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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改革
一、金融危機的反思
(一)金融危機在美國的爆發
由發端于美國的次貸危機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的爆發,對全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響。房地產市場的泡沫不斷升級,過度包裝的金融產品通過美國在全球金融業的絕對影響力流到世界的各個角落,而監管的過濫和過松又使這些廣泛流轉的金融產品有了極大的不安全因素,這都為危機的全面爆發和多米諾連鎖反映打下了伏筆。在經濟層面上,人們開始反思房地產市場的經營和發展模式以及金融創新帶來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風險問題,在法律上我們不得不重新定位監管的地位和其應發揮的作用。
長期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以繁雜著稱于世,可用“雙線多頭”概括之。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在廢除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同時,構建了以美聯儲為主、各功能監管機構為輔的“傘形監管”,同時建立了一套允許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聯合經營、審慎監管的金融體系。該法解除了銀行進入證券業和保險業的所有限制,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混業經營模式的確立。這一法案在加強了金融服務業競爭積極性的同時,使得監管機構對紛繁復雜的交叉于金融部門間的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成為空白,這也是此次金融危機國際普遍對美國的金融監管存在不滿和質疑的問題。
(二)金融危機對我國的影響
美國的這場次貸危機本身已經通過貿易、金融、市場信心傳染等渠道對中國產生影響。我國的股市和油價是比較典型的例子,央行數次降低基準利率來拉動內需,大量建設基礎設施和發掘農村的消費潛力,所以在這次危機中很多國際方面認為中國式獨善其身的,實際上,中國受到的沖擊很大,國際社會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金融監管政策的改革,對中國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體制都有深遠影響,在國際交易和國內金融市場的發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機的影子。
二、危機后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
(一)美國的金融監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多德一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為美國政府在立法方面應對2008年金融危機的努力劃上了句號。該法案的出臺耗時一年多,歷經財政部提案、眾議院立案、參議院立案、參眾兩院協調統一版本、眾議院及參議院分別審議兩院統一版本等五個階段是美國大蕭條以來最聲勢浩大的金融監管變革。法案醞釀的過程同時是美國政府對2008年金融危機暴露出的金融監管不力等問題的反思和糾正過程,體現了美國金融監管當局規范金融機構經營、整頓金融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及納稅人利益的決心以及促進金融業可持續發展的最終意圖。該法案將對美國乃至全球金融業發展產生重要影響。該法案共有八項措施,具體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
1.增設4個新的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促進信息交流和協調,確定新出現的風險,為監管機構提供解決爭議的論壇,對聯邦儲備委員會識別“重大系統性風險公司”提供建議。全國銀行監理會負責對所有聯邦級別的存款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的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將負責對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管理規定中不包含的金融產品、服務進行管理。全國保險辦公室將作為財政部內設的機構,主要用來為資料交換提供場所,同時為全國和各州提供專業的金融保險信息服務。
2.提升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管系統性風險的能力。授予了聯邦儲備委員會更大的監管權,用來監測、識別系統性金融風險,對重大系統性風險金融企業、非銀行控股公司進行監管,同時改組聯邦儲備委員會,使聯邦儲備委員會將與財政部和其他機構共同商討改組方案,以更好地協調新監管的權責分配問題。
在以美國為首的受到危機重創的銀行金融機構紛紛倒閉的背景下,致力于銀行業的穩健運行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出臺了一些規范監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原則》,2009年的《穩健的壓力測試實踐和監管原則》、《新資本協議框架改進方案》、《新資本協議市場風險框架的修訂稿》、《交易賬戶新增風險資本計提指引》、《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和《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的征求意見稿。這些文件在規范銀行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和資本構成方面有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對各國的銀行業的監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導意義。
(二)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存在的問題
美國監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過,美聯儲權力空前龐大的全能型監管機構也可能帶來一些問題:其一,美聯儲的金融監管職能與美聯儲制定并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是否出現沖突?美聯儲在大權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繼續保持其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其二,誰來監管美聯儲?現在能否對真正掌握實權的美聯儲構成有效制衡還未可期,這將涉及到全球監管體系如何構建和政策監督的問題。其次,新法案仍遺留一些未解難題,如“兩房”等問題。
另外,對銀行的風險的界定并沒有一個完整的識別標準,新設立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與其他機構在運行中是否能協調運作,上文提到其對系統性風險進行識別,但具體權限并沒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國的消費觀念和消費結構并沒有徹底改變,對金融衍生產品的消費還將繼續,對于將來可能產生的更加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現有的金融監管機構是否能完全覆蓋監管,還是只能像這次的危機一樣只是臨時的處理機制。從一定程度上說,法案對這些問題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進,不斷完善。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幾點思考
(一)人民銀行的職能轉變和實現監管的全面性、系統性
1995年的《商業銀行法》和1998年《證券法》確立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基本模式。我國現行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管理體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觀調控和微觀監管的專業性,但毋庸置疑的是,這一體制的形成深受國際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影響。所以此次危機所暴露的國際金融監管中的宏觀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監管不協調等種種弊端,也就會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管理體制中有所反應。由于國內市場相對封閉、金融創新相對不足,我國金融體系免遭國際金融危機的直接沖擊,但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創新產品的出現,大量的游離于監管真空帶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出現呼喚著一種更加全面而系統的配套監管機制的產生。
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經驗,結合中國國情,我國應強化中央銀行職能,明確人民銀行在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主要角色,確立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中的主體地位。與受危機重創的美歐國家一樣,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領域也存在宏觀審慎管理缺位和微觀監管“合成謬誤”的問題,銀、證、保三個行業監管部門以防范單個金融機構風險為目標,無法對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性以及由此導致的系統性風險給予足夠的關注。
從承擔的具體職能上看,人民銀行具有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以及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定職能,在宏觀審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賦予人民銀行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上的主導作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通常是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的源頭,應明確人民銀行在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中的主導作用。同時要樹立中央銀行權威,賦予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協調中的牽頭人職能。在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分離、金融業分業監管的情況下,監管協調對于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而言尤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監管協調,關鍵在于確立監管協調牽頭人,當前,這一角色應由履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職能的中央銀行來承擔。 轉貼于
(二)重點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改革文件中關于流動性標準的新建議,結合我國已經加入這一組織的實際情況和銀行業發展的現狀,應當繼續深入推進新資本協議的實施和相關規制的落實,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風險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業銀行全面識別和管控風險的水平。在將資本和流動性監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斷提高銀行業抵御風險能力在堅守資本數量和質量審慎監管底線的基礎上,引導商業銀行在業務發展和資本的規劃上能結合市場需求以及自身的業務水平科學發展,合理把握表內外資產擴張速度,促進風險抵御能力建設與自身業務的協調一致發展。
推動銀行業建立新的信貸管理制度,持續優化信貸結構通過強化針對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個人貸款和項目融資等業務信貸管理制度,推動銀行業建立更加嚴格有效的信貸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貸款風險。按照中央關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戰略部署,引導銀行業進一步調整信貸投向,優化信貸結構,合理把握信貸增速、節奏和投向,加強行業風險監測和管理,把銀行業改革發展的良好形勢鞏固和發展下去。
在這場危機之后學者都在大力呼吁監管,實際上我們同樣不能忽視的是金融業自由發展的空間,不能因噎廢食,金融業的自主競爭和發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經營模式,開發新的金融產品,給金融發展注入活力,關鍵是相配套的金融監管模式和內控機制能夠協調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秦國樓.以金融穩定為本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J].中國金融,2010(16).
