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2 09: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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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除影響和制約社會管理創新的各種障礙
部分政府工作人員的貪欲和對公共權力的濫用,在創新社會管理上不可避免地形成諸多不應有的人為阻力。檢察院可以采取以下三項措施來清除障礙:一是不斷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力度,將阻礙社會管理創新的腐敗分子繩之以法,以清除隱匿于社會管理機體中的毒瘤。2011年以來某縣檢察院共立查各類職務犯罪案件56案81人,有效地遏制了職務犯罪的發生,為該縣營造了一個清廉高效的發展環境。二是以執法辦案中發現的問題為切入點,積極發揮檢察建議在參與社會管理中的作用。2011年以來發出檢察建議48件,對在履職中發現的一些部門管理漏洞認真分析,形成針對性、操作性強的檢察建議,納入有關部門的管理。三是對政府重大工程、重點項目、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活動進行現場監督及跟蹤巡訪,從機制、制度、管理和監督等方面及時提出意見建議,并督促其整改落實。
2.防范處置因司法不公引發的突出社會矛盾
公平正義的失衡和司法人員道德的失范極易引起公眾的不滿,特別是在通信、網絡技術發達的當今社會,因有關部門執法不公、不嚴而引起的事件更易受到人們關注和炒作,進而演變成。法律監督是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神圣職責,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期盼和需求。只有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才能杜絕因司法不公而引發的新的社會矛盾,整個社會的發展環境才能得到凈化。
3.營造促進社會管理有序運行的良好治安環境
首先,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創造良好法治環境。2011年以來,某縣檢察院共批準和決定逮捕各類刑事犯罪案件177案252人,提起公訴354案470人,批捕、準確率均達100%;次之,認真落實檢察環節各項綜合治理措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重點抓好違法犯罪多發人群、網吧等重點人群、行業的管理,進一步健全社會治安防控網絡。第三,積極開展法律宣傳。通過贈送法制宣傳資料、舉辦法制講座、開展法律服務等多種形式進行普法宣傳,不斷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發生的目的。
4.加強幫教管理感化挽救工作凝聚社會正能量
一是積極協調法院、司法、公安等部門,加強對被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剝奪政治權利、裁定假釋等并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的矯正,積極參加社區矯正工作,對監外執行罪犯進行考察,及時發現糾正存在的問題。2011年以來,某縣檢察院將監外執行罪犯全部納入微機管理,實現了對監外執行罪犯管理的系統化、規范化。二是積極參與青少年群體的教育保護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機制,成立未成年人犯罪專案組,強化案后回訪幫教,跟蹤未成年犯的改造情況及改造效果,以上法制課、成立幫教對子等形式,開展法制宣傳進校園等活動,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三是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政策,幫助解決刑釋解教人員就業、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難。
5.開展工作創新為促進社會管理增添動力
一是積極探索“檢調對接”,對當事人有和解意愿、案件具備和解條件的,積極引導、促成當事人和解。同時,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執行和解、行政調解有效銜接,實現工作合力的最大集結。二是積極參與對網絡虛擬社會的建設管理。安排專人開展日常檢察動態與網絡輿情監測,及時收集涉檢輿情,快速發現網上有害信息,正確引導網上輿論,有效制止各種網上炒作等損害檢察機關形象的公共事件發生。三是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加強信息交流,暢通發現渠道,促進相關部門認真履職。
6.推動社會管理制度機制建設不斷健全完善
結合檢察機關在執法辦案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針對承擔社會事務公共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發生的失職瀆職犯罪案件,因社會事務公共管理部門管理問題引發的刑事犯罪案件等,定期提出關于完善社會管理制度的年度綜合報告,促進社會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三年來,在縣檢察機關推動下,縣政府及各部門共制訂、完善有關社會管理制度23項、健全機制9項,增強了社會管理的針對性、實效性。
二、檢察機關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亟待解決的問題
1.兩法銜接缺乏有效支撐
實現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有效銜接仍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實踐中,部分行政執法部門中仍存在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等問題,直接影響社會管理法治化推進,必須從制度層面給予大力支撐,建立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無逢銜接,加快建設信息共享平臺,積極推進依法行政。
2.職能發揮缺乏統一整合
