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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哨沖鎮多年來一直十分重視宣傳工作,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承包法》、《云南省農業承包合同條例》作為我鎮每年普法宣傳的主要宣傳材料之一。在全鎮8個村委會54個自然村和73個村民小組開設承包合同管理專欄,還定時不定時利用廣播、電視、開群眾會、懸掛橫幅標語等等多渠道多形式對農業承包合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宣傳。同時,結合我鎮一年一度的法制宣傳日(12月4日),鎮農經站擺攤設點發放宣傳材料,進行宣傳,對過往群眾提出的農民關心的各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方面的問題及糾紛提供咨詢服務,真正把穩定、規范、維權、發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條文宣傳貫徹到村、組、農戶,讓廣大農民群眾能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利益,使國家的政策家喻戶曉,農民的權益得到保障。
二、是加強組織領導,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
我鎮自98年二輪承包工作以來,就十分重視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成立了由分管農經的副書記擔任組長,從相關站所、村委會抽調人員組成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于鎮農經站,農經站近二十年來,有專人負責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農經站專職人員負責處理一切日常事務,并做到上情下傳,下情上報工作。
三、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
1.規范合同管理,強化服務意識。由于哨沖是一個貧困山區小鎮,群眾法律意識不高,土地流轉大多采用口頭協議的形式進行,給土地糾紛調解帶來重重困難。因此,規范流轉合同,強化服務意識迫在眉睫。從哨沖實際出發,土地流轉由原來農戶間大多口頭協議改為登記在冊,建立備案制度。2.合同流轉堅持群眾民主自愿的原則。3.適當引導流轉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從而提高農產品質量和增加農民收入。4.鎮農經站積極提供云南省統一格式的合同書幫助簽訂,從而避免流轉雙方因合同不嚴謹引起的相互扯皮糾紛發生。2014年全鎮共流轉承包地1845畝,其中:轉包344畝,轉讓47畝,互換79畝,出租1375畝。土地流轉均嚴格執行中央政策,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不折不扣的貫徹中央對農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農民土地被征用的補償費根據國家的關政策得到落實。
四、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哨沖經濟發展
哨沖共有12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其中1家養殖專業合作社,1家中藥材種植專業合作社,1家林木種植專業合作社外其余的均為蔬菜專業合作社。帶動農戶4000多戶,直接增加人均收入超過1000元。合作社的發展,促進了農民收入增加,農民安居樂業,農村社會更加和諧穩定。
五、加強農開項目管理,強固哨沖基礎設施建設,大大提高了農業生產率
哨沖鎮隨著農開項目投入力度的不斷加大,哨沖的基礎設施得到全面改觀,農業生產率進一步提高。目前哨沖投入使用的農開項目有水瓜沖村委會莫測甸片區農開項目,落水洞村委會農開項目,邑堵村委會農開項目,水瓜沖村委會慕善片區農開項目。多白者村委會農開項目正在籌建實施中。由于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近十年來哨沖的經濟一直在平穩發展,農民人均純收入以每年12%左右的速度遞增。
六、重視工作,做到來訪熱情,處理及時
哨沖鎮歷來十分重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宣傳工作,《農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條例》等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宣傳,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宣傳到村到組到戶,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同時,加強執法監督力度,及時調處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和農戶上訪、案件,在工作中建立了上情下達,下情上達的信息反饋制度,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意識,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結果”。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一是互換引發的糾紛,兩家人關系好時,為了耕種方便互換管理,時間一長,又是口頭協議,由于利益關系,雙方各執一詞引發糾紛;二是由于二輪承包時由于任務重,時間緊,加之村干部把關不嚴,沒有認真進行核實確權,當時互換耕種或臨時委托管理的部份田地,被簽到了現管理人的名下,原主人要求退還無果而引發的糾紛;三是嫁進來或者是招進來的女婿因配偶死亡爭奪田地而引發的糾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調處,維護了農業承包合同的嚴肅性,夯實了農村基層建設,提升了農民群眾發展經濟的積極性。
七、今后的工作方向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規范和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點,是明晰土地產權的基礎性工作。做好這項工作,有利于促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有利于維護農村土地權利人特別是農民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利于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近年來,隨著災后重建、擴大內需和城鎮建設項目的實施,我市部分農民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變為國有土地和農民宅基地,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頒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登記等工作量大,任務艱巨。因此,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利用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依法規范有序地開展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登記發證工作,確保工作質量,切實維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穩定。
