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監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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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監管法

第1篇

(一)經營觀念陳舊,市場營銷乏力

長期以來,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業處于壟斷地位,受傳統銀行經營理論影響較深,在經營觀念上存在偏差,沒有對商業銀行業務進行準確定位,普遍只重視開拓存貸業務,或單純將中間業務作為拓展傳統業務市場的工具,而沒有從經營戰略上把中間業務作為支柱加以發展。營銷乏力,使中間業務尚未全面地滲透到社會公眾生活中去,一方面造成銀行推出的部分中間業務客戶不了解,另一方面客戶需要的產品銀行又不能提供,嚴重限制了中間業務的發展。國有商業銀行對中間業務的發展與營銷均缺乏總體的發展目標和規劃。

(二)業務品種單一,創新能力不足

中間業務多為創新的產物,業務品種眾多,而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開展的中間業務服務,仍以傳統的接受客戶委托,不占用自己的資產和收取手續費為特色。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已開辦的中間業務品種達420多種,但從整體看仍以傳統的結算、匯兌、收付等業務品種為主,咨詢類、承諾類、代客理財等新興、高附加值的中間業務品種較少,金融衍生工具則基本是空白。

(三)規模有限,利潤貢獻低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取代利差收入成為其經營收入的重要來源,這是當今銀行業發展的趨勢,發達國家銀行已于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基本完成了這種轉變。據統計,美國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已由80年代的30%上升到目前的38.4%,日本銀行由24%上升到39.9%,英國由28.5%上升到41.1%。相比較而言,我國國內商業銀行不過5%~18%,中間業務利潤顯得捉襟見肘。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規模有限,市場占比不高,加之由于國有商業銀行多將中間業務視為表內業務的一種附屬,作為發展和吸引存貸客戶的一種手段,收費低廉,有些甚至是無償服務,來吸引和得到更多的活期存款,這樣就限制了中間業務規模的發展。因此,一些行為搶占市場份額,不惜代價去競標某些業務,采取降低收費標準的手法,如開展免交保證金和手續費的保函業務等。這樣的經營觀念不僅降低了銀行收益,增加了經營風險,而且不利于中間業務市場的發展壯大,造成了中間業務收益對銀行利潤貢獻低的局面,所以國有銀行在推出中間業務的時候總要考慮利潤最大值。

(四)管理松散,缺乏統一規范

中間業務領域寬廣的特點,使得中間業務難以像存貸款業務那樣,集中由某一個部門管理,中間業務的開展往往涉及多個部門,事實上需要一個專門機構來進行統一規劃和協調。然而,在中間業務的開展缺乏統一操作規范和科學有效的統計考核指標體系的情況下,容易產生中間業務管理部門權限不清,職責不明等問題,并與其他業務部門產生利益沖突。此外,由于管理松散而導致各項中間業務之間不能相融,無法形成聯動合力,甚至業務操作前后脫節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嚴

重影響了中間業務的開展,也難以取得預期的效果。

(五)收費偏低,標準不統一

國內中間業務市場競爭不規范、收費偏低和標準不統一問題已成為制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的主要障礙。《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以前,各商業銀行各自為政,費率高低不一,再加上外部環境的制約和觀念上的落后,廣大客戶對銀行收取手續費缺乏認識,不少商業銀行在某種程度上將其作為爭奪存款份額的手段,致使商業銀行中間業務開展出現隨意性確定收費率以及低收費或無償服務的惡性競爭局面。《辦法》出臺后,雖然對中間業務收費問題起到了一定規范作用,但各行由于受短期利益驅使,仍然采取各種變通手段少收費或不收費,這不僅使銀行信用價值扭曲錯位,而且為新興的中間業務正常發展埋下了致命隱患。

(六)資源投入有限,高素質從業人員嚴重不足

中間業務特別是新興中間業務大多數是人力資本和技術含量高的業務,它的運作以先進的電子化設備為基礎,這需要大量的資本、技術和人才投入。國有商業銀行目前僅達到行業性、區域性聯網的初級階段,在解決中間業務科技投入問題上,缺乏持續性、系統性投入。特別是中間業務領域的高素質人員嚴重不足,缺乏懂業務、會管理、善營銷的復合型人才,從而制約了中間業務的深入發展。

二、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客觀必要性

2006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WTO后的五年過渡期正式結束。隨著國務院正式頒布修訂后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正式實施,中國銀行將從這天起,在地域、業務種類、客戶對象等各方面對外資銀行全面開放。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和挑戰。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銀行傳統存款利差收益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小,銀行傳統的經營觀念也越來越不能滿足客戶的金融需求。因此,銀行應該大力發展中間業務,以此來推動銀行發展、增加銀行經營效益的。中間業務發展的規模越大,商業銀行金融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就越高,知名度就越響,市場競爭力就越強,所獲得經營效益就越多,而且中間業務是連接傳統業務與新興業務的紐帶,是完成金融產品營銷鏈的基礎,所以發展中間業務是適應社會經濟、市場形態發展的客觀必然。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是世界銀行業的總體趨勢,它對我國商業銀行加快體制改革步伐、增強國際競爭力尤為重要。在居民投資意識空前覺醒,銀行儲蓄發生“大搬家”,外資銀行大舉進軍中間業務的現階段,發展中間業務直接關系到銀行能否持續發展。

三、進一步發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綜合對策

在當今金融業競爭日益激烈的嚴峻形勢下,國有商業銀行經營傳統業務的優勢正在日益削弱,市場空間已經變得越來越小,客觀上要求我們必須主動適應現代商業銀行多樣化、綜合化、電子化、國際化的發展方向,盡快調整經營思路、經營戰略、經營目標和經營方式,把開拓中間業務提升到事關國有商業銀行發展與振興的高度,積極著手構建國有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發展框架體系。

(一)整體規劃,打造“朝陽”銀行

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總體思路:一是根據中間業務委托性、中介性、服務性的特點,建立健全相關的政策法規體系,市場交易規則和定價規則。加強規劃,調控和監管,創造公平合理的發展環境;二是根據中間業務的風險性及某種程度上具有的信用特點,加強社會信用環境的綜合治理,完善信用體系和制度,放寬對分業經營的限制,直至全能發展,混業經營,使中間業務實現全方位,多功能和綜合化經營;三是根據國情、行情及中間業務發展的層次性,依據效益優先,先易后難,先簡后繁,務實基礎,揚長避短,有所選擇,有所側重,穩步推進的原則,謀求更高,更快,更強的構思。

(二)提高檔次,做大營銷

我國商業銀行所開發的大量中間業務都是照搬國外已經發展成熟的品種,但利潤非常有限,很多甚至根本無人問津。這是因為國內沒有良好的信用監督機制,我國商業銀行迫切需要有針對性地開發符合我國社會經濟特點的中間業務品種。要根據中間業務的特點,以及品種不豐富、功能不全、結構不合理、區域發展不平衡、盈利水平低等國情行情,抓住機遇,大力發展;要根據客戶需求多樣性、層次性和差異性的特點,加強市場調查,研究和細分工作,善于發現、分析和評估市場機會,強化對市場、客戶及其需求的反映能力,適時把握目標市場,尋找客戶需求的特殊性,加強理念營銷及引“潮”而動,并采取“客戶延伸”策略,以確保擴大市場份額,提高盈利水平;要根據中間業務新型性的特點,采取創新型策略,不斷開發新品種,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要根據中間業務低成本、高盈利、低風險的特點及聯合,協作與合作即為優勢的原理,按照有市場、有效益、有能力的原則運作,做好產品的研究、開發、營銷和售后服務。同時,樹立關系營銷的經營理念,加強關系營銷,與客戶建立起長期,穩定和友好合作的公共關系,以防止客戶及其業務流失,如與證券保險、基金社保、企業機關、學校團體、稅務工商、新聞郵政、電力交通、等聯合與協作;要根據市場的發展規律和廣大客戶的心理需求,按照市場細分原則,做到分層次營銷、分品種營銷和分階段營銷,使中間業務的品種能夠適應目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三)建造高素質人才隊伍

