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26 04: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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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凈化室消毒隔離制度
1.對血液透析機定期消毒,嚴格監測;一次性透析器不得重復使用。
2.工作人員定期體檢,操作時必須注意消毒隔離。加強個人防護。
3.進入血液凈化室應更衣、換鞋、戴帽子、口罩,嚴格洗手。
4.應對病人常規進行血液凈化前肝功能、肝炎病原學等化驗檢查。
5.傳染病患者血液凈化在隔離凈化間內進行,固定床位專機透析,采取相應的隔離、消毒措施。急癥病人應專機透析。
6.加強透析液制備輸入過程的質量監測。
7.對透析中出現發熱反應的病人,及時進行血培養,查找感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8.每月必須對入、出透析器的透析液進行監測,當疑有透析液污染或有嚴重感染病例時,應增加采樣點,如原水口、軟化水出口、反滲水出口、透析液配液口等,并及時進行監測。
口腔科消毒隔離制度
1.診療區域內應當保證環境整潔,每日對口腔診療、清洗、消毒區域進行清潔、消毒每日定時通風或者進行空氣凈化;對可能造成污染的診療環境表面及時進行清潔,消毒處理。每周對環境進行一次徹底的清潔、消毒。
2.進入病人的口腔內的所有診療器械,必須達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滅菌的要求。
3.對每位病人操作前后,必須洗手或手消毒,操作時必須帶口罩、帽子,必要時配戴防護鏡。
4.凡接觸病人傷口和血液的器械(如手機、車針、擴大針、拔牙鉗、挺子、鑿子、手術刀、牙周刮治器、潔牙器、敷料等)每人用后均應滅菌,常用口腔科檢查器、充填器、托盤等每人用后均應消毒。
5.凡接觸病人體液、血液的修復、正畸模形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須消毒。
6.用后的敷料等感染性廢物應及時清理、密閉、焚燒。
內窺鏡室消毒隔離制度
1.內窺鏡室診查區、洗滌消毒區、清潔區劃分明確,保持室內清潔,操作結束后嚴格進行消毒處理。
2.不同部位的內鏡的診療工作應當分室進行;不同部位內鏡的清洗消毒工作的設備應當分開。
3.工作人員清洗消毒內鏡時,應當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包括工作服、防滲透圍裙、口罩、帽子、手套等。
4.內鏡及附件的數量應當與醫院規模和接診病人數相適應,以保證所用器械在使用前能達到相應的消毒、滅菌合格的要求、保障病人安全。
5.進入人體無菌組織或器官的內窺鏡及附件,如腹腔鏡、關節鏡、腦室鏡、膀胱鏡、宮腔鏡等必須滅菌;消化道內窺鏡、陰道鏡等必須消毒;活檢鉗應滅菌處理。
6.用后的內窺鏡及附件應立即用流動水清洗,再用多酶洗劑刷洗,清水沖洗清除管道中的殘留組織,瀝干水分后再進行消毒。
一、環境衛生
1、經常保持室內外清潔和定期清掃的制度。每天1小掃,每周1大掃。分片包干、定人、定點、定期檢查。要消滅蒼蠅、蚊子、老鼠、臭蟲、蟑螂等害蟲。室外無碎磚、污物和污水,下水道要通暢,無蚊、蠅孳生地。
2、玩具柜及玩具要每天1次清洗消毒,保持整潔。
3、要經常保持室內空氣流通,陽光充足,冬天也要定時開窗通風換氣。
4、廁所要整潔通風,定時打掃并消毒。保證無污跡及臭味。
5、幼兒桌、椅、床每周擦1次。
6、幼兒被子、床單、枕套等要定期洗換,保持清潔,疊放整齊。
7、固定地點設垃圾箱,定期消毒清掃。
8、及時作好傳染病幼兒大小便等物處理。
9、有計劃搞好室內、外環境,做到“五化”(美化、綠化、凈化、安全化、兒童化)。
二、個人衛生
1、合理安排嬰幼兒一日生活,讓他們飲食、睡眠和活動都有一定規律,生活得活潑愉快。
2、幼兒每人一碗一巾,日常生活用品要專人專用,做好消毒工作。
3、養成飯前、便后洗手、臟了隨時洗手的好習慣。要讓幼兒用流動水洗手臉。
4、飯后漱口,教育中、大班幼兒每日早晚要刷牙。
5、教育幼兒每周洗頭1次,夏季每日至少洗澡1次,隨時保持個人的清潔衛生。
6、手絹要專人專用,每日換洗。
7、保持嬰幼兒服裝整潔,衣服、被褥、床單要勤洗勤曬。
8、培養幼兒文明衛生習慣,如:不隨地擤鼻涕,不要隨地大小便,不把手放在嘴里,不用手擦眼睛,挖鼻孔等以及正確進餐、睡眠、穿脫衣服等。
9、保護嬰幼兒視力。教室要注意采光,有良好的照明設備。看電視次數不宜過多,每次時間小班不超過10-15分鐘,大班不超過20-30分鐘。電視機應放在距離地面1-1.2米桌上,并按著調試表獲得最好的圖象。第一排距離屏幕不少于2米,最后一排不超過5米。
三、消毒制度
1、洗臉巾專用,每日消毒,飯碗、盤、勺、筷每餐消毒,消毒后注意不污染。
2、餐桌使用前要用肥皂水進行擦洗,用餐后消毒,擦桌布要專用,用后消毒。
3、水果洗后削皮或剝皮食用。
1、不能隨地亂扔垃圾,任何人見到垃圾必須主動撿起。
2、嚴禁隨地吐痰,不小心吐了要及時清理。
3、有同學身體不適在教室嘔吐,由同桌負責清理嘔吐物!
4、每位同學要備有一塊抹布放在課桌里。
5、個人產生的垃圾垃課后立即送入垃圾桶內。
6、課間休息時間每位同學負責清潔自己的桌面和腳下。
7、書包一律擺放進課桌抽屜,不能放在凳子上、桌面上、地上等。
8、桌面和桌肚里都要保持整潔,不能留有垃圾。
9、包干區衛生由值周組的同學打掃,掃前先灑水。
10、公共區包括:兩扇門、窗臺、窗戶玻璃、防盜窗、書柜、黑板、講臺、講桌、墻面、天花板、電風扇、電燈、過道、垃圾死角等。
11、公共區和包干區每天早晚各掃一次,每周一大掃。
12、值日同學一定要關燈、關窗、關門。
13、勞動工具按指定地點擺放并要求整齊
14、每次打掃時間不能超過20分鐘,打掃完立即回家。
工作考勤制度
(一)嚴格作息制度,全體工作人員要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擅離職守。
(二)工作時間要自覺維護工作秩序,不得戲耍、打鬧、串崗閑聊,不會客,不辦私事。
(三)提高工作效率,保質保量地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四)建立考勤制度,實行不定時查崗。工作人員需到辦公室考勤簽到,文秘室按時收存簽到表。考勤結果每月公布一次??记谝獔猿謱嵤虑笫堑脑瓌t,不得弄虛作假。
(五)請事、病假必須由辦公室主管領導批準,并辦理審批手續,交文秘室留存。凡不經批準的一律按曠工處理。不能事先辦理手續的,應事先口頭或電話請假,并及時補辦手續。
衛生管理制度
(一)每天上、下班前15分鐘為室內衛生打掃時間。
(二)工作人員要自覺維護辦公室清潔衛生,做到場凈室潔,無雜物垃圾,物品擺放整齊、有序,并落實到個人。
(三)嚴格配合執行人事局《關于衛生區劃分及管理的意見》,按“三包”責任區范圍進行管理。
(四)上班時間辦公人員要著裝整齊得體,保持良好的機關形象。
注:以上制度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店、旅店(館)、招待所、休閑度假村;
(二)公共浴場(含足?。?、理發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網吧(室)、歌舞廳、演藝廳、咖啡店、酒吧、茶座;
(四)體育場(館)(含室擊場、球場、溜冰場)、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室);
(六)商場(店)、書店(室);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公共場所。
第三條公共場所衛生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公共場所衛生的主管部門。市、縣區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民航、鐵路、廠礦內設公共場所一律實行屬地管理,由所在縣區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管。
第四條公共場所實行國家規定的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每二年審核一次。住宿、理發美容等涉及人體健康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必須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建設行政部門在審批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時,建設項目的衛生防護設施必須首先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建設項目竣工時,必須由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并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同級衛生監督機構對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評審。
