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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總結了關于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垂直連接的研究。國外方面,該創新始于20世紀80年代。國內的研究較少,才剛剛起步,但近年來,也有很多學者進行了關注。
一、國外研究
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兩部門的垂直合作屬于典型的金融創新,該創新發生在20世紀80年代。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金融市場的專家和政策制定者對非正規金融帶有偏見,認為非正規金融服務太窄、零碎和無效率。
bouman(1977;1979)的非正規金融市場研究和俄亥俄州立大學農村金融小組,就發展中國家對私人和機構性的非正規金融中介的許多誹謗給予了糾正(adam,1977;adam和ladman,1979)。adam和fitchett(1992)、bhatt(1988)提出,適宜的非正規金融市場,作為金融服務項目創新的一種來源,能夠服務于窮人金融的金融需求。20世紀80年代起,有意義的努力是將非正規金融機構結合到正規金融項目中去。例如,馬拉維的lilonwe土地發展項目、津巴布韋的儲蓄發展基金會、孟加拉國的鄉村銀行、印度尼西亞的phbk(連接銀行和自助小組的項目)等。fuentes(1996)的研究為通過直接的補償計劃把貨幣放貸人和銀行聯系在一起,貨幣放貸人的工資隨著貸款的償還而變化。研究還表明,治理鄉村生活的規范和準則有助于約束人可能的策略行為,從而幫助金融機構。varghese(2004)建立了一個簡單的模型考察了信息不對稱導致的篩選、監督和狀態核查問題以及執行問題,通過對銀行自己發展發放貸和銀行與非正規貸款人聯結起來發放貸款所得的收益的比較,得出了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聯結的激勵相容條件。條件表明銀行應當根據貨幣放貸人的機會成本和信息貢獻補償貨幣放貸人。
二、國內研究
左臣明,馬九杰(2006)提出在農村金融抑制背景下,要正視農村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之間的關系,前者有成本優勢,而后者有信息優勢。正式提出將二者連接起來為農村金融服務的設想。
武翔宇(2007)在綜述中總結道,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機構有三種聯結模式。第一、正規金融雇傭非正規人,如私人放貸者、合作社、資金互助社或小額信貸機構等,由其代為篩選、監督借款人以及回收貸款。非正規人貸款的條件、傭金水平等由正規金融決定。第二、轉貸。即正規金融向非正規機構貸款,非正規機構再將從銀行所得到的貸款轉貸給農村借款人。非正規機構向農戶貸款利率、貸款條款等不受正規金融干涉。第三、正規機構隱含的利用非正規金融的信息。如正規金融通過“信貸配給”來利用非正規金融的信息,非正規貸款人通過提供貸款給非意愿違約的好借款人,使其能繼續獲得銀行貸款,并與其共享未來的盈余。并說明了金融聯結的兩個主要研究方向:聯結條款的設計和聯結的效果。并通過構建模型,研究了銀行雇傭鄉村中介篩選和監督借款人以及回收貸款時補償方案的設計。提出我國農村可能作為聯結中介的主體有以下幾種一是金融類鄉村中介,如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區發展基金、信貸協會、互助會等;二是村莊資源如村莊的供銷社、衛生所、村干部等;三是生產性的組織,如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等。四是非政府組織。
邵興忠(2008)以浙江省為例進行了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的對接研究。提出了水平連接和垂直連接的幾種模式。他認為,垂直連接主要有三種方式:正規金融與專職放貸者的連接:正規金融與捆綁信貸(商品信用)的連接;正規金融與小組金融(合會、小額信貸)的連接。
楊福明、黃筱偉(2008)以溫州為例,通過實證研究,證明了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具有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相互協作的關系,并將其定義為協同性。從金融生態的角度出發,認為這種協同性是金融生態體系自我調節機制發揮作用的結果。主張把民間金融看作是金融生態系統中一個重要的生態主體,在對民間金融的改革和規范過程中,要考慮金融生態環境因素的影響。
吳成頌(2009)提出了我國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進行水平連接和垂直連接的幾種模式構想,在相關的制度安排上建議讓非正規金融合法化、加強金融監管、完善服務體系。在制度安排上提出,以利率是否符合民法所要求的不超過商業銀行貸款利率4倍為標準。只要合法的放貸者和金融小組就近簡單備案,就可以進行放貸活動,以實現垂直連接。
劉杰(2008)對垂直連接的前提條件、效率、可行性進行了完整的理論分析。并得出結論。認為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之間的“互補”關系是實現“垂直連接”的前提。并找到了影響“互補”關系形成的相關因素。另外,“垂直連接”的效率與農村信貸市場的非正規金融市場結構有關。非正規金融市場結構既有可能形成競爭也會造成合謀。競爭的局面是“垂直連接”所愿看到的。進一步放寬假設的情況是,我國大多數地區非正規金融表現為壟斷市場結構特征。“垂直連接”的剩余可能會被壟斷者完全占有,但同時加大了農村資金的供給,其代價是加劇了農村的不平等。而我國的農村合作組織,農業龍頭企業是非常重要的非正規金融壟斷組織形式,而這些組織并不會完全占有剩余,所以應當被視為“垂直連接”的重要參與主體。總之,“垂直連接”在我國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是可行的,但是這種可行是有條件的。因而在實施過程中應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確立各自的政策預期,不能搞一個模式。農民組織化程度越高,商業化程度越高,“垂直連接”越有效。
萬川川(2010)以遼寧農戶家庭為例,通過實證分析得出: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存在著協同效應,兩者通過‘垂直連接’是能夠增加農村金融供給的;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構想我國農村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垂直連接’采取的模式,認為我國正規金融可以考慮跟商品交易互聯以及和自有資金放貸者和金融小組的合作。
參考文獻:
[1] 武翔宇.我國農村金融聯結制度的設計.金融研究.2007
論文關鍵詞:非正規金融制度經濟學雙層制度安排
1問題的提出