檢察機關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涉及反貪、反瀆、民行、預防、刑檢、宣傳等多項業務部門。但目前各業務部門在履行職責時缺乏有效溝通,難以形成整體合力,工作力度不強。如發送檢察建議,就存在各部門各行其是,缺乏整體性、統一性考慮的問題。機關內部缺乏一個有效整合各項業務,統籌開展社會管理創新的專業部門或機構。
3.辦案效能未能充分發揮
雖然檢察機關每年都要查處大批職務犯罪案件,但從近幾年案件統計數字可以發現案件數量是呈上升趨勢的。為什么案件會越查越多,排除黨和國家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高度重視,不斷加大打擊力度等因素之外,查辦案件所應有的警示、教育、預防等辦案效果沒有得到有效發揮也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4.源頭問題沒能及時得以梳理
要善于把握促進社會管理的源頭性、苗頭性問題。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善于密切聯系群眾、與基層接觸廣泛的傳統優勢,對一些具有普遍性、區域性的社會管理問題深入研究、系統梳理,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有益參考,從源頭上促進黨委政府重大公共政策不斷完善,努力消除不穩定因素,減少不穩定事件的發生。
三、檢察機關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的基本途徑
2013年1月,對做好新形勢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全力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過硬隊伍建設的要求。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學習貫徹黨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必須更加注重法治在社會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更加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社會管理難題,提高社會管理創新水平。
1.提高認識,準確把握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體系中的角色定位
檢察工作與推進社會管理相輔相成,從一定意義上來講,檢察工作也是社會管理工作。列寧曾經指出,如果沒有一個能夠迫使人們遵守法權規范的機構,法權也就等于零。社會管理本源于政府職能,檢察機關源于憲法的授權體現法律監督地位。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中的角色,就是正確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為社會管理提供充分司法保障。人民檢察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立足點、切入點在于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既不能游離于社會管理工作之外,又不能越俎代庖于行政事務之中,主要是依據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定位充分發揮監督作用,以黨的十精神和重要批示為統領,圍繞法治中國建設這一嶄新目標,以卓有成效的法律監督促進依法行政,為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服務。
2.立足源頭,最大限度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有價值參考
檢察機關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關于加強社會管理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積極參與到重點工作中去。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指導實踐,以法治目光審視社會管理體系構建,通過法治方式促進管理創新。著眼服務社會建設大局,結合執法辦案和履行各項檢察職能,對普遍性、區域性的社會管理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黨委政府提出對策性建議,對重大建設項目及重大公共政策的調整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促進重大公共政策完善,從源頭上減少不穩定因素的發生;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五進兩服務大走訪活動”等,廣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時發現傾向性苗頭性的民生訴求,積極向黨委和政府建言獻策,協助黨委和政府把住政策源頭;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對于發現的社會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積極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完善內部制約監督,完善社會管理和服務。
3.嚴格履職,充分發揮執法辦案促進社會管理法治化的推動作用
檢察機關要有效履行批捕、、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訴訟監督等職責,切實擔負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者、捍衛者的重任。一是著力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快建設信息共享平臺,及時監督糾正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等問題,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懲戒作用,嚴肅查辦和積極預防國家工作人員在產業轉型升級、公共資源出讓、國有資產管理、城鎮化建設等過程中,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促使公職人員依法履職、審慎用權;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擺上更加突出位置,廣泛進行預防宣傳,營造廉政建設的良好氛圍,促進行政權力依法規范行使。二是努力促進執法辦案效果的最優化。以法律眼冷靜觀察社會事務,洞悉每一起案件背后的深層次的社會關系、利益與矛盾,消除矛盾雙方的對立,尤其是要深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敗問題,促進社會的和諧與安寧。正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把握寬嚴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積極推進量刑建議、刑事和解、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等工作,減少社會對抗,維護社會穩定。
