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經營類別

時間:2023-08-12 09: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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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經營類別

第1篇

    一、注冊時提供的材料不同

    公司提供的是營業(yè)執(zhí)照和對應的公章,個人提供的是個體執(zhí)照和法人身份證。

    1、公司名義注冊需要提供

    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并加蓋公司的公章

    2、個人名義注冊需要提供

    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二、經營范圍是否受營業(yè)執(zhí)照影響

    1、以公司名義注冊

    注冊的商標范圍不受營業(yè)執(zhí)照的經營范圍限制,可以注冊全部45個商標類別的任意一個類別。

    2、以個人名義注冊

    注冊的商標必須與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的經營范圍一致,只能注冊與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一致的商標類別。

    三、商標歸屬權不同

    1、公司名義的商標

    所有權歸公司,企業(yè)法人或企業(yè)的股東不享有對注冊商標有專有權,公司注銷了,商標也就無效了,商標屬于公司財產需要清算的。

    2、個人名義的商標

    個人注冊的商標只歸個人所有,企業(yè)的成立或者注銷對商標對沒有任何的影響。

    三、穩(wěn)定性不同

    1、公司名義商標不穩(wěn)定

    當公司名義或者地址亦或是公司法人的變更,商標也要相應做商標變更。

    2、個人名義商標較穩(wěn)定

    個人的身份證一般是不變的,商標也不需要進行變更,相對穩(wěn)定。

    四、所有權支配不同

    1、公司注冊要由公司決定商標的使用情況。

    2、個人注冊權限比較集中,個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

    五、商標使用證明

    1、公司名義使用證明

    公司的活動、產品、服務比較多,只要其中一項使用了商標就屬于商標的使用。

    2、個人名義使用證明

    個人很難證明使用過商標。

    六、商標注冊申請人名義要求不同

    1、企業(yè)注冊商標

    申請人必須是《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企業(yè)名稱,不能更改其它的。

    2、個人注冊商標

第2篇

根據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執(zhí)行:

一、轉讓注冊商標名稱及類別:

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并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注冊號: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xù)展的時間: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六、甲方(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注冊商標的唯一權利人。

七、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可在下列項目中作出選擇):

1.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2.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xù)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屬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的,商標權轉讓的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轉讓方將在本合同期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xù):

由甲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手續(xù),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受讓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轉讓方為轉讓該商標而一同提供的技術秘密與商業(yè)秘密。

十二、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將該注冊商標許可給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按轉讓達到權限計算共________萬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時間: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五、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約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xù)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用,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條款或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雙方應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XX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甲方(轉讓方):乙方(受讓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銀行賬號:

合同簽訂地點:

第3篇

歐洲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對IP Translator一案(案號C-307/10)做出了判決。該判決就使用尼斯分類表的類別標題中的概括說明指定商標的商品和服務名稱進行了規(guī)定。

目前使用的尼斯分類表中每類有一個標題,該標題含有描述了本類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務的概括說明。在此判決之前,如果使用尼斯分類表中某一類別的標題指定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名稱時,在歐盟境內有兩種解釋方法:一種認為指定了該類別所包含的所有商品或服務名稱;另一種采取字面解釋的方法,認為僅指定了該標題的概括說明通常的自然涵義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務名稱。

針對上述分歧,歐盟法院在IP Translator判決中明確規(guī)定:

1、2008年10月22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于協調各成員國關于商標的法律第2008/95/EC號指令應當被解釋為:它要求商標注冊申請人足夠清晰、準確地指定尋求商標保護的商品和服務,以使相關負責機構和經營者僅僅以此為基礎就能確定商標所賦予的保護范圍。

2、第2008/95/EC號指令必須被解釋為:該指令并不排除使用尼斯分類表中類別標題的概括說明來指定尋求商標保護的商品和服務,前提條件是該指定足夠的清晰、準確。

3、一件成員國商標的申請人在使用尼斯商標分類中某一類別標題的所有概括說明來指定尋求商標保護的商品或服務時,必須明確說明其注冊申請是包含該類別字母排序列表中的所有商品或服務,還是只包含其中的一些。如果申請只涉及其中的一些商品或服務時,申請人必須明確說明該類別中哪一些商品或服務是打算被涵蓋的。

該判決對歐盟各商標局(包括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和歐盟各成員國商標局)的實踐均有影響,并要求對尼斯分類表中的類別標題的概括說明進行趨同解釋。考慮到各商標局受其國內法、國內法院以及在某些情況下的在先公布的約束這一事實,歐盟內確實存在著就如何協調實施該判決確立的判例法進行合作以保證法律的可確定性(無論對于各主管機構或是當事人而言)的意愿和需求。

鑒此,尼斯分類類別標題中余下的186個概括說明則被認為是符合要求并可接受的。

被認定為不符合“清晰和準確”要求的概括說明(及其所屬類別)如下,其中黑體部分即為不符合“清晰和準確”要求進而需要進一步厘清保護范圍的:

第六類— 不屬別類的普通金屬制品

第七類— 機器和機床

第十四類— 貴重金屬及其合金,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

第十六類— 紙和紙板,不屬別類的紙和紙板制品

第十七類— 橡膠、古塔膠、樹膠、石棉、云母,以及不屬別類的這些原材料(橡膠、古塔膠、樹膠、石棉、云母)的制品

第十八類— 皮革和人造皮革,不屬別類的皮革和人造皮革制品

第二十類— 不屬別類的木、軟木、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三十七類— 修理

第三十七類— 安裝服務

第四十類— 材料處理

第四十五類— 由他人提供的為滿足個人需要的私人和社會服務

第4篇

雅芳雅芳芳維權敗訴

1991年,雅芳商標在商標局獲準注冊,“雅芳AVON”后來更被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2003年7月,王女士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將“雅芳芳YAFANGFANG”注冊成為被褥床罩類商品的商標。2005年8月,雅芳芳商標獲得初步審定。在法定期限內,雅芳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雅芳公司認為,雅芳芳商標與雅芳商標在設計上近似,使用商品類似,且雅芳芳商標損害了雅芳公司名稱的在先權。雅芳芳商標構成對雅芳商標的仿造或翻譯,一旦被注冊和使用,有可能在市場上導致產源混淆和經營混亂。

但商標局認為,王女士注冊雅芳芳商標,指定該商標使用商品的范圍是“床罩;被面”等。而“雅芳”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肥皂;化妝品;鞋粉和皮革制品”等。雙方商標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和銷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不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消費者不會對雙方商標產生混淆或誤認,雅芳公司的申請缺乏足夠的事實依據。

