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論文

時間:2022-07-10 11: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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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論文

第1篇

【摘要】醫療保險改革是社會保險改革中最為復雜的一種,這是因為,醫療保險不僅涉及到醫療供需雙方、醫療保險機構,而且涉及到醫藥產品生產和銷售等各個方面的關系。所以醫療保險改革雖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還存在許多問題。

【關鍵詞】醫療保險改革新醫療制度

一、醫療保險制度的現狀

1.公費醫療改革。公費醫療改革始于1984年衛生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進一步加強公費醫療管理的通知》。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將原來完全由國家財政承擔醫療費用改為以國家財政為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分擔醫療費用。在具體操作上各地形式不一,實踐表明比較好的做法是,患者負擔一定比例的門診和住院費用,年負擔的比例為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或者患者本人1個月的工資額,超支部分由單位負擔。但是,這種做法一方面沒有全面推開,許多地方仍在沿用實報實銷的制度;另一方面,一些單位由于政府撥款不足而使公費醫療出現赤字時,還需自己籌措資金予以彌補,但是這種責任分擔是極其有限的,它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財政預算撥款是公費醫療唯一的籌資渠道的特征。此外,公費醫療的管理制度和經費管理辦法也相應進行了改革。公費醫療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是對公費醫療享受范圍、經費開支、機構職責、監督檢查等作了明確規定。公費醫療經費管理改革主要是將原來由公費醫療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經費改為多種管理形式并存,從全國來看,多數選擇由醫院管理的辦法。

2.勞保醫療改革。勞保醫療改革始于1990年11月勞動部召開的全國部分省市勞保醫療制度改革會議。會議確定的改革方向是:實行國家、集體和個人合理負擔,逐步建立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險制度。大病統籌雖然只在企業進行,沒有涉及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但是它為我國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積累了經驗。

3.現行的醫療保險制度。1994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印發了《關于職工醫療制度改革試點意見》,并在九江和鎮江進行試點,之后不斷擴大試點城市,到1998年已有50多個城市進行了醫療改革試點。在多年試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1998年12月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決定”將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定為建立“低水平、廣覆蓋、共同負擔、統帳結合、多層次”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決定頒布之后,全國范圍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進入了全面推進的新階段。

二、新醫療保險制度中現實存在的問題

1.會帶來醫療風險

新制度僅提供基本的醫療保險,并不是覆蓋所有的醫療費用,所以,享受了幾十年免費醫療的老百姓明顯地流露出對過去醫療制度的留戀。以個人賬戶為例。規定要求個人交納月平均收入的2%,單位總共承擔墊,其中的30%以內劃入個人賬產,也就是總數的1.8%,折算一下是個人月收入的38%以內。北京市員工平均年收入是一萬多元。因此中等水平的職工個人賬戶只有不到300元。這就是他一年的門診醫療費用。社會統籌還好,可是,要是得一場大病個人帳戶的資金就很捉襟見肘了。

另外,新制度中沒有把小孩包括進去,而以往的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孩子的醫藥費用基本是父母所在單位共同承擔的。

新醫療制度對預防問題準備也是不足的。以前的醫療重視預防,單位有定期的體驗,有固定的醫務室、還有兒童防疫站。這些在新醫療保險中屬于門診的范疇。也就是說要從個人賬戶中花錢。這樣很可能導致:本來應該看的病沒看,本來是小病結果耽擱成大病。

2.醫院可能拖醫保改革的后腿

醫療保險改革是所有社會保障項目中最復雜的,它牽涉到社會保險機構、醫院、個人、企業和醫療行業。錯綜復雜的關系再加上過去醫院醫藥不分,就變得更復雜。醫療保險改革難,不是難在本身,而是難在醫保之外。醫院體制的改革和醫藥體制的改革很可能會拉醫療保險改革的后腿。

醫療資源結構不合理是另一個突出問題。拋開城鄉之間的巨大差別,就城市醫院的結構來說,就相當不科學。90%的人生的是一股的小病,沒必要去綜合性的大醫院看。而現在恰恰是大醫院過多,服務于社區的小醫院少。大醫院多,建設成本高,收回成本的愿望就更強烈。沒有發達的社區醫院醫療網絡,個人疾病醫療的代價更高,醫療保險的代價也會更高。

3.新制度規定中本身的漏洞

依據新的醫保制度,當事人只要付相當少的一部分費用,便可在不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額內隨意使用醫藥費。一些醫院和醫生為了將更多的醫保資金劃進自己醫院的賬戶上,也不限制開出藥品的數量和金額。這樣,持卡人就有可能與醫院或某些醫生聯手將國家醫保資金騙入私囊或小團體的賬戶中。

我國現在處于社會轉型時期,處于道德失范的混亂階段,新規矩和老規矩并存,原有的社會道德規范和道德底線受到侵蝕和破壞在所難免。

三、針對問題初步探討進一步深化改革的方案

1.優化醫療資源的配置,提高使用效率。要對定點醫療機構建立實施真正的競爭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對高檔醫療設備,國家應該統一配置和管理。而針對大型醫院相對過剩社區醫療服務相對不足的情況,應該倒入真正的競爭機制,按照市場法則優勝劣汰,政府則不宜保護過度!

2.要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減少患者不必要的費用支出和負擔。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成果,大力推進醫療保險化進程:在中心城市建立數據庫,通過網絡掃描等方式對各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進行監控和預測: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建立醫藥價格數據庫,瞬時向所有計算機聯網的醫療單位發送價格信息,并公布國家收費標準。這對于降低醫保費用無疑是大有好處的!

3.還應探索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妥善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積極探索社會醫療救助途徑和辦法,妥善解決特困人群有關醫療問題。醫療保險制度應該是多層次的醫療保障系統。除了政府保障的基本醫療水平之外,還應該有補充醫療保險,商業性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系統。兒童、失業者、社會貧窮階層應該被納入醫療救助系統。

參考文獻:

[1]陳佳貴.中國社會保障發展報告(1997-2001).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77.

[2]宋曉梧.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111.

[3]陳佳貴.中國社會保障發展報告(1997-2001).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101.

第2篇

1.1缺乏完善的繼續教育管理制度

提高醫保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是開展現代繼續教育的最終目的。要充分發揮繼續教育的重要作用,必須完善醫保工作人員開展繼續教育的制度管理問題,幫助他們在工作實踐中開拓新的專業發展方向,引導醫保工作人員的創新能力和前進方向。繼續教育是終身性教育,除了參加必要的繼續教育項目培訓外,更多的是一種知識的再次更新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自主學習很重要。目前,大多數醫療保險工作人員為了更好地適應工作崗位要求,主動進行知識的充電,他們往往帶有許多盲目性,如何引導組織他們有針對性,有計劃性地學習,就要有一個組織管理的制度出現,而在實踐工作中,由于醫保人員繼續教育還沒有形成一個健全的組織管理體系,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部分醫保人員只為了形式,而忽視學習的目標和過程,影響了醫療保險人員繼續教育的質量。

1.2對參加繼續教育認識不足

目前醫療保險制度在我國尚在起步階段,醫保人員接受新理論、新知識、新方法、新技術尤顯重要。而我國許多醫療保險工作者對于參加繼續教育的意義和目的認識不足,往往以能夠勝任目前的工作為滿足,沒有更多地追求長遠目標。一些醫療保險工作者認為外出進行醫保知識的學習不僅會影響到目前的工作還會增加額外的經濟開支,所以放棄了繼續教育學習的機會。提高醫保人員對參加繼續教育的認識,就要廣泛深入進行宣傳教育,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

1.3繼續教育考核機制的不完善

我國目前的醫療保險繼續教育剛剛起步,考核機制還不成熟與完善,甚至出現真空。授予醫保人員繼續教育學分,是當前首先要解決的問題,這樣可提高醫保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2醫保工作人員繼續教育的思考

2.1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開展繼續教育

當前,醫療保險工作者繼續教育與現實工作的矛盾很突出。解決矛盾就需要繼續教育制度要靈活性與多樣性,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開展繼續教育,適應醫保工作者實際要求。在舉辦各種學習班、培訓班的同時,亦可開展經驗交流、專題講座、學術報告以及優秀論文評選等多種形式的教育模式,這樣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醫療保險工作的要求而且還符合繼續教育的目標與目的。在醫保人員原有知識基礎上結合平時的工作經驗,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與此同時要大力提倡崗位成才,在日常的工作中尋找學習的方向和內容,探索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實際問題的方法。

2.2更新繼續教育觀念,提高自我認識

我國醫保工作者繼續教育無法長期正常開展的主要原因在于醫保工作者對于繼續教育的認識和理解不夠,而在當今科技不斷發展和變革的時代,醫學模式也在悄悄地發生著改變,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涌現在醫療領域,其中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也在不斷地經歷這種改變和發展,在這個過程中,醫保知識周期不斷縮短,醫保工作人員將要面對更高的知識水平要求和新的挑戰與機遇,以往的在校一次性教育逐漸被繼續教育所取代,所以現在的醫療保險工作者必須要與時俱進,迎頭趕上,只有這樣才不會被時代所淘汰。基于所面對的各種問題,就要更新醫保工作者的教育觀念與想法,強化繼續教育的意識。新世紀,繼續教育已經成為各行業專業技術人員提高自身素質的最有效途徑。醫療保險工作者的繼續教育也逐漸成為培養創新性人才的重要渠道,這與醫院或者醫療機構的健康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因此大力開展醫保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關系到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長遠發展。

2.3醫保制度,完善繼續教育機制

我國對于醫療保險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與辦法,但由于我國醫療保險制度尚處于起步階段,一些制度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目前我國醫療機構面臨的最大的問題就是我國醫療保險機構缺乏相關的醫療保險激勵制度。針對這個問題,我們所需要做的就是參考相關的規定制度,建立有效合理的醫療保險制度,在制定制度的過程中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要符合醫院和相關醫療機構自身的實際發展情況,不能盲目地只是走形式。在競爭激勵制度的同時,也要建立起考核評估體系,在最短時間內完成組織管理機構的建立和規章制度的確立。在制定了相關的工作計劃后需要落實,進行實踐操作而不是紙上談兵,確保醫保制度與繼續教育機制有效實施,有機結合,使醫療機構的醫保人員通過繼續教育更新知識,更好地規范執行醫療保險制度,做到學用結合、考核客觀、評價合理。

