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制度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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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論文

第1篇

關鍵詞:中東歐/經濟轉軌/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中東歐國家經濟轉軌的重要組成部分。1989年以前,中東歐國家普遍實行國家保障型的社會保障制度,以憲法的形式保障公民的保障權益,所需資金由公共資金無償提供。保障項目包括覆蓋全國城鄉的退休金保障、公費醫療、家庭津貼、教育補貼、消費補貼、住房補貼,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業等。

1990年以后,中東歐國家開始了經濟轉軌,原來的社會保障制度與新的經濟制度已不相適應。更重要的是,經濟轉軌時期連續幾年的經濟滑坡使社會保障支出難以為繼。在巨大的財政壓力之下,中東歐國家開始重建社會保障制度,以獨立于國家預算外的社會保障基金取代由國家統包的大鍋飯式的社會保障。

新社會保障體系的框架

在原社會保障制度下,社會保障支出直接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由國家財政負擔。轉型初期,原社會保障體系依然維持,同時,國家面臨經濟衰退、通貨膨脹、失業加劇、人口老齡化等問題,社會保障支出急劇膨脹。以匈牙利為例,1990年,按照傳統社會福利制度的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達到28.4%,在國家預算中的比例達到46.3%;加上各種含有社會福利因素的經濟補貼,如價格補貼等,使與社會福利有關的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達到34.8%,在國家預算中的比例達到56.8%,國家財政不堪重負。

新社會保障體系以社會保險制度為基礎,由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疾病與生育保險、家庭津貼等組成。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參照歐盟國家的模式,以社會保險基金的形式運作,基金來源于企業和職工繳納的保險費;生育保險、家庭津貼等由國家福利基金負擔。

為了擴大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中東歐各國先后建立起社會保障稅。據1995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政府財政統計年鑒》記載,社會保障稅占總稅收的比重是:保加利亞21.7%,克羅地亞31.74%,捷克38.75%,愛沙尼亞32.34%,匈牙利29.23%,拉脫維亞34.49%,立陶宛32.26%,波蘭24.31%,羅馬尼亞28.7%。此稅一般以工薪總額為稅基,乘以規定稅率。各國稅率不一,其中匈牙利60%,波蘭50.2%,斯洛伐克50%,捷克45.5%,羅馬尼亞43%,愛沙尼亞33%,立陶宛31%,馬其頓30.1%。

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

中東歐國家人口老齡化問題十分嚴重,65歲以上老年人占總人口的1/3。在原體制下,退休年齡一般在女55歲,男60歲,平均退休年齡57.5歲。退休金水平比較高,平均養老金相當于平均工資70%-80%,還有許多免稅和特殊待遇。轉型初期,失業人口劇增,提前退休成為解決失業的替代方案,加劇了退休隊伍的膨脹。養老金支出成為中東歐國家政府預算中最大的項目,占各國GDP的10%-15%。

世界銀行在1994年的研究報告《防止老齡危機》中,推薦了多支柱制養老金制度,這種制度包括以下要素:支柱一:公共管理的養老金,以稅收的形式籌集,為所有較年長者設計,提供最低收入的強制性公共養老金制度,實行現收現付制;支柱二:強制性的、完全積累的、由私人管理的養老基金,可采取個人儲蓄賬戶或職業年金計劃兩種形式;支柱三:自愿的職業年金或個人儲蓄計劃,為那些想在老年得到更多收入及保險的人提供額外保護。

這種多支柱的養老保險模式成為多數中東歐國家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首選方案。拉脫維亞最早建立了三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1995年11月,議會通過政府提交的養老保險改革方案。1996年1月1日新的養老保障制度開始生效。波蘭、匈牙利等國也在1996年以后建立了三支柱的社會保障體系。保加利亞2000年開始實行的養老保障制度把退休金分為一般退休金、殘疾金、繼承性退休金、特種退休金等4種形式。除此之外,保加利亞設立了自愿參加的“退休”基金。捷克國家發放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一為固定部分,所有退休者數額相同,用來保證基本生活水平,它的水平取決于國家的具體經濟情況、社會費用標準。二為浮動部分,取決于退休者的工齡、工資情況。

在建立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中東歐國家普遍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齡。由于原來法定退休年齡偏低,人口老齡化加劇,大量人員提前退休,養老金領取者的隊伍迅速膨脹。這種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帶來雙重的弊端,一方面加重了社會保障體系的負擔;另一方面,大約50%-70%的養老金領取者在其“退休”后的頭10年還在繼續工作,他們中大多數人的收入難以被稅收網所覆蓋。

為了解決這一矛盾,中東歐國家在改革中普遍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齡。波蘭政府將退休年齡提高到男性滿65歲、女性滿60歲,同時要求工齡分別達到男25年、女20年以上的職工才可提出退休申請。1995年匈牙利男、女職工退休統一提高到62歲。1996年捷克實行新的養老保險法,從1996-2007年逐步提高退休年齡,男子從60歲提高到62歲,婦女從53—57歲提高至57-61歲。保加利亞在2009年以前逐步將男子的退休年齡由60歲增至63歲,女子則由55歲增至60歲,但軍人和特殊行業的勞動者則可提前退休。立陶宛退休年齡也逐步提高,男每年提高兩個月,女每年提高4個月,到2009年達到女60歲、男62.5歲。愛沙尼亞退休年齡提高較快,每年均提高6個月,最終達到女60歲、男65歲。

由于制度轉換,人口老齡化加劇,公共管理的養老保險基金資金嚴重不足,難以平衡,中東歐各國政府都利用私有化收入的一部分建立養老基金。

轉型期間嚴重的通貨膨脹威脅著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為了確保退休者利益不受通貨膨脹的損害,中東歐國家先后根據通貨膨脹率對享受退休金待遇者實行補貼。例如捷克通過立法使養老金的物價補貼制度化。該法規定,消費價格每增長5%~7%,就對退休金進行一次調整,調整的幅度參照實際工資的增長情況。波蘭則以混合方式對退休金進行保值,一部分按通貨膨脹率保值,一部分按工資漲幅保值,即國家養老金根據漲價幅度進行調整,而投保得到的退休金則根據平均工資的增長提高。

匈牙利在解決農民養老問題上創造了以土地換年金的方式,解決年邁放棄耕作的農業人口的生活費,年金相當于城市的退休金。匈牙利的土地換年金計劃,每期都由國家土地基金管理局實施。第一期解決了3600個60歲以上土地所有者的年金問題,國家通過法定合同收回土地并發給土地所有者年金。至2003年,匈牙利已實施三期土地換年金計劃。

建立失業保險制度

十幾年來,失業問題一直是困擾中東歐各國政府和老百姓揮之不去的噩夢。2005年初,歐盟委員會公布的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在中東歐國家中一直被認為狀況最好的匈牙利,47%的居民認為失業問題是他們最大的煩惱。2005年初,匈牙利失業人口達到近6年最高峰,超過30萬,比前一年同期增加5.2萬;失業率達7.2%,比前一年同期增加1.2個百分點。失業者的45.4%已至少失業一年以上,失業時間平均達16.2個月。波蘭總理在正式加入歐盟的第二天宣布辭職也與20%左右的失業率有關。

解決失業問題一直是各黨派競選中施政綱領的重要內容,也是政府經濟政策的重點。各國政府一方面采取各項措施擴大就業渠道,幫助失業者再就業,降低失業率,另一方面加緊構建失業保險制度,緩解失業造成的社會壓力。

為了解決失業問題,各國相繼頒布“勞動法”、“促進就業法”、“就業與失業法”等法律法規,并根據轉型期間出現的問題對法律法規進行多次修訂,對失業標準、失業保險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失業人員的救濟、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等問題做出規定。

1989年以后,各國政府都建立了失業救濟基金,對失業人員進行救濟,以應對大量失業帶來的社會壓力。匈牙利法律規定,長期失業者(指失業一年以上)最多可以得到為期2年的失業救濟,救濟金額最高為最低退休金的80%。捷克的法律規定,失業者可領取最后工資的60%,期限為3個月,期滿后減為50%,期限仍為3個月;半年后仍不能再就業者,可領取一定數額的社會救濟。羅馬尼亞的失業救濟金略高于最低工資標準的2/3,由國家預算撥款;工人失業后在一年半內可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后仍找不到工作者,可再領取9個月的社會補貼。

為了減輕失業者的負擔,中東歐一些國家還規定,雇主在解雇工人時,必須支付一定的賠償金。例如,立陶宛勞動法規定,雇主在并非勞動者自愿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向勞動者支付中斷勞動關系賠償金,賠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長短,一次性支付1-36個月的平均月工資不等。斯洛文尼亞勞動法規定,雇主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須向失業者支付至少6個月的最低工資或一次性支付一筆賠償金,連續工齡滿9個月以上的失業者有權獲得原工資70%的失業賠償。

另一方面,各國加緊構建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為強制性保險,除個體勞動者外,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都要加入。失業保險基金又稱勞動力市場基金,由職工和所在單位交納的失業保險金形成,以稅收形式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后上繳給勞動力市場基金管理機構,并由該機構自行管理,自負盈虧。

保加利亞1998年頒布《社會資助法》,在2002年4月和12月兩次修訂,以規范對失業者、喪失勞動能力者和生活陷于貧困的弱勢群體的救助。

對失業者的救濟只能解決暫時的困難,真正解決問題還是要幫助失業者重新找到工作。各國政府在失業者的再就業培訓上都下了很大的功夫,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職業培訓機構。這些轉型國家的職業培訓活動有自己的特點,一是把職業培訓與勞動力市場需求緊密結合起來,培訓的形式靈活多樣,便于受訓者接受;二是收費比較合理,充分考慮到了受訓者的承受能力,并且原企業和工會也都根據有關規定向培訓單位提供一定數額的培訓費;三是政府還鼓勵私人開辦各種類型的再就業培訓學校,在貸款和稅收等方面都給予優惠。

匈牙利、捷克政府將利用外資與解決就業結合起來,對解決就業機會多的外商,或者在解決就業比較困難的偏遠地區投資的外商在稅收和其他方面給予優惠。

保加利亞還實行了以工代賑政策,從2002年開始實行“保加利亞森林恢復和保護計劃”,組織失業者參加植樹造林,當年安排了9000名失業者就業。林業成為解決保加利亞失業問題的重要領域。同時,政府還采取了“出口”失業者的辦法,已同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臘、塞浦路斯等國簽訂了向這些國家輸出勞動力的協定。到上述國家工作的保加利亞失業者多數從事旅店、餐館等服務性工作。

新的醫療保險體系

1991年前,中東歐國家實行福利社會模式,全民醫療保障。這種醫療體制耗費國家大量預算資金,在轉型后建立的市場經濟體制下不可能繼續維持。在世界銀行等國際機構的參與下,中東歐國家開始建立市場化的醫療保障體制。由于先前已經實現了全民免費醫療,因此,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是涉及面最廣的改革,也是難度最大的改革。

中東歐國家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共同點是建立健全全民醫療保險體系。將原由國家全額撥付醫療經費改為個人、單位和國家三方共同承擔。普遍醫療保險分為義務保險和自愿保險兩種。有權享受公費醫療的人員必須加入醫療保險。建立由專業醫院、社區醫院和私人診所組成的醫療網絡。建立家庭醫生制度,居民可自由選擇家庭醫生。減少公立醫院的醫務人員數量,以降低醫療服務的成本。

