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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政府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提高投資效益,保障建設資金安全高效運行和國有資產完整,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市政府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政府建設項目實現必審制。市審計局依法對全市范圍內所有政府建設項目的工程竣工結算、項目預算執行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或審核)監督。審計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采取階段審計、不定期審計或跟蹤審計等方式進行。對工期較短、投資較小的單項工程可只實行工程結算審計。未經市審計局竣工結算審計的項目不得辦理工程價款最終結算。市發改局、財政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將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和初步設計批復、施工圖預算、招標文件(完整的資料)、施工合同、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及其相關附件、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材料價格簽證、單項或單位工程交工驗收(初步驗收)等資料在形成后一周內抄送市審計局。
投資總額100萬元以下的政府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安排內部審計人員審核或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組織審計。
二、政府建設項目在初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向市審計局申請工程竣工結算審計。竣工決算審計應在工程竣工結算審計結束及建設單位編制竣工決算報表后進行。
三、政府建設項目工程竣工結算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工程施工圖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施工中發生的設計、施工變更情況;
(三)工程量的計量情況;
(四)分部分項工程預算定額套用情況;
(五)工程取費情況;
(六)材料實際使用情況;
(七)材料設備采購、供應情況;
(八)其他事項。
四、政府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建設項目執行法人制、項目資本金制,項目招投標制、項目經濟合同制、項目監理制等制度的情況;
(二)設計內容的變更、概算調整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項目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四)建設成本及其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管理情況;
(六)項目設備、材料采購管理、使用情況;
(七)項目是否按規定計提和繳納國家稅費;
(八)項目的設計、監理情況及費用收取的合法性;
(九)項目施工和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其他事項。
五、政府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投資及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
(二)建設收入情況;
(三)工程結算和工程決算情況;
(四)交付使用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五)項目尾工工程投資情況;
(六)竣工決算情況;
(七)投資效益情況;
(八)其他事項。
六、程序合法、管理規范的一般政府建設項目,審計局從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特殊項目如規模特大、工程極其復雜、單位工程較多的,審計時間酌情約定。
七、市審計局實施審計后,應出具工程竣工結算、項目預算執行或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的,市審計局應當在進一步核實后,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或做出不予采納的說明。
八、市審計局根據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發現問題需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審計報告、審計決定,作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依據,并抄送有關單位。
九、市審計局在建設項目審計中,同時要對項目主管部門及項目建設單位等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十、市審計局在實施政府建設項目審計中,遇特殊情況、特殊問題可以聘請專業人員或組織社會造價咨詢機構協助實施。
十一、政府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的專項經費,由審計局提出經費預算,經市政府批準后,列入年度綜合財政預算,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十二、市審計局要嚴格加強工程造價審計人員的管理,嚴格依法審計。根據工程造價審計工作任務重、難度大、專業性強的特點,市審計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工程造價審計人員與其核減率掛鉤的績效考核辦法,進行績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質量。績效考核辦法由"市規范津補貼聯席會議辦公室"批準后執行。
十三、符合有關規定設立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內審的重點要放到事前咨詢和事中把關。
市審計局要加強對內審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并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十四、建設單位、招標辦要將市政府關于加強政府建設項目管理中有關涉及到甲乙雙方權力、義務、自律的規定(要求)轉換成招標文件、承包合同的有關條款,寫進招標文件和勘測、設計、監理、施工承包合同。
十五、政府建設項目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市審計局工作,認真履行有關義務。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由市審計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對審計發現建設單位及相關管理部門的違規問題,市審計局依法可以通報或者公布有關情況,并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同時寫進有關單位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存入責任人的人事、廉政檔案。
十七、對于審計中發現有下列問題的,由市審計局出具審計建議書,提出處理、處罰或進一步查處意見,或依照有關程序,移交監察或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批準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二)未按相關規定要求依法組織招投標的;
(三)建設單位未及時將市政府關于本市政府建設項目管理的具體規定、要求轉化為有關條款寫進招標文件、施工合同中,造成審計監督明顯被動、或損失的;
(四)擅自修正招標文件的;
(五)違反實事求是原則,與施工單位簽訂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單等結算依據的;
(六)擅自決定修正暫定價,造成工程結算價格明顯偏高的;
(七)未經規定程序審批,項目決算超過項目概算10%或500萬元以上的;
(八)建設單位違規多預付工程進度款,造成審計、結算被動,或資金流失的;
(九)建設單位將應送市審計局審計的政府建設項目,送中介機構審核,或未經審計局審計擅自結算工程款的;
(十)建設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及時申請審計局安排審計,或申請審計局審計后,經審計局催交審計資料仍不完整、及時報送審計資料的;
(十一)有關管理部門違規履行職責,造成工作明顯被動或社會負面影響較大或財政資金損失的。
十八、監察和司法機關應加強對政府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同時要積極協助審計局加強政府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認真對待審計建議書或移送處理建議書,并按照規定書面向審計局反饋其建議或移送的處理結果。
十九、為了促使施工企業依法施工,加強對有關人員的管理,提高工程造價結算編制水平,抑制施工單位高估冒算,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明確下列內容:
(一)施工單位送審的"工程竣工結算"核減率達到10%以上的,定期將有關情況通報給編制該工程結算書的造價人員所在的行業組織,納入該工程造價人員職業檔案,由行業組織實現自律;
(二)施工單位送審的"工程竣工結算"核減率達到15%以上的,對施工單位實行超過15%以上部分核減額10%的懲處,以示自律。對施工單位的該項懲處資金,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結算支付工程款時扣抵;
關鍵詞:國家建設項目 竣工決算審計 財務決算審計
由于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模式較多,如建設單位公開招標確定施工方;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給施工方等確定投資方,投資方又確定施工方等,這些建設模式的合同內容不同,結算方式不同,會計核算也不盡相同,所以竣工決算審計也不相同。同樣,一級行政預算其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及處理處罰等也不一樣。
