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金融監管論文

時間:2023-01-02 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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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監管論文

第1篇

內容摘要:當前,我國金融市場體系日趨完善,社會資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穩步提高。但是金融發展中的結構問題卻令人擔憂,嚴重威脅著金融發展的安全性。本文指出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和監管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以及應對策略,并就如何發展農村金融市場提出建議。

關鍵詞:金融市場 安全 穩定 監管 農村金融市場

我國金融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其穩定策略

(一)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體系實現了歷史性的跨越,金融市場體系日趨完善,社會資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穩步提高。但是也存在許多結構性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金融產業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金融產業結構的不合理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行業結構嚴重失衡。當前在我國現有的金融行業結構當中,銀行業所占的比例嚴重過高,但是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租賃業等這些非銀行業所占的比例卻嚴重偏低。二是銀行業務結構和收入結構不合理。

金融市場結構不合理。改革以來,我國金融市場在數量上得到了快速發展,但目前結構失調的問題卻十分突出:金融市場的種類結構失衡;金融工具結構不合理;市場參與者結構失衡。

金融資產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金融資產結構的主要問題是貨幣性金融資產所占比重過高。資產結構是信用形式結構的反映,它表明我國目前仍然是銀行信用占絕大比重,而企業信用、個人信用等基礎信用形式不發達,導致信用基礎比較單薄,銀行信用也因缺乏雄厚的信用根基而隱含了諸多風險。

(二)穩定我國金融市場的策略

財政政策。金融市場能否穩定,首先要看一個國家是否有一個穩定的財政政策。如果政府長期入不敷出,不管如何強調中央銀行的獨立性都達不到政策效果。

國有銀行改制。改制不等于全面私有化、分拆上市。國有商業銀行引入“民間”資本,適當降低國有資本的比重,同樣有利于轉變經營機制,也是在改革的路上前進了一大步。值得注意的是:銀行不是一般的國有企業,改制也要講究一定的路數。規范證券市場。堅決地把不夠資格的上市公司清除出去:停牌、退市、重組。給予中小投資者特別是普通公民以優先購買的權利。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匯率問題。我國現行匯率制度被稱為“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其中有匯率浮動的機制,因此不存在穩定的匯率預期。目前我國人民幣匯率具有固定匯率的特征。在匯率不能放棄有管理的浮動,又不能放棄獨立貨幣政策的時候,是不能輕言開放資本市場的。

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不足及其解決對策

(一)存在的不足

1.監管信息不對稱。中央銀行實施監管的主要依據是金融機構提供的各類報表,但目前有些金融機構為追逐私利、逃避監管, 報表很不規范,信息失真,導致了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信息不對稱,影響了監管當局決策的科學性和金融監管的效率性。另外, 風險檢測系統、風險預警系統還未完全建立, 監管信息傳導不暢。

2.金融監管立法的不完善。金融監管立法滯后, 法規雜亂和籠統, 其系統性、配套性、適時性和操作性不強, 直接導致無法可依、行政干預和金融債權與糾紛的定性難、執行難。

3.分業監管的限制。分業監管導致銀行、證券、保險三大監管部門受其監管范圍限制,難免出現缺乏協調、溝通甚至沖突的情況,而由于利益沖突導致的政策措施相互抵制的現象時有發生,重復檢查、重復監管也比較常見,這些不僅提高了監管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央銀行的監管效率。

4.監管人員的低素質與監管目標不匹配。監管目標的高標準和監管任務的艱巨性,需要監管人員具有較為全面的經濟、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識, 而且在實際工作中,從對金融風險的識別、分析、判斷到制訂風險防范預案,都需要金融監管人員具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和實踐經驗。然而現有的監管人員,在知識水平、知識結構與金融實務上均存在著較大差距。現有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央行監管目標比較,呈現明顯的不匹配狀態,影響了監管的質量和效率。

(二)解決對策

監管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監管人員的素質,包括其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品質。我國目前嚴重缺乏專業的監管人員,監管當局還不具備現代化的風險管理和監管能力。并且,新形勢下要求監管人員必須熟悉WTO規則,這又是一個新的挑戰。

首先要完善用人機制。對監管人員的素質要從學歷、工作經歷、銀行業務知識和技能等方面把關,符合條件才可以從事監管工作。對現有監管人員進行分類調整,優化監管人員的結構。對監管人員要經過系統、專業的培訓后持證上崗。其次是建立后續培訓制度。要定期、不定期地對監管人員進行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的培訓,不斷更新監管人員的知識結構,提高對監管工作的的適應能力。再次是建立監管人員的推出機制。對監管人議案進行考核,通過資格認定等方式積極穩妥地使不符合要求的監管人員從監管隊伍中退出。

努力創建穩健的農村金融市場

任何金融理論若想在我國農村獲得成功,都要將對策定位在消除日益明顯的農民經濟分化,促進農村社會公平上來。在市場沒有形成自發的制約機制時,對自發市場造成的貧富分化和社會不公平現實,才能為農村金融市場創造一個穩定健康的基礎。

以法律制度規范民間金融市場,獎優懲劣。國家對農民創造性和積極性的尊重體現在對農民經濟合作組織的扶持上。通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強對已發展起來且運行良好的經濟合作組織的財稅信貸支持,突破其靠自身積累的局限,進而降低農民對民間金融資本尤其是高風險資本的依賴程度,擺脫由此產生的一些問題。

“十一五”規劃提出,要“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規范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金融組織,探索和發展農業保險,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同時要“穩步發展多種所有制的中小金融企業”。政府的政策意圖非常明顯,那就是給予農村金融更多自我選擇的自由,在所有制結構、金融機構的組織結構以及業務經營方面,允許農村金融進行適合于本地區經濟特點的制度創新和業務創新,尊重農村各類金融組織的首創精神。

實施“金融補農”政策。盡管民間金融資本在農村十分活躍,農村市場金融供給還有很大缺口。國家應實行“金融補農”政策。這既要求國家采取有效的經濟調控政策,鼓勵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向農村地區投資,降低農民進入正規金融機構的門檻,又要求明確農村信用社的市場定位,推動其積極改革,有效運營,使之在農村金融市場上發揮更大作用,還要求取消現實中對農民自發合作組織的諸多限制,加強農民的社會關系紐帶,為其資金來源的多樣化提供基礎。積極引導建立小組貸款和小額信貸模式,走出單純的扶貧性質貸款的誤區,引入可持續發展信貸模式,引導農民借雞生蛋,而非越借越窮。

加大對農村建設支持的廣度與力度。農民是國民中的弱勢群體,而在農民中已產生在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上處于弱勢的階層,其出現和國家長期對農村與城市的區別政策、農業與工業的區別政策有直接的關系。在國家經濟已有相當規模且能保持快速、穩定增長的條件下,有必要而且已有能力在農村地區加大基礎設施投入以改善農村和農業面貌,加大對教育投入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九年義務教育,逐步建立健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項目以促進農民的全面發展。這些措施對縮小農民貧富差距,共享小康,穩定農村社會必將起到巨大的積極作用。

制定切合實際的法規制度來推動農村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來彌補農村業已產生的貧富鴻溝,這些積極的國家行為必會大大加快建設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步伐。

參考文獻:

1.王革平.中國金融市場最優均衡理論與實證研究[D].中國優秀博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博士),2006(11)

2.蔡則祥.中國金融結構優化問題研究[D].中國優秀博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博士),2006(12)

3.紀瓊驍.中國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遷[D].中國優秀博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博士),2006(5)

4.鄭冬曉,齊曉安.金融市場發展一般特征探析[J].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3)

第2篇

關鍵詞:黑龍江 非正規金融 現狀 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09-184-02

一、非正規金融在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非正規金融為中小企業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作為一種滿足資本需求的體制,它也促進了整個社會經濟的增長。很多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在資金需求上既不能實現自融資金,也無法從正規金融渠道得到滿足,而非正規金融作為市場化需求的產物,在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需求的過程中直接促進了經濟的增長。目前,從我國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現狀來看,其資金的獲得還是通過自籌的方式,而在自籌資金當中又有相當大的比重是通過非正規金融獲得。

二、黑龍江省非正規金融發展現狀

黑龍江省的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形式可謂多種多樣,其中以農村大量閑置資本發展產生的農村民間借貸作為主體,同時還有個人信貸公司和合伙投資理財等多種組織方式并行發展。