商標局于2007年核準了“雅芳芳YAFANGFANG及圖”商標注冊。此后,雅芳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失敗后又將商評委訴至法院。此案在2010年最終完成審判,結果仍然是雅芳公司敗訴。

白酒冒用天獅商標賠8萬

浙江余姚市一家保健品公司使用天獅集團的“天獅”商標作為其白酒的商標。天獅集團發(fā)現該情況后,以侵犯商標使用權為名,將該保健品公司告上法院。

原告訴稱:原告于1994年注冊了“天獅”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非醫(yī)用營養(yǎng)液”。原告十余年來累計投入上億資金,宣傳該商標。2005年9月,原告發(fā)現被告公司未經許可,在自產白酒上使用“天獅”商標,致使消費者誤以為是原告公司的“天獅”系列產品,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公司辯稱:該公司產品與原告產品無關聯性,該公司生產的行為是善意使用行為,請求法院予以保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白酒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其產品商標,且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其主觀上有借助原告馳名商標的良好市場信譽開拓自己產品市場的目的,客觀上極易造成相關公眾對被告公司的“天獅”牌白酒的產品來源的誤認,從而易使原告的馳名商標的公眾評價和市場價值降低。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將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的,亦構成商標侵權。因此,被告公司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決: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在產品上使用與原告“天獅”文字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被告公司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8萬元。

案例分析

雅芳以敗訴結束,而天獅獲賠8萬。一般的人會認為雅芳案例和天獅案例結果不同是由于“雅芳”與“雅芳芳”不同,白酒使用的商標和“天獅”商標完全相同,其實不然。

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劉進然律師對此進行了分析:

雅芳案敗訴的原因在于“雅芳”商標注冊在化妝類別,而“雅芳芳”注冊在被褥類別,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除非馳名商標,其商標權利只能在其核定的使用范圍內具有專用權,比如:在成為馳名商標之前,“長城”油和“長城”葡萄酒均可以具有其商標權。據有關資料顯示,直到2007年10月份“雅-%=AVON”才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但早在2003年7月,王女士就向商標局提出商標“雅芳芳YAFANGFANG”的注冊申請。而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認定馳名商標必須在對方申請商標之前,才能享受跨類保護。所以,雅芳在這起案件中未能享受到馳名商權的權利。

天獅案中,首先,“天獅”白酒和“天獅”商標的“非醫(yī)用營養(yǎng)液”屬于近似液態(tài)商品,則可能構成混淆。尤其是在法院認定‘天獅’商標為馳名商標后,則可以獲得跨類保護。因此雙重原因都導致天獅勝訴。

直銷企業(yè)的商標意識

直銷商標的特殊性

有人說:即使“可口可樂”的企業(yè)毀了,憑他的商標,它就能重新站起來。針對直銷這個行業(yè)的特殊性,直銷企業(yè)更應該重視商標的作用。

直銷企業(yè)的特點是,它是一種現代營銷方式,廠家生產出產品后,由直銷商建立一個龐大的營銷網絡去銷售。直銷主要依靠的是商品或服務口碑來取得生存和發(fā)展,而消費者識別和判斷商品或服務的重要標志就是對商標的識別。因此,對于直銷企業(yè),商標的意義還在于宣傳直銷商的商業(yè)信譽,意義重大。

因為政府要求直銷企業(yè)盡量采用自產產品,因此很多直銷產品同時具有制造商標和銷售商標。而如果直銷企業(yè)對其辛苦創(chuàng)立的品牌缺乏有效和專業(yè)的保護的話,則可能導致品牌被淡化,嚴重時可能影響到企業(yè)的發(fā)展或生存。

如何維護自己的商標

那么如何在現有情況下維護自己的注冊商標呢?劉進然律師有以下建議:

作為直銷企業(yè),除在其主要的產品種類方面申請商標外,還應當在與之相關的或衍生的產品或服務類別申請商標。比如,如果一個直銷企業(yè)是化妝品企業(yè),除了在化妝品領域申請商標外,還要在銷售、廣告、保健、美容服務,甚至服裝、飾品等商品上進行注冊。

同時,直銷則應當考慮到經營模式的前瞻性,在可能相關或衍生的產品或服務上申請商標,并隨時監(jiān)控競爭對手或其他搶注者的動態(tài)。

比如,曾經在重慶風靡一時的“段記”西服當時注冊商標時僅僅注冊了服裝加工類別,沒有注冊服裝類別,而后來段師傅的徒弟就注冊了“段記”服裝產品商標,反而不允許師傅使用“段記”服裝商標,就是很深刻的教訓。

直銷屬于新興產業(yè),而商標注冊分類表很可能還沒有針對直銷專門的分類,因此,直銷企業(yè)應當結合其經營模式,聘請專業(yè)律師合理地選擇注冊類別或進行商標注冊的規(guī)劃。

直銷企業(yè)應當全程關注商標,從商標設計、申請、保護、監(jiān)控等全程都應當進行關注,企業(yè)應當設置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和制度,從品牌戰(zhàn)略的高度來對商標進行管理。

巧妙注冊顯著性商標

直銷企業(yè)的產品應通過獲得顯著性的渠道,把商標做得更響。比如增加敘述性標志,可以直接表示商品特點或標志,顯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它特點,如“五糧液”等;也可表達其特有的文化理念,比如在直銷企業(yè)中,如新、三生等企業(yè)名在這方面就具有較強的顯著性。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中氣以為和。”這是道家對事物發(fā)展規(guī)律的深刻揭示,“三生”這兩個字很好的詮釋了三生這個企業(yè)所堅持的道家平衡和諧的思想精髓。

如新堅持“善的力量”這一企業(yè)文化理念,“人之初性本善”,取名“如新”的含義是如同新生嬰兒一樣善良、充滿童真。“如新”這兩個字恰到好處地體現了這個企業(yè)所滲透的率真、善良的企業(yè)文化。

但是,有關法律專業(yè)人士也提醒道:根據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本身不可帶有任何說明產品性能的文字,直銷企業(yè)主要是生產保健品、化妝品,在商標中一定避免出現介紹商品的文字,否則,就有違法之嫌。但是,暗示性商標是可以出現的。以“健力寶”為例,它就是暗示產品功能,這是《商標法》允許的。寶健企業(yè)的“寶健”也具有這種商標功能,直銷企業(yè)在這方面可以多做文章。另外,我國《商標法》已規(guī)定不能以地名等為商標,有些直銷企業(yè)的商標在這方面不甚清楚,今后應該做進一步了解。

獲得“馳名商標”的重要性

對于普通注冊商標而言,商標專用權以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限,即:未經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構成侵權j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進行使用,不構成侵權。但是,對于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即使是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進行使用,如果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也構成侵權。

也就是說,注冊的馳名商標可以受到跨商品類別的法律保護。那么直銷企業(yè)的標志如何才能成為馳名商標呢?