一、兩種決算審計的區別
(一)概念的區別
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對以在初步驗收后對該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審計。
單位財務決算審計:財務決算是對預算經費執行情況的總結,與部門預算不可分割。財務決算一般指年度決算。單位財務決算審計就是對一個部門或單位年終財務決算的審計。
(二)審計內容的區別
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與實行企業管理的單位財務決算審計內容等都各有不同。比如實行企業管理的單位財務決算審計內容主要包括:會計報表、賬簿、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審計;對企業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審計;對企業債權債務的審計;對所有者權益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審計;對損益情況的審計。
在實際工作中,單位財務決算審計既包括建設單位自身的財務決算,同時也包括某個項目的財務收支,但項目的決算審計只包括與該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工程造價等。比如對財務的審計,在單位財務決算審計時,涉及的有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施工方建安營業稅,但若只對某項目進行決算審計,所涉及的有代扣代繳施工方營業稅、投資方稅金、施工方、設計、咨詢單位營業稅(營改增的企業繳增值稅)等。也可就供貨方相關稅金進行審計。但投資方稅金目前全國無統一規定。僅就四川成都而言,在BT模式下:投融資人只負責提供資金,不參與項目施工管理,則對其取得的資金投資回報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審計方法的區別
財務決算審計的方法有順查法、逆查法、抽查法等。
但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方法除與財務決算審計方法有部分相同外,另有:材料價格市場詢價方法;造價有疑難問題使得審計方法;到編制定額的造價站咨詢,以此依據計入審定造價;工程量的審計方法:如用GPS定位測距;鉆芯取樣測厚度及材質;皮尺測量長、寬、高等;綜合單價的審計方法包括:
(1)同類及相似項目按中標單價計價;
(2)變更項目按有關規定重新組價;
(3)同類及相似項目當結算工程量超過中標工程量15%以上的另行組價。
如對某項目審計,除運用單位財務決算審計的方法對項目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外,還要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就要運用造價的審計方法:工程量的審計方法(GPS定位測距)、綜合單價的審計方法(變更項目的重新組價)等。
(四)處理處罰的區別
財務決算審計依據規章以上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若無文件規定,則不能處理處罰,應向上級部門匯報,以便今后制定政策時使用;工程決算審計中,概算、預算、招投標、多計造價等問題依據審投發【1996】105號文件執行。
在對某項目決算審計時,如發現財務收支方面存在的問題,則處理處罰在引用法律法規上面是一致的;但其他方面,如“四算三超”、高估冒算等方面,那么依據就不一樣了。
(五)法律效力的區別
實際工作中,國家建設項目結算審計大多利用審計報告及函的形式,很少采用審計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審計報告的依法出具不能代替審計決定的法律效力。”審計報告及函反映的問題,對于被審計單位而言,可執行,可不執行,如不執行,審計也就失去了它應有的意義和作用。而單位財務決算審計中,一般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小問題及建議上審計報告,而大問題上審計報告并作出審計決定。
審計實踐中,筆者認為,無論是單位財務決算審計,還是項目決算審計,都應該出具審計報告及審計決定,既保證審計文書的規范化,又保證所有的問題的都應由被審計單位執行。
(六)審計時間的區別
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某項目在初步驗收后就可實施審計,而單位財務決算審計一般是年終決算報表出來以后才開展財務決算審計。
只有完成了竣工決算審計,甲方、投資方、乙方才可以進行工程款最終結算,而僅有工程結算審計報告,建設單位是無法辦理真正的竣工決算。只有對項目進行決算審計,被審計單位依據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執行以后,才能辦理真正的項目決算。若單位財務決算審計時,某項目未完工,則不便于對某項目相關內容進行審計;但某項目未完工,也可對其進行在建工程審計或者過程控制審計。
二、兩種決算審計的聯系
(一)審計的意義和作用有聯系
兩種審計的意義和作用都是貫徹國家政策,維護國家利益,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加強管理和廉政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審計內容和范圍有聯系
單位財務決算審計可以延伸至有關單位,如設計方、施工方等,但項目決算審計,根據審計署有關規定,必須要對投資方、設計方、施工方、供貨方、尾工工程、移交工程等進行審計,其審計內容有聯系;但項目決算審計的內容要寬泛得多。
(三)財務收支審計中存在問題,處理處罰依據相同
兩類決算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的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在處理、處罰依據上基本是相同的。
(四)會計科目有聯系
工程項目的財務收支、往來、現金、存款與該單位的非工程項目資金的收支、往來、現金、存款有時有密切的聯系,會計分錄之間的經濟往來也有聯系。
(五)審計方法也有相同點
如對現金的盤點、存款與對賬單的核對、往來款項的函證等。
三、建議
審計署盡快出臺相關文件,明確項目決算審計或結算審計,對于審減的工程造價這個問題,必須出具審計決定,否則,即使后續審計,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報告,而按合同付款給施工方或投資方,在國家資金流失的同時,審計的權威性無法體現,投資審計的作用也就毫無意義而言了,審計部門實質上變為施工企業的結算公司了。
各級審計部門要注重資源整合,防止對項目先審計財務,后再對該項目決算進行審計,這樣,無論是時間、資源等方面都浪費了。還可在項目決算審計中,利用原有對項目的財務審計結果 ,以及上級審計部門對財務審計的成果,避免重復審計。
[關鍵詞] 投資決策;審計質量;工程造價審計; 有效措施
中圖分類號:TU761
工程造價審計是指,由獨立的第三方審計機構,依據國家《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對工程概、預算在執行中是否超支,有無隱匿資金、截留基建收和投資包干結余,以及有無違紀行為等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實施的審核與監督。工程造價審計的目標是保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造價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它是固定資產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的工程造價審計取得了重要的突破和進步,為企業和國家資源優化配置,經濟效益最大化提供了有效的推動作用。但是,工程造價審計仍然存在著相關重要問題亟待探討與解決,提高審計質量控制以完善企業投資結構,仍然是我國工程造價審計的一項重要任務。
1.提高工程造價審計質量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工程造價審計是工程造價控制中最為重要,也是最為有效的一個環節。審計單位通過審計被審計單位,檢查并監督其項目工程從預算到結算竣工整個流程的固定資產費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不僅就投資方和施工方單位達到效益最大化,實現共贏提供基礎,也為促進建設單位遵守國家相關財經法規,保障工程質量,合理優化配置資源,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這也為我國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的健康持續發展和提高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我國2001年進入WTO以后,國內經濟飛速發展,國民經濟水平也不斷上升,項目工程開發也尤為突出和比重巨大。工程成本低,預算準確,質量過關都成為了投資商決定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基本標準。這樣,工程造價審計逐漸成為固定資產審計項目中一個重要的一環,它越來越被建設商所重視。另外,我國審計事業,特別是對造價審計研究和方法還不是太成熟,亟需更多的實踐積累與完善,以求合理準確地提高工程造價審計的質量控制。這些都是我國工程造價審計面臨的問題,提高造價審計質量刻不容緩。
2.工程造價審計面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2.1 合同標的價格存疑
一般來說,通過公開的方式進行招標,不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符合相應的法定程序,施工單位的中標價即可作為結算價,即工程造價。然而,從已獲知的很多項目審計中,招標文件,合同書都與實際標的價有很大程度的偏離現象。如貨幣結算,卻用相對應的以往實際價值的實物標準結算,實物價值卻用以后預期的貨幣價值折算。諸如此類的現象,都勢必會使得標的合同價格與實際工程造價不一致,造成了建設商與承包商的不一致,進而會出現工程質量下降,工程完工時間延長。最后,導致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環境的混亂與惡劣。
2.2 現場簽證不規范