中間業務種類繁多,涉及面廣,屬知識密集型業務、智能。因此,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不僅需要經營管理人才,還需要專業型和復合型人才,如經濟金融專家、咨詢專家、調研評估專家及金融理財師,培養和造就一批高素質的員工隊伍。有了以上的高素質人員可以促進中間業務的衍生、維護和持續發展,高素質的人才還是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紐帶,是雙方信息反饋和集中的平臺,是推動中間業務發展的重要動力。

(四)加強管理,激勵與約束并舉

為了很好地營銷中間業務產品,必須建立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從而調動起全體員工的積極性。首先是對于員工拓展中間業務產品或拓展中間業務依賴性客戶,應有一定的獎勵給經辦人;其次,按照拓展不同的中間業務產品和拓展依賴性客戶,應按不同的獎勵制度處理,但不能出現很大的差異性。

根據有些中間業務高附加值和高收益性、智能性與高風險并存的特點,建立起風險內控和監管制度,并將中間業務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整個考核指標體系,加大考核權重,強化激勵與約束的力度,對已開展和準備開展的中間業務,必須嚴格防范風險,對目前風險較大的中間業務品種,必須嚴格禁止。

【參考文獻】

[1]楊明生.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產品實用手冊[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2]楊光明.中間業務收入成為利潤重要來源[N].金融時報,2007-9-12(6).

[3]談偉憲.加強創新監管提升銀行創新能力與競爭力[J].中國金融,2007,(15).

[4]江巖.關于商業銀行業務轉型的思考[J].農村金融研究,2007,(3).

第2篇

摘要:近年來,賬戶監管業務作為商業銀行的一種中間業務品種,既可以為商業銀行帶來穩定可觀的存款,又能帶來不菲的中間業務收入,因而日益受到商業銀行的青睞,對其市場份額的競爭也日益激烈。一些銀行為了爭攬此業務,不顧自己的承受能力而盲目承諾,忽視了其中蘊含的巨大法律風險。本文試對近年來賬戶監管業務新出現的法律風險作初步探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賬戶監管;法律風險

 

一、賬戶監管業務概述

賬戶監管業務是指開戶銀行接受當事人委托,按照監管約定,對指定賬戶或資金進行控制、監管的一種協議行為。此類業務涉及到的當事人往往比較多,其監管的對象、監管的方式也多有不同,而不同的監管對象、不同的監管方式產生的法律結果也有差異。

(一)賬戶監管業務的當事人

其當事人主要分為監管人、被監管人(監管賬戶持有人)、監管銀行。有時,被監管人為了自己有效使用監管賬戶,而與監管銀行簽訂相關監管協議,此時,監管人與被監管人合二為一。

(二)監管對象

一般而言,監管對象分為監管賬戶和監管資金。在監管賬戶的情況下,需要被監管人在監管銀行開立一個新的賬戶,或者指定已經開立的賬戶,作為監管賬戶,監管銀行對于監管賬戶中的資金進出,尤其是對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資金監管,一般是對于為了特定目的與用途而存在的特定資金進行監管。在資金監管中,最重要的是對資金的流向、用途的監管。由于監管資金總是以相應的賬戶為存在的載體,故賬戶監管與資金監管有時存在重合之處。

(三)監管方式

監管方式因監管當事人以及監管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從當事人角度看,在監管當事人為監管人與監管銀行的情況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監管銀行憑監管人的授權支付令,控制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出。在監管當事人為監管人、被監管人、監管銀行的情況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被監管人如需從監管賬戶中支出資金,必須事先取得監管銀行的同意;監管銀行憑監管人同意的相關文件,方能允許被監管人從監管賬戶中支出資金。監管銀行同意的相關文件,又因個案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現方式。

從監管對象角度看,監管方式主要表現為兩種:一是對于監管賬戶中的全部資金支出進行監管;另一種則是對于監管賬戶中的一定限額之上的資金支出進行監管,而對于限額之下的資金支出,可以由被監管人自行支用,不受監管協議的約束。

二、賬戶監管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法律性質

1. 委托行為。銀行作為監管人的委托人,依據監管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或者監管協議的約定,行使監管職責,其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人因失職或過錯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銀行在監管期間,無權、超越權或權終止后仍然為之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則由銀行承擔。

2. 擔保行為。某些時候,銀行對賬戶監管義務的承諾還構成了保證擔保行為。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保證監督專款專用”的行為明確界定為保證擔保行為。

(二)法律風險

通過上述對銀行賬戶監管行為法律性質的分析,結合實踐中銀行實施賬戶監管行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銀行賬戶監管行為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如下幾點:

1. 監管對象與監管方式不明確,銀行義務被無限放大。部分監管協議未對監管對象、監管方式作明確的界定,只簡單地約定了監管銀行對于監管賬戶進行監管。例如:監管銀行是對賬戶,還是對特定的資金監管;是對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收入,還是對資金支出抑或對二者都進行監管;是對一定限額之上的資金收支,還是對全部資金收支行為進行監管;是對資金的用途,還是在其他方面進行監管等等,都未進行具體明確的約定。這種既不分監管對象又無監管標準的、籠統的、大而化之的表述方式,將使監管銀行的監管義務被無限放大,只要監管人認為任何一筆賬戶中的資金支出或者監管資金的支用不符合監管協議約定,監管銀行均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2. 銀行履職標準未作清晰的界定,發生糾紛時極易擔責。從委托的角度看,人的權限、職責、免責標準等均為委托行為的核心內容,必不可少。從擔保角度看,判斷銀行是否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義務的標準,尤其需要在協議中明確做出約定。現實中由于監管協議

編輯整理本文。

中對監管對象、監管方式約定不明,導致對銀行履職的標準也未作約定,或者約定模糊,一旦賬戶資金出現異常,產生損失,銀行將難逃其責。

3. 監管義務過重,銀行在實踐操作中難以履行。一些監管人為了轉嫁資金控制過程中的風險,往往在協議中規定了苛刻的銀行監管條款。如要求銀行不僅對結算憑證、授權支付令等書面文件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對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不僅要對票據要素、資金用途進行審查,還要對票據項下的基礎合同的真實合法性甚至履行情況進行審查;更有甚者,協議還直接將銀行與被監管人捆綁在一起,要求銀行對被監管人的違約、過錯等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面臨如此苛刻的條件,一些銀行機構為了爭攬該項業務,不顧自身的履行能力,置巨大風險于不顧,盲目簽訂協議。