2003年1月23日波蘭議會通過了《成立國家醫療衛生基金及普遍醫療保險法》并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新法規,波蘭重建了全國性的醫療保險體制。新醫療保險體制的核心是集中管理全國的醫療保險經費,使全體投保人員能得到平等的醫療待遇。國家醫療衛生基金作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機構,取代原來的17個醫療保險管理機構。普遍醫療保險的對象是所有波蘭公民以及合法居住在波蘭的外國人,不包括駐波蘭的外交和國際組織的工作人員。普遍醫療保險分為義務保險和自愿保險兩種。凡是參加職工社會保險和農民社會保險的人員以及所有軍警司法人員都有義務參加醫療保險,其他人員可自愿申請參加保險。職工和農民交納保險金后,其按規定不需另交保險的家庭成員也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的范圍包括各種疾病的預防、診斷和治療服務。但與治療無關的健康體檢、療養、國外進行的治療等醫療服務不在保險范圍之內。

匈牙利醫療保健管理體制的改革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首先是對醫務工作者進行分流,減少社會的醫療服務成本,解決醫生的就業問題。建立專業醫院、社區醫院和私人診所的醫療網絡。建立家庭醫生制度,居民可自由選擇家庭醫生。減少公立醫院的醫務人員數量,以降低醫療服務的成本。其次是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醫療保險體制。從1993年開始,實行醫療保險自治,醫療保險費由個人和用人單位共同負擔,生活貧困者,經有關部門核實,可繼續享有免費醫療。從1993年開始,還推行了自愿的醫療保險制度,設立非盈利性的健康保險基金管理處。強制性的醫療保險只提供最基本的醫療保健服務,居民要享受更高等級的醫療保健服務,可自己選擇個人醫療保險基金投保。

匈牙利醫療保險體制的特點是,全民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交納保險金的人所有家庭成員,包括子女老人也享受同等待遇;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費用由地方自治政府交納。在匈牙利工作的外國人,主要是指那些從事商貿活動的外國人,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交納醫療保險費用,并與醫療保險公司簽訂醫療衛生保險協定,享受與匈牙利公民一樣的醫療待遇。

1991年捷克開始醞釀醫療制度改革,通過醫療保險法。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全民醫療保險制度。醫療保險由兩部分構成,即強制性的醫療保險和自愿參加的醫療保險。根據醫療保險法建立國民醫療保險公司,每個公民必須參加醫療保險。醫療保險基金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補貼。領取養老金者、未成年子女、大中學學生、軍人、失業者等,由國家支付保險金。所有醫療保險公司都統歸衛生部管轄,并建立了中央協調機構。1993年開始開放自愿醫療保險市場。實行了國有醫療設施私有化,興辦多元化的醫療服務。允許私人和集體興辦醫療事業,并允許公民自由選擇醫生和醫院,國家還鼓勵醫生提供家庭服務。許多醫院將無償地轉入地方,成為地方和私人的共有財產,其中一部分還給教會,全國將逐漸形成國家、私人、教會和慈善機構共同提供醫療服務的局面。捷克人均年就醫次數是歐盟平均次數的一倍,由于醫療費用高,捷克政府醫療補貼數額巨大。捷克在2004年進行了醫療福利制度改革。每個公民每年將需交納2000克朗(約合72美元)作為醫療福利基金,在生病時享受有關藥品費、處方費、門診費及住院費用等各項醫療開支的政府補貼。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社會救濟人員可以申請該基金的返還。

健全家庭津貼制度

家庭津貼一直是中東歐國家社會福利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在1989年以前,家庭津貼主要包括兒童照顧津貼、兒童生活補助津貼、職業婦女母親的保留工資或非職業婦女母親的生活補助、價格補貼等。

經濟轉型以后,由于政府財政負擔沉重,各國的家庭津貼制度都進行了改革,降低了津貼標準,抬高了享受津貼的門檻。原本實行的免費教育也改為收費教育。1994年底通過了國家社會補助法,并于1995年起正式生效。新法改變了以往大多數家庭申請社會補助的條件和結算的方式,并對申請者提出了嚴格限制,改革的宗旨是提高每個家庭在自身經濟條件下所應承受的責任。波蘭1994年頒布《家庭救濟法》,重新規定對困難家庭給予救助的標準。匈牙利在1995年也大幅度降低了家庭津貼標準,嚴格規定了享受家庭津貼的標準。

第2篇

關鍵詞: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公共產品;公共經濟學;財政聯邦主義;“以足投票”假說

一、引言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但仍然有許多問題沒有解決好,其中之一是社會保障的地區差異以及相關資金的分擔和轉移支付問題。林治芬(2002)運用財政社會保障補助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財政全部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以及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等指標分析我國社會保障的地區差異。許曉茵、韓麗妙(2006)運用1996-2004年我國31個省份離退休退職人員保險和福利費用支出的相關數據,分析了社會保障水平的地區差異。彭海艷(2007)運用GE指數分解法,分析我國社會保障支出區域差異及貢獻率,并運用GINI系數分解法,分析社會保障各項支出對總體差異的貢獻率。柯卉兵(2007,2009)分析了2005年我國社會保障地區差異的現狀以及1995-2005年我國社會保障地區差異的演變軌跡。社會保障地區差異過大的主要成因是我國社會保障事業主要由地方政府來承擔責任,而區域經濟的非均衡發展直接決定地方政府財政能力的強弱,從而引發地區間社會保障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水平的差異。同時,柯卉兵(2008)認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會保障領域內財政關系的縱向失衡會導致落后地區的地方政府沒有積極性,也無財力提供充足的社會保障公共產品。社會保障的地區差異過大的現實,是導致中央政府對地方進行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直接原因。所以,要理順這些問題,必須研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基本理論問題。

目前,國內關于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問題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周順明(2000)首次提出了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概念和原則。李珍(2001)從資金分配量、分配制度和管理體制方面指出,轉移支付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得以實現的經濟支持制度。楊良初(2003)界定了政府間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內涵與范圍。劉志英(2006)對社會保障轉移支付進行了分類。柯卉兵(2010)研究了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理論依據、國際經驗和道路選擇。

國外相關文獻研究主要集中在關于政府間的財政關系和轉移支付理論與實踐方面,較為著名的理論有Musgrave的財政分權理論、Oates的分權定理、Buchannan關于分權的“俱樂部”理論、Fisher的州和地方財政理論、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論以及McGuire對其的補充和完善。其中,公共產品理論和財政分權理論是20世紀財政學的重大發現,它們較好地解決了政府間公共事務的分類以及地方政府公共產品的提供問題,因而是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論支點。公共產品的特性與層次性理論、奧茨和馬斯格雷夫的財政聯邦主義以及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說,均對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產生了重要的啟示意義。

二、公共產品的特性與社會保障的產品屬性

美國經濟學家薩繆爾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純理論》一文中首次提出公共產品的概念。他將純粹的公共產品定義為“是指這樣的物品,即每個個人消費這種物品不會導致別人對該物品消費的減少”。薩繆爾森從產品在消費中的非競爭性角度定義了公共產品,并進一步揭示了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是判斷公共產品的主要標準。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公共產品在消費過程中所產生的利益不能為某個或某些人所專有,在技術上難以把不付費的人排除在外,或者說,雖然可以這么做,但是要付出高昂的成本。非排他性同時也意味著非拒絕性,“是那種不論個人是否愿意購買,都能使整個社會每一成員獲益的物品”。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是指某人在消費某一產品的過程中,不會影響其他人同時消費,某人從這一產品中獲益不影響其他人也同時獲益。換言之,在產品的收益上不存在利益沖突,增加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

依據公共產品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程度大小的不同,公共產品又具體分為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兩類。凡是同時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被稱為純公共產品。凡是介于純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產品,即只具備一個標準,或者雖然兩個標準都不完全具備,但又具有外部性的產品,則屬于準公共產品。那么,社會保障產品究竟是屬于哪種性質的產品呢?經典的經濟學教科書把社會保障定義為政府以稅收作為融資來源,無償提供給個人的福利。就這一定義而言,顯然,私人機構不會生產和提供任何社會保障產品,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和政府行為特征,對社會發揮著“安全網”和“減震器”的作用。所以,許多學者將其產品屬性劃為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有的學者認為,社會保障不同時具備公共產品的兩個特征,因而將社會保障歸為準公共產品(或混合品)。有的學者則認為,社會保障是介于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一種產品,是宜于由政府強制提供給公民消費的優效品。

如果我們不愿意窮究概念的話,那么容忍純公共產品與準公共產品之間存在一個模糊的界限,也不會造成太大的問題。所以,我們可以采取一種比較模糊的處理方法,即認為政府規定的資格或條件越寬松、外部性越強,那么這項社會保障計劃的公共產品屬性就越強;反之,獲得社會保障的資格或條件越嚴格、外部性越弱,則其公共產品屬性就越弱。這樣,從社會保障產品提供的具體項目來分析,社會保障就不能簡單地歸屬于公共產品或者私人產品,而應針對不同的保障項目進行具體分析。

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是源于商品的不可分性,而社會保險的特點是政府從勞動者和企業(雇傭勞動者)所得的國民收入份額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財力補助,集中形成專門基金,在全體公民之間進行統一調劑。政府每年提供的社會保險支出總量是一定的,當風險發生時,每個人享受到的社會保險數量也是一定的。政府社會保險的支出總量是每個人享受到的社會保險數量的加總。可見,社會保險在消費中是可分割的,多提供一個人的社會保險的邊際成本接近于平均成本。所以,社會保險是具有競爭性的。

此外,從宏觀的方面來看,雖然社會保險產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如并不排斥任何人參加社會保險,因為我國憲法規定所有公民都有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但是,其特殊性在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條件或風險發生時,公民才能真正享受到社會保險的權利,且公民也只有先盡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才能在風險發生時獲得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強調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如果人們不愿意事先繳納社會保險稅(費),且又無外部影響的條件,那么就會被排斥在消費社會保險產品之外。因此,社會保險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排他性。可見,社會保險既不符合公共產品的含義,也不滿足公共產品所具有的兩個特征,而是符合私人產品的定義,具有私人產品的性質。

從理論上講,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也是具有可分割性的。但是,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的最大特點在于,不需要受益與貢獻的對等性。因為不論哪一個國家,只要設立這些保障項目,就意味著在符合條件的公眾中所有人都可以消費這些福利或救助產品,而不需要消費者付出相應的代價。所以,這些項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同時,社會福利設施中的福利工廠、職業介紹所、兒童福利院和各種供人們休閑的娛樂場所以及有利于人們身心健康的環保措施等,這些福利產品多一人或少一人消費,都不會引起產品成本的變化,因而具有非競爭性。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的分配是一種縱向的再分配,是將高收入階層的收入向低收入階層轉移,將社會普通公民的收入向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對象轉移。這種收入的縱向轉移可以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使基尼系數變小。可見,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

另外,社會保障中的社會保險是依法由政府舉辦的具有法制性和強制性的公共事業。凡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社會公民,不論是否愿意,都一律無條件地參加和按規定繳納保險稅(費),具有典型的非拒絕性。但是,對于社會保障中的福利費和救濟金的支取、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以及個人儲蓄性的養老保險的選擇,個人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參加消費,也可以拒絕參加。