2.4醫保人員繼續教育的創新性

醫療保險工作者繼續教育目的是長遠的是科學的,繼續教育不是浪費時間或者走形式,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學習者自主學習,而不是工作單位的強制性學習,醫療保險工作人員進行繼續教育的目標是深遠的,在于更新和鞏固知識,提高醫療保險工作水平,及時了解最新醫療保險理論知識及其發展趨勢,能夠廣泛地吸收相關的科學知識。這種教育的對象、目的、任務決定了醫療保險工作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具有靈活性、實用性、開放性的特點,醫保人員繼續教育的項目要與時俱進,要把握好當前需要與長遠建設的關系,注重先進性和實用性,使醫療保險工作人員的繼續教育內容符合現實醫療工作的發展需求。

3結語

第3篇

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發展,市場經濟逐步發展成熟,舊的公費醫療制度暴露出各種弊端,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改革成為勢在必行的要求。著國家醫保改革政策的出臺,對醫院的經營管理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醫療經費總量的控制、病人可以自己選擇醫院就診、醫藥分開核算等政策,實際已將醫院推入嚴酷的市場競爭環境,而不同的醫保政策,又將對不同類型、不同規模醫院的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因為目前我們城市醫院的就診患者,仍以公費醫療為主,而且,城市的醫療市場面臨供大于求的局面。能否適應醫療市場的變化,加強醫院管理,提高醫護質量和服務質量,降低醫療成本,將決定每一家醫院的生存或者死亡,我們每一個醫院管理者都應有清醒的認識。

加強醫院管理,主要在于管好人和管好錢。培養和吸引人才,決定醫院能否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而管好錢,決定醫院服務是否物美價廉。大多數醫院的多數服務為普通醫療服務,同樣是治療感冒,很難區分不同大醫院的醫療質量,類似商場的同類同質商品,在這種情況下,價格就成為用戶選擇的主要因素。過去我們的醫院管理,在壓縮成本方面,做得遠不如企業。這是由幾方面因素造成的:首先,過去的醫療市場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一種賣方市場,醫療費用的赤字由國家承擔,醫院可以通過擴張(包括規模、設備、收費項目等)滿足自身發展的需求。另外,醫院業務的復雜性導致管理的復雜性。工廠每生產一顆釘子,都能準確計算出它的成本,否則無法確定出市場價格和盈虧情況。醫療行為的復雜性很難準確計算出每一項服務的成本,很難象工廠一樣,將產量、質量、消耗等因素分解到每一個成員,進行定量考核。這是知識密集型產業的共同特點,是我們醫院管理研究的基本問題。

在我們研究醫院管理問題時,實際面對兩類問題:一類為制度法規類問題,另一類為技術實施類問題。傳統的手工管理模式建立在金字塔型管理結構上,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實現管理目標。隨著管理的不但細化,金字塔變的越來越龐大,消耗了大量的管理成本。在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的今天,已經不能適應管理細化和應變的要求,因此,管理結構扁平化與信息化成為必然趨勢。醫院管理的復雜性和競爭壓力,對醫院管理創新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醫院管理結構扁平化與信息化將成為醫院管理的主流趨勢。醫院管理的創新包括組織創新、制度創新、基層管理創新、管理技術創新等內容。面對醫保改革的挑戰,我們的管理創新能力,將成為我們醫院求生存、求發展的基礎,成為醫院科技創新、市場創新的堅實基礎。

當然,醫院在"節流"的同時,更應該重視"開源"。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將會重新劃分醫療市場,相應的商業醫療保險也會不斷發展,患者對醫療服務的需求也更趨多樣化。醫院在通過提供優質服務吸引病人的基礎上,應該提供不同層次的醫療保障服務,通過增加非醫療保險的收入提高醫院的經濟效益。

二、醫保改革形式分析

根據國務院的精神,各省紛紛出臺了不同的醫保政策和實施細則。總體看,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包干制,目前很多省市采用這種辦法,當然又有細化和改進。第二類為細目審查制,類似于北京過去實施的大病統籌,臺灣的全民健保是典型的細目審查制。

不管哪種方法,門診的報銷制度差別不大。實施醫保后,對大型醫院來講,由于門診自費的比例增加,估計會對門診量有較大影響。從病種分析看,應該是普通病人數量減少較多,普通病人的大型檢查將明顯減少,嚴重和疑難病人數量影響不大。一般醫院門診和住院的總收入各占一半,門診量的減少將對醫院的總收入有較大影響。

對于大型醫院,醫保對于住院病人數量的影響會小于門診,還會分流來一部分原來公費醫療時只能在小醫院定點就診的病人。如果實行包干制,將極大地限制醫院對疑難復雜病人診治的積極性,因為醫院水平越高,復雜疑難病人就越多,醫院就越賠錢,這將陷入一種怪圈。另外,大型醫院的條件較好,還有龐大的科研隊伍,必然造成醫療成本較高,如果與中小醫院處于同樣的付費標準,大型醫院將無法生存。包干制對醫療成本控制差的醫院將構成嚴重威脅。在醫療質量、知名度相似的醫院和相應科室之間,單病種平均費用的指標將成為患者選擇就醫的重要指標,醫院將被不自覺地引入市場競爭之中。細目審查制對不同病種影響不大,但實施的復雜度較大,對醫療費用控制能力較弱,比較容易參雜人為因素,導致不公平的競爭。細目審查制的實施代價也很大,原則上需要定點醫院建設相對比較完整的HIS,審查部門也要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設相應的數據采集處理系統。

醫療保險賠付封頂的政策雖然會影響醫院的收入,但重病患者仍會自費就醫,患者會對不必要的醫療檢查和治療十分敏感,醫院需要靠高質量的醫療服務吸引這部分患者。

隨著醫保改革,商業醫療保險會不斷發展完善,醫院將面對一種全新的醫療保險給付體系。三、醫保對醫院信息系統(HIS)建設的要求不管那種醫保政策,都對醫院建設HIS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醫保實施中,給付和匯總核查工作需要醫院配合,做大量的工作。

從各省市門診實施的情況看,門診病人就診基本都采用了IC卡,這就要求醫院門診起碼要擁有IC卡讀寫設備。比較理想的方案應該包括醫院給醫保部門上報就診病人的費用細目,以供審查和匯總分析使用。這樣,醫院就需要建設功能比較完整的門診收費系統和培養一批熟練使用計算機收費的操作人員。目前全國很多省市建設了醫院與醫保中心實時連網的收費系統,起到了實時反饋參保患者費用的作用。因為脫機處理不能及時了解患者保險費交納情況、就診資格、費用超支情況,可能還有假冒用戶就診。但是,我國城市通訊公網的質量、服務、價格普遍不能令人滿意,價格高、速度慢、服務質量差,安全和可靠性不高,在此基礎上建設大型實時網絡風險度極高,尤其是在大型城市。大型醫院日門診量在2000-4000以上,絕大部分患者為參保人員,一旦與醫保部門的通訊發生故障,整個門診工作將無法進行,這將是十分可怕的結果。一個年收入兩億的醫院,日門診收入近50萬元,誰負責補償這種損失?

IC卡付費系統與醫院門診收費系統互連有一個十分突出的技術問題,就是IC卡寫卡權利是否可以向醫院計算機部門開放。如果不開放,醫院很難將門診收費系統與IC卡讀卡機互連,造成門診收費雙重操作;如果開放,如何保證系統安全?因為眾多人員擁有寫卡權利,很難保證密碼不被泄密。如果由醫保部門統一配備門診系統,很難滿足不同醫院的不同需求,與門診和醫院信息系統其他模塊互連又成為難題。因此,需要很好研究解決方法。

對于住院病人,醫院需要分別計算自費部分和醫保費用,向醫保部門上報病人費用細目。包干制醫保方案要求上報內容較粗,但隨著包干的不同要求,上報內容會越來越細。細目審查制的醫保方案要求醫院上報病人的詳細費用清單,對醫院提出很高的要求。目前北京市醫院為滿足大病統籌上報病人費用清單的要求,不同醫院采取了以下幾種方法,實際是細目審查制的一種雛形。

1.建設比較完整的計算機住院病人醫囑處理系統。這是比較徹底的解決方法。基本流程是:病人在住院處建立計算機病案首頁,病房護士每天將病人的全部醫囑輸入計算機,由計算機系統自動劃價收費,病人出院時由計算機結算并打印費用細目。患者持費用清單到相應的醫保管理部門報審。這種模式的優點是費用計算準確及時,同時強化了住院病人費用管理,堵塞了大量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藥品丟失和浪費、檢驗檢查的漏費和搭車開藥等問題。這種模式可以很容易地與醫保部門連機,通過網絡直接報審,滿足當前醫保細目審查的要求。實踐證明,這種方案具有比較明顯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缺點是醫院需要投入較大的人力物力,用較長的周期實施該系統。另外,醫院需要培養相應的計算機力量,以防止因為計算機系統故障造成整個醫院工作癱瘓。

2.由住院處錄入病人費用細目。應該明確一個問題,病人費用分別用手工和計算機重復計算,十分嚴重的問題是手工帳與機器帳對不上帳,因為不同人員對醫囑的理解不可能完全一樣、人記憶的價格表不可能與機器一樣、由于價格變動,不同時間的價格也不同,這是在理論上就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只有病人結算和上報細目用同一個系統,才能達到一致(即使錯也錯的一樣)。這種方案在病房和住院處配合上有很多弊病,對加強管理作用不大,目前正在逐步被淘汰。