      4. 監管協議存在法律漏洞,易被對方當事人鉆空子。銀行的賬戶監管能力是有限度的,事實上,銀行真正能監控的也僅限于柜面結算方式,以下情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或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銀行是無法監控的:(1)被監管人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電子自助設備等非柜面途徑轉移、提取款項的;(2)被監管人通過向第三人簽發不符合監管用途的匯票、支票,第三人持票要求監管銀行付款的;(3)司法機關強制性查詢、凍結、扣劃的。實踐中,上述情形多未引起銀行的注意,也未在監管協議中將其作為銀行的免責條款,在操作上也未采取特別的防范措施,致使被監管人很容易逃避監管,轉移資金。  除上述情況外,還有部分監管協議未對銀行的監管期限做出限定,致使銀行對賬戶的監管義務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等等。

三、防范賬戶監管行為法律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專業化的審批機制,結束賬戶監管業務管理無章可循的狀態

長期以來,賬戶監管業務少有被作為銀行的一種產品來對待,對其也未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除某些銀行機構因對外簽署協議需要報法律部門對協議審查外,此項業務的開展并不需要任何部門審批,因而各銀行機構對此項業務的開展和管理隨意性很大,這是造成當前賬戶監管業務存在諸多法律風險的根本原因。故建章立制、加強管理是當前商業銀行防范法律風險的當務之急,也是治本之策。解決此問題可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將賬戶監管業務作為銀行中間業務的一個產品進行管理和考核,歸口相關部門管理,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另一方面,建立賬戶監管業務的審批機制。在銀行內部組建專業化的審批組織,由該組織對賬戶監管業務的準入、監管內容、履約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批。

(二)統一規范監管協議文本,準確界定銀行監管義務范圍

1. 由銀行內部的法律部門牽頭,根據監管業務品種的不同,分門別類,組織制定賬戶監管協議格式文本,供銀行機構開展此項業務時參照使用。

2. 對使用非標準格式監管協議文本的,要謹慎制定文本條款。對文本內容,不僅要明確監管對象、監管方式,而且還要對銀行履職標準進行清晰具體界定;不僅要防止監管義務畸重,而且還應規定銀行的免責條款,同時還應限定銀行違約責任。

(三)加強履約管理,確保嚴格準確履行協議規定

一般情況下,銀行賬戶監管期限時間跨度比較長,監管內容多種多樣,專業性又比較強。為了能夠嚴格履行監管義務,防止錯管漏管現象的發生,一方面應當對特別監管的賬戶,在賬戶管理信息系統中做出特殊標記,以便前臺柜員在辦理結算時加以識別;另一方面,銀行應當根據監管賬戶種類、監管方式的不同,指派專門機構、專門人員負責監管。負責監管的人員應熟練掌握監管協議內容、具體操作步驟,在監管過程中,對于與被監管人產生分歧、爭議的事項,應當及時請示主管部門,及時主動與監管人、被監管人溝通,防止違約現象的發生。

(四)強化賬戶監管業務的檢查與監督,建立定期的內控專項審計制度

首先,銀行應當將賬戶監管業務的管理情況納入到銀行內部風險控制評價體系中,確立其評價單元的地位。其次,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定期與不定期的檢查與監督,審計部門應當進行定期專項審計。再次,對檢查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最后,一旦出現監管風險,監管人通過法律途徑要求銀行承擔法律責任時,負責監管的人員應當全面搜集并保存好證據,及時移交給銀行內部的法律或其他相關部門,以尋求良好的法律救濟手段。

參考文獻:

第3篇

關鍵詞:商業銀行 中間業務 策略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國商業銀行加快了發展中間業務的步伐,這是商業銀行自身持續經營和發展的必然選擇。如何進一步樹立經營新理念、豐富中間業務的品種,加強中間業務創新的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是銀行當前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現狀及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長期以來形成以存貸款利差收入為主的收入結構,對中間業務的發展不甚重視。但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發展對金融需求的推動,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已邁出了可喜的步伐,中間業務品種不斷增多,中間業務收入總額大幅度增長,中間業務輸入比重快速上升。但與西方發達國家銀行的中間業務相比,無論在規模上還是質量上都有較大的差距。

(一)對發展中間業務思想認識不到位,經營理念存在偏差

長期受體制、觀念、思維方式和實踐經驗的制約,我國銀行沒有對業務進行明確的定位,商業銀行只重視開拓存貸款業務,把中間業務作為存貸業務的一個補充。經營理念上對金融創新、發展中間業務的思想認識不明確,市場定位存在偏差,往往把主要創利點放在資產負債業務上,把中間業務作為附加業務,置于次要地位。盡管商業銀行已經開始慢慢認識到發展中間業務的重要性,但在經營的理念上仍然是以存貸款業務為核心,以致中間業務缺乏發展動力、目標,影響了中間業務的良性發展。

(二)中間業務品牌產品和特色業務匱乏、盈利能力差

近年來,盡管我國商業銀行開辦的中間業務已達260余種,但實際運用的品種很少且層次低、功能不完善,主要集中在收付結算和業務等勞動密集型品種方面,高附加值品種在我國銀行業中尚處于起步階段。據統計資料顯示,美國銀行業中間業務收入占其總收入的比重1980年就達到了22%,1996年上升到了39%;2006年,該比重平均達到50%左右,一些大銀行如花旗銀行竟高達80%以上。而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占各項收入的比重最高的不超過10%,最低的不足1%。由此可見,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盈利能力不強。

(三)科技服務手段相對滯后,精通中間業務的人才匱乏

中間業務是知識密集型業務,涉及領域廣、知識面寬,具有集人才、技術、機構、網絡、信息、資金和信譽于一體的特征,是金融領域的高技術產業。它需要一大批金融知識面廣、業務能力強、實踐經驗豐富,既懂會計核算、又會經營管理的頂級人才。西方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科技服務手段程度很高,銀行正逐漸從傳統的實體經營發展模式向虛擬的網絡經營發展模式轉變。而我國銀行中間業務人員多數是原來從事傳統業務的,盡管我國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技術服務手段也建立了電子聯行、電子清算中心等支付結算系統,但系統覆蓋面有限,速度也有待提高;支付系統尚未聯網,客戶服務系統滯后。中間業務需要大批懂業務、會管理、善營銷的復合型人才,所以我國商業銀行在此方面缺乏具有全新金融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相關的高素質人才的匱乏,已成為制約我國銀行業開展高技術含量中間業務品種的“瓶頸”。

(四)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盡管《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的出臺填補了我國商業銀行關于中間業務管理的一項空白,但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監管機制還不完善。此外,還存在信用機制不健全等問題。許多中間業務基本屬于各行自行開發,產品價格、操作各不相同,缺少必要的硬性規定,銀行在中間業務上少收費、不收費的現象普遍存在,造成同一業務多家銀行競爭的局面。

二、關于發展我國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的幾點建議

在銀行業對外開放的背景下,我國的商業銀行必須對中間業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索和研究,同時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在中間業務領域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并根據我國的國情摸索出適合我國開展中間業務的策略。

(一)轉變傳統觀念,樹立經營新理念

當前,我國商業銀行仍然把存貸款作為最重要的業務來發展,各種資源優先配置在存貸款業務領域。今后,隨著國內金融生態環境的不斷發展,我國商業銀行自身應充分重視中間業務,將中間業務定位為新的利潤增長點。把發展中間業務提升到保證銀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來看待,要從商業銀行發展戰略的高度認識中間業務,處理好資產負債業務與中間業務的關系,使三者的發展相得益彰,形成一個協同發展的良性循環機制。

