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財論文

時間:2023-03-23 1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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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財論文

第1篇

1.1社會保險費征繳不全面、不積極、不主動由于社保基金的繳納涉及個人、單位、國家等不同主體,且不同主體對社會保險的認知程度不一樣,直接導致社保基金的征繳不主動、不全面、不積極。有的企事業單位靠政府的財政撥款補充,國家負擔社會保險的大部分費用,小部分由個人承擔,而有的單位則由單位和個人按比例共同承擔,一般由單位負責大部分費用,而保險無法給單位尤其是企業帶來直接的效益,因此有的企業為了少繳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用,就通過偽造變造文件、篡改數據、更改財務報表等方式減少社保基金繳納,甚至有的企業和職工根本沒有被納入征繳范圍,這樣不僅不利于社保基金財務管理工作的開展,也損害了廣大職工的根本利益。

1.2社保基金監管不到位,信息公開不透明社保基金的監管涉及人社、財政、審計等多部門。一直以來,財政部門對社保基金的監督,重心都放在對存入財政專戶的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上,而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征收、支付環節則疏于監管,也無力監管;其次,財政部門直接參與對社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喪失了原有的監督地位的獨立性,影響了監管的客觀、公正。審計部門對社保基金的監管,多為事后審計,缺乏事前、事中監督。現行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雖然要求社保經辦機構和繳費單位應每年公布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社會和職工監督,但對文件公布的范圍、指標和方式等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多數情況是職工往往需要主動查詢,才能了解個人保險相關信息,直接導致保險信息不透明。

1.3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安全管理存在盲區社保基金開設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三個銀行賬戶,各賬戶都存在相當數量的活期存款,又不能相互調劑、統一使用,無疑增加了資金使用成本,影響了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不能實現基金的效益最大化。現行相關制度對擠占、挪用社保基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對小額多期挪用仍缺乏制約,社保經辦機構完全可以通過向財政部門虛列用款計劃,惡意套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利用支出戶來挪用社保基金。另外,基金的支付管理也存在一些漏洞,如養老金存在虛報、冒領現象,醫療保險存在冒名頂替、非支出范圍的藥品列入報銷范圍,異地報銷費用項目難以審查等。

1.4社會保險管理者及財務人員綜合業務素質缺乏目前,社會保險管理者大多是“硬專家”,只精于各自的專業,卻未必擅長管理,財務管理意識淡薄,忽視財務管理的作用,沒有將財務管理納入社保基金管理的有效機制中。同時,社保機構的財務人員綜合素質偏低,專業化程度不高,主要表現在:管理觀念與創新意識不強,理論基礎薄弱,知識結構老化,工作質量和效益不高。財務人員缺乏、編制不足,在社保業務成倍增長、工作量大的情況下,人才流失嚴重,補充來源不足,人少事多,不能實現精細化管理等一直困擾著社保機構的財務建設發展。

2完善社保基金財務管理的對策

2.1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改革征繳方法,提高基金征繳率雖然《社會保險法》已經出臺,但相關的配套政策卻未能及時跟進,社保基金管理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善,因此要盡快完善法律法規,使社保基金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針對社保基金繳納不積極的現象,在思想上應該加大對企業和個人的宣傳力度,使他們認識到社會保險的重大作用。在日常工作中,社會保險部門要做到:進行機構調整,盡快實行保險費的集中、統一征繳;要求企業按照規定的日期提供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并定期進行基金的核算工作,包括基金的數額、參保人數等;確保基金的完整性;加大基金繳納、監督、檢查和處罰的力度。只有將社保基金征繳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才能擴大征繳面,提高征繳率,切實保障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

2.2加強對社保基金的監管和審計,實現社保基金的信息公開人社、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同時加強溝通和合作,不斷完善監督體系,共同構建社保基金監管的有效機制。對財政專戶的資金支出,應在銀行環節設置“雙控”程序,既不允許人社部門單方面決定支出,也不允許其他部門單獨決定資金去向。由于社保基金數額大,周轉速度快,在管理上要建立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內部審計制度,同時完善定期的外部審計制度,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另外,應通過媒體及時、主動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年度報告,將基金征收支付政策、欠費單位及金額、基金結余情況等涉及公眾普遍關心關注的重要事項,接受社會的監督,做到信息公開、透明。

2.3拓寬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完善基金安全管理在保證基金正常支付的情況下,人社和財政、金融部門應加強協作與聯系,統籌安排,保證基金最大程度的增值。為此需要盡快發行適合社保基金購買的票面利率高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定向特種國債,不斷擴大證券型的投資規模,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基礎上選擇投資回報高的項目,實現基金的效益最大化。在基金安全管理方面,要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如對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減變動和繳費基數實行網上申報、社保基金網銀劃款、個人繳費銀聯刷卡等方式,徹底杜絕社會保險經辦人員直接接觸現金,同時通過公示、稽核、責任倒查等途徑完善管理薄弱環節,認真整改,堵塞漏洞,有效提高風險防范能力,確保基金安全。

2.4提高社會保險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提升財務管理水平首先要建立領導責任制,社保機構主要領導是財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既是廣大投保人利益的維護者,也是政府職能的管理者,因此需要既懂管理,又要了解財務的相關政策的“復合型”人才;二是要建立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職責,把財務制度落實到各級層面、各個崗位;三是著力財務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培訓,不斷更新知識,加強職業道德和能力培養,不斷提高財務人員的整體素質,為社保基金的管理保駕護航。

3總結

第2篇

1我國財產保險市場的現狀與財務管理目標

1.1我國財產保險市場的現狀

截止到2008年12月,全國共有財產保險公司45家,其中外資公司15家。從各財產保險公司市場占有率來看,中資保險公司仍然占據絕對優勢,2008年中資財產保險公司市場份額為97.56%,其中市場份額居于領先地位的有中國人保、太保財險、平安財險三大公司。雖然中資保險公司市場份額較大,但是與外資公司相比,固定資本所占比例較高,資產流動性偏低,償付能力準備不夠充足,資產利用率不高。利潤主要來源于主營業務收入,即承保利潤,與外資公司比較中資公司盈利能力較弱。

1.2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管理目標

中國財產保險公司財產目標經歷了從產值最大化、利潤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到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演變過程。產值最大化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作為現代保險公司來說,追求價值最大化已經成為明確的管理目標。價值最大化的理論含義是:一是價值體現為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而不是簡單的資產的帳面價值;二是未來預期收益體現為現金流量,而不是簡單的會計利潤,現金流是可以折現的;三是未來預期現金流具有不同程度的風險,隨著經濟和競爭的全球化,風險、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構成了現代及以后的商業經營環境,也使企業的未來收益具有不同程度的風險;四是資本具有成本,資本的基本回報要求使資本成為最昂貴的一種資金來源。把價值最大化作為目標是很具重要意義的,首先它考慮到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和投資風險;其次它反映了對企業資本保值增值的要求,克服了管理上的片面性和短期行為,追求長期利益最大化;再次能夠優化資源配置方向,使資源向著回報高、效率高、風險低、創造最大價值的區域、產品和客戶傾斜。

2EVA評價分析方法的內涵

2.1EVA評價分析方法的概念

經濟增加值EVA是英文EconomicValueAdded的縮寫,其公認的標準定義是指公司稅后經營利潤扣除債務和股權成本后的利潤余額。它的核心思想是一個公司只有在其資本收益超過為獲得該收益所投入資本的全部成本時,才能為股東帶來價值。如果EVA值為負,那么公司就是在耗費自己的資產;如果差額為零,說明企業的利潤僅能滿足債權人和投資者預期獲得的收益。EVA管理是市場價值實現的一個方式,它又是把與市場價值相連的激勵機制得以實現的一個方式,市場價值的管理、薪酬激勵機制的設計、預算管理、戰略規劃基于經濟增加值的管理來實現。EVA把股東、管理者、員工的意志和行為最大限度地統一起來,創造了管理上的奇跡,成為創造財富的基礎。基于這種認識,EVA不僅是一種有效的公司業績度量指標,同時還是企業進行決策與戰略評估,以及資金運用和出售定價的基本理念。EVA評價分析方法實質可歸納為4個“M”,即評價指標(Measurement)、管理體系(Management)、激勵制度(Motivation)和理念體系(Mindset)。

2.2EVA與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目標的關系

根據概念上分析,EVA的主要特征表現在:一是在計量上完整覆蓋了包括資本成本在內的各項成本要素,這是它與傳統的利潤、資產收益率、現金流等評價指標的本質區別,從根本上體現了股東利益,詮釋了企業創造財富的真正內涵。二是剔除了公認會計準則功能性的,偏離股東利益因素的影響,從內部管理角度,對財產收支和資本項目進行合理調整,設計出符合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三是為企業經營管理確立了長遠、清晰、唯一的目標,而且是反映絕對數額越大越好的指標。盡管EVA本身是期間的流量指標,但長期滾動的EVA則反映了企業長期價值的增長,企業價值的增長=市場增加值(MVA)在數量上等于企業未來年度EVA的折現值的總和,EVA和MVA具有本質的一致性,和對企業市場表現同樣的解釋力。要實現價值最大化,每年產生的經濟增加值就要更多,或者說經濟增加值的變化會帶來企業價值的變化,實際上,這兩個指標一個是存量,一個是增量。

3基于EVA評價分析方法的財產保險公司財產管理的措施

3.1發揮EVA的資源配置機制

EVA約束觀念的建立本身是一個很大的轉變和進步。現在國內很多保險公司,還沒有把EVA的理論應用到實際中去,在承保的時候隨意降低費率,抬高手續費,賠付時放寬標準,以賠促保,其最后的結果就是嚴重影響公司的長期價值創造。

如果不控制成本和風險,市場再大也不會創造價值甚至會毀滅價值。經濟資本的約束是不是影響了市場份額,如果錯誤地理解了這個機制,就有可能影響市場份額,因為本來能夠盈利的業務通過錯誤算帳誤導了經營決策。事實上,保險最重要的市場是價值市場,只有那些能夠創造價值的市場才是應該努力爭取的市場,并不是簡單的保費規模。經濟資本總量的要求,使得經濟資本與賬面資本保持一致,其次,也體現了不同的風險,這就必然會造成有的業務系數高,有的業務系數低。實際經營中應努力使得相關資產組合的風險系數最低,而不要簡單的追求單一產品的風險系數最低。因為開展的業務是相互聯系的,片面開展單一品種肯定不能達到公司價值最大化。

