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12 22: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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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收費電子郵件服務系統(收費郵箱)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解釋權歸_________(以下簡稱網站)所有。用戶如需使用該項服務,須仔細閱讀并嚴格遵守網站制定的《收費郵箱服務合同》(以下簡稱本條款),完成其他注冊程序和繳納所需費用之后,才能成為收費郵箱服務系統的用戶。
2.服務所需要的設備和其他條件
為使用網站收費郵箱服務,用戶必須:
(1)擁有接入互聯網的硬件設備和軟件工具,包括計算機、調制解調器、有關軟件和設置,或者其它必備的上網裝置和進行有關設置。
(2)支付接入互聯網的電話線路占用費用、網絡服務費用以及信箱服務費用。
3.服務介紹
網站運用自己的電子郵件按照服務條款通過國際互聯網絡為用戶提供有償的發送、傳送和收取電子郵件以及其他和電子郵件相關使用功能的服務。
考慮到收費電子郵箱服務的重要性和安全性,用戶:
(1)在注冊時,應按照注冊提示提供詳盡、真實及準確的個人資料。
(2)如個人資料有任何變動,用戶有必要及時更新自己的注冊信息。
(3)同意各項服務條款且具備確認本服務條款和接受收費電子郵箱服務的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4)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
如果用戶違反上述規定,網站保留終止或結束該用戶使用收費郵箱的權利。
4.服務開通、續費及凍結和終止
(1)用戶表示接受本條款并完成相應的注冊程序,在繳納相應的服務費用后,便成為收費郵箱的合法用戶。
(2)如收費電子郵箱通過_________代收方式繳納服務費用,用戶在每月交納手機費的同時應交納網站收費郵箱服務費用。用戶逾期交納服務費用的,則按_________關于遲延付費的相應規定辦理,并且網站有權按本服務條款第3條執行。
(3)用戶在服務期滿沒有續繳服務費用,網站將向用戶發出續費提醒通知,如果受到通知后1個月之內沒有繳納所需費用,網站將終止向用戶提供收費電子郵箱服務,并取消用戶的帳號。
5.服務條款的完善和修改
網站保留在必要時對收費郵箱服務條款(包括但不限于本條款)進行不斷完善和修改的權利。網站收費郵箱服務條款一旦發生變動,將以盡可能的方式事先通知用戶,而且會在重要頁面上提示修改內容,為用戶提供優質的服務保證。
用戶可以作如下選擇:
(1)不再繼續使用網站的服務并通知網站公司
(2)如果用戶不作出任何表示并繼續使用收費郵箱收費電子郵箱服務,則視為接受服務條款的變動。
(3)如果用戶同意改動的內容,當發生有關爭議時,以最新的服務條款為準。
6.用戶隱私制度
電子郵件傳送是發信人與收信人之間的私人信件的傳送。網站尊重用戶個人隱私權。所以,網站不會公開、編輯或透露用戶的郵件內容,除非符合以下情況: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機構、公安部門的要求及/或根據相應的法律程序要求。
(2)維護網站的商標所有權及其它權益。
(3)在緊急情況下竭力維護用戶個人、其它社會個體和社會大眾的安全。
(4)符合其他相關的要求。
用戶可以授權網站向第三方透露其注冊資料,但網站不會公開用戶的姓名、郵件地址、電子郵箱、帳號和電話號碼。除非:
(1)用戶特別要求、或者同意網站或授權某人通過電子郵件服務透露這些信息。
(2)網站在誠信的基礎上,善意確信這樣的作法對于維護用戶的個人利益有其充分的必要性。
(3)根據公安部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用戶使用互聯網絡應登記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機構、公安部門的要求及根據相應的法律程序要求,網站會提供用戶的個人注冊信息。
7.用戶安全
(1)用戶一旦注冊成功,將得到一個密碼和帳號。用戶應對帳號和密碼的安全負全部責任。同時,每個用戶都要對其帳戶中的所有信函、程序負全責。用戶可自行決定改變密碼。用戶若發現有任何非法使用自己的帳號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況,應立即通知網站。
(2)網站提醒用戶:網站不會主動要求用戶提供密碼,除非在用戶在使用過程中遇到困難,主動向網站要求協助的情況下。在必要時,網站方會要求用戶提供密碼以協助用戶解決困難。如果用戶收到任何自稱系統管理員而索取用戶密碼的信函,請不要回復并應即告知網站。
8.服務保證制度
(1)網站會努力完善和提升收費電子信箱服務,對系統的穩定性、防災害性、用戶信息的安全性、快速性等方面做最大努力。但對硬件、軟件本身固有的瑕疵卻無法保證,只能敦促產品提供商盡快解決。
(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網站無法繼續提供專遞郵箱服務,網站不承擔任何的責任。不可抗力是指網站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網站為用戶提供服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為、骨干通信線路故障、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及其它天災、戰爭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
(3)因網站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因導致的用戶損害,網站將提供賠償,賠償額的計算方式為:_________。
9.用戶責任
由于用戶過錯原因導致網站損失(包括因此網站需對第三方承擔的損失)由用戶賠償。通過移動電話來繳納郵箱費用的用戶,如果由于用戶轉讓電話而引起的費用問題和連帶責任,由用戶自己負責。
用戶自行承擔傳輸內容的法律責任。用戶對服務的使用應根據所有適用于郵件服務的地方、國家和國際法律以及互聯網等方面的規定。用戶必須遵循:
(1)從中國境內向外發送資料時必須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使用郵件服務不作非法用途,遵守所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3)不干擾或混亂網絡服務。
(4)遵守所有使用郵件服務的網絡協議、規定和程序。
(5)遵守互聯網道德規范,包括:用戶不能利用郵件服務作連鎖郵件、垃圾郵件或分發給任何未經允許接收信件的人。用戶須承諾不傳輸任何非法的、騷擾性的、中傷他人的、辱罵性的、恐嚇性的、傷害性的、庸俗的,等信息資料。另外,用戶也不能傳輸任何教唆他人構成犯罪行為的資料;不能傳輸任何不符合地方、國家和國際法律、道德規范的資料。不得未經許可而非法進入其它電腦系統。若用戶的行為不符合以上的服務條款,網站將暫時停止該用戶服務帳號。
用戶利用郵件服務進行任何違法或侵權行為,由用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與網站無關。如因此造成損失的,用戶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0.電子郵件信息的儲存及限制
用戶應清楚知道,超出系統存儲量限制將會造成郵件丟失。因此,網站不對超出存儲量而造成的電子郵件的刪除或儲存失敗負責。
11.保障
用戶同意保障和維護網站的利益,并承諾負責支付由于用戶違反本條款而引起的賠償費及律師費,包括其他人使用用戶的帳號、密碼的情況下而發生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12.網站通知
