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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付能力是指保險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即保險企業對所承擔的風險,在發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賠償數額時應當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償付能力的監管是保險業監管的核心。我國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剛剛步入法制化軌道。但還存在如下問題:
保險市場秩序還沒理順,業務質量低。由于保險市場不成熟,監管力量還比較薄弱,在部分省、市,破壞性的價格競爭較為普遍,導致了保險市場秩序的混亂。有些公司不計成本“跑馬占荒”,擴大了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業務質量降低,賠付率居高不正有的為了公司自身的費用,不顧風險,擴大保險責任,采用以賠促保,搞人情賠付,關系賠付,致使保險企業利潤低微,甚至虧損經營,無法積累資金,直接影響到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資金資產管理混亂,資產質量低。個別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已經發生,存在資本金虛假,資本金不到位或與其業務規模不相適應的情況。有的保險公司不足額提取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動用保險資金搞投資、貸款、拆借和“三產”,形成大量不良資產,其中絕大部分難以收回,已經形成呆帳、壞帳。有些保險公司挪用、擠占責任準備金,購置辦公用房、宿舍、汽車等固定資產,影響了資金的流動性。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監管對策:
1、嚴格按照《保險法》、《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中有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規定執行。盡快制定執行標準和處罰規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目前保險監管部門應盡快制定“數額”標準,同時嚴格按規定的數額標準對保險企業進行一次清理整頓,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保險法》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企業承保的業務總量是否超過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額的四倍,要進行檢查,對經營風險進行分析監管,對保險企業承擔每一危險單位的責任是否超出《保險法》的規定,超過部分是否辦理了再保險,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監管,對違法、違規者進行嚴肅的處罰。《保險法》對各項準備金的提存有嚴格規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保險監管部門應經常對保證金進行檢查,是否落實,是否到位,有無動用。除人壽保險業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此外,還應按《公司法》的規定提取各項公積金。《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的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金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保險監管部門應對各種責任準備金,各項公積金、法定公益金進行定期檢查,制定處罰規定,對不按規定提取或挪作它用的要嚴肅處罰。建議保險監管部門成立一支業務精、素質高的稽查審計隊伍,定期對保險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計,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保險企業的財務狀況始終保持良好的狀態,保證保險企業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2、建立保險企業風險評級制度。保險監管部門通過定期不定期檢查和抽查方式,加強對保險公司風險狀況的監督和指導,通過監測有關風險狀況指標,如財產險公司的保費收入變動率、賠付率、綜合費用率、應收保費率、流動性比率、資金運用比率、單個險種保費收入比重、綜合費用率、準備金變動率、資本及盈余變動率、資金運用率、資金運用效益率等,對其風險狀況進行評級,對評級情況進行通報,對保險企業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守規守法經營,并逐步做到定期向社會公布風險評級結果,加強社會監督。
加強監管保險經營主體,維護市場秩序
近幾年保險市場快速發展,但也出現無序競爭、各自為戰的局面,主要表現如下:
支付保險費回扣。有的保險公司收取標準保險費后,在帳外暗中給予投保人錢物或其他利益等,其方式五花八門,多種多樣。
利用高手續費。低費率爭攬保險業務。在市場競爭中,有的保險公司為了爭取業務采取支付高額手續費和提供超低費率的做法。個別公司支付的手續費競高達60%以上。保險公司不顧保險的經營原則和大數法則,使費率大幅度下降,其結果不僅使保戶在受損時得不到償付保障,危及保戶的利益,也損害了保險業利益,破壞了保險公司的信譽。
侵犯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我國《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第45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新開發出來的保險條款有半年的保護期,在保護期內,其他保險公司不得經營此險種。有些保險公司為展業需要,擅自使用競爭對手在保險期內的條款,或者以競爭對手條款為基礎,調低保險費率,通過簽訂書面保險協議的形式進行承保。這種行為違背公平競爭原則,侵犯了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
地區壁壘。保險市場競爭要求保險的地方市場、全國市場和國際市場形成統—開放的體系,因此保險高層競爭在本質上是排斥地區封鎖的。而目前我國保險市場存在地區封鎖,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或其職能部門通過行政權力設置市場壁壘,這種情況多表現在新成立的保險公司在分支機構設置的核準和審批上。