項目施工過程中,會有相應的現場簽證需要各方代表進行簽字,以批準某項重要決定與決策。但是在實際的鑒證中,很多都涉及到代表方不全,簽證單上缺少某單位,這就為之后的項目開展施工帶了相當的不便。缺乏相關的監督力度,被重視程度不高,都是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往往,因為一方未簽字,可能會造成工程時間延期,工程成本增高,甚至有可能造成各方之間的誤會,嚴重影響項目工程進度。
2.3 只重視事后審計,忽視其他階段。
受我國傳統審計模式的影響,我國建筑市場的工程造價控制往往只重視事后對于工程造價的核算與監督,而忽略了對于項目建設之初的概算和預算的有效預測與控制,以及對項目建設之中的跟進與進度審核的缺失。這樣往往會造成投標過程中虛報、高報價格,為個別利益者所謀取。長此以往,勢必會造成建筑市場標的價格的混亂和惡劣,進而影響到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
2.4 審計人員專業素質缺乏
我國審計開展歷史較短,缺乏專業的審計方法,沿用的都是傳統的審計模式。“人情”在我國審計工作中分量很重,而且專業水平較低,缺乏專業的審計方法與模式。往往對于被審計工程缺乏嚴格的核算和有效的監督,這樣反而使得工程建設各方利益者為所欲為,擾亂建筑市場競爭秩序,進而影響經濟效益。
3.提高工程造價審計質量的有效措施
3.1 培訓高素質工程造價審計人員
工程造價審計工作人員是審計活動的主要參與者,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才能保證工程造價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所以,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素質培養,尤為值得關注與重視。通過相關國家財政法規學習,掌握專業審計理論知識,加強實踐培養力度,同時還要掌握項目建設采購、運營、銷售等企業運行知識。建設成為一支懂工程技術的、廉潔的專業人才隊伍。
3.2 科學先進的審計方法
工程造價審計不僅需要一直專業化的審計人才隊伍,同時還要具備一套科學的、先進的審計方法為依托。一套科學的、先進的審計方法可以保障工程造價審計的真實性、可靠性與準確性,更能出具一份具有說服力,體現其公正、公平的審計報告。所以,我國審計人員應該不斷汲取國外科學的審計方法做借鑒,不斷完善我估計審計工作流程,不斷改進與完善,以更好地應對審計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3.3 行業規范化建設
面對監督機制缺乏,執行力度不嚴格,應該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相關的行業規范予以完善。通過各項法規、規范,審計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這樣可以大大降低工程造價審計出現的問題,也會使得審計工作開展的更為順利與圓滿。這不但有利于建設方與施工方運行更加規范化,也促成之間的更好地監督與合作,更多的,帶動了我國工程建設市場的健康發展,也將使我國建筑市場規范化步入了正軌。
3.4 提高審計報告的完整性與真實性
審計報告是審計機構對于被審計單位各項信息的總結性報告,具有法律效應,也具有提供企業財務狀況的對外公開的權威性。工程造價審計報告同樣具有一般審計報告的共同性,同時,工程造價審計報告更注重價格的一致性、真實性與準確性。然而,一份質量高、完整、清晰的審計報告不應該只是簡單的填寫最后的各項結果,還應該標明整個工程造價潛在的審計風險,并提出合理的建設性建議,為投資者與施工方已經以及社會提供一份真實的、完整的報告。這樣,才能使得工程造價審計報告更具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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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對整個跟蹤審計工作作出統籌安排,一般按建設工程內容分為下面幾部分重點審查:
(一)審查建設項目立項程序,以及設計、監理、施工的招投標和合同內容執行情況。審查工程設計、招標、施工和監理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設計費、費、施工費和監理費收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審查工程審批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是否合法、有效,前期征地拆遷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規范,查處不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未經審批或未辦理施工許可隨意開工建設、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工程招投標方面、、招標人虛假招標、投標人圍標串標和評標不公正等問題;審查合同簽訂內容,是否與招投標、中標的內容和金額一致,投標人的承諾是否在合同中體現。
(二)審查合同內工程量計算的內容、重大設計變更簽證、新增工程量和單價的確定。
工程建設是否按合同內容實施,與概算總投資的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工程量計算過程是否真實與合規、月進度報表是否真實與合規、是否建立工程計量臺賬,查處施工單位是否偷工減料、轉包或違法分包等問題;設計變更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齊全,影響項目建設規模的單項工程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變更是否按規定的管理程序報批。有無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有無計劃外建設項目;重點跟蹤量化審查單項工程金額超過200萬1:22z的合同及設計、監理金額超過50萬以上的合同,對合同價格是否與投標報價一致進行審計監督,隱蔽工程一次結算工程款超過30%的合同價款和200萬元以上合同有重大變更,其金額超出原合同10%以上的,或單項(清單報價)工程超出25%以上的;關注工程是否有盲目壓縮工期、試驗檢測數據資料不真實、施工監理不嚴格、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責任制不落實等問題。審查建設單位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相關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責任是否明確,各項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實和執行。
(三)審查建設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情況。審查建設資金來源,是否按投資計劃及時撥付到位,能否滿足項目建設進度需要,建設資金有無滯留、轉移、侵占、挪用等問題;是否按進度、按合同規定付款,對以工程量清單進行招標的項目是否定期根據變更情況調整工程量清單,做好造價的實時控制,避免超清單支付的情況發生:審查建設資金是否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審查項目貨幣資金的真實與合法性,主要核實銀行存款、現金和其他貨幣資金,審查有無建設收入,建設收入的來源及使用情況。關注資金管理使用中,是否存在混亂、損失浪費以及非合理原因造成工程建設項目嚴重超概算等問題;審查建設單位工程成本核算賬務處理,是否符合《同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要求,是否正確歸集建設成本,單項工程成本是否準確,有無將不合理的費用擠入工程成本:核查財務報表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會計報表和附注及其編表說明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合規,工程價款結算和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合法:審查待攤投資中發生的建設單位管理費是否真實合規,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費、監理費是否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貸款利息是否按照規定利率計息、分攤是否合理。關注列入的科研(課題)是否真實與合規。審查下撥專項資金撥付的依據,延伸審查專項資金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規、合法,會計核算是否規范。審查設備、材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采購,有無盲目采購行為;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驗收、保管和領用手續是否合規、有效。關注固定資產臺賬記錄是否準確。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跟蹤審計,重點對工程重大變更情況的審查,變更的理由是否充分,變更的內容是否真實,審批的程序是否完善、合理,變更項目的實施是否真實合規,對隱蔽工程要求被審計單位及時報告重大隱蔽工程實施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名稱,對隱蔽工程進行現場勘察,對實施情況作出審計工作記錄,制做審計證據,填寫審計臺賬,為竣工決算審計收集和準備資料。
(四)工程竣工決算。主要審查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決算報表和說明書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建設項目建安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有無非法轉包工程行為,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有無偷工減料、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問題;工程竣工資料檔案歸集整理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真實。關注跟蹤審計過程發現的問題與整改情況。待工程和財務結算審計完成,出具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五)應積極與建設單位建立聯絡制度,了解工程進度和項目管理情況,每月按統計表格向審計組報一份工程進度及變更情況說明,審計組不定期深入現場和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抽查。要求被審計單位遇有工程招投標。設計變更、移民搬遷項目等與工程造價有關的事項,及時報審計組了解情況。同時要求跟蹤審計之后,簽訂的施工合同內容應增加“工程價款結算。以國家審計機關的結論為準”條款。