3.2運用EVA衡量各個業務單元的真實業績

將EVA指標分配到各業務單元,以指標完成情況作為投入多少的依據。這樣將企業資金真正投入到創造“創值”的機構和業務,并以此控制投入規模,提高資本配置效率,并同時注重到規模擴大與提高效益的結合。以一定的EVA指標要求分支機構,如不能達到,則不能開設該新機構。同時,對于長期經營不善的機構,可予以撤、并。為確保新設機構質量,可制定人均EVA指標,要求定期報告。對于業務單元,致力于結構調整,大力發展有效益的、邊際利潤率高的創值業務,堅決退出無利潤區,將價值創造建立在每一張保單上;將扶持優秀業務和淘汰劣質業務結合起來,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險種。業務結構調整的同時,公司要加快新產品的研制步伐,積極開發內含價值高的新產品,以代替那些內含價值較低、效益較差的產品,逐漸形成一方面有著人性化設計、符合客戶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較高的邊際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的產品體系。

3.3選擇合理的EVA分析考核方法

保險公司在實踐中需要單獨對部門進行業績評估,這樣可以強化部門經理最大化其直接可控的業務價值的能力,但是使用公司整體的績效指標來確定部門管理人員的報酬,不能充分調動部門經理積極性,會產生靠其他部門績效“搭便車”的動機,因此對公司部門進行考核就顯得非常重要。對公司部門進行考核時,可以采取“EVA中心法”和“EVA驅動因素法”兩種方式。“EVA中心”是指組織內部可以對自身創造的EVA進行度量和管理的業務單位。一般而言,作為一個EVA中心,必須具有對自己的收入、成本和費用較為完全的自。“EVA驅動因素”是指經營過程中影響EVA結果并且易于與公司內部部門或個人掛起鉤來的各種指標。相對于國內大部分保險公司來講,基于目前采用的組織架構形式,在部門考核中采用“EVA驅動因素法”為適當。“EVA驅動因素法”的關鍵在于確定EVA驅動因素。EVA驅動因素可以分為直接驅動因素

和間接驅動因素。前者指與EVA指標存在直接數量關系的因素,后者指間接影響EVA的因素。EVA驅動因素還可以分為財產驅動因素和非財產驅動因素前者由各類會計數據組合而成,后者構成中不包含會計數據。一般而言,直接驅動因素大部分都屬財產驅動因素。

3.4建立基于EVA的薪酬激勵計劃

基于EVA的薪酬激勵計劃是將紅利支付與紅利報酬分割開,在紅利銀行制度下,將以EVA為基礎的管理者紅利計入其紅利銀行帳戶中,該賬戶在該期間的期初余額包括以前期間的紅利報酬超過以前期間紅利支付的余額。本期支付的紅利則基于更新后的紅利賬戶余額。具體運用時再以一個不變的比例支付紅利獎金,如紅利賬戶余額的三分之一。如果公司經營業績始終良好,紅利銀行的余額會越來越多;如果紅利賬戶的余額為負,則當期沒有獎金支付,同時借記該賬戶;而如果管理人員離開公司,就會失去這筆獎金,本期的余額將被轉存到下一期。這一制度下既允許了公司基于單一區間的高額報告業績,獎勵給管理者高額紅利,同時獎金不封頂。但是如果以后的事實表明業績的虛假的,更多的紅利獎勵將在被支付之前被終止。紅利銀行制度通過基于后續期間的報告業績來修正紅利支付,削減了管理者從事短期行為的動機,同時它也給具有高業績的誠實的管理者提供了極大的獎勵。管理者知道,增進自己利益的惟一方式就是為股東創造更多的財富。

參考文獻

第3篇

一、對我國部分積累制財務機制的利弊分析

1992年我國對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保險財務運轉上力求做到“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即部分積累的財務機制,以期既不過分加重目前企業和國家的負擔,又適當減輕未來人口老齡化的壓力。以上海市為例,新型的部分積累財務機制大致包括以下內容:

1、實行個人繳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按本人工資的3%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后隨經濟發展和工資增長,逐步提高個人繳費的比例,最高達到8%,占個人帳戶保險費的50%;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個人繳費為工資的8%,單位(業主)繳費的10%,除2%進入社會統籌基金外,其余都進入個人帳戶。

2、單位繳費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同期本單位職工人繳費工資之和的20%按月繳納。

3、建立個人帳戶。

每個職工都有一個終生不變的養老保險帳戶,記入個人帳戶的養老金包括:(1)職工按個人繳費工資3%繳納的養老保險費;(2)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8%從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劃入的部分;(3)按本市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5%從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劃入的部分。這一比例將會隨職工繳費比例的上升而最終降為零。

4、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單位繳納的基金養老費記入職工個人帳戶后的余額部分,即為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由此不難看出,這種改革的著眼點在于,一是讓職工負擔部分保險費,以減輕企業部分負擔和增加個人責任感;二是建立職工個人退休金帳戶,并將企業與個人繳費的大部分積累于個人帳戶,以期解決現收現付制度與人口老齡化的矛盾。問題在于,這種籌資模式是否能達到適當積累的目的。

按照設想,新制度下社會統籌基金的用途有三項:一是補償舊制度下政府社會保險的債務,即代際轉移支付;二是用于新制度下同代人之間的再分配,以體現新制度的公平性;三是用作新舊制度下退休金水平的調整基金。然而,從統籌基金的收繳來源看,在職職工工資5%的統籌基金與業已存在的退休金之間就已存在著巨大缺口。如1993年,新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部統籌基金假設全部收齊,也只是當年退休金的1/4.又如,1996年陜西省共收繳養老保險資金13.94億元,統籌資金不足1億元,而陜西省當年支付養老金的數額為12.30億元。社會統籌基金尚且不能完成規定給它的基本的任務,就更不用談實現其它的功能了。由于統籌基金不能完成補償退休職工的退休金的任務,在職職工個人帳戶上的基金就被直接用于發放退休金了,在仍然收不抵支的情況下,由于我們的費率收繳原則為“以支定收,略有節余”,因而費率被一再提高,使得企業和個人的負擔成了一個無底洞。有些老工業基地企業的養老負擔已達工資總額的26%,甚至更高。

由于統籌基金與舊制度的債務之間存在著巨大差異,于是現收的記入個人帳戶的資金就被用作退休金支出去了,新建立起來的制度實質上是一個現收現付的制度,基金只是帳面上的基金。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沒有改變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財務機制的現收現付的性質,它既沒有減輕企業的負擔,也沒有、也不可能為人口老齡化作很充分的準備。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實施的部分積累財務機制在實際運用中,弊大于利。

二、部分積累制理論探析

從我國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模式以及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的用途看,我們不難看出,我國部分積累制的財務機制實際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1)在原有現收現付機制的基礎上,確定一個階段穩定、定期調整的資金籌集比例,使之能夠在滿足當年保險金支付需要的前提是:有一定數額的結余作為積累;(2)在社會保險總體計劃中,根據不同的保障目標,并行存在以基金制為基礎的個人退休基金帳戶和現收現付制。即,一方面對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的基金積累;另一方面,對已退休的和尚未達到基本退休收入保障水平的保障群體,通過現收現付以實現收入的再分配。但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這一模式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存在著諸多矛盾與不足。長期運行下去,還會對經濟產生許多負面影響。那么,我們應當如何去準確地理解部分積累財務機制的理論內涵。

筆者認為,養老保險財務機制的建立總是和養老保險的目標模式有著密切聯系的,同時也是建立在原有財務機制的基礎之上的。對于部分積累制財務機制的研究,我們應當將其納入養老保險制度的整體目標模式,結合原有財務機制的特征及優缺點,通盤考慮。

現收現付制是指通過以支定收,使養老保險收入與支出在年度內大體平衡的財務機制,現收現付制的優點在于(1)可保證保險金給付的及時性;(2)有助于實行保險金隨物價或收入波動而調整的指數調節機制,從而有助于處置通貨膨脹風險,保障退休金的實際貨幣人價值;(3)通過收入調節與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體現養老保險的共濟性和福利性。它的缺點在于,由于完全沒有儲蓄積累,因而在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生產性人口與退休人口的比重嚴重失調,撫養系數增大,使得現收現付制的收支平衡已難以實現并使其面臨嚴重的財務困境。

基金積累制是根據以后可能和必然發生的養老問題所需的資金需要,預先提取并進行儲存積累,在實際需要支出時再行支付的一種“量入為出”的理財方式。基金積累制有助于在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通過預提積累保險基金將勞動者本人勞動階段的部分收入轉化為退休時期的養老保險金,并通過基金的積累增值,為勞動者提供較為可靠的退休收入保障。但基金積累制的缺點在于:(1)防御通貨膨脹的能力較弱,基金貶值嚴重,風險性大;(2)缺乏社會互,不能照顧某些社會成員;(3)由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轉化的難度大,積累負擔過重;(4)積累制對金融市場的規范程度要求很高,這是許多發展中國家難以做到的。

正是由于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財務機制都有著各自顯著的優越性和難以克服的缺陷,因此有人主張將二者結合起來,構建一種新型的財務機制,既可將兩種財務機制的優勢充分發揮出來,又能盡量避免兩者的缺點。正是在這一思路下,我國提出了部分積累的概念。理想的部分積累制應當是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財務機制的有機結合。

近年來,多層次養老保險的理論和實踐在我國養老保險改革中受到愈來愈多的關注。而在國際上,多層次養老保險的理論也受到了普遍重視,被認為是為解決發達國家和眾多發展中國家面臨的日益嚴重的養老保險問題而提出的頗具戰略意義的政策思路。目前國際上通行的規范的多層次養老保險的目標模式分為三層。第一層次是政府舉辦的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和社會保險機構舉辦,強制執行,屬于社會保險范疇,構成最低養老保障的社會安全網,替代率為社會平均工資的25%.第二層次是企業的義務性補充養老保險,采用個人帳戶儲存積累籌資模式。政府鼓勵、企業自行決策建立,或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基金營運管理進入市場化,由勞資雙方代表組成基金會、理事會,通過招投標的形式委托商業性保險、信托、投資金融機構營運管理基金。國家給予稅收等各項政策的優惠。它強調與就業相關聯和提供補充退休收入保障,作為國家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的補充,發揮重要作用。這一層次的替代率約在50—60%之間。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計劃,由商業保險公司舉辦,個人自愿投保,旨在適當提高老年生活的質量。

