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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責令改正;稅收征管;行政執法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7-0022-02
責令改正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依職權責成其糾正違法、違紀行為的具體行政行為。近年來,對于責令改正的制度歸屬,“行政命令說”逐漸成為學術界的主流觀點。 責令改正表達行政主體的意志,而且為行政相對人指示行為方式,設定行為規則,制定行為標準。它符合行政命令的內含和外延特征,是行政命令的一種形式。
一、責令改正的適用形式
(一)責令改正可作為其他負擔行政行為配合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有十余條款涉及責令改正,其主要表現為某些負擔行政行為,如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前置或并行措施。其中,作為前置程序的體現,主要在扣押、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等條款②中;而責令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責令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設置賬簿可同時處以罰款等方式③在將責令改正作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并行措施。
(二)責令改正可獨立適用
責令改正擁有單獨適用的法律依據和理論基礎。首先,從道德情理上講,說服、規勸、訓導、示范和心悅誠服而非懲罰性,才是道德生活的本意。錯誤應該得到糾正、輕微錯誤可以應該得到原諒也是公認的道德準則。其次,從法理基礎上講,行政違法具有“違法性”和“可制裁性”的雙重屬性,較之行政處罰具有制裁性,責令改正的手段和措施本質上屬于對違法行為的直接糾正,是誰違法行為“違法性”的回應,其本身不能是法律關系恢復到合法狀態。而糾錯是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第一需要。故制裁不可替代糾錯,責令改正應具有優先的獨立價值。
從法條表述的邏輯結構看,《征管法》第32條、第60~62條的規定與《行政處罰法》第23條的邏輯是一致的,即加收滯納金、處罰款一定存在責令改正,而作出責令改正的處理決定,不一定同時處罰。
二、責令改正在稅收征管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一)在納稅申報管理中的困境
現階段征管實踐中,基層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一般于每月征期過后對逾期未申報納稅人以電話、網絡告知及手機短信等方式進行催報催繳,督促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補報,視具體情節援引《征管法》第62條規定處以兩千元以下罰款。這種處理方式存在以下問題:
1.責令改正程序不規范,易產生糾紛。由于《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未明確責令限期改正④的具體形式,一些執法人員將電話告知視為責令改正的一種形式,發送通知后納稅人未及時到稅務機關補報稅款,即進行處罰。但是,電話和短信的形式隨意性較大,一些納稅人在接受處罰時申辯稱不知道自己沒有申報成功且沒有接到稅務機關通知,認為稅務機關不給相對人以時間自行履行改正義務,而是直接實施行政處罰,難以接受處罰決定。本文認為,目前電話,手機短信等告知形式,只能作為一項人性化執法的服務措施,不屬于責令限期改正。在實施處罰過程中,才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使用《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履行責令改正行為。
2.對于情節輕微違法行為處理有失公正。如前文所述,未按期進行無稅申報者一般會接受處罰,而一些納稅人應進行有稅申報并繳納稅款,卻在規定期限內先進行無稅申報,而后到稅務機關自查補稅,稅務機關只根據《征管法》第32條規定責令其補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卻不處罰。所以,相比已進行納稅申報但申報不真實者而言,稅務機關對應按期進行無稅申報卻逾期未申報的處罰過重,缺乏公正性。
這種情況的發生,主要由于對稅收征管部門的考核體系中,申報率①考核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基層稅務工作人員為追求申報率對未按時申報企業處罰過重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責令改正行為缺乏后續監督
由于責令改正的法律程序無統一規制,其執行力難以得到保證。如在日常評估補稅時,稅務機關應按《征管法》第32條規定責令納稅人限期補繳稅款并計算滯納金至實際繳納之日止,而后打印繳款書令納稅人限期繳納。但在實際工作中,若發現納稅人持稅務機關打印的繳款書離開不及時去銀行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情形,基層稅務征管部門很難采取進一步強制措施,責令繳納環節形同虛設。
三、在稅收征管中發揮責令改正的積極作用
上述問題的存在,不利于責令改正在稅收征管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對此,本文提出如下改進工作的建議:
(一)規范責令改正的實施形式
作為一種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理方式,責令改正的法律形式及實行程序應進行具體明確的規范。
在與行政處罰、責令補稅及加收滯納金并行的情況下,應嚴格文書的規范填寫和送達,明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需要改正的事項法律依據、限定改正的時間、對決定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等具體內容,告知納稅人應有的權利義務,確保補征稅款及時入庫,同時減少糾紛的發生。
對于日管中未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的責令改正,如采取傳統的書面文書送達方式實施將極大地損失行政效率,也不符合稅法的稽征經濟原則。因此,可探索靈活的實施方式,如通過電子郵件、網上申報系統告知事項、手機短信等方式實施,同時反饋電子回執確保政令送達。
(二)重視責令改正的獨立適用價值
在規范實施的法律形式的基礎上,應重視責令改正的獨立適用,將其作為對于輕微違法行為的替代小額罰款的處理手段。如對于出于疏忽大意過失未按期進行無稅申報的,稅務機關可采取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糾正違法行為,屢次違法再進行處罰。此方式,有利于降低稅務機關的執法成本,更是完善納稅服務,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必然要求。
(三)完善的配套管理措施
[關鍵詞]自由裁量權;稅務行政;稅收執法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09)01-0036―03