3.目前一批中小醫院仍然使用手工匯總細目表上報。這是一種十分艱苦的工作,而且很難滿足標準化的要求。

4.當然還有一些其他方法,如住院藥房錄入用藥醫囑等,在此我們不一一復述。醫保政策的制定,需要考慮醫院實施的可行性問題。大型醫院建設一個比較完整的住院病人醫囑處理系統,至少需要幾百萬元的軟硬件投入,需要花費半年到一年的磨合時間,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另外,我國HIS市場只是剛剛起步,眾多產品良莠不齊,售后服務問題較為嚴重。如果政策導向迫使醫院一哄而上建設HIS,將造成市場供不應求的局面。HIS建設中,住院病人醫囑處理系統的開發和實施難度較大,因為醫囑的復雜度很高,涉及的人員很廣。深入到醫院的層次很深,非外人所能左右。因而,不建議用行政手段統一推行某種系統,強迫醫院使用。否則,行政部門會背上很大的包袱,每天窮于應付系統維護問題。還會產生很多與醫院深層管理方面的矛盾。一個HIS的建設,涉及權利、利益和工作量的再分配,各種矛盾十分容易激化,非行政命令所能解決,尤其是沒有直接隸屬關系的行政命令。

一般國外的經驗是,政府著力制定數據交換標準,規范上報表格的內容和格式,由醫院或系統集成公司完成HIS向醫保系統的數據轉換功能。有人認為,這樣無法防止醫院在上報數據中造假。其實,HIS的維護要求系統必須向醫院計算機專業人員開放,一個開放的系統是無法防止專業人員造假的,只有通過嚴格的檢查和懲罰制度,才能解決此類問題。

四、建設HIS,強化醫院管理,迎接醫保改革的挑戰

即使采用包干的醫保給付方案,醫院也應該建設一個比較完整的HIS,以加強醫院管理,除了堵塞管理中的跑冒滴漏以外,有效的控制醫療費用是一個重要目的。很多醫院根據醫保給付額度,制定出了不同科室,不同病種的費用額度,將指標落實到科室以至個人,并通過機器及時反饋完成情況。這樣,就使被動的事后管理變成主動的中間過程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反饋式管理機制,將管理大大細化,堵住渾水摸魚的人。

管理的細化必然造成文牘主義,這正是信息化的用武空間。我們要認真研究管理過程,在管理模式的設計階段,充分引入信息化的概念和手段,優化管理模型,強化管理,同時避免僵化管理。

面對醫療市場競爭的壓力,醫院應該著力建設好兩個隊伍:一個是管理隊伍,一個是技術隊伍。其中,計算機隊伍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五、對醫保政策和實施方案的一些建議

1.醫院管理和醫保管理部門合作,加速醫院管理改革。醫保的中心目標,是利用有限的資金,為參保人員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醫療費用的惡性膨脹成為醫保需要克服的首要任務。如何壓出醫療市場的水分并保留高品質的醫療服務,是擺在醫保和醫療管理部門面前的艱巨任務。醫院減人增效,降低醫療成本應是醫院管理適應醫保改革的主要手段,但在現有體制下,實施非常困難。在醫保政策的壓力下,醫院很可能僅僅通過降低醫療服務水平達到降低成本,而達不到真正降低醫療成本的目的。這同很多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問題十分相似,一些企業甚至到了即將倒閉的時候,還不能實現留住優秀人才,分流多余人員。這些都需要醫療行政部門和醫保管理部門通力合作,共同創造醫院體制改革的良好政策環境,才能在根本上解決問題。

2.細化醫保政策,兼顧各方利益,避免一刀切。制定醫保政策一般首先考慮的是保證醫保費用的收支平衡問題,同時容易更多照顧患者的利益,因為患者是醫療市場的買方,但醫院的繁榮是患者的長遠利益。目前,醫院主要依靠醫療收入維持正常運行,醫療科研和新技術的引入,也主要依靠創收和醫療收入的支持。按照現行收費政策,基本不能實現優質優價,將限制醫院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另外,通過醫保引入市場競爭,達到優勝劣汰的目的也很難實現。另外,醫保政策對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醫院也有不同影響。社區醫療如果不能納入,發展將會受到極大限制。在整體醫療資源過剩的情況下,中小型醫院的生存將與醫保政策息息相關。醫保需要結合醫療市場發展的整體規劃,細化政策,形成公平的市場競爭,以促進衛生事業的良性發展。

3.DRGs實施的可行性分析。美國政府為了有效的控制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依據疾病分組標準(DRGs),實行了醫療費用前瞻性支付制度,取得了明顯的效果。DRGs依據疾病種類和疾病的嚴重程度,制定不同的醫療費用標準。這種方法比較大包干制具有明顯的優勢,可以提高醫院診治大病和疑難病患者的積極性,同時避免逐條審查醫囑細目的繁重工作。為了防止醫院小病大治,醫保部門也要審查患者的治療記錄,核定患者疾病的嚴重程度,但比起逐條審查醫囑,工作量小得多。

問題是如何制定疾病分組分類標準,這需要大量的基礎數據進行測算。不同規模醫院、不同地區醫院、專科與綜合醫院之間都存在很多差異,如何制定一個相對合理的標準,確實難度很大。很有可能,每一個獨立核算的省市醫保部門都需要擁有一套自己的DRGs標準,而且需要每年更新,以適應形式的變化,這種人力物力的投入是十分巨大的,以至目前還很難實現。

可能的方案是:通過醫保的實施積累原始數據,在有條件的地區試點,逐漸推廣。社保部在制定標準化字典時,需要考慮DRGs的需求,在字典層次劃分時考慮兼容DRGs。

4.加強標準化建設。不管哪種醫保方案,醫院均需要向醫保管理部門上報數據。其中至少需要包括住院病人的基本信息、疾病名稱、費用信息等,這些都需要標準化編碼。否則,醫保部門將無法識別、統計匯總。隨著醫療費用合理性審查的不斷深入,需要醫院上報患者的全部醫療費用細目。細目又有不同詳細程度的要求,如果僅為分類匯總,審查人員很難分析其合理性;如果逐條上報執行醫囑的細目,審查人員會被龐大的數據量弄得無所適從;如果僅上報住院醫囑,審查人員很難與收費標準聯系起來,準確快速的計算出費用的準確性和合理性。只有通過建立一套標準化的醫囑字典,通過程序自動分解和匯總醫囑,才能靈活地分析醫囑和費用的合理性。當然,最理想的目標是,醫院能夠上報病人的電子病歷,通過了解病人的真實病情判斷醫療費用發生的合理性,但電子病歷的標準化是十分困難的,實施的費用相當巨大。就我們目前的財力和技術水平、投入/產出情況看,建立醫囑標準化字典還是切實可行的。

由于我國幅員廣闊,不同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醫療服務需求和計算機技術差距較大,字典宜使用樹型結構,各地區根據需求可以選擇不同子集使用,社保部仍然可以進行大匯總。字典維護的滯后性決定醫院信息系統內碼不能完全使用標準字典,因為醫院要根據臨床的要求隨時增加新的字典項目以滿足臨床的需要。這樣,醫院就擴展了自己的代碼子集,而且不能修改。因此,醫院信息系統需要根據醫保上報的標準字典,建立對應表格,進行數據轉換。

第4篇

從醫保機構來看,由于其能夠獲取大量關于醫方的數據,如人均門診費用、人均住院費用、某一特定病例的人均手術費用等等,所以也可以認為,醫保機構也掌握了醫方的信息,了解醫方可能采取的戰略行動。因此可以假定,醫方與保方之間的博弈是完全信息下的靜態博弈,雙方均了解博弈對手所掌握的信息,均了解對手可采取的戰略行動。醫方與保方在進行博弈的過程中,醫方有兩種行動可供選擇:實行誘導需求或不實行誘導需求;保方在選擇支付方式上也有兩種行動可以選擇:采用后付制與采用預付制。為了便于直觀分析,醫方與保方在各自行動下的對局情況可以通過一個2×2的矩陣來呈現,如表1所示。

如上表所示,四個格子中左下角的數字表示醫方在各種對局中的博弈所得,而右上角的數字則表示醫保機構在各種對局中的博弈所得。列出參與人的行動后,為便于分析,給出下列假定條件:第一,醫方不對患者進行誘導需求,均提供正常的醫療服務對患者進行治療時,醫方所耗費的醫療成本為3,醫療服務的標價為5。第二,若醫方對患者進行誘導需求,因為多消耗了一些醫療資源,醫方的醫療成本增加至5,醫療服務的標價為8。第三,支付方式采用后付制時,醫保機構按照醫療服務的標價進行全額結算。第四,支付方式改為預付制后,醫保機構按照預算總額4向醫方進行費用結算。

根據上述假定條件,當醫方選擇誘導需求,醫保機構選擇后付制時,醫保機構的博弈所得為-8,醫方的博弈所得即醫方獲得的利潤,等于收益減去成本,8-5=3。同理,當醫方不進行誘導需求,醫保機構選擇后付制時,醫保機構的博弈所得為-5,醫方博弈所得為5-3=2。當支付方式變成后付制,由于醫保機構按照預算總額4進行費用結算,因此不管醫方采用何種戰略,醫保機構的博弈所得均為-4。而醫方在選擇誘導需求時,所得為-1;不誘導需求時,所得為1。

在表1所示的博弈中,如果醫方選擇誘導需求,那么醫保機構的相對優勢策略是選擇預付制,這樣其博弈所得是-4,優于選擇后付制時的所得-8,我們可以在右上角的-4下面畫線,以示這是醫方在選擇誘導需求時,醫保機構的相對優勢策略。如果醫方選擇不進行誘導需求,醫保機構的相對優勢策略還是選擇預付制,同樣的,在右下角的-4下面畫線。同理,如果醫保機構選擇后付制,醫方的相對優勢策略是選擇誘導需求;如果醫保機構選擇的是預付制,醫方的相對優勢策略則是不進行誘導需求。這樣,通過使用相對優勢策略下劃線法,只有右下角格子中的兩個數字下面都有畫線。因此,醫方不進行誘導需求,醫保機構采用預付制是醫方與醫保機構之間博弈的一個納什均衡,可以表示成(不誘導需求,預付制),此時醫方與醫保機構的博弈所得分別為1和-4。

即醫保機構對醫療費用的支付實行預付制,與醫方協定好預算總額為4。由于超出預算總額的部分保方不予結算,醫方若仍然進行誘導需求,則其所得只有-1,不進行誘導需求,其所得為1。因此,作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醫方能采取的最優戰略便是不進行誘導需求。這個納什均衡是穩定的,博弈雙方均沒有改變自身選擇的動機。于是,醫方便會盡可能自覺地約束診斷行為,使醫療成本控制在預算總額之內,這樣醫方才會有利可圖。從而醫療費用開支也會相應地降低,被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