可以看出,在養老保險的目標模式中,第一層次的養老保險由政府或公共機構舉辦,屬于社會保險范疇。筆者認為,這一層次的養老保險應由國家根據當年養老保險支出的需要籌措資金,“量出為入”,“收支定收”,即采取現收現付的財務機制。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一方面,將現收現付財務機制下保證保險金給付的及時性、有助于實行指數調節機制、體現社會公平等優越性完全體現出來,另一方面,由于這一層次的養老保障水平維持在職工工資水平的25%,從而可以避免現收現付制下收支不平衡的財務困境。而且,由國家籌措發放工資水平25%的養老金,還可以使參加保險的職工體會到國家制度的優越性,提高繳納保險基金的積極性。第二層次的養老保險屬于商業保險范疇,是職工養老保險的主體,可采用基金積累的財務機制,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資金,建立職工個人帳戶。這一層次的養老保險,采取以企業為單位組建基金理事會,基金營運管理由各基金會委托商業性保險、信托、投資金融機構進行,因而可以分散資金流量,提高防御通貨膨脹的能力,將完全積累模式下存在的風險性降至最低,有利于抵御和渡過老齡化高峰期的支付困難。而且,以企業為單位為職工預提積累保險基金,既可為職工提供較為可靠的退休收入保障,也可減輕政府的社會保障負擔,有利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保障社會穩定。第三層次的養老保險可采取自愿原則,由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為將來養老儲蓄資金。

筆者認為,這種根據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下不同層次保障水平的任務和性質,分別以企業和國家為保障主體,根據不同的保障目標和保障水平,并行存在以基金制為基礎的個人退休基金帳戶和現收現付制的財務機制,應是部分積累制財務機制的理想模式。

三、比較與借鑒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積極意義在于平衡了企業間退休費用負擔畸輕畸重的矛盾,有利于新老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參與公平市場競爭,為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創造寬松的外部環境。建立社會統籌,則更好地體現了社會主義的優越性,使得壽命長的和收入低的職工的老年生活得到保障。但就解決未來人口老齡化危機,預籌積累養老金方面,則存在著嚴重不足。在實際運用中,我國養老保險財務機制仍然沒有擺脫現收現付框架的束縛。改革后的養老保險制度雖然建立了個人帳戶基金,但“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的收繳原則為各地在確定費率時開了一扇具有彈性的門,使得各地在確定費率時考慮更多的仍然是當年財務收支的平衡,以求不過分增加政府和企業的負擔。這樣,新建立起業的制度實質上還是一個現收現付的制度,基金只是帳面上的基金。

但我國直接向部分積累財務機制的目標模式過渡,條件還不成熟。這是由于我國近期目標的第一層次的基本養老保險仍然過于龐大,費率負擔和替代率都比較高,實際上相當于國外第一和第二層次的養老保險,這樣留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補充性養老保險的空間就很小,因而很難擺脫計劃經濟體制留下的國家和企業包得過多以及行政方式管理基金等弊病,阻礙了企業和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儲存積累養老金的積極性,也不能利用市場機制實現基金的有效增值,從而達到減輕費率負擔和增加保障水平的根本目的,同時也抑制了我國保險市場和資金市場的發展。而將歷史沿襲下來的基金養老保險高替代率,從目前的85%調整到25%,則需要一個長期過渡的時間和平滑過渡的措施,是短期內難以解決的。另一方面,我國金融市場的現狀也不可能使我國全面建立基金會形式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雖然直接實施國際上通行的三層次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以及相應的財務機制,困難重重,但它畢竟為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所采取的每一步措施,都應當是有利于向這一目標模式轉化的。因此,我們應當積累探索財務機制目標模式的運行機制,找出差距,采取步驟,逐步向目標模式轉化。

首先,在目標模式中,政府承擔了第一層次的養老保障任務,保證這一層次的資金籌集。我國在實踐中往往以保險金成本列支、稅收優惠、資金不足時給予補助等形式承擔一部分費用,常常無法使個人體會到國家所盡的責任。在我國的養老保險模式中,政府應提供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或一個絕對數額。

第4篇

關鍵詞:憲法上的財產權、征用補償、美國憲法判例、憲法訴訟

一、引言:姑且美國

在若干著述中,筆者曾不厭其煩地指出:與民法上的財產權不同,憲法上的財產權主要是私人針對公共權力的侵害而享有的財產權利,其中當然包括排除公共權力對私人之間業已確立的特定財產秩序進行不當干預的權利。[1]認識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我國已經在一定意義和規模上存在了民法上的財產權保護規范,隨著物權法規范的定立以及未來民法典的誕生,這種民法上的財產權保護規范體系將更趨完善,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沒有分開憲法和民法上的財產權概念,就可能只滿足于民法上的財產權保護,沖淡乃至“忽視了財產權之憲法保護這一課題本身的獨立存在及其重大意義”,或者“把通過修憲完成這一課題的意義單純地理解為是對民法上的財產權保護制度的一種確認或政治性的宣明,從而繼續滯留于憲法乃是一部‘綱領性文件’的傳統見地之上”。[2]

本文將可以有效地補助上述觀點的奠立,但這不是其問題意識的核心。如所周知,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已經成為當今修憲討論的焦點話題之一,在此之際,我們不妨提出這樣的設問:中國要建立或完善財產權的憲法保護機制,是否可借鑒外國憲法中有關財產權保護的相關經驗,以及可借鑒哪些國家的相關經驗。顯然,這些問題的解答將有賴于浩大、艱幸的研究活動,而本文則姑且以美國為對象,而且以其晚近的一個重要憲法判例為考察的焦點,引出這種研究的端緒。

像許多人耳熟能詳的那樣,美國聯邦憲法中沒有明文規定財產權的保護條款,但其第5條修正案中規定:任何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非有正當的補償,不得征用私有財產以供公共使用;另外,憲法第1條第10項中還規定;任何州不得制定損害合同義務的法律。前者被稱之為征用條款(takingclause),其含義通過第14條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條款而適用于各州;[3]而后者則是通常所謂的憲法上的“合同條款”。美國憲法正是通過這些條款來間接保護憲法上的財產權的,[4]其中,征用條款起著尤為重要的作用。

然而,如果說根據第5條或第14條修正案的規定政府對私人財產可擁有征用權,那么則是錯誤的。這是因為修正案中的有關規定乃是一種人權條款,原則上不能推斷出公共權力的某項權限。在美國,一般認為政府的財產征用權(eminentdomain)乃是屬于中所固有的一項權限,而征用條款并非賦予這一權限,只不過是規定了其行使的條件而已。其中最重要的條件就是征用必須補償。可以說,美國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其制度的核心不在于禁止政府對私人財產權的規制,而在于設定征用補償這一條件性的阻卻機制,至于在什么情形下加以補償,如何補償,則需要在某種有效的憲法制度下所進行的具體解釋,那種有效的憲法制度就是憲法訴訟,而其所產生的憲法判例就是那種具體解釋的權威文本。離開了憲法訴訟制度和憲法判例制度,美國憲法第5條和第14條修正案中有關的征用條款同樣會成為一種“懸之高閣”的條款,猶如我國憲法中的大部分條款,甚至猶如我們在不久后的修憲中將可能引入的那種私人財產權保護條款。

但美國畢竟不同,其征用條款成功地在上述兩個動態的制度下進入了運作。在傳統的實踐中,美國首先嚴格區分了“征用權”與州的“警察權”(policepower)這兩個概念,對政府行使征用權而對私人財產所實行的規制予以補償,而運用警察權的規制(包括剝奪)一般則不需要補償。但這便產生了一個困難的問題,即:何種財產規制屬于警察權的規制,而何種財產規制則屬于憲法上的征用(taking)。這一問題自然反映在日常的有關憲法訴訟之中,成為憲法爭議的一種重要焦點,并形成了一系列的憲法判例。

二、路卡思案的梗概

首先我們來看路卡思訴南卡羅來納州海岸委員會案(Lucasv.SouthCarolinaCoastalCouncil)。[5]這是一個典型的、也是較新的判例,由此我們回溯過去的判例,就可縱觀美國憲法上財產權保護的基本概況。

路卡思案的發生肇始于美國的海岸環境保護。1972年,聯邦議會制定了《沿岸區域管理法》,[6]規定各州可制定海岸環境保護的計劃,并通過根據該類計劃撥給一定財政補助等方式,誘導各州加強海岸環保,從而間接地達到保護海岸線的目的。該法施行后,各州果真先后立法保護海岸環境,其間,南卡羅來納州也于1977年制定了一部《沿岸區域管理法》。根據該法的規定,海濱以及臨接海濱的沙灘地域均為指定的criticalarea(以下譯為“保護區”),在區內建造住宅性質的建筑物受到禁止,對土地的利用也受到相應的限制。但因為這種指定保護區的范圍相應較窄,不足以充分防止海岸線的侵蝕現象,該州遂于1986年設立了一個咨詢委員會,并根據該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于1988年制定了《沿海區域管理法》。[7]新法擴大了指定保護區,并與1977年的《沿岸區域管理法》一樣,對區內的土地利用實行規制。

本案當事人路卡思(Lucas)在Palm島上從事不動產開發,建造了一個命名為“野丘”(WildDune)的住宅群。1978年路卡思自己也入住此處,并于1986年以私人資金97萬5000美元買下了另外兩塊住宅用地。這兩塊地皮距離海濱約90米,根據1977年的《沿岸區管理法》不屬于指定保護區,但根據1988年的《沿海區域管理法》則屬于該類區域,被禁止建造居宅性質的建筑物。于是,路卡思便以該法的土地利用限制乃相當于不予補償的財產征用(taking)為由,向州地方法院提訟,要求南卡羅來納州海岸委員會[8]作出損失補償。

在一審法院上,路卡思一方對于本案中的州法乃屬于州的警察權(policepower)的正當行使這一問題不予爭辯,僅要求損失補償。法官認可了路卡思的要求,判決州一方對他作出120萬美元的損失補償,理由是:路卡思1986年買下案中的地皮時,該地被認定為住宅用地,可供建造住宅之用,而隨著1988年新法的成立,該地則因其土地利用規制而失去了合理的經濟利用(reasonableeconomicuse)的可能性,完全成為“無價值”(valueless)的東西。

然而,在上訴審的州最高法院中,法官以路卡思對州法的有效性沒有爭議為理由,認定該法乃是為了防止公共危害(publicharm)的發生,在憲法的征用條款上無需作出損失補償。州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乃是于1991年

作出的,其實早在其口頭辯論程序結束后的1990年6月,南卡羅來納州的那部《沿海區域管理法》又已被修改,修改后的法律規定設立一種特別許可(specialpermit)制度,州委員會可根據個別的特殊情況對特定的住宅用地的利用予以許可。

但路卡思還是將本案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三、先例及其問題

顯然,本案頗為復雜,但其主要涉及的是:政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私人財產的規制是否構成“征用”,從而被規制的私人財產是否可獲得憲法上的財產權保護。

