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的認識

時間:2023-09-01 16: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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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關鍵詞】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問題

黨的十報告首次把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到“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走向“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新時代”的戰略高度來部署,實現了我國經濟建設總體布局由“四位一體”向“五位一體”的重大升級,我國控制和管理環境風險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兩會前夕,環境保護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出《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這一做法的目的是一旦風險發生,通過強制保險方式,保險公司將成為賠償主體,從而給予受害者以補償。這讓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頗受矚目。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行為人所致環境污染而生的環境清潔治理和對第三人造成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即是強制有污染隱患的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為分散企業環境污染所致的賠償責任,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人利益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些地區已經有了幾年非強制保險的試點經驗,但或多或少都遇到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能否伴隨“強制性”的出臺迎刃而解?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還存在哪些問題?

首先,我們要明白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提升為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目的。按理說投保應該是自愿的,但我國目前的狀況決定了一、我國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環境責任險是非常必要的。二、我國企業的風險意識差,主動投保的企業太少,大多數企業心存僥幸,認為沒必要在保險上花錢。所以必須要強制他們投保。三、由于存在污染隱患的企業數量巨大,實施強制保險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經驗數據的規模,從而有利于大數法則的實施,從而穩定賠付率,有助于保險公司定價和承保盈利的穩定。在這些情況下,以強制的手段推廣污染責任險,在現階段具有現實的緊迫性。

接下來,我們著重分析一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實施過程中面臨的問題。總體來說,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在我國處于起步階段,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問題: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執行監管不力。目前我國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沒有明確的侵權責任體系,嚴格來講,有明確的責任才能談得上責任保險,這個先后的順序是確定的,如果責任不明晰,潛在的污染方將缺乏投保的動力,責任保險的實施也將會舉步維艱。而且法律規定的賠償僅僅限于直接的人身和財產損失,這就造成了“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局面,加上地方政府執法和監管不力導致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力。所以法律法規與對企業的監管應該一起加強,一定要從法律制度層面讓企業認識到環境違法會面臨極重處罰,如果沒有保險作為依托,環境事故必將導致企業傾家蕩產,這樣才有可能提高企業的風險防范意思,不僅會主動提高自身的環境事故預防能力,而且為解決后顧之憂會選擇購買環境污染責任險,這對企業與社會都將會是雙贏。

(二)將環境責任險的自愿投保改為明確投保企業并強制要求存在環境污染隱患的企業購買該險種,這里所謂的“強制”要怎樣落實?《指導意見》提到,環保部門將采取相關約束措施,比如將企業是否投保與建設環評審批、竣工驗收申請審批、強制清潔生產審核、排污許可證核發,以及上市環保核查等制度的執行緊密結合;將企業未按規定投保的信息及時提供給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征信的重要依據等??梢哉f,這些約束措施幾乎窮盡了目前環保部門的所有手段,即便如此,在法律法規缺位的情況下,僅是環保部門和保監會規定的“強制性”的確有限。環保部門還制定了激勵措施來推進污染責任險,比如,將投保與企業環保榮譽稱號、環保資金支持等手段掛鉤,讓有風險防范保障的企業有更大的發展機會和空間,對投保企業污染防治項目予以資金傾斜、對投保企業優先給予信貸支持等措施,雖然現階段強制性還有限,但這些措施若能用好用足,污染責任強制保險也就有了企業自覺的“強制”。

(三)接下來的問題是隨著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實施產生的,一些被強制購買該保險的企業可能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這樣他們在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就會有更多的疏忽。這種可能性的存在使得在某些情況下強制責任保險對安全預防措施的激勵產生了模棱兩可的影響。試想,即使投保率達到百分之百,所有的賠償都能由保險公司來買單,先不討論保險公司是否愿意接受所有的投保人,如果在安全激勵方面沒有任何作用,那么我們的環境還是同樣被繼續污染,即便有賠償又有何意義?“反正能夠有賠款”就真的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嗎?實際上,我們要的不是賠款,而是一個大家都在共同保護的良好環境。安全激勵和賠償這兩個目標是共同存在的,不能顧此失彼。如果只強調賠償,突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能有效分散企業風險,減少環境污染事故對經營活動的影響這一作用,其實并不利于此險種的宣傳和推廣。忽略了安全激勵方面的作用,會導致一系列片面的理解,所以實行強制保險的目的并不是只達到強制污染企業投保就可以了,還要在此基礎上對企業實施保險天然具有的安全激勵的作用。

(四)對保險公司來說,實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初始階段缺乏經驗數據,對哪些企業實施強制投保,對哪些企業實施鼓勵投保以及如何定價都將是主要問題。如果沒有進行細節性調研就草草實施強險,很可能增加企業的成本,而不是降低企業的成本。在第三方評估公司達到一定規模,知道哪一類企業的環境污染概率和二級定價概率后,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向面上推廣才是合理的。環保局及政府應大力配合保險公司獲得企業的歷史污染事故損失、污染風險管控能力等方面的真實數據,彌補保險公司在風險評估、標的定價、事故定損等專業環節技術力量不足。

第2篇

關鍵詞:環境污染侵權  民事責任  制度完善

一、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

在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分散于《民法通則》、環境基本法與單行法之中。此外,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也與之密切相關。

1986年的《民法通則》對各種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其中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礙;⑶消除危險;⑷返還財產;⑸恢復原狀;⑹修理、重作、更換;⑺賠償損失;⑻支付違約金;⑼消除影響、恢復名譽;⑽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此外,第123條關于高度危險作業的民事責任規定、第130條關于共同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第83條關于不動產相鄰關系的規定等,也與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有關。

在環境法中,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相當豐富。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1982年通過、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第92條規定:“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⑴戰爭;⑵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⑶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此外,1984年通過、1996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過、1995年、2000年兩次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1995年通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1996年通過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也基本上作了與《環境保護法》相似的規定。只不過前者增加了因第三者故意或過失、及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水污染損害的免責事由,而后兩者沒有規定免責條件。

二、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立法的評價

通過上述考察,可知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具有如下優點:

1、民事基本法、環境基本法、環境單行法等有關法律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作了不同層次的規定,可以說,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已經比較嚴密了,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體系已基本形成。

2、無過錯責任立法比較徹底。不論是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還是作為環境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抑或各環境單行法,都貫徹了無過錯責任的立法原則,并且,該原則不僅適用于生命、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場合,也適用于財產損害場合,這就克服了日本環境法中只對產生于大氣污染、水質污染的人身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局限性。

3、鑒于環境污染侵權的復雜性,環境基本法對環境污染侵權的訴訟時效作出了有別于普通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其訴訟時效比普通訴訟時效長1年。

4、對環境污染侵權的責任方式,不僅規定了事后補救性質的損害賠償(包括恢復原狀),也規定了事前預防性質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與消除危險),且兩者可以合并適用,避免了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對損害賠償與侵害排除割裂開來、分別規定的局限,有利于對受害人的救濟及環境的保護。

但是,相對于發達國家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其不足之處也很明顯:

1、關于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民法通則》的規定與環境法的規定不協調。根據《民法通則》第124條的規定,環境污染侵權須以“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為前提,而環境保護法及各單行法的規定并無此要求。國外之通說、判例與法規也認為污染源遵守公法標準并不能成為私法上免責的理由。盡管不少學者為消除其間的矛盾,對該條作了擴張解釋,如認為該條所稱“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是指“我國環保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基本原則、規則和制度,而非具體的某項排污標準”; 或者“這里違法,即可以是違反了我國憲法和民法的規定,也可以是違反了我國環境資源法律的有關規定”。 但在實踐中和理論上,仍然造成了不少的混亂,并且仍有學者把這里的“規定”解釋為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2、關于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規則,立法上沒有作出規定。關于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轉移問題,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至于因果關系推定規則,則既無法律規定,也無司法解釋。而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規則,對于受害人人身、財產、環境權益的保護至為關鍵。

3、關于損害賠償范圍,立法上對環境污染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未作規定,實踐中對因環境污染侵權造成的精神損害,法院一般也不認定。這與國際人權保護運動、環境保護潮流不相符合,對受害人來說也不公平。