2013年第三季度開始,我國銀行業出現了貸款回收困難,使銀行業造成了錢荒現象,進而提高了銀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放貸的標準。這就造成了民營中小企業通過正規融資渠道借貸困難重重,不得已轉向民間借貸籌集資金。因此,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起步較晚,在機構建設、法規制度等方面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方面。黑龍江省內的非正規金融相較國內發達地區,在發展規模和從業人員專業素質方面的差距依然很大,非正規金融機構通常是完成注冊后立即開展業務,不重視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另外,由于工商部門和銀監會等監管部門對非正規金融的監管有漏洞,造成近年來的非正規金融糾紛逐年遞增。另外,非正規金融往往因為無抵押品或抵押品資不抵債造成機構的資金回籠困難。相比正規金融,非正規金融過高的融資成本經常使中小企業在規定的還貸日期一拖再拖,這樣的行為破壞了彼此之間的信任,因此,黑龍江省內的非正規金融發展現狀可謂喜憂參半。

三、完善黑龍江省非正規金融健康發展的建議

(一)培育多層次的民間直接融資市場

根據黑龍江省地區中小企業分布廣、所屬行業差距大的情況,可以考慮建立涉及債權、理財、基金等多渠道、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靈活、便捷、暢通的融資渠道可以為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發展動力。為了解決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非正規金融投資渠道窄的問題,可以借鑒西方市場經濟體系較為完善的成功經驗,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在“互聯網+”時代背景下,充分利用網絡技術,建立非正規金融與網絡技術的結合也是非正規金融發展的必然趨勢。

(二)賦予非正規金融合法的競爭地位

給予非正規金融提供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并允許非正規金融資本參與到融資市場競爭中來,這樣既可以減少因其躲避管制而發生的成本,也可以減少不法分子利用其形式破壞社會法制和道德環境所帶來的危害。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個體、私營等非公有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民營經濟不僅僅包括農業、工商業等實體性產業,也應該包含銀行、保險等金融產業。而且,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以及社會分工、專業化程度的加深,包括金融要素市場在內的商品市場必將進一步細化,那么僅依靠正規金融機構和跨國外資金融機構并不能滿足各種市場主體的融資需求。因此,在客觀上需要不同性質和不同規模的金融機構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金融服務。所以,省內應該針對非正規金融的特征,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民間借貸之間的界限,引導和規范非正規金融的發展,為中小企業服務。

金融業是個高風險的行業,承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合法性、鼓勵非正規金融金融市場不等于無限制地任何非正規資本都能進入金融市場。首先,應該在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之下,實現非正規金融的整合,提升整個非正規金融行業的質量。如果能夠給非正規金融提供一個相對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提高其合法地位,規范行業的發展,就可以讓非正規金融的風險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使其在規范的道路上逐漸壯大。另外,對非正規金融業要有^別的對待,對合理合法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給予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勵,對合理但不合法的給予法律上的幫助和引導,而對既不合理、不合法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就要嚴厲打擊。加強非正規金融的信用體系的建設可以幫助非正規金融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進而幫助中小企業減輕借貸壓力。

從黑龍江省目前情況來看,可以從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存量和增量兩方面上著手改善其生存現狀。存量方面的具體措施,可以給予非正規金融機構更多的合法地位,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鼓勵這些機構之間的并購、重組,促進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優化。同時鼓勵地方性商業銀行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兼并和收購。增量方面,一方面,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加大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審核力度,制定嚴格的非正規金融機構準入制度,對申請人的注冊資金、產權結構、股東人數等進行篩選。同時,對退出機制也要進行控制,通過市場競爭實現優勝劣汰,優化金融資源的配置;另一方面,允許非正規金融參與地方性或區域性的商業金融機構的投資或參股,這樣就可以通過個人理財投資或產業投資的方式將民間過剩資本,或非正規金融機構資本轉化為直接投資。

(三)加強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融資關系很大程度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而民營中小企業的信用度低、倒閉率高已成為普遍現象,信用低會增加貸款活動的風險,一方面導致金融機構借貸給中小企業的意愿越來越低,不愿意將資本投入到高風險市場;另一方面也加劇了民營中小企業融資的困難。因此,有必要加強非正規金融市場的信用建設,建立制度的同時培養信用意識,改善非正規金融的生存土壤,為非正規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信用的建設需要從理念和制度兩個方面出發,一方面提高借貸雙方的誠信理念,節約市場資源,促進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建立全國統一的征信系統,這是非正規金融進入正規融資體系和使金融機構降低風險的重要保障。

(四)完善民間金融監管機制

除了誠信系統的建立,非正規金融的發展更多的是依賴一套完整的金融監管制度,來保障非正規金融在市場上的進入和退出。首先,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并且為了保證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必須強制執行,根據金融機構不同的經營狀況確定不同的存款賠付率;其次,為解決中小企業起步晚、規模小、融資難,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問題,同時也為了避免中小企業帶來的壞賬風險,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貸款擔保制度;再次,為了保障非正規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和已經發生的借貸關系,有必要建立一套破產清算制度為了便于政府監管部門對非正規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加強對非正規金融的約束,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第一,建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相適應的內部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政府監管部門負責對其制度進行審查,確保分線監督機制的有效性;第二,建立市場準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披露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信息,便于監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減少風險的發生;第三,建立非正規金融風險預警機制,設計一套合理、可行的風險預報指標,這樣就能使監管部門及時掌握風險系數并做到有效化解;最后,建立非正規金融分線處置機構,綜合運用經濟、法律等手段,通過并購、收購、撤銷營業執照、依法破產清算等途徑對風險較大或已經存在諸多問題的非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處置,強制其退出金融市場。

[基金項目: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一般項目(14B071)階段成果]

參考文獻:

[1] 董正鐸.基于民間金融視角下的中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研究[D].浙江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2] 王芬.溫州非正規金融與中小企業融資[J].經濟導刊, 2010(01)

[3] 彭志洪.我國中小企業民間融資問題研究[D].廣西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4] 陳銘聰.臺灣地區民間金融問題與法律規制研究[J].法制研究,2012(12)

第3篇

[論文鍵詞]影子銀行 商業銀行 實體經濟 監管

在傳統金融體系中,商業銀行扮演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故而受到主權國家監管機構的足夠重視。自1580年最早的近代銀行——威尼斯銀行的出現,到1694年在英國政府的支持下由私人創辦的英格蘭銀行的誕生,到處可以看到政府的影子。在我國,20世紀90年代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后之后,央行以及銀監會的密切監管也使得商業銀行一直處于政府的“關懷”之下。但隨著改革開放而來的經濟活力膨脹以及民營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不斷擴大,金融創新越來越多,這些金融創新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起到越來越大的影響,故而針對這一現象即影子銀行的研究也隨之越來越多。

一、影子銀行的現狀分析

(一)影子銀行的定義及現狀

“影子銀行”的概念誕生于2007年的美聯儲年度會議,是由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執行董事保羅·麥考利首次提出并被廣泛采用,但西方國家并沒有統一的定義。通說從兩個視角來定義影子銀行,一是英格蘭銀行,強調金融的本質。一是FSB(金融穩定委員會),著眼于統計實踐。FSB認為影子銀行體系是一種“非銀行信用中介”,大致范圍是那些發揮銀行核心功能但沒有受到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統計口徑是各國資金流量表中“其他金融中介”指標。

2011年,FSB對全球6個國家(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韓國、英國和美國)和歐盟地區的資金流量表“其他金融中介”進行統計。數據分析顯示:從2002年的27萬億美元增長到2007年的60萬億美元,2008年跌落至56萬億美元,2010年又恢復至60萬億美元。其中,美國的影子銀行體系規模最大,2007年鼎盛期高達25萬億美元,中間有兩年萎縮,2010年又恢復至24萬億美元。從結構角度來看,影子銀行體系總規模約占金融體系規模的25%~30%。在影子銀行體系內部,投資基金占比最高,2010年約為29%,其次是結構金融實體;再次是貨幣市場基金,占比約為8%。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對資金的需求愈發明顯,在美國“生根發芽”的影子銀行在中國“遍地開花”。中國社科院的《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3》再次提到了“影子銀行”的問題。該報告明確,影子銀行的統計最窄口徑只包括銀行理財業務與信托公司兩類;較窄口徑包括最窄口徑、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較寬口徑包括較窄口徑、銀行同業業務、委托貸款等出表業務,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與典當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最寬口徑包括較寬口徑與民間借貸。該報告顯示,即使采用最窄口徑,2012年年底中國影子銀行體系也規模巨大,達到14.6萬億元(基于官方數據)或20.5萬億元(基于市場數據)。前者占GDP的29%與銀行業總資產的11%,后者占GDP的40%與銀行業總資產的16%。

