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體制論文

時間:2023-02-19 1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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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體制論文

第1篇

近幾年來,我國地方金融發展非常快,不過,地方金融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給我國進一步加強地方金融管理帶來嚴峻挑戰。為了進一步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我國實施了多輪政府機關簡政放權改革,使得金融管理工作主要由地方承擔,但是,由于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金融發展狀況不同,導致目前為此依然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目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執行的是“一行三會”管理模式,地方金融管理主體的權責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影響了地方金融管理效率。總而言之,根據我國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缺陷而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革措施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二、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

在我國不斷推進金融行業改革創新的歷史條件下,地方金融機構也應該大膽創新。地方金融行業雖然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由于創新存在盲目性,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仍然還存在不適應經濟發展需求的問題,具體表現為:第一,國家與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之間信息溝通不順暢,比如地方金融機構中包含大量擔保公司與典當公司,國家并沒有很好地將其納入管理范疇,增加了地方金融系統風險;第二,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不健全,國家很難對地方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監管,甚至出現許多金融機構脫離了國家金融監管范疇,增加了金融風險的發生可能。另外,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不同地方立足于本區域利益,制約了地方金融發揮其合力,不利于地方資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體權責有待強化

各省市建立的地方金融管理主體不盡相同,甚至有些省市沒有專門的金融管理部門,成立的金融管理部門名稱存在權責不清晰、職能不明確、多頭管理等問題。比如有的省市對不同地方金融機構設立不同的管理部門,省金融辦、國資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負責農村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信托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多頭管理的存在,會導致金融管理機構職能交叉情況的出現,對于充分發揮地方資源的優勢是很不利的,也容易引發不同金融管理機構互相推諉扯皮,導致金融管理效益低下。

(三)地方金融監管與地方金融發展不符

當前我國對地方金融機構實施“一行三會”管理模式,對地方金融機構準入嚴格把關,在抑制地方金融風險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不過,由于不同省市對金融資源需求不一樣,中央政府對各省市地方金融采用“一刀切”管理模式,沒有考慮到不同省市金融資源需求的差異性,導致有些省市金融資源嚴重不足,制約了地方經濟的發展。因此,建議地方金融監管的權力下放到省市,讓各省市能夠針對本省市需求情況合理配置地方金融資源。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建設的建議

(一)引導建立正確的地方金融發展觀

地方政府只有樹立正確的地方金融發展觀,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現狀,切實做好地方金融發展規劃。為此,國家應該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對地方金融機構的權責進行規范,中央政府主要對地方金融預算做好管理工作,控制地方金融風險。

(二)對中央與地方金融管理的邊界進行明確規定

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是復雜的系統工程,優化地方金融管理體制,需要界定中央與地方金融管理的邊界。中央對地方金融管理發揮總領作用,引導地方金融管理的良性發展,使得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更加協調。中央對地方金融管理領導過程中,要遵循“垂直監管,地方協調”原則,即中央金融機構負責監管工作,地方金融機構負責協調工作。總而言之,地方金融管理體系要秉持中央金融機構監管,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總責,理清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職責,規范地方金融日常管理制度以及風險處置流程制度,確保地方金融業健康穩定發展。

(三)執行統一的監管主體下的分類監管

第2篇

論文摘要:此次金融危機的事實證明歐美各國的完全放任金融業發展的政策是行不通的,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并不能使中國獲得長遠發展,危機只是暫時的,世界要發展、中國同樣要進步,因此,盡快推行金融監管體制“一統化”改革,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把不同監管部門的外部協調變為單一部門內部的協調。是改善監管者協調性的重要措施。

一、開篇立論

美國金融創新與監管的關系與中國不同,它是完全放開,由市場機會和利益指引人們的創新,但追逐利益形成的市場失靈,卻因為監管滯后不得不讓政府與百姓付出巨額代價。而中國的金融創新必須由政府批準,穩定秩序唯此唯大。導致創新步伐太慢,內需總是受到抑制。此次的金融危機對中國即是挑戰同時又是難得的機遇,金融危機帶來了一次世界經濟地位的大洗牌,快一步找到危機的突破口就能獲得領先一步的發展。在改革方面中國一直保持著嚴謹的態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這也是中國在此次金融危機中受影響較小的原因,然而這樣的態度并不長遠,危機只是暫時的,危機之后必會產生更加完善的金融體制,中國目前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模式已經不適合日益完善的金融創新和快速增長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現,因此建立全方位的監管體制已經是我國目前金融監管創新的當務之急。

二、金融監管創新的必要性

(一)分業、混業經營界限模糊,分業監管受到挑戰。

隨著金融開放和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化, 國內金融業由原來的分業經營模式逐漸朝綜合化經營模式發展我國以金融機構作為監管對象的分業監管體制, 1999年,我國頒布了《 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管理規定》和《 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同年 10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2000年2月《汪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出臺這一切舉動表明。我國分業經營體制的松動,必然要求我國傳統的分業監管體制做出相應的調整,我過金融監管體制已受到極大的挑戰。

(二)中資、外資銀行競爭越顯不公平,期待統一競爭平臺。

(1)從分業轉向混業經營外資銀行具有先天優越性。我國對外資金融機構已開放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 大量跨國金融集團進入我國市場,各子公司也必須受到中國的法律的限制實行名義上的分業經營,隨著金融全球化,金融創新國際化中國的分業經營模式逐步向混業經營進行探索,而此時在中國的內的外資銀行的母公司已經具備較為完善的混業經營模式, 根據客戶需求為客戶提供綜合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這對于那些只能從事銀行、證券、保險中的某一領域的國內金融機構來說, 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將使我國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率進一惡化。

(2)目前我國在服務收費、存款準備金利率、業務范圍以及稅收政策方面對外資銀行還存在“超國民待遇”,而且外資銀行承擔的國家政策性任務遠低于中資銀行。這對中資銀行來說無疑是先天性缺陷。多層次的不平等競爭使得中資銀行的發展受到極大的限制,無論在空間、時間、市場上都受到極大的落后性,因此給中資銀行帶來極大的發展壓力。

(三)中國需要發展,金融業需要創新

從國際上看,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國金融監管的理念、法律安排和技術手段與國際先進水平還存在諸多差距,我們必須努力縮小國內監管標準與國際監管標準的差距加快與國際接軌的速度,才能使我國金融業發展更加迅速亦能更加國際化,從國內角度講,我國是人口眾多,勞動力密集型的發展中國家,就業及生存壓力重大,在此危機關頭,穩健、高效的金融體系才能快速的帶動經濟增長,保持中國的正常運行,然而對于金融業發展而言,高度發達的金融市場和金融產品是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關鍵,隨著我國加,WTO,國外金觸機構向國內金 市場迅速滲透,目前我國金融業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下的低盈利水平,已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的金融競爭國際化要求,金融創新的全面推進,是改變目前我國金融業競爭能力低下的根本出路。而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監管阻礙金融創新的觀點,人為地把金觸監管與金融新對立起來,嚴重制約著金融創新的全面推進。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才能從根本上打破金融創新瓶頸,為金融業的快速發現拓展空間,提供優勢資源。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創新的幾點建議

(一)增強國際間金融監管合作

面對全球金融市場緊密地聯結,而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存在區域性受到國界的限制,只能在本國境內開展活動,不可避免地必須面對國際金融市場“傳染效應”帶來的挑戰。在很大程度上,世界金融監管體系的強度是由其中最薄弱的環節所決定的,無疑發展中國家是這其中的軟肋。而且投機性攻擊的不對稱性削弱了金融監管的效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中投機性攻擊的成功,部分程度上和東亞國家金融體系本身的脆弱性和投機性攻擊后金融機構出現普遍恐慌的“羊群效應”有密切關系。因此,我們必須打破國界界限,增強國際間的金融監管合作,使得金融監管緊跟金融創新步伐,在金融創新快速發展的同時共同防御金融風險,建立健全的國際金融監管體制,使的金融監管同樣走向國際化。