4、關于責任方式,一是缺乏對排除侵害成立要件的進一步界定,且沒有“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賠償”等過渡性質的責任方式的規定;二是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如國外行之有效的財務擔保、責任保險、損害賠償基金等制度在我國基本上為空白。

5、關于受害人救濟的途徑也存在明顯不足。一是缺乏對仲裁的規定。仲裁作為一種迅速、便利、經濟的救濟途徑,在國外及國際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中都得到了廣泛的運用,我國環境法中,無論是基本法還是各單行法皆未明確規定。二是行政調解欠缺具體化的操作規程。目前,我國大多數環境糾紛都是通過行政調解處理解決,但對諸如調解機構的組成、辦案程序、執法權限、資金、處理期限等都缺乏規范,很不完善。

6、關于環境污染侵權的知情權和請求鑒定權尚屬空白。這對貧弱的受害人進行舉證及請求救濟極為不利。

三、完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的對策思考

了解了我國現有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不足,就可以針對這些問題采取相應的對策加以健全和完善。完善的主要方面和途徑有:

1、刪除環境污染侵權以“違法性”為前提之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在規定環境污染侵權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同時,又明文規定以“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作為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而不少學者也對此加以肯認。這不僅與國外有關通說、判例和立法所持的污染源遵守公法標準和要求并不免除其民事責任的立場或規定相反,而且與環境基本法及各單行法的有關規定相矛盾,不利于環境污染侵權受害人的保護。為此,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時應當刪除《民法通則》第124條關于“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這一前提和要件。

2、適當拓寬損害賠償的范圍

眾所周知,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彌

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因此賠償必須也應該以實際損失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標準。就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而言,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項損害:⑴環境要素或場所恢復費用。如農田污染不僅使農作物減產,還會使農田肥力減退,為恢復原有的土質和肥力,必須經過長時間的改良與追加肥料。⑵人身潛在損害。環境污染侵權具有潛伏性與滯后性,受害人在遭受損害的早期,其損害往往顯露不完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損害會逐漸顯露。對于這種潛在損害,也應予以賠償。⑶精神損害。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皆已確立,但學界普遍認為其適用范圍失于狹窄,應予適當放寬。 鑒于環境污染侵權對于人的精神狀態、健康狀況、生活條件等皆有較大影響,甚至還可通過遺傳因素危及后代,因此,在民法和環境法中明文規定環境污染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是適當的與必要的。⑷生態損害。考慮到其鑒定、量化的極端困難與生態利益的公共性質,一般不宜通過私法途徑給予救濟。

3、明確舉證責任倒置與因果關系推定規則

舉證責任分配的正確與否,直接關涉當事人訴訟命運。考慮到環境污染侵權往往是被告(加害人)一方掌握著所排廢物的種類、數量、性質、遷移轉化途徑和規律、致害機理等,而且其工藝流程通常都是保密的,因而被告往往具有離證據近、容易取證的方便條件,而原告(受害人)卻不易接近證據,因此,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國外立法、司法普遍實行了舉證責任倒置或轉移規則。我國有關的司法解釋也確立了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但仍須進一步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確。

鑒于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十分復雜,不易查明和認定,為了提高受害人求償的成功率,及時有效地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在我國的環境立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因果關系推定制度。具體作法可適當借鑒國外行之有效的“蓋然性理論”、“疫因學理論”及“間接反證理論”。比如在沒有排污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的直接證據時,如果該排污行為先于損害事實存在,且危害的嚴重程度與污染物排放的數量與濃度在統計上呈正相關關系,統計結果與實驗和醫學上的結論也不矛盾,被告又不能證明損害事實非由其排污行為所致,即可推定排污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細化排除侵害的構成與方式

鑒于排除侵害對工商業活動的過大打擊,對其運用應當嚴格慎重,一般只能適用于連續性、反復性及不可恢復性的侵害,且應當進行嚴格的利益衡量, 以兼顧產業的發展與公眾權益的保護。同時,除完全排除侵害外,還應通過立法引進確立“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排除侵害的賠償(即代替性賠償)”等過渡性質的責任制度,以便法院或執法機關通過對有關利益的比較權衡而對各種排除侵害的方式加以靈活運用,從而更好地兼顧各方利益及社會公正理想。

5、酌采責任保險與損害補償基金制度

環境污染侵權往往具有社會性,其受害地域廣闊、受害人數眾多、賠償數額巨大,加害者一般都難以承受。對此,許多國家為確保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賠償,都對從事有高度風險的企業進行強制性責任保險。 這樣,因環境污染侵權而致賠償責任時,就可通過保險的渠道將巨額的賠償金分散于社會,從而實現損害賠償的社會化。這既保障了企業的生產經營安全,又有利于對受害人的及時救濟,避免了各種矛盾的沖突及因之而生的社會動蕩。為此,我國也應建立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保險機制,對有高度污染危險的企業,實行強制性責任保險,并明確具體地規定承保范圍、保險金額、責任條款和理賠程序等。

此外,針對加害主體難以確定、或支付能力有限、或已經破產或關閉,而受害人急需救助等特殊情形,應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逐步建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基金制度。具體做法可適當借鑒日本1973年《公害健康損害補償法》的立法經驗, 我國也有學者提出了這方面的設想。

6、授予受害人的咨詢權和責任鑒定請求權

環境污染侵權發生時,及時取得有關證據材料,對受害人提起訴訟至為重要。然而,環境污染侵權作為工業化的產物,往往關涉高度科技,而受害人又多為沒有此類技術能力和專業知識的普通公民,加上加害者出于對工藝流程、專有技術保密的需要可能阻止原告的取證活動,因此,立法明確授予受害人對加害人或有關國家機關就有關機器設備、使用原料、排放廢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遷移轉化規律及可能的危害后果等的咨詢權或向當地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的責任鑒定請求權就十分必要。

7、完善行政調解制度與仲裁制度

行政調解是我國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尋求解決的重要途徑,但就其運行而言,卻又因缺乏具體化的規范,以致有關主管部門不能公正、有效地依法開展工作,也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因此,應參照日本、臺灣地區《公害糾紛處理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的環境糾紛行政處理或調解法,并對有關受案范圍、主管機關、處理程序、效力等作出明確規定。

仲裁,作為一種靈活、經濟的糾紛解決機制,在國外及國際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中都有其運用。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杯h境污染侵權糾紛一般都關涉財產權益,把環境污染侵權糾紛解釋為“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種并無不可。考慮到環境污染侵權的復雜性,在損害事實、因果關系、賠償數額等事項的認定方面,雙方當事人往往存在很大分歧,不易達成和解;而行政機關的調解處理有時也不成功,因此,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很有必要,我國立法應加以明定。

參考文獻:

1 張新寶著:《中國侵權行為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32頁。

2 曹明德著:《環境侵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頁。

3 鄭立、王作堂主編:《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7頁。

4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 張新寶著:《中國侵權行為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頁。

6 金瑞林:《環境侵權與民事救濟-兼論環境立法中存在的問題》,載《中國環境科學》1997年第3期。

7 安樹民、曹靜:《試論環境污染的責任保險》,載《中國環境管理》2000年第3期。

第3篇

    一、環境責任保險是環境污染事故風險防范不可或缺的制度

    由于海域污染可能帶來的損害后果十分嚴重,環境責任保險已經成為國外企業不可或缺的風險防范措施。在世界廣泛關注的海域污染事件中,2010年墨西哥灣漏油事件造成23000平方公里海洋面積受到污染,使英國石油公司(BP)向墨西哥灣災民賠償1億美元,另外BP公司設立了總額為200億美元的專項賠償基金。而在更早的1999年“埃里卡”號漏油,法院判決法國石油工業巨頭道達爾集團對污染負有責任,罰款37.5萬歐元,同時向約100名原告支付1.92億歐元賠償金。1989年美國 “瓦爾德斯”號漏油,??松緸榇酥Ц?3億美元,用作清理、賠償和罰款等費用。據悉,這些重大事件中都涉及到數額巨大的環境責任保險賠付,如BP公司在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獲得了35億美元左右的保險賠償。