綜上所述,無論從基本理論還是從實踐分析,社會保障產品都同時具有非排他性與排他性、非競爭性與競爭性、非拒絕性與拒絕性,不完全是純公共產品,而是一種準公共產品。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是有一定區別的,社會保險具有私人產品的性質,而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因此,社會保障產品的提供不能由政府全包統攬,社會保險應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則應由政府全額負擔,從政府預算中列支。

三、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與社會保障權責劃分

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是公共產品的一般特征,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同時具有兩個特征的公共產品并不多,較常見的是受地理和空間因素影響而只有有限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即使同時具備這兩個特征,其強弱程度也不一樣。公共產品特性的強弱之分,使公共產品具有了明顯的層次性。布雷頓(Breton)根據公共產品提供的地理區域將公共產品劃分為地方公共產品、區域公共產品和國家公共產品,其依據是受益范圍和效用外溢程度的不同。全國性公共產品(nationalpublicgoods)的受益范圍為整個國家,受益在疆域內分布相當均勻,無論對國外還是對國內,外部性問題都可以忽略不計,其效用外溢可使全國居民從中受益。區域性公共物品(regionalpublicgoods)是指某一地區的居民能夠享用的公共產品,如“三峽工程”的建成將使整個長江流域特別是靠近三峽的幾個省區受益。地方性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則局限于某一地區(如城鎮、街道),基本上只能讓本地區居民受益,且這種受益在本地區內分布相當均勻。

公共產品層次性理論是分析地方公共經濟的重要理論支柱,直接關系到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財權的劃分,為分析財政體制和各級政府行為目標提供必要的理論基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為目標、職責范圍和相互之間在財政收支上的劃分原則也就由此而來。不同層次性的公共產品應當由不同層級的政府負責提供,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與提供該公共產品的政府層級間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對應性。全國性公共產品應當由中央政府負責提供,地方性公共產品應當由地方政府負責提供,區域性公共產品則由中央政府主導并視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合理分擔,從而實現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如果某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與提供該公共產品的政府層級不相對應,則會由于產品提供與其受益范圍的不一致性而導致公共產品的“供給不足”或“供給閑置”。

作為由政府負責提供的一項重要準公共產品,社會保障產品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責劃分,是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核心問題。社會保障產品是由眾多具體保障項目組成的體系,某些具體保障項目內部又可分為不同的保障部分,如養老保險產品項目一般由全國統一的公共基礎性部分、地區差別性的職業年金和補充保險部分組成。隨著經濟社會現代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居民居住自由呈不斷擴大趨勢,因而社會保障公共產品的效益外溢性不斷增強。所以,應當從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和社會保障的全局利益出發,協調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社會保障權責。凡是屬于全國范圍內宏觀調控的社會保障事務,應由中央政府承擔;凡是地區性的社會保障事務,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擔,如決策性、監督性權責應集中于中央政府,而具體執行管理權責應由地方政府負責。同時,根據社會保障產品中的不同構成項目和不同保障部分的不同層次性特征、地域跨度以及規模效益和外溢程度,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職責范圍,以實現不同層次性社會保障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

四、奧茨和馬斯格雷夫的財政聯邦主義與社會保障轉移支付

財政聯邦主義是由美國經濟學家奧茨(Wallaee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財政聯邦主義》一書中提出來的、研究政府間財政關系的重要理論。它是一種從經濟學的角度,尋求有效行使財政職能所需的財政收支應該如何最優地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劃分的理論,并歸結為一個分權定理:“對于某種公共物品來說——關于這種公共品的消費被定義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關于該物品的每一個產出量的提供成本無論對中央政府還是對地方政府來說都是相同的——那么,讓地方政府將一個帕累托有效的產出量提供給它們各自的選民,則總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體選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產出量有效得多。”因為與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眾,更了解其所管轄區選民的效用與需求。奧茨的這個分權定理實際上給出了分稅制的一個關鍵原則,那就是:如果低層級政府能夠和高層級政府一樣提供同樣的公共產品,那么由低層級政府來供給會更好,中央政府只應提供具有廣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產品。

理查德·A·馬斯格雷夫和佩吉·B·馬斯格雷夫在此基礎上考察了各級政府的資源配置、收入分配與穩定經濟三個職能。在他們看來,一個國家的財政結構安排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歷史決定的,但這不是全部原因。“公共產品與服務的提供究竟應當建立在中央集權制基礎上還是建立在分權基礎上?如果是后者,那么在空間上應建立什么樣的財政管理體制,才能有效地提供這些公共服務?”為回答這個問題,他們采用單一公共產品的簡單模型,在社區內居民偏好與收入相同的假設下,得出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存在層次性,不同層次的公共產品由不同級別的政府來提供,這樣才符合效率原則。其中,屬于全國性的公共產品,需要中央政府提供;而那些屬于區域性的公共產品,則應當由地方政府提供。他們認為,“財政聯邦主義的核心在于,資源配置政策應該根據各地方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別;而分配與穩定政策則主要歸中央一級政府負責。”因為,地方政府欲調控宏觀經濟穩定卻又缺乏充足的財力,且經濟主體的流動性也嚴重束縛了地方政府進行收入再分配的嘗試;而資源配置政策則應根據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別,因而在這方面,地方政府也比中央政府更適合,更有利于經濟效率的提高和社會福利水平的改進。

財政聯邦主義理論體現了分權的關鍵性特征,即從效率與政府職能的角度出發,實現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與政府級次的匹配,這構成了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的一個重要理論支點。因為,從全國范圍來看,一個國家總有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和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經濟發達地區的人均收入水平高,提供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造成的稅收負擔也比較輕;而經濟落后地區的人均收入水平較低,但提供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造成的稅收負擔卻較重。這顯然是不合道理的。而且,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這種不合理狀況會進一步造成地區間貧富差距的惡化,從而影響整個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為此,需要對發達地區和落后地區居民的社會保障資源進行調節。顯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是一項收入再分配制度,絕對不是地方政府能夠行使得了的職能,而是需要一種凌駕于各地方政府之上的制度來加以強制執行,這種制度只有中央政府才有這個權力和權威來制定。

五、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說與社會保障轉移支付

事實上,財政聯邦主義理論還依賴一個關鍵的前提,那就是居民的流動帶來的政府間競爭。蒂布特(Tiebout)在1956年發表了《地方支出的純理論》一文,文中討論了有效提供公共產品的方式,以及有效運作方式所需要的條件。他認為,在一系列假設條件下,由于各轄區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稅負組合不盡相同,因此,各地居民可以根據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稅負的組合來自由選擇那些最能滿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們可以從不能滿足其偏好的地區遷出,而遷入可以滿足其偏好的地區居住。形象地說,居民們通過“用腳投票”,在選擇能滿足其偏好的公共產品和稅負的組合時,展現其偏好并作出了選擇哪個政府的決定。這就是所謂的“以足投票”假說。

一般說,個人考慮選擇社區居住的一個關鍵要素是社區可供選擇的稅收(即公共產品的價格)和公共產品結構。也就是說,如果居民所得到的地方公共產品的效用能夠補償因居住在該地區而支付的稅收所造成的效用損失,那么,理性的居民就會選擇該地作為居住地。如果有許多居住區,每個社區所供給的稅收和公共產品結構的組合不同,那么人們將通過“以足投票”選擇來給予他們最大滿足的社區。

該理論以最優理論為背景,充分體現了經濟人假設,回答了人們為何聚集在一個地方生活或生產,即在政府與居民無法合作的條件下,居民的選擇問題是其他分權理論的必要補充。但它有一系列嚴格的假定條件。這些假定中有一些符合現實,有一些則與事實嚴重不符,如理論中的一個假定條件是居民可以充分自由地流動,而我國居民的遷徙不僅受經濟效用的影響,而且還會受到戶籍制度、文化觀念、國家政治經濟體制等的種種限制,人們在很多情況下都是“想走走不了”、“想進又進不去”等非最優狀態。雖然有些假定條件與事實存在偏差,但并不影響其推論。蒂布特“以足投票”假說可以使人們認識到居民選擇權的重要性。如果把公共產品的供給看作是一個公共選擇的過程,那么政府約束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居民的“用腳投票”,只有居民有退出的權利,政府的硬約束機制才有可能形成并有效運轉。正如詹姆斯·M·布坎南和理查德·A·馬斯格雷夫(2000)所言,蒂布特模型中的受益范圍與財政轄區空間安排的配合提供了一個效率規則,也提出了一個類似市場的實施機制,解決了公共產品供給中的難題。

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說提出了地區之間公共產品供給的公平性問題,是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制度的又一個重要的理論支點。在一個全國統一的開放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地社會保障補助資格和水平的差異可能導致一些人的遷居,這就造成地方政府執行地區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失效。因為,當某個地方政府實行一項收入再分配的社會保障計劃時,為使本地區居民收入平均化而對富人課以重稅、對窮人給予更多的補助,就會造成富人的向外遷移(為了逃避稅收)和窮人的大量涌入(為了得到轉移支付),如此循環反復,就會出現“窮人追逐富人”的現象。如果許多窮人涌入到一個初始社會保障水平相對較高的地方(如農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等),就會增加該地的人口數量,造成交通、公園、學校等公共設施的過度擁擠狀況,同時會推動土地價格的上漲,從而增加目前商品房購買者或其他土地使用者的成本,而且勞動力人口的增加還將使一些工種的工資水平下降等。這些都會引起該地居民福利水平的降低或福利成本的增加,使該地區的財政狀況趨于緊張,政府給予財政支持提供充足福利的愿望和能力將會減弱,最終不得不放棄該項政策。因此,隨著全國統一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低層級政府對收入的再分配能力是有限的,由中央政府負責收入的再分配是一種必然的趨勢。中央政府只有通過社會保障轉移支付來調節各地區之間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證各地區的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從而避免居民頻繁流動出現的不良后果。

六、結論

第3篇

關鍵詞:孝文化 養老環境 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中圖分類號]B8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4-7069(2011)-02-0149-02

制度是文化的產物。又是文化變遷的工具。養老保障從文化到制度,再到制度的完善,文化的變遷,二者交互上升,使養老文化不斷發展,養老保障制度不斷優化。實質上,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順應了社會發展的階段要求,是孝文化延續的產物,同時也是孝文化在社會變遷過程中的直接反映。社會養老保障是孝文化在現代社會傳承的重要方式。以文化與制度的適應性推動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進而帶動孝文化在當代社會的合理傳承。

一、中國傳統孝文化的要義

中國作為一個頗具文化淵源的國家,其文明形式及發展演變都能找到文化的痕跡。中國傳統孝文化是指在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家族社會中,為適應維護家族制度穩定和協調父子關系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孝的觀念、規范,孝的行為方式及其政治性目的和廣泛的社會性衍伸的總和。(1)孝文化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為官方所吸納、肯定,并作為主流文化意識予以推廣,對中國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正如著名學者謝幼偉指出的那樣:“中國社會是以孝為基礎而建立起來的。孝浸入中國社會的每一部門,滲透到中國人的一切生活中。”