二、嚴格規范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程序
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意識,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參照歷次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有關政策,抓緊解決農村土地權屬糾紛,規范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登記頒證必須做到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沒有爭議,絕不允許因為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失誤而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現象發生。農村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土地或者辦理了農用地轉用手續后的有關事宜要按照征地公告的規定在當地村社及時予以公告。必須明確,土地登記頒證時不進行地籍調查,權屬審核不嚴格,不按規定進行公告,也不征求相鄰者的意見的,不得頒發土地使用證書。凡是土地權屬存在爭議,短期內難以協商解決的,暫不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對存在爭議的宗地進行單獨造冊。
三、加強農業承包合同規范化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的原則和程序都做了明確規定。各縣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切實做好農業承包合同的簽訂、鑒證和管理工作,做到依法規范有序頒證。當前要結合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組織力量對二輪承包土地臺賬、合同、經營權證書進行一次全面核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具體工作中,要依據第二次土地調查農村土地調查成果,按照技術要求進行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頒發,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之規定,證書的名稱、編號、發證機關及日期,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以及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等內容必須如實填寫;決不允許將加蓋縣政府印章的空白《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下發由基層自行填寫現象再度發生,從源頭嚴防土地承包糾紛,確保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準確性。
關鍵詞:農村土地權益;存在問題;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發展農業經濟和建設農村經濟社會的重要法律,它能夠響應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我國農村土地的基本經營制度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樣做有利于制度的長期穩定,從根本上保護了農民的利益。對于農民來說,土地使用權是農民最重要的土地權益,要想保護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政府就應該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是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
1 土地承包管理中容易出現的問題
1.1 由于土地流轉的不規范引起的糾紛
在土地承包期間,農村的土地流轉程序還不完備,不規范,從而引發土地承包糾紛。主要是轉包轉讓型、代耕代種型和流轉合同不規范型三種。
1.2 由于人地不均產生的矛盾
由于增人少地或減人多地的現象存在導致問題的產生。比如有一些出嫁或離異后的婦女,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權,在原土地承包合同還沒有到期的情況下,就被單方終止了合同,使得那些婦女喪失了土地承包權。
1.3 外出務工人員返鄉,要田種地
由于國家下達的一系列文件和出臺的惠民政策,許多外出務工人員都紛紛返鄉,要田種地。而農民外出務工后,有的原承包土地被侵占,有的被村委會單方終止承包合同進行土地流轉,從而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就容易因要地而引發糾紛。馬上就要在全國范圍實施產權制度改革了,原來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規范,關系著農民的土地權利是否能夠明確。
1.4 由政府引發的糾紛
政府對農民土地經營權的過多干預和不規范行為等也容易引發糾紛。有些地方政府推進城鎮化進程心情迫切,為了開發項目忽略農民的意愿強行征地,不惜犧牲被征地農民利益。還有的為了追求土地財政,不僅越權處理土地承包合同,甚至在未到承包合同期限時就收回土地或另行發包。土地是農民基本生活的保障,農民為了維護土地,就由此引發了許多征地糾紛和矛盾,甚至是各類惡性事件。
2 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的法律政策
法律手段是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不可缺少的手段。隨著我國一系列的惠農政策出臺,隨著中國城市化城鎮化的高速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也逐日增加,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能否妥善解決是發展農村經濟的重要因素。
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已經進入了法制化建設的新時期。《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根本法律依據。明確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政策,無疑是提高農村經濟發展和維持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這是從農村改革的歷史經驗當中總結而出的,它的出發點是尊重廣大農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和維護農民合法土地權益。
3 完善延長土地承包期后續工作
土地承包工作中,延包后續這一項一直是難度較大的工作,但也是黨和政府進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首要任務。從2000年全國基本完成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以來,延包后續完善工作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土地承包管理的相關政策還要繼續完善。我國產業工人當中,大部分是農民工,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益直接影響到農民工的切身利益。而維護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益也是國家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戰略性問題。要依照有關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做好農民工承包土地確權發證、規范流轉和調解糾紛的工作。