第五條賓館、飯店、旅店(館)、招待所、休閑度假村、咖啡店、酒吧、茶座、公共浴場(含足浴)、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等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年必須到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其他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二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公共場所的服務人員必須接受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的衛生知識培訓。要按照《艾滋病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納入艾滋病篩查范疇,取得并持有“健康合格證”,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者,方能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傳染性疾病者,治愈前不得從事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六條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居民小區、企事業單位內所有的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獲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后方能使用。發證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居民小區、企事業單位應做好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管理,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每半年進行一次高、低位蓄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質檢驗。
第七條公共場所使用的空調進風口應當設在室外,空調濾網、管道每年進行一次清洗和更換。
公共場所的衛生間應當保持清潔,無異味,無積水,應當有自然通風管道或者機械通風裝置,便器無糞跡尿垢。便池內不得使用含萘等巨毒芳香烴和巨毒殺蟲劑。
第八條歌舞廳、演藝廳、影劇院、錄像廳、網吧、體育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商場(店)、書店(室)、候車(船、機)室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的標志。嚴禁在公共場所非吸煙室吸煙。
第九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管理在人員、物資、經費方面提供必要條件,并對其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第十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十一條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設有工作間、洗消間、雜物間;
(二)被套、枕套、床單等床上用品保持清潔,賓館、高級飯店每日更換,其他旅店一客一換,長住客每周一換;
(三)公用茶具、臉盆、腳盆、拖鞋用后洗凈、消毒;
(四)無洗浴設施的客房,每床備有明顯標志的臉盆和腳盆。
(五)賓館、飯店、洗浴和娛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要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安全套發售設施,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第十二條理發美容店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有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配備足夠數量供消毒周轉使用的理發工具、用具和毛巾。刀具、胡刷用后及時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理發用的毛巾與燙發、染發用的毛巾分開。刀具、胡刷、毛巾不得檢出大腸菌群和金黃色葡萄球菌,毛巾細菌總數每25平方厘米不超過500個;
(二)供頭癬等皮膚傳染病顧客專用的理發工具應有明顯標志,用后及時消毒并專柜(箱)存放;
(三)燙發、染發場所有機械通風裝置;
(四)從業人員操作時穿工作服,清面時戴口罩。
第十三條影劇院、錄像廳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場次間隔時間不少于30分鐘,其中空場時間少不于10分鐘;
(二)觀眾廳座位在800個以上的有機械通風裝置;
(三)每場散場后用紫外線消毒30分鐘。
第十四條歌舞廳、演藝廳、網吧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有機械通風裝置;
(二)有消毒設施,使用的茶具、飲具、面巾做到一客一消毒;
(三)舞廳內禁止使用紫外線燈和滑石粉,舞廳、演藝廳禁止使用有害觀眾健康的煙霧劑。
(四)歌舞廳、網吧內銷售食品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體檢培訓”證后方可上崗。網吧內必須有換氣通風設施,空氣質量參照并符合影劇院衛生標準,由衛生監督機構每半年檢測一次并出具規范的檢測報告。網吧業主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日常衛生,每人次消毒一次鍵盤、坐椅扶手和臺面,并做好消毒記錄。
第十五條商場(店)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營業面積大于800平方米的商場(店),有機械通風裝置;
(二)大、中型商場(店)有公共廁所,設置果皮箱,大型商場設有顧客休息室;
(三)出售農藥、油漆、化學試劑有單獨售貨室。
第十六條游泳場(館)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人工游泳池池水余氯每升0.4—0.6毫克,化合性余氯每升在1.0毫克以上;
(二)人工游泳池池水細菌總數每毫升不超過1000個,總大腸菌群每升不超過18個;
(三)池水渾濁度不高于5度;
(四)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第十七條候車(船、機)室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禁止將有礙公共場所衛生的物品攜入;
(二)按旅客流量,設相應數量水沖式廁所。男廁每80人設大便器、小便器各一個,女廁每50人設大便器一個。廁所設有洗手池;
(三)廁所、盥洗室按時濕式清掃。垃圾廢棄物日產日清,設置果皮箱,痰盂等衛生設施,并保持清潔;
(四)有專人負責健康教育,有固定衛生知識宣傳欄,定期更新宣傳內容。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必須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在衛生監督機構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衛生監督員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后發給證書。
第二十條衛生監督員應當文明執法,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必須規范著裝,佩戴統一號碼牌,出示監督證件。經營者有權拒絕持無效證件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衛生監督員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衛生監督員必須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對,,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行處罰。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下達處罰決定書。罰款必須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罰款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吊銷“衛生許可證”,由原發證單位批準,同時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必須立即執行。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炊事員必須保持自身衛生,堵絕聘任患有傳染病的炊事員。