(六)一年度為一審計周期,年初將被審計對象列入審計計劃,發出審計通知,現場跟蹤審計結束,在60個工作日,根據重要性出具審計建議書或者報告。
二、跟蹤審計時間節點上的安排和方式
(一)集中審查上一年度資金籌措和使用及延伸審查下撥項目建設資金情況和上一年度工程價款報表結算和單項工程完成結算(決算)情況,當年開工項目建設程序,按項目審批方案檢查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不定期按照合同內容抽查項目建設進展、施工和監理的人員到位情況;跟蹤審查單項工程開工前原始地形(地貌)測量結果與設計圖紙是否一致,工程建設計量報表和臺賬是否記錄完整,重大設計變更與原設計審查表和計量、單價變化依據,特別關注隱蔽工程的設計變更;督促被審計單位,每月定期填寫工程計量和變更動態表格,不定期檢查審計建議的落實和整改情況。若有重大違紀違規或屢查屢犯等情況,及時建議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根據工程建設重要性原則,選準關鍵環節點,如合同量的增加(減少)、合同單價變更、單項工程超概算、隱蔽工程施工過程變更簽證等,應及時安排審計。
關鍵詞:審計;質量;控制;流程
1引言
國家教委審計局《關于加強工程決算審計工作意見》下達以后,一些院校的審計部門積極地開展了基建(修繕)工程審計。
高校建設投入所耗費的資源主要是公共資金,而高校工程審計所節約的資金體現了效益審計的經濟性特征。高校基建工程審計作為學校的一項必不可少的工作內容,在節約資金、增加效益、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起了積極的作用。當前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受編制所限,審計人員偏少,工程審計人員更加缺乏。如何提高工程審計質量,取得建設項目效益審計應有的實際效果,建立和完善工程審計質量控制流程,是有效的途徑之一。
2基建修繕改造工程項目審計中的關鍵環節
(1)基建工程的前期項目及費用的內容。按照規定,工程前期費用包括規劃費、勘察費、設計費、招標費、監理費、配套工程費等多項,所占比重較大。
(2)合同的訂立。合同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要約表述的準確性和規范的適用性都對以后的審計影響很大。
(3)設計變更、材料差價和隱蔽工程的驗收非常關鍵,直接影響工程的質量和造價。
(4)工程量計算和定額基價子目套用。工程量不按規定計算,高估冒算,導致虛增工程量;工程項目基價子目虛套或高套,子目換算魚目混珠,導致工程項目內容與實際不符,價格虛高。
(5)委托的審計項目。目前的社會中介機構,管理和監督機制不健全,業務運作尚欠規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
員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參差不齊,技術因素或人為因素都會直接影響工程的造價。
3控制流程
學校的基建、修繕工程項目由各相關部門向審計處送審,而審計處簽發的審計報告和審計通知書作為財務結算的依據。該過程示意圖1如下:
我校審計處通過對基建和修繕項目的審計流程管理,為了控制審計質量,提高效益,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施。
3.1嚴格審查送審資料
基建、修繕項目的送審資料要由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送審,并加蓋單位公章,列明工程名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聯系電話應詳細列明,送審金額分為招標及變更金額。提供送審資料包括項目招投標文件:評標記錄;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補充合同;已初審的工程結算書;工程量計算書;施工圖;竣工圖;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工程簽證及會議紀要;由基建處、財務處、施工單位三方簽字認可的甲供材清單;相關責任人簽字并蓋章的乙供材料核價單;設備檢測報告;開竣工報告;施工單位的資質及取費證書等。
3.2自審與外部送審相結合
為更好地提高審計效率,降低審計成本,凡工程造價沒有條件自審的項目交由社會中介機構審核。高校的工程項目繁多,時間緊,工程類別復雜,工程審計人員的缺乏且專業能力難以保障,引進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是保質保量做好審計工作的有效措施。社會中介機構業務水平及人員素質良莠不齊,把好中介機構的進門關特別重要。對專業審計機構的確定認真考核。首先審查該機構的資質、注冊造價工程師及中級編審的人數及專業配備,調查該機構業績,確定能否勝任本校的審計任務。
(1)自審項目的質量控制流程。自審的工程項目一般由一位主審人負責。分為四個流程進行審計:1、施工現場丈量工程量。2、審核工程結算。3、發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核定單。4、出具審計報告。流程示意如下圖2:
(2)外部送審項目的質量控制流程。委托審計,這里面有許多文章可做,必須做好委托審計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和控制工作。委托審計前要對委托工程項目進行初審選好受托審計單位和審計工程師;委托審計時要簽好委托審計協議;委托審計后要加強對受托單位、施工單位和審計過程中各個階段的監控。
外部送審涉及數額大、關系復雜、環節多、完善和有效的流程控制,對保證工程審計質量起重要的作用。對于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核的項目,我們采取了項目責任人制度,專人跟蹤、專人負責,確保工程項目的審計質量。主要流程:
①交接送審資料:建立嚴格的與中介機構送審資料交接制度,清點資料,接收人簽字,并登記發出日期。②丈量工程量:對于每一項目均由審計處的項目責任人與中介機構派出的審計人員對施工現場工程量進行丈量,做好現場記錄,由承包單位、中介機構、發包單位及審計處的項目負責人簽字,對于無法丈量的工程量,做到現場情況與施工圖紙相核對,確保審核的工程量準確無誤。③溝通與協調:審計處的項目責任人協調并幫助聯系中介機構與發包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調解中介機構與承包單位的爭議,對于協調不了的爭議,由項目責任人向上一級主管負責人匯報解決。④審核初審意見:由審計處的項目責任人對于中介機構出具的工程審計結算書等初審意見,提出具體的審核意見。一是工程合同訂立的結算方式是否與招投標文件一致,項目評標文件中是否有承包單位的二次優惠,決算時是否進行調整。二是工程量的計算方法是否正確,有無重算和多算,是否與丈量的工程量相一致。三是定額的套用是否正確,是否響應了招投標文件以及施工合同中規定的計價依據。四是甲供材是否在工程結算中扣除,乙供材是否有完整的核價手續,沒有招標和沒有核價的材料,市場價格如何嚴格準確地核定。五是工程簽證是否與施工現場的工作量相符合,有無重復計算和多算。⑤發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核定單:中介機構的審計人員根據審核意見,再與承包單位充分溝通后,發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核定單,由承包單位、發包單位、委托單位、咨詢單位簽字并蓋章后,出具審計報告。⑥發出審計處人員的廉政情況征求意見書:在發出工程造價核定單的同時,對承包單位發出審計處人員的廉政情況征求意見書,對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的廉政及客觀公正等情況征求意見,請承包單位以書面形式反饋。⑦出具審計通知書:審計處的項目責任人對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進行認真的核對后,出具由審計部門負責人簽發的審計通知書,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作為附件,為發包單位作為工程項目結算的依據。流程示意如下圖3:
以上七個環節的工程項目審計質量控制流程,特別是丈量工程量、溝通與協調和審核初審意見,為工程項目質量控制的重要步驟。①丈量工程量要求承包單位、發包單位的有關現場人員到場,對于施工步驟、材料品牌、工程進度等當時的施工狀況,掌握第一手資料。②由于中介機構專業水平的差異以及對學校審計環境的熟悉程度,使審核中介機構的初審意見成為控制審計質量的最后一步,從實際效果看,運用專業的知識,對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從招投標、合同、工程結算書進行復核,對控制審計質量收效顯著,也可促使中介機構對每一個項目無論大小認真對待。③溝通與協調是順利完成審計和控制質量方面非常重要的條件,缺乏溝通和協調不當,都會使工程項目審計陷入僵局或完全失控,這是審計工作應該盡力避免的。項目責任人是審計項目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在審計項目的實施進度和質量控制中處于項目相關主體的核心地位,對項目責任人的工作經驗能力和素質提出了有較高的要求,如下圖4所示做好相關各方的審計溝通與協調是完成任務所必須的。項目責任人同時開展幾個、十幾個工程審計項目相關主體的組織協調工作,又要對項目的問題和情況作出及時準確的判斷,如下圖5所示為各個審計項目的實施進度和質量進行控制。