竊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有的保險公司為市場競爭需要,采取不正當途徑,竊取競爭對手的保戶資料,如工作計劃、財務統計數據、業務分析報告等,侵犯競爭對手商業秘密。
抵毀競爭對手。保險公司利用業務人員散布競爭對手沒有經濟實力,不能按約履行保險責任,或利用報紙、電視等媒體,有損競爭對手商業聲譽的消息等。
利用行政手段干預保險市場競爭。有的保險公司在展業時,不是依靠自身保險條款優越和優質的保險服務去競爭,提高自己的市場占有率,取得競爭優勢,而是利用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權力,通過與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文或請行業主管部門發文的形式,明確規定行業內單位必須到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壟斷此行業內的保險業務。依靠行政權力開展業務是對市場正當競爭的扭曲。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監管對策:
1.要健全和完善各項保險法律法規。為適應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加緊修改《保險法》、《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并加快制定與《保險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條例、細則,如《保險業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法》、《保險會計法》、《保險公司破產法》、《展業管理法》等,逐步解決現有法律中不配套、不完善的問題,建立起科學合理的保險法體系,使我國各保險公司有法可依,也使來華辦保險的外資保險公司有法可依。 2.創造平等競爭的條件。保險監管機構應采取有力措施糾正和制止保險公司的違法經營活動和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并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力對這些違法行為予以制裁,創造平等競爭的條件。同時,還應加強對設立保險機構的審批和控制、財務的監督和管理以及業務經營范圍的界定和劃分等方面的工作。應當注意的是,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要遵循保險市場發育的內在規律,要防止過分依賴行政力量的現象發生。
3、確定費率的最低限額和手續費的最高限額。由于我國目前尚缺乏強有力的價格調控機制,出現了以低費率和高手續費競爭保險業務的現象,導致了保險市場的混亂。為保證市場的穩定和有序,國家保險監管機構應制定合理、統一的費率標準,確定每個險種的基本費率和浮動費率,以及手續費的最高比例限額,公布實施,并負責監督執行。對違反規定提供過低費率和支付超過標準手續費擾亂市場秩序、踐踏公平競爭的行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懲罰。
4、加強保險經紀人制度的建設。利用經紀人辦理保險,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來說是一種既方便又省時省力的辦法。由于多家保險公司的共同經營,我國保險市場已為保險經紀人的活動提供了條件。保險經紀人的活動不受區域限制,方便靈活,可打破保險經營中的地區性和行業性壟斷,為公平競爭創造條件。
切實監管中介人,完善中介機構
保險中介人主要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和保險咨詢人。目前我國保險中介人的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其中保險公證人、保險咨詢人等還處在起步階段。保險人在我國已具相當規模,已經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和重視。但是,同世界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的保險中介行業還是比較幼稚的,不能適應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對建立保險中介機構的現實問題進行分析研究。
對保險中介人的管理不夠嚴格。自1995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正式頒布實施以來,又陸續制訂了《保險人管理暫行規定》、《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等配套法規,但由于國家對保險中介人的管理力度不夠,出現以下問題:一是有些保險中介機構利用保險市場管理漏洞,從事違法行為。二是對現有保險機構管理不嚴。多數保險公司尚沒有一個明確的職能部門對機構進行有效的指導和管理。有的地方聘用人員不按照規定辦理,照顧關系,濫竽充數,致使部分人員素質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錯帳、亂帳時有發生,有的甚至出現截留保費、截留賠款、以賠謀私、貪污挪用等問題。三是有些保險中介人為多家公司業務,甚至利用手中的業務向各家公司索要高額的手續費(傭金)和無賠款返還費等,致使某些險種的手續費比例高達40—80%。此外,還出現保險人通過行政手段搞變相強制保險等問題,有悖于保險的自愿原則,給保險業的發展造成了負面影響。
保險中介機構發展不均。這不僅表現在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保險咨詢人的發展速度十分緩慢,而且表現在業務發展的地域與種類上的差距。三是兼職代辦在農村的發展仍大有潛力。我國農村地域遼闊,現有的兼職人員顯然不能適應群眾需求與業務發展的需要。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監管對策:
1、對保險人實行”城鄉并重”的發展戰略。由于農村保險人的發展現已具一定規模,當前重點是解決好不斷完善,加強管理的問題。對于城市網點的建設,在一些經濟繁榮的地區以及大中型企業應進一步建立健全保險機構,并聘請兼職人員,加強服務,把保險的觸角伸向社會各個角落,使保險人在爭取保戶、拓展業務上發揮尖兵作用。
