在“備注”欄注明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土地權屬變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原宗地號。將原土地登記卡附在新土地登記卡后面。宗地分割的,將宗地分割前原土地登記卡附在宗地е割后宗地號最小的宗地土地登記卡后。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注冊登記,除按上述規定登記的內容外,還應在土地登記卡“登記的其他內容、變更事項及依據”欄登記以下內容:
(1)宗地標定價;
(2)出讓或轉讓金額;
(3)出讓或轉讓期限及起止日期;
(4)轉讓宗地土地增值費繳付情況;
(5)其他約定條件。
(二)其他類型變更的注冊登記
土地權屬變更以外的其他類型變更的注冊登記按《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的要求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的注冊登記,除按上述規定登記的內容外,還應在土地登記卡“登記的其他內容、變更事項及依據”欄登記以下內容:
(1)承租人或抵押權人名稱、地址;
(2)出租或抵押面積;
(3)出租用途、期限及起止日期;
(4)租金及交納方式或抵押貸款金額及償還日期;
(5)宗地標定價;
(6)其他約定條件。
(三)其它
根據土地登記卡更改土地歸戶冊的相應內容。
七、換發或更改土地證書、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
(一)換發土地證書
土地權屬變更的,按下列程序更換土地證書:
1.注銷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證書;
2.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寫新取得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證書。土地證書按欄目規定的內容填寫,國有土地使用證在“備注”欄注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3.將土地證書發給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二)更改土地證書
土地權屬變更以外的其他類型變更的,按以下程序更改土地證書:
1.在發生變更欄目內加蓋“變更”印章;
2.在“變更記事”欄注明變更的內容和日期,并由經辦人簽名蓋章同時加蓋土地管理部門公章。
3.將更改的土地證書發給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三)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
他項權利登記只核發《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和《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其他類型的他項權利只辦理登記手續不發給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發給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發給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他項權利證明書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寫,證明書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自行設計。《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須載明下列內容:
1.承租人名稱、地址;
2.出租人名稱、地址;
3.承租宗地的座落、地號、圖號;
4.承租宗地的面積、用途;
5.租賃期限及起止日期;
6.租金;
7.宗地標定價;
8.其他約定條件;
9.承租宗地的宗地圖。宗地部分出租的,應在宗地圖上標出出租部分的界線;
10.填發機關及發證日期。
《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須載明下列內容:
1.抵押權人名稱、地址:
2.抵押人名稱、地址;
3.抵押宗地的座落、地號、圖號;
4.抵押面積;
5.抵押金額、期限;
6.宗地標定價;
7.其他約定條件;
8.抵押宗地的宗地圖。宗地部分抵押的,應在宗地圖上標出抵押部分的界線;
9.填發機關及發證日期。
八、變更土地登記費
《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關于辦理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的通告》、《關于開展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計劃安排》,已經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討論同意,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城鄉建設部《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及北京市關于房屋管理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郊區、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所有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機關、軍隊、企事業單位的房屋,集體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社會團體房屋等。
第三條 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除外國政府、企業、個人及中外合資企業所有的房屋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外,其它房屋均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
第四條 城鎮房屋所有權人(含自然人和法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全民所有制房屋,由國家授權的縣團級以上(含縣團級)的管理單位申請登記;
集體所有制房屋,由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申請登記;
私有房屋及其它房屋,由所有權人申請登記;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的期限,由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因買賣、贈與、繼承、析產、交換、調撥、投資等產權轉移以及翻建、改建、擴建、增建、拆除等現狀變更的,公有房屋應自轉移變更之日起一年內;私有房屋應自轉移變更三個月內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或變更登記。新建的公有房屋應在竣工后六個月內申請所有權登記,新建的私有房屋應在竣工后三個月內申請所有權登記。凡未辦理產權登記領取所有權證及以發生產權轉移或現狀變更,但未辦理轉移變更登記的房屋,其所有權不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得進行買賣、租賃、交換、贈與、析產和調撥,不得翻建、改建和擴建。
設定典權或抵押權的房屋,應自設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權力消滅時,應申請注銷登記。未登記所有權的房屋,不得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全部房屋塌沒或拆除不建的,應自塌沒或拆除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第六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除繼承所有權由繼承人一方登記外,均由現所有權人和原所有權人會同辦理,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會同所有權人辦理。
第七條 申請房屋登記須提交原有的房屋產權證件及下列有關證件:
1.新建、改建、擴建、增建和翻建的房屋,提交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許可證。
2.購買的房屋,提交買賣契證,單位購買的私有房屋,尚須提交市房地產管理局或房屋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批準購房的證件。