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后續完善工作,要進一步明確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面補充、完善延包后續工作,積極加強土地承包檔案的管理,并由專人專柜妥善保管土地承包方案、合同、證書和登記簿,力爭確保土地承包檔案與實際土地承包情況相一致。進一步規范引導農村土地流轉,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制度,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轉包、互換、出租、退包。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操作程序予以規范完善并納入村務公開,指導農民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流轉,確保農村土地規范有序流轉。
4 創辦多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
仲裁是解決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手段,它的特點在于程序簡便,費用低廉,是群眾解決糾紛爭議的快捷途徑。創辦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以來,受到農民群眾的積極響應,化解了部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維護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試點受理的案件中,農民群眾最關心的是土地承包30a不變和土地收益分配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人口遷移后土地調整問題;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問題;農民外出務工后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土地流轉帶來的糾紛問題。
調解仲裁體系是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的核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明確指出縣區應成立并完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鄉鎮應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辦公室,村級的應建立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小組,每一級都有相應調節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體系。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試點參照法院的辦案模式開展仲裁工作。按照先調解后仲裁的原則,由鄉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先進行調解,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再到縣區仲裁庭申請仲裁。對每個案件嚴格實行回訪制度。
創辦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4.1 成立機構
各縣區組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各鄉鎮也應對應成立農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配備專兼職調解、仲裁人員。
4.2 建立健全制度,規范仲裁程序
參照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土地承包體制的特點,制定涉及仲裁程序、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員規則、職責仲裁規則流程、仲裁庭紀律、庭審規則、規范文書、檔案文書管理等一系列規章制度,確保糾紛仲裁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
4.3 強化對仲裁員的培訓
強化仲裁人員的法律和政策知識的培訓,努力搭建仲裁員實踐觀摩平臺,積累經驗,不斷提高仲裁員的業務素質和辦案水平,確保仲裁質量。
4.4 落實辦案經費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不好向農民直接收取費用,也沒有收費標準可循。但辦理案件所需的調查差旅費、文書材料費、實地查證等費用要有經費保障。
4.5 法律效力要給予保障
試點仲裁庭沒有執行權力,仲裁、調解后的案件難以執行,需要國家出臺系統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辦法或實施細則。
4.6 加大宣傳力度
提高農民群眾的法制意識,了解相應的法律政策,以維護自己合法土地權益。政府部門要利用電視、廣播、宣傳欄、條幅等載體廣泛宣傳《調解仲裁法》,使得廣大的人民群眾了解這個機構,支持依法行政,為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工作提供便利。
5 結語
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社會保障,也是農民生存基本和發展的依靠。由于農村土地直接關系到農民的根本利益,與此相關的主體眾多,關系和情況就變得十分復雜。能夠順利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的問題和糾紛,是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重要工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工作未來將會遇到更多復雜的利益主體和利益關系。因此,對于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解決和農民土地權益的維護,還需要經過長期的認識和重視,完善一系列的保障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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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建華.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J].三農視點,2012:295.
一、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村組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按規定程序隨意發包或對已發包的隨意另行發包。
(二)部分村干部借村委會換屆之機擅自更改合同內容、延長合同承包期限、違法拍賣集體資產或暗箱操作等等。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一)村委會法律意識淡薄,不依法辦事。如發包程序不合法,最為普遍的是違反民主議定程序發包;村委會換屆,后任村委會基于新老班子間矛盾對前任合同不認可;尤其是一些村委會有法不依、草率盲目、主觀性極強。