稅收自由裁量權,是稅務機關在稅收法律事實要件確定的情況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依據稅收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自行判斷行為條件、自行選擇行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決定的權力。事實證明,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能夠更好地體現稅收的立法意圖,增強稅法的適應性和靈活性。但是,如果賦予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就會有違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的要求,導致稅收執法過程中自由裁量權限的濫用。因此,如何適當而合理地控制稅收自由裁量權是一個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稅收自由裁量權的主要形式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稅收自由裁量權的主要體現形式
1,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裁量權。稅務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依法對其實施一定的制裁措施時而行使的裁量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六十條至第七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八條都明確規定了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這種幅度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規定了一定的數額標準。如《征管法》第六十條就明確規定:納稅人有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不按規定建賬、不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等五種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 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罰款。另一類是以偷、欠稅款為標準。如《征管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條就明確規定,對納稅人偷稅或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稅務違法事實情節認定的自由裁量權。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情節輕重進行認定,由稅務機關依據具體情況自由裁定的權力。在這類問題上,《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對事實的自由裁定,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采取責令限期納稅等行政措施;另一類是對情節的衡量,《征管法》法律責任部分很多條款都規定了對“情節嚴重”的行為應如何處理。但是,怎樣才算“情節嚴重”,除《細則》對個別行為列舉外,其余的均都沒有規定明確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稅務機關自由裁量認定。
3,納稅數額核定的自由裁量權。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財務制度不健全的企業和個體業戶進行核定稅額時行使選擇權的過程或權力。如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和《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對納稅人有按規定可不建賬的、或不按規定建賬的、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或申報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等六種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上述規定,只要求稅務機關采取合理的核定方法,但對合理的核定方法,未全部列舉,因此,稅務機關既可以選擇《細則》列舉的三種核定方法,也可以自由選擇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4,稅務行政行為選擇自由裁量權。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同一違法行為選擇行使不同具體行政行為裁量的權力。主要有:對保全、強制的裁量,即在實施稅收保全、強制執行過程中,對是否采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以及采取保全、強制措施的方式、期限等方面的裁量;對涉稅減免的裁量,即在辦理涉稅減免過程中,對是否給予政策性減免及減免金額的裁量;對稅務檢查的裁量,即在實施稅務檢查過程中,對實施檢查的時間、措施、范圍等方面的裁量;受理稅務其他事項時限裁量。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采取保全措施時,可視情況,在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范圍內選擇凍結納稅人存款或扣押、查封納稅人應稅貨物、商品或其他財產,或兩者并舉。
(二)稅收自由裁量權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1,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限過大,難以掌握。立法機關在制定稅收法律、法規時,給稅務機關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主要體現在廣度和幅度兩方面。從廣度方面來說,稅收自由裁量權貫穿于整個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作為我國稅收征收管理基本法律的《征管法》,共分為六章九十四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另有四章,這四章共八十八條,其中涉及到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有五十八條,占到了總數的66%。上至國家稅務總局,下至基層一線的工作人員,每一管理層級,每一征收管理環節,每一涉稅事項幾乎都有自由裁量權存在。從幅度方面來說,可供裁量的空間也太大。如稅務行政處罰,《征管法》對偷稅等稅收違法行為,規定了處以涉稅金額0.5倍~5倍的罰款。但是,對于如何掌握稅務行政處罰的幅度和標準,則沒有更多的標準可以把握。稅務人員必須根據涉稅案件的實際情況和自己的主觀判斷在法定幅度之間作出選擇,如此就可能出現這樣的結果,即不同的稅務人員對同樣的涉稅違法行為,可能處以差別很大的行政處罰,而同一稅務人員對情節不同的涉稅違法行為,則可能處以相同的行政處罰,從而造成裁量異化,畸輕畸重,前后不一,有失公平。
2,稅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仍然存在。主要表現是:在涉稅事項核查方面,拖延時間,消極履職;在行政處罰方面,因人、因時和因地的不同而各自不一,有失公平;在核定應納稅額時輕重不同,不夠合理;在稅務事實性質認定方面,任意作為,行為不當。在稅務檢查過程中,胡亂執法、。如有的稅務案件該查不查,或查而不結;或對違法行為不定性,對違法情節嚴重按一般來處理;或應移送而未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等。
3,稅收自由裁量過程不夠透明。稅務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而具體行政行為的裁量過程則無從知曉,只有當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申請聽證或向法院申請訴訟時才能有所了解。
4,稅收自由裁量權的救濟機制不完善。稅收自由裁量權的救濟可以分為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行
