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

時間:2022-10-04 23: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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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

第1篇

為進一步規范監管執法行為,提高監管執法效能,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24號令)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監管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編制辦法的通知》,結合我縣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年度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執法計劃。

一、指導思想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大力實施依法治安,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明確執法責任,創新執法方式,突出執法重點,提高執法效率,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全面規范安全生產秩序,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進一步促進全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落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任務,規范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行為,推動非煤礦山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促進企業本質安全;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能,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加大安全生產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促進全縣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平安穩定,實現安全生產“零事故零死亡”的目標任務。

三、工作任務

(一)大力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

以建設標準化、專業化安全監管執法隊伍為目標,以人員、裝備、保障等能力建設為重點,推進實現執法工作的信息化、規范化。

(二)著力轉變執法理念和方式。

以督促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工作機制為著力點,轉變執法理念,改進執法方式。執法檢查要突出重點,抓住關鍵;執法方式要科學有效,繼續采取“四不兩直”、明查暗訪相結合等方式,查一次收效一次,查一次提高一次;避免企業產生等靠思想,克服隱患常查常改、常改常犯情況,著重激發企業主動抓安全生產的內生動力。

(三)進一步加大執法工作力度。

嚴格實行停產整頓、關閉取締、上限處罰、追究法律責任的打擊治理措施,保持安全生產“打非治違”的高壓態勢。重點打擊整治安全隱患不整改、安全責任不落實、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培訓不開展等違法違規行為,采取法律手段,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打到痛處。要掛牌督辦一批重大隱患,列入一批“黑名單”企業,公告一批不良記錄單位,切實發揮安全監管執法的警示震懾作用。

(四)進一步提升執法工作效能。

科學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庫的智力支持和技術支撐作用,加強執法檢查專家管理,形成專家積極參與執法活動的良性循環,保證專家檢查的責任和效果,全面客觀準確地查找問題隱患,提高執法工作的專業性和有效性。

四、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檢查內容和方法

強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督檢查,嚴格落實隱患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和“排查、整改、驗收”的閉環管理。

(一)檢查內容。

《安全生產法》、《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第39號令)、《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原國家安監總局第67號令)等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根據原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重點監督檢查18項內容:

1.依法通過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審批的情況;

2.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情況;

3.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情況;

4.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的情況;

5.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情況;

6.礦山配備或者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情況;

7.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受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其教育培訓檔案的情況;

8.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及按規定辦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情況;

9.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

10.對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的情況;

11.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和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

12.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情況;

13.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14.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問題的情況;

15.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治理,以及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情況;

16.礦山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兼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的配備、維護、保養的情況;

17.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18.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二)檢查方式。

采取日常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重點檢查和專項督查相結合,暗查、節假日查和多部門聯合執法等方式,提高安全檢查的有效性。發現非煤礦山企業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現場復查,對整改不到位,依法立案查處,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嚴重威脅生產安全的企業,一律責令停產整頓。

(三)檢查對象。

一般檢查單位:關閉礦山、停產礦山和尾礦庫(尾沙池);重點檢查單位:地下礦山和露天采石場。

(四)執法檢查頻次。

縣局監管一科對重點檢查單位的行政執法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對一般檢查單位的行政執法檢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2篇

一、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精神及對安全生產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樹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全面提升街道安全生產發展水平,促進轄區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二)工作目標

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重點,強化安全生產檢查與事故預防,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非法生產經營行為,落實檢查、提醒、整改等治理措施,切實維護安全生產法制秩序,為安全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任務

根據國家和省、市、區安全生產工作總體部署,進一步規范監督檢查行為,提高檢查效果和效能,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監督專項整治活動、“打非治違”和重點領域專項整治行動,健全落實聯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機制。深化隱患排查治理,探索安全生產事故防控機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檢查頻次

1、主要黨政領導對轄區其他重點監督檢查單位做到每季度安全檢查一次。

2、專職干部隊伍,每年重大節日前(包括元旦、春節、端午節、五一節、中秋節、國慶節等)及國家、省、市、區的重要活動期間做到對重點監督檢查單位進行安全檢查。

第3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受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政府印發《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要求,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范圍,為本行政區域內或管轄范圍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作業場所以及其他需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部位、場所。