論文關鍵詞 商業銀行 信息披露 制度完善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是指將反映銀行經營狀況的主要信息,如銀行的經營業績、資本充足率狀況、資產質量等真實、準確、及時、全面地在特定時間向存款人、投資人及其他利益相關人予以公開。商業銀行對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都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信息披露制度作為商業銀行法的核心,在市場約束、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等方面均具有很大作用,其發展與完善已逐漸成為金融界及法學界研究的焦點問題之一。巴塞爾委員會指出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義在于:“為了保證市場的有效運行,從而建立一個穩定而高效的金融體系,市場參與者需要獲得準確、及時的信息。此類信息應當及時、充分,使市場參與者了解各家銀行內在的風險。”豍隨著中國對外經濟交往的逐漸頻繁,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金融市場上的地位進一步加強,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環境、經營風險發生很大變化,完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具有緊迫性和現實性。
一、我國商業銀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相繼出臺了多部涉及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法規,明確了商業銀行向金融監管機構、存款人、投資人及其他利益相關人信息披露的義務。《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第8條第一次在法律層面上明確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內容,但與巴塞爾協議和其他發達國家對信息披露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在實際操作中,我國商業銀行多以年報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對外披露信息。
第一,我國商業銀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程序上有其局限性。如《商業銀行法》中對信息披露的規定多為原則性規定,缺乏可供操作的具體條款。另外,《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中對信息披露的具體程序規定模糊。其他各類法律法規涉及披露的程序性內容極少,僅有的個別條款也有很強的原則性和不可操作性。
第二,我國商業銀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內容上有其局限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對信息披露的內容作了專章規定,但為指導性規定,并不具有法律強制性。目前,我國只有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承銷和交易的銀行機構、在證券市場進行股權和債券融資的商業銀行兩類銀行機構需要滿足強制性信息披露的要求豎。
第三,我國商業銀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方法上有其局限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規定:“應將年度報告置放在商業銀行主要營業場所,確保公眾能方便、及時地查閱”、“鼓勵商業銀行通過媒體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的主要信息”。但是在具體實踐中商業銀行往往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法按期、嚴格地披露信息,而上述披露辦法也沒有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四,我國商業銀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形式上有其局限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規定:“我國各商業銀行以年度報告的形式進行信息披露,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披露”。披露形式單一,使信息披露相對人無法從多渠道獲知所披露的信息。另外,四個月的披露時間忽視了信息的時效性特征。
第五,我國商業銀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監管機制有其局限性。首先,監管機構眾多,如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國家財政部等都對其享有監督權,且各家監管機構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其次,對監管的規定也過于原則化,缺乏現實指導意義。另外,相關法律法規對未能按時披露信息的后果沒有明確規定。
二、對我國證券法、保險法的信息披露的借鑒
(一)我國證券法信息披露制度較完善
證券信息披露是在證券發行公司于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將與證券相關的一切真實信息予以公開,以供投資者作證券投資判斷參考的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在證券法中居于核心地位。隨著證券法律規范的不斷完善和證券監管部門不斷強化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行為,我國證券市場已建立了較為科學合理的制度體系。
《證券法》中對信息披露的要求比《公司法》更加明確具體,我國《證券法》第36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2007年修訂稿)》規定了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內容,包括重要提示及目錄、公司基本情況簡介等十項重要內容。另外,《證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責任部分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章調查與處罰部分對于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進行虛假陳述的相關當事人需要承擔的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我國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監管,明確了證監會為監管的實施機構,并賦予證券業自律組織一定的監管權力。首先,對證券發行的監管,證券發行人提供的各種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而且明確規定因存在虛假記載等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對證券公司的監管,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證券公司承銷股票發行,應當對公開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另外,證券公司對有關報告失真承擔責任;最后,對中介機構的監管,《證券法》第201條規定:“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二)我國保險法信息披露制度較完善