4.積極參與,大力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設
一是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對社會矛盾和影響穩定的因素及時進行排查,提出處置突發事件的預案;二是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深入開展對重點地區的排查整治,對排查出來的黑惡勢力、兩搶一盜等犯罪案件,適時介入偵查,依法快捕快訴;三是突出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構建社區防控網、街面防控網、卡口防控網、內部單位防控網、農村防控網為主體的五大防控網絡,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提高社會管理控制能力;四是加強對三類重點人群的教育管理,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潛在的突出問題,提高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服務功能。
5.夯實基礎,提升基層社會管理法治化、科學化水平
一、提升全社會的法治意識
1、努力提升領導干部法治能力。圍繞“學法、考法、述法、評法”四個環節,堅持和完善黨委(黨組)中心組學法、法律知識培訓講座等制度,充分利用“區干部在線學苑”—法律講堂平臺,組織開展以學習貫徹黨的十精神為主題的“領導干部談法治活動”;健全領導干部法律考試制度,定期舉辦學法考試等活動,進一步促進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營造崇尚法治、依法辦事的思想氛圍;繼續推進領導干部述職述廉述法考評,努力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
2、深入開展“六五”普法活動。學習宣傳黨的十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系列新論述,開展以“學習貫徹十精神、深化法治建設”為主題的宣傳活動,不斷增強法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注重抓好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以及流動人口的法制教育,促進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深入開展“法律八進”以及法制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等形式多樣的普法教育活動,推動全社會形成自覺學法用法、尊法守法、依法辦事的良好氛圍。
3、扎實推進法治文化陣地建設。深入開展“主題”法治文化建設活動,以創建省市“基層法治文化陣地示范工程”為載體,擴大法治主題公園、法治文化長廊、法制教育基地、法律文化書屋等覆蓋面,全面實現街道、社區二級法治文化陣地全覆蓋,打造一批貼近群眾、效應明顯的法治文化陣地。積極創作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法治節目、書畫作品等,促進法治文化的繁榮和發展。
二、推進法治街道建設進程
4、進一步推進依法決策工作。著力完善重大決策程序規定,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重點落實社會風險穩定評估制度,把評估情況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建立完善決策跟蹤、評價和責任追究機制,努力實現“應評盡評”和“真評實評”。
5、進一步深化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妥善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進一步完善財政保障機制,深化政府采購和預決算等制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和罰繳分離,建立合理有效的行政執法獎勵機制,加強財政保障制度建設。加快電子政務建設進程,著力推進“網上辦公”和政務公開化,建立全面、及時、準確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社會矛盾機制。重點完善制度、社會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分析制度和人民調解制度,提高預防和應對社會突發事件的能力。
6、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嚴格執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主動、及時、準確公開財政預算決算、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逐步公開出國出境、出差、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等經費支出,抓好重大突發事件和群眾關注熱點問題的公開,進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保密審查和監督保障等措施,積極探索行政執法投訴和執法結果公開制度。認真執行省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管理暫行辦法,深化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
