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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美國;證券化;啟示
一、發展特點
過去20年來,美國資產證券化保持了全面創新發展。在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產品種類不斷豐富,產品結構也日趨復雜。交易品種的多樣化帶來了合成證券化1。
(一)規模高速成長
完整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真正起步始自1985年。此后,美國資產證券市場的發展可以持續高速發展來概括。根據美國債券市場協會數據,證券化增速一直保持年均11.28%的高速成長,資產證券發行在外余額2從1985年的373億美元增加到2006年底的8.6萬億美元(見圖1)。市場規模目前已遠超美國公債、公司債及市政債券,成為美國目前最大的固定收益市場。2006年在美國各主要類型固定收益品種中,資產證券化商品約占31%,占最大比重;公司債位居第二約占19%,以下依次為國債、貨幣市場工具、機構債和市政債。
(二)產品系列不斷豐富
美國資產證券化的初期發展階段僅限于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而現在已包含商業銀行任何表內資產的證券化。資產證券化品種已由早期的單一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發展為一個多樣化的資產證券產品系列。形成了一般抵押貸款證券(MBS)、狹義資產證券(ABS)與擔保債務證券(CDOs)三大系列品種。MBS下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RMBS)和商用物業抵押貸款證券(CMBS)兩大類別,而RMBS又進而分出優惠利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PRIMERMBS)次級住房抵押貸款證券(SUBPRIMERMBS)、及其它住房相關抵押貸款證券(OTHERS)三個子類。狹義ABS依基礎資產分為消費與汽車貸款、貿易應收款、租賃與學生貸款等類別。CDO下分為貸款擔保債務證券(CLO)與債券擔保債務證券(CBO)兩大類別。CLO與CBO又都可以分為套利型(ARBITRAGE)與資產負債表型兩類。在資產負債表型下又衍生出發起人型(ORIGINATOR)與合成型(SYNTHETIC)兩類。美國資產證券產品類別與演變路徑(見圖2)。
(三)新型結構產品高速增長
就三大系列產品而言,均不斷有新型結構面市,而近年增長最強勢者當以CDO為代表。
(1)現金流量CDO3呈戲劇性增長趨勢。1995年以前,全球現金流量CDO年均發行量不足40億美元,而2005年估計全球現金流量CDO發行量已經達到2240億美元,為1995年以前年均發行量的50多倍。在此期間,美國的現金流量CDO市場的增長速度與之相當。2005年美國為1650億美元,自2000年以來增長198%。截至2006年7月20日止,全球現金流量CDO發行量達1740億美元。其中,美國發行量為1380億美元。過去10年來,美國現金流量CDO市場的發展狀況(見圖3)。
(2)合成型CDO4增長加速。與傳統CDO相比,由于合成型CDO發起人資產不需“真實出售”,加以現金流量結構較為簡化,不要求恢復比率(COVERAGERATIO),因而更加靈活、更易理解和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合成型CDO資產高度分散,違約風險與利率風險分離,無提前償付風險,從而產品安全性也較高。這些特點促成了市場規模的快速成長。2004、2005與2006近3年來,合成型CDO與傳統型CDO及CDS的相關增長情況(見圖4)。平均合成型CDO的增長趨勢已超過現金流量型CDO的增長。
二、美國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因素
總體上,美國資產證券化持續超高速增長的根本原因在于資產證券化在資產的流動性轉換與風險轉移方面高度有效性。資產證券的發起人不必基于發行體的整體信用評級,即可將基礎資產的風險分層處理發行證券。資產證券化的這一有效的風險再分散特性,使得發行體可以更有利的成本進入資本市場融資,也有利于投資者根據各自特定的風險偏好購買資本市場證券。而信息技術的進步、現金流分析的模型化處理、證券化結構的個性化多樣化設計、資產分割(tranching)處理的證券風險收益管理形態的改進等因素在降低證券化發起人成本、適應不同的風險收益模式、增加投資收益、吸引更多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等方面也起著直接的推動作用。
(一)業務流程處理的綜合技術進步
新的信息處理技術使從住房抵押貸款到信用卡應收款及其它種類的信貸資產等,廣泛的貸款種類證券化成為可能。正是在新的信息處理技術進步的推動下,在整個證券化結構中處于關鍵環節的信用評級公司、證券承銷商等中介機構才有可能開發出各種類型的資產風險的識別估計、現金流量分析、違約率估計等建模技術。資產證券評級技術的不斷進步和成熟,風險定價模型的不斷開發和成型使得新結構、新產品層出不窮。與過去相比,現在基礎資產池的同質資產比重相對下降,異質資產比重相對上升,資產證券的估值定價難度也相應上升。離開了技術進步的支持,構造并給這些高度復雜的交易定價在幾年前是不可能的。
資產的切分處置技術(TRANCHING)。根據信用質量對集合資產切割分類,再以此發行不同等級的證券,供投資人根據自身的風險偏好自行選擇。高信用評級投資者有充分的償付保證,樂意接受較低的票面利率,從而部分地降低了發起人的借款成本,同時也更好地滿足投資者不同風險收益模式的需要。例如,穩健型的商業銀行、退休基金和保險公司偏好投資高級分類批量資產證券中的AAA級證券;而以高收益為管理目標的對沖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則更偏向于投資于中級和股票性質的資產證券。
(二)供給動力與需求力量的增長
從供給動力分析,在美國國內連續多年的低儲蓄環境下,商業銀行為籌資和流動性需要不得不越來越多地求助于新的融資渠道,同時,為符合巴塞爾協議風險資本的要求,商業銀行也需要更大幅度地降低風險資產頭寸。借助證券化,商業銀行將表內部份資產出售后收回現金,既可滿足自身流動性資金需求、增加貸款業務,又可降低資產風險,滿足風險資本監管要求。
需求方面,保險公司、企業年金、房地產投資基金等專業機構對資產證券多樣化產品的需求增長無疑是拉動市場成長的基本力量,而過去幾年來對沖基金的爆炸性成長對證券化產品的大規模介入則更直接拉動了市場需求新的數量級增長。更重要的是結構化信用增強與資產池的分散化使投資者不必詳盡了解基礎貸款的信用風險信息,而標準化的信用評級則對投資者起著市場導航的作用,為新的投資者進入清除了信息不對稱的障礙。
(三)有吸引力的產品品質特性
優良的信用品質。資產證券債信用一般都屬BBB以上的投資級,平均80%以上達AAA-A級。AAA級資產證券的信用品質與美國公債相當。和一般公司債相比,信用等級較高,更優于高收益債或新興市場債。1984-2004年的20年間,91%以上的ABS維持了原信用評級,而公司債券僅78%維持了原有信用評級。資產證券信用穩定性明顯高于公司債券。
充分的流動性。美國的資產證券化商品擁有大額的交易規模、穩定的發行量和深厚的投資者基礎,二級市場十分發達,幾乎每一個經紀交易商都有自己的二級市場交易部,市場買賣異常活躍,這些因素有助于使ABS的買賣價差保持在比較小的范圍,資產流動性極為充分。根據美國債券市場協會統計,2003-2005年間資產證券化商品日均交易量在2000億美元以上,流動性僅次于美國公債,為公司債的10倍。
相對較高且穩定的收益率。資產證券定價一般較相同信用評級美國國債高出約100個基點。根據美林指數記錄,過去17年間(1989年1月-2006年1月),MBS投資回報率平均高出美國十年期政府債券約137個基點。到期收益率明顯高于公司債券。用反映風險收益的夏普比率衡量,與政府機構債券、公司債券相比,資產證券也明顯占優。
三、幾點啟示
縱觀美國資產證券的發展和成功經驗,作為一個新興市場,其借鑒之處在于:
首先,產品的不斷創新開發是市場成功的第一關鍵。只有在技術進步基礎上根據供求實際的變化不斷地進行產品創新,以新的產品克服、彌補舊有產品的缺陷和不足,降低新金融工具的供給成本,提高產品的風險轉移效率,增強產品的個性化風險偏好特征,才能保證市場開發穩定的供給來源和需求成長。
其次,要充分尊重市場的商業化力量,特別是市場的自主創新能力。如果說美國證券化的初始階段上還借助了政府機構的力量,例如MBS的發展初期5,但80年代中期以來,則主要是依靠市場的力量進行自主創新。無論是新產品結構的設計,還是產品的信用評級、交易流程各環節均由商業機構按市場準則進行,其間基本上見不到行政干預的影子,而交易最關鍵的信用基礎問題卻得到了很好的解決。
再次,要在保證新開發產品可靠信用品質基礎上,使產品具備相對較高的收益率。并高度重視二級市場建設,激活新產品交易,拓寬交易基礎增強流動性。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已經啟動,但市場反應欠佳,因此需要進一步創新發展。應當看到,雖中美兩國證券化背景存在較大差異,然金融產品共性卻是相通的即要能滿足安全、盈利、流動性,自會受到市場認可,同時要特別重視產品的個性化設計,根據機構投資者不同風險收益偏好和現金流期限管理配對需要,推出個性化產品才是關鍵。
參考文獻:
1.ThebondmarketassociationStatisticalData
2.Securitisation2006,GlobeLegalGroup
3.OCC''''sQuarterlyReportonBankDerivativesActivitiesThirdQuarter2006.5/9/20072007-5-9
4.SyntheticCDOTheNextLevel,EigerCapitalLimited,2006.
5.BISSecondWorkingPaperonSecuritization2002.
