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強稅收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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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稅收監管

第1篇

關鍵詞:稅收監管;最優;交易費用理論

一、 文獻綜述

西方發達國家通常有著相對成熟和高效的稅收監管體系。稅收監督機構的專業化和職責分工的明晰化、稅收監督主體的多元化、稅務監督手段的信息化、稅收監督程序的規范化、稅收監督審計的專業化、稅收監督執法的嚴格化和稅收執法監督的制度化充分體現出其成熟性和高效性。而在我國現行的稅收監管體系中,多重主體對監管客體獨立實施監管,監管結構平板化,職能交叉引發職責不清;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導致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并存;對監督主體的監管缺位埋下了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的隱患。

由于我國在稅收監管方面存在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處理和改進,很有可能阻礙政府職能的充分發揮和威脅經濟社會的長久穩定健康發展。所以,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和改進稅收監管。在稅收監管措施的規范性研究方面,程新、王麗(2000)認為稅收監督需要引入人大審計機構強化對政府的監督;強化財政監管職能和強化對社會審計機構的管理,充分發揮“經濟警察”的作用。于關悅(2003)針對現行稅收監管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1)建立部門責任制度。(2)建立微機聯網制度。(3)建立稽查情況及文件資料相互移送制度。周藎2005)在評估我國稅收風險的基礎上,指出了稅收的重要意義,并提出了通過稅收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和限制公權力,從而提升國家的稅收汲取能力的觀點。雷炳毅(2009)認為要降低稅收風險,加強稅收監管關鍵環節是:(1)明確稅收風險識別的具體對象。(2)有效收集稅源風險信息。(3)建立相對固定與靈活的稅收風險識別分析指標體系。洪連埔(2010)借助風險管理的理論框架,構建了以風險識別、評估、控制和管理效果評價為框架的基本的稅收風險管理機制,以期提高國家(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稅收執法人員防范、抵御、應對、化解稅收風險的能力,以加強稅收監管。

在稅收監管措施的實證性研究方面,李建瓊(2004)借鑒COSO模型搭建了稅收風險評估模型,在定義稅收風險的內生因素、外生因素、風險修正因素和制約因素的基礎上提出了企業防治稅收風險和政府加強稅收監管的有效路徑。楊伊、鄧兵(2008)根據稅收征管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對稅收征管博弈模型進行了多重博弈的擴展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一些解決納稅者偷漏稅問題的對策建議,可以從加大檢查和懲罰力度、建立納稅信用等級制度和加強內部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升監管效率。吳武清、陳敏等(2009)則首次應用雙重委托―模型對稅收監管問題進行了經濟分析,認為稅收的監管成本應該越小越好,應采用完全不合作策略。鄭新舉(2012)運用CTAIS征管系統,就如何深化中央稅收監管,從監察的內容、重點、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工作思路,并就監察工作如何促進稅收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議。

二、 交易費用的理論邏輯

1. 交易費用理論的基本假設前提。交易費用理論是由科斯首先提出??扑乖谄?937年《企業的性質》中指出企業存在的邊界就是由于交易費用的存在。阿羅(1969)指出:“市場失靈并不是絕對的,最好能考慮一個更廣泛的范疇――交易成本的范疇,交易成本通常妨礙――在特殊情況下則阻止了市場的形成”。交易費用理論經過威廉姆森的發展得到了極大的完善,威廉姆森認為交易費用主要包括事前的和事后的費用,持同樣觀點的還有巴澤爾以及馬修斯等。

根據威廉姆森的研究,交易費用存在主要取決于三個影響因素:有限理性主義、機會主義和資產專用性。有限理性指的是交易參與人因為受到自己個人的情緒、偏好等限制,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時候所產生的約束性的條件。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交易者不能完全掌握契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同樣也不能預測契約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變化,因此,有限理性的存在會使得交易費用必然發生,這種影響貫穿整個交易契約的始終,因此所產生的交易費用既包括事前的談判、簽訂等費用,也包括事后的執行費用。

機會主義是指交易參與者雙方都存在為自己牟利的投機行為,無論是合作還是競爭關系,機會主義的存在都增加了契約執行的難度。特別地,機會主義行為更多地表現在契約簽訂以后。一般而言,在簽訂契約之前,交易雙方都會隱藏個人的真實信息,進而爭取契約的達成,而一旦完成契約簽訂后,投機行為就會不斷顯現。為了防止交易雙方對契約的破壞,必須要成立一個監察審計部門,這個交易費用是非常昂貴的。

資產專用性是指用于特定環境下的某些資產很難再用作其他方面,否則資產的價值可能會貶值甚至可能成為無用資產,這是與沉沒成本直接相關的資產。在不同市場結構類型下,不同的行業對投入的要素有具體的要求,要素的交易費用與行業的壟斷程度、保護程度甚至壁壘的厚度直接相關。

2. 稅收監管的交易費用理論邏輯。稅收實際上是一項契約,由于實際征稅過程中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存在,為了保證征收工作的有效運行會產生大量交易費用,因此,應當盡可能通過多重治理方式避免或減少交易費用的產生。從征稅程序來研究最優稅收立法,實際上就是要分析交易費用對最優征稅的影響。這里所涉及的交易費用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征稅程序的成本,第二是征稅過程中的附加成本。

征稅過程中涉及的成本分為顯性成本與隱性成本。顯性成本本來是一個生產者選擇理論的核心概念,主要是指企業在生產要素市場上購買或者租用要素的能夠在會計賬簿上反映出來的成本。但是顯性成本的外延是很寬闊的,把顯性成本引用到稅收的征收程序來看,應該包括以下兩部分內容:一部分是稅收執法人員作為稅收征管投入的要素的報酬支付,即稅務工作者的工資,這一部分構成稅收執法顯性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另一部分是稅收執法程序所投入的固定成本,包括像稅務機構的建筑、固定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投入,這部分成本與稅務工作者的工資構成稅收執法過程中的主要顯性成本。隱性成本同樣是生產者選擇理論的概念,主要是指廠商使用自我擁有的、自我雇傭的資源的機會成本。引用到稅收征管程序中來看,征稅的隱性成本主要包括:稅務工作者放棄從事其他工作的最高收入和資產專用性的機會成本。在我國,稅務工作者屬于公務員編制系統內部人員,其專業知識以及才能并不一定是稅務的層次,因此這些從事稅務工作者的人員可以參加其他工作,一般將從事當前工作而放棄從事其他工作所獲得的最高收入稱為稅務工作者的機會成本,當然,這種機會成本很難去進行具體的衡量,因為其機會成本是不確定性的。資產專用性的機會成本主要是指稅務固定資產的機會成本。

在稅收的具體征收過程中,除正常的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外,還有一些可能帶來灰色收入的成本,即征稅的附加成本。征稅過程中的附加成本主要包括兩個,第一是征稅者的索賄;第二是納稅者的行賄。一般來說稅務工作人員享受公務員待遇制度,而公務員的基本工資收入實際上是比較合理的,但是公務員的職權可能會引發權力尋租行為,尤其是許多執法人員為了一己之利,私自幫助納稅人尋找法律漏洞進行逃稅漏稅等,從其中拿回扣,這是典型的索賄行為,也是最常見的,即稅務執法人員與納稅人形成非法合作。另外一種關于征稅者的索賄則是強制性的索賄行為,也就是通過權力的威嚇來迫使納稅人被動行賄。比如以納稅不合格等理由警告或者威脅納稅主體停滯經濟活動,針對企業而言,就是如果納稅不合格,企業可能面臨倒閉的風險等。征稅者的索賄和納稅者的行賄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但是兩者發生的原因有可能存在差異。從納稅者角度來看,他們的行賄可能是被動的,但是更多的是主動行賄。主動行賄屬于一種利益尋租,納稅者的尋租行為致使自身利益得到了改善,但是卻使得整個社會外部成本不斷增加,社會總體利益下降,效率受損。

三、 最優稅收監管的交易費用治理模式

為了確保稅收立法最優,從程序法上實現稅收的公平和效率,必須要對征稅程序中的交易費用有針對性地提出治理模式。由于稅收監管實際上是對稅收作為契約的執行過程進行監督和審查的過程。稅收監督和稅收審查從本質上來說是契約的治理過程。根據新制度經濟學關于交易費用理論的三個假設前提在實際契約簽訂過程中的作用,可以將契約的內在信息進行有效反饋并折射出隱含的簽約過程。

根據有限理性、機會主義和資產專用性在一項契約的參與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對隱含的簽約過程的影響,當契約簽訂主要是受機會主義和資產專用性的影響時,很顯然這項契約的參與者是有預謀的或者說有計劃的;如果機會主義在一項契約的簽訂過程中無關緊要,契約簽訂主要受有限理性和資產專用性影響時,則表示該契約的參與人是一個言而有信的;如果資產專用性在某項交易中不重要,起作用的是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時,則表示該項交易是充滿著競爭的。另外,如果一項交易中,有限理性、機會主義和資產專用性都很重要,則該項契約需要治理,也就是說這個交易會產生大量的交易費用或成本。