盛碩.后金融危機時代美國金融監管改革與金融創新[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10(7).
【關鍵詞】民間借貸 金融監管 問題分析 解決辦法
民間借貸又稱“民間信用”或“個人信用”,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一般采用利息面議,直接成交的方式,其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可以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它是對金融市場的有利補充,具有靈活性和快捷性。近年來,隨著國家利率政策的調整以及受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較難的影響,民間借貸更加活躍,呈現出借貸規模擴大化和借貸用途多樣化的特點,其對金融業的影響也逐漸加深,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
一、民間借貸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十分活躍,是廣大農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一方面是因為貨幣政策從緊背景下,正規銀行信貸體系融資功能弱化,短期小額貸款困難;另一方面是因為社會資金供求的失衡,許多資金相對比較富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投資意向的情況下,為了處置閑置資金,在高額利率的驅動下向一些資金匱乏的企業或個人提供高息借貸。然而,隨著民間借貸之風愈演愈烈,地域分部廣、貸款利息高、牽涉人數多,并且處于法律和金融監管的真空地帶,一旦某個環節出現問題,不僅會對我國的經濟金融體系產生危害,還極易造成負面的社會影響。
(一)民間借貸對經濟金融運行的影響
民間借貸作為與正規金融相互對立的金融活動,其發展和活躍必然會導致正規金融受到影響。不規范、盲目的民間借貸行為地不斷發展和蔓延,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甚至整個區域的經濟金融運行都會產生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1.加重企業負擔,增加企業融資成本,導致企業資金使用的惡性循環。民間借貸的平均利率普遍較高,企業高息負債后,雖然可以解決一時的燃眉之急,但受到高息負債帶來的制約,財務支出進一步增加,往往得不償失。
2.容易造成債務糾紛,不利于社會安定。民間借貸手續簡單,具有盲目性、不規范性和不穩定性,缺乏必要的金融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容易造成糾紛,而因為其涉及人員眾多,一旦發生糾紛,將會對社會安定產生負面影響。
3.影響國家利率政策的實施。與正規金融機構資金價格由國家確定不同,民間借貸的利率往往是根據市場供求關系而由借貸雙方自發制定的,其利率水平通常要遠超銀行同期利率,影響了國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貫徹實施。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原因分析
對民間借貸進行深入分析,發現其產生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規的缺陷和金融監管的缺乏。法律方面,缺乏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統一規范的法律,導致民間借貸的合法性等基本問題無從確認,在實踐中對于民間借貸的規范缺乏協調性、統一性和邏輯性,導致民間借貸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制度性風險。
金融監管方面,基層銀監部門監管任務重、人員少,而民間借貸又比較隱蔽,監管起來有些力不從心。
二、金融監管存在的漏洞和問題
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單線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地方沒有獨立的監管權利,在中央一級形成了“一行三會”的多家機構共同負責的監管模式。理論上,非正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不由銀監會負責,但是這些領域卻往往更容易出現問題,而一旦這些領域出現問題,就可能對正規金融機構的穩定造成影響,這就導致了民間借貸的監管缺失。在銀監會設立之后,央行主要負責金融宏觀調控,但為了實施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也保留了必要的監管職責,但是,央行對民間借貸領域的信息掌握和監管同樣不夠健全和完善。
另一方面,民間借貸領域所表現出來的一些特點也使得這種單線多頭的監管模式難以正常發揮效力。
1.民間借貸所表現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民間借貸近年來的發展十分活躍,由于社會傳統的淵源、資金供求的失衡、信貸政策的影響、盈利思想的引動、手續便利的驅動等一系列原因,民間借貸之風愈演愈烈,導致其地域分布極其廣泛,而由于我國單線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的漏洞,地方沒有獨立權利,中央對地方的直接影響又相對比較薄弱,導致監管模式難以滿足實際情況的要求。
2.民間借貸一旦出現問題,所帶來的沖擊和影響也具有區域性。民間借貸一旦出現問題,對地方區域的影響會造成較大沖擊,但卻遠遠沒有達到可以受到中央重視的地步,中央對于民間借貸的危害沒有較為直接的認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監管的不足。
三、提高我國金融監管力度的建議
針對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制“單線多頭”的缺陷和漏洞,應該進行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采取“雙線多頭”的金融管理體制,即中央和地方兩級都有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這種模式可以彌補現有監管體制的不足,適用于我國地域遼闊、金融機構多而且情況差別大的特點。可以采取下列舉措,加強金融監管的力度,引導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1.金融機構積極籌措資金,提高服務質量。
2.制定更加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范。
3.切實改善投資環境,對民間富余資金進行引導,鼓勵直接投資。
4.強化金融知識和法律知識宣傳,規范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5.強化利率管理,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
四、結語
總之,金融市場的發展呼喚金融監管的同步發展,從民間借貸的現狀來看,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存在著嚴重的不足和漏洞,需要找出漏洞的所在并及時加以改進,進行全面協調,需要以調整金融監管模式、擴大金融監管范圍、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等多種手段和渠道來開展相關工作,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確保我國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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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凱.我國金融監管問題淺析[J].改革與理論,2002,(7):20-22.