用戶在使用收費郵箱的同時,網站會以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用戶服務條款的修改、服務升級或其他網站的重要信息。網站保證不會向用戶發送網絡廣告或類似的直郵信息。若網站發送網絡廣告或類似的直郵信息,用戶有權要求網站進行賠償。
13.網絡服務內容的所有權
網站定義的網絡服務內容包括:文字、軟件、聲音、圖片、錄象、圖表、廣告中的全部內容;電子郵件的全部內容;網站為用戶提供的其他信息。所有這些內容受版權、商標、標簽和其它財產所有權法律的保護。所以,用戶只能在網站和廣告商授權下才能使用這些內容,而不能擅自復制、再造這些內容、或創造與內容有關的派生產品。網站所有的文章版權歸原文作者和網站共同所有,任何人需要轉載網站的文章,必須征得原文作者或網站授權。
14.法律聲明
(1)本服務條款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用戶和網站一致同意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若任何網站的服務條款與法律相抵觸,那這些條款將按盡可能接近的方法重新解釋,而其它條款則保持對用戶產生法律效力和影響。
(2)如網站免費郵箱用戶申請將免費電子郵箱轉為收費電子郵箱,應接受本服務條款約束,原服務條款與本服務條款沖突的,應該以本服務條款為準。
網站(簽字):_________用戶(簽字):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租賃LED顯示屏從事經營的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租賃物件
乙方承租甲方 LED顯示屏: 長: 米 ;寬: 米;規格型號: ;分辨率: ,用途以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主要經營商業廣告。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個月。
第三條 租金
本合同租金實行半年支付制,租金標準為人民幣__元/月,全年總計人民幣__元/年;租金支付方式為現金支付;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 年 月 日之前,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條 甲方權利及義務
1、依法制訂有關治安、消防、衛生、用電、營業時間等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負責監督實施。
2、應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和經營條件,保障乙方正常經營。
3、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4、應對乙方所租賃的LED顯示屏進行管理和維護,包括:負責LED顯示屏的安全防范和經營設施的建設及維護;管理并負責LED顯示屏的公共安全;承擔LED顯示屏所產生的用電,用水,人員操作及維修維護費用;配合乙方進行公共關系協調,糾紛調解; .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在車站所在區域內增加其他廣告媒介進行招商,或委托其他第三方公司及個人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招商,否則甲方應以本合同租金的雙倍倍數額賠償乙方損失。
第五條 乙方權利及義務
1、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廣告
2、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3、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亮證照經營。
4、應按照約定的用途開展經營活動,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索票索證制度,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5、應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擔因經營產生的各項稅費。
6、應愛護并合理使用市場內的各項設施,如需改動應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7、應按照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本著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法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及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承擔因違法經營造成的一切后果。
8、將LED顯示屏租賃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不得出租、轉讓、轉借、出賣營業執照。
9、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關本人或本企業的備案資料。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且不退還乙方所支付的全部租金:
1、的廣告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的。
2、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包括因違法經營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收回經營證照的。
3、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場地,經甲方數次書面通知未改正的。
4、進行其他違法活動或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5、將LED顯示屏擅自轉租、轉讓、轉借給第三人的。
6、逾期未支付租金的。
7、違反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情節嚴重或拒不服從甲方管理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提前___日書面通知對方,經協商一致后辦理解除租賃手續。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須賠償乙方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數額以當時的實際經濟損失情況而定。
第七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使場地不適于使用或租用時,甲方應減收相應的租金。
如果場地無法復原的,本合同自動解除,應退還租金及利息,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續租
本合同續租適用以下方式:
1、乙方有意在租賃期滿后續租的,應提前___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進行書面答復。甲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期滿前甲方未做出書面答復的,視為甲方同意續租,租期為不定期,租金標準同本合同。