政救濟是納稅人如果不服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可以向作出行為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于上下級機關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納稅人對于自由裁量的行政救濟很難實現。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于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法院可以作出變更。因此,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自由裁量行為不服可以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但在實踐中,由于稅務行政執法專業性、技術性因素很強,許多涉稅案件案情復雜,司法機關對于稅務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適用也無法正確把握,因此對自由裁量的司法救濟,也多流于形式。
5,稅收自由裁量權的監督薄弱。對于稅收自由裁量權的監督,無論是從稅務系統內部監督來看,還是從司法監督、人大監督、社會監督等外部監督來看,目前都比較薄弱,這從稅務機關目前實行的稅收執法責任追究情況,以及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的投訴、向人大和政協提交的提案以及納稅人要求行政聽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數量極少中可以得到一定的反映。
二、完善稅收自由裁量權控制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規定裁量基準的內部行政規則,確保執法公正
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稅收征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享有較大自由裁量權的行為,進行梳理、分類,制定具體、細化、量化的實施辦法,縮小自由裁量空間,從源頭上降低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風險:一是要細化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范圍內,對自由裁量權進行進一步的細化、分解,盡可能縮小裁量幅度,使自由裁量權得到有效的控管,以此保證執法的公正性和規范性。二是依托信息平臺,固化自由裁量權。對稅收管理中的自由裁量行為,通過相應的管理模塊,創設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刻度表”,變主觀裁量為客觀裁量。三是遵循慣例原則,保持內部行政標準的相對穩定和連續,對同一類稅務行政行為的認定和處理要有一個相對統一的標準,力求相同情況平等對待,同類情況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前后事件處理一致。
(二)建立稅務先例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稅務先例制度是指在我國成文法法律規范缺位或內容含糊的情況下,國家稅務總局經過嚴格的選擇和審批手續,賦予一些案例以規范性文件的職能,使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稅務管理、稅務稽查和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得以內部援引和參照。實行這一制度,可以彌補成文法的不足,為稅收立法積累經驗。在案情與先例基本相同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不能做出與先例不同的處理決定,這種遵循先例的做法會提高稅務執法的精確度和可比度,從而促進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行使,促進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秉公法執法,從根本上遏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三)建立稅收執法責任制,完善過錯追究制度
建立并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可以促使稅務機關及其稅務人員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行政責任,提高稅務執法質量。通過責任追究,確保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行使。在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執行過程中,應科學設置各級稅務機關的內部機構,實施合理分權,形成上下級之間相互監督與平級機構之間相互監督的兩種監督體系。在稅收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上,應做到:一是應由具有明確法定職權的機構或人員做出行政行為;二是權力的行使應相對獨立,權責界限明確,避免相互爭奪或推諉;三是設立嚴格的權力運作程序,每一項行政行為的做出應遵循擬訂、審核、復核、審批、執行等若干步驟,通過程序的嚴格設置,以規范自由選擇權力的執行;四是建立完善的責任制度,實現崗權責相統一。同時,稅務機關要加強內部審查,建立嚴格的稅收自由裁量權責任追究制度。重點應放在三個方面:對適用稅收法律準確性的審查,對納稅人稅收法律事實認定的審查,對稅務機關做出自由裁量決定內容的審查。
(四)完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暢通稅收法律救濟渠道
稅務機關要通過加強稅務行政復議制度的宣傳等措施,讓納稅人知道合法權益受到隨意執法侵害后的救濟渠道,樹立維權意識。同時,稅務機關要通過扎實有效地開展稅務行政復議,變更和撤銷各類不合理的具體稅收執法行為,對稅收執法人員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尚不完善,今后可以考慮:(1)進一步完善稅務行政復議機構的設置,嚴格實行復議機構的職責獨立、機構獨立;(2)放寬條件限制,實行選擇性復議前置制度,提高救濟方式的靈活性;(3)擴大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減少列舉式立法制造的受案范圍“盲區”;(4)將稅務行政復議資格擴大到間接行政相對人,以更好地保護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5)改革審理方式,試行辯論、質證等開庭審理方式,引入陪審制,提高納稅人對稅務行政復議結果的認同感和信任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無照經營,是指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而擅自開業的行為。
無照經營屬非法經營,應當予以取締。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締無照經營工作的領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城建、市容、稅務、物價、土地、技術監督、文化、衛生、醫藥、煙草、金融等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第四條查處無照經營應當堅持依法取締與疏導安置相結合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根據城鄉建設規劃和本省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培育和扶持各類市場的建設,并通過增設攤位、增辟攤群或開放夜市等途徑,解決從事個體經營所需的經營場地。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發票、經營場所;