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尤其是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改革后,一個新的金融監管體系正在我國逐步形成,金融監管的力度已日益加大,但由于內、外部各種因素的影響,我國金融監管的效果不佳,監管中存在諸多困難和問題,突出表現在:
1.金融監管體制障礙。一是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三足鼎立”的監管格局,使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自成系統,工作中各司其職,條塊分割,跨業監管和三部門間的工作協調難,往往使監管出現真空,造成中央銀行貨幣政策作用的空間縮小。二是央行金融監管辦與省會城市中心支行二者在現場檢查工作中存在著交叉、重復檢查的現象。三是央行內部存在責、權不對應的問題。分支行承擔金融風險屬地化管理責任時,由于啟動風險處置預案權在總行,分支行在處理風險時要層層上報,待總行批準后方可進行,從而使風險處置“時過境遷”,監管政策出現“時滯”,導致監管效率低下。
2.監管力量分散,難以形成整體合力。一方面人民銀行體制改革后,盡管其內設監管部門是按照監管對象設立的,但在基層央行,監管部門分割,多頭監管現象依然存在,部門間協調配合不夠;另一方面,當前央行的許多檢查都是屬于一次性、單兵作戰式的檢查,缺少連續性和整體性。這種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監管力量分散,整體合力不強,重復交叉監管過多,導致監管資源配置低效。
3.監督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突出表現在:一是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成本過低,即金融預期違規操作的潛在收益遠遠大于預期成本,使違規行為有利可圖;二是違規處罰執行中缺乏嚴厲性;三是當前監管部門對違規行為的處理缺乏有效性。各種違規現象是由人的違規行為造成的,人在違規事件中占主導地位,而監管部門在查處違規行為時,往往是重處罰輕行政處分、紀律處分。這種監管辦法是金融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4.監督信息的非對稱性,弱化了非現場監督。金融監管在某種意義上講就是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一場“貓鼠追逐”,雙方在監管信息方面存在非對稱性。相對于監管者,被監管者擁有更多的監管信息,所以常常會打“擦邊球”,同時,由于被監管者提供的各種報表資料監管材料有時缺乏其實性、準確性,勢必影響監管效果。
5.監管主、客體關系沒理順,影響監效果。中央銀行依法行使監管職責,是監管的主體,但其監管是建立在監管客
體——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行為自律基礎上的。中央銀行的監管是外部監管,只有通過金融機構的內部有效監控機制才能起到應有作用。而在實際工作中,忽視內部控制,常常以央行的監管來代替自身的經營決策和內部監控。這種央行監管職能的延伸和細化,不僅束縛了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的積極性和創新精神,而且還極大地消耗了央行監管資源,削弱了央行監管的有效性。
從本質上講,深化改革才是強化金融監管,提高監管效率的原動力,只有通過改革,才能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金融監管模式,只有改革,才能消除影響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種種障礙。
1.理順監管體制,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一是組建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使其與證監會、保監會和外管局一起構成我國分業監管的行業體系。二是建立金融風險處置授權制度。對于一般性的金融風險可由“三會一局”的相應派出機構分別直接處置,重大金融風險由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的授權進行處置。
2.樹立監管全局觀念,進一步明確監管責任和目標。要樹立監管全局觀念,實施監管制度創新,建立起以人民銀行、“三會一局”為主體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監管情況.圍繞國家金融安全,實施金融監管的聯動,加強監管協作,共同維護金融秩序。同時要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要求,明確中央銀行各級機構的監管職責,按照金融風險類別,進一步明確各級機構的責任和權限,并實行嚴厲的責任追究和考核獎懲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3.完善監管制度,加大查處力度,實現監管效能最大化。一是提高機構違規處罰成本,嚴厲制裁金融違規行為。對違規行為的處罰,不僅要使違規者得不到違規利益,而且還要付出高的成本代價,促使其主動放棄這種得不償失的行為。二是充分發揮金融執法監察效能,把金融執法監察與金融監管有機地結合起來,對違規行為的處理,要充分運用、行政、紀律、手段綜合治理,標本兼治。三是建立金融監管公告、通報制度,充分發揮監督效能。結合機構年檢,強化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管理,對違規金融機構,不僅要取消其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要將其違規事實在適當的范國內(有的甚至可以向社會)給予公告和通報,擴大違規機構的社會負面,以此減少違規現象的發生。
金融危機的產生能夠影響整個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方面的發展。對于金融體系來講,保證其穩定性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2008年源于美國的次貸危機最終轉變為影響全球的金融危機,從而導致整個世界的金融業都受到強烈地沖擊,為此各國政府出臺了各種金融業的監管方案來應對此次危機。對于我國來講,雖然這次的金融危機對國內的金融行業造成了一定的沖擊,但是遠遠小于其他各國,歸根結底,主要的原因是我國的金融業具有較好的改革政策以及適合我國金融行業發展的監管模式。雖然在金融危機中,我國的金融業較他國而言穩健的發展,但是監管模式中也暴露出很多的弊端和弱點。為了能夠更好的進行經濟的轉型,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好的服務,就需要不斷地提高金融服務的效率,而保證金融的服務效率,其關鍵在于如何構建出良好的金融監管的體制。
1、金融監管面臨的風險
宏觀調控轉向的危險。為了避免金融危機帶來的大蕭條對我國的金融業造成嚴重影響,我國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來避免經濟衰退。例如采取量化寬松貨幣政策以及大規模擴張財政政策等。此外,在金融危機面前,我國推出輔的政策來促進消費、振興各個產業,利用宏觀調控使經濟地發展平穩進行。但是這些政策只是為了應急才推行的,其中所包含的弊端在推進過程中逐一顯現出來,其主要表現就是加劇了通貨膨脹、資產價格大幅度波動等。為此,我國在金融危機后的2009年逐漸的將應急措施從金融業中緩慢退出。但是將政策撤出也需要把握好一個節奏,如果節奏上出現問題就會使得信貸出現較大的幅度波動。面對這樣的社會經濟,我國可能會反復進行宏觀調控,而且這樣的可能性比較大。
經濟結構調整帶來的風險。面對金融危機,我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進行經濟結構的調整,但是由于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太大,我國才去的措施在應對這些問題時凸顯出很多問題。金融危機使得各種資源的價格不斷上漲、勞動力和環保成本跳躍式上升但是外需卻不斷地下降,這些壓力給我國的經濟帶來很大的影響。面對這些問題,我國需要對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從而減輕短期壓力,是我國的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經濟結構調整首先要做的是,將原本大量的粗放式投入資源和資本的模式轉變為依靠科學技術的具有內涵式的模式;第二,要將產業的創建基于高科技、新技術以及產業重組,使得各個企業的創立都具有較高的實力;第三,我國需要通過宏觀調控減輕對于出口的以來,轉向不斷地擴大內部需求。
地方投融資平臺的潛在風險。我國的很多政策在應對金融危機時,需要地方政府在實施中給予支持,但是就目前來講,地方政府只有單一的資金來源,不具有開闊的籌資渠道,為了更好的將政策實施下去,只有依靠各類投融資的平臺進行資金的籌備。根據實際的數據顯示,從2008年到2010年,各類投融資平臺的負債急劇增加,這些資金的來源一半以上是銀行貸款,并且資金的應用領域比較集中,主要是基礎設施領域。這些現象使我國地方政府的負債更多,并且風險也會很大。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核心資產一般是將土地注入公司,然后將其進行拍賣所得資產當做銀行抵押從而得到銀行的貸款,最終實現基礎設施的建設。投融資平臺采用這樣的方式希望通過基礎設施的建設以及土地拍賣的過程中獲得利益,進行還債。這樣的方式存在很大的隱患,給國家政府以及投融資平臺的規范經營和風險管理帶來很大的影響。
1.4不斷膨脹的資產泡沫風險
面對金融危機,我國采取了一系列非常規的政策。在這些政策的推動和引導下,我國的資產價格得到飛速的發展,尤其是2009年以后,出現了強有力的上揚趨勢,表現最為明顯的是房地產市場,房價的上升趨勢遠遠超過了預期的結果。這樣的情勢下,我國的整個金融市場面臨的系統性的風險將會波及整體的經濟發展。金融危機從根本上來講,就是不斷積累的系統性風險的一個爆發的特殊時期。上個世紀末到本世紀初,由于一個機構出現問題而波及整個金融體系的情況發生的頻率已經很小。這個期間發生的各種金融危機,包括2008年的這次,其發生的背景主要是信貸以及資產價格的不斷增長,從而導致不斷擴大的金融失衡的現象的出現。
2、金融監管面臨的機遇
我國的金融業面對著這樣的大環境除了風險也存在著很大的機遇。主要包括轉變了我國的經濟增長方式、經濟調整方式以及消費模式。全球化的進程進入了新一輪,面對這樣的大環境,很多問題在我國的經濟增長上面凸現出來。在這樣的環境下,我國必須改變自身的增長方式,要將原本大量的向項目中投入過多的資產和資源的模式轉變為依靠科學技術以及自主創新來增加產品的產量,在這個過程中,相關單位需要做的是在節約能源的基礎山將環境污染降到最低。相比于從前的過多的依靠政府和相關部門進行的結構調整,目前我國需要做的是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國內市場發揮重要的作用,從而進行經濟結構的調整。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在傳統的消費模式中,國家和集體占有的資源和產品是最主要的,而當經濟不斷地進行發展時,傳統的消費模式應該轉變為共享模式。所以在金融危機后,我國需要進行消費結構模式的調整,從而使得廣大的人民群眾享受到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成果。這些變化雖然使金融業的監管有了更大的難度和復雜程度,但是也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難得的機遇。
3、提升我國金融監管水平的對策和建議
完善宏觀金融監管框架體系。為了防止出現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在危機逐漸淡化之后,各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的轉變方向是不斷地加強宏觀監管的審慎性。對于我國來講,進行監管系統的改革的目標之一是確保金融行業發展的穩定性。所以完善宏觀金融監管是我國需要采取的重要措施。首先,央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地位需要進行明確,要不斷的擴大央行的權限,實施對全國金融行業的監控。目前來講,雖然央行的職能包括維護金融業的穩定,但是它并不具有監測以及防范系統性風險的作用。所以我國可以根據國外的經驗進行改革,不斷地擴大央行的權限,使它成為監測和防范的專門機構。其次,相關的政府需要對金融行業進行動態的監管。