(二)豐富中間業務品種,加強中間業務創新力度

商業銀行加大中間業務品種的創新,敢于突破傳統中間業務的經營范圍和模式,挖潛市場潛在的客戶需求,堅持以滿足基本客戶的需求為導向,利用西方先進的創新技術,設計開發出為我國消費者接受的中間業務種類。提供客戶真正需要的金融產品。例如利用銀行掌握的信息、技術、銀行高素質人才等優勢,充當客戶的財務顧問、投資顧問,為企業的資產重組、兼并、吞并等提供融資服務等。

(三)加大技術投入,注重中間業務人才培養

加大技術投入,培養一支高素質的中間業務從業隊伍對促進中間業務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中間業務的競爭,說到底是技術裝備和人才的競爭。商業銀行應加大技術投入,力求建立起先進的電子化網絡和資金清算系統。在人才培養方面,通過各種渠道對員工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總體素質,并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留住優秀人才和引入優秀人才,為中間業務健康、有序、快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證。同時,必須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盡快建立起符合現代商業銀行要求的人事激勵約束機制,能充分挖掘和調動員工的潛力。

(四)完善制度建設,規范發展

國家相關部門應該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規范中間業務的收費標準。銀行要結合中間業務的特點、現狀,建立一系列完整、科學、具有可操作性的開發經營,逐步建立健全中間業務管理機制,使其進一步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促進中間業務快速發展,提高銀行的市場競爭能力。

參考文獻:

[1]陳德康.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精析[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

[2]鄒玉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創新的思考.時代金融,2007.

第4篇

【關鍵詞】銀行軟件 軟件開發

1 軟件開發與管理的問題及分析

1.1 需求質量不高

軟件項目是需求驅動的,需求是軟件項目的基礎。需求是軟件項目中最難把握的問題,也是關系軟件項目成敗的關鍵問題。據調查數據分析,很多失敗的軟件項目都是由于需求問題導致的。需求質量不高的問題,通常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一是需求的有效性差。有些需求目標過高,范圍過廣,較難實現;二是需求的層次低。部分需求僅限于業務操作人員的操作經歷,不了解同行業成熟和先進的實踐與理念;三是需求的清晰度低。部分需求模糊和不明確,極易造成業務和技術人員理解不一致,導致返工;四是需求穩定性差。需求變更,必然造成后續開發工作的變更,這也是項目進度不可控、質量無法保證的原因。

1.2 缺乏高素質的開發人員

由于企業體制等原因,部分商業銀行不能從社會引進專業技術人才,學院教育與實際軟件研發能力要求之間脫節嚴重,造成軟件開發人員缺乏必要的技術積累,整體素質偏低。同時,部分商業銀行也沒有形成培養高水平軟件研發管理與技術人員的土壤與環境。

1.3 軟件開發過程不規范

由于缺乏組織層面的軟件過程定義和管理,項目基本處于“單打獨斗”狀態,無論是項目管理,還是技術實踐,均取決于項目負責人等個人的意愿和喜好。由于缺乏組織層面的經驗傳承、過程管理和質量保證,很多項目的成敗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項目組某一個或幾個關鍵成員。

1.4 軟件開發過程不確定

軟件項目開發雖然制定了“軟件項目開發計劃”,但限于業務需求不穩定、技術人員能力等因素,軟件開發基本上是“隨心所欲”的,因而其項目管理和開發過程都是不確定的。

1.5 項目進度和成本不可控

業務需求以不可控的方式進入軟件過程,繼之無約束的設計、開發,最后生產出質量不可預知的產品,其進度和最終成本又往往是超出計劃要求的。

1.6 軟件質量無法保證

由于整個開發測試過程的不規范,軟件質量基本取決于技術人員的個人水平。由于未能準確地理解用戶需求,系統開發完成后卻發現與用戶的要求不符;有的項目似乎完成得很快,但缺乏充分和有效的測試,往往在上線后要付出幾倍的代價對系統進行維護和優化。

2 軟件開發與管理的對策

2.1 完善人才培養機制

軟件開發是智慧密集型工作,高質量的人才對于軟件開發來說至關重要。商業銀行要提高軟件開發能力,就必須建立并拓寬軟件人才供應鏈,重視和加強人才的培養,特別是復合型人才的培養。

商業銀行一般每年定期從高等院校招聘部分優秀畢業生以充實人才,但商業銀行必須正視目前學院教育與實際軟件開發能力要求之間脫節的事實。對于應屆畢業生的培養,必須從提高他們實際動手能力著手,逐步提高軟件開發能力。同時,為提高專業人才的層次,商業銀行還要積極爭取政策和創造機會,適時從社會引進專業技術人才。

復合型人才是指既精通技術又熟悉業務的人才。開發人員只有“懂”業務,才能準確和完整理解業務目標和業務需求,幫助業務部門梳理、分析、甚至優化業務流程。商業銀行可以通過業務技術人員的雙向交流、集中培訓、定向培訓等多種形式加強復合型人才的培養。

2.2 加強需求開發和管理能力

商業銀行信息化需求的變化之快,對IT部門提出了巨大挑戰。對需求的快速反應能力既是商業銀行IT部門的核心能力體現,也是其服務價值的體現。

需求的質量關系到軟件開發的成敗。然而,在需求職責分工這一問題上,部分商業銀行至今仍未梳理清楚。IT部門認為業務部門應該對需求的完整性、系統性、正確性負責任,業務部門則堅持認為“沒有哪個裁縫會要求客戶先提供一份需求規格說明書再做衣服”的道理。以至軟件開發進度或質量出現問題時,業務與IT部門都不愿對結果負責,相互抱怨,甚至相互推諉。

實際上,不僅是商業銀行,相當一部分企業的業務部門都沒有完整定義自己業務需求的能力。為適應現實,商業銀行需要將需求開發和管理能力后移,成立獨立的部門或由IT部門承擔這部分職能。畢竟,需求對軟件開發來說,實在太重要了。

2.3 建立并完善組織過程改進能力

管理的作用是隱性的,不都是立竿見影的。在實施CMMI時,管理層在開始時往往會對過程改善期望值太高,希望短時間內效果顯著,事實上這很不現實。但過程經過不斷的實踐與改進,經驗不斷積累,軟件產品的生產率必然進一步提高,產品質量進一步可控,研發成本進一步降低,CMMI的價值也就真正體現出來。

實施CMMI要堅持用數據說話,也就是堅持過程和產品的數據度量。生產效率的高低、產品質量的好壞、項目進度的拖延、需求的質量和風險控制水平,定性的說明常常蒼白無力,不能令人信服,只有有了客觀的數據,量化的比較才最有說服力,這也是CMMI進級的基礎和保障。

2.4 加強軟件外包管理

首先,商業銀行要正確識別核心業務和非核心業務,將非關鍵的軟件外包出去,一方面可以集中有限資源打造核心競爭力,形成競爭優勢;另一方面可以整合一切可利用的內外優勢,幫助企業快速成長。

其次,要加強對外包服務商的管理。謹慎選擇外包服務商可以降低部分風險。對風險的管理除了要求銀行與IT廠商間有很好的合作機制,彼此信任以外,商業銀行必須保證對整個外包項目具有決策和控制權,確立“以銀行為主”的方針。同時,應對IT廠商進行整體評價,不僅看其現有產品,而且要通過對廠商的整體實力、資信等級的評估,確認廠商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要有適當的評價和監測手段,商業利益分配也應盡可能合理。在項目招標中,盡量選擇實力強大,信譽良好的公司。