對我國的非正規金融產生與興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獻大都從以下兩個方向展開:一條思路是沿著麥金農的非正規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觀點進行拓展,如史晉川(1997)、張軍(1998)等的研究;另一條思路是沿著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貸配給均衡的框架進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認為,信貸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是非正規金融產生和廣泛的根本原因,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新的理論視角。應當說,這兩種觀點都可以用來解釋我國的非正規金融的起源問題,但他們都無法解釋非正規金融為什么會在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后逐步壯大興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產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國的金融抑制尤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銀行信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不會因改革而有所改變;最后,在我國這樣一個具有“二重結構”的國家里,中央政府的強大控制力也不會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規金融為什么會屢禁不止。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們都沒有很好的解釋我國非正規金融的產生問題。
根據諾斯和托馬斯的雙層制度安排假說,制度安排可分為基礎性制度安排和次級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當制度供給主體,通過引入法律、法規、政令等手段加以實施。基礎性制度安排具有較大的穩定性和滯后性。
后者是個人或個人團體在獲利機會誘導下自發倡導實施的,多表現為私人間的契約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漸進改革進程中。次級制度安排大體上是對現存基礎性制度安排的彌補和修正,在某些范疇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離,從而導致對基礎性制度安排進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級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礎性制度供給和需求之間的矛盾。作者認為,非正規金融是我國經濟制度轉軌過程,因正規金融制度供給滯后于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對制度服務的需求,由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在正規金融制度邊際進行非正式制度創新的結果。因此只有從我國的經濟制度變遷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規金融產生的原因,正確把握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趨勢。
2非正規金融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2.1制度環境變遷:非正規金融的產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環境是指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的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從邏輯上講,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變化可能會使制度環境發生變遷,并導致利用現存的外部利潤機會獲利成為可能,那么與制度環境相關的制度安排就會處于非均衡狀態,不得不做出一些調整或在其邊界進行制度創新。
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這種制度選擇從功能上使得金融實際上成了政府財政的一部分。社會資金大都通過財政手段進行分配,銀行的作用只是充當政府的“出納”,金融對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階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經濟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經濟的貨幣化水平低,人們在解決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幾乎沒有多少貨幣剩余。因此,雖然我國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這種制度環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給與制度需求是相適應的,整個金融制度處于均衡狀態,非正規金融根本沒有任何的生存空間。
1979年以后,我國開始了以市場為導向的漸進式的經濟體制改革。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所有制結構和經濟資源分配方式的不協調。我國的私營企業不斷的發展壯大,對經濟資源的需求不斷擴大,但在金融資源分配方面,為公有制經濟特別是國有經濟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國正規金融機構的首要任務,對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無暇顧及,個私企業從正規金融部門融資變得十分困難。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當正規金融的進人變得更昂貴時,中小企業必然會尋找新的金融服務機會、形成相應的規則和約束并使之合理化,即從非正規金融部門籌集資金。
其次,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變。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經濟資源上的絕對的控制權,對經濟活動進行嚴格的管制。與此相適應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給方面長期居于壟斷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許的任何制度創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將其他個人或團體排除在制度創新的空間之外。改革開放以后,政府逐漸放松了對經濟活動的管制,將一部分經濟資源的控制權從政府手中轉移到私人部門,為權利主體的多元化創造了條件。
最后,經濟運行的貨幣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開放后,收入的貨幣化分配逐漸取代了傳統經濟制度下的實物分配,我國居民在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積累了大量的剩余貨幣。為使其貨幣資產保值增值,社會居民或組織在運用其貨幣資產時要兼顧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建立在地緣基礎上的非正規金融正好可以滿足這種要求,因此,數量巨大的民間資本所有者受利益驅動而成為非正規金融的供給者或中介人,將小規模的短期儲蓄集中起來,為各種類型的非公有制企業提供資金供給,促進貨幣或資本向投資轉化,對正規金融產生“擠出”效應。
2.2正規金融制度變遷:非正規金融產生的制度供給因素分析