經過幾年的實踐證明,該工程項目質量控制流程起到了提高審計效率,降低審計成本,控制審計風險,提高學校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維護學校的利益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第二條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包括項目法人)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應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均應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監督。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國家專項資金、縣本級預算內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含國債資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或以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單位投入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政府特許的融資項目;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及其機構的援助貸款項目。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相關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專項建設資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況以及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傾向性問題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對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審計機關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隱蔽工程施工前,項目建設單位要及時通知審計機關。由審計機關和城建部門共同對隱蔽工程進行現場監督。
縣發改、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城市管理、交通、水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條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進度進行審核、撥付工程款、撥付總額不能超過工程合同價的80%。縣審計機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直接審計工作。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審計力量不足或者相關專業知識局限等情況時,由審計機關或政府投資審計中心采取聘請具有法定資格、資質的人員或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進行監督。
第五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投資和預算執行情況及概算調整的合法性、真實性;
(二)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說明書以及工程決算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四)建設資金到位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
(五)未到位資金對該建設項目產生的影響;
(六)合同簽訂及合同履行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
(八)建設項目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完整性;
(十二)建設項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預留投資資金的真實性;
(十三)對竣工建設項目投資效益的評審;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無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行為;
(二)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真實、合法;
(三)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稅款;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設計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設計是否按照批準的規模和標準進行,設計是否具有經濟性、合理性;
(二)設計單位資質情況;
(三)設計費用收取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監理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理工作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及合同要求;
(二)監理單位資質情況;
(三)監理費用收取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設備、材料采購供應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備、材料采購供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二)設備、材料采購供應的價格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對其他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費用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做好審計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供有關需審計的資料,并對提供有關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情況作出書面承諾。項目實施中需變更的事項,應事先向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應派員進行現場取證予以核實。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制度。縣發改、財政、建設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項目建設計劃及有關文件抄送審計機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當按季度將項目實施情況抄送審計機關,并在建設項目基本完工、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完成后,10日內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審計機關接到建設單位竣工決算審計的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于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四條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出具審計報告,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和審計報告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的,審計機關應進一步核實,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或者做出不予采納的說明。
審計機關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在具備審計條件的情況下,一般應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報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審計機關依法做出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應當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被審計單位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部門、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90日內,了解審計報告的落實情況。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對被審計單位超過90日內未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向縣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合同,應載明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工程價款最終結算和竣工驗收及國有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未按規定進行審計,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擅自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的,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對多付的工程款,全額收繳,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建議;
(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提出的對被審計單位處理、處罰的建議或者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縣人民政府裁決,縣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審計機關或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審計中心聘請專業人員、社會中介機構和日常辦公所需費用,屬財政預算投資的由財政局按工程決算審減額5-%—8%予以撥付;屬專項資金和其他投資的根據有關規定按審減額10%從項目前期費用或審減額中支付。
關鍵詞:竣工結算;審計;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套用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09)18-0117-02