最后,要加強合同管理。外包合同是外包管理中最為重要的文檔之一,是對外包服務商進行有效控制,降低外包風險的主要手段。外包合同管理主要涉及選擇外包服務商、制定外包合同、簽署外包合同、更新或終止外包合同等事項。商業銀行與外包服務商簽訂協議,通過監控和合規管理,保護自身利益。

第5篇

 

關鍵詞:商業銀行  內部控制  風險管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風險管理水平不斷提高,但是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重大金融案件頻發就是明顯的例證。美國次貸危機的發生,給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敲響了警鐘。商業銀行如果形成良好的內部控制體系,一些不該發生的風險就可以避免,風險就可以保持在可控的合理范圍內。

一、當前導致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產生的主要因素

(一)新產品、新業務不斷推出,內控制度無法跟上業務發展的需要

當前,在激烈市場競爭的壓力下,各行不斷對綜合業務系統進行整合,不斷推出金融新業務、新產品,往往形成“業務先行、制度滯后”的局面,導致出現制度真空,給銀行帶來潛在的風險。

(二)在業務操作中產生的風險越來越多

在業務操作中,風險產生主要有以下的類型。第一、操作失誤。指員工在業務操作中,由于對新業務不熟悉、責任心不強以及偶然失誤等原因導致的操作風險。第二、內部欺詐。主要體現為員工價值取向發生變化,在其自身需要得不到有效滿足時,不顧職業道德進行欺詐。這類風險較前兩者性質惡劣、影響大、危害性強。第三、外部欺詐。是指員工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被客戶用欺詐的手段利用,給銀行帶來潛在的風險。比如假支票以及日益增多的網上銀行詐騙。欺詐是我國商業銀行中最突出的業務操作風險。

(三)內部制約制度落實不嚴格

銀監會出臺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等法規,并對授信、房地產等業務制定了風險指引。這些制度規定比較原則,一些商業銀行尤其是基層行缺乏細化的內部控制操作規則,現有內控制度的執行也不嚴格。在利益驅動下,一些基層機構對落實內控制度態度不積極,有些內控制度最終流于形式。一些基層機構在經營業績考核的壓力下,以存款立行、效益優先,遇到具體問題時,不嚴格執行內控制度。有的基層機構為了完成效益指標,設法逃避上級審核。比如為了爭奪優質客戶,有些銀行爭先恐后為其提供授信服務,忽視對其財務狀況的深入分析,導致一些名不副實的明星企業的大起大落,給銀行造成巨大的損失。在房地產貸款中,不注意對個人客戶信用的審查,甚至誘導客戶作假證明,甚至有的房地產公司以客戶名義從銀行套現,將房地產市場的風險轉嫁給銀行。

(四)對基層負責人監督有漏洞,員工素質不能與快速發展的業務相適應

從所發生的金融職務犯罪特點看,大多涉及基層負責人,原因在于我國商業銀行目前只在總行層面上建立了公司治理框架,基層機構仍然是一人負責制。基層機構負責人享有在轄區內支配人、財、物的權力,行政控制權力過于集中和缺乏有效監督,形成上級鞭長莫及難以監督、同級礙于情面監督軟弱、下級員工由于自身利益不敢監督的局面。內部稽核職能未能充分發揮,稽核部門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無法從總體上把握全行的業務動態和經營狀況,無法及時發現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也難以提出有針對性和建設性的意見。

隨著會計電算化和金融創新業務的不斷擴展,商業銀行業務日趨復雜化,國際業務、中間業務、電話銀行、客戶終端、網上銀行等服務方式,對銀行風險控制提出了新的挑戰,而很多基層員工對新業務的操作把握不準,缺乏識別和防范風險的能力,從而形成操作風險,尤其是外部欺詐型風險。

二、完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建議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是銀行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對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機制。就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來說,需要采取如下幾方面的完善措施:

(一)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標,量化控制操作風險

長期以來,衡量企業優劣普遍采用的是股本收益率和資產收益率指標,其缺陷是只考慮了企業的賬面盈利而忽略了風險因素。銀行作為經營風險的企業,在衡量貢獻時,應采用風險調整后的資本利潤率指標,其計算公式為:風險調整后的資本利潤率=(利潤一預期損失)/經濟資本。由此計算的資本利潤率指標,既考察了銀行的盈利能力,又充分考慮了該盈利能力背后承擔的風險,有利于激勵銀行充分了解所承擔的風險并自覺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這些風險,從而在審慎經營的前提下拓展業務、創造利潤。

(二)健全和完善內部信息傳遞共享系統

目前計算機系統只是模擬會計的手工計算,沒有真正的數據庫概念,無法做到實時監控,假賬不能被及時發現。要完善商業銀行管理信息系統,保證在橫向上、縱向上信息交流渠道暢通無阻,確保相關人員掌握必要的信息。在系統開發過程中業務人員要提出風險點及相應的安全控制要求,技術人員則通過程序的設計將安全控制要求融人所開發的程序當中,為數據的錄入、加工、傳輸和存儲提供~個安全的計算機內部環境。制訂安全技術標準,實現對設備性能、網絡資源、系統資源的自動化管理,確保計算機系統的安全高效。在進行金融工具和金融業務創新時,要注意提高其防偽的科技含量,從而減少業務人員主觀違規的機會,壓縮內部欺詐產生的空間和外部欺詐發生的可能性。建立風險信息收集和處理系統,在信息采集、信息分享、業務處理、數據控制等方面實現全面優化,使之涵蓋風險監測、風險分析和不良資產處置等風險管理環節。

(三)建立合理的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加強風險管理制度建設,使風險管理部門參與自貸前調查至貸后管理的整個信貸業務環節。在客戶細分的基礎上實施差異化的業務流程,采取有針對性的風險管理模式。不斷規范業務操作流程,對業務中出現的差錯及時發現和糾正,不但要檢查業務的合規性、合法性,還要檢查內控制度的建設和落實;不但要查業務時點的結果,還要查處理業務的過程。從合規性監督向風險性監督轉變,實施內部垂直稽核審計的改革,稽核部門直接對上級稽核部門負責,確立稽核部門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從制度上切實保障稽核部門對相關信息及時性、全面性和準確性的了解及其在監督控制中的權威性。調整改革授權制度,在授權過程中堅持三條原則:一是分類管理原則,即在同一級別的機構,按同一標準考核后分成若干類別,授予其不同的經營管理權,使每個分支機構的經營權與經營水平相匹配;二是適時調整原則,應根據授權行經營管理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授權,對授權實施狀況較好的行可保留或進一步擴大授權,對較差的行則應適當收縮直至終止授權;三是授權有限的原則,各個分支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授權制度,在允許的范圍和權限內辦事。

第6篇

關鍵詞:WTO 分業經營 混業經營 《商業銀行法》

中國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g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TO” ),WTO的統一規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理念、價值、規則的融合,從這一意義上說,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對我國金融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國的銀行市場開放將是全方位的。在外貿業務方面,加入WTO時就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外匯服務;在人民幣業務方面,加入WTO后,外資銀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連開展人民幣業務,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從2002年1月1日,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一句話,從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外資金融機構在服務地域和服務對象上已與中資金融機構沒有什么兩樣。[1]中國的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將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與競爭。然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卻賦予外資金融機構“超國民待遇”,《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17條(四)項,允許外資銀行從事外匯投資業務,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卻明確禁止我國商業銀行的投資行為。從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階段對銀行業實行的是較為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即銀行不得投資于證券、信托、保險這三項業務)。[2]本文擬對《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這一制度,從“兩個前提性思考”、“一個折中方針”、“具體制度構思”這幾方面展開論證“混業經營”作為我國銀行業發展的趨勢,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國《商業銀行法》的意見。