(二)我國的影子銀行體系結構

總的來說,我國的影子銀行體系主要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準許從事類銀行業務的準金融機構。這類機構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政策合法開辦的,可以從事貸款類業務的,但不由金融監管機構直接監管的準金融機構。目前我國的此類機構有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

2.與商業銀行有關的影子銀行

(1)銀信合作。銀信合作是指央行為控制通貨膨脹,限制貨幣流動性,限制銀行貸款發放額度,同時,市場上仍有大量資金需求,銀行為保證其利潤增長,繞過央行管制,通過信托公司來發放貸款。

(2)企業轉貸。企業轉貸是指能夠憑借其優勢地位通過銀行、股市等正規渠道獲得資金的大型企業,尤其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將資金發放給難以在銀行等正規渠道獲得信貸的中小企業,以此獲取較高收益的行為。

(3)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指在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所產生的借貸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該行為有效,但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所規定的利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民間借貸一方面是傳統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另一方面,由于長期游離于正規監管范圍之外,存在著大量的難以管控的風險,甚至蘊含著非法集資和洗錢等犯罪行為的可能性。

二、影子銀行對我國實體經濟的影響

(一)積極效果

由于我國傳統的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一直無法很好地服務于中小企業,影子銀行的存在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一問題,彌補了傳統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支持上的不足??偟膩碚f,影子銀行對我國實體經濟的積極效果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金融體制的弊端。首先,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尚未完全成功,存款利率還沒有完全放開,實際的負利率依舊存在。但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民眾積累了一部分財富,從而需要多元化的高收益理財產品,限于股市低迷、樓市限購、期貨交易風險巨大,國債、公募基金等回報率較低,影子銀行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理財渠道。其次,隨著金融體制改革,正規的金融機構對不同的所有制企業在發放貸款時明顯表現為區別對待,國有經濟部門較容易獲得貸款,中小型的民營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難度卻很大,根本不能滿足需求,銀子銀行體系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一難題,彌補了傳統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支持上的不足。

2.銀子銀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商業銀行的創新沖動。在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金融業國際化進程中,在經濟和金融體系整體運行平穩的情況下,應該大力鼓勵金融創新。首先,影子銀行體系具備獨立的信用創造機制,其對商業銀行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有限替代效益。銀子銀行與傳統商業銀行在融資結構和資金用途層面,具有趨同抑或平行的功能,由此便自然而然地對商業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競爭。市場總是有限的,競爭的存在使得商業銀行不得不從新審視自己的商業模式和服務群體。其次,金融體制改革之前,我國的金融機構有一定的官僚氣質,金融機構的服務方式和態度也是不斷被整個社會詬病的領域,“競爭迫使壟斷組織對顧客的需要作出反應”,影子銀行的趨利性使得其服務方式和服務態度不斷提升,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傳統商業銀行逐漸改進了傳統冷硬的服務和帶有有色眼鏡的挑選服務對象的方式。

影子銀行因為其提供替代性產品而大肆發展的同時,對國民經濟也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我國影子銀行對金融穩定及實體經濟的不良影響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影響我國宏觀貨幣調控政策。影子銀行的快速發展,改變了金融結構的格局,也削弱了央行貨幣政策調控的強度。首先,影子銀行體系在經濟繁榮時和蕭條時的巨大反差,會嚴重影響到傳統銀行體系的流動性。其次,影子銀行體系的利率遠高于正規金融利率,這嚴重干擾了利率等貨幣政策價格型工具的傳導。這不僅使監管機關調控的對象和掌握的信息資源日趨受限,也使得貨幣政策的宏觀調控能力受到削弱,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宏觀調控的失靈。

2.增加金融的不穩定性。影子銀行體系的資金不受監管,使得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嚴重受損。首先是對傳統金融體系的融資功能和融資渠道形成了不小的沖擊和破壞。其次還會間接導致參與的平民利益受損,因為高收益總是伴隨著高風險,而風險是不可控的,市場規律也是不可違反的。再次,銀子銀行體系的資金流入實物、基礎設施、金融工具和高回報并伴隨高風險的領域,這些領域的參與者往往是互為擔保,一損俱損,而不受監控的資金在無監管主體、無行業規范、無風險處置機制的“三無”狀態下,對投資行業的選擇往往僅僅考慮眼前利益,風險不可謂不大。[5]

3.促使實體經濟萎靡。影子銀行的資金很大一部分來自傳統的商業銀行體系,其資金成本較商業銀行相比更高,資金的逐利性也表現得更加明顯。很多影子銀行流出的資金進入了房地產等利潤率較高的行業,這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調控造成了極大的問題,同時也導致地產泡沫越來越大。同時,許多中小企業也無心經營實業,將本應投入到實業投資以擴大再生產的資金再次放貸,錯過了企業轉型升級的戰略機遇期,這種實體經濟的“空心化”是對作為世界工廠之稱的中國的巨大傷害。

4.影響經濟結構調整。一些大企業利用自己在體制上和財力上的優勢,從商業銀行獲得低成本的資金,然后通過規避法律的影子銀行渠道,以較高的利率把資金借給難以融到資金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從中牟取收益。這種不公平的機制產生的馬太效應,使得大型國企愈加盈利,并可能通過自身的金融控制行為,進一步強化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優勢地位,以至于產生更多對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的支配行為,這與國家鼓勵自主創新,扶持中小民營企業發展,進而推動經濟結構調整,逐步推進市場化改革的思路是相悖的。

三、我國影子銀行的監管

影子銀行在我國有其發展的動力,事實也證明,影子銀行在我國發展的規模巨大,且其在表外運行,游離于監管之外,對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有重大的影響。若想影子銀行真正為國民經濟所用,應如何對其進行監管?根據我國的經濟實況,本文認為監管有兩種思路,一是“類銀行化”的監管思路,二是市場自律式監管思路。結合我國影子銀行的實際情況,本文認為應該采用“類銀行化”的思路,具體建議如下:

(一) 保持影子銀行的透明度,及時獲取檢測信息

影子銀行一直游離于監管之外,由于信息披露機制的缺失,影子銀行的經營一直處于不透明的狀態。因此,必須強化影子銀行產品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減少誤導性的虛假信息,確保投資者對影子銀行資金的具體投向、性質與風險有充分了解;將銀行表外信貸項目顯性化;對資金池、資產池中不同風險、不同類型的產品進行分賬管理與分類管理等。而信息披露機制的設計將是未來加強影子銀行監管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一是明確監管的范圍、監管的內容、監管的方式以及監管頻率;二是要明確監管的主體,監督影子銀行信息披露;三是制定相應的獎勵和處罰措施,督促被監管機構自覺披露信息。同時,進一步發揮評級機構的作用,保證外部信息披露的獨立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二)貨幣政策工具需要進一步市場化

一是要改變或改革影子銀行的整個運作模式,需要加快利率市場化的步伐,很多影子銀行辦理的業務是利率半市場化造成的;二是需要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金融工具,而不僅僅是依賴于理財產品;三是需要改變銀行體系的獎懲制度或考核機制,考核機制不改變就會造成激勵機制的扭曲,往往造成銀行“懶作為”和“濫作為”。

(三)全面推行宏觀審慎監管

當前銀行活動與資本市場的聯系越來越緊密,在這樣的背景下,傳統的監管機構已經不能有效行使監管的職責,市場中出現了許多監管的灰色地帶。影子銀行作為一個由多種機構組成的特殊實體,傳統監管體制下按機構監管的模式就不再適用。因此,解決的根本之道是以宏觀審慎政策為指導,以防范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為目標,推動金融監管組織機構的改革,構建適應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新型監管體系。[7]要加強對影子銀行的監管,就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要改變過去的監管方式,從按機構監管向按功能監管轉變,在不同產品、不同機構、不同市場之間實現協調,從而有效解決混業經營下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二是要明確監管的主體,各職能部門分工明確,避免出現監管重疊或監管真空地帶。三是要擴大監管范圍,將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納入監管范圍之內。四是各監管機構之間要實現及時的信息共享,并且相互協作,配合彼此的工作。