在美國憲法上,征用的形式本來頗為寬泛。除了對土地所有權的剝奪可視為征用之外,對財產權的其它形式的規制,包括妨害財產的使用,均有可能被認定為征用。此外,即使是無形財產受到剝奪,也可能構成征用,為此需要對其加以補償。但如上所述,由于要區分征用權與警察權,所以確認某種財產規制是否屬于征用,就不得不成為一個相當復雜的法律問題。

有關這一點,聯邦最高法院早已確立了權威判例。1922年的馬洪案就是這方面的一個重要案例。在此案中,原來的一方當事人從一家煤礦公司那里買進一塊土地的地面權,當時雙方之間成立的讓渡條件之一是該煤礦公司可繼續保留在其地下開采煤礦的權利,但此后州法規定禁止有可能對地面居住建筑物導致危險的地下采礦,該當事人遂據此向法院申請禁制令,要求禁止煤礦公司繼續在那塊土地下采煤,而煤礦公司自然作出對抗,從而引發了一宗憲法訴訟。案件最終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但該法院的判決認為:案中的州法對財產的規制,不能屬于警察權的運用,因為欠缺可使之正當化的公共利益。質言之,象此案這樣對財產權的規制已達到了一定限度的情形下,應認定該種規制屬于征用,即必須作出補償。[9]

1928年聯邦最高法院又在Millerv.Schoene一案中遇到了必須判斷一項財產規制是否構成征用的問題。[10]在此案中,弗吉尼亞州于1924年頒布了一部有關控制香柏樹病的法律,因為這種病毒對鄰近的蘋果樹等植物會造成有害傳染,而蘋果種植則是當時該州的一項主要農副產業。根據這部州法,案中的原告被命令砍伐其所擁有的大片紅香柏樹,以免其病毒傳染附近的蘋果樹,便訴至巡回法院,巡回法院認可了上述命令的合理性,但裁定須支付原告砍伐與搬遷樹木的費用100美元,至于原告因喪失大片紅香柏樹以及由此所招致的地皮跌價等損失,則得不到補償。此案最終也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維護了上述判決,理由是在此案中,砍伐香柏樹而保護蘋果樹乃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屬于警察權的正當行使。[11]

從上述兩案中可以看出,美國的征用認定是頗為復雜的,而這在土地利用規制上更成為難題。在1926年歐幾里德一案的判決中,[12]聯邦最高法院判示:新型的城市規劃法要求將工商業設施從市民的居住區中排除出去的措施,乃相當于依據警察權的規制,因此導致的財產貶值的損失可不予補償。然而,對于在何種情形下財產規制乃是超出了警察權的正當行使而構成需要補償的征用這一問題,此后一直沒有得到明確。在前述的馬洪案中,霍姆斯大法官曾提出一個簡明的標準,即:“但凡財產權,在一定程度上允許對其進行限制,但限制一旦過多,則可視用征用”,為此法院實際上判示:某一規制對財產價值所造成的損害一旦達到了一定的限度,就可構成“征用”;但在1962年的Goldblattv.Hempstead一案的判決中,[13]最高法院卻認為決定某一規制是否構成征用并不存在固定的公式,為此采用了對規制的目的、手段以及損害狀況加以具體檢討的方法,判定案中導致當事人所擁有的財產完全失去價值的規制乃屬于警察權的合理行使。該種個案分析的方法此后長期得到廣泛的維持,并沿用于諸多土地規制以外的個案之中。[14]這種判例自然引起了理論界上的各種爭論與分歧,甚至導致聯邦下級法院和各州法院有關判例的混亂,使因為規制而受到影響的土地所有者的權利處于不安定和不確定的狀況之中。[15]

在這種情形之下,聯邦最高法院就不得不有待于在一個適當的案例中為征用補償確立一個確定性的規則。前述的路卡思案,就屬于這樣的一個案例。

四、新的判例

1992年,聯邦最高法院對路卡思案作出了宣判,9位全體大法官以6:2形成多數意見,作出了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判決。

該判決的法庭意見由斯格利亞大法官(J.Scalia)執筆。對此,倫奎斯特大法官(J.Rehnquist)、奧康娜大法官(J.O‘Cohnor)等人持贊同意見,肯尼迪大法官(J.Kennedy)另有補充意見。

法庭意見主要有以下三個重要的觀點:

一、就1990年州法修改為止這一段期間的征用來說,本案具備了提出憲法訴訟的成熟性(ripeness)。

這是一個具有一定法律技術性的問題,判詞的要旨是這樣的:

正如被上訴人州委員會亦指出的那樣,本院迄今為止均判示:當某一種土地規制引起爭議時,作為判斷其合憲性的前提,特定的土地可允許如何利用這一問題必須首先得到明確。[16]州委員會依據這些判決作出主張:對于上訴人路卡思來說,由于1990年州法已得到修改,修改后的州法也已開辟了特別許可的途徑,為此在原階段的意義上,本案欠缺由本院受理其上訴所需要的爭訴之成熟性。然而州最高法院未曾認為有必要完成這種程序,而直接審理了本案,并判決系案的州法合憲。

誠然,州最高法院的該判決并沒有導致路卡思不能在1990年州法修改后作出可以作出的救濟請求,但這一判決產生了這樣的一個效果,即:在上述州法修改之內的期間內,路卡思被剝奪了建造住宅的權利,并不能得到損失補償。本院在1987年格倫代爾市英國第一福音路德會訴洛杉磯縣一案[17]的先例中已經確定:根據憲法的征用條款,對于一時性的征用也必須作出損失補償。而在本案中,從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所涵蓋的范圍來看,路卡思顯然被封閉了就過去的損失而取得補償的途徑。為此,就本案而言,在成熟性的要件上,本院所被允許的裁量判斷范圍之內的“慎重的成熟”(prudentialripeness)就可成為一個問題,而要求窮盡行政救濟的程序則不能說是一種審慎(prudent)的裁定。

(二)對具有經濟利益的任何利用權的剝奪均構成“征用”。

這是本案法理論述的關鍵部分,對此,判詞的論述主要可概括如下:

直至1922年的馬洪案為止,征用條款所適用的對象一直被限定于財產被直接充作公用、在實質上等于財產的占有受到剝奪的個案。然而正如這一判決所顯示的那樣,霍姆斯大法官已經認識到:對于物理性的公益征用,為使財產權的保護在具有意義的形式下進行,作為其當然的前提,政府對包含在財產的所有權中的各種利益的重新定義的權限,有必要受到憲法的制約。這誠如霍姆斯大法官那句經常被引用的話所言:“但凡財產權,在一定程度上允許對其進行限制,但限制一旦過多,則可視用征用”。

然而,上述的判決[18]對于什么情形乃屬于限制的“過多”這一問題,基本上沒有給出指引。在此后的70年間,我們一直面臨著就這一問題在某種程序化的基準上作出判示,以便立足于具體事實而解決各種案件。

不過,無須對通過限制財產權而力圖實現的公共利益的內容進行個別的審查,但凡必須補償的情形存在兩個范疇。一個是對財產所進行的物理害;另一個則是對經濟上的有益利用(economicallybeneficialuse)的完全損害。本案的情形即屬于后者,其在經濟上的有益利用近乎不可能的狀態,乃相當于財產被征用的情形。以保護土地的自然狀態為目的規制是導致這種結果的典型。這種對自然的保護,也存在支付損失補償、即在公益征用的程序下進行的事例。而在防止嚴重公害的名義下,以規制的形式所進行的這種限制,將本來應由全社會來承受的負擔強加給一部分私人的危險頗大。

(三)所謂禁止“有害性利用”的正當化不應予以認可。

有關這一點,判詞指出:

州最高法院判定本案中的規制行為合憲,理由是系案州法上的限制對于保護州民的生命、財產乃是必要的,其所禁止的開發行為屬于對上述公共利益的一種有害性的財產利用。誠然,本院曾在一系列判決中,以有害于公共利益為理由,將沒有支付損失補償的財產權之限制加以正當化。[19]然而這只是對在征用條款存在的前提下,警察權的行使為何無須支付損失補償這一點進行說明時所做的嘗試而已。晚近的各個判例表明,當今警察權的行使目的并不限定于排除公共的危害,實現公共福利的增進均被視為州行使警察權的正當目的。

某一規制到底是屬于防止公共危害還是屬于增進公共利益,必定因人們基于不同的視角而見仁見智。為此,像原審法院那樣單純地把立法機關的所謂“為防止公共的危害”這一判斷加以囫圇吞棗,并判定無須補償,乃等于將馬洪案判決中所判示的這一法理化為烏有,即:警察權的行使在憲法上具有界限。

導致經濟上的有益利用失去一切可能性的規制可例外地符合憲法,僅限于這樣一種情形,即:被禁止利用的利益,從原初開始就不包含在財產權人的權原(title)之中。一般而言,人們預期(expect)到自己的財產因州的立法而受到影響。然而,與受影響較多的非不動產不同,就土地來說,州委員會一方認為其已經附帶了一種默示性的限制,即可能出現經濟上有價值的利用完全受到否定的情形,這一理解與聯邦憲法第5條修正案的征用條款中所記凝結的“歷史性合意”(historicalcompact)相齟齬。為此,那種規制可不必做出補償的情形,僅僅限于把并非立法機關所新訂立的、業已包含在普通法上的財產權中的制約,即在各個州的物權法(包括公物法在內的廣義的物權法)以及排除妨害財產權益法(State‘sLawofPropertyandNuisance)上原已內在蘊含于財產權之內的制約加以具體化的那種場合。

路卡思在其土地上建造住宅的行為,很難可理解屬于這種例外的場合,但這是州法上的問題,應由接受發回重審的州法院加以判斷。

肯尼迪大法官的補充意見是:法庭意見并非判示存在一時性的征用。必須考慮上訴人是否具備開發的意思和能力以及是否因州的規制而受到阻礙等因素。把例外限定于排除妨害財產權益法的場合有過于狹窄之虞,應以保護“合理的、有投資背景的期待”(reasonable,investment-backedexpectations)為基準。

五、確定性規則的爭議性

應該承認這一判例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之所以要選取本案,不僅乃由于它的判決引述了美國憲法上有關財產征用問題的許多重要判例,所以作為一個判例,其內容十分飽滿,便于較為全面地了解美國有關判例的演變或展開,同時還由于這份判決正是針對上述的問題狀況,試圖就征用補償這一方面提出了一個確定性的規則。由于判詞的上述論述頗為復雜,我們在此可把這一規則的主要內容簡單地概述如下:

(1)某一規制如果導致財產的經濟上的有效利用幾乎失去可能的話,那么原則上應視為征用,必須做出補償;

(2)但這種規制在例外的情形下也可無須補償;

(3)不過,這種例外又僅限于根據各州的物權法或排除妨害財產權益法也須或也可作出同樣規制的場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則中的原則部分與例外部分均可能存在爭議性。其實,本案判決時,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就存在激烈的意見分歧,布萊克蒙大法官(J.Blackmun)與史蒂文斯大法官(J.Stevens)分別寫了反對意見,反對意見所針對的就是上述這一點。其中,布萊克蒙大法官反對意見中的第2點以及史蒂文斯大法官反對意見中的第3點,即是殊為有力的批評,值得有興趣者細致玩味。

布萊克蒙大法官在反對意見中居然寫道:“今日,本院為了殺死一只老鼠而發射了導彈”。他認為:聯邦最高法院不能審查本案一審的認定,但對基于系案中的規制而使案中的土地完全失去價值的這一認定,則存有極大的疑義。提取本案而作出這樣的重要決斷,極為不妥。這是他反對意見中的第1點,主要內容如下:

在過去40年間中約一半的期間內,路卡思的土地一直處于岸邊或一直受到潮汐的侵蝕。本案中的州法乃是為了在保護人的生命或財產免受風暴或高浪的災害、保護必要的海岸區域所制定的。路卡思對此也完全沒有異議。正因如此,原審法院認可了州立法機關的意旨。

本案還欠缺由本院受理上訴所必需的糾紛的成熟性這一要件。法庭意見認為就其中一時性的征用這一點來說該要件可得到滿足,但路卡思既沒有向州委員會申請建筑許可,也沒有對保護區指定的劃線位置的合適性提出爭議。即使在憲法上行使上訴審查權沒有問題,但行使這一權限還是不夠明智的。這是因為,一審法院對本案土地所作出的完全失去利用價值的這一認定可能違背了事實。實際上,即使在本案中所涉及的規制之下,上訴人也沒有失去土地所有權的本質要素,包括排除他人侵占的權利,并仍然留下用于野營或停放移動車輛等用途。一審法院乃是將“價值的減少”(lessvalue)與“無價值”(valueless)這兩個概念混為一談。

布萊克蒙大法官反對意見的第2點是認為法庭意見違背了先前判例。理由如下:

它無視了迄今為止聯邦最高法院的“無數先例”,即:立法機關的判斷應當受到尊重。同時,它還無視了迄今為止的一個先例而建構了籠統的規則。這一先例就是:在判斷財產權規制在何種情形下才屬于“征用”這一問題時,重視諸個案的事實,并綜合考量各種要素。本判決就有關使財產完全失去價值的規制所確立的、所謂該種規制一旦沒有依據普通法中的排除妨害財產權益法、物權法的諸準則便屬于征用的這一規則,在以下幾點上值得異議。

在法庭意見所列舉的Mugler判決等一系列先例中,雖然當事人均主張財產因受規制而完全失去價值,但法院并沒有將這一點作為決定性的要素,而是鑒于實行該規制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判定對其規制的合憲性。本判決所認可的例外,正是一種這樣的明證,即:無法完全否認規制所要實現的公共利益在內容上的必要性。

法庭意見以非客觀性、相對性為理由否定了“有害性利用”的準則,并為排除價值判斷而從普通法中尋求自由的客觀性基準,然而這種規則具有兩個缺陷。第一,在對什么東西之中多少東西被剝奪、即被剝奪的東西的比例進行判斷時,如何求得其分母(denominator)是無法一概而論的。例如,在1987年的KeystoneBituminousCoalAssociationv.DeBenedictus一案[20]中,法院對禁止招致地面塌陷的煤礦開采的立法作出合憲判決。在此案中,地面的土地所有權人轉讓給煤礦公司的地面支持權(supportestate)被確認為僅屬于財產的一部分,但判決中的少數意見則認為其乃屬于獨立的財產,并完全受到損壞;第二,法院在對何者為私人之間的財產妨害行為、何者為公權力的財產妨害行為作出判斷時,向來對各種競合的利益加以比較衡量,從而作出綜合判斷。而撇開價值判斷,并從排除妨害財產權益法中尋求自由的客觀性基準,則是不可能的。此外,法庭意見中就有關征用條款的歷史理解也是錯誤的。

而史蒂文斯大法官的反對意見則包括以下6點:

(1)就本案而行使上訴管轄權乃是不明智之舉。

(2)法庭意見不僅有悖于本法院一向否定確立籠統性規則的先例,而且還有悖于即使在財產因規制而完全失去價值的情形下亦認同未必均屬于“征用”的這一先例。

(3)土地失去100%價值就予以全面補償,但如果僅失去95%的價值則完全不予補償,這種規則具有過大的任意性。同時,對“財產”既可進行廣義的界定,也可進行狹義的界定,正如法院在處理Mugler案時所顯示的那樣,[21]任意性的操作還是有可能的。

(4)誠然,憲法上征用條款的存在目的,乃是為了防止政治過程中的多數派將本來應由全社會承擔的負擔強加給(singlingout)少數人。然而,財產價值減少的大小與上述這一危險之間不一定就具有關連性。

(5)迄今為止,我們均認同:為了適應社會、經濟情況的不斷變化,立法機關可填補普通法(CommonLaw)的缺陷,并對向來合法的東西加以禁止或限制。然而,如果根據本判決法庭意見所持有的、從過去的法中尋求可以限制的基準這一邏輯,即使在禁止向來合法的石棉、香煙制造的情形下,也變成需要作出補償。在經濟、環境的變化速度和重要性與日俱增的當今,規則有必要面向未來,而非面向過去。

(6)根據在本案中成為問題焦點的規制,受到限制的土地在范圍上頗為廣泛,這種限制不僅止于像本案中這樣的未用地,而且還擴及既用地。從本案中成為限制對象的土地的特殊性、受限制對象的廣泛性以及本案中的立法所具有的目的的重要性來看,即使土地因此而完全失去價值,也不相當于征用。

除了上述布萊克蒙大法官與史蒂文斯大法官的反對意見,蘇特大法(J.Souter)則發表了受理本案的上訴并不適當的聲明,理由是一審的事實認定存有疑義,不應接受本案的上訴。

六、結語

路卡思一案最終基本上以路卡思的勝訴而告終。這個結局似乎也可說明了在現代的美國,對財產權的保護其實又進一步趨于強化。這在聯邦最高法院就征用補償所提出的那個確定性的規則中也可以看出端倪。在這一規則中,作為制約財產權之正當依據的公共利益觀念退居其后,而規則的形式性則較為突出。而且在美國,這種形式性本來就具有頗遠的淵源,人們至少可以從霍姆斯大法官在馬洪案中所提出的那個簡明的標準中領略到這一點。

通過本文的評介,我們還不難看出,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其實不是一種簡單的法的實踐。首先,它本身就涉及非常復雜的憲法運作問題,離不開憲法上所設立的財產權保護條款之外的其他具體制度的有效配合。就此反觀當下的我國,我們不要天真地期望通過在憲法文本中插入一套憲法條文就可以建立起有效的財產權憲法保護機制,也不要誤認為在修憲中引入私人財產權保護條文就會導致所有制的變更,相反,財產權憲法保護的實際命運如何,具體內容怎樣,靠憑一套憲法條文不行,而端視對這種條文的解釋和運作。美國如此,迄今仍沒有建立實效性的違憲審查制度或憲法訴訟制度的中國更不可能例外。

其次,我們還可看出,財產權的憲法保護,還涉及非常復雜的理論問題和技術問題。就本文所著重介紹的路卡思案來說,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之間意見的分歧就足以說明這一點。本來,在憲法判決中,大法官們意見分歧的存在并不足為怪,在西方許多國家的違憲審查實踐中,憲法判斷主體內部均經常存有各種不一致的意見。盡管如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上述路卡思一案判決中的意見分歧,則可能提供給我們更多的警省意味。即使我們有朝一日建立起違憲審查制度,甚至引入了判例制度的某些合理的機制,以便有效的保障憲法上的權利,還是要看到,像財產權這樣的憲法上權利的保障,仍然需要面臨艱深的理論和瑣細的技術問題。也許當下不少的中國學者均希望從美國憲法的財產權保護規范及其運作實踐中吸取一些對確立中國憲法上的財產權保護制度有所助益的要素,但路卡思一案的判決顯示:雖然人們籠統地以為判例制度更便于厘定抽象的憲法概念,但即使在這個較新的權威判例中,美國法院也沒有徹底提供一個沒有爭議性的法理結論。有鑒于此,倘若我國真的能夠在憲法上確立財產權的保護機制,那么,綜合和總結各國憲法的有關規范、理論和實踐中的經驗,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國憲法理念的財產權保障的理論和技術,就成為下一個至難的課題。

參考文獻:

[1]筆者對有關財產權憲法保障問題之研究的著述,始有《論私人財產權的憲法保障》,載《法學》1999年第3期;其詳篇《財產權憲法保障的比較研究》,載張慶福主編:《論叢》第2卷所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頁以下;繼有修訂性的論述可見拙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頁以下;近有《針對國家享有的財產權:從比較法角度的一個考察》,載《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孫笑俠、林來梵、夏立安(編):《返回法的形而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頁以下所收。

[2]前引拙文《針對國家享有的財產權:從比較法角度的一個考察》,孫笑俠等編,前引書,第153頁。

[3]該條修正案中規定,任何州不得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即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眾所周知,根據美國憲法上有關人權條款的并入理論,第5條修正案的內容可被該條所吸收。

[4]有關通過合同條款而對財產權進行間接保護的問題,可參見林來梵、胡錦光:《西岸賓館訴帕里什案》,載《判解研究》2001年第3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頁以下。

[5]505U.S.1003(1992)

[6]CoastalZoneManagementAct.

[7]BeachfrontManagementAct.