(二)對我國金融行業應該進行全方位統一監管

目前我過實行我“一行三會”監管體制存在眾多矛盾和不足,(1)銀行、證券、保險三大金融主業分別由一個監管部門監管,容易出現死角,可能會影響審慎監管的效率(2)隨著金融機構和業務邊界的模糊,提供類似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由完全不同的主體來監管,而不同的監管機構在監管方式和目標方面則出現差異。(3)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的監管體制中同樣存在眾多的不合理,此時我們亟需一個健全完整的包含境內、外資、境外等業務統一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制定同意的金融監管制度,做到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共同發展。實行統一監管不僅能迅速適應新的業務,針對金融業務日新月異的情況,根據金融產品確定相應的監營規則,有效地處理混業經營下不斷出現的創新金融產品的監管問題;而且對整個金融業來設計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更具有前瞻性和預見性,能更好地處理金融業不斷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避免監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創新形成的新的系統性風險,避免多重監管,降低不適宜的制度安排對創新形成的阻礙。

(三)從根本上降低金融監管成本

(1)我國金融監管成本存在急劇擴大的趨勢。由于中央的預算約束比較寬松, 職能長期不確定, 以及面臨的巨大就業壓力, 使監管成本存在膨脹趨勢。主要表現在: 一是監管機構龐大, 人數眾多, 人力成本較高。二是監管制度設計重復, 成本增加。三是現場檢查的實施效果差, 監督成本高.(2)目前,中國銀行在所設海外分支行的25個國家和地區當中,已有18家當地監管機構(包括所有發達金融市場國家)明確提出了實施新資本協議要求,占中行全球網絡的72%,而在國內,銀行業還停留在執行舊資本協議的階段。面對這種監管差距,海外分支機構要付出很大的轉換成本,僅各種財務報表就要有兩個版本。面對花費較大且無實際效益的成本必須從監管體制上進行完善創新,減少成本支出。

(四)全方位的金融監管需要一個過渡期

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離不開高素質、高文化水平的專業工作人員。我過目前亟待尋求適合中國國情的改革方式,全方位統一的監管模式必是中國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必經之路但是由中國目前的發展現狀和綜合實力還不具備統一監管的條件,在現狀和統一監管模式之間存在一個過度期,即“分業—過渡期—統一監管”路線。然而過渡期內金融業應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拓展業務,提高服務質量,培養專業人才,優化和充實核心資本。同時利用這一時期,我國貨幣金融當局可以進行充分論證,考察各種情況,吸納世界各國先進的經驗和立法,對我國現有的金融體系及法規體系進行整合,制定出一部全面、先進、具體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法典,為我國金融業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據,培養專業化的監管人才 。

四、總結

金融監管的國際化是擴大金融開放的制度保證和前提條件之一,其實現程度最終取決于我國對世界經濟的參與程度和國際競爭力狀況,這將是一個長期過程,本文仔細討論了我國目前發展狀況的缺陷和當前國際形式,從而建立起更優的秩序和更健全合理的監管模式。進行這項課題研究的現實意義在于將傳統的監管引入不確定性的領域,并對其進行發展和創新,以適應世界金融格局的變遷和空間、對象、環境的日益復雜與模糊所帶來的挑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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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啟清.競爭還是合作:國際金融監管的博弈論分析.金融研究,2008(10):187—197

第3篇

    論文關鍵詞 歐盟 監管團 跨境金融機構

    歐盟作為世界上一體化程度最高的經濟體,在對跨境金融機構監管方面的進展,突出體現在建立和完善以規則為基礎的監管合作與協調上,其中包括對監管團(Supervisory College)制度的推進,即以金融機構母國監管者為主導者,聯合其他東道國監管機構共同進行監管,以增強監管機構間的信息共享與交流,促進跨境金融監管協調的有效性。

    一、歐盟新金融監管架構中的監管團制度

    金融危機使歐盟金融穩定架構經歷了嚴峻考驗,同時意識到宏、微觀金融審慎監管的有效配合,才能有效地維護歐盟的金融穩定。在《拉羅西埃爾報告》的基礎上,歐盟委員會在2009年5月27日了名為《關于歐盟金融監管》的通報(Communication),邀請有關各方對該通報擬進行的金融規制與監管改革發表意見和評論。該通報主要提出改革歐盟金融監管架構的兩大系統:一個是建立歐盟系統風險委員會ESRC),另一個是建立歐洲金融監管系統(ESFS)。五月通報(The Five Communication)指出監管團是監管體制的關鍵所在,因為它們將確保東道國與母國之間均衡的信息交流。

    2009年6月19日,歐盟理事會通過了《德拉魯西埃報告》(de Larosie Report) 提出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2010年9月22日,歐洲議會通過了以此報告為基礎形成的金融改革法案。自此,歐盟建立了泛歐金融監管體系,該體系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進行考量。從宏觀層面上而言,成立了由各國中央銀行行長組成的歐洲系統性風險管理委員會(ESRB),其是依據歐共體條約第95條建立的一個全新且獨立的機構,主要負責對歐盟的金融體系進行宏觀審慎監管,其涉及到整個歐洲市場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從微觀層面層面而言,成立了由各成員國監管部門代表組成的3個監管局,即升級危機前金融監管體系中的歐洲銀行監管委員會(EBC)、歐洲保險和職業年金監管委員會(EIOPC)、歐洲證券監管委員會(ESC),成立歐盟銀行監管當局(總部設在英國倫敦)、歐盟證券市場監管當局(總部設在法國巴黎)、歐盟保險及職業年金監管當局(總部設在德國法蘭克福),負責對歐洲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進行區別化監管。這就從監管環境及體制上為聯合監管體制鋪平了道路。

    對于監管團制度,《德拉魯西埃報告》(de Larosie Report)建議應該在所有主要的跨境機構建立監管團。《報告》指出,應該即刻改變監管團建立相對有限的局面,到2009年底,應該在歐盟境內的所有主要跨境機構建立由母國及東道國監管部門代表組成的監管團。歐盟第三層級委員會(the Level 3 Committees)都應參與到協調監管機制中來,即確定監管團的行為和定位監管團的功能,并且其自身應參與到監管團中進行相應協調。顯然,CEBS的權限得到了強化,其在監管方面具有更多的專有權力,且擴大了CRD所規定的有關監管團的相應任務。

    二、歐盟對監管團制度的進一步推進

    2009年1月,歐洲銀行業監督委員會(“CEBS”)更新了兩部2007年頒布的關于監管團實施指引的文件,在執行方面更加細節化。歐盟委員會在提供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II)建議時指出,監管團的建立將有利于加強東道國和母國之間的合作。歐盟于2009年2月金融監理改革報告(Thede Larosie Group report),其中指出在針對跨境金融機構監管的工具中,監管團應該作為首要選擇。同時,在其第18條建議中指出,監管團應該運用于所有主要的跨境金融機構,并建議這些機構于2009年底在歐盟境內全部設置監管團。2009年1月,歐盟委員會作出一個決定,即進一步加強銀行監管委員會在重構CEBS方面的監管合作作用。決定還要求委員會應該“在有關立法的具體規定或在監管當局的要求下,各監管當局之間應該進行協調或者便于相互間的協調。據此,CEBS具有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權。而在此之前,監管團成員達成一致就可以做出所有決定,除了協調和相互合作之外,沒有任何機制用于化解沖突。至少對歐盟境內的監管當局而言,2009年的決定允許CEBS來協調這些爭議。該決定還特別要求CEBS致力于確保監管團的有效和持續的運作,特別是通過設定監管團的運作指南,監測不同監管團的行動的一致性和分享最佳的監管方式。如今,CEBS享有確保監管團適用歐盟法的權力,對金融機構采取協調一致的措施,并且確保跨境銀行受到由不是成員組成的監管團的持續監管。