第五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簡稱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標準和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業務知識,依法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六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跟蹤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并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制定整改計劃,明確專人負責,并落實整改措施。

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形式

第七條各地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現狀、危險程度以及安全生產需要,確定安全生產重點單位,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組織檢查。確定的安全生產重點單位名單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匯總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市和市(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鄉鎮(街道)對安全生產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周期,由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根據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確定。

第九條組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可分行業或地區采用隨機方式確定抽查單位,也可以事先告知生產經營單位需要檢查的范圍、內容、要求和時間,或采用突擊檢查、約見法人代表等方式進行檢查。

第十條監督檢查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的結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予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監督檢查的實施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由兩人以上并出示執法證件;同時,需告知被檢查單位監督檢查的目的、內容、要求和方法。

第十三條進行監督檢查時,可進入生產、經營現場檢查及調閱有關資料,也可以向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第十四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詳細填寫現場檢查記錄。必要時,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記錄有關證據資料,制作詢問筆錄須有被詢問人的簽名。

檢查完畢,現場檢查記錄應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對不能當場立即糾正或排除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應當發出整改指令書限期整改。監督檢查人員按照整改的期限進行跟蹤復查,并做好復查情況記錄。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人員對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對發現的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接到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的舉報、投訴,應當派出監督檢查人員進行核查;對查實的舉報、投訴內容,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處理的安全隱患,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形成記錄備查。

第4篇

一、建立健全組織機構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工區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工作得到貫徹落實,確保不走過場、取得實效。為此,工區成立以經理為組長的領導小組。

組長:

組員:

二、明確職責,合理分工

工區工會主要負責日常群安員隊伍建設、評選表彰、獎勵、總結等工作;工區安質部主要負責群安員的日常管理、檢查指導、月度考核,參與群安員業務培訓,牽頭組織群安員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等工作。工區財務部重點負責群安員兼職津貼的預算管理、相應資金的籌集、發放等工作。各系統、各部門相互配合,大力協作,真正形成專群結合、群防群治、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1、人員的選拔

在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的選報上面我工區遵尋以下幾點要求:

①遵紀守法,遵守員工職業道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②堅持原則,有較強的安全生產意識,敢于抵制違反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有關規定的行為;

③身體健康,能勝任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的工作;

④現場實際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豐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相關安全生產知識;

⑤具有較強的工作協調能力,能有效表達員工合法訴求,在員工中享有較高威信。

2、業務的培訓

工區針對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崗位特點,制定了專門的培訓計劃,利用夜晚休息時間組織全體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進行業務培訓。不但進行了安全知識培訓、危險源識別排查培訓、安全操作技能培訓,更要教授安全防護知識、逃生技能、救護常識等。以提高履職能力、工作質量和自我保護意識,確保安全生產。

3、科學管理,規范流程

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是兼職開展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監督檢查者,是專職安全員隊伍的補充,通過告知、巡查、反映、建議、制止、寫實等基本形式協助專職安全員工作,履行的是安全預防、隱患排查、“三違”監察、安全示范等基本職能。工區明確了群安員的工作職責,制定群安員工作規程,包括監督檢查的內容、過程、方法及結果處理等。

4、業務的考核

每月月末由工區安質部對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履行各項職責的情況、實績、問題等進行考核,重點考核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的業務水平,是否制止現場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是否對現場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等。

每季度末工區將對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三個月的履職、考核情況進行綜合評定。考核合格后上報公司工會,進過公司工會審核合格后,進行發放崗位津貼。

年度評比考核。工區每年底對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總結,并結合日常考核,評選、表彰、獎勵先進,同時推薦公司表彰獎勵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的安排

繼續堅持組織力量深入一線檢查、指導、推進工作,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群安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一)要加大培訓力度,提高群安員素質。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是從一線職工中選的具有一定素質的普通職工,需經過安質等部門的專項培訓,才能真正有效地發揮作用。今后將注重群安員的針對性培訓,尤其是在轉崗、轉場和工序轉換后,更要加大培訓力度,確保安全生產。