第5篇

商標權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 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的商標名稱:_____ ________

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并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注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 國別:__________________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xù)展的時間:_____________

五、該商標取得注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六、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商標的注冊所有人。 在本合同簽訂前,該商標曾與 簽訂過非獨占(或獨

占)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本商標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原與 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轉由受讓方為合同當

事人,原合同所規(guī)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所有權轉讓事宜由轉讓方通告 方。

七、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_____________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可在下列項目中作出選擇)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xù)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

讓方。 屬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的,商標權轉讓的期限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

_日。轉讓方將在本合同期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十、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的變更手續(xù):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辦理變更注冊人的

手續(xù),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由___方承擔。

十一、商品質量的保證: 商標權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質量不低于轉讓方原有水

平,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制造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可另外簽訂技術轉讓合

同);還可提供商品說明書、商品包裝、商品維修法,在必要時還應提供經常購買該商品的客戶名單。 屬非

永久性轉讓的,轉讓方可以監(jiān)督受讓方的生產,并有權檢查受讓方生產情況和產品質量。

十二、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受讓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轉讓方

為轉讓該商標而一同提供的技術秘密與商業(yè)秘密。

十三、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并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十四、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按轉讓的權限計算共___萬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時間:

十五、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

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1. 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違反合同規(guī)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xù)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

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 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的,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并可以通知

受讓方解除合同;

3.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其他條款或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八、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的,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成都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準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

由雙方自負。

轉讓方:(章) 受讓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真: 電 話: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第6篇

關鍵詞:企業(yè);商標保護;市場經濟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3-0206-02

一、企業(yè)商標保護現狀

1.企業(yè)商標保護意識缺失。據報道,目前在中國工商部門注冊的商標約有220萬件,其中國內企業(yè)注冊商標為170萬件,而中國共有3 000余萬家企業(yè),意味著中國所有企業(yè)中,有近95%的企業(yè)都沒有自己的商標,這些企業(yè)中,絕大部分都是中小企業(yè)。據對浙、粵、蘇、魯、京等省市的500多家中小出口企業(yè)調查結果顯示,超過80%的企業(yè)生產的產品帶有完全或大部分仿制性,擁有自主品牌產品的企業(yè)所占比例不足3%,自有品牌在同類產品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yè)占所調查企業(yè)總數的份額不足1%。

2.商標糾紛增加。隨著企業(yè)經營規(guī)模的擴大、業(yè)務范圍的拓展,企業(yè)在發(fā)展過程中出現的商標侵權與被侵權的現象越來越多,甚至嚴重影響企業(yè)的發(fā)展和良性運轉。越是競爭激烈的市場越是有名的商標被搶注的可能性就越大,同仁堂在日本、天檀牌清涼油在扎伊爾和印尼、蝴蝶牌縫紉機在印尼、紅塔山香煙在菲律賓、英雄牌自來水筆在日本、臺灣和尼泊爾……被搶注。據報道,中國在海外被搶注的域名達600余件,僅浙江已有40家被搶注。中信、工行、野風、寶鋼、海爾、中化總公司、五糧液、紅塔山、長虹、505、青島啤酒、娃哈哈、健力寶、容聲、三九、海信、中華、全聚德都被搶注,中國知名商標被澳大利亞、日本、印尼搶注的數量分別為150個、27個和48個。據1996年3月不完全統計,國內有15%的品牌在海外申請注冊時已發(fā)現被搶注,更為遺憾的是國內許多企業(yè)對此仍一無所知。

二、原因淺析

1.外部環(huán)境分析。長期以來,政府對企業(yè)的商標工作問題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在立法方面,1980年中國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4年才開始實施第一部《商標法》。雖然經過調整和修改目前已經制定了較為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但立法粗放、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仍然難以避免。另一方面,法律的保護不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靠有力的執(zhí)法。然而調查表明,企業(yè)對商標保護的指責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不力。法院與仲裁機構在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無法達到及時、正確的裁斷要求,使得侵權糾紛中無法及時確定權屬,打擊侵權行為。在刑事責任的追究中,法院通常將此類審判交由刑庭,而普通的刑庭往往缺乏追究行為人民事責任的能力,使商標所有人的損失無法得到補償。

2.商標法律意識淡漠。由于歷史與文化傳統等多重因素的影響,中國企業(yè)往往只重視有形資產的積累,忽視了保護對企業(yè)發(fā)展極為重要的商標。與員工一起辛勞創(chuàng)業(yè)的企業(yè)老板和治理者們往往認為只要擁有技術,延攬技術人才,企業(yè)就能良好發(fā)展下去,沒意識到商標等無形資產在現代企業(yè)發(fā)展中不可或缺的作用。有的企業(yè)認為商標注冊手續(xù)復雜,費用過高,不愿到商品進口國辦理注冊;有的企業(yè)認為本身剛開始打入國際市場,商品尚未帶來經濟利益,等占有了一定的市場份額,再申請商標注冊;還有的企業(yè)認為自己的商品根本不愁銷路,注冊不注冊沒什么區(qū)別。正是企業(yè)存在許多熟悉上的誤區(qū),忽視商標的保護,使一些經過幾十年甚至上百年努力樹立起來的品牌被他人搶先注冊或者假冒,據為己有。

3.商標治理體系缺乏。國內的中小企業(yè)受本身經濟實力的制約,長期扮演著市場活動從屬者的角色,沒有必要也沒有意識去建立企業(yè)的商標治理體系。近年來,中小企業(yè)實力不斷壯大,逐漸發(fā)展成為一股中國經濟發(fā)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yè)希望自己的產品能獨立打入國際市場,而不僅僅是賺取微薄的加工費。就中小企業(yè)而言,在凸顯商標重要性的同時,企業(yè)自身因素往往成為制約企業(yè)商標治理制度發(fā)展的重要原因。中小企業(yè)規(guī)模小,財力有限,沒有能力像大企業(yè)那樣建立完善的商標保護和治理機構,缺乏專門的商標治理人才,無法充分利用商標治理機構的信息。這種治理體系的不足,導致很多中小企業(yè)對商標熟悉不清,選擇商標不夠慎重,對最能夠代表企業(yè)品牌的商標宣傳力度不夠,嚴重影響了企業(yè)對商標權益的保護。