雖然在我國社會、經濟制度環境變遷中成長起來的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對金融制度服務產生強烈的需求,但在我國,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只是正規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國的正規金融制度變遷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即它是由政府通過法令等手段進行的,政府在制度選擇與制度變革中處于主動地位,是正規金融制度的決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體的地位不同,兩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發點也不盡相同,對于作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來說,只要現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凈效益不是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個,就會使其產生對新的制度服務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潛在供給,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給不能滿足需求而處于非均衡狀態。作為制度供給者的政府,其制度變遷的供給雖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礎之上,但所依據的不是制度的個別凈效益,而是制度的社會成本和社會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中存在個人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差異,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因制度變遷的供給不足而導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種常見的現象。這一點在我國的正規金融制度變遷的歷史過程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改革開放后,國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種金融資產的形式,經過銀行完成由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原有的“大財政、小銀行”格局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國家利用財政手段支持國有經濟發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這使得國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變遷過程中必然要加強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通過國有金融系統對金融活動壟斷,從居民儲蓄中獲得大量的資金剩余,為公有制經濟發展籌集所需資金,對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視政策,盡量少地滿足其融資需求。由此可見,政府作為金融制度的供給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識形態的影響,在進行金融制度安排時并不一定以國民財富最大化為目標,必然會導致制度供給結構扭曲。即使政府能夠克服以上影響,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會科學知識的局限性以及設計、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復雜性,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給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場經濟的經驗,對變革的金融制度供給采取“摸著石頭過河”方式逐步進行的,對正規金融制度的強制性變遷存在著認識和組織、發明或引進、菜單選擇、啟動時間等四重時滯,因此這種強制性的金融制度變遷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場的需求。
在金融制度變遷中,即使政府放松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金融行業的經營特點也會造成金融服務的供給不足。首先,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正規金融機構逐步成為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兼顧成為其經營目標。商業銀行按照商業化、市場化原則對貸款行為進行規范,信貸標準日趨嚴格。而民營中小企業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比大企業要高得多。正規金融部門對中小企業群體自然會抑制其貸款沖動。另外,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具有“時間急、頻率高、額度小”的特點,正規金融部門貸款手續繁雜,不能及時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同時“頻率高、額度小”的資金需求也提高了銀行提供單位貸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以及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特點,使得我國的銀行信貸分配存在嚴重的不平等現象。據資料顯示,在我國整非國有經濟部門從國家銀行系統中獲得的貸款不足銀行貸款的20%,有組織的銀行系統中80%多的信貸都被分配給了國有經濟部門。而在直接投融資中,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被定位于為國有企業改革服務,在股票發行中,有限的額度基本都被分配給國有企業,迄今為止,股票市場中,上市的民營企業不足10%,通過發行股票籌資的比重則更低。
關鍵詞:民間金融;二元經濟結構;發展
中圖分類號:F832.35 獻標識碼:A 章編號:1003-9031(2006)09-0050-04
一、問題的提出
民間金融是自發形成的,屬于正式金融體制范圍之外的,個人與個人、個人與企業、企業與企業或其他組織之間的資金籌借活動,基本上沒有被納入國家金融管理機構常規金融監督管理系統的金融活動。按照Mckinnon和Shaw的金融發展理論,非正規的傳統民間金融是一種落后的效率低下的融資安排,是經濟的二元性在金融領域的表現。[1]
二元經濟結構是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部門間生產函數與勞動生產率的差異或區域間、區域內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等原因導致的經濟兩極分化現象。[2]這是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經濟領域的一個典型特征。我國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國家,先進的現代部門和落后的傳統部門并存,城鄉差別大,東部沿海地區與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地區差異顯著。金融組織和金融體系與經濟發展相伴而生,不斷適應實物經濟部門的需要和發展,為實物經濟部門提供服務,對經濟發展有促進作用。要改變現有的二元經濟結構現狀,金融的作用不容忽視。