一、 兩個前提性思考

第7篇

論文關鍵詞:商業銀行 公司治理 監管機制 法律制度

論文摘要: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需要通過各種具體的法律制度構建來實現。監管機制及其法律制度完善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國際商業銀行監管模式經歷了行政命令式規制、標準化方法規制以及目前普遍采用的內部模型規制。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借鑒國際商業銀行監管及立法先進經驗,構建完善的監管制度體系。第二,商業銀行監管機構應該明確自己的監管職責并認真落實。第三,監管機構應該特別注意完善相關的評價機制。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需要通過各種具體的法律制度構建來實現。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加強銀行公司治理》中認為:許多法律問題的解決可以改善公司治理,例如,確保公司在遠離腐敗和賄賂的環境中運作通過適當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其他措施促進管理人員、雇員與股東的利益保持一致。所有這些方式都有助于促進形成支持穩健公司治理和相關監管舉措的健康經營環境和法制環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加強銀行公司治理》認為:監管機構非常關注穩健公司治理,這是因為穩健公司治理是銀行安全穩健運行的一項基本要素,如果不能有效地執行,就會影響銀行的風險狀況。監管機制及其法律制度完善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商業銀行國際監管模式

國際商業銀行監管模式是以傳統規制理論為基礎,經歷了行政命令式規制、標準化方法規制以及目前普遍采用的內部模型規制。

1.行政命令式規制

該方法是通過政府規定被監管銀行的業務范圍來實現其監管目標,即對于特定的銀行,政府規定哪些業務允許經營,哪些業務不允許經營,銀行如果違背了這些規定,將受到懲罰。這種方法存在許多弊端(1)信息不對稱。如果監管所依據的信息是從那些監管者無法信賴的銀行獲得,或監管者無法以合理的成本獲取有關的信息,監管就不可能達到預期的效果。(2)經驗不對稱。被監管銀行在他們的業務范圍內比監管者有更多的經驗,這些銀行的管理者更知道怎樣才能以最低成本達到監管當局的目標,但是在行政命令方式下,監管當局并沒有給銀行管理者機會,以及執行監管成本更低的方法。(3)監管的執行問題。復雜的監管方案是難于執行的,行政監管條例必須比監管活動更為簡潔,其結果是形成“一刀切”的規則,這種規則對于某些被監管銀行過于嚴格,負擔過重,而對另一些銀行則過于寬松,負擔太輕,最終難以達到監管目標,從而使監管效果大打折扣。

2.標準化方法規制

為了克服行政命令監管方式的弊端,1993年4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建議使用標準化方法,亦被稱為“剛性”的監管方法。該方法沿襲了行政命令方法的一般原理,將資產劃分為不同風險級別,并對每種類型風險資產確定固定的資本要求,其優點是計算處理的簡便性,任何一家商業銀行都能十分方便地獲得計算結果。但是標準化方法仍然沒有考慮銀行和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風險評價經驗的不對稱問題,監管資本的數額是以銀行當前資產頭寸為基礎,沒有考慮到銀行為了進行風險控制而采取的動態交易策略,也沒有考慮各銀行在不同的金融市場上擁有不同的知識經驗和業務操作水平,對經驗豐富的銀行和對業務操作水平較差的銀行要求設置相同的資本要求。因此,這種方式下的監管仍是一種粗略的監管模式。

3.內部模型法規制

早在1996年前,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就已經認識到,對于資本要求的確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金融業發展的要求。因此,1996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資本協議市場風險修正案,允許各銀行采用內部模型方法作為以前公布的標準方法的替代,十國集團監管當局隨后采納該規定。該方法的基礎是一種稱為“風險價值”的內部模型計算方法。相對于標準方法來說,內部模型法允許銀行自己選擇VaR模型,并且計算比較準確,因此顯得更為靈活,但同時內部模型法又規定必須將資本保證金的數額與計算出來的風險損失直接掛鉤,因此被稱為是一種“半剛性”的監管方法。該方法解決了經驗不對稱問題,因為它采用銀行更成熟的風險評價技術來確定銀行的市場風險,但是,它也規定了銀行所采用的內部模型的有關參數標準,這可能誘使銀行為了符合監管程序而不是為了更精確地確定自身的風險水平而設計自身的風險評價模型,從而制約了風險管理模型的技術創新。

二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現狀與法律制度完善

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監管方面行政命令色彩非常突出,監管績效不能令人滿意,存在著監管激勵缺失問題。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1)信息供給短缺。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在政府信息、市場披露和社會信用評級三個信息渠道中,后兩個渠道是不暢通的。(2)監管激勵不足。監管者的行為較少受到監督與約束,也沒有相應的指標衡量他們的業績,沒有形成公眾與監管者之間激勵相容的監管機制,使監管者缺乏提供有效監管的激勵。(3)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存在缺陷。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在風險硬約束的基礎上,也是進行有效監管和恢復市場紀律的前提,但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者與經營者定位不清,治理與管理一身二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樣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有學者通過介紹并分析了日本商業銀行法律監管框架,并對中日兩國從監管主體、運行環境、實施績效等方面進行了比較,進而在借鑒日本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法律監管框架的政策建議。認為,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的完善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毛根據銀行發展的新特點建立和完善相關銀行法律制度建立銀行監管的協調機制,加強監管主體的合作;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監管實施環境;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監管模式,促進銀行監管的市場化、國際化、推進監管創新。

我們認為,上述觀點無疑是具有合理性的,結合我國的國情和現行立法狀況,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政府監管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借鑒國際商業銀行監管及立法先進經驗,構建完善的監管制度體系。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加強銀行公司治理》中較為系統的闡述了監管機構在商業銀行監管中的職責、意義以及具體監管建議等內容,這為各國完善商業銀行的監管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指引。我國應該認真領會《加強銀行公司治理中反映的相關精神,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制度體系,以便構建完善的監管制度體系。另外,我們也應該認真研究向美國、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對銀行業監管的先進立法經驗,并汲取其精華部分為我所用。

第二,商業銀行監管機構應該明確自己的監管職責并認真落實。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加強銀行公司治理》中對監管機構的職責作了規定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銀行的績效負有主要責任。相應地,股東應要求董事會為有效治理銀行負責。監管機構應提醒董事會和管理層重視監管中發現的問是亟;監管機構應將公司治理視作存款人保護的一個要泰監管機構應判斷銀行是否采納并有效實施了穩健公司治理的政策和做法監管機構應評估銀行審計和控制部門的工作質量.監管機構應評價銀行集團架構的影響.監管機構應向銀行有關穩健公司治理和積極到位的做法的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系統規定了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職責。各商業銀行應該明確認識到自己的監管職責,并認真落實自己的監管職責,這樣才能有可能實現監管的合法性、適時性和準確性。

第8篇

【關鍵詞】銀行;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146-01

隨著金融業的發展,我國已形成了對銀行業實施監管的法律體系,該體系具體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及修正案、《商業銀行法》及修正案、《銀行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及《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等組成。這些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為維護金融業的穩定與促M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造就了一個比較系統的法律平臺。盡管如此,我們并不能斷言我國的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已接近于完善。