三、加強企業(yè)商標保護的對策

1.優(yōu)化外部環(huán)境。知識產權工作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性工作,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積極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同時,要在完善立法的基礎上,加大執(zhí)法的力度,增強保護作用。應該說,經過近年來的努力,中國已初步形成了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相結合的綜合體系,但距離企業(yè)發(fā)展的實際需要還有不小差距,許多方面仍亟待加強和提高。第一,加大對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改變沒有重賞也無重罰的現狀。對商標的擁有者和實施者,在實行重賞的同時,要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等侵犯企業(yè)商標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對侵權者尤其是故意侵權者加大懲罰力度,有效制止商標侵權行為。第二,加強聯合執(zhí)法。聯合執(zhí)法是指有關商標執(zhí)法部門和社會上有關人員的共同參與和共同行動。部門之間、不同人員之間的聯合,可以產生較大的優(yōu)勢互補效應,形成1+1>2的社會整合力,這就在客觀上加大了執(zhí)法力度。

2.企業(yè)應樹立全球商標戰(zhàn)略意識。中國很多企業(yè)走向國際市場的同時,其商標意識也必須國際化。企業(yè)要想在經濟全球化的環(huán)境下生存、發(fā)展,當務之急就是實現商標國際化。只有這樣,才能適應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在如今的國際貿易中,商標除具有區(qū)別產品來源作用之外,還有價值增值功能。從某種意義上講,商標已經成為產品的生命線,對產品以及企業(yè)都有重要影響。正如專家所說,商標國際化對企業(yè)發(fā)展具有重大意義。

3.企業(yè)應及時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目前世界各國主要有三種商標確認原則:使用在先原則、注冊在先原則和使用與注冊并用原則。不同企業(yè)可以根據這三種商標確認原則,結合自身的發(fā)展戰(zhàn)略,制定商標戰(zhàn)略。由于大多數國家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因此,對同一商標申請注冊的時間先后對商標權的取得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英美法系國家雖然采用使用在先原則,但在商標審查過程中依然采用申請在先原則,只是在遇到商標權屬糾紛時,需要權利舉證以證明自己的在先使用事實。

企業(yè)在國外要取得商標保護,一個非常重要的渠道就是進行商標國際注冊。商標國際注冊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中國已于1989年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并于1995年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目前加入馬德里聯盟的成員國已經達80多個,基本覆蓋了中國主要的貿易伙伴。根據協定,任何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申請人,在本國注冊商標后,都可以通過本國商標主管機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申請該商標的國際注冊,以在所有成員國或者部分成員國中受到保護。二是進行逐一國家注冊,即申請人依各被申請國法律,分別向被申請國商標主管機關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有人將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和逐一國家注冊比作坐電梯和走樓梯。顯然,坐電梯不僅方便,而且省時又省力。但是,一些同中國有貿易聯系的國家,比如加拿大及東南亞某些國家目前還不是馬德里聯盟的成員國,要進入這些國家市場還必須在這些國家逐一注冊。總之,中國企業(yè)應積極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從而降低中國商標被國外企業(yè)搶注的概率。

4.企業(yè)應進行防御性商標注冊。所謂防御性商標就是企業(yè)將已注冊的商標覆蓋更多商品或服務,或把與自己的商標圖案、文字形似音近的都作為聯合商標注冊,原商標為主商標,其余稱防御商標。通俗而言,防御性商標就是構筑在企業(yè)點商標周圍的一道“防火墻”。因此,注冊防御性商標的方式主要有兩個:第一,商標所有人在原注冊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外,跨行業(yè)申請注冊若干相同商標;第二,商標所有人為了防范他人在同類別商品(服務)上申請類似商標,在同行業(yè)、同類別內申請注冊和原商標近音、同音或字形近似的商標。

進行防御性商標注冊是企業(yè)發(fā)展到一定規(guī)模、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后的必然措施,既保護了企業(yè)的核心知識產權,給自己的商標以安全的生存環(huán)境,又為今后多元化經營擴展和品牌擴張留了空間。

例如,“老干媽”風味豆豉為愛辣人喜愛之物,于是市場上就有了“老干爹”、“老干爸”等,還有人將“老干媽”在廚房用品、洗碗機或吸塵器上注冊后使用或用于飯店招牌;江蘇省紅太陽食品有限公司起初只注冊了蛋品類的“紅太陽”商標,當企業(yè)名氣越來越大時,一家外地企業(yè)搶注了“紅太陽”風鵝、琵琶鴨等類別的商標,致使紅太陽公司出品的風鵝、琵琶鴨使用的是“紅洲牌”商標。

很多企業(yè)認識到利用防御性商標維護商標的重要性,因此主動進行防御性商標注冊。例如,義烏賓王撲克已申請注冊了“兵王”、“賓玉”、“賓壬”、“賓主”等10多個和主商標“賓王”同音、諧音或字形相近的商標;浙江瑞琦仕電器公司先后申請注冊了跨類別、跨行業(yè)的“瑞琦仕”商標45件;江蘇賽德電氣公司先后申請注冊了跨類別、跨行業(yè)的“賽德”商標,以及在全行業(yè)內與“賽德”相似的商標數十個。

商標是企業(yè)重要的知識產權,企業(yè)在商標保護方面要以自我保護為核心,同時運用法律保護與行政保護等各種綜合手段,以形成一個全方位的商標保護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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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小煒.企業(yè)商標全程謀略:運用、管理和保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0-43.

[3] 許海峰.企業(yè)商標權保護法律實務[M].北京:機械工業(yè)出版社,2004:26-28.

[4] 李智.企業(yè)商標權益保護[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4:1-101.

