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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籌劃風險
一、引言
房地產企業投資額巨大,涉及多種不同的稅種,稅收成本在總投資額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因而房地產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發展、獲利,就必須根據企業本身的特點采取不同有效的方法,在這些方法中,創造成本優勢是通用的基本手法之一,而稅收負擔的輕重是直接影響其成本高低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房地產企業在考慮其生產經營戰略時,必須綜合考慮稅收這一成本因素,作為財務成本很大一塊的稅收支出,如何通過稅收籌劃予以控制,對公司來說就變得相當關鍵。
二、稅收籌劃的基本理論及依據
稅收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其理論依據為:1.稅收調控理論與稅收籌劃稅收調控理論認為政府利用稅收調節經濟實質上是通過稅收利益差別來引導納稅主體行為使之產生正向影響,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正是這種稅收調控使得稅收產生利益差別,從而使得稅收籌劃成為減輕稅收負擔最有效的途徑。稅收調控納稅主體行為是通過彈性稅負來誘導納稅主體行為的,因此在稅收負擔有差異或有彈性的領域,稅收籌劃是可行的。2.稅收價格理論和稅收籌劃。現代財政理論認為稅收的本質是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價格。因為公共產品的提供需要支付費用,政府就需要通過向社會成員征稅來補償。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納稅人即使想拒絕該商品是不可能的,所以納稅人總是試圖以盡可能低的價格來購買該商品。所以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活動就自然產生了。3.企業契約理論與稅收籌劃。科斯的企業契約理論認為:“企業實質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企業與政府間的稅收契約就屬于其中之一。”企業逐利性和契約的可策劃性下,作為契約關系人一方的企業就有動力和機會進行一些安排,以實現企業的價值或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標。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部分方法
房地產業所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稅、房產稅、所得稅、營業稅等,房地產業的稅收籌劃,一方面需要借助其所涉及稅種的一般稅收籌劃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房地產業自身的特點進行具有自身特色的稅收籌劃。在現行政策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如何能夠實現良好業績,獲得企業的利潤?除了進行合理的價格策略外,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下面簡要介紹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幾種方法:
1.利用公司的組織形式進行稅收籌劃,設立銷售公司。目前我國的土地增值稅采用的是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而且對于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納稅人在銷售不動產或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可以適當考慮增加銷售環節,將高增值額分解成低增值額,從而降低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稅的適用稅率。增值額如果被分散的次數很多,就可以享受到起征點帶來的稅收優惠。因此,在實踐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將企業的銷售部單獨設立具有法人地位的銷售公司。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合理的定價將房地產項目轉讓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進行第三方銷售,從而能夠人為地調節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銷售公司的增值率,通過籌劃使得企業承受較低的土地增值稅。2.利用公共配套設施投入扣除《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可以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加計20%扣除。在市場接受的范圍內適當的加大公共配套設施的投入,用以改善環境,增加賣點,提高產品的競爭力。同時也能夠提高銷售價格。比如:可以在小區內有限的空間內增設體育設施,可以讓人們足不出戶就可以享受到鍛煉的樂趣;也可以設立會所和在頂層設立游泳池等。這樣既可以娛樂,又能夠休閑,相應的隱私也能夠受到保護。這些項目均可以列入到開發成本里進行加計扣除。
四、充分關注稅收的籌劃風險
風險管理是經濟主體通過對風險的確認和評估,采用合理的經濟手段及技術手段對風險加以控制,規避或減少風險損失的一種管理活動。稅收籌劃風險是指房地產企業涉稅行為因為沒有正確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使得房地產企業沒有準確和及時的繳納稅款,從而引發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調整、處罰等等,最后導致房地產企業經濟利益的損失。稅收籌劃面臨諸多的不確定性和不斷變化的規則約束,因此其風險更難于掌握,所以,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企業可以通過采取以下措施加強風險管理:1.正確區分違法與合法的界限,樹立正確的籌劃觀。2.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由于企業經營環境的多變形、復雜性及不確定事件的發生,稅法常隨經濟情況的變化或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斷修正和完善。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充分收集和整理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其變動情況,在實施納稅籌劃時,充分考慮籌劃方案的風險,然后作出正確決策。3.聘請稅收籌劃專家,提高稅收籌劃的權威性,可靠性,科學性。稅收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和系統工程,是一門綜合性學科,涉及法律、稅收、會計、財務、金融、企業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識,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能性,需要專業技能高的籌劃人員來操作。4.力求整體效益最大化。籌劃時,不能僅僅緊盯住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方案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優化選擇的結果。優化選擇的標準不是稅收負擔最小,而是在稅收負擔相對較小的情況下,企業整體利益最大。
參考文獻
1 李大明,論稅收籌劃的稅收理論依據,財政研究,2003年第5期.
[論文摘要]企業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的相關規定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對策與安排。因此,稅收籌劃不同于逃稅、偷稅,是企業的一項重要財務管理活動。本文根據房地產行業的特點,分別從房地產項目立項、建設和銷售階段提出所應考慮的稅收籌劃,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論文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
稅收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無償向政府支付的一種費用,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企業作為獨立經營的主體,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盡量減少納稅額,使稅收負擔率達到最低。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經營活動的一項重要活動,是在一定的客觀條件下存在的,目前看來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稅的水平和稅法變動情況兩類因素。
首先依法治稅是進行稅收籌劃的前提,稅收籌劃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如果某一地區的實際稅收經營不是以現行稅法為依據,而是以其他類似收入指標的因素為依據,那么進行稅收籌劃也就失去了實際意義,這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注意的重要問題。其次,由于稅法作為一種法律既有穩定性,也有一定的靈活性,所以進行稅收籌劃應該時刻關注稅法的變化。在體制轉軌尚未完成、稅法調整較為頻繁的階段,這點尤其要重視,因為稅法一旦調整,稅收籌劃的依據可能消失或改變,籌劃的結果就完全可能與當初進行籌劃的預期相反。所以,企業的決策者和財務人員應當重視稅法的變化及調整,并據此相應調整稅收籌劃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個稅法的調整,其內容本身就是新的稅收籌劃的基礎。
稅收籌劃由3個操作層次組成:①初級稅收籌劃:避免企業超額稅負。②中級稅收籌劃:優化企業稅務策略。③高級稅收籌劃:爭取有利的稅收政策。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是一個企業不斷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標志,是一個企業納稅意識不斷增強的表現。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納稅人往往面臨著稅負不同的多種納稅方案的選擇,納稅人可以避重就輕,選擇低稅負的納稅方案,企業稅收籌劃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一、房地產企業項目立項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房地聲企業的稅收籌劃是一個涉及全局的、統籌性的財務管理活動,因此在房地產項目立項階段進行的稅收籌劃最為重要。
1選擇合適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傾向于自行建造并銷售房地產,這種方式的籌劃空間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則籌劃空間較大。
(1)房地產的代建行為。這種方式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并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報酬,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2)合作建房方式。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一)的通知》的規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也不征收營業稅。企業可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實現共贏。
2開發多處房地產
房地產公司在同時開發多處房地產時,可分別核算,也可合并核算,兩種方式所繳納的稅收不同,這為企業選擇核算方式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一般來講,合并核算的稅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別核算更有利的情況,具體如何核算:需要企業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分析比較。
例1長春某房地產公司同時開發兩處位于城區的房地產,第一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0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400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1000萬元。如果企業選擇分別核算,第一處房地產的增值率為600÷400=150%,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600x50%-400×15%=24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000×5.5%=55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增值率為500÷1000=5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00x30%=15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500×5.5%=83.55(萬元)。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不考慮其他稅費)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萬元。如若合并核算,兩處房地產的出售價格為2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可扣除費用為1400萬元,增值額為1100萬元,增值率為1100÷1400=78.5%。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1100×40%-1400×5%=37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2500×5.5%=137.5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2500-1100-370-137.5=892.5萬元。該稅收籌劃減輕稅收負擔892.5-571.45=321.05萬元。
二、房地產企業項目建設中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1通過增加扣除項目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稅收籌劃
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稅在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情況下可以免征,企業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使得房地產的增值率不超過20%,從而享受免稅待遇。
例2長春某房地產公司開發一棟普通標準住宅,房屋售價為1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費用為800萬元,增值額為200萬元,增值率為200÷800=25%。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200×30%=60(萬元),營業稅1000×5%=5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0×10%=5(萬元)。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000-800-60-50-5=85(萬元)。如果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稅收籌劃,將該房屋進行簡單裝修,費用為200萬元,房屋售價增加至1200萬元。則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增加為1000萬元,增值額為200萬元,增值率為200×1000=20%,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該地產公司需要繳納營業稅1200×5%=6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60×10%=6(萬元)。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200-1000-60-6=134(萬元)。該稅收籌劃降低企業稅收負擔134-85=49(萬元)。