2.食堂購買的食物必須衛生,定點采買,專人保管,專人使用。
3炊事員對購買的食物必須首先要清洗干凈,合理存放,存放食物不能隨便,謹防與不衛生動物接觸。
4.炊事員必須要清洗好教師已用的餐具,存放有序,不能遺留已用餐具到第二餐使用。
5.做好的飯菜必須用網罩罩好。
6.炊事員必須每天要辦好學生飲水具,讓學生衛生用水。
7.廚房內要經常保持衛生整潔。
食堂工作人員網絡圖
進貨渠道購買人質量監督實物儲存實物使用、分發
定點
邵煥文
毛美娥
邵煥文
李才華
牛車小學教師廚房安全制度
1.加強教師安全意識,增強教師的安全治保能力。
2.安裝廚房電燈,禁止使用已破損的電線和已失控的開關,嚴防觸電事故發生。
3.液化汽存放必須遠離易燃物體,嚴格液化汽灶的使用操作規范,防止引起液化汽引發的事故。
4.食堂必須存放充足的水量,防范火災發生。
5.教職工不得帶不衛生或有毒的食物進廚房,嚴格控制外來人員隨便進廚房,提高防范意識。
6.每位教師要注意個人衛生,樹立良好的教師形象。
第一條為了實施《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放射工作單位)。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放射工作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第二章衛生許可
第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放射工作的衛生許可,并根據本辦法制定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辦法。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許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許可檔案。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提交下列資料;經審查同意,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一)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衛生審查申請;(二)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三)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r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由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審查意見。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放射防護設施防護效果評價,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驗收,提交下列資料;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或者使用:(一)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申請;(二)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資料;(三)建設項目放射防護設施防護效果評價;(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r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由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效果評價審查意見。
第九條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工作必須取得衛生許可;未經衛生許可、登記的,不得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條申辦衛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相應條件:(一)建設項目的放射防護設施,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認可;(二)有放射性同位素準購批件;(三)涉及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的,還應當有經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四)放射工作場所及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放射防護要求;(五)有必要的放射防護措施和防護檢測儀器設備;(六)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經健康檢查、放射防護專業知識和相關法規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七)設置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八)建立健全放射防護責任制和放射防護規章制度;(九)符合放射衛生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書面做出受理、不受理或者限期補充有關資料的決定。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對合格的予以批準,并發放衛生許可證;對不合格的,出具衛生審查意見書。
第十二條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單位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于三十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放射工作登記,逾期不辦理放射工作登記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衛生許可證每二年復驗一次。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規定復驗期限前三十日,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經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放射防護檢測評價資料,原發證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復驗,符合要求的,予以驗證;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復驗意見書。
第十四條放射工作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地址、場所、生產工藝流程、原材料或者衛生許可證規定的項目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原發證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審查決定。
第十五條放射工作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注銷其衛生許可證:(一)逾期不申請辦理復驗或者擅自變更的;(二)經復驗或者變更審查不符合衛生要求,逾期不改進或改進后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三)自行歇業或者停止生產、銷售、使用連續一年以上的;(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原發證部門應當及時收繳被注銷的衛生許可證,并登記存檔,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在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持遺失公告到原發證機關報失,并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放射工作單位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嚴格在衛生許可范圍內從事放射工作,不得擅自擴大范圍、變更項目或者場所。