1997年修訂刑法時,將本來修改好的《軍職罪暫行條例》整體并入刑法,列為分則第十章。這在客觀上將軍職罪湮沒于浩瀚的刑法典之中,使之未能受到應有的重視,導致此方面的專著和論文寥若晨星。文章就近年來軍職罪的研究現狀作了一個簡要的綜述,并分析了幾點原因,希望能夠引起軍內外對于軍職罪研究的關注。
【關鍵詞】
軍職罪;研究現狀;原因分析
一、軍內外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研究現狀
近年來,我國刑法學研究非常活躍,每年問世的刑法學研究論著汗牛充棟,發表的論文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都很可觀。尤其在當下的中國,刑法新舊理論的交鋒日趨激烈,可謂“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相比之下,軍事刑法理論研究的專著和論文寥若晨星,少得可憐。尤其是軍職罪方面的論著、文章更是寥寥無幾。
自修訂后的刑法典增加了軍人違反職責罪的內容之后,軍內外專家在出版的教材、專著中才開始涉及到軍職罪的內容,如2003年黃林異、王小鳴主編的《軍人違反職責罪》;2011年盧樹明主編的《軍人違反職責罪精析》等。這兩本書主要研究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罪名、認定和處罰。此外,關于這方面的博士論文有,李國振的《軍人違反職責罪體系化研究》(2009年,中國政法大學),本文圍繞“職責”這一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核心概念,從靜態制度與動態規范兩個層面,以靜態層面的分析結論為理論前提,探究規范在適用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并得出系統性的完善建議。碩士論文有:付海珍的《論我國軍職罪的立法完善》(四川大學,2006年);作者從軍職罪立法沿革與現狀入手,指出了現行軍職罪存在的一些問題,如種類不齊全,罪名稀缺犯罪主體的規定不周延,共同犯罪的規定缺失,部分罪名的罪狀規定存在問題,沒有獨立的軍職罪刑罰體系等。在此基礎上,從加大軍職罪的適用范圍、明文規定軍職罪的特殊共犯、完善部分罪名的罪狀、完善軍事刑罰的配置、改進立法技術等幾個方面提出了相應的完善措施。邰忠云的《軍人違反職責罪若干問題研究》(吉林大學,2010年);文章從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構成入手,著重對軍人違反職責罪主體和刑罰兩個方面在立法上的不足及缺陷進行了較為全面、深刻的闡釋,然后,提出了一些相應的完善、補正措施。杜彥博的《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過去、現在和未來》(中國政法大學,2010年);作者通過縱向的歷史學研究和橫向的比較法研究,力圖完整的展現我國軍人違反職責罪過去的歷史淵源、現在的立法成就,以及未來的完善方向。在此基礎上,通過與外國軍人違反職責罪立法的比較,并結合我國軍事司法實踐的需要,提出我國現行軍人違反職責罪存在主體立法不足、刑罰種類過于單一且執行方式不靈活、罪名稀缺、入罪標準偏低四大問題,然后針對這些問題逐一提出解決方案。其他代表性論文有:冉巨火的《論軍職罪立法的疏漏之處》(《法制與社會》2010年25期);藺春來的《軍人違反職責罪犯罪主體立法的不足》(西安政治學院學報,2005年2月);高巍的《軍人違反職責罪立法缺陷淺探》(西安社會科學2009年第6期)等。
二、軍內外研究現狀述評及原因分析
縱觀這些研究成果,筆者發現我國軍事刑法理論研究尤其是軍職罪研究的總體態勢是基礎理論研究基本真空,具體內容研究基本雷同。主要表現在:其一,都是具體研究某個問題,如絕大多數是研究主體和刑罰方面,不僅數量有限,而且內容雷同,無論是碩士論文還是其他論文,在主體上,都是①未成年人負相對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行為列舉不周;②欠缺軍事單位犯罪的規定;③共同犯罪理論沒有考慮到軍職罪的特殊情況;④沒有包括臺灣軍事人員;⑤沒有包括國外軍事人員等等。在刑罰上,基本沒有規定附加刑,其缺陷和不足都集中在①軍職罪不適用管制刑;②軍職罪不適用罰金刑;③設立了戰時緩刑制度;④死刑的大量適用等幾個方面。
究其緣由,其一,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1997年并入刑法典十余年來,在地方院校的刑法教學中對軍職罪的內容基本沒有涉及。其二,由于軍職罪并入刑法,立法的穩定性客觀上要求不宜“朝令夕改”,修訂的途徑繁雜,熟悉軍事司法實踐的軍隊有關部門對軍職罪修訂的積極性大減。據統計,截止到2011年5月1日,我國新刑法已經公布了八個修正案,但是我們從中找不到關于軍職罪的一點影子,真可謂“只字不提”。其三,在每年召開的刑法學年會上,很少見到有關軍事刑法方面的文章。其四,相對比較熟悉軍職罪立法和司法情況的軍隊司法機關和法學工作者,以軍職罪為專題的學術研究活動多年沒有進行過,真可謂“一片空白”。
其五,也是最根本的,無論是專著還是論文,其研究問題的展開都是以我國傳統刑法理論特別是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為基礎進行的。而承襲于前蘇聯的我國傳統犯罪構成理論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面臨嚴峻的挑戰”已是不爭的事實。其所一直奉行的包含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在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這種平面的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存在著似是而非與規范說理的缺失,主觀與客觀認識不清,四個要件作用不明確,司法機關過分依賴主觀問題定罪導致定罪中的主觀化與入罪化等難以應對實踐需求的問題。尤其是,這種平面的犯罪構成體系在遵循主觀與客觀要件的統一之時,往往從文意中的主觀在前客觀在后,發展出從主觀到客觀的定罪思路,而且這種定罪模式在實踐中大行其道,其結果是導致犯罪認定的入罪化。例如,在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上,“如果從主觀到客觀認定犯罪,即先考慮行為人,再分析行為人的心理狀態,進而追查行為人實施了何種行為,侵犯了何種法益,難以避免‘先抓人,后填補事實’的現象。”這就使得刑法在相關犯罪的認定上出現了違反邏輯和人民群眾難以接受的問題,影響了刑法社會作用的發揮。
參考文獻:
摘要:當今社會許多案件涉及到被害人過錯這一問題,我國法律這一漏洞引起了許多社會問題,參考國外相關立法,吸取精華,將被害人過錯進行立法是大勢所趨。對被害人過錯進行界定,細化被害人的范圍與過錯的分類,從主體、行為、因果關聯性和過錯程度上對其進行細致分析,從而提出立法建議,乃是首要問題,也是實現實質正義的關鍵。
關鍵詞:被害人過錯;合理性;基礎界定標準
一考慮被害人過錯的現實背景
被害人過錯是否應當成為定罪量刑的考慮要件之一,目前在我國司法界已經引發了關注,且相關案例也表明這一問題亟待解決。著名的許霆案就是一例。2006年4月21日晚,許霆來到廣州市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在取出1000元后,他意外發現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除了1元,驚喜之余,許霆先后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一年后,許霆被抓獲。不過這僅僅是開始,廣州市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許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一出,輿論嘩然,民眾普遍認為這種判決結果明顯太過苛重,無法接受。當時互聯網有一項調查顯示:支持ATM機出故障,男子惡意取款應獲重刑的僅占7%,而反對者占到了93%。
大部分反對者質疑法的正當性,認為是“惡法”作亂的結果。但是法院作出判決必然是依據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正是如此,在社會爭論中可以看到我國法律規定的不盡完善之處。質疑聲最激烈在于:在銀行ATM機存在問題而銀行負有極大過錯的情況下,是否還要判此重刑。銀行作為被害人固然遭受到了重大損失,許霆作為犯罪人,他應該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價。但是,法律責任是個體由于一定法律事實導致所處法律關系發生變化而承受的法律上的負擔,這里的負擔既包括實體意義上的不利后果,也包括價值角度的否定評價①。銀行是否也應該為自己的過失承擔一些責任呢?
在我國,對被害人過錯責任的系統研究起步還是很晚的,目前也只是探索階段。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僅有《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在處理時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其他大量的關于被害人過錯責任的規定都沒有反映,只是在司法實踐中體現于酌定情節的范疇。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10月27日頒布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它適用范圍狹窄,依據《會議紀要》,只是涉及婚姻家庭 、鄰里矛盾激化的故意殺人罪,適用死刑時必須十分慎重。并且《會議紀要》僅作為指導性精神而不是法律的明文規定,在實踐中也不受重視,特別容易被忽略。
我國傳統刑法立場是以犯罪人為中心,缺失有關對被害人過錯的研究與規定,這導致出現了大量問題。
首先,易導致被告人家屬抵觸情緒難平,不利于社會穩定、公平與理性。犯罪心理學也強調,被害人因素與犯罪動機的最終形成、發展及其轉化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一味的只看重對犯罪人一方的懲罰,追究犯罪人的責任,而不考慮被害人因素對犯罪實現的影響,不考慮被害人對犯罪是否也存在過錯,這樣的審判會缺失公正,缺乏理性,以致社會矛盾尖銳。
其次,易導致缺失程序正義。一味的追究犯罪人的責任,往往會忽視案件的全貌。如辦案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只會重視對犯罪證據的收集,往往忽略了或輕視對有關被害人過錯的證據的收集,難以真實呈現案件全貌,程序正義層面公平的缺失也會導致實體正義與公平的缺失。
再次,與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罪行均衡原則存在矛盾。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就是刑罰的輕重應當與客觀的犯罪行為和主觀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人各種各樣的有意識的活動都是由一定的動機引起的,而在犯罪動機中,被害人的情境刺激為犯罪動機的產生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而“責任是‘應為的義務’,即一定的人對一定的事的發生、發展、變化及其后果,負有積極助長的保證義務或者對一定的惡果或危害的負擔著,即一定的人,基于一定的原因,對一定的事所造成的惡果或危害,須處于承擔補償或采取挽救措施的地位”。②所以在被害人存在情景刺激的犯罪中,被害人對犯罪行為的發生也是有一部分責任的,那么就應該承擔相應的一些責任,使罪刑相適應。
最后,易導致犯罪率上升,不利于更好的預防犯罪。刑事案件中考慮被害人的過錯,并不是要減輕對犯罪人的懲罰,而是要盡量公正的對待每個人,包括作為刑事訴訟當中第一當事人地位的被害人,認識被害人的過錯是如何生成,如何引發犯罪行為的發生,認識過錯及其誘因并及時加以克服,從而提高自身的防范能力,避免或減少被害機會。
二被害人過錯國外立法例研究
學習國外成熟的立法經驗研究對我相關立法的發展是具有重要意義的,因此從國外的立法中借鑒相關被害人過錯的立法例對完善我國相關立法將會是意義重大的。
《德國刑法典》第213條規定,非故意殺人者的責任,而是因為被害人對其個人或家屬進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故意殺人者當場義憤殺人,或具有其他減輕情節的,處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
《聯邦量刑指南》中的“被害人行為”條款。如果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明顯地促使了犯罪行為的發生,法院可以在指南范圍以下減輕處罰以適應犯罪行為的性質和情節減輕處罰的幅度時,他相關的身體特征;法院應當考慮:(a)與被告人相比,被害人的體型和力量,在決定以及其(b)被害人行為的持續性以及被告人為了避免沖突而做出的努力;(c)被告人合理感知到的危險,包括被害人的暴力傾向等;(d)被害人給被告人帶來的現實危險;(e)其他任何被害人能實質性地導致現實危險的行為。③
國外有關被害人過錯行為的規定出現在“合法辯護”中和量刑中,而不影響定罪。如在基于激怒、家庭或情緒壓力等這些源于人類脆弱性或巨大壓力下的因素產生犯罪的場合,這些因素可能成為減輕處罰的事由。雖然各國對被害人過錯在立法規定上不是完全一致,如俄羅斯將被害人過錯寫入刑法的總則,作為一般犯罪案件適用標準;而德國則將被害人過錯問題寫入分則,依據不同罪名,各自分析。但是各國都將明顯的挑釁,侮辱等寫入法條,作為減輕犯罪人刑罰的依據。
三界定被害人過錯的立法建議
對“被害人過錯”的界定,可以從“被害人”和“過錯”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被害人的概念及范圍
被害人,亦稱被害者、受害者、為加害人(或曰加害者)的對稱,其詞源為拉丁文Victima,最初含義是指宗教儀式上的祭祀品,后來引申為遭受侵害或不利后果的承受者。有學者在論述中即稱被害人為被害者④。廣義上的被害人范圍廣泛,不僅包括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還包括因受自然界中不可抗力等侵害的情況。在這里,我們只研究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
(二)過錯的分類
對于被害人的“過錯”問題,我認為可以將過錯分為兩類,即被動的被害人過錯和主動的被害人過錯。被動的被害人過錯即我們常說的正當防衛問題。正當防衛是刑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每個公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時,有權實施反擊甚至對侵害者以必要的損害,來保衛自己、國家或社會的利益。就是說,在正當防衛中,侵害人的不法行為本身是有過錯的。不過,正當防衛一定要符合不法行為的存在、不法行為正在進行、存在真實不法侵害者、緊迫性且能通過防衛手段加以制止這幾點。在正當防衛中,最初的加害人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在犯罪進行的過程中被最初的被害人以正當方式反擊,由最初的真實的加害人轉變為最終的被害人。這種情況下,被害人過錯責任程度極為嚴重,對于犯罪行為負“完全責任”。⑤
主動的被害人過錯,即除了正當防衛問題的一般的被害人過錯問題。我認為,對主動的被害人過錯界定需要從主體、行為、因果關聯性、過錯程度進行分析。
首先是主體,被害人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只要對犯罪行為起了引誘、刺激等誘導作用,都應該為自己的過錯行為付出一定的責任。自然人作為主體的情況下,又可以分為具備責任能力的被害人和不具備責任能力的被害人,具備責任能力的被害人對于因自己的過錯而引起的犯罪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是行為,即被害人過錯違反的是法規范、道德規范還是風俗習慣。如果被害人違反了法規范,那么承擔被害人過錯責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違反了的僅是道德規范或是風俗習慣,那么還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道德規范和風俗習慣之所以可以在社會流傳至今,并且人們愿意遵從它,必然有其正當性,被害人作為社群動物之一卻故意違反,存在主觀故意的過錯,那么理應承擔相應的被害人過錯責任;但是如果被害人僅僅是因為過失違反,或此規范或風俗習慣本身與法律條文相悖,那么被害人則不需要承擔過錯責任。
再次是因果關聯性,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應與被害人的過錯有一定的必然的直接聯系,即由于被害人的過錯才導致的犯罪人的犯罪行為發生,且是針對被害人自身的犯罪行為。如果甲存在過錯,但是乙卻針對甲的親屬實施犯罪行為,則不應當認為甲存在過錯而減輕對乙的處罰。
最后是過錯程度,并非被害人對自己的任何過錯都要承擔責任,這種過錯需要達到一定的程度,被害人才需要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如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女性夏天喜歡穿時尚迷你的短裙,很容易引起犯罪人的犯罪動機,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如果僅因為被害人的愛美就要她為犯罪人的犯罪承擔部分責任,未免太不公平。因此,在實際操作中,要謹慎對待被害人的過錯影響量刑問題。(作者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王佳明:《互動之中的犯罪與被害》,北京大學出版社王佳明:《互動之中的犯罪與被害》,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2]甘雨沛,何鵬:《外國刑法學》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甘雨沛,何鵬:《外國刑法學》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