7、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工作。穩步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行全程說理式執法、行政指導、執法評議工作,強化監督考核,全面提高依法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的能力。加大行政爭議的協調化解力度,減少行政違法、行政不作為和行政瑕疵。堅持行政訴案件定期通報制度,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確保年內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100%。繼續規范行政執法業績建檔工作,及時更新信息,強化結果運用。
三、打牢法治創建基礎
8、構建多層面法治創建體系。扎實開展法治街道創建活動,廣泛開展法治單位、誠信守法企業、民主法治社區等創建工作。根據法治街道創建工作考核標準,分解創建工作任務,明確工作責任,簽訂責任書,推動創建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加強對基層法治創建工作的調研指導、考核檢查,通過召開現場會、經驗交流會等形式,充分發揮示范點的典型引領作用。繼續舉辦法治創建業務骨干培訓班,組織法治建設工作學習考察,組織開展法治建設工作季度檢查。
9、健全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完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制度,不斷提高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水平。全面推行“一委一居一站一辦”社區組織架構,積極探索以“政社互動”為核心的社會管理法治化模式。充分發揮群眾自治組織、基層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基層社會建設、管理和服務中的積極作用。加快構建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基層法治服務陣地建設,運用法治手段和方式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引導群眾有序參與基層民主法治實踐。
10、推進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廣泛開展法律進企業活動,努力為企業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全面推廣規模以上企業全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強化企業民主管理,督促企業認真執行經濟管理和勞動法律法規。
四、辦好法治為民實事
11、完善基層法律服務網絡。強化推進法律顧問進街道、進社區(村),完善“一村一顧問”和社區法治工作室建設,年內社區(村)法律服務覆蓋率達95%。
12、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完善司法救助保障,充分保障司法救助資金解決刑事被害人、涉法涉訴當事人生活實際困難。
13、加強法律援助窗口建設。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構建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確保有訴求的困難群眾打得起官司。
14、著力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推行全員能動執行經驗,推動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自覺執行法院生效裁判,帶頭維護司法權威。
15、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力度,嚴查企業用工不簽勞動合同、拖欠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健全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實現企業集體合同簽訂率90%以上。
16、深入實施百姓辦事“零障礙”工程。健全機關標準化服務體系,提高行政審批、辦事效率,推行“零障礙”服務全程協辦制度,完善機關運行快速反應機制。
五、健全組織保障機制
17、健全目標責任機制。召開法治建設總結推進會,明確法治建設工作目標任務。街道人大工委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政協工委要加強對法治建設工作的民主監督。各單位、社區要統籌規劃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法治建設工作,將其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嚴格責任,狠抓落實,進一步提升法治建設整體水平。
18、健全組織保障機制。加強街道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規范化建設,配齊職數,充實人員。配齊配強街道、社區(村)的法治建設專(兼)職人員,保障創建資金,完善工作機制,強化“兩記五檔”建設,確保有人干事、有錢辦事,推動法治建設工作在基層落到實處。充分發揮各級依法治理工作機構在統籌謀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推動落實的職能作用,推動各單位、部門和各社區有效落實法治建設工作任務。加強機關法治建設工作,積極發揮各協調指導辦公室、機關各部門在法治建設中的示范引領和督促指導作用。
協同學(Synergetics)亦稱協同論或協和學,來源于希臘文,意為共同工作。協同學理論由20世紀70年代初聯邦德國物理學家哈肯創立。協同學發展與完善了系統論(SystemTheory)、控制論(CyberneticsTheory)、信息論(Infor-mationTheory)與耗散結構理論(DissipativeStructureTheory)等現代科學理論,采用系統動力學的綜合思維方式,揭示了各種復雜系統與現象從無序到有序、從有序到更為有序轉變的規律。哈肯認為,協同是指系統內部各組成要素之間的和諧狀態,即是研究一個遠離平衡的開放系統,在外界環境的變化達到一定的閾值時,自身如何在內部的非線性作用下、自發由無序狀態走向有序狀態或由有序狀態走向更為有序狀態的途徑問題。這種有序狀態的形成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第一,開放系統。系統與外界環境有物質、能量與信息等的交換。第二,遠離平衡態。系統處于非平衡態。第三,存在序參量。序參量起著支配子系統行為的主導作用,并對系統演變的最終狀態或結構起主導作用。第四,競爭與合作。復雜系統內各子系統間的協同行為產生出的超越各要素自身的單獨作用,從而形成整個系統的統一作用和聯合作用。第五,控制參量。除了系統內部協同機制的作用外,還需要外部環境提供適當的控制參量,為系統自組織結構的形成與功能的發揮提供保障。第六,反饋機制。任何一個開放系統要維持一定的穩定性與連續性,實現自身目標都離不開反饋,它是系統實現有序的重要保障。