    我國現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進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里集中出現,呈現出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在我國的7555個大型重化工業項目中,81%分布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5%為重大風險源。近年來,國家環??偩纸訄筇幹玫耐话l環境事件平均不到2天就發生一起。數據顯示,僅2010年我國就發生了156起突發環境事件,相應的防范機制卻存在缺陷,導致污染事故頻發。作為當今世界第二、亞洲第一大石油進口國,我國90%的進口石油是通過海上船舶運輸完成,同時海上石油勘探和開采也取得長足進展,僅在渤海灣就有上千口油井,船舶漏油和海上油井漏油事故也時有發生。目前,經有關部門檢測發現,我國沿海地區海水的含油量已經超過國家規定的海水水質標準2倍至8倍,海洋石油污染十分嚴重,致使我國每年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200億元。2010年7月發生的大連原油儲罐陸地輸油管道因爆炸起火導致的漏油事件,留下了一眼望不到邊的“黑海”,但涉事企業僅以“投資抵賠償”,而相關后續賠償工作卻全部由大連市政府承擔。今年6月4日開始發生的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即中海油溢油事件)已使周圍海域840平方公里的1類水質海水目前下降到了劣4類,對海洋環境造成了較大程度的污染損害。

    大連泄漏事件、中海油溢油事件再次為我國的環境安全敲響警鐘,與此相關的環境責任險制度日趨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

    二、環境責任保險的法律特征

    對于我國公眾較為陌生的環境責任保險,該制度源于西方發達國家并正日趨成熟和完善。從法律特征看,環境責任保險有以下幾點:

    (一)環境責任保險本質上并非純正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也具有自保險的性質由于污染破壞環境產生的影響具有綜合性和牽連性,當被保險人的自有場地受到污染破壞而無能力搶救治理,相鄰地區的人乃至整個人類將會受到牽連,因此投保人的自有場地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受到污染侵害產生的搶救費用和治理責任應當作為環境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

    (二)環境侵權對象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和環境權環境污染致害往往造成受害者生命、健康和財產上的損失,即受害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了侵害。傳統民法從財產權、人身權兩方面對環境進行保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許多重要的環境要素像空氣、陽光、水等就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個人財產,不能成為所有權的客體,無法以財產權作為對其救濟的根據。而相鄰權的局限性在于其范圍狹小,只限于以不動產的相鄰關系為前提的環境侵權,但環境侵權往往具有遷移性、遠距離的特點。把環境權與財產權、人身權并列作為環境侵權的對象,可以彌補傳統民法的缺陷,也有利于新型權利概念的生成,增強人們的環境權利意識和法制觀念。

    (三)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根據中國《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規定者應承擔的責任,根據具體情節及情況不同,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相對易于鑒定,它們強調的是違法者對國家承擔的懲罰性個人責任,由自己承擔,不能轉嫁于社會,這與責任社會化性質的環境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是不一致的。公平正義是民事責任所追求的基本價值,表現為在施于致害者必要的賠償責任但又不至于使其失去生存能力的同時,及時有效地補償受害者的損失?,F代特殊侵權責任社會化(如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就是以此為價值基礎而產生的,環境責任保險就是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的一種表現。環境責任保險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權關系,屬于民事責任的范疇。環境責任保險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保險合同規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是基于環境責任保險合同進行的,其責任社會化體現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而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強調的是投保人對國家承擔的懲罰性責任,不受環境責任保險調整。

    (四)環境責任保險合同遵循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可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和賠償責任原則是傳統保險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則,環境責任保險合同也必須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可保險利益原則和賠償責任原則。但所不同的是,在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上,環境責任保險合同遵循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故在證明方法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因此,在環境責任保險中,只要求環境污染受害者在相當程度上舉證,不要求全部技術過程的舉證,即只要證明“如無該行為,就不會發生此結果”的某種程度上的蓋然性(或然性)即可推定因果關系的存在。

    三、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進程

    (一)關于陸上企業的環境責任保險2007年12月,國家環??偩峙c中國保監會聯合出臺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在我國一些省市試點開辦環境責任保險,然而實際情況是企業參保意愿薄弱、保險受益覆蓋面小、賠償金額不足以彌補污染侵害后果。某環保廳人士分析認為,長期以來污染事故發生時,若涉事企業無力賠付,多由地方政府買單。同時,我國石油、石化企業主要投保財產險(含倉儲的財產險)、機損險、貨運險、人身意外保險、工程險;碼頭財產設備險,或者是碼頭操作責任保險、油污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對于環境責任險這一新生事物,財力雄厚、抗風險能力強的大企業,認為企業不會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即使發生了環境污染事故,自身也有能力應對而不愿投保。

    更為關鍵的是,各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初期很大程度上必須要靠政府強力推動,然而我國因相關法律法規的欠缺,對高風險企業推行責任保險的工作尚缺乏強制力。目前國家層面的環境責任險的依據只有原國家環??偩峙c中國保監會聯合出臺的《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這一意見目前并未上升到法律法規的高度。值得欣慰的是一些地方開始了破冰之旅,無錫市是國家環境保護部2009年確定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城市,今年2月實施的《無錫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施意見》(以下稱《實施意見》),使無錫在江蘇率先推出環境污染責任險。據悉,由此無錫約2000家存在一定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范圍。投保企業可按照生產經營規模和環境風險等級,在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和1000萬元等檔次中,選擇相應的賠償限額。《實施意見》的推出,意味著“綠色保險”機制將在無錫全面、強制性推行,靠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一制度,以期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

    (二)關于船舶環境責任保險1967年的“Torry Canyon”號油輪擱淺,泄漏原油12萬噸,污染英國140英里的海岸線,而油污受害人僅得到五分之一的損害賠償,由此引發了國際社會對海上船只漏油導致沿岸環境污染事故的關注,也直接促成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簡稱CLC1969公約)的誕生。CLC1969公約為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合理、充分的賠償,創立了海上油污責任強制保險的完整體系。該公約規定,在締約國登記的載運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輪的所有人必須投保油污責任險或者取得其他財務保證。同時在第五條第11款又規定,保險人或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有權按照本條規定設立基金。最后CLC1969公約第七條第8款還規定,對污染損害的任何索賠,可向承擔船舶所有人污染損害責任的保險人或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直接提出,即便油污損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本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梢娖滟x予了責任保險人一種近乎無條件的責任限制權利。

    1992年用兩個議定書對這一“舊”的賠償機制進行了修訂,公約修正案提高了賠償限額、擴大了油污損害的適用范圍,這兩個議定書分別稱為《1992年民事責任公約》和《1992 基金公約》,隨后又于2003年進行了修訂。

    我國于1999年1月5日向國際海事組織交存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92年議定書》加入書,成為該議定書的締約國。根據議定書第13條第4款的規定,該議定書于2000年1月5日對我國生效。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配套文件之一,2010年交通運輸部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該實施辦法第二條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載運油類物質的船舶和1000總噸以上載運非油類物質的船舶,其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該實施辦法第四條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船舶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投保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其他財務保證:

    1.載運散裝持久性油類物質的船舶,投保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應當包括持久性油類物質造成的污染損害。

    2.1000總噸以上載運非持久性油類物質的船舶,投保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應當包括非持久性油類物質造成的污染損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損害。

    3.1000總噸以上載運非油類物質的船舶,投保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應當包括燃油造成的污染損害。

    4.1000總噸以下載運非持久性油類物質的船舶,投保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應當包括非持久性油類物質造成的污染損害。

第4篇

論文關鍵詞 重金屬污染 環境污染 責任保險

一、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職能部門存在的問題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較為特殊,涉及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與推廣過程中,對其進行宣傳至關重要?,F階段,我國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宣傳力度較低,很多組織、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沒有過多關注,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

(二)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

第一,承保環境污染責任風險的能力較低。從試點地區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當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面較為狹窄,而且比較集中,一般都是針對化工這類的環境污染高風險行業,很多企業自身并沒有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意識,是通過政府的強力要求而購買的,這就非常不利于分散環境污染風險。加之保險公司自身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保經驗薄弱,這方面的人才與管理能力較為落后,產品功能還不能完全滿足我國的市場需求。而與普通的責任險相比,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更為特殊,索賠時效也更長,所以在產品的功能與管理上也就具有更高的難度。

第二,保險條款粗糙。從試點地區的實踐情況來看,我國目前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還較為粗糙,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著明顯的差距,保險費率的設計也過于簡單,沒有形成一套科學、合理、完整的設計思路,也不能準確的對企業環境污染風險進行等級調研、劃分,造成了投保企業管理水平與風險的不平衡,難以發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社會調節功能。