[3]《美國量刑指南:美國法官的刑事審判手冊》,逢錦溫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歐陽穎思:華南理工大學2011年碩士學位論文《刑事被害人過錯研究》
[5]趙可主編:《被害者學》,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張智輝、徐名娟編譯:《犯罪被害者學》,群眾出版社1989年版
[6]張建榮:北京大學1996年碩士畢業論文《論犯罪被害人及其預防》
[7]任克勤:《被害人學新論》,廣東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注解:
①王佳明:《互動之中的犯罪與被害》,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頁
②甘雨沛,何鵬:《外國刑法學》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341頁
③《美國量刑指南:美國法官的刑事審判手冊》,逢錦溫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3頁
刑事責任的地位,指刑事責任在刑法中的地位和在刑法理論中的地位。下面分別加以考察:
1.刑事責任在刑法中的地位
我國刑法總則分為五章,依次為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犯罪、刑罰、刑罰的具體運用、其他規定,明顯表現出是按照刑法-犯罪-刑罰的結構加以規定的。刑事責任只是作為第二章犯罪的第一節與犯罪并列作為節的標題,總則中雖有12個條文20處提到刑事責任,并且根據刑法第5條的規定, 似乎將刑事責任與犯罪和刑罰相提并論,但由于對刑事責任缺乏專門規定,因而并未形成犯罪-刑事責任-刑罰的刑法總論體系,更談不上形成犯罪-刑事責任的刑法總則體系了。這種情況與刑事責任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因而有的學者提出完善刑事責任立法的建議,以解決刑事責任與其在刑法中的地位不相稱的問題(注:張文等:《刑事責任要義》,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57—261頁。);但建議還沒有成為現實的立法。所以我們只能說按照現行刑法,刑事責任是與犯罪和刑罰同樣重要的范疇,但它在刑法中的地位在刑法總則的結構上并未得到應有的反映。
2.刑事責任在刑法理論中的地位
刑事責任在我國80年代編寫的刑法教材中,或者很少提到,或者著墨不多,可以說在刑法理論中沒有什么地位。80年代中期,部分學者開始對刑事責任進行研究并發表研究成果,一些碩士研究生也以刑事責任為論題撰寫碩士學位論文,刑事責任問題逐漸引起重視。進入90年代后,隨著研究的深入,相繼出版了多種研究刑事責任的專著,一些教材也大多增加了論述刑事責任的章節,刑事責任在刑法理論中逐步占有一定的地位。由于認識的不同,學者之間對刑事責任在刑法理論中應占的地位,看法還不一致。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不同觀點:
(1)基礎理論說, 認為刑事責任在價值功能上具有基礎理論的意義,它所揭示的是刑法的基本原理,其具體內容應當有犯罪論、刑罰論和罪刑各論。因此在體系上不能把刑事責任論放在犯罪論和刑罰論之間,而應作為刑法學的基本理論置于犯罪論之前,并作為刑法的基本原理來把握(注:張智輝:《刑事責任通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頁。)。個別教材即將“刑事責任”作為一節置于“刑法的性質和任務”一章之中,先于犯罪論予以論述,可以說是上述理論在刑法學體系上的表現。
(2)罪、責平行說, 認為刑事責任是與犯罪相對應并發生直接聯系的概念。犯罪是刑事責任的前提,刑事責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罰雖然是實現刑事責任的基本方式,但不是惟一的實現方式,非刑罰處理方法也是實現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所以刑罰與非刑罰處理方法,同是刑事責任的下位概念。因而犯罪論-刑罰論的體系,應改變為犯罪論-刑事責任論的體系,這樣才能擺正犯罪與刑事責任的關系(注:張明楷:《刑事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52—153頁。)。個別教材以刑事責任論取代傳統的刑罰論,就是這一理論的體現。
(3)罪、責、刑平行說,認為犯罪、刑事責任、 刑罰是各自獨立又互相聯系的三個范疇,刑事責任則是介于犯罪與刑罰之間聯結犯罪與刑罰的紐帶。刑事責任與犯罪的關系是:犯罪是刑事責任的前提,刑事責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事責任與刑罰的關系是:刑事責任是刑罰的前提,刑罰是實現刑事責任的基本方式。因而刑法學的理論體系應當是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的體系(注: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編:《全國刑法碩士論文薈萃》,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20頁。)。一些教材都將刑事責任作為一章置于犯罪論內容之后、刑罰論內容之前,均系以上述觀點為理論根據。
我們認為,基礎理論說,將刑事責任看作凌駕于犯罪和刑罰的最上位概念,它的內容包括犯罪論、刑罰論和罪刑各論,這無異將刑事責任等同于刑法,這樣擴大刑事責任的內容,既不符合我國刑法關于刑事責任的規定,在理論上也難于在刑法學體系上給刑事責任以應有的地位。因而這一觀點為我們所不取。罪責平行說,認為刑罰與非刑罰處理方法都是刑事責任的下位概念,主張以刑事責任論代替刑罰論,在邏輯上是正確的,因而得到一些學者的贊同。但我們感到這種體系還值得研究,從刑法立法來看,這種體系明顯與刑法體系不符,如前所述,刑法是按照刑法-犯罪-刑罰的結構規定的,此其一。其二,在刑法理論中刑罰理論內容豐富,占有很大篇幅,非刑罰處理方法內容單薄,所占篇幅很小,使兩者處于同等地位,未必合理。如果刑法按照有的學者關于完善刑事責任立法所設想的那樣修改,在刑法教材中自應采用這種體系;但在刑法未作修改之時,這種體系還不宜在教材中采用。罪、責、刑平行說,認為刑事責任是連結犯罪與刑罰的紐帶,三者各自獨立又互相聯系,主張建立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的體系,基本上符合現行刑法的規定,刑法總則第二章第一節的標題是“犯罪與刑事責任”,即將犯罪與刑事責任并列,第三章、第四章均為對刑罰的規定。設置刑罰論,正是這些規定的反映。從理論上看,刑事責任確實是聯結犯罪與刑罰的紐帶,這可以從刑事責任與兩者的關系上得到說明:
(1)刑事責任與犯罪的關系。 犯罪是刑事責任產生的法律事實根據,沒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只要實施了犯罪,就不能不產生刑事責任。這體現了犯罪與刑事責任的質的一致性。同時由于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序不同,犯罪人承擔的刑事責任程度也不相同。一般說來,犯的罪重,刑事責任就重;犯的罪輕,刑事責任就輕。這體現了犯罪與刑事責任的量的一致性。二者的密切關系,于此可以窺見。
(2)刑事責任與刑罰的關系。 刑事責任與刑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第一,刑事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刑罰則是一種強制方法。第二,刑事責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規定的懲罰或單純的否定性法律評價為內容,刑罰則是以剝奪犯罪人一定的法益為內容。第三,刑事責任隨實施犯罪而產生,刑罰則隨法院的有罪判決生效而出現。但二者具有密切的關系,它表現在:第一,刑事責任的存在是適用刑罰的前提。沒有刑事責任,決不可能適用刑罰;只有存在刑事責任,才有刑罰的適用。第二,刑事責任的大小決定刑罰的輕重。刑事責任大的,刑罰就重;刑事責任小的,刑罰就輕,刑罰輕重根據刑事責任的大小來確定。第三,刑事責任主要通過刑罰而實現。非刑罰處理方法等雖然也是刑事責任的實現形式,但那是次要的,在司法實踐中也是為數很少的,而刑罰則是實現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并且在司法實踐中是大量的;同時在刑法立法中,僅用兩個條文規定非刑罰處理方法,而用兩章十六節五十六個條文規定刑罰,可見二者在刑法立法中地位多么懸殊。因而非刑罰處理方法與刑罰不宜處于并列的地位。據此,筆者認為宜將刑事責任設為一章,置于犯罪論內容之后、刑罰論內容之前,采取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刑罰論的體系。
二、刑事責任的發展階段
刑事責任從產生到實現,如何劃分階段,意見不一,筆者認為,可以分為如下三個階段:
1.刑事責任的產生階段
刑事責任的產生是否刑事責任的開始?刑事責任從何時開始?我國刑法學界主要有兩種不同觀點:(1 )刑事責任始于犯罪行為實施之時。理由是刑事責任伴隨犯罪而產生,無犯罪則無刑事責任,有犯罪必有刑事責任。犯罪行為實施之后,不論是否發現這種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即同時產生,并客觀地存在著。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只是使這種客觀存在的刑事責任現實化的過程,并不是刑事責任產生的過程。(2)刑事責任始于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之時。 理由是刑事責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只能由犯罪人來承擔。而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之前,很難說行為人就是犯罪人,也就不能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開始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一是被告人被查獲,證據確鑿,犯罪事實昭然若揭;二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犯罪最終被證實(注:趙秉志主編:《刑法爭議問題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84—585頁。)。我們認為,第一種意見是正確的,第二種意見是不恰當的。因為:刑事責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只能隨著犯罪而產生,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客觀上同時自然產生刑事責任,此其一。其二,行為人犯罪后,司法機關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就是因為刑事責任客觀上的已經存在;如果根本不存在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怎么可能無中生有地進行追究呢?其三,從刑法的規定看,刑事責任的開始總是同實施犯罪聯系在一起的。例如刑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應當負刑事責任,以存在刑事責任為前提,表明實施了犯罪,客觀上即產生了刑事責任。此外第17條第2 款、第18條第2—4款的規定,都表明了同樣的思想。其四,從刑法規定追訴時效制度來看,也應當認為刑事責任開始于實施犯罪之時。追訴時效,指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限期間。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一定的期限不再追訴。所謂不再追訴,即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說明實施犯罪后刑事責任即產生了,否則,就不發生不再追訴的問題。第二種觀點之所以錯誤,在于它把刑事責任產生的時間與人民法院使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時間混為一談。實際上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或者說是刑事責任的不同階段。并且人民法院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以行為人已產生刑事責任為前提,離開了這個前提,人民法院根據什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呢?所以刑事責任產生的時間,就是刑事責任開始的時間。
刑事責任的產生階段,從行為人實施犯罪時起,到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立案時止。所謂實施犯罪時起,不同的犯罪形態,起始的情況也有所不同:對于故意犯罪來說,實施犯罪預備時,刑事責任即行產生;如果犯罪預備不受處罰,著手實行犯罪時,刑事責任便產生;對于過失犯罪來說,犯罪結果發生時,刑事責任才產生。在這一階段,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雖然已經客觀地存在著,但司法機關還沒有進行追究刑事責任的活動。這可能是因為犯罪沒有被發現;或者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被害人沒有告訴。如果在法定的追訴期限內沒有追訴,刑事責任就可能消滅,從而就不存在刑事責任的下一階段。在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立案之前,行為人可能出現自首或立功等情況,會影響刑事責任的程度,這仍然屬于刑事責任的產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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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責任的確認階段
這一階段從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立案時起,到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生效時止。在這一階段,要確認行為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應否負刑事責任,應負怎樣的刑事責任以及如何實現刑事責任。因此這一階段,無論對國家或對犯罪人來說,都很重要。為了保證這一階段的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國家立法機關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必要的程序,公安、司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理,正確確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所謂從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立案時起,指由公安機關管轄范圍的案件,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時起,由檢察機關管轄范圍的案件,從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時起,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的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時起。公安、檢察機關進行偵查時,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收集證據必須全面,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都應收集、調取。在偵查過程中,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等活動,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以保證有效地開展偵查工作。
對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提起公訴的,一律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 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經過審查,如果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應當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法定不起訴情形的,檢察機關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審判機關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符合開庭審判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在審判中主要解決如下問題(1 )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負刑事責任?(2)如果應負刑事責任, 還應綜合考慮各種有關情節,確定應負何種程度的刑事責任?(3 )如何實現刑事責任?即主要應判何種刑罰?這些問題的解決,都要以事實為根據,以刑法的規定為準繩。