3.交換的房屋,提交換房協議書。
4.受贈的房屋,提交贈與書,私人贈與單位的房屋,尚須提交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贈與的證件。
5.繼承的房屋,提交繼承公證書。
6.析產的房屋,提交析產證件。
7.調撥的房屋,提交批準調撥的證件。
8.他項權利房屋,提交有關方面簽定的協議書。
9.拆除的房屋,提交拆除的有關證件。
10.其它房屋,按房屋產權來源,分別提交有關證件。
第八條 公民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別名和假名。單位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必須使用單位全稱,不得使用簡稱,更不得以個人名義登記。公民姓名和單位名稱變更時,應于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 單位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委托專人持加蓋公章的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并攜帶被委托人的名章,代為辦理。
私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提交身份證明及名章,如不能親自辦理,應出具正式委托書,由被委托人代辦,房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條 房管機關依照申請人填寫的申請書和提交的證件,進行產權審查。凡房屋所有權來源清楚,沒有爭議,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的,應發給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頒發。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執照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共有房屋除由共有人推舉一人執所有權證外,其余共有權人各發給共有權執照。共有權執照與所有權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填寫登記申請書,交驗有關證件。
2.測量:按通知日期到現場勘測,有關系人的,應會同監測。
3.審查:依照申請和勘測情況,審查證件,產權屬實的,準予登記;產權來源不清,證件不齊的,不予登記。
4.公告:證件不全的,必要時由房管機關進行公告,兩個月內無人提出異議的,準予登記。
5.領證:按規定日期交納登記費,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應交納登記費,收費標準為每建筑平方米三角,管房單位自測并符合要求的,每平方米減收八分,由登記人交納。不按規定期限申請登記,又未獲準緩期登記的,每逾期一個月,每建筑平方米加征罰金一角,已申請登記,但未按期辦理手續的,亦按上述標準加征罰金。
工本費、房屋所有權證,每件收費四元;共有權執照及他項權利執照每件收費二元。
應交契稅的,按有關規定交納。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經所有人申請和經房管機關批準,可以緩期登記,但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1.產權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2.共有人或關系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會同登記的。
3.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如期交驗證件的。
第十五條 無人申請登記的房屋,或雖有人申請登記,但不能證明其所有權的房屋,視同無主房屋,由政府依法代管。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證應妥善保存,如有遺失,所有權人應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虛報,瞞報房屋所有權情況,不得涂改、偽造房屋所有權證件,不得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權。違者,視情節輕重處以罰金,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因此,股權轉讓是公司的股東依照一定的程序將自己的股權轉讓與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投資者的行為。股權轉讓是一種法律性極強的市場行為;它能夠為股東提供退出公司的機制,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內在資產質量和管理層級,促進公司可持續性發展。同時又能最大限度地體現資產的價值,優化公司資產的基礎上更有助于資產的合理配置。
鑒于公司合資期限屆滿,擬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既獲得了股權轉讓后的資產權益,又達到終止雙方的合資。從目前了解到的該公司房屋使用權、人員安置等現實狀況來看,可以就其合資公司股權轉讓的具體操作做出如下的部署。
一、股權轉讓中的資產清理、評估和準備事項
(一)股權轉讓前首先應當對合資公司的資產進行必要的清理,確定一個基準日,通過審計、評估確認其資產狀況,以便確定轉讓價格和轉讓價款,為股權轉讓打下基礎。
(二)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20萬元,本公司在合資公司的出資占注冊資本的55%,其中“鳳凰”商標許可使用費和技術作價人民幣240000元;設備作價人民幣33000元;現金人民幣387000元。在資產清理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到本公司出資是否確實全部到位,或者賬面上是否作了合法有效的記載,以免股東在退出合資公司后,債權人對其原公司債務的追索。
(三)為了有效地保護我司的無形資產,應當在合資公司營業期限延長的一年中,適時地去除合資公司名稱中的“鳳凰”字號,并及時地辦理企業名稱的工商變更登記。(若不進行股權轉讓的,則辦理企業法人的工商注銷登記)
(四)如進行股權轉讓,合資公司的人員的安置和債權、債務則由股權受讓后的股東承接。房屋使用權可以作價變現,也可在確認權利的前提下,按當地房屋租賃作價支付租賃費予以解決。建議在2009年內完成股權轉讓,辦理好交割手續,以及企業名稱的變更登記手續。
二、股權轉讓中工商變更登記事項
辦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根據合資公司工商留檔資料和有關公司股東會決議審核或起草下列文件:股權轉讓協議、老股東會決議、新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具體操作說明如下:
(一)股權轉讓協議主要是股權轉讓雙方對股權轉讓份額、轉讓價格、轉讓價款、交割日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擔等做出約定的書面法律文件,該文件十分重要,內容要求比較詳盡。另外,如果轉讓的是具有國有股成份的,需要提供上海市產權交易所的產權交易合同和產權交割單情況,除此之外,還要提供政府部門同意股權轉讓的批準文件。
(二)老股東會決議,主要內容包括公司所有股東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決議等。
(三)新股東會決議,主要內容包括新的全體股東對公司管理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的任免決議,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還需對法定代表人任免作出決議,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決議等。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權轉讓,公司股東也必然發生變更,因此公司新的全體股東將對公司原有章程進行修改。
上述法律文件全部準備好后,需填寫工商登記部門提供的空白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按照工商變更登記要求,全部材料準備好后,即可向工商登記部門提出申請,工商登記部門受理后,正常情況下,五個工作日內即可核發公司新的營業執照。
三、股權轉讓中應注意的事項
(一)防范轉讓風險 約定定金罰則
1、在起草有關股權轉讓的文件前,應到公司注冊地所在的工商登記部門查閱并復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記歷史資料,因為要起草的有關文件都必須和工商登記部門存檔的資料保持前后銜接一致。