(二)向無照經營者出租、出借銀行帳戶;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與無照經營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六條對無照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申領營業執照,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責令停止經營;
(二)沒收非法所得;
(三)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無照經營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私營企業經營的無照經營者,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他無照經營者,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列各項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第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有關管理機關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向無照經營者出租、出借銀行帳戶的,由開戶行責令其糾正,沒收其出租、出借帳戶的非法所得,并處以出租、出借金額5%但不低于50元的罰款。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處無照經營活動時,對用于無照經營活動的經營工具和原材料等,在報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后,可以采取封存、扣押措施。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先行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并在24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采取封存、扣押措施,應當向被執行人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依法暫扣款物專用憑證》。在被執行人接受處罰后,應當及時解除封存、扣押措施。
被封存、扣押的經營工具或原材料難以保存或在規定期限內無人認領或被執行人拒絕認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被執行人擅自動用或轉移被封存、扣押的經營工具或原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追回,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沒收和罰款處罰時,必須向被處罰人制發《即時處罰決定書》或《處罰決定書》,并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款專用憑證》或《罰沒物資專用憑證》。
罰沒款物價值在200元以上的,必須得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的事先批準或者書面授權。
第十條被處罰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或收到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之日起15日內申請復議。受理復議的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對其他有關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起復議、訴訟。
第十一條對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申請的復議,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機關管轄。
第十二條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一經生效,被處罰人應當在處罰決定或者復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罰沒款。
被處罰的無照經營單位或個人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將封存、扣押的物資變賣作價抵繳,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無照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查處無照經營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檢查證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文明執法。嚴禁、濫施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濫施處罰的管理人員有權舉報。對違法履行職責的管理人員,其所在單位應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農民在集貿市場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的區域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無需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無照經營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的決定
(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997年12月1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31號)
一、第六條修改為:“對無照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申領營業執照,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責令停止經營;
(二)沒收非法所得;
(三)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無照經營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私營企業經營的無照經營者,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他無照經營者,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列各項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p>