上述偵查、起訴、審判三個刑事訴訟階段,就大多數犯罪來說,是刑事責任的確認階段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只有經過這三個刑事訴訟階段,刑事責任才可能得到確認和實現。
3.刑事責任的實現階段
這一階段從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生效時起,到所決定的刑事制裁措施執行完畢或赦免時止。刑事責任的實現是刑事責任的最后階段,也是刑事責任階段的核心。刑法規定刑事責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終都是為了實現刑事責任。所以這一階段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刑事責任的實現,基本方式是執行刑罰。執行刑罰,主要由司法行政機關完成,持續時間的長短,則因刑種的不同和判決刑期長短的不同而不同。至于因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案件,法院僅宣告有罪而免予刑罰處罰。這種免予刑罰處罰的判決,只要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刑事責任即行實現,不存在時間上的持續過程。
在刑事責任的實現階段,可能出現刑事責任變更的情況。這主要是:(1)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的減刑;(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減刑;(3)特赦;(4)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時罰金的減免。如何看待假釋,意見不一:有的同志認為假釋也是刑事責任的變更,有的同志認為假釋宜視為刑事責任實現方法的變更。我們贊同后一種觀點,因為在假釋時,所確定的刑罰并沒有變更,只是將犯罪分子附條件提前釋放,被假釋者違反法定的條件,假釋即被撤銷,而且在假釋考驗期限內,被假釋者還要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可見,刑事責任本身并未因假釋而變更。
與刑事責任的實現密切相關的,是刑事責任的終結。如何理解刑事責任的終結?理論上主要存在著兩種不同觀點的爭論。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責任的終結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刑事責任的實現而終結,終結時間由于刑事責任實現的方式不同而不同:以刑罰為實現方式的,終結時間是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時;以非刑罰處理方法為實現方式的,終結時間為非刑罰處理方法執行完畢之時;以免予刑罰處罰為實現方式的,終結時間為法院有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時。二是因刑事責任的消滅而終結。刑事責任的消滅有犯罪人死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終結時間就是上述情況出現之時。另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責任的終結是指刑事責任的實現,而刑事責任的消滅是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者的性質和效果完全不同,所以認為刑事責任的消滅也是刑事責任的終結,這就將兩種不同性質、不同效果的情況混為一談(注:趙秉志主編:《刑法爭議問題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86—587頁。)。我們認為第一種觀點是正確的。因為刑事責任可以因其實現而終結,也可以因其消滅而終結。例如犯罪在未過追訴時效期限時,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時刻都處于可以追究之中;如果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刑事責任即歸于消滅,不能再予以追究,這在事實上也就是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已經終結。與刑事責任的實現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這一根本點上并無差別。
三、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
刑事責任究竟有哪些實現方式,見解較多,但由于刑法的修訂,原來的一些單行刑法已經失效,有些見解現在已失去法律依據,所以我們認為,關于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的不同見解主要是:
1.認為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指國家強制犯罪人實際承擔的刑事制裁措施,計有以下三種:(1)基本方式, 即通過給予刑罰處罰的方法來實現。(2)輔助方式,即通過非刑罰處理方法來實現。(3)特殊方式,即通過宣布行為是犯罪、行為人是犯罪人的方法來實現。
2.認為實現刑事責任是指為了使犯罪行為人承擔其刑事責任而采取的具體行動,實現的方法包括:(1)刑事強制措施,主要指刑罰, 此外還包括免予刑事處分、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強制措施。(2)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指拘傳、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逮捕和拘留。不過只有在行為人的行為經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并發生法律效力時,此前所采取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才成為實現刑事責任的方法。(3)其他強制措施, 指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被選舉或任命擔任某些職務。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3.認為刑事責任的實現方法只有刑罰一種。除此之外,不存在或者說法律并未規定其他實現刑事責任的方法。
4.認為刑事責任的實現方法,是國家強制犯罪人實際承擔的法律處分措施,主要包括兩大類:(1)刑罰, 這是實現刑事責任的基本方法。(2)非刑罰處理方法, 指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直接適用或者由主管部門適用的刑罰以外的各種法律措施,主要包括現行刑法第36、37條規定的訓誡、具結悔過等處分、第17條規定的收容教養、第64條規定的責令退賠、追繳違法所得、沒收違禁品和犯罪工具。這是實現刑事責任的輔的、次要的方法(注:趙秉志主編:《刑法爭議問題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89—593頁。)。
【關鍵詞】知識產權 刑法保護體系 經濟分析 法社會學
一 引言
知識產權作為介于人身權和財產權之間的一種特殊權利,僅就其財產權性質而言,隨著信息時代的來臨,其在社會財富創造中所占的貢獻比率將越來越大,從而使得知識產權在財產形式中占據的比重也將越來越大。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理應遵循社會發展的規律,隨知識產權地位的變化和發展,及時做出適應性的反應,以更好的調整知識產權開發、利用等領域的社會關系結構變化,適應轉型時期的現實發展需求。
長久以來,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形式主要集中于民商法范疇,這是與當時的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在過去很多年里,知識產權在社會經濟中的貢獻率雖然占據較大份額且一直處于上升趨勢,但遠遠沒有達到現今的發展層次和水平,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也未曾達到現如今這般頻繁而嚴重的境地。進入轉型社會以來的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一系列變化,社會勞動的主要方式由原先的體力勞動為主向智力勞動為主轉變。根據經濟學“勞動創造價值”的通說理論可知,智力勞動所創造的成果――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價值創造點。因此,侵害知識產權所造成的危害性也日益增加,這不僅是侵害單位數量的知識產權價值量的增加,還包括因為知識產權價值的增長導致侵害行為數量的上升。總而言之,現今的情形是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遠遠跟不上社會發展的要求。因此,這就要求適時更新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總體架構。筆者認為其中至關重要的一點在于應當建立起一套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現實發展的刑法保護體系,以期借助刑法的威懾力來遏制那些嚴重侵害行為的發生。
但是,任何法律體系的重構都必須充分考慮到社會關系的發展變遷,還應全面考慮法律調整的經濟成本。這兩項要求反映到知識產權的刑法調整領域,就表現為分析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社會效應,即宏觀上的效應分析,后者表現為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所耗費的成本,包括權力機關運行的成本與社會自我調節的成本,這就是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經濟分析,也可以視為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社會效用的微觀分析。這兩個層面的分析,為我們思考構建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明晰了研究視角和研究脈絡。
二 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及其經濟分析
密爾在分析法律調整社會關系必要性的時候曾經指出,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的時候要考慮到必要性、可能性等幾個方面:必要性是指社會關系足夠重要,這一點在引言中已經做出了較為精確的分析;可能性是指要分析法律調整社會關系所能得到的社會效果,主要是調整的成本和對抑制違法犯罪現象的作用。下文即結合我國的立法現狀,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必要性進行分析。
1.知識產權犯罪成因分析
首先,是經濟利益的驅使。根據經濟學一般理論,勞動是社會財富得以產生的源泉,世界上的一切價值都凝結了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這就是由大衛?李嘉圖等人發現的著名的勞動價值論。在過去的很長時間之內,體力勞動占據了社會勞動的主要地位,而知識所創造的價值在社會價值總量中占據的份額較少。因此,對于知識產權的侵害并不能為侵權行為人帶來足夠多的利益。但是,近數十年以來,智力勞動在社會總的勞動形式中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相應的智力勞動所產生的成果的價值量也大大增加。因此,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案件的數量逐漸增多,而且所造成的損害也大大增加。概言之,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幅度增加了,已經到了適合采取刑罰措施進行調整的階段。2006年末,美國電影協會在與中國有關機構交流時談到:盜版等侵權行為每年所帶來的暴利已高達數十億美元,同時造成版權人的經濟損失不可估量,其社會危害程度已經堪比販賣等高危犯罪行為。但是,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犯罪,刑法規定的懲罰措施卻較輕,顯然有違罪行相適應原則。經濟學中的理性觀點認為,當某項投資的風險或成本明顯優于其他投資時,該主體必然會選擇進行這項投資。這也完全可以適用到知識產權侵權方面。從行為人角度來看,實施侵權行為完全就是一種必要的投資行為,而法律后果大致可以當作其投資的風險和成本。當法律后果中的懲罰過輕的時候,也就是違法成本過低的時候,主體選擇犯罪的幾率將會大大增加。從這一點,可以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罪的高發這一現象。
其次,是文化觀念方面的原因。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知識從來就不是財富,知識如果想要轉化為財富,則必然需要受到專制權力的青睞,直到發明創造者掌握權力之后才能獲得相應的報償。故知識產權犯罪并不廣泛的被認為是違反道德的,在缺乏道義性基礎上制定的刑罰措施,自然難以得到較高的社會認同,而對社會調整和規范的可能也相應的比較乏力。
2.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公共成本
從法社會學角度來看,要正確的認識產權刑法保護規律,不僅要充分了解知識產權犯罪的成因,以對癥下藥,同時還必須認識到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成本問題。任何法律制度的執行,都必須通過公共機關,而公共程序的啟動,必然會消耗大量資源。尤其是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救濟程序,不僅伴有公安機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各個證明環節的調查取證,還包括法院對訴訟雙方提交證據的審查,有些情況下還伴有檢查機關的審查。
知識產權案件的證據搜集一般來說都是十分艱辛的,因為知識產權本身具有易傳播、舉證難等特點,不法行為人在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之后,往往可以迅速的將贓物轉移或者分銷他處,使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根本無法展開。而根據法律的規定,侵害知識產權一般要達到一定的金額之后才能進行刑事立案,甚至是根據不法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收益來衡量是否入刑。這樣就產生了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首先是公安機關在偵查的時候難以掌握侵權行為所侵犯知識產權的真實狀況。而且,知識產權方面證據的審查,也往往是十分專業的,需要較為專業的知識和手段來進行,這意味著法院在認定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事實狀況的時候需要花費重大成本。
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公共成本不光包括上述可以看見的直接成本,還包括一些看不見的社會犧牲。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正處于較為關鍵的階段,很多企業都處于轉型升級時期。根據發達國家以及臺灣、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發展經驗,在此階段中知識產權侵權的現象必然會大量出現,即大量企業通過仿造外國名優產品,積累資本并吸收外國先進科學技術。落后國家要在短期之內趕上發達國家,就必然要采取科技強國的戰略,盡可能的引進發達國家的先進科學技術,甚至在國內吸取發達地區的先進科技。簡單地說,就是落后國家要通過較為低廉的成本盡快的推行先進科技,以發展本國生產力。但是,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從宏觀上講意味著國家盡快推行先進科技的成本將大幅增加,從微觀上講意味著企業在轉型升級過程中要花費更多的成本。企業轉型升級,首先就是要引進先進的科學技術,淘汰落后產能。這也將是中國在此發展階段所必須面對的問題。當法律調整社會關系所耗費的成本過高時,這種調整方式是否應當考慮改變甚至取消,或者通過刑事司法程序得以緩沖,這都將是知識產權刑法調整中所要考慮的。
3.知識產權救濟的個體成本
知識產權的救濟成本,對于權利個體而言是一筆不小的花費。以企業為例,企業在得知自身知識產權利益受到侵害后,勢必會選擇盡快采取救濟措施,以最大限度控制并挽回侵權損失。但這類圍繞經濟利益而產生的侵權糾紛顯然很難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得以妥善解決,不論是取證、和談還是損失計算等,都很難由當事雙方自行處理。現實中的大量維權實例也說明,借助司法訴訟的公力救濟方式是實施救濟的主要途徑,有些比較嚴重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更是需要通過刑法保護才得以救濟。但通過走這些公力救濟程序,從整個程序一發動,就意味著大量的時間成本。因為公力救濟機關鑒于職責所在,需要保證處理過程的正義合法,追求處理結果的和諧公正,每個步驟都被要求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事,訴訟各方主體也應當按照法定的時限、時序、關系、方式和方法來進行法律行為。所以,在通常的知識產權的公力救濟程序中,企業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會花費大量時間,少則幾個月,多數情況則是以年為單位進行計算。這些現實,在視效率和效益為生命的企業看來,真的是說不出也拖不起的一種傷痛。