國外社區管理模式的成功經驗
西方發達國家的社區管理都經歷了長期發展的過程,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管理模式。根據政府行為和社區行為結合緊密程度的不同,目前國外的社區管理有以下三種模式,即自治型管理模式、行政主導型管理模式和混合型管理模式。這三種模式各具有其特點,歸納起來,西方國家的社區實踐經驗主要有以下幾點值得借鑒:第一,組織管理機構健全,權限職責明確。社區作為基層的管理單位一般都具有明確的地理界限,社區內建有自治性的委員會、社區董事局等組織機構,并且都訂有自己的或法規,對各機構的組成和權限做出明確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第二,依法治理。西方發達國家在實施社區管理時十分注重依法治理。第三,非營利組織高度發達,在社區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歐美各國在實施社區發展計劃過程中,社區發展的各項服務性工作一般是由非政府、非營利性組織具體操作實施的。西方國家都比較注重對非營利性組織的扶持。一方面政府為其營造良好的發展空間和發展環境;另一方面給予積極的政策、資金上的支持。第四,市民積極參與社區志愿工作。
我國社區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區管理是國家經濟、政治、社會體制改革的產物。從社區建設提出至今,我國城市社區管理模式已經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各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社區建設中都建立了具有本地特色的模式。但由于理論上尚不成熟,實踐上缺乏經驗,因而這些模式其本身并不一定全面、完整和完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未轉變在基層社區的職能
受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區管理體制影響,我國社區大部分采取政府主導型社區管理模式,政府仍然是社區管理的行政核心,通過社區居委會來傳遞信息,代替本來應該由企業、社區自治組織和中介組織管理的事務,其他管理主體不能發揮其積極性。在這種模式下,政府往往不能處理好與基層自治組織之間的關系,會出現城市基層政府組織的越位和缺位以及社區組織的功能錯位。政府在社區建設中仍充當“包辦代替”的角色,掌握著過多的資源,這可能加劇社區成員原已養成的依賴心理和社區參與意識淡薄的狀況。而其他社會組織均缺乏足夠的資源和權威,他們還沒有足夠的能力代替政府部門組織居民管理公共事務,居民缺乏自組織的意識,社區參與度低。
(二)社區高度組織化而自治性不夠
社區管理工作是一項綜合管理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如社區治安、園林綠化、社區黨建、房屋維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文化、娛樂等方面,政府不能成為社區管理的單一主體,其主要承擔宏觀調控職能,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社區的具體管理工作要由相應的社會企業、社區自治組織等來進行,不是單一管理主體能夠實現的,需要調動各個主體參與的積極性,建立社區居民自治為主的多元主體民主參與的管理體制。盡管我國政府已將相當部分的權力下放到社區,但行政權力在動員社區居民和社會資源上存在著內在的局限,社區自治組織甚至是居民都對政府存有較大的依賴性。
(三)社區管理相關法制不完善
我國目前的政府行政號召、行政協調與督促直接構成了社區組織參與社區管理的基礎。但現行的有關社區管理和居委會組織的法律法規還有許多立法上的空白,法制還不完善。政府的政策沒有變成相應的法規,對居民、組織和社區工作者的約束力受到限制,導致某些工作缺乏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致使居委會的工作經常處于兩難的困窘境地。另外,也缺乏支持社區工作的法定措施。社區管理各主體存在職能交叉、職責不明現象,這就需要政府部門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定社區各管理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把社區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
協同論視閾下我國社區管理模式創新思路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發現,在當前社會管理體制改革與創新體現出社會化、基層化、綜合化、互動化的趨勢下,政府、市場、社會都可以成為社會管理主體。因此,根據協同論的核心內涵以及國內外有關社區管理模式的特點,結合我國社區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因地制宜地構建新型社區,實行社區多元主體管理模式將是我國社區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因地制宜地構建富有特色的新型社區