2相關借款利息的籌劃實務
由于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開發資金來自借貸,具有資金量大、借款期限長、利息費用多等特點,所以可利用合適的利息扣除方式對借款利息進行稅收籌劃。
(1)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前的利息費用,可以將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計人開發成本,并可作為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期間費用)的扣除基數。特別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還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這樣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項目,降低增值額,從稅基和稅率兩方面減輕稅負。
(2)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后的利息費用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購買房地產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可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利息費用很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對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有利。
3銷售與裝修分開,分散經營收入
隨著裝修費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遞增,若房地產企業與購房者簽訂合同時稍加變通則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產公司事先設立一家裝修公司,同時與客戶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房屋銷售合同,一份房屋裝修合同,則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額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二份合同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稅基和稅率減少,從而減輕了稅負。
三、房地產企業銷售時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房地產銷售方式的選擇也是進行稅收籌劃的一種好方式,通過改變銷售模式的籌劃不僅可以直接減少稅負,而且可以間接地獲得貨幣時間價值的好處。這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1針對納稅主體的新設分立
這也就是說,房地產經營企業可以通過設立獨立銷售公司負責房地產銷售,這種分立使土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籌劃空間很大。
例3長春某房地產公司銷售的普通標準住宅,在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價方式。①若以15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7.5萬元,增值率為28.48%,應納99.75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凈賺232.75萬元。②以14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6.96萬元,增值率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稅,凈賺233.04萬元。③如果房地產公司設立獨立房屋銷售公司,那么房地產公司可以將住房以1400萬元的售價賣給銷售公司,而后由銷售公司再以1500萬元的價格賣出,當開發公司賣給銷售公司時,由于其增值率為19.97%<20%,免納土地增值稅。當銷售公司以1500萬元售出時,扣除營業稅及附加合計:1500×5.5%=82.5(萬元),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7.5+82.5=1250(萬元),其增值率為16.67%<20%,免納土地增值稅。從全局來看,銷售時只增加營業稅等稅金1400×5.5%=77(萬元),獲利潤1500-(1167.5+77)=255.5(萬元),比籌劃前增加255.5-232.75=22.75(萬元)。
2減少賬面收入或遞延納稅時間
(1)開發企業無償或收取極少手續費委托銷售公司銷售房地產,并可協商開具銷售清單,由于這種方式應按實際銷售額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在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可以盡量遞延,同時這樣可以避免銷售公司繳納營業稅。
(2)將原來由開發企業承擔的銷售及管理費用轉嫁到銷售公司,使銷售公司企業所得稅減少甚至不交。當然,對于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等有費用扣除限額的扣除項目,應事先商議確定由開發企業承擔,以避免上述費用因超標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
(3)對于客戶通過銀行按揭方式購買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盡量與客戶和銀行協商,開立指定代收專戶,將客戶按揭還貸的部分定期先存入專戶,然后分期辦理轉賬時再確認收入并納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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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規定[s],國稅發[2003]83號,財會月刊,2003,(21):61-62。
關鍵詞:銅冶煉;稅收籌劃;節能環保;折舊
一、銅冶煉企業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1稅收籌劃可以為企業帶來直接受益
由于稅收的特性有強制性特征,并且企業和個人依法交稅是應盡的義務,對于稅收的征收是無償的,所以對于稅收來說,稅的征收,會構成必要的一項經營成本。稅收籌劃是能夠在符合國家政策和遵守國家法規的情況下,通過對自身經營情況,做出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稅收籌劃使稅負減輕。在這種情況下,銅冶煉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科學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能夠合理的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減少無償征收的稅收,將多余部分留存在企業,直接給企業帶來收益。
2稅收籌劃能夠降低企業財務風險
對于國家在節能環保上的發展概念,對于環境不友好的企業,在國家財政政策上,得到的支持會相對較少,所以銅冶煉企業的財務風險更多的是體現在自身資金鏈上。銅冶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大部分企業會整合資源,會有項目需要積累和融資,此時資金的效率則顯得非常重要,出現的企業外部融資,存在一定的財務違約風險。企業通過符合政策的稅收籌劃方案,除了能夠節省一筆支出來說,還能通過延期納稅來調節當期的納稅額。對于調節的納稅額,雖然最終的所繳納的稅收額度不同,但是調節到日后付款,相當于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這使得企業的資金量更加的充裕,融資成本降低,同時提高了企業的償債能力。企業償債能力的提高,更加能夠提高公司信譽,降低融資成本,從而使得公司的財務風險控制得更加的穩健。
3稅收籌劃能夠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稅收籌劃是一種銅冶煉企業財務管理策略,目的是使得銅冶煉生產企業的稅收情況更加合理。對于制定稅收籌劃的管理者而言,就需要對企業的發展的情況要有一個非常的好了解,同時要求企業管理者對于未來的發展要一個預期,以便管理者對稅收做一個更好的籌劃。因而稅收籌劃的實行,能夠不斷的鍛煉管理人員的整體統籌能力和企業整體把握能力。另外,稅收籌劃在財務處理上對于企業財務人員要求比較高,對于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要求也比較高,這就會促使企業去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同時健全企業的會計制度,而這些財務制度的建設和財務人員專業素質的提高,都能夠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4稅收籌劃可以優化企業投資方向
企業在稅收籌劃過程中,往往利用的是稅務上稅基和稅率上的不同,來獲得一個自身最為有利的稅收籌劃方案。在我國,國家處于對于產業結構的調整的原因,出臺了一些產業結構的稅收優惠政策。隨著國家的政策變化以及市場上的變化,企業會注重自身企業與科技之間的聯系,鼓勵企業的個人創新和企業創新。對于現階段,國家鼓勵環境和諧型企業的發展,這就會導致銅冶煉企業在做出投資選擇時,會比較稅收籌劃行業與自身企業之間的契合點,注重環境保護項目的建設,從而引導企業的投資方向。
二、銅冶煉企業稅收籌劃遵循的基本原則
1整體性原則
企業的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在制定稅收籌劃決策時,要有企業整體概念,不能只能考慮暫時的稅收成本問題。企業從整體的角度考慮問題,避免因為稅收減少而引起的其他的費用增加,最終導致整體收益減少的情況,所以企業需要綜合去衡量稅收籌劃方案,從而來考慮企業的最終絕對收益。另外,企業在考慮稅收籌劃節稅的情況時,不能最終完全停留在節約稅金的目的上,最終的目的是節約支出,增加收益,促使企業成長。因而,從整體性的原則上考慮,企業需要權衡稅收籌劃中的稅收因素和非節稅因素,統籌整體,局部犧牲,權衡各個環節的影響,注重整體稅收的節約,是企業稅收籌劃的最終目的。
2可行性原則
作為納稅人,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需要考慮制定和執行環境。對于沒有執行環境的籌劃方案,最終得不到實現,進行稅收籌劃實際意義不大。同時對于稅收最終可執行情況也要進行評價,不能因為方案中稅款有減少,增加了其他大量的成本,導致稅收籌劃的失效。從可行性原則上來說,一是:整體的收益大于支出,這就意味著,籌劃節約的收益大于其他由于稅收籌劃執行所導致的成本,這才是真正稅收籌劃追求的結果;二是:不能紙上談兵,在稅收籌劃制定的過程中,需要詳細的考慮企業自身的因素和現有的稅收政策,保證制定出的政策能夠切實可行。
3效益性原則
銅冶煉企業稅收籌劃在制定和執行的過程中,需要對于稅收籌劃本身的成本以及執行成本進行考慮,因為執行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成本高于籌劃最終的節稅時,稅收籌劃則意義不大。我們不僅需要考慮制定和執行過程中的直接成本,還要考慮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因為稅收籌劃造成的隱形成本,然后再與獲得節稅稅額進行比較。另外,由于稅收籌劃的專業性和制定成本原因,有可能會將其外包給外部專業機構,此時,仍然需要進行比較,做出稅收籌劃方案后,在考慮信譽的前提下,選擇出收益成本最大化的方案。
三、銅冶煉企業稅收籌劃方法
1合理設計資產折舊年限
銅冶煉企業屬于資本密集型產業,資產在企業中占到很大比重,并且生產設備的資產比值都比較大。生產涉及到的折舊中,折舊會形成這些資產設備的部分成本,因而運用不同的折舊計算方法,會造成不同期限內分攤的成本的不同。在正確進行計算和折扣的情況下,能夠為企業爭取到一定的資金來源,還會涉及的企業的稅賦問題,最終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情況。作為銅冶煉企業,生產設備有時更新換代較快,還會有環境保護設備的更新換代等情況,這樣一般建議選擇最低的折舊年限,這樣能夠有利于生產設備等折舊費用前移,并且所得稅盡可能后移,從中間的時間差中,可以得到一定的無息資金貸款,從而可以降低企業利息費用,增加企業利潤。
2籌劃研發費用的投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企業新開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時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在應繳納的所得稅中進行扣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對于研究開發的費用問題也有規定,在研發中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可以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內銷。國家稅收政策鼓勵企業進行創新,對于銅冶煉企業在投入研發費用中可以利用國家的相關稅收政策,然后來合理的進行籌劃。對于銅冶煉技術研發及改進的研發費用投入,都應該做好核對,對企業投入和國家技術項目補貼需要進行區分,做到賬目清晰,管理好資金研發費用支出。
3積極籌劃銷售收入稅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對于企業的銷售收入稅收籌劃有一定的規定:對于分期結款的貨物銷售階段時,需要安裝事先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來確認收入。在確認收入后,企業就需要上繳當期的應交所得稅,然后入賬。在這種情況下,銅冶煉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合同條件成熟和企業本身收入穩定,同時銷售收入能夠安全穩定的收回的情況下,選擇一個合適的收入確認時期來確認收入,爭取獲得一個合理的稅收繳納節點,從而可以獲得稅收的減少或者推遲。
四、銅冶煉企業稅收籌劃的實施
1積極掌握法律和財務稅收規定
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銅冶煉企業財務人員需要積極的去了解相關的財稅政策和法律法規。對于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了解,可以積極的了解到國家稅收政策的趨向,還可以避免因不了解稅收政策造成違反國家稅法的情況發生,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同時通過對稅收政策、法律法規的了解,然后可以去判斷其與企業自身稅收情況的契合點,從而去尋找到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這樣能夠更加的符合企業稅收方案的制定。
2準備企業稅收籌劃信息
銅冶煉企業在籌劃稅收方案時,需要了解到大量相關信息。財務人員更多會了解到相關財務信息,對于銷售方案信息,企業科研發展狀況信息,企業未來發展方向信息等,都需要其他部門或者管理層配合給出。同時對于企業本身發展狀況,財務狀況,行業所處的狀況以及所能夠享受到的財稅政策都需要一個深入的了解。另外對于企業面對的稅務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也需要去足夠了解,這樣最后制定出的稅收籌劃方案,才具有整體性和有效性,避免了因籌劃過程中信息準備不全造成籌劃失敗的情況發生。
3具體稅收籌劃目標
銅冶煉企業作為生產型企業,對于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就是合理的減少稅收,增加企業利潤。但在稅收籌劃中需要將最終目標進行細化,然后尋找細化策略,例如降低稅負點,遞延納稅等,然后再具體化到操作步驟及流程上,這樣才能夠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導性,也便于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執行和稅收籌劃的具體制定。
4稅收籌劃具體方案可行性分析
對于銅冶煉企業在熟悉了稅務規定,完成了一些信息收集,然后對目標明確后,就需要回到具體的籌劃制定上。對于制定好的方案,需要根據銅冶煉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和最終目標去分析可行性。制定完成后,從法律合規,目標明確合理,操作準備完備等進行分析,在可行性分析中,遇到分析到不合理的情況,需要及時的進行反饋,然后尋找出原因,這樣可以做出適當的調整,避免最終籌劃執行失敗。
5方案的實施與反饋修正
銅冶煉企業在通過方案制定和可行性分析通過后,就需要具體到方案的實施。在實施過沖中,需要做到事中反饋,對于產生的問題,及時的反饋,然后對產生的問題進行分析,評價其對最后稅收籌劃方案的影響。對目標影響較大的問題,需要及時的逆向反饋給制定者,然后制定者根據得到的信息和產生的影響對執行過程產生的情況分析,找出原因,最后進行修正,在修正后需要對各個方面的影響進行分析,最后再具體執行。