醫方與患者之間的關系是醫、保、患三方中另一對重要的關系。在醫療服務市場中,醫方由于自身具有較多的專業知識,更為了解患者的病情,對于用什么方式治療、用什么藥進行治療掌握得比較清楚,因而處于信息優勢的位置;相反,患者則處于信息劣勢的位置。所以在信息不完全的情況下,患者處于自身利益考慮,只能聽從醫生建議接受治療。同樣作為理性經濟人,醫方會受到激勵,在對患者進行治療時實施誘導需求,使得醫療費用支出水漲船高。醫療費用后付制更是助長了這種動力。

而醫療費用預付制則具有一種增加信息透明度的功能。例如,按人頭付費是指醫保機構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1年),根據合同規定的收費標準以及醫療機構服務的人數,預先向醫療機構支付固定數額的服務費用。按病種付費是指根據國際疾病分類法,按診斷的住院病人的病種進行定額預付。也就是說,如果采用按人頭付費或是按病種付費,相當于是規定了一個費用標準,患者可以在治療前就清楚了解到這個標準,并判斷自己的費用支出是否過高。這就使得醫方與患者之間的信息更加趨于透明化,減少了信息不對稱的產生。

根據以上所述,本文將分析醫療費用預付制下,醫方與患者之間的博弈。采用預付制后,醫患之間的信息更加透明,同樣假定:雙方之間的博弈是完全信息下的靜態博弈。醫方仍舊有兩種行動可供選擇:進行誘導需求與不進行誘導需求。患者也有兩種行動可供選擇:要求正常治療與要求過度治療。因此,醫患雙方在各自行動下的對局情況也可以形成一個2×2的矩陣,如表2所示。

為便于分析,同樣對醫方與患者的博弈所得作出假定:第一,在患者要求正常治療的情況下,醫方不對患者進行誘導需求,均提供正常的醫療服務對患者進行治療時,醫方所耗費的醫療成本為3;若醫方對患者進行誘導需求,因為多消耗了一些醫療資源,醫方的醫療成本增加至5。第二,在患者要求過度治療的情況下,醫方不對患者進行誘導需求,由于使用了更好的治療手段和藥物,所消耗的醫療成本為4;若醫方對患者進行誘導需求,在與患者要求過度治療的共同作用下,醫療成本上升到6。第三,由于預付制相當于確定了一個定額的支付標準,因此假定患者的支付定額為4。

由上述條件可以計算得到:當醫方不對患者進行誘導需求,患者要求正常治療時,患者的博弈所得為-4,醫方的博弈所得為4-3=-1;當醫方不對患者進行誘導需求,患者要求過度治療時,患者與醫方的博弈所得分別為-4和0;當醫方對患者進行誘導需求,患者要求正常治療時,患者與醫方的博弈所得分別為-4和-1;當醫方對患者進行誘導需求,患者要求過度治療時,患者與醫方的博弈所得分別為-4和-2。

運用相對優勢策略下劃線法可以找出,該博弈中存在著兩個納什均衡,分別是(不誘導需求,正常治療)和(不誘導需求,過度治療)。再對這兩個納什均衡進行分析,可以發現(不誘導需求,過度治療)這個納什均衡其實是不穩定的。在醫方不進行誘導需求的情況下,患者選擇正常治療或是過度治療對患者來說是無差異的,但對醫方則會產生不同影響。若患者要求過度治療,醫方所得0,收益與成本正好抵消;若患者選擇誘導需求,則醫方所得為1,大于0。

第5篇

論文摘要:通過文獻資料分析等方法探討中國醫療保障體系現狀,剖析中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和醫療保障事業發展中存在的一些深層次問題,提出了完善我國醫療保障體系的有效途徑及政策建議。認為,要使我國醫療保障體系現狀得到改善,需要政府部門投入資金,加大管理力度,特別是不斷擴大中國城鄉覆蓋面,仍是推動醫療保險體系不斷完善的當務之急。

一、當前我國新型醫療保障體系建設中的主要問題

俗話說:“小康不小康,首先看健康”。在我國開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醫療保障成為公眾普遍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經過多年的改革和建設,我國初步建立起了新型的醫療保障制度體系構架,其主要標志就是確立了新型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時農村地區也逐漸建立起了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盡管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和建設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總體上看還不盡人意。目前我國醫療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社會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狹窄

截止2003年6月底,全國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已經突破1億人,但從總量上看,醫療保險覆蓋面只相當于2001年城鎮就業人口的42%,在三大社會保險中是參保率最低的一種。從結構上看,我國基本醫療保險主要覆蓋的是國有企業、一些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大量其他類型企業的職工,靈活性就業人員,城市弱勢群體等,如低收入或下崗、失業職工,殘疾人和孤寡老人,進城的農民工,以及較早退休的“體制內”人員等,絕大多數的社會成員還沒有享受到制度上的醫療保障,有違社會公平原則。

(二)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尚未真正形成

盡管目前我國醫療保障體系的框架已經基本形成,但合作還有明顯欠缺:一是農村人口的醫療保障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二是現有體系中各個層次的運行還沒有納入正軌,成效并不顯著。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社區醫療服務等還沒有得到有效的落實。

(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不配套

醫療衛生體制的改革是關系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能否順利推進的關鍵。醫療衛生體制包括醫療機構的補償機制問題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問題。就一般的意義講,醫院補償機制就是指醫院獲得收入的方式。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政府對國有醫院的補償政策也有所變化,補償的規模逐漸降低,醫院以經營收入為主,追求經濟效益成為醫院的經營動機。為了醫院的生存和發展,政府允許醫院從他們銷售藥品中獲得15%~30%的價差作為補償。在中國,90%的藥品是由醫院零售的。在追求利潤的誘導下,醫院常常給患者開大處方,特別是多開國外進口或由外資企業生產的價格高昂的藥品。

此外,我國藥品的生產和流通領域也存在著嚴重問題,普遍存在的現象致使藥品虛高定價,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利益。醫院“以藥養醫”的補償機制,藥品生產和流通體制的弊端,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運轉形成了嚴重的沖擊。

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不配套的另一個嚴重后果是,醫院、醫保機構和患者三方之間的關系沒有理順,關系緊張。為了控制醫療費用的增長,政府部門下發了一系列旨在規范醫院行為的文件,對醫院的選擇、用藥、診療項目、費用結算方式以及定點藥店的選擇都做了明確規定。特別是不少城市的醫保機構,改變了過去與醫院實行“實報實銷”的“按項目付費”的費用結算辦法,而采用對醫院約束力更大的“總額預算制”。這種結算辦法增加了定點醫院的壓力,甚至出現了醫院與醫保機構的沖突。醫院和社保機構的矛盾,也導致了參保患者的不滿。他們認為雖然參加了醫療保險,但事實上卻得不到醫療保障,這將會動搖他們對醫保制度的信心和對政府的信任。

(四)政府對醫療資源投入不足

改革開放以來,政府投入到衛生醫療事業的資金比重呈逐年下降趨勢,同時個人支出增長迅速。1997—1998年低收入國家(人均年收入在l000~2200美元之間)的公共健康支出占其財政支出的平均比例為1.26%,中等收入國家(人均年收入在2200—7000美元之間)的平均比例為2.25%,而中國只有0.62%。即使與發展中國家相比,中國的公共健康支出仍然處在非常低的水平。國家衛生醫療資金投入不足,是宏觀上醫療保險資金短缺的一個原因。

總之,政府財政對醫療資源投入的不足,對醫療保險制度產生了十分不利的影響,醫療保險基金始終處于捉襟見肘的狀態。與此同時,由于醫療服務結構的不順,沒有合理地分解患者的醫療需求,使資金流向高成本的大醫院,使有限的醫保資金沒有得到有效地利用。

二、完善我國醫療保障體系的途徑及政策建議

我國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是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最迫切的任務之一,也是難度最大的一項工作。為了盡快實現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和完善目標,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大政府對醫療服務領域的資金投入,為醫療保障制度的有效運行奠定基礎

政府的資金投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醫療服務供方(醫院)的投入,二是對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如靈活就業群體的醫療保險、弱勢群體的醫療救助和農民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投入。對醫院,政府應考慮適當增加財政資助的比例,從補償機制上徹底改變“以藥養醫”的經營模式。需要強調的是,在醫療保障的投入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將承擔相應責任,兩級政府應該進行合理的分工,而不僅僅是靠中央財政撥款。當然,對于政府投入資金的使用情況,應該有必要的監督,確保資金真正用于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服務上面。對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外的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各級政府有責任投入資金。同時,醫療救助制度提倡慈善捐助和多種籌資方式。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方向,就是建立由政府和其他多種社會力量,如非政府組織、慈善機構、企業和個人等共同編制的社會保障安全網;對于農民合作醫療制度,各級政府也應當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已經明確了政府出資的標準,即地方財政為每個農民每年補助10元,問題的關鍵是政府應切實覆行職責。同時對貧困地區,中央政府還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以保證農民得到醫療保障。(二)醫保、醫療、醫藥“三改聯動”。創造醫療保障制度實施的良好環境

醫療、醫保和醫藥是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中的三個組成部分,只有三個方面協調運作,才能保障整個醫療系統正常地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醫療、醫保和醫藥在醫療系統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間的密切關系,決定了三項改革必須聯動,齊頭并進。首先,政府對公立醫院或其他非盈利醫療機構正確定位,通過適當的補償機制轉變醫院“以藥養醫”的經營模式。其次,政府要下決心徹底解決醫藥生產和流通環節中的問題,扭轉藥品虛高定價的局面。最后,調整好醫療保險供、需、保各方利益。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的醫療制度改革目標。

(三)發展社區衛生事業。理順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社區衛生醫療服務具有“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計劃生育”六位一體的功能。在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設中,加快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建設至關重要。合理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應該是雙層或三層機制,即小病、常見病在以全科醫生為主體的社區醫院就診,大病、重病在較大的醫院就醫。社區醫院的醫療成本比較低,患者能夠得到比較及時和實惠的服務。為了促進社區衛生服務事業的發展,首先應當大力培養全科醫生隊伍,使其成為社區醫療服務的主力軍;第二,鼓勵醫生或醫生團體在社區開辦診所,診所或醫院既可以是新設立的,也可以是由區級(一、二級)醫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社區醫療服務領域,并鼓勵社會對社區醫療服務的捐助;第四,將社區醫療服務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將社區醫院或診所視同定點醫院。