三 以實用主義為指導重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
1.重新認識刑事法在知識產權法律關系調整中的地位
從整體上看,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是從無到有、逐漸完善的過程。1979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違反商標法律法規規定侵害他人商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早在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就將下列行為納入犯罪行列:偽造商標、未經允許而制造該種商品或銷售這些商標標識,假冒或者銷售其他企業注冊商標商品,規定應當追究這些行為的刑事責任。從而形成了“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等一系列罪名。
現行的1997年頒行的刑法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做出了進一步完善規定。首先,大大增加了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范圍。涵蓋了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商業秘密權等多種知識產權,包括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直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其次還加重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法定刑。針對假冒專利、銷售侵權復制品等情節較輕的行為,規定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存在數額特別巨大及其他嚴重情節,則適用加重處罰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從上述有關知識產權的刑事立法變遷中,我們可以基本勾勒出刑事法的在知識產權法律關系調整中保護力度和作用地位的變化。即從現實需求和立法理念等層面看來,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呈現出一種逐步增強的態勢。
如何確定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程度,這需要首先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分析。前文已經初步論述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成本問題,即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可能會犧牲企業發展的機會,尤其是在當今大量企業進行轉型升級的時刻。與此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中國目前還存在很多較為嚴重的犯罪無法偵破,國家司法資源本來就較為緊缺,而在這個時候貿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必然會導致原本已經十分緊缺的司法資源變得更為緊張。但是,不可忽略的是,知識產權的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確實在日漸提升。筆者認為,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應當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但是這種變化還應當充分考慮到其運作成本以及將對社會造成的各種影響,即法律的發展和變革應當以本土適應性為原則,而不是一味的求新求異。
2.確立合適的知識產權方面的刑事司法政策
立法屬于宏觀領域內的各種價值的博弈與選擇過程,在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的立法上,體現了刑法保護知識產權運行秩序與控制司法成本與社會成本的沖突與調和。但是,立法的過程可能由于某些原因而不能正確的反映這種博弈的真實狀況。這包括立法者對規律認識的不足,因而未能做出科學的規定。或者立法者已經充分考慮到了這些因素,但是出于某些特殊情況的權衡,如政治上、經濟上等方面的考慮,而進行了適當超前或者落后于社會實際需要的規定。尤其是忽略了法律的本土適應性,波斯納大法官反復強調說,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不在于邏輯。在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上,國家的很多立法都是迫于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的壓力,才多次加強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力度。但是,這些規定可能并不適合中國的本土國情,需要我們對此類案件刑事司法判例的社會效果來進行深入研判。現實中,侵犯知識產權取證難、耗時久,裁判難以執行,這些都反應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方面的失誤。但是,驟然改變刑事法律規則顯然不可能,而只能通過刑事司法政策中進行微調。根據我國通行的做法,即利用刑事政策來緩沖不適當的實體法規則。當然,這里的調整并不是絕對的下降,因為社會畢竟在發展,人們的觀念畢竟在改變,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也逐漸在提升,企業的轉型與升級正在完善,所以表面上的提高其實已經降低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程度,從而使得刑法規則更好的適應社會需要。
與最開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出版物案件解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若干規定》這兩份規范性法律文件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侵權案件的解釋(一)》稍微降低了四種知識產權犯罪的入罪標準:“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兩項罪名的量刑標準:“非法經營數額”由10萬減少為5萬,或“違法經營所得數額”為3萬。侵犯著作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非法經營數額”20萬降低為5萬,或“違法經營所得數額”為3萬。這樣的調整使得大量侵犯知識產權的一般違法行為進入了刑事犯罪領域,加強了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
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政策大致趨向逐漸嚴格,這種嚴格的保護傾向還是充分考慮到了法律運作的社會成本的,較多的人反復呼吁降低侵害知識產權罪的起刑點,美國企業與企業也時常敦促中國加強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但是我國還是采取漸進性的改良措施。針對人們道德觀念上暫時未能認識到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主觀惡性,刑事司法政策對此采取了變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侵權案件的解釋(二)》首次規范了知識產權刑罰中的量刑問題,重點強調了“緩刑”和“罰金刑”的適用。
四 結語
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的建立與完善,需要對其社會效果進行經濟分析,充分的考慮其實施所將帶來的社會成本與個人成本,以使得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既能保護好知識產權的運行秩序,又可以較好的適應社會各方面的實際需要,尤其是使法律規則與公眾的道德觀念相適應。而且,在確定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時候,也應當考慮到立法所面臨的較為特殊的情況,關注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社會效果,這樣才能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
參考文獻
[1]賀志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我國知識產權犯罪之刑事控制[A].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第十六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冊)[C],2007
[2]趙國玲、王海濤.著作權犯罪被害人研究[A].犯罪學論叢(第七卷)[C],2009
[3]柳福東、朱雪忠、文家春.面向低碳經濟的專利制度研究[A].第五屆(2010)中國管理學年會――公共管理分會場論文集[C].2010
[4]胡維朗、施建華.商業秘密犯罪與律師辯護[A].2009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年會暨中國律師知識產權高層論壇論文集(上)[C],2009
[5]呂捷.論我國商業秘密刑法保護的完善[A].2009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年會暨中國律師知識產權高層論壇論文集(上)[C],2009
[6]俞鋒.數字出版物版權的刑法保護問題研究[J].中國出版,2011(24)
[7]吳宗憲.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基本理念[J].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0(1)
[8]漆昌國.論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適度性[J].理論與改革,2010(3)
[9]趙赤.從“民法中心”到“刑法中心”的轉變與實現――評析美國知識產權刑事立法的演進與最新發展[J].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10(5)
[10]張心向.我國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現象反思――基于實體法規范的視野[J].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4)
[11]劉科.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學術研究[J].知識產權,2008(6)
[12]吳婷.論全球化時代我國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J].改革與開放,2010(10)
20世紀70年代末,黨的確定了實行改革開放的政策目標,以解放束縛了多年的生產力,使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之間的關系更加協調,使生產關系能夠更好地促進生產力的發展。這也就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經濟法律制度,從法律上加以保障。對經濟運行的機制從法律上加以研究成了當時法學工作者的一項重要課題。在對經濟運行法律機制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了經濟法學的雛形。
也許是受計劃經濟思想觀念影響時間太長的緣故,剛剛改革開放的經濟使得法學工作者有些無所適從;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對市場經濟渴望已久的原因,法學工作者認為只要是跟經濟有關的法律都屬于經濟法研究的范圍,于是相應地形成了大經濟法的概念。在當時,人們以談經濟為時髦,對于經濟法學和其他法學部門之間的關系,還沒有來得及作深入的探究。只要是跟經濟有關的問題都當作經濟法問題來對待。為了尋求理論上的支持,人們一方面立足于本國資源,從理論上對經濟運行進行研究;另一方面從外國積極引進各種經濟法理論,借鑒外國的法學研究成果。在這個階段,有一大批的經濟法學教材和著作被翻譯成漢語出版發行。其中最有影響的有前蘇聯、日本的一些經濟法學著作和教材,如前蘇聯拉普捷夫主編的《經濟法理論問題》和《經濟法》,日本的金澤良雄的《經濟法概論》、丹宗昭信、厚谷囊爾主編的《現代經濟法入門》、《日本經濟法概要》等。此外還翻譯了一批經濟法學論文。在國內則出版了相當一部分經濟法著作(主要是教材),形成了眾多的經濟法派別,其中最有影響的是縱橫經濟法論。經濟法學研究對法院的司法實踐也產生了一定影響。大量經濟案件的出現,使得各級法院相繼成立了經濟庭,專門處理這些案件。在當時看來,企業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涉外經濟糾紛等,只要涉及到錢的糾紛案件(民間借貸除外),一般都當作經濟案件來對待,而民事案件則只限在婚姻家庭糾紛、民事侵權等很小的范圍內。
隨著經濟法學研究的日漸深入,人們發現,經濟法學并不是包羅萬象的,經濟法研究的許多方面實際上應當屬于民法的研究范圍。于是經濟法和民法的關系問題,包括經濟法和民法的范圍問題,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1992年,中國正式確定了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人們通過對市場經濟國家法律的比較研究,發現各國不但在經濟上可以互相借鑒,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相互參考。法學家們對經濟法進行研究后,提出了各種不同的觀點,但是這些觀點已經跟以前的經濟法觀點有了明顯的不同,無所不包的大經濟法概念已經很少有人堅持。這些觀點被稱作為“新經濟法理論”或者“新經濟法諸論”。
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自從新經濟法理論逐漸定型以后,人們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就很少有突破,形成了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駐足不前的局面。人們更多的是關注經濟法各部門學科的研究,甚至還有少數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是否真的存在,或者是否有必要存在都產生了懷疑,將自己的研究方向轉向了民商法的研究。尤其是近幾年來民事立法的顯著成就,使得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受到了更大的影響。《合同法》的制定和施行、《物權法》的起草以及《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啟動,使越來越多的經濟法學者把目光轉向了民商法學研究。同時,法學研究的結果對法院的司法實踐同樣產生了影響。雖然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還存在不同看法,對經濟法概念在表述上有哪些差異,但是他們之間都達成一種共識,即經濟法只調整跟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有關的法律問題,而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由民法來調整。對于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法學界已經很少有人表示懷疑。至少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等屬于經濟法的研究范圍,人們都不表示懷疑。由于經濟法研究范圍的縮小,于是有人對法院經濟庭的存在都表示了懷疑。認為經濟庭受理的案件都是民商法的范圍,而真正屬于經濟法范圍的案件則很少,因此主張撤消經濟庭,變經濟庭為民庭。這種觀點是一種狹隘的部門利益觀點。人們意識到經濟庭受理的案件很多是屬于民商法的受案范圍,這是人們認識的深入,是一件好事,也是法學研究的進步。但是,是否就到了一定要取消經濟法庭的地步呢?我們應當承認,經濟法庭的設立,對我國解決經濟糾紛、促進我國經濟法制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而且在經濟庭審理的大量經濟案件中,很多案件即使按照某些激進民法學家的觀點也不應當屬于民法的受案范圍。例如,反不正當競爭的案件,等等。當然,他們可能會說,不正當競爭的案件,從本質上說是侵權糾紛案件。反壟斷案件(盡管我國目前還沒有)實際上是合同糾紛案件,即這種合同是否違背社會公益,因而是無效合同的問題。如果這樣認為的話,其實所有其他法庭(除刑事法庭外)都沒有必要存在了,因為他們歸根到底都是一種侵權糾紛或者合同糾紛。行政糾紛從本質上來說,難道就不是由于行政機構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釀成的侵權糾紛嗎?