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分為廣義和狹義的保險信息披露,前者指保險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向保險利益相關者、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公眾等提供有關機構、產品、業務和財務經營情況等信息。后者指保險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政策規定,向社會公眾等非特定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關機構、產品、業務和財務經營情況的信息。保險信息披露包括保險人信息披露和投保人信息披露,前者主要通過列明和說明兩種方式進行披露,后者主要通過陳述和通知兩種方式進行披露。我國保險法信息披露制度經過長期發展已趨于完善。
我國先后頒布了一批與保險信息披露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中第3號《保險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和第4號《保險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特別規定》、《投資連接保險管理暫行辦法》、《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若干事項的公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準則公告第1號: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計算機軟件》(征求意見稿)和《保險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等。
保險法信息披露制度在發展過程中形成自身的一般性原則,這些原則對保險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監督作用,并保證了保險信息披露的質量。包括客觀性原則、及時性原則、充分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可比性和一貫性原則。
三、完善商業銀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議
基于商業銀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借鑒我國證券法、保險法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完善我國商業銀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商業銀行法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法律制度作出了一個開創性的定義:“法律制度是一種給理性的個人以調整其行為并提供社會合作框架的公共規則的強制秩序。”從法律層面上,我國相關立法機構應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操作規則》等具體規定信息披露的程序及未按要求進行信息披露的法律后果。另外,相關部門應當加快出臺實施細則,細化法律條款,制定配套措施,使法律法規更具有可操作性。最終構建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法律層面上做到統一、規范的規定。
(二)建立完善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監管機制
我國應借鑒經驗建立起集政府監管、公眾監管、行業自律監管等為一體的監管機制。首先,政府監管應完善監管組織體系、提高監管水平。建立銀監會與各有關部門的有效信息溝通系統,補充完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的內容,另外,全面提高信息披露監管人員的素質。政府監管應該根據我國經濟、金融發展需要以及國際銀行業的發展需要,不斷改善、提高銀行財務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時采取從點到面、由淺入深的方式進行試點,把銀行的信息披露規范試點的成果分階段逐步適用于全部商業銀行,逐步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整體披露水準。其次,重視公眾監督和行業自律監督在信息披露監督方面的作用。
(三)落實違法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
全面落實法律責任是信息披露法律有效規制的最終保障,商業銀行違反信息披露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主旨在于通過彌補受害一方的個體利益來實現法律的公平與價值。在民事責任歸責原則方面,除發起人和發行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外,其余責任人可考慮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此外,還應細化民事責任的實體要件,完善民事賠償責任條款;明確對違反信息披露規定的責任認定;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等。
關鍵詞:誠信;信用體系;保險監管
保險業是信用產業,恪守信用原則是保險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同時也是有效防范風險、維護經濟金融正常運行的根基。要建立保險業的信用體系,首先需對保險業的信用現狀有所認識。
一、我國保險業的信用現狀
我國保險業目前的信用狀況可以用一個詞概括,就是“信用缺失”。雖然經過多年努力,我國保險業在誠信建設上已有不少建樹,但是與整個社會和保險行業的發展要求相比還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最近一項比較權威的調查結果也證實:有高達六成的保戶對保險公司不滿意。其中最突出的表現在保險人對投保人誤導,片面夸大保險新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模糊新產品存在的風險和條款說明,給一些投保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投保人的強烈不滿;其次,有些保險公司在理賠時不按合同履行保險責任或無理拒賠,加之有效的解決保險爭端投訴機制尚未建立,一些保險爭端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決,也挫傷了投保人對保險市場的信心;更有一些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規經營情況普遍,給保險業的社會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