一、我國銀行監管法律體系的現狀

(一)商業銀行監管體系不健全

盡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但從目前看,仍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一是我國雖已建立銀行同業公會,但其組織比較松散,沒有起到應有的同行業互律作用。二是商業銀行內部監管機制不太健全。主要表現在:其一,國家作為出資者的權利與作為管理者的權力的重合,使國有商業銀行的商業化程度不高。其二,國有商業銀行尚缺乏《公司法》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除中國銀行外,目前其它國有商業銀行均沒有董事會,董事會這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核心機構的缺失,這就使它實際上喪失了作為獨立公司法人的組織特征。

(二)銀行監管權責不明確

盡管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實施使我國在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構建方面已有了實質性的突破,但是若從法律條文進行深入的考察,不難發現其存在一些不如人意之處。從實質上看,銀監會的確立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核心主旨在于二點:一是實現銀行監管權的重新配置與分離;二是根據國內金融業的發展狀況進行銀行監管法的融合與協調。但目前仍然存在銀行監管權責不明確的現象。如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央行的職責定位為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這種定位為央行與銀監會兩者之間職能的沖突買下隱患。

(三)銀行立法理念上的一定錯位

毫無疑問,銀行法律規范由具有私法自治性的交易性法律規范與具有公權性的監管性法律規范所組成,這就要求公法性的法律規范與私法性的法律規范應當比例適度。然而,由于我國國有銀行在銀行業中占有絕對比重,為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我國原有的《商業銀行法》對許多私法關系作了不應有的規制,具體表現在該法第3章“存款人的保護”的絕大部分條文及第4章“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中。這種立法理念不利于國有商業銀行商業化與市場化的進程。

二、中國銀行監管法完善之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商業銀行監管體系

建立和完善商業銀行監管制度體系。一是根據《銀行監督管理法》,完善監管的檢查制度。二是根據《銀行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建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增強信息披露的規范性和強制性。三是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等銀行業務法律體系,建立商業銀行違規處罰制度。四是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證券法》,建立起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監管的制度。建立“三會”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監管情況,協調監管手段和措施。

(二)調整銀行監管理念

銀行監管必須要在滿足企業追求的經濟效益與銀行安全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而不能一味的忽視對企業經濟效益的滿足而夸大銀行安全的重要性。如何處理好金融監管機關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一直是各種類型法律調整的主題。

(三)理清銀行監管權責

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監管權限既有交叉由有分工,在實踐中容易造成混論,反而不利于國家宏觀監管。因此,理清他們的監管權責尤為重要,要從機構設置、溝通協調等方面合理安排二者之間的權責。

1.銀監會在制定金融監管規章時,應當事先與人民銀行協商,協商程度取決于該法規與貨幣政策職能和系統風險控制的關聯度。

2.在信息共享方面,人民銀行在信息披露中起基礎性作用,并在此基礎上建立銀監會和人民銀行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3.在機構設置上,可以考慮設立專門協調人民銀行與銀監會有關監管職能的機構,如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代表組成的常務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就共同相關的監管政策和具體措施進行討論。

參考文獻:

[1]李金澤.加入WTO后中國銀行法制的局限性及其克服[J].法律科學,2002(02).

[2]姚梅鎮.國際經濟法概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

[3]宗良.跨國銀行風險管理[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

第9篇

關鍵詞:金融危機;商業銀行;金融風險;政府監管

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世界金融危機不僅重創了全球金融業,也給各國經濟實體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害,我國金融體系尤其是商業銀行的金融風險防范能力亟待進一步增強。目前,從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現狀來看,還存在諸多問題亟待改進。這些監管問題產生的原因是深層次的,既有市場監管方面的原因,又有銀行自身治理結構的原因,也有政府監管方面的方面。在在金融市場發展不成熟,金融體系還比較脆弱的情況下,任由商業銀行依靠市場監管運行,忽視政府層面的監管,商業銀行會在追逐最大化利益中失去經營行為規范,導致惡性競爭,引發金融危機。本文主要關注政府監管層面,在此情況下,政府對于銀行的監管職能是不能弱化的,政府的有效監管對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是有一定效用的。

一、金融危機下我國商業銀行金融風險現狀

(一)金融危機下我國商業銀行金融風險現狀概述

金融危機背景下,在世界各國銀行業遭受重創的情況下,我國商業銀行仍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這與我國監管體制的不斷完善是分不開的。這主要表現在: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斷上升;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減少,銀行資產質量明顯好轉;我國商業銀行已按照《巴塞爾協議》規定建立了法人客戶評級、債項評級體系,都在積極構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實施全過程的、具體的風險管理;我國商業銀行隨著監管體制的不斷完善,抗風險能力進一步增強。

但在世界金融危機背景下,受國內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影響,在加上我國通貨膨脹的壓力,我國商業銀行金融風險還沒有從根本上控制住,更要認清我國商業銀行金融風險防范還存在諸多挑戰,并積極尋求有效地金融風險防控體制。

(二)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商業銀行金融風險表現

1.信用風險仍是主要風險

金融危機背景下信用風險還是商業銀行的主要風險,從銀監會的估計來看,由于不良貸款與不良資產構成的信用風險在我國商業銀行問題中達到了七八成。這是因為世界金融危機背景下,貸款企業受到經濟危機不同程度的影響,表現為出口大量減少、積壓大量產品、資金鏈斷裂等,導致企業財務危機或者破產,引發的債務問題只能由作為債權人的銀行承擔。因此,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還在不斷增加,還是主要的金融風險。

2.操作風險頻發

一直以來,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頻頻爆發,如2004年交通銀行錦州分行核銷不良貸款做假案、2007年農業銀行邯鄲金庫特大詐騙案等。這些操作風險頻發的原因如果從大的方面來看,是我國法制化建設滯后,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從小的方面看是銀行內部監控機制不完善,管理方法滯后,管理經驗不足等問題。金融危機背景下,為了確保經濟穩定增長,國家放寬了財政與貨幣政策,這可能會滋生一些騙貸行為,因此要完善商業銀行內部監控機制,嚴防不良貸款發生。

3.市場風險趨于隱蔽

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全球主要經濟體的金融信息復雜多變,國內金融市場也出現相應的波動,增加了市場風險的復雜多變性。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迅速發展,市場風險更趨于隱蔽。現階段,金融市場的價格機制作用越來越明顯,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等增加了市場風險的種類與規模,這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管控機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4.金融創新加大了銀行風險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我國商業銀行面對激烈的國際競爭,不斷的提高自身創新能力,取得了顯著成績。但金融衍生品在提高銀行競爭力的同時,還會使債務復雜化,使市場風險轉向信用風險與流動性風險,從而給金融市場帶來更大的危機。

由此可見,我國商業銀行面臨風險挑戰,有的是不當運營造成的,有的是金融危機下無法避免的外部因素造成的,有的是商業銀行自身治理不佳造成的,有的是政府監管機制不完善造成的。在市場經濟發展不完善,政府監管不能忽視的情況下,探尋政府監管職能在金融風險防范中的有效途徑,對于規避商業銀行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商業銀行金融風險政府監管現狀及問題

(一)我國商業銀行金融風險政府監管現狀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風險監管體制主要有“單線多頭”的分業監管組織體制、風險管控體制等,形成自身獨特的體制特征,這與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金融改革等有一定的關系。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金融風險政府監管取得一定的成績,呈現出顯著的監管體制特征。