(二)村委會責任意識差,工作失誤。突出表現為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對土地不實際收回而重新發包,造成新老承包戶間矛盾。
(三)承包合同不規范。主要體現在四至不明確,面積不準確,對合同的解除及終止條件、違約責任、合同到期后地上物的處置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留下糾紛隱患。
(四)各主管部門行政行為不規范。一些部門確權發證工作不細,如需土地相鄰方簽字的未經簽字,主觀確認后發證。將歷史上由原村使用的土地確權給他村使用,變更所有權人,引發糾紛。
三、幾點建議
(一)成立組織,加強領導
1.縣里成立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由農業、林業、果樹、水利、畜牧、農機、土地等部門指定的2-3名熟悉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人員組成。
2.各鄉鎮要健全完善本鄉鎮的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吸收農業、林業、果樹、水利、畜牧、農機、土地、司法等部門的專業干部為成員,以農村經濟管理部門作為常設辦事機構,根據受理的具體案件和業務范圍,由仲裁委員會指定其中2―3人為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辦理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
3.村委會成立矛盾排查調處領導小組。
(二)堅持原則,按程序承包
1.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5)簽訂承包合同。
3.其他方式的承包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含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三)設立咨詢機構
法院、農村經濟管理部門成立專門的土地糾紛咨詢機構,負責招待基層組織有關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合同的簽訂及履行等方面的咨詢,建議村委會在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含法律允許變更或解除)前先咨詢,防范糾紛。
(四)積極穩妥處理敏感類糾紛
建議由相關部門組成專門組織,對糾紛進行調查,按照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保障穩定的原則,提出適合本縣情況的解決方案。
(五)加大法律宣傳力度
一、健全制度,規范農村工作。
注重和加強工作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設,全縣各鎮要結合農村工作的實際。要依據《黑龍江省條例》全省農委系統逐級上訪、分級受理暫行辦法》荼崗位責任制》全省農委系統領導接待日制度》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工作后進單位重點管理暫行辦法》文明接待制度》等法律、法規、規定,健全相應的農村制度。明確“逐級上訪、分級受理”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原則,形成依法解決農村問題的良好局面。
二、組建仲裁機構,建立管理新機制
迅速啟動農村土地“三級管理、兩級仲裁”的管理機制,全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依法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要相繼組建縣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由縣農委、經管總站、司法局有關人員組成;組建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由各鎮政府、經管中心、司法所等有關人員組成;組織縣、鎮仲裁員進行一次培訓。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應由縣經管總站、鎮經管服務中心、村土地管理小組三級管理。
三、嚴格執行政策,確保落實好“三包一保”責任制
工作的基本原則。處理農村土地問題時,堅持按法律、法規、政策處理農村土地問題。要牢固樹立政策觀念和法制觀念,堅持按黨在農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回答和解決群眾提出的問題,滿足群眾的正當要求,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解決土地糾紛問題時,要嚴格按政策辦事,對在政策范圍內能夠解決的土著居民地糾紛問題,要盡快給予解決對政策把握不準的要逐級向上請示匯報,正確解讀政策,防止執行政策出現偏差。因此,各鎮要成立處理土地矛盾糾紛領導小組,由書記或鎮長擔任組長,確定一名副職領導具體負責,其它領導負責包片,實行領導包案件、包查辦、包結案、保穩定的三包一保”責任制,鎮干部負責包村。處理農村土地矛盾糾紛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每一起事件,都應當根據《黑龍江省條例》和《東寧縣農村土地矛盾糾紛工作流程》進行處理,都要有詳細的筆錄檔案,要明確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并在三十日內為人出具《處理決定書》如過期不處理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縣農村土地糾紛化解工作小組在受理上訪土地矛盾糾紛案件時,必須讓上訪人出具鎮級《處理決定書》并在三十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給人出具《復查意見書》如沒有鎮級出具的處理決定書》原則上應將其退回所在鎮重新處理。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速。1 2 3 4二、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針對農村稅費改革后出現的新情況,結合我縣實際以規范完善農村財務會計委托制,加強對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為重點;一是制定管理辦法。配合縣財政局擬定出臺了《大荔縣村級集體資產財務管理辦法》,推行了村組干部實名制持卡發放和招待費限額控制辦法,從而有效地保證了基層組織的運轉和集體資產的安全。二是積極開展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結合村民委員會換屆進行離任審計,采取站領導包片,股室包鄉(鎮)的方法,加大了審計力度,規范了審計程序,明確了審計任務,在普審工作的基礎上對群眾反映強烈,問題突出的村進行重點審計、上半年共審計村組財務11個,審計總額180多萬元,查出違紀資金6萬多元,其中一名村干部被紀檢部門免職。
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穩步推進。
