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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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研究論文

第1篇

關鍵詞:儒學;社會思想:社會學

近年來社會各界普遍開始重新關注曾在中國占有顯學地位的儒家思想與學說。儒家學說代表人物眾多,內容紛繁蕪雜,很難用較為簡短的語言概括其全部內容及精神。從另一個角度而言,這昭示著儒學有著其他學說難以企及的巨大彈性,因此今人對其的評價亦可有廣闊的操作空間。

儒學包含豐富的社會思想,大陸學界對儒學的認識中,亦有從構建中國學術譜系的企劃出發,將儒學中某些因素,作為西方社會科學中某些學科的中國樣本這一趨勢。例如,將儒學中的統治技術和國家治理思想視為中國古代的政治學,將儒學中的社會思想與社會學說視為中國古代的社會學(彭立榮,2003),等等。此中涉及的關鍵問題是如何看待東西方不同發展路徑條件下知識與學說的形成與性質。

一、關于社會學發生學意義的不同認識

社會學作為關于社會運行和發展的專門知識的理論體系出現在十九世紀的歐洲,種種社會問題促使社會思想家和哲學家進行深入思考:同時,社會學的出現更是人類對社會及其本質的認識逐步深化的結果。在其正式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之前,它的許多思想觀點一直被包含在歷史哲學、政治學、經濟學和空想社會主義等學說、理論之中,以社會哲學的形式存在(賈春增,2000)。

在西方,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出現的社會學經歷了從社會哲學到社會學的漫長轉變過程。古希臘哲學中的社會思想以及文藝復興以來的社會哲學思想,對社會學的逐漸形成起到了重要的理論積淀作用。特別是文藝復興以來自然科學的發展對社會學的產生同樣起到重要作用,自然科學在很大程度上是社會科學理論發展的前提,其成果反映在哲學思想(從思辨的層次)上,通過哲學思想又直接影響到社會科學。因此社會學得以產生和發展,乃是長期存在的各種社會哲學思想演化的結果。

一些學者認為上述解釋固然合理,但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中,各種文化體系均有各自不同的知識與學科發展路徑。人類對自身群體進行的研究早已有之,并形成了多種類型的社會思想與社會學說。就中國情況而言,由孔子創立的儒家學說包含著對人類社會和人際關系等內容的研究;這一類有關人類社會的理論與學說,不可否認其具有社會學性質。因此,儒家學說(或稱儒文化)就是一種以文化的形態出現,以規范人在社會中的行為為根本特征和對社會進行整合、治理為根本任務的關于社會的理論與學說,即為古代中國的社會學。

持有上述觀點的學者認為,古代中國無社會、社會學之名,且對社會事實的研究與討論亦不可能上升到近代細致分工的學科之水平,因此不能企望儒家學說創始人孔子及其繼承者使用今天的學術概念,更無法企望其思想與學說完全符合近代學術規范i今人對此類歷史上的思想、學說與理論的審視與界定,不應僅從其具有的概念與范疇出發,更重要的是需注重其研究對象、研究內容,檢討其理論體系是否形成并成熟,其理論深度與社會功能處于何等程度。因此對儒家學說而言,審視其蘊含的具體內容,是對其進行定位與“正名”先決條件。

二、儒家學說的兩大主題

在上述觀點的支持下,不妨從儒家思想的主題入手,梳理其中蘊含的社會學意義。儒家學說的核心為兩大主題,即“禮”與“仁”,以此為核心儒家學說首先具有突出的倫理社會學性質與功能,同時兼具政治社會學意義。

作為一種規范系統,禮的形成適應了社會生活的客觀需要,孔子認為禮對維護傳統社會的和諧與穩定起到正面的促進作用故對其極為重視(苗潤田,2002)。《廣雅》;“祉,髓也”,禮具有使人彼此結為一體的功能(王處輝,2002),成為維系社會的紐帶。與此相關,儒家學說對家庭的關注亦是由于對禮的維護,體現了其在家庭社會學范疇的理論已處于高度系統化程度,這種角色要求實際上同樣是一種具有強大約束力的社會規范。

推而廣之,家國同構。治家與治國被聯系到一起,孔子引用《尚書》“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認為在家庭倫理問題上持正確態度才具有參與政治的資格,主張從政者首先應當是全民道德方面的表率(彭立榮,2003):因此儒家政治思想對統治類型的期望和韋伯的“個人魅力統治”有著驚人相似。這種統治的基礎是統治者的個人魅力,其才能可表現在倫理、英雄行為或宗教方面(L.A.科瑟,1990),在統治者所具有超凡的個人魅力與才能中,倫理道德標準是關鍵因素,“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論語》“為政”篇)。

在闡發“禮”主題的同時孔子提出“仁”主題,為禮畫龍點睛。“克己復禮為仁,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焉”(《論語》“顏淵”篇)。孔子認為仁是禮的內心,禮是仁的表達形式;仁是內心的深情厚意,由此而求表達,于是有禮樂(王處輝,2002)。在處理人際關系方面,仁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互愛、互敬的交往倫理;同時,仁應當成為為人處世的準則,是“君子”必須具備的品質,“君子去仁,惡乎成名?”(《論語》“里仁”篇)

推及政治領域,孔子的“仁”被發展為孟子的“仁政”,涉及統治者的政治合法性來源。先秦諸子學說中,儒家最關注政治合法性問題,“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孟子》“公孫丑上”篇)。馮友蘭指出:“蓋王、霸,乃孟子政治理想中二種不同的政治。中國后來之政治哲學,皆將政治分為此二種。王者之一切制作設施,均系為民,故民皆悅而從之:霸者則惟以武力征服人強使從己。”(馮友蘭,2000)王道政治就是仁政。所以孟子得出這樣的結論:“以德行仁者王。”(《孟子》“公孫丑上”篇)

綜上所述,儒家思想的兩大主題具有豐富的社會學思想,其中所闡發的一系列分析與解釋在很大程度上接近近代社會學理論的研究路徑。

三、儒學社會思想、儒學社會學思想,古代中國社會學三者之間的關系

在孔子等儒家代表人物的思想中社會思想占有不容忽視的重要地位,因此在社會學教學的主干課程——中國社會思想史中,這一部分會被著重討論。儒家思想存在著近代社會學中某些分支的研究內容與理論假設,那么我們是否可以據此認為,儒家學說就是古代中國的社會學呢?筆者個人認為在西方學術規范主導的當代學術領域,我們不應該輕易下這樣的結論。近代科學起源于西方,包括社會學在內的一系列社會科學,在其漫長的學科發展歷程中已形成了一套完整嚴謹的規范體系,這與東方學界長期以來形成的注重形象思維、具有高度抽象性的治學方式有著本質的不同,二者存在著體系的差異,因此用西方近代學術體系中的語言概括、界定古代中國的思想與學說,未嘗不具枘鑿之嫌。

在社會學中國化的過程中,汲取中國古代社會思想中的因素并賦予其社會學意義,是當代社會學工作者必須面對的課題;同時,在梳理中國古代社會思想時,采取科學、嚴謹的態度更不容忽視。正如馮友蘭先生認為,中國

古代有哲學思想而無哲學;我們或可認為,儒家學說中包含的社會思想,有些已具備近代學科意義上社會學思想的雛形,但我們不能武斷地承認儒家學說中的社會思想就是古代中國的社會學。

參考文獻:

[1]王處輝,《中國社會思想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彭立榮《儒文化社會學》,人民出版社,2003

[3]苗潤田,《解構與傳承一一孔子、儒學及其現代價值研究》,齊魯書社,2002

[4]賈春增,《外國社會學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5]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遼寧教育出版社,2001

第2篇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農村展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1]。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2]。此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3]。

第三階段:1998年以后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4]。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5]。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后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于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于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6]。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于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7]。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于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會保障作為替代[8]。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9]。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帳戶養老保險體系[10]。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11]。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12],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愿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愿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愿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于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負于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于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孫1999)。

4)保障水平過低。《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3]。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于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么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后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14]。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15]。《基本方案》規定:“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在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干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干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干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干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云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于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于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于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于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于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占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準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3檔:240元、180年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準。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2.山東模式。整個山東省的農村養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為主,但它是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幾個試點地區之一,也是全國投保絕對人數最多的省區。在資金籌集方面,該地區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來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納保險基金的約15%。而且其中的絕大部分補助給村干部、鄉鎮企業職工等“特殊職業”的人口。山東省農民的投保標準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來的養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廣東模式。確切地說,這也是一種社區保障模式。它通過股份合作制鄉鎮企業中的年齡股和集體股來實現對農村老年人口的經濟保障[16]。所謂年齡股就是個人所擁有的股份數額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加,因此老人總能擁有較多的股份。集體股是屬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所有者所有,集體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四、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執行中出現的上述問題,許多文獻都從不同的角度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②由于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另外,王國軍主張完全放棄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另起爐灶,建立“從城鄉‘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補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農業勞動者通過稅收的方式,向全國統一社會養老保障機構交納社會養老保障稅,社會養老保障稅率應按各地農民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和人口預期壽命而分別制定;在補充保險中,如果農民受雇于人,超過一段時間后,雇主和雇工必須按雇工工資的法定比率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交納社會補充保障費;在附加保障中,農民可以參加商業保險或個人儲蓄的方式獲得保障(劉書鶴等1998)。

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進行了10多年,也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究文獻,但由于為農民這類非雇傭的獨立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障本身就是一個難題,而且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實力還不夠發達,農村的社會生產力總體而言還比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因此到目前為止,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于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因此,王國軍提出了“‘三維’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嘗試,但其中有一些關鍵問題仍無法解決。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國家是否給予補貼?如果給,給多少比較合適?如果不給,較富裕的農民是否會感覺“吃虧”而不愿參加?因此關于這個方案還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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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劉書鶴等.當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調查[J].經濟研究,1998,(5):15-21.