二、我國保險業信用缺失的原因
保險業存在的誠信缺失既與歷史和社會規范等方面的因素有關,也有保險業特有的原因。從共性原因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沒有市場競爭,包括保險企業在內的很多企業普遍缺乏誠信意識,加上社會規范對失信的企業沒有嚴厲的懲罰措施,使得失信成本很低,助長了市場誠信的缺失。除此之外,更多是由于保險業自身的原因導致了保險業的誠信缺失。
(一)保險營銷的中介性
保險產品大多是人們不愿意談及的與損失、災害、死、傷、殘等相聯系的風險,這種產品避諱性的特點使得人們通常不愿主動購買保險,因此大部分保險產品的銷售必須通過中介人。有了中介人,自然就會產生委托-問題,如果激勵相克機制設計不好,就會使保險人的目標函數與保險公司的目標函數發生偏差,造成即使保險公司重視誠信也難保人一定誠信的現象。
(二)保險產品的復雜性
保險產品相對復雜(而且呈現越來越復雜的趨勢),紛繁復雜的條款使得一般消費者對保險產品往往難以透徹理解,這樣就會給某些不誠信的保險公司及其人留下可乘之機。
(三)保險業務(特別是壽險業務)的長期性
保險業務的長期性意味著保險買賣雙方重復復雜博弈的周期間隔較長,頻率較低,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保險公司及其人發生了不誠信的行為,其后果在短期內可能也不易顯現,這使得保險公司可能放松誠信自律,放松對人的教育,甚至有可能為了短期的指標和一時的風光而不惜犧牲公司誠信為代價。
(四)中國保險市場的遠未飽和性很容易造成誠信的缺失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遠未飽和,仍處于拓荒期,大量待開發的潛在的市場需求給信譽不佳的保險公司提供了生存土壤,“跑馬圈”的現象嚴重,優勝劣汰機制沒有形成。根據對我國保險業信用狀況存在的誠信缺失原因進行分析,筆者認為,除歷史、產權制度和社會規范等與其他行業共有的原因外,我國保險業誠信缺失還有其行業特有的原因。
三、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可行性分析
作為人類社會生產和生活中為了達成某種意愿而共同約定并相互遵守的一種社會理念,誠實守信是維系我國保險業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衡量一國保險體系是否完善和保險業是否發展,關鍵就看它是否建立了牢固的誠信制度。中國保險業因其自身的特點,在信用制度建設方面具備優于其他行業的條件。
(一)國家立法方面
我國的《保險法》、《公司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文件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也有對詐騙和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
(二)政府監督方面
統一的監督管理給中國保險企業的經營帶來了相對穩定的政策環境,統一的監督管理以及政策的連貫性、延續性和高透明度,促使中國保險企業產生自覺維護其自身信用的原動力。
(三)技術數據方面
統一的會計標準所披露的保險企業年報,使得中國保險業信用制度建設中所必需的經營業績等信息在會計信息方面解決了可以相互進行比較的量化標準問題。
(四)公眾監督方面
保險產品的表象是承諾服務,是投保人風險轉移的一種方式。信用制度是中國保險企業開拓市場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條件。
(五)行業自律方面
保險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的生存空間與保險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密切相關。因此,中國保險企業在各地的行業協會大多負擔起對失信投訴事件進行處理和爭議仲裁的責任,以及自發地開展建設和維護保險企業信用的宣傳活動等。
四、我國保險信用體系目標模式的構建
(一)保險信用體系的總體框架
保險信用體系是指通過法律調整、制度建設、道德規范和社會監督等手段對保險監管者信用、保險主體信用及業外信用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而形成的保險信用系統。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保險信用體系應該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保險監管者信用。保險監管者信用是保險信用的重要保證,是依照法律法規,運用行政手段,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下,科學制定監管規章,嚴格規范市場運作,并以追求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根本目的的一種行為規范。
2、保險主體信用。保險主體信用包括了保險企業、保險中介機構等保險市場主要成員的信用,是保險信用的基礎。它是指在國家法律法規框架內按照市場經濟要求,認真執行行業公約,恪守職業道德,規范經營行為,認真履行保險合同,追求被保險人利益與企業利益最大化相統一的一種行為規范。
3、業外信用。業外信用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是除保險人以外的保險合同當事人或關系人的信用,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的信用,具體體現為如實告知和合同履行。在保險合同訂立前,按最大誠信原則向保險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合同訂立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繳費、變更通知等義務。二是保險經營活動中涉及到的其它單位和個人的信用。如銀行、會計、審計事務所、仲裁機構、醫院、律師等。業外信用對保險信用有著重要影響。
(二)建設保險信用體系的要求