禁止偽造、涂改、轉讓、出租衛生許可證。
第三章衛生防護
第十八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放射防護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設置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檔案;(二)制定并實施放射防護管理規章制度;(三)定期對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進行放射防護檢測和檢查;(四)組織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法規、專業技術的知識培訓;(五)制定并落實放射事故預防措施與應急預案,發生放射事故,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第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下列設備和場所設置規定的警示標志:(一)放射性同位素和裝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容器,應當貼有電離輻射標志;(二)放射性同位素的儲存場所醒目處,應當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三)放射工作場所出入口,應當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裝置和儀表以及射線裝置使用和調試維修場所,應當設置必要的警示裝置;(四)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業放射性同位素臨時儲存場所應當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五)開放型放射工作場所按有關標準分為控制區、監督區時,可采用國際通用顏色(紅、黃)作為工作區域標志;在控制區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應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
第二十條在地面或地下水中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時,應當經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批準后,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備案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放射性同位素的儲存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儲存放射性同位素必須符合放射防護要求,并不得超過該儲存場所防護設計的最大儲量;(二)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同庫儲存,儲存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三)放射性同位素儲存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有完善的存入、領取、歸還登記和檢查的制度,做到交接嚴格,檢查及時,賬目清楚,賬物相符,記錄資料完整。
鐵路、民航、交通等運輸部門的貨運倉庫、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或者可能儲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第二十二條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放射衛生標準和下列衛生要求:(一)配備與使用場所相適應的防護設施、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二)定期進行輻射水平檢測;(三)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個人防護,每次操作離開時,應當進行個人體表及防護用品的污染檢測,發現污染要立即處理,并做好記錄存檔;(四)輻照加工裝置、加速器、工業探傷及鈷-60治療裝置等輻射源工作場所,應當設有多種聯鎖裝置和應急裝置,并做到單一聯鎖裝置發生故障時,其余聯鎖裝置仍能正常工作;(五)放射工作場所的劑量監測儀表、個人防護用品應當經常檢修,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的生產場所,射線裝置啟動與調試的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相應防護設施,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衛生標準和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及其他衛生要求。
生產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產品與射線裝置應當符合放射防護要求,不合格的不得出廠。
第二十四條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射線裝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安裝、維修或者更換與輻射源有關部件后的設備,應當經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檢測驗收,確認合格后方可啟用;(二)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質量控制檢測儀器,并按規定進行質量保證管理;(三)制定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定期進行穩定性檢測和校正,每年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維護保養,并接受檢測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狀態檢測;(四)禁止購置、轉讓、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產品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產品、制品及設備。
第二十五條從事放射診斷、治療的單位,應當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診斷、治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控制實施方案,遵守質量控制監測規范。放射診斷、治療裝置的防護性能和與照射質量有關的技術指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對患者和受檢者進行診斷、治療時,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嚴格控制受照劑量,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應當進行屏蔽防護;對孕婦和幼兒進行醫療照射時,應當事先告知對健康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購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時,應當事先在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準購批件,經批準后,憑準購批件辦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訂貨、購貨及運輸手續。
禁止將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轉讓、調撥、出租給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銷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詳細記錄銷售去向,做好登記,并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禁止向無準購批件的單位和個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