第3篇

社會福利與社會救濟、社會保險一樣,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之一。社會福利是泛指國家、社會為全體社會成員或主要成員以及社會上某些特殊成員而舉辦的社會福利事業。社會福利事業一般包括公共福利事業、專門利事業、選擇利事業。其中,公共福利事業是指國家或社會團體興辦的以全體人民為對象的公益性事業,如教育、科學、環保、文化、體育、衛生等設施。專門利事業主要指民政部門為殘疾者、孤兒、生活無著的老人等具有特殊需要而又無力自理的人舉辦的療養院等。選擇利事業是指國家為照顧一定地區或一定范圍的居民對部分必要生活資料的需要而采取的優惠措施,如對住公房的居民給予房租補貼等。不論何種意義上的社會福利,其基本點都是免費或減費提供某種生活用品、服務或現金補貼,給人以優惠,給人以方便。社會福利不僅保障個人和整個社會生存的需要,還要保證個人和社會有所發展的需要。因此,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最高層次。

另外,社會福利按資金的來源與管理不同,又可分為:國家性的社會福利、地方性的社會福利、單位性的社會福利、社區性的社會福利和民間性的社會福利等。

社會福利資金是指社會籌集、國家提取和依法征收的為全體社會成員或主要成員以及社會上某些特殊成員而舉辦的社會福利事業的資金,其主要來源包括:社會募集資金、社會捐贈資金、職工福利資金和住房資金等。

二、社會福利資金的審計

社會福利資金審計是指審計組織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福利資金收入、運用和管理情況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的經濟監督活動。其審計目的:有利于保證社會福利資金的安全與完整;充分發揮社會福利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的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社會福利資金審計主要包括募集資金的審計、捐贈資金的審計、職工福利資金的審計和住房資金的審計等。

(一)社會募集福利資金的審計

⒈社會募集資金的主要來源及使用范圍

社會募集資金的來源包括:①銷售中國福利彩票總收入扣除獎金、管理資金以外的凈收入;②彩票銷售中不設獎池的棄獎收入;③募集資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社會募集資金的使用范圍主要有:①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幫助有特殊困難的人,支持社區服務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②對老化、陳舊的社會福利設施和社會福利事業單位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適當資助;③對社會公眾關注、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能體現扶弱濟困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給予適當資助;④同等條件下,社會福利資金要優先資助老、少、邊、窮和災區的社會福利事業。

社會募集資金采取無償資助或與有償資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老、少、邊、窮地區給予必要照顧。一般采取無償方式的有:①社會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兒童福利院、鄉鎮敬老院;②榮譽軍人康復醫院、復員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和光榮院;③流浪兒童收容遣送設施;④社區服務設施。

⒉社會募集資金的審計要點

⑴對社會募集資金籌集情況的審計。對資金籌集的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①發行機構是否按照中國福利彩票年度發行計劃組織實施。

②募集資金實行按比例分配留成是否按照規定,由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審批。

③募集資金是否全部入賬,并在銀行開設專戶,有無多戶存儲。

④募集資金是否通過銀行直接匯入民政部門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賬戶,有無擅自截留、挪用應上繳或留成的募集資金。

⑤收繳的募集資金是否向繳款機構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⑥存款利息、棄獎收入是否直接轉入本級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賬戶。

⑵對社會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對社會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①募集資金是否按照社會福利資金收支計劃使用,有無超計劃使用的現象。

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按照規定程序,由各級民政部門和募委會共同組成的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批。

③募集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有無用于投資辦企業(社會福利企業除外),有無拆借和委托貸款,有無參與股票和期貨交易,或為其他單位的經濟合同提供擔保。

④募集資金資助建設的社會福利設施,是否建立了永久性標志,標明資助單位、資助金額、竣工時間等內容。如因故變賣轉讓并因此改變服務性質的,其變價收入中與原社會福利資金數額相等的部分是否歸屬與社會福利資金。

⑶對社會募集資金管理情況的審計。對社會募集資金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①彩票發行機構銀行賬戶、會計核算、賬簿設置、憑證形式、記賬程序,以及財務機構設置、財會人員職責等,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經法規的要求。

②社會募集資金的收入、記錄、轉賬、匯總等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③社會募集資金的募集留成和使用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社會捐贈福利資金的審計

⒈社會捐贈資金審計的主要來源

社會捐贈資金是指國內國外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個人以及國際組織向我國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提供的各種形式的資金或實物。負責接收和管理社會捐贈資金的部門大致有兩類:一類是政府部門或直屬事業單位,另一類是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金會。對社會捐贈資金進行審計,有利于促進接受捐贈的部門、單位加強財務管理,保證社會捐贈資金籌集、分配、使用的真實、合法,提高社會捐贈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社會捐贈資金主要用于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兩個方面,下面對用于社會福利方面的資金審計要點進行探討。

⒉社會捐贈資金的審計要點

⑴對社會捐贈資金收入情況的審計。對社會捐贈資金的收入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①接收的捐贈款是否全部入賬,并在銀行開設專戶,是否按照規定設置明細分類賬,有無多戶存儲,隱瞞賬戶,收入不入賬,私設“小金庫”等問題。

②接收捐贈資金的收據是否合規,手續是否完備,收據存根與收入明細賬、銀行存款和現金是否相符。

③增值收入是否轉入捐贈收入科目,結轉資金增值收入是否及時。

④接收捐贈的實物是否進行妥善保管,有無因保管不善,發生損壞變質情況。若接收外匯捐贈資金是否及時結匯。

⑵對社會捐贈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的審計。對社會捐贈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情況,擬審計以下內容:

①社會捐贈資金分配、發放、使用的手續和制度是否健全、合規。

②社會捐贈資金分配、使用是否按照捐贈者意愿或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有無截留、挪用、私分和虛列支出等問題。

③管理部門有無對捐贈物資實行有償調撥,變相出售,收取管理費、折價款、補償金等,有無將所得收入作為部門收入的問題。

④管理部門是否存在分配資金中間環節過多,層層截留,擠占挪用致使捐贈資金不到位的問題。⑶對社會捐贈資金管理情況的審計。對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①社會捐贈資金管理部門的銀行賬戶、會計核算、賬簿設置、憑證形式、記賬程序,以及財務機構設置、財會人員職責等,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經法規的要求。

②捐贈財產、物資的驗收、領用、保管、調撥、登記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原始記錄是否真實完整。

③資金分配、使用的報告制度及效益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捐贈物資的變價處理是否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價格是否合理。

審計組織應當于審計工作結束后,寫出對社會捐贈資金的審計報告,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社會捐贈資金審計的基本情況;對社會捐贈資金接收、分配、管理和使用情況作出的總體評價;社會捐贈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對審計查出問題的處理意見、建議及審計處理結果等。

(三)職工福利資金的審計

職工福利是社會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職工福利是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等單位,通過舉辦集體生活和服務設施、建立各種補貼制度,向職工提供物質幫助和服務活動的總稱。其目的是為職工生活提供方便,幫助職工解決生活困難,改善和豐富職工的物質和文化生活,以維護社會安定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企業按規定用于職工福利方面的資金來源,包括從費用中提取和從稅后利潤中提取兩個方面,即職工福利可分為職工集體福利和職工個人福利。

⒈職工集體福利資金的審計。職工集體福利資金是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利潤中提取的資金,又稱法定公益金。職工集體福利是為職工提供必要的集體消費和共同性消費設施以及為集體提供服務,又包括職工集體生活福利和職工集體文化福利兩個方面。職工集體福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⑴法定公益金明細表,提供的資料與原始憑證是否相符。

⑵法定公益金的計提順序、基數、比例以及變動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相關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⑶法定公益金的減少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其用途是否合法,對動用公益金舉辦集體福利設施增加的固定資產,是否按規定沖減公益金并相應增加任意盈余公積。

⒉職工個人福利資金的審計。職工個人福利資金是企事業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所提取的用于職工福利方面的資金,又稱職工福利費。職工個人福利主要用于職工個人生活方面的各種福利項目,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宿舍冬季取暖補貼、職工探親期間工資和往返車票補貼、職工交通補貼、帶薪休閑等。對職工個人福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⑴獲取或編制職工福利費明細表,復核加計,并與報表數、總賬數和明細賬數合計數核對,查明是否相符。

⑵結合工資審計,查明按工資總額計提的應付福利費是否符合規定,計提金額是否正確,并將職工福利費計提數與相關的成本、費用項目核對一致,查明有無提高提取比率的情況,有無會計處理錯誤的情況。

⑶審閱職工福利費明細賬,并抽查本年度職工福利費的原始憑證,查明是否符合規定用途,報銷是否符合審批程序,有無用于發放獎金或其他不合理開支的情況。

(四)住房資金的審計

住房資金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企業住房基金和個人住房公積金,以及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籌集或形成的其他資金。

1.城市住房基金的審計。城市住房基金是市(縣)人民政府用于解決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及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問題的專用基金。該項基金從同級財政現用于住房建設、維修、管理和補貼的資金和當地提取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渠道籌集。對城市住房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⑴各級財政部門的財政投入是否及時到位,應轉入城市住房基金的收入是否及時轉入。

⑵主管部門對城市住房基金是否專戶存放,專款專用。

⑶撥入各部門的基金是否按規定范圍使用,有無擠占挪用等問題。

2.單位住房基金的審計。單位住房基金是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問題,轉換住房機制而建立的專項基金。單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資助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支付出租住房的購建、維修管理費用和出售住房時個人支付房價與住宅造價之間的差額,以及提租后對生活困難的職工發放房租補貼等。對單位住房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⑴企業是否嚴格按規定計提各項住房基金,并保證住房基金的專款專用。

⑵企業在成本中列支的住房基金,是否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⑶各地是否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嚴格按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房改。

⑷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是否按規定劃轉,并按規定用途使用,有無擅自擴大開支范圍或擠占挪用等違紀問題。

⑸出售公有住房是否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售房單位有無未經審批、不經評估自行售房,有無不按批準規定的范圍和價格售房的問題。

⑹住房出售收入是否按規定歸集和管理,應上交的是否按規定上交有關部門,留歸各部門的是否按規定存儲。有無截留、挪用應上交的售房收入。

⑺利息收入是否按規定管理,有無收入不入賬、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等問題。

3.住房公積金的審計。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及所在單位按規定繳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的職工個人住房基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不能挪作他用。對住房公積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擬審計以下主要內容:

⑴單位是否按規定的范圍、基數和比例歸集住房公積金,有無虛報職工人數,冒領財政補貼的問題。

⑵各單位是否按規定給予補貼,補貼資金的來源是否正確。

⑶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未經批準擅自動用公積金,有無挪用住房公積金搞其他基本建設或生產經營等問題。

第4篇

關鍵詞:網絡、信息社會、社會結構、虛擬社會

影響社會變化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信息的傳播。這種傳播的決定性因素與其說是傳播的內容,不如說是傳播媒介本身。由于網絡帶來的強烈沖擊,各國學者都在對網絡出現以后的社會從各個角度展開研究探討。

媒介的社會影響研究“網絡”與“信息社會”是兩個時髦而又神奇的概念。“信息社會”的概念產生在二、三十年以前,而“網絡”則是近幾年的新概念。網絡從本質上來講只是一種信息傳播的工具或平臺,網絡的重大意義在于它把越來越多的媒介聯系在一起、整合到一起,整出了一個網絡時代。信息社會的概念最早由日本學者林雄二郎在60年代末提出。這一概念隨著信息科技的發展也發生了幾次變化。90年代的“信息社會”則意味著媒介的融合和網絡的發展。

關于媒介與社會發展的研究,傳統的傳播效果研究理論總有些捉襟見肘。從60年代起,西方傳播學家就在探索一條更宏觀的綜合社會研究的道路。這當中,勒納等人的大眾媒介與社會發展的研究,羅杰斯的創新擴散研究等值得重視,這些研究又被稱為“發展傳播學”。這個課題的提出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東西方冷戰有著密切的歷史淵源。戰后美國推行了“馬歇爾計劃”即全球發展計劃和一系列援外協定。這是一項跨學科、跨國界的研究。丹尼爾·勒納在其《傳統社會的消逝——中東的現代化》(1958),施拉姆在其《大眾傳播與國家發展——信息對發展中國家的作用》(1964)書中,他們都提出了基本的理論觀點。