其次,法院各法庭的設置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有的法庭是根據受理案件的性質來設立的,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而有的則是根據其他標準,主要是為了滿足處理某一類案件的方便而設立的,如鐵路法庭、海事法庭的設立,就不是由于所受理的案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法理特征,而是由于他們同屬于某一個部門,集中起來由某個單獨的法庭來處理比較方便。我們也不否認法院各審判庭的設置都是從審判的實際需要出發的,但是其目的都是為了方便人們訴訟活動的進行。經過近二十年的審判實踐,人們已經完全適應了經濟庭的概念,人們已經對經濟庭的受案范圍已經有了非常清楚的認識。如果突然間取消經濟法庭,勢必使人們對法院的行為感到茫然,對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無法了解,從而降低訴訟效率、提高訴訟成本,甚至使人們產生經濟法是否已經已經被廢除了的疑慮。這對當前的經濟法學研究是很不利的。
再次,取消經濟法庭即便是為了使受理案件的性質在法理上說得過去,但是,在經濟法庭取消以后,本來應當屬于經濟法庭受案范圍或者將來肯定會出現并且應當屬于經濟法庭受案范圍的案件,缺乏相應的受理機關。我們總不能把它們讓民庭來受理,因為那將在法理上又說不過去了。例如,近些年來,人們對壟斷現象都非常痛恨,因此認為我國制定《反壟斷法》不但必要,而且可行。如果在最近的將來,《反壟斷法》出臺以后,人們想提起反壟斷訴訟應該由哪個法庭來受理呢?以及現在還經常出現的反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應當繼續由哪個法庭來受理?如果由民事法庭來受理,這樣豈不是又成了大民法理論,回到了原來大經濟法研究的老路上去了?
因此,本人認為,撤消經濟法庭的提法應當慎之又慎。我們完全可以考慮保留現有的經濟法庭,但是對其受案范圍作適當的調整,使得所受理的案件在法理上更加說得過去,同時也不至于讓人們一時無法接受。
對于經濟法應當向何處去的問題,張守文教授在其新近發表的論文“中國經濟法的回顧與前瞻”中提到,中國經濟法學在世界法學舞臺上的地位問題是我國經濟法學需要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筆者認為這個問題的提出非常必要,而且也非常及時。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每一個法學工作者深思的問題。
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研究中,似乎比較注重從外國借鑒,而忽略了向外國介紹中國的經濟法理論。他們也許考慮的是我國的經濟法理論還不夠成熟,許多問題還沒有徹底解決,因此,不宜冒然向外國介紹。實際上,他們也清楚地知道,經濟法產生的歷史還不長,我國當初從外國引進經濟法理論時,外國的經濟法理論也同樣很不成熟。通過二十來年的研究,我國的經濟法學已經取得了令人驕傲的成就,經濟法的理論已經基本形成,經濟法的地位已經得到認可。但是我國的經濟法理論和外國的經濟法理論已經有了較大的不同。我國的經濟法已經不再是前蘇聯和日本的經濟法著作中所說的經濟法了。美國的法經濟學(law and economics,law economic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也和我國的經濟法概念有著質的不同。它更多的是利用經濟學的方法和手段來對法律問題進行分析,這些法律問題不僅包括刑法、商法上的問題,也包括法制史上的問題。筆者從互聯網上看到美國法經濟學會年會的一份會議安排,其中不但有法制史(不是經濟法的立法史或者立法思想史)、而且還有法理、刑法、行政法等各方面的發言。這也就說明,美國的法經濟學和我國的經濟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或者反過來,如果認為外國沒有我國所說的經濟法,怕他們接受不了,而不去向外國介紹的話,就更加不應該了。如果國外已經有了我們所說的經濟法理論,而且發展得更加成熟,這時向它們介紹,反而有班門弄斧之嫌。而正是因為他們沒有,我國的經濟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體系,我們才值得而且有必要介紹給他們,使他們了解、接受我們的經濟法學。美國沒有大陸法中的民法學,但是,美國用英文出版的各國民法著作已有不少,包括我國民法著作。美國還用英文出版了我國的法制史、行政法、刑法方面的著作。但是真正經濟法含義上的著作似乎還沒有見到。近幾年中國政法大學以及今年北京大學針對美國學生辦的中國法短訓班都沒有安排經濟法的課程,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經濟法學者沒有努力爭取也許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們在向外國借鑒法學理論時,一般都比較注意從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尤其是美國和日本、法國、德國等加以借鑒,因為他們的經濟比較發達,對其他國家的影響比較大。那么,我們在向國外介紹中國經濟法時,同樣應當以這些國家尤其是美國為主要目標。我們要想經濟法在世界法學舞臺占有一席之地,不主動向它們介紹我國的經濟法理論,他們是不會主動向我們來取經的。那么,我們應當如何向國外介紹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呢?筆者以為,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我們考慮。
一、出國講學。近些年來,我國每年都有不少法學家到國外作訪問學者或者講學,但是經濟法學者所占的比例似乎不是太大。就是在走出國門的經濟法學者中,除了很少一部分外,絕大多數都是去當學生,了解國外的法學研究動態,介紹外國的法學研究成果,而很少向外國介紹具有中國特色的中國經濟法理論。我盼望我國的經濟法學家,尤其是經濟法權威們不要將自己的影響局限在國內,而應當向國外滲透。出國講學,介紹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尤其是經濟法基礎理論不失為一條有效途徑。
二、單獨或者和國家立法、行政機構舉辦經濟法國際研討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經培養了不少外國留學生,其中就有一部分是經濟法專業的留學生。他們對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即使沒有深入獨到的研究,也有相當多的了解。他們回國之后,有的從事法學研究,有的從事法律實務。我們可否建議他們利用所學的中國經濟法理論以及經濟法學研究方法對他們本國的經濟法進行比較研究,寫出文章或者專著在本國發表或者出版。同時在有關的經濟法國際研討會上和國內學者進行交流,相互切磋,以促進中國經濟法在國外的影響。
三、注重直接用外文尤其是英文著書立說,或者將國內有影響的經濟法理論著作翻譯成外文向國外介紹。每年我們都能在外國的期刊上見到相當數量的中國法論文,但是關于中國經濟法的論文卻很少見到。正如我前面說到的,如果我們不主動走出去,他們可能不會請進來。因此,如果我們的經濟法學家能夠申請科研立項、爭取獲得國內或者國外的科研資助,將中國有影響的經濟法研究成果向外國介紹和推廣,那么,他們對中國的法律制度的了解將會更加完整、準確、清楚。
四、在針對外國學生舉辦的各種短訓班上增加經濟法課程。現在國外學生對中國法感興趣的越來越多了,而且每年都有不少外國學生到中國來研習中國法律。我們是否可以考慮利用這個機會向他們講解中國的經濟法理論,使他們對中國的經濟理論有一定的認識,至少覺得中國有個他們所沒有的經濟法,不會對中國的經濟法產生誤解,認為中國沒有經濟法理論,或者認為中國的經濟法就是他們的商法。如果他們真正了解了中國的經濟法,學會了使用中國經濟法的研究方法以后,他們也許就會發現,原來他們國家也有經濟法,只不過還沒有誰從理論上加以挖掘和研究罷了。這樣他們的興趣也許會越來越濃,也有可能利用他們所掌握的中國經濟法的研究方法對他們本國的法律進行研究,從而促進了經濟法在國際間的交流,以及經濟法理論的進一步發展。
關鍵詞:家庭暴力刑法構想“私領域”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第
一,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原因與我國目前社會機制轉型有密切關系。我國目前處于市場經濟的改革進程中,政治體制的改革也正在進行,舊的婚姻家庭觀念尚未完全消除,轉型期的新的婚姻家庭觀念尚未完全形成,造成兩種觀念的脫節,同時摩擦不可避免并常勝沖突,直接誘使家庭暴力產生。
第二,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得生活節奏加快、競爭加大,外部環境的壓力影響了家庭生活的和諧丁一些人因為不能很好地處理社會壓力與家庭生活的關系,導致家庭暴力頻發。
第三,性格是影響家庭暴力發生的一個重要因素,性格乖僻、性情暴躁的人更容易實施家庭暴力,他們一般具有人格或者精神障礙,社會交往能力欠佳,生活封閉,甚至有不良的生活習慣或社會越軌行為。
二、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
(一)我國家庭暴力的社會現狀在家庭暴力中,夫妻間的暴力占絕大多數,而且有上升的趨勢。而夫妻間的家庭暴力,又可大體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與性暴力。因此,在家庭暴力當眾,婦女為主要的受害者,其次為老人及兒童等。如何通過法律來保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
第一,對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缺乏法律規制。我國目前沒有有關家庭暴力的系統立法,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主要有《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婚姻法》第3條“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并在第6章“人身權利”和第7章“婚姻家庭權益”中作了規定,《刑法》只大致規定了虐待罪、遺棄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相關問題引起不少法律上的爭議。
第二,因為證據的原因限制了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認定。目前我國大多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承擔方式,由受害者提出證據并予以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由于被害方一般處于弱勢,他們在受到傷害后往往沒有能力進行證據的保存和收集。
第三,整體的社會預防體系不健全。反家庭暴力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需要多方的參與和配合,形成整體的社會預防體系。
但是我國的這一體系并不完善,社會各方對各自應當履行的職責并未做到盡責盡力,存在諸多不足,如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調解不力;公安機關在遇到涉及家庭暴力的報警時,出警不及時,處置不積極等情況。
三、對家庭暴力的刑法構想
(一)在刑法中增設家庭暴力犯罪我國現行刑法沒有專門規定家庭暴力犯罪,司法實踐中只是對照現有罪名對家庭暴力犯罪行為進行定罪量刑。理論界對于增設家庭暴力罪還是修改刑法相關罪名規定,各有見解。認為增設新罪名的理由大多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量刑均與一般犯罪有別,此外還可能涉及情感、經濟、倫理等復雜因素,因此不能一并按一般犯罪處理。認為應修改現有罪名的理由則大多為現有罪名已能夠將家庭暴力犯罪行為納入,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以修改為妥。
筆者認為,與其在相關的所有罪名中進行補充、修改,倒不如取消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另列一類家庭暴力罪,作為類罪,并在該類罪下設置具體罪名。這種立法,將家庭暴力犯罪與一般犯罪相區別,符合家庭暴力犯罪行為的特征,既可避免定罪量刑的混亂,也更能體現刑法對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重視,從而對家庭暴力實施者起到威懾作用。至于在具體罪名上,應將“婚內”行為界定為犯罪,從而維護婦女的性權利和人格尊嚴不受侵害。另外,可借鑒臺灣地區的刑法規定,增設“暴行罪”,即“實施暴行而沒有傷害他人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以解決實踐中對故意傷害未遂,但可能具有高度、長期人身危險性暴力行為的放縱問題。
轉貼于 (二)適當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現行刑法中有關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過低,大部分為短短幾年,這就往往造成犯罪者有恃無恐,被害人得不到保護,甚至導致更加變本加厲的暴力慘劇發生。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則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兩罪比較,可見在造成相同程度結果下,虐待罪的法定刑偏低。
家庭暴力犯罪不乏長期性、持續性,行為人無視人倫道德和人道主義,嚴重踐踏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人權,對家庭成員造成的是情感上或身體上的嚴重傷害,如不能罰當其罪,罪刑相適應,那么這種暴力犯罪將無法得到有效遏制。
(三)賦予檢察機關對自訴案提起公訴的權利現行刑法中的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均被列入自訴罪范圍。但由于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絕大多數是女性,她們在家庭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而且由于害怕,或由于傳統觀念“家丑不外揚”的束縛,受害女性均很少主動提出訴訟,甚至拒絕指控。因此,由檢察機關采取積極介入的方式,對家庭暴力犯罪提起公訴,才能有效懲治犯罪,為被害人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但另一方面,又有必要保留被害人的自訴權利。畢竟,家庭暴力犯罪與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其涉及親情、倫理等私法領域的因素,鑒于“私法自治”的原則,及防止國家公權力濫用導致公民權利被侵犯,檢察機關在依法提起公訴之前,需獲得被害人的同意。
(四)建立舉證倒置制度
家庭暴力犯罪行為一般牽涉到個人隱私,因此,司法實踐中存在證據不足、取證難、認證難等問題。根據婦聯部門的反映,一般情況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來訪,工作人員會先查看其身上是否有傷,如有,則盡快向有關機構申請進行傷情鑒定,以保證第一手證據不會滅失。然而,除了傷情鑒定,被害人一般很難再提交非常充足的證據,且證人又多數是家人。由于被害人已經處于弱勢地位,從保護其利益出發,家庭暴力犯罪的舉證責任不能再按照民事責任的“誰主張,誰舉證”制度,這勢必導致被害人處于被動地位,而行為人的罪行又沒有充分證據予以定罪。因此,只要證明受害人身有傷或精神上受到傷害的事實,就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或推定過錯責任,即如被告人主張自己沒有實施暴力行為的,應由其舉出證據證明。