堅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不動搖,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原則,是黨在農村的基本制度。一是組織大家認真學習《農村土地承包法》及《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和新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做到學法執法,依法行政,同時,指導鄉村規范、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確保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受侵犯,以維護農村穩定。二是配合縣委農工部開展了農村土地流轉調研工作,摸清了全縣農村土地轉包,互換以及出租的基本情況,并形成了調研報告,草擬了《大荔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將提交縣政府研究實施。三是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試點工作。我們在城關鎮依托農經站成立了“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制定了工作職責,印制了統一規范的合同文本,建立了土地流轉信息網絡,試點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四是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鑒證和糾紛調處工作。按照《陜西省農村各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先后對范家鄉豫西、加北、加南等村集體的荒灘承包合同進行了鑒證,接待有關土地承包糾紛上訪群眾3起,依規依法調解處理了1起土地承包糾紛問題。
1 2 3 4四、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不斷加強。
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事關農村稅費改革的成效,事關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落實。在抓減負工作中,我們從制度建設入手,一是進一步完善涉農價格收費“公示制”,執行農村村級報刊“限額制”和涉及農民負擔案件的“責任追究制”;二是加強了對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的完善和規范,會同稅改辦等有關部門制定出臺了“一事一議籌資籌”獎勵辦法;三是加強了對涉農收費項目的檢查和對村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審計,實行了一卡通;四是開展了農民負擔監測和涉農負擔案(事)件的查處工作。
五、干部職工素質逐步提高。
我們以“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為目標,樹立勤政為民、樂于奉獻,立足本職,爭優創先“的觀念,不斷增強廣大干部的政治素養,提升工作能力。一是堅持每周一的政治業務學習制度,有計劃、有安排地組織學習時事政治、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并按照農業局安排組織學習論科學發展觀,并進行重點輔導,給每個同志購買了學習筆記本,定期進行檢查,從而提高了大家的政策業務水平;二是推行工作責任制。按照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的要求,在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中,嚴格按照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序辦事;在農村財務審計工作中,規范了審計程序,推行了主審制,統一印制了審計通知書、談話筆錄、報告撰寫以及檔案管理等內容,做到了依法辦事、規范執法。三是開展創佳評差活動。站上制定了創佳評差工作實施方案,確定了領導,并在全站開展了爭當先進股室和優秀個人活動。
1 2 3 4六、落實科學發展觀學教活動成效顯著。
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是建設農業大縣農業強縣,促進農經事業發展的重要載體。一是結合農業局開展的“建設農業大縣農業強縣大學討論大實踐活動 ”,成立了學教組織,制定了學習活動方案,并組織開展了“踐行科學發展觀,農經事業上臺階”為主題的學習創建活動,集體學習十五次,創辦學習園地(專欄)三期,記寫學習筆記每人都在一萬字以上。二是深入基層開展調研。重點圍繞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土地流轉等問題,通過問卷調查,召開座談會和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法,形成了有分析有建議的調研報告3份。三是深刻剖析,查找問題。組織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廣開言路,虛心納諫,廣泛征求大家對本單位及領導班子在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科學發展,轉變作風等方面的意見建議。找準突出問題,明確努力方向,開拓了工作思路。
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 縣(區) 鄉(鎮) 村 組,農戶 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 縣(區) 鄉(鎮) 村 組,農戶
為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雙方依法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一、流轉土地情況
土地名稱、四至界址、面積、質量等級情況表:
二、流轉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1、依法享有流轉土地的承包權,流轉的僅是土地使用權;
2、監督乙方依法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其損害土地資源的行為; 3、依照本合同約定獲得全部流轉收益; 4、法律、行政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承擔如下義務:
1、繼續履行原承包合同規定的法定義務;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依照本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必要幫助或服務。 (三)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約定,享有流轉土地的使用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流轉期內因投入而提高地力的,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約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流轉價格及支付時間、方式
1、乙方按每畝 元的流轉價格,合計 元,在每年 月 日之前,以 方式支付
給甲方。
2、流轉土地所承擔的各項稅、費由 于每年 月 日向村集體經濟組織交納。 五、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造成對方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損失額的 %。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 ,應當繼續履行。
2、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六、其他事項
1、合同雙方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調解仲裁不成或不愿調解仲裁的 ,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其他未盡事宜,經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補充如下條款:
以上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負責人簽名: 鑒證單位(蓋章)
乙方(農戶)簽名: 鑒證人簽名:
一、當前我市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和特點
近年來,我市把積極推動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作為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現代農業和規模農業的主要措施來
合作社保證每年400斤稻谷/畝的最低保底收入返回給農戶,農戶還可以享受60%的合作社分紅。四是拍賣。村組將種植條件差,常年無人耕種的"四荒地"收歸集體,由集體統一連片重新開發,收入歸集體所有,開發后也可成片拍賣發包,這是丘崗地開發的主要形式。"四荒"資源、水面或原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也是通過拍賣,拍賣期可達到50年或更長。五是托管、互換等其他形式達18.66萬畝,占18.97%
二、當前制約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因素
經調查分析,當前制約農村土地流轉主要存在四個因素。
1、觀念滯后、社保不力--流轉意愿不強。一是少數農民思想保守。受小富即安思想或對政策理解不透的影響,擔心土地長期流轉于自身利益不利,不敢與經營戶簽定長期流轉合同。特別是一些近城農民考慮建設征地利益問題,寧可拋荒也不愿流轉給別人耕種。二是部分農民對土地依賴性強。長期以來,農民都是以土地作為生存和就業的保障。特別是一些年齡偏大、缺乏務工技能的農民,
更是依靠土地養家糊口。三是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乏力。一些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擔心崗位和社會保障不穩,把土地作為今后生活的退路。甚至連一些長期在城市工作、甚至有住房的農民,也不敢放棄土地。如**縣一吳姓農民,在**做蔬菜生意十七年,收入十分可觀,全家均在城市生活,但家里的土地只是委托親屬耕種,對放下土地仍有顧慮。
2、規章缺少、監管缺位--流轉規范不夠。當前我市土地流轉中的不規范行為突出表現為"三多三少":農民自行流轉多,報村鎮批準備案少;口頭協議多,書面協議少;協議責權不明的多,明確的少。調查顯示,目前全市有流轉合同的僅占25%,真正責權明確、條款完整、內容全面的合同流轉少之又
少。其原因:一是缺乏操作性強的流轉規則。如沒有相應的具體的規范操作程序,統一編制的流轉合同書,科學的土地流轉價格體系等等,使土地經營權流轉無從下手。二是缺乏中介組織服務平臺。全市僅醴陵清水江等個別鄉鎮開始成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外,絕大部分縣市區、鄉鎮農村土地中介機構一片空白,土地流轉供求雙方信息不暢。三是缺乏有效管理和監督。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但受多方面影響,相關部門和鄉鎮只對土地矛盾糾紛進行處理,而對農村土地流轉缺乏有效的引導、規范與監管,土地流轉大多處于自發狀態。
4、設施較差、主體不足--流轉基礎不牢。一是基礎設施條件較差。全市仍有相當部份的農田水利設施落后,特別是山區農田的交通、地塊狀況很不利于土地規模經營。二是經營主體規模不大。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影響,農業產業化發展滯后,作為土地流轉主體之一流入方--龍頭企業、種養大戶總量明顯不足,全市參與土地流轉的農業加工企業僅129家、合作組織146家,不能滿足全市大規模土地流轉的需求。三是承包關系的不穩性。部分村級組織隨意調整土地,無視"土地延包三十年不變"的政策,"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一年調一次"。這些造成維系農戶與承包經營戶、業主之間土地承包關系的協議無法生效和履行,導致承包關系不穩定,阻礙土地流轉進程。
三、對推進我市農村土地流轉的措施和建議
2、加強管理,推動流轉有序進行。一是抓緊制定流轉發展規劃。尤其依據產業發展規劃做好土地流轉工作。各鄉鎮、村的土地流轉要圍繞設施農業、休閑觀光農業、特色農業等抓好布局。106國道和主要公路沿線的農業走廊和特色種植基地、休閑農業觀光園、科技示范園和"一村一品"專業村等作為土地流轉發展的重點,形成"村為點、鎮為線、區為面"的土地流轉新格局。二是保障流轉雙方的利益。積極開展換發承包土地經營權工作,力爭在今年底之前完成全市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換發證工作;同時,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嚴格農村土地流轉的民主程序和行政報批程序,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并建立備案制。加強土地流轉收益分配的管理,嚴格控制土地流轉的經營內容,依法保護流轉雙方利益,促進土地流轉健康有序進行。
3、扶持引導,促進土地向大戶集中。要盡快出臺扶持農村土地流轉相關政策性文件,制定并落實好土地流轉中用電、用地、稅收等優惠政策。一是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各級財政每年要在支農資金中安排一定額度,用于鼓勵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壯大規模經營主體,培育重點產業、發展龍頭企業及興辦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入股土地以及規模經營大戶流轉集中土地達到一定規模給予一次性獎勵。對縣市區農村土地流轉進行目標考核,重點培育一批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二是強化金融信貸支持。各級金融部門要制訂支持農村土地流轉的信貸政策,允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規模經營大戶采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進行抵押貸款。對業主流轉開發初期緊缺的資金,銀信部門應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允許土地規模經營企業和種養大戶修建直接用于種養業生產、管理、服務的非永久性建筑物,并給予收費優惠。三是整合涉農資金和資源。進一步整合各部門的涉農資金,促進涉農項目資金向土地流轉大戶、龍頭企業和專業合作組織傾斜。對土地流轉開展較好的地方,優先安排土地整理項目和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著力提高涉農資金的使用效率。
為了規范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推動農村經濟健康發展,保持農村社會穩定,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
第一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實行委托服務制。即資金委托代管、資產統一監管、資源聯合協管。
第二條建立農村集體“三資”縣鄉村網絡監管平臺,村集體財務及資產資源變動及時錄入農村集體“三資”監管軟件,實行日常動態化管理。
第三條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屬村集體經濟性質,在不改變村集體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以及債權債務關系的原則下,實行縣監管鄉代管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村集體資金全額納入帳內管理,不允許設帳外帳或“小金庫”。村集體發包收入、變賣資產等收入資金,應及時存入鄉鎮“三資”中心銀行帳戶,實行收支兩條線,不允許坐收坐支,不允許公款私存。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帳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杜絕“白條子”抵庫。