這類研究在90年代取得了新的突破進展,其代表人物是美國學者曼紐爾·卡斯泰爾。他給網絡下的定義是:“網絡就是一組相互聯結的結點,結點到底是什么,要依賴于具體的網絡而言。比如,在全球金融網絡中,他們是股票交易所和其附屬的高級服務中心。網絡是一個開放結構,能無限擴展,所有的結點,只要他們共享信息就能聯系。一個以網絡為基礎的社會結構是高度動態、開放的系統,在不影響其平衡的情況下更易于創新”[i]。卡斯泰爾還在《網絡社會的崛起》一書中指出:作為一種歷史趨勢,信息時代的主要功能和方法均是圍繞網絡構成的,網絡構成了我們社會新的社會形態,是支配和改變我們社會的源泉。

日本的信息科學研究把信息技術、計算機科學和社會信息科學整合到一起的綜合研究,也在國際學術界獨樹一幟,值得借鑒和學習。

網絡的出現使一直玄玄乎乎的信息社會概念好象一下子找到了定位,似乎網絡就是信息社會,一時間“網絡社會”、“知識社會”、“信息社會”、“虛擬社會”等等等等,眾說紛紜,令人眼花繚亂。那么,我們究竟面對的和即將進入的是一個什么樣的社會呢?下面我們從歷史發展、社會結構和社會現象等幾個視角來審視和思考這一問題。

作為歷史發展階段的信息社會許多社會發展的研究都在致力于怎樣清楚地解明從工業社會向信息社會轉變的過程和軌跡,給信息社會描述一個清晰的輪廓。但是這似乎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一種觀點認為信息社會是繼工業化社會以后的新的社會發展階段。丹尼爾·貝爾是其代表人物,他在70年表的《后工業社會的到來》一書,提出了“有關西方社會的社會結構變化的一種社會預測”[ii]。但是,貝爾顯然把握不住這一歷史轉折的深刻程度,無法以準確概念加以概括,所以用“后工業社會”一詞來表述。貝爾之后,有托夫勒的《第三次浪潮》、奈斯比特的《大趨勢》、萊昂的《新信息社會論》等很多有關信息社會的研究,但大多數研究并沒有在貝爾的基礎上前進多少,并沒有解釋清楚這種轉變的過程和環節,也沒有弄清楚推動著社會和經濟轉變的動力是什么。

日本學者長谷川把一個國家的現代化過程分為若干個發展階段。信息化是繼工業化、城市化、民主化、國際化等社會發展過程后的一個新階段和新課題。見圖1的描述。

信息社會的概念與信息化的概念是有一定區別的。信息社會是對社會的靜態的描述,而信息化則是對實現信息社會目標的社會動態變化過程的描述。然而,兩者又不是截然分開的。信息社會是信息化的結果,信息化過程總是與一定的信息社會模式聯系在一起。“條條道路通羅馬”,信息社會可以采取不同的信息化模式來實現。信息化是一個世界潮流,每一個國家、每一個民族,都以自己的方式,按照不同的道路,或快或慢地,或是較順利、或是非常艱難地向信息社會這一目標邁進,在這個過程中也形成了不同的信息化模式。

在信息化的研究方面,卡斯泰爾也提出了一些富有創見的觀點。他認為信息社會的形成是由一種新型的社會技術組織和資本主義重組所決定的,而新技術的運用和它們對社會組織的影響又決定了重組過程的特色[iii]。我們通過他的信息化理論得到一個啟示,即除了科學技術的發展對一個國家的信息化產生直接影響外,由科學技術所帶動的社會發展本身也會對信息化的進程也產生深遠影響。

作為經濟發展模式的信息社會社會結構分析是社會學和經濟學研究慣用的方法,一般可以從經濟、政治、文化等幾個方面來分析一個社會的結構和特征。信息社會的結構特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結構

信息時代的經濟結構將從以工業為中心轉向以信息產業為中心。我們可以從三個產業的比例構成中分析出來,也可以從就業情況分析出來。信息化還將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這主要表現為信息的產業化與產業的信息化。一方面,被稱為“第四產業”的信息產業正在迅速擴張,一系列與之相關聯的新行業正在從無到有地迅速發展起來;另一方面,傳統產業在數字技術革命的推動下正在不斷地被信息化。從而使國民經濟中信息生產所占的份額和勞動力比率逐年增加,直到超過農業、工業或服務業的比例。比如,英國、美國和意大利這三個國家在1970-1990年間制造業迅速下降,其下降幅度分別為35%下降到23%,26%下降到18%、27%下降到22%,同時農業日趨萎縮甚至消失。

信息化也使社會勞動就業結構發生變化,這表現為從事物質生產和體力勞動的人員逐漸減少,而從事信息生產和信息服務的人員逐漸增多,因此,人們把信息勞動者占社會勞動力的比重超過半數當作衡量一個社會是否進入信息社會的標志之一。

信息化這不僅是發達國家所要達到的目標,也是廣大發展中國家所要達到的目標,因此,信息化的過程在很多國家往往表現為一種積極的社會發展規劃。

2、政治結構

網絡時代的政治結構的主要特征表現為信息的權力化,社會組織結構將進行大調整、大重組。傳統的金字塔型、鐵板一塊和官僚型的組織框架被打破,代之以快速應變、靈活機動的網絡化組織機構和形式。信息和信息技術是社會發展的主要動力,它也是新的權力源。信息社會的權力斗爭將會圍繞著爭奪信息源展開,現實政治將不可避免地受到信息流的沖擊,并將在國家之間以及社會水平上普遍表現出來。由于不同團體、階層和個人的條件的不同,掌握信息資源的機會和能力是不同的。正如美國里根政府所明確表白的:“我們知道在現代世界上,對信息的處理和控制是實行征服的最重要武器之一。”

3、文化結構

由于信息環境多元化,網絡時代的文化結構從中心文化轉向多元文化。這可以從社會思潮和社會時尚的多樣化來分析。信息社會與工業社會相區別的一個關鍵特征是,它沒有停留在產業、勞動、科學、技術研究領域內的深化上,而是向教育、福利、娛樂、交往等廣泛的精神領域和日常社會生活領域擴展。也就是說,它正向我們的整個生活滲透,我們的生活也被信息化了。

信息時代人的生活方式的變化首先表現在人們對待社會生活態度上發生的變化。在工業社會時代,人們注重效率、追求物質享受,用世俗的、理性的態度來思考和安排自己的生活。而在信息社會時代,人們更注重精神、更注重情感、更崇尚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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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種新社會現象的虛擬社會網絡的發展不僅深刻地影響著我們的社會系統和經濟結構的變化,同時還在影響著社會空間結構的變化,最顯而易見的現象就是我們能看到的一些大都市的變化。縱橫交錯的網絡使這些城市變為二元化,出現了一個虛擬的社會,信息化城市的崛起成為必然。在這個過程中,城市失去了原來的城區概念,突破了原有的物理空間,向郊區拓展,由信息網絡構成的流動空間正逐漸取代原有的城市空間。在流動空間中,新的產業和新的服務性經濟根據信息部門帶來的動力運行,然后通過信息交流系統來重新整合;新的專業管理階層控制了城市、鄉村和世界之間相互聯系的專用空間;生產和消費、勞動和資本、管理和信息之間發生著新的聯系,從而創造出新的全球化經濟。

雖然未來學研究的觀點已經指出,由于衛星和光纖網絡等通訊技術的發展,城市的版圖在悄悄擴張的同時將逐步走向分散化,但這個變化的實際過程十分復雜,導致這一變化的因素也有很多,信息技術不過是其中的一種因素,我們必須深入地剖析這一變化過程和各種因素,才能理解新的空間結構的合理性和它的現代含義。

在網絡社會的環境中,社會生產關系不再是一種實際存在,資本進入了單純循環的多維空間,而勞動力由一個集中的實體變為千差萬別的個體的存在。這也就是說,資本是在全球化的而勞動力則是個別化的。“從更廣闊的歷史前景看,網絡社會代表了人類經驗的巨大變化”。[iv]。那么,如何將原有的城市空間和新的流動空間連接起來呢?這需要在三個層面上把社會發展和空間規劃進行同步結合:經濟的、政治的和文化的。

在文化這一層面上,地方城市社會是從領土上加以界定的,應該保護它們的個性,保持它已建立的歷史根基,而不管其經濟和職能是否存在對信息空間的依賴。同時,城市也必須與其他城市保持充分的交流,克服部落主義的危險。

工業時代的社會機制在信息時代失去其意義和功能。財富、生產及金融的國際化使人們感到不安,他們無法適應公司的網絡化和工作的個體化,而且又受到各種挑戰。對家長制的挑戰及家長制家庭的危機使文化失去了有序性,使個人不再感到安全,人們得不到心靈的慰藉和真實而神圣的東西,從而去尋求新的生活方式。

在對城市的虛擬空間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過程中,政府仍然擔當著重要角色。它只有通過強化自身角色才能對經濟和政治組織施加影響,從而恢復地方社會在虛擬空間中的意義。

總之,網絡等信息科技的發展把人類帶入了一個新的時代。有些國家已經開始進入信息社會,更多的國家正在向信息社會過渡。這個過渡的過程一般被稱之為“信息化”。信息化是一個深刻的社會變遷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都將發生革命性的變化,經濟結構從工業為中心轉向信息產業為中心;政治結構從金字塔型轉向網絡型;文化結構從中心文化轉向多元文化,后現代主義思潮是其代表。

因此,我們可以這樣來理解信息化:信息化就是在現代信息科技發展的推動下,由工業化社會或其他發展階段上的社會向以信息產業為主導和信息媒介高度普及的社會演進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傳統的物質生產方式逐漸收縮,被信息型、服務型生產方式所代替,知識和信息的作用大大突出。伴隨著信息化進程的是整個社會的結構發生根本性變化,社會面貌和生活方式也發生巨大變化。

注釋:

[i]ManuelCastells,TheRiseoftheNetworkSociety,p469,BasilBlackwellLtd.,1996.