從稅收的征管過程來看,一方面,征管者的有限理性使其無法有效甄別納稅人的信息;另一方面,征管者的機會主義傾向又使其具有與納稅者結成同盟損害國家稅收利益的可能性。同時,稅收的監管具有資產的專用性,意即表明稅收的監管不是一個競爭的市場。因此,從交易費用角度出發,稅收的征管是需要治理的,才能實現最優。

稅收的征收實際上是一種典型的委托―模型,稅收征管過程中的監管就是對國家作為委托人將征稅的權力委托給國稅局與地稅局這種契約進行治理的過程,它需要有特殊的治理機制。日本著名經濟學家青木昌彥在《比較制度分析》一書中提出了不同的契約的治理機制及其實施條件。根據交易雙方的關系溫和程度,治理機制分為個人信任一直到國家法制系統,顯然這是從弱到強的信號表示。契約的實施者也是從內部協調實施到外部強制性實施,而預期行動決策規則也是從對欺騙行為的報復到對欺騙行為的依法懲罰。稅收征管過程中的監管不僅僅需要稅收管理體制內部治理,還必須要借助于外部司法體系的強制干預。

對于那些由國稅和地稅部門的內部治理而引發的交易費用,主要是指由于有限理性和資產專用性而產生的成本,應該采取“俱樂部規范”治理模式,這是一種典型有效懲罰機制。作為稅收征管的人,國稅和地稅部門就相當于是國家稅務系統的“會員”,由于都是屬于系統內的成員,因此可以看成它們的行為活動是內生性的。作為委托人的國家顯然知道國稅和地稅部門的策略集是有差異的,能夠最大程度地使得自己的目標函數得以實現就要靠激勵機制?!熬銟凡恳幏丁敝卫淼念A期行動決策規則是將不誠實的交易者從“俱樂部”中驅逐,當然在現實的稅收征管中,不可能說隨意取消某個征稅部門。內部治理的“驅逐”策略集中體現在稅收政策的優惠,包括補貼、返還、減免等,即一但委托人發現人存在舞弊或者投機主義行為,就會剝奪其享受稅收補貼等優惠政策,但是從現實應用來看,內部治理只能夠有效降低稅收系統內部的交易費用。從威廉姆森的垂直一體化理論和楊小凱的迂回生產理論來看,如果取消地稅局,而將稅收事務完全托付給國稅部門去管理,那么由國稅與地稅劃分而產生的交易費用將會轉為內部控制成本,這可以有效促進稅收效率的提高。

對于由機會主義產生的交易費用,主要是指由于征收管理過程中產生的附加成本或外部成本。對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過第三方的強制實施或國家的法制系統來治理。這就需要在稅收立法中通過稅收的行政處罰和刑罰處罰來實現稅收征管的監督和審查,以強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機會主義行為。這就要求第三方或國家法制系統中帶有公正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的部門以懲罰的形式實現有效的監督和審查。如果第三方能做到公正和規范,則可以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稅收的行政處罰和刑罰處罰構成了稅收監管立法的重要內容,這同樣是要建立是“稅收法定主義”和“稅收基本法”的基礎上,并從公平和效率的視角實現稅收監管的最優化。

四、 結論及政策建議

交易費用的存在是稅收征管中真實存在的問題,也是征管程序中最難控制的問題,它不僅僅會直接影響稅收立法的效率性,同時還會間接影響稅收立法的公平性。稅收征管的交易費用包括由有限理性和資產專用性產生的內部成本和由機會主義產生的外部成本。

內部成本可以通過“俱樂部規范”以剝奪其享受稅收補貼等優惠政策的“驅逐”策略進行內部治理。從內部治理結構來看,稅收本來就屬于財政的范疇,而這主要是由財政部門直接負責,如果將其再次分配給國家稅務總局,然后再進行地方稅務局的分攤等,使得程序太過繁雜,治理成本非常高昂。從威廉姆森的垂直一體化理論來看,合并國稅和地稅部門或者取消地稅部門的垂直一體化的措施可以將由于國稅與地稅劃分而產生的交易費用轉為內部控制成本,從而可以在內部治理中得到化解,使得稅收的效率必然提升??梢詫叶悇湛偩指臑閲叶悇站?,從屬于國家財政部。財政部下達的各種關于稅收的財政政策由國家稅務局統一執行,然后統一傳輸到地方的財政局下屬的相關稅務機構,從而以減少交易費用的路徑提升稅收的效率。

外部成本主要表現是在征管過程中可能存在利益勾結和聯盟等,對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過第三方的強制實施或國家的法制系統來治理。這就需要在稅收立法中通過稅務行政處罰和刑罰處罰來實現稅收征管的監督和審查,以強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機會主義行為。而法制系統強有力的約束性要能夠實現有賴于“法定主義”和“稅收基本法”的實現,因此加快“稅收法定主義”和“稅收基本法”的建設仍然是我國最優稅收立法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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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周.中國稅收風險問題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學位論文,2008.

[7] 雷炳毅.實踐稅收風險管理.推動稅源管理科學化[J].中國稅務,2009,(2):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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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建瓊.企業稅收風險管理機制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學位論文,2007.

基金項目:江蘇高教優勢學科建設工程(PAPD)(項目號:蘇政辦發[2011]137號);江蘇省法學會課題“新制度經濟學視角下我國最優稅收立法問題研究”(項目號:SFH2013D17);江蘇高校品牌專業建設工程資助項目 英文標志簡稱:TAPP;偵查學科研創新團隊(2015SJYTS01-01)研究成果。

第2篇

【關鍵詞】混凝土;涉稅風險;綜合防范

一、商品混凝土行業的經營特點

混凝土,又稱混泥土,簡稱為“砼”:是指由膠凝材料將集料膠結成整體的工程復合材料的統稱。通常講的混凝土一詞是指用水泥作膠凝材料,砂、石作集料;與水(可含外加劑和摻合料)按一定比例配合,經攪拌而得的水泥混凝土,也稱普通混凝土,它廣泛應用于土木工程。

1.初始投資成本大,混凝土行業產業規模大,占地多,大部分企業都擁有至少一輛混凝土泵車以及混凝土攪拌車20輛以上,集攪拌、運輸、泵送于一體??偼顿Y額一般需要上千萬元,有的甚至達好幾千萬元,且大多采用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方式經營。

2.生產經營較強的相同性。第一、生產工序流程、加工工藝基本相同;第二、產品單一,且同類產品不同企業的附加值基本一致;第三、銷售環節以產定銷,沒有中間環節,無成品庫存;第四、結算手續完備,每車混凝土都有單獨一份貨物交接單,隨混凝土送料車一并送到工地,由需求方檢查后簽名驗收,作為交貨驗收的依據;第五、銷售具有區域性,由于混凝土在攪拌完成后必須在2-3小時內送至施工現場完成澆筑,不可能長時間和長距離運輸,其銷售的工地一般都是距離預拌混凝土生產場地50公里內。

3.部門監管嚴密。生產方面,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運輸以及原材料的選用都有嚴格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必須接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價格方面,混凝土企業須每年定期向物價部門報送銷售價格備案,同時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每季度最高限價(指導價)。

4.增值稅鏈條斷裂。混凝土企業大多按6%簡易征收辦法繳納增值稅,在購進環節,因取得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故企業購進貨物多取得普通發票;在銷售環節,其產品的銷售對象一般為房地產開發商、路橋建筑商、自建房個人等,客戶以繳納營業稅為主,不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故其銷售貨物時不需開具專用發票??梢哉f此類企業處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過渡地帶,基本脫離了增值稅鏈條的制約,在巨大的利益誘惑下,會增加偷稅或漏稅行為的動機。

二、商品混凝土行業的涉稅風險

1.隱瞞銷售收入。商品混凝土行業的銷售對象為房地產建筑商、開發商和自然人時,客戶不受增值稅鏈條制約,客戶無需要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甚至不索取發票,在利益誘惑下,隱瞞銷售收入偷稅行為容易發生。主要表現為:一是實現銷售收入少開發票;二是不計或者少計銷售收入;三是不計少計價外費用;四是視同銷售未申報納稅。

2.虛增成本虛列費用。購進原材料除水泥、添加劑能夠在固定商家取得正規發票外,生產所需的粉煤灰、黃沙、石子等原材料,實際供應者基本為個人,取得的普通發票往往為稅務部門代開發票,易虛開發票虛增成本,更有甚者以假發票列支成本,侵蝕企業所得稅稅基。

3.不及時確認收入延遲申報納稅?;炷列袠I的下游為建筑業和房地產業,均具有資金投入大、建設周期長、分期收益等特點,易造成購貨方不及時支付貨款的現象,因而連帶造成混凝土企業因資金緊張而不及時結轉收入的問題。且建筑安裝、房地產等營業稅企業沒有增值稅抵扣要求,并不急于取得發票。這樣均易造成了企業延遲申報少繳稅款的現象。