第7篇

商標注冊申請書 一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地址:×××××××××× 是否共同申請:是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qū)號):××××××× 傳真(含地區(qū)號):××××××× 組織名稱:無 商標種類: 一般 集體 證明 立體 顏色 商標說明:中文“×××”

類別:11 商品/服務項目:1、燈;2、照明器械及裝置;3、汽車照明設備; (附頁:1 頁) 4、水龍頭;5、水暖裝置;6、地漏;7、裝飾噴泉; 8、沐浴用設備;9、盥洗盆(衛(wèi)生設備部件) ;10、 坐便器; (有附頁)

申請人章戳(簽字) :

組織章戳:無 人簽字:無

商標注冊申請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你局核準注冊的第________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標, 有效期限將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滿。現申請續(xù)展注冊。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戳)

地 址:________

年 月 日

附送:

原注冊證一份,商標圖樣五份,

其他______________。

續(xù)展申請費 元,

續(xù)展注冊費 元,

遲 延 費 元。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商標注冊費用收訖專用章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意見: (章戳)

年 月 日

說 明

商標續(xù)展注冊申請書就是申請商標續(xù)展注冊時應填寫的表格。所謂注冊商標的續(xù)展, 即商標即的續(xù)展, 是指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已滿時, 提出延長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的行為。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商標注冊人為了不失去商標專用權,需要繼續(xù)使用的,可以向商 標局申請續(xù)展商標注冊,此時需填寫商標續(xù)展注冊申請書。

填寫商標續(xù)展注冊申請書時,應著重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 6 個月內申請續(xù)展,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能提出申請的, 可以給予 6 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第二,每次續(xù)展的有效期為 10 年,續(xù)展注冊可以無限制地重復申請。

第三,每一個續(xù)展申請應當將商標圖樣 5 份,填好的《商標續(xù)展注冊申請書》1 份寄 給商標局,同時還要寄交《商標注冊證》,并交納費用,經商標局核準后,再將原《商標 注冊證》加注發(fā)還,并予以公告。

第四,注冊商標續(xù)展申請日期和續(xù)展申請?zhí)栆粰谟缮虡司痔顚憽W陨虡死m(xù)展申請日 期以商標局收到日期為準。在有效期滿前 6 個月內提出續(xù)展注冊申請,因申請手續(xù)不齊備 或填寫有誤退回的申請書限期補送或改正。時限為 2 個月,并保留申請日期及申請?zhí)枴T趯捳蛊趦忍岢隼m(xù)展注冊申請的,要另交納續(xù)展遲延費,因申請手續(xù)不齊備或填寫有誤退回 的申請書限期補送或改正。時限為 2 個月,保留申請日期及申請?zhí)枴3^上述 2 個月限期 的,視為新申請,原保留的申請日期、申請?zhí)柸∠硗饩幎ā3^上述 2 個月限期,且 過寬展期的,視為放棄續(xù)展,其商標予以注銷。

第五,注冊商標續(xù)展,其指定商品類別一律按國際商品分類的類別續(xù)展。1988 年 11 月 1 日起注冊商標指定商品實行商標注冊用國際 1—34 分類。

商標注冊申請書 三申請人名稱: 通訊地址: 商標組織名稱: 通訊地址: 聯系人:

評審請求: 評審請求 懇請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對申請人申請 注冊的商標在全部商品上給予核準注冊。

事實與理由: 事實與理由: 我公司前以 申請注冊,申請?zhí)枮?類的“ 年 號 月 (以下簡稱申請商標), ”。 日以第 號通知書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是第但國家商標局受理后,于 引證 已經注冊的第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近似,駁回了申請人的申請。 申請人于 年 月 日收到商標局的商標駁回通知書,對此裁定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特向貴 會提出復審申請,請予以裁決。具體理由如下:

我司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標體不近似 與引證商標標體不近似, 一、 我司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標體不近似,申請商標理應給予核準注冊 下面是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的直觀對比:

圖樣 圖樣

申請商標 第一,引證商標 。

就商標構成及整體外觀來看,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商標構成、整體外觀上區(qū)別 明顯,不易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 第二, 就商標讀音呼叫上, 。因為發(fā)音呼叫不同,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所以不構成 近似商標。 第三, 就含義上講,近似商標。 所以不構成綜上所述,第 號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并不屬于近似商標,不易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依法應給予核準注冊。

我司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申請保護商品類型不同 引證商標申請保護商品類型不同, 二、 我司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申請保護商品類型不同,不屬于類似商 品,依法應給予核準注冊 我司申請類型 ,引證商標申請類型 在原料、銷售渠道、使用方式、功能上存在較大差異,對于普通消費者 而言,在消費習慣上一般不會認為以上商品生產者之間存在關聯, 不構成類似商品的近似商標,故應給予核準注冊。

三、 關于申請商標的具體使用情況等的證明材料 公司簡介、榮譽、商標保護、商標創(chuàng)意等

總之,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未構成相同、類似商品上的近 似商標。申請人懇請貴會依法撤銷部分駁回裁定,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商品 上給予核準注冊。

第8篇

原告:鈺冠(上海)商貿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科仁實業(yè)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萊德商務咨詢有限公司

原告鈺冠(上海)商貿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11月11日簽訂商標轉讓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轉讓“克萊爾”圖文商標。雙方合同簽訂后,被告又與第三人簽訂了針對涉案商標的轉讓合同,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將涉案商標轉讓至原告名下。

被告上海科仁實業(yè)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簽訂的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合同約定需要進行轉讓聲明公證,因原告未辦理公證,故合同尚未生效。鑒于第三人已向其支付轉讓費,愿將涉案商標轉讓給第三人,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第三人上海萊德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述稱,被告與第三人于2009年11月4日簽訂商標轉讓合同,涉案商標已向商標局申請變更登記。被告與第三人的合同簽訂、履行均先,請求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將涉案商標轉讓至第三人名下。

經審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09年7月23日,經營范圍為“化妝品、工藝品(文物除外)、服裝服飾的批發(fā)、進出口、傭金(拍賣除外),并提供相關的配套服務”。被告系第1504289號“克萊爾”圖文商標注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包括“口紅、化妝品、防皺霜、香水、指甲油、增白霜、化妝筆、美容面膜、眼影膏、胭脂”。第三人成立于2003年1月10日,經營范圍為“商務咨詢、投資咨詢、企業(yè)管理咨詢、會務服務、展覽展示服務(除舉辦展覽展示會)、商場調研策劃、企業(yè)形象策劃。”

2009年11月11日,原、被告簽訂《商標轉讓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將其擁有的涉案商標轉讓給原告,轉讓價格為人民幣15萬元,轉讓程序中發(fā)生的轉讓費和費用由原告負責,任何一方違約應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其中,第3.3條載明“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后,出讓方交付同意轉讓‘轉讓商標’,并于聲明公證的當日受讓人向出讓人以銀行本票方式支付商標‘轉讓價格’,即人民幣十五萬元”,第3.4條載明“出讓方交付同意轉讓‘轉讓商標’聲明公證的當日將商標注冊證原件交付給受讓人”,第3.5條載明“合同于三方當事人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的當日生效,如出讓人單方反悔不同意轉讓,則出讓人承擔雙倍返還受讓人支付