(五)借鑒外國先進經驗,引入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的干預制度如美國“國家統一各州法律專員大會”已提議并已經有6個州頒布了《統一州際家庭暴力保護令實施法令》,要求強制性起訴,起訴人自動將對家庭暴力的指控帶來,即使沒有受害人的同意或即使她反對這樣做。如加拿大的“容忍度為零”政策規定:只要是家庭暴力,一經發現,就不分輕重,必須立案;同時,警察有權入室制止。再如挪威1988年的刑事訴訟控訴規則修訂案規定,對配偶、兒童和其他關系親密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實行“無條件司法干預”的公訴原則,即便受暴婦女撤銷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訴機關在沒有被害人指控的情況下,也可以向施暴人提起訴訟。
(六)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貫徹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逮捕、起訴及審判工作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對犯罪人實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實現司法控制“嚴而不厲、寬嚴相濟”的原則。在逮捕工作上,須對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犯罪嫌疑人慎用或少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則不捕,以教育為主,使其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對于以暴制暴者的量刑,則應注意其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如構成,不應以犯罪處理,如不構成,則須根據情節盡量適用減輕處罰或緩刑,因為此類案件多數是由于行為人遭受長期的家庭暴力無法得到救濟而引發的,家庭施暴者的罪過越大,便越抵消了以暴制暴者的主觀惡性,因此,在審判過程中需對此類被告人“寬”處理。這樣,才能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互補,寬嚴有度”的精神真正實現在被告人身上,實現社會正義和法律公平。
如前所述,我國家庭暴力行為中,90%以上是女性。女性是偉大的,她們是母親、妻子、女兒的共同體,她們在社會文明的發展進程中起著不可磨滅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生理、經濟、能力等方面的差異,女性常常遭到歧視甚至家庭暴力,這種暴力既造成婦女身體的侵害,精神上的虐待,甚至還有對生命的威脅,是人類發展進程中困擾全球的社會痼疾。因此各國政府都應當充分重視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犯罪的現狀,建立多種救濟途徑和庇護機構,并通過完善的立法、有效的程序,嚴懲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最大限度地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禮記·喪服》.[2]金云娥,李婷.家庭暴力初探.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群眾出版社.2000年版.[3]藍瑛波.家庭暴力根源剖析.江蘇社會科學.1995(4).[4]關明慧,王婷,胡帥.家庭暴力不再是“兩口子的事”.時代商報.2005年7月30日.第A04版.[5]朱渝.從法律援助角度審視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與實踐.湖北社會科學.2006.[6]對婚內是否構成罪,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否定說基于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產生的同居義務,但值得一提的是,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愿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而非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
專業
層次
學制
主要課程
音樂教育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基礎樂理、視唱練耳、基礎聲樂、基礎和聲、合唱與指揮基礎、基礎鋼琴、藝術概論、民族民間音樂、音樂欣賞、中學音樂教學法、計算機應用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基礎鋼琴實踐、基礎聲樂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音樂史、中外音樂欣賞、和聲學、音樂作品分析、歌曲寫作、音樂教育學、音樂美學、簡明配器法、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實踐、視唱練耳實踐、畢業論文
經濟法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公司法、經濟法概論、刑法學、合同法、稅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勞動法、計算機基礎、人力資源管理
本科
兩年
英語(二)、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學、國家賠償法、經濟法學原理、企業與公司法、行政法學、勞動法、金融法概論、房地產法、環境法學、稅法原理、行政訴訟法、財務管理學(輔修)
市場營銷 專科 兩年 政治經濟學(財經類)、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財經類)、大學語文(專)、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消費心理學、談判與推銷技巧、企業管理概論、公共關系學、廣告學(一)、市場營銷學、市場調查與預測、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二)、市場營銷策劃、金融理論與實務、商品流通概論、消費經濟學、國際商務談判、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企業會計學、國際市場營銷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含實踐)
公共關系 本科 兩年 人際關系學、公共關系口才、現代談判學、公共關系案例、國際公共關系、公關政策、企業文化、創新思維理論與方法、領導科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現代資源管理(一)、廣告運作策略
行政管理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專)、政治學概論、法學概論、現代管理學、行政管理學、市政學、人力資源管理(一)、公文寫作與處理、管理心理學、公共關系學、社會研究方法、秘書工作 、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當代中國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領導科學、國家公務員制度、行政組織理論、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社會學概論、中國行政史、中國文化概論、普通邏輯、財務管理學、秘書學概論、企業管理概論
漢語言
文學
專科
兩年
文學概論、中國現代文學作品選、中國當代文學作品選、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一、二)、外國文學作品選、現代漢語、古代漢語、寫作等
本科
兩年
美學、中國現代文學史、中國古代文學史(一、二)、外國文學史、語言學概論、英語(二)、兩門選修課、畢業論文
涉外秘書學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專)、公共關系、外國秘書工作概況、涉外秘書實務、涉外法概要、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文學作品導讀、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經濟法概論、秘書語言研究、公關禮儀、交際語言學、國際商務談判、中外秘書比較、口譯與聽力等
對外漢語
本科
兩年
現代漢語、實用英語、中國古代文學、中國現當代文學、外國文學、外國文化概論、對外漢語教學概論、英語表達與溝通(實踐環節)畢業論文等
英語翻譯
專科
兩年
英語寫作基礎、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國家概況、英語筆譯基礎、初級英語筆譯、初級英語口譯、英語聽力
本科
兩年
中級筆譯、高級筆譯、中級口譯、同聲傳譯、英漢語言文化比較、第二外語(日 / 法)、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畢業論文
日語
專科
兩年
基礎日語(一二)、日語語法、日本國概況、日語閱讀(一二)、經貿日語、日語聽力、日語口語
本科
兩年
高級日語(一二)、日語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學選讀、日漢翻譯、第二外語(英/法)、現代漢語、計算機應用基礎、日語口譯與聽力、畢業論文
英語
專科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二)、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英語聽力,口語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外貿英語
專科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英語聽力、口語、外貿英語閱讀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外貿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公共事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公共事業管理概論、社會學概論、管理學原理、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公共關系、社會調查與方法、行政管理學、文教事業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秘書學概論、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公共政策、公共事業管理、公共經濟學、非政府組織管理、行政法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統、畢業論文等
工商企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國民經濟統計概論、企業管理概論、生產與作業管理、市場營銷學、中國稅制、企業會計學、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經濟法(輔修)、民法學(輔修);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國際貿易管理與實務、管理學原理、財務管理、金融理論與實務、企業經營戰略、組織行為學、質量原理、企業管理咨詢、合同法(輔修)、行政法學(輔修)。
國際貿易
專科
兩年
高等數學、法律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英語、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國際商法、中國對外貿易、WTO知識概論、市場營銷學等
本科
兩年
國際市場營銷學、世界市場行情、國際商務談判、企業會計學、國際運輸與保險、西方經濟學、外國經貿知識選讀、涉外經濟法、經貿知識英語等
金融管理
專科
兩年
證券投資分析、保險學原理、銀行會計學、商業銀行業務與管理、貨幣銀行學、財政學、經濟法概論、基礎會計學、管理學原理等
本科
兩年
管理會計實務、國際財務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語(二)、電子商務概論、組織行為學、風險管理、高級財務管理、審計學、政府政策與經濟學等
會計(電算化)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數據庫及應用、財政與金融、會計電算化、成本會計、財務管理學、計算機應用基礎、經濟法概論(財經類)
本科
兩年
高等數學(二)、、英語(二)、數據結構、審計學、管理學原理、通用財務軟件、計算機網絡基礎、財務報表分析(一)、金融理論與實務、高級財務軟件、操作系統。加考課程:會計電算化、財務管理學、成本會計、基礎會計學、政治經濟學(財經類)
人力資源
管理
專科
兩年
管理學原理、組織行為學、人力資源管理學、人力資源經濟學、企業勞動工資管理、勞動就業論、社會保障、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公共關系學、應用文寫作等
本科
兩年
企業戰略管理、人力資源戰略與規劃、人力資源培訓、人事測評理論與方法、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績效管理、人力資源開發管理理論與策略、管理信息系統等
文化事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寫作、中國文化概論、文化管理學、文化行政學、文化政策與法規、文化經濟學、文化策劃與營銷、藝術概論、社會學概論、民間文學、計算機
文化產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國文化導論、文化產業與管理、文化產業創意與策劃、文化市場與營銷、外國文化導論、媒介經營與管理、文化服務與貿易
經濟信息
管理
專科
兩年
高等數學、計算機網絡基礎、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軟件基礎、計算機組成原理、經濟信息導論、計算機信息基礎、信息經濟學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應用數學、中級財務會計、計算機網絡技術、社會研究方法、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數據庫及應用、電子商務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應用數理統計、經濟預測方法。
游戲軟件
開發技術
專科
兩年
英語(一)、高等數學、計算機游戲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游戲作品賞析、計算機網絡技術、游戲軟件開發基礎、市場營銷、動畫設計基礎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游戲創意與設計概論、可視化程序設計、藝術設計基礎、多媒體應用技術、DirectX、Java語言程序設計、游戲開發流程與引擎原理、游戲架構導論、軟件工程、游戲心理學等
電子商務
專科
兩年
電子商務英語、經濟學(二)、計算機與網絡技術基礎、市場營銷(三)、基礎會計學、市場信息學、國際貿易實務(三)、電子商務概論、商務交流(二)、網頁設計與制作、互聯網軟件應用與開發、電子商務案例分析、綜合作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數量方法(二)、電子商務法概論、電子商務與金融、電子商務網站設計原理、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互聯網數據庫、網絡營銷與策劃、電子商務安全導論、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術