《孝經》和《二十四孝》是孝文化最重要的著作,前者為理論闡述,后者是實踐例證。根據《孝經》對傳統孝文化的注解,孝是“德之本也,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教民親愛,莫善于孝”,要求庶人“謹身節用。以養父母”。《孝經》的論述主要集中在養、敬、順、恒四個方面,其在不同階段具有不同表現形式,但其思想上的指導作用,作為文化的軟約束力始終延續,本文援引《孝經》中的論證,提取其與養老有關的合理成分,將中國傳統孝文化的要義歸納如下:

第一,養:贍養,即物質層面的孝,表現為對長者的奉養和悉心照料。基于血緣關系和父母權威的崇老思想,使孝的首要表現為“善事父母”。

第二,敬:尊敬,即精神層面的孝,表現為對長輩的敬重。孔子和孟子在闡述其倫理觀時,認為“敬”是發自內心真誠地愛父母。“子日:‘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于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

第三,順:順從,即行為層面的孝,在合理的行事范圍內不違背父母的意志,使自己成為父母意志的執行者和體現者。孔子認為“孝”是“無違”(順)(4),就是不要違反前輩。

第四,恒:永恒,即時間效應的孝,就是保持一顆永恒的孝心,同時使盡孝的能力不會窮盡空乏。孝道,是一種永恒的孝和愛。

傳統孝文化在養老方面的思想要義,主要建構在以家庭為核心和養老支柱的養老環境下,其相應的實現形式更依賴于傳統的家本位養老保障,這與封建社會相對簡單的人口結構,穩定的人口遷移,大家庭的居住模式和相對落后的生產力發展狀況相適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家庭養老模式的盛行和孝文化的傳承。然而現代社會養老環境的變化,必然要求孝文化以新的方式實現和傳承,并且形成與之相適應的養老保障制度。

二、養老環境的變化使孝文化以社會化的形式實現和延續

生產力的發展推動了社會的發展演變,養老環境也隨之發生變化,使傳統孝文化的實現形式相應改變。所謂孝文化實現形式的社會化,并非否認家庭的基礎地位,而是以家庭為依托,養老支柱和主體責任向社會傾斜,構建政府、社會、家庭有機協作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一)家庭保護職能的弱化使現代孝文化中“恒”的實現趨于社會化

伴隨著工業化和社會化大生產進程,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自然經濟趨于瓦解,傳統家庭由生產實體轉變為消費實體,其保障功能逐步縮小,進而使傳統的家庭保障在不同程度上逐漸失去了存在的經濟基礎。作為在傳統孝文化下養老制度獨立經濟來源和責任承擔主體的家庭,其保護職能的弱化,使得要實現孝文化的要義――在時間效應上永恒的穩定的孝受到沖擊,必使養老保障形式向社會傾斜,即從社會尋求相對穩定和持續的保障支點。建立起包括社會、政府、家庭在內的孝文化的實現――即社會化養老保障的制度。

(二)中國人口老齡化現狀使孝文化中“養”的資金來源社會化

中國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對中國養老保障制度提出嚴峻的挑戰。人口老齡化使整個社會的勞動年齡人口在減少,需受供養的老人在增加,即社會總撫養比上升,導致分配制度結構的變化,進而打破了傳統家庭養老模式的平衡。同時,老年人比例的增加加重了家庭養老的負擔,使很多家庭難以勝任養老重任。因此為切實履行孝文化要義中的“養”即贍養義務,養老資金來源形式向社會傾斜。通過養老資金的社會化匯集和調劑,規避單個家庭短期和結構性風險。

(三)人口流動使孝文化中“敬”、“順”的實施主體轉向社會化

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伴隨大量的人口流動,這一現象延伸到農村則更明顯的表現為空巢家庭的出現。當前中國的實際情況是:人口流動增大,核心家庭普及,空巢家庭出現,家庭規模縮小,子女閑暇時間和直接伴隨長輩的時間顯著較少,甚至出現老人長時期獨立生活的局面。在當代中國社會,孝文化思想要義中“敬”和“順”,以家庭為單一依托無法繼續延續,無法完全依靠家庭成員作為實施主體,進而必須向社區和社會尋求依靠。所以,完全由子女承擔傳統孝文化中“敬”和“順”的責任,在當今的中國社會已經不切實際,傳統孝文化實施主體的社會化轉變勢在必行。

三、運用孝文化軟約束力推動社會養老制度建設

(一)加大對孝文化現代價值的宣傳,提高社會養老保障覆蓋面

建立中國特色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重倡新時期的孝文化,需要我們站在時代的前沿,立足和諧社會養老保障的要求,對新時期孝文化的內涵再發掘,弘揚其精華,剔除其糟粕,并賦予其與時俱進的時代內容,加大對孝文在現代社會養老方面優秀要義的剖析和宣傳,提高大眾社會養老保障意識,提高社會養老保障繳費率和覆蓋面。

首先,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孝文化中有些道德要求已經顯得迂腐、落后、甚至愚昧,如“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守我堂前三年孝,不知門外四季春”,“父母在,不遠游”,“割股療疾”等,這些落后保守和不當的尊卑觀念已不再適應新社會的要求,必須剔除。其次,養老環境的變化,使孝文化在現代社會的實現形式已經發生變化,不再等同于家庭獨立的養老壁壘。社會養老保障文化是一種“大眾文化”,因此作為社會養老保障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的社會養老保障意識也應該是一種大眾意識。在現有社會和經濟發展難以

觸及的領域,加強孝文化的現代價值的思想認同具有至關重要的補充作用。

(二)加大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文化建設,健全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障

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在中國,孝文化的延續需要根據具體的層次建立不同的孝文化延續方式和衡量標準,逐步推動層次間的融合。在社會養老保障領域,通過孝文化的宣傳建設,加大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文化建設,延續孝文化,健全以家庭為依托,以社會為基礎和后盾的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障模式。建立國家基礎養老保障,以社會和企業為補充,以及家庭和個人自主養老保障模式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障模式,使孝文化的承載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樣化,服務管理社會化,更有利于中國特色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規范完善和孝文化在現代社會的創新和傳承。

(三)以孝文化軟約束力和輿論監督及時修補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不足,提高養老質量

文化建設和文化管理主要是內在的文化自律與軟性的文化引導,社會養老保障文化也不例外。加強孝文化現代價值的建設和管理,可以增強民眾對社會養老保障的心理認同,增強他們參與社會養老保障的自主意識和主動性,使之在處理社會養老保障相關事務時達到自控和自律。通過孝文化的軟約束力的滲透和輿論的監督,及時快速的反映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中的缺陷,在全社會形成有利于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發展和完善的氛圍和環境。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不僅僅指硬性指標的完善和制度建設的合理,還包括社會養老保障的心理認同和制度缺陷的靈活彌補。對養老質量的提高,還需建立完善的衡量體制和質量監控體制。

四、以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推動孝文化合理傳承

具有現代社會適應性的孝文化對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很大的軟約束和補充作用,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優秀孝文化的繼承和發展。

(一)孝文化在現代社會延續的現狀

30年來,中國的改革開放不僅促進了經濟的空前繁榮,更引發了包括孝在內的道德觀念領域的一場深刻革命。現代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意識深刻影響著家庭中的父代與子代間的關系,代際公正、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孝文化的現代化趨勢日益增強。傳統農業社會的生活習慣和家庭觀念在事實上已經開始瓦解,“廝守家庭”意識逐步弱化。孝的運行機制――對父母“行孝”的原始形態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傳統孝文化理念實現的土壤縮小,對傳統孝文化的質疑增多,而同時孝文化現代價值分析和認可的滯后,合理的孝文化延續形式的缺失,養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以致對老人的遺棄,忽視現象頻繁出現。孝文化的缺位,加速了社會動蕩,使社會養老局面堪憂。

(二)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推動孝文化的合理傳承

第4篇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研究述評

農民工正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主體,使工人隊伍結構發生了性的變化。近年來隨著農民工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的出現,農民工問題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對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還正視不足,對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還關注不夠。比較發現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現有研究中在取得較大進展的同時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有進行的現實需要。鑒于此,筆者采用分析的研究,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進行了梳理和總結。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及其滯后的隱患和原因

通過整理分析發現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表現出以下兩個基本特征,這集中顯現了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緊迫性。

第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程度低,相應的社會保障機制和體系發育滯后,農民工群體近乎游離于現有社會保障體系之外。有人研究發現,只有很小部分農民工有一至兩項非均衡的、水平極低的社會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其中社會保險各險種的參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沒有任何形式的社會保障[1].還有人分析指出,農民工完全處在城市社會保障之外,尤其在失業救助、醫療看病等方面農民工根本談不上有什么社會保障待遇和保障機制[2].另有人認為農民工雖然進城創造了財富,但大量農民工都沒有社會保障[3].

第二,某些地區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做了一定的規范,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政策措施,但政策執行和實施效果不佳。有人分析指出,部分地區雖然出臺了與農民工有關的一些社會保障政策措施,但實踐效果并不理想[4].另外有人調研后指出,面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缺位及其對工傷、醫療保險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嘗試和制定了一些面向農民工的參保辦法,但問題是效果難如人意[5].

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這種滯后現狀,會導致一系列的隱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首先,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是社會穩定的隱患。農民工絕大部分處于中低層職業,還面臨著失業風險,所以在陷入生活困境時容易鋌而走險,從而積蘊社會不安定因素[6].其次,不利于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建立。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已推進到逐步將城市戶口各類勞動者涵蓋于其中,是否能進一步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農民包括進來,關系到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能否最終形成;再次,不利于實際推進我國城鄉社會結構的轉型。進城農民工如不能為相應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所吸收,就將長期處于流動狀態,由此會帶來一系列問題;第四,不利于推進城鄉居民實質平等地分享與社會成果[7].第五,不符合市場分配的基本原理。農民工在市場初次分配中只能獲得較小的份額,在再分配中應得到適當補償,但城市再分配卻基本將農民工排除在外,尤其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沒有被考慮到[8].

有些學者對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滯后現狀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比如有人從農民工的身份認同與流動性、雇主的不自覺以及農民工自身權益保護意識等幾個方面進行了分析[9],還有人認為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有社會地位方面、認識方面、資金方面和操作方面的原因[10],另有人提出農民工社會保障遲遲沒有大的進展主要是因為研究視角和工作方式還沒有從制度和用人單位轉移到需求和個體上[11].鑒于農民工社會保障滯后原因與本文將要在第三部分中仔細予以介紹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障礙因素有著互相交融的特征,故在此對其只是點到為止。

二、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界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必要性與緊迫性的認識已有廣泛共識,雖然有人存在異議,但認為有必要注重并加緊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研究和探索居于絕對主導地位。農民工群體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主要體現于以下方面。

第一,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具有其意義:(1)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全面小康社會要求社會保障體系在覆蓋城市居民同時要為人口特別是農民工提供應有的保障[12].(2)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政府著眼長遠的要求。如果因農民工的流動性與勞動關系不穩定而不考慮其保險問題,那么今后再解決比現在就應對成本要大得多[13].(3)社會保障是國家賦予每個勞動者的一種權利,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保障農民工基本公民權的需要[14].