(二)要加強考核獎懲,促進群安員發揮作用。從群安員的群眾性、兼職性、流動性特點出發,及時考核獎懲,及時、足額發放兼職津貼,保證每月檢查到位、考核到位、津貼到位,保護和激發廣大群安員參與安全監督檢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要拓寬工作領域,擴大群安員覆蓋面。在協作隊伍中設立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是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的關鍵所在,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不留死角、全面覆蓋。一步將加大力度,探索途徑,在所有協作隊伍中都設立群眾安全生產監督員,進一步壯大隊伍、延伸手臂、增加耳目、實現全覆蓋。

(四)要注意選樹典型,提升群安員影響力。大力培養選樹先進典型,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高效率、高水平的群安員隊伍。

第5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行為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等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

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但長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設在長江干流的航務管理機構負責。

交通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設置的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委托的事項除外。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或者機構,統稱為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權限制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信用體系,作為交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部分,對從業單位和人員實施安全生產動態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職責權限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動態信息。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向交通部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報送事故信息;

(七)指導下級交通主管部門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九)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七條從業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參加公路水運工程投標及施工。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和項目總工。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第九條交通部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一級及以上資質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二級及以下資質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十條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考核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兩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施工船舶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驗收合格后30日內,應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三條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確定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簽字確認進行支付。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對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工期。

第十六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重視地質環境對安全的影響,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應當對有可能引發公路水運工程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

勘察單位及勘察人員對勘察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計劃,明確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和方法等。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應當加強巡視檢查。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并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應當填報安全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

第十九條為公路水運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單位,應確保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設施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標準。所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對于尚無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和設施,應當保障其質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本條所稱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運工程每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一名。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二)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三)樁基礎、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四)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十)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必要時,施工單位對前款所列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或者沿線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機械、拌和場、臨時用電設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腳手架、碼頭邊沿、橋梁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因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醫療救助設施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并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八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于兩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新進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新的施工現場或者轉入新的崗位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應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針對本工程項目特點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地方安全監督部門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符合情況;

(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

(三)從業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四)從業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

(六)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下列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現場駐地;

(二)施工作業點(面);

(三)危險品存放地;

(四)預制廠、半成品加工廠;

(五)非標施工設備組裝廠。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工程及施工作業環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從業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二)從業單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建設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暫停資金撥付;

(五)建設單位未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辦理監督手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并通報批評。

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落實處理決定,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檢查單位。責令停工的,應當經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三十八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從業單位信用檔案,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

第三十九條從業單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安全監督檢點名單,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但拒絕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部門通報,建議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向有關資質證書頒發部門建議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進行安全評價和監測。

第6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省安全生產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區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另有規定的,服從其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并落實“一崗雙責”。區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共同職責

第六條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指導、協調、檢查和督促區有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查處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行為;對本行業、本領域涉及安全生產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三)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措施,并定期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工傷統計等相關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業、本領域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預案的演練;

(六)參加安全生產事故調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八條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組織、協調、督促本轄區各有關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的投入;

(五)組織對本轄區的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認真查處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強化對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住宿合用場所(簡稱“三合一”場所)的治理;

(六)建立健全街道、社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

(七)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八)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市民的安全意識和自我安全防范能力;

(九)法律、法規和本級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各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領導下開展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本地區安全生產問題,協調、監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并指導、協調、督促各基層社區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章區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分工

第十條區安監局職責:

(一)指導、協調和督促區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組織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具體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綜合監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形勢綜合分析和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工作,定期通報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安全生產信息;

(三)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經同級政府授權或委托,組織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五)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建立本行政區域重大危險源數據庫信息系統,監督檢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六)協助省、市安監部門做好我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七)指導全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并監督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相關培訓工作;

(八)依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繼續教育和執業資格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九)承擔區政府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區政府法制辦職責:

(一)依法審查修改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政府規章草案;

(二)對有關部門報送政府審議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核;

(三)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

第十二條區委宣傳部職責:

(一)組織指導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新聞工作,及時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情況,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二)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范疇,督促指導有關新聞單位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第十三條區發改局職責:

(一)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劃,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發展計劃,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有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采用先進工藝技術,有效實施產業安全的建設項目,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后、不符合產業安全條件的建設項目;

(三)把新建項目安全生產作為審批、核準、備案的前置條件之一,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四)督促有關部門加強重點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五)組織行業協會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與咨詢,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區經濟局職責