新型社區是適應現代化的要求,以地域性為特征、以認同感為紐帶構建成的社區組織體系,居民的素質和整個社區文明程度高,社區內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際關系和諧。新型社區堅持以人為本,把改善人居環境放在重要位置,社區服務實行網絡化和產業化,做到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和社區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當前,應努力建設的新型社區主要有學習型社區、自治型社區、服務型社區、“綠色”社區和“數字型”社區。學習型社區是指以學習型組織和終身教育體系為基礎,以學習者為中心,能保障和滿足社區各年齡段成員的基本學習權利和積極主動的終身學習需求,從而促進社區成員素質和生活質量的提高以及社區可持續發展的新型社區。學習型社區的意義在于使學習成為社會的一種運行模式和發展方式。自治型社區是指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社區。社區自治的內容和宗旨是:通過由社區居民民主選舉產生的社區自治組織機構管理本社區事務。實現社區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從而增強社區組織的凝聚力,帶領社區居民發展各項事業,努力創造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生活便利、人際關系和諧的新型現代化社區。服務型社區即從整體社區區域功能上進行服務整合,形成服務網絡和社區服務聯動,使之成為一種社區功能的動態。服務型社區建設遵循以人為本、服務居民的原則。“綠色”社區是指具備了一定的符合環保要求的硬件設施,建立了較完善的環境管理體系和公眾參與機制的社區,在硬件和軟件方面都有基本的綠色環保要求。“數字型”社區也稱為“數字化”社區。“數字化社區”是指實現了信息數字化的社區,即應用現代信息通信技術,尤其是因特網技術,構筑社區政務、社區管理、社區服務、小區及家庭生活等各個方面的信息技術應用平臺和通道,并與現實社區系統有機地聯系起來。使與社區有關的各個成員在溝通信息時更加便捷,而且能夠更加充分有效地開發、共享和利用社區信息資源,最終達到提高社區成員生活質量和促進社會全面進步的目的。
(二)實行社區多元主體管理模式
社區多元主體管理是指社區建設、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社區安全的公共事務由政府、社會、市場共同協作來推動,通過政府引導、協調、支持,由市場和社會共同來建設社區,從而達到政府、社會和市場的良性互動、和諧共贏。具體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1.理順社區管理多元主體之間的關系。由于政府、市場和自治組織在社區管理中的職責和作用各不相同,因此,在發揮政府、市場和自治組織在社區管理中的作用時,又必須規定其各自作用的邊界,理順它們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三個方面的積極性,在三者之間建立起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的良性互動關系,完善社區管理多元主體之間的協調合作機制,以保證社區持續、健康、協調地發展。
2.提升居民社區民主意識。政府應積極探索如何利用社區居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引導社區成員參與社區管理,從政治生活和社區事務兩個方面為共同切入點,不斷推動社區管理的有效性。社區建設的趨勢是實現居民自治,因此,建立新型的社區管理體制,就要堅持社區居民自治原則,其實質就是轉變政府職能,社區管理重心下移,使得居民擁有自我管理社區事務的權利。此外,實行社區居民自治,也有利于改變許多社區存在的物業管理公司主宰一切、居民被動適從的異常現象,確保社區居民(業主)的權益。社區居民自治主體是非盈利性的組織,應當機構精簡、辦事高效。
一、新時期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要求
(一)推進社會管理創新,需要發揮法律援助職能,最大限度地確保弱勢群體的公平正義。社會管理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目標是協調各種社會關系,實現和保護好每個社會階層、每個職業群體的切身利益,確保社會公平正義。法律援助工作服務于特定的人群,以社會弱勢群體為關注對象,它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通過政府經費保障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等方式,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工作者,幫助社會弱勢群體主張權利,維護合法權益。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做強法律援助事業,有利于更多的社會弱勢群體通過法律渠道充分地表達利益訴求,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通過維權實現維穩,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加強法律援助工作本身就是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應有之義。尤其在現代社會,在協調各種利益關系、解決各種社會矛盾中,保障好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對于一個成熟的社會、成熟的政黨,顯得尤為重要。保障好社會最底層群眾的權益,讓每一個弱勢個體有充分的話語權,利益訴求得到充分表達,尊嚴得到捍衛,權益得到保障,就等于守住了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筑了和諧社會建設的根基。
(二)推動社會管理創新,需要不斷健全法律援助公共暇務體系,增強服務能力和水平。管理的根本就是服務。社會管理更是如此。加強社會管理,就是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通過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廣泛參與,形成規范、科學、有序的公共服務體系,合理配囂公共服務資源,滿足社會各個層次的多元化需求。法律援助工作是由政府主導、動員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的一項公益事業,經費主要來源于各級政府即公共稅收資源,由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服務機構的服務人員依靠成本補貼,為社會弱勢群體、困難群眾提供義務法律服務。因此,從社會管理學的角度講,法律援助工作是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屬于一種社會公共服務資源。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健全法律援助公共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是社會管理的基礎環節。只有不斷加強法律援助工作,才能把改革發展的成果通過資源合理配置更多地惠及社會弱勢群體,讓每一個社會底層的聲音能被傾聽而不被沉沒,每一個社會底層保障合法權益的主張通過暢通的渠道得到表達和實現,公平正義得到伸張,情緒得到紓解,矛盾得到有效解決,才能有效減少社會風險,確保社會安定有序。