4.貨款結算方式的不規范。一是,現金收入很少入賬或者不入賬,這類以私人等不需要通過公戶對公戶轉賬結算貨款的收入居多;二是,通過私人賬戶收款轉移收入,這些賬戶主要用于收取不需要開具發票的銷售收入和支付部分材料款;三是,要求客戶直接將貨款匯入原材料供應商賬戶沖抵原材料款,導致收入不入賬核算;四是,通過往來科目沖銷收入,直接通過預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往來科目之間相互沖抵,不將貨款計入營業收入納稅申報;

5.設置“帳外帳”偷漏稅現象嚴重。為了使毛利率、投入與產出率等指標在行業預警值內,存在偷漏稅問題的混凝土企業一般會設置內、外兩套賬,取得正規發票的成本及相配比的收入記入外賬,應付稅務機關的檢查,而內賬則用于全額記帳,反映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結算方式不規范、增值稅斷鏈增加了企業此類違法的動機。

三、商品混凝土行業的的涉稅風險成因分析

1.納稅遵從度較低?;炷疗髽I大多為私營企業,在利潤最大化的目標作用下,易漠視法律,主觀上通過隱瞞銷售收入、虛增成本虛列費用、設置“帳外帳”等方式逃避納稅義務。加之現在近兩年行業競爭加劇,企業往往對不需要開具發票的客戶以稅讓利,提高價格競爭力,導致稅款的流失。

2.增值稅鏈條斷裂。從混凝土產業鏈的上游來看,所需原材料粉煤灰、石子、黃沙等的銷售者往往是小規模納稅人或無證經營者,企業在購買材料時可能無法取得正規發票。從產業鏈下游來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安企業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建安企業進行結算所需發票,多為到當地地稅部門申請代開。且部分賬務不健全的建安企業在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下,更無需取得采購材料等的增值稅發票。這種建安企業主動索取增值稅發票的低需求性,導致了混凝土行業增值稅稅收管理出現漏洞。

3.稅收監管有待加強。由于增值稅稅收監管鏈條的斷裂,導致混凝土行業監管漏洞頻出,一方面粉煤灰、石子、沙石等原材料的供應商經常游離于稅務機關的監管之外,企業通過代開、虛開取得的發票很難核實其業務真實性。另一方面建安企業目前未營改增,地稅機關核定征收企業較多,監管機關及征收方式的不同導致監管難以形成合力。再者目前針對混凝土行業的納稅評估指標和模型尚未統一,各個地方的行業指標值僅僅能作為借鑒和參考作用,不利于混凝土行業的精細化監管。

四、完善商品混凝土行業稅收監管的對策建議

1.完善商品混凝土企業稅收監管體系。一是,以毛利率分析法、成本費用利潤配比法、投入產出法、能耗測算法、以電控稅法等方法為基礎,建立多種混凝土行業稅收風險分析模型,結合當期市場同類產品平均售價,測算企業真實銷售收入、成本,并與企業納稅申報數據進行比對,尋找突破口。二是,以風險分析為導向,梳理出混凝土行業稅收風險點,制定了有針對性的稅收風險管理措施,強化稅收檢查力度。稅源管理部門、納稅評估部門、稅務稽查部門要針對混凝土企業建立健全立體式長效監管機制,并加強企業日常檢查、稅務審計和稽查的力度,真正達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改以查促優”。

2.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反饋機制。第一,稅收監管前移,與住建部門建立本地區建設項目的動態信息交流反饋機制,跟蹤大工程大項目混凝土用量、供應方、價格等信息,及時掌握工作的主動性。第二,與建筑檢驗監督機構建立檢驗資料信息交流反饋機制,混凝土行業具有嚴格的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制度,企業每次生產都要有生產任務單,每次生產必須具備配比和檢驗手續資料,根據此是可以確定其產量的。第三,國地稅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及時交換混凝土行業上下游企業稅收監管信息,共同防范企業鉆稅收政策的空子,規避稅收風險。

第3篇

關鍵詞:福利企業設立日常管理退稅審批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設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是由縣、市(州)、省三級的民政、國稅、地稅審批,一共要蓋九個公章,才能批準一戶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有的省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和省級民政部門審批,蓋五個公章就可以設立福利企業。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把福利企業的設立環節納人稅收管理是不適當的,為此,建議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現行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審批的有關規定,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權授予縣級民政部門即可,稅務機關不介人設立審批。

思考之二: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稅務機關應把重點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納人了稅務管理的范圍,這給我們造成了一種錯覺,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業的設立關,稅務機關就萬事大吉了,結果稅務機關是“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和退稅審批。其實,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稅收監管和嚴格退稅審批,才是稅務機關管理的重點。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包括辦理稅務登記以及之后的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稅務檢查等環節以及退稅審批環節的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推行,明確稅收管理員職責,要求稅收管理員應當經常深人社會福利企業,了解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了解殘疾人員的安置及上崗情況,輔導福利企業健全帳務,真實記帳,并寫出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的月度報告。月度報告是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社會福利企業能否退稅的主要依據。因此,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細致不細致,了解企業的情況是否真實有效,對稅務機關退稅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稅收管理員肩負著稅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財務核算的管理與監督。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核算。按規定設置“應交稅金”明細帳,準確核算收人、成本、稅金、利潤等科目,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三)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嚴格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必須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對未按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的,事后被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不得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對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加強發票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進貨物應當取得進項發票的,必須按規定取得,對應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法作出處理;對取得的進項發票必須按期到稅務機關認證,沒有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五)加強稅務稽查。社會福利企業由于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財務會計核算、發票的取得和填開、稅款的繳納等諸環節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環節,甚至漏洞;稅務機關也因為社會福利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有放松稅收監管的思想。為此,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鐵拳作用,加強對福利企業用工情況、貨物購銷情況、以及發票的取得、領購開具等情況的檢查,督促福利企業嚴格財務核算,嚴格依法納稅。

(六)嚴格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審批。根據財政部《關子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199455號)規定,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應報省國稅局核準批復。雖然,報經省國稅局核批增加了審批環節,有損行政效率,但是在稅收管理信息化、網絡化發達的今天,由省國稅局審批社會福利企業退稅是可以做到的。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省級國稅局核批福利企業退稅的工作量,建議對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實行分級審批。比如對月(筆)退稅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10—50萬元(含)的,報由市、州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報由省局審批。同時,社會福利企業申請退還已繳增值稅應當向縣級國稅局提供退稅申請報告、退稅申請審批表、已繳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殘疾人員上崗情況及工資發放表以及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縣級國稅局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申請及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收管理員寫出的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月度報告嚴格審核,并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對經審核符合退稅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開具“收人退還書”,由國庫部門按退稅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為簡化社會福利企業退稅審批程序,對福利企業的退稅均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當然,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的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為此,建議財政部將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稅務機關;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主要行使對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監督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具體事務。

(七)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對下級稅務機關實施監督的權力。在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上,應當經常采取調查、檢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稅務機關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及時糾正執法中的偏差,為加強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提出建設性意見。

第4篇

關鍵詞:財政稅收管理;城市建設;建議

財政稅收管理在市場經濟發展中不可或缺。它是調節市場經濟的手段,它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進經濟發展,減少貧富差距方面有重要作用。但其發展至今,仍存在許多問題,如對于稅收征收的監管制度的缺失,民主管理機制的不健全,以及稅收制度的需要不斷地更新以適應新的經濟狀況,以及財政稅收管理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的消極等問題。

一、財政稅收管理的現狀

市場性、現代性和開放性是財政稅收的三個特征。財政稅收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它是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市場經濟產生了資源和收入的不平衡,而社會主義的目標實現更多的公平和對貧富差距的調節,市場經濟建立發展的基礎是財政稅收。在城市建設中,財政稅收的作用不可忽視,其不管用于城市的教育、公共衛生、學校,還是民生、科學、文化,對于城市的建設發展都起著飛快地推動作用。稅收政策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的特征,現代稅法體現了公正性和時代性。稅收政策是公平的,是對每個達到繳納稅收收入額的人進行強制和無償征收。稅法也具有其開放性,財政稅收的用處公開于眾,稅收政策公開于眾,也讓人民感覺到稅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財政稅收的三個基本特征決定了如何看待財政稅收問題,在城市建設中針對財政稅收管理可以采取的措施和建議。如今,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還存在許多問題。比如:財政稅收管理的力量被地方管理的力量壓制,財政稅收管理人員被調離,對于城市稅收管理的監管監督不到位,這樣會產生很多偷稅、漏稅的行為;財政稅收沒有嚴格的管理體制和監督制度,以至于財政稅收的工作人員積極性和工作態度都沒有得到保證,導致很多弊端或產生一些問題;或者財務管理不夠公開化的問題,以及民主管理機制尚未形成的問題,財政公開化、民主管理機制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同時也受到人民的監督,使得財政稅收管理更好地發揮其作用;資金使用不當,財政稅金的使用對于城市的發展的各方面起著重要作用,但由于政府部門之間的權、責、利分配不合理會導致財政稅收資金的嚴重浪費,資金的使用效率會大大降低;預算工作中所產生的問題,預算工作是財政稅收征收管理發放等工作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預算為財政稅收征收等工作做了鋪墊和準備,但我國對于預算的重視程度不夠,預算的不合理導致在征收過程中還可能與納稅人發生沖突,影響納稅人的積極性。