(四)建立影子銀行系統的監管法規體系

第4篇

論文關鍵詞:農村金融金融缺失制度安排

論文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地區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日益多樣化和高度化,但目前的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其要求,出現農村金融的缺失。農村金融缺失的原因很多,制度經濟學認為,農村金融的制度缺陷是農村金融缺失的一個重要根源,因而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構建一個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監管有力的農村金融體系。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農村人口占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農業在我國是安天下、穩民心的基礎產業和戰略產業。隨著農村工商業的迅速發展和農村經濟產業化、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資金需求呈現剛性增長態勢,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也趨向多樣化。但是,在現階段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相對落后于農村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步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受到嚴重的資金“瓶頸”。這種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農村陷入了一種“資金少——效益差——農村貧困——資金更少——效益更差——農村更貧困”的惡性循環當中,嚴重制約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的增收,使得許多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缺乏金融支持而無法正常啟動。

一般認為,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與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不高密切相關,但從理論上講,相關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導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制度經濟學認為,金融制度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產生與變遷既不是隨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種意志與外來模式人為安排的,它并不僅僅是一種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演進過程的結晶。也就是說,我國農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連續5年的1號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提出要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建立一種既能彌補“市場失靈”,又能避免“政府失靈”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建立健全功能齊全、結構優化、產權明晰、機制完善、監管有力、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農村金融體系,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要。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國家或政府層面

首先,應該完善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環境。-_一方面,根據農村金融的特點,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專門的農村金融服務法、農村金融監管法,如《農村金融法》或《農村合作金融法》等,就農村金融性質、法定存款準備金、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各種合法資金放心進入農村金融組織,結束農村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參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經營管理的無序局面;二是借鑒國外的實踐,制定有關支持或鼓勵農村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如《農村金融服務促進法》、《農業保險法》等,支持農村金融的發展;三是要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為農村金融的良性運轉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地方政府要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其次,國家和政府應該大力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農村信用擔保和失信懲罰機制。一個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是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因而要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立起有效的農村信用體系,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在這方面,應該充分發揮國家和政府的主導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帶頭講誠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機關要把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列為政績考核指標,以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農村信用環境工作機制。此外,工商、稅收、金融、司法、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要聯手打擊逃廢債務行為,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對失信者進行嚴厲懲罰,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另外,國家還應該要大力推進農村金融體系的配套改革,包括農村土地產權政策、財政金融政策、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構建農村金融財政補償機制和稅收優惠機制等。

二、金融機構層面

(一)正規性金融層面

我國農村地區的正規性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四個部分:農村信用社、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即農業發展銀行。由于他們各自的立足點不同,因而應該根據各自的業務重點進行相應的體制創新,以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

第一,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堅持農村信用社支農地位不動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金融紐帶的作用,真正成為服務“三農”發展的社區性金融機構,但目前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已經出現了“去農化”傾向,有著強烈的商業化趨向,主要表現在“合作”性質退化,“商業”性質增強。因此,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務必堅持“三農”方向,防止“去農化”,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不能動搖。當前要著力抓好法人治理結構和機制建設,大力抓好經營和發展,壯大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實力,進一步增強支農服務功能,發揮好支農主力軍作用。

第二,大力推動商業性金融立足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這并不意味著將從農村市場全面退出,應該通過市場化手段發揮支農作用,在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即在加強風險控制的同時,發掘優質客戶,并根據農村市場的特點,積極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開發出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存、貸款種類,在支持“三農”的同時,兼顧自己的盈利目標,開拓經營范圍。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增強其“三農”服務功能。一是對農業發展銀行重新定位,將其營業網點鋪設到縣級及中心鄉鎮,并延伸服務對象,在做好傳統的糧棉油購銷儲備信貸業務的同時,應適當拓寬業務范圍,積極介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開發推廣、農業綜合開發等政策性金融業務,辦理其他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轉貸、委托業務,開展形式多樣的支農活動,探索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的作用,將開發性金融推進到“縣域經濟”和“三農”領域。進一步擴大國家開發銀行的“開發性金融”的功能,使國家開發銀行能夠參與“三農”開發,發揮開發性金融的杠桿作用,引導金融資源流向農村。

第四,加快郵政儲蓄機構的改革,組建郵政儲蓄銀行,充分發揮其網絡優勢,更好地為“三農”服務。目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已被批準籌建,其業務重點將是面向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與其他商業銀行形成良好的互補關系,來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民間金融層面

由于我國農村地區正規性金融的長期缺失,使得農村民間金融異?;钴S,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農村民間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監管,蘊含著極大的金融風險,影響到農村地區的安定與團結?!虼?,應該積極推動民間金融合法化,引導民間金融的合理、健康運行,使之成為農村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芍贫ā睹耖g融資法》等相關的法律使民間金融合法化,這樣既可以規范民間金融行為,又能使其獲得應有的權益和保護;同時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減少行業行政許可審批,允許民間以多種形式興辦金融業,特別是大力發展小額信貸組織和互助合作金融組織,條件成熟時可考慮設立民營銀行,構建競爭性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更好為“三農”服務。此外,銀行監管部門不僅要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更要根據實際情況,在民間金融組織內部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管機制,及時、準確地披露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

三、其他層面

首先,應該積極探索建立形式多樣的農業保險機構。一是要根據農業生產特別是種養業的風險特點,大力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連續三年的中央的1號文件也在不同程度上強調了要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這充分表明國家應該成立農業風險基金,組建專業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貫徹國家農業保護政策,經營管理國家農業風險基金,為農業信貸機構提供風險保障,監督和管理眾多農業保險基層機構。二是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農村合作保險,組建以農民為主體的地區性合作保險組織。三是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業務,開發適合農民需要的險種,滿足農民不同層次的保險需求。通過上述措施,在農村地區形成一個以政策性農業保險為主體、農村合作保險和商業保險為輔的多層次保險體系,保障農業發展和農村信貸資金安全,更好地為“三農”服務。

第5篇

論文摘要:中小企業的特點和宏觀的金融環境決定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較少,獲得資金困難,因此中小企業對非正規金融行為有較大需求。相對于正規金融,非正規金融在中小企業融資中具有許多優勢,但其在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定問題。發揮優勢,防范負面效應,更好的服務于中小企業是非正規金融的發展方向。

在我國,由于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融資難的問題,因此在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諸多借助非正規金融途徑緩解融資困境的現象。非正規金融一方面能夠有效地為中小企業提供發展所需資金,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負面效應。

一、非正規金融的界定

非正規金融(又稱為民間金融)指的是在國家的金融法律法規規范和保護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監管當局直接控制和監管的金融活動,屬于體制外金融。非正規金融包括那些分散、無組織地發生在各種非金融企業之間、企業或民間組織與居民之間以及居民相互之間的各種資金借貸活動,如民間借貸、商業信用、天使投資等。非正規金融交易區域狹小,信息搜尋、甄別以及監督貸款投向的成本較小,違約率比正規金融部門低,其游離于金融監管部門的視線之外,也游離于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調控以外,不受法定體系的約束。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最大的區別在于交易是否處于政府的監管之下。

二、非正規金融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優勢分析

在許多國家,非正規金融被視為中小企業獲取生存和發展所需外部金融資源的重要途徑。在我國非正規金融也已存在很長時間,并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為非正規金融具有如下優勢:

(1)交易成本低、獲得迅速快

融資交易成本可以從資金的財務成本和資金的可獲得性兩個方面來考察。對于中小企業融資而言,非正規金融經營成本低、交易手續簡便、交易過程快捷、融資效率高、能盡快達成交易。因此中小企業融資常常選擇民間借貸。

(2)社會風險低

不同于國有銀行或者信用社會產生連鎖反應,民間借貸產權主體明確,產權明晰,即使發生風波,承擔的基本都是個人,不會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民間信貸即使有違約風險,都是個人來化解風險,風險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對稱性

無組織的民間借貸往往是發生在親戚、熟人之間,發生借貸前,資金提供者就對借款人的情況非常熟悉,發生借貸后,資金提供者也可以通過非常親密的渠道,及時了解借款人的真實信息,這種信息的對稱性是正規金融(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不可能擁有的。雖然民間金融機構也和商業銀行一樣,與融資對象很少存在私人關系,但是與之相比更有動力和能力獲得信息,所以,非正規金融可以比較好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4)利率在合理范圍內波動

央行要求,民間資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內波動,這使非正規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據風險收益相對應原則來定價,這種資金價格是民營中小企業可以接受的。在無組織的民間借貸中,由于存在著私人關系,它們的資金價格相對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會過高,因為非正規金融同樣存在著多方面的競爭:①非正規金融和正規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兩個市場,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過高的利率會導致資金需求者退出民間金融市場,轉向正規金融市場。②非正規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著競爭。這些機構資金實力有限,不能壟斷民間金融市場,所以不能提出過高利率。