2、租賃期滿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對場地的優先租賃權,如乙方無意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前 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有違約行為的,是否續租由甲方決定。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當地人
民法院。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場地在租賃期限內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雙方簽字蓋章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附件
一、LED電子顯示屏每日播放時間為 至 共計 小時。
二、如遇上級要求,須按要求播放相關交通安全宣傳及其他宣傳內容。
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定明確了合同成立與生效之間的關系。可見,在一般情況下,合法的合同一經成立便生效,合同成立的時間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因此合同成立的時間可以成為判斷合同生效時間的標準。
但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時間和生效時間不一致,如效力待定的合同雖已成立,但其效力卻處于待定的狀態。當然,此類情況畢竟是例外現象。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果合同并未成立,那么確認合同的效力也就無從談起。同時,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設立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債務人則負有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其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只有在合同成立后,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的義務(不包括沒有履行可能的情況)才應承擔違約責任,而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造成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則屬于締約過時責任而非違約責任范疇。
關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認為應包括:(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而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2)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我國《合同法》第12條對合同中的主要條款作了列舉性的規定,筆者認為: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來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然,以上要件只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實際上鑒于合同性質、內容的不同,許多合同還需具備其他特別成立的要件方能成立。
電子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只要其符合現行法中有關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則其也應具有法律效力。當今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采取減少不必要限制的做法,這種做法對于鼓勵網上交易,增加社會財富都是十分必要的,也頗值得我國借鑒。
二、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當事人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電子合同的訂立也表現為意思表示交互進行的要約與承諾過程。
要約又稱發盤、發價或報價等。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一、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二、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三、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四、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只有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并使其發出后產生應有的拘束力。
所謂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我國《合同法》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網絡環境下進行的要約邀請,大都采用網絡廣告的方式來進行。要約邀請既可以向特定的人發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由于要約邀請的目的不是與對方訂立合同,而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因此內容無須具體明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都屬于要約邀請,但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要件的,則視為要約。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對要約和要約邀請作出了實質性的區分,因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對于要約而言,如果對方作出了承諾,要約人即負有與之訂立合同的義務,否則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且要約在有些情況下是不得撤銷的;對于要約邀請而言,其發出人則不負有這些義務,他可以自由地決定是否接受對方的意思表示,而且也可以隨時撤銷其已經發出的意思表示。
在傳統的商業交易中,要約與要約邀請比較容易作出判斷。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這是一個非常重要卻一直存在爭議的問題。由于互聯網的特點就在于它能夠以低廉的成本提供廣泛的信息,這就使得網絡廣告的發展速度驚人。這些網絡廣告是否都是要約或要約邀請,值得研究。有人主張應將其視為要約邀請,因為這些廣告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也有人主張應視為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并涵蓋了合同的主要內容。此外,還有人傾向于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予以解決,他們根據交易的性質將電子交易分為三類:銷售實物、銷售軟件和網上服務。這種觀點主張在第一種交易中,網絡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邀請,而在后兩種交易中,網絡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