的‘轉讓價格’,即人民幣三十萬元”,第4條載明“出讓人在此陳述并保證以其所知和了解,沒有任何其它人、企業(yè)在使用上述商標,并且出讓人之前也從未與任何第三方簽訂過任何協議、合同或給予任何許可、轉讓和進行過任何其它安排和交易從而使該第三方獲得使用上述商標的權利”。合同簽訂后,被告未按約交付“轉讓商標”聲明公證,原告亦未支付轉讓費用。2010年7月30日,被告委托律師致函原告,稱因原、被告均未積極履行轉讓手續(xù),導致合同未實際履行,合同自即日起解除。

2009年11月30日,第三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

日內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收據載明日期為2009年11月12日,交款單位為第三人,收款內容為商標轉讓定金,金額總計5萬元。

此外,原告及第三人亦分別表示,堅持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因被告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另案主張。被告庭審中表示,愿意與第三人繼續(xù)履行合同,同時在本案中不提出要求原告支付涉案商標轉讓款的反訴請求。

【審判】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恪守履行。根據原、被告的合同約定,被告負有先行辦理有關公證的義務,而被告至今尚未辦理。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就同一標的物與原告和第三人分別簽訂轉讓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予以制止。

鑒于被告仍是涉案商標的持有人,故涉案合同仍有繼續(xù)履行的可行性,原告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商標轉讓合同》,于法有據。本案中,第三人亦向法院提交了其與被告簽訂的《注冊商標轉讓合同》,并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對此,法院認為,被告就同一標的物與原告和第三人分別簽訂轉讓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予以制止。鑒于本案所涉標的物為特定的注冊商標,被告客觀上無法同時履行該兩份合同,法院將結合本案事實,綜合予以考量。首先,原、被告之間的合同訂立于2009年11月11日,被告提交的與第三人簽訂的《注冊商標轉讓合同》載明的訂立日期為2010年11月4日,被告辯稱日期系筆誤,實為2009年11月4日。雖第三人確曾于2009年11月30日以申請人名義提交了轉讓申請,但尚不能證明其合同簽訂于原、被告的合同之前,且收據載明的日期亦在《商標轉讓合同》記載日期之后,故被告的辯稱缺乏證據支撐。結合原、被告合同第4條中有關被告未與任何第三方簽訂轉讓協議的承諾,法院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間的轉讓合同簽訂在先。其次,本案所涉標的物系注冊商標,注冊商標的基本功能就是為了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以標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就本案而言,原告的經營范圍包含了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第三人的經營范圍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差較大。因此,相較而言,原告更具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意圖及可能性。涉案商標由原告受讓及使用可以更好地發(fā)揮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有利于鼓勵商標使用,激活商標資源。故被告應當繼續(xù)履行與原告簽訂的商標轉讓合同。第三人與被告之間的商標轉讓合同已無實際履行可能,第三人可要求被告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鑒于第三人明確表示另案主張,故本案不再予以處理。此外,由于被告明確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張商標轉讓費,故本案對此亦不予處理。據此,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助原告辦理涉案商標的商標注冊人變更手續(xù);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被告及第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期間均予撤回,一審判決生效。

【評析】

一、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的效力與商標權屬的關系

商標轉讓合同,是指出讓人將商標權屬轉移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一定對價的合同。商標轉讓合同以商標為標的,本質上仍是一種買賣行為,以轉移商標權屬為目的,因此,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同樣適用于商標轉讓。我國《商標法》第39條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該條規(guī)定的含義非常明確,即注冊商標權屬的轉移自商標局公告之日起發(fā)生效力。那么,商標轉讓合同的效力又應當如何界定,商標轉讓合同與商標權屬轉移之間的關系又如何呢?

我國民法體系秉承了大陸法系的構造,對物權與債權的區(qū)分涇渭分明。在具體的法律制度中,將以權利變動為目的的債權合同的成立和作為合同標的物的權屬變動本身視為兩個既相互關聯又相互獨立的法律事實。物權變動是債權合同這一法律行為結合交付或登記行為這一民事法律事實構成的法律效果。從邏輯關系上出發(fā),必須先有生效的債權合同,才會基于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因此,不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并不能在邏輯上推導出債權合同不發(fā)生效力的結論。我國《物權法》第14、15條就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具體至商標轉讓合同,商標轉讓合同與商標權的轉移亦分屬不同法律階段,商標轉讓合同的生效是商標權利實際發(fā)生轉移的前提,商標轉移是商標轉讓合同履行的結果。但是商標轉讓合同的生效商標轉讓合同與商標權的轉移亦分屬不同法律階段,商標轉讓合同的生效是商標權利實際發(fā)生轉移的前提,商標轉移是商標轉讓合同履行的結果。

尚不足以直接導致商標權利的轉移,商標權利自商標局公告之日起轉移。同時,對商標轉讓合同效力的審查應根據合同效力審查的一般原則,從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以及是否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三方面予以考察。如果合同符合前述三要件的要求,則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至于合同是否能夠實際得以履行,權利變動是否能夠順利發(fā)生,則在所不問。《商標法》對商標轉讓合同的生效時間并無特別規(guī)定,在雙方當事人另無約定的情況下,商標轉讓合同通常應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1款的規(guī)定,自成立時起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分別與原告及第三人簽訂了兩份權利人故意隱瞞已與他人簽訂轉讓合同的事實而與在后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在后受讓人可以欺詐為由請求撤銷合同,但是否行使撤銷權,則依賴于在后受讓人的意思自治。若在先受讓人可以舉證證明出讓人與在后受讓人系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亦可以主張在后的商標轉讓合同無效。

由于商標的唯一性,商標轉讓合同不可能全部得以履行,如果某一受讓人已經獲得商標局的公告,則商標所有權自公告之日起即轉移至該受讓人。根據物權優(yōu)于債權原則,其他受讓人再無取得商標的可能,其只能依據合同向出讓人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如果商標權尚未轉移,則商標轉讓合同的繼續(xù)履行尚有可能,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各受讓人依據各自的商標轉讓合同均享有請求出讓人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債權請求權。依據債權平等原則,在先受讓人并無法定的優(yōu)先權,故在多名受讓人均請求出讓人繼續(xù)履行合同,轉移商標所有權的情況下,法院不能簡單支持在先受讓人的履行請求,也不能單純考慮出讓人的意愿,而應依照“誠實信用”及“物盡其用”原則,綜合考慮合同簽訂的時間、合同履行的狀況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