竣工結算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履行合同和結束經濟關系的最后一步,是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它能反映建筑安裝工程量與實際完成工程量的對比情況。筆者在近幾年所進行的建筑工程結算審計中發現,施工單位在編制竣工結算中依然存在若干不合理的問題,如工程量計算規則混亂,虛報現場簽證費用,多算、重算工程量;不能正確按照工程量清單計價進行竣工結算計算;不遵守定額和合同規定,亂套定額,多計工程直接費等。為杜絕此類問題,使結算報告能較為真實地反映工程造價及實際工程量,竣工結算審計中就要采取多種控制方法,本文結合實踐情況,對竣工結算審計方法展開論述,供借鑒參考。
一、收集竣工結算審計資料
竣工結算資料的完備性、有效性是開展審計工作的前提,是得出真實可信的審計報告的保證。建筑工程的竣工結算審計中一般需要如下審計資料:(1)工程預、結算書、甲供材料清單;(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各種補充協議;(3)工程設計及竣工圖紙、圖紙會審紀要、設計變更聯系單、施工簽證單、地勘報告;(4)招投標項目還要求提供中標通知書、招標、 投標文件、招標答疑、詢標紀要等相關資料;(5)工程項目批準建設、開竣工報告、竣工質量驗收報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等有關文件;(6)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等技術資料。
二、資料整理階段
審計人員對收集到資料進行整理、分類。經整理后的各類資料要認真閱讀,仔細分析,通過對資料的分析并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確定可行的審核方法。在采用有關資料時,審核人員除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外,還應本著既要公平合理,又要切實可行,盡最大可能再現和反映工程事實和造價的合理。一般情況下施工竣工圖多為施工單位繪制,他們為了在結算時多算賬,往往沒有施工的也畫上去了。審計人員應根據竣工圖結合隱蔽簽證、現場簽證和設計變更進行內容的核對,審查是否按圖紙及合同規定全部完成工作,認真核實每一項工程變更是否真正實施,該增的增,該減的減,實事求是。作為業主委托的審計代表,還要嚴格審查控制竣工圖的質量,竣工圖不但要監理工程師審圖、簽字、蓋章,而且業主項目經理也要嚴審竣工圖,并簽字蓋章,確保竣工結算資料的完備性和有效性。
三、如何加強竣工結算審計的控制
(一)加強施工合同的審計
工程結算審計第一步就是要對施工合同進行審核分析。施工合同按簽訂的形式可以分為有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及雙方約定的其它合同形式。施工承包合同的審計是是指審查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工程價款結算方式、材料供應方式及價格、合同工期、工程的質量要求、有關違約責任的約定,包括工期考核、質量考核、施工人員到位情況考核等。另外審核人員還需對工程招投標文件、招標答疑、詢標紀要等資料進行審核, 對工程前期準備和承包過程做一些全面的了解,為實質性審計階段做好準備。
(二)認真做好工程量審計
工程量審計階段,審計人員要按照竣工圖,結合現場簽證及預算定額中規定的計算規則, 抽查或逐項計算后與原結算工程量進行比較,查找出多算或少算的問題。工程量審計階段耗時長,內容繁瑣,但也是工程結算審計的重點。既要縮短審計時間,又要保證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可以采用聯合審計、兵團作戰的方法。即是把專業審計人員、兼職審計人員、項目所在單位的內部審計統一組織起來, 發揮各專業人才的優勢及內部審計人員的現場優勢, 在短時間內解決大量的計算問題,避免久拖不決,造成工作人員疲勞。審核工程量必須嚴格依據竣工圖、審定的變更資料及其所選用的標準、規范, 按照各專業清單計價、定額規定的規則,防止重復計算。例如在計算建筑工程量時, 綜合子目已包括的內容就不再單獨計算, 在計算安裝工程量時工藝管道中卷板管的計算長度與其他鋼管的計算長度在管件的扣除上有區別,水、暖、衛設備安裝定額中包含了設備本身所帶的閥門、管道部分。計算工程量時嚴格按照清單計價或定額計價規則,這樣才能保證結算審計質量。
(三)加強工程現場簽證的審查
工程現場簽證是由建設單位甲方代表、監理單位、現場的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負責人共同簽署的以證實施工活動中實際發生且在施工合同以外的一種以書面形式記錄的原始資料。工程結算審計時,發現工程現場簽證存在的問題往往是簽證不規范、簽證內容不實、簽證數量虛高、同一工作內容前后重復簽證。針對這種情況,審計人員應采用認真踏勘現場搜集證據、請相關人員說明情況、刨根問底等方法核實具體工程量,工程現場簽證的審查時應重點對隱蔽工程簽證進行審查。
(四)核實材料用量和單價
一項工程中材料費用約占60%~70% ,由于占造價的比重較大,是影響成本的關鍵因素,是結算審計的重點監控內容。對于材料用量的審計,首先調整好工程量,在此基礎上主要根據定額進行分析,對于鋼材等可按竣工圖等實際用量進行調整的,還應當有針對性的對照定額進行抽查,以確定調整的準確性。由于目前市場材料價格波動較大,如鋼材、水泥、砼、砂石等,材料差價就必須重點關注,施工合同對材料價格調整是否有約定,沒有約定如何調整。一般情況下合同施工期內材料價格風險應由業主、施工單位合理分擔,通常材料價格漲幅10%內由施工單位承擔。另外對于信息價上未的價格我們稱為無價材料,對于這類材料價格審核人員就要做好市場詢價工作,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協商確定。
(五)做好工程量清單計價或定額套用的審計
項目單價是工程審計重點。結算項目單價的取定:對于招投標項目,投標書有的項目單價按投標價計算,投標書沒有的項目單價按合同約定方式計算單價,一般情況下投標書沒有的項目單價計算按現行定額計算,下面主要對按定額重新組價的價格計算作詳細說明。
1.審查結算中所列工程名稱、規格、計量單位是否與所套用的定額相符,是否存在錯套現象。實際工作中,由于部分編制人員缺乏現場施工經驗,或對定額套用說明理解模糊,或為了自身經濟利益,在套用定額時,常常出現高套,如將基礎梁按單梁子目套算、地下室樓板按樓板子目套算等。也有重套。如套算風管管道制作安裝后,又重套支架制作安裝和管件制作安裝如水表組安裝,已包含閘閥、止回閥、法蘭的安裝,但經常出現又重復套閘閥、止回閥、法蘭的安裝子目現象所以要重點核實價高或量大對應的定額單價及定額子目容易混淆的單價,如梁、板、柱部分及構件斷面、單體體積。
2.審核砌筑、混凝土標號的換算,抹灰砂漿的標號和配合比,如設計要求除柱用C30外,其余用C25,施工亦如此,但結算書中,梁、板、柱均以C30計算套定額的例子卻不少見。
3.審核自編的單價,由于此類單價無定額依據,審核難度較大,施工單位往往也鉆了這個空子,報價偏高。筆者建議平時要注意市場新動向,多收集這方面的資料,經常深入了解新工藝的具體工作過程,參改定額子目的某一工藝數據來測定新工藝所需數據。
4.審核時還要注意由于定額缺項或定額適用條件不符而發生高估冒算或弄虛作假的間題。如某建筑工程結算審計,工程結算審計已接近尾聲,利用造價指數審計其平方米造價,發現其高于同期造價指數,查找原因,發現木門制作、安裝工程量4000多平方米,此工程共有房間兩百多個,木門制作、安裝工程量應為400多平方米,為什么會差如此大呢? 原來是計算單位弄錯了,定額單位為10,工程單位為1,施工單位預算人員忽視定額單位、工程單位的不同,工程結算人員審計時也未引起注意,造成數量相差10倍,金額相差10倍。校正定額套用后,避免了建設單位30多萬元的資金損失。
四、結語
綜上所述,工程竣工結算審計是一項技術性、經濟性和實踐性極強的工作,在竣工結算審計中必須加強對關鍵環節的控制。審計人員必須主動承擔責任和義務,要在建筑工程造價控制和管理中充分發揮控制和監督作用,確保竣工結算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另外,在充分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真正扎實地做好審計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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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袁平.如何做好建筑工程竣工結算審計[J].長沙鐵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3).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升政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成效,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及審計署頒布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投資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等財政資金的;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第三條市審計局(以下稱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機關,依法獨立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實行計劃管理。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經審計機關統一安排審計,建設單位不得自行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社會審計機構也不得自行接受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
5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經審計機關同意后,可由項目單位委托中介機構或交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但審計結果必須報審計機關復核、備案。
第六條對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和社會關注的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應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審計機關制定跟蹤審計具體操作規程,指導和規范跟蹤審計工作的開展,提高工作成效。