2、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是股權轉讓中最重要的環節,必須明確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例如股權轉讓份額、轉讓價格、轉讓價款、交割日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擔等。
3、受讓方在交易過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義務,為了防范受讓方不履行支付股權轉讓的對價風險,股權轉讓合同應明確約定定金罰則或違約賠償的范圍、計算方法,轉讓方可要求受讓方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
(二)股權轉讓完畢 及時變更登記
1、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及其出資額的記載。老股東就此從法律意義上正式退出合資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至工商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四、公司股權轉讓中的應依據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公司法》就股權轉讓在實體上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司法》就股權轉讓在程序上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 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五、股權轉讓的完成和法律效力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應當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
工商登記只是股權變更的公示方式,不作為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股權轉讓的完成和法律效力首先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加以判斷,雙方當事人在股權轉讓合同上簽字或蓋章時即告成立。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起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即受合同的約束,應當依法履行合同所確定的義務,享受依照合同應當取得的權利,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與是否辦理股東身份變更手續、是否完成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變更記載無關。
公司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為設權性登記,標志受讓人取得公司的股東資格。股權轉讓合同的標的是股權,而股權是股東對公司的權利。轉讓合同成立后,僅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生效,受讓人向轉讓人支付價款并不能當然取得公司股東的資格,受讓人能否取得股東資格取決于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態度。經公司股東名冊確認了股東身份,受讓人在公司內部取得了股東資格,在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股權爭議時,以股東名冊的登記確認股東資格。
工商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是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的公示行為。根據《公司法》第六條、第七條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數額及出資比例屬于工商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公司將其確認的股東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完成股東變更登記后,才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
上海股票帳號:_______ 深圳證券帳號:___________
乙方: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證券
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證券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雙方聲明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聲明:
1, 甲方具有相應合法的證券投資資格,不存在法律,法規,規章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禁止或限制其投
資證券市場的情形.
2, 甲方保證在其與乙方委托關系存續期內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證件,資料均真實,有效,合法,甲方
保證其資金來源合法.
3, 甲方已閱讀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風險提示書》,清楚認識并愿意承擔證券市場投資風險.
4, 甲方同意遵守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5, 甲方已詳細閱讀本協議所有條款,并準確理解其含義,特別是其中有關乙方的免責條款.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聲明:
1, 乙方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具有相應的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2, 乙方具有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的必要條件,能夠為甲方的證券交易提供相應的服務.
3, 乙方確認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雙方約定的委托方式為準.
4, 乙方遵守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第二章 開設資金帳戶
第三條 甲方開設資金帳戶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同名證券帳戶卡,并按乙方
要求填寫開戶資料.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資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甲方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入其資金帳戶.
第五條 甲方開設資金帳戶時,應同時自行設置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以下統稱密碼).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時間內可以隨時修改密碼.
第三章 交易
第六條 甲方可以通過第二條第三項約定的委托方式下達委托.
第七條 乙方為甲方提供以下服務:
1, 接受并忠實執行甲方下達的委托;
2, 甲方進行資金,證券的清算,交收;
3, 保管甲方買入或存入的有價證券;
4, 甲方領取紅利股息;
5, 接受甲方對其委托,成交及帳戶資金和證券變化情況的查詢,并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清單;
6, 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事項;
7, 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規定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八條 甲方進行柜臺委托時,必須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權人,下同)身份證,甲方證券帳戶卡和資金帳戶卡.