完善金融監管創新體制,將金融行業的創新和監管有機結合。對于每個行業來講,創新是推動其發展的主要動力,所以金融行業也需要不斷地創新,利用科學技術開發出不同的金融產品,并分散各類風險,為金融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提供可能。相關的單位和政府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使金融行業的創新體制得到發展。只有這樣,我國才有可能在發展迅速的金融行業大步向前,逐漸超越。但是金融監管和創新的關系需要處理好,否則將會使金融行業的發展受到很大的影響。首先金融行業需要明確金融創新的前提是服務實體經濟,避免出現過度的追逐利益而進行創新的現象。其次,監管環境也是相當重要的,有利的創新環境才能實現有效地風險管理。
在一個轉軌時期的金融環境中,貨幣政策傳導與金融監管之間會產生諸多沖突,如何協調并建立兩者間的新型平衡關系,是當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難點。就此,本文擬從兩大沖突與矛盾著手,分析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的沖突、集權式運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來論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監管模式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問題。
(一)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之間的沖突
傳統的貨幣政策目標是穩定物價、充分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平衡國際收支。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直接調控逐步縮小,間接調控運用不斷增多,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基本鎖定為穩定物價并以此促進經濟發展。應該講,穩定物價的最終貨幣政策目標是相當明確的,它根據歷史上貨幣政策傳導各環節中多主體的行為取值之和進行政策調整,這是一個變量的概念,是一個多重主體的、多變的集體選擇后果。
但是,該貨幣政策目標經過金融體系的過濾后,則與現行監管規則之間產生極大沖突,這種沖突存在于貨幣政策傳導的渠道之中。
從1991年至2001年,我國證券市場籌集資金近8000億元,但貸款卻增加80000多億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門以銀行借款方式從國內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為1073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61%,以債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資金為374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21%。這些數據說明國內非金融機構部門的融資仍以間接融資為主,故銀行信貸傳導仍是我國貨幣政策傳導的主渠道。
那么,為創造健康金融運行環境,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金融監管也就集中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它建立在中央銀行一系列政策法規基礎之上。考慮信貸政策作為貨幣政策客體——商業銀行的經營準繩,其對商業銀行經營具有巨大影響力,故其具有相對長期穩定的內在特質要求。
于是,為平滑物價變動,中央銀行需要連續調整貨幣政策時,卻因信貸政策處于一種僵化的狀態,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彈性較小,使得中央銀行在此之間難以尋找實質性的平衡點。例如,近年來中央銀行不斷降息,并通過窗口指導,推動商業銀行放貸,特別是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投放,但是實踐證明,老化的貸款管理辦法及嚴厲的貸款責任人制度,強硬地制約了商業銀行的放貸積極性,也制約著中央銀行自身的貨幣政策意圖實現,這就意味著我國的金融監管規則無法為貨幣政策提供堅實的運行支撐。
(二)集權運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貨幣政策傳導,需要市場化程度較高的金融運行環境,通過金融市場作用于政策客體,對其資產的結構、財富的變動、信用供應的可能及預期產生一系列影響,以達到政策目標。
但是,中央銀行的另一種職能——金融監管卻因其自身的運行模式,加大了貨幣政策的社會運行成本,改變了貨幣政策預期效果。尤其在我國,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共存于一體,即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使得金融監管同貨幣政策傳導之間產生內生性沖突。
觀察可知,我國的中央銀行并不具備決策的獨立性,它要服從于政府的各種利益調整要求。既然中央銀行對貨幣政策不具有獨立控制權,其結果就是,金融監管成為中央銀行職能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在金融市場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極監管更成為監管主流,這是中央銀行損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種選擇。
與此同時,金融監管還會受到外部利益集團的干預,更使得為貨幣政策傳導服務的預期監管目標發生扭曲。所以,在運行載體同質的基礎上,集權式的貨幣政策管理與金融監管使中央銀行產生兩難抉擇,即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需要開展積極監管,但卻強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較機制的約束,而轉向貨幣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極監管,最終降低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的推動作用。以上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第一,貨幣政策管理體制建設乏力,中央銀行內部的貨幣政策推行無法落實。
目前,我國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負有貨幣發行調度之責,卻沒有貨幣信貸管理之權,兩者在一個省區分別由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區行管理,脫節難以避免,實際上這是貨幣政策職權在中央銀行內部的分割與肢解。但是,中央銀行對于內部貨幣政策執行渠道所存在的組織障礙,至今未予解決。探究其源,改革管理體制是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中收益解相對較低的行為取向,中央銀行自身沒有主動改革的動力。
第二,監管目標模糊化,降低監管效率。
因為貨幣政策傳導集中于信貸市場,所以監管重點也就在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對此,中央銀行出臺了許多管制政策,但卻會與貨幣政策產生矛盾。例如,近期許多地區所出現的個人外匯質押貸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實際上就是為控制外匯持有量,提高人民幣的國際地位,也為防止洗錢行為而制定的信貸政策。
但是孰不知,該政策嚴重制約了個體經濟的融資渠道,嚴重阻礙了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這明顯與中央銀行的窗口指導意見相左,可見該項管制政策的真實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許多商業銀行在利益驅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監管政策更成為“空中樓閣”。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兩大基本沖突,筆者認為其產生的根源在于體制性干擾,它棲居于商業銀行與企業兩個貨幣政策傳導領域。
第一,商業銀行領域。
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化經營態勢不斷顯現,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結構目標,并逐步推進各自的改組上市工作。但是,其進程是緩慢的。主要問題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業銀行無法內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銀行行長是沒有委托人的人,實質為“內部控制人”,以其為代表的銀行管理層雖不擁有剩余收益索取權,但其擁有實質控制權,附加監督機制的缺位,導致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現象非常嚴重。近年來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為佐證。
因此,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缺陷必然制約貨幣政策的貫徹,引發為對付監管而產生的事前的選擇與事后的道德風險。所以,中央銀行調控貨幣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貸政策,以及為之配套的監管政策,在經過內部控制人“過濾”后,已發生嚴重變形。
第二,企業領域。
上文已述,我國企業主要依靠間接融資來進行擴大再生產。但是,目前大多數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因為國有產權的缺位,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猶如“隔山打虎”,經過企業內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優解趨向于內部人,致使企業對利率變化所帶來的成本變動敏感度很低。同時,在企業對外融資方面,因為企業內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資門檻的提高,間接融資同時出現“惜貸”現象。
于是,企業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反應,遠未達到中央銀行預期目的。連續多年來的通貨緊縮,使得企業對于經濟發展前景更持悲觀態度,從而在商業銀行出現“惜貸”現象的同時,企業也出現“惜借”現象,擴大再生產的步伐放慢,貨幣政策的作用空間被無形壓縮。
綜上所述,中央銀行調節貨幣政策,實施金融監管,現行采用市場化的管理手段,但是這些管理手段的實施對象卻是“非市場化的受體”,其所有權、控制權的缺陷,導致其不存在理性選擇的動機,無法呼應中央銀行的各項政策,中央銀行的決策基礎也就存在決策空洞。于是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亦就各行其道,無法有效統一。
(四)功能性監管是消解沖突的重要途徑