第二十八條托運、承運和自行運輸放射性同位素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一)按有關運輸規定對所運物品進行包裝,并在外包裝上加貼放射性貨包等級標志,其內容有:電離輻射標志、貨包等級、核素名稱、活度、運輸指數;(二)對貨包進行劑量檢測,由檢測機構出具《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明書》,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查后,方可運輸;(三)承運單位應當查驗《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明書》無誤后,方可辦理運輸手續,并保證貨包在裝卸、儲存、轉運等運輸過程中的放射防護安全。
裝過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應當按規定進行包裝和劑量檢測,被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空容器的運輸,也應當遵守上述要求。
第二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廢棄的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處置或者交由原供貨單位回收。在處置或回收后,應當到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其注銷手續后,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放射工作單位被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撤銷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及時將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處置或者送交原供貨單位回收。
第三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委托經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對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及射線裝置、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放射防護設施性能等進行經常性檢測,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評價,并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條對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應當按《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檢測機構
第三十三條從事放射防護評價、檢測和個人劑量監測等工作的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并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證。
取得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認證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從事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資格,方可開展健康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從事放射防護評價、檢測和個人劑量監測工作的檢測機構和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開展工作,其出具的檢測、檢查和評價報告應當客觀、真實。
第三十六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管理規章制度,并設專人、專門科室負責檢測工作及質量控制。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檔案,進行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對r輻照加工裝置、放射治療裝置和r探傷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并詳細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發現其不具備放射防護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衛生許可證,并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放射衛生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放射工作單位、檢測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了解情況,調查取證;(二)查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復制相關資料;(三)責令放射工作單位、檢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立即停止違法活動。
第三十九條發生放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放射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并在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時解除控制措施:(一)責令暫停產生放射危害的從業活動;(二)封存造成放射事故或者可能導致放射事故發生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三)會同有關部門控制危害現場。
第四十條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對涉及放射工作單位的技術的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一)未進行放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未進行放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運行或者使用的;(三)放射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運行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失效仍從事放射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涂改、轉讓、出租衛生許可證的,除按前款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外,收繳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放射工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產生放射危害的從業活動,或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放射防護責任制或者未按規定落實管理措施的;(二)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國家放射衛生標準或者衛生要求的;(三)未按規定設置電離輻射標志或者電離輻射警示標志的;(四)未經備案,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五)儲存場所未按規定貯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六)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的;(七)未按規定制定放射診斷、治療的質量控制方案,或者未按放射防護規范、技術標準及衛生要求,進行診斷、治療的;(八)未按規定對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及射線裝置、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放射防護設施性能等進行檢測的;(九)銷售的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未按規定登記或者未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十)托運、承運和自行運輸放射性同位素,未經劑量核查或者經核查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的;