第二,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有著重要的社會意義,表現在:(1)發展農民工社會保障事業有利于增進社會的整合與穩定,是社會順利轉型的客觀需要[15].(2)是城市化戰略推進的需要。合理解決我國城市化的難題,必須做的一項工作就是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機銜接,要給農民工相應的社會保障[16].(3)農民工得失懸殊、進退兩難的處境使社會主義的公平機制沒有得到應有體現,亟待為其建立相應社會保障機制,兼顧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17].(4)是新時期社會反貧困的重要舉措。農民工作為農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責任使得他們一旦發生意外事故對其家庭將是毀滅性的打擊,極有可能導致因傷、因病而致貧甚至于返貧[18].

第三,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可以產生一定的經濟意義。(1)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有利于引導農民工放棄兼業型轉移、實現土地的集約化經營,從而可以改善農業經營方式、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2)為形成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就必須建立一個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涵蓋所有勞動者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從而要求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19].(3)可以引導農民工對勞動力流動的投資。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減少了他們流動的心理成本,增加了流動的間接收益和凈收益現值,從而有利于農民工的流動投資[20].(4)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農民工抗風險能力,降低預防性儲蓄、促進消費,對于拉動內需和經濟發展有著積極意義[21].(5)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有利于維護雇傭農民工勞動關系的和諧以及企業的發展與長期利益最大化[22].

第四,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對發展社會保障事業具有積極意義。(1)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可以在一定時期彌補國有企業職工可能出現的保險金支付不足,有利于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23].(2)農民工雖然持農村戶口,但他們已與城鎮職工一樣從事非農產業勞動,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能更好地體現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體現其公平性[24].(3)農民工作為社會邊緣人,他們應有社會保障制度來維護自身權利,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可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25].(4)從長遠來看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既能減少改革的阻力與成本,又不會扭曲社會保障一元化目標,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長期目標的必然要求[26].

第五,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對農民工自身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1)數量眾多的農民工享受不到應有的基本社會保障與他們為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作出的貢獻完全不對稱,這是絕對不合理的;(2)農民工從事的大多是苦、累、臟、險的工種,受工傷、疾病困擾可能性非常大,社會保障是農民工實現基本生存與發展的客觀需求;(3)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關愛和保護農民工中婦女、兒童這種生理與社會雙重弱勢人群的需要,他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更為迫切;(4)有利于對農民工消費行為的引導,使他們在滿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時能兼顧其長遠利益[27].

三、建立農民工保障的可行性與障礙因素

有效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障事業和制度建設,需要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狀況和有一個全面系統的理解。這就要求在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作用與意義有充分認識的同時深刻剖析該制度安排可能產生的負面,不僅要探討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阻礙因素,也需要對其有利條件進行必要把握,在辨證中探索有效的解決之道。

(一)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弊端

有人認為在我國真正建立城鄉一體社會保障體系需要相當長的路要走,如果盲目推行城鄉接軌,很可能會增加和農民工的負擔,國家也將付出太大的監督成本[28].

另外有人表示反對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一是因為對農民工來說現在首要任務是增加即期收入而非養老等社會保障問題;二是近年來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都沒搞好,而且農民工流動性很大;三是讓農民工加入社會保障體系會增加企業成本[29].還有人認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具有負效應表現在: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對我國城市化會產生負面影響,對社會保障建設有不利影響,也不利于農民工的就業[30].

(二)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有利條件

有學者指出,我國持續高速增長了二十年,國家財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強。而且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中政府的主要責任在于制度設計和政策引導,過分強調國家財力不足和過高估計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代價是一種思想上的誤區,應分類分層對農民工進行保障[31].

有學者認為,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條件,具體表現在:一是具備相應的條件,二是具備相應的社會條件,三是經濟條件也已基本具備[32].

還有學者認為,建立初步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機制的時機已經逐漸成熟,政府應該著手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機制,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機制,更好地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人道主義精神[33].

(三)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障礙因素

首先存在主觀方面的因素:(1)農民工沒有得到基本的身份認同,一部分人單純站在城市社會經濟的角度看問題,忽視農民工自身的基本權益;(2)大部分的農民工雇主缺乏自覺保護農民工的意識,政府為促進經濟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視對農民工的保護;(3)農民工自身由于主客觀原因不敢或還沒有意識到需要維護自己應有的基本權益,維權意識缺乏[34].(4)城市居民對對于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有較強的抵觸心理,擔心會引來更多的農民進入城市[35].(5)一些地方搞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往往是按照上級政府規定的擴面指標層層向企業進行安排,也不管農民工是不是真正需要,這種行政強制的工作開展方式讓農民工心生反感[36].

其次是體制方面的因素:(1)現有制度安排的障礙。主要是國家為保證城市的發展和社會穩定而制定的嚴格的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37].(2)社會保障立法不健全。關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相應的立法,使相應的的社會保障工作難以實現強制性原則;(3)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滯后甚至是缺失。目前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遠未形成,與城市社會保障存在嚴重脫節,這嚴重影響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的有效開展[38].(4)農民工雖然人數眾多卻由于其弱勢地位和較低的組織程度使得其爭取社會保障等合法權益的能力不足,他們的訴求和意愿難以引起決策層的應有重視[39].

再次有客觀方面的因素:(1)農民工表現出的極大的流動性。這種流動性不僅反映在城市之間、城鄉之間,也表現在職業及單位之間[40].(2)作為保障對象的農民工規模巨大且構成復雜。我國農民工數量非常龐大且還不斷增長,而且層次不一、構成復雜,他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也存在較大差別[41].(3)農民工經濟收入上的障礙。農民工主要分布在勞動密集型企業,工作和收入很不穩定,這種狀況使其難以取得進入現有社會保障體系的資格[42].(4)社保資金的障礙。近年來社會保障資金短缺狀況使得維持原社會保障體系尚力不從心,如果再把農民工納入其中將會不堪重負[43].

四、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框架體系與基本思路

前文中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等問題的論述,最終還需歸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框架體系與基本思路上,這也是化解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根本落腳點。

在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框架體系構成上,可以從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分析。從橫向構成看,主要存在兩種看法。一種觀點認為農民工社會保障應包括農民工的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三個基本組成部分[44],另一種觀點是將農民工社會保障基本等價于當前的城鎮社會保險,即包含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生育保險等五大部分[45],較第一種觀點增加了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從縱向構成看,大多觀點認為當前由于主客觀方面條件的制約,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不宜也不可能求大求全、齊頭并進,而應堅持分類分層分階段逐步推進的策略和基本原則,依次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尤其是大病醫療保障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失業和生育保險制度,積極而有效地逐步維護和實現農民工的基本社會保障權益[46].尤其絕大多數觀點都指出工傷保險問題的解決尤顯必要和迫切,應該首先建立針對農民工的以普遍性為原則的工傷保險制度,解決好關聯農民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全家幸福的工傷問題。

另外有人認為農民工社會保障還應包括其他保障項目。有人提出農民工的無保障狀況是引發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應在大城市建立“公共勞動”形式的社會救助體制[47].還有人認為應該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為核心的農民工社會救助制度,并通過職業福利和社區服務等方式建立農民工的社會福利制度[48].

在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上,當前界還存在著較大分歧和爭論,沒能形成相對一致的意見,更沒有能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到現有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有人提出城鎮社會保險體系應將農民工納入其中以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但鑒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多元化要求只能適時地分層分類將農民工納入[49].還有人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目前可供選擇的兩條途徑是通過戶籍改革將其變成城鎮居民進而納入鎮社會保障體系或者通過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擴面將農民工直接納入[50].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對農民工實行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有人認為仍將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既不現實也不可靠,但對農民工一開始即推出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也缺乏財源及其他資源,因此現階段應推出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構一種作為過渡形態的“三元社會保障模式”[51].另有人指出農民工身份的過渡性要求必須建立有利于城鄉銜接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其勾勒了一種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架構和中長期發展目標,并從該制度的保障對象、保障項目、基金籌集與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論述[52].

第三種觀點認為可將農民工納入到一種“低門檻、開放式與可持續的社會保障新計劃”中,搭建社會保障新平臺。其認為近年部分城市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的做法可能剝奪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是一種短視甚至是歧視,但如果把農民工納入到這種社會保障新計劃實行全國統籌則不會發生這種問題,而且這種做法具有其合理性與可行性[53].

第四種觀點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其認為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統一的社會保障體制和參照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新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兩種模式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不具備可行性,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應把農民工納入到應加快改革和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并最終向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制過渡[54].

除了以上的四種觀點,有的解決思路中沒有明確提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歸口問題。有人認為農民工是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和關注的社會弱勢群體,其具有客觀、正當而迫切的社會保障訴求,應采取分類分層保障的辦法依次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55].還有人基于現實權衡考慮提出了“低起點、多層次、土地換保障”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設想和解決辦法[56].

五、結語

現有對農民工保障的除了本文論及的幾個方面外,還有一些從其他視角進行了探討,鑒于其研究比較稀薄以及本文構思和篇幅的考慮,在此不再贅述。

綜觀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已有研究尤其是專業性的論文,可以看到該問題已逐步受到各方面專家學者的關注和重視,尤其是去年以來論文數量有了較大增加,認識也日漸由感性走向理性、走向深入,研究視角也在不斷拓展,這必將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化解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時,筆者覺得研究中也還存在不少問題與不足,有待今后注意或改進。

首先,研究在總體上還很不深入。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由來已久,但從對其研究的數量上看,筆者搜集到的該方面文章不過三十余篇,其中比較正規的專門性研究就更為稀少;從研究的拓展情況來看,現有研究大部分著眼點還很籠統,分化和展開不夠;從研究的氛圍來看,雖然有過一些論爭,但總體還很薄弱,離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這樣的重大社會政策確立還不相稱。

其次,研究的實證性有待加強。已有的研究基本限于純理論和經驗研究范疇,實證成分稀缺。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以及相關情況的調研不足和缺乏第一手調研資料使得對現實狀況的把握不夠精確、肯定和深入,從而導致研究結論尤其是構建方案的可行性與說服力不強。

第三,研究中存在一些偏頗。首先表現在研究中的結構性偏差,即對作為農民工社會保障重要部分的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很少涉及,尤其是對后者忽于關注。另外對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可能產生的負面不夠,重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阻礙因素探討而輕有利條件分析。

第四,研究設定的解決方案還比較粗糙,系統性和實踐性不足。究其緣由,固然有研究歷時不長的客觀原因,但上面提到的問題尤其是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基本問題的分析認識不夠全面深入而產生的一種脫離制度安排的基礎性工作即直奔具體方案設計的不合理取向難免使設定方案的有效性打了折扣。

第五,研究的國際視野與經驗借鑒有待重視。我國的改革與趕超戰略要求有充分合理借鑒他國經驗教訓的意識,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上亦應如此。然而現有研究中對國外相關研究成果和舉措的引進與還明顯不足,幾乎處于空白狀態。這種傾向也一定程度存在于當前農民工問題的總體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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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楊立雄。“進城”,還是“回鄉”?——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的路徑選擇。湖南師范大學學報,2004,(2)。

第5篇

論文摘要:浙江省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走在全國的前列,具有很強的先進性和前瞻性,對于解決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生存保障問題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本文通過分析浙江省以養老、醫療保障為核心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現狀,分析該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該制度的總體要求和一些具體措施及建議。