筆者認為,較之前兩種觀點,第三種觀點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但也有其局限性。因為,雖然電子商務是一種新型的交易模式,但其與傳統商業活動的區別只是使用的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應當是相同的,從交易對象的種類出發,而不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作為判斷標準來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其結果必然是不準確的。所以,對于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仍應根據前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予以解決。具體來說,如果在網頁上登載的廣告包括商品的名稱、圖片、價格以及購買的有效時間等,應認定為要約;如果商品的信息不完整,例如商家為了吸引顧客,新產品的信息等,則屬于要約邀請。
三、電子合同的承諾
承諾又稱為接受或接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表明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合同即宣告成立。通過網絡作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作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作出承諾,則仍然屬于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諾。
網上承諾既不以口頭的方式作出,也不以一般的書面形式作出,其特殊性在于承諾人必須借助計算機和網絡才能作出承諾。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一、承諾須由受要約人作出。二、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三、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四、承諾須在承諾期限內作出。筆者認為,對于電子合同的承諾也應符合上述要件。
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也可以行為的方式作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我國《合同法》第16條還規定: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可見,我國《合同法》對數據電文形式的要約和承諾的生效仍然堅持了“到達主義(ReceivedtheletterofAcceptance)”原則。筆者認為,對于電子商務來說,采取“到達主義”原則更為適宜,因為英美法所采取的“投郵主義(Mail-boxRule)”原則不利于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問題
1.意思表示的撤回問題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前與之到達對方的同時,表意人又向對方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約的撤回和承諾的撤回。兩大法系對要約和承諾的撤回均是認可的,但意思表示撤回的條件因各國法律的分歧而有所不同。
所謂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要約。我國《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所以,在一般要約中,要約人可以在要約生效以前隨意撤回其要約,而且對此撤回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我國《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所以,承諾人亦可在承諾生效之前隨意撤回其承諾,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但是對于電子合同的訂立而言,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或者承諾人在發出承諾后,通常是不可能撤回的。因為網絡文件的傳輸速度很快,要約或承諾一旦發出,就可以立即進入收件人的計算機系統,發出和收到的時間僅相差幾秒。所以,在電子商務活動中,要約和承諾一般是不能撤回的。要約和承諾的撤回只能適用于其他非直接對話的訂約方式。
2.意思表示的撤銷問題
意思表示的撤銷是指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后,對方作出答復之前,表意人又向對方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銷僅指要約的撤銷,而承諾則沒有撤銷的問題,因為承諾并不存在要求對方給予答復的問題。
隨著計算機硬件、軟件的迅速發展,網絡的廣泛使用,電子商品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下面是小編準備的電子商品采購合同,歡迎采納!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供需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簽定本協議。
第一條商品類型;品牌或商標;附報價單明細。特別約定:
1、供方按協商一致并書面確認的商品類型品牌供貨。
2、需方按供方所供商品的品種統一編排給予貨號。
3、所有產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不合理危險。
4、供方所供商品包括:免費提供樣品、附帶品、贈品。
第二條 商品價格
1、 供方向需方提供報價單商品價格由雙方協商一致,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司印章確認后,即有效,并作為結算貨款的依據之一。
2、 如供方所供商品有價格變動,應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需方并提供新的報價單,,經協商一致,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后確認。自雙方新的有效報價單之日起,需方下訂單商品按新的報價單結算貨款;如漲價,需方部分庫存商品仍按原價結算;如降價,需方部分庫存商品按新價格結算,該部分商品庫存補差由雙方書面確認。
3、 凡給需方的價格,應公平合理,不得高于在本協議適用區域內同類超市的供貨價格。價格應包括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及稅金,以及送貨到指定地點的費用。
第三條 付款
1、 付款期:付款方式:最后一批貨款的支付以需方商品全部售完或退貨完畢為前提,并已辦理完清退手續后結算。
2、 在簽約時,一次性給需方履約保證金本協議屆滿后保證金由需方如數退還供方,如供方違反本協議規定,需方有權提前終止協議并將從保證金中扣除相應罰金。
3、 如雙方對供貨量及供價存在對帳差異,則以雙方共同書面確認數量為準。
第四條 退換貨
1、 需方發現商品質量不符合其運用的產品執行標準或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情況的,供方無條件退貨。
2、 供方商品首次進店即出現滯銷,需方有權解除協議,未銷庫存按退貨處理。
3、 臨近保質期或滯銷商品,供方應無條件退換貨。需方通知供方退換貨,供方應在7天內書面確認;若未及時處理的,需方將自行處理,損失由供方負責!