(三)推動社會管理創新,需要不斷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機制體制創新。創新社會管理,主要目標是形成以政府干預和協調為主導、以基層社區自治為基礎、以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為中介、動員公眾廣泛參與的互動良性機制。伴隨著經濟發展,社會價值多元化趨勢日益明顯,社會管理必須實現管制到治理的轉型。政府不可能、也無必要包攬一切訴求,植入公民參與治理社會的機制已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創新社會管理,就是要在發展市民社會上用力,給民間組織以更大的信任和空間,促進社會組織的不斷成熟,激發民間參與社會治理的熱情。法律援助作為現代社會的一種權利救濟法律制度,是社會管理的一種新興形式。法律援助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有近百年的歷程,發展日趨成熟,社會公益組織參與度,社區基層自我服務的能力已經達到一個很高的發展水平。而法律援助在我國于1994年起步,目前還處于發展期,各級政府仍然在法律援助服務體系中占主導地位,民間組織、社會中介組織參與程度不高,服務體系還不夠完備。因此,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必須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動員和組織更多的民間慈善、社會公益組織參與法律援助公益服務事業,在城市社區、農村基層形成自發的民間組織,形成內生的自我維權機制,使弱勢群體的權益及時得到維護,正義得到及時伸張。
(四)推動社會管理創新,需要不斷探索法律援助的服務形式。社會管理的落腳點就是讓各種社會矛盾在各自的軌道得到及時有效解決。社會管理創新最為關鍵的就是要走法制化軌道,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落實到社會管理的各個領域和各個環節,落實到社會管理的具體過程。法律援助是一種社會救助制度,同時也是一種司法救濟渠道和途徑。它主要依靠法律體制和機制,通過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免費為經濟困難的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擔任辯護、為受害人提供,確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審判;通過國家賠償等行政訴訟案件,確保受到公權力傷害的弱勢個體不至于在強大的國家權力面前束手無策;通過請求給付勞動報酬、養老金、撫恤金、撫養金等民事案件,確保農民工、老年人、殘疾人、婦女、兒童等社會特定弱勢人群能享受法治的陽光。因此,完善法律援助體系,為社會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是推動我國法制建設的需要,更是社會管理創新的迫切需’要。只有堅持法治理念,健全表達機制和權利保障機制,完善服務體系和服務網絡,不斷創新服務的方式,才能引導社會弱勢群體理性地表達訴求,理性地維權,避免管制思維下、由于低層次的社會管理方式而激發的類似唐福珍、徐林東等慘劇,使佘祥林們通過法律援助的渠道昭雪,獲得國家賠償,最終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二、法律援助工作在加強社會管理、解決當前突出社會矛盾中的獨特優勢
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人和市場化進程的逐步加快,我國的社會結構、經濟結構、利益關系和分配格局都發生了重大變化。這就不可避免地引發出許多新的社會矛盾和問題,同時也使長期累積的處于隱性狀態的社會矛盾日益凸顯出來。各種社會矛盾碰頭疊加,相互交織,甚至在一定條件下不斷激化擴展,極大地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而法律援助工作作為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重要橋梁和紐帶,在我國社會管理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承擔著重要職責,在化解突出社會矛盾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
(一)服務民生。法律援助制度設立的宗旨就是免費幫助社會弱勢群體解決無錢打官司問題,保障其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法律援助工作是以政府為主導,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由專業法律服務人員實施的一項具體社會服務活動,也是一項具體社會管理活動。它面對的是弱勢群體,事關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社會管理實踐中,各級黨委、政府都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一項民生工程來落實,列入了政府為群眾辦實事的具體內容,許多地方還根據經濟發展狀況,把調整經濟結構過程中出現的與民生權益密切相關的事項納入了法律援助的補充事項范圍,進一步放寬了經濟困難標準,使法律援助惠及到更多的困難群眾,溫暖了民心,密切了黨群關系,協調照顧到了社會各方利益。
(二)輿情研判。法律援助工作是通過各級法律援助和服務機構,按照申請、受理、審查、等法律程序來解決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捍衛其基本權益。經過近十幾年的努力,我國法律援助工作體系已覆蓋到社會的各個層面、各個角落。通過特定的工作程序,法律援助工作能把觸角延伸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能及時傾聽到基層社會的各種聲音,準確地把握社情民意。建立省、市、縣三級輿情分析體系,積極開展法律援助輿情分析工作,能為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對各種矛盾,化解各種糾紛提供可靠的決策依據。