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中的失地農民,一方面失去了土地這一具有就業和養老保障的生產資料,另一方面又不享受城鎮居民社保體系,逐漸成為城市中一個新的弱勢群體,同時傳統的行之有效的“土地換就業”的安置方式逐漸失靈,簡單的貨幣安置、實物安置則只能解決他們的近憂,難以化解遠慮,如何使失地農民獲得穩定的生活保障成為城市化進程中的焦點問題。

1.我省失地農民杜保制度建設的現狀

我省在2003年建立起了與當前經濟經濟水平相適應的、比較可行的、比較先進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該制度在中國乃至世界都尚屬首創。然而受制于我省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各地的財政實力,我省社保制度基本上包括全面保障型、養老保險主導型兩個層次。我省目前失地農民的社保制度建設普遍以養老保障為核心,輔以醫療保障、失業保障。

作為制度的核心—養老保障制度的構建,始于1998年年底,嘉興市頒布了《土地征用人員分流辦法》,為失地農民開辦了基本養老保險。由于我省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構建的層次也有較大差異參差不齊,我省目前大部分城市(如寧波、湖州、紹興、舟山、金華等)均實行給付水平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生活保障型養老保障制度;在制度上能夠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養老保險型,只有在杭州、臺州和嘉興實行的雙低保型(低繳費低享受)、養老保險型;而街州則實行針對不同年齡、失地程度、就業狀況等為失地農民建立具有一定激勵能力的混合型。我省以基本生活保障型為主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直接導致了我省目前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給付水平普遍較低,大部分城市(如金華、湖州、麗水等)月給付額在210元上下,給付最高的臺州也只有520元/月。

2002年出臺了《關于加強和改進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對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定位、參保對象資金享受標準等作了明確規定,這是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生活基本保障問題的綱領性文件。結合我省各地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實踐經驗,2003年我省多部門聯合頒布的《關于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出資的原則,實行基金制運營管理。該制度的出臺,為我省失地農民社保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個相對統一的標準。到2003年底全省己經有10個市50多個縣(市、區)建立了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30多萬失地農民參加了基本生活保障,共籌資金30億元。 在我省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設方面,存在嚴重的滯后性,目前僅有金華市、嘉興市建立給付水平較低的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在建立制度的10個市中絕大部分地區都直接將他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和大病統籌內,對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險沒有出臺明確相關規定和操作辦法,即失地農民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和不參加,可以說其他地區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基本處于真空狀態,基本依靠失地農民自身經濟實力參加醫療保障,政府和集體處于缺位狀態,例如杭州市明確規定失地農民醫療保障資金自行解決。

在養老、醫療保障之外,結合我省各地的現實,寧波市失地農民建立養老風險準備金制度和湖州市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養老保險費的做法非常典型;“士地換社保”、“培訓促農民再就業”、“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等一些措施也非常有特色。這些政策對失地農民的生活也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保障功能。

2.進一步完善我省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針對目前我省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中存在的種種缺陷與不足,應該從法律體制、經濟體制等多方面加強建設,逐步走出失地農民社保制度構建的困境。

第一,建立健全法制,改革和完善土地補償機制,保護失地農民切身利益。由于失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的個人承擔部分來源于安置補助費。但是,由于土地補償費用本身由于土管法的規定而限制了補償的最高標準,直接在立法上產生了政府和農民之間的不對稱,土管法的這一致命性規定,直接導致了土地補償價格的非市場化。這一規定直接構成了農地出讓市場的壟斷性,而且往往導致權利尋租、腐敗等行為,嚴重危及失地農民的經濟利益。另外,由于法律的時滯效應,該補償標準在通貨膨脹的侵蝕下,顯然已經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

第二,多途徑推動農村經濟發展,促進失地農民就業,實現失地農民增收,從根本上走出失地農民社保制度構建的困境。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困境在于農村經濟水平相對薄弱、農民收入水平不高,而一旦農村經濟得到發展,農民收入水平實現穩步增加,那么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問題就將迎刃而解。

第6篇

論文關鍵詞:農村;農民;社會保障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展開,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也進行了重大變革,逐步改變了原來城市居民由企業保障、農村居民由集體保障的格局。當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目標就是努力形成適合我國生產力水平、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管理和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是,我們也要看到,這一場正在進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對于農村的廣大成員來說,仍然未能徹底改變其所處的無保障或低保障的狀態。如果這個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將形成巨大的社會隱患。下面,就加強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談幾點粗淺看法:

一、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現實意義

(一)是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維護農民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客觀需要

生存權是人權的基本內容,它是作為社會個體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權利,是基于人類生存本能而自然產生的。農民作為社會主要勞動者,應享有與城市居民一樣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這是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但是,目前我國事實存在的城鄉社會保障“二元制”的結構,使農民的生活處在風險較高的狀態之中,占總人口70%左右的農民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總支出的1l%,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支出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7%,這對農民是不公平的,是對農民權利的一種剝奪,同時也與我國當前大力倡導的“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精神相違背。

(二)是加快城鎮化進程、緩解農村人地關系緊張狀況的必要措施

人地關系高度緊張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矛盾。當前農村約有3.5億剩余勞動力,其中有1.2億常年外出打工,剩下的2.3億則滯留在土地上。盡管國家為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做了很多努力,但我國城鎮化進展卻依然緩慢。這其中除了戶籍制度沒有完全放開外,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農民沒有社會保障,以他們微薄的工資根本承擔不起在城市生活的社會成本,等他們殘了、病了、老了,還是要回到農村。這樣就導致了兩種矛盾:一是農民工雖然進了城,但他們賺了錢也不在城里消費,都帶回家養家、蓋房,對城市經濟帶動不大;另一個就是盡管種田已經無利可圖,但他們寧愿選擇拋荒也不愿放棄土地承包權,因為土地是他們最后的依靠。這種情況對當前一再倡導的農業要實現規模經營是一個極大的障礙。

(三)是落實計劃生育政策的物質基礎

長期以來,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和難點都在農村。計劃生育政策難在農村落實并不是因為農民文化水平低、覺悟低,而是因為農民沒有社會保障,“養兒防老”是他們的一種現實選擇。當前我國農民的養老、醫療問題除了靠自己的積蓄解決一部分外,更多的都是靠子女保障,子女越多,日后的保障系數就越高如果賦予農民切實的養老醫療保障,農民是不愿意多生養子女的。因此,要順利落實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當務之急就是要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四)是擴大內需、推動經濟良性發展的重要舉措

當前我國農村的儲蓄率居高不下,但農村消費水平不高,農民有錢也不敢花的原因是農村缺乏一個令廣大農民放心消費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擔心的是一旦他們失去勞動能力,養老和醫療問題就得不到保障,所以農民要“積谷防饑”,為未來打算。這樣就失去了農民這個龐大的消費群體,擴大內需的政策很難收到顯著效果,國家經濟發展也缺乏持久的拉動力。目前,世界金融危機仍不見底,對我國的經濟影響依然存在,中央適時提出了擴內需、保增長的戰略思想,而擴大國內需求,最大潛力在農村。因此盡快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解決廣大農民的后顧之憂,促進農村消費,是應對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二、農村社會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障資金嚴重不足

農村保障包括資金保障和服務保障兩大系統,而資金保障在兩大系統中具有關鍵的作用。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保障資金不足。其原因有二:一是國家財政的投入與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狀況不適應。國家對農村民政社會保障的投入,核定的社會救濟費,其保障能力只有原來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二是烈軍屬優待、五保供養采取農村負擔的方式,單純實行農民負擔,難以提高優撫和五保供養標準。

(二)保障覆蓋面窄

一種情況是農村民政對象應保未保的現象普遍存在。據統計,全國農村有300多萬“三無”孤老殘幼人員,應保未保的有l5萬人,約占總數的5%。另一種情況是在農村城鎮化和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過程中,一部分農民處于社會保障的真空地帶。大量失去土地的農民離土不離鄉,原農村社區內的保障已很難起到保障的作用,而在目前城鄉分割的勞動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下,他們無法取得與城市居民一樣的保障權利。

(三)保障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現有四個方面:一是目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仍然很低,二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尚待解決,三是一些地方因合作醫療解體而使早已被消滅或控制的地方病、傳染病再度發生甚至流行,四是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的組織和制度效率低下。從當前的情況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就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然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醫療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從各方面看都無法滿足農民的需要,這嚴重制約了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發展。

(四)農民的失業風險正在產生并加劇

農民失業風險的產生與加劇,成因有三:一是耕地少,大部分農業勞動力的大部分時間處于閑置狀態,并難以向非農部門轉移;二是由于市場風險和自然災害等,土地收益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三是完全脫離土地的農民和家庭增多。事實表明,農民所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正在弱化,這乃是農民失業風險產生與加劇的根源所在。

三、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與對策

(一)多渠道籌措農村社會保障資金

解決資金不足,從根本上說,就是要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機制。一是要求國家投入資金,包括救災、特困戶生活救濟和優撫補助;二是為了彌補國家投入的不足必須開辟新的稅源,征收社會保障稅;三是要建立個人帳戶,不論集體補助多少或有無補助連同個人繳費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四是要鼓勵農民積極參加各種商業保險,如商業性養老保險;五是要通過有關政策和大力發展集體經濟,強化農村集體對保障資金的投入;六是要采取政府積極引導和自愿相結合的原則,在一定范圍內推行強制性養老保險和養老儲蓄。

(二)著力抓好社會互助活動

中華民族具有扶貧濟困的光榮傳統。雖然我國農村幾經變革,但這種傳統的互助行為一直延續下來,并有所增強,傳統社區互助活動為農村社區保障實施提供了可接受的社會基礎。在抓好社會互助活動上,一是要大力宣傳社會互助的意義及好人好事,并采取激勵手段提高人民群眾的參與率;二是要拓寬社會互助的領域,要注重對社會互助活動的引導,使募集到現金、衣、被的管理和發放落到實處,確保社會互助的效能得到充分發揮;三是要堅持生活救濟與生產扶持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建立“救災扶貧基金”、“村民互助儲金會”等基層群眾性基金組織,從資金及技術、信息上扶持社保對象,興辦經濟實體或其它生產項目,增強自我保障能力。

(三)建立健全三項制度

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設的具體制度很多,但就目前而言,廣大農民的基本要求與愿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因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和農村醫療保險三項制度建設是重點。第一,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收入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社會救濟制度,完善該制度,一是要科學確定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二是正確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第二,建立健全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目前我國農村的醫療保險大致有合作醫療、統籌解決住院費、預防保健合同等多種形式,其中合作醫療是最為普遍的形式。實踐表明,農村合作醫療是廣大農民通過互助救濟,共同抵御疾病風險的好辦法。在這方面,一是要正確選擇合作醫療的形式及內容,二是要合理補償醫療費用。第三,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度越來越高,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曰益突出和緊迫。在這方面,一是要正確規定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和繳納方式,二是要切實做好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四)土地政策必須具備兼顧公平與效率的靈活性

我國農村聯產承包變革普遍堅持了土地福利性均分的原則,把土地作為保障農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執行好土地政策,一是必須堅持農村家庭經營制度,這是保持農村土地分配福利性質的需要;二是要嚴禁違法征地行為,嚴格控制征地規模,為農民留足可以生存的土地:三是停止“四荒地”拍賣,由政府征用農村社區中集中連片的“四荒地”用于生態環境惡劣地區“整體搬遷”的移民開發,將稀缺的土地資源用來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手段,避免土地分配的兩極分化。通過這些措施可以有效強化農民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農民的失業風險。