甲方進行自助委托,必須輸入正確的密碼.
第九條 當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時,甲方可以變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條 甲方應在委托下達后三個交易日內向乙方查詢該委托結果,當甲方對該結果有異議時,須在查詢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乙方質詢.
甲方逾期未辦理查詢或未對有異議的查詢結果以書面方式向乙方辦理質詢的,視同甲方已確認該結果.
第十一條 當甲方需選擇乙方作為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證券的指定交易機構時,雙方需另行簽定有關協議.
第四章 資金存取
第十二條 甲方依法享有資金存取自由.
甲方從乙方提取資金時,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必須及時辦理.
第十三條 甲方可以通過乙方柜臺存取資金.
甲方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存取資金,但應按照乙方的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其他方式由乙方依法提供,其含義由乙方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通過乙方柜臺提取資金的,應提供取款人身份證,證券帳戶卡,資金帳戶卡,并輸入正確的資金密碼. 乙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證券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為甲方辦理取款手續.但當甲方資金帳戶出現大額異常變動時,乙方有義務予以關注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甲方提取資金每筆數額,每天存取次數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當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資金存取方式無法進行時,甲方應在乙方柜臺辦理資金存取手續.
第五章 變更和撤銷
第十七條 當甲方重要資料變更時,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簽署相關文件.
第十八條 甲方撤銷指定交易,需另行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九條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義務等違約情形,甲方可隨時撤銷其在乙方的資金帳戶.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糾正,甲方不能按期糾正或拒不糾正的,乙方可撤銷其與甲方的委托關系:
1, 乙方發現甲方向其提供的資料,證件嚴重失實;
2, 乙方發現甲方的資金來源不合法;
3, 甲方有嚴重損害乙方合法權益,影響其正常經營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乙方撤銷其與甲方的委托關系,需通知甲方,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銷委托關系通知后應到乙方辦理銷戶手續.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消委托關系通知至甲方銷戶手續期間,乙方不接受甲方的買入委托指令.
第六章 甲方授權人委托
第二十三條 甲方開設資金帳戶后,可以授權人代為辦理證券交易委托及相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甲方授權他人代為辦理前條所述事項時,應當簽署有關授權委托書,并向乙方提交人的有效證件.授權委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內容: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授權權限,有關人合法的證券市場投資資格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甲方授權委托書的簽署地應當在乙方,但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或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授權委托書可除外. 甲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應當交乙方備案.
第二十六條 甲方在授權委托有效期內變更授權事項或中止授權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辦理有關手續. 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前,仍執行原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乙方明知或應知甲方人超越授權權限而受理其行為的,對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與甲方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章 甲乙雙方的責任及免責條款
第二十八條 乙方鄭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碼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密碼進行的委托均視為有效的甲方委托. 甲方自行承擔由于其密碼失密給其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乙方對甲方的開戶資料,委托事項,交易記錄等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法定有權機關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承擔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資料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條 甲方應妥善保管其證券帳戶卡,資金帳戶卡,因他人偽造,變造資金帳戶卡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有過錯的,應由乙方先予承擔,再依法追償相關損失.
第三十一條 當甲方遺失證券帳戶卡,身份證,資金帳戶卡時,應及時向乙方辦理掛失,在掛失生效前已經發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因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甲方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乙方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二,三十三條所述事件發生后,乙方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損失可能的進一步擴大.
第三十五條 乙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精神忠實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資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種信息及資料,僅作為投資參考,甲方應自行承擔據此進行投資所產生的風險.
第八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六條 當雙方出現爭議時,可選擇如下方式解決:
(1) 協商;
(2) 提請中國證券業協會調解;
(3) 向證券監督管理機關投訴;
(4)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5) 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九章 機構戶甲方
第三十七條 當甲方是機構戶時,開設資金帳戶,按如下程序辦理:
1, 依法指定合法的人,并由法定代表人簽署授權委托書;
2, 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其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關確認章的復印件,證券帳戶卡,人
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3, 預留印鑒和密碼.
第三十八條 甲方以現金存入的,必須以現金方式支取.
甲方以支票存入的,必須以支票方式支取.
甲方帳戶不能與任何自然人帳戶相互劃轉資金.
甲方不能通過乙方柜臺存取現金,也不能以自助方式存取資金.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乙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的規定收取傭金,代扣代繳甲方有關稅費.
第四十條 甲方的委托憑證是指其柜臺委托所填寫的單據,非柜臺委托所形成的乙方電腦記錄資料.