    監管團是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用于合作與協調的永久論壇,其將有協議,以描述金融機構行為之間合作。對于銀行集團,正如在修改的資本要求指令(CRD)中所定義的,應該啟動合作進程。在運用監管團對跨境金融機構進行協調監管方面,修改的資本要求指令(CRD)和償付能力監管標準起到了引領作用。根據CRD修訂版的規定,需要集中監管當局的力量以建立監管團。據此,監管團能夠交流關于金融機構的信息、主動執行監管任務、共同承擔責任并且對所負的金融機構推動監管審查項目。監管團的成員都來自于成員國的監管當局,該國系金融機構的分公司或重要分支機構的所在地。對于重要分支機構的所在國,其按先前的規定是沒有資格成為監管團的成員的。力量集中的監管者(theConsolidatingSupervisor)成為監管團的主席,其選擇參與的監管團成員、向EBA告知監管團的行動以及遵循任何保密協議的約束。

第4篇

    論文摘要:本文主要對后金融危機時代對我國金融監管的新要求進行了一些探討。首先簡要的介紹了金融監管的缺失對此次金融危機所應負起的責任,接著對金融危機后我國金融監管所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剖析,最后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一些針對性的建議。   

    引言 

    此次發源于美國的國際金融危機無異于一場發生在世界范圍內的經濟大地震,給世界經濟帶來了極其嚴重的損失。人們在扼腕嘆息的同時,也在反思:一向自詡擁有世界最健全市場經濟制度的美國為何會發生如此嚴重的金融危機?時至今日,國際社會已經達成共識,那就是金融監管的缺失為此次金融危機埋下了禍根。而美國的監管體系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無疑為我國金融監管再次敲響了警鐘。 

    一、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金融監管所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來看,我國金融體系在此次金融危機受到的影響相對較小,一方面是因為我國金融機構在金融創新方面的能力相對較弱,全球化程度也相對較低,尚未能夠深入地參與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從而僥幸躲過一劫。另一方面是因為中國人民銀行一直很重視金融監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隨著金融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隨著中國經濟金融的快速發展和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我國在金融監管上所暴露出來的問題也將越來越明顯。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市場準入的限制導致國有資本為市場主導的局面 

    市場準入監管是金融業監管的重要環節之一,是確保金融業安全的第一道關口。在我國,一個穩健有序的金融體系應是以國有金融機構為主,國有金融機構、民營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相互競爭共同發展的格局。但是在我國,不管是開拓相關金融新業務,還是設計新金融機構等,都必須要經由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執政部門擔心機構的過度準入會導致無序和失控,從而不斷提高金融市場準入門檻,導致國有商業銀行的金融壟斷地位不斷加強。 

    (二)退出機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機構道德風險不斷積累 

    一個完善的金融市場,應是準入機制與退出機制并重的市場。目前,我國在金融法規方面日趨完善,并且出臺了多不的金融法規,但是在某些方面還存在著一些缺陷,尤其是在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還缺乏相應的推出機制。所以,當金融風險暴露的時候,金融監管部門職能通過行政手段強制關鋁來解除金融風險,而在救助和關閉金融機構過程中的個人債權也通常由政府墊付,這種舉措不僅加劇了主要債務人的道德風險,還有可能誘發金融機構的盲目擴張,累積金融機構“大而不倒”的道德風險。 

    (三)監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在綜合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上的能力存在明顯的不足;在監管制度上的可操作性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并且相應的懲罰措施單一;在存款保險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銀行評價制度上還存在著明顯的缺位現象,并且監管的透明度相對較低;監管的信息化程度低,監管軟件開發不足的現象也非常突出。二、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金融監管的完善 

    (一)加快建立合規風險管理機制的腳步 

    (1)建立正確的合規性監管理念和方法。金融監管部門應轉變傳統的合規性監管的方法與理念,充分發揮監管的導向作用,積極音帶和督促中資銀行風險管理體制與機制的建設,促使監管與合規產生有效的互動。首先要明確重點,將監管重點轉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評價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機制的建設狀況,引導銀行積極的參與合規風險管理機制的建設。二是對檢查中所發現的問題,要進行深入的分析,并且及時的向銀行提出改建意見,督促銀行進行改進。 

    (2)制定出臺“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指導手冊”。相關監管部門要根據中資銀行的實際情況,在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制定出臺《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指導手冊》,以進一步明確銀行內部的合規責任,以及相關合規部門的地位、作用、職能結構等等,從根本上保證銀行合規經營目標的實現。 

    (二)完善并實施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首先是,完善銀行的風險預警機制,以便為商業銀行的退出奠定相關基礎。銀監會應該在借鑒國際銀行相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完善我國銀行的風險評預警體系,要確定問題銀行和重點的銀行監控對象,并且建立這些問題銀行的風險管理檔案,以強化對整個銀行體系的監管。 

    其次,要充分發揮市場手段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過程中的作用,改變現有的行政強制干預。銀監會應該積極創造條件完善市場為基礎的處理手段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中的作用,逐步減少政府在這個過程中的直接干預。 

    (三)完善金融監管方式和多樣化監管手段 

    (1)由合規性監管為主轉為合規性監管與風險監管并重。風險監管與風險控制不能適應金融創新發展的要求是引發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風險監管是中國金融體制不斷進行市場化和國際化前進的要求,也是實現我國的金融穩定以及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根據當前中國金融機構的具體情況,此種金融監管轉移的過渡,可以從完善金融法規制度,填補法律漏洞,通過行政手段規范金融機構經營著手,并逐步通過市場調節預防,分散或轉移風險。 

    (2)提高銀行監管手段技術含量。改變現階段計算機僅運用在辦公自動化和支付清算系統,要加大對監管操作方面運用的投入;重視監管軟件在監管工作中的運用,并加強監管軟件開發;加大投入,提高跨地區、跨國境共享監管信息的電子化程度。 

第5篇

[關鍵詞] 分業監管統一監管

一、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模式面臨的問題

1.我國現行的金融分業監管模式不符合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

從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來看,隨著混業經營趨勢的增強,金融業統一監管是基本的趨勢。英國在1986年通過了《1986年金融服務法》,開始進行全面的金融改革,允許銀行兼營證券業務,形成多元化綜合金融企業集團。日本在1998年通過了《金融體系改革一攬子法》,允許各金融機構跨行業經營各種金融業務。美國在1999年通過了《1999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廢止了已實行了60多年之久的《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滲透,廢除了金融業分業經營制度。與混業經營的趨勢相適應,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轉向了統一監管模式,1996年以后,澳大利亞、冰島、韓國、英國、日本都開始實行統一監管模式。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化法案》賦予了美聯儲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權力,使美聯儲成了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惟一一家聯邦機構,金融統一監管己若隱若現。

2.國內混業經營趨勢的加強使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發生變化

目前,我國己形成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現代化金融體系,金融結構也趨于復雜,金融機構的業務邊界逐漸模糊,分業監管模式的有效性受到嚴重挑戰。混業經營在增強各金融機構競爭力的同時也加劇了金融風險。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多頭監管往往不能及時發現風險和有效控制風險,容易導致監管疏漏和監管缺位同時并存。