(三)企業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了解還較為有限,不能清楚認識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重要性,所以大多都不愿意進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嘗試。而且對于企業而言,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就意味著經營成本的增加,這給部分中小企業造成了不小壓力,很多企業不愿意在這方面再增加成本開支。還有的企業是完全抱著僥幸心理,他們知道自己所承擔的環境污染風險較大,但依舊認為污染事件不會發生,或是即使發生了污染,也不一定會追究到自己頭上來,所以這部分企業也不會主動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與推廣。

(四)法律方面存在問題

自我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以來,通過走訪投保企業,可以發現政府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支持力度較低,例如中央并沒有針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撥付專項資金,而部分地方財政雖然給予支持,但是適用范圍非常有限。更為重要的是,我國還沒有針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立法體系,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必然導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與推廣受到阻礙。

二、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應對策略

(一)完善政府職責

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起步較晚,而且發展過程中阻礙重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面對當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不暢,保險公司經驗、能力有限的情況,政府職能部門應當承擔起引導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重任。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過程中,政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

第一,制定配套政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涉及公共利益,具有非常強的公益性,所以政府必須要從政策層面給與積極的支持,否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將舉步維艱。比如,政府應當對一部分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給予經濟補貼,減輕他們的生產經營壓力,幫助他們降低運營成本,或是對購買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刺激他們購買保險;同時,政府還應當幫助保險公司建立環境風險控制和防范體系,保證保險公司自身的平穩健康發展。

第二,輔助構建聯動機制。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無錫試點,他們建立了一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綠色信貸相聯動的機制,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依附在綠色信貸上,從融資層面給予企業刺激與引導,使一部分高污染企業轉型成為綠色企業。這一機制的建立牽扯面較廣,從投保企業、保險公司到銀行均受影響,三者的利用出現了交叉點,這可以促進三方的溝通交流,不僅對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有益,對我國市場整體的發展來說同樣具有積極作用。所以,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同樣應當參考這種做法,輔助構建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的聯動機制,從多角度、多層面出發,引導企業參與投保、轉型,促進環境與市場整體發展。

第三,完善救濟基金的頂層設計。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有分散企業生產運營風險的作用功能。環境污染風險具有非常強的特殊性,一旦有較大的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其所帶來的損害往往都無法估量,所以即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幫助企業分散了風險,但保險公司卻面臨著如何轉移風險的問題,如果賠償金額過大,保險公司同樣會受到嚴重的打擊,甚至可能會一蹶不振。所以我國的保險公司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都在保單條款中做出了很多限制,這致使承保范圍狹窄,企業適用性低,不利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救濟基金頂層設計,針對不同程度、不同種類的污染事件,建立若干層級的救濟基金,如果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過大,就可以考慮從基金中支出費用進行補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救濟基金的積累可以來自不同的社會力量,目前其他國家的救濟基金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政府直接撥付;二是從排污費、環境稅中提取一部分作為基金;三是從各種社會組織、團體與個人的自愿捐贈中獲得;四是征收環境污染責任高風險稅。

(二)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如果發生了實際的環境污染事件,其損害與后果往往是非常嚴重、非常長遠的,而且受害者眾多,這會給保險公司帶來較大的壓力。雖然我國的部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建立了“共保體”,來共擔風險,但是卻又存在著分工不明確等問題,而且“共保體”的進入與退出機制尚不完善、明確,所以在今后還需要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第一,建立多元化產品體系。首先,從市場發展的層面上來講,完善的產品體系才能吸引更多的企業投保,如果產品體系過于單一,就不能形成對企業的吸引力,所以投保企業也就會越來越少;其次,環境污染的原因、種類以及影響時間、影響范圍也各不一樣,每一個企業所面臨的風險有高有低,所以必須要完善產品體系,才能為不同企業提供具有針對性的保險產品,否則企業就算是想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找不到對應的產品。就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體系還較為單一,滿足不了市場化的需求,也難以使企業真正的受用,承包范圍狹窄、產品種類少等問題,嚴重制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推廣。

第二,組建第三方責任認定機構和損害鑒定專家組織。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體系越來越完善,意味著保險公司的賠付條款會越來越寬,責任會越來越大,第三方的介入會越來越多。為此,應當組建第三方責任認定機構和損害鑒定專家組織,實行第三方責任認定機制,以確保包括保險公司在內的各方利益不受損害。

第三,注重資金的積累。作為保險公司,需要認識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特殊性與隨機性,注重自身資金的積累,以隨時應對可能出現的賠付與虧損。一方面,保險公司自身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前期需籌備資金用于風險防范與控制的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保險公司在與企業投?;蚶m簽合同前,目前試點地區是采取委托的方式對投保企業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并組織專家隊伍對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進行管理與指導,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前期的準備工作會將一部分風險扼殺在搖籃之中;另一方面,應當每年從保費中抽取一部分資金,作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理賠專項準備金。例如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廣東省試點,就有保險公司建立了專項準備金,每年保費收入的百分之十,將劃入到專項準備金中,專項準備金獨立開戶建賬,滾存使用。

(三)企業方面的應對策略

企業應當提升環保意識與投保意識,作為現代企業,首先要認識到生態環境的重要性,要知道生態環境不僅與自身的發展息息相關,更與整個社會的長遠可持續發展密不可分,要提升自身的環保意識,加強生產技術革新與管理理念革新,盡快轉型成為綠色型企業。同時,要認識到國家對環保問題日益重視,如果在自身的生產過程當中出現了環境污染事件,國家政府必定會追究到底,此時就會面臨巨額的賠償,甚至可能致使公司倒閉風險巨大,而通過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就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減少自身所承擔的風險,因此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非常必要的。雖然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自身的運營成本,但是國家、政府都會給予幫扶和支持,因此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最適用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進行投保。

企業除了要認識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重要性之外,還要認識到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仍處于起步階段,產品設計、條款體系的建立以及承保范圍的劃定都還需要完善,所以如果發生了較為重大的環境污染事故之后,想完全通過保險來化解風險與賠償是不太現實的,所以企業還需要建立自己的安?;?,自己要主動承擔起一部分的責任,以備不時之需,這樣才能使自身的長遠、健康發展更加有所保障。

第5篇

【關鍵詞】環境污染;治理;環保條件評估

1我國環境污染現狀分析

1.1污染范圍廣

目前我國幾乎東部與西部地區的每個城市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著環境污染問題,在2006年國家環保局的調查中,我們共發現了82個違反“三同時”制度與環評制度額項目,范圍涉及到了22個省市,其中還不存在不是嚴重違規的項目。

1.2污染行業多

現在我國出現環境污染的主要行業發生在工業領域,其中,石油、化工以及電力等行業是污染的重中之重。在2006年,國家環??偩轴槍?27各石化類項目展開了風險排查,共有20個項目由環??偩种苯舆M行排查,其余107個項目交給地方環保部門進行排查。在調查結果中,共發現12個項目存在重大環境隱患。

1.3污染企業多

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外資企業都存在污染情況,因為能源、原材料等行業是重污染行業,因此這也直接決定了國有企業以及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是主要涉及污染的企業,因為民營企業的資金有限,智能投資一些規模較小的化工項目,因此與國有企業相比,污染程度也會相對小一些。而事實上,很多外資企業之所以會先寫到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投資,轉移污染也是重要目的之一,因為通常情況下發達國家對內項目環保要求非常高,智能將污染嚴重的項目轉移到其他國家進行生產。

1.4污染種類多

環境污染的種類非常多,例如“三廢”、粉塵、噪音等。在環保部門查處的各種環保違法項目中,廢水排放超標是最嚴重的,設計的行業也是最廣的,企業數量也是最多的。化工、火力發電等項目生產過程中還會產生大量嚴重污染環境的廢氣,例如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等。此外,水泥、采石等項目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粉塵。