(三)情緒疏導。法律援助工作由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等專業服務人員具體承擔。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最基本的程序就是傾聽利益訴求,讓權利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表達,然后進行甄別,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弱勢群體提供免費服務。開展法律援助的過程,實質上也是弱勢群體情緒宣泄的過程,法律服務人員進行疏導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進一步擴充豐富法律援助工作的內容,進一步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增設心理輔助咨詢,利用法律、心理、社會學等綜合知識和手段進行服務,將會極大地紓解社會底層的心理郁結,排解不滿情緒,實現各種矛盾糾紛最佳解決效果。
(四)依法維權。法律援助工作的核心任務就是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權利,保護社會底層群眾的利益關系,解決和防止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城鄉發展進程的不斷推進,當前我國由于利益分配引發的各種矛盾尤為突出,如由于經濟結構調整引發的國企改制、下崗職工權益保障問題;由于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引發的農民工問題和土地流轉、拆遷安置問題;由于我國人I3政策引發的老齡化問題等等。強化法律援助服務理念,創新便民服務形式,突出做好農民工、零就業家庭和殘疾人、老年人、下崗職工等特殊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讓他們的訴求通過法律途徑理性表達,權利得到有效保障,本身就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具體措施,也是社會管理創新的具體要求。只有持續不斷地加強法律援助工作,提高依法維權的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地實現維權與維穩的統一,管理與服務的統一,達到依法治理、長治久安的社會管理目的。
(五)矛盾調處。法律援助工作不僅僅只是一種通過法律途徑實現權利保障的救濟機制,從實質上講,它更是一種包括咨詢、代書、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援助形式并用的糾紛解決機制。除訴訟這一基本手段和形式之外,法律援助可以通過推行訴前、庭前調解服務模式,努力實現受援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時,把法律援助工作介入工作機制,如在各級政府部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室,能及時有效地協助各級政府處理化解大批涉法涉訴問題、突發性事件和群體性糾紛,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此外,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過程本身也是開展普法教育的過程,法律服務人員通過受理法律援助案件,面對面地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從而能更有效地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把各種矛盾糾紛的化解更好地納入法治化的解決軌道。
三、做大做強法律援助事業,不斷推動社會管理創新
新形勢下,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和大局,以服務民生為己任,做大做強法律援助事業,是加強社會管理、推動管理創新的新要求,也是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期待。而做大做強法律援助事業,必須夯實基礎,堅持改革創新,在大格局立意上著眼,在提高服務品質上用心,在落實便民服務措施上用力。
(一)在大格局立意上著眼。一是籌謀組織大格局。應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各地發展“十二五”規劃,列入每年政府的民生工程;邀請人大、政協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視察、檢查,加大對政府實施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推動法律援助立法,在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基礎上,總結經驗,積累成果,制定頒布《法律援助法》,同時借修訂《刑事訴訟法》之機,擴充法律援助工作內容和范圍,更有力的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二是輿論宣傳大格局。加強法律援助理論研究,積極探索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工作理論,指導各項工作開展;創新宣傳方式和途徑,通過報刊、網絡等形式,多方位、多層次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宣傳,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知曉率,擴大社會影響力。三是工作網絡大格局。不斷擴展延伸工作網絡,把法律援助工作點延伸到農村鄉鎮、村,城市社區,讓法律援助進學校、進企業、進工地,使更多的弱勢群體受益。四是隊伍建設大格局。努力建設以律師為主體,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為骨干,法律援助志愿者為補充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隊伍;不斷增強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五是公益服務大格局。除落實各級政府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外,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關心法律援助公益事業,多渠道募集資金;通過提倡開展法律援助公益活動,引導社會各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不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