我國的民間金融過去一直是政府限制的對象,但多年來始終存在,且近幾年趨于活躍,規模不斷擴大。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進行了實地調查,測算出2003年全國民間金融的規模在7400億元至8300億元之間。[3]2005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了2004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肯定了民間融資在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緊急支付和民營企業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的資金需求中發揮的積極作用。我國東部和東南沿海地區,相對于中西部地區具有更高的經濟增長率,當地的民間金融發展也很迅速,規模大且發達程度高,通常被看作是民間金融的典型代表地區,溫州地區更被稱作是“民間金融之鄉”。這是否說明民間金融市場與經濟增長存在相關性呢?民間金融的發展是否可以對改變我國的二元經濟結構發揮作用?本文正是基于我國目前的二元經濟結構的現狀,試圖從民間金融與二元經濟結構之間的關聯出發,對民間金融發展的作用進行分析,探討民間金融的定位和今后的發展與規范問題。
二、二元經濟結構下民間金融的興起
二元經濟結構是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的一個現象,其經濟的二元性在金融領域的具體表現在于:一方面發展中國家政府為了能迅速集中國內儲蓄資源支持國家發展規劃,利用組建起來的國有銀行等金融機構體系來“泵取”社會資金,流向政府支持的產業部門及企業。
另一方面,分布廣泛的廣大中小企業和農村地區、個體經濟的融資需求卻得不到國有金融機構很好的滿足,他們不得不依靠傳統的錢莊、合會、典當行等金融機構來獲得零星的金融資源。有組織的現代國有大金融機構與無組織的傳統金融形式并存的二元格局構成了發展中國家金融的特色。[4]雖然經濟的二元性是受發展中國家的自然資源和生產力限制而客觀形成的,而金融的二元性除此之外更多地是政府人為干預的結果,但是現階段民間金融的興起擴大與我國目前的二元經濟結構現狀不無關系。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我國的經濟結構表現出產業差異、城鄉差異、地區差異和國有經濟和非國有經濟多重二元結構的特征。而這多重二元結構制約著國家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政策的選擇、實施,同時也為民間金融發展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天地。
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優先發展重工業的趕超戰略,加快工業化的進程。國家通過計劃體制將稀缺的資金投入工業,造成城市和農村進一步的分離。1978年首先進行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曾使城鄉差別一度縮小,但隨著改革向城市推進,城鄉差別不但沒有縮小,反而拉得更大。作為我國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農村資金供求一直就存在著較大的不平衡,這已經成為一些地區,尤其是某些農業省份嚴重的經濟問題。正是在這種農村金融市場有需求,但大銀行幾乎不給農民貸款,農村信用社由于經營管理混亂不能完全滿足農村貸款需求的情況下,農村民間融資便開始活躍起來。正規金融體制受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國有經濟壟斷了正規金融的金融資源,而非國有經濟的金融需求難以得到滿足,民間金融也因此得到生存空間,發展迅速。[5]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重點向沿海地區傾斜,實行優先發展沿海地區的戰略,使我國東中西三大地區的經濟發展差距明顯擴大,而民間金融的發展也因地域而不同。以我國東部沿海地區為例,當地非國有經濟發達,資金需求較大,正規金融途徑無法滿足,再加上當地民間信用傳統沿襲的影響,使得民間金融相對發達。
金融制度本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但我國原計劃經濟體制下,金融制度節約交易費用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功能讓位于聚集與控制金融資源,金融體系高度壟斷。政府對市場準入實行了嚴格的管制,國家壟斷一切金融資源,服務于國有經濟。在經濟主體逐漸向多元化發展的時候,金融體制卻一直圍繞著國有經濟進行。這樣的金融制度下,農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滿足,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也必然存在,這就為民間金融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土壤。正是金融制度供給不均衡造成了民間金融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可以說,目前我國的民間金融異常發達,規模異常之大,是政府實行金融控制,金融體系不健全、利率政策管制過嚴、金融壟斷的結果,但從深層次看也受二元經濟結構背景的影響。我國民間金融是在二元經濟結構格局和政府金融控制的雙重特征下日趨活躍起來的,其發展過程是典型的市場主導的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過程。
三、民間金融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多。解決農村勞動生產率低、城鄉差別大的問題,其根本在于促進農村的經濟發展,大力發揮金融對農村、農業和農戶的支持作用,充分考慮并尊重農村經濟主體的內生金融需求。
小農經濟是中國農村經濟的基本制度特色,以家庭為核心,由小家到宗族、到村鄰,由村到鎮、到縣,再依次到地市、省等,逐漸向外輻射延伸構成了中國鄉村社會所特有的“圈層結構”。小農經濟還呈現出典型的“拐杖經濟”特點,農戶以土地作為生活的基本保障,非農收入作為家庭經濟的 “拐杖”,是農業經營的重要補充。因此,小農借貸的基本邏輯順序是,在農業收入不足時尋求以非農收入為主的家庭內源融資,如果仍有缺口再尋求外源融資。尋求外源融資時,首先在家庭圈層結構內尋求友情借貸,其次則謀求國家信貸支持,最后不得已求助于帶有商業特點的民間借貸或高利貸。[6] 正是“圈層結構”和“拐杖經濟”的農村經濟特征奠定了農村民間借貸的基礎。我國農村地區經濟條件、教育水平和交通狀況等基礎條件都遠遠低于城市。農業生產周期長,受限于自然條件,農民收入的總體水平低而且波動性大。商業性的正規金融機構不愿在農村開展業務,農村金融服務嚴重不足,因而民間金融的替代作用非常明顯。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已經成為維持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重要力量。但是,民營經濟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困境卻依然沒有得到解決。中小企業由于規模和人員素質的限制,或者基于成本的考慮,往往不能提供全面、準確、及時的財務信息,甚至財務制度都不健全。中小企業貸款期限短、額度小、頻率快,而且由于征信體系的不健全,正規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比較突出,加上這類企業大多規模較小,沒有足夠的資本積累,很難向貸款機構提供足夠的抵押和擔保。金融機構出于風險的考慮,支持的對象往往是優質客戶,中小企業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正規金融途徑的滿足。而民間融資通過民間信用和親朋好友的紐帶與民營企業聯系起來,借助親緣和地緣優勢能很好地掌握中小企業的信用狀況,特殊的失信懲戒機制也比較有效,再加上其手續簡單、便利,為民營和中小企業順利成長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區域經濟發展中,民間金融起到了重要作用。實證研究發現,在不同省份甚至是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區,地方政府對民間金融的容忍程度都是不一樣的,金融發展程度存在差異。差異性的地方金融是可能導致區域性的經濟績效差別的,也就是金融發展的區域差異是可能加劇經濟發展的區域差別的,而民間金融在這其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視的。實證研究發現了以下規律:民間金融在經濟發展初期或者在經濟落后的地區對區域經濟增長起著比較重要的作用,這種增長主要表現為總量擴張。而當經濟進入起飛階段后或者說在經濟本身比較發達的地區,民間金融對經濟的影響將不再顯著,甚至成為正規金融的一種補充,民間金融的占比會相對下降。[7]