參考文獻:
[1] 戴燁企業經營發展中的納稅籌劃研究[D]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2008
【論文摘要】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合法權利,本文結合電網企業經營特點,對電網企業涉及主要稅種稅收籌劃方法進行探討。
在依法經營的前提下,如何圍繞現行法律法規開展適合電網企業經營特點的稅收籌劃方案,用好用足稅收政策,盡最大努力降低企業稅收成本,是當期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本文結合電網企業就主要稅種稅收籌劃談相應對策。
一、增值稅稅收籌劃
增值稅作為電網企業最大稅種,稅收籌劃的關鍵是進項稅額如何足額、及時抵扣。
(一)進項稅的籌劃
電網企業涉及進項稅抵扣的成本項目主要有購電費、材料費、修理費、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品、運輸費、取暖費等,其中加強修理費和材料費進項稅的籌劃是增值稅稅收籌劃的重點。
1.改變大修理工程結算方式
目前電網企業部分單位大修理工程管理上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結算方式委托給多經工程公司。工程公司為建安企業繳納營業稅,自己取得的進項稅發票不能抵扣,也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電網企業無法抵扣進項稅。
因此,應改變大修理工程管理和結算方式,對大修理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和結算方式,材料統一由電網企業自行采購,及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方面公司增加進項稅抵扣,另一方面多經工程公司通過節約工程材料成本可以增加利潤,實現雙贏。
2.改變多經企業承包管理方式
電網企業與多經企業大都簽訂了各種各樣的承包服務合同,且大部分為總包方式,統一開具發票,由于大部分多經企業為服務業(物業、運輸業等),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減少了進項稅抵扣。
因此,應改變承包合同的結算方式,降低合同額,將可以抵扣的材料費和修理費項目由主業承擔。例如:運輸承包服務合同,可以規定車輛燃油費、修理費由承租方承擔,取得外部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承租方報銷抵扣。
3.購進商品或應稅勞務應盡量采取商業匯票支付費用
這樣可以得到兩點好處,一是可以推遲付款時間,減少現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視同支付費用,獲得進項稅額抵扣,減少當期應納稅額,從而達到遞延納稅的效果。
4.加強進項稅發票管理
一是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的考核力度,提高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率。購置貨物、接受勞務盡可能取得合法、完整的增值稅發票。在價格相同的情況下,要購買具有增值稅發票的貨物。在發生運費時,要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電網企業在采購固定資產時,可以將部分附屬部件單獨作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購進,抵扣進項稅額。二是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認證”、“申報”和“抵扣”要及時有效。根據稅務部門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因此應在最短的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專用發票認證,及時抵扣當期的進項稅,為企業爭取資金的時間價值。
(二)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籌劃
按稅法規定,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只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免征增值稅,條件一是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是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認已使用過;三是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值。
電網企業涉及的業務主要有更換固定資產變價處理和抵債收回固定資產的處理。應注意事項,一是對于電網企業取得抵債來的固定資產,要先將該抵債資產入帳使用和管理一段時間后再出售,可以免繳增值稅;二是對于更換固定資產如果出現升值,需要繳納增值稅時,應確定適當的價格,計算凈收益增減平衡點,保證銷售價格與原值之差大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提高凈收益。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電網企業的主營業務雖然單一,但是在增值稅稅收籌劃方面仍然有所作為,且非常必要。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其應納稅額與收入、成本、費用等密切相關,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的關鍵在于如何合法、合規地加大當期成本費用、減少當期收入確認。
(一)技術開發費的稅收籌劃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項目,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的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2006年國家對技術開發費優惠政策進行了調整,一次性提足折舊進成本的科研設備價值標準由10萬元提高到30萬元,由于科研設備既可以一次性提足折舊及時收回資本性資金,又可以享受稅前加計扣除,因此電網企業應充分利用技術開發費優惠政策,合理安排預算資金,一是適當增加設備購置的資本性支出預算,在實現所得稅加計扣除的同時,解決公司資本性資金不足問題,從而達到企業整體稅收優惠利益最大化;二是改變目前技術開發費核算和管理模式,運用科學合理的核算方法,將科技機構人員工資、設備折舊、管理經費等其他直接費用納入技術開發費管理,加大加計扣除金額。
(二)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電網在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環保方面投入持續增加,利用該項政策可以為電網企業節省大量所得稅支出。
(三)固定資產修理與改良支出的籌劃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需增加固定資產價值或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1.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50%以上;2.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電網企業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能否稅前扣除,關鍵是發生的修理支出是否達到固定資產原值的50%以上,因此,為了加大當期費用扣除,修理工程支出要合理安排,盡量不要超過固定資產原值50%。
(四)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原因采用加速折舊的優惠政策力度更大,規定確需加速折舊的,經稅務機關審批,可以采用直接縮短折舊年限的方式實行加速折舊。
對于軟件攤銷年限問題,新稅法也制訂了優惠措施,按照《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因此,電網企業應充分運用優惠政策,利用電網企業設備技術進步較快的原因,與主管稅務機關加強溝通,征得同意后縮短折舊和攤銷年限。
三、營業稅稅收籌劃
電網企業涉及營業稅業務較少,主要是降低電網工程涉及的營業稅,以有效降低工程造價。
目前電網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主要是落實建安企業不計營業稅的設備清單。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有關政策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另外還規定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
目前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有稅務部門對電網施工企業設備和材料劃分標準不理解,將電纜統一作為材料作為營業稅計稅依據,加大了工程成本。電網企業要與稅務機關協調,確認電網企業不計入營業額的設備清單,該稅收政策的落實有利于進一步規范電力施工企業稅收管理,降低施工成本。
四、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
個人所得稅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籌劃:
(一)獎金發放方式的稅收籌劃
個人所得稅由于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因此個稅稅收籌劃主要是從如何降低適用稅率入手,從目前執行政策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要盡量做到獎金在各月均衡發放,減少季度獎、加班獎、節日獎等專項獎致使個別月份稅率偏高的影響,從而達到均衡各月稅負的目的;二要合理利用全年年終獎稅收特殊政策實現節稅,根據《國稅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該通知一是規定了納稅人取得年終獎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二是專門制訂了年終獎適用稅率,比日常薪金適用稅率有所降低,因此當年終獎適用稅率比月工資收入適用稅率低一檔次時,可以有效降低個稅。舉例說明:
某職工收入如下:月實發工資1500元,月獎4000元,扣除費用1600元,應納稅額為3900元,適用稅率15%,需繳個稅460元。
年終獎7000元,年終獎適用稅率為10%,需繳納個稅675元。
可見由于年終獎使用稅率偏低,稅率差為5%,存在節稅空間。該職工年收入為73000元,在年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可減少發放月獎,每月減少1900元,共計22800元,將月獎稅率降到10%,增加年終獎發放22800元,可年節稅22800×5%=1140元。
(二)轉化所得或轉化所得類型
把現金性工資轉化為提供非貨幣利,即通過提供各種補貼,降低名義收入,比如提供免費工作午餐、手機話費補貼、交通補貼等,這樣既可以增加員工福利,又可少繳個人所得稅。
五、房產稅稅收籌劃
房產稅是電網企業的一項小稅種,稅率不高,造成對房產稅稅收籌劃不夠重視。由于房產稅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繳納,因此只要房產存在就必須納稅,構成了企業的一項長期稅負,假設房產使用壽命按50年左右測算,房產稅將達到房產原值的40%-50%,稅負很重。
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屋,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一般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因此房產稅稅收籌劃的關鍵是如何劃分和核算房產附屬設備。
即將實施的新會計準則的一些新變化,對房產稅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一是《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筑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筑物合并計算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二是《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對于構成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企業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根據以上規定,房產稅稅收籌劃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是土地使用權要單獨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不再結轉到房屋建筑物價值。
二是減少列入房產價值的附屬設備價值。要準確把握房產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房產附屬設備,對于所列舉以外的附屬設備盡量不計入房產價值。
三是要充分利用稅務總局對中央空調是否計入房產原值有關規定。根據規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如中央空調設備已計算在房產設備中,則房產原值應包括中央空調設備;如中央空調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單獨核算并提取折舊,則房產原值不包括中央空調。因此要按照新準則規定對中央空調單獨入賬,減少房產稅支出。
總之,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合理運用國家稅收法規對企業的籌資、投資、經營、理財等經營活動進行事先籌劃和安排,以達到稅收負擔最小化的目的。企業在加強稅收籌劃,用足用好各種優惠政策,有效降低納稅成本的同時,還要樹立以風險控制為核心的安全理念,提高風險的辨識和分析能力,切實防范經營風險。一是充分借助會計師、稅務師事務所等外部力量,以稅法條款為依據,通過深入研究各項稅收政策,制訂出合法合規的稅收籌劃方案,為企業的稅收籌劃營造一個安全的環境。二是及時掌握政策變化,并適時對稅收籌劃方案進行調整,保證稅收籌劃行為在稅收法律法規范圍內實施。三是加強風險控制,充分考慮稅收籌劃的風險,在認真考慮經濟環境及其他變數后,再做出決策,不能因為短期利益而進行盲目的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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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企業并購;稅收;籌劃
經濟的發展迫切需要稅收籌劃的發展,尤其是并購市場的崛起更要求稅收籌劃成為企業決策的有力工具。企業并購是企業對外擴張、實現發展的重要方式,并購行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企業的稅務問題。我國目前對并購中的稅收籌劃問題研究尚處于初步階段,還沒有形成系統和成熟的理論。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對企業并購中的稅收籌劃問題進行研究。
一、企業并購中的稅收籌劃及其重要性
稅收籌劃對于國內大多數企業和個人而言,是一個新鮮名詞。有人認為它是企業策劃,是智業、咨詢業的某分支;也有人認為它是國家稅收中有關企業稅收的一部分;更有人認為它是企業稅務會計的一部分。雖然這些理解各有道理,但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籌劃。美國南加州大學的w·B·梅格斯博士在《會計學》中指出:人們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盡可能最低的稅款,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稅收籌劃,少繳稅和遞延繳納是稅收籌劃的目標所在。本人認為,企業稅收籌劃是企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通過對經營事項的事先籌劃,最終使企業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企業稅收籌劃在很多人眼里是一個很敏感的話題,似乎一觸及它就有偷稅、漏稅之嫌。實際上,稅收籌劃是完全不同于偷稅、漏稅的。以節稅、避稅、轉嫁和實現涉稅零風險為代表的稅收籌劃,是在符合稅法或至少不違法的前提下進行的,而以偷稅為代表的“偷漏抗欠騙稅”絕不是稅收籌劃。所以,在這里,有必要針對稅收籌劃、避、偷稅作一比較分析。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以轉變傳統產業為目的展開的跨行業、地區、集團的并購活動(Merger&Acquisition)為企業提高抗沖擊力開拓了廣闊的空間。自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的日益明朗化,世界各國企業并購的浪潮一浪高過一浪。例如:2001年惠普公司和康柏公司合并,合并后組成新的惠普公司,擁有564億美元資產,年營業額將達到874億美元,年營運收入39億美元,并可節約成本25億美元。并購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實質上是一種投資行為,它必須十分講究經濟效益。并購成本(包括稅收成本)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并購能否成功。因此,在企業并購過程中進行稅收籌劃,從稅收的角度盡量降低并購成本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水平,稅收籌劃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和投資方向,稅收籌劃有利于促進稅收法制建設,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增強法律意識,在減少納稅的同時.強化了其法律意識。