第七條市發改、監察、財政、國土、住建、環保、規劃、國資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配合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發改、財政、住建等部門,應當將政府投資年度項目計劃、項目投資規模和建設內容等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供。
第八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所需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審計內容
第九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審計管轄權內政府投資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不受審計管轄范圍的限制。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工程質量情況;
(五)設備、物質和材料采購情況;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七)工程造價和竣工決算情況;
(八)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除重點審計上述內容外,還要關注項目決策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因決策失誤和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注重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注重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十二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程序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項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設程序進行;項目的審批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環境影響報告、土地征用、招投標、開工報告等文件是否齊全、真實、合法。
第十三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控制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概(預)算編制依據是否合規;內容是否完整、真實;項目建設是否按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有無概算外項目和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的問題;概算調整、影響項目建設規模的單項工程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重大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報批。
在中標合同價10%以內的工程變更應由發改、財政部門審核后給予調整,超過中標合同價10%以上的工程變更,由發改、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應有市主管領導簽批的書面意見,否則審計機關不予審計,財政不予支付。
第十四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建設資金是否落實,是否按投資計劃及時到位,能否滿足項目建設進度需要;建設資金是否設立基建專戶,使用是否合規,有無滯留、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等問題;相關稅費是否按規定計提,是否及時、準確繳納,減、免、緩繳的手續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合法、完整。
第十五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建設單位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關內控制度,責任是否明確,是否有效執行;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開展工作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和合同要求,是否制定質量控制體系并有效執行。
審查項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招標文件、投標承諾和評標結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內容是否準確完整,簽訂程序是否合法;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單位是否嚴格履行合同,有無違法分包、轉包現象;各類簽證、紀要和補充協議是否存在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等問題。
第十六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質量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政府監督單位和施工單位質量控制體系的制定、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設備、物質和材料采購及管理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材料、設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采購;采購程序是否合規,驗收、保管和領用等手續是否健全、有效等。
第十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的審計,審查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超范圍征地拆遷、擅自改變補償標準,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遷資金等問題。
第十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的審計,主要審查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是否合規、及時、完整和真實;工程價款是否按合同約定方式撥付,有無超付工程款等問題。
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竣工決算報表和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真實、合法、完整;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未完工程是否真實、合法;結余資金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等。
第三章審計程序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根據審計計劃確定的事項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審計組應當對審計項目相關情況進行調查了解,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確定審計目標、范圍、內容、重點和措施以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條審計組依據審計實施方案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依法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應由有關部門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出具移送處理書,按規定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計決定。
第二十三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竣工結算或竣工決算審計項目,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當報審計機關局長辦公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實行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理機構、總審計師和審計機關負責人對審計業務的分級質量控制,作出恰當的審計結論,依法進行處理處罰,防范審計風險。
第四章審計方法及結果運用
第二十六條審計機關通過審查工程預算、結算和財務資料,監督盤點有關資產,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積極推廣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專業技術設備輔助審計等先進的審計技術和方法,不斷提高審計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專業力量不足或相關專業知識局限等情況時,可以聘請符合審計職業要求的社會審計機構或外部人員參與項目審計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咨詢、專業鑒定。審計機關應對聘請專業人員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聘請社會審計機構或外部人員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
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的社會審計機構和專業人員在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期間,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管理,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必須依照《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和審計機關的要求開展審計工作,并對接受委托項目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聘用社會審計機構和專業人員的管理,制定相關工作規范,建立健全相應的考核、獎懲制度;加強對聘用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的工作督導和業務復核,保證審計質量。