二、對城市建設中財政稅收管理的建議

(一)建立更加完善的稅收制度。針對財政稅收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需要調整稅收制度,保證財政稅收工作穩步進行。與時俱進的完善稅收制度,在考慮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發展狀況的同時,結合中國的國情,進一步完善稅收制度。具體來說需要改善重復納稅的情況,可以通過調整所得稅和營業稅的方式。在稅收上,也應該減少中小企業的負擔,減少對其稅收的征收,鼓勵其發展,進一步帶動城市的就業和經濟的發展。對于地方財政稅收也可以優化其稅收結構,使稅收的征收更具合理性,促進經濟的提高??傊?,稅收制度的完善需要考慮更方便的問題,結合中國國情和市場經濟狀況。(二)改善稅收資金的分配。提高稅收資金的使用效率需要建立在改革和完善財政稅收的管理體制上。為此,要不斷加強財政稅收的管理職能,要建立全面、合理、客觀、有效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在不斷地整合財政稅收資源的基礎上將所得資金納入到平常的預算管理之中。既要增加對于預算的重視度,合理地進行預算,又要對于稅收資金進行合理的分配,建立行之有效的稅收管理體制和利用完善的民主制度對財政稅收管理進行監督,獲得人民的信任,對于財政稅收的征收也有很大的益處。(三)加大財政稅收監督力度。當前我國的偷稅、漏稅行為仍在不斷增加,對此一方面需要完善稅收監督制度,一方面納稅部門需要有專門的人員監督企業的納稅。完善的稅收監督制度可以保障稅收工作順利盡心,盡量避免企業的偷稅、漏稅行為。避免在稅收征收時所產生的企業不道德的行為,減少國家財政收入,使得國家財政損失,不僅企業沒有盡到影響國家盡到的義務,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也會影響財政收入作用的發揮,削弱國家財政稅收管理的作用。因此,應加強對于財政稅收管理的監督,引進民主管理制度,從根本上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和工作積極性,避免企業偷稅、漏稅的行為的發生。(四)改革稅收制度,提高財政收入。改革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與公用事業附加稅。由于城市稅稅基較小且匯率較低,在城市建設方面資金的專項稅收來源不足,城市建設稅和相關的公共產品附加稅沒有成為城市建設金的主要來源,因此,應該及時對此項稅收進行改革:一是改此附加稅為獨立稅,不以“增消營”為基礎,減輕稅收變動的影響;二是增加征稅范圍,維護征稅的公平性,對外商設置合理稅率,以及對土地和財產稅制的完善。

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和壯大,財政稅收管理也不斷發展和完善。雖然其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但是可以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不斷完善稅收制度,提高監管力度,提高財政收入,調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對財稅收支范圍進行明確的規定和規范,規范市場經濟中企業偷稅、漏稅的行為,充分發揮財政稅收管理的作用,利用財政稅收帶動城市建設的經濟發展和文化教育發展。

作者:齊相永

(泊頭市城市管理局 河北 單位:泊頭市城市管理局

參考文獻:

第5篇

(一)現代電商行業的稅收征管體系存在問題

1.電商行業的納稅人身份和課稅對象確認界限模糊。在電商活動中,交易雙方的身份、票據、稅務發票都是基于網絡銷售數據記載的。然而,網絡銷售本身的隱蔽性和流動性較高,消費者、商家都可以用網絡名稱甚至匿名并隱藏地址,導致難以查證其真實身份,這對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不小的難度。

在電商交易中,傳統的以產品實物形式確定課稅對象的有關稅法規定失效,稅務機關對課稅對象的確認難度加大。在電商網站上,只需要購買數據便可以瀏覽和下載內容,稅務機關不能斷定電商的收入是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轉讓所得,其行為是銷售商品還是轉讓無形資產。雖然推行營改增,絕大多數電商的銷售行為應征收增值稅,但是在確定電商銷售行為的納稅人身份與征稅對象上,目前稅法還缺乏明確的規定,所以電商銷售行為的征稅征管難度較大。

2.?{稅環節、地點和期限難以判定?,F行稅制卻不適合電商的情況,由于網絡的便捷性,電商網站上的交易瞬間就能完成,傳統的商品流通和銷售環節被省略。貿易活動的付款日期、收款日期、發貨日期、收貨日期都難以確定,一般的電商都采用電子貨幣,既沒有紙質發票,又沒有現金、支票流動,稅務機關是以貨幣支付當天為納稅時間還是以發貨當天為納稅時間無法斷定。而且電商經濟中的虛擬化和隱蔽性,導致納稅地點難以確定,稅法中的屬地原則難以落實。稅務機關難以斷定貿易的供應地和消費地,從而無法正確實施稅收管轄權。這一系列的問題使得稅務機關難以按照現行稅法來對電商企業征稅。

(二)電商企業的稅款征收難度大

1.獲取會計賬簿的難度大。電商行業是國家扶持的新型產業,一直給予稅收上的優惠。傳統的企業有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而中國目前還未出臺針對電商征稅的相關法律法規。電商并沒有統一的電子發票,而且很多潛在的稅務證據在信息化環境下能夠通過信息手段篡改、刪除,導致納稅舞弊。例如,電商商戶能夠通過刷單等方式,改變銷售價格,來降低銷售收入以少納稅。這些舞弊的手法,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獲得電商企業的真實會計賬簿,加大了征稅的難度,導致稅款更大程度地流失。

2.電子支付手段的興起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電子支付手段的逐漸完善,也給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帶來了困難。如今,出現的電子貨幣支付系統以及聯機銀行的充分使用,使得線下的代扣代繳模式難以實施,省略了一些中間環節,導致電商從業者更簡易就能偷逃稅。而且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也導致電商銷售中信息保密程度更高,也增加了稅收稽查工作的難度。

3.缺乏明確的電商企業稅收管理流程。缺乏完善的電商模式的稅收制度,沒有明確的稅收管理流程。與歐美國家相比,中國為鼓勵電商的穩健發展,暫時對電商放寬征稅力度,歐美國家的電商行業發展時間長,已經形成產業鏈,有完善的物流和技術的支持??梢婋娚潭愂照叩闹贫ㄅc一國的經濟、國情、科技水平、財政收入來源有關。由于各國國情的不同,中國也不能照搬歐美國家電商的稅收政策。由于電商中的交易具有流動性、隱蔽性的特點,對其征稅需要克服很多的技術問題,如何追蹤電商企業的交易情況,如何判定納稅人身份,我國尚未搭建完善的稅務征收平臺,依靠納稅人自覺納稅是很不現實的。

二、電商行業的稅收征管策略

(一)完善電商稅收制度基礎

1.建立電商的稅務登記制度。為了解決稅務要素的不確定性,可以根據本國電商的發展情況,制定合適的稅務登記制度。稅務監管機構也應該對電商行業從業主體采取實名制的管理方式,電商行業經營主體也應當辦理稅務登記,并提供包括身份證在內的真實材料。國家政府也要積極制定適用于電商行業的稅收征管法律體系,建立電商行業登記管理的綜合協調部門,并且應對網絡支付系統積極研究和立法規范,以防稅源的流失。

2.制定明確的電商稅收法規。第一,堅持稅收公平性原則。世界各國的電商發展存在差異,各國具體的稅收政策不盡相同。為此,美國在1997年初頒布了《全球電商選擇性的稅收》,倡導稅收中性原則,規定電商的國內網上交易零稅率和國際零關稅。電商在美國和中國的地位和創造的價值是不一樣的,如果中國也對電商實行免稅政策,將會使我國的稅款流向美國,不利于我國電商的健康發展。我國可以借鑒歐盟的稅收政策,堅持對電商征稅。同樣的商品交易,不管是在傳統貿易中,還是通過電商模式交易,都應繳納等額的稅款,不能因新的交易模式而給予特殊減免。堅持稅收公平,可以減少利用電商進行偷稅、漏稅的現象,也可以使稅款流失問題得到解決。第二,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我國要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可以借鑒日本,制定專門的電商稅格式化稅收條例,規定電商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如果延期,將征收一定比例的滯納金。建立電商行業的監管機構,稅務機關應設立專門的電商行業稅務管理機構,對于電商行業的稅收體系不斷進行完善和改進,優化稅收管理體系,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出臺各種優惠政策并及時信息,以鼓勵電商行業從業者自覺繳稅。構建合理的電商交易稅收跟蹤網絡系統,將我國電商銷售經濟行為及時反饋到稅務系統中,從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第三,堅持確定性原則。由于缺乏完善的電商稅收征管政策,稅務機關對電商的納稅數額、適用稅率都無法判定。中國可以借鑒新加坡的稅收原則,確立所得稅的依據,以電商是否在中國境內運營為準,電商在中國境內獲得營業利潤,達到一定數額,根據現行稅制繳納稅額。在增值稅系統下,少數商品的交易視為提供勞務,通過網上的商品交易要和傳統交易繳納同樣的稅款,體現稅負平等。電商交易超過規定數量,視為滿足征稅條件。勞務與數字式的商品,可以按現行稅制中的無形資產稅率征稅。