中央財經大學的調查顯示:全國15省份農戶只有不到一半的借貸是來自銀行、信用社等正規金融機構;全國17個省份的中小企業有超過3成的融資來自民間金融途徑。[8]從東、中、西部三地的情況比較來看(見表1),經濟相對落后的西部地區非正規金融的融資占比最高。調查結果也說明了民間金融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之間相關聯的規律。在經濟落后地區,民間金融能起到重要的積極作用,比重較大,而經濟發展起來之后,正規金融逐漸完善,民間金融的比重下降,作用相對減弱,但民間金融的絕對規模已發展到一定水平,更發達,組織化程度更高。可以說,越是貧窮落后地區,政府越應該開放民間金融市場,以促進經濟的起飛。
四、民間金融的規范和發展
大多數的民間金融組織都受人數和地域的限制,超過一定人數和地域范圍后,其貸款成本開始上升,若不引進現代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技術和組織形式以降低成本,就只能走向業務萎縮和倒閉。現代正規金融對民間金融的壓力也迫使其逐漸從互助型金融組織走向過渡性金融組織,最后成為營利性金融機構。從國際經驗來看,在發展中國家,民間金融組織多保持其互助合作性,而在市場經濟得到相當發展的國家,民間金融均有向正規營利性機構演變的態勢。既然民間金融機構有進一步演化的內在邏輯,在保證民間金融產權獨立的前提下,只要給予合適的環境,它就能很好地發展起來,如果一味地強調風險,強行管制,實際上割斷其自發地向規范化發展的路徑。民間金融合法化,在法律和正規金融監管下才能有效避免其經營的不規范和不確定性引起的金融糾紛和金融市場、社會的不穩定。
首先要承認民間借貸和合會等民間金融形式的合法地位;然后形成民間互質的正規民間金融組織,納入國家金融監管范疇;隨著其逐步規范和成熟,通過發展民營中小銀行等現代金融機構逐步取代它們,最終轉化為高級階段的有組織的金融機構。傳統的互質的民間自由借貸,其組織程度低或無組織形式,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對此類民間金融形式,只要通過政策引導和規范使之成為受法律保護的、政府可監控的對象即可。與黑惡勢力相聯系的高利貸或非法亂集資、洗錢等黑色民間金融需要通過法制途徑來打擊遏制,不在正常金融發展的考慮之內。而針對企業或個人生產經營行為的有組織的金融活動規模更大,影響范圍更廣,運做不規范容易造成的社會危害,這才是我們需要重點關注、研究,將其引導到規范化發展道路的民間金融。比如,日本1915年較早地頒布了《無盡業》法,日本的無盡(合會)于1951年轉化為相互銀行,進而于1968年升級為普通銀行;臺灣在1916年引入此法,當地的合會公司最終在1976年轉化為中小企業銀行。[9]
其次,對于民間金融的發展,還要注意其一個特點――區域性強。由于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區對資金的需求形式不同,民間金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也產生了集資、合會、銀背、錢莊等多樣化的形式,各地民間金融的發展程度也不一致。考慮到我國各地的地區差異,對民間金融進一步的發展應該按照經濟欠發達和相對發達地區分別對待,區別發展。
一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民間金融。從金融發展史來看,正規金融也就是從民間金融發展演進而來。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民間金融的交易規模已經較大,參與者的組織化程度也較高,資金的逐利目的明顯,交易方式較為規范。這類民間金融已具備了正規金融的主要特征,可以將其逐步規范,轉換為正規的贏利性現代金融組織機構。比如可以給予目前以地下形式運作的錢莊等組織化程度高的民間金融機構民間融資形式合法地位,之后通過市場機制鼓勵它們收購、兼并,促進民間金融機構之間的優化重組,或者采取措施吸收民間資本進入民營銀行,以行政區劃或經濟區域為單位形成若干適合本地經濟發展的中小型民營金融機構。浙江省的銀座信用社、泰隆信用社等城市信用社就是由錢莊發展而來。同時還可以利用民間資本的趨利性,吸引民間資本進入擔保、典當、保險、證券等多種金融機構。隨著國家對民間金融的態度改變,政策允許下,民間資本在市場導向下的擴散是不難實現的。
二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民間金融。對于經濟相對欠發達的地區,尤其是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而言,民間金融交易規模較小,參加者相對比較分散,交易方式較為傳統。民間金融在這些地區的作用發揮更加重要,其發展方式和路徑也更值得研究。基本原則是,民間金融在經濟相對落后地區的發展應該以發展合作金融和小額信貸為主,鼓勵民間合作金融機構或組織以及民間小額信貸公司的發展。
合作金融機構是內生于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組織,發展中國家民間金融組織多保持其互助合作性。目前我國廣泛存在的各種合會、抬會等,都可以通過嚴格的監督管理,規范運作發揮其互助合作的積極作用,成立民間互助合作金融組織。隨著經濟的發展,再將互助合作型的民間金融向正規營利性機構轉變。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本質也是農民自發組成的合作組織,服務于合作組織內的成員,但我國農村信用社也納入國家高度集中統一的銀行管理體制中。對于我國現有的農村信用社,應該嚴格按照合作制原則進行改革,限制地方政府對農村信用社的干預,還其服務三農的合作性質的真正本質。同時,在放開民間金融管制后,可以讓農戶持有互助合作金融組織的股金,互助合作金融組織持有信用社的股份,建立自下而上、真正貼近農戶的金融網絡。
國際上與中小企業融資和農村金融相聯的小額信貸模式早就十分盛行,在拉丁美洲、亞洲、中東以及西歐,廣泛通過這種金融產品來幫助中低收入家庭改善生存狀態、滿足住宅需求。我國的民間商業性小額信貸組織目前只在山西、貴州等省進行試點。第一批民間小額信貸公司于2005年12月在晉商故里、票號發祥地―山西省平遙縣正式揭牌成立。率先組建的日升隆和晉源泰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純粹由民間投資,分別出資1700萬、1600萬,公開招標后正式組建而成。國家對小額信貸公司的政策是:只貸不存;對小額信貸利率實行放開,但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的四倍;主要服務于“三農”;只能在所在的行政區域經營,原則上不能跨區域;成立方式為工商登記注冊。
以山西的“日升隆”和“晉源泰”小額信貸公司為例,“日升隆”是興起于清代的山西的老字號錢莊,昌盛時曾經遍布全國。從2006年3月份正式營業以來,在3個月的時間里發放貸款已經達到了800多萬元,占總資本金將近50%的比例。貸款都投放在農村,額度分布集中在5萬元以下,10萬元的貸款比例很少,目前只有一例。 而位于平遙縣城的晉源泰小額信貸公司,貸款以分布在縣城附近居多,額度是3000元到10萬元,其中5萬元到10萬元的比例最大,放貸范圍集中在農村的流通、運輸、旅游、加工和養殖。日升隆和晉源泰這種相互形成補充的戰略布局,基本上覆蓋了農村小額信貸的全部空間。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出現為小額信貸市場引入了有效的競爭,為民間金融的發展開了一個好頭。[10]