上述沖突的解決途徑有三,分別為體制突破、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建設、監管機制重建等。前兩者已有較為成熟的意見,恕不贅言。在此,本文著重從監管機制重建方面來討論,即通過改變消極監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以消解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兩者之間的沖突,推進貨幣政策的實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間接融資為主導的國內金融市場特性,使中央銀行配合貨幣政策的監管方式主要為信貸政策的監管,而這種監管方式是建立在銀行單一功能的實施基礎之上,它以機構組織為監管界限,淡化了商業銀行對應于貨幣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應。那么,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則可從貨幣政策的實施目標出發,特別是階段性目標,以貨幣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動監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發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監管最先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監管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機構的名稱,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標是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找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制度結構。
相對于傳統的機構監管模式,功能性監管的建設及其對貨幣政策的配合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功能性監管可以實現金融監管規則與貨幣政策目標的有效統一。
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制度 問題 建議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尤其在加入了WTO以后,我國金融機構傳統的分業經營模式將會受到很大挑戰。目前,由于我國處于制度轉軌、經濟轉型的大背景下,盡管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已經建立,但并不完善。為使我國金融機構在良性的環境中健康發展,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進行改革。
1、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發展,促進金融發展和改革,我國金融監管工作也在不斷地加強,金融監管體制逐步理順。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征是分業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銀監會主要負責各類銀行以及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而證監會負責證券、期貨、基金監管,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從實際運行成效看,還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近幾年特別是我國加入了WTO以后,我國金融機構傳統的分業經營模式將會受到很大挑戰。近年來,國外混業經營使得金融機構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優勢。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監管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給我國金融業監管帶來很大的考驗,很多問題逐漸顯現出來。
2、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2.1金融監管目標未隨經濟發展適時調整
金融監管是政府管制的一種行為,其目的是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和金融市場的平等競爭,化解和防范各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促進經濟增長。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金融業出現了顯性金融風險,人民銀行在監管上側重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穩定金融秩序,這在當時是必要的。但是,隨著金融環境轉好,監管目標應適時調整,將金融監管最終目標定位在保護存款人合法利益上。
2.2分業監管模式措施單一效果不明顯
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模式。分業監管對金融業難以做到統一監管。金融監管責任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這四個部門共同承擔,目前我國四個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平級主體,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不同,相應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監管信息不對稱,由此得出的監管結論也可能不同。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因而常常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監管過程重復、多頭、互相扯皮,有些處于監管部門邊緣地帶又出現監管缺位的現象,凸顯出監管環節許多漏洞,跨業違規現象頻發。
2.3金融監管獨立性未真正得到有效實現
雖然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主體,獨立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許多不足。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多是服從政府的命令。尤其是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當實施金融監管和地方政府利益相抵觸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施加壓力,導致監管作用不能充分發揮。
2.4金融監管措施與金融創新不同步
一方面由于沒有健全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機制,導致自我監管能力偏低。我國金融同業工會等行業自律性組織非常缺少。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是抗御金融風險的基礎和關鍵防線,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以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為主,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監管還未形成;另一方面外資金融機構的涌入使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力不從心。隨著金融業的日益開放,很多跨國金融集團開始進入我國金融市場,國際金融創新業務的飛速發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斷出現,在運作初期由于對市場和產品認識不足,有可能增大金融業風險,又會使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監管手段失效。
2.5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
我國金融法律法規體制尚不健全。雖然我國已有不少金融監管立法,但這些立法中原則性規定較多,缺少實施細則,可操作性差。隨著經濟發展和金融創新出現了新的經濟領域和新的問題,例如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金融危機的應急處理法律機制,在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規定方面也是空白。
3、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建議
3.1改革金融監管模式
混業經營、統一監管已是國際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在這種新趨勢下,單純的分業監管體制已難以適應金融業發展。因此,我國應建立混業經營、統一監管的監管模式,不斷改進和完善金融監管方式,提升金融監管的效率,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定,減少監管真空,對跨領域的金融產品進行統一監管,使金融風險能夠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確定監管內容合理性,鼓勵金融創新,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通過技術援助、定期磋商、互訪及共同參與制定國際監管規則等方式,加強與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和有效性。
3.2完善自律監控機制
隨著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對金融機構內控機制要求越來越嚴格。加快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是進行有效金融監管所不可或缺的方面。
3.2.1完善內控制度。各個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當局的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規,設置合理內控機構,改善內控設施。監管當局應定期檢查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落實情況和有效性,督促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真正發揮作用。
3.2.2建立金融同業自律機制。在金融監管當局的鼓勵、指導及輿論的倡導下,根據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不同地區建立不同的金融同業工會,創造一種維護同業有序競爭、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同業成員利益的行業自律機制。
3.3.3加強對監管者行為的規范和約束,建立對監管者的再監管機制。要求監管對象依法行事,同時監管當局的監管行為也應受到法律的約束。
3.3加強金融監管法制建設
隨著金融業的不斷發展,金融監管越來越受到重視,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穩定,應當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與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
3.3.1建立監管法規。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仍是空白,應盡快制定《金融監管法》、《期貨交易法》、《存款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資金融法》等法律法規。
3.3.2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框架。抓緊修改和完善《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等金融法規。
3.3.3制訂有關法律的實施細則。制造一套較為完整的并與有關法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對一些不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或廢止,切實解決當前金融監管過程中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問題。