(二)搭建電商的稅收技術支持平臺

1.使用電商交易專用發票,建立信息化的稅收監管體系。為了加強對電商經濟的稅收征管,應引入電商交易專用發票,并通過專用網絡渠道發往銀行才能進行款項結算。應當制定專門針對電商經濟支付上的稅收監管體系,要采用大數據、持續性審計等方式加強追蹤、稽查與交易監控。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建設與金融機構的系統聯網,通過納稅識別號、銀行賬號等信息與金融機構共享電商交易信息,以做到實時監控電商交易。

第6篇

關鍵詞:兩稅合并;國際稅收;管理;企業所得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9-0018-02

新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內、外資兩種類型企業實行同一企業所得稅標準,稅率統一設為25%。隨著兩稅合并的開始,涉外稅收因存在時間的局限性,將逐漸退出歷史的舞臺,而作為國際稅收管理的各項內容將隨著國內市場的進一步成熟,國際資本流動、項目往來頻繁等因素影響將得到加強。兩稅合并以后如何加強國際稅務管理成為當前國際稅務工作者的熱門話題,現通過由過去的涉外稅收管理到國際稅收管理,談合并后如何加強國際稅收管理。

一、涉外稅收與國際稅收的區別

1.概念不同。涉外稅收只是一個國家稅收體系分支,是相當于內資企業和個人稅收而言,但國際稅收則不是分支,國家稅收征管體系不能分為國內稅收和國際稅收。

2.內容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征收的各種稅收,一般情況下是以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建立相對獨立的稅收制度為前提。而國際稅收則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對跨國納稅人行使稅收管轄權引起的一系列活動,涉外稅收征收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國際稅收處理協調的是包括對跨國納稅人行使居民和來源地管轄權,避免國際重復征稅,防止國際避稅,稅收協定執行和情報交換為主要內容。

3.范圍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處理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就來源于本國或者本地區收入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征稅,國際稅收是兩個和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因行使不同稅收管轄權引起的納稅問題。

4.存續時間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國家吸引外資需要而產生,是以建立相對獨立的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存在前提,一旦統一合并取消單獨稅種時,涉外稅收作為單獨的稅收管理活動將消亡,而國際稅收則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國家和地區,存在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存在跨國交易,國際稅收就將繼續留存。

二、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國際稅收管理對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國累計批準外資企業57.9萬戶,實際利用外資6 596億美元,中國已成為世界上發展中國家最大的外資流入國,在全球范圍內僅次于美國和英國。兩稅合并后外資企業稅率雖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國投資者更是看好國內優越的投資環境和國內潛在的巨大的市場,外資企業戶數仍將逐漸增長,同時外資企業的質量進一步提高,跨國之間資本技術生產要素流動性將更強,國際稅收管理的對象諸如外引進技術、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情報交換等等業務也隨之增多,這就為國際稅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對象。

2.涉外稅收政策延續性的需要。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的同時,為了照顧已存在的老外資企業,新所得稅法給予了不超過五年的優惠過渡期,對新法實施前已經成立的外資企業依法享有的優惠政策,可繼續執行,到減免期屆滿為止。也就是說涉外稅收管理在一定時間內將繼續存在。另外由于政策過渡,不可避免出現部分外資企業利用過渡期間濫用優惠政策的問題,這就需要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管理,更加規范執行稅收法律規定,杜絕各種濫用優惠政策的投機行為。

3.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近年來,中國經濟越來越多融入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從國內取得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應稅收入。與此同時,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資、經營的國內企業和個人也有上升趨勢。隨著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不斷增加,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各種涉稅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長,這就對外國居民稅收身份認定、預提所得稅管理,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國已經與89個國家或者地區簽訂了雙邊征稅協定,稅收情報交換已成為國際稅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稅和離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強國際稅收的管理,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履行稅收協定職責,更好地開展國際稅收合作。

三、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建議與對策

根據國際稅收特點和管理的必要性,兩稅合并后,國際稅收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管理:

(一)稅收協定的執行

包括居民認定及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出具、常設機構認定及管理、限制稅率認定、稅收管轄權判定及稅收管理、境外稅收抵免審核認定及管理、協定特殊條款的執行、研究制定稅收協定執行的管理辦法、對濫用稅收協定的專項調查與處理等。

(二)非居民稅收監管

依據有關稅務管理規范,組織實施對本地區外國公司營業機構場所的稅收管理、外國公司在中國未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預提所得稅管理、非貿易付匯及部分資本項下售付匯憑證的開具和管理、外國居民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判定及其稅收管理,以及對外國居民偷稅問題的調查與處理。要定期與外匯管理局、商務局進行工作反饋,及時掌握非居民納稅情況。

(三)情報交換

組織實施情報交換管理規程,就自動情報交換、自報交換、專項情報交換、行業范圍情報交換和授權代表的訪問所涉及的稅收情報收集、轉發、調查、審核、翻譯和匯總上報,根據情報交換工作保密規則實施稅收情報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銷毀等保密工作,開展跨國同期稅收檢查。

(四)國際稅務管理合作

組織實施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有關稅收管理規范,對本國居民境外經營活動依照稅收協定提供稅收援助,配合國外稅務當局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稅問題組織調查,組織實施與國際組織和外國稅務當局有關稅收征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

(五)反避稅實施

1.認真按照新所得稅法要求,進行反避稅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特設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成本分攤協議、預約定價安排,明確了納稅人的舉證責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協助義務,同時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稅地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稅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國轉讓定價信息網絡。參照美國稅法第482節條款的規則,在轉讓定價稅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議國家稅務總局與有關部委聯合,定期公布某種行業、某種產品的利潤率區間。在試點城市的基礎上,積極推廣反避稅管理信息系統軟件。成立專門機構或由專門人員負責各種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反避稅價格信息網絡,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通過該系統相關信息,以利于反避稅工作的深入開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反避稅工作。為了解決反避稅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關聯企業可比數據信息的難題,建議省局著手建立反避稅信息庫,通過整合CTAIS系統、涉外企業匯算清繳系統、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統計信息,將各基層單位在歷年反避稅調查審計中積累的零散可比數據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數據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為各地市反避稅選案、審計調整、跟蹤管理等各階段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數據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稅務部門應利用預約定價辦法加強對關聯企業稅收征管。

(1)加強開業管理,推行關聯企業申報制度。各基層稅務機關將是否存在關聯企業以及關聯企業的名稱、稅號、經營地址、法人代表、經營狀況等列入對新辦企業開業調查的內容,同時要求企業及時填報關聯企業申報表,一旦企業有新成立的關聯企業須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將關聯企業管理從源頭抓起,完善關聯企業管理的基礎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強關聯企業開業管理的基礎上,充分利用關聯企業申報的基礎信息資料,將存在不同稅率或享受不同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作為反避稅重點,加強監管。

(3)對被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企業,征管部門要及時上門對企業提出關聯交易中應遵循稅收方面的要求進行宣傳,并針對企業利用關聯企業避稅的手段和方法,預先制定相對應的定價標準或要求,并將其在《關聯企業稅收管理協議》上列明,在關聯企業開辦之初就與其簽訂,促使企業在一開始就對反避稅工作有一個較為深刻的認識和較全面的了解。在這份《關聯企業稅收管理協議》中,對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在有形財產的購銷和使用、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提供勞務、融通資金等業務往來中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進行明確,特別是對有形財產的購銷定價、提供勞務的定價以及最低利潤率的確定,應從本地同行業中進行測算獲取,以此作為可比數據資料,對不能達到相關數據指標要求的,要明確企業的舉證責任,對無法舉證或舉證不合理的,則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加強過渡期外資企業的后續監管力度。稅務機關一方面要加強對企業的宣傳和培訓,促使他們依法申報,另一方面要積極利用審核評稅、稅務審計等有效手段,通過加大日常檢查力度,嚴格進行違規處罰的方法來加強事后監督管理,建立稅務機關內部層層監督備案制度。

總之,兩稅合并后國際稅收管理部門應根據形勢需要,及時調整部分職責,實現由涉外稅收為主、國際稅收為輔的原體制到國際稅收管理的轉變,要在重新整合人力資源,提高國際稅收工作質量與效率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實做好反避稅、非居民稅收管理、稅收情報交換、協定執行等各項特色工作,提高國際稅收管理的水平,充分國際稅收管理在維護國家稅收權益,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創造公平稅收環境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謝旭人.中國稅收管理[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7.