一、將建立制度與常態化學法相并重,提升稅務干部法治素養。根據中央“七五”普法規劃中關于加強普法工作組織領導和機構建設的部署及稅收“七五”普法規劃要求,成立了普法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實施意見》《普法教育工作安排》《領導干部年度學法計劃》《普法責任清單》等制度。在學習上,將法制教育融入干部日常培訓中,采取“自學為主、聘請外部專家培訓為輔、送出去培訓與請進來培訓相結合”等方式,強化全員法制知識學習,全面提升干部依法治稅、依法行政水平。建立了領導干部學法講座、黨委理論中心組學法等制度,并將憲法、征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列為黨委理論中心組學習內容,五年來利用中心組學習開展法治培訓達40余次。實行稅務人員憲法宣誓制度,將每周五定為全員學習日,組織開展《稅收相關法律及執法風險防范》集中學習,確保了普法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并聘請了專職法律顧問,補充購買法律法規書籍150余本,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法律知識集中培訓,增強了干部職工的法治觀念和運用法治思維、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與此同時,積極做好對稅務人員執法資格培訓工作,加強執法證件管理,對沒有取得執法資格證書、稅務檢查證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稅收執法活動。持證上崗率達到了100%。并組織全員參加市政府法制辦組織的法制培訓、法律知識測試,受訓面達到了100%,為稅收執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人才支撐。
二、將普法教育與依法治稅相結合,持續改善稅收營商環境。牢固樹立依法治稅的工作理念,認真執行組織收入原則,突出減稅降費這一工作主題,將國務院和稅務總局、省局出臺的各項減稅政策執行不折不扣落到實處。將依法治稅貫穿組織稅費收入工作始終,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堅決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組織收入原則,嚴格政策底線,嚴守紀律紅線,確保實現高質量的稅費目標。認真落實和梳理各項減稅降費政策,通過丁稅寶稅企交流群和微信服務群第一時間推送給企業,并通過“云直播”的方式詳細解讀。針對企業實際困難和訴求,確定適用每戶企業的稅費政策指引,實行“一企一策”點對點向企業推送,使企業真正享受到政策紅利。加強風險防控,開展“建體系、防風險、促規范”專題活動,全面梳理、重新修訂涉及稅收管理各環節、全行業、全流程的風險規范,形成5大類38個具體項目。針對稅源特點,重點修訂完善鋼鐵、焦化、金屬及金屬礦批發、普通道路運輸業、建筑業等14個重點行業風險防控工作指引。共掃描分析監控類指標23項,下發基礎征管、發票管理等疑點數據4100余條,消除風險疑點3200余條,有力規范了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為,降低了涉稅風險。開展稅收治理,對15戶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情況開展核查,聯合公安、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開展加油站(點)稅收秩序專項整治行動,查補入庫稅款1433萬元。開展白灰、石子、水泥、洗煤“四小行業”稅收治理、房地產行業評估和工業企業涉土稅收核查,進一步規范了行業管理,實現了稅負公平、執法規范,進一步優化了稅收營商環境。
三、將三項制度與日常執法相融合,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深化推行三項稅收執法三項制度,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方面,通過市行政執法公示平臺和稅務系統的三項制度公示系統對各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及權責清單、執法依據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執法事項數據和投訴舉報途徑進行公示。截止目前,在信息公示平臺共公示行政處罰41件、行政許可162件。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方面,配備執法記錄儀85臺,基本上滿足了工作需要。目前涉及的執法事項增值稅專用發最高開票限額審批,需要對開票限額1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進行事前實地查驗;一般程序注銷戶進行實地核查和疑點調查、文書送達方面的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執法事項的音像記錄做到了無遺漏全記錄,對全過程記錄資料按照規定立卷、及時歸檔。在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方面,主要有稅務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措施、稅款數額較大的稅務行政征收決定。對上述事項主要對嵌入金三系統的稅務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審核。共審核一般行政處罰案件50余件。并把普法責任貫穿到征收管理、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執法監管等稅收行政執法和管理服務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同時,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對重大執法事項,及時聯系市十力律師事務所的李青春律師進行指導,保證了重大執法活動規范開展,杜絕了執法風險的發生。
關鍵詞:拘役;拘留;罰金;罰款
在初中政治有關法律常識的教學中,會遇到諸如拘役與拘留、罰金與罰款這類法律術語,如果對此不甚了解,很容易造成教學知識性的低級錯誤。為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我們有必要對其進行辨別。
一、拘役與拘留
1.拘役
拘役是剝奪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實踐證明,對于這些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剝奪其短期自由,就不足以懲戒犯罪,如果判處有期徒刑又嫌過重,適用拘役能夠收到較好的效果。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拘留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可分為三類:
(1)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2)司法拘留(民事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于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
(3)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后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3.拘役與拘留的區別
拘役與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雖然都是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但它們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方法,具有懲罰犯罪的作用;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使用的目的主要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是對一般違法行為的制裁方法;民事拘留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對違反民事訴訟法規、擾亂民事訴訟活動行為的制裁方法。因此后三種都不是刑種,不具有刑罰的法律性質。