(五)大力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工作

第7篇

論文關鍵詞:社會保障問題;農村貧困居民;研究;公平 

一、初識農村社會保障 

農村社會保障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障是國家通過法律手段,采取強制性措施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形成特殊的社會消費基金,當社會成員喪失勞動能力或基本生活發生困難時,給予物質上的幫助,以保證社會安定的一系列有組織的措施、制度和事業的總稱。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保障制度保障了大多數人的最低經濟要求和社會需要,對保持社會的相對穩定,起到了一種“社會安全網”的作用,通過社會產品的再分配,使許多不能依靠個人來維持生活的生、老、病、死、傷、殘等,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緩和了階級矛盾,為社會的發展創造了一個相當穩定的社會環境,因此世界各國都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促進社會和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二、貴州新型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農村社會保障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社會保障領域亟待研究的薄弱領域。農村社會保障問題是一項周期長、工程大、風險高的事業,如何將風險降到最低程度,也是當今世界各國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改革開放以來貴州經過幾十年的努力,我省的社會保障建設已經取得巨大進步,在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更是成績突出,但是上層建筑怎么能脫離經濟基礎呢?貴州“兩欠”省情的現狀,決定了貴州省社會保障體系要有很多問題,與國外發達國家和國內其它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完善的省份相比,貴州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完善,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有許多的問題等著去解決。 

(一)貴州農村社會保障形式單一,社會化程度低,城鄉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貴州有80%的居民住在農村,但農村始終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有相當一部分社會保障的內容將整個農村人口排擠在保障體制之外,而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分別占全體居民的18.3%、10.7%和13%,還沒有達到國際上20%的最低標準。 

(二)社會保障基金不足,基金來源單一,抗風險能力弱 

1、我省經濟發展水平低,不能為社會保障體系提供充足的資金來源。 

2、社會保障起步晚、無積累、包袱沉重等歷史的原因外,相關立法的欠缺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沒有統一的機構和方式,致使社會保障基金在征繳、運行、組織、管理、信息披露,等一系列重要的環節上無章可循和存在制度性漏洞,這種狀況還進一步導致基金籌集進程中大量逃避繳費等現象的發生。資金管理部門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資金運營不能保值增值。 

(三)新農合制度落實不到位,運行模式不完全適應農村社會新的變化 

1、體現在學習、宣傳、普及等工作不到位。對新農合的宣傳力度不夠,農民對新農合的有關的各項規定不甚了解;制度的普及與執行力度不夠,導致各醫療定點機構對新農合制度也未嚴格執行。 

2、體現在相關機構對新農合重視不夠。農村醫療衛生體系不健全不是新農合組織完全能解決的,需要相關部門予以資金上的支持與幫助。 

三、貴州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前景及對策 

農村社會保障,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在各種突發性自然災害,如年老、疾病、缺乏勞動能力等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足夠的物質幫助而建立起來的援助制度。我國“七五”計劃中明確規定:“要適應對內搞活經濟,對外進一步改革開放的新情況,從我國當前的國力出發,按照有利生產、保障生活的原則,有步驟地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保障雛形。”這些年來,在各級黨委及政府的領導下,在包括農村在內的社會保障領域,如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和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不少成就和成功的經驗。但,必須同時承認,在農村基層,特別是象貴州這樣少邊窮地區的農村基層,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還任重道遠。 

(一)地、縣兩級要認真貫徹落實2004年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工作的通知》中關于“全省所需農村特困群眾救助經費采取分級負責,省、地(州、市)、縣(市、區)按4:2:4的比例分擔”的規定,全額落實所承擔的特困群眾救助經費,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可以將這部分資金轉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地、縣兩級不能因為省級加大了扶持力度而減少本級財政的投入,要按照比例足額將救助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堅決杜絕擠占、挪用、截留的現象。 

(二)切實解決城鄉低保工作專項經費,并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做好城鄉低保與醫療救助、臨時困難救助工作的銜接配套工作,逐步建立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長效工作機制,確保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真正成為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安全網”。加強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與協作,注重各項救助制度銜接與配套,完善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全面搭建以城鄉低保為依托的社會救助體系工作平臺。加強社會救助工作人員上崗的政策和業務培訓,提高基層民政干部隊伍素質,強化為民服務意識,規范操作程序,提高社會救助效益。 

(三)全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盡快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所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中最低層次的保障,是一種直接消滅絕對貧困現象的重要舉措,是政府為農民設立的最后一道安全網。因此,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必須盡快啟動與實施。 

(四)在實施過程中要堅持“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則。社會保障的產生與建立這種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矯正“市場失靈”、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它受整個社會經濟關系的制約,但自身卻必須是公平優先,在此基礎上兼顧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堅持效率優先,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則,這對于盡快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在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過程中,堅持效率優先,就是要優先解決農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優先安排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最急需、最實惠、最見效的資金項目,努力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產出率或成本收益率,以實現現有財力約束下社會保障的綜合效益最大化。在堅持效率優先的前提下,要更加注重公平,在公平與效率之間保持張力。 

第8篇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養老保險;立法

我國憲法賦予了我國公民依法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的權利。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所謂社會保障,是指政府和社會為確保勞動者和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和醫療等需要.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的物質幫助和社會服務。

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方面.是指勞動者在年老或者退休、患病、生育、傷殘、失業等喪失勞動能力或者中斷勞動.本人及其供養家屬因此失去生活來源時,能夠從社會獲得一定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根據人民的體質和勞動力資源情況,當勞動者達到某個年齡界限時解除其勞動義務,由同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我國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正逐步建立.目前還存在許多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

一、農村養老保險的國內外立法觀察

長期一來,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以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為主導的,所以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也是從“城市一農村”這個二元結構為基本劃分的依據.即根據保險對象的不同。劃分為城市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們的預期壽命也越來越長.并出現了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原有的家庭養老模式已經失去了同有的根基,農村養老也逐漸走向社會化。

隨著農村養老問題的社會化,一般的管理手段已經遠遠不能解決我國目前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一系列問題。運用法律的手段,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是必然的選擇。

(一)國外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立法

為了了解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立法的相關問題。有必要先對國外的一些典型的農村養老保險立法的經驗予以觀察。對于農民這一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的立法,不同的國家根據各自國家不同的現實國情,有不同的規定。比如美國和英國等國家,將農民養老保險問題與工業勞動者養老問題實行一體化的立法。日本和德國等則針對農民這個特殊的群體.采用了單獨的立法。日本在1993年頒布了《農民年金基金法》,德國1957年頒布了《農民老年救濟法》。

(二)我國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現狀

我國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還顯得很單一。我國到目前不僅沒有關于社會保障的基本法.而且也沒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單獨立法。現在各地農村推行社會養老保險,主要是依據民政部于1992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及以此為原則而制定的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性法規。

民政部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確定的原則,先后制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編號辦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會計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初步規范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業務、財務、基金和檔案管理。各地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也制定了適應實際工作需要的一些具體管理規定,如上海市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辦法》、黑龍江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湖北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暫行辦法》等。這些地方性法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暫時彌補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空白的作用。

目前,制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揮有效作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缺乏統一的社會保障基本法律,農民基本社會保障權利缺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針對農民這個特殊群體來制定的。在此意義上,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對于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有著重要的意義。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及立法的完善又是以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作為基礎的,兩者是整體和局部的關系。社會保障制度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上位概念。本身仍然存在著諸多不合時宜和不合“地宜”之處.急需一部關于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來予以規范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這樣一部專門的基本法律,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我國居民(包括農民)基本社會保障權利的缺失。缺乏統一的基本法律,這對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產生了根源性的影響。

第二,農村養老保險立法層級不高.導致適用困難。從目前我國關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現狀而言。雖然國家民政部和各地相繼制定了一系列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法律和規章。卻沒有一部專門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的基本法律和農村社會保障關系的基本法律。更沒有一部關于農村養老問題的專門法律。我國目前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立法的層級總體不高,只有一部民政部1992年頒發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起著有限的作用。

筆者認為.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立法之所以存在以上問題,主要是和我國經濟發展的城鄉二元結構有關。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過多年的改革開放和建設,我國的經濟已經有了跨越式的發展,但是發展中也拉大了東西部之間的差距以及城鄉之間的差距目前這些差距已經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但如果不能科學地解決這些差距,將會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所取得的成就和國家的穩定產生重大的影響。

農村養老保險立法的不足還和我國幾千年來傳統的農耕文化有一定的關系。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一直在國家人口中占絕對多數。農民擁有一定的生產資料如土地.所以一般都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而很少涉及社會保障的問題。但是目前我國農村的社會化和城鎮化速度日益加快。傳統的家庭保障方式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現在農村發展的需要.必須在農村社會保障方面進行積極的變革。

二、解決農村養老保險法治困境的建議

第9篇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研究述評

農民工正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主體,使工人隊伍結構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近年來隨著農民工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的出現,農民工問題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對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還正視不足,對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還關注不夠。比較分析發現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現有研究中在取得較大進展的同時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有進行總結的現實需要。鑒于此,筆者采用內容分析的文獻研究方法,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進行了梳理和總結。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及其滯后的隱患和原因

通過整理分析發現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表現出以下兩個基本特征,這集中顯現了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緊迫性。

第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程度低,相應的社會保障機制和體系發育滯后,農民工群體近乎游離于現有社會保障體系之外。有人研究發現,只有很小部分農民工有一至兩項非均衡的、水平極低的社會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其中社會保險各險種的參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沒有任何形式的社會保障[1].還有人分析指出,農民工完全處在城市社會保障網絡之外,尤其在失業救助、醫療看病等方面農民工根本談不上有什么社會保障待遇和保障機制[2].另有人認為農民工雖然進城創造了財富,但大量農民工都沒有社會保障[3].

第二,某些地區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做了一定的規范,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政策措施,但政策執行和實施效果不佳。有人分析指出,部分地區雖然出臺了與農民工有關的一些社會保障政策措施,但實踐效果并不理想[4].另外有人調研后指出,面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缺位及其對工傷、醫療保險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嘗試和制定了一些面向農民工的參保辦法,但問題是效果難如人意[5].

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這種滯后現狀,會導致一系列的隱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首先,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是社會穩定的隱患。農民工絕大部分處于中低層職業,還面臨著失業風險,所以在陷入生活困境時容易鋌而走險,從而積蘊社會不安定因素[6].其次,不利于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建立。目前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已推進到逐步將城市戶口各類勞動者涵蓋于其中,是否能進一步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農民包括進來,關系到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能否最終形成;再次,不利于實際推進我國城鄉社會結構的轉型。進城農民工如不能為相應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所吸收,就將長期處于流動狀態,由此會帶來一系列問題;第四,不利于推進城鄉居民實質平等地分享經濟與社會發展成果[7].第五,不符合市場分配的基本原理。農民工在市場初次分配中只能獲得較小的份額,在再分配中應得到適當補償,但城市再分配卻基本將農民工排除在外,尤其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沒有被考慮到[8].