第7篇

網絡交易是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在網絡中推銷商品并進行貨款結算。這種交易快捷、方便的營銷手段正逐漸被人們所接受。企業網絡交易對于傳統商務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它突破了時空的限制。促進了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進程。據IT市場研究公司(IDC)的調研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網民人數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國:預計到2012年將增至3.75億。根據iResearch艾瑞咨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國B2B電子商務發展報告》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通過B2B電子商務完成的交易額達到21239億元,較上年增長65.g%:據2008年3月我國商務部編寫出版的《中國電子商務報(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國19267家大中型企業的電子商務采購金額達到5928.6億元,電子商務銷售金額達到7210.5億元。據此估算,2006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總額超過15000億元。2009年全球的企業網絡交易總額有望突破900億美元”。隨著我國企業網絡交易的不斷發展,虛擬企業、虛擬銀行、網絡營銷、網上購物、網上支付、網絡廣告等網絡交易正在迅猛發展。其實,網絡交易的電子形式并不改變其貿易的特性,其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無疑能為國家帶來可觀的稅收。但稅務部門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設還跟不上電子商務的進展,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制度還存在著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規章尚未對企業網絡交易這個新興事物如何計稅、納稅作出明確規定,網上交易成了稅收的真空地帶,網上交易的稅收損失逐年擴大,企業網絡交易的稅收流失問題嚴重。

網絡交易本質上仍然是銷售行為,如果它沒有相關的免稅政策,那么網絡交易就應該依法繳稅。如何針對企業網絡交易中的稅收問題加強和完善我國的稅收制度及稅收辦法,已成為國內外稅收中討論的熱點問題。2007年8月7日,我國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舉行了一場影響著全國4000萬網絡貿易用戶的研討會,會議的議題為是否應向進行網絡交易的群體進行征稅,大多數專家認為不能因為稅收問題把電子商務行業毀掉。在2008年“兩會”上,民建中央委員聯名提出了“關于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提案:電子商務是一種交易方式,按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無論是線上線下,只要達成了交易就應納稅,否則將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和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避稅,而資本通過網絡進行國際流動,也將導致大量稅收流失或轉移。網絡經濟引發的稅收問題已經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

研究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原則、政策、法規、征管和企業如何在網絡貿易條件下合法、高效納稅等問題已經勢在必行。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我國企業網絡交易所產生的稅收問題,從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出發,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以解決網絡交易稅收難題。

二、企業網絡交易存在的稅收問題及影響

(一)網絡交易稅收征管不到位

我國商業貿易的快速發展給稅收帶來了機遇,但同時也對傳統稅收征管提出了挑戰。企業網絡交易的納稅人、適用稅種、適用稅率等難以界定。使稅收征管從一開始就陷入無從著手的窘境。

企業網絡交易的銷售往往既無合同又無協議,雙方均通過電子商務(網絡)的形式形成交易,網上的價格可以隨時被修改、刪除或變更,銷售計量難以得到真實、合法的保證,且隨時有收不到或收不足價款的可能。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是企業進行稅務管理的基礎。傳統企業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確。然而在企業網絡交易行為中,通常買賣雙方的網上交易往往被虛擬化、無形化、隨意化、隱匿化,實物形態存在的商品以數字在網絡上進行傳輸。對于企業網絡交易的銷售收入,無論是在線實現商品銷售收入,或是在線實現服務收入,都面臨著確認問題。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稅收征管的一大難題。

在網絡交易時代,網絡經濟的虛擬性,無紙化的交易沒有有形載體,許多交易對象都被轉換為數字化信息在互聯網上傳播,交易雙方在網絡中以加密的電子數據形式填制。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增加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不易查清買方和賣方的身份,收入難以確定,征收稅款無從下手,從而造成稅款大量流失。無紙化的網絡交易卻不能適應傳統的貨幣交易的稅收征管制度,為我國現行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務稽查等環節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難題。

(二)稅務機關稽查難度大

在電子商務的環境下,企業網絡交易具有無形性、隱匿性、虛擬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點,供求雙方在網上直接見面,網上看樣品、談價簽合同、支付貨款,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系統生成各種電子憑證,無紙化的網絡交易程度越來越高,企業網絡交易對象均被化威“數字化信息”在網上傳送,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其交易對象的性質和數量。電子憑證可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跡,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據,無法追蹤。據2007年10月18日河南財經報道,網上交易通過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數據、賬簿、憑證以數字形式存在,可以隨便修改而不留痕跡,且納稅人可以運用加密技術隱藏相關信息。而目前的稅務管理、稅務稽查以財務賬冊、財務報表等書面憑證為主,對網上交易相關資料的收集十分困難,使得傳統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網上交易規模大、對象多,我國沒有設立專門的網上交易稅務管理機構,普通稅務人員日常管理難度大。

(三)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據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網絡交易的稅收歸屬于增值稅當中。納稅人應該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對網絡交易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目、稅率等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主要表現在:納稅主體不清晰、征稅對象不明確、納稅地點難確定、納稅環節將改變、法律責任難定性。企業網絡交易稅務登記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網上身份認證制度,稅務機關沒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網址、電子郵箱號碼、電子銀行賬號等上網資料,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交易的情況、申報納稅情況不清楚,無法在線核查和監控。隨著企業網絡交易的發展,商業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說,企業網絡交易利用互聯網的虛擬世界,已無法依靠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法律制度來規范網上交易行為的課稅。

三、完善我國網絡交易稅收的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針對網絡貿易的稅收條款

目前我國尚沒有與企業網絡交易相配套的稅收方面的法律規定,使得網絡稅收問題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借鑒國際經驗,以現行稅法為基礎,對企業網絡交易中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各要素給予明確的界定,以確保建立公平的稅收法制環境。

建立專門的企業網絡交易登記制度,使用企業網絡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明確電子申報數據的法律效力;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例如,我國可以立法規定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因為如果沒有相關登記,稅務部門根本無從查起。同時我國應加快制定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財稅政策,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費優惠政策,加強電子商務的稅費管理。

針對網絡貿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來源地、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互聯網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重點修改與網絡貿易關系重大的流轉稅、所得稅法。流轉稅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首先,增值稅法中要增加有形貿易(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不論這種有形動產通過什么方式實現,都征收增值稅;其次,營業稅法的修訂,把網上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而將在線交易明確為“特許權”,按“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目征稅;再次,相應的所得稅也應適當調整,如因網絡貿易引起的所得稅稅基在國家之間任意發生轉移,造成國際避稅,給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帶來嚴重的沖擊,因此網絡貿易在所得稅法中的完善成為稅法修訂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制度能夠規范網絡交易市場,促進良性的競爭市場,使其健康地發展起來。

(二)建立完善的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實現征稅自動化

為適應網絡經濟的“無紙化”,必須盡快建立電子納稅申報制度。征稅機構必須首先實現電子化、網絡化,并使自己的網絡和銀行、海關、工商、網絡營銷者的私人網絡甚至國外稅務機構的網絡連通,建立完善的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實現征稅自動化。全國從國稅總局到省、地市、縣四級建立一個統一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通過計算機網絡和該系統實現稅務機關對企業網絡交易及電子商務經營狀況的嚴密監視。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可以減少征稅成本和工作量,增強稅務部門的征稅效率和監管力度。而納稅人則不出門就可以通過該系統進行報稅和繳納稅款。同時,稅務局與銀行實現了稅銀聯網,保證了稅款能及時上繳國庫。

稅務部門應當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自動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三)在互聯網上設立稅收監控中心

稅務部門可以在互聯網上設立一個稅收監控中心。要求企業提供有關的合法身份證明和銀行賬戶信息、稅務登記證等資料,與提供網上支付手段的銀行、交易雙方的認證機構等部門聯網。當買方企業登錄到賣方企業主頁的網站,選購商品,通過賣方主頁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要求每一筆交易都被實時地傳送到稅收監控中心。通過該中心,反饋信息給買方,保障買方合法的權益,同時也能令賣方(網絡交易企業)順利完成電子票據的生成,以此無紙憑證進行繳稅。稅務部門通過在互聯網上的稅收監控中心,提供統一的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將發票系統與企業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行對接,掌握網絡交易賣方進貨渠道、進貨量、進貨價格等信息。這樣,稅務部門聯合物流公司、倉庫、銀行等各個環節通過交易平臺的稅控裝置,獲得了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就可以監控網絡交易的應納稅額,實現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加強了網絡交易平臺的征稅管理。

(四)完善征納雙方共享的網絡交易稅務管理平臺

由于企業網絡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間完成傳遞與計算機自動處理,原材料采購、產品生產、需求與銷售、銀行匯兌、保險、貨物托運及納稅申報等過程無需人員干預,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因此,它要求稅務、財務管理從管理方式上,能夠實現業務協同、遠程處理、在線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第8篇

關鍵詞:共享經濟;納稅;問題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以及移動終端的普及,共享經濟商業模式在全球范圍內興起。目前,共享經濟發展較為成熟的領域主要集中在共享出行、共享空間、共享金融等九大領域,并向更多的傳統行業和細分領域滲透。從消費者角度看,共享經濟商業模式能較好地滿足他們個性化、多樣化的需求。對于經營者來說,共享經濟商業模式能幫助經營者提高現有資產的使用率,降低資產的閑置率。但共享經濟商業模式同樣也帶來了一些問題,諸如消費者權益保障不足、不公平競爭以及偷漏稅等問題。本文試著對我國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下的納稅問題展開討論,希望能為我國共享經濟的健康、持續地發展提供相應的建議。