(5)對資金需求者的預算硬約束性

在無組織的民間借貸中,雖然一般是信用貸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關系,借款者如果選擇欺詐或者沒有能力償還貸款,將損害私人關系和招致輿論的譴責,為了防止出現這種情況,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潛在的還貸義務,即存在一種隱性擔保,這促使資金需求者更加謹慎地運用資金。相對于商業銀行,這些資金供應方會更加積極地追討負債,甚至出現違法討債行為,從而導致資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約束。另外,民間金融組織具有強烈的地域性特征,與同樣具有地域性的民營中小企業更容易建立長期關系,促使它們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益和積極還貸,從而達到共贏的效果。

(6)抵押擔保方面的優勢

中小企業在申請貸款時無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獲得融資的最大障礙。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上不能作為擔保的東西在非正規金融市場上可以作為擔保,如土地使用權抵押、勞動抵押、農戶房屋抵押、田間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關聯契約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除了在信貸市場上存在借貸關系外,還在其他市場上(如在商品市場上)存在交易關系,因此雙方在簽訂信貸契約時還把其他市場的交易情況附加到里面。這不僅為貸款人提供了關于借款人資信、還款能力的信息,同時也增加了借款人違約的成本,使得貸款人能夠對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強了借款人正確使用貸款以及履行還款義務的激勵??梢?民間金融在本質上能夠滿足中小企業信息隱蔽性、融資要求的特質性需求以及中小企業家族經營、抵押品缺乏的現狀,其能夠更加靈活、有效地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

(7)具有示范效應

非正規金融活動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償還貸款傾向的借款人望而卻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備還款能力的人進入信貸市場。由于借款者和貸款者之間因長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關系,不僅能夠抑制雙方的道德風險,而且還會使違規者因受到社區排斥和輿論譴責而付出高昂代價。社區約束力越強,成員之間合約的履行率越高,從而借款者就更重視償還非正規金融貸款,以便于其保持長期穩定的借貸關系。

由此可見,民間金融在本質上能夠滿足中小企業信息隱蔽性、融資要求的特質性需求以及中小企業家族經營、抵押品缺乏的現狀。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其相對于高度組織化的正規金融具有上述優勢,這些獨特優勢是民間金融這一古老的融資渠道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夠和正規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這些特點使其對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來源三、非正規金融的局限性和負面效應

在肯定非正規金融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應該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負面影響。

(1)非正規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會資本的關系型和地域性特征決定了非正規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個小圈子里進行;其次,非正規金融部門的資金來源有限且不穩定,抗衡外部沖擊的能力脆弱;再次,從總體上看,非正規金融的定價機制大體上反映了社會的平均利潤率和市場競爭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貸產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規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規范和保護,容易產生敲詐、違約行為。

(2)非正規金融的負面效應

非正規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規范性,會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其調控造成沖擊,包括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實施,截流信貸資金來源等。還可能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釀成相當大的金融風險,包括襲擾正規信貸市場,妨礙中央銀行現金管理,造成系統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導致一部分國家稅款流失;容易引發經濟糾紛,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等。因此,應該對非正規金融加強規范和引導,發揮其正面作用。

四、加強對非正規金融的規范和引導,發揮其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積極作用

非正規金融是一種重要的金融資源,是制定和實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據,特別是其所獨具的與中小企業天然的親和力,決定了其在中小企業發展中的地位。因此,對于非正規融不應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態度,而應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規范,使其在法律的監督和規范下,更好地為中小企業服務,為整個國家經濟服務。

(1)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非正規金融行為

非正規金融交易通常運作很不規范,一般沒有合法的法律手續、可靠的信用擔保和資產抵押,缺乏必要的監管機制,處于比較混亂的自發狀態;而且所融通資金的投向具有較大的盲目性,風險較大。如果對那些負債率高、資信狀況差的企業進行融資后一旦發生經營風險,必將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甚至會形成相當規模的金融風險。因此,應當盡快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建立相關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間金融機構發展的監控體系。

世界上的大多數銀行都是民營銀行,他們之所以能夠健康地發展壯大,原因之一就是它們被納入政府監管的體系之中。民間金融機構一定要在國家必要的監控下才能健康發展。政府有責任在對民營金融機構進行合法、正當保護的同時,對其違法、不正當的行為給予堅決打擊和懲罰,用法律手段來治理和規范民間金融,為中小企業創造更好的融資環境。

(3)引導成熟民間金融組織向中小商業銀行轉化。

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相當程度上是由于銀行業壟斷程度過高,真正能夠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商業銀行數量太少。因此,應引導民間金融組織逐步演化為規范化運作的、定位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民營金融機構,使得民間金融能更好的服務于中小企業。

參考文獻:

【1】曹洪軍.竇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對稱、非正規金融與中小企業融資”,《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4)

【2】林毅夫,孫希芳.信息、“非正規金融與中小企業融資”,《經濟研究》2005(7)

第6篇

論文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地區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日益多樣化和高度化,但目前的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其要求,出現農村金融的缺失。農村金融缺失的原因很多,制度經濟學認為,農村金融的制度缺陷是農村金融缺失的一個重要根源,因而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構建一個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監管有力的農村金融體系。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農村人口占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農業在我國是安天下、穩民心的基礎產業和戰略產業。隨著農村工商業的迅速發展和農村經濟產業化、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資金需求呈現剛性增長態勢,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也趨向多樣化。但是,在現階段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相對落后于農村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步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受到嚴重的資金“瓶頸”。這種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農村陷入了一種“資金少——效益差——農村貧困——資金更少——效益更差——農村更貧困”的惡性循環當中,嚴重制約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的增收,使得許多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缺乏金融支持而無法正常啟動。

一般認為,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與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不高密切相關,但從理論上講,相關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導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制度經濟學認為,金融制度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產生與變遷既不是隨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種意志與外來模式人為安排的,它并不僅僅是一種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演進過程的結晶。也就是說,我國農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連續5年的1號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提出要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建立一種既能彌補“市場失靈”,又能避免“政府失靈”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建立健全功能齊全、結構優化、產權明晰、機制完善、監管有力、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農村金融體系,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要。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國家或政府層面

首先,應該完善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環境。-_一方面,根據農村金融的特點,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專門的農村金融服務法、農村金融監管法,如《農村金融法》或《農村合作金融法》等,就農村金融性質、法定存款準備金、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各種合法資金放心進入農村金融組織,結束農村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參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經營管理的無序局面;二是借鑒國外的實踐,制定有關支持或鼓勵農村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如《農村金融服務促進法》、《農業保險法》等,支持農村金融的發展;三是要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為農村金融的良性運轉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地方政府要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其次,國家和政府應該大力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農村信用擔保和失信懲罰機制。一個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是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因而要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立起有效的農村信用體系,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在這方面,應該充分發揮國家和政府的主導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帶頭講誠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機關要把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列為政績考核指標,以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農村信用環境工作機制。此外,工商、稅收、金融、司法、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要聯手打擊逃廢債務行為,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對失信者進行嚴厲懲罰,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另外,國家還應該要大力推進農村金融體系的配套改革,包括農村土地產權政策、財政金融政策、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構建農村金融財政補償機制和稅收優惠機制等。

二、金融機構層面

(一)正規性金融層面

我國農村地區的正規性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四個部分:農村信用社、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即農業發展銀行。由于他們各自的立足點不同,因而應該根據各自的業務重點進行相應的體制創新,以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

第一,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堅持農村信用社支農地位不動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金融紐帶的作用,真正成為服務“三農”發展的社區性金融機構,但目前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已經出現了“去農化”傾向,有著強烈的商業化趨向,主要表現在“合作”性質退化,“商業”性質增強。因此,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務必堅持“三農”方向,防止“去農化”,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不能動搖。當前要著力抓好法人治理結構和機制建設,大力抓好經營和發展,壯大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實力,進一步增強支農服務功能,發揮好支農主力軍作用。

第二,大力推動商業性金融立足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這并不意味著將從農村市場全面退出,應該通過市場化手段發揮支農作用,在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即在加強風險控制的同時,發掘優質客戶,并根據農村市場的特點,積極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開發出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存、貸款種類,在支持“三農”的同時,兼顧自己的盈利目標,開拓經營范圍。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增強其“三農”服務功能。一是對農業發展銀行重新定位,將其營業網點鋪設到縣級及中心鄉鎮,并延伸服務對象,在做好傳統的糧棉油購銷儲備信貸業務的同時,應適當拓寬業務范圍,積極介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開發推廣、農業綜合開發等政策性金融業務,辦理其他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轉貸、委托業務,開展形式多樣的支農活動,探索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的作用,將開發性金融推進到“縣域經濟”和“三農”領域。進一步擴大國家開發銀行的“開發性金融”的功能,使國家開發銀行能夠參與“三農”開發,發揮開發性金融的杠桿作用,引導金融資源流向農村。