[ii][美]丹尼爾·貝爾:《后工業社會的來臨》P14,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

第5篇

[論文摘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成為全黨全國人民共同的奮斗目標和偉大實踐。德育教育對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對全民族素質的提高,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任務。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積極推進素質教育,為社會培養全面和諧發展的合格人才,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和重要體現。德育工作如何順應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要求,承擔起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是擺在德育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和緊迫任務。

一、德育與社會的和諧共存

(一)德育角度下的和諧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在社會結構中以人為主體的各層面、各要素之間關系的相互通融、彼此協調的狀態;道德則是人類處理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三者關系的倫理智慧與行為規范,是以一種非強制性的傳統習俗、社會輿論、內心信念、人類良知以及教育去調節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保證整個社會有序運行的精神力量。無論社會多么進步,法制多么完善。和諧社會的首要前提無疑是一個具有高度道德感的社會。

(二)德育的和諧價值

新的社會發展觀、發展模式賦予現代德育新的意義,它是通過對人的道德的、善的品質的塑造,賦予人以智慧和道德力量,使他們在一切生產的、生活的社會活動中,有可能按照道德的、人性的要求去做出價值的定向,使人不僅能按照物的尺度去認識世界,而且能按照符合人自身的善的尺度去改造世界;不僅懂得世界是怎樣的,而且懂得世界應該是怎樣的,從而使他所塑造的世界更具人性,更適合人自身的需要與發展,而不是背離人的需要與發展。從這種以人為本的發展觀出發。德育的價值也主要表現于人自身價值的提升、人的各方面素質的提高、人的全面發展、人的本質力量的展現與增強。因此。站在人的和諧發展的高度,我們有必要對德育的使命和功能進行再認識。要讓我們的社會成員具備和諧社會中的“和諧人”所應有的思想道德素質。同時在制約社會和諧的各種力量中,由道德價值觀凝聚起來的精神上的和諧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人們只有有了共同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追求,面對社會的諸多矛盾和利益沖突,才能達成諒解,形成共識,理順情緒,凝結意志,協調行動,步調一致。一個社會是不是和諧,一個國家能否實現長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全體社會成員的思想道德素質。沒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沒有良好的道德規范,是無法實現社會和諧的。

二、和諧德育-和諧社會視角下的德育教育

(一)和諧德育的特征

一是堅持以人為本。德育的根本目的在育人,和諧德育必須是堅持以人為本的德育。在教育目的上,突出德育為先、全面發展的理念,把促進學生德才兼備、全面發展作為教育的目的和歸宿;在教育對象上,突出個體價值、社會價值相統一的理念,充分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把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和發展學生需要有機結合起來。二是遵循科學規律。首先要遵循人的思想和行為的活動規律,根據受教育者年齡、心理、閱歷、個性特點,選擇適當的德育內容和方法;其次是遵循德育工作的規律,充分認識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內容、教育方法等要素在德育實踐中的內在本質聯系,按規律辦事。三是體系完整。協調推進,協調發展。和諧德育應該是由若干相互聯系的基本要素構成的具有確定特性和功能的個完整體系,而不是單一方面;應該是作為個完整體系良性運行。

(二)和諧德育觀念的創新

和諧觀念是構建和諧社會派生出來的一個問題,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思想保證與前提,又是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和諧觀念,就是要把和諧的意識、和諧的價值取向內化為人們的思維方式與行為方式,形成和諧的社會心理與社會氛圍。在當前社會,要教育學生增強以下和諧意識;1.開放式的德育理念。德育工作者應把封閉式德育變為開放式德育,把學生德育“小課堂”同社會德育“大課堂”結合起來。新時期德育的根本任務,不是培養單純的書生,而是培養品格健全、學識廣博的人才;不是限制學生成長,而要培養他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能力。2.誠信意識。誠信是現代社會中做人立世必須具備的一項基本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和諧社會一定是一個誠信的社會,人與人之間的真誠友善、相互信任,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每個人都要恪守誠信,信義相交。坦誠相待,做到“言必信,行必果”。3.確立“以人為本”的德育觀。當今德育工作對象的思想意識、心理素質、價值觀與以往相比已大不相同,所以德育方式的選擇必須以人為本,關鍵在于是否受學生歡迎,是否具有針對性,是否生動活潑,能使受教育者在輕松、自然的狀態下愉快地接受教育,從而得到情感的陶冶和知識的建構。(三)和諧德育方法創新

一是要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奮斗目標及建設內容納入學校的學科教學與德育課程之中,注重德育內容的現實性。首先要從理論與歷史二個維度結合人手,在各科教學及德育課程中,有機穿插和引人中國傳統文化中有關社會和諧、人際和諧、天人和諧的思想文化資源,并及時宣傳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所涌現出的先進人物和典型事跡,引導學生做好人好事,學先進等行動。其次是內容的現實性,馬克思認為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德育必須適應客觀現實的需要,并與學生的發展需要相一致,才會被大學生所接受。因此,高校德育要堅持以學生為本的育人理念,立足學生的全面發展,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實施人文關懷。堅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人高等教育和高校精神文明建設全過程。堅持用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教育學生,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社會思潮,尊重差異,包容多樣,最大限度地形成社會思想共識。二是充分整合學校、社會、家庭在德育方面的影響力量,使之形成合力。一個優化的社會關系環境,有利于德育有效性的實現和提高,從而有利于德育價值的最大化實現。構建和諧社會下的高校德育環境,需要學生、學校和社會三個方面的共同作用。學生要形成融洽和諧的人際關系環境;學校要努力創設和諧統一、融匯多種價值的校園環境;社會要根據德育與人才培養的目標,系統調整社會結構,改變社會關系,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從而形成持續優化的社會教育環境。

總之,和諧社會視角下的德育教育,重在教育者以“和諧”為目標,給學生更多的鼓勵,為他們提供更多的體驗機會,使他們既關愛自己、對他人和社會負責,勇于超越自己,逐漸實現由自然人向社會人的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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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湘蓮,思想政治教育內容整體構建研究[J],思想政治教育2005,(1).

第6篇

會計職業道德問題伴隨著經濟發展普遍存在,但近兩年是會計準則的變更階段,會計職業道德缺失導致的問題更加突出。2007年是我國實施新會計準則的第一個年份,上市公司年報是全面執行新準則的首份年度報告,其年報工作要求高、事項多、難度大、責任重。其中涉及到追溯調整或者其他方面的操作,如果會計從業人員的責任心不強,那么在轉型期間的會計造假等現象所造成的經濟后果就會更加嚴重。伴隨經濟持續發展,對于會計職業道德問題的再探討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天津磁卡會計舞弊案

2005年10月10日,天津磁卡被舞弊研究中心撰文指控涉嫌操縱現金流虛構巨額非經常性損益,10月19日該公司公告稱證監會已正式立案調查。

天津磁卡在2005年9月7日公告中稱:研發基地一期建設總用地512.34畝,總投資103,896萬元;2005年3月25日,公司與中貿源簽訂總價款為431,972,300元的《設備采購合同》,2005年6月30日,公司向中貿源預付了5.2億元設備采購款及原材料采購款。總價值只有4.3億元,就預付5.2億元,且如此巨額工程設備不自己招標采購,反而委托一家背景不明公司操作,這只能說明這5.2億元實際是在空轉,也就是天津磁卡并沒有真實收到5.2億元的售房款,也沒有真實支付5.2億元的設備款,而是在銀行的配合下做出的虛假現金流;實際上,2003年度收回的關聯方欠款5.3億元以及后面支付印刷廠6.3億元也懷疑涉嫌資金空轉,以此轉回巨額的減值準備,如果是這樣,則其2003年、2004年巨額的非經常性損益都是虛假的。

募集資金的使用必須存入專用賬戶中,做到專款專用。不少上市公司在募集資金的時候虛報項目所需經費;募集到資金后名義上還掛在賬戶上,但早已秘密轉出到賬外;或者將改存款質押套取貸款;或者虛報募集資金的使用金額和使用范圍。

二、會計職業道德問題的現實危害

由天津磁卡會計舞弊案應該引發人們再次思考會計職業道德問題,其將對國家的社會經濟生活產生深遠的現實危害。

1、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沒有信用,市場經濟就無法維系。近年來,造假賬、虛列資產權益等現象較為嚴重,并且出現了貪污、漏稅等嚴重問題,這都對經濟社會健康發展造成了無法估量的損失。

2、影響國家宏觀經濟決策。會計的目的就是真實公允地反映經濟經營狀況,而國家宏觀調控便依賴于報表等會計成果,認為其反映的經營與資產列報是合理的,并做出宏觀的經濟決策。但是,在會計人員違背職業道德的條件下,會計結論的可信度受到威脅,更何談宏觀調控的有效性呢?

3、侵害投資者利益。此種危害在上市公司中更為明顯。會計職業道德問題的產生會使得會計工作喪失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為企業及上市公司提供虛假的會計報告與驗資報告,從而欺騙投資者,侵害其利益。超級秘書網

三、會計職業道德問題成因

會計職業道德是一個多元化復雜問題,涉及到方方面面,故應以我國國情為出發點進行分析。首先,現實的社會歷史條件。會計職業道德更多地依附于歷史繼承性和經濟規律,一些觀念、一些做法雖然不符合時代、不符合要求,但是往往由于是老習慣、老傳統,人們還是會沿襲下來。隨著改革開放,人們的思想意識、價值觀念都在發生變化,會計人員的道德觀念也處在一個徘徊、不穩定的狀態。會計人員的價值觀念、價值取向發生變化,而且隨著改革開放,國外的各種思想,不論是好的壞的,都會對會計人員產生誘惑。在這樣的情況下,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的缺失也就不難理解了。其次,國家的法制不健全,道德的作用有時顯得無力。經濟體制的轉變,社會生活也發生著巨大的變化,法制也應該隨之發生相應的變化。但是法律一旦頒布施行,就有一定的穩定性,不可能時時改變,而社會經濟生活是時時發生變化的。所以,法律往往有不周全的地方,有漏洞,這是在所難免的。法制不健全,會計人員在抵制違法會計行為時,就會缺乏法律保障。另外,尚未形成完善的會計職業道德評價體系及會計人員自己的行業自律組織。會計職業道德評價具有裁判作用、激勵作用、示范作用和調節作用。我們能以職業道德的原則和規范為尺度對會計行為加以衡量。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完善的這樣一種體系,不管是道德好還是道德壞,沒有及時的評價,也沒有及時的表揚或是糾正,使目前會計職業道德的作用和意義不夠突顯。另外,我國雖已有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等,但是還沒有建立起一個針對所有會計人員的行業自律組織來對會計人員的行為做出約束和監督。

第7篇

社會醫療救助制度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一項面向弱勢群體的醫療救助行為。它作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的最后一道保護屏障,其目的是將一部分生活處于低收入甚至貧困狀態的社會弱勢群體網羅在醫療保障體系之中,通過實施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為他們提供最基本的醫療支持,以緩解其因病而無經濟能力進行醫治造成的困難,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增強自我保障和生存的能力。

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的產生與發展是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醫療保險制度的變革聯系在一起的。20世紀90年代末,政府在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把醫療救助問題提到日程。但由于種種原因,這項工作的發展很不平衡,只在極少數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開始試行,從總體上看基本處于探索階段。

一、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的性質和特點

(一)籌資方式的多樣性

社會醫療救助制度遵循積極籌資、量力而行、有多少錢辦多少事的原則。從籌資方式上看,救助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財政支持和社會捐助兩個方面。這種籌資方式,不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出資者的行為不是為了獲得享受社會醫療救助的權利,主要是出于一種愛心、一種社會責任感。

(二)救質的公益性

社會醫療救助制度既非純粹的政府行為,也有別于一般的營利行為,它是一種主要由政府資助、社會捐助和道德力量支持的社會公益性活動。在我國社會上經常出現的一些通過募捐等方式,籌集一定數量資金,指向性地捐助給特定的重病者。這說明醫療救助作為一項公益性社會活動在群眾中具有廣泛的思想和心理基礎,因而獲得社會力量支持的力度和可能性較大。