3.4完善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為了適應新的市場環境和技術發展的要求,或是為了避免風險,逃避監管,金融機構應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金融監管則是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為目的。金融創新和監管創新的共同作用,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發展,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下,金融運行效率不斷得到提高,金融系統的安全性不斷得到增強。而我國的金融業還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金融產品創新、業務創新是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因此金融監管必然要面對伴隨金融創新而來的日益復雜的金融環境和金融風險的挑戰,防范其帶來的金融風險。
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金融制度也進行著相應的改革,金融監管作為一個國家金融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在不斷發生變化。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將更多地參與到國際金融市場中,隨之而來的巨大系統性風險則需要我國依賴國際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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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區域金融監管;金融穩定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11)-0073-03
近幾年,隨著喀什經濟社會和融資需求的快速發展,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理財公司等為主體的民間借貸機構異軍突起,民間融資活動十分活躍,但由于對其監管不到位、監管職責不清晰等問題,該類機構出現超范圍經營、涉嫌非法集資等現象較為嚴重,對轄區金融穩定產生一定影響,區域金融監管問題需進一步探討。
一、喀什金融業發展與金融監管現狀
自2010年國家確定設立喀什經濟開發區后,在新一輪對口援疆、集中連片扶貧開發、“一路一帶”國家戰略等一系列重大歷史性發展機遇的推波助瀾下,喀什地區正規金融、非正規金融發展勢頭強勁,金融業務發展的交叉性、創新性日益加劇,對金融監管及監管協調機制帶來很大挑戰。
(一)正規金融發展迅速,監管機構亟待健全。2010年以來,喀什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不斷增加,浦發銀行、烏魯木齊市商業銀行、廣發銀行、昆侖銀行相繼落戶喀什,成立二級分行、支行,2015年8月,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喀什分行正式掛牌營業。至今,喀什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達到26家(含11家農村信用聯社),較2010年增長24%;保險業金融機構金融機構12家,較2010年增加3家,增長34%;證券營業部新增1家至2家。在金融機構增設的拉動下,喀什金融總量不斷擴張,截止2015年9月末,全地區存款達1198億元,貸款余額達569.2億元,分別較2010年同期增長140.6%、293.9%;保險業保費收入、證券資產總額分別較2010年同期增長144.4%、119.4%。但從喀什地區金融監管機構設置看,全地區12縣市設有1個地區級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和7個縣支行,1個地區級銀監分局和7個縣監管辦事處,保監會和證監會暫未設置任何辦事機構。從日常對金融業務監管情況看,人民銀行、銀監分局依法在自己職權范圍內重點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對保險業、證券業務運行基本數據掌握尚存在困難,對其業務監管幾乎空白,亟待健全、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二)民間融資較為活躍,監管出現真空、職責不清。近幾年,喀什地區小貸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投資咨詢管理公司等為主體的民間借貸機構如雨后春筍般快速設立。截止目前,全地區小貸公司由2010年2家增至目前33家,融資性擔保公司8家,非融資性擔保公司45家,投資咨詢管理公司119家,農業合作社1543家,股權投資企業60家,且95%以上集中在2013-2014年間登記成立。此類機構除小貸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地方金融辦頒發金融許可證、業務受金融辦監管外,其他機構只需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辦理營業執照即可掛牌營業,但暫未明確監管部門對其業務經營進行監管,監管出現真空、監管職責不清為此類機構非法經營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金融交叉創新步伐加快,分業監管對混業經營的適應性較差問題凸顯。隨著金融全球化發展和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混業經營逐步成為金融市場發展的主流,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創新產品不斷涌現,在投資和融資雙重需求的推動下,以銀保合作、銀證合作、理財業務為代表的金融交叉性業務發展迅速。2014年,喀什轄區商業銀行保險保費收入11041.43萬元,實現中間業務收入642.19萬元,分別較2012年增長46.65%、17.9%;銀證合作從無到有,實現中間業務收入15.8萬元;個人理財產品銷售額119.73億元,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額35.1億元,分別較2012年增長86.79%、30.77%。一些信托公司、證券公司成為商業銀行的“通道”,將銀行理財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和產業市場,以跨行業、跨市場為顯著特征的交叉性金融、互聯網金融等新金融使銀行與證券、保險之間互相滲透、互相交叉,業務界限逐步模糊,部分理財產品走樣為信貸替代產品,規避了銀行監管,對當前的分業監管模式提出很大挑戰,純粹的分業監管已經難以有效應對新的金融機構、新的金融業務和轄內的經營方式,很難覆蓋混業經營的金融風險。
二、金融監管不到位對轄區金融穩定產生的影響
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手段,良好的金融監管能夠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范道德風險金融,保護存款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反之亦然,對區域金融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一)非銀行業金融監管不到位,加大金融風險。隨著轄區金融機構綜合性經營業務的發展,銀證合作、銀保合作及跨市場和跨行業務日趨顯著,但目前喀什轄區對保險、證券行業監管不到位,保險業僅有保險業協會履行非常有限的行業自律、管理職能,證券業與人民銀行簽署了《銀證合作備忘錄》,但在實際操作中,僅限于部分基本業務數據的共享,對其業務監管涉及很少,對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營的一些深層次風險掌握較為膚淺。尤其在當前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背景下,作為經濟發展“晴雨表”的股市震蕩不穩,如果股市資金不能真正用于實體經濟,容易形成泡沫,潛藏的金融風險將進一步加大。
(二)非正規金融風險暴露,擾亂正常金融秩序。由于轄區具有融資的非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管薄弱,一些機構存在違規經營現象突出,出現高息“攬儲”等非法集資行為,在資金的趨利性影響下,很容易吸引社會資金至民間市場,分流銀行儲蓄存款,致使銀行存款下滑,削弱正規金融吸儲能力和信貸投放能力,部分規模較小的法人金融機構甚至會面臨流動性風險。同時,民間借貸資金規避了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在某種程度上與國家貨幣政策和產業政策背道而馳,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加重基層央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負擔。
(三)損害投資者權益,加劇社會維穩壓力。在準金融、類金融活動以及非法集資活動“高收益”的誘惑下,很多客戶傾其所有甚至通過銀行貸款、親友借款等方式進行“以貸轉存”,賺取中間利差。但這類投資與正規金融投資相比,暫無金融監管部門對其信息披露、風險撥備計提、經營行為要求等方面進行外部約束,管理規則、市場監督缺乏;從此類機構自身看,行為底線較為缺乏,致使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投資者無法對其投資經營進行有效監督,從而損害其合法權益。但一旦出現資金斷裂,社會影響面極大,甚至出現向正規金融體系傳遞的風險,很容易引發突發性和區域性社會穩定事件。
三、加強區域金融監管的思考
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加強各金融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是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的必然要求和現實需要。
(一)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堅持中央銀行的監管核心地位。《人民銀行法》和“三定”方案明確人民銀行負有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維護金融穩定,需要實施宏觀審慎管理的權力,但目前人民銀行在實踐中缺乏強有力的監管履職手段和豐富的宏觀審慎監管工具,某種程度上使人民銀行履行維穩職能效果大打折扣。建議從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角度,進一步加強監管資源配置,完善監管手段和監管工具,賦予人民銀行更多的監管職權,改變基層央行目前維護金融穩定工作“有原則、無細則,有主題、無邊界,有職責、無手段”的現狀,促進中央銀行履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能與維護金融穩定職能相統一,有效發揮維護金融穩定職能。
(二)強化風險全覆蓋原則,完善微觀監管體系。在我國當前分業監管模式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有明確的監管對象,各有各的監管標準和手段,但相互之間存在職責不清,面臨監管重復、監管缺位、監管部門之間協調不暢等問題,建議以“風險全覆蓋”為原則,完善“三會”監管職能,監管理念和監管職責應逐步由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過渡,加強相互之間協調溝通,降低監管成本,避免監管重疊、監管真空,切實做到金融業務監管“無盲區、無縫隙”,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發展的監管需要。同時,“三會”要進一步完善本行業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手段方法,根據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監管需要,定期向中央銀行報送監管數據和信息,為中央銀行防范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實施宏觀審慎監管提供必要的資料支撐。