(四)加快社會醫療保障的立法步伐。為醫療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證

醫療保險實行三方付費制度,所以,規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責任和行為,特別是加強醫療行為監管,嚴格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的發生十分重要。因此,要盡快對醫療保障進行立法。對于醫療服務的供方,嚴格醫保定點醫院、定點零售藥店的準入資格,醫保經辦機構通過與定點醫院、藥店簽訂合同來對其進行規范化管理。對于需方,也要用法律來約束其就醫行為。通過分類給付,增加個人費用意識。對出借、冒用醫療保險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經濟賠償或停用的處罰。對企業和單位,要通過法律手段強化基金的征繳力度。基金上繳要按時和足額到位,保證醫療保險基金有長期、穩定的來源。對于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機構,也要有相應的行為規范,并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同時有義務向社會公示其管理的業績,并接受公眾的查詢和社會監督。

(五)扶持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真正形成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

為了進一步推動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至少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是劃分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范圍,補充醫療保險應該交由商業醫療保險經營。為此,應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會保險的經營范圍,對于社會保險管轄范圍的,商業保險不應插手;而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以外的領域,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也不應干預。二是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扶持商業醫療保險發展的政策。目前的優惠政策力度還不夠大,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的經驗,進一步完善與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比如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一定額度內(工資總額的4%)予以稅前列支;對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的公司,保費收入減免營業稅;對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等。

第6篇

保險消費者這一概念的提出大致有以下根據:一是認為相對于專業的保險人,單個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處于弱勢地位,將傳統的消費者概念引入到商業保險領域是一種創新,對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實質正義的實現。但與此同時,也認為保險消費者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學術界對該概念的提出爭議較大二是域外法的借鑒?。例舉了美國、歐盟、曰本以及我國臺灣相關的做法。如次貸危機后美國通過了《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該《法案》使用了"消費者金融保護”的概念;歐盟通過了《消費信用指令》、《消費合同不公平條款指令》、《消費者金融服務遠程銷售指令》等一系列法令賦予了金融領域消費者在格式合同、信息知曉、合同解除等方面的特殊權利;《曰本金融商品銷售法》適用的對象,不僅限于自然人的消費者,即使是法人,只要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也屬于該法的保護范圍;我國合灣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筆者認為,美國、歐盟、日本以及我國臺灣總體而言很多領域都是大陸要學習的對象,但是再多的例舉也不能證明保險消費者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提出就具有必要性、充分性和合理性,在嚴謹的科學研究中這是一條基本原則。實際上,保險產品雖然與一般生活消費品有一定共同點,但不同點也非常明顯,如保險產品一般不會侵害消費者的健康權,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即承保人的知情權,很難想象一般消費者去超市購物需要向經營者告知個人有關情況。以上這些,大概也是截至目前沒有一個能廣為接受的權威的保險消費者概念的重要原因,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采納"金融消費者"或"保險消費者"這一概念或許有以上諸多考量。在保險消費者法律概念尚未明確的前提下,現有的法律制度能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呢?如果能,那保險消費者這一概念的提出還有意義嗎?這兩個問題是本文要討論的。我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作為私法的保險法,其保險合同依然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特點,即保險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與此同時,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的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保險法第十七條還規定了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的說明義務。此外,在實踐中,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合同后一定時期內,如不同意保險合同內容,可將合同退還保險人并申請撤銷。應該說我國的保險法在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方面是基本是勝任的。大量保險糾紛的出現,完全可以再現行保險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框架內解決。

二、格式合同條款與保險產品

新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予對方協商的條款。"實際上,一旦出現保險合同糾紛中,通常人的理解就是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就是霸王條款,因而是無效條款,這一理解可謂流毒甚廣。現代經濟社會生活的快節奏,經營者在總結經營特點,探索經營規律的基礎上,根據交易特點,不斷實踐總結出具有客觀性和規律性的格式合同條款,無疑能極大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業效率。但凡人都具有趨利避害的自然天性,都希望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用格式條款的弊端也一直為人們所詬病,因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一方往往都是精通行業規律特點的一方,掌握著本行業最核心的信息,具有較高的專業化程度,這就可能會使經營者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制定出最大限度有利于自身,并免除或者減少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這樣的弊端同樣可能出現在商業保險領域。現代社會是一個高風險社會,商業保險就是經營風險的行業,相對于單個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保險人具有更多的信息、專業知識和經驗,以致保險人利用自身優勢在合同中排除相對人的權益成為可能,實踐中也并不罕見。上面提到,保險是經營風險的行業,保險產品具有無形性和機會性,即承保人所承保的風險并不一定會發生,即使投保人出現了風險,如果風險出現的原因并非是承保的風險種類,同樣也得不到賠償。這恰恰反映了這個行業的特點,并不是投保人花了錢買保險就一定能得到賠償。也正因為如此,實踐中投保人一旦得不到賠償,就很容易出現纏訪纏訴濫用權利現象。這里筆者非常贊成劉建勛先生的論斷:無論是保險監管還是消協投訴處理在認定格式條款無效的過程中,務必充分認識到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危險承擔為其本質屬性,核心內容為風險承擔與除外規定。合同中多數責任免除、免賠額等限制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條款,符合保險原理且為行業普遍規律。如果認識不到這一點,保險法第十九條在實踐中就很容易被擴大適用如此,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關于格式條款的適用也很可能被濫用。

三、投訴處理期限的法律法規適用

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實施以后,保險消費者的投訴處理期限也是一個熱點和難點問題,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這與2013年中國保監會1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規定的處理期限相去甚遠。根據《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監管部門在處理保險消費投訴最長處理期限最長可達"15個工作日+90日"。在處理保險投訴糾紛的時候,究竟是適用依據保險法制定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還是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繼續依據《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處理會不會有行政違法風險?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的法律效力無疑低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同時不要忘記,保險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效力上不僅是平行關系,而且還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是為了貫徹執行保險法的行政規章中的具體部門規章,《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一條也明確立法根據:"為了規范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事實上,保險業有其自身特有的行業規律性和專業屬性,相對于龐大的保險消費投訴群體,目前保險監管的力量、行業協會的力量以及消協的力量,對復雜的保險投訴糾紛處理要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四、保險消費者概念提出的意義

第7篇

醫療保險專業特點和人才需求特征是構建醫療保險人才培養模式的基本依據。醫療保險人才培養模式必須反映專業特點,符合政府、社會、市場對醫療保險人才的需求特征,滿足醫療保障改革事業對醫療保險人才培養規格要求。

1.醫療保險專業特點

(1)醫療保險專業是一門跨學科性和交叉性學科特點突出的專業目前醫學院校的醫療保險專業大多設置在管理學門類公共事業管理專業或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并以專業方向來說明辦學方向,如公共事業管理專業(醫療保險)或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醫療保險)。醫療保險專業雖然歸類于管理學門類,但是從醫療保險專業的課程設置來看,該專業具有明顯的跨學科和交叉學科特點。如江蘇大學的公共事業管理專業(醫療保險方向)的主干課程包括基礎醫學與臨床醫學、西方經濟學、公共事業管理學、衛生事業管理學、衛生經濟學、人身與健康保險、醫療保險學、保險核保與理賠、醫療保險精算、醫療保險統計學等課程,其課程設置涵蓋醫學、經濟學、管理學、理學等多門學科,而公共事業管理學、衛生事業管理學、衛生經濟學、醫療保險學、醫療保險精算、醫療保險統計學課程具有交叉學科特點。因此,醫療保險專業既不同于臨床醫學專業,又有別于純社會科學專業,它是集醫學專業、金融保險專業、管理專業以及人文社會科學相關學科于一體的跨學科專業[1]。(2)醫療保險專業注重多學科知識的融合與多專門技能的綜合集成醫療保險專業的跨學科性實質上要求學生掌握不同學科的知識與專門技能,而其學科交叉性則要求學生能夠能夠將醫學、管理學、經濟學、理學等學科知識相融合,把多種專門技能綜合集成,成為“懂醫學、會保險、能管理”的復合型人才。此外,醫療保險業務涉及醫療衛生政策法規、疾病分類與病案管理、藥品目錄與處方管理、健康風險管理、醫療保險的核保與理賠、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醫療衛生財務會計、健康保險市場營銷等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業務項目和內容。開展醫療保障業務對從業人員有著較高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綜合素質要求。雖然有不少金融保險類、管理類、醫學類等專業人才涉入醫療保險行業,但是這些專業人才知識結構不完整、專業技能單一、綜合素質不高等原因難以勝任醫療保障工作。不難看出,醫療保險專業注重多學科知識的融合與多專門技能的集成,既是專業的內在要求也是醫療保險專業畢業生勝任醫療保障業務活動的外在要求。