(三)救助對象的廣泛性

從根本上講,只要是符合條件的弱勢群體,都應是社會醫療救助的對象。它了般不對服務對象預先進行基于履行義務的資格審查和限制,服務對象也是隨著其經濟狀況的變化而隨時變化的。在救助水平上,社會醫療救助只能是“雪中送炭”,救助標準相對較低,是以維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為目的救治行為,防止其因病致貧、返貧。

(四)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社會醫療救助制度所救助的對象是其他幾項醫療保險制度難以涵蓋的,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發揮著最后“兜底”的防線作用,是恢復家境、逐步脫貧以至徹底根除貧困的治本之策。對于因病致貧的貧困戶,對于主要勞動力或收入來源的勞動者來說,救治一個病人無異于救助一個家庭,提供一個擺脫貧困的前提和機會。

二、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推動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建立

我國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和方向是建立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妥善處理好公平和效率關系、各方面責任邊界明晰的新型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為廣大職工提供基本醫療需求。發展社會醫療救助事業,不僅是解決社會弱勢群體醫療問題的重要措施,而且也是推動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立、實現新舊制度平穩過渡的重要條件。

(二)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公正和穩定

由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社會保險制度的滯后,使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的弱勢群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依然存在。他們是社會最需要給予關注的弱勢群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避免收入分配差距造成的貧困現象給經濟和社會持續穩定發展帶來的影響,維護社會的公正和穩定,在幫助這部分人恢復自我保障能力的同時,客觀上要求建立具有廣泛覆蓋性和包容性的社會救助系統,其中包括社會醫療救助系統。

(三)有利于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

目前,我國建立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大體上包括三個基本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基本醫療保險,主要作用是通過互助共濟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權益;第二個層次是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及大病醫療互助、特殊人群醫療補助,主要作用是適應部分不同人群,以滿足其不同的或更高層次的醫療需求;第三個層次是社會醫療救助,主要作用是對城鎮弱勢群體特別是對低收入者和貧困者給予必要的幫助。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醫療保障體系的第三個層次,第一、二個層次也就會扭曲、變形,醫療保險制度也就難免回到“包”的老路上去。

(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在政府主導下盡快建立和完善社會醫療救助制度,對弱勢貧困病人實施醫療救助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內容,是政府部門的一項義不容辭的重要職責,也是實現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體現。

三、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的有利條件和現狀

(一)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設計上為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留出了空間

為了滿足有不同支付能力的社會群體客觀存在的不同層次的醫療消費需求,政府在制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方案上,鼓勵發展補充、商業等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同時也為發展其他保險留出市場空間。發展包括醫療救助在內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僅是國外發展社會保險的成功經驗和一貫做法,也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和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

(二)我國社會上積極倡導的慈善事業及募捐活動為建立醫療救助制度奠定了基礎

慈善事業、義捐活動作為一種扶持社會貧困弱者的民間群眾性互助活動,其意義在于它能夠通過匯集民間的財力來對需要社會救助的成員進行有效的救助,以解除被救助者的生存危機或特別醫療困難,從而起到弘揚社會成員的愛心與道德、促進社會文明健康發展和減輕政府壓力的多重作用。我國大陸及香港、澳門、臺灣等地通過社會募捐等形式為救助貧困疾病患者作出了重要貢獻。

(三)我國部分地區的改革實踐為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提供了經驗

1.出臺政策,確定了救助范圍

上海市2001年8月在做好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醫療救助對象和具體申請條件。北京市從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規定以申請醫療救助的對象以及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就醫實施減免醫療費用的辦法。廣州市對低保救助對象患重大疾病的人進行限額資助,不同的病種資助的金額不同,撥出的專項資金將逐步緩解這種困難局面。

2.制定標準,明確了救助形式

上海市救助標準為個人基本醫療費用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及單位(包括職工大病互助保障計劃等)應報銷部分后,其個人實際支付部分按25%——50%比例的額度給予補助,全年醫療救助額度累計一般不超過5000元。北京市醫療救助的額度按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50%支付,全年個人累計醫療救助支付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確屬特殊困難人員,經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申請,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后,可適當增加醫療救助比例。停產、半停產等特殊困難企業確實無力支付醫療救助資金時,職工或退休人員可通過所在單位向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全年個人享受的醫療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海口市41個社區衛生服務站對轄區內困難群眾免費建立個人健康檔案,并每年免費體檢兩次;對轄區內困難群眾免收掛號費,治療費減免30%;對高血壓、糖尿病、腦中風后遺癥、惡性腫瘤晚期等患者進行系統管理,每季度定期隨訪一次,指導用藥和自我保健。

3.籌集資金,保證了救助急需

上海市積極扶持慈善醫療救助事業的發展。市慈善基金會從2001年2月份起正式實施慈善醫療救助計劃。根據這個計劃,慈善基金會通過向社會各界定向募集資金,設立慈善醫療專項基金,每年從基金中撥出500萬元,對本市城鎮1萬名沒有能力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社會特困人員,實施慈善醫療救助。北京市實施醫療救助所需資金是通過政府資助和社會籌集等方式解決,資金專賬管理,專款使用。市民政局還從社會福利彩票所籌福利金中提取15%用于城市特困人員的醫療救助。為解決特困職工因經濟收入過少,同時又因負擔醫療費用過重而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問題,對“鰥寡孤獨”及發生特殊困難或特殊疾病的人員,政府出面多方籌集資金,對特困人員因醫療費用支出過大造成的困難給于救濟。廣州市從2000年1月起在城鎮實施了特困人員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按當地生活保障標準的14%對城鎮特困人員給予醫療救助。兩年來,共為21342人提供了醫療救助。此外,市政府2002年撥出1000萬元專款,區縣級市撥款1300多萬元,社會福利彩票募捐到800多萬元,組成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幫助低收入困難家庭的大病醫療。佛山市專門設立了“社會醫療救助金”,重點用于特困人員等人員的醫療費用。河南省信陽市政府成立了由財政、民政、衛生等部門組成的無主病人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設立專項救濟基金解決無主病人看病欠費問題。

4.建立醫院,提供了優惠服務

北京市為完善醫療救助制度,保障低收入群體醫療需求,于2001年年底正式建立了首家社會福利醫院。該院是一所隸屬于市民政局的全民所有制非營利性二級甲等綜合性醫院。城市低保對象中“三無”人員和因公致殘返城知青到社會福利醫院需住院治療時,將根據有關規定為他們優惠服務。安徽省要求所有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院設立“助困病房”或“助困病床”,對困難群體實行“特困救助”,在保證醫療質量和滿足基本醫療需要的前提下,選用適宜技術,把“助困病床”的單病種平均住院費控制在普通病床的75%以內,超過部分由醫院統一實行減免。鄭州市成立了濟困醫院,以無償服務的成本價向全市低收入人群提供可靠的基本醫療服務。廣州市為特困低保對象專門建立了慈善醫院,明確所有的低保對象在慈善醫院看病可按一定的標準享受免費醫療,特困戶可獲得二定的優惠。同時,該市投入1800萬資金計劃建立全國第一個癡呆康復樓,為老年人提供專業護理。海口市規定市屬各醫院在門診專門增設特優診室,向困難群體提供優惠服務。

四、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范圍

社會醫療救助的基本范圍,主要是對貧困群體在疾病醫治費用遇到困難時,不具有依靠其他途徑享受醫療服務條件,以及對醫療負擔承受能力十分脆弱,現有的醫療壓力又威脅著家庭成員生存的個人和家庭。具體而言,應側重的是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貧困者和無固定收入、無生活依靠、無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崗失業者、殘疾者、老齡者,以及一些意外情境下的傷病者。具體包括:

一是轉型時期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等特殊群體。城市中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已成為轉型時期一個與日俱增的新的社會弱勢群體,占據了城市貧困人口的絕大多數,已逐步取代原有的民政救濟對象而成為貧困救助的主體。

二是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殘疾人員。目前全國約有各類殘疾人6000多萬人。北京市一項城市貧困人口致貧原因調查分析中稱,在貧困家庭的總人口中,殘疾人占19.8%,這既是貧困人口致貧的主要原因,也是妨礙脫貧解困的重要原因,而且是一種幾乎無法解脫的原因。殘疾人的情況雖然不完全相同,但其經濟來源主要是靠家庭、親屬供養和國家、集體救濟,處于社會生活的底層,生活狀況在總體上不容樂觀,是一個最典型的特殊社會弱勢群體。既具有經濟利益上的貧困性,又具有生活質量上的低層次性,還具有承受能力上的脆弱性。殘疾人因身體存在缺陷,疾病對他們的威脅也就更大,在醫療需求上表現的更為迫切

三是體弱多病鰥寡孤獨等老年弱勢人群。老年人體弱多病,醫療需求相對增多,比其他年齡段群體在醫療保健方面有更多的需要,他們是發病率、患病率最高的人群,而且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概率大。同時老年人群的經濟狀況與其他年齡段群體相比又處于劣勢,特別是高齡老年人及無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的“空巢家庭”的老年人,由于他們退休時間較早,退休金一般比較低,對于過高的醫療費用,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極其有限。城市老年人特別是處于最低收入水平及以下的體弱多病鰥寡孤獨等特困老年人,已成為我國體制轉換時期的一個新型社會弱者群體。在醫療保障方面,如果按照與其他人群一致的做法“一刀切”,勢必導致部分老年人有病不能醫、不敢醫。

四是其他特殊情形下需醫療救助的弱勢群體。近年來城市流動人口的比例在逐年增大,城市里形成了農民工群體。據調查統計,目前進入城市打工的農民工約1.2億人。他們屬于城市中生活水平低、基本上無任何保障的人口。很多人士要從事苦臟累險的工作,工資收入低,工作時間長,并且難以得到同城鎮常住人口相等同的勞動與生活保障待遇,從而導致高概率的健康損害。再加上他們因收入不穩定及收入向其農村家庭的轉移,因而也成為城市貧困人群的主要構成群體,進入有病無錢就醫的行列。此外,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經常會出觀一些意外傷害無錢救治的傷殘者及不明身份的或雖明身份但無法及時找到出資人的弱勢病人。

五、社會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渠道、救助方式和原則

(一)籌集渠道

1.政府財政支持

改善貧困人口的健康狀況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統籌兼顧以及現實需要和可能,編制醫療救助的經費預算,保證醫療救助必要的資金。要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級管理,加大監管力度,防止挪用擠占,確保專款專用。

2.吸納社會捐助。

社會捐助是醫療救助的主要經費來源之一,要建立專門機構,負責管理醫療救助捐贈活動及其基金的使用,形成統一規范的接受捐贈服務的網絡。應設立專門的慈善醫療專項基金,從其收入中劃撥一部分用于醫療救助。

3.特別捐稅補助

為擴大醫療救助基金的來源,可開辟特別新捐稅,此項稅收直接進入社會保障基金醫療救助特別賬戶。我國目前收入差距拉大,出現某些消費畸形。可征收像高檔化妝品進口稅、遺產稅及高檔宴席稅等,調節社會分配出現的巨大鴻溝,為低收入階層提供必需的醫療保障。