第五條 商品驗收
1、 供方所供商品尚存保質期不得少于商品明示保質期的2/3(促銷商品不少于1/2)
2、 實際供貨品種數量按需方實際收貨記錄為準。
3、 上述驗貨,如產品質量責任由供方承擔完全責任。
第六條 特價及其他推廣促銷活動
1、為促進銷售,供方同意在協議期內支持需方特價促銷活動,每次特價降價幅度不得低于%,并提供相應的其他支持。
2、促銷活動中,試吃、贈送、展示的商品由供方免費提供或從貨款中扣除。
第七條 其他
協議附件:
1、報價單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5、開戶銀行及銀行帳號
6、、經銷許可證明或商標證明
第八條 協議變更、解除
1、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協議。
2、 因其它原因一方需要解除本協議,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清理完畢后,協議解除。
第九條 違約責任及產品質量責任
1、 任何一方違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處理。
2、 因質量等問題給第三方所造成的損失,全部責任和損失由供方承擔;給需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影響需方的信譽及商譽,需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根據問題的嚴重性對供方處以1000—3000元的罰款。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補充: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以電子數據為載體的電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該載體形式而影響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規定,如不欺詐等,就享有與傳統書面合同一樣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來源:文章屋網 )
1、商業機構之間的電子合同;
2、用戶之間的電子合同;
3、商業機構與用戶之間電子合同。
二、從可靠性來分,電子合同可分為:
1、可以被篡改的電子合同,如普通口令保護或者可視化水印圖章等;
關鍵詞:電子簽章;物資合同
1企業業務現狀
目前,不少國有大型企業已經開展了電子商務業務,電子商務對企業來說真正體現了平等競爭、高效率、低成本、高質量的優勢,能讓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把握商機、占據主動并脫穎而出。特別是電力、電信等服務型企業都已通過應用電子商務和“供應商服務中心”模式,由省、市級的物資分公司通過“供應商服務中心”代表公司與供應商集中簽訂各類物資采購合同。此外,隨著大型企業的物力集約化不斷推進,合同簽訂的數量急劇增加,業務不斷增多,工作量不斷加大,但是合同簽訂人員有限,不能滿足業務增長需求。這就造成供應商中標后,在簽訂紙質合同時,需要經常前往供應商服務中心現場辦理業務,導致旅行成本高,合同簽訂周期延長且工作效率低下,供應商滿意度不斷降低。因此,合同簽訂雙方迫切需要尋找一種高效、快捷、安全的合同簽訂新模式。2005年4月1日國家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見圖1),該法是為了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而專門制定的法律。其中第十四條明確指出“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就為企業指明了方向,即使用電子簽章簽訂合同。圖1電子簽名法電子簽章作為電子商務的一部分,將世界上先進的數字認證技術應用于印章管理中,強化對電子簽章的制作和應用各個環節的管理,確保電子簽章持有者身份真實、可靠、安全。使用電子簽章后可使得相隔很遠的供應商與采購單位在網絡上完成合同簽訂工作,供應商不必再與采購方當面簽訂紙質合同,免去奔波之苦,同時大幅節約簽約成本,壓縮合同簽訂周期,提高物資供應速度。
2電子簽章技術
電子簽章是將傳統的物理合同章的印記通過技術進行加密,以數字認證存儲介質方式,加蓋于電子文本的新型的電子版印章。(見圖2)電子簽章系統基于PKI(PublicKeyInfrastructure的縮寫,即“公鑰基礎設施”)技術框架。PKI是一種遵循標準的利用公鑰加密技術為電子商務的開展提供一套安全基礎平臺的技術和規范。通過運用數字簽名技術,電子簽章內嵌了對所簽文檔的數字簽名信息,因而保證了合同的真實性、唯一性、來源確認性和印章本身的不可復制性,完全區別于僅在文檔中插入一個印章圖片的老舊應用模式。簽章系統采用多層次全方位的簽章驗證機制,確保文件安全及印章來源可靠,采用電子鑰匙存儲印章數據,確保簽章的安全和權威,并通過把要傳輸的數字信息進行加密,保證信息傳輸的保密性、完整性。目前,應用于大型企業的電子簽章系統通常基于Windows平臺采用.COM組件及ActiveX技術開發的應用軟件,只有合法擁有印章鑰匙盤并且有密碼權限的用戶才能在文件上加蓋電子簽章。電子簽章將用戶的合同章存儲在一個類似U盤的介質里(USB-KEY),基于PKI公鑰基礎設施,對簽章者進行身份識別,利用非對稱的公鑰算法對電子文檔進行加密電子簽名,并根據傳統習慣用印章或簽名的圖形方式加以表現。通過秘鑰盤實現在MicrosoftWord文件上加蓋電子印章,并將該簽章和文件通過數字簽名技術綁定在一起,且一旦被綁定的文件內容發生改變,如非法篡改或傳輸錯誤,簽章將立即失效。
3電子簽章技術的特點
(1)采用PKI體系的數字簽名技術保證了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不可抵賴性,并且以有形的印章圖片來實現簽章業務的數字化。(2)采用USB-KEY作為簽章權限,只有當USB-KEY和與之對應的PIN碼相符合,且被授權人密碼正確時才可以加蓋電子簽章。(3)印章驗證更加高效,一旦發生文檔被篡改或文本變動,電子簽章上都回會出現特殊標記,并且可以查看文檔篡改的時間和歷史痕跡。(4)嚴格的身份鑒別,確保了簽章人身份的真實、可靠,且可以通過電子簽名獲得簽章人的身份信息以及簽章時間。(5)支持多人審批和多個印章,并且可以對簽約文檔進行鎖定、防止篡改、限定打印份數等管理。(6)為了保證打印出來的文檔簽章的真實有效性,電子簽章圖片采用了防偽水印技術,防止他人私自仿造和篡改。(7)數字證書由權威公正的CA中心簽發,可以實現安全的身份認證。此外,電子簽章使用由1024位亂碼組成的密鑰,運算復雜且破解難度極高,這些都保障了通過網絡傳送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認性。(8)電子簽章可以克服空間障礙,簽約時間和方法也更加靈活高效。電子簽章時,采購方與供應商登錄系統選擇擬要簽訂的合同模版,分別通過電子秘鑰登陸即可在合同指定區域完成電子簽章。
4電子簽章的業務規范