[8]即SouthCarolinaCoastalCouncil,乃屬于州的一個行政委員會,以下簡稱“州委員會”。

[9]即賓夕法尼亞煤碳公司訴馬洪一案(PennsylvaniaCoalCov.Mahon),see260U.S.393,43S.Ct.158,67L.Ed.322(1922)。有關該案,另可參見李進之、王久華、李克寧、蔣丹寧:《美國財產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頁以下的介紹。

[10]有關此案,亦可參見另可參見李進之、王久華、李克寧、蔣丹寧,同上書,第191頁以下。

[11]See276U.S.272(1928)

[12]Euclidv.AmblerRealtyCo.,272U.S.365(1926)。

[13]See369U.S.590(1962)。

[14]如著名的Ruckelshausv.MonsantoCo.一案,see467U.S.986(1984);又如Connollyv.PensionBenefitGuarantyCorp.,see475U.S.211(1986)。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具體考量了以下三個要素,即:(1)政府規制行為的性質,(2)經濟上的影響,(3)對合理的、具有投資背景的期待的損害。

[15]SeeBerger&Kanner,ThoughtsontheWhiteRiverJunctionManifesto:AReplytotheGangofFive‘sViewsonJustCompensationforregulatoryTakingofProperty,19Loy.L.A.L.REV.685(1986)。

[16]判決引述MacDonald,Sommers&Fratesv.YoloCounty以及WilliamsonCountyRegionalPlanningComm‘nv.HamittonBank的判例,前者見477U.S.340(1986),后者見473U.S.172(1985).

[17]FirstEnglishEvangelicalLutheranChurchofGlendalev.CountyofLosAngeles,482U.S.304(1987)。

[18]這里指的是上述馬洪案的判決。

[19]判決引述涉及禁止造酒的Muglerv.Kansas案[See123U.S.623(1887)]、涉及禁止在后發性市街化地域上制造煉瓦的Hadacheckv.Sebastian案[See239U.S.394(1915)]、涉及禁止在后發性市街化地域內從事切石業的Goldblattv.Hempstead[See369U.S.590(1962)]以及上述的香柏樹案(Millerv.Schoene案等判決。

第5篇

在具體賬務處理中,財務處理方法不夠科學,養老保險繳納資金入賬不合理、記錄不準確,核算不真實。例如,在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財務處理中,根據社會養老保險應繳金額,貸記為“銀行存款”科目,而借記為“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事業支出”等科目。在此過程中,如果事業單位出現差進,則需沖減借記科目,從而使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的實際支出金額減少,對單位預算管理造成阻礙。同時,由于單位按規定應繳費數小于退休人員退休金領取數是保險繳費差進的原因,而沖減借記科目的處理方法將不能對退休金的實際支出金額進行準確反映,不利于資金流向管理。此外,一些事業單位為了避免紅字在事業支出科目中出現,而將差進金額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中,從而隱瞞實際收益,使會計核算失真。在會計監督方面,財務單位、審計單位、人力資源單位的監督力度不足,監督工作流于形式,不能及時發現會計核算失真情況、資金挪用情況。

二、完善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財務處理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規,提高會計人員素質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開展養老保險繳費財務管理工作,全面分析相關政策,按照政策要求規定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內容、范圍,規范會計行為。在具體財務管理中,單位根據自身具體的工作人員在職情況、退休情況,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為財務管理提供依據,規范財務管理工作。例如,全面登記記錄單位目前的退休員工人數及以往養老保險繳費情況,結合當時、現在的養老保險法律法規,查詢退休金給予情況,動態調整目前的養老保險繳費要求。同時,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理論知識、技術培訓,使其熟練、全面掌握會計法律法規、社會養老保險知識,提高法律意識,提升職業道德素養。例如,會計人員熟練掌握會計方面的法律規定、剛出臺的養老保險政策,定期進行會計技能培訓,學習科學的會計核算方法,管好養老保險基金。

(二)加強管理個人賬戶,統一征繳標準針對目前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財務管理存在的個人賬務管理問題,財務管理部門應重視個人賬戶管理,明確賬戶內容,準確核算賬目。例如,按照統一標準,在財務管理范圍內納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并在基金支出、收入賬戶中增設個人、統籌科目,確定賬戶明細,并獨立核算個人、統籌科目,完善個人賬戶。同時,在個人賬戶管理中,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明確記錄個人賬戶,查看個人賬戶的支出、收入,跟蹤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繳費情況、退休金的發放情況,提高管理效率。此外,為了順利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工作,應增強征繳力度,統一征繳標準,例如,在統一地區,制定統一的社會養老金繳費標準、養老保險繳費比率、參保范圍等,在預算管理中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一標準評估各單位征繳情況,規范繳費標準。

(三)科學處理賬務,加強財務監督針對目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財務處理方法不科學,會計核算失真、不完整等情況,會計人員應提高會計素養,科學處理繳費財務。例如,按照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計算依據,在“其他收入”科目中記錄退休人員應該領取的資金,在“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事業支出”科目中記錄單位自身應承擔的在職工作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險費,并在“事業支出、退休金”科目中對實際支付退休人員的工資進行核算。按照此方法,更為準確地統計、核算退休人員資金、在職人員資金,真實反映單位的財務支出情況。此外,財務管理部門應加強與審計單位、人力資源單位的溝通,收集財務信息,全面了解事業單位人員流動情況,監督財務管理、資金使用情況,防范養老保險基金占用、挪用情況。

三、結語

第6篇

選題意義

個人投資理財是個人為了實現各自的愿望,將自身所擁有的各種資源投入到金融或非金融領域,使其保值增值并達到計劃所要求的目標。中國經濟連續保持快速穩健的發展態勢,居民收入有了較快增長,居民金融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在這種情況下家庭理財行業的需求也與日俱增。但由于我國金融業還是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理財師們往往只是在自己專業的方面有所擅長,這與個人理財是全方位服務的要求出現了背離,加上理財師們所針對的都是高端客戶,收取相對較高的傭金,使個人理財的普及和推廣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本文就個人理財的現狀、存在的問題等進行了論述,來討論個人理財的對策建議。

文獻綜述

一、家庭個人理財的含義

巨榮良于1995年在我國最早提出建立我國居民投資學,于勝道、謝志華、湯谷良于1995年后先后提出或研究了所有者財務、出資者財務、經營者財務的概念,他們對所有者財務、出資者財務和經營者財務的深入闡述,對居民理財研究頗具啟發性。柴效武認為,家庭金融主要指家庭內部及參加外部社會的金融活動,如家庭與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典商行,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個人之間發生的種種金融活動。總之,家庭理財是以家庭為基本單位參與金融活動,對其財產進行財務規劃與經營,有效地控制財富狀況,以提高生活質量、有效地引導消費和財富積累等活動。

雖然專業性的家庭理財服務是一種在國外十分普遍和流行的金融服務,國外很多家庭的理財計劃和執行都有專業理財規劃師的指導;雖然在國內也已有許多保險、銀行以及證券公司推出“理財規劃師”的服務舉措,但是對于大部分的家庭而言,家庭理財還是處于“自我摸索階段”。因此,通過自我學習,對家庭面臨的主要風險以及各種投資方式進行了解和研究,并結合自己家庭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實行適合自己家庭的理財計劃,對每一個家庭的幸福來說至關重要。

三、家庭理財投資的主要類型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威廉.F.夏普認為,投資是一個富有學術味道的定義。他認為:投資是為了獲得未來的價值(可能是不確定的)而犧牲一定的現在的價值。根據這一定義,可知投資涉及兩個不同的屬性:時間和風險。時間屬性是指可投下去的價值或者說犧牲了的消費是現在,而能獲得的價值或消費是將來,在時間上有一段距離;風險指的是現在投下去的價值是確定的,而將來可獲得的價值是不確定的,價值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減少,也有可能不變。而風險的大小與時間長短有關,時間越長,價值的不確定性越大。作為家庭投資者,最關心的是如何在越來越多的投資方式和機會中做出正確的選擇。因此需要對各種投資方式有一定的了解。投資方式可以分為證券投資和是實際資產投資兩大類,證券投資又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

1.證券投資

(1)直接投資

①銀行存款

②國債

③股票

④金融債券

⑤企業債券

(2)間接投資

①投資基金

②保險

2.實際資產投資

(1)未開發土地:荒山荒地,可以倒手轉賣,也可以進行一定程度開發,然后賣出。

(2)房地產:指住宅,商務中心的開發。

(3)商品期貨:指商品期貨的買賣。

(4)藝術品:名畫,雕刻等。

(5)貴金屬和珠寶:如金,銀,玉,珍珠,鉆石等。投資者選擇投資商品的原則是:資金的多少,對收益和風險的態度,投資目標,時間長短的要求,自己對投資商品的熟悉程度,投資商品變為現金的難易程度,本金是否安全,收益的前景如何等。這些問題都要認真考慮。

五、個人投資理財發展對策

(一)進一步完善個人理財業務的政策環境及法律保障完善的法律法規是個人理財業務發展和有序進行的保證,可以為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提供一個有效的約束框架和法律保障,有效保護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利益。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我國通過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對傳統理財業務的規范和發展做了很多工作,但這些法律法規仍然存在著不完善和不適應發展的地方,因此,加快立法建設,促進法律法規的完善,保障參與主體各方的權益是促進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關鍵環節。

(二)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投入與發展,使其成為個人理財業務的主力軍。商業銀行在我國的發展及社會公信力遠遠高于普通社會中介機構,這使得商業銀行在客戶群體上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

(三)加強復合型金融專業人才的培育,提高理財人員素質。無論從商業銀行角度還是獨立的理財服務角度,人才的缺乏都是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對于商業銀行來說,盡快建立起一支熟悉金融、保險、稅務、法律、證券投資等知識的高素質復合型專業理財員工隊伍,為客戶提供全面、最佳的個人理財服務,實現資產的增值和其自身利潤的最大化,是發展個人理財業務所必需的。

(四)理財投資者自身要加強學習,提高認識。投資者要樹立理性的投資意識和風險意識,這正是目前我國廣大理財投資者所缺乏的。要通過多渠道、多種方式全面了解理財產品的內容,自覺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從而在眾多的理財產品中做出正確的選擇。

論文重點及創新點

本文集中闡述了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前提下個人理財家庭理財在我國道路未來的方向,剖析了理財業務在我國的發展現狀,討論了制約我國理財行業發展的因素,就理財行業發展中產生的問題進行了討論并且提出了個人的關于問題的解決的辦法并預測了理財行業在我國的廣闊市場。

本文的主要創新體現在探討了制約我國理財業務發展的因素并且提出了個人關于解決的方法與措施。

論文框架

一、研究背景…………………………………………………………4

(一)中國經濟快速發展………………………………………………………………4

(二)我國發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必要性……………………………………………4

二、我國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現狀………………………………………5

三、制約我國理財業務發展的因素……………………………………………5

四、我國的個人理財業務在發展中問題解決辦法以及發展前景……7

主要參考文獻………………………………………………………………11

后記…………………………………………………………………12

參考文獻

[1]滋維.博迪,(美)著,朱寶憲等,譯.投資學.機械工業出版社.