3.分業監管無法適應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

當前,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控股模式,比較典型的有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等。二是產業資本控股模式,比較典型的有山東電力集團、海爾集團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淡化了金融業各類業務的嚴格界限,推動了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的滲透和融合,在分業監管體制下,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增加了監管的成本。管制是有成本的,直接成本包括維持監管活動的費用,間接成本是被監管行為的執行成本。在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各監管機構對該公司各金融機構存在重復檢查和報告要求,加大了監管活動的成本,也加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執行成本。監管隊伍龐大,監管成本高,監管效率低。

(2)各監管機構信息不能共享,難以溝通和協調。各監管機構直屬國務院,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平級主體,不存在上下級關系,各監管機構之間彼此獨立行動,信息不能共享,不能綜合評估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國務院實際上成了監管部門的信息匯總處理中心,高層決策部門獲得的是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分業信息,難以獲得各監管機構對該公司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綜合評估和總體判斷。

(3)監管真空。由于各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條塊分割,加之監管目標不完全一樣,金融控股公司不同的業務主體在業務交叉中鉆分業監管的空子,導致監管疏漏。隨著控股公司各金融機構的業務交叉滲透和相互融合,分業監管機構已不能完全覆蓋一些新型的金融機構,一些金融機構還逃避監管,產生“監管套利”行為,游離于法律和監管之外。

4.分業監管模式不利于監管業務多元化的外資金融機構

當前,外資金融機構已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外資金融機構實行混業經營,一些銀行集團的商業銀行業務、證券業務雖然是兩塊牌子或兩家機構,但同屬一個集團,可以互通信息、人員、調撥資金,我國分業監管模式難以對其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和逆向操作進行有效監管。

二、統一金融監管的優勢

1.統一金融監管模式順應了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需要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至少參與銀行、證券和保險中兩個以上業務的機構,而且其業務往往跨國經營,這就促使監管當局尋找更有效的途徑有對其進行監管。如果對其采用分業監管,讓入懷疑不能從總體上衡量整個集團的風險;不能確保各分業監管之間沒有縫隙或漏洞;不能根除一些集團內的風險 ;也難于防止集團內某個機構危機和風險的擴散。當然,多個分業監管機構協調工作對金融集團進行監管也是可能的,但統一監管將能通過強制性,更好地保證監管工作的協調和信息共享,更容易堵塞監管漏洞和消除重復監管,也有助于國際監管的合作,因為各國之間只有一個監管聯系,省去了很多麻煩。

2.統一金融監管模式能較好地解決金融機構套利行為

隨著金融混業的發展,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之間的界線日漸模糊,出現了提供類似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卻歸口完全不同的部門監管。由于不同監管部門監管要求的差異,會導致某些被監管者在提供特定服務或產品時具有競爭優勢,從而引發監管套利行為。 如果監管套利行為很普遍的話,各獨立監管機構為避免監管客戶的轉移和流失就會競相減輕監管負擔,從某些方面看這種競爭是有利的,但如果造成原有審慎性監管被削弱的話,卻不容忽視。而統一監管模式能較好地解決上述問題。當然,從金融創新的角度看,適當的監管套利行為應該鼓勵,但應最大限度地降低出現系統性危機的風險。

3.統一金融監管模式更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

監管效率是指由規模經濟帶來監管成本的降低而引發的效率提高。盡管一個監管組織的規模經濟很難以測量,但一般說來,較大規模的組織更有利于勞動力的專業化分工和投入品的集約化應用等。表現在統一監管模式中,就是可以從共享基礎設施、管理,以及輔助設施等方面節約成本,克服分業監管模式中相關的重復建設。另外,對于混業經營的被監管金融機構而言,其面臨單一監管機構,可以節約被重復監管的成本。Hawkeby (2000)認為,將多個分離的監管機構合并為一個機構獲得的規模報酬將會使得執行監管的成本下降成為可能。據Briault (1999, 2001)研究表明,1998年~2002年的四年間FSA每年的預算都在減少。對于社會公眾而言,單一的組織結構簡單的監管機構,更有利他們對監管機構的識別,降低社會公眾識別、求訴的成本。

4.統一金融監管模式增強了監管彈性

從監管法令的角度來看,統一監管模式更具彈性。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為明確各方的責任,就需要對各機構的監管權限和責任進行清晰的、詳盡的界定,但又不可能事先對市場發展做出準確的預期。所以各個獨立的法定監管機構所依據的法令會在其處理特殊問題時留下管理權的不確定性,尤其當新的金融產品或機構出現而最初并沒有在法律中規定時。而在統一監管模式下,只需作原則性和概念性的規定,可以為監管制度的發展提供更大的靈活性。法令的靈活性使監管當局能夠及時、準確地對市場發展或創新做出反應,并有效防范市場風險。此外,法令的不完備使得分業監管機構的監管領域存在著不可避免的交叉和漏洞,這樣各自的監管目標和責任不明確或不一致會造成各監管機構間的沖突。不過,即使各監管機構能有效的承擔各自的監管責任,但匯總起來未必能達到和諧一致的監管效果,在這種情況下,統一監管模式就有明顯的優勢。

5.統一金融監管模式能較好的改善職責

分業監管模式下,在職責和權限上各監管機構可能存在重疊,因此,監管者之間有可能相互推諉責任,很難讓其中一個機構對出現的問題負責。而統一監管由于其管理結構單一,對于政府官員、產業界和公眾來說,除了這個監管機構外,沒有其他機構對金融監管事務負責了。

三、金融監管模式變革的路徑選擇

統一監管的最終實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根據國內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程度分兩個階段最終實施。

第一階段,即現階段。目前由于我國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基本上處于合作階段,跨行業的金融產品比較少,因此,跨行業的監管問題較少且相對簡單。當前的任務主要是對國內日益發展的金融控股公司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體系。據此,構建我國雙層的金融監管體系(見圖1)。建立國務院直屬的國家金融監管局,由其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實施整體的綜合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有其獨立的組織體系與行政設置,其功能主要在于加強統一監管,增進信息溝通,提高綜合監管能力,防止監管漏洞。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依舊按照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及金融控股公司各相關子公司業務實施專業化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有權對上述分業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爭議予以界定和仲裁。通過建立這種雙層的金融監管模式,一方面可以確保在現行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實施有效的分業監管,另一方面在明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監管職能部門后,不僅能夠使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在協調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上形成制度化,而且又有利于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總部的監管,尤其是對其各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以及財務狀況實施重點監管,將金融控股公司蘊藏的風險盡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通過上述組織設計,應可有效解決我國在向混業經營轉變過程中混業和分業經營行為并存而引發的監管難題。

第二個階段,如果金融控股公司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機構主要的組織形式時,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監管機構成為國家金融監管局的內部分支部門,由此,國家金融監管局將成為我國惟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國家金融監管局負責對金融控股集團公司進行監控,其下設置的各個金融行業的監管部門負責對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旗下各分業經營公司的監控,這樣,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成本和協調成本都大大降低,提高了對金融業的監管效率。 (見圖2)

依據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程度,按“二步走”設想對金融監管組織結構加以變革,最終實現統一金融監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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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雙智張雙勇:加快立法,構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 上海證券報,2006(7,5)

[3]黃福建:統一金融監管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中央財經大學,2003(5)

[4]宋利格:混業經營趨勢下的金融監管:模式與對策研究. 碩士學位論文.中央財經大學,2004(4)