1.金融監管法制化越來越高

我國商業銀行監管要依法進行,確保其權威性。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和我國政府監管體制的不管完善,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監管的法制化越來越高,出現了大量的金融監管法如《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暫行辦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另外央行還頒布了一系列與金融監管有關的規章制度。依據這些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可以促使商業銀行履行義務,同時又能在商業銀行不履行義務時依法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

2.金融監管針對性、有效性越來越高

以前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管權主要集中在中國人民銀行,隨著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分業監管體制越來越體現出自己的優勢并逐步完善。1992年成立了中國證劵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監管證劵業;1998年成立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主要負責監管保險業;2003年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管委員會,主要負責對銀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等進行監管。由此逐步形成我國銀行業、證劵業、保險業分業監管的局面,金融監管針對性越來越高。同時金融監管的中心也轉移到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方面,提高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3.金融監管呈現出特殊性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監管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國有產權占有控股地位,政府既是國有股東的行使人,又是存款人和公眾利益的代表。政府作為人要促使銀行提高效率,作為銀行的監管者又要銀行維持穩定,防范銀行危機。所以,政府對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目的是多方面的,但發展、穩定、效率有時候是不相協調的:追求銀行效率和利益,可能會導致銀行體系的不穩定,進而引發危機;追求公眾利益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可能會犧牲銀行的效率和利益等,在這些目的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政府就要根據現實經濟情況決定實現目標的順序。但對銀行的監管都要追求銀行體系的穩定,在穩定的基礎上提高效率,防止不良貸款發生。為此,2003年起國有銀行進行了股份制改革,有助于提高銀行效率。所以,我國商業銀行的政府監管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的,但政府對商業銀行監管的多種目的是不會發生變化的,這需要不斷完善銀行業的監管體制。

(二)我國商業銀行金融風險政府監管存在的問題

1.監管規范性不高

目前,與其他國家規范化銀行監管相比,我國政府對商業銀行的監管還存在一定的距離,如還沒有對商業銀行日常運營的規范性實行系統化監管,更沒有建立有效地風險預測、防范、調控系統。由此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呈現出隨意性、盲目性、規范性較弱等問題,并且由于沒有建立有效地風險防控系統,就會不重視先進的監管手段,從而忽視對銀行金融風險的系統跟蹤測評,致使銀行監管流于形式。

2.監管協調性較弱

我國商業銀行監管要發揮有效作用,就要注重監管的協調性,而這要以監管政策的協調性為基礎。我國銀行業安全網政策中,存款保險制度、市場準入與退出、銀行風險管控等各政策之間有密切關聯,為了達到預期的監管目標,就要增強這些政策之間的協調性。我國對商業銀行監管的傳統政策制定缺乏協調性,不利于政策的具體執行。所以,要創新銀行監管機制,就要考慮監管政策的協調性。

3.銀行內部控制有待完善

我國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一直注重外部監管,如政府監管、銀監會監管等,但忽視了內部制度,甚至可以說政府監管行為代替了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商業銀行作為經濟主體,受市場經濟環境的影響較大,政府監督有時會顯得乏力,因而造成監管投入高而效果不明顯的結果。事實證明,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是有效監管的基礎,內部監控加上外部監管,才會促進商業銀行的健康發展。

4.監管支持系統不完善

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缺乏監管支持系統,要實現對商業銀行的有效監管,就要充分借助軟硬件系統。如完善商業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增強法律法規的協調性;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及時發現存在的金融風險等。

三、完善我國商業銀行金融風險監管體制的途徑

(一)建立健全的監管法律體制

1.重視我國商業銀行監管法制的整體規劃

目前,我國政府注重對商業銀行的法律監管,法制化程度也越來越高,但與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還沒有達到一定的系統性。與銀行業監管有關的法律有《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三部基本法,還有相關的規章制度等。但這些基本法與銀行監管機關制定的規章制度存在有不協調的地方,所以,必須加大金融立法的規范性、協調性。政府要樹立正確的監管理念,準確把握國際金融市場的新態勢,制定系統完善的監管法制。

2.重視我國商業銀行監管法制的具體要求

首先注重銀行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化。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對銀行業監管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已有的法律法規不合適的就要修改、廢紙,結合當前實際情況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但法律法律的制定既要考慮當前,又要注重長遠,我國政府與銀行業監管部門要遵循最優化監管原則,在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過程中,使監管法律法規更為合理,從而提高銀行競爭力。其次建立銀行危機救助法律機制。目前,我國沒有具體的危機救助法律機制,銀行危機多采用行政手段粗粒,由政府承擔隱性的最后貸款人,以維護存款人與公眾的利益。但隨著金融風險危害性的增長,建立完善的銀行危機救助法律制度,提高銀行應對危機的能力顯得尤為重要。借鑒國外銀行危機處理經驗,要建立科學的銀行危機的接管與并購制度,體現與市場理念相符的最后貸款人制度,從而促進金融的安全穩定。

(二)建立健全的監管組織體制

1.建立獨立的協調監管主導機構

我國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采用分業監管制度,但這三者的運營都會影響到金融市場,并且這三者的風險還有一定關聯,所以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要協調這三者,建立獨立的協調監管的主導機構,負責人可以由政府機構中分管金融業務的最高領導擔任,還可以設立分別負責則協調監管的日常機構和專門機構,這樣既能增強協調機構的合理性,又能防止行業利益沖突,從而做到有效的協調監管。這樣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也會更為全面、有效,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2.完善監管機構的協調運作機制

央行不負責對商業銀行的直接監管,但還擔負著金融體系穩定和最后貸款人的責任,是國家貨幣政策的執行者。所以它對商業銀行還是起監管作用,只是表現為間接、宏觀的監管。要充分發揮銀監會的直接監管和央行的間接監管作用,就有必要建立相應的協調監管機制。同時銀行業監管、證劵業監管、保險業監管等對我國金融體系的監管起重要作用,這三個機構之間需要建立協調監管機制。在專門的協調監管機制下,協調會更有效,從而促進商業銀行監管的完善,促進商業銀行的健康發展。

(三)建立健全的風險管控體制

我國商業銀行大都是國有控股,監管當局要根據時展對銀行進行監管,才能加強風險管理。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控機制重要存在政府監管問題和銀行智力機制問題,因此要完善商業銀行風險管控機制,就要加強內外部監管。

1.監管市場化

我國商業銀行要應對市場競爭,就要借助銀監會的管理職能,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機制。首先建立完善風險管理組織結構。其次要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監事會也擁有監督權,主要屬于事后監督,要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完善監事會組織機構,從而提高監管效率。再次要強化銀行會計內部控制。其內部控制制度主要是嚴密的會計控制制度,使其走向系統化、規范化,并優化會計業務流程,深化會計監督檢查,提高監督檢查的效率。所以完善銀行公司治理機制既能滿足商業銀行的需求,又能提高銀行風險管控的效用。

2.監管專業化

中國銀行業的外部監管機構主要是中國銀監會,其專業好監管對防范銀行金融風險有著重要作用。面對商業銀行面臨的種種風險,中國銀監會應建立完善的機制,提高商業銀行監管的有效性。銀監會監管的專業化可以通過制定商業銀行風險評價標準、體系;加強對商業銀行的全面檢查評估防范金融風險;加強對銀行金融創新的監管建立有效地危機處理機制;建立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等方面實行,使監管專業化,有效防范金融風險,提高監管效率。(作者單位:廈門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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