第四,加快郵政儲蓄機構的改革,組建郵政儲蓄銀行,充分發揮其網絡優勢,更好地為“三農”服務。目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已被批準籌建,其業務重點將是面向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與其他商業銀行形成良好的互補關系,來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民間金融層面

由于我國農村地區正規性金融的長期缺失,使得農村民間金融異?;钴S,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農村民間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監管,蘊含著極大的金融風險,影響到農村地區的安定與團結?!虼耍瑧摲e極推動民間金融合法化,引導民間金融的合理、健康運行,使之成為農村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可制定《民間融資法》等相關的法律使民間金融合法化,這樣既可以規范民間金融行為,又能使其獲得應有的權益和保護;同時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減少行業行政許可審批,允許民間以多種形式興辦金融業,特別是大力發展小額信貸組織和互助合作金融組織,條件成熟時可考慮設立民營銀行,構建競爭性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更好為“三農”服務。此外,銀行監管部門不僅要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更要根據實際情況,在民間金融組織內部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管機制,及時、準確地披露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

三、其他層面

首先,應該積極探索建立形式多樣的農業保險機構。一是要根據農業生產特別是種養業的風險特點,大力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連續三年的中央的1號文件也在不同程度上強調了要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這充分表明國家應該成立農業風險基金,組建專業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貫徹國家農業保護政策,經營管理國家農業風險基金,為農業信貸機構提供風險保障,監督和管理眾多農業保險基層機構。二是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農村合作保險,組建以農民為主體的地區性合作保險組織。三是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業務,開發適合農民需要的險種,滿足農民不同層次的保險需求。通過上述措施,在農村地區形成一個以政策性農業保險為主體、農村合作保險和商業保險為輔的多層次保險體系,保障農業發展和農村信貸資金安全,更好地為“三農”服務。

第7篇

論文關鍵詞 民間融資 法律解決機制 非法融資

一、民間融資存在背景

(一)民間融資的概念界定

目前,國內的相關研究還未對民間融資的概念形成統一和清晰的界定。在國外的文獻中,多稱為非正式金融(informalfinance),廣義的民間融資是指各種非正規金融的總稱,但其與洗錢、資金和外匯黑市交易、金融詐騙等所謂的“黑色金融”是嚴格區分開來的。狹義的民間融資僅指私人之間的借貸活動。本文認為民間融資概念泛指非金融監管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以貨幣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它是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以資金籌借為主的融資活動。目前我國廣泛存在的民間融資有如下幾種模式:(1)互助型借貸;(2)企業集資型借貸;(3)發放高息型借貸;(4)規范的中介借貸。

(二)民間融資存在的前提

1.存在的合理性

民間融資自產生至今已有近千年的歷史,盡管我國在法律和政策上對民間融資一直采取強力控制和嚴苛管制的做法,但民間融資一直存在并快速增長,一定的社會環境和其自身的有利條件使然。一方面民間融資有其存在的社會背景:根據對江蘇省某縣數家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進行了調查發現,近三年來,二十個樣本的民間融資的絕對規模、加權平均指數逐年增加,現已達到32.6%,即民間融資的規模與正規融資的比例超過三成。而根據國際發展基金的研究報告,2002-2006年,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大約為來自正規金融機構的四倍,從地區借貸來看,東部地區農民的資金來源中有81%來自民間融資,中部和西部地區來自民間融資的比例分別為76%和60%。另一方面,民間融資有其自身的優勢:民間融資方便靈活,不需要辦理正規金融一系列繁雜手續,尤其對個人之間的小額借款而言,甚至不需要簽訂借款合同,無需支付利息,借還款時間完全自由約定,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為中小企業解決了貸款危機,中小企業由于自身擔保能力不足及發展前景模糊,很難通過正規渠道獲得資金支持,民間融資給中小企業提供了廣泛的生存空間。

2.存在的合法性

雖然我國目前尚未有一部法律明確民間融資行為的法律地位,其相關規定散見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中。但現有法律法規互相印證補充,足以證明民間融資是合法的民事行為。

(1)理論基礎,《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公民自由轉移資金使用權的行為,從憲法的精神上看,應當予以保護?!睹穹ㄍ▌t》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薄逗贤ā返谝话倬攀鶙l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绷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圍內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均表明法院對符合條件的民間借貸予以承認并給予法律保護。同時《刑法》、《公司法》、《貸款通則》、《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也都相應有關于民間融資的規制和保護的規定。

(2)實踐基礎,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將陜西、四川、貴州、山西等四個省確定實施小額信貸的試點地區,開始“只貸不存”民間融資試點工作,民間貸款公司作為新型“正規兵種”,昂首步入金融市場主體序列。同時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審判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明確指出企業間的相互借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的,為非法借貸,合同應認定無效,但在審判實踐中可區別對待即“企業以自有資金為其他企業解決資金困難或者生產急需所收利息與按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基本相同;或者銀行信譽好的企業接受銀行信譽差的企業的委托,從銀行貸款進行轉貸,中間無加息牟利的,借款方除了要返回所借本金外,還應將借款本金的孳息(比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一并返還給出借方。對此江蘇省在審判實踐中曾經有過判例,2006年,上海電力修造廠揚中分廠訴揚中市工業局公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揚中市工業集團總公司借款糾紛案,經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6)鎮民二終字第196號判決書確認借款人返還借款并償還出借人利息(利息以銀行同類貸款利息計算)。可見,民間融資無論在理論和實踐中都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二、民間融資立法的現狀及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一)民間融資的立法現狀

目前雖然在刑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以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眾多法律條款中都有規范民間融資問題的法律條文,但這些條款比較分散,掌握起來難度很大,缺少規范民間融資的專門法律及與之相配套的風險防范措施;法律之間協調性較差,甚至出現法律、法規、規章之間相互矛盾沖突的現象;司法執行的難度很大,很難區分合法的民間融資與非法民間融資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取證困難,涉及人數眾多,案件定性困難,加之其缺乏法律依據和規范性,集資高息追繳困難,部分集資參與者在借款時已收取高息,甚至有的利息超過了本金,這部分高息的追繳尚無法律依據。民間融資的普遍存在,對經濟發展影響深遠,但目前我國相關法律的制定遠遠落后于經濟的發展,使其一直游離于法律引導和保護之外,陷于發展的無序狀態。

(二)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民間融資行為實為合法且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行為,但由于缺少健全的法律規制,給經濟發展帶來一定負面影響,給社會埋下安全隱患。

基于市場規律及交易行為本身的特點所產生的市場性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1)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目前民間高利貸者大多以注冊擔保公司使其高利貸行為合法化,在他們借貸過程中,通常以高于銀行數倍的利息向社會集資,或者直接利用銀行的錢作為他們的資金來源,而民間融資放出去的貸款利息在年息60%--300%不等,遠遠超出國家規定,使銀行吸儲困難;同時,高利貸債務人在股票、期貨市場的投機性行為,也為資本市場帶來潛在的金融風險。(2)加大了企業負擔。中小企業特別是制造業,利潤偏低,在經營過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國家扶持和資金支持,不得不向擔保公司或個人借款,一旦還款時間延長,則必將虧損,甚至面臨破產。(3)損害了借貸雙方的人身財產利益,激化社會矛盾。由于民間融資長期游離于政府的監管之外,運作的規范性較差,因此,有關民間融資導致社會不穩定的案件不斷出現,大多的貸款都是靠借款契約或者借據,沒有正規的借款合同,也很少有抵押擔保等措施,所以一旦出現問題,很難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這時候他們的保護只能通過私人來提供,諸如黑社會、討債公司等非法組織往往成了他們的選擇,這是破壞和諧社會的因素。

三、給民間融資法律規制提幾點建議

(一)制定明確的法律法規,確定民間融資的合法地位

國際上早有制定專門的民間借貸法的先例,例如香港的《放債人條例》,南非的《高利貸豁免法》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針對我國的國內環境和民間融資自身的特點,制定一部規范并能適應其發展的《民間融資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保證民間融資合法有序地發展。制定相關法律應首先承認民間融資的合法地位,規范其合法經營。該法律應當涵蓋:民間融資的合法地位的確定、與非法融資、金融犯罪區別開來、對融資合同的規定、規定融資的管理主體、職責和內容、明確融資的用途、期限、利率及違約責任等。同時民間融資法律制度應當注重市場的基礎性作用,在立法模式上,可吸收民間融資活動長期形成的交易習慣及自律性規范,節約立法資源降低立法成本。