目前,電子簽章廣泛采用USB-KEY硬件作為電子簽章載體,通過在電腦上安裝CFCA證書控件、在線簽章工具及MicrosoftOffice簽章工具、電子鑰匙驅動等軟件,在驗證Pin碼通過后,即可在企業電子商務平臺實現電子簽章操作。
5未來前景
電子簽章具有技術先進、安全性高、操作簡便等優點,目前在國有大型企業的物資管理中被廣泛應用于物資采購合同的簽訂工作,并將逐漸擴展到超市化采購、服務類采購、戰略性采購等采購模式中,以取代現有依靠大量人力的合同簽訂方式,進而進一步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提升企業電子商務和電子簽章的應用水平,提升公司的整體競爭力。
作者:李巍 單位:國網河北省電力公司物資分公司
參考文獻:
關鍵詞:電子商務電子合同法律問題法制化建設
電子商務發展給信息領域帶來新機遇,也對傳統法律關于合同簽定的實質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規范、合同可行性原則、電子合同支付、電子合同簽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要求提出了嚴峻挑戰。現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時修訂已無法滿足電子合同發展要求,有必要為電子商務建立必要的電子合同法律法規,為電子商務的健康運作提供法律依據。
1.電子合同概述
電子合同是電子商務交易的核心內容,電子商務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義和特點。(1)電子合同含義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計算機網絡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是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電子商務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證。新《合同法》肯定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電子合同界定為一種書面形式合同[2,3]。
不同于傳統合同,電子合同在整個合同訂立過程中沒有紙張單據出現,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很難用傳統的國際貿易法律來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問題。
(2)電子合同特征 電子合同具有鮮明的特征。電子合同只存在于虛擬的網絡世界里,看得見卻摸不著是其本質特點。再者電子合同還存在風險性。電子合同的電子數據在傳遞過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竊取或截獲,已達成的電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擊或被他人惡意篡改。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電子信息的輸入需要簡單化和標準化,電子合同不可能像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條款齊備。
電子商務能否順利進行,離不開電子合同,而如何使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實現對當事人利益和義務的保護及監督已成突出的問題。電子合同具有法律認定性。我國《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電子合同基本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中訂立電子合同以及電子貿易中進行電子支付等過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問題:
(1)電子合同簽定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由貿易雙方的任意一方(要約人),根據雙方的貿易意向起草要約,要約起草完成以后,通過網絡傳遞給另一方(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發出承諾、要約人收到承諾后則電子合同生效。在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收件系統時合同生效。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使電子合同效力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需相關法律法規來解決電子合同法律問題。
網上簽定的電子合同,電子票據成為合同、提單、保險單等單據存在的唯一證據。由于電子數據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難以保證的弱點,在保持電子數據原貌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客觀限制因素,電子數據以及間接信息的效力問題成為民事訴訟中十分棘手的難題。電子提單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種形式,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如何在電子合同簽定過程中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技術問題,也帶來法律解釋上的問題。
(2)電子合同認定法律問題 傳統書面合同訂立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后,則該合同成立。因為雙方當事人的親筆簽字或印章具有獨特性,它既可成為認證該合同的依據,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偽造,表達了雙方自愿履行合同規定的有關條款的意愿。
電子簽名是和電子合同認定相關的一個法律問題。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在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表示簽名并同意電子文件內容并可用以辨識電子文件簽署身份的簽名方式,它具體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電子簽名的關鍵問題是有效性,它必須具備獨特性、可辨別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與他人簽名相區別,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