2.醫療保險人才內涵及其需求特征

(1)醫療保險人才分類及其內涵醫療保險人才服務于醫療保障制度的產生與發展過程,醫療保障制度特征與發展趨勢將對醫療保險人才類別及其內涵產生重要的影響。總體來說,醫療保障制度產生與發展的過程,是一個從理念、制度構思到制度設計再到制度實施的過程,是發現醫療保障規律、創新醫療保障知識、轉化為醫療保障實踐的過程。通常按照醫療保險人才在醫療保障制度產生與實施的過程中所發揮作用的性質不同可以劃分為理論型和應用型兩大類。理論型人才富有創新能力和研究興趣,主要承擔發現醫療保障規律、創新醫療保障知識的重任;應用型人才主要承擔醫療保障制度設計、制度運營管理與操作的任務。此外,依據應用型人才運用的知識和能力所包含的創新程度、所解決問題的復雜程度,還可以將應用型人才進一步細分為專家型、管理型和實務型等不同人才層次。專家型醫療保險人才主要依靠所學專業基本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將醫療保障原理及知識轉化為制度設計方案;管理型人才主要從事醫療保障產品開發、運營決策與管理等活動,使醫療保障制度轉化為具有某種保障功能的產品并制訂相應的運行規則;實務型人才則熟悉醫療保障運行規則與業務流程,依靠熟練實務技能來實現醫療保障產品的各項具體功能。(2)醫療保險人才需求狀況及其特征近年,我國醫療保障制度改革不斷取得進展,據2012年中國衛生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參保人數由2005年的3.17億增加到2011年的13.05億,增加了3.12倍,參保率為97.46%。龐大的參保人口急需大量的醫療保險專業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按照國際上通常采用的醫療保險經辦管理人員數與參保人數的比例為1:5000計算,我國需要醫療保險經辦管理人員數為260余萬人,而目前我國高等院校培養的醫療保險專業每年畢業生人數為1800左右。因此,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醫療保險人才培養規模難以滿足實際人才需求量。醫療保障參與主體的多元化、業務多樣化、分工精細化必然體現對醫療保險人才需求的多類型與多層次特征。目前我國醫療保障事業涉及三方參與主體。一是政府方面,包括高等院校、社會保障部門、保險監管部門、醫療衛生部門等。主要承擔醫療保障政策研究與構思、醫療保障制度設計與政策制定、醫療保障體系運行監管、醫療服務供給與保障等職責。主要需求研究型和包括專家型、管理型和實務型三個層次的應用型人才。二是市場方面,包括商業性保險機構、第三方管理機構等。市場方面的職責主要是通過市場化的資源配置手段,提供更高層次的商業醫療保障,為政府及社會醫療保障項目提供專業管理服務等。主要需求管理型和實務型層次的應用型人才。三是社會方面,包括行業組織、慈善組織等非盈利組織。按照國家政策和行業規范要求,提供非盈利的醫療保障服務。主要需求實務型層次的應用型人才。隨著我國醫療保障改革的不斷深化,實現醫療保障制度的規范化運營與精細化管理將逐步成為核心工作和重點任務,未來將更多地需求各類型各層次的醫療保險專業應用型人才。

二、醫學院校醫療保險人才培養模式存在的問題

人才培養模式是在一定的辦學理念指導下,通過明確培養目標,設置課程體系,采取一定的教育教學方法使學生具備某種程度的知識、能力和素質的一種教育教學范式。當前,一些醫學院校的醫療保險人才培養模式還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落后的辦學理念與功利性辦學動機,導致“粗放式”人才培養模式

辦學理念是關系專業設置和人才培養的方向性問題。受傳統辦學理念的影響,我國部分醫學院校存在片面重視醫學學科,忽視管理與人文學科的發展;重視知識傳授和技能的培訓,忽視學生綜合素質的培育;強調科學研究,忽視教育教學質量,這些落后人才培養理念不可避免地影響到醫療保險專業培養目標設置與培養方案的制訂。此外,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快速發展,一些醫學院校的辦學理念呈現商業化功利性特征,辦學目標嚴重走樣。比如有些院校追求學科專業的大而全,開設醫療保險專業純粹為增加管理類學科門類,或以此作為“更名”或為“升格”成綜合性大學的基本要件;還有些院校把醫療保險專業看成“低辦學成本、低投入、高產出”的文科專業,當成擴大招生規模、獲取辦學預算經費的途徑和工具。這種功利性辦學理念使學校難以理性思考醫療保險專業的辦學定位與發展方向,疏于教學資源投入,忽視人才培養質量,最終形成“粗放式”人才培養模式。

2.人才培養目標設置缺乏差異性,人才培養嚴重“同質化”

人才培養目標是對知識、能力和素質培養要求與規格的集中體現,是制訂人才培養方案、明確實施路徑和采用培養方法的基本依據。培養目標的設置是在辦學理念的指導下,根據辦學主體自身的資源稟賦,結合人才需求特征和具體要求,從知識、能力、素質三個層次明確培養要求。現實中,有些醫學院校缺乏對醫療保險人才需求做全面的調查和分析,缺乏對自身辦學定位和人才培養規格的理性思考。梳理不同醫學院校的培養目標就可以發現一個基本的現象,不同的醫學院校其醫療保險人才培養目標的設置內容卻大同小異,反映部分高校在設置培養目標時缺乏周密的調研和審慎的思考,顯得比較盲目和草率。在這種情形下設置的培養目標容易忽視學校類別、辦學定位、辦學資源、辦學能力上存在的差異性,致使人才培養方案雷同、培養方法相似,缺乏培養特色,造成較為嚴重的人才培養“同質化”現象。

3.醫學課程缺乏設置標準與依據,難以體現醫學學科優勢

醫學院校培養醫療保險專業人才的最大優勢在于能夠開設醫學課程,培養學生具備一定醫科知識、醫技能力和醫學素質,是非醫學院校難以具備的核心競爭力[2]。然而,目前醫療保險專業的醫學課程由醫學教學部門設置,容易從主觀經驗出發將醫學課程簡單化、邊緣化處理,如采用通識性的醫學教材,并對教學內容進行簡單化的“刪減”與“壓縮”,采取“快餐式教學”,不符合醫療保險職業對醫學知識、能力和素質相對較高的培養要求。據安徽醫科大學對醫療保險專業畢業生醫學課程掌握程度進行調查,發現應屆畢業生的醫學課程知識的掌握程度并未達到一些醫療保險從業人員認為的必要掌握程度[3]。此外,不同醫學院校的醫學課程數目與類別、教學課時與學分設置差異性大(表1),缺乏科學依據與標準。總之,目前醫學院校的醫學課程設置不夠科學合理,教學內容、教學課時與學分設置比例與醫療保險業務要求不協調、不匹配[4]。醫學課程設置缺乏設置標準與依據,使醫學院校難以將醫學學科優勢轉化為醫療保險人才培養優勢,醫療保險專業學生未能掌握必要的醫學知識與技能,將導致其在未來的就業和職業活動中缺乏足夠的核心競爭力。

4.實踐教學體系存在缺陷,學生實踐能力不強、綜合素質不高

實踐教學是驗證理論知識,培養學習興趣,訓練專業能力,養成職業素養的教學過程[5]。實踐教學是對理論教學的鞏固和發展,是拓展素質教育的基本途徑,在整個教學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目前部分醫學院校對醫療保險專業實踐教學的重視度不夠,資源投入不足。有些高校還存在“重理論、輕實踐”的思想,實踐教學課時嚴重不足,如江西中醫藥大學醫學課程與專業課程的實驗課時僅占總課時的2.67%(表2);有些院校形式上重視,實際上既缺乏總體的實踐教學方案與具體的制度建設,也缺乏專門負責醫療保險實踐教學的組織機構和保障足夠的人員、經費安排。有些院校醫療保險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缺乏系統性,教學項目和教學環節上存在一定的缺失,實踐教學在形式、內容和教學安排上缺乏關聯性和銜接性,如保險學課程實踐教學中缺乏有關醫學知識、技能在疾病風險管理以及醫療人傷核保理賠的等保險業務活動中具體運用的內容。校內課程實踐與校外社會實踐在內容上脫節,在安排進度上存在時間差,使學生獲取的知識、技能缺乏相互印證與檢驗的機會。總之,醫療保險專業實踐教學體系存在的種種缺陷是導致學生綜合素質總體不高的根本原因。

三、完善醫學院校醫療保險人才培養模式的對策

1.樹立正確的辦學理念,端正醫療保險專業辦學動機

2010年7月國家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明確要求高校樹立“人才培養在高等學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推動教育觀念轉變,突出高尚品格追求和創新能力培養。”醫學院校要端正辦學思想,祛除功利化辦學動機,扭轉“粗放式”的人才培養模式,由傳統的知識能力型人才培養模式向全面素質型人才培養模式邁進,把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培養與創新能力培養作為人才培養的核心工作。開辦醫療保險專業的醫學院校需要理性思考醫療保險專業的辦學定位,深刻理解醫療保險專業跨學科、交叉性學科特點,掌握醫療保險專業課程體系設置與教學體系安排的系統性,立足醫學學科優勢,加大教學資源投入,走培養醫療保險特色人才之路。

2.明確醫療保險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確立合理的人才培養規格

設置醫療保險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不能“閉門造車”,需要走出校門周期性地對政府、市場、社會三方面的用人主體的人才需求進行調研,收集各類型各層次人才需求信息。同時,通過跟蹤調查醫療保險專業畢業生的就業行業、崗位分布以及學生的發展狀況,反饋職業活動對醫療保險專業知識、技能和素質的要求,掌握人才培養的新要求、新趨勢。在此基礎上,醫學院校通過優化重組學校現有的辦學資源,積極挖掘校內外潛在的辦學資源,廣泛征詢醫療保險領域、教育界和實務界專家,采取多輪論證方式確保醫療保險專業人才培養目標與培養規格設置的科學性、合理性與可行性。依據我國醫療保障改革事業對人才的需求特征和高等教育分類辦學要求,教學型醫學院校應著力于應用型人才培養,而研究型的醫學院校承擔研究型人才培養任務。這樣既可以讓不同類型的醫學院校錯位發展,也可以提升辦學效益,體現不同瘄辦學特色與人才培養特色,使之更加符合用人單位的人才需求特征。

3.科學合理地設置醫學課程,著力提升醫療保險專業的核心競爭力

無論是將醫學課程邊緣化還是“壓縮餅干”式的處理都不能反映醫學院校自身特有的醫學學科與醫學資源優勢,未能體現醫學院校開辦醫療保險專業的核心競爭力。從根本上來說,如何設置醫學課程,設置多少門課程,各門課程的課時、學分各為多少,需要以醫療保險職業對醫學知識、技能、素質的要求作為依據,而不能將醫療保險專業單純的視為管理學專業,忽視醫學課程設置的重要性。此外,醫學課程設置應依循職業———課程的設置思路,從醫療保險的業務崗位、業務環節和活動內容出發,梳理出對醫學知識、技能和基本素質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征詢醫院管理部門¨醫政科)與業務部門(如醫保科)、保險機構、醫療衛生與保險等行政監管部門及有關專家的意見和看法,整理出醫療保險專業的醫學學科培養要求與培養規格并將其作為醫學課程設置的依據和標準,并編寫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適應于醫療保險專業的醫學教材以及與醫療保險相關崗位相適應的醫學技能培訓手冊。總之,基于職業特征的醫學課程設置能夠使教學內容緊密結合醫療保險業務的實際需要,才能將醫學學科優勢轉化為醫療保險專業核心競爭力。