4.其他渠道籌集

從醫療保險基金中適當劃入一部分,醫療保險作為一種社會保險,為社會弱勢群體的醫療服務應提供一定支持;企事業單位等投資一部分,應制定優惠政策,建立多元化的對弱勢人群事業的投資機制,鼓勵企事業單位、個人和外商投資弱勢人群的醫療救助事業;此外,還應從各種罰沒收入、社會福利彩票收入中劃入一部分作為醫療救助基金。

(二)救助程序

1.本人申請

符合醫療救助范圍的弱勢群體,本人可根據實際醫療需求和收入狀況向所在社區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的證件和收入證明。

2.資格審查

對申請者要經過必要的資產評估、實際收入水平和病情等進行調查核實,對其資格進行審查,并及時掌握保障對象的動態情況。目前可以近似地采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所規定的收入標準。在此基礎上經過評議后提出初步意見,并在申請人居住地社區張榜公示,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合理。

3.審核批準

對符合條件并經審核批準后,正式發給醫療救助卡,從而持卡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待遇。

(三)救助原則

醫療救助的規模、水平等完全取決于醫療救助資金能否得到保障。由于各地經濟社會水平的差異,醫療救助也不可能制定一個全國統一的標準。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要滿足醫療救助資金的需求,無論中央還是發達地區的財政,都是難以做到的。主要是醫療救助的資金需要與供給的矛盾非常突出,貧困或特殊人群中患者增多,醫療總量擴大;醫療費用價格上漲,使醫療救助費用不斷增大。這些都加重了醫療救助作為最后一道防線的壓力。因此,社會醫療救助只能提供最基本的醫療服務,是一種救危性救助而非康復性救助。

(四)救助形式

1.專項經費補助。財政每年應根據救助對象的治病需求,撥付一定的經費,專款專用,小病專用,大病補助。

2.醫療費用減免。給醫療機構一定的經濟補貼,或舉辦專門福利性質的醫院,免費或優惠部分醫療費,為救助對象提供優惠醫療服務。如北京市規定,享受醫療救助卡的特困人員,可持醫療救助卡在社區衛生服務站就醫,或經批準到北京市福利醫院就醫,費用按規定減免。

3.開展義務巡診。組織醫務工作者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定期或不定期地到社區開展義務巡診活動,向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免費或價格低廉的醫療報務。

4.組織慈善救助。社會或慈善組織為貧困病人組織開展義診、義捐和無償義務活動。

5.繳納醫療保險。—用社會醫療救助基金為救助對象繳納醫療保險費,幫助其參加醫療保險乙如鎮江市規定,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享受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手續,所需繳納的費用由社會醫療救助基金予以列支。

六、基本結論和政策建議

(一)抓住有利時機,盡快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

我國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應堅持大力提倡,積極支持,正確引導,不斷規范,強化服務,穩步推進的方針。各級政府特別是勞動保障、民政、衛生和財政及工會等有關部門要予以足夠重視和大力支持。當前,在我國醫療保險制度全面推進的同時,部分地區的實踐為發展社會醫療救助事業提供了有益的借鑒。實踐表明,在我國全面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的條件基本具備。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國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得到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了相應的政策。各地要抓住有利時機,積極推動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的建立,發揮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整體效應。

(二)調動各方面積極因素,促進社會醫療救助事業的發展

要運用一定的政策和財政扶持,有意識地對社會醫療救助事業進行必要的引導。發展社會醫療救助事業,政府要大力提倡和動員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并且要注意對制度建設和運行機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積極有效的規范。由于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醫療衛生狀況不同,因此建立和健全醫療救助體系也應從本地的實際情況出發,逐步在有條件的地方推開。不斷擴大范圍。要實行寬松的和支持性的政策,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強化管理服務。

(三)積極籌措資金,保證社會醫療救助工作的開展

根據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的特點,其所需資金必須堅持兩條腿走路的原則,一方面政府要承擔必要的財政支持和組織管理責任,增加必要的資金投入,這應是醫療救助的主流籌資渠道。同時,要在醫療機構承擔社會責任方面做出有利于社會醫療救助事業發展的規定;另一方面要積極提倡和動員社會力量給予支持。要強化公益性宣傳,鼓勵對社會醫療救助機構的捐贈,制定醫療機構承擔一定比例的社會義務救護工作的規定。

(四)完善相關政策,建立社會醫療救助的公共設施

政府在有條件的城市要建立部分公立免費或低費的醫療救助醫院。目前醫療衛生系統正在進行著一場全面改革,可劃撥一小部分衛生資源組建“貧民救助醫院”或“社會福利醫院”,專門收治處于弱勢群體的患者,所發生的醫藥費用,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醫療救助的免費或優惠政策。在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要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服務站的建設,強化預防疾病等服務功能,努力使社區成為價廉方便并能提供較好服務的基層衛生組織,并積極探索為社會弱勢群體建立廉價醫院、廉價門診的途徑。

(五)加強組織協調,形成推進社會醫療救助工作的整體合力

總的原則是,依托現有基礎條件,建立精簡高效的管理機構和完善的制度辦法,確保社會醫療救助基金的低成本、高效率使用。同時,應成立由各方人員組成的社會醫療救助基金會,主要負責對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并對有關醫療救助事項提出建議。社會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要堅持“收支兩條線”辦法,加強監督機制,防止擠占、挪用和浪費,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和使用的透明性、高效化。

第8篇

關鍵詞:社會保險;繳費水平;效率

社會保險繳費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是社會保險理論與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內容。確定適度的社會保險繳費水平應該考慮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同時還應分析財政的負擔能力。企業所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的數額,影響到企業的經營狀況;個人所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的數額,影響到居民的生活水平。本文將以天津市為例,對社會保險繳費水平的效率進行研究。

一、現行社會保險體制的財政困境

財政作為社會保險的核心組織者和保障資金最主要的提供者,承擔著維護社會保險制度正常運行的重要責任;財政投入社會保險資金能否高效運用,關系著社會保險事業的前途。然而,我國目前的財政狀況,使現行的社會保險體制陷入了難以克服的財政困境之中。

1.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使我國理論界對財政資金的社會保險投入理論思考不足

在西方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主要的經濟活動是由無數獨立的私人資本在市場機制引導下展開的;作為無數私人資本集中代表的西方政府,其活動必須符合私人資本的要求,反映私人資本的愿望。這就直接決定了西方財政收支的具體內容表現為:財政收支這種社會性的活動是直接以個人為對象和基礎進行的。政府收入以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稅和財產稅等為主,而政府支出中的相當份額則直接用于個人的社會保險。正是因為用于個人社會保險的基金在財政收支中占據了重要份額,所以,西方財政理論學界長期以來一直注重對社會保險理論的研究,并致力于社會保險體制改革的探索。與西方不同,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存在的幾乎只是資金不屬于個人而屬于國家的國營經濟,而且國營企業不具有獨立性,僅僅是行政機構的附屬物。這樣,整個社會的生產資料幾乎都集中到政府手中,國家的財政收支活動本身就具有了生產資料所有者運用自身權利的性質;其活動的對象也幾乎都表現為直接對企業及事業單位,對個人直接發生的分配行為很少。因而,國內學術界所關注的主要是如何使企事業單位進行的收支與分配行為更加合理,而很少對與個人聯系密切的社會保險理論進行思考與關注。自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我國財政收支的對象雖然有所變化,并開始注重于對個人的收支活動;但由于長期以來我國缺乏要求個人直接參與、影響并監督決策的思想,所以,無論是個人還是財政理論界,對社會保險理論的思考以及對其體制改革的探討,仍然顯得相對薄弱,難以滿足現行社會保險體制的需要。

2.現有的財政收入結構是導致我國社會保險體制財政失衡的關鍵因素

要分析中國的財政收入結構,應主要分析稅收收入結構。我國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雖然稅負更為公平,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新稅制存在的一些缺陷仍十分明顯,有待于進一步完善。西方各國的稅收收入主要由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社會保險稅、遺產稅等組成。大多數國家中的社會保險稅在稅收總收入中都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的社會保險稅至今仍未開征,且稅種多為稅負易于轉嫁的間接稅;直接稅和直接向個人征收的稅收收入,在稅收總額中所占比例較小。

從表1可以看出,在我國稅收中,直接向個人征收的稅收收入在稅收總收入中的比例,雖然逐年上升,但所占比重仍然很低。特別是,作為現代社會保險制度實施主要資金來源的社會保險稅,至今仍未開征,使得我國財政難以“專款專用”。而且在其他支出項目要求不斷增加的情況下,財政很難將大部分資金用于個人社會保險,從而制約了社會保險體制的改革。

3.社會保險繳費率的不合理與不統一,是導致我國社會保險體制財政失衡的又一重要原因

以養老保險為例,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規定:“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可見,我國養老保險金的支付仍是以“費”而不是以“稅”的形式進行;其征繳、管理、使用由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負責,而未納入國家財政部門的統一管理規劃,因而存在費率不統一、繳費率偏高,但實際繳費偏低、負擔不公的現象。據統計,我國2004年平均繳費率已達27.8%,有的地方高達30%。如此高昂的費率已超過國際公認的預警線(20%),顯然已處在費率以內。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釋企業的避費行為。用拉弗曲線表示(見圖1),在費率區間(0.20%)時,繳費額隨費率的上升而上升;若費率超過限額20%就進入了費率,費率的上升反而導致繳費額下降。

由于這些現象的存在,不僅老職工的個人賬戶是空的,而且新職工個人賬戶資金也被挪用,新老個人賬戶普遍成為空賬,從而使得社會對已退休者和在職職工的隱性債務顯性化,增加了社會保險風險。

4.我國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也不利于彌補嚴重的社會保險體制的財政失衡

由于社會保險稅的開征尚處于醞釀階段,而社會保險費又由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負責,因而財政部門沒有專款用于社會保險。目前,我國財政在社會保險方面的支出僅局限于“撫恤與社會救濟”。這種支出結構與國外形成了鮮明的對比(見表2、表3)。

從表2和表3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和英國的財政支出結構有巨大差異。英國財政用于社會保險、健康和教育的轉移性公共支出占到總支出的58.46%;而我國用于文教、衛生和社會福利方面的財政支出僅占總支出的29.38%。這說明,英國的財政支出結構履行著較強的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因為政府公共支出中所發生的資金轉移主要是在社會成員之間的資源再分配,英國政府的這種公共支出結構既有利于收入分配趨于公平,又有利于保持社會保險體制的財政平衡。

中國的財政支出結構則履行著較強的資源配置職能。政府實際上直接以產品或勞務購買者的身份出現在市場上,用其所掌握的資金與其他經濟主體所提供的物品或勞務相交換。因而,一方面這種支出結構對于生產、就業、資源配置以及社會總需求有著直接的影響;另一方面,這種支出結構雖然也會影響到國民收入再分配,但這種影響是間接的。因此,中國目前的財政支出結構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2003年,在大量體制外收入無法在基尼系數中得到反映的情況下,中國城鄉合計的基尼系數已達到0.456,超過了國際公認的0.4的警戒線,分配不公平的現象相當明顯。同時,因為這種支出結構所具有的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相對較弱,所以也不利于實現社會保險體制的財政平衡。