二、企業在并購環節進行稅收籌劃的方法
在企業并購過程中,稅收問題雖不是最終決定因素,但它貫穿并購活動的始終,并且影響到并購的成敗。所以,企業在并購過程中進行稅收籌劃尤為重要。
(一)選擇并購目標企業環節中的稅收籌劃
如何在市場經濟大海中找到合適的并購對象,是企業并購決策的首要問題。并購的動機不同,選擇的對象也不同,這是并購對象選擇中的決定性因素,但是在選擇并購對象時,如果把稅收問題考慮進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購成本,增加并購成功的可能性。稅收影響并購目標的選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優惠政策在地區之間的差異,決定了在并購不同地區相同性質和經營狀況的目標企業時,可獲得不同的收益。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中,有一類是地區性的優惠。例如: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可免稅2年;對老少邊窮地區的新設立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所得稅3年;如果是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執行期滿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過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定期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集團利潤轉移到低稅地區,從而降低集團的整體稅收負擔,為企業節省大量的未來支出。
2.贏利企業可以選擇有累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目標公司,以虧損企業的賬面虧損,沖抵贏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按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1)被兼并企業兼并后繼續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不得用兼并企業的所得彌補。(2)被兼并企業在兼并后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可由兼并企業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因此,在企業并購的稅收籌劃中,必須取消被兼并企業的獨立納稅人資格,才能適用彌補虧損的政策。
(二)選擇并購類型環節中的稅收籌劃
并購有三種類型可供選擇,即橫向并購、縱向并購和混合并購。不同的方式其稅收的影響不盡相同。
1.橫向并購,即一個公司與從事同類生產經營活動的其它公司合并,以達到消除競爭、擴大市場份額、增加壟斷實力、形成規模效應的目標。由于橫向并購的企業經營范圍一般不發生變化,因此不存在應納稅種的增減。但并購后企業的規模會相應擴大,因此可能會使納稅主體的屬性發生變化。按我國稅法,不同規模的企業稅收待遇是有差別的。如增值稅中規定有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6%或4%,無進項稅額扣除:一般納稅人的稅率通常為17%,可以扣除進項稅額。再如企業所得稅中規定,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7%i年應稅所得額在l0萬元以上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由此看來,并購后規模的變化,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和所得稅稅率可能會相應提高。因此在選擇橫向并購時,必須同時考慮納稅人身份和屬性的變化帶來相關適用稅率的變化,計算綜合成本和收益。
2.縱向并購,即一個公司與處于同行業不同生產經營階段公司的并購,以達到加強各生產環節的配合進行協作化生產的目的。并購企業若選擇與企業的供應廠商或客戶的合并,則原來由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此外,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例如,鋼鐵企業并購汽車企業,將增加消費稅稅種,相應納稅主體屬性也有了變化,企業經營行為中也增加了消費稅的納稅環節。這些都構成企業縱向并購過程中不可忽視的成本。
3.混合并購’,即非橫向聯合也非縱向聯合而是追求業務多元化的并購。在這種并購過程中,企業選擇了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為目標企業。由于企業跨入其它行業,因此可能會面對與以前完全不同的一些稅種,企業的應稅種類也可能大大增加。另外,納稅主體的屬性也可能發生變化。例如,機器制造企業如果并購了一家房地產公司,那么并購后的企業除要交納原先的增值稅和所得稅,還要交納營業稅和契稅、房產稅以及土地增值稅等等。
(三)選擇籌資方式環節中的稅收籌劃
1.并購過程中,往往需大量的資金。這些資金無論從何種渠道獲取,都要付出一定的代價,這種代價稱為資金成本。在企業籌資決策中.,不僅要求籌集到足夠數額的資金,而且也要求以較低的代價取得。因為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在稅前列支,而企業支付的股息則只能在稅后利潤中分配,不能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這樣一來,企業在進行籌資稅收籌劃時,就必須在籌集債務資本還是籌集股權資本之間作出選擇。通常情況下,當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時,提高負債比重可以增加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這時,選擇較高的比例債務融資方案是可取的。
2.企業在進行融資時,我們不能不考慮融資租賃的利用,因為融資租賃是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和方式,這是借“融物”來“融資”。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講,融資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方式之一。對于承租人來說,租賃可獲雙重好處:一是可以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的負擔和風險;二是可在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利潤,減少稅基,從而減輕稅負。
并購過程中,融資租賃還可使并購雙方之間直接地、公開地將資產從目標企業轉給并購企業。一方出于某種稅收目的將十分贏利的生產項目連同設備一道以租賃形式轉租給另~方,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足夠高的租金,最終可使并購企業所享受的待遇最為優惠,稅負最低。
三、我國企業在并購中進行稅收籌劃的問題及對策
(一)稅收籌劃的現狀及問題
稅收籌劃在西方國家可謂是家喻戶曉,機構也非常普遍。在美國,為了適應世界經濟迅速發展的需要,一般大公司的交易計劃都首先要充分考慮稅收因素,做出詳細的稅收籌劃,但在我國一些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無視稅收法律,采取了一些有悖于稅收政策的手段進行所謂的“稅收籌劃”。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為了獲得當前的直接利益,往往使企業在稅收籌劃的道路上走了彎路。我國稅收籌劃現狀是稅務機關長期以來,對稅收籌劃忌諱莫深,多數企業并未運用稅收籌劃;外資企業利用稅收籌劃較多,內資企業利用較少:大中型企業利用較多,小型企業利用較少:沿海企業利用較多,內地企業利用較少。根據我國現階段的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等多方面的分析,我認為導致企業管理者在稅收籌劃存在誤區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觀念陳舊,由于在并購活動中的稅收籌劃起步較晚,我國現階段正處于其初級階段,尚沒有一部法律對稅收籌劃的概念進行明確的界定,稅收籌劃的發展在我國也是極其緩慢的。稅務機關的依法治稅水平和全社會的納稅意識與發達國家尚有差距,導致征納雙方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了解不夠,稅收籌劃往往被視為偷稅的近義詞,且一些經營者對稅收籌劃不夠重視,難以理解稅收籌劃的意義和從業人員的收費標準。
2.稅制有待完善,稅收籌劃一般只是針對直接稅而言的,而我國現行稅制過分倚重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所得稅和財產稅,體系簡單且不完整,目前還尚未開征國際上通行的社會保障稅、遺產稅與贈與稅等直接稅種,這使得我國的所得稅等直接收入占整個稅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個人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很少,稅收籌劃的成長空間有限。
3.涉稅人員水平不高,由于納稅意識、技術和人員素質等多方面原因,我國的涉稅人員水平距離發達國家還有一定的差距。如果企業偷稅的獲益遠遠大于稅收籌劃的收益和偷稅的風險時,納稅人顯然不會再去勞神費力的從事稅收籌劃。
(二)稅收籌劃的對策
在上述的環境條件下,企業在并購過程中進行稅收籌劃在短期內得不到有效開展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從長期發展看,中國已加入WTO,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稅收法律法規的健全,相關經濟配套措施的到位以及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的提高,稅收籌劃還是具有較強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的。鑒于此,國家應采取積極的措施,為稅收籌劃的有效開展創造積極的條件。
1.正確定位稅收籌劃,提高納稅人的觀念。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依法進行稅收籌劃也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要提倡樹立稅收籌劃意識,充分利用稅法中提供的一切優惠,在諸多可選的納稅方案中擇其最優,用合法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以期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納稅人須以積極的態度進行納稅籌劃,樹立這樣一種觀念:稅收負擔的減輕并不等于資本總體收益的增長,最理想的行為應當是“節稅增收“,納稅最少的方案并非是可選的理想方案,稅收籌劃有一個算大賬的問題,選優棄劣,避害趨利。如果單純為了減輕稅負而縮減生產顯然是不可取的。所以,納稅人實施稅收籌劃應該配合自身業務的發展,以不斷壯大納稅人的經濟實力為前提。
2.完善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如前所述,稅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是稅收籌劃發展的巨大障礙,特別是在納稅人對稅收籌劃分辨能力不強的情況下,稅收籌劃極易走錯方向。由于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具有綜合性和長期性的特征,稅收籌劃所贏得的利益往往不如避稅和偷稅來的那么容易、那么快,而且在稅收籌劃并沒有形成一種行業的情況下,納稅人往往要花費相當大的人力和物力才能獲得相應的稅收利益。這些費用如用在疏通相應的監管部門,或抵補避稅、偷稅帶來的風險則綽綽有余,所以納稅人往往會鋌而走險,選擇后者為自己取得稅收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完善稅收法律法規,本著簡便、明確、便于理解、易于操作的原則,改進稅收法律中表達模糊、難以操作的環節,特別是對稅收優惠政策,要及時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取消過多過濫的環節,進一步規范優惠方式,以便為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提供公平的優惠政策。
論文摘要: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但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加強財務管理,研究節稅方法,可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從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和前提原則出發,針對壽險公司日常經費開支特點,就如何做好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工作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見供大家參考。
1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企業要發展,就必須盡量節約成本、擴大收益,稅金也是企業的一項成本,通過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少繳點稅,實際上也就是增加了企業的收益。每個企業都可以通過對稅收法規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種稅收優惠政策,選擇使用對企業更有利的稅法條款。
2稅收籌劃的前提和原則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自身的經營或投資活動的適當安排,在不妨礙正常經營的前提下,達到稅賦最小化的目標。財務工作者要切實做好稅收籌劃工作,必須深刻理解稅收籌劃的前提和原則,在掌握相關稅法知識和財經制度的基礎上,以守法、合規為前提,以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科學合理地進行納稅統籌。唯有如此納稅籌劃活動才安全可行、符合國家法規要求,否則就有可能與偷稅、漏稅混為一談。
2.1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的前提
(1)真實性是納稅人稅前扣除的首要條件。真實性是指能夠提供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任何不是實際發生的費用,也就沒有繼續判斷其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必要。
適當憑據的適當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根據《票據法》和《發票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提供發票的,發票就是適當的憑據;可以自制憑證的,如工資費用表、折舊費計提表等也是適當憑據。
(2)合法性是指符合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即使費用實際發生,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財會制度規定可以作為費用的支出項目。
2.2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的原則
稅前扣除的確認應當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扣除項目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即凡在當期取得的收入或者當期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經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或費用;凡不屬于當期的收入或應當負擔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收到或已經當期支付,都不能作為當期的收入或費用。