只貸不存的規定是出于風險的考慮,但是也會限制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存款能夠提供幫有助于客戶實力和信用狀況的信息,而且存款業務和貸款業務對客戶來說同樣重要,這些機構不能提供儲蓄服務,不能滿足客戶日益增加的貸款需求,對客戶也就缺乏吸引力,可持續發展難以為繼。為規避小額信貸運作中的金融風險,可以借鑒印尼的監管政策,允許開展小額信貸業務的機構從公眾募集資金、發放信貸。但是不允許接受經常賬戶、參與貿易交易以及外匯交易。如果存款超過一定規模,就應要求其改為農村銀行,歸屬于銀行體系。另外,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將其納入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制定存款保險計劃來規避風險。通過規范運作逐步成熟之后,民間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前景可以是社區銀行或民營中小銀行,而這也正是民間資本進入這個領域所看中的投資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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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獻回顧
從上世紀70年代中期至今,環境會計的探索經歷了30多年的起起伏伏(Parker,1986)。從公司自愿披露到第三方組織強制報告;從年報附錄到各種形式的獨立報表;從財務報告到非財務報告,其內容似乎變得無所不包(Gray,Kouky&Lavers,1995),卻始終面臨一種尷尬局面:實務界的嘗試并未基于傳統會計的許多重要確定性特征(Gray,2000);理論界的研究也沒能形成一條前后連貫的邏輯脈絡(Ullmann,1985)。
正如Gray等人后來反復重申的,傳統會計確認對象所應包含的四個相關特征:會計實體(accountingentity)、經濟事項(economicevents)、貨幣計量(financialterms)和服務決策使用者(users),在涉及環境會計問題的時候,至少從三方面表現出了相當的偏差:一是環境會計關注的是來自于社會和環境的事項,而非單純的經濟事項;二是環境會計廣泛采用的是非標準意義上的財務語言;三是證券市場投資者以外的信息使用者成為環境會計報表的主要服務對象。
因此,理論界在處理環境會計與傳統會計的關系和界定環境會計的口徑時,基本上形成了兩條思路:一是在相同的假設和概念框架下,將環境會計作為傳統會計的補充,希望借此與現有許多主流會計研究相融合,堅持將證券市場投資者作為環境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而對其社會效應有所限制(Grayetal.,1987;Mathews,1984,1993)。二是將社會和環境會計報告作為企業與社會之間信息交流的主要形式(Preston,1975,1981,1983)。但它所涉及的寬泛內容和多樣化的披露方式,往往被傳統會計認為是模糊不清和缺乏可靠性的(Puxty,1986,1991)。
依照這樣的脈絡,長期以來被認為缺乏實質性和系統性結論的研究(Mathews,1987,1993;Mintzberg,1983)至少能粗略歸納于兩類理論框架之下:研究范圍相對集中的決策有用觀和關注對象更為廣泛的政治經濟學角度的探索。
決策有用觀認為,最終檢驗環境會計報告信息有用性的方法是關注它對投資者決策的影響(Dierkes&Antal,1985),這構成了現在主要的研究思路(Grayetal.,1995)。Belkaoui(1984)等人采用排序性問卷調查的方式對傳統會計報表使用者反饋的各類信息重要性進行了研究,認為環境會計的披露具有“適中的”重要性。同時,對環境信息影響股票價格行為的研究也存在相當豐富的成果(Aupperle,1984;Belkaoui,1980;Bowman,1973),但卻沒能形成一致的結論。
另外,Grayetal.(1995)開創了政治經濟學的理論分析框架,形成了股東理論(StakeholderTheory)和合法性理論(LegitimacyTheory)兩條分支。他認為,政治經濟學作為一門研究各種利益、目標操縱者和特殊交換機制相互作用的學科(Zald,1970,p.233),其視野不僅專注于市場交易的信息行為,更重要的是用來分析各種非市場契約模式下的交易表現。它便于闡明多元化利益集團間關系的調和(mediation)、修正(modification)和轉變(transformation),為股東理論和合法性理論對環境會計的解釋提供了分析基礎。
股東理論將股東置于環境會計報告的主導地位,認為管理層如果希望尋求持續的成功就必須迎合和滿足股東們的需要(Ullmann,1985;Roberts,R.W.,1992)。股東的控制力越強,企業因股東意向而做出的調整就越多,從而也就決定了環境會計的披露內容和程度。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環境會計可以被看作是股東和公司之間討價還價的對話形式(Roberts,R.W.,1992)。
合法性理論則有所不同,該理論認為在公司政策制定中,管理層有兩方面需要考慮:一是基本的環境測量;二是環境披露政策。雖然兩者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尋求公司活動的合法化(Grayetal,1995),但口徑可能不同。因此就產生了合法性理論的前提,當公眾感知的企業價值與事實上的企業價值存在差異的時候,管理層將采取更加積極的方式改變和引導公眾,最終使二者達成統一。
Lindblom根據被感知的企業價值同實際中企業價值的差異類型,總結了四條管理層尋求合法性的策略:一是當價值差異源于公司實際表現不佳時,企業將試圖教育和告知相關公眾引起價值差異的企業行為實質上的變化;二是當價值差異源于公眾對企業行為的誤解時,企業只需要設法改變相關公眾對企業行為的認知度,而無需調整自身行為;三是企業同樣存在操縱公眾認知的動力,借此轉移關注重點,掩蓋不利影響;四是當企業認為相關公眾對于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抱有不切實際或不正確的期望時,它們將傾向于糾正這種預期。
綜上我們不難發現,環境會計自身的特殊性導致了其研究總體上形成了口徑寬窄兩條脈絡,發展出決策有用和政治經濟研究兩套體系,這是從縱向角度的討論。橫向來看,問題卻不外乎從傳統的股東財富最大化的探討內延至管理層財富最大化,外延至社會財富最大化兩個方向。
自始至終,決策有用觀都沒有放棄對傳統會計對象的堅持,使理論建立在狹義的股東財富最大化模型(stockholders’welfaremaximization,SWM)之上。而合法性理論顯然與管理層財富最大化模型(managementwelfaremaximization,MWM)具有相同的出發點。Findlay和Whitemore將其前提表述為管理層會在符合完全披露的法律規定范圍內,通過操縱或回避措施來體現對自身最為有利的公司業績。除此之外,在環境會計實務中已經廣泛采用的社會財富最大化模型則不同于以往的小范圍、確定性模型,它引入了長期以來沉默的社會賬戶(silentsocialaccounts)的概念,強調企業并不存在于真空之中,相反,它們是組成和支撐社會運行的一部分(Jaggi&Zhao,1996)。Ramanathan(1976)將這種更大范圍內相互依存的關系解釋為組織和社會以及更廣泛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存在的社會契約(socialcontract)。企業以社會財富最大化的方式運行,并從中獲得與社會有關的合法化地位。社會契約可以被假定是隱含的,而各種社會法律可能使特定契約更加清楚明確。通過這些隱含的和明確的法律,社會為組織規定了會計責任的規則,也拓展了企業股東的范圍。國家、政府和游說組織在這些法律的制定和游戲規則的說明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甚至,隨著Bruyn提出的社會投資(socialinvestment)理論被認可,包括自然環境本身和下一代利益在內的,更為寬泛的利益群體(widercommunity)也被統一進來。其中發揮銜接作用的社會投資者相信社會和經濟價值的最大化能夠同時實現。