有些學者對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滯后現狀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比如有人從農民工的身份認同與流動性、雇主的不自覺以及農民工自身權益保護意識等幾個方面進行了分析[9],還有人認為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有社會地位方面、認識方面、資金方面和操作方面的原因[10],另有人提出農民工社會保障遲遲沒有大的進展主要是因為研究視角和工作方式還沒有從制度和用人單位轉移到需求和個體上[11].鑒于農民工社會保障滯后原因與本文將要在第三部分中仔細予以介紹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障礙因素有著互相交融的特征,故在此對其只是點到為止。

二、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理論界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必要性與緊迫性的認識已有廣泛共識,雖然有人存在異議,但認為有必要注重并加緊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研究和探索居于絕對主導地位。農民工群體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主要體現于以下方面。

第一,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具有其政治意義:(1)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全面小康社會要求現代社會保障體系在覆蓋城市居民同時要為農村人口特別是農民工提供應有的保障[12].(2)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政府著眼長遠的要求。如果因農民工的流動性與勞動關系不穩定而不考慮其保險問題,那么今后再解決比現在就應對成本要大得多[13].(3)社會保障是國家賦予每個勞動者的一種權利,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保障農民工基本公民權的需要[14].

第二,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有著重要的社會意義,表現在:(1)發展農民工社會保障事業有利于增進社會的整合與穩定,是社會順利轉型的客觀需要[15].(2)是城市化戰略推進的需要。合理解決我國城市化的難題,必須做的一項工作就是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機銜接,要給農民工相應的社會保障[16].(3)農民工得失懸殊、進退兩難的處境使社會主義的公平機制沒有得到應有體現,亟待為其建立相應社會保障機制,兼顧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17].(4)是新時期社會反貧困的重要舉措。農民工作為農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責任使得他們一旦發生意外事故對其家庭將是毀滅性的打擊,極有可能導致因傷、因病而致貧甚至于返貧[18].

第三,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可以產生一定的經濟意義。(1)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有利于引導農民工放棄兼業型轉移、實現土地的集約化經營,從而可以改善農業經營方式、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2)為形成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就必須建立一個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涵蓋所有勞動者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從而要求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19].(3)可以引導農民工對勞動力流動的投資。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減少了他們流動的心理成本,增加了流動的間接收益和凈收益現值,從而有利于農民工的流動投資[20].(4)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農民工抗風險能力,降低預防性儲蓄、促進消費,對于拉動內需和經濟發展有著積極意義[21].(5)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有利于維護雇傭農民工企業勞動關系的和諧以及企業的發展與長期利益最大化[22].

第四,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對發展社會保障事業具有積極意義。(1)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可以在一定時期彌補國有企業職工可能出現的保險金支付不足,有利于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23].(2)農民工雖然持農村戶口,但他們已與城鎮職工一樣從事非農產業勞動,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能更好地體現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體現其公平性[24].(3)農民工作為社會邊緣人,他們應有社會保障制度來維護自身權利,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可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25].(4)從長遠來看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既能減少改革的阻力與成本,又不會扭曲社會保障一元化目標,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長期目標的必然要求[26].

第五,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對農民工自身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1)數量眾多的農民工享受不到應有的基本社會保障與他們為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作出的貢獻完全不對稱,這是絕對不合理的;(2)農民工從事的大多是苦、累、臟、險的工種,受工傷、疾病困擾可能性非常大,社會保障是農民工實現基本生存與發展的客觀需求;(3)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關愛和保護農民工中婦女、兒童這種生理與社會雙重弱勢人群的需要,他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更為迫切;(4)有利于對農民工消費行為的引導,使他們在滿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時能兼顧其長遠利益[27].

三、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可行性與障礙因素

有效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障事業和制度建設,需要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狀況和問題有一個全面系統的理解。這就要求在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作用與意義有充分認識的同時深刻剖析該制度安排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不僅要探討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阻礙因素,也需要對其有利條件進行必要把握,在辨證分析中探索有效的解決之道。

(一)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弊端

有人認為在我國真正建立城鄉一體社會保障體系需要相當長的路要走,如果盲目推行城鄉接軌,很可能會增加企業和農民工的負擔,國家也將付出太大的監督成本[28].

另外有人表示反對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一是因為對農民工來說現在首要任務是增加即期收入而非養老等社會保障問題;二是近年來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都沒搞好,而且農民工流動性很大;三是讓農民工加入社會保障體系會增加企業成本[29].還有人認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具有負效應表現在: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對我國城市化會產生負面影響,對農村社會保障建設有不利影響,也不利于農民工的就業[30].

(二)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有利條件

有學者指出,我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了二十年,國家財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強。而且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中政府的主要責任在于制度設計和政策引導,過分強調國家財力不足和過高估計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代價是一種思想上的誤區,應分類分層對農民工進行保障[31].

有學者認為,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條件,具體表現在:一是具備相應的政治條件,二是具備相應的社會條件,三是經濟條件也已基本具備[32].

還有學者認為,建立初步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機制的時機已經逐漸成熟,政府應該著手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機制,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機制,更好地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人道主義精神[33].

(三)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障礙因素

首先存在主觀方面的因素:(1)農民工沒有得到基本的身份認同,一部分人單純站在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問題,忽視農民工自身的基本權益;(2)大部分的農民工雇主缺乏自覺保護農民工的意識,政府為促進經濟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視對農民工的保護;(3)農民工自身由于主客觀原因不敢或還沒有意識到需要維護自己應有的基本權益,維權意識缺乏[34].(4)城市居民對對于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有較強的抵觸心理,擔心會引來更多的農民進入城市[35].(5)一些地方搞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往往是按照上級政府規定的擴面指標層層向企業進行安排,也不管農民工是不是真正需要,這種行政強制的工作開展方式讓農民工心生反感[36].

其次是體制方面的因素:(1)現有制度安排的障礙。主要是國家為保證城市的發展和社會穩定而制定的嚴格的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37].(2)社會保障立法不健全。關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相應的立法,使相應的的社會保障工作難以實現強制性原則;(3)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滯后甚至是缺失。目前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遠未形成,與城市社會保障存在嚴重脫節,這嚴重影響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的有效開展[38].(4)農民工雖然人數眾多卻由于其弱勢地位和較低的組織程度使得其爭取社會保障等合法權益的能力不足,他們的訴求和意愿難以引起決策層的應有重視[39].

再次有客觀方面的因素:(1)農民工表現出的極大的流動性。這種流動性不僅反映在城市之間、城鄉之間,也表現在職業及單位之間[40].(2)作為保障對象的農民工規模巨大且構成復雜。我國農民工數量非常龐大且還不斷增長,而且層次不

一、構成復雜,他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也存在較大差別[41].(3)農民工經濟收入上的障礙。農民工主要分布在勞動密集型企業,工作和收入很不穩定,這種狀況使其難以取得進入現有社會保障體系的資格[42].(4)社保資金的障礙。近年來社會保障資金短缺狀況使得維持原社會保障體系尚力不從心,如果再把農民工納入其中將會不堪重負[43].

四、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框架體系與基本思路

前文中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等問題的論述,最終還需歸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框架體系與基本思路上,這也是化解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根本落腳點。

在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框架體系構成上,可以從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分析。從橫向構成看,主要存在兩種看法。一種觀點認為農民工社會保障應包括農民工的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三個基本組成部分[44],另一種觀點是將農民工社會保障基本等價于當前的城鎮社會保險,即包含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生育保險等五大部分[45],較第一種觀點增加了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從縱向構成看,大多觀點認為當前由于主客觀方面條件的制約,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不宜也不可能求大求全、齊頭并進,而應堅持分類分層分階段逐步推進的策略和基本原則,依次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尤其是大病醫療保障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失業和生育保險制度,積極而有效地逐步維護和實現農民工的基本社會保障權益[46].尤其絕大多數觀點都指出工傷保險問題的解決尤顯必要和迫切,應該首先建立針對農民工的以普遍性為原則的工傷保險制度,解決好關聯農民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全家幸福的工傷問題。

另外有人認為農民工社會保障還應包括其他保障項目。有人提出農民工的無保障狀況是引發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應在大城市建立“公共勞動”形式的社會救助體制[47].還有人認為應該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為核心的農民工社會救助制度,并通過職業福利和社區服務等方式建立農民工的社會福利制度[48].

在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上,當前理論界還存在著較大分歧和爭論,沒能形成相對一致的意見,更沒有能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到現有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有人提出城鎮社會保險體系應將農民工納入其中以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但鑒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多元化要求只能適時地分層分類將農民工納入[49].還有人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目前可供選擇的兩條途徑是通過戶籍改革將其變成城鎮居民進而納入鎮社會保障體系或者通過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擴面將農民工直接納入[50].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對農民工實行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有人認為仍將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既不現實也不可靠,但對農民工一開始即推出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也缺乏財源及其他資源,因此現階段應推出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構一種作為過渡形態的“三元社會保障模式”[51].另有人指出農民工身份的過渡性要求必須建立有利于城鄉銜接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其勾勒了一種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架構和中長期發展目標,并從該制度的保障對象、保障項目、基金籌集與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論述[52].

第三種觀點認為可將農民工納入到一種“低門檻、開放式與可持續的社會保障新計劃”中,搭建中國社會保障新平臺。其認為近年部分城市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的做法可能剝奪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是一種短視甚至是歧視,但如果把農民工納入到這種社會保障新計劃實行全國統籌則不會發生這種問題,而且這種做法具有其合理性與可行性[53].

第四種觀點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其認為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統一的社會保障體制和參照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新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兩種模式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不具備可行性,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應把農民工納入到應加快改革和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并最終向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制過渡[54].

除了以上的四種觀點,有的解決思路中沒有明確提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歸口問題。有人認為農民工是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和關注的社會弱勢群體,其具有客觀、正當而迫切的社會保障訴求,應采取分類分層保障的辦法依次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55].還有人基于現實權衡考慮提出了“低起點、多層次、土地換保障”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設想和解決辦法[56].

五、結語

現有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除了本文論及的幾個方面外,還有一些從其他視角進行了探討,鑒于其研究比較稀薄以及本文構思和篇幅的考慮,在此不再贅述。

綜觀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已有研究尤其是專業性的論文,可以看到該問題已逐步受到各方面專家學者的關注和重視,尤其是去年以來論文數量有了較大增加,認識也日漸由感性走向理性、走向深入,研究視角也在不斷拓展,這必將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化解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同時,筆者覺得研究中也還存在不少問題與不足,有待今后注意或改進。

首先,研究在總體上還很不深入。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由來已久,但從對其研究的數量上看,筆者搜集到的該方面文章不過三十余篇,其中比較正規的專門性研究就更為稀少;從研究的拓展情況來看,現有研究大部分著眼點還很籠統,分化和展開不夠;從研究的氛圍來看,雖然有過一些論爭,但總體還很薄弱,離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這樣的重大社會政策確立還不相稱。

其次,研究的實證性有待加強。已有的研究基本限于純理論和經驗研究范疇,實證成分稀缺。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以及相關情況的調研不足和缺乏第一手調研資料使得對現實狀況的把握不夠精確、肯定和深入,從而導致研究結論尤其是構建方案的可行性與說服力不強。

第三,研究中存在一些偏頗。首先表現在研究中的結構性偏差,即對作為農民工社會保障重要部分的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很少涉及,尤其是對后者忽于關注。另外對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分析不夠,重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阻礙因素探討而輕有利條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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