1、監管者方面。第一,監管者必須進行監管理論創新。監管的核心目標是消費者理論。就保險監管來說,明確保險監管的目標是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保險監管側重于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檢測風險走向和防止保險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避免社會公眾對保險市場產生信任危機。第二,提高監管的透明度。從根本上講,提高保險監管透明度,是加強和改進保險經營與監管、保護投保人利益的要求。為此,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調研工作,研究制定保險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針對目前保險業信息披露中的違規行為,制定相關的處罰辦法。同時,加大保險業對外宣傳力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積極引導輿論和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參與保險信息披露工作,加強對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督和制約。
2、市場主體(公司)方面。必須建立和健全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機制。從外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實踐來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好壞,會直接影響信用關系的好壞,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為此,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能夠反應信用要求的管理機制。
3、消費者方面。加強保險信用體系建設,還需要所有保險消費者的參與,要求他們在保險交易中履行如實告知和事故發生及時通知等誠實守信義務。同時,要注意培養消費者樹立正確的保險消費意識,自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4、社會中介方面。加強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機構在誠信建設中的作用。沒有這兩者的參與,行業誠信建設很難取得實質性進展。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也需要盡快出臺相關政策。
五、構建保險體系中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問題
中國保險業長期存在著信用疲軟,成為中國主要經濟風險之一。為此,當前要做的重點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立法
《保險法》作為我國第一部保險大法,對強化保險法規建設,增強公共保險意識,規范保險行為起到了極大的作用。通過修改《保險法》進一步適應了中國保險市場從初創向成熟轉化的需要,新保險法對于推進保險產品市場化進程、增強保險經營主體盈利能力、規范保險中介市場、提高保險行業信譽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還需要相關的法規、條例或細則予以配套,如《保險業法》、《展業管理法》《經紀人管理法》、《再保險管理法》等。
(二)執法
制定保險市場競爭主體的經營規則,是保險監管的主要職能之一,從監管的功能上講,保險監管更主要應是一個執法機構,目前法規失范的重要根源是在監管實踐中重法制建設,輕“法治”執法,其結果是違規行為普遍,監管執法最后陷入法不責眾的“威懾陷阱”。
(三)社會監督
加強信用監督和失信懲罰管理。發達國家大都有比較健全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包括關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執法(失信懲罰機制)。行使政府職能的中國保監會有條件和能力對中國保險企業的信用制度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四)加強保險公司內部管理
要建立一個開放的保險市場體系,并使我國保險業在國際聲爭中長久立于不敗之地,關鍵在于大力培養保險專業人才,加快國內保險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營造公平競爭、長期發展的良好環境。一是要建立科學的人事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不僅要與工資晉升、分配系數掛鉤,而且也要成為員工職位晉升和崗位調整的重要依據;二是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薪資體系。薪資構構成中固定比例要相對縮小,活的部分比例要加大,對有突出貢獻者要實行特殊獎勵,與績效掛鉤。三是要建立切實高效的教育培訓體系。制定教育、培訓的中長期計劃,實施全員培訓,終身教育。
(五)外部監管
隨著我國市場開放的加快,保險監管能否取得實質性的改善成為我國保險業成長的關鍵所在。過去由于受認識、體制、會計制度、管理方式和監管能力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償付能力的監管并不是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的目標。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進行,特別是我國經濟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已經開始重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我國近期保險監管的目標應先定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監管”并舉上,經過一定的過渡期后,最終我國保險的監管目標將定位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上。
從監管方式看,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資本評估系統,健全保險公司的自我評估機制。
在監管范圍方面,我國的保險監管機構在過去的幾十年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階段。目前有必要對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內容加以調整,做到就重避輕、突出重點,既保證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和具備充足的償付能力,又賦予保險公司經營自。
參考文獻:
1、魏華林,俞自由,郭揚.中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及其監管[M].中國金融出版社,1999.
2、劉友芝.經濟全球化下中國保險監管模式的兩難選擇[J].金融與保險,2002(4).
3、姚飛.保險監管亟待理論創新[N].金融時報,2002(7).