第一,從誠實信用原則來看。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言而有信、善意告知、不損害對方利益及權利義務公平合理。誠信原則是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平衡器,故被稱為“帝王規(guī)則”,當事人誠信與否作出了正確的判斷。

第二,從物盡其用原則來看。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涉案標的物系注冊商標。商標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將自己的商品與他人提供的同種或類似商品相區(qū)別而使用的標記,其基本功能在于區(qū)分商品來源。從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來看,首先是保護消費者可根據商標識別商品或服務以免受商業(yè)欺詐,其次是通過保護經營者的良好商業(yè)信譽,從而促使經營者努力改進商品質量或提高服務水平。因此,本著“物盡其用”的精神,如將商標直接用于商品或服務可以最大程度地發(fā)揮商標的識別功能,有利于鼓勵商標使用,激活商標資源,并使商標的市場價值得到最有效的體現。以本案為例,原告的經營范圍涉及化妝品等,包括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依據債權平等原則,在先受讓人并無法定的優(yōu)先權,故在多名受讓人均請求出讓人繼續(xù)履行合同,轉移商標所有權的情況下,法院不能簡單支持在先受讓人的履行請求,也不能單純考慮出讓人的意愿。

商品類別,其受讓商標并直接使用于商品的目的明確;而第三人的經營范圍則限于商務咨詢、會務服務、商場調研策劃等領域,與涉案商標核定類別差異明顯,其受讓商標后直接將該商標使用于商品的可能性較小,只能將之束之高閣或另行轉讓牟利,難以發(fā)揮商標的識別作用。本案中,讓原告受讓商標可通過其市場經營充分發(fā)揮商標的識別功能,體現商標所蘊含的商譽,符合商標立法的價值取向。

第三,從合同簽訂及履行來看。原、被告之間的合同訂立于2009年11月11日,根據合同第3.3條的約定,原告支付轉讓費的前提是被告向原告交付有關同意轉讓涉案商標聲明公證,故被告負有先行辦理有關公證的義務。雖然合同未就被告交付聲明公證的期限予以約定,但被告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被告至訴訟時尚未向原告履行上述合同義務,顯已超出合理期限,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原、被告之間的合同尚未履行的原因可歸咎于被告。再反觀被告提交的其與第三人簽訂的《注冊商標轉讓合同》,該合同上載明的訂立日期為2010年11月4日,被告辯稱日期系筆誤,實為2009年11月4日。商標定金收據載明日期則為2009年11月12日,即原告、被告簽訂合同的第二天。庭審中,法官結合生活常識和自由心證,認為被告的此種辯解有諸多存疑,首先,錯寫將來日期的筆誤很少見,且基于商業(yè)習慣,企業(yè)間以現金方式交易,且不開具發(fā)票的經濟往來方式亦不多見。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的可能性,雖第三人確曾于2009年11月30日以申請人名義向國家商標局提交了轉讓申請,但尚不能證明其合同簽訂于原、被告的合同之前,且收據載明的日期亦在《商標轉讓合同》記載日期之后,商標局也在訴訟中駁回了第三人的轉讓申請。綜合考慮前述諸多因素,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應繼續(xù)履行與原告之間的商標轉讓合同。至于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商標轉讓合同,鑒于合同已無實際履行之可能,第三人當然得以另案主張被告的違約責任,其合法權益亦可得以保護。

煤熱解的專利現狀與發(fā)展趨勢

我國煤炭資源豐富,已探明儲量為10242Gt。目前,煤占我國全部能源消耗的67.2 %,遠高于世界平均26.2 %的水平。預計在未來煤在惰性氣氛下加熱,制取半焦、煤氣、焦油等產品。與氣化或液化過程相比,煤熱解具有工藝過程簡單,加工條件溫和,投資少,生產成本低等優(yōu)勢。對煤熱解的研究始于19世紀,當時主要用于制取燈油和蠟。二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德國建立了大型低溫干餾工廠,用褐煤為原料生產低溫煤焦油,再高壓加氫制取汽油和柴油。20世紀60年代前是煤熱解研究迅速發(fā)展并取得輝煌成就的時期。煤的干餾、加氫干餾等技術的出現使得固體煤轉化為液態(tài)熱解物并從中提取高價值化學品成為現實。60—80年代,由于石油和天然氣的大量開發(fā)與應用,煤熱解的研究處于相對低落階段。隨著70年代石油危機的出現和石油、天然氣將會在未來幾十年后面臨枯竭的現實,人們對煤的利用觀念發(fā)生了改變,更加注重對煤的深層次開發(fā)與高統計煤熱解專利技術,分析煤熱解技術領域的研究水平和專利申請現狀,以期對相關單位和讀者有所借鑒。

筆者選擇歐洲專利局EPOQUE檢索系統中的EPODOC和WPI數據庫和中國專利局CPRS檢索系統(CNPAT數據庫)中進行檢索,檢索的時間范圍是1987.1.1—2012.9.29。

世界范圍內專利申請發(fā)展狀況

國外煤熱解專利申請的趨勢與世界范圍內專利申請趨勢大致相同,中間有兩次申請量高峰,分別出現在1992年(11件)和2000年(12件),2006年后又出現平穩(wěn)增長;相比之下,國內申請在2006年之前一直處于低申請產”列為重點領域及優(yōu)先主題,促進了國內企業(yè)進行煤熱解技術開發(fā)的熱情,使得申請量有了急速的增長。

煤熱解中國專利申請分析為了研究國內煤熱解領域專利技術的發(fā)展狀況,筆者對該領域中國專利申請的地域分布和主要申請人專利申請狀況進行了統計,如圖3和表1所示。

在煤熱解領域的國內專利申請中,申請量排在前三位的省市分別是北京(46%)、山西(18%)和陜西(13%),這三個省市的申請量占了全部國內申請量的77%,是國內煤熱解技術研發(fā)的主要區(qū)域。北京市集中了國內研發(fā)力量強大的企業(yè)、研究所以及高校,而山西和陜西兩省具國外煤熱解專利申請的趨勢與世界范圍內專利申請趨勢大致相同,中間有兩次申請量高峰,分別出現在1992年(11件)和2000年(12件)。

有豐富的煤炭資源,使得這三個省市成為國內煤熱解技術研發(fā)的領軍者。

表1給出了國內煤熱解領域的主要申請人,神華集團的專利申請量遙遙領先,雖然其成立時間較一些研究所如煤炭科學研究總院要晚,但神華集團對煤熱解領域技術開發(fā)的熱情很高,也更加注重該領域的專利戰(zhàn)略。盡管如此,各研究所仍是該領域的主要研發(fā)力量,排名在前11位的申請人有4個是研究所。值得注意的是民營企業(yè)在該領域異軍突起,不同于其它領域的個人申請,在煤熱解領域的個人申請背后多依托有公司,具有自己的科研力量,并且也具備較強的專利保護意識方面。