[5]虞群娥:論全球金融監管模式變革與我國監管模式選擇.財貿經濟,2002(6)

第6篇

論文摘 要:20世紀90年代,瑞士 金融 的一種趨勢就是發生在銀行業和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彼此滲透,實現銀行保險業務聯合,同時為了克服現有銀證統一的分業監管體系的缺陷,瑞士在1998年開始對其金融監管進行全面改革。那么瑞士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如何,存在什么特點可以使得瑞士成為國際金融中心。文章從瑞士金融監管體制現狀以及問題進行分析,解釋瑞士的改革以及為

 

 

一、銀證統一的分業監管體制 

 

瑞士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瑞士銀行和證券由瑞士聯邦銀行業委員會(以下簡稱fbc)統一監管,瑞士私營保險業由瑞士聯邦私營保險業監督局(以下簡稱fopi)監管的分業監管體制。其中fbc又實行兩級監管體系,既監管活動在fbc與授權的外部審計公司之間的監管職責的分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這兩個機構目前監管著大約330家銀行和200多家保險公司),金融市場的監管職責還由很多監管機構承擔。 

(一)監管機構框架 

1.聯邦銀行委員會(fbc)。(1)組織結構:fbc由7至11名成員組成,由聯邦委員會選舉產生。fbc在行政上隸屬于瑞士聯邦財政部(以下簡稱fdf),但獨立于聯邦委員會的指示。fbc基于其獨立性對金融部門的各個部分的監管擁有絕對權威。(2)監管活動:瑞士的銀證監管是采取兩級監管體系,銀證監管是基于作為國家監督機關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權的審計公司之間的任務分工。在這兩層監管體系下,fbc委托授權的審計公司進行現場審查,而自己保留負責全面監督和執法措施的權利。fbc 只有在非常罕見的情況下才進行直接現場確認審查。由于大銀行集團在瑞士金融體系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親自對瑞士兩大銀行—瑞士聯合銀行(ubs)和瑞士信貸銀行(cs)實施直接監管。同時,為確保監管體系的活力, fbc對授權的審計公司開展質量控制和檢查,有時 fbc會直接監察審計公司對銀行或證券交易商的審計程序。(3)運行費用:為了維持運作,fbc每年向受其監管的機構征收監管費。監管費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來征收的。因此,監督機構的活動經費是獨立于邦聯的財務預算的,同時也不用納稅人承擔。 

2.聯邦私營保險業監管局(fopi)。fopi受聯邦委員會委托對瑞士私營保險業:壽險、意外險、損害保險和再保險進行監管。它的主要權限有給保險公司頒發經營許可;對人壽保險公司和醫療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審批;審查保險公司遞交的年報;為保險業起草有關 法律 文件;代表瑞士保險業簽訂國際協定等。此外,作為對聯邦社會保險局(fsio)監管的補充,fopi開始監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險。從2006年初開始,保險中介機構也納入fopi的監管范圍。 

fopi實施監管的費用由被監管的保險公司承擔,該辦公室每年發票的稅收額就可以完全涵蓋監管當局購置的保險設施所帶來的成本。 

3.反洗錢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屬于ffa組織,aml-ca有四個部門:自律監管組織(self-regulating organizations sros)部門,直屬金融中介(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directly subordinated dsfis)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審查部門。審查部門協助其他三個部門完成工作設在聯邦財政部財政事務管理局,負責直接或通過行業自我監督組織監管所有其它非銀行系統的金融中介機構和個人。另外根據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錢報告處(mros),隸屬于聯邦司法部,負責報告洗錢嫌疑問題,也是瑞士的情報中心。 

4.瑞士國家銀行(snb)。snb在他的職責范圍里,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snb必須按照憲法和章程的規定以國家利益為首位,其首要目標是確保物價穩定,同時考慮 經濟 發展 。 

(二)監管規則體系 

瑞士監管當局的監管權利有法律保證,同時必須嚴格遵從法律規定。監管當局實施監管,對金融問題進行裁決必須有法律依據,嚴格依法執行監管行為,從法律上保障了監管權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門是多層次的,反映在金融監管規則上也是如此。瑞士聯邦行政局有權參與聯邦立法,除了憲法、聯邦法以及聯邦條例以外,監管規則架構里還包括監管當局的通告和通知。規則架構的完整性還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規則在監管范圍不同程度的執行。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權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規則就是基于聯邦股票和證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過達到監管機構授權的準標準化條件作為最低標準(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規則比較貼近市場,在瑞士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國際層面上,有許多與金融監管規則相關的雙邊以及多邊協議,如與歐盟、wto/gats的雙邊協議。 

 

二、監管體制特點 

 

(一)監管主體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 

1.金融監管當局擁有高度獨立性是國家金融體制健全的表現之一,瑞士金融監管擁有的高度獨立性主要表現在行政獨立和財政獨立上。(1)行政獨立。在瑞士擔負銀行監管職能并不是國家的中央銀行,而是銀行委員會。銀行委員會的七名成員由瑞士聯邦委員會選舉產生,七名成員除主席外,其余均為兼職成員。由于銀行委員會的特殊性質,銀行委員會成員不能在銀行和金融機構中任職,其現任成員多為瑞士著名金融專家和經濟學者,每月定期舉行會晤,研究談論金融監管的方向性、戰略性問題,每年向聯邦委員會提交本年度工作報告。銀行委員會的成員雖然由聯邦政府任命,但聯邦政府卻對銀行委員會沒有指示權,無權插手銀行委員會的監管工作和內部事務,亦無權過問銀行委員會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結果。這種高度的自主性無疑成為銀行委員會有效、充分地行使監管職能的前提。(2)財政獨立。瑞士監管當局實施監管的費用不是來自聯邦財政部的統一配置,而是向被監管機構收取費用來彌補監管成本,維持機構運行。并且監管當局獨立編制本機構的財政預算以及財政支出,這樣監管當局通過財政獨立而擁有充分的監管行使職能。

2.瑞士銀行委員會擁有絕對金融監管權威。fbc每年向銀行公告,對銀行、投資基金、證券交易的有關法律條具體闡述和解釋;銀行委員會有權在聯邦法律框架的基礎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監管的具體實施細則和規定,經聯邦委員會批準即生效執行;在監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難以參照現有法律條款解決的問題,或根據新的國際條約必須對瑞士現行的部分法律條文進行修改和調整,即由銀行委員會牽頭,會同國家銀行、瑞士銀行家協會等機構,共同組成專家工作組,制定出相應的補充管理規定或法律條款修訂草案,送交聯邦委員會審批。 fbc有權根據法律獲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銀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審計公司例外,因為其信息來源需要多方面的審批,通知規定,通訊及其他機關的報告,客戶或第三方、以及媒體報導等。除審計機構必須向銀行委員會提交審計報告外,各銀行對銀行委員會有諸多的報批義務和申報義務;各銀行在一個營業年度結束的60天內必須匯總所有核心數據,直接提交銀行委員會,以便銀行委員會及時掌握銀行業最新動態,盡早察覺薄弱環節。在銀行違反銀行法規以及出現其它弊端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有權采取措施,以維護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嚴厲程度視違規情節輕重而逐步升級,例如:指出銀行的違規行為并予以警示性告誡;責令銀行重新制作年度財務報告;指示銀行進行機構變動,乃至明令將某人開除出銀行董事會或業務領導層等。在債權人的債券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有權將審計公司人員派到該銀行作為觀察員,對該銀行業務進行深入監督,這種監督對銀行的業務有時會構成直接干預。銀行出現違法行為時,銀行委員會將報告給聯邦財政部,由財政部對銀行進行跟蹤調查。在銀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義務,或對法律構成嚴重侵害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將撤銷其營業許可,任命清查人員對該銀行進行強制性的停業清查。銀行委員會必須本著公平、適度、誠信的原則采取上述措施。銀行若對銀行委員會的決定持有異議,可以向聯邦法庭上訴,但聯邦法庭一般都賦予銀行委員會極大的權衡及操作空間,而且通常留置對專業問題的評判。