[2]王圓圓內蒙古商貿職業學院《適合我國工薪家庭階層的理財建議》

[3]鄭建輝:《如何制定適合自己的理財規劃》,《金融博覽》2008年第2期。

第7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居民金融資產的不斷增長,個人理財業務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重視。但從整個發展階段而言,我國的個人理財業務尚處于初級階段,對此進行研究具有實際指導意義。基于這點,本文就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目前所面臨的問題作了分析,并結合國情,提出了相應的發展思路,以期推進我國個人理財業務的良好發展。

自1996年中信實業銀行廣州分行在國內最早掛出“私人理財中心”的牌子至今,隨著國內居民收入水平的日益提高,理財意識的不斷增強,個人理財市場規模持續擴大已成為不爭的現實。時至今日,國內各家銀行拓展中高端個人理財業務的腳步一直未曾停滯。個人理財業務已經成為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中外銀行紛紛推出各自的個人理財品牌,并在個人高端客戶市場和金融產品創新上展開了異常激烈的競爭。

一、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現狀

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有如下特點:

(一)理財產品品牌化和系列化。目前各家商業銀行都已基本形成了自己的品牌產品系列,如中國工商銀行的“理財金賬戶”,招商銀行的“金葵花”等,成為理財市場的一大特色。

(二)理財產品規模不斷增大。在2004年,商業銀行在國內市場發行的理財產品數量只有49只。至2007年,銀行已發行了273只理財產品,與2006年同比增加了58只,增幅約為27%。

(三)產品設計以創新為理念,趨向多樣化。如光大銀行推出一款以“呵護寶寶健康,陪伴寶寶成長”為設計理念的聯名卡,專為擁有0-6歲寶寶的農行設計。

(四)主要以外幣理財產品為主,以固定收益產品為主,以短期產品為主。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近幾年來取得了較大的發展,但總體而言,其規模還小,在銀行業務中所占的比重還不高,針對用戶的服務只停留在很淺的層次,在品質與全方位的服務上與國外銀行尚有很大的差距,如品種單

一、缺乏專業理財師等。

二、制約商業銀行發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因素

目前,我國金融法律法規、金融管理體制、金融市場發展程度以及商業銀行自身存在的諸多問題,制約著個人理財業務市場的發展。

(一)分業經營金融體制的制約

從理財的概念分析,銀行、證券、保險三者的作用各有側重,互有不同。分業經營狀態下,三個市場處于相對分隔狀態,客戶資金一般只能在各自的體系內循環,這使銀行只能而不能涉足證券、保險、基金等業務,理財產品的創新范圍和創新程度都十分有限。在實際操作中也無法實現客戶資金在銀行、證券、保險各領域的不同配置。

(二)個人信用制度不完善

我國的征信體系近幾年才開始建立試點,仍處于摸索階段。而長期片征信制度的缺失,加上個人所得稅制度尚不健全、財產申報制度尚未全面實施,使得銀行與居民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從而產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給銀行帶來較高的不確定性,客觀上使銀行減少了個人消費信貸等理財業務的供給。

(三)理財觀念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我國居民歷來崇尚量入為出的理財思路,這些觀念使居民對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認識不足,有些人手頭盡管有大量的金融資產,但因對我國商業銀行服務水準心存疑慮,常常對個人理財業務持觀望態度。

(四)個人理財業務缺乏正確的市場細分和定位

目前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服務對象標準過于單一,純粹以客戶存款金額為標準,且門檻普遍偏高,符合客戶實際需求的理財服務菜單相對不足;另外,個人理財服務基本上沒有根據客戶需求進行針對性推薦營銷,理財方案差別化服務不足。

(五)缺乏高素質的理財人員

個人理財業務要求理財人員不僅要了解銀行的各項產品及其功能,還要掌握廣泛的社會、經濟知識和經驗,并具有良好的人際交往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長期以來,我國金融行業分業經營的格局使得國內的復合型人才非常匱乏,無法為客戶提供全面的個性化理財服務。

三、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思路

由于我國目前尚不具備全面實施金融混業經營的環境和條件,因此金融混業的政策設計只能漸進進行。商業銀行應該積極爭取政府的支持,尋找機會繞開混業經營的壁壘,完善內部體系,更好的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迎接將來環境的變化帶來的挑戰與機遇。

(一)實施客戶細分及改善客戶結構

商業銀行要遵循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通過客戶細分,進行品牌、產品和服務創新,以品牌吸引客戶,以產品和服務留住客戶。銀行應以提高利潤為目標細分客戶實行差異化管理;建立完整的客戶數據資料庫并加強客戶關系管理;以服務引領理財,為客戶提供量體裁衣式的個性化理財服務,通過財務咨詢、規劃引導客戶的理財行為,滿足其潛在的理財需求,不斷挖掘客戶價值,與客戶建立穩定、持續的合作伙伴關系。

(二)加強商業銀行理財服務隊伍建設

商業銀行應該優選出一批業務熟練、責任心強、對個人理財業務感興趣的精英員工,進行保險、股票、債券、基金、稅收等金融經濟專業知識的強化培訓,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銀行業務,同時具備各種投資市場知識,懂得營銷技巧,又通曉客戶心理的高素質理財人員隊伍,為不同職業、不同消費習慣、不同文化背景的各類人士提供個性化、差異化的理財服務。

(三)加強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

銀行必須運用產品擴張策略和產品差異策略加快個人理財產品的開發和創新,并優化其產品結構。要建立一套系統的客戶需求調查分析方法;建立產品開發工具和模型,以便對新產品進行設計、估算風險、定價和加工處理;努力實現綜合經營以拓寬創新范圍;以制度和IT系統保障將創新產品快速投放市場。

第8篇

論文摘要:目前農村理財技能人才的缺乏制約了農村理財市場的發展。如何培養大量的農村理財技能人才,使農民能夠得到更多更好的理財服務和理財收益,需要清楚地了解農村理財技能人才的社會需求、培養途徑,以推進我國農村理財技能人才的開發。

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農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農村理財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加。農村需要有一批了解農村實情和現代經濟知識的投資理財人才,幫助農民群眾放心投資理財,確保財富留得住、增值快,使農民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國家經濟發展的最大實惠受益人。而農村理財技能人才目前相當缺乏,成為制約農村理財市場發展的重要瓶頸。本文試圖研究農村理財技能人才的社會需求、培養途徑等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

一、農村理財技能人才的社會需求

1。農民迫切需要理財技能人才的幫助或者提升自身的理財技能,以促使其資產得到保值增值。隨著農村經濟持續發展,農村居民收入在持續增長,農民的理財觀念正在轉變,投資理財的需求不斷增加,但由于大多數農民缺乏投資理財知識、缺乏農村理財技能人才、農村理財渠道單一等因素,農村理財市場發展緩慢,農民個人資產的保值增值能力不強,如國家統計局2007年10月26日公布的數據顯示,當年前三季度,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僅為84元。

2.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是提供農村理財服務的重要平臺,需要大量的具有農村理財技能的工作人員。過去,由于利益問題各大銀行似乎對農村理財市場興趣不大,收縮農村網點,限制向農村貸款,理財產品主要針對城市人口,證券、期貨、保險公司也難以深入農村,使大部分的農民無緣享受城市居民“大眾化”的理財服務。其實我國農村理財市場是一個潛力巨大的市場,各級農村金融機構應該承擔起對廣大農民群眾開展投資理財知識普及和教育的責任,積極聘用和培養大量的理財技能人才深入到農村,搭建農村理財服務平臺,為廣大農民和鄉村企業提供良好金融理財服務。

3.農村鄉村企業、農民私營企業以及鄉、村委也需要理財技能人才。大部分農村企業資本金小、抗風險能力差,這就需要具有企業理財技能的人才幫助企業解決投、融資等經營管理問題。比如農村民間資金借貸、地下錢莊這種高風險投融資活動,會嚴重影響農民的理財質量,需要農村理財技能人才的正確引導。各級農村管理者如鄉、村委,為了發展本地農業經濟,提高當地農民的生活水平,更需要理財技能人才來參與鄉村經濟的建設,提高村級理財水平。

二、農村理財技能人才的培養途徑

農村理財技能人才的基本素質要求體現在:一要有較豐富的農村金融、經濟、投資等基礎知識;二要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技能,須具備實際的操作能力。農村理財技能人才的基本技能要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與農村客戶的溝通能力,理財服務的營銷能力,財務策劃書和文字表達能力及風險的預知和平衡能力。

農村理財技能人才主要的培養途徑有以下幾個方面:

1.高等院校面向農村大力培養和輸送農村理財技能人才。目前,高等院校的金融理財專業非常熱門,越來越多的學生喜歡學習這個專業。但是絕大部分理財專業的學生畢業后留在了大城市的金融機構或企業工作,主要面對大中城市的理財市場,為城市企業和居民提供理財服務,這造成了農村理財技能人才的匾乏。因此,我國高等院校應該大力培養為農村理財服務的專門人才,建立農村理財技能人才的培養模式,開設針對農村理財的課程。

例如,浙江金融職業學院與浙江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共同組建了“浙江農村合作金融學院”,針對農村金融發展的實際、農村金融崗位現有員工的知識結構和在校大學生學習狀況,在高校中率先創設了“農村合作金融專業”,并在現有的專業中,設立農村金融方向,如財會專業設置農村金融柜臺方向,保險專業設置農業保險方向,理財專業設置農民理財方向,營銷專業設置農產品交易方向等;同時,增加與“三農”經濟有關的課,編寫《農戶經濟行為》、《農村金融》、《農村信用社綜合柜臺業務》等特色化教材,制定符合農村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的專業教學計劃,讓學生更多地了解農村、了解農業、熟悉農民。學院每年還落實20%的畢業生到農村金融部門工作,并建立獎學金,對到農村金融系統工作的優秀畢業生給予鼓勵。 浙江經濟職業技術學院金融管理與實務專業也積極培養理財技能人才,建立和利用金融服務實驗公司平臺,開設金融服務公司崗位認識課程,在各模塊老師的指導下對工學結合的實踐教學模式進行了有效的嘗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金融服務實驗公司直接引入各大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作為理財實踐的對象,由金融機構的專家直接參與產品和專業的輔導和培訓,再輔以校內指導老師的輔導和管理以及創新的課程考核手段,所以學生基本上在就學期間就可以開展相應的理財業務。學院還通過金融管理與實務專業“課證合一”的教學改革,使學生在就學期間能夠考取保險、證券、期貨、會計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學生畢業后能立即勝任理財工作崗位。