2環境污染的后果與原因分析

2.1環境污染的后果

現階段環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僅嚴重影響了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同時也影響了和諧社會的建設,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受到了嚴重影響。因為環境污染的范圍非常廣,現在我國長江、黃河兩大水系已經遭受了嚴重的污染,滇池、太湖等內陸湖泊已經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污染,松花江等江河水域也受到了嚴重的污染,在蘇南等農業產區,一些化工企業隨意排放工業廢水,其河水已經發黑,沉積的工業廢料多年堆積在水稻田中,耕地已經很難復耕;其次,人民群眾的健康已經受到了嚴重的影響。廢水是環境污染的罪魁禍首,會直接污染人的飲水來源,進而造成各種健康問題的發生,尤其是在一些經濟落后地區,居民飲用水都是沒有經過處理的,這些已經被嚴重污染的水源一旦被人飲用,就會使人的身體健康出現十分嚴重的問題,甚至出現一些不治之癥;第三,社會穩定與和諧社會建設受到影響。環境污染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很有可能會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隱患,因為環境污染會對人們的生活環境造成影響,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如果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群眾對社會的滿意度就會持續下降,這樣必然會對和諧社會建設造成不利影響。

2.2環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國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人們對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認識不足。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里,我們并沒有認識到環保是一件十分緊迫的事情,從“先污染,后治理”到“先發展,后治理”的方針變化中就可以看出這一點,然而在這樣的方針引導下,直接造成了現在環境污染治理難度大的后果;其次,環保部門權利受限,地方政府急功近利。正因為存在意識上的偏差,很多地方政府處于對業績的考慮,縱容企業非法排污,而環保部門也形同虛設,其權利根本得不到發揮;第三,建設項目中不夠重視環保條件評估。項目決策階段更容易出現環境污染項目,這主要是因為在項目規劃過程中對環保條件評估的重視程度不夠,雖然目前一些省份對環境評價制度執行的比較好,但是對規劃的環境評價的重視程度始終不夠。

3重視項目決策與規劃評估中環保條件評估的作用

3.1充分認識環保的重要性以及環保與經濟發展之間的協同性

要想真正解決環境污染問題,首先要對經濟發展的含義進行全面的認識,真正認識到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并且認識到環境污染本身存在的不可逆性;其次,不能將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對立,經濟發展并不是非要以犧牲環境作為代價,只有深刻認識到環保的重要性,才能獲得真正意義上的發展。

3.2將環保業績納入官員考核的同時為環保部分賦予相應的權利

我國應該充分借鑒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環保經驗,將環保作為一項全國性的活動,成為考核政府官員業績的一個方面,在工作中改變考核地方政府業績的方式,將環保、生態等要素納入到政府業績評價中。此外,還應該賦予環保部門充分的權利,如果建設項目沒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就不予以審批,同時各規劃的出臺也可以同時對環境影響進行評價,這時環保部門應做到嚴格把關,從源頭上對環境污染進行控制。

3.3建設項目環保條件評估的內容與程序要嚴格

首先,在建設項目評估工作中充分意識到環保條件評估的重要性,實施“一票否決制”,環保條件評估如果不通過,這個項目就不能投資建設;其次,環保條件評估與技術條件等方面的評估同時進行,如果產品方案確定了,那么與之相關的環境問題也將隨即產生,因此環保條件評估應立即進行,不能等項目建設完成再進行環境保護,事后補救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再次,將環保費用納入到建設項目總投資中,在項目評估過程中,應將環保設施相關費用納入到項目經營成本中,將環保設施構建費用納入到總投資中的固定資產投資中,如果加入環保費用之后,本來可行的項目變得不可行,那么投資者則應該重新考慮項目是否值得投資。

結語:

綜上所述,近年來我國環境污染的范圍非常廣,涉及的行業、企業都非常多,在這種情況下,進行環保條件評估勢在必行。筆者認為在這樣的條件下,深入研究環保條件評估在治理環境污染中的作用,應該將環保條件評估工作放在項目開始投資建設之前,主要在項目決策階段對環保條件進行嚴格的把關,意識到環保條件評估的重要性,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對環境污染情況進行嚴格控制。才能通過環保條件評估在治理環境污染中的作用研究,促進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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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新文.張國磊.協同治理:環境治理創新模式[J].江漢學術,2013(6).

[3]朱軍.基于DSGE模型的“污染治理政策”比較與選擇――針對不同公共政策的動態分析[J].財經研究,2015(2).

[4]曹運星.姚靜.黃海鳴.公民參與地方政府環境污染治理時存在問題的根源分析[J].今日中國論壇,2012(11).

第6篇

依據《地理新課標》內容標準,結合有關材料,說出主要的環境污染問題。

二、三維目標解讀

1.知識與技能。

(1)學生學習后能夠說出主要的污染問題。

(2)學生能夠結合材料和現實情景分析環境污染問題產生的原因、過程和危害。

(3)學生自覺運用學習材料中的地圖、文字等符號信息培養閱讀、分析、比較、歸納、觀察、辨別地理事物的技巧和能力。

2.過程與方法。

(1)學生運用157地理自主探究法學習過程進行學習。

(2)學生在157自主探究中學會正確運用觀察發現法、自學探究法、問題解決法和地理動態空間思維法。

3.情感、態度與價值觀。學生在感知、探究與發現“環境污染”的過程中體驗人類面臨的環境問題的嚴重性,產生關注環境問題的情感和態度,為形成正確的環境倫理觀奠定基礎。

教學目標:結合多媒體幻燈片展示,以教材為學習材料,運用157地理7步自主探究學習過程和方法使學生能夠了解“環境污染問題”,讓學生在7步探究“環境污染問題”中實現三維地理學習目標。

(1)教師暗示學生以中圖版教材第二節“環境污染問題”提供的學習材料通過“觀”發現教材的知識建構體系,包括結構體系與表述體系,進入課堂的自主探究學習狀態。

(2)學生通過“鉆”教材“探索―學習指南―正文”的文字、地圖等說出主要的環境污染問題,簡要分析形成的原因、過程和危害。同時發現學習中遇見的疑難問題。教師注意全體學生,鑒別學生鉆研的學習過程。

(3)學生提出鉆研中遇見的疑難問題,展開“辨”的學習階段。教師設置情景、選擇策略促使疑難問題簡單化,幫助學生分析解決學習中的困難。學生根據材料分析主要的環境污染問題,進一步理解環境污染的原因、過程和危害。

(4)學生“建”構知識結構圖,明確環境污染問題原因、過程和危害的內在規律。教師視學生歸納狀況予以點撥,并展示自己的結構圖。

(5)學生用“聯”展開“案例研究”,開展鄉土情懷與地理知識就在身邊的鏈接生活動,初步學會學以致用。教師引導學生遷移思考,展開聯想,回答提出的鏈接問題。

(6)學生通過做中圖版教材課中的思考、課后的復習題和教師用材料設計的客觀題和主觀題展開“練”。師生共同檢查練習的結果實現學生學習的終極目標――運用知識解決相應的問題,完全領會學以致用的道理。

(7)學生通過“變”質疑和反思主要的環境污染問題的原因、過程和危害,回歸環境污染的情景,洞察知識的發現歷程,品味“環境污染問題”學習的內在價值。教師通過激勵學生質疑與反思培養學生的批判性思維和辯證思維。

【課堂實錄】

師:平靜地走進教室,掃視全班同學,稍等學生凝神定氣后,放幻燈片1。

生:仔細觀察。

師:點擊鼠標,幻燈片1依次出現地理?必修6教材封面;第四章環境污染與防治;第一節環境污染問題;157地理自主探究學習模式。

生:拿出筆,打開教材,準備用157自主探究學習“環境污染問題”。

師:放幻燈片2。點擊,幻燈片2依次跳出速覽整節內容,感知教材框架。

生:觀教材,迅速瀏覽整節內容,知道教材的結構體系和表述體系。

(學生學習完成)

師:點擊鼠標,幻燈片2依次出現,課題:環境污染問題;結構體系:探索、學習指南、正文(地圖、文字、表格、閱讀等)、案例研究、復習題、課題2;表述體系:(探索)1個自然段、1道思考題2個問題;(學習指南)4個問題、1個提示;(正文)兩大點,一大點:引言1自然段、3小點、15自然段、5幅圖、2個閱讀(7自然段)、1名詞鏈接;二大點:2小點、8自然段、2幅圖、1閱讀(5自然段、2思考5題)、1名詞鏈接;(案例研究)10個自然段、1道思考題2個問題;(復習題)2道題;(課題2)調查社區內廢棄物的來源地、垃圾填埋場和回收中心的位置,并在地圖上標注出來。