第五條加強國家專項資金的管理。國家財政及有關部門撥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轉移支付資金、各項補助資金和項目專項款等,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各鄉(鎮)財政所要按規定及時足額撥入鄉(鎮)“三資”服務中心銀行帳戶,實行分項分村單獨核算。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調、擠占、坐扣。國愛專項資金使用時專款專用,不允許串項挪用。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于村級辦公經費和村干部報酬及其它必要支出。
第六條建立銀行存款管理制度。鄉(鎮)“三資”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總帳戶。同時,分村設立銀行存款帳戶,并按村設置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利用總控制帳進行資金監管。銀行存款實行鄉村聯合印鑒管理制度,村財務公章、村會計、鄉(鎮)經管站長名章作為銀行留存印鑒。各村支取銀行存款時,必須三章齊全,體現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權、使用權和鄉(鎮)服務的監管權。明確財務管理職責和權限,實行帳、款分管。支票和各村財務公章由鄉(鎮)“三資”服務中心出納員統一管理。
利用總控制帳進行資金監管。
第七條村級財務支出實行預算審批制度,認真執行集體資金監管流程。村級組織年初制定預算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三資”服務中心審批。
第八條規范財務管理程序。經濟業務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并注明用途簽字蓋章,由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經村主管財經領導簽批,鄉(鎮)“三資”服務中心審計后,方能登記入帳,堅決杜絕“白條子”和虛假票據的發生。必須做到事清月結。
第九條村集體公費訂閱報刊,實行限額制度。每年每村公費訂閱報刊費不得超過1500元。超限額部分由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負責。各部門不得強行向村攤派報刊訂閱任務。
第十條嚴格執行差旅費報銷標準。對村干部因公外出,縣內宿費標準為每宿不超過30元(含縣),縣以上宿費標準為每宿不超過50元,縣和縣以上日補助標準為15元,到外鄉鎮日補助標準為10元。村干部在本鄉范圍內工作不予補助。村干部外出考察學習、各部門舉辦的各種村干部培訓班,誰組織誰承擔全部費用,不允許攤派給各村。
第十一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搞建筑辦事業等事項,應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杜絕發生新的債務。積極化解村級債務,對1998年8月15日以后發生的抬款利息一律不超過同期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計息,嚴禁計算復利。
第十二條建立集體資產、資源管理臺帳。對資產、產品物資和資源的變動情況及時登記、定期盤點、定期實地測量踏查。對資產丟失或損壞的,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無償占用村集體資源的,及時清理核實,做到帳實相符。
第十三條上級部門撥給村集體的各種設備物資,要及時取得有關憑證及文件,納入賬內管理,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第十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出售,要向鄉(鎮)“三資”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必須履行申報、審核、評估、鑒證、公開競價的程序,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集體資產資源監管流程處理。
二、農村土地承包管理
第十五條村級土地承包,必須經過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討論通過,并采取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簽訂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條款齊全、手續嚴密、用詞嚴謹。使用全省統一的文書用紙,不得以表據代替承包合同。合同一式四份,發包方、承包方和縣鄉農經管理部門各存一份。村機動地原則上一年一發包,承包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六條鄉(鎮)經管站,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方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必須嚴格審核鑒證。對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承包合同依法予以糾正或廢止,對內容不全面或條款不清楚的予以完善。要確保承包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要將各村承包合同立卷歸檔,作為長期檔案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在合同履行期間,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必須經雙方協商同意,訂立新的協議書,由雙方簽字蓋章,并報鄉(鎮)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承包方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內將項目轉包給第三者,必須經發包方同意。承包合同未到期,不允許提前發包,也不準提前續包,必須履行程序。
第十九條發生土地承包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和土地規模經營
第二十一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土地規模經營應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二輪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承包方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入股、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二十四條采取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的,承包方與受讓方應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報發包方備案。采取轉讓形式流轉的,必須經發包方同意。轉讓的受讓方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二十五條鄉(鎮)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平臺。要登記表冊,制定統一的流轉合同文本,進行政策咨詢、合同鑒證等指導工作,傳遞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信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四、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管理