(一)負責區經濟局系統所屬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開展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協助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做好特種設備的質量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區教育局職責:

(一)負責區教育系統所屬學校、幼兒園(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監督、指導各類學校、幼兒園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查處學校、幼兒園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職行為或違法行為;

(三)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師生員工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四)指導、督促所屬學校、幼兒園、校辦企業以及校舍等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督促、指導所屬學校的物理、化學、電教、試驗等教學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檢查學校、幼兒園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義組織的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行為,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

(六)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區科技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協調指導安全生產重大技術的研究、開發;

(三)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第十七條區民宗局職責:

(一)指導各類宗教活動場所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導各類宗教活動場所制定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二)督促落實大型宗教活動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區公安分局(區消防大隊、區交巡警大隊)職責:

(一)負責我區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發放劇毒的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及相關事項的監督檢查;

(二)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五)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負責我區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制訂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制,并提請當地政府組織實施;參與編制轄區消防規劃;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七)依法對有關建設工程進行消防審核、驗收和抽查;對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眾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八)承擔本轄區“三合一”場所治理工作的日常綜合協調和業務指導工作;

(九)負責我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十)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

(十一)配合市公安部門依法嚴格審核發放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設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完善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志,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按規定和噴涂安全警示標志;

(十二)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的監管,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大型客、貨運輸車輛行駛記錄儀或GPS定位系統安裝使用;

(十三)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檢查工作,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各類違法行為;

(十四)組織事故多發路段的安全隱患排查,認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治;

(十五)加強對車輛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承擔區預防道路交通事故辦公室的相關職責。

第十九條區監察局職責:

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及有關人員進行查處;對安全生產工作重大部署落實情況實施效能監察;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落實,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區民政局職責:

(一)負責區民政系統所屬福利工廠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指導、督促所屬民政老人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區司法局職責:

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服務。

第二十二條區財政局職責:

(一)編制區政府年度安全生產投入預算;統籌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必須的工作費用;

(二)會同相關部門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規范使用;

(三)根據現行事權、財權劃分的原則,按照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體系建設。

第二十三條區人事局職責:

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學習計劃的內容,并指導實施;將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獎懲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區勞動局職責:

(一)監督檢查企業單位制定勞動保護制度情況和企業與職工簽訂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事項的勞動合同情況;

(二)負責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工作,監督發生傷亡事故的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做好事故傷亡人員賠償;

(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四)指導、監督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區建設局職責:

(一)負責區建設系統所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建設系統安全宣傳培訓工作,依法查處建設系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負責我區道路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燃氣、供水、污水處理行業和各類戶外廣告設置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建筑工地機械與起重設備的安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區房管局職責:

(一)負責區房管系統所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負責我區公房的房屋安全隱患整改和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導、督促我區房屋拆遷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督促各住宅小區物業處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區交通局職責:

(一)負責區交通系統所屬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認真做好我區交通運輸企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強對車輛駕駛人員的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

(三)指導、協調、督促客運站、貨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認真做好我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嚴格審查道路運輸經營者的準入條件,審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督促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按照相關規定安裝行駛記錄儀或GPS衛星定位系統;配合市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核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并實施監督檢查;

(五)依據職責權限,組織開展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輛營運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區外經局職責

(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協調、督促做好大型外經貿活動、會展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區文體局職責:

(一)負責區文化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對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影劇院、文化館、網吧、游戲廳、歌舞廳以及音像市場等文化娛樂場所的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相關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

(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四)負責區屬公共體育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五)做好區屬公共體育場所及大型體育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區衛生局職責:

(一)負責區衛生系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職業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對生產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職業病發生情況,特別是職業中毒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提出預防職業中毒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的措施和對策;

(四)負責本轄區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

第三十一條區國資營運公司職責:

(一)督促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督促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之中,與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薪金掛鉤;

(三)組織開展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區環保局職責:

(一)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有關單位在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二)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突發環境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工作;

(三)監督實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承擔監管責任。

第三十三條區廣電局職責:

(一)組織落實政府及安委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

(二)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及廣播電視線路、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區統計局職責:

將安全生產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并定期公布,提供安全生產指標體系中所需要的國民經濟統計指標,為考核提供依據。