(三)深化地方監管職責,彌補金融監管薄弱環節。從目前監管市場看,“一行三會”對信貸市場、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進行監管,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對交易規模較小、參與者較少,交易方式較為傳統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其他機構或類金融活動,如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但這類機構在監管上尚未形成清晰的管理體系,存在管理職責不明、力度不足、管理效果欠佳等問題,風險事件頻發且很容易向正規金融體系傳染。建議政府監管部門由“辦金融”逐步向“管金融”轉變,樹立地方金融發展與金融風險防范并重的管理理念,進一步加強業務指導,制定管理辦法,強化現場、非現場檢查,動態掌握其經營狀況,注重發展質量,夯實地方金融基礎,確保此類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減少違法違規行為產生的風險暴露以及向金融體系的傳染,有益補充“一行三會”對區域性金融活動監管,實現地方經濟金良性互動、互相促進目標。
(四)實現資源共享,發揮金融協調機制作用。合理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是實現監管資源有效配置和提高兼顧效率的基礎,也是保證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重要環節。我國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監管體制,2013年國務院正式批復人民銀行提交的《關于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工作方案的請示》,同意建立有人民銀行牽頭,成員單位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必要時可邀請發改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參加的金融監管協調部級聯席會議制度。但基層央行該機制運行不暢,央行在及時獲取金融機構動靜態風險信息還存在一定阻力,建議增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制度約束,明確要求各微觀監管部門、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時將自身監管領域內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的信息資料及時告知人民銀行,并提供專業建議和判斷,切實在信息資源共享、應急預案、風險處置等方面達成良好的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切實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和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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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scussion on the Reg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A Case of Kashi
WANG Xiaodong WANG Jinfen ZHANG Jie
(Kashi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Kashi Xinjiang 844000)
關鍵詞:金融監管 現狀 問題 對策
一、金融監管體系的定義
金融監管體制指的是金融監管的任務和權益分撥的方法和組織制度,首先要了解由誰來負責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按照何種方式監督和誰將負責監管效果和如何負責的這個問題。因為列國在歷史發展、政治經濟體系、法律與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別,所以他們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也存在著必然的不同。
二、金融監管體系的種類
(一)統一監管體系
為了實現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監管的全面化,我們需要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
(二)分業監管體系
需要不同的金融監管機構分工合作,相互協調,聯合承當監管責任。同時,各個不同的監管機構各司其職,在此基礎上又相互配合,從而形成了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系。
(三)不完全監管體系
其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牽頭式"監管體制,另一種是"雙峰式"監管體制。“牽頭式”監管體制:在監管機構之間發生監管沖突的時候,能有一個帶頭監管機構出面協調,來解決監管時出現的問題。“雙峰式”監管體制:其在監管時會先定下兩個監管目標,分別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一類機構是針對金融行業的系統風險,而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嚴格的監管。另一種類型的機構是專門管理金融機構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現狀
在中國金融發展的初期階段,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分業監管有效的促進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發展。當時在金融風險的防范控制方面發揮重大作用的機構就是銀監會。它充分的與證監會、保監會進行了緊密有效的的協作,成為了當時最有力的金融監管機構。通過金融法規的有效建設,完善了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對金融監管機構進行了調整,使監管目標變得明確,不斷地開發金融監管手段,使金融機構可以平穩有序的發展,還漸漸的加強了金融機構中的內部控制機制。這些都表明了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能力逐漸增強。金融監管機構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主要是從三個方面入手的,分別是市場準入、經營運作以及市場退出。同時,在落實監管職責的過程中,通過對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進行監管,及時的對經營情況做出風險評估,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當出現金融風險時,可以有效的防范風險,降低損失。但是,我國相比國外發達國家而言,金融監管體系還是發展的相對緩慢的,而且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四、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完善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在法律方面立法的比較晚,所以在法律監管方面還存在著很多缺陷和不足,在加上金融市場發展迅速,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就明顯落后了,在法律監管方面就形成了很多漏洞,使得金融業在某些方面沒有法律依據,處于無法可依的真空狀態。金融監管也無從下手,大大的影響了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法規大多都太過于形式化,缺乏實用性,導致其并不能很好的發揮法律的實際作用。
(二)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不強
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而且沒有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使得金融體系并不能有效的發展,這不僅沒有良好的發揮金融市場監管效果,還使金融監管資源被浪費掉了。除此之外,我國的金融監管手段單一,目前還停留在行政監管方面,屬于一種領導性的監管,過多的干預了金融機構的發展,缺乏一種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來規范金融市場,使得監管效果不好。
(三)分業監管方式存在著不足
分業監管有很強烈的“地盤意識”各自獨立的監管著一塊地盤,對于在自己監管的領域里的利益就有很強的保護意識,不愿意他人對自己的監管對象有過多的干預,在其他領域里,也不愿意自己的監管對象有過多的參與,這樣就阻礙了金融監管體系的發展,使得其監管效率低下。而且,分業監管模式,成本比較高,監管較分散,監管意見很難統一。這樣就會造成資源的浪費,更重要的是對金融市場造成了影響。
五、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由于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應加快金融監管立法的速度。也不能盲目的立法,要根據國內外的經濟發展整體情況和我國的國情進行立法,要能保證法律法規的實用性,刪除或修改一些形式化的法律法規,以免妨礙金融業的發展。為了保證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應該出具可以涵蓋金融領域的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還要盡量的適應金融市場新形勢將法律法規細分化。不僅如此,在執法的力度上要有所加強,對于金融詐騙等不法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對于不法集資與在證券期貨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建立一個長效機制予以監管。爭取在立法、程序的調查、多部門協調、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民事賠償等方面有制度性的提高。
(二)提高政府監管效率
為了適應現代金融業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我們可以采用新型的監管模式,也就是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管,這樣就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了。還可以充分發揮銀監會的監督作用,有效的防范風險,加強與國際間的金融監管的合作,制定出科學的監管體系,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場競爭環境,并有效的維護金融市場的競爭秩序,通過這些努力來提高金融市場的監管效率。
(三)改進金融監管方式
金融監管當局應該通過定期的溝通、交流協調好兩種經營模式下的金融交易市場,對其進行綜合性監管。為了防范外資企業利用我國的監管漏洞獲得盈利,造成我國金融市場的損失,我國的金融監管應該與國際合作,加強與國際方面的聯系,獲取最新的金融信息。這樣就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風險,并從中獲取經驗。
參考文獻:
[1]劉清寶.論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D].西南政法大學,2009.