(二)重監管人員的高素質培養 

瑞士監管當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養,每年投入大筆資金用于行業培訓,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質的金融管理人員。不但如此,它們還從國外招納大量人材,以彌補本國市場上人力資源短缺的弱點。瑞士監管機構的就業人員一向以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而著稱,成為了瑞士監管機構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寶。同時高素質的監管人員也提升了監管當局的權威性以及監管能力。 

(三)監管 法律 體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礎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體系的完整性不僅表現在法律領域上,同時也表現在法律結構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體系涉及瑞士現行的各個 金融 監管領域:銀行,證券,投資,私營保險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銀行法》,按規定成立銀行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瑞士銀行是否依法從業。隨著金融業的 發展 和銀行經營范圍的逐漸擴展,瑞士又相繼頒布了《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法》,以及《銀行和儲蓄銀行規則》、《外國銀行管理規則》、《投資基金規則》、《交易所和證券交易規則》和《洗錢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瑞士監管當局作為國家監管機構所擁有的權限和各被監管機構必須履行的接受監管的各項義務,在各個金融領域使得金融監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 

2.瑞士金融監管當局行使監管職能有不同層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還是憲法、聯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銀行法》、《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法》、《投資基金法》、《保險監管法》、《洗錢法》,這樣就從高層次上保證了監管的權威性。同時還有各種細則性法規,如《銀行自有資本條例》、《銀行流動資本條例》等又為監管當局的監管提供精確的法律尺度,保證監管的有效性。 

 

三、監管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瑞士的分業監管以及兩級監管體系形成了一套對個人、 企業 和金融機構的立體監管制度,同時打擊黑錢和各種恐怖融資活動。此外,加上監管主體的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門非常發達,保持了瑞士作為國際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據瑞士銀行家協會提供的數字,瑞士的金融業掌管著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資產,幾家著名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極高的聲譽。 

雖然瑞士的監管體系對瑞士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隨著國際監管政策背景的改變以及國內金融的動態發展,瑞士現行的監管體制逐漸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現在首先有些監管規則的適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礎,如審計公司的審計程序,以及洗錢報告處的信息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這樣就減弱了監管主體的權威性;其次是隨著 經濟 的發展,各種新興實體和集團實體的出現,比如銀保集團等,在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對該類新興實體和集團就存在著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問題;再者,與國際監管規則相比,現行的監管手段單一,效率不高,不適應防范金融發展帶來的新風險防范的需要;監管主體在監管過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無法實施有效的監管以及對被監管機構的不公平對待等。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時瑞士為了穩定其金融中心,加強其國際地位,需要緊跟當前的發展,重新審查和調整現行金融市場監管體系。 

 

四、結論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監管現狀,同時瑞士金融市場正在發生急劇變化,各種新興集團實體出現,創新的節奏加快,跨境資金流動加速,國際金融業務競爭壓力增強,以及應國際協定和監督標準要求等。為了穩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強其國際地位,需要緊跟當前的發展,重新審查和調整現行金融市場政策。 

金融市場監管體制對金融市場極其重要,它可以增強市場穩定性,增加國內外公眾信心。假如沒有合適的金融監管體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機構就無法在國際規范的環境中運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無法生存。因此針對動態環境,不斷優化監管架構是不容置疑的。這個結果使得監管當局不僅具有額外義務,而且必須改善和簡化現有的監管框架。 

 

第7篇

論文關鍵詞:宏觀;審慎監管;貨幣政策;調控

0 導語

為了保證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安全、穩定與效率,客觀上需要建設審慎的金融監管體系。審慎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否認金融監管,而是要加強金融監管,這種監管是建立在對尊重市場自主權的基礎之上,是一種審慎的監管。同時要求有更為深入廣泛的金融監管體系,這個體系應更多的從宏觀角度對金融進行管理,尊重市場的調節和金融體系的效率,對市場的不完備進行補充。

1 金融危機與宏觀審慎監管的提出

1.1 金融危機的爆發及原因評析

2007年引爆于美國的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債券市場危機持續升級,影響逐漸加劇,最終演變成上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機。表面上看,此次危機爆發于金融體系最完善、金融創新最前沿以及金融理論和人才最豐富發達國家——美國,而且起端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債券市場這一金融創新領域。危機似乎不同于八、九十年代爆發于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主要集中在貨幣和銀行的危機。然而,IMF前首席經濟學家羅格夫等人根據有關金融危機的標準研究,通過將此次危機的資產價格、增長和政府債務等指標同二戰以來發生的重大金融危機進行一系列對比,研究結果表明此次危機和以往的危機并無本質差別。

但是在客觀忽略資產價格泡沫極度膨脹的通貨膨脹目標制的宏觀經濟理論,以及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微觀審慎監管理論的指導下,形成的忽略金融監管的宏觀政策框架,必然催生資產價格泡沫,積聚系統性風險,在金融體系內埋下重大隱患。泡沫一旦破滅,積聚的風險迅速釋放,最終演變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機,給實體經濟造成巨大的沖擊。

1.2 宏觀審慎監管的提出

危機爆發后,國際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對金融監管進行了深刻反思。為維護金融穩定,金融監管變革在所難免。綜合G20、FSB、BIS和IMF報告文件來看,金融監管改革目的是保證金融穩定,防止類似的危機的沖擊,預防系統性風險。

改革主要集中在六大塊:

(1)增加資本和提高資本質量,同時改善流動性和緩沖機制,緩解資本監管順周期性。

(2)改革薪酬制度,維護金融穩定。

(3)增強會計準則實效性。

(4)改善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

(5)對具有系統性重要影響的金融機構妥善處置。

(6)加強全球金融監管合作,強化遵循統一監管標準。其他方面還包括對沖基金、信用評級公司和證券化等方面的監管和改革。部分改革已在逐漸付諸行動并進行了效果評估,有些改革尚處在討論和研究階段,監管改革的機遇與挑戰并存。

當然,以往的微觀審慎監管對于保證單一機構安全,從而保護金融消費者(存款者和投資者)的利益有著積極意義。但是由于微觀監管的固有弱點表明了其不僅強化了順周期性并且未能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在保證單個金融機構安全的同時卻有可能最終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因而需要加強宏觀審慎監管。

“宏觀審慎監管”的概念提出已久,地位也隨著此次危機的爆發顯著上升。“宏觀審慎監管”目前尚無明確定義。據已有的文獻來看,宏觀審慎監管主要是相對“微觀審慎監管”而言,金融監管當局從金融體系而非單一機構的角度實施監管,降低金融危機發生的概念,維護金融穩定,密切關注金融體系對實體經濟的影響。宏觀審慎監管同微觀審慎監管在監管目標、最終目標、風險性質的對待、機構間風險暴露相關性的重要性和審慎控制的實現方式上都有著本質區別。

當前,金融監管改革依然處在成型階段。為維護金融穩定,總的改革趨勢將向立足于微觀審慎監管的宏觀審慎監管模式的方向發展。其主要的新特征將體現在逆周期性監管政策工具的選用和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構建。