第三十五條區工商局職責:

(一)對企業登記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依法進行審查,對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不予登記;

(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消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范圍或注銷登記;

(三)加強對我區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和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六條區旅游局職責:

(一)配合市旅游局督促、協調、指導旅游業企業(包括旅行社、星級飯店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指導、督促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和旅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區人防辦職責:

(一)協助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人防工程建設及人防工程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監督檢查所屬單位貫徹落實有關安全法律、法規;

(二)負責我區人防出租場所的安全監管,督促場所使用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八條區執法局職責:

(一)負責區城市管理執法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做好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城市垃圾清運、填埋及焚燒處理的安全監管。

第三十九條區貿發局職責:

(一)負責區貿發系統所屬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導商場、賣場、批發交易市場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三)對商貿投資項目依照有關法規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并作為辦理項目核準和備案的前置條件。

第四十條區園林局職責:

(一)負責區園林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認真做好我區園林綠化、園林建筑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對我區公園、風景區、重大節日游園活動的安全管理進行督促檢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條江國土資源分局職責:

(一)負責指導、協調、督促做好本轄區的地質災害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配合市國土資源局依法頒發采礦許可證,提請政府取締、關閉無證開采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西科技園管委會職責:

(一)負責園區內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檢查指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區有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向所屬基層單位下達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并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標體系,確保實現年度安全生產控制目標。

第四十四條區有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區政府及其安委會作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每季度進行安全生產情況綜合分析,并向區政府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主要負責人每年度末應向區政府提交安全生產履職報告。

第四十五條區有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本部門、本地區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監控措施。

第四十六條區有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所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應當下達隱患整改指令,督促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應當依法采取措施進行查處。

第四十七條區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事故隱患舉報查處制度,建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或其他舉報平,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調查落實整改,并按規定程序存檔備案。

第四十八條區有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應完善本部門、本地區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加強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根據事故情況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

第四十九條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區政府相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領導應按規定及時趕赴事故現場,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并按規定時限逐級上報。

第7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管理,規范檢測檢驗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取得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檢驗資質),并在資質有效期和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內獨立開展檢測檢驗活動。

檢測檢驗機構的設置應當充分利用社會現有資源,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數量適當,避免無序競爭。

第四條檢測檢驗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

取得甲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全國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及產品的型式檢驗、安全標志檢驗、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規定并公布。

第五條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協調、監督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和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管理工作;負責甲級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乙級非煤礦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導、協調、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所轄區域內乙級煤礦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的認定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申請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二)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和環境條件,其中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原值甲級不低于300萬元,乙級不低于150萬元;

(三)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甲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7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注冊安全工程師和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40%、15%和15%;乙級機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6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30%和10%;

(四)甲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高級技術職稱,技術負責人有5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乙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有3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

(五)有滿足資質認定準則要求的管理體系,并已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六)甲級機構要求已取得國家重點實驗室或者同等級其他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或者已取得乙級檢測檢驗資質3年以上;乙級機構要求以檢測檢驗為主營業務,且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開展業務所需的資金或者經費保障,注冊資金甲級不低于300萬元,乙級不低于150萬元;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取得檢測檢驗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甲級資質的機構向安全監管總局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乙級資質的機構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資質受理機關在收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符合性審查工作,并將審查結果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

(三)資質受理機關自申請資料審查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安排評審專家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評審,評審專家按照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進行技術評審并提交資質評審報告;

(四)資質受理機關在接到資質評審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資質評審報告完成對申請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予以認定的,頒發資質證書;不予認定的,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資質受理機關作出資質認定決定前,先進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檢測檢驗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由安全監管總局制定。

第八條安全監管總局建立評審專家庫,并指定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專業技術評審工作。

評審專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九條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為3年。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于資質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換證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換證工作應當在機構資質有效期滿前完成。

在資質有效期內,需要增加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提出增項申請。增項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增項評審可與定期監督評審合并進行。

在資質有效期內,依據標準、主要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隸屬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生變更以及減少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變更后及時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辦理變更確認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條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向社會公告取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業務范圍、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乙級機構的批準文件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由安全監管總局制作,資質證書由證書及附件組成。