(2)配比原則。①因果配比,即將收入與對應成本相配比;②時間配比,即將一定時期的收入與同期的費用相配比。
(3)相關性原則。指納稅人可扣除項目的內容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直接相關。
(4)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稅前扣除的項目,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對于會計人員進行的職業判斷和估計稅收上是不認可的。
3如何做好壽險公司日常經營中納稅籌劃工作
目前,由于壽險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局限于人壽保險業務經營和保險資金運用,而保險資金運用權限又集中在總部,各分支公司均無權進行任何形式的資金運用操作,故人壽保險公司納稅籌劃的重點應在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3.1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職工薪酬在現代企業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業成本費用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按照規定,保險公司雖然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卻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的義務。保險公司對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主要包括員工工資收入和人手續費、傭金收入。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1)盡可能平均地發放員工的每月工資,避免一次性的大額獎金發放,相對降低員工應納所得稅的稅率。(2)由公司提供相關費用,降低應納稅所得。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不納入個人所得稅,可作為企業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的項目主要包括撫恤金、救濟金,誤餐補貼,企業和個人按規定比例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社會統籌金,企業為某些無住房員工提供住宿,實報實銷交通費,電話費用據實憑票報銷,差旅費津貼等。3.2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重點一般包括準予從收入額中扣除的項目、免于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和減免稅優惠項目等三個主要方面。人壽保險公司同其它企業一樣,同樣可以采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減輕稅賦進行納稅籌劃。
合理開支日常經營費用,有效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可以達到合理避稅之目的。
(1)經費計提規范準確,列支憑據真實有效。現行稅法規定,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應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和1.5%計算扣除,企業按規定提取向工會撥交的工會經費,必須附有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否則不可在稅前扣除。財務人員應充分理解其含義:工會經費計提除應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外,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部分的工資、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均要作為納稅調增項目繳稅。
(2)實行新的用人管理辦法,合理進行納稅籌劃。將公司保安、司機等人員采用與人力資源管理公司簽訂用工合同、保險公司支付用工費用、人員全部由人力資源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所需費用按政策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實現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轉變。這個用工方式的轉變在全國其他地方商業銀行運用比較廣泛,如果壽險公司在試點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大膽探索、穩步推進,加快人壽保險公司用工方式的轉變,尤其是對短期合同制員工的聘用,則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將出現實質性轉變。
(3)準確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降低業務招待費超標準列支現象。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用于業務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算政策規定,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為: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1500萬元以下的為千分之五,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為千分之三,超過規定比例列支的業務招待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必須作為應稅所得額的增加項加以調整。而會議費是核算企業召開會議所發生的文具、會議橫幅、標語、紙張、會議資料、名冊印刷、會議室租金、參會人員食宿費等支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對此沒有規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實際發生的會議費支出,可以全額在稅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應加強業務招待費預算管理,積極開展會議費籌劃,根據業務實質合理開支會議費和招待費,減少調增應稅所得額。
(4)重視廣告費開支,確保入賬憑據合規有效,減少不必要的納稅調增。在實際執行中,各單位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日常業務宣傳時,必須取得稅務部門認可的廣告支出費用憑據,使正常經營性支出規避納稅調增處理,促進企業價值最大化發展目標的實現。
(5)加強贊助費和捐贈支出管理,用活捐贈稅前扣除政策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繳清算政策規定,各種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金融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符合國家規定、且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可據實列支營業外支出,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需在年終進行納稅調整。必要從日常基礎工作做起,重視捐贈活動籌劃管理:①要取得捐贈的正式發票;②盡可能地通過稅法認可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進行捐贈活動,確保各項捐贈支出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參考文獻
著名稅務專家,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稅務管理系主任,會計學(中國第一位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方向)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博士后,《陽光財稅叢書》編委會主任,創立“稅收籌劃規律”,首次提出“稅收籌劃契約思想”,是國內稅收籌劃領域的領軍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領域為:稅收理論與實務、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企業會計準則、財務管理、產權與企業重組等。
編者按
《財會學習》從本期起分十二期連載節選自著名稅務專家蔡昌所著的《稅收籌劃實戰指南》(預定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系列文章,有興趣的讀者可詳細參閱該著作。本期將總括性闡述稅收籌劃的操作空間與實戰方法,從下期起將連載稅收籌劃具體各項實戰策略。
一、稅收籌劃操作空間
(一)走近稅收籌劃
二十世紀90年代以來,稅收籌劃在中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中國稅務報》在千年之交開設“籌劃周刊”,推動稅收籌劃在微觀經濟層面的發展,以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收研究機構等為代表的諸多中介機構也將稅收籌劃作為主流推廣項目。國內財務、稅收領域不斷涌現出稅收籌劃專家,他們也在推波助瀾,為爭取企業合法權益搖旗吶喊。
什么是稅收籌劃,如何認識稅收籌劃?學術界對于稅收籌劃的認識,存在著以下五種稱謂:稅務籌劃、稅收籌劃、納稅籌劃、稅收策劃①、稅收規劃②,其實這些說法并無本質差別,尤其是前三個概念基本上是混用的。但國內對“tax planning”一詞大多譯為“稅收籌劃”,《中國稅務報》開設的周刊也稱之為“稅收籌劃”。但也存在不同的看法,蓋地教授認為“稅務籌劃”與“稅務會計”相對應,稱為稅務籌劃對于納稅人更為妥帖③。黃鳳羽針對“稅收籌劃”與“稅務籌劃”的概念之爭,發表了如下見解:“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國內從事稅收籌劃研究的學者,所遵從的兩種不同研究范式與分析線索。‘稅收籌劃’觀點主要體現了以稅收學中的稅收管理和稅收制度為基礎的分析范式,‘稅務籌劃’觀點主要代表了以會計學中的稅務會計和財務管理為基礎的研究思路。在某種程度上,二者體現了殊途同歸的學術思想,也是國內稅收籌劃研究‘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發展趨勢所使然,都是值得加以肯定的……循著研究傳承的邏輯一致性,既然在“tax planning”一詞引入我國之初就將其譯為‘稅收籌劃’,況且這種譯法也沒有什么不妥之處,并能夠更好地體現納稅人減輕稅收負擔的中性結果,今后也不妨繼續沿用約定俗成的規范用語。”④
關于稅收籌劃主體,目前有“征納稅雙方”⑤與“納稅人一方”兩種觀點。稅收籌劃主體僅包括納稅人一方的觀點是主流觀點,大量的文獻都支持這一觀點。筆者認為,所謂的征稅籌劃,其實是不存在的,只不過是征稅計劃或征稅規劃,即針對不同性質、不同表現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采取不同的監控方式和征管模式,以實現稅款征收管理的計劃性和有效性。
1.稅收籌劃的學科定位
關于稅收籌劃的學科定位及與其他學科的關系,學術界普遍認為稅收籌劃應屬于財務管理范疇。稅收籌劃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籌劃的目標與財務管理的目標應該一致。從財務管理的角度看稅收籌劃,稅收籌劃的預期目標應該包括三個部分:降低實際稅收負擔、防范納稅風險、實現整體財務收益。對于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的關系,蓋地教授有著精辟的見解:“在會計專業中,稅務籌劃可以不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是作為稅務會計的組成部分。”⑥查爾斯T·亨瑞格等著的《會計學》中更是一語破的:“稅務會計有兩個目的:遵守稅法和盡量合理避稅。”但是,稅收籌劃是一門新興的復合性、應用性學科,融財務學、會計學、稅收學、法學、管理學知識為一體。稅收籌劃學科本身自成體系,所以許多學者還是傾向于把它單獨作為一門學科。對于稅收籌劃與管理會計的關系,許多學者認為,稅收籌劃實際上也可歸為管理會計范疇,因為不僅有著涉稅會計決策,而且也給企業管理提供有效的內部會計信息。
2.稅收籌劃的概念
關于稅收籌劃的概念,可謂眾說紛紜,目前尚難從詞典和教科書中找出權威的說法。下面是國內外學者的一些代表性觀點:
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DF)編寫的《國際稅收詞匯》中是這樣定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
美國著名大法官漢斯有一段精辟的論述:“人們合理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降低稅負,是無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人,還是窮人。納稅人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征的,而不是自愿的捐款。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純粹是奢談。”
美國南加州大學W·B·梅格斯博士在與別人合著的《會計學》中,對稅收籌劃作了如下闡述:“人們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稅收籌劃……少繳稅款和遞延納稅是稅收籌劃的目標所在。”另外,他還說:“稅制的復雜性使得為企業提供詳盡的稅收籌劃成為一種謀生的職業。現在幾乎所有的公司都聘用專業的稅務專家,研究企業主要經營決策上的稅收影響,為合法地少納稅制定計劃。”
唐騰翔、唐向在《稅收籌劃》一書中寫道:“稅收籌劃指的是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安排和籌劃,盡可能地取得‘節稅’(Tax savings)的稅收利益。”⑦
蓋地在《稅務籌劃》一書中,把稅收籌劃定義為“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稅境(Tax boundary)和現行稅法,在遵循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以規避涉稅風險,控制或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和安排。”⑧
從上述觀點來看,雖然稅收籌劃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但大家存在一些共識,即稅收籌劃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合理降低稅收負擔和稅收風險的一種經濟行為。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既定的稅制框架內,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戰略模式、經營活動、投資行為等理財涉稅事項進行事先規劃和安排,以達到節稅、遞延納稅或降低風險為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
對稅收籌劃宜從多個角度去觀察,從多個層面去理解,切忌呆板和僵化,正所謂“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實際上,在稅收征納對局中,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對稅收環境的反應和適應,這種反應和適應不僅僅是減輕稅負,還有降低納稅風險的要求。所以,納稅人應該分析中國稅收環境的特征,掌握不同層面稅收政策的差異性,了解稅務當局的征稅信息,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收籌劃活動。
(二)“第三種眼光”的視野
1.“第三種眼光”看籌劃
2003年7月,《中國稅務報》曾對筆者的著作《稅收籌劃—策略、技巧與運作》進行專題報道,并稱筆者的這些籌劃思想為“用第三種眼光看籌劃”。下面援引這段文字:“稅收籌劃是企業管理的當然構成內容,不能離開企業的整體戰略來談籌劃,籌劃應服從企業的整體戰略。成功的籌劃離不開理論的指導,理論必須與企業的實際問題結合,在共性中尋求每個企業的個性方案,我們把這種認識稱為‘第三種眼光看籌劃’。”⑨
“第三種眼光”看稅收籌劃,筆者曾在一些文章和著作中提及。筆者對稅收籌劃思想與實踐情有獨鐘,在《稅收籌劃規律》著作中曾有一段精彩的論述:“稅收籌劃是致用之學,其實踐性很強,歸納和研究稅收籌劃規律是一種捷徑,可以起到舉一反三的作用。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和日趨復雜,稅收籌劃運作逐步深入到企業的多個層面,籌劃方案的系統性、技巧性要求越來越高。許多好的籌劃方案源自于一種靈感,大氣磅礴,渾然天成,看不到一絲雕琢的痕跡。”