第四十一條 乙方必須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憑證等資料.
第四十二條 本協議簽署后,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修訂,相關內容及條款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辦理.但本協議其他內容及條款繼續有效.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根據法律法規和交易所,登記公司的規定如需修改或增補,修改或增補的內容將由乙方在其營業場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內不提出異議,則公告內容即成為本協議組成部分.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條款中已有約定外,可以是書面送達通知或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報刊和乙方經營場所之日起兩個月即視為送達.
1.1合法原則。國家和鐵道部依照法律需要簽訂相關合法合同,從而保證合同具有合法性;
1.2履行原則。制定合同后需要切實履行;
1.3合理處理糾紛原則。合同制定后需要及時對產生糾紛予以處理,從而維護合同涉及各方的合法權益。
2有利合同分析
鐵路工程項目合同存在一定的風險,而風險來源于工程的不確定性,即有些不利事件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會出現。但是工程的承包方在進行合同的簽訂中,更愿意簽訂有利于自己的合同,以從工程的建設中獲得更大的利益。而對于鐵路建設企業來說,何為有利合同,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評價:
2.1合同內容以及相關條款需要全面,并保證其為完整的合同。針對對自己有利的條款應當保證表達清晰,不會因為種種原因發生誤解。
2.2若在管理過程中,合同價格較高的,則應當從施工中獲得較高的利潤。
2.3應當保證合同內容中規定的權責以及利益平衡,避免出現單方的苛刻約束條款。
2.4保證內容清晰,表述明確,權責要求嚴謹,前后內容一致,內容相關概念準確,不會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
3簽訂以及履行
3.1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堅持公平原則、自愿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平等原則等。
3.2在簽訂合同時,各個單位必須派出法人代表或者由法人代表委托的人進行簽訂。簽訂合同人為委托人時,應當出具合法的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應當在委托書中針對委托相關權力期限以及權限予以明確,并加蓋單位公章。在進行合同的簽訂中,還不需要對權力的使用期限以及范圍進行限定,保證合同簽訂過程中不會出現越權的現象。
3.3簽訂合同前,應審查對方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并與對方互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營業執照》等有關證明文件。
3.4在進行正式合同簽訂前,相關部門以及人員在針對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管理過程中需要進行合法的評審。在進行涉外合同以及重大合同、法律關系復雜合同時,必須由企業法律顧問全程跟蹤進行。并且還需要嚴格審查合同文本,保證合同文本具有合法性。
3.5合同管理部門應當針對合同內容進行嚴格的評審,由于合同涉及部門不同,主辦部門在進行評審后,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評審后再簽約;在簽訂合同時,必須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3.6在進行合同簽訂過程中,應當采用書面文本形式。
3.7簽訂合同應以法人名義進行。除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字外,應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在合同條款中明確合同的生效和中止條件。
3.8若合同中涉及擔保內容,那么應當對擔保內容的范圍以及方式進行明確,應當在合同中以明確的條款予以明確,或者簽訂單獨的擔保合同。
3.9合同主要條款需要晚輩合法,并明確權利義務,保證相關內容以準確的文字表達清晰。
3.1O在進行合同相關事宜的傳輸中應當妥善保管相關資料,若出現意見出現歧義時,不能拖延,應當即刻回復對方,以避免經濟損失的擴大。
3.11合同簽訂后,應當全面予以履行。若無法履行合同,則應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從而減少損失。如果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并將相關證據予以保存。
3.12若對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遇到對方不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時,經辦人不但需要對對方進行履行合同的催促外,還需要及時向合同管理機構以及主管領導進行合同履行問題的匯報。
3.13在管理合同先骨干事宜時,相關部門以及管理人員應當隨時針對合同履行狀況進行隨時監查,針對發現問題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
4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4.1當事人可以依法變更合同鐵路單位發生需要變更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鐵路單位在接到對方要求變更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對方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符合變更條件,同意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因變更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向對方提出索賠。
4.2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鐵路單位發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鐵路單位在接到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損害了自身利益,應當向對方提出書面索賠請求。
5合同糾紛的處理
5.1發生合同糾紛后,簽訂合同的部門或經辦人員應及時通報合同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領導,并積極參與糾紛的處理。合同管理部門處理合同糾紛時,相關部門應給予協助。
5.2路外單位發生合同糾紛的,如需經仲裁或訴訟解決的,統一由合同管理部門組織登記、審查和辦理授權委托手續。重大的、比較復雜的合同經濟糾紛案件,應由法定代表人授權企業法律顧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