第三章檢測檢驗

第十一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科學、公正、誠信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提供及時、優質、安全的服務,保證檢測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檢測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具備檢測檢驗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并應當只在一個檢測檢驗機構中從事檢測檢驗工作。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在從事檢測檢驗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的技術、商業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響檢測檢驗公正性的資助,不得從事與檢測檢驗業務范圍相關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不得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

檢測檢驗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不得將所承擔的檢測檢驗工作轉包給其他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檢測檢驗機構需要分包個別檢測檢驗項目時,必須選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并對檢測檢驗的最終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檢測檢驗機構在工商注冊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發現被檢設施設備、產品、作業場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檢測檢驗機構必須立即告知檢測檢驗委托方,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在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內,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接受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組織進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評審或者檢查。省級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監督評審的結果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可以對乙級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監督評審或者檢查。經委托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每年一月份向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計劃;乙級機構工作總結和工作計劃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總后抄報安全監管總局。

第十八條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注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一)資質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換證或者未批準換證的;

(二)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的;

(四)不宜繼續認定資質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資質的機構應當自決定注銷其資質之日起7日內將資質證書和相關印章交還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并不得繼續以檢測檢驗機構名義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干擾檢測檢驗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檢測檢驗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行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檢測檢驗工作。在檢測檢驗資質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認真核實、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檢測檢驗機構對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權提出申訴。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條檢測檢驗機構未取得資質或者偽造資質證書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或者資質有效期屆滿未批準換證繼續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檢測檢驗機構或者檢測檢驗人員偽造檢測檢驗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二條檢測檢驗機構在監督評審或者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并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次監督評審不合格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三條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超出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超范圍檢測檢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補辦增項手續,繼續超范圍檢測檢驗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四條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應當辦理變更確認而未辦理的,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繼續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的,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五條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責令改正、警告、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撤銷資質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檢測檢驗不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

(二)出具的檢測檢驗結果錯誤,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的;

(四)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技術、商業秘密的;

(五)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等影響誠信和公正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七)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八)轉包檢測檢驗工作的,分包給沒有資質的機構的,設立分支機構的;

(九)阻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的;

(十)不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

第二十六條依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被處罰的,以及被撤銷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三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再次申請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決定。對乙級機構的處罰,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對甲級機構的處罰,可以委托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是指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規程等技術規范,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影響從業人員安全和健康的設施設備、產品的安全性能和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性等進行檢測檢驗,并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活動。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是指經安全監管總局或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的中介組織。

第8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并按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檢查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必須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實施。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必須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第十二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發給安全資格證書。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章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六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八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總廠)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及所轄區域內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嚴格考核和頒發安全資格證書。考核不得收費。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考核、發證的有關人員不得和。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本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煤礦未按照本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吊銷安全資格證書,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

(二)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第9篇

一、組織領導

為依法開展對全縣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對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成立以局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船管科、漁政科、執法大隊、各漁政中心站、水產技術推廣站、產業科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船管科。

二、工作分工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研究擬訂年度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考核辦法;制定、完善和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全縣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依法調查處理漁業安全生產事故;制訂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漁業安全生產臺帳,按規定及時上報漁業安全生產信息和漁業安全生產事故。

船管科: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做好漁船船員培訓考試發證管理;按照適航要求開展漁船技術檢驗;依法組織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

執法大隊:協助船管科依法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查處漁業安全違法違章行為;及時上報工作信息和漁業安全生產事故。

漁政科:協助起草漁業安全生產和防汛應急預案,協助開展應急演練和漁業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水產技術推廣站:負責指導水產養殖場和養殖漁民做好漁業管理用房、漁業機械設備的安全使用,指導災后漁民生產生活自救,落實恢復生產措施,協助船管科做好對養殖漁船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產業科:負責指導休閑漁業基地的安全生產工作,協助船管科做好對休閑漁船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魏塘漁政中心站:負責魏塘轄區內的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依法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與簽轄區內漁船主、漁業生產經營單位訂漁業安全生產責任書;及時傳達上級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要求。

西塘漁政中心站:負責西塘轄區內的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依法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與簽轄區內漁船主、漁業生產經營單位訂漁業安全生產責任書;及時傳達上級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要求。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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