(十一)對廢棄放射性同位素,未按規定處置或者辦理注銷手續的;(十二)未按規定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體檢或者未建立健康檔案的;(十三)超出衛生許可范圍或者變更項目未按規定經審查同意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放射工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產生放射危害的從業活動,或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一)生產、銷售不合格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產品或者射線裝置的;(二)購置、轉讓、出租不符合防護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制品和國家規定淘汰的產品的;(三)向無準購批件的單位和個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的;(四)將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轉讓、租借給無衛生許可證單位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發生放射事故,造成人體健康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根據事故級別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放射工作單位被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撤消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后,未按規定將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處置或者送交原供貨單位回收,造成放射事故,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未按規定取得資質認證,擅自從事放射衛生評價或者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或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七條從事放射衛生檢測評價的檢測機構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機關取消資格:(一)超出資質認證范圍從事評價或者檢測工作的;(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放射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放射工作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或者其他衛生許可批件的;(二)對已經取得衛生許可的單位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三)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依法采取措施造成放射事故的;(四)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中所稱放射工作,是指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工作,不包括從事放射性同位素的活度在豁免水平以下的工作。
中、高能加速器,是指粒子能量高于100MeV的加速器。
r輻照加工裝置,是指用于醫療用品輻射消毒、農業育種、工業產品加工、食品保鮮、以及輻射研究用的惴派湓醋爸謾£
為進一步加強xxx愛國衛生管理工作,組織動員全體職工積極參與愛國衛生運動,增強全民衛生意識,提高衛生水平和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依據國家衛生標準要求,結合我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開展衛生大掃除。每年除開展春節、五一、國慶、元旦節前以及愛國衛生月、愛國衛生周、除四害等愛國衛生活動外,單位還將組織志愿者參與的多種形式的衛生大掃除活動。
二、每周衛生大掃除工作。堅持按照全縣愛國衛生大掃除的要求建立每周五愛國衛生大掃除長效工作機制。積極組織職工,對室內衛生和規定區域的室外環境衛生集中整治。清除衛生死角。及時清理陽臺樓頂的垃圾和雜物,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三、單位所有職工均有義務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和各種形式的衛生大掃除活動。
四、完善衛生長效管理機制和突擊整治相結合的方式,對單位及責任區衛生死角,隨時發現,隨時清理,杜絕成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存在。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現制現售水的生產、銷售及衛生監督管理。
第三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現制現售水的衛生監督管理。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現制現售水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現制現售水生產、經營和銷售的現制現售水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和現制現售水供水站(以下簡稱供水站),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現制現售水的生產、經營和銷售。
第五條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現制現售水、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管理規定、標準和規范,加強自律,負責其設置的自動售水機的日常衛生管理工作,明確其所轄供水站的衛生管理職責與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建立水質檢驗室,經營單位水質檢驗能力應當與所轄供水站和自動售水機規模相適應。
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市現制現售水衛生管理規范》(見附件)的要求對其所轄供水站和自動售水機的水源水質、出水水質進行日常檢驗。
水質檢驗結果記錄應當保持完整,不得隨意涂改,并歸檔保存。經營單位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所轄供水站、自動售水機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上報上月水質檢驗結果。
第七條經營單位和供水站應當在供水站、自動售水機的醒目位置公示有關經營單位、供水站、自動售水機的相關信息和當月水質檢驗結果。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現制現售水的水質抽檢結果。
第八條供水站、自動售水機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相關衛生要求。
供水站和自動售水機周圍應當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周邊10米范圍內不得存在禽畜飼養場、公共廁所、垃圾桶(廂、房)、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
第九條現制現售水的水源應當采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要求的市政自來水。
第十條現制現售水處理設備、與現制現售水直接接觸的材料(管材、管件、水處理材料等)和消毒產品等應當取得衛生許可批件。
經營單位和供水站應當根據水質情況和制水量及時更換水處理材料。
第十一條供水站不得存放與生產、銷售現制現售水無關、可能影響水質衛生的設備和物品。
供水站不得從事桶裝飲用水的生產、銷售。
供水站不得自備、提供用于儲存或灌裝現制現售水的容器。
第十二條直接從事現制現售水檢驗、生產、銷售、設備維護等工作的有關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合格證后方能上崗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或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現制現售水檢驗、生產、銷售、設備維護等工作。