教育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物理(工)、數據庫原理、數據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計算機系統結構、軟件工程、數值分析、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計算機輔助教育、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數字邏輯、中學信息技術教學與實踐研究
計算機
及應用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高等數學、英語(一)、模擬電路與數字電路、計算機應用技術、匯編語言程序設計、數據結構導論、計算機組成原理、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操作系統概論、數據庫及其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物理(工)、離散數學、操作系統、數據結構、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軟件工程、數據庫原理、計算機系統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
電子政務
專科
兩年
行政管理學、公文寫作與處理、公共事業管理、行政法學、經濟管理概論、辦公自動化原理及應用、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電子政務概論、管理信息系統、計算機應用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電子政務理論與技術、政府經濟學、信息化理論與實踐、網站建設與管理、計算機網絡與通信、電子政務案例分析、信息與網絡安全管理
專業
層次
學制
主要課程
音樂教育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基礎樂理、視唱練耳、基礎聲樂、基礎和聲、合唱與指揮基礎、基礎鋼琴、藝術概論、民族民間音樂、音樂欣賞、中學音樂教學法、計算機應用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基礎鋼琴實踐、基礎聲樂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音樂史、中外音樂欣賞、和聲學、音樂作品分析、歌曲寫作、音樂教育學、音樂美學、簡明配器法、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實踐、視唱練耳實踐、畢業論文
經濟法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公司法、經濟法概論、刑法學、合同法、稅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勞動法、計算機基礎、人力資源管理
本科
兩年
英語(二)、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學、國家賠償法、經濟法學原理、企業與公司法、行政法學、勞動法、金融法概論、房地產法、環境法學、稅法原理、行政訴訟法、財務管理學(輔修)
市場營銷 專科 兩年 政治經濟學(財經類)、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財經類)、大學語文(專)、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消費心理學、談判與推銷技巧、企業管理概論、公共關系學、廣告學(一)、市場營銷學、市場調查與預測、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二)、市場營銷策劃、金融理論與實務、商品流通概論、消費經濟學、國際商務談判、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企業會計學、國際市場營銷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含實踐)
公共關系 本科 兩年 人際關系學、公共關系口才、現代談判學、公共關系案例、國際公共關系、公關政策、企業文化、創新思維理論與方法、領導科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現代資源管理(一)、廣告運作策略
行政管理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專)、政治學概論、法學概論、現代管理學、行政管理學、市政學、人力資源管理(一)、公文寫作與處理、管理心理學、公共關系學、社會研究方法、秘書工作 、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當代中國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領導科學、國家公務員制度、行政組織理論、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社會學概論、中國行政史、中國文化概論、普通邏輯、財務管理學、秘書學概論、企業管理概論
漢語言
文學
專科
兩年
文學概論、中國現代文學作品選、中國當代文學作品選、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一、二)、外國文學作品選、現代漢語、古代漢語、寫作等
本科
兩年
美學、中國現代文學史、中國古代文學史(一、二)、外國文學史、語言學概論、英語(二)、兩門選修課、畢業論文
涉外秘書學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專)、公共關系、外國秘書工作概況、涉外秘書實務、涉外法概要、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文學作品導讀、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經濟法概論、秘書語言研究、公關禮儀、交際語言學、國際商務談判、中外秘書比較、口譯與聽力等
對外漢語
本科
兩年
現代漢語、實用英語、中國古代文學、中國現當代文學、外國文學、外國文化概論、對外漢語教學概論、英語表達與溝通(實踐環節)畢業論文等
英語翻譯
專科
兩年
英語寫作基礎、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國家概況、英語筆譯基礎、初級英語筆譯、初級英語口譯、英語聽力
本科
兩年
中級筆譯、高級筆譯、中級口譯、同聲傳譯、英漢語言文化比較、第二外語(日 / 法)、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畢業論文
日語
專科
兩年
基礎日語(一二)、日語語法、日本國概況、日語閱讀(一二)、經貿日語、日語聽力、日語口語
本科
兩年
高級日語(一二)、日語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學選讀、日漢翻譯、第二外語(英/法)、現代漢語、計算機應用基礎、日語口譯與聽力、畢業論文
英語
專科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二)、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英語聽力,口語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外貿英語
專科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英語聽力、口語、外貿英語閱讀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外貿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公共事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公共事業管理概論、社會學概論、管理學原理、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公共關系、社會調查與方法、行政管理學、文教事業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秘書學概論、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公共政策、公共事業管理、公共經濟學、非政府組織管理、行政法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統、畢業論文等
工商企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國民經濟統計概論、企業管理概論、生產與作業管理、市場營銷學、中國稅制、企業會計學、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經濟法(輔修)、民法學(輔修);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國際貿易管理與實務、管理學原理、財務管理、金融理論與實務、企業經營戰略、組織行為學、質量原理、企業管理咨詢、合同法(輔修)、行政法學(輔修)。
國際貿易
專科
兩年
高等數學、法律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英語、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國際商法、中國對外貿易、WTO知識概論、市場營銷學等
本科
兩年
國際市場營銷學、世界市場行情、國際商務談判、企業會計學、國際運輸與保險、西方經濟學、外國經貿知識選讀、涉外經濟法、經貿知識英語等
金融管理
專科
兩年
證券投資分析、保險學原理、銀行會計學、商業銀行業務與管理、貨幣銀行學、財政學、經濟法概論、基礎會計學、管理學原理等
本科
兩年
管理會計實務、國際財務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語(二)、電子商務概論、組織行為學、風險管理、高級財務管理、審計學、政府政策與經濟學等
會計(電算化)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數據庫及應用、財政與金融、會計電算化、成本會計、財務管理學、計算機應用基礎、經濟法概論(財經類)
本科
兩年
高等數學(二)、、英語(二)、數據結構、審計學、管理學原理、通用財務軟件、計算機網絡基礎、財務報表分析(一)、金融理論與實務、高級財務軟件、操作系統。加考課程:會計電算化、財務管理學、成本會計、基礎會計學、政治經濟學(財經類)
人力資源
管理
專科
兩年
管理學原理、組織行為學、人力資源管理學、人力資源經濟學、企業勞動工資管理、勞動就業論、社會保障、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公共關系學、應用文寫作等
本科
兩年
企業戰略管理、人力資源戰略與規劃、人力資源培訓、人事測評理論與方法、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績效管理、人力資源開發管理理論與策略、管理信息系統等
文化事業
管理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寫作、中國文化概論、文化管理學、文化行政學、文化政策與法規、文化經濟學、文化策劃與營銷、藝術概論、社會學概論、民間文學、計算機
文化產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國文化導論、文化產業與管理、文化產業創意與策劃、文化市場與營銷、外國文化導論、媒介經營與管理、文化服務與貿易
經濟信息
管理
專科
兩年
高等數學、計算機網絡基礎、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軟件基礎、計算機組成原理、經濟信息導論、計算機信息基礎、信息經濟學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應用數學、中級財務會計、計算機網絡技術、社會研究方法、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數據庫及應用、電子商務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應用數理統計、經濟預測方法。
游戲軟件
開發技術
專科
兩年
英語(一)、高等數學、計算機游戲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游戲作品賞析、計算機網絡技術、游戲軟件開發基礎、市場營銷、動畫設計基礎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游戲創意與設計概論、可視化程序設計、藝術設計基礎、多媒體應用技術、DirectX、Java語言程序設計、游戲開發流程與引擎原理、游戲架構導論、軟件工程、游戲心理學等
電子商務
專科
兩年
電子商務英語、經濟學(二)、計算機與網絡技術基礎、市場營銷(三)、基礎會計學、市場信息學、國際貿易實務(三)、電子商務概論、商務交流(二)、網頁設計與制作、互聯網軟件應用與開發、電子商務案例分析、綜合作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數量方法(二)、電子商務法概論、電子商務與金融、電子商務網站設計原理、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互聯網數據庫、網絡營銷與策劃、電子商務安全導論、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術
教育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物理(工)、數據庫原理、數據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計算機系統結構、軟件工程、數值分析、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計算機輔助教育、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數字邏輯、中學信息技術教學與實踐研究
計算機
及應用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高等數學、英語(一)、模擬電路與數字電路、計算機應用技術、匯編語言程序設計、數據結構導論、計算機組成原理、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操作系統概論、數據庫及其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物理(工)、離散數學、操作系統、數據結構、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軟件工程、數據庫原理、計算機系統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
電子政務
專科
兩年
行政管理學、公文寫作與處理、公共事業管理、行政法學、經濟管理概論、辦公自動化原理及應用、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電子政務概論、管理信息系統、計算機應用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電子政務理論與技術、政府經濟學、信息化理論與實踐、網站建設與管理、計算機網絡與通信、電子政務案例分析、信息與網絡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