二、社會保險繳費率的優化設計——以天津市為例

(一)社會保險繳費能力分析

社會保險對職工而言是一種權益,對企業而言則是一種負擔。如果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險繳費過多,將使產品成本大幅度提高。下面以天津市國有工業企業為例,考察企業承受社會保險繳費負擔的能力。

根據天津市國有工業企業的一般財務狀況,在企業產品的出廠價中,約有39.4%左右為新增價值。這意味著,在100元的產品出廠價中,增加值為39.40元。

根據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可以回歸出新增加值中勞動要素和資本要素的貢獻率。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為:

Y=ALαKβ其中,Y為產量,L為勞動要素投入,K為資本要素投入,α和β分別代表產出相對于勞動投入的彈性和資本投入的彈性。對上式作對數變換,可得:

LnY=LnAαLnLβLnK

運用表4中1991~2003年天津市國有工業企業勞動工資和資本支出以及工業總產值的數據,可以分別回歸出勞動要素和資本要素的貢獻率。

LnY=7.42690.7709LnL0.0896LnK

(6.9881)(5.5064)(0.4522)

R2=0.9844F=315.2639P=0.0001

上述分析表明,產品新增加值的77%用于支付職工工資,8.96%用于資本報酬。這意味著,在39.40元的新增加值中,有30.30元用于支付職工工資,而資本報酬為3.50元。從國際經驗來看,資本成本(如折舊和借貸資本的成本)大約占資本報酬的40%。因此,3.50元的資本報酬中就有1.40元的資本成本,剩下的2.10元為企業利潤。國有企業僅有2.10元利潤,若全部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只能約占工資總額的7%左右,這是企業繳費的上限。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天津市國有工業企業能夠承受的社會保險統籌繳費的最高限度為7%。但現實中,企業須繳納占工資總額20%的養老保險費、8%的醫療保險費、2%的失業保險費、1%的生育保險費和1%的工傷保險費。因此,企業總共須承擔占工資總額32%的社會保險費。這一比率比企業所能承受的最高繳費限度高出4倍多,企業難以承受這一負擔。

(二)職工個人社會保險繳費能力分析

在確定社會保險繳費水平時,應該考慮職工個人的承受能力。職工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現期消費,一部分用于遠期消費形成儲蓄。社會保險強制職工繳費在一定意義上執行了儲蓄的功能。

假設社會保險制度中個人繳費為B,個人現期消費為C,c為個人邊際消費傾向,C0為不隨收入變化的、穩定的消費,個人工資收入為Y,則遠期消費為Y-C。根據西方經濟學理論,消費公式為:

C=C0cY

假設職工的全部儲蓄都用來繳納社會保險費,其費率為:

B/Y=(Y-C)/Y=(Y-C0-cY)/Y=I-C0/Y-c

如果求出c、C0和Y,就可以確定職工繳費率(B/Y)的最上限。下面根據表5中1991~2003年天津市居民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數據,對C=C0cY式進行回歸分析,可得:

C=295.25170.7353Y

(5.0090)(83.6617)

R2=0.9984F=6999.28P=O.0001

由于不同年份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費支出是變動的,因此個人承受社會保險繳費的最大限度在不同年份是不同的。將回歸方程的結果代入B/Y=(Y-C)/Y=(Y-C0-cY)/y式,可得職工個人1991~2003年間對于社會保險繳費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1991年為11%,2003年達到24%。而據天津市規定,個人養老保險繳費為工資總額的8%;如果再加上醫療保險中個人2%的繳費比例和失業保險中個人1%的繳費比例,職工個人繳費率總計為11%。這一比例與1991年持平,但遠遠低于2003年的24%,說明職工完全能夠承受11%的社會保險繳費率。

(三)天津市財政能力增長趨勢分析

西方發達國家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達35%~50%,因而在雄厚的財政實力支撐下,發達國家用于社會保險的支出占到政府財政支出的20%~30%與此相比,天津市的財政支付能力十分有限,天津市2003年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僅為18%。

由于支持社會保險資金財政能力的基礎是國民經濟增長水平,因此,以下選用GDP增長率與財政收入增長率的比值作為對時間的函數,預測2005至2010年兩者比值的變化趨勢。

假設Y為財政收入增長率與GDP增長率的比值,t為時間序號。根據表6的數據,可得如下方程式:

Y=1.38440.0249t

根據上述方程可以計算出2005~2010年財政收入增長率與GDP增長率比值的變化趨勢為:1.68、1.73、1.78、1.83、1.88、1.93。如果2005~2010年天津市GDP保持12%的增長速度(近10年天津市GDP增速的平均值),則可以測算出同期財政收入的年均增長速度,進而可以測算出2005~2010年天津市財政收入的規模。如果保持財政對社會保險補助的增長與GDP增長相同的速度,即每年用財政收入的12%進行社會保險補助,則可最終計算出2005~2010年財政用于社會保險補助的財力(測算結果見表7)。也就是說,天津市財政用于支持社會保險的財力可以保持18%的年均增長速度。

三、簡短的結論

1.企業的社會保險繳費負擔嚴重偏重

從具體測算結果看,國有企業的社會保險繳費負擔遠遠超出了企業最高承受限度。從長期來看,企業是無力承受這一繳費水平的,這也是目前許多國有企業逃避繳費從而造成收繳率逐年降低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降低國有企業的社會保險繳費率,減輕國有企業的負擔,以達到順利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目的。

2.職工個人社會保險繳費率相對較低

目前個人繳費率相對于職工個人的繳費承受能力來說是一個較低的水平,實際上繳費率再提高幾個百分點,個人也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因此,可以在保持個人繳費率不變的前提下,提高個人繳費比例并將該增加的繳費全部用于社會統籌。這樣,一方面可以彌補降低企業繳費率后形成的空白;另一方面還體現了社會保險的社會性和互濟性的本質。

3.從現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來看,社會統籌部分采用的是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這一模式意味著政府是社會保險金給付責任的最后承擔者。所以在采取減輕企業繳費負擔和提高職工個人繳費水平之后,對此產生的社會統籌資金收支缺口,政府必須以財政資金予以彌補。然而,從近年天津市各類財政資金支出增長速度來看,用于地方建設、科教文衛、行政事業等費用的增長速度過快,對社會保險的補貼水平較低(見表8)。筆者認為,今后有必要從財政收入的增長部分中劃出專門資金用于社會保險支出,同時更重要的是調整財政的支出結構,壓縮過度投資及減緩事業費過快增長的勢頭,將節省下來的資金用于社會保險補貼。

4.加快社會保障立法步伐,促使社會保障制度盡快定型

第9篇

關鍵字:經濟法社會性社會公共利益

一、經濟法社會性的內涵及價值

何謂“經濟法的社會性”,學者并沒有給出具體的答案。筆者認為,社會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不能不認真加以對待。依筆者理解,經濟法的社會性至少包含這樣的含義:經濟法調整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管理關系,并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其首要價值目標。社會性,指的是一種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種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種大眾性而非個人性。同時社會性也與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預性相聯系。[①]經濟法社會性的凸顯,既是現實經濟生活的需要,也是法律自身不斷分化和完善的結果。民法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為己任,注重保護私人的利益,具有私人性;商法以調整平等商事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為已任,注重維護商人的營利,具有營利性。顯然民法和商法囿于自身的調整對象、調整機制和法益目標,無法調整具有社會性的經濟關系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新的法域來滿足相應的法律調整需求。“從私法觀察角度出發所看到的經濟關系,不過是兩個私人之間以互相平等為前提的關系。這種觀點忽視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經濟關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關系人:公眾。”[②]亞當?斯密曾斷言,一只看不見的手能成功的引導著自私追求自己利益的個人來促進社會公共利益。[③]但“斯密對此完全沒有證明,自1776年以來,也沒有任何一位經濟學家給予證明”。[④]事實上,實踐卻證明了追求自己利益的人們大多并不能自發的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相反的,往往破壞社會公共利益,諸如壟斷、不正當競爭、污染環境、生產假冒偽劣產品、串通定價等等。“看不見的手”也無法解決宏觀經濟領域的問題。無論是作為私法一般法的民法還是作為私法特殊部分的商法,都只能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并無力顧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國家以社會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對經濟生活加以干預,在充分尊重私人利益的基礎上,致力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并由此產生了不同于民法、商法的法域,這就是經濟法產生的動因及其社會性的根源。金澤良雄指出,“資本主義社會中社會協調性要求,認為,為了填補市民法所遺留下來的這方面的法律空白狀態,就需要國家的干預。社會協調性的要求,并不是‘無形的手’,而是通過‘國家的手’,實際的去彌補空白狀態。”[⑤]“經濟法也就是在資本主義社會,為了以‘國家的手’(代替‘無形的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的,即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之法。”[⑥]這些論述,精辟的指明了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和法律根源,并著力強調了經濟法的社會協調性;換言之,即使是“國家之手”的運用,其著眼點仍是經濟的社會協調性,而不是片面強調國家的意志或者利益,當然更非民法或者商法所竭力維護的個人利益;經濟法的社會性或者社會法的性質凸顯。我國有學者甚至認為,認識“經濟法是社會法”的意義并不亞于認識“憲法是根本法”的意義。主張,我國于80年代產生的所謂“經濟法”在觀念上并不是真正的經濟法,而是公法性質十分濃厚的經濟行政法或國家經濟管理法。由此帶來一系列不正常的現象:我們把計劃法作為經濟法的“龍頭”;使經濟法應有的社會利益本位異化成為“國家本位”或者“權力本位”;把許多不屬于經濟法這個部門法的內容如合同法納入到經濟法里面,同時又把許多理當屬于社會法體系的內容排斥在外……。中國應當充分意識到經濟法的社會法性質,這對于轉變經濟法的觀念具有重要意義。[⑦]在此,筆者無意爭論經濟法和社會法的異同,以及計劃法作為經濟法的“龍頭”是否合理,從作者強調經濟法是社會利益本位的法而不是國家本位或者權力本位的法的角度來看,作者的論述是相當深刻的。政府是僅僅把經濟法作為其強化對經濟的管理,擴大自身權力的工具,使其在“依法”的幌子下,“合法”的對企業施加非理性的干預和控制,滿足自己的權力偏好;還是真正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出發,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又不致于過分限制私人自由及窒息私人活力著眼來設計經濟法;顯然是立法者必須認真加以對待的問題;這也是經濟法正當性與否的主要標準。“只有在實現普遍利益或公益所必需的時候,才能允許對個人施以強制;此乃自由傳統的一項基本原則。”[⑧]經濟法也必須奉行這樣的原則。現實中,經濟法的立法確實存在著一種異化的傾向,在強化政府權力的同時并沒有足夠的防止權力濫用的法律措施,在設定市場主體義務的同時,忽視對其權利的保護。因此,盡管經濟法是“確認和規范政府干預經濟法之法”[⑨],“經濟法主要是通過國家權力特別是政府權力來統制經濟生活,具有權力干預權利的公法特征”;[⑩]強調經濟法的社會性而不是國家性,強調經濟法是社會經濟管理法而不是國家經濟管理法仍然意義重大,這將決定經濟法存在的道義上的合法性,并決定其命運和實施效果。