4.完善實踐教學體系,培養動手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醫療保險專業人才

第8篇

1、都江堰文化遺產是古代人類文明經典,屬性是水利文明

《公約》對文化遺產的定義:

建筑群類: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觀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關聯的建筑群。

對可以被批準為文化遺產的建筑必須的條件:

“可以作為一種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能夠在一定時期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筑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涉及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

“能夠為一種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都江堰既是一座遠在紀元前就在中國統一事業中發揮過巨大作用,在中國

和世界有著悠久歷史意義的水利工程,又是一座生機勃勃科學美妙和自然造化人工斧鑿相結合的渾然天成的建筑物;其巨大的效益一直延續至今的宏偉建筑,被公認為效益巨大,對環境有良好作用的“五好工程”的代表。80年代由中國水利學會水利史研究會推薦并被批準為水利工程中的第一座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這些都足以證明的都江堰的歷史地位,并具備上述條件。

我們認為都江堰文化遺產是古代人類文明的典型,其內涵屬性是水利文明,應從如下角度予以評價:

(1)都江堰水利工程創造了與自然和諧共存的水利型式,創造出獨特的水工建筑藝術,并影響中國南方廣大地域。

古代都江堰渠首及以下的各級渠道均為無壩引水工程,與天然河道類似的渠系布置蜿蜒曲折,而以石木和竹為主的建筑材料和工程結構均直接源于自然。

這類與自然和諧的工程型式展示了古代水利規劃思想自然觀的精髓,國外環境水利專家譽為:“親自然的水利工程”。

無壩引水水利工程曾經是古代中國最普遍的水利型式。20世紀以來,現代水利技術逐漸取代了這一水利型式。許多天然河流被混凝土大壩截斷,缺乏科學規劃而盲目興建一些供水工程甚至導致河流下游斷流、地下水枯竭。在都江堰灌區變化則表現在順應河流水沙特性的魚嘴分水工程和湃缺控制工程,紛紛為閘門取代;近似于天然河流的渠道被混凝土的水渠取代。到20世紀末人們對現代水利工程負面后果開始反思,并謀求水利工程效益的充分發揮與環境保護的有效結合。都江堰正好是留下的唯一這類工程的實例。

目前為止,世界上古老的灌溉文明基本消失,在大江大河上只有都江堰渠首還基本保留了無壩引水工程的建筑藝術特點,展示著古代文明中人與自然互相融合的建筑藝術的魅力。

(2)都江堰創造了成都平原的水環境,并對古代成都及周邊城鎮的城市規劃和建設有潛在的影響,是蜀文化的的特殊見證。

古代都江堰灌區的堰或河既是灌溉輸水渠、排水渠也是水路通道,它們塑造了成都平原河流,為成都及周邊14個縣城及集鎮供水、水運、環境和防洪的多種需求,并對城市規劃和發展有潛在的影響,如成都以河流為骨架的街區格局便是例證。都江堰水系為成都平原提供了質量較高的景觀環境、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隨著城市化進程,今后都江堰的工程效益和社會效益將在城市供水和環境保障方面有更大的發揮。

(3)都江堰豐富和衍生了其他文化,是多種古代文化的集中體現。

都江堰是世界唯一有2000多年歷史而至今尚在發揮重要作用的古代水利工程。在某種意義上,都江堰得以延續,實際是管理的延續。都江堰的集權和專業化管理機制是歷史時期形成的,是工程延續的基本保證。歷史的傳承表現了國家政治文化的某一側面。古代都江堰在國家專業管理機構和灌區管理的社會組織之間的紐帶就是宗教神權。青城山道教文化與政治文化相互滲透,形成了二郎廟和青城山道教獨特的文化現象,至今尚存的二王廟內有關工程管理的碑刻不乏這樣的例證。

都江堰的歷史價值還體現在集中政治文化、宗教文化和建筑文化的精華。由于都江堰管理需要,各時期興建的建筑群落,如二郎廟、伏龍觀,水利廳衙門均是古建筑精美的遺產。作為川西門戶的都江堰市也與都江堰有不可分割的歷史淵源,城市建筑與山與水相應成趣,極富特色。玉壘關、觀瀾亭以及索橋、南橋則是古代建筑藝術的精華。這些點面的建筑藝術與岷江與都江堰工程與河流共同構成了文化遺產主體。

2、都江堰文化遺產保護的難點與必要性

都江堰一直作為成都平原的灌溉工程持續發展和不斷改造,尤其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隨著灌溉面積大幅擴展,渠首工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但是,至今仍基本保留的都江堰正面臨完全消失的厄運。

據了解,都江堰魚嘴以上300米以遠即將開工的紫坪鋪電站和魚嘴引水樞紐,恰好均在都江堰文化遺產保護區的范圍內。這就引發出三個沖突:都江堰作為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作為正在運用的重要水利工程之間的沖突;都江堰景區范圍與都江堰工程法定管理范圍的沖突;都江堰三大工程(魚嘴、飛沙堰、寶瓶口與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的沖突。

關于都江堰的定位問題由來已久。大約在1982年由婁溥禮總工程師主持審查四川省水利廳和都江堰管理局提出的都江堰渠首改建規劃。該規劃包括寶瓶口建閘、內外江建閘、紫坪鋪電站等工程,如果實施將基本改變都江堰無壩引水的工程型式。該規劃因為水科院專家陳述都江堰的價值定位中歷史文化遺產的不可替代性而作罷。目前紫坪鋪電站前期工程已經開工。紫坪鋪電站建成之后對都江堰歷史面貌的破壞將是徹底的,魚嘴自流分水的景觀蕩然無存。因為電站運行的尾水將提高水位而魚嘴將長期處于水下淹沒狀態。可以想見這是都江堰文化遺產的浩劫,我們不應該忽略由此引起的惡劣影響和來自各方面的譴責。難道我們真的就缺這一座水電站嗎?

水利工程對生態環境和景觀環境是全新的營造或者有深刻的影響。已往我們水利工程建設及其管理運用對工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結合考慮不足,而對它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更思考不多。具有悠久歷史的水利工程,其文化和歷史價值也是資源的重要組成,是重要的民族和人類財富,對其實行合理利用和保護,是水利管理部門應有的責任。因為對水利遺產文化內涵的恰當定位,對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兼顧,需要科學地運用水利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來實現。達到都江堰的保護與利用目標,不是單純地方政府或文物部門可以做到的。此外,水利部門對都江堰水利文明的保護和利用有效介入,也將有助于社會對水利事業的全面認識。

岷江水力資源開發和都江堰灌溉效益的保持和發展,是可以找到替代方案的,并不必以犧牲都江堰的文化價值為代價。為此,我們建議水利部對其發展規劃予以關注,以避免今后不可挽回的遺憾在都江堰重演。

3建議

建設一處水利工程在現代是不難做到的,古代都江堰建筑藝術卻是世界獨有的,一經消失將永遠難以恢復。因此,都江堰這座現存歷史最為悠久的古代水利工程應該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得到應有的保護。

都江堰功能的定位:歷史文化遺產和當代水利工程兩位一體。我們認為,解決二者之間矛盾的焦點首先在于實行水價值觀念的轉變。岷江水的綜合效益、長遠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綜合價值都要遠勝于目前主要著眼于增加灌溉面積來得顯著,尤其是灌溉用水還可以從區域水資源開發、節水型農業工程、改變作物品種等方面來彌補。

為此,建議針對即將上馬的紫坪鋪水電站和魚嘴引水樞紐,有關部門應組織各方面專家立即予以全面周到的再評估。都江堰及灌區的長遠發展,也應從都江堰的文化和歷史價值定位,任何改造方案都應以不切斷其歷史延續性為出發點。

第9篇

醫療責任保險又稱為醫療職業保險、醫療業務責任保險。在歐美一些發達國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幾乎高達100%,而且費用相當昂貴,保險費通常是醫生收入的10%—30%左右。目前美國的醫療責任險的理賠率在80%以上,最高賠償額超過百萬美元,而醫療糾紛發生率僅為7%,其原因是醫生都有醫療責任保險,一旦出現醫療事故或差錯,保險公司就會及時介入,承擔糾紛處理與經濟賠償的責任。醫療責任險屬于行業強制性的、每個醫生必備的常規性保險,它不僅是一項保障,更是一種約束。國外的保險公司對此險種的開辦抱有積極的態度,他們認為這是一種履行社會責任的表現,能保障國家醫療系統的順利運轉,維護醫院、醫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權益,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也是一筆優厚的無形資產。

一、我國醫療責任保險開辦的情況

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由于受到經濟水平、法律制度、保險意識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尚處于起步階段。上個世紀80年代末期,個別地區開辦了地方性的醫療事故責任保險。真正大規模地開展此項業務,始于2000年1月,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推出了“醫療責任保險”;之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險公司也相繼開辦了此項保險。但該保險推出已兩年多,投保并不踴躍,存在不少障礙,部分醫療機構人員的觀點代表醫療界普遍的想法。

1.醫院地位高,敗訴幾率小

在執行舊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10多年間,醫療機構一直處于強勢地位。首先,在事故鑒定方面,過去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單獨組織鑒定,這就造成了“老子給兒子”做鑒定的局面,鑒定人員中甚至就有事故醫院的專家,鑒定結果的公正性便會大打折扣;其次,患者對醫療事故缺乏鑒別力,而且取證難。醫學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使醫患雙方處于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醫生在診療過程中出現了技術性錯誤,只要不是致命的,患者一般也意識不到。就算懷疑院方有問題,也會因為拿不到相關物證而無法。讓一個外行在短時間內掌握醫學專業知識,還要大量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在病歷書寫龍飛鳳舞,而所有病情記錄、化驗結果、單證材料又都保存在醫院的情況下,患者如欲在法庭上勝訴,簡直比登天還難。難怪曾有大夫感慨道:“以前我們很少輸官司,如果輸了,也是因為醫院內部有人向患者通風報信。”第三,司法方面也幫了醫療機構不少忙。以往的民事訴訟都是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醫療訴訟也不例外。醫院接觸并提供證據就比患者容易得多,當然就更方便說服法官,也就難怪醫院無所畏懼。此外,缺乏既懂法律又懂醫學的律師幫助患者出謀劃策,也是患者勝訴難的另一原因。醫院成不了被告,即使成了被告也輸不了官司,哪還有風險可言,投保醫療責任保險也就沒有必要了。