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衛生知識培訓,上崗后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組織其進行1次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培訓內容應當符合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要求。
第十三條現制現售水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和制水設備經許可的水質要求。
第十四條經營單位、供水站不得暗示或者明示售出的現制現售水為“泉水”、具有醫用、增進健康性能或具有療效的水。
第十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經營單位的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工作。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供水站的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工作。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每季度向市衛生行政部門上報有關許可證發放情況。
第十六條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超過有效期未申請延長的,衛生許可證自然失效。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許可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依法申請。
第十七條衛生許可證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單位、組織)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單位、組織)地址、經營范圍、衛生許可證號、發證日期、發證機關。其中(單位、組織)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范圍等項目應與工商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的內容一致,(單位、組織)地址按經營單位或供水站實際地址填寫。
衛生許可證號格式為:(滬或區縣簡稱)衛現制售水字〔年份〕XXXX號,采用統一編號。
衛生許可證及有關文書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申請現制現售水經營單位衛生許可的,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如實遞交下列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所轄供水站或自動售水機設置情況;
(四)現制現售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
(五)現制現售水制水設備、消毒設備、消毒劑衛生許可資料;
(六)現制現售水檢驗儀器設備的配備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條申請現制現售水供水站衛生許可的,應當在所屬經營單位獲得衛生許可后,向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如實遞交下列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與所屬經營單位關系的證明文件;
(三)所屬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四)供水站場地布局圖;
(五)供水站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水質檢驗制度;
(六)供水站使用的制水設備、消毒設備、消毒劑衛生許可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取得許可證后,供水站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證照。
第二十條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等相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一條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或供水站應當嚴格按照衛生許可核準的內容進行生產、銷售;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符合法定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申請許可變更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材料:
(一)要求變更單位名稱的,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準予變更營業執照或勞動組織證書的證明、變更前后的有關證照及原衛生許可證;
(二)經營單位需增加或減少供水站、自動售水機數量的,需提供相關材料,增加供水站的還需提供供水站衛生許可證。
經營單位或供水站變更生產場所、水處理設備、工藝流程,供水站變更布局等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序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所管轄的經營單位、供水站、自動售水機日常監督管理和水質抽檢,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供水站制、售水衛生管理制度的制訂和執行情況;
(二)現制現售水設備衛生許可持證情況;
(三)供水站使用的消毒設備持證情況;
(四)供水站制、售水記錄和水質檢驗記錄;
(五)供水站和自動售水機公示內容;
(六)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和預防性體檢情況;
(七)供應的現制現售水水質情況;
(八)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其它監督檢查要求。
第二十四條經營單位發現水質檢驗不合格時,應立即停止供水站或自動售水機的供水,經營單位、供水站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對出水水質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水。
現制現售水設備的處理裝置或消毒裝置發生故障時,經營單位、供水站應當立即關閉現制現售水設備。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調查轄區內現制現售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對因現制現售水水質污染造成的水源性疾病或者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依法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停止供水站或自動售水機的供水,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予以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水。
第二十六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標準和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未取得衛生許可從事現制現售水生產、銷售的,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查處并予以取締。
未取得許可從事桶裝飲用水生產、銷售的,依法移送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現制現售水:是一種通過水處理設備當場制水并當場直接散裝出售的飲用水。
水處理設備:指以市政自來水為原水,經過進一步處理,旨在改善飲水水質,用于生產現制現售水的水質處理器。
現制現售水經營單位:指從事組織生產和銷售現制現售水的經營性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