2 我國當前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不足與改良

2.1 我國當前金融監管體系的形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也在不斷變革。總得來說,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84年至1992年的統一監管體制時期,人民銀行履行統一監管職能。

第二階段為統一監管向分業監管的過渡時期。1992年10月證監會的成立標志分業監管的開始,1998年保監會的成立標志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明確分工,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初步形成。

第三階段為1998年后的分業監管體制時期。

其中2003年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一行三會”為基本格局的金融監管體系最終形成,即分業多頭監管的格局形成。為加強協調溝通、信息共享,形成安全有效的監管網絡,監管聯席會議制度被引入。2004年三會簽署了《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在明確各自職責分工的基礎上,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經常聯席會機制。然而監管聯席會已長時間沒召開,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目前主要由一位國務院副總理定期召開金融旬會來加強監管政策協調。

2.2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不足

盡管我國目前分業監管有利于提升監管專業化水平,有效防止了金融風險傳染效應,但如同大部分分業監管模式一樣,我國當前的監管體系存在不足。錢小安認為我國監管體系不足體現在監管重復與監管空缺并存、監管資源配置低效、監管協調機制較弱等方面。根據引發此次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方面的缺失,從宏觀審慎監管角度來看,我國金融體系存在三大方面的不足。

首先,缺乏穩健的宏觀審慎分析平臺。系統性風險的有效防范,必然需要對金融體系的數據信息進行整合、分析、檢測和評估,發現金融系統不穩定性的來源,發出風險警示。這就需要一個專門的分析平臺,一方面整合各微觀部門的信息數據,另一方面同時整合分析宏觀部門和微觀部門的信息數據。而目前,我國并沒有搭建這樣一個平臺。 轉貼于

其次,系統性風險防范不足,存在監管盲區。此次金融危機表明,由于缺乏對具有系統性重要影響的金融機構(集團)有效監管,致使這些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最終加劇金融危機程度。

最后,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不完備。有效的金融監管需要先進監管理念的同時,還需要有效的完備的金融監管政策工具。而無論是在時間維度上的逆周期監管政策,還是在行業維度上的對系統性風險的有效監控政策,我國都存在不足。

2.3 我國宏觀審慎監管的框架構建

在前面的章節中我們分析提出了我國在金融監管上存在的不足,因此在我國未來的金融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構建中,我們要提出針對性的對策。總得來看,我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有賴于宏觀審慎分析平臺的搭建、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完善以及組織合理安排下的政策協調機制健全。

首先,搭建宏觀審慎分析平臺,建立預警機制。宏觀審慎分析平臺的構建,對系統性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和預警,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在這一環節的構建大體可分為四步。首先確定平臺,即明確微觀和宏觀數據整合分析的職能的具體承擔部門,可以是“一行三會”當中一個也可以新建一個部門。其二,信息數據的收集和整理。平臺構建后,相關職能部門就得強化對系統性風險相關信息數據的收集和整理,特別加強微觀和宏觀數據的有效整合,全面掌控系統性風險變化趨勢。其三,系統性風險評估體系的構建。即從金融體系宏觀層面又從銀行、證券和保險等行業微觀層面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檢測與評估,加大各行業微觀層面風險評估對金融體系宏觀層面風險評估的支持力度。

第二,完善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從時間維度上說,我國應完善包括逆周期貸款損失撥備和逆周期的信貸政策等在內的各種逆周期監管政策機制。同時,要加強對杠桿倍數的檢測,從微觀和宏觀角度有效控制金融體系的風險過度承擔。完善相機抉擇機制,有效避免危機擴大和擴散。從行業維度上說,要加強對金融控股集團監管立法,完善對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政策工具,有效監管金融創新、金融衍生產品。完善危機處理機制,設計多層次的應急處理監管政策工具。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最后,合理架構組織,健全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協調機制。組織結構鋪排,各部門政策協調是宏觀審慎監管框架能否成功搭建的最關鍵因素。首先,系統性風險信息的獲得、預警機制的建立、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的設定需要各部門明確職責并加強溝通協作。其二,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需要各部門的密切配合。組織架構設定對宏觀審慎監管的效果有極大的影響。我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中的組織安排,首先是確定宏觀審慎分析平臺,作為宏觀審慎監管總的召集人;其次是三會要加強對各自監管行業的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結合意識;其三,要加強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同宏觀貨幣政策之間的協調;最后,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實施部門要加強同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發改委等部門協調,制定科學的監管政策并有效執行,提高監管水平和效率,維護宏觀金融穩定。

3 宏觀審慎監管與貨幣政策調控的聯系

在金融監管中,有一項監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銀行監管。這是由于:首先,銀行業在金融體系占主體地位。其次,在各類金融機構中,銀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發金融危機的部門。因此,作為我國貨幣政策執行機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必然在宏觀的金融監管中占據極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新的金融機制改革中,基于對資本充足率監管的要求,必然要改革在此前大行其道的硬約束監管機制。但在當前的新的金融運作形勢下,對于資金的過于嚴格的監管可能會導致雁行的信貸減少,進而導致整個社會總投資的下降,這自然不是金融監管希望的結果。

但是在新的宏觀審慎的監管機制下,政府實行貨幣調控政策則可以利用這樣較為完整系統的機制來進行整體的調控,不僅可以提高貨幣政策在有效引導國民經濟向更好的發展方向上進步,還可以在這一較為拔高的視角上有效的規避一些金融風險,更加有效的將我國經濟引導至又好又快發展的康莊大道!

4 結語

第8篇

論文摘 要 本文針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及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剖析改革方案實施的效應及其局限性,對金融改革新方案的缺陷和盲點提出自己的觀點認識,針對其具體局限性,提出改進措施,進而提出了歷史辯證的看待美國金融改革法案原則。

一、美國金融改革歷史上的兩大變革及效應與局限分析

(一)20世紀30年代-90年代前期:金融分業經營時期

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美國的重工業迅速發展,證券市場出現前所未有的繁榮。企業實現了大量的直接融資,金融機構也將大量貸款投放股票市場,引起了股市泡沫。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格拉絲-斯蒂格爾法案》,第一次明確了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分業。隨著時間的推移,該法案形成的分業格局使得商業銀行利潤下滑,與金融發展形勢不相符合,成為銀行向其他金融領域拓展的主要障礙。

(二)20世紀90年代后期至金融改革法案誕生前:金融混業經營時期

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美國銀行界為了生存和發展,對《格拉絲-斯蒂格爾法案》所導致的缺陷進行了深刻反思,并開始想方設法避開分業經營的法律障礙,通過兼并投資銀行和金融創新等手段向證券業滲透,直至廢除《格拉絲-斯第格爾法案》,并制定了《1999年金融服務法》。從30年代初到90年代末整個金融業的歷史,它不僅僅是一場金融制度的變革,更是一個金融機構競爭與整合、金融服務理念革命的過程。

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形成及其主要內容

為了恢復金融新秩序,填補監管空缺,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標志著歷時近兩年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立法完成,華爾街正式掀開新金融時代序幕。新法案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

第二,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下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對提供信用卡、抵押貸款和其他貸款等消費者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第三,將之前缺乏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納入監管視野。大部分衍生品須在交易所內通過第三方清算進行交易。

第四,限制銀行自營交易及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在自營交易方面,允許銀行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但資金規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級資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機構將農產品掉期、能源掉期等風險最大的衍生品交易業務拆分到附屬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匯掉期等業務。