傳統合同中各國法律主要把簽字作為認證手段,書面形式是簽字的物質基礎,簽字的實現以書面文件存在為前提。電子簽名由符號及代碼組成,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都可隨時改變,以保護其安全性,需從法律上予以認可。如何對他方的電子簽名予以辨別和認可,是實際操作中易出現的法律問題。
通過數字簽名方式以確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斷電子簽名真偽及辨別簽名者身份,可依靠認證機構簽發的認證證書。電子簽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電子簽名有效性。電子簽名是一種電磁記錄,在保密狀態下進行,簽署者本人享有拒絕、排斥任何未經法律監視、窺探及披露的權利。電子簽名具有可識別性,使用者以此表達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偽造該簽名。電磁記錄是否有效需符合電子簽名法律所規定的“書面形式”。
電子簽名作為電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其效力如何,直接關系著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電子簽名與—般的手書簽名一樣,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門的認可。
②電子簽名認定性。電子簽名可通過認證中心按照發公鑰與私鑰的方式解決身份確認問題。電子簽名存在于數據電文中,簽名者事后不能否認自己簽名的事實,電子簽名是一種特殊的書面簽名。電子簽名具有不可否認性,通過論證簽名來確認其真偽和法律認定問題。
電子簽名符合法律關于簽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規定只要采用了某種可靠的方法來證實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內容,且信息在傳遞過程中是可靠的,則這種信息就符合法律關于簽名的要求,電子簽名也符合法律對簽名的要求。電子簽名具有與書面簽名同樣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本身具有原始證據的法律效力。
(3)電子合同支付法律問題 電子貨幣的支付是電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環。電子貨幣通過網絡系統以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實現流通和支付。電子貨幣以計算機為依托,可廣泛應用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領域,融儲蓄、信貸和非現金結算等多種功能于一體,具有簡便、安全、迅速的特點。
電子支付作為電子合同付款手段是必要的,是電子商務中的重要環節。電子支付方式是真正決定電子商務意義的環節,是電子商務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電子支付、電子貨幣、網上支付結算的時效等問題都將對國際商務活動和銀行業產生深遠影響,由此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需對現行的規則和標準加以調整。
電子商務存在很多法律問題,電子合同的形式與效力、交易雙方身份認證和電子合同支付等一向被認為是中心法律問題。電子合同所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除上述以外,還包括制定電子合同支付制度、電子合同操作規范與商務規約、電子合同進出口關稅的法律制度等相關法律問題。只有給電子合同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法律環境和制定與電子合同相關法律法規,基于網絡的電子商務才能快速、規范、健康、有序地發展。
3.電子合同的法制化建設
電子商務需要電子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進行電子合同相關的法制化建設,才能使電子商務走上健康的法治軌道。
(1)電子合同立法原則 立法機關須采用功能等效,法律與專業技術相結合的原則進行電子合同立法,同時考慮交易載體無歧視性原則。立足國際立法趨同取向進行立法,成立專門中介組織監督立法。擴大現行司法立法解釋,加強商業合同條款或貿易協議立法。電子合同立法具體應立足依法行政、采取“技術中立”、考慮國際接軌、嚴格職權界限、限定管理范疇、統一規范用語、留有發展空間、實現平穩過渡八項主要原則,才能使其立法符合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需要。
(2)電子合同法制化建設 電子商務合同立法的法制化建設尤為必要,具有突出的緊迫性。電子商務中電子合同條款或貿易協議通過完善的立法手段來解決法律糾紛問題。政府應成立專門組織立法機構,由專業人員進行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立法研究。通過組織一批既熟悉電子合同的技術特點,又通曉電子經濟貿易合同法律法規的專家學者,使制定出的電子合同法律法規既能夠順應電子合同的活動規律,又能充分考慮和反映各方利益與要求,促進電子合同的健康發展。研究并吸收先進國家電子合同立法及管理科學做法,為電子合同出現的新的交易行為,提出新的法律規范,同時制定電子合同的單行法律法規,同時使電子商務合同立法與現有相關合同法律相協調。
電子合同中電子簽名主要體現在以無紙化記載的信息代替以傳統紙質為載體的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其次是如何界定以數據文件在網絡間傳遞的信息的原件及其保存問題;此外還有簽名問題,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簽名方式不可被采用,須創造一種在網絡上的簽名方式,且要被法律確定為有效。慶幸的是這些問題在新《電子簽名法》中已有相關法律條款加以規范,為電子商務發展奠定了基礎。
2005年《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則使我國實施信息化管理走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一步。《電子簽名法》立法規范了電子簽名行為,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了各方合法權益,促進了電子商務政務的發展。它重點解決了五個方面的問題: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范了電子簽名的行為;明確了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及認證程序,并給認證機構設置了市場準入條件和行政許可的程序;規定了電子簽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確了認證機構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是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其個性特點主要體現在三方面:體現引導性,而不是強制性;體現開放性,而不是封閉性;體現原則性,而不是具體性。同期實施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則保證了《電子簽名法》的順利實施。