師:放幻燈片3,(口述)接下來,鉆研教材,完成本節學習目標,知道知識要點。不會抓要點的同學注意幻燈片上的提示。在教材中標記經過鉆研后不懂的疑難問題。

提示內容為:鉆教材“探索―學習指南―正文”中的圖―文―表,知道知識要點:主要的環境問題;環境污染形成的原因、過程及其危害。

生:鉆研教材,自主探究“探索―學習指南―正文”的內容,達成學習目標。標記出自己的疑難問題。

師:觀察學生的鉆研狀態,鑒別每一個學生的學習情況。等待學生開始提問時,放幻燈片4,點擊鼠標跳出“提問―討論―師導”。(口述)下面同學們提出鉆研中發現的疑難的問題。一個同學提出問題后,有誰能回答的請舉手回答。都不能回答的老師也參與大家的討論,幫助大家解決學習中的困難,參與其中,為大家出謀劃策。

生:這一節能夠學懂,沒什么困難的。

師:大家沒有問題,老師給大家提一個問題。環境污染問題的根本原因在哪里?

生甲:在于人類的生產與生活活動。

師:哪位同學對他的回答進行細致的解釋?

生乙:具體講著重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生活排放;二是工業排放;三是農業排放。

師:你說說汽車尾氣排放屬于哪一類?

生:我認為這種環境污染三個方面都包含有:因為生活、工農業都要用汽車這種交通工具。

師:這個同學的回答怎么樣?

生:有的回應“可以”,有的沉默。

師:老師認為這同學的回答是正確的。希望同學們積極思考、盡力把學習中的問題探究的深一些。這就是我們說的從鉆研到辨析的思考要深一點,學習能力和水平就會升高一點。下面請大家再次通讀教材,看看自己還有問題沒有。

生:沒有了。

師:(放幻燈片5 )(口述)大家沒有問題了,下面完成知識結構圖,同時請兩位同學上黑板完成。

生:做知識結構圖。

師:(口述)大家做的知識結構圖各具特色,很好。根據知識結構圖,大家發現了知識之間的內部聯系嗎?

生:污染的表現、原因探究、過程及其危害。環境污染的認識是一個由現象到探究因果、發現危害的自然思維規律過程。

師:(補充口述)實際也就是由現象到本質的邏輯思維過程。放幻燈片6(口述)看幻燈片,完成學習中“聯”的環節。其內容為:①“案例研究”拓展,回歸生活情景;②鄉土情懷――說說恩施環境污染問題的長與短;③地理知識就在身邊――列舉自己在生活中見到的環境污染事件,說明過程、原因、危害。

生:口頭回答。(案例內容見教材;鄉土情懷和地理知識就在身邊視個體知道的回答,答案略)

師:放幻燈片7(口述)“練”的環節,完成問題。

(1)復習題見教材,口頭回答。(答案略)

(2)客觀題。(授課時見課件超鏈接,先展示材料和題目,后展示答案)

閱讀以下材料,回答1~2題。

材料1:像糧食和蔬菜一樣,二氧化硫的排放指標已開始成為合法交易的商品。迄今為止已有25000噸二氧化硫的排放指標在我國四省三市(江蘇,山東,河南、山西,上海、天津和柳州)進行了交易,交易額超過2000萬元。排污權交易機制(指政府在對污染排放總量限定的情況下,允許污染排放量大的企業向污染排放量小的企業購買排放指標)已在我國初步形成。

材料2:全國酸雨分布圖。

①我國南方多重酸雨區最主要的原因是(A)

A:有色金屬冶煉工業發達

B:地形有利于酸性氣體的擴散

C:雨水豐沛且降水強度大

D:緯度低太陽紫外線輻射強

②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新產品的推廣,而加入城市垃圾行列的是(A)

A:廢舊家具、包裝材料、家用電器、廢舊汽車、電腦

B:破舊皮革品、碎玻璃、廢金屬制品、廢舊管道

C:化學危險品、放射性廢棄物、樹葉

D:易燃易爆品、廢橡膠、廢舊電池、建筑垃圾

(3)材料主觀題。(授課時見課件超鏈接,先展示材料和題目,后展示答案)

2009年11月30日起,一場大霧襲擊華北、江淮等地區,許多地方能見度不到50米。大霧連續幾天緊鎖京城。據有關部門消息,因大霧天氣影響,北京市空氣污染已達重度,排在被監測的84座城市中的末尾。相關人士表示,已加大了對首鋼等污染大戶的檢查,但是北京市20萬噸以下的小型鍋爐還有上千臺,而且實施“煤改氣”的步伐緩慢,同時氣象條件出現了同期最差的現象,以致出現連續大霧天氣。不過一場強冷空氣將到來,大霧有望散去。

①簡要分析京城大霧出現的原因。

②大霧天氣可能會給人們帶來哪些不良影響?

③為何說“一場冷空氣將到來,大霧有望散去”?

④請你就如何減少北京市的大霧天氣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議。

答案:(1)①自然原因:空氣濕度大,氣溫日差較大,且擴散條件差;②人為原因:城市生活和生產排放的吸濕性顆粒多。

(2)影響人體健康狀況;能見度低,影響道路交通;空氣濕度大極易破壞高壓輸電線路,造成大面積停電,進而影響社會經濟正常發展等。

(3)強冷空氣到來,容易形成冷鋒降水;濃霧中的水汽凝結成雨,降落地表,使大霧消去。

(4)①采取措施減少煤煙、粉塵的排放;②改善能源結構,提高清潔能源比重;③采取冬季集中供暖;④加強城市綠化工作。(答對三點即可)

師:通過練習,同學們進一步明確了認識環境污染在于人類從污染的危害中認識到環境保護的內在價值。下面請同學們展開變式反思,回答問題:①聯系整節內容,反思“環境污染問題”何以產生,走向何處?②環境污染問題的產生給你的啟示是什么?你從中認識到如何形成地理規律的認識方法呢?

生丙:環境污染問題是人類對環境的一種不正確的利用與破壞行為。人類要減少或者消除環境污染問題,只有人類自身克服自己的不當行為,積極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環境,才能取得實際的效果。環境污染問題學習依然在于體現地理學習由地理現象、事實到地理規律、原理的認識過程以及運用規律、原理產生規則并按照規則解決地理問題的過程。

師:(鼓掌)這位同學的回答準確、科學。

生:(鼓掌)

第7篇

【關鍵詞】環境污染;生態系統破壞;危害人類社會;防止環境污染

引言

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漸漸成為變成全世界人們關注的焦點,近幾年,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口增長問題的日益加劇,人類更加清醒地意識到白色垃圾、大氣污染、資源匱乏、氣候變暖、土地沙漠化、沙塵暴等生態危機已經威脅到了人類的和生存。目前我國各方面都在快速發展,這種單純片面的追求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的發展戰略,所帶來的一個嚴重后果是:環境急劇惡化。隨著消耗增大,資源都在漸漸減少,導致人們的實際福利水平不斷下降,使的發展最終因難以持續而陷入困境。這種經濟發展模式是建立在犧牲環境為代價的基礎之上,其結果必然導致生態環境失去平衡或者崩潰,使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最終必然會使得經濟發展因失去健全的生態基礎而難以持續。

1.環境污染的原因

環境污染是指人類活動所引起的環境質量下降而對人類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現象。環境污染的產生是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目前環境污染產生的原因主要是資源的浪費和不合理的使用,是有用的資源變為廢物進入環境而造成的危害。當各種物理、化學和生物因素進入大氣、水、土壤環境,如果其數量、濃度和持續時間超過了環境的自凈力,以至破壞了生態環境,影響人體健康,造成經濟損失時,稱為環境污染。下面分別介紹一下自然原因和人文原因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1.1自然原因導致的污染