(二)確定正式的監管機構,成立民間融資自律性組織

民間融資雖然本質上屬于私人交易行為,一旦涉及不特定公眾時,就進入到社會公共領域,容易引發欺詐和各種犯罪,因此,需要將其納入正式監管體系。但由于民間融資本身的自由性、靈活性特點,還應以自律性組織監管為主,積極引導和支持民間金融機構依法組建一些非官方的行業自律組織,監督會員執行金融政策法規的情況,調解會員在競爭中出現的矛盾,對會員提出檢查并對違規的會員予以處理意見,通報信用不良的債務人及從業人員的不良信息等。有利于減少違規經營和惡性競爭,更有利其健康發展。

(三)放寬市場準入門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靈活性

降低民間借貸的門檻,積極并多渠道的發展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可以讓那些資金數額比較大的、具有相關經營資格的民間協會或者地下錢莊等民間融資機構逐步由“地下”轉到“地上”來,鼓勵民間融資進入正式金融,以便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加快扶持陽光化民間借貸組織,通過組建民間小額貸款組織、農村融資互助、農民融資服務社等形式,使分散的、隱蔽的民間借貸活動走向公開化、正規化、陽光化。

(四)建立民間融資的退出機制

第8篇

論文關鍵詞 P2P網絡借貸 法律風險 金融監管 民間借貸

一、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起源和特征

P2P即peer-to-peer lending,指有資金并且有理財投資意愿的個人,通過第三方平臺,將資金貸給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其雙方分別是放貸人和借款人,有閑置資金并希望獲得增值的投資人成為放貸人,有資金需求的一方成為借款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雛形可以追溯到親戚朋友間的互助借貸,以解決資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借貸也逐漸從網下發展到網上。最早的借貸平臺于2005年在英國誕生;現在在歐美等國由于個人信用體系建設比較成熟,知名的借貸平臺美國的Prosper、Lending Club,英國的Zopa、德國的Auxmoney,韓國popfunding,巴西的Fairplace等。2007年,我國第一個P2P網絡借貸平臺上線運營,經過近十年的發展,P2P借貸理念快速傳播,平臺人氣也急劇增長,為我國借貸市場注入了新鮮的血液,帶動了經濟發展。

首先,傳統的借貸是基于公民、法人及相互之間信任產生的借貸,并且傳統的金融機構往往有著復雜的借貸手續和高額的利息,而P2P網絡借貸平臺在民間借貸的基礎上,利用互聯網為借貸雙方提供快捷的交流平臺,促成借貸意向,具有電子化、信息化、網絡化、高效便捷的特點;其次,借貸主體的范圍由基于認識并且信任的親戚朋友,擴大為任意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信譽度的自然人,而且貸款門檻低,極少需要擔保,這也使得傳統金融機構難以覆蓋的借款人在虛擬空間里也能享受貸款的便捷?,F有的金融機構無法滿足市場經濟下多元化的信貸需求,使得越來越多地的小微企業放棄門檻較高的正規金融機構,進而轉向民間借貸,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P2P平臺的產生和發展。

二、 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模式

自2007年,作為國內較早的借貸平臺——拍拍貸成立以來,P2P借貸平臺數量不斷上升,目前國內P2P借貸平臺主要有紅嶺創投、宜信、人人貸等,其運營模式大致有以下四種:

(一)擔保機構擔保交易模式

此類平臺的交易模式大多屬于“一對多”類型,即一筆借款需要由多個投資人投資。擔保機構擔保交易模式是最安全的P2P模式,它們僅作借貸平臺中介,不吸儲、不放貸,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由合作的小貸公司和擔保機構提供雙重擔保。此種模式的優勢是可以保證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如果遇到壞賬,擔保機構會在拖延還款情況發生后及時將資金打到投資人賬戶,而且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投資人急需用錢,可隨時轉賣債權提取賬戶中的資金。

(二)債權合同轉讓模式

債權合同轉讓模式屬于“多對多”類型,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和投資人的投資是隨機組合,然后獲取債權對其分割,通過債權轉讓形式將債權轉移給其他投資人,獲得借貸資金。這種“雙向隨機組合”的借貸類型有助于降低借貸風險。投資人發放貸款,獲得一定時期的債權,借貸平臺將這筆債權進行金額、期限的拆分,利用資金和期限的交錯配比,不斷進行拆分轉讓,吸引資金的同時獲取債權。

(三)實體企業推出的互聯網服務平臺

實體企業推出的互聯網服務模式屬于“一對一”類型,即一筆借款只有一位投資人,而且需要投資人在網上自行操作。此類平臺有實體企作為背景,由傳統金融行業向互聯網輻射,因此在業務模式上更具金融機構的專業特色。線下審核、全額擔保雖然是最安全的借貸交易形式,但并非所有的網絡借貸平臺都能負擔這樣的成本,而且由于“一對一”類型的借貸債權清晰,存在資金供應不足和流動性差的問題。

(四)新興P2C網絡借貸模式

P2C的指Person to Company,是個人與企業之間的融資借貸模式,P2C平臺通過線下開發優質的中小企業客戶,并引進具有一定實力的擔保機構對項目進行擔保,在線上通過網絡借貸平臺尋找投資者的模式。相比P2P網絡借貸,P2C借貸模式是更為安全、高效、透明的金融創新模式,結合了線上線下的優勢,P2C借貸,借款方被嚴格限制為有良好實體經營、能提供固定資產抵押的中小微企業,從結構本上解決了P2P模式中的固有矛盾。

三、 P2P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風險

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在促進借貸雙方達成借貸意向,彌補傳統金融機構不足的同時,作為新興行業,也給現有的金融體系和金融監管帶來挑戰?,F有P2P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P2P平臺借貸流程制度不規范

在借貸交易過程中,放貸人借出的資金在一段時間內由P2P平臺實際控制,那就不能避免P2P平臺非法使用投資人的資金問題,如2012年發生的“淘金貸事件”。P2P平臺僅作為為投資人和借款人達成合作意向的平臺,本身不能實際占有投資人的資金,因此,在借貸流程制度方面尚存風險。

第9篇

[關鍵詞]高利貸;界定;四倍紅線;交易成本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3)08 — 0065 — 02

一、 高利貸界定及其問題

我國學界對高利貸的定義有不同的觀點。近年來,浙江溫州和臺州、江蘇泗洪、內蒙古鄂爾多斯等地相繼爆發了民間借貸危機,出現資金鏈斷裂、企業倒閉、老板出逃甚至自殺等現象,而這些現象的出現都與民間借貸密不可分。對于什么是高利貸,我國學界有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高利貸就是民間借貸超過銀行利率的行為;第二種觀點認為,高利貸就是民間借貸超過法定界限的行為,不能簡單以銀行借款利率作為參數,應因地制宜制定出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的上限即為高利貸;第三種觀點認為,高利貸就是民間借貸超過正常利率的行為,而這里的正常利率是根據《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精神,本著有利發展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以及公平正義原則確定。以上三種觀點都以利率為參考標準,雖然對利率的界線有不同意見,但都認可高利貸是超越一定界限的利率的行為。以上觀點有共同缺陷在于,它們只考慮利率這一個因素,而沒有考慮高利貸的其他因素,例如潛在的成本等下文要分析的那些因素。

我國法律也對高利貸的作出了明確的界定。我國法律認定高利貸的依據是眾所周知的“四倍紅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其中的利率規定即是著名的“四倍紅線”。與我國學界對高利貸的理解一樣,以上紅線只考慮了利率因素,也沒有考慮利率之外的其他因素?!八谋都t線”是我國司法認定高利貸的基本標準,大量的案例都按照這一標準予以判決。在司法現實之中,也有現實超越四倍紅線而作判決的情況,這一判決似乎更加符合民間放貸的現狀。如2012年5月2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魯某訴請被告方某還款付息,由于約定的利息超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月利率的5倍,法院判決方某夫婦共同承擔還款義務,但對超出部分并未予以支持。

以上高利貸的定義只考慮了利率問題,我們有沒有必要考慮利率之外的其他借款成本 呢?就高利貸貸款合同的實際情況而言,“四倍紅線”作為高利貸的認定標準,這一標準遠遠低于實際中“高利貸”的利率。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的調查報告顯示,去年上半年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年利率在24%以上,實際年利率則超過了40%,最高者甚至達到了180%。根據《財經》雜志記者的調查,民間借貸市場實際利率在有抵押物的情況下,年利率為12%—18%,短期抵押(一周至三個月之內)貸款年利率普遍已上漲至30%—36%,無抵押貸款年利率已經高達60%—72%。今年以來,民間市場利率漲幅驚人。溫州市政府資料顯示,當地民間借貸綜合利率已經從年初的23.01%上漲到9 月的25.44%。2為什么人們愿意以如此高的利率向民間借款,而不以較低的利率向國有銀行借款呢?是不是在國有銀行的借款合同之中隱性了一些利率之外的成本呢?