第三十一條審計機關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和外部人員所發生的費用,參照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新增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制定招標文件及簽訂承發包合同時,應以專門條款明確以下內容: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價款結算依據;在竣工結算或決算審計前,除按規定預留工程質量保修金外,應預留合同價30%的工程款,待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依據審計結果辦理工程價款結算事項。
第三十三條對竣工決算審計中發現的多計或少計的工程款項,審計機關依據《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責成有關單位予以調整。建設單位對已簽證多付的工程價款,應根據審計決定予以追回。
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重要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應及時向政府報告,并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機關公告審計結果,應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
第三十五條審計機關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整改檢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審計機關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當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與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案件線索移送、協查和信息共享的協調溝通機制,發揮監督合力。
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與財政部門共同建立健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的協作機制。
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或責任人)存在與財政評審相關規定不符的行為,應當及時將審計掌握的情況連同相關的證據材料移送財政部門投資評審中心。審計機關移送時,應出具審計機關《審計移送處理書》,并附有關證據。財政部門在財政投資評審過程中,發現相關情況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或需要審計機關協助配合的,應及時將情況移送審計機關處理,并出具財政機關移送函,附有關證據。審計機關與財政部門對雙方移送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后,以書面形式向對方通報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報告及審計機關出具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報告等相關文書,應互相抄送,以便于雙方及時了解項目評審與審計結果情況,提高監督管理的整體水平。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重視和加強投資審計隊伍建設,積極引進符合條件的投資審計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投資審計業務骨干人才和領軍人才,改善投資審計隊伍的專業結構,逐步提高投資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使投資審計人員具備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實踐經驗,為投資審計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審計法律、法規等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四十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落實,并將落實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一)違反有關項目批準文件規定,擅自要求設計部門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的;
(二)違反國家招投標法律規定,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改變資金用途,轉移、侵占或者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
(四)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的;
(五)應計、應繳而未計繳建設項目各種稅費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建設管理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應當處罰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審計機關依據《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處以違紀金額20%以下的罰款,對質量低劣的工程項目,應由有關部門查明責任并由施工單位限期修復,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抬高工程造價、影響工程質量的,審計部門可通報建設主管部門或者項目法人依據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予以處理處罰或者追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在監理合同中列明,由監理簽證認可的工程變更等有關事項,經審計機關審計后發現簽證不實的,由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因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決算失控、投資損失和工程質量問題的,審計部門應報告市政府并責成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依據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追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關可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理、處罰的建議: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咨詢造價業務;
(三)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有意抬高或壓低工程造價以及出具虛假或偽造工程造價結果文件;
(五)自行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審計人員(包括所聘外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消除影響,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申請回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方面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一、被審計項目的基本情況
市升水庫震損應急除險加固工程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轉下達2008年地震重災區抗震救災應急處理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農經【】211號)批準立項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1000萬元。該項目土建部分建設單位編制的招標控制價為492萬元。經升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局自行招標,由湖省第五工程公司以458.2168萬元中選土建工程標、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以140.8637萬元中選機電標。市升鐘水庫管理局分別與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橋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合同價與中標價一致。
二、審計評價意見
審計結果表明,升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局在工程建設中做了大量的工作,責任明確,制度較為完善,較好的完成了工程任務。但該工程也存在施工單位多報工程款的問題,應加以糾正。
三、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
(一)項目招標控制價未經財政評審責令糾正
該項目未經財政評審就直接進入招標程序,違反了《市政府投資項目財政監督暫行辦法》(府辦發〔〕76號)第三條、第八條的規定,責令升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局在以后的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杜絕類似問題發生。
(二)工程結算多計工程價款2598331.97元責令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