自然破壞主要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多指自然現象對環境和人類的破壞和危害?;鹕奖l會造成的全球性的環境污染,火山爆發是造成大氣污染的自然污染源。火山爆發后,大量極為細小的微粒,將會長年地在高空中飄蕩,對大氣圈的最底層,即對對流層造成污染。這些塵埃微粒還會向大氣圈的第二層,即向平流層擴散,污染50-55千米高度的高空平流層。當大氣平流層中含有大量的塵埃時,地球就好像被蓋上了一層紗幕。這層“紗幕”對地面氣溫的影響是雙重性的。一方面,由于塵埃能吸收經過大氣射向地面的一部分陽光輻射,產生暖效應。另一方面,塵埃又能將一部分陽光輻射擋住,使返回太空,又產生了相反的降溫效果。

1.2人為原因導致的污染

近年來,國家出臺了大量政策,加強社會經濟發展,使得很多工業的發展迎來新的機遇。在發展社會經濟的過程中,工業的生產、工廠企業等的蓬勃發展,給國家帶來巨大經濟效益,但也給環境造成了巨大壓力,如果不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必然會造成環境污染??梢?,保護自然、社會和經濟環境,特別是保護自然生態環境是保護工業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條件[1]。

2.環境污染的危害

環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是人類生存的環境質量下降,比如:沙漠化、森林破壞,這些破壞影響了人類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環境污染的危害是巨大的,涉及面廣,危害程度大,侵襲性強,且難以治理。目前,全球范圍內的環境污染對人類將產生的危害已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下面具體介紹一下環境污染對水資源、大氣以及土壤的危害。

2.1對水資源的污染

據世界權威機構調查,在發展中國家,各類疾病有8%是因為引用了不衛生的水而傳播的,每年因飲用不衛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萬人死亡,因此,水污染被稱為“世界頭號殺手”[2]。水污染會造成水體中漂浮物與溶解物的增加,不僅使河流、湖泊受到污染,也會使海洋受到同樣嚴重的污染。污染的江河會繼續污染海洋,海洋受到污染后由于海水過于營養化,某些浮游生物在水中暴發性繁殖,所產生的一種災害性海洋現象就是赤潮。赤潮會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的危害,海洋漁業和海洋養殖業也不能幸免,甚至會威脅到對人類的生命健康。主要是因為部分赤潮生物會分泌毒素,這些毒素會被某些生物食用,如果這些生物被人類食用,就會形成富集現象,嚴重時會導致中毒以及死亡。

2.2對大氣的污染

大氣污染主要是指大氣的化學性污染,其化學性污染物的種類很多,對人類危害嚴重的多達幾十種。大氣污染程度與有害物質的濃度有關,取決于排放總量,還同排放源高度,氣象條件和地形因素有關。大氣污染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人體的身體健康,倫敦煙霧事件,比利時馬斯河谷煙霧事件,對動植物造成危害,對建筑物產生腐蝕作用,如:酸雨,并對氣候產生影響,如我國冬季北方城市常出現的沙塵暴。

第8篇

1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面臨的現實困難與阻礙

從我國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沿革來看,從自愿到強制是基本趨勢,這也是國外相關經驗的總結。但在自愿方式階段中表現出來的很多問題,仍然延續到目前的強制方式階段。受到外在或內在原因的影響,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利益相關者對積極參與該制度的運行存有疑慮,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仍面臨現實的許多困難。我們可基于不同的利益相關者進行細致分析。首先,從政府的角度來說,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推動,如何真正推動企業開始接受該制度,存在著很多難題。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雖然能幫助政府緩解資金壓力,但在該制度運行的初期,企業并不愿意直接背負更多的保費負擔,政府要推動企業逐漸接受該制度,就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此外,我國目前還沒有基本法律規定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政府所能依據的僅僅是行政文件,在缺乏相應配套制度的背景下,政府缺乏真正推行該制度的動力。在面臨環境突發事故時,行政機關的行為大多是遵循傳統應急預案的方式,主要運用行政力量而非市場力量解決問題。這種路徑依賴的做法并不利于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運行及其作用的發揮。更有甚者,在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開始運行之后,政府有可能因此而怠于進行環境風險監管,使相關行政管理工作缺位,反而容易造成更多的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其次,高環境風險企業在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中需要付出額外的保費負擔,影響了企業接受該制度。雖然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能為肇事企業提供資金支持而減輕其責任,但投保金額畢竟對企業受益是一種減損。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慮,企業并不愿意進行過多的投入該項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開展初期,相關的法律和政策體系非常不完善,投保企業的風險防范預期和保險公司的盈利預期都很難確定,社會對其了解和認可度不高,致使參與的投保企業和保險公司數量不多,同時投保企業也會因提交保費增加運營成本而降低在同類企業中的競爭力。”

目前多數高環境風險企業更關注眼前的短期利益,并不注重長期污染所帶來的損害,甚至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選擇盡量推卸、逃避責任,而不是防患于未然地進行投保。某些政府對經濟利益的過分重視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做法也加劇了這一情況。即目前我國國內高環境風險企業的違法成本過低,大多數情況下進行部分賠償就可敷衍塞責,這與國外企業因為單次污染事故就面臨巨額罰款形成了鮮明對比。國內的高環境風險企業由此缺少對環境責任保險進行投保的動力。第三,社會公眾仍然缺乏對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必要性的充分認識,缺乏推動該制度運行的意識。環境污染問題伴隨著高速發展的經濟,但社會公眾的認識仍然停留在對某次環境污染事故的關注之中,僅僅著眼于該次事故的發生和處理,沒有意識到環境污染問題處理的長效機制,更沒有認識到這些長效機制與自身的利益關系。由此可見,公眾的視線被一次又一次的環境污染事故所左右,短期的事故處理應急機制可能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恢復特定受害者的相關權益。但從防患于未然的角度來說,以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為代表的長效機制才是真正減少、甚至杜絕環境污染事故的根本措施,也是維護社會公眾環境權益的根本措施。從日本的相關經驗可見,提高公眾法制觀念和保險意識是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動力[4]。如果說單個公民難以形成對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充分認識,那么不斷興起的環保民間組織應當在強化這一認識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一方面,環保組織應當通過各種教育途徑提升公民的認知;另一方面,各類環保組織也應當利用大眾媒體等手段督促高環境風險企業進行投保,甚至可以對沒有或推諉投保的企業進行曝光。這樣,運用社會的力量也可督促高環境風險企業參與到該項保險制度之中。第四,對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具體操作和運行,保險公司還沒有完全具備相應的服務能力和水平。目前國內的保險企業在業務開展方面還存在著不少缺陷:經營管理方式較落后,服務意識和水平較低,缺乏高素質的專門人才等。這些缺陷在新生的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在法律法規并不十分健全的背景下,保險企業也缺乏對責任保險市場進行開拓和培育的信心與能力。在發達國家中,責任險在險種上多達幾百種,在整個保險市場中的占有率保持在40%左右,但國內的責任險僅有十余種,責任保險費收入在整個財產保險收入中的比例不到5%[5]。在已試點的部分省市中,保險公司對環境污染事故的應對和理賠都顯得較遲緩,并沒有及時給予受害者相應的賠付,這也影響了公眾對污染責任保險的信賴。即由于自身能力和水平的限制,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并沒有給保險企業帶來豐厚的利潤,保險企業自然也缺少進行大規模投入的動力。