股東理論正是在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嘗試。由于認識到各種股東群體在公司環境會計的決策中發揮的主導作用,股東理論從某種意義上可以歸結于社會財富最大化模型的范疇,但無法回避的是,其研究對象仍然存在局限性,導致了它只能作為社會財富最大化模型中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在討論中忽略了不同層次利益相關者對于環境會計要求的差異,同時缺乏對于綠色進程的分階段探討。因此,接下來筆者將在社會財富最大化模型的框架之下,從環境會計的目標討論入手,強調對于環境會計目標的本質及層次性、階段性認識,進而引出經濟后果學說在環境會計領域中的運用。
二、環境會計目標的重新認識
一般意義上的會計目標(accountingobjective)是指會計系統運行的出發點和歸宿,表現為預期應當達到的目的,它決定于會計的本質及其所面臨的客觀環境。對環境會計目標的理論基礎最直觀的理解無外乎一個將可持續性理論和會計理論相結合的過程。這種結合不僅僅是外在形式的吻合,更重要的是內在邏輯的貫通;不僅僅包括范圍的選擇,更取決于層次的對應;不僅僅是一個空間上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時間上的范疇。
可持續性概念源于森林工程學,之后在其他領域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一般認為,可持續性是指社會不能使用超過自然環境可能產生的自然資源(Gray,1996:61;Bebbington,1997)。可持續性發展被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犧牲下一代人滿足自身需要的能力的發展。該理論包含一個前提,即世界上貧窮的下一代人的基本需要應予以優先考慮(Welford&Couldson,1993),同時需顧及技術水平和社會組織對于滿足當代人和下一代人需求的環境能力的限制作用。由于對該前提的認可程度不同,可持續性理論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兩個主要層次——強可持續性和弱可持續性。弱可持續性是指某一群體只要能夠補償人類的損失(技能、知識、技術)和人造資本(建筑、機器、設備),就可以耗盡自然資源和使自然環境退化。從這一點看,自然資本和人造資本受到了平等對待。如果人造資本可以被替代,企業就能夠使非再生資源的連續使用合理化,因此,弱可持續性會更利于企業個體。然而,這種自然資源和人造資源相互替代的可能性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因素。這種不確定性不單表現在技術水平方面,也表現在技術本身,例如對許多分裂反應堆的非經濟特性的爭論從來沒有停止(Common,1995:45-46)。因此,基于非替代性、不可逆轉性、公平性和差異性,強可持續性強調的非再生自然資源的保護理應得到足夠的關注(Beder,1996:159-60)。但是,無論上述兩種觀點中的哪一種成為環境會計的理論指導,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標是不會變的,都是為了構建和發展一個能以無數代人存在的方式運行的可持續社會(Meadows,1992:250)。
由此,環境會計的核心目標可以表述為計量、公開和報告利益關系人由可持續發展向可持續社會的轉變。根據可持續發展世界企業委員會(WBCSD)的觀點,可持續發展包括對經濟財富、環境質量和社會公平的積極追求(Elkington,1999:18)。因此,企業需要從社會、經濟和生態“底線”的角度解釋這一程序。正如艾金頓所言,尋求可持續發展的公司不僅僅要注重單一的財務底線,而且還要為實現三維底線而努力(Elkington,1999)。
然而,無法回避的是,可持續發展融入政府觀念的過程是緩慢的,其融入公司領導階層的進程更是常常被忽略。盡管鼓勵組織注意“三維底線”——社會影響、經濟影響和環境影響(Elkington,1998;1999:18)——但財務底線仍然左右著企業的思維,而且當今仍然是企業行動的主要動力(Ditz等,1995:6)。這迫使人們開始尋找對于眾多企業來說現階段更為可行的操作目標。與可持續發展的概念不同,經濟——生態效益已被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認定為可以采納的一個適當的目標(見OECD,1998b;Schmidheiny,1992)。可持續發展企業委員會(BCSD)將經濟——生態效益的實現定義為企業能夠提供具有價值競爭優勢的商品和服務,這些商品和服務能夠滿足人類需求,保證生活質量,同時,又能通過生命周期逐步將生態影響和資源密集至少減少到估計的地球承載能力水平。顯然,暫且忽略社會維度因素、注重經濟——生態效益的選擇更集中于對相對易于計量的直接影響因素的考察。這種取舍并不是否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相反,經濟——生態效益型信息的計量可視為公司計量和向強可持續發展的基礎。這種忽略了公司社會業績、顯得不如可持續發展定義廣泛的經濟——生態效益目標恰恰代表了實現“強可持續發展”的第一個實際步驟。
與此同時,經濟-生態效益目標也并未打亂環境會計目標基本的宏微觀層次需求,相反,它有助于簡化并澄清反映經濟信息的會計活動同可持續發展綜合目標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可以用一條邏輯鏈來綜合描述原先三維角度和宏微觀層次下環境會計在可持續發展中發揮的貫穿作用: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的協調發展->其基礎在于自然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程度->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并服務于人類->需要良好的生態循環為基礎->良好的經濟循環是生態循環的保證->經濟循環的主要環節是投資、生成、使用、耗費、收回、補償、分配->各環節之間既有經濟上的聯系又有邏輯上的聯系->經濟循環的目標是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需要完整的會計核算和管理體系作為其基礎與保證。現在,當引入經濟-生態效益目標對這一邏輯進行重新梳理的時候,它無非重點突出的從中提煉出了生態循環和經濟循環兩個部分,促進了生態循環自身、經濟循環自身及生態和經濟循環之間的三套邏輯關聯。同時,它也與上文提到的在社會會計宏觀領域探討環境會計作用問題形成了良好的呼應,提供了一個平滑和深入的接口。1983年世界銀行積極鼓勵修訂現行的會計體系,增加環境項目,建立與聯合國國民會計體系相配套的環境輔助賬戶。1989年我國政府修訂《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力圖將環境因素納入會計核算體系,以使國民經濟核算指標能夠真實地反映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從這一前期的環境會計的發展進程來看,有關于生態和經濟的二維計量正是現階段社會經濟會計和社會指標會計重點和迫切考慮的內容。