第五,設立新的破產清算機制,由聯邦儲蓄保險公司負責,責令大型金融機構提前做出自己的風險撥備,以防止金融機構倒閉再度拖累納稅人救助。

第六,美聯儲被賦予更大的監管職責,但其自身也將受到更嚴格的監督。

第七,美聯儲將對企業高管薪酬進行監督,確保高管薪酬制度不會導致對風險的過度追求。

三、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實施效應及其局限性

由于此次金融改革法案,將涉及金融市場的所有領域,同時影響到消費者將如何獲得信用卡和抵押貸款,會降低實體經濟活躍程度,實施之后的效應有:

1.降低銀行凈利潤并危機經濟復蘇。新金融監管法案相關規定致使手續費下降、成本上升且在資本金等方面設限,這可能會給銀行業凈利潤帶來巨大負面影響。

2.對備受爭議的信用評級機構經營模式未形成有效監管。債券發行機構向評級機構付費給金融產品定級,這種模式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即評級機構為保證業務量可能會提高其客戶的產品信用評級。

3.對處在政府托管狀態的房利美和房地美涉及不多,美國房地產金融系統改革沒有被納入其中。

4.沒有明確薪酬制度如何改革。由于“無上限獎勵與有限懲罰”的畸形激勵機制,高管的薪酬與長期風險脫離等不合理制度的存在,并未明確如何改革。

5.“大而不倒”的經典難題并未得到解決。金融機構的倒閉具有系統性風險,深諳此道的金融機構高管往往會挾持公眾利益,而這一難題也許不能像法案中預見的那樣順利解決。

6.新法案不能有效防范金融機構管理層過度投機。新法案只是要求沒出問題的金融機構要承擔政府挽救倒閉金融機構的成本,對防范金融機構管理層過度投機的道德風險,效果不大。

7.造成華爾街人才流失。法案取得的微小“成果”便是損害競爭,迫使華爾街“人才流失”,這反而會有利于美國以外的商業和投資銀。

總之,美國的金融改革新法案寬泛但不夠深入,對一些根本性的體制癥結卻雖有觸及但并未深析。另外,過于繁瑣的監管和審查,不僅會降低金融效率,也會創造新的尋租空間。

四、歷史辯證的看待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新法案是上世紀“大蕭條”以來美國政府對金融業和市場監管進行的最大規模“修理”,經過這次整合之后,美聯儲等監管機構的權力得到了加強。但該法案是不完美的法案,是經過折中、妥協的產物。另外,這次法案對于宏觀的系統風險有了一個統一監管的機構,這一點是原來金融框架里面沒有考慮的。有了這樣的宏觀監管機構提供了一個渠道,是一個積極的發展。

對中國有借鑒意義的是,該法案賦予美國監管當局更多的權力來終結那些經營不善的大型金融公司,尤其是那些造假和誠信記錄不良的公司,當然,前提是有相對較完善的權力制衡機制;另外,法案要求金融市場更多的透明度,這也要求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參考文獻

[1]岳意定,王璇.金融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與啟示.經濟問題探索.2008(6).

[2]程琪.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研究.西安:吉林大學.2008.

第9篇

【論文摘要】香港金融監管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松到緊的過程,筆者分析了香港金融監管的演變的3個主要階段。

作為世界上著名的貿易自由港和國際金融中心的香港在其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個特殊的政府構架體制和具有香港特色的經濟發展軌跡。為了適應自身經濟發展的特點,香港政府對金融的監管也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松到緊的過程。

1 行業自律主導階段(19世紀末~20世紀60年代)

香港金融市場建立初期,沒有中央銀行,政府對銀行業的監管缺位,經營環境寬松,資本自由流動,給香港帶來了大量資本,加速了香港銀行業的發展,呈現出一片欣欣向榮的局面。到了20 世紀20 年代末,美國爆發了嚴重的經濟危機,多家銀行發生擠兌、破產。這為香港銀行業敲響了警鐘,香港銀行業開始意識到對市場發展適度的監控是必要的,而缺乏監管極易造成金融發展的不穩定,因此在銀行業行業內部組建了自律性的監管組織,其監管目的主要是控制銀行業的內部風險,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這種行業內部的自我監管在20 年代至60 年代保證并促進了銀行業穩定發展,60 年代是香港銀行業快速膨脹時期,由于銀行業的監管尚未建立,也為之后的銀行危機埋下了隱患。香港證券業管理首個行業監管組織是自律性的組織― 香港證券經紀業協會。它采用會員制,運用內部的管理機制對其會員進行規范。在這段時期內香港證券業是穩步向前發展的。保險業的情況與證券業基本上是類似的,首個管理機構是保險經紀協會,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吸收新的會員發展壯大。

這段時期是香港金融業發展最快的時期。自律性監管變化靈活、監管成本低、監管強度松適應了當時香港經濟發展狀況,促進了香港金融業發展。

2 “積極不干預”階段(20世紀60年代末~90年代末)

60 年代初香港第一次爆發了銀行危機,香港政府意識到完全依靠銀行內部自我的風險控制是不能完全有效的應對波及范圍廣、影響強度大的風險,開始著手制定香港銀行業的監管法規,60年代末《銀行業條例》 頒布。在此之后,香港開始出現混業經營的萌芽,銀行、證券以及保險業開始出現跨領域產品。產品創新日益活躍,監管對象日益多樣化,金融風險日益增加,僅依靠行業內部的自律性監管己經不能滿足市場發展的需要。香港政府開始制定一些法律、法規對金融業進行約束和管理,以求控制香港金融業的風險,實現穩定發展。在這30 年間,香港先后成立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監管委員會等官方機構對行業進行監管,關注各行業風險狀況和業務水平。但這些監管機構沒有像英國、新加坡等國家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業進行過多的直接監管。證監會、金融管理局只是在其認為可能會出現大的危機的情況下,對所監管的領域進行指導和幫助,并協助處理一些糾紛。

這一時期香港的經濟、金融運行狀況比較良好,政府對整個金融業的運行抱的是積極不干預”的態度,“積極”的涵義是政府會采取積極的態度,根據當前形勢的發展,權衡輕重,仔細考慮支持和反對采取干預行動的理據。

3 “小政府、大市場”階段(90年代末~至今)

90 年代末,金融國際化、一體化趨勢越來越明顯,來自國際其他金融市場風險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傳導至香港,給香港金融業的穩定帶來沖擊。自律性監管和“積極不干預”的監管制度己經不能滿足這一時期香港金融發展的需要。這兩種監管體制易在金融傳導鏈上形成薄弱環節,為金融風險的沖擊提供了可乘之機,要避免這種狀況,需要強化政府的管理職能,加強各個領域的合作。同時,香港最大的競爭優勢在于自由、開放的經濟環境,一旦進行嚴格的監管,可能會令香港失去其競爭優勢,因此,要掌握好監管的度,既不能過分的限制香港自由的經濟環境,又要避免產生監管不足與交叉監管的真空等問題。東南亞金融危機后,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香港政府提出了“大市場,小政府”的監管理念。把它落實到監管理念當中,其含義就是金融業要堅持以市場為核心.循序漸進的強化政府“管理者”的引導作用。

這一時期,香港政府頒布了《證券及期貨條例》 。它與《銀行業條例》 、《保險公司條例》 構成了香港金融業監管執法依據,以這3大條例為核心,香港建立起符合自身發展特色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同時政府對于法律的修訂和補充越來越重視,《證券及期貨條例》 自頒布之日起,每年都要進行一次修訂,這種及時的修訂能夠使法律更富有活力,更好的適應市場的需要。政府同時也開始扮演起“協調者”的角色。

這一階段,以市場為核心的的“大市場,小政府”的監管時期,很好地控制了香港金融業的風險,促進了香港金融業新一輪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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