4、讓·勒梅爾.歐美保險業監管[M].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1.中小型企業財務管理相對滯后
和大型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相比,中小型企業的財務管理相對滯后。這是因為,在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常常要進行融資管理與投資管理。其中,對國有企業而言,它們往往對資產管理存在一個傳統的認識,即片面的認為只要固定資產所占的比重越大,那么對企業今后的發展也會越好。但事實是,如果企業內部的固定資產占有較大的比率,極有可能會對企業發展產生一些不利影響,這樣會加重企業的負擔,影響企業進行長期盈利能力和不斷的進行技術改造,會阻礙企業的發展。在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務管理,除了一些陳舊的傳統的資金管理和財務管理,也還應該有稅收管理,風險管理,保險管理等,同時進行技術管理,人才管理,信息管理。
2.管理模式方法落后
在很多企業中,都存在管理模式和理念落后,企業財務管理手段和方法陳舊老套的問題。這些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財務人員的整體業務素質偏低,且專業性有待提高。此外,對中小型企業而言,常常是采取集中式管理法或家族式管理法,并未高度重視財務管理在企業綜合管理中占據的主導地位,導致財務管理成為企業管理罪薄弱的一個環節,這樣勢必會對中小企業的穩定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事實上,財務管理指的是合理運用企業資金,用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但是,由于上述過于陳舊的管理模式的應用,繼而直接影響到企業經濟效益的獲得。
3.其它問題
在企業發展過程中,財務活動各個環節的開展都依賴每一級的決策,財務決策就是在正確的完善的財務管理進行的。而中小企業領導者大多數家族企業,實行領導集權,一個人或者一家人進行決策,一旦決策失誤,就會導致資金短缺,如果遭遇金融風暴,沒有足夠的管理和經驗進行挽救和抵擋,就直接對企業正常生產與發展產生影響。
二、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具體策略
1.健全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機制
可以說,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是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一基本前提和保證。在財務管理上要做到有章可依。在企業的財務管理,如果沒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企業的人員尤其是財務人員就會增加主觀性和隨意性,導致財務管理混亂,給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在企業內部構建一相對完善的財務管理體系是極其有必要的,不僅能夠避免金融貪污、腐敗以及浪費現象的出現,而且有效避免了財務管理人員在工作中錯誤的出現。因此,任何一個企業在發展時都必須結合自身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構建一相對完善的財務管理系統,為所有財務活動工作,將大大提高財務管理質量。
2.提升財務管理者的綜合素質
現如今,會計信息失真成為企業財務管理工作中急需解決的一個關鍵性問題。因此,提升財務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也是企業財務管理所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簡單的財務管理無法滿足企業的經濟發展,所以,會計對于社會發展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說,提升企業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成為提升企業管理水平的一個必要條件,企業的財務管理往往需要財務人員具備高水平的素質和專業技能,只有這樣,才能為企業發展的決策者提供更準確的會計信息,不斷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現階段,大多數企業領導者對自身企業內部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和以及財務人員并不是非常的了解。財務人員始終遵循領導的意圖處理帳戶,這讓財務管理僅僅是走走形式,財務管理的質量得不到保障。相反的,對于具有高素質的財務管理者來說,無論是在融資管理還是投資管理中,都可為企業領導者提供相對準確的財務信息,有效規避風險的發生。由此看來,高水平的財務管理對決策管理層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大大提高財務管理質量。財務人員的素質包括職業道德素質和專業能力素質,企業不能忽視每一個財務人員的素質好壞,及時觀察和考核。此外,還需要加強財務人員的法律概念,在工作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3.提高財務管理效率
現代企業管理應該具有快速、準確的財務管理系統,才能不斷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與此同時,也應注重提升企業信息管理效率,將網絡財務引入到資源管理系統中,實現了財務問題的遠程在線處理。只有這樣,才能不斷提升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4.對企業財務管理實施全面的監控