2002年4月1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2002年4月14日由國務院頒布,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的含義、醫療機構的責任、醫療事故的鑒定、爭議的解決方法等都做了重新界定。例如:醫療事故由三級增加到四級;明確和擴大了患者的知情權,病人可以復印病歷;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處于中立地位的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進行獨立、客觀的工作,使這一程序更加透明、合理;如果患者認為醫政部門有“偏袒”嫌疑,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上述新法規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利益,有助于公平、公正、公開地處理醫患糾紛與事故,使患者的權益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這也意味著今后醫療訴訟案可能會激增,而且訴訟中患者打贏官司的可能性會相應增加。

2.賠償金額少,風險可自擔

在一起復雜的醫療糾紛中,患者最關心的就是最終的賠償金額問題,這也是整個醫療事故處理的核心問題。長期以來,確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根據國務院1987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各省市制定的《實施細則》。一般一級事故的賠償額只有3000元左右,最高也在2萬元上下。對于受害者,這一金額在當時可能還算是一個不小的數字;對于醫院,覺得這一標準也還可以承受。一年甚至不到10萬元的賠償,卻要多交幾倍的保費給保險公司,實在劃不來,因此也就沒有風險及保險的壓力。例如在2002年新法規公布之前,北京市有179家二級以上醫院,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只有12家;河北省有醫院4500多家,投保率只有10%左右。有些醫院特別是甲級醫院認為自己的事故率很低,即使發生也是小金額的賠付,院方完全可以自擔。但凡事都有“萬一”,過去無事故并不能說明未來、永久無事故,即使是三甲醫院,其從業人員也可能有“百密一疏”的時候,況且目前已有法院判賠290萬元的醫療事故(湖北龍鳳胎兒腦癱案)出現。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對人的健康、生命價值認識的改變,幾千元、幾萬元的賠款已經完全不能滿足解決醫療糾紛的需要,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地區。新《條例》中對醫療事故賠償詳細羅列了11項內容,并首次增加了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受到了患者及其家屬的普遍歡迎,但在醫學界卻掀起了軒然大波。我國的醫療機構多數還是非盈利性單位,以后,一起事故十幾萬元、幾十萬元的賠償可能會屢見不鮮,讓肇事醫生掏腰包根本不可能,醫院的經濟負擔也會陡增,而且判賠金額的不確定性也給醫務人員帶來了沉重的精神壓力。醫院、醫生恐怕以后再也不會因為賠款少、風險小而無動于衷,畢竟約束醫方的法規已經開始逐步完善,患方尋求權益保護的意識已經普遍覺醒,途徑也越發通暢。

3.風險保障少,保險交費高

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2000年1月實施的《醫療責任保險條款》,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醫療事故每人最高賠償10萬元,醫療差錯每人最多承擔5000元的賠款。保險費根據醫院病床數和不同風險崗位的醫務人員數交納。據北京一家擁有一千張左右病床的三甲醫院負責人介紹,按規定他們醫院一年要交納將近40萬元保險費給保險公司,這是很大的一筆支出,而2001年該醫院才賠了4.8萬元,這就產生了保險是否值當的問題。從保險賠償角度看,醫療機構認為10萬元的額度也很低,真要出了大事故,保險公司還是不能把全部責任承擔下來。當然,無論是保險范圍還是收費標準,保險公司都是參考了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新產品初期投入的成本以及其他相關因素而制定的。

隨著新法律法規的出臺,百姓維權意識的提高,加之目前醫療事故與糾紛的日趨增多,醫療損害索賠數額的加大,醫療機構對于自身風險的認識有所提高,化解風險的要求就顯得尤為迫切。為了及時配合2002年9月1日實施的新《條例》,在總結了前兩年的保險經營情況并結合了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建議和意見之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對原有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進行了適當的修改,新產品將更加貼近市場需求。大概而論,醫療責任保險的主要內容包括:

被保險人:依法設立、有固定場所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均可參加此保險。醫院投保后,其正式在職醫務人員將自動獲得保障。

保險責任:被保險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外還承擔一定限額的法律訴訟費用。

責任免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的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明顯不屬于職業責任保險應當保障的范疇的損失。

索賠程序:當發生醫療事故時,患者或其家屬向醫療機構索賠,然后由醫療機構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索賠。

賠償處理:有三種方式:(1)賠償金額可由患者、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三方協商確定;(2)由仲裁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裁定、調解確定;(3)由法院判決確定。

除此之外,醫院和醫生關心的損害賠償金額也根據新《條例》的規定有了較大提高,從而使保費水平趨于合理。

二、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

1.轉嫁執業風險,減輕財務負擔

俗話說“人無完人”,即使是醫術再高明的大夫,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證在從業當中不出一絲差錯,尤其是在外科、婦產科等具有高風險性科室工作的醫護人員。根據美國保險行業的統計,醫院的婦產科是比較容易引起法律訴訟的科室之一。1982年到1998年期間,美國各大醫院為此支付的保險費用增長了167%;2001年上升了12.5%。婦產科醫生作為被告的訴訟案,賠償額往往驚人。1999年的賠償額平均為349萬美元。由于所接觸的病情的特殊性、復雜性,醫生一旦發生疏忽,就會造成患者身體上的傷殘、疾病、死亡和精神傷害。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務院2002年9月1日實施的新《條例》第51條明確了11種賠償項目及標準;第52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新《條例》大幅提高了醫療事故賠償金額,而且首次增加了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由此可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可以減輕醫院的財務負擔,醫療機構只要交一定的保險費,就可以得到十幾倍、幾十倍的風險保障,從而保障了醫院經營的穩定性和營業秩序的正常進行。

2.解除后顧之憂,提高業務水平

醫生的醫術之所以能不斷提高,主要是依靠大量的臨床實踐,只有多接觸各種各樣的病例,積累了相當的經驗,才能做到心中有數,手下有準。特別是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年輕大夫,更需要這方面的鍛煉。一名優秀的醫生,不僅在于7年、8年基礎醫學理論的認真學習與研究,更為重要的是在活生生的患者面前,如何處理而使他們轉危為安,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難問題、突發事件或急診狀態。在新《條例》出臺之前,醫務人員還沒有過多的心理顧慮,只要患者前來求醫,本著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都盡其所能地進行救治,只要有一分的希望就會付出十分的努力。然而自從宣布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以及加大事故賠償力度后,醫務界的不少人士表現出了擔憂甚至恐懼的心理。因為有些醫療事故的發生并不是醫生本身的過錯,而是由于患者情況特殊所致,不進行救治就會死亡,但進行救治就可能出現意外。以后患者或其家屬可以輕易提訟,張口要求高額賠償,哪一個醫生還愿意再冒風險接收高危病人,嘗試新式療法,醫學何以得到進步?這種情況不得不引起人們的關注。

引進國際通行的醫療責任保險,讓醫生放開手腳去救治病人,這才是一條必由之路。在這個實踐性很強的行業,如果醫務人員整天擔心出事故、患者或家屬會鬧事、法院會重判,為了保護自己,他們會自然而然選擇保守做法,“大病小治、重病輕治”,最終受害的還是無辜的患者。因此給醫生吃“定心丸”,不僅可以排除其雜念,激勵他們增強醫療安全意識,勇于知難而上、改革創新,提高業務質量,促進醫學技術水平的不斷發展,而且可以增強患者的信心,積極配合醫生進行治療,早日康復,畢竟醫患雙方的目的是一致的。

3.減少醫患糾紛,增強公眾形象

醫療糾紛已經成為消費者投訴的10大熱點之一,因為輕者它妨礙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則剝奪了公民的寶貴生命。醫療糾紛的大量涌現,不得不讓人們感到焦慮,特別是糾紛案逐漸升級,甚至出現命案。典型的例子就是2001年7月10日湖南中醫學院附一醫院的血液病專家王萬林,被他親手醫治的患者,在治療達不到預期效果的情況下,殘忍地殺害了。盡管醫患矛盾在醫院里一直存在,但演變為殺人事件,是醫生們無法想象和接受的,它為迫切解決醫患糾紛和保護醫生生命安全敲響了警鐘。

據國外的保險同行介紹,他們的醫生和患者也會有摩擦,但情節很輕,更達不到使用暴力的程度,因為患者來醫院的目的是尋求救治而不是尋釁滋事。目前國外保險業已經很完善,醫院買醫療機構責任保險,醫生買醫務人員職業責任保險,患者買醫療、住院意外事故保險。一旦出現問題,彼此都有默契,如果達不成共識,就找各自的保險公司,按程度分擔責任。大吵大鬧、拳腳相加于事無補,反而會更加耗時耗財。

當前國內醫療機構的負擔很重,既要保障自身的生存發展,又要努力提供優質服務,還要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此外牽扯大量精力的醫患糾紛也讓各家院長頭疼不已,不僅嚴重影響了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妨礙了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甚至危及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加之新聞媒體的大肆渲染,具有導向性的報道,也將醫院推向了風口浪尖。保險公司的介入,也就是社會其他力量的介入,可以在矛盾日益激化的醫患之間起到一個“緩沖器”的作用。保險公司可以和醫院組成一個事故鑒定小組,一旦發生矛盾,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及時參與其中,從第三方的立場做好醫患雙方的協調工作,幫助找到一個既讓保戶(醫院)滿意,又保障了患者利益的最佳方案。盡量避免訴諸法律,一是可以維護醫院、醫生的聲譽,因為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他們極其忌諱與職業訴訟聯系在一起;二是漫長的訴訟程序對于任何一方都會造成身心疲憊,而最后的結果可能是兩敗俱傷。只有讓醫院領導、主治大夫從繁雜的糾紛處理中抽身出來,他們才可以將大量精力投入到醫院管理、鉆研技術、提高質量上去。由此為醫院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顯而易見的。醫院糾紛少了,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高了,醫生的工作態度也由消極轉為積極,患者情緒也由抵觸變為合作,這種良性循環,才是醫、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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