筆者所提倡的“用第三種眼光”看稅收籌劃的核心思想有以下三個:
一是從戰略規劃的角度談籌劃,而不是局限于細節。
二是從會計管理的角度談籌劃,而不是只盯著稅收。
三是從理論聯系實際的角度談籌劃,而不是紙上談兵。
2.稅收籌劃的深層理解
從市場經濟的國際經驗來看,稅收籌劃早已有之,在西方有“皇冠上的明珠”之美譽。為了科學理解和運用稅收籌劃,這里對稅收籌劃做進一步詮釋。
(1)嚴格意義上的合法籌劃,是指既符合稅收立法規定,又符合稅收立法意圖的稅收籌劃。許多“鉆空子”、“打球”之類的籌劃技法其實不是真正的籌劃,而是偷稅、避稅乃至逃稅的違法行為。
(2)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涵蓋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納稅人依法納稅,但同時又有避免多繳稅的權利;第二:納稅人可以合理謀劃其涉稅事項,盡可能實現稅負最小化;第三:納稅人需要維護其正當權益,采用經濟手段抑或法律手段都是正當的、適宜的,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
(3)納稅人通過稅收籌劃防范和降低涉稅風險,這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操作:第一,吃透和領悟稅收政策,正確運用稅收政策;第二,提高納稅自查的能力,在納稅申報之前進行全面的檢查、過濾,排除隱患;第三,掌握納稅技巧,提高納稅方案的設計能力;第四,從戰略角度審視企業的財稅業務,做到戰略、經營、財務、稅務的協調。
(三)稅收籌劃不是偷稅、避稅
1.偷稅(Tax Evasion)
偷稅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法,通過對已發生的應稅經濟行為進行隱瞞、虛報等欺騙手段以逃避交納稅款的行為。偷稅也可以稱為逃稅,具有明顯的欺詐性和違法性。
在我國稅收實踐中,偷稅被解釋為:“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⑩《刑法修正案(七)》已經把“偷稅罪”修改為“逃避繳納稅款罪”。對于偷稅,可以概括為以下五種形式: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5日對發票違法行為進行司法解釋: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用于記賬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賬憑證的行為。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對于本條爭議最多的是納稅人取得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且進項稅額已入賬是否屬于偷稅行為。對此國家稅務總局以規章的形式進行了界定:納稅人非法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已經記入“應交稅金”作進項稅額,構成了“在賬簿上多列支出……”的行為,應確定為偷稅。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最高人民法院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偷稅罪的本項偷稅手段(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表述是一致的)的司法解釋中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4)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后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主要表現是納稅申報表、申報資料與納稅人賬簿記載的內容不一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征管司的釋義,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是指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通過修改、涂抹、挖補、拼接、粘貼等手段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擅自虛構有關數據、資料編制虛假的財務報告或者虛報虧損等。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可能有兩種結果,一種是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對于這種行為,應該認定為偷稅。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另一種后果是,并未產生實際的不繳或少繳稅款的事實,但卻影響了申報的真實性,可能造成以后納稅期間不繳或少繳稅款,如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增加了虧損額,但還沒有造成實際的不繳或少繳稅款。對于這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責令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編造的虛假計稅依據,同時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5)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這里容易與騙取出口退稅混淆,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納稅人是否繳納了稅款。這里主要區分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納稅人先繳納了稅款,然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偷稅;
第二,納稅人未繳納稅款,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
第三,納稅人先繳納了稅款,然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比所繳納的稅款數額要多的稅款,如納稅人先繳納了100萬元的稅款,然后騙取150萬元的稅款。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分別認定:對于騙取的出口退稅款中與納稅人繳納數額相等部分,如本例中的100萬元,認定為偷稅;對于超過已繳納的稅款部分,如本例中的50萬元(150-50),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
在理解本條時應當注意到一點,就是騙取的出口退稅與已繳稅款之間有著同一筆業務的因果聯系,這時可以認定為偷稅。否則,即使納稅人其他貨物繳納了增值稅、消費稅也應當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
2.避稅(Tax Avoidance)
(1)避稅的概念。聯合國稅收專家小組對避稅的解釋為:避稅是一個比較不甚明確的概念,很難用能夠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的措辭對它作出定義。但是,一般地說,避稅是納稅人采取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處的方式來安排自己的事務,以減少其他應承擔的納稅數額,但這種做法并沒有違犯法律。雖然避稅行為可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但使用的手段是合法的,而且納稅人的行為不具有欺詐的性質。
國際財政文獻局在1988年版的《國際稅收辭匯》中解釋為:“避稅一詞,指以合法手段減少其納稅義務,通常含有貶義。例如該詞常用以描述個人或企業通過精心安排,利用稅法的漏洞,或其他不足之處鉆空取巧,以達到避稅目的。法律中的規定條款,用以防范或遏制各類法律所不允許的避稅行為者,可以稱之為‘法避稅條款’。”
《中國稅務百科全書》中對避稅的解釋是:避稅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納稅前采取各種合乎法律規定的方法,有意減輕或解除稅收負擔的行為。
避稅定義各有不同,但上述對避稅的解釋都說明了避稅是用合法手段或不違法手段減輕納稅義務的一種行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從各國法律界定和稅收實踐看,也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在美國,避稅與偷稅實際上并沒有明確界限,避稅被廣泛解釋為除偷稅以外種種使稅務最輕的技術,人為的避稅技術并不是為了經濟或業務發展的需要,經常與偷稅緊密聯系,因此應加以制止。格拉斯哥大學稅務學訪問教授湯姆·林奇(Tom Lyrich)對避稅有一段精辟的評論:“‘避稅’一詞不幸地被冠以一種不守規矩的含義,事實上,它涵蓋了很多方面的內容,比如,不僅包括對簡單和現實的業務的重新組合,而這種組合安排顯然是合理而方便的,還包括復雜的組合策略。這些組合安排并無實際的影響—除了減輕納稅負擔外并無其他實質意義,這些人為的規劃并不違法,但許多人認為這種行為應該受到懲罰,而且,更重要的是避稅會潛在的導致無效率。”在巴西,只要不違反法律,納稅人有權選擇使其繳稅最少的經營模式,但納稅人執意選擇必須在納稅義務法律事實發生之前進行。
但是,在國際上,越來越多的國家認為避稅是錯用(misuse)或濫用(abuse)稅法的行為,是納稅人通過個人或企業事務的人為安排,利用稅法的漏洞(loopholes)、特例(anomalies)和缺陷(deficiencies),來規避或減輕其納稅義務的行為,避稅也已成為一種政府制止的活動。究其原因,避稅雖以非違法的手段來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但其結果與逃稅一樣危及國家稅收,直接后果是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間接后果是喪失稅收制度喪失公平性。
總之,避稅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通過對生產經營活動及財務活動的安排以期達到納稅義務最小化的經濟行為。由于避稅的行為并不違法,所以在我國稅收實踐中,對避稅并沒有嚴格的法律界定和明確的法律責任,但對于納稅人利用稅法漏洞和缺陷來人為減少稅負支出的避稅行為,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性的反避稅措施,調整納稅人的財務結果并要求補繳稅款。
避稅形式多種多樣,譬如原來我國對香皂征收消費稅,因其屬于護膚護發品系列,而肥皂則不屬于此系列,所以不征消費稅。對此有一廠商鉆政策的空子生產了一種名為“阿爾貝斯皂”的介于肥皂和香皂之間的產品,這一做法顯然帶有避稅傾向。在國際領域,避稅最常見、最一般的手法是利用“避稅港”(指一些無稅收負擔或稅收負擔極低的特殊區域)虛設經營機構或場所轉移收入、轉移利潤,以及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轉移收入和利潤,實現避稅。由于通常意義上的避稅行為有悖稅法精神,也可以說是對稅法的歪曲或濫用,故世界上多數國家對這種行為采取不接受或拒絕的態度,一般針對較為突出的避稅行為,通過單獨制定政策或在有關稅法中制定特別的約束性條款來加以反對。
(2)避稅的分類。避稅行為在經濟領域普遍存在,從本質上講,避稅和稅收籌劃其實有著密切的聯系,正如一枚硬幣有正反兩面一樣。避稅則是從政府角度定義,側重點在于回避納稅義務;而稅收籌劃只不過是從納稅人角度進行的界定,側重點在于減輕稅收負擔。由于征納雙方立場不同,納稅人從個體利益最大化出發,在降低稅收成本(包括稅收負擔和違法造成的稅收處罰)而進行籌劃的過程中會盡量利用現行稅法,當然不排斥鉆法律的空子或利用稅法漏洞;而稅務當局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貫徹立法精神,必然反對納稅人的避稅行為。但這種反對僅限于道義上的譴責,正如勞德·鄧寧所說的那樣:“避稅可能合法,但不道德。”所以,只要沒有通過法定程序完善稅法,就不能禁止納稅人在利益驅動下開展避稅活動。根據避稅活動的行為方式及其影響,可以把避稅分為以下兩類:
第一,灰色避稅。它是通過改變經濟活動的本來面目來達到少繳稅款的行為,或者是企業會計核算和納稅處理中所反映的信息不符合經濟事實。
第二,中性避稅。它主要是利用現行稅制中的稅法漏洞或缺陷,或者是利用稅收政策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的差異性,通過對經濟活動的周密策劃和適當安排,從而將應稅行為改變為非稅行為,將高稅負活動改變為低稅負活動。比如,政府對白酒征收較高的消費稅,于是納稅人就改變自己的消費行為,多消費紅酒或啤酒,這也算是一種避稅。納稅人的這種改變消費行為的避稅之舉就屬于中性避稅,在法律上不受約束,在道德上也不受譴責。
“稅法漏洞”是指所有導致稅收失效、低效的政策條款。稅法漏洞由于稅制體系內部結構的不協調性或不完善性而難以避免,這些條款往往自身規定矛盾或在具體規定中忽視某個細小環節,抑或存在較大的彈性空間和不確定性。缺陷性條款多表現在法律程序、定額稅、轉讓定價及稅收管轄權等方面,在國際稅收領域,因各國利益及稅收制度的諸多差異而廣泛存在。
避稅行為在實踐中可能有一定的機會主義傾向,通常也會采取微妙的、狡猾的欺騙性形式。避稅又與不完全信息聯系在一起,信息不對稱助長并強化了避稅行為,避稅極易走向扭曲、誤導、模棱兩可或混亂等故意行為。如灰色避稅就帶有典型的機會主義傾向,應該受到商業倫理的約束。而中性避稅是納稅人的一種適應,是對稅收環境的一種敏感反應,不僅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而且也與商業倫理并不相悖,是一種市場利益驅動下的正常行為。
市場經濟是以制度為基礎的法制經濟,但市場經濟的運行離不開倫理基礎,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在一定程度上也依靠倫理的力量,因為倫理會影響人類的行為方式。對于避稅行為,存在著社會道德壓力,而不僅是一種法律問題。避稅行為是否觸及倫理道德,不一而足,必須將其放在特定的經濟制度與環境中來考察,正所謂“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
二、稅收籌劃實戰方法
(一)稅收籌劃的戰略思想
1.戰略管理與稅收籌劃的關系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現代經濟社會,戰略管理顯得越來越重要。戰略管理的本質是敏捷地識別和適應環境變化,為企業持續發展提供路徑指南。稅收籌劃是企業戰略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也隨著經濟的發展而日益成為戰略管理中的關鍵性因素。戰略管理與稅收籌劃的關系極為密切,兩者既相互聯系又有所區別:
(1)戰略管理決定著稅收籌劃
戰略管理是首要的,稅收籌劃是為之服務的。稅收籌劃只有在戰略管理的框架下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稅收籌劃對企業戰略管理能夠起到一定作用,但絕不是決定性的作用。
(2)戰略管理涵蓋稅收籌劃
戰略管理是從宏觀角度看待問題的,它關注的是企業整體,戰略管理不僅考慮稅收對企業的影響,還考慮其他非稅因素對企業的影響。稅收籌劃是在戰略管理中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3)戰略管理與稅收籌劃目標一致
戰略管理和稅收籌劃有著共同的目標,即都是從企業整體利益出發,為股東創造最大價值。在實現這一目標過程中,稅收籌劃也明顯帶有長期戰略的痕跡。
2.企業戰略—稅收籌劃的導向
企業戰略是一個企業為之奮斗的目標及其為達到目標而尋求的途徑相結合的產物。如果沒有企業戰略,聽任內部各自為政,各行其是,則達不到資源配置與戰略目標的整合效應。
在探討企業戰略與稅收籌劃的關系時,必須強調的是:企業戰略是首要的,其次才是稅收籌劃,稅收籌劃只有在企業戰略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當然,在某些條件下,稅收籌劃可能在確定企業戰略時,能夠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絕對不是決定性的作用,下面從多個角度分析:
(1)市場超越一切
當企業決定是否進入某個市場時,考慮最多的不是稅收籌劃,而是首先考慮這個市場的潛力如何,企業能否在短期內占領這個市場。比如,許多外國投資者在考慮投資中國時,其實看重的并不是中國優惠的稅率、優厚的待遇,而是廣大的消費市場和廣闊的發展空間。當然,優惠的稅收待遇能夠為投資者提供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但投資者有時為了擴大市場份額,是很少考慮稅收成本的,甚至有的投資者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如擴大市場份額,擊垮競爭對手,逃避政治經濟風險以及獲取一定的政治地位等,可能把投資由低稅區轉向高稅區。
(2)稅收籌劃為企業戰略服務