2利益平衡: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運行的整體定位

從前述的論述中可見,雖然基于理論分析和域外經驗,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能夠保證社會環境利益的整體最大化,但在我國推行該制度的實踐中,仍然面臨著多重困難,影響著利益相關者從該保險制度中獲益,這也是任何新制度在開始運行初期都要經過的階段。如果能克服運行初期的困難,真正實現保險業務中必需的“大數法則”,那么利益相關者還是能積極參與該保險制度的。在這個過程中,單純依靠行政力量的推動仍顯不足,需要動員多方面的力量共同促進。而要保證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從初始階段就運轉正常,就需要在利益相關者之間保持基本的平衡。即只有保持各方利益的基本平衡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最大功效;否則,在該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利益受損的一方是不可能具有參與該制度的長期動力的,而任何利益相關者的缺位都會對其他利益相關者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具體到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利益相關者來說,要維持其中的利益平衡,至少要實現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企業利潤與保險費率之間的平衡。企業一般總是以經濟效益為出發點和根本點。它們試圖以較少的投入換取較大的利潤。單方面鼓勵企業投保環境責任險,已被我國的現實情況證實是成效不佳的。在整體社會環境提供了較低違法成本的背景下,高環境風險企業經常盡力逃避相關責任。但運用國家強制力,實施環境污染環境強制責任保險畢竟具有任意性責任保險無可比擬的優越性,是一種新的法律調整手段[6]。在這種背景下,保險費率就成為重要的調節杠桿。只有在利潤與保費之間形成平衡,才能在最大限度上發揮有限保費的功效,過多的保費會抑制企業的發展,過低的保費又無法完成賠付目標。因此,制定合理的保費比率是非常關鍵的?!蛾P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中也規定:“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引導保險公司把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舉措,合理設計保險條款,科學厘定保險費率?!敝劣谌绾沃贫茖W合理的保費比率,該《指導意見》僅僅進行了宏觀規定,還沒有十分具體的強制要求。這種情況既為保險公司自行確定保費比率提供了自由空間,也是對保險公司業務能力的挑戰,而保險公司也應當以此為契機提升自身在責任險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其次,政府強制監管與企業自主經營之間的平衡。從國內外的相關實踐來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從自愿到強制是普遍趨勢和做法,這就帶有明顯的政府介入監管色彩?!霸谝恍┥虡I民事糾紛領域引入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對危害行為進行標準化,一方面有助于界定責任從而有利于及時監管和私人訴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險公司做出及時、合理的償付,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各種事故糾紛問題。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主動性執法工作,尤其是在某些領域強制責任方投保,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制度措施?!盵7]鑒于環境污染問題的嚴峻,強制部分高環境風險企業進行投保,是處理相關問題的有效常態化機制。特別是在該制度初創時期,必須借助于政府的強制力量將環境污染的重點企業“推入”制度運行的軌道之中。當然,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各個企業的自主經營活動應當成為主流,政府應盡可能減少對自主經營的不當干預。這就需要在兩者之間形成平衡關系,才能保證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其中,政府監管應當受到格外重視。第三,民眾知情權與商業秘密之間的平衡。在環境污染普遍危及社會公眾健康的背景下,社會公眾有權獲得對相關污染的了解和認知,才能采取特定的應對措施。特別是對直接受到污染侵害的民眾來說,獲得污染事件的具體信息,對及時躲避和減少損害尤其重要。我國當前的突發性污染事故強制應急措施中,對公民知情權的保障幾乎是空白。

突發性事件的特殊性要求,必須滿足一定程度上的公民的知情權,才能使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有效迅速地進行;否則,社會輿論和人們的恐慌心理,將使突發性事故強制應急措施的執行事倍功半[8]。但高環境污染企業經常擁有大量的商業秘密,如果將生產經營的商業秘密普遍公開,同樣會大大損害其利益。這樣,民眾對環境污染的知情權與高環境風險企業的商業秘密之間就會形成矛盾關系,可取的立場并非要顧此失彼,否則會造成利益失衡。我們可通過司法等獨立第三方調查的方式維系其間的平衡關系:針對可能或正在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通過大眾媒體等進行曝光之后,政府或民間環保組織可以委托中立的第三方組織進行獨立調查,并及時公布調查結果,進而決定是否啟動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中的理賠程序??傊?民眾知情權與商業秘密的背后,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只有維持經濟效益和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企業才能獲得持久的發展。第四,安全激勵與有限賠付之間的平衡。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本意是聚合有限資源集中救濟污染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但我們不能忽視其中所包含的道德風險:高環境風險企業有可能以該保險為借口而怠于關注安全生產。如果任由此種道德風險擴大,那么,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有可能適得其反,導致更多污染事故的出現。因此,我們需要多種途徑來降低其中的道德風險,對高環境風險企業進行安全激勵。由于現代社會環境損害事故日益嚴重,單一制度并不足以應對,因此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相關的配套制度以保障環境責任保險,才能兼顧“個人自由及責任”與“社會安全”兩個基本價值[9]。

第9篇

[關鍵詞] 畜牧養殖 環境污染 對策

[中圖分類號] X5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4)05-0250-01

引言

眾所周知,我國是典型的農業發展大國。農業的發展給我國的經濟建設帶來的推動作用是巨大的。畜牧業是農業綜合發展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其發展的進程影響著我國經經濟進步的腳步。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畜牧養殖環境污染仍然是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畜牧養殖環境污染不僅不利于畜牧業自身快速的發展,還會阻礙我國經濟的增長。

一、畜牧養殖的主要環境污染

畜牧養殖過程中,動物產生的糞便是污染養殖場周圍環境的重要因素,大量的糞便給細菌的繁殖營造了良好的條件,容易促進疾病的滋生和蔓延,不僅會極大程度上污染周圍環境,還會給養殖場周圍居民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威脅[1]。其次,養殖過程中,養殖戶將洗刷禽舍產生的污水不經過處理就直接排放到當地河流中,由于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細菌,很容易污染水質。此外,養殖時,燃燒動物的尸體等處理手段產生的粉塵也容易污染周圍的環境,進而危害周圍居民的身體健康。

二、造成畜牧污染養殖的因素

1.環保基礎設施投入不足

環保基礎設施投入不足是造成畜牧環境污染的主要因素。近年來,國家水利局、衛生局等部門加大了環境保護的力度,但是在畜牧養殖業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力度不足,許多鄉鎮畜牧企業仍然沒有落實國家相關政策,得到畜牧養殖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支持,且對畜牧產品的安全監測也還沒有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開來。

2.畜牧養殖環保意識薄弱

近年來,隨著畜牧養殖業結構的調整和改變,畜牧養殖方式正在向產業化推進,畜牧業的發展已經成為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與畜牧養殖的環境保護工作也應當成為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部分[2]。但是,當前很多養殖人員的畜牧養殖環境保護意識不足,對畜牧養殖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認識不夠,養殖過程中,缺乏對污染物的有效處理措施,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

3.環境監控和管理工作不完善

當前,許多規定的養殖畜牧環境保護區未建立,導致畜牧養殖環境保護工作宣傳工作不到位。養殖畜牧環境保護區的建立,不僅有助于畜牧養殖工作能夠更規范的進行,還有助于相關環境保護工作的進行。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工作的不到位,使得分散養殖的農戶對于缺乏對畜牧養殖環境的保護的意識,使其不會對畜牧養殖產生的環境污染物進行有效處理。

三、防治畜牧養殖環境污染的幾點措施

1.加大畜牧養殖環境保護工作的宣傳力度

畜牧養殖環境保護相關制度的完好建立,是有效防治環境污染的前提條件。當然,宣傳工作是環境保護的重要部分。在環境保護工作的宣傳中,不僅需要對農戶的養殖環保意識進行宣傳,還需對當地環境保護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3]。當地環境保護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是防治畜牧養殖環境污染的重點。提升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素養是保證環保工作順利進行的關鍵。嚴格要畜牧養殖人員的環保工作質量,才能夠更好地服務于畜牧業,有效防治畜牧養殖造成的環境污染。

2.完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

國家應當根據當前畜牧養殖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環境保護相應的法律法規,并加大對畜牧養殖環境保護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政策。同時,加強處理畜牧養殖過程產生的垃圾,嚴格按照農藥、化肥等的使用規章,降低因過度使用化肥、農藥等造成的環境污染。此外,還應當加大對畜牧養殖環境安全的控制力度,當地政府要重視對畜牧養殖環境凈化設施的建設,從而有效改善周圍環境,提升當地居民的生活質量。

3.切實改善畜牧養殖環境問題

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對養殖畜牧產生的污水和糞便進行處理,提高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以及污水處理能力。同時,加大對環境污染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發投入,并積極落實到全國各個畜牧養殖地區,從而降低畜牧養殖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

四、結語

總之,改善畜牧養殖環境現狀,能有效保障畜牧產品的有效供應、標準化養殖水平的提高,從而極大程度上促進畜牧養殖業的穩步發展,實現現代化鄉鎮畜牧業發展。在未來的發展進程中,畜牧養殖環境建設還將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實現畜牧業的利益最大化,以推動畜牧業市場經濟的長足發展。

參考文獻

[1]丁樹謙.畜禽養殖環境污染及其治理的基本途徑[J].畜牧與飼料科學,2011,43(01):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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