一、共享經濟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一)共享經濟的擴張迅猛,已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中投顧問在《2016-2020年中國共享經濟產業深度調研及投資前景預測報告》中提出,從行業發展階段來看,我國共享經濟的發展形態、用戶習慣、平臺建設、供需雙方認知等方面都尚處于起步階段,部分細分行業(例如租車、房屋短租等)將進入高速成長期。從共享經濟的市場規模來看,我國共享經濟發展迅速,平臺企業成長快速。速途研究院提供的數據顯示,共享經濟各領域代表性企業的參與人數快速增加。以我國在線短租市場為例:我國在線短租市場是從2012年起步,當時的市場規模僅有1.4億元,2014年已達到38億元,2015年超過100億元,環比增長幅度為163%。從上述數據不難發現,短短幾年時間我國共享經濟的發展速度遠遠超越了傳統行業。可以說,共享經濟的崛起已對我國傳統行業的發展以及現有的法律法規產生了深遠影響,使其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二)共享領域不斷拓展

我國共享領域拓展迅速,從最初的共享交通、共享空間迅速滲透到金融共享、餐飲、物流共享、服務共享、崗位共享、師資共享等多個領域,并向高端裝備制造領域、新能源領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擴張。正如共享經濟的倡導者所希望的,在不久的將來,一切可分享的東西都將被分享,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將因其而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

(三)中國共享經濟企業開啟國際化進程

盡管全球共享經濟仍處于起步階段,但各國的共享經濟發展不一,市場競爭激烈。市場的競爭壓力同樣迫使我國一些共享經濟企業在模仿國外成功共享經濟平臺的基礎上,進行本土化創新,而且一些創新成功的共享經濟企業已經走到了世界前列。以WiFi萬能鑰匙為例,2015年5月,WiFi萬能鑰匙憑借成功的商業模式創新,積極拓展國際市場。在不到一年里,其已經在巴西、俄羅斯、墨西哥、印尼等近50個國家和地區的GooglePlay工具榜上排名第一,用戶遍及223個國家和地區,成為少數能覆蓋全球用戶的中國移動互聯網應用之一。

(四)與傳統經濟之間沖突不斷

較傳統經濟模式,在共享經濟模式下,供需雙方僅需通過共享平臺匹配相關信息完成交易,作為回報,僅需要支付少量的費用給共享平臺的提供者——網絡公司。可以說,共享平臺幫助供需雙方既節約了雙方的時間,又減少中間環節、降低了經濟成本,使得經營成本較高的傳統企業面臨巨大的競爭壓力。此外,共享經濟的發展也沖擊著我國原有的商業邏輯和經濟秩序,引發了社會財富的重新分配,使得共享經濟與傳統經濟之間沖突不斷。

二、加強共享經濟商業模式納稅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稅法對于共享經濟商業模式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共享經濟企業(或個人)缺少相關的執法依據,從而給人們造成了共享經濟企業(或個人)不需要納稅的認識誤區。事實上,在我國只要進行交易,取得了所得是需要交納相關稅費的。因此,加強對共享經濟企業(或個人)納稅管理可以有效控制國家稅收流失的問題,同時,對緩解與傳統經濟沖突、促進公平競爭、實現稅收公平有著積極的意義。

(一)控制稅收流失的需要

共享經濟商業模式在我國的發展時間不長,但其發展速度和規模迅猛,根據新華社相關報道,2015年我國共享經濟及其相關市場的規模已高達1.95萬億元。并預測未來五年,共享經濟將會成為我國經濟新的增長點,占我國GDP比重將在10%以上。由此看來,共享經濟在很大程度上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新動力,但對我國稅收征管來說,共享經濟造成我國稅收收入的流失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需要完善相關稅收法規,將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下的業務活動納入稅收征管范圍內,并加強監管,從而控制稅收流失問題。

(二)緩解與傳統企業沖突、促進公平競爭

雖然中央政府在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支持分享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但政府部門對共享經濟的監管以及相關政策還在制定之中。在目前相關政策不明的情況下,共享經濟逃避了傳統企業的稅收、社會保險等,加之一些行業準入門檻低,只需向運營平臺提出申請即可經營,使得一些共享經濟企業(或個人)以低于傳統企業的成本經營,這樣對傳統企業產生了不公平競爭。為了緩解與傳統企業沖突、促進公平競爭,應加強對共享經濟企業(或個人)的納稅管理。

(三)實現稅收公平

作為一種新興的經濟模式——共享經濟除在交易方式上與傳統經濟模式有所差別外,在交易的本質上兩者并無區別(與傳統餐飲住宿行業、車輛租賃行業一樣,提供住宿餐飲、出租自行車服務)。因此,共享經濟企業(或個人)發生了應稅行為或取得了應稅所得應該履行納稅義務,對共享經濟企業(或個人)加強納稅管理不僅能夠對我國現有的稅收征管工作帶來積極的促進意義,而且對我國經濟均衡發展起到一定的作用,實現稅收公平。

三、共享經濟商業模式面臨的納稅問題

相對傳統經濟活動,共享經濟活動具有方便快捷、減少交易成本、提高資產使用率等優勢,因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近幾年在我國出現了“井噴”之勢。值得注意的是,共享經濟活動具有無紙化、虛擬化等特性,也帶來了不少納稅問題,具體表現為:

(一)納稅主體的確定問題

納稅主體是我國稅法最基本的構成要素之一,在我國現行稅收法規中,納稅主體主要通過交易所產生的物理痕跡及憑證等因素來確定,但在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下,這種判定方式不再有效。一方面,我國現有稅收制度未對共享經濟商業模式的納稅主體制定明確的、具體的規定。在通常情形下,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對其實施稅收監管。但是,部分共享經濟的經營者(特別是個人經營者)只是按照共享運營平臺的要求,辦理簡單的登記,沒有進行工商登記,更別說稅務登記,導致無法準確認定征稅主體。另一方面,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中,供應者和需求者之間的連接渠道僅是借助網絡等第三方平臺,因此,交易雙方也可以利用高科技技術變更或隱匿真實的姓名、身份和地址,加大了稅收征管難度。

(二)稅目和稅率的不確定

企業(或個人)將閑置的資產提供給他人使用獲得收益,對于這種收益,從經濟學的角度,被認為是對原有資產價值的提升,是一種增值。從稅法角度看,獲取這部分增值的企業(或個人),是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負有納稅義務。如何確定稅目和稅率,如何抵扣等問題將隨之產生。以增值稅的稅率確定為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現“營改增”,納稅人在繳納相關流轉稅時,不再需要判斷應交增值稅還是應交營業稅。但是,由于課稅對象(屬于提供實物?還是提供服務?)界限模糊,不易辨別,使得稅目和稅率難以確定。以家庭美食共享平臺——“媽媽的菜”為例,其收取的費用中涵蓋了菜品原料和提供服務的費用,因此,在判斷稅目時,是屬于商品銷售,還是屬于提供生活服務業服務,較難辨別。目前,我國稅法對銷售商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而對提供生活服務的增值稅稅率為6%,所以,如何確定稅目和稅率成為納稅的爭論點。目前,我國稅法尚未對共享經濟相關稅目和稅率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在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下,由于稅目和稅率的不確定性,導致不同納稅人的稅負差異較大。

(三)無紙化交易帶來的稅收計征問題

在一般情況下,共享經濟交易活動是以共享網絡交易平臺為基礎,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交易記錄以及憑證等都是各種電子化的數字信息。由于傳統紙質的財務賬簿和憑證被無紙化的數字信息替代,以票控稅的方法難以有效實施。其次,數據信息易被修改和刪除,使得稅務機關無法準確掌握真實的數字信息,導致稅務稽查困難。此外,由于存在為了賺取各類共享補貼而進行的刷單行為,使共享服務的供應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真實交易金額難以與虛假的刷單金額進行分離,進而難以確定真實的應納稅所得額,給稅收計征造成困難。

四、解決共享經濟商業模式納稅問題的建議

(一)完善共享經濟的稅法體系

共享經濟若要健康、有序發展,勢必要形成一個和諧的法制環境作為保障??墒?,至今我國還沒有為共享經濟提供一個合適的法制環境。這就需要我國借鑒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先進經驗,針對我國共享經濟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專門的稅收法律法規,明確共享經濟的納稅主體、交易活動中的適用稅種和稅率等,構建我國共享經濟的稅收法律體系。

(二)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形式,共享經濟具有提高閑置資產利用率、低碳環保以及實現充分就業和彈性工作等優勢。而且,據相關報道,在我國,共享經濟正在向各個行業滲透,對刺激我國經濟增長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谏鲜鲆蛩兀瑖覒贫ㄏ鄳膬灮菡撸òǘ愂諆灮菡撸┕膭罟蚕斫洕l展。此外,考慮到目前我國的共享經濟仍在起步階段,不少共享經濟模式的企業還在萌芽期,面臨著激烈的市場競爭,其抗壓性不強,需要政府給予一定的扶持(如財政補貼、低稅率、減稅等稅收優惠等)。