當企業決定是否進入某個產業時,考慮最多的也不是該行業能否享受稅收優惠,而是主要考慮企業進入該行業后能否有長期的發展潛力。在決定是否進入某個行業時,企業首先要考慮清楚行業的供貨方或原料提供者,即上游企業是一些什么性質的企業,與企業選擇的廠址的相對位置如何;其次要考慮它的潛在市場在哪里?下游企業是一些什么性質的企業,處于壟斷狀態還是競爭狀態呢?第三要考慮該行業的潛在進入者有哪些,構成的潛在威脅有多大?至于籌劃節稅問題,則應列在這些因素之后考慮。
(3)企業的戰略目標決定了稅收籌劃的范圍
企業在考慮采取某項經營活動時,往往不是從稅收籌劃的角度出發的,雖然稅收籌劃能夠滲透企業經營管理的每一個環節,但它并不是企業的首要目標,企業存在的唯一理由是能夠盈利,能夠為投資者帶來收益,而不是能夠少繳稅款。因此,企業采取的某些政策措施,雖然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說可能是不劃算的,但符合企業的戰略目標。
3.稅收籌劃的戰略管理方法
(1)稅收鏈
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多種多樣的,因此,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面臨的稅收問題也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性質的稅收,又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所得性質的稅收,還有諸如房產稅、印花稅等其他性質的稅收。如果從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來看,其主要活動分為供應、研發、生產、銷售等環節,即企業先采購原材料,然后設計和研發產品,繼而進行生產加工,最后再到市場上銷售產品。所有這些環節都為創造價值或實現價值服務,因此從總體來看就構成了產品的價值鏈。在這條產品的價值鏈中,有一部分價值是以稅收的形式流轉的。企業所承擔的稅收,如果沿著價值流轉方向觀察,也形成了一個鏈條,即所謂的稅收鏈。稅收鏈如圖1所示。
利用“稅收鏈”有利于分析稅收的形成過程與環節。對于企業來說,許多稅收都是在流程中形成的,所謂稅收的流程觀其實也就是“稅收鏈”的思想。
如果企業具有“稅收鏈”的觀念,就能夠找到稅收籌劃的易勝之地,即與哪些利益相關者合作最有效,在哪個流程籌劃最合適,籌劃的空間最大。基于“稅收鏈”的企業稅收籌劃戰略,關鍵是企業在稅收籌劃時應該具有系統觀念,從整體和全局出發,不能僅考慮某一類或幾類利益相關者的稅收利益,而應該視野更開闊,考慮到所有利益相關者的稅收利益。
“稅收鏈”思想要求企業從利益相關者視角看問題,不僅要考慮企業自身的稅收情況,還要從企業與利益相關者的交易在整個“價值鏈”上的位置來考慮,照顧到利益相關者的納稅要求,這樣才能真正利用“稅收鏈”均衡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2)合作博弈—稅收籌劃的戰略管理方法
合作博弈是稅收籌劃活動中很重要的一個概念,它包括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合作,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的合作,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作,這種合作并不是雙方合謀、偷稅騙稅,對抗國家,而是一種正當的行為,很多場合下可以達到雙贏或多贏的效果。
1)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博弈。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企業之間或集團內部組織之間通過轉讓定價,實現利潤的轉移,將高稅區的利潤轉移到低稅區。
企業之間主要涉及以下六種合作:一是利用商品交易的籌劃,如利用原材料、零部件及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的交易籌劃;二是利用提供勞務的籌劃;三是利用無形資產及特許權使用費的籌劃;四是利用資產租賃業務的籌劃;五是利用貸款業務的籌劃;六是利用管理費用的籌劃。
2)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作博弈。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作也是一種相當重要的合作。按照一般的經營常識,商品最終總要銷售給客戶,因此企業與客戶的合作就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比如裝修勞務,到底是由企業方還是客戶方提供裝修材料,這是可以協商解決的。再如住房出租業務,出租人與承租人在租金額度以及支付方式上也是可以進行合作的。雙方的有效合作可以大大降低稅負。
3)企業與稅務機關的合作博弈。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不僅存在著一定的合作,而且這種合作還具有一定的籌劃空間,這就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創造了條件。由于稅務機關征稅本身是要花費成本的,而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錯綜復雜,稅務機關根本無法完全掌握企業的經營活動。這樣,對于稅務機關來說,詳細地了解每個企業的具體情況,并對每一項經營活動進行監控,就需要花費高昂的成本。如果企業能夠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協商,就能夠減少兩者之間的交易成本。比如,涉及到轉讓定價時,要求企業與稅務機關商議確定轉讓定價。
(二)稅收籌劃的風險思想
1.稅收籌劃的風險分析
納稅人設計稅收籌劃方案存在一定的風險,下面分析稅收籌劃風險的存在原因。
(1)稅收籌劃方案設計具有主觀性
稅收籌劃方案的形式及其實施,完全取決于納稅人的主觀判斷,包括對稅收政策的理解與判斷、對納稅活動的認識與判斷等。通常,稅收籌劃方案操作成功的概率與納稅人的業務素質成正比關系。全面掌握稅收、財務、會計、法律等方面的政策與技能,有相當的難度。因而,稅收籌劃方案的主觀風險較大。
(2)稅收籌劃方案設計具有條件性
稅收籌劃方案設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稅收籌劃方案都是在一定條件下設計與確定的,并且也只能在一定條件下才可以實施的。方案的設計過程實際上就是納稅人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對財稅政策的靈活運用,有時是利用政策的優惠條款,有時是利用政策的彈性空間。而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與財稅政策等條件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稅收籌劃方案設計的風險也就不可避免了。
(3)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權利義務的不對稱性
稅務機關和納稅義務人都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之一,其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主體雙方是行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所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不對等,表現為稅收征管法中賦予稅務機關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和在稅收征管中“程序法優先于實體法”的規定,都可能造成納稅人設計的稅收籌劃方案存在操作風險。
(4)征納雙方對稅收籌劃方案認定的差異性
嚴格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方案應當具有合法性,納稅人應當根據法律要求和政策規定設計稅收籌劃方案。但是由于納稅人生產經營行為的特殊性,籌劃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稅法規定,是否會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籌劃方案的認定。如果納稅人所設計的方案并不符合稅法精神,諸如一些“打球”的做法,稅務機關可能會視其為避稅,甚至當做是逃避稅收,那么納稅人會為此而遭受重大損失。
2.稅收籌劃方案的風險類型分析
稅收籌劃方案設計主要涉及兩大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稅收政策變動的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不能準確預測到經營方案的實現所帶來的風險,實質上是一種簡單的經營風險,即經營過程未實現預期結果而使籌劃方案失效的風險。政策變動風險與稅法的“剛性”有關,目前中國稅收政策還處于頻繁調整時期,這種政策變動風險不容忽視。
譬如,原來許多企業通過變相的“公費旅游”為雇員搞福利,導致稅收大量流失,為彌補政策漏洞,稅法對此明確規定,公費旅游及各種變相形式的公費旅游應按人均旅游費用計入工資薪金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政策使得利用“公費旅游”的節稅方法失效,如果納稅人在政策變化之后繼續采用該稅收籌劃方案,則會導致稅收籌劃風險。
3.稅收籌劃風險管理
(1)稅收籌劃風險管理模式
1)風險規避。風險規避是指為避免風險的發生而拒絕某種行為或某一事件。風險規避是避免風險最徹底的方法,但其只能在相當窄的范圍內應用。因為企業不能為規避風險而徹底放棄稅收籌劃方案。
2)風險控制。風險控制是指那些用以使風險程度和頻率達到最小化的努力,風險控制在于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減輕風險損失的程度,包括風險防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3)風險轉移。風險轉移是將風險轉嫁給參與風險計劃的其他人身上,一般通過合約的形式將風險轉移,譬如納稅人可以與方案設計者簽訂最終方案風險責任約定以及其他形式的損失保險合約等風險轉移合約。
4)風險保留。風險保留是風險融資的一種方法,是指遭遇風險的經濟主體自我承擔風險所帶來的經濟損失。風險保留的重心在于尋求和吸納風險融資資金,但這取決于人們對待風險的態度:一種是風險承擔,在風險發生后承擔損失,但可能因為須承擔突如其來的巨大損失而面臨財務問題;另一種是為可能出現的風險做準備,在財務上預提風險準備金就是常用的辦法之一。
(2)稅收籌劃風險管理的具體措施
1)密切關注財稅政策的變化,建立稅收信息資源庫。稅收籌劃的關鍵是準確把握稅收政策。但稅收政策層次多,數量大,變化頻繁,掌握起來非常困難。因此,筆者建議企業建立稅收信息資源庫,對適用的政策進行歸類、整理、存檔,并跟蹤政策變化,靈活運用。因此,準確理解和把握稅收政策是設計籌劃方案的基本前提,也是保證籌劃方案質量的基礎。
2)正確區分違法與合法的界限,樹立正確的籌劃觀。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而合理、合法地籌劃涉稅問題、科學安排收支,這也是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應樹立正確的籌劃觀:稅收籌劃可以節稅,但稅收籌劃不是萬能的,其籌劃空間和彈性是有限的。
3)綜合衡量籌劃方案,降低風險。一個好的籌劃方案,應該合理、合法,能夠達到預期效果。但是,實施籌劃方案往往會“牽一發而動全身”,要注意方案對整體稅負的影響;實施過程還會增加納稅人的相關管理成本,這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還要考慮戰略規劃、稅收環境的變遷等風險隱藏因素。
4)保持籌劃方案適度的靈活性。由于納稅人所處的經濟環境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稅收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在稅收籌劃時,要根據納稅人具體的實際情況,制定納稅方案,并保持相當的靈活性,以便隨著國家稅制、稅法、相關政策的改變及預期經濟活動的變化隨時調整項目投資,對籌劃方案進行重新審查和評估,適時更新籌劃內容,采取措施分散風險,趨利避害,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
5)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切忌盲目照搬。稅收籌劃雖有一定的規律,但籌劃方案設計并沒有固定的套路,因為每個企業都是個性的,不存在最好的方案,只有最適合企業特征的方案。針對不同的問題,因地制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注:
① 莊粉榮所著《實用稅收策劃》(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把稅收籌劃稱為“稅收策劃”。
② 劉心一,劉從戎所著《稅收規劃—節稅的原理、方法和策略》(經濟管理出版社,2006),把稅收籌劃稱為“稅收規劃”。
③ 蓋地所著《稅務籌劃》(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書名都明顯體現“稅務籌劃”的稱謂。
④ 黃鳳羽、馬蔡琛:《從“消極避稅”到“陽光籌劃”:中國稅收法制化的路徑選擇》(天津財經大學2005年稅務籌劃教學研討會交流論文)。
⑤ 張中秀所著《公司避稅節稅轉嫁籌劃》(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1)一書認為:稅收籌劃=稅收籌劃+征稅籌劃。賀志東所著《征稅籌劃》,站到稅務機關的角度,專門對征稅籌劃進行探討。劉建民等所著《企業稅收籌劃理論與實務》認為,稅收籌劃的內容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種是站在稅收征管的角度進行的稅收籌劃;另一種是站在納稅人減少稅收成本的角度進行的征稅籌劃。
⑥ 蓋地:《稅收籌劃幾個基本理論問題探討》(天津財經大學2005年MPACC稅收籌劃教學研討會論文集)。
⑦ 唐騰翔、唐向:《稅收籌劃》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14頁。
⑧ 蓋地:《稅務籌劃(修訂第三版)》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13頁。
⑨ 鄒國金:用“第三種眼光”看籌劃,中國稅務報“籌劃周刊”2003年7月1日。
⑩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萊蕪廣廈集團有限公司,山東 萊蕪 271100)
[摘要]本文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首先概述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進而詳細介紹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具體實施措施,可以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的清算管理提供合理的參考。
[
關鍵詞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
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整體稅負中占有較大的比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稅負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籌劃管理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國家不斷強化了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的規范化、公開化清算,對于指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相對較為復雜繁瑣,因此在清算過程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如何進一步的規范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成為企業以及相關管理部門的重要工作。
1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概述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土地增值稅就是以企業轉讓房地產以后所得收入扣除企業的開發成本以及費用支出余額為依據,按照相應稅率計算增值稅。設置土地增值稅的目的就是為了控制房地產行業的暴利問題。然而,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建設開發過程中成本項目非常多,核算較為復雜,因此除了根據預計銷售收入預征以外,大部分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都是在清算階段繳納。
2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要點分析