二、 高利貸中“利”的界定

從廣義說,高利貸中的“利”,是指借款合同之中借款人所付出的全部成本。從這個意義上說,所謂高利貸,就是高成本借貸。高利貸中的成本不僅包含利息,也包含各種成本。根據著名經濟學家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我們從《企業的性質》、《社會成本問題》等科斯名著中可以體會到,所謂交易費用就是在時常交換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也叫市場運行的費用??扑拐J為,交易費用包括:(1)“所有發現相對價格的工作”;(2)“每一筆交易的談判和簽約的費用也必須考慮在內”;(科斯,1988,P6);(3)“督促契約條約的嚴格履行:(科斯,1988,P91)。后來的交易費用學派對科斯的概念有所羅戰和補充,交易費用大體上包括:(1)搜尋交易對象的費用;(2)與交易對象談判的費用;(3)交易雙方簽訂合約的費用;(4)執行合同的費用;(5)交易物運輸費用;(6)與交易相關的政府稅收等等。交易成本包括搜尋成本、議價成本、簽約成本、決策成本、運輸成本、稅收成本。將此理論用于借款合同之中,那么,借款合同之中的成本包括搜尋成本、議價成本、簽約成本、決策成本、運輸成本、稅收成本在交易過程中花費的各種成本,如手續費、審批費等,以及為了獲得貸款所需花費的人情交際成本。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在現實中得到了印證,日前公布的《小微企業融資發展報告:中國現狀及亞洲實踐》調查結果顯示,有59.4%的小微企業表示,其借款成本在5%至10%之間,更有四成以上的小微企業表示借款成本超過10%。在融資成本方面,31.8%的小微企業主認為向銀行貸款的成本最高,也占比最高。報告中顯示的借貸成本主要幾方面組成:一是小微型企業及其企業主因多方面標準化的信息難以獲得,而需要借助第三方的檢驗費用;二是銀行為保證借貸的安全性,而要求借款人支付的保證費用、保管費用、登記費用等;此外,銀行由于在借貸中處于支配地位,往往會強迫企業在辦理信貸時打包購買理財產品。由此看出,銀行借貸的交易成本很高,銀行借貸也可以說是一種高“利”借貸。

除了科斯的理論之外,著名法學家富勒關于違約損害賠償的理論也可以為高利貸成本的范圍提供依據。以富勒1936 年的論文《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為開端, 現在已普遍接受了其提出的合同上的三種利益,即返還利益、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對民營企業而言,從國有銀行借貸的利益損失比民間借貸要高。首先,繁冗的項目審批手續,讓民營企業融資頻頻受阻。國有銀行的借貸資金到位的慢,使企業的利益損失大。其次,為了得到國有銀行的借貸隱性融資成本就足以讓中小型企業止步。再次,更何況國有銀行對于借貸相較于民營企業更青睞國有企業、大企業,民營企業若是借不到貸款則損失更大,期待利益徹底消失。正如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所指出的,交易成本不能光看交易本身,還應考慮交易行為發生時所隨同產生的信息搜尋、條件談判與交易實施等的各項成本。所以,私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雖然會高于四倍紅線,從表面上看民間借貸的成本很高,但綜合從國有銀行借貸的事前成本和事后成本國有銀行的借貸成本未必比民間借貸低,低利率卻隱含更多成本在內。同時民間借貸的效率比國有銀行借貸要高得多,風險和實際成本則比國有銀行低。

綜上,高利貸之中的利不僅應當包括利率,也應當包括交易成本。其別要注意的是隱形成本如簽約成本、人情交易成本。相比于利率,交易成本比較隱蔽,因此容易被人們所忽視。但是在生活之中,利率之外的成本可能是一個數額巨大的成本。

三、國外對高利貸的界定

外國對高利貸的界定與中國的情況有所不同。根據西方學界的解釋,現代意義的“高利貸”,就是“超過法定最高利率的非法借貸”。歐美國家都有對高利貸的法律規定。在美國,反高利貸法屬于州法律,各州自己規定法定最高利率。美國有的州對高利貸的認定,消費者和企業有不同的標準。例如,新澤西州的法律規定,個人貸款利率超過30%就被認定為高利貸,企業貸款利率超過50%才被認定為高利貸。加拿大刑法第347條規定,年利率超過60%即構成高利貸罪,高利貸罪屬于嚴重的刑事犯罪。德國的最高合法利率為20%。法國等多數歐洲國家都有反高利貸法。

但與中國強烈反對一切高利貸存在不同,在國外也有經法律許可的“合法高利貸”的存在?!昂戏ǜ呃J”,很多國家稱之為“高成本信貸”,像美國、英國等國存在“發薪日借貸”就在此列。發薪日借貸在很多情況下不需要任何證明和擔保,要求到下一個發薪日立即還薪,在美國發薪日借貸主要針對某些弱勢群體的扶助,如軍人。由于美國軍人工資普遍較低,2006年10月,美國國會特別通過法律對軍人群體的年借貸利率規定在36%以下。綜上而言,國外的高利貸界定仍然是以利率為重要的參考標準,各國之間的高利貸的界定的差異是在利率的量上做考慮,而忽略了高利貸除了利率這個因素還包含交易成本。

為什么國外的高利貸不考慮其他交易成本?一是因為其他成本少,國外有相對公平的交易機制。二是因為其他國家的交易成本也很高但由于傳統原因而忽略,但交易成本太高必定會引發危機。2010年,美國通過的《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就是將交易成本考慮在借貸中,從而避免交易成本中的隱藏費用。《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所確立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有兩大支柱。首先要防止所謂“大而不倒”(To Big To Fail) 的超級金融機構經營失敗而引發新的系統性危機,新的監管框架必須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同時,保證充分的信息披露保護消費者免受金融欺詐,將會有效防止因過度舉債造成的信用風險危機的重演。圍繞監管系統性風險和消費者金融保護這兩大核心,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主要亮點體現在以下七個方面:一是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權力與獨立性;二是建立預警系統,解決系統性風險問題;三是結束救助“大而不倒”的金融機構;四是特種金融工具的透明度和問責制;五是高管薪酬與公司治理;六是投資者保護;七是建立新的監管協調機制。

在消費者金融保護方面,創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以保證美國消費者在選擇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時,得到清晰、準確的信息,同時杜絕隱藏費用、掠奪性條款和欺騙性的做法?!度A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已經禁止借貸合同之中利率之外的成本。據此說明美國是通過立法的方式來禁止交易成本的存在,但是如果不能禁止,還是要考慮交易成本。

四、我國高利貸的確定標準

我國高利貸的界定標準。從上文“利”的界定標準,可看出高利貸由利息和交易成本組成。高利貸的界定要從“利”在借貸總額中的所占的比例才能認定為高利貸。但至于“利”在借貸總額中所占的具體比例,需要經濟學家研究我國近年來的借貸具體情況制定數額,不僅考慮利息因素還需考慮交易成本中搜尋成本、信息成本、議價成本、決策成本、違約成本。《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禁止交易成本的做法給我國啟示,我國也應注意借貸中的交易成本問題,不應對其視而不見而應正視其存在,并在立法中考慮交易成本的問題,不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民間借貸認定為高利貸;同時,禁止交易成本,防止交易成本給消費者的不公正交易。

〔參 考 文 獻〕

〔1〕劉遠.金融欺作犯罪立法原理與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05 .

〔2〕曾文,伊陳曦.淺議我國民間借貸高利貸化的現狀、原因及對策〔J〕.今日財富,2012,(11).

〔3〕朱延福.科斯的交易費用理論與馬克思的流通費用理論比較研究〔J〕.中南財經政法學報,1996,(03).

〔4〕調研顯示四成小微企業融資成本超過10%〔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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