國內代表性企業(yè)發(fā)展狀況分析

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國內煤熱解領域專利申請量最多的申請人,但其第一件煤熱解專利申請出現在2005年(見表2),2010年起,申請量開始有了急速增長,2011年仍持續(xù)該增長趨勢,可見該公司在煤熱解領域投入了較大的技術力量。神華集團早期技術集中于氣化爐設備的技術開發(fā)和改進,2010和2011年集中于氣化爐燒嘴和氣化噴嘴的技術開發(fā),研發(fā)的技術主題逐漸細化。

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是國內較早開始進行煤熱解技術開發(fā)的研究所,該所的專利申請量年度分布比較平均,從各年申請的技術主題上可看出,煤炭科學研究總院的研究主題也一直在氣化爐的技術改進上。

在所有的專利申請中,因費用終止專利權的比例高達30.65%,即,在所有授權的專利申請中,約1/3的授權的申請的專利權因費用終止。

國內專利申請有效專利分析

圖4顯示了我國國內申請人的專利申請的法律狀態(tài)。可以看出,高達93.44%的專利申請得到

一部分專利無法在短期內被轉化成實際生產力,專利權人無法從中獲益并維持專利權,因而被放棄,如何提高專利的生產力轉化是國內申請人需要解決的問題。

結語

第9篇

原告盱眙龍蝦協會是第3739968號商標“盱眙龍蝦XUYILONGXIA及圖”(以下簡稱涉案商標)的注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1類,即龍蝦(活)。經商標局審定,涉案商標為證明商標,用于證明盱眙龍蝦商品的特定品質;需要使用涉案商標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應按照江蘇省盱眙龍蝦協會制定的《“盱眙龍蝦”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以下簡稱《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經龍蝦協會審核批準。

經調查,原告發(fā)現被告蜀滋味餐飲中心未經其許可,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外懸掛帶有涉案商標的銅牌、字牌,使用了“盱眙龍蝦”的字樣以及與涉案商標相同的標志,使公眾產生混淆,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標的專用權,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訴訟合理費用。

【判決要點】

法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第3條規(guī)定,證明商標是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的權利以保有、管理、維持證明商標為核心,如果證明商標中含有地名的,應當允許商品符合證明商標所標示的上述品質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正當使用該證明商標中的地名。

本案中,原告盱眙龍蝦協會將包含地名的“盱眙龍蝦”圖文注冊為證明商標,即用以證明龍蝦的原產地為江蘇盱眙地區(qū),使用該商標的龍蝦商品具有《管理規(guī)則》中所規(guī)定的特定品質。因為證明商標“盱眙龍蝦”中含有地名盱眙,因此盱眙龍蝦協會作為該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剝奪商品確實產于江蘇盱眙地區(qū)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正當使用該證明商標中地名的權利。同時,對于其商品并非產于《管理規(guī)則》第五條規(guī)定的龍蝦出產地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商品或服務中標注該商標或者近似標識的,盱眙龍蝦協會有權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證明商標權利的責任。

根據原告的訴請,其在本案中主張的商標侵權行為有兩項:一是在蜀滋味餐飲中心店招中使用了“盱眙龍蝦”四個大字;二是在蜀滋味餐飲中心內部5張牌匾中均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

根據《商標法》第57條第2款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法院認為,本案中,涉案商標注冊在第31類商品類別上,本案被告將涉嫌侵權標志使用在提供龍蝦烹飪的餐飲服務類別上。小龍蝦作為季節(jié)性很強的鮮活產品,其主要的消費方式即通過龍蝦烹飪餐飲店向終端消費者提供,因此龍蝦商品和龍蝦烹飪服務其實是處于食物形成鏈條中的“上游”和“下游”的關系,這種特定的消費渠道、消費方式以及提供活龍蝦產品與提供龍蝦烹飪服務間密切的關系,使得普通的消費者極易對二者產生混淆,應當認定二者構成商品和服務類似。

關于在店招上使用“盱眙龍蝦”四個大字是否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問題。法院認為,與普通商標不同,證明商標是為了彰顯和證明某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因此,是否侵犯證明商標的權利,應當以被控侵權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制造方法、質量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認作為判斷標準。因此,涉案“盱眙龍蝦”商標為含有地名的證明商標,商標權利人不得剝奪商品確實產于江蘇盱眙地區(qū)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正當使用該證明商標中地名的權利。也即如果被告能夠證明其烹飪的龍蝦確實來源于《管理規(guī)則》第五條規(guī)定的盱眙地區(qū),且具有該條第二款列明特征的,被告僅僅使用“盱眙龍蝦”四個大字屬于對注冊商標中地名的合理使用,盱眙龍蝦協會無權禁止。但根據現有證據,被告蜀滋味所烹飪的龍蝦并非產自江蘇盱眙地區(qū),被告蜀滋味餐飲中心明知這一事實,仍在店招中突出使用與涉案“盱眙龍蝦”注冊商標中相同的文字,會使相關公眾據此認為其烹飪的龍蝦系原產于江蘇盱眙地區(qū)的龍蝦,該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盱眙龍蝦”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關于蜀滋味餐飲中心在店內五塊牌匾中使用涉嫌侵權標識的問題,涉案商標為圖文商標,圓形內外圈設計,外圈為文字部分,內圈為龍蝦象形圖案,該圖案是涉案注冊商標的主體,也是該商標識別性最高的部分。蜀滋味餐飲中心店內五塊牌匾中均使用了圓形內外圈設計的圖形,該圖形的內部使用了與涉案商標內圈相同的龍蝦標識,即二者主體部分相同,總體構成近似。同時在部分銅牌中,還有“盱眙龍蝦會員店”、“盱眙龍蝦特許經營店”、“盱眙龍蝦制作百家名店”等字樣,上述圖形和文字的結合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蜀滋味餐飲中心是盱眙龍蝦協會的會員店,其提供的龍蝦產品使用的是產自盱眙的龍蝦,龍蝦產品的品質接受龍蝦協會的監(jiān)管,該行為侵犯了盱眙龍蝦協會對涉案證明商標的專用權。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蜀滋味餐飲服務中心向原告江蘇省盱眙龍蝦協會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17,000元。

【律師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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