中圖分類號:F830.59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5)22-0042-03
引言
互聯網技術不斷更新推動我國各行各業的快速發展,金融行業也出現了線上模式,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完善了我國的金融體系。目前在互聯網金融中發展最狂熱的是P2P(Peer to Peer)網絡借貸,指個體與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形成借貸關系。我國的P2P網貸模式始于2007年,經過一段萌芽時期,于2012 年下半年至2013 年如雨后春筍般發展,作為民間的借貸市場它補充了銀行業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渠道,這種借貸形式依托于網絡平臺,平臺線下收集借款人的信息進行審核評估,對每筆資金的需求進行配對。傳統金融遵循的是二八定律,而P2P則是運用長尾理論,把市場中閑散的資金通過互聯網凝聚起來,不但降低融資成本,而且可沖破地域限制吸引投資人。根據HCR調研數據顯示,截止2014 年底,我國P2P 網貸平臺已突破1500家,通過P2P平臺的借款金額接近740 億元,將近78萬人數在P2P平臺進行投資活動。
一、我國P2P 金融監管現狀
我國對P2P 網貸行業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予以監管,同時也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目前僅是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等機構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進行試探性監管。
2011 年銀監會的《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和2013 年人民銀行的《支付機構風險提示》首次對P2P網貸風險進行監測提示和明確要求支付機構加強對網貸平臺的管理,禁止信用卡用于網貸套現投資。P2P 公司的注冊身份一般有兩種,一是網絡技術類的商務公司,重視線上業務,二是投資咨詢公司,重視線下業務,就第二種來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設置的準入條件較低,只需按照普通的投資咨詢類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注冊登記即可。由于進入P2P 行業的門檻較低,P2P 公司的數量一直攀升,存在問題的平臺曝光率隨之增加,與行業的發展狀況相比,P2P 平臺頻頻出現問題說明監管政策并沒有及時跟上。根據網貸之家的數據顯示,2014 年P2P網貸平臺出問題的數量高達275 家,同比2013 年增長了2.6 倍。問題平臺的不斷曝光說明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制度不夠完善,監管制度的缺失和不規范平臺增加了流動性風險,網貸的法律定位不明,業務邊界不清晰,監管部門職責不清,開展監管缺乏效率,導致P2P 網貸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引起不規范操作,例如平臺沉淀資金的挪用。
業內人士表示2015 年P2P 行業監管政策將陸續出臺,行業將趨于規范化發展。銀行參與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信號越來越強烈,互聯網金融的起步階段,監管層態度較為謹慎,但是由于處在大數據的浪潮中,互聯網金融是大勢所趨,監管態度也逐漸轉向積極,銀行主動或被動的都要參與其中。銀行的涌入將改變行業的格局,隨著監管層對傳統金融轉入互聯網金融的態度逐漸放寬,在未來將出現大批銀行系P2P及股權眾籌公司。
二、我國P2P 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法律定位不明確
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對互聯網機構進行明確定位,特別是P2P網貸業務邊界不清晰,雖然銀監會和人民銀行一些條文對P2P風險進行揭示和管理約束,但是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使P2P 業務規范化。監管缺位導致信用風險的不斷飆升,現在眾多P2P 網貸平臺為增加人氣,吸納更多資金,常用“凈值標”作為營銷手段,指的是平臺虛擬一筆3 天至1 個月的短期借款,吸引新資金注入,然后把所吸納的資金投向3個月至一年的長期普通項目中,待該筆“凈值標”到期前,再“凈值標”以作為上一筆的回款,直至平臺所投的長期普通項目到期停止“凈值標”的。這樣的超短期標不會產生實際的價值和效應,只是為平臺在短期內解決融資問題的同時又形成一個很大的套利空間,但是卻給平臺帶來了隱患。
(二)監管措施在互聯網中開展較難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是監管層長期以來基于傳統金融建立的,由于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與互聯網技術共同發展的產物,它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使得整個市場的資金走向加速流動并且方向多變難以預測,目前的監管措施多適用于傳統金融的現場檢查手段,無法適應互聯網金融跨越時空的發展,所以監管制度的建立中監管形式的改進存在很大的挑戰。
(三)監管部門職責不清
P2P 網貸平臺大多是依托民間金融機構建立的,這些機構本身就存在極大的信用風險和操作問題,以前的監管制度對這塊業務的控制尚不健全,現在業務開展到線上無形中擴大了風險,由于目前法律尚未明確網貸平臺的性質,所以全國監管形式沒有形成從上至下的統一模式,監管部門沒有明確的分工,地方性政府無法落實網貸平臺的管理工作,大部分政府都把P2P 網貸平臺當做從事中介咨詢服務的企業法人進行管理。
三、完善我國P2P 金融監管的對策
(一)建立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P2P 網貸金融監管有效實施的前提是具備一套完善的法律體系,監管層應當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及時修訂法律法規以適應現在的互聯網金融發展。人民銀行在監管中起到重要作用,應當由其牽頭聯合各部門制定相關的監管指導意見,將目前互聯網金融中最熱的P2P 網貸、第三方支付等納入監管范圍,將分散的互聯網金融業態統籌兼顧,避免監管缺位和失效的問題。
(二)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行業自律是自發的行為,它的效果往往要比監管層采取的措施有效得多,它可以在一定范圍內約束行業間的企業行為,抑制惡性競爭行為的出現,有效的填補了監管的真空期。行業協會可提前促使行業的規范化發展,在監管制度沒有完善之前可先成立“互聯網金融協會”以快速推動互聯網金融業態形成統一的行業標準和規則。為了盡快促使行業自律和約束機制的形成,應當對領頭企業給予支持和鼓勵,讓他們在風險可控范圍內開展創新業務作為試點。2012年我國P2P行業委員會正式成立,它們的宗旨是促進P2P 行業規范發展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行業委員會今后可從以下兩方面入手:(1)委員會成員通過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標準約束不正當行為以維護公平競爭的互聯網金融環境。(2 )定期開展調查研究,統計數據并撰寫行業研究報告,這些報告可為成員提供實務經驗。
(三)明確監管職能
近幾年來,P2P 網貸平臺頻繁倒閉,歸根到底是因為監管主體和權利一直沒有落實,這種灰色地帶使得很多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紛紛投入P2P 行業以魚目混珠。因此,我國應當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利,合理分工,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1)監管的組織架構應當是從上到下中央到地方的一套完整形式,各級監管機構應當對各自負責的范圍進行實時監管,同時也應當與上級和下級保持緊密聯系,定期向上級提交報告和查閱下級報告。(2)各級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合理分工,清晰各部門之間的職能,對互聯網金融企業中的每筆業務往來都需進行事前事中事后階段性監管,包括金融企業的信用評級和風險監控。(3)及時了解廣大投資者的反饋意見。
(四)完善征信體系
我國征信系統初建于1997年,主要用于收集個人和企業的信息,包括公積金、社保等信息,還有與各銀行和公司的財務往來信息。經過長期積累,目前我國的征信體系已經相當龐大。如果互聯網金融機構可與征信系統的數據端口實現對接,那么在借款之前就可清楚掌握借款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大大提高了企業的風控水平,避免了大量壞賬出現,降低違約率。完善征信系統,記錄平臺雙方的信用信息,利用大數據分析建立信用等級對管理互聯網金融平臺中的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歐陽勇等,《網絡金融:理論分析與探索》[M].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p282.
[2] 張芬、吳江,《國外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經驗及對我國的啟示》[J].金融與經濟,2013,p53.
作者簡介:徐智(1982-),男,湖南長沙人,本科,中級經濟師。研究方向:工商企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