【關鍵詞】管轄;電子商務合同;互聯網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2-055-01
一、電子商務合同管轄權問題的緣起與沖擊
管轄與國家密切相關,就管轄的類型而言,分為國際管轄和國內管轄,國際管轄可以分為:屬人管轄、屬地管轄、普遍原則管轄、保護性原則管轄;國內管轄可以分為:法定管轄、合意管轄或專屬管轄與任意管轄。電子商務合同訴訟管轄較傳統合同的訴訟管轄更為復雜,它的出現打破了傳統的司法管轄理念。傳統合同糾紛是以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等確定法院管轄權的,但是在當今網絡全球化背景下,管轄權的地域界限很難劃清。傳統訴訟管轄規定的當事人住所地、合同締結地、合同履行地、交易所所在地等較為容易確定,,其法院管轄權是相對明確的,而傳統的管轄依據在電子商務合同締結中常常變得錯綜復雜。一般來說,確定了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地點,就能確定商務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依據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在電子商務合同中可以約定管轄法院,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能會引發訴訟管轄權的沖突,如何將傳統管轄權規則適用于網絡空間,法院是否有可能超出管轄范圍對非管轄區內的被告行使管轄權以及原告應當在什么地方對被告提訟,就成了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的新問題。
二、電子商務合同訴訟管轄理論爭議
由于互聯網的跨地域性,電子商務合同中交易的雙方可能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甚至合同的標的物也可能不在雙方的國家或地區而在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個國家或地區。其中有關涉外電子商務合同管轄產生的貿易慣例或自治協議,誠有其價值。對于電子商務合同是否仍能依照國家理論來構建起管轄規則呢?存在爭議。目前,我國法院在處理電子商務合同的糾紛管轄是仍主要運用已有的法律規定,結果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了許多困難。比如在傳統的合同中比較容易確定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所在地的管轄。但這些在電子商務合同的締結過程中都是極其不確定性的或在經濟上繼續運用已有規則是并不合理的,不利于確定管轄法院、法律適用、裁判的執行。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的確定主要有三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電子商務合同管轄“約定優先于法定”,其中體現的是私法領域中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基本原則,電子訂約雙方可以在電子商務合同中協議選擇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所在地其中的一個法院做為管轄法院。
第二種觀點,認為認為電子商務合同管轄可以采用“被告住所地”確定。在此借鑒了公民的住所地的理論,以及網址具有類似于地理空間的屬性,一個特定的網址是穩定的并與服務供應商聯系在一起的。因此網址能成為管轄權的基礎。
第三種觀點,認為認為認為電子商務合同管轄可以采用“合同履行地”確定,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分為不經由互聯網的合同履行和經由互聯網的合同履行兩大類。在不經由互聯網的合同履行中,可按照《合同法》及相關法的規定確定管轄。對于經由互聯網的合同履行中:有約定的依其約定來確定管轄,沒有約定的則合同履行方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履行地;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就以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履行地。
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確定,作者認為采用“合同履行地”來確定較為合理,目前,國際上也傾向于采用這種法院管轄的原則。如1968年《布魯賽爾公約》和1988年的《絡加諾公約》。在電子商務合同爭議中締約一方可以在另一方所在地,只要另一方所在地是合同義務履行地。除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外,大量的爭議可以根據“合同履行地”規定確定管轄權,其體現了貿易慣例、自治協議以及追求效率的原則,誠有其價值。
三、 完善電子商務合同訴訟管轄建議
面對信息經濟的“大時代”,我們洞察到互聯網最大的優勢,應在其開放性,然而究竟存在于互聯網的電子商務合同是否仍按照國家理論來構建其管轄規則呢?目前,我國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尚無專門的電子商務合同管轄規定,作為我國第一部電子商務的專門立法的《電子簽名法》也僅是對電子簽名和認證的規定,在處理電子商務合同訴訟管轄問題時并無專門的管轄理論,即使我國通過司法裁判過程中總結了一些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管轄的判例原則,還存在一個上升為司法解釋的程序,否則,這些判例原則也不能對其他法院產生約束力。對于這樣的情況,除了采用已有國際與國內的普遍做法外,如“合同履行地原則”,我們要充分認識到加強相關管轄理論的探索的重要性的同時,加強各國之間的相互學習、借鑒和交流,例如,美國《統一計算機交易法》就虛擬空間中發生的管轄爭議,提出了一些極具參考價值的規定,這些為我們提供了完善電子商務合同訴訟管轄法律缺失問題的寶貴經驗。
參考文獻:
[1]秦成德.電子商務法律與實務[M].人民郵電出版社,2008.
[2]劉滿達.電子交易法研究[M].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