(三)推行網上電子稅務登記制度

想要解決納稅主體的問題,就必須加強對共享經濟企業(或個人)的稅收征管工作。第一,先要做好稅務登記。不同于傳統的稅務登記,對于共享經濟經營者的稅務登記,可采用電子式稅務登記。第二,利用大數據技術,建立相應的數據庫,采集登記納稅人的主要應稅服務(或商品)的種類、常用交易結算方式、相關銀行賬戶的賬號等信息,并要求納稅人當信息發生變更后,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更新相關資料,便于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有效監管。第三,建議稅務機關與共享經濟第三方平臺合作,對平臺的共享經濟經營者實施強制的電子稅務登記,可以有效地幫助稅務機關確定共享經濟經營者的納稅主體資格。

(四)推行第三方平臺代扣代繳

在共享經濟交易過程中,第三方共享平臺一方面收集閑置資源信息,另一方面引入資源的需求者,在適當的時間對供需進行匹配,各取所需。所以,第三方共享平臺在整個共享交易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既是信息交換、資金收付的媒介,也是信息流和商流的記錄者。由此,為稅務機關與第三方共享平臺合作進行稅款的代收代繳提供了可操作性。讓第三方共享平臺對共享經濟經營者的應稅所得進行代扣代繳稅款,可以形成稅務機關監管平臺監管經營者的有效管理鏈條,起到提高征管效率、加強稅收監管、降低征稅成本的作用。

五、結語

在共享經濟中,每個人既可成為消費者,也可變身為經營者,這種模式逐漸被大家所認可和接受。共享經濟的納稅問題是現階段稅收研究的熱點。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聯網和大數據等信息手段的支持下,對共享經濟經營者征稅的條件已經具備。稅務機關將對目前的稅收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促進共享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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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秦海濤.共享經濟商業模式探討及在我國進一步發展的建議[J].商業經濟研究,2016(24).

第9篇

【關鍵詞】 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 風險控制

1引言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及電子商務的日益繁榮,基于網絡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臺逐步出現并得到迅速的發展。目前,對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還沒有非常準確的定義, 但普遍認為, 第三方支付就是和國內外各大銀行簽約、并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第三方獨立機構在電子商務企業與銀行之間建立一個中立的支付平臺, 為網上購物提供資金劃撥渠道和服務。在交易中, 買方選購商品后, 使用第三方平臺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 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進行發貨;買方檢驗物品后, 就可以通知付款給賣家, 第三方再將款項轉至賣家賬戶。

面對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服務所獲得的優厚利潤,國內和國外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紛紛出現,如目前易趣的“安付通”、阿里巴巴的“支付寶”、一拍網的“e拍通”、慧聰網的“買賣通”等等。然而,第三方支付作為目前主要的網絡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 在網上商家和銀行的連接、監管和技術保障的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這些問題將阻礙第三方支付的進一步發展,如何防范、降低并控制這些風險,是目前研究的熱點之一。

2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

2.1網絡安全風險

第三方網上支付的業務及風險控制工作均是由電腦程序和軟件系統完成, 故網上支付系統的安全是第三方網上支付面臨的重要風險。雖然目前網上銀行和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都設計有多層安全系統, 并不斷開發和應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術及方案, 以保護支付平臺的平穩運行, 但是從總體來說,其安全系統仍然是第三方網上支付業務中最為薄弱的環節。這種風險可來自計算機內部,比如系統停機、磁盤損壞等不確定因素, 也會來自網絡外部的黑客攻擊, 以及計算機病毒破壞等因素。安全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數據傳輸過程中遭到攻擊,威脅用戶資金安全;二是網上支付應用系統本身存在的安全設計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個系統的安全,造成重大損失; 三是計算機病毒可能突破網絡防范,入侵網上支付的主機系統,造成數據丟失等嚴重后果。

2.2金融風險

資金濫用。在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中,除支付寶等少數幾個并不直接經手和管理來往資金,而是將其存在專用賬戶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銀行職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項,這就可能出現不受有關部門的監管,而越權調用交易資金的風險。

詐騙犯罪。由于網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隱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為通過制造虛假交易來實現詐騙的手段,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購買者對第三方支付流程以及后果的不熟悉,利用安全漏洞來騙取錢財,比如說,支付平臺的網上操作中有取消支付的選項,在取消支付后,如果直接撤銷剛才的取消操作來再次確認支付,顧客的錢就在未收到購買物品之前就打到了銷售者的賬戶中,造成詐騙。

盜卡惡意支付。雖然越來越多的銀行已經不再默認銀行卡可直接上網,而是用戶通過申請并認證的方式,才可開通網上銀行,但多數情況下,用戶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卡號和密碼,在網上提交一個申請,即可開通網上銀行。如何防范盜卡者在網上惡意支付,對于第三方支付廠商來說,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環境下,建立這樣的風險控制系統就更為艱難。

資金沉淀。 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通過對交易資金的暫時保管,在交易過程中監督和約束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當買方把資金轉到第三方的賬戶,此時第三方起到了一個對資金的保管作用,買方仍然是資金的所有權人。當買方收到商品,確認付款時,所有權轉到賣家。所以,第三方作為資金的保管人,始終不具備對資金的所有權,只是保管的義務。根據目前的交易規則,支付金額可以在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上停留3至7天,這樣,支付平臺中隨時都有數以千萬計的資金沉淀。隨著將來用戶數量的增長,這個資金沉淀量將非常巨大。而對于這筆資金,第三方將可取得一筆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且利息的分配會引發新的問題。如缺乏有效資金管理,就有可能引發支付風險和道德風險。

2.3法律風險

對于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問題,及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目前在法律上還未做出明確的規定。雖然從業務上來看,這些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只是提供支付服務,但是它同時又聚集了大量的資金,從某種程度來說已經具備了銀行的性質,但是卻不受銀行相關法律的控制,盡管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都以中介人的名義對外宣傳,但實際上,其業務明顯存在“吸納儲蓄”的嫌疑,用戶資金的時間價值(利息)可能成為其主要的利潤來源,這顯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疇。所以,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需要進一步以明確的立法加以規范。

在法律責任方面,國家并無專門法律調整網上支付法律關系,實踐中往往依據合同法和侵權法。但如果將第三方網上支付各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權法調整,消費者因其弱勢地位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為在網上支付的合同中,消費者根本沒有決定合同內容的權利,只能選擇接受與否。第三方網上支付較之于傳統支付方式其技術性更強,同時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如果客戶在交易后財產被盜取或系統故障,使得客戶遭受損失,應如何界定各方責任,也缺乏規范,這些最終將制約著第三方網上支付的發展。

3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的風險控制

3.1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約束

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地位,進一步規范其業務范圍。通過盡快出臺一些辦法進一步明確第三方網上支付清算屬于支付清算組織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制定相關法律保護客戶的利益和隱私權,明確客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間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制定對洗錢、信用卡套現、欺詐等網絡犯罪法律對交易進行法律約束。

3.2改進網上交易稅收監控手段

網上交易所具備的交易隱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體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點, 使網上交易稅收問題對傳統方式稅收提出了挑戰。在我國現有的稅收體制中, 稅收都是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來進行的, 而網絡交易的跨地域性將加大確定稅收主體的難度。因此對新技術條件下發展起來的網上交易, 要研究用新的監控手段進行征稅。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網上交易現金流的出入口, 是買家和賣家進行交易的一個憑證, 因此可考慮將第三方支付作為網上交易征稅的突破口。另外還需制定第三方支付中的稅收監管法律, 嚴懲逃稅行為。

3.3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

加強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首先明確市場準入門檻。由于行業的準入門檻較低, 從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商注冊資金規模、資質參差不齊,容易引發風險。其次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的監管。應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自有賬戶與用戶沉淀資金的賬戶相分離。禁止將用戶沉淀資金進行放貸、投資或挪作他用, 由銀行對用戶資金賬戶進行托管。目前工商銀行便為“支付寶”托管賬戶, 并且每月出具賬戶資金的使用報告。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證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在其開戶銀行存有一定金額或交易比例的保證金, 一旦第三方出現問題, 銀行可以立即凍結這部分資金用以抵御風險, 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廣大用戶的資金安全, 不致因第三方機構的風險而蒙受過大的損失。

3.4 加強內部監督和管理,規范信息披露制度

當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健全的內控機制,組織內部沒有建立相關的管理規章。一些不成規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急于贏利或“搶地盤”,放松了對公司內部的制約與管理,容易造成員工道德風險,如延遲信息傳遞或泄密等類似現象的出現,使清算組織的信譽受損。而且,除了內部少數人之外,外界很難知道公司的經營狀況,信息披露非常不充分。因此,要按照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管理科學和政企業分開的要求建立現代公司制度,并規范內部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建立內部責任分工制度、權利制約制度、激勵和懲罰制度,獨立的財務制度等來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績效。

4結束語

第三方支付作為一種新型的支付方式, 盡管在法律、資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但第三方交易的便利性、低成本性、高效性,已成為我國乃至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趨勢。因此,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風險問題應受到政府部分的高度關注,并采取相應措施為這種新型支付模式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經濟、法律和政策環境, 促進整個電子商務支付平臺健康、快速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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