目前,財務監控成為提升財務管理質量一非常重要的手段。而全面監控指的是將整體財務預算作為發展的起點,特別是加強對涉及到企業每一個部門的財務管理的監控。保證對每個管理環節,甚至每一個崗位和每一個員工都要進行財務監控。此外,多元化監控包括事和事后監控,對資金流動,財務的預算,人事任命,融資策略等都要進行監控。
德國
德國醫療保障制度由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組成,月工資收入超過法定界限(4000歐元/月)的居民可自愿選擇參加法定社會醫療保險或是商業健康保險。[3]德國的商業健康保險業走的是專業化經營道路,2007年德國商業健康保險覆蓋率達到27.97%,其中,基本型商業健康保險覆蓋率為10.4%,費用補充型商業健康保險覆蓋率為17.5%。專業化經營和管理專業化經營是指健康保險業在專屬經營和監管的環境下,創新健康保險管理技術、延長健康保險產業鏈、加強與醫療機構的合作,并積極參與政府醫療保障項目,為消費者提供綜合質優的健康管理服務和保險。在德國,保險業實行壽險、財產險、健康保險分業經營,即經營壽險和財產險的公司不得經營商業健康保險,反之亦然。由于商業健康保險的風險發生率與壽險有著明顯區別,前者是基于疾病發生率而后者是基于死亡率來計算,因此,專業化經營有利于商業健康保險建立本行業的精算原理、風險評估及控制技術、管理方法等,并有利于監管以保護消費者利益。在德國有48家專業經營商業健康保險的公司,建立起獨特的醫療健康網絡,在產品開發、核算定價、核保核賠、信息系統、數據統計和分析、經營流程、客戶服務和管理、醫院管理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6]而在拓寬健康保險產業鏈方面,慕尼黑再保險公司旗下最大的健康險公司———德國健康保險公司(DeutscheKrankenversicherung,DKV)于2001年啟動了“ThinkHealthcare”(關注健康)的長期戰略,以不斷整合健康管理和醫療服務資源,其中DKV子公司Almeda通過遠距離遙控和監測技術提供專業化疾病管理服務。[7]此外,德國商業健康保險業非常重視精算人才培養,這有助于降低商業健康保險的各類經營風險的發生。目前,德國精算學會1710名會員中約有250名健康保險精算師及250~300名數學家,主要為40多家專業健康保險公司提供服務,包括健康保險新產品費率計算、理賠資料分析、費率調整、準備金計算等。多層次的產品結構德國商業健康保險公司非常重視產品的創新與開發,滿足不同群體需求以提升公司競爭力,其中,既包括針對不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替代型產品,也有針對已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補充型醫療保險產品和項目。[9]替代型保險主要包括綜合醫療費用保險業務(包含門診、住院、牙科治療等費用)、收入保證保險業務、自愿長期護理保險業務,這是目前德國商業健康保險的主營業務。補充型醫療保險主要包括附加住院費用保險、附加門診費用保險、附加住院津貼保險、附加收入保證保險、預防保健費用保險、健康服務提供,主要定位于中高收入人群,類似于高端商業健康保險。
美國
美國商業健康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其經營主體眾多、保險產品品種繁多,趨向于由專業健康保險公司經營,其2007年商業健康保險覆蓋率達到65.5%,其中,基本型商業健康保險覆蓋率為57.9%,費用補充型商業健康保險覆蓋率為7.6%。[3]管理式醫療保險模式雖然商業健康保險的運作效率高、產品品種豐富且多樣化,但是以商業健康保險為主體的醫療保障體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公平性較差、醫藥費用較高。因此,為了控制醫療費用上漲并降低風險,美國于20世紀70年代開始引入管理式醫療模式。由于醫療衛生費用不斷上漲,美國政府于1973年通過了健康維護組織法案,允許更多商業健康保險公司參與政府的醫療保障制度管理,開始了管理式醫療保險模式的探索。管理式醫療保險模式主要通過保險公司與醫院職能融合,保險公司不僅負責費用的收取和賠付,而且進一步介入醫療服務提供和監督過程。美國管理式醫療保險組織由HMO、優先醫療服務提供者組織(PreferredProviderOrganization,PPO)、排他性醫療服務提供者組織(ExclusiveProviderOrgani-zation,EPO)、服務點計劃(PointofService,POS)組成,其中以HMO為主體。[10]與傳統商業健康保險模式相比,管理式醫療保險模式能主動控制風險,有效降低醫療費用,提高服務效率及質量。由于在管理式醫療保險模式下,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按人數預付費方式直接或間接介入醫療機構監督和管理,來控制醫療服務質量和費用,并可以執行對重大醫療方案的審查,因此,保險公司能積極主動地參與到醫療成本控制。納入健康管理理念美國商業健康保險公司在保險產品及服務中非常重視健康管理及疾病的預防,即通過組織和管理上的創新來更好地促進居民健康,達到控制醫療費用快速上漲、降低健康保險經營風險等目的。例如美國最大的健康險公司維朋,開發了一系列標準化的醫療服務方案,根據被保險人健康狀況提供分類保障計劃。而在服務提供過程中,通過家庭醫師轉診推薦制,對居民更好地進行健康管理,并遏制過度需求,控制費用增長。研究表明,納入健康管理理念的管理式醫療保險模式在費用控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HMO可以比傳統商業健康保險組織低14.7%的成本來提供相同保障范圍和醫療服務,而PPO則能以低6.1%的成本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