二、經濟法社會性的體現

首先,從調整對象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有社會性。盡管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范圍存在不同的學說,例如,國家協調說、國家調節說、需要國家干預說、管理協作說和社會公共性說等學說;如果從實質內容上看,這些學說所展現的經濟法體系和范圍,則是基本一致或者正在趨向一致。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同時這種經濟管理關系,又具有社會公共性。無論是市場規制關系,還是宏觀調控關系,都具有社會性。前者并不在于規范具體當事人的交易關系,而主要著眼于構造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矯正市場中的反競爭行為,以法律的手段為市場機制的發揮創造條件;規范商事主體的競爭行為并且保證交易的公正。后者則側重于規范國家的宏觀調控關系,目的在于確認和規范政府宏觀調控的實施主體、宏觀調控的手段以及宏觀調控的效力和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保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實現,實現國民經濟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平衡。無論是市場規制還是宏觀調控,均是國家經濟職能的重要體現,它必須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同時政府這種經濟職能的行使必須建立在尊重市場機制的基礎上,以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為其出發點和歸宿。雖然經濟管理離不開行政權的作用,但經濟法視野中的經濟管理已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而是國家以社會公共管理者的身份著眼于維護經濟發展所需的秩序和共同條件的公共管理。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融社會性與管理性于一體;社會性寓于管理性之中,管理性是外觀表現,社會性則是實質內涵。

其次,從調整機制上看,經濟法采用社會整體調節機制,體現社會性。經濟法既不表現為對某個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表現為對某個自然人和法人的個別保護,而是以承認并維護自然人和法人的獨立地位為基點,著眼于社會整體的市場管理和宏觀經濟管理。[11]經濟法注重通過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以體現國家對經濟的適度干預并保證經濟法的實施。經濟法的實現除了依靠當事人自覺守法外,政府的監督和強制是經常的;即通過行政權力監督市場主體遵守經濟法的義務;同時,在當事人出現違法行為時要求其糾正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這在我國的經濟法中表現尤為突出。經濟法中也不排除民事責任,而這種民事責任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以補償性為基本特征的損害賠償。例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所規定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詐行為時的雙倍賠償責任,美國反壟斷法上所確立的所謂損害額三倍賠償及其判例法中確立的缺陷產品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均體現了不完全等同于民法的理念。這種懲罰性的賠償責任,體現了立法者的政策考量,“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12]這種懲罰性的賠償沖破了私法中等價有償的價值觀念,強調懲罰、教育、安撫等社會功能,顯示了強烈的社會性色彩。在經濟法的實施中,越來越多的學者主張建立我國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認為,經濟法作為調整關系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經濟關系的實體法,需要有與自己精神完全一致的審判程序。[13]筆者對此表示贊同。經濟公益訴訟制度可以國家機關作為代表在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違法行為侵害時,向法院提出訴訟,使國家或者受害人得到相應的賠償;也具有明顯的社會公益性。將刑事責任引入經濟法,例如美國的反壟斷法直接規定了刑事責任,也是經濟法社會性的表現之一;它表明了經濟法對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的否定性評價。無疑,經濟法的社會整體調整機制具有綜合性,與民商法主要依靠當事人意思自治、設立民商事法律行為,依靠當事人發動爭議、法院“不告不理”的糾紛解決方式等調整機制相比,更為豐富和靈活,也是其社會性而非個人性的重要表現。

最后,從經濟法的法益目標看,經濟法的法益結構也凸現了其社會性。與民法、商法不同,經濟法追求在協調個體利益和公共利益基礎上,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的法益結構。經濟法承認社會公共利益的獨立性并將其作為自身保護的首要利益,具有進步性。“社會成了與國家相對立的一個私人領域,一方面,它清楚地從公共權力中分化出來,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的風險之中,生活的再生產超出了私人家政的限制,在這個意義上,社會成為一種共同關心的對象。”[14]經濟法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自己法益結構中的首要利益,適應了通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實現從總體上保護自然人、法人利益的需要。經濟法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個體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干預以糾正市場主體的不當行為而產生的。經濟法對權利義務的配置主要不是著眼于交易雙方利益的衡平,而是使個人的行為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要求。維護公平競爭也好,規范宏觀調控也罷;其目標都是社會公共利益。“無疑,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可以建立一種秩序,使公民個人利益、法人個別利益、國家利益最大限度的得以實現,但同時又使這諸多利益實現的任意性得到節制”[15].如果說,民法中的“帝王條款”或者“帝王原則”是誠實信用,則經濟法的“帝王原則”應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民法是私法,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以調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為其根本任務,誠實信用原則的遵守,最能保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現和利益的平衡。經濟法為公私融合之法,或主要為公法,無論是對于執法者的國家機關而言,還是對于經濟法所規范的市場主體而言,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指導和約束自己的行為,無疑最能實現經濟法的目標。

三、經濟法社會性的制度保障

(一)、確認自由、公平競爭和公正交易的規則,建立和維護競爭秩序和交易秩序,保證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

市場機制中最重要的機制是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前者表現為商品的價值決定價格,價格圍繞價值波動,從而實現交易的公正;價值規律主要涉及買者和賣者之間的關系。后者表現為賣方之間的充分競爭,是價值規律發揮作用的前提,“只有通過競爭的波動從而通過商品價格的波動,商品生產的價值規律才能得到貫徹,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這一點才能成為現實。”[16]只有充分的競爭才能保證價值和價格的基本一致,競爭規律主要涉及賣者之間的關系。由于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基礎,法律也致力于保護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不受抑制或者破壞。對于價值規律發揮作用之前提的競爭規律而言,法律的作用在于提供自由、公平的競爭規則,保證競爭的充分進行。作為價值規律自身,其涉及交易主體(經營者和消費者)、交易客體(產品或者服務)、交易媒介(價格)等諸多交易要素;法律的作用在于通過規制交易主體的行為,規范交易要素,使交易符合價值規律本身的要求,從而實現交易公正的法律目標;因此,法律的作用表現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規制或者保護,并通過對經營者行為的規范實現對作為交易要素的產品(或者服務)以及價格的規制。從具體的交易看,經濟法只對交易的要素本身進行一般的規制,為當事人的公平交易設立最低的法律保障,以維護整體的交易秩序;至于當事人在交易中的具體權利義務則交由民法中的合同法進行規范或者依靠當事人意思自治解決。具體而言,為了確認自由、公平的競爭規則和保證公正的交易,保證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經濟法必須確立以下的制度或者規則:1、通過對限制競爭(包括限制競爭行為和在市場結構上的壟斷狀態)的禁止、限制或認可,為所有的商事主體自由的進入市場并公平開展競爭創造一般性條件,進而保護和促進競爭。

2、通過劃清不正當競爭和正當競爭的界限,揭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和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3、規定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和國家對產品的監督權力,以及經營者產品質量的義務和責任,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并保證交易客體的真實性和適用性。產品質量,從微觀上講,關系到交易雙方的目的能否實現;從宏觀上講,則是影響一國資源優化配置、關系國民人身安全以及產品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其作為交易的核心要素,經濟法不能不對其加以規制,以保證交易的公正。

4、規定經營者和政府的定價行為,以及政府對價格總水平調控的具體措施,保證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和交易的公正并且規范政府對價格總水平的調控行為。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最主要的構成部分,市場的導向作用主要是通過價格機制來實現的。價格法的作用即在于保障價格機制的實現。

5、規定消費者的權利,并規定相應的措施確保消費者權益的實現。良好的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最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利。換言之,市場上確實存在著自由、公平的競爭,是消費者實現其權利的一般性條件。[17]但是,無論是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是產品質量法、價格法都主要規范經營者的行為,為經營者設定義務,其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是間接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從消費者的角度,具體明確消費者的權利。這對于消費者知曉并主張自己的權利,保障交易對方即經營者知曉并且不侵犯消費者的權利,無疑是有益的。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納入經濟法的范疇,用經濟法的理念來構造其內容和體系更能適應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需要。例如,日本的消費者政策法[18]以及英國保護消費者的法規[19]都被視為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二)、確認宏觀經濟管理規則,構造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法律秩序。

“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都是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運行過程。”[20]宏觀調控法或宏觀經濟管理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確宏觀經濟管理或者宏觀調控的主體以及具體政府部門的分工,明確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政策手段和工具,以及企業在宏觀經濟管理中的義務和權利;以實現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具體言之,宏觀經濟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主要制度:

1、通過確認預算和稅收的法律規則,建立良好的總收入和總分配的秩序,為實現總收入和總分配的平衡,以及國家通過財政和稅收政策調控國民經濟創造良好的法律條件。

2、確認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和規定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的規則,以及金融當局對金融業的監管職責,為實現貨幣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以及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創造法律條件。

3、通過確認產業發展的一般規則和振興特殊產業的特別規則,建立產業結構合理化的秩序,為產業結構的優化創造法律條件。產業政策的法律規則,主要包括產業政策的一般原則例如產業政策的制定主體、制定程序、產業政策的類型、產業政策的實施及其監督、產業政策的調整程序以及具體的產業促進或者產業振興的規則。

4、確認計劃的制定和實施的規則,建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秩序。在社會化生產條件下,計劃與市場都是經濟手段,都是資源配置、經濟調節的手段。計劃與市場相結合,就成為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經濟體制的共性。[21]計劃的法律保障主要體現在法律規定計劃的制定程序、計劃的主要內容、計劃的效力、計劃的實施、計劃實施的監督、計劃的調整和變更程序,違反計劃的法律責任;以保證計劃制定的科學、民主,并保證計劃的有效實施,使政府的計劃行為受到法律的控制。

四、結語

民商法注重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維護個體的利益,具有明顯的私人性。經濟法的社會性一方面為民商法作用的充分發揮提供基礎,另一方面也為其發生作用的范圍提供限制;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歷史表明,要求承認個人權利的欲望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完全從人的頭腦中消除。另外,似乎也沒有一個社會能夠消除公共利益的理念,因為它植根于人性的共有成分之中”。[22]由此也可以看出民商法的私人性和經濟法的社會性是可以而且應當并存的。

注釋:

[①]王保樹、邱本:《經濟法與社會公共性論綱》,載《法律科學》2000年第3期,第63-64頁。

[②][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頁。

[③]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27頁。

[④]薩繆爾森、諾德豪斯:《經濟學》,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8頁。

[⑤][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頁。

[⑥][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頁。

[⑦]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頁。

[⑧][英]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二、三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2頁。

[⑨]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頁。

[⑩]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頁。

[11]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

[12]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5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頁。

[13]李昌麒主編:《中國經濟法治的反思與前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37頁。

[14]汪暉、陳燕谷:《文化與公共性》,三聯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頁。

[15]王保樹:《論經濟法的法益目標》,載《清華大學學報》(哲社版)2001年第5期,第62頁。

[1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15頁。

[17]王保樹:《論經濟法的法益目標》,載《清華大學學報》(哲社版)2001年第5期,第65頁。

[18][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61-464頁。

[19][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頁。

[20]聶辰席等:《宏觀經濟運行與調控》,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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