(1)準確的界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一般情況下當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項目建設竣工、完成銷售,或是直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再或是整體對未竣工決算的開發項目進行轉讓,必須及時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同時,對于已竣工驗收的項目、轉讓建筑面積超過85%、獲得銷售許可三年內未完成銷售的、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項目,應該積極的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需要注意的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過程中,如果存在未轉讓的房地產,則清算時不列收入也不扣除成本及費用。清算以后銷售或者是年限超過一年的使用過的房地產,則需要按照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等相關政策對土地增值稅進行計算并清算。
(2)確保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收入計算的準確性。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所獲得的收入,主要是指房地產轉讓銷售的全部價款以及相關的各項收益,主要包括了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幾方面的內容。在收入的確認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清算時已經出具了房地產商品房銷售發票,則應該根據發票中所確定的金額來確定收入;如果沒有開具全額發票,則需要根據銷售合同中的相關規定確認收入。對于合同中商品房面積與實際測量面積存在出入導致補退房款的問題,應當在計算增值稅時予以相應調整。對于各種職工福利、債務抵償、拆遷換建、投資等將房產轉讓為非貨幣資產的處理,也需要按照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價值評估后確認收入。為了確保收入審核的順利,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時,應該全面的準備立項報告、測繪報告、規劃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等材料,尤其是確保收入與房地產面積之間具有合理的邏輯關系。
(3)準確的確定扣除金額項目。在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全面清楚土地增值稅的可扣除項目,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扣除項目等5項內容。其中,最為關鍵也最為重要的內容就是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也就是開發成本的扣除,主要包括了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6部分的內容,為了確保稅務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對于可扣除的開發成本,應該確保所有成本盡可能地都取得了合法憑據,而且是實際發生的,對其進行準確的歸集計算。
(4)準確的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對于土地增值稅稅額計算,相對較為簡單,計算公式為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計算中關鍵是要合理的確定適用稅率。具體的計算流程為,首先確定實際收入總額、已預繳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及相關費用、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允許扣除的稅費、加計扣除額、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單位扣除項目金額等一系列的計算因子,之后確定增值額、增值率,進而確定適用稅率為扣除系數,最后計算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稅是以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權分期分批開發、轉讓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以按照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
3基于清算管理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措施
在當前形勢下,國家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的預征、清算管理越來越嚴格,征管力度和清算力度不斷加強,在這種形勢下,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進一步的強化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防范稅收風險,合法合規的實現增值稅稅負率的降低。具體的土地增值稅收籌劃措施可以在以下幾方面采取措施:
(1)合理合規的利用好各種特殊項目扣除。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中,應該合理的利用好國家現行政策中有關的扣除規定,以減少稅負的支出。例如,在我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財務費用的支出可以按照實際金額進行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根據利息支出抵扣進行相應的稅務籌劃。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些政策要求,在法律允許框架范圍內,增加抵扣。
(2)合理的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成本以及期間費用進行劃分。在清算中應盡量避免分期清算,在收入方面盡量避免關聯交易定價帶來的爭議,降低非普通收入。在支出方面,由于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中,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成本可以按照實際金額扣除,因此在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管理方面,應該盡可能的據此制定籌劃方案。例如,可以采用費用位移的方式,將開發費用轉變為開發成本;同時進行車位籌劃,避免將車位成本作為公共配套;采用車房同購等營銷手段,加大成本抵扣。
(3)防范稅務籌劃風險問題。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的稅務籌劃管理方面,應該重點防范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風險。尤其是全面的控制好由于成本分攤不規范、結算與申報不符、發票管理違規等各種可能造成出現稅務風險的問題,嚴格確保土地增值稅稅務籌劃的合法合規。
4結語
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的具體核算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業務處理部門,應該重點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規范清算審核,準確的確定成本及可扣除項目,以確保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規范、準確。
參考文獻:
[1] 谷小城.國家調控政策下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狀況分析—以金地集團為例[J].產業經濟,2012.
關鍵詞:稅收籌劃;增值稅;稅收負擔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月15日
一、印刷業務的稅收籌劃
圖書出版企業一般會將印刷業務交給專門的印刷企業,若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料,即圖書出版企業提供紙張等主要材料,則圖書出版企業將加工印刷的圖書收回時,就支付的加工費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稅率為17%。若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志,按貨物銷售(13%稅率)征收增值稅(這里可能會有一個出版社與印刷企業的博弈,如果印刷企業要求執行13%的稅率,出版社很可能不會將印刷業務交給該印刷企業,所以,很多時候印刷企業按17%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里假設執行13%稅率)。
籌劃策略:比較委托加工方式下與非委托加工方式下,圖書出版企業印刷業務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選擇可抵扣進項稅額大的方案。
案例1:2012年6月某圖書出版企業委托一家印刷廠印刷1,000冊圖書。為完成該項印刷工作,現有兩種方案:
方案a: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即該圖書出版企業提供紙張等主要材料,總計X元,支付印刷廠加工費Y元,均為含稅價格,則:
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X+Y)÷(1+17%)×17%=0.15(X+Y)元
方案b:該印刷廠自行購買紙張等材料,該圖書出版企業一次性支付印刷廠一筆貨款,總金額記為Z元,為含稅價格,則:
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Z÷(1+13%)×13%=0.12Z元
比較方案a和方案b:
0.15(X+Y)元=0.12Z元,則Z=1.25(X+Y)
0.15(X+Y)元>0.12Z元,則Z
0.15(X+Y)元1.25(X+Y)
籌劃結論:當Z=1.25(X+Y),即當一次性支付總金額等于圖書出版企業提供的紙張等原材料及支付的加工費的1.25倍時,兩種方案可抵扣稅額相同;當Z
二、廣告業務收入的稅收籌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中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圖書出版企業生產銷售圖書應按照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營改增”后廣告服務納入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的文化創意服務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6%的稅率。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的規定,原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試點地區試點后成立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后,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并由國家稅務局在征收增值稅時一并征收。“營改增”之前,若廣告收入與雜志發行收入合并核算,則一同繳納增值稅,當月購進材料可全部抵扣進項稅額;若二者分開核算,雜志發行稅收按13%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廣告收入需繳納5%的營業稅及3%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且購進材料中用于廣告支出的部分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所以廣告服務收入是否與圖書出版發行收入分別核算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沒有固定的模式。“營改增”后,廣告服務納入文化創意服務中,統一改征增值稅,相應的企業日常采購業務和服務性支出項目的進項稅額用于廣告業務的部分也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是否會影響核算方式,需要進一步籌劃。
籌劃策略:計算圖書出版企業分別核算與不分別核算收入的應納稅額,選擇使企業稅收負擔最小的方案。
案例2:某雜志社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行雜志的同時提供廣告業務,2012年9月取得雜志發行收入500萬元,廣告收入120萬元(均不含稅),當月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200萬元。
方案a:雜志發行收入與廣告收入合并核算,由于廣告服務與雜志發行應稅項目收入沒有劃分,所以一并按照較高稅率13%繳納增值稅,則:
當期銷項稅額=(500+120)×13%=80.6萬元
當期進項稅額=200×17%=34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80.6-34=46.6萬元
稅后收益=500+120-46.6=573.4萬元
方案b:雜志發行收入與廣告收入分別核算,雜志發行稅收按13%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廣告收入需繳納6%的增值稅銷項稅及3%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則:
當期銷項稅額=500×13%+120×6%=72.2萬元
當期進項稅額=200×17%=34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72.2-34=38.2萬元
當期應納文化事業建設費=120×3%=3.6萬元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與文化事業建設費合計=38.2+3.6=41.8萬元
稅后收益=500+120-41.8=578.2萬元
籌劃結論:雜志發行收入與廣告收入分別核算比二者合并核算能獲得更多的收益,因為,雖然分別核算中廣告服務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3%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但是廣告服務單獨核算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是6%,遠低于合并核算13%的稅率,綜合起來分別核算可少納廣告服務收入乘以4%的稅額。
三、成立舊書銷售公司的稅收籌劃
古舊圖書是《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法定免稅項目,該處古舊圖書專指從社會上收購來的古書和舊書,并非企業本身滯銷的。通常圖書出版企業會有滯銷的圖書,如果企業能夠成立一家獨立核算的舊書銷售公司,由該舊書銷售公司從圖書出版企業購得舊圖書,然后再對外出售,這樣獨立核算的舊書銷售公司銷售的舊書就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一般而言,納稅人直接零售給消費者的價格要高于銷給舊書經營公司的價格,以此計算的銷項稅也會大于后者。
籌劃策略:計算出版企業直接對外銷售滯銷舊書及利用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成立舊書銷售公司銷售舊書的應納增值稅稅額,選擇集團利益最大化的籌劃方案。
案例3:2012年12月某圖書出版企業資金短缺,急需處理一批囤積的舊書,企業進行盤點估算得出該批圖書總價格800萬元(含稅,下同),成本為300萬元。
方案a:直接面向消費者5折銷售,則:
圖書出版企業應納銷項稅額=800×50%÷(1+13%)×13%=46.02萬元
進項稅額=300÷(1+13%)×13%=34.51萬元
圖書出版企業應納增值稅=46.02-34.51=11.51萬元
圖書出版企業稅后收益=800×50%÷(1+13%)-300÷(1+13%)-11.51=353.98-265.49-11.51=76.98萬元
方案b:圖書出版企業成立一家下屬的舊書銷售公司,并以4折的價格將該批舊書銷售給舊書銷售公司,然后再以5折的價格賣給最終消費者,則:
圖書出版企業應納銷項稅額=800×40%÷(1+13%)×13%=36.81萬元
進項稅額=300÷(1+13%)×13%=34.51萬元
圖書出版企業應納增值稅=36.81-34.51=2.30萬元
舊書銷售公司應納增值稅=0萬元
圖書出版企業稅后收益=800×50%÷(1+13%)-300÷(1+13%)-2.03=86.46萬元
籌劃結論:成立舊書銷售公司能夠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不僅能夠節約稅收成本,還能增加出版企業總體利潤,長遠來看,這項投資或許有利于企業的持續經營。
主要參考文獻:
[1]秦玲.圖書出版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研究――以西安市為例[D].碩士學位論文,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