此外,在經濟——生態效益現行目標引入的過程中,還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目標內部,經濟效益同生態效益二者之間的關系。這涉及到可持續發展和可持續增長概念的澄清。將可持續發展視同可持續增長純粹是近期出現的一種現象(Sachs,1992)。事實上,如果一家公司被視為一個社會系統,它的生存也是經濟業績的結果。可持續發展迫使環境組織、企業和政府承認環境因素可能對經濟業績產生長期的不利影響,且在過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但是,“發展”要比“增長”具有更多的含義,因為“發展”明確社會角色但并不排除經濟生產力的“持續下降”(Maunders和Burritt,1991:9)。因此,如果忽略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效益,以經濟——生態效益為理論基礎的環境會計目標實際上暗含并認可了企業的經濟效益同生態效益“此消彼長”的假設。也就是說,除非企業能夠按照經濟——生態效益的強可持續改進,設法實現公司和政府機構共同推崇的“無悔策略”而達成“雙贏”(Wally&Whitehead,1994),否則,在經濟和生態的多方利益關系人中,必有一方將做出讓步。
三、環境會計的經濟后果
“經濟后果”就是一門討論利益各方進退的學說,興起于上世紀70年代。它關注的是會計報告對企業、政府、工會、投資者和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決策行為的影響。這些個人或團體行為的后果被認為可能影響其他團體的利益,因此,該學說認為,會計準則制定者在決定會計問題時應將其宣稱的不利后果考慮在內。
回顧經濟后果學說和環境會計研究的起點,似乎二者在時間上存在著驚人的巧合。60年代以前,會計爭論在金融出版物中極少涉及,而且人們普遍認為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會計即使不是一個規定固定的參量,也是一個常量。70年代的10年顯然是美國社會堅持制度應對其造成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后果負責的10年,會計準則制定活動的利益相關方同樣深知這一明確的公眾傾向(Stephen,1978)。可以認為,正是這樣的契機加速了包括游說組織、環境保護機構等眾多環境信息關注者對環境會計制度規范的參與程度。從另外一方面來看,同樣可以認為是環境會計準則制定和披露中存在的巨大空間和不確定性,以及所涉及的利益沖突日趨激烈,吸引了原本潛在的攫取利益者。這些外部團體紛紛通過訴諸那些超越傳統會計計量和公允披露問題的標準來干預準則的制定過程。他們對經濟后果的關心遠遠超過了對環境會計公告的關注。
因此,當經濟后果學說深入到環境會計領域的時候,二者的相互作用將不可避免。關于會計政策制定的中性效果假設只能成為人們一種理想的期望,環境會計最積極的應對方式在于:在可操作性目標的指導下,實現可接受范圍內的利益的權衡。從這種意義上來講,環境會計的經濟后果不僅表現為準則制定過程中的動態權衡過程,也包括不完善的環境信息披露所表現出來的靜態結果,以及這些中期嘗試所引發的新一輪經濟后果循環。
石油天然氣作為重要的不可再生資源,成為環境因素的代表被首先正式引入會計準則。該準則的制定過程引發了利益各方特別的關注,其會計核算方法的爭議也受到了經濟后果學說的廣泛影響。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的20余年間,爭論的焦點一直集中在石油天然氣行業勘探成本核算方法的選擇上。完全成本法(full-costmethod)和成功成本法(successful-effortsmethod)各有勝負,卻都未能取得一致的意見。其中,完全成本法認為應該將所有發現儲備所耗用的成本(除某些例外情況)資本化,這包括不成功的鉆探成本,即在生產經營中所有成功勘探的產油井成本中應包括那些干井的成本。而成功成本法則有所不同,它認為很難將干井也認為是一項資產,因此,只需將成功勘探的產油井所耗用的成本資本化,而將干井成本費用化。顯然,這兩種方法下記錄的石油和天然氣成本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以往這方面涉及經濟后果的討論側重于對那些獨立勘探的小型石油天然氣公司的擔憂。它們聯合起來運用其相當大的政治影響力,成功說服了會計原則委員會延期考慮這一敏感問題。
然而,作為環境會計的一種嘗試,準則的制定中實際上存在另外的綠色相關人。盡管它們的影響力還不足以強大到與石油天然氣公司中各大利益集團相抗衡來完全左右準則制定結果的程度,但它們的存在至少代表了經濟后果中另外一種不同的聲音。從大的范圍來看,核算方法的選擇代表了綠色相關人對于石油天然氣行業與其他諸如清潔替代能源行業的支持力度的傾向,這些源于它們對代際利益的關注。不僅如此,這種傾向也將在行業內外傳導一種包括資金和技術形式在內的、正的或負的激勵。成功成本法往往產生比完全成本法更少的報告凈收益,如果行業普遍采用成功成本法,可以認為是一種對于新能源的政策支持,表達了一種迫切補償生態循環的態度。在行業內部也同樣如此,尤其是對那些積極從事勘探的小公司,較低的報告凈收益使其難以籌集資本,從而促使資金流向那些整體環境意識相對較強、環保措施相對完善的大公司。因此,如果綠色相關人掌握了足夠的影響力,對于環境信息核算方法的選擇,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將能夠決定一個行業及其內部力量的競爭地位和前景。
除此以外,環境會計的經濟后果還表現在現行實務界自愿或自發貫徹環境會計目標,披露環境信息的執行情況中。盡管環境信息的披露還存在多方探討之處,但在尚未形成統一規范之前,實務界就已經開始依照自身的需求判斷,在規范之余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嘗試。下表列示了Gray根據利益關系人同企業聯系的緊密程度粗略劃分后進行的綜合和歸納。其別值得一提的是,在內部人員向外部人員提供的環境披露中包括了可持續性發展報告,而將區別道德投資者的任務交由披露和需要相關信息的外部人自行交流來決定。這些都表明,現階段企業更多的是將環境信息的取舍作為一門處理道德和利益關系的藝術。管理層做出的任何一個關于環境信息披露與否的決定,都將表現出它對相關需求和可能后果充分研究后的傾向,最終的做法將被認為是利大于弊的。
實際上,類似于上文表中實務界的各種嘗試,無論是否直接參與到財務準則委員會擴大了與利益相關第三方的溝通方式(主要包括廣泛分發征求意見稿、舉行專題討論會和公眾聽證會等)中來,最終都將納入日后準則制定者的考慮范圍。可以形象地將環境披露理解為一個包含諸如信息內容、組織形式、信息冗余度、信息置信度、披露者的解釋、披露媒介以及披露時機等內容的多維向量(吳水澎等,2002),其取值及范圍將參照過去的向量及財務會計框架的約束而定。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于1984年了其著名的“信息光譜圖”。該圖譜將現有的和未來可能涉及到的財務會計內容歸納為5個披露層次。范圍從小至大依次為:一是財務報表、確認和計量以及概念公告涉及的范圍,包括財務狀況表、收益和綜合收益表、現今流量表和業主投資和分配表等;二是財務報表附注(和尾注),包括會計政策、或有事項、存貨方法、發行在外股份數、備選計量(以歷史成本為基礎之項目的市場價值)等內容;三是補充信息,包括物價變動披露(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33號公告之修正)等;四是財務報告的其他方法,包括管理當局討論與分析、致股東信件等;五是其他信息,包括根據證券交易委員會格式10-K(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S-K)要求進行的競爭及未交付之訂貨的討論、分析師報告、經濟統計和關于公司的新論文等內容。綜合來看,前兩部分構成了基本的會計報告,增加第三部分后形成了被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準則直接影響的領域,納入第四層次的內容后正是概念公告1中所指的財務報告的范圍,而包含其他信息的報表滿足了社會財富最大化模型的需要,涵蓋了投資者、債權人和“相關決策者”在內的所有利益相關人所需要的有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