2.各級金融機構應積極搭建農村理財服務平臺,積極聘用具有農村理財技能的高校畢業生,面向農村宣傳和提供理對月又務。金融機構應高度重視農村理財市場的發展,開發和聘用農村理財技能人才,積極拓展農村理財市場。如在縣城設立以商業銀行為主的農村理財部門,搭建功能完善的理財平臺,承擔專業化管理和服務;在鄉鎮以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營業網點為主設立農村理財服務柜臺,聘用農村理財技能人才,積極創造條件為農民提供專業化、個性化、多樣化的理財服務,推出滿足農民特征化要求的“農民理財顧問”,為農民答疑解惑,在提供生產貸款、搜集市場信息、參謀致富項目過程中,將通俗易懂、具體實用的理財知識宣傳到農戶家中,從而大大提高農民的理財意識,最大限度地調動他們參與生產、流通、理財、投資的積極性,使其真正成為參與發展浙江省農村理財市場的主力軍。

3.通過各種形式的培訓幫助農民提高自身的理財意識和技能,使一部分農民逐漸提升為理財技能人才。金融機構、鄉鎮各級政府部門、高等院校應該相互聯合,組織農村理財技能人員進村入戶,向農民開辦理財講座和培訓班。利用寬帶網絡、電視、報刊和發放資料等多種載體,組織農民開展金融投資理財知識的學習和宣傳。金融機構在農村開設網點的同時,還要積極對廣大農民進行“金融理財掃盲”行動,開辦鄉村技能培訓學院等,如浙江金融職業技術學院與浙江省淳安縣農村共同開辦的“幸福學院”,不僅使當地農民能夠提高素質,學到有用知識,而且使職業技術教育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的價值突顯,增強了農民群眾的金融、理財、風險等基本知識,從根本上提高了農民自身素質,使農民成為自己的理財專家,充分發揮了農民的主觀能動性,從而也改善了農村的理財環境,繁榮農村理財市場。

三、士音養農村理財技能人才的建議

下各級政府應重視農村理財技能人才的開發,出臺相應政策支持農村理財技能人才落戶農村、扎根農村,并解決技能人才住房、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后續教育等一系列問題,為留住農村理財技能人才、發展農村理財市場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9篇

【論文摘要】:對于現在的大學生來說,社會競爭更加激烈,畢業后都會面臨工作、買房等問題。會不會理財,能不能理財,這直接關系到大學生未來的發展。文章從實踐的角度研究和分析了大學生如何理財,并從教育策劃、投資策劃和財務策劃三個方面提供給大學聲理好財的途徑和方法。

一、大學生理財的必要性

1.什么是理財

市場經濟時代,“財富”觀念已經深入人心,“理財”這一以前聞所未聞的新鮮事物也如雨后春筍般遍地開花,銀行、網絡中到處可見“理財”這一名詞。相對“財富”而言,很多人認為理財就是生財、發財,是一種投資增值,只有那些腰纏萬貫家底殷實既無遠慮又無近憂的人才需要理財,在自己沒有一定財富積累的時候還很難涉及理財。其實這是一種狹隘的理財觀念,生財并不是理財的最終目的。理財的目的在于學會賺錢、花錢和管錢,使個人與家庭的財務處于最佳的運行狀態,從而提高生活的質量和品位。

2.大學生為什么要理財

理財是一輩子的事,人生階段包括單身期、家庭形成期、家庭成長期、子女大學教育期、家庭成熟期和退休期。而大學時代是人生中重要的階段,它屬于單身期。大學時代應該是理財的起步階段,也是學習理財的黃金時期。對于沒有收入來源(大多數依靠父母提供)的大學生來說,大學階段的財商培養只是訓練和演練,在日常的生活中養成一種理財的習慣,而不是看重輸贏結果的比賽。美國的愛默生在其《處世之道》中說到“財富就是將智慧運用于自然;致富的藝術不是勤奮,而是選擇合適的方法、合適的時機和合適的地點”。因此在大學階段的理財訓練包括養成良好的心態、成熟的心智;培養全面的專業素質;獲得人生和工作的經驗、職業技能的學習;制定明確的目標、生涯的規劃。系統的進行理財訓練,將幫助大學生無論今后從事什么職業都會受用終生。在大學時代應培養主動理財的意識,形成一個良好的理財習慣,掌握一些必需的理財常識。

二、大學生如何理財

1.教育策劃

對于教育策劃,很多人認識這不是理財,其實那是一個誤區。不是只有炒股、買基金才是投資,教育也是一種投資。完成大學學業或者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都有利于大學生在畢業后能順利找到工作。目前很多大學生還是把畢業工作后的第一份薪水看作是第一桶金。因此順利完成學業,是保證理財資金的前提。當然,提高外語水平、增強計算機能力和取得各種有用的相關證書也是當今社會必不可少的教育投資。這些方面的投資已經引起了一些大學生的重視,他們把平時節省的錢,在放假的時候用到新東方等培訓機構學習IELTS、GMAT等外語課程。也有不少同學熱衷于考各類證書,如會計師、物流師、理財師和咨詢師等等。以上的這些都是理財的基礎,是幫助大學生在將來獲得持續穩定現金流的途徑。另外各個大學都設有不菲的獎學金制度,一般一等約3000元,二等約2000元,三等約1000元。另外許多公司設立的專項獎學金金額更大,一等有的高達數萬元。所以努力學習,做好教育策劃,爭取獲得獎學金也是理財的一個主要方式,畢竟大學時代,學習知識是最主要的。

2.投資策劃

(1)投資工具風險比較

(2)主要投資工具

①投資定期存款是節流的第一步

學生也可以開一個個人儲蓄賬戶,采用跟銀行約定的零存整取的方式,每月定期從生活費中拿出幾十元存入銀行,或者將每個月用剩的錢全部存入銀行,這樣一學期下來也有百來元的結余。這種零存整取的方式對學生存錢有一定約束力,也有利于養成節儉的好習慣。

②投資保險,實現保障增值

保險向來就是理財的重要工具,因為它本身就具有保障的功能,而且它投資起來非常方便,也不需要花太多的時間去打理。最近幾年,隨著金融行業的發展,中國保險市場上推出了結合投資和保障雙重功能的險種。比如說,中國平安推出的平安萬能險,除了能保障重大疾病以外,還有上不封頂,最低1.75%的保底收益,與銀行單利計息的投資收益相比,此險種的還有每月收益復利計息的優點。因此,大學生平時學習之外也沒有多少時間和經歷,適當的投資這樣的保險,不僅能保障自己的人生安全,還能獲得比定期存款更高的投資收益。

③嘗試基金定投,學會資金開源

對于具備賺錢能力或資金富裕的學生,不妨嘗試投資一些小額基金,在“實戰”中逐漸提升個人理財的能力。目前,購買基金的最低金額都在1000元左右,國債、貨幣基金的風險相對較低。一些大學生選擇了投資基金。基金是專家理財,比較穩定。大學生小郭已經投資基金2個多月,他說“基金定期定額的投資方式,類似于銀行的零存整取,收益卻比銀行利率大得多”。

④適度的投資股票,不要走進理財誤區

現在越來越多的大學生正在加入炒股的行列。許多學生看到最近兩年行情不錯,也想積累一些實戰經驗為今后考注冊金融師打基礎,沒想到卻走上了一條苦澀的路。去年,大學生小A花了1萬多元,買了1000股某藥業公司的股票,結果幾天下來賺了2000多元。嘗到甜頭的他于是一狠心又將父母給的大四學年的學費全部投進了股市。不知道是自己炒得不好還是運氣不好,現在已經虧了近萬元了。眼看著要畢業了,學校也開始催繳學費,如果不繳清學費的話,就拿不到畢業證,也就沒辦法出去找工作。因此,建議大學生適度的投資股票,畢竟對于大學生來說,股票屬于高風險的投資工具,少量的參與但不要影響學業。

3.財務策劃

(1)合理使用信用卡

“沒有信用卡,出了校門我就不能瀟灑了!”大學生小王毫不掩飾自己對信用卡的依賴。調查發現,時下大學生手持多張信用卡的現象十分普遍,少則一兩張,多則七八張。不少大學生已成為“卡奴”。

部分大學生將擁有信用卡視為邁入社會的"第一步",有的甚至把擁有一張高透支額度的信用卡看作富裕的標志、成功的象征。而有了信用卡之后,他們對透支已經習以為常。月光光,月月光,月光一族在當代大學生中可謂陣容龐大,時至今日,其勢頭依然有增無減。父母原本給我們的生活費已經夠用,但很多人卻沒有認真對自己的金錢做預算,有些同學每個月的前十天吃香的喝辣的,春風得意容光煥發!可到后十天卻只好饅頭加白開水勉強度日。為了生活,于是只好舉借外債。各大銀行也許正是掌握了這個商機而紛紛推出刷卡超支消費業務,來賺取我們"看不見"的鈔票,因此我們很多朋友的財政赤字月月攀升。盲目辦卡、高額透支消費的不理性不僅讓自己成為"負翁",受卡所累,而且造成"子債父還"的情況。大學生的每筆透支與償還都會在信用檔案上留下記錄,而隨著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的全國聯網,惡意欠款行為將會在信用檔案中留下''''痕跡'''',不僅影響未來就業,還會影響工作后申請房貸車貸,所以大學生透支消費應理性。

(2)學會記賬,建立個人現金流量表和資產負債表

張同學是去年踏進大學的,是個典型的"月光公主"。她說:"我從來都沒有記賬的習慣,錢都是稀里糊涂地花,等去ATM機取款時才知道已經沒錢了。每個月近1000元的生活費往往熬不到月末,最后只好向家里''''求救''''。"據調查,目前在各高校,半數以上的大學生都存在"錢不夠花"的現象。大學生應該有自己的"賬簿",養成記賬的習慣,按月份和類別,簡單記錄每天的開支情況,合理分配生活費用;將生活費用按所需分成若干部分,留一部分作課外學習輔導,留一部分作后備資金。

(3)兼職是一種理財經歷

據美國的大學一份調查顯示,約有56%的大學生有較為穩定的兼職工作,曾經或打算兼職的同學超過了90%。從經濟投資學來說,兼職是一項不需要預付任何資本的純增值方式,而且幾乎沒有什么風險性。找一份合適的校外兼職,會進一步擴充自己的財務本金。這種理財"增值"方式,應該成為大學生理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總結

21世紀的大學生不應該僅僅只有"智商",還應該具備一定的"財"商,在大學時代就應該養成很好的理財習慣,為自己在現在和將來精打細算,這樣對于以后走向社會收益巨大。

參考文獻

[1]王品文,李冠瑩.《大學生,你理財了沒?》,大學報,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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