第二十六條向農民籌資籌勞,堅持農民自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量力而行、群眾受益、事前預算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執行上限控制標準。籌資,每人每年不超過20元;籌勞,每個勞動力每年不超過15個標準工日。不得固定籌資籌勞,不得強行以資代勞。
第二十八條在籌資籌勞中,履行由村民委員會提出預算方案,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向全體村民公示,經鄉(鎮)經管站審核,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程序。除特殊情況外,不能搞臨時動議,不能追加預算。
第二十九條經過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籌資籌勞方案,村民要自覺遵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出資出勞。
第三十條完善手續,建立檔案。農戶籌資籌勞,應向出資出勞人開具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應將預算方案、會議記錄、代表簽字、政府批件,驗收報告以及決算等資料匯總成冊,建立完整檔案。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
第三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遵循成員以農民為主體、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經縣鄉經營管理部門審查核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理登記,頒發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
第三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誠實守信。
第三十四條建立密集型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積極開展服務活動,提高組織化程度,擴大幅射面,帶領農民進入市場,提高經濟效益,真正發揮合作社的功能。
第三十五條實行規范化運作。達到有固定的辦公住所,社容社貌整潔;有符合法律法規的章程;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有民主議事規則;有利益聯結機制;有各項規章制度;有完整的財務核算;有經營規劃和經濟目標;有生產投入記錄,確保產品安全;有完整的資料檔案。
六、農村經濟審計
第三十六條鄉(鎮)經管站,堅持集體辦公,按月逐村開展農村經濟審計工作。縣經管總站采取送達審計與跟蹤審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復查。各級審計人員一定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審計,對工作、失職瀆職的審計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免去審計資格。
第三十七條農村經濟審計的主要內容:各項制度執行情況、集體財務收支、資產資源出售發包和處置、國家專項資金的撥付與使用、新農村建設試點村補助資金的使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目標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以及政府審計機關和上級業務部門委托的其它審計事項。在審計中發現不合理開支違法亂紀行為,依據有關政策和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在農村經濟審計中,被審單位應積極配合,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對弄虛作假和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行為給予嚴肅處理。
七、民主理財和村務公開
第三十九條充分發揮民主理財小組的民主監督作用。村集體經濟組織都要建立民主理財小組,與村委會換屆同步進行。民主理財小組,由村干部以外的5至7人組成。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討論通過。村級民主理財小組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參與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檢查、審核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帳目及經濟活動事項。
第四十條村務公開包括財務公開和政務公開。各村建室外固定公開欄,原村設公開板。可以采取召開群眾大會、印發通知書、廣播宣傳等有效形式和手段進行公開,并設立意見箱,及時征集群眾意見。
第四十一條實行重要事項事前事后雙公開,常規事項按季公開,跨年度事項結束一次性公開。公開內容真實、項目齊全,每次公開七天。鄉(鎮)每季檢查一次,縣每半年檢查一次。
八、農經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二條縣鄉村完善農經信息化管理設施,建立省、市、縣、鄉、村五級辦公網。
第四十三條縣、鄉配齊信息化專管員。及時傳遞、報送、公布農經信息。保證信息的準確性、實時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十四條全面啟用村帳鄉代管財務軟件,實行電算化記帳,與手工記帳同步進行。
九、農村經濟統計管理
第四十五條農村人均純收入的測算要以農戶記帳推算為依據,每個村要抽取規定的農戶記帳戶。農戶記帳要按季度記錄,數據要真實準確。人均純收入的推算結果要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
十、村干部及財會人員
第四十六條嚴格控制村定額補貼和誤工補貼的干部職數。定額補貼只限于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固定補貼干部每人每年報酬總額不得超過10,000元,實行基礎工資加績效工資相結合的辦法。誤工補貼人員總報酬不得超過定額補貼人員報酬總額的2/3。取消屯長,村干部可交叉兼職,兼職不兼薪,實行目標管理。年終由鄉(鎮)進行考核,評定報酬。
第四十七條加強農村財會隊伍建設。凡是從事農村會計工作的人員,由村民代表討論。必須經過培訓,取得《會計任用證書》,持證上崗。村級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每年由縣經管總站進行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及時撤換。
第四十八條村財會人員享受技術補貼。高級職稱月補貼30元,中級職稱月補貼25元,初級職稱月補貼20元。
第四十九條本意見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五十條執行本意見所發生的罰金全部上繳同級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