(2)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只適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民事拘留適用于具有《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的六種行為之一,但又不構成犯罪的民事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人民法院適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檢察院適用;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
(4)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刑事拘留的適用以刑事訴訟法和逮捕拘留條例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依據;民事拘留的適用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長至30日;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二、罰金與罰款
1.罰金
罰金,是由人民法院強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的金錢,它和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一樣,是一種刑罰,前提必須是被判處罰金的人構成了犯罪。罰金,其罰金的數額由犯罪情節決定,犯罪分子繳納罰金,可借債繳納,數額較大的,還可分期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的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犯罪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隨時可以追繳,如果被判罰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有困難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免或者免繳。沒收財產、罰金,都是刑法,非須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執行。
2.罰款
罰款,是行政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稅務等各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程序決定罰款數額。
3.罰款和罰金都是國家機關強制違法行為者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現金的處罰方法,但兩者存在以下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罰款屬于行政處罰,而罰金則屬于刑事處罰。
一、工商行政執法手段概念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手段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適用于具體的市場主體過程中所運用的方式和途徑,包括行政檢查、行政許可、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
傳統的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手段主要是簡單的“命令一控制”模式,主要通過各種行政強制措施達到工商行政執法的目的。這種執法手段在改革開放初期到20世紀90年代初起到了市場監管的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工商執法從單一的集貿市場轉變到社會主義大市場: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對工商行政執法不僅要求良好效果,還進一步要求工商行政執法要具備公平性和效率性。因此簡單的強制執法已不適應日益多元化的工商行政管理實踐。工商行政執法理念隨之轉變,工商行政管理手段隨之創新,各種兼具靈活性和人性化的執法手段如預警告知、發放行政指導建議書、工商所述職等應運而生。
二、三十年來工商行政執法手段的演變
1、1978年-80年代末
1978年9月《國務院關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通知》的實施,標志著工商行政管理恢復建制。當時,工商部門遵循“改革、開放、搞活”的方針,按照“四管一打”,工商執法手段主要以收費和管理集貿市場搞活經濟為主,執法手段較單一。1987年《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賦予工商部門設卡檢查、暫停支付、劃撥存款等,執法手段逐漸多樣化。
2、80年代末-90年代末
80年代末開始,我國法制建設加速發展,《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行政訴訟法》等一系列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出臺,工商部門執法手段逐漸豐富。同時,《行政處罰法》的實施,嚴格規范了行政執法手段的運用。《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的實施,加強了基層執法組織建設,充實了執法主體隊伍,保證了執法手段的有效運用。
3、2000年至今
2000年省級以下工商部門實行垂直管理,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強。2004年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允許工商部門使用間接管理手段。隨著我國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加而工商執法人員相對不足矛盾的加深,網格化管理、“經濟戶口”管理、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管理、分距離監管、12315行政執法體系、信息化辦案等監管執法手段紛紛運用到執法工作中,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工商行政執法手段發生了較大變化,主要有:
1、單一執法到綜合執法的轉變
改革開放初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大力培育集貿市場過程中,執法手段主要以“管”為主,執法手段比較簡單,突擊性、專項性執法較多,常態性監管較少。如今工商部門注重立體監管、綜合執法,將服務、維權貫徹到行政執法工作中,注重執法的社會效果和公眾評價。
2、剛性執法到剛柔并濟的轉變
長期以來,工商部門對企業監管以“推定違法”、重在嚴懲為主,責令改正、警告教育手段運用較少。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主體法律意識不斷提高,行政許可、法制培訓、發放行政指導建議書、政務公開、工商述廉等一系列柔性手段逐步運用到日常執法工作中,既拉近了與市場主體的距離,也增強了執法的社會效果。
3、從單獨執法到聯動執法的轉變
初期,工商執法主要依靠自身的手段,與其他部門相配合較少。隨著違法行為的復雜化和跨領域,工商部門逐漸與公安、城管及其他職能部門聯合執法,提高了執法的效果。事實表明,南于地區之間信息不通暢、執法資源無法共享,部分違法市場主體轉移異地經營,逃避處罰的行為時常發生。工商部門加強區域協作執法、聯動執法,才能確保規范市場的效果。
三、工商行政執法手段缺失分析
執法手段是行政執法得以順利進行的保證。目前工商行政執法手段存在著不健全與法律缺失問題。
1、行政檢查缺乏法律保障
行政檢查是工商行政管理中常見的方式。明確規定可以查閱、復制當事人資料的有《產品質量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禁止傳銷》等法律法規。相比而言,在稅務檢查則有一個概括性的明確規定。行政檢查一般是對當事人財務資料等的檢查,如果不是對產品質量等按規定可以進行查閱、復制財務憑證等資料的檢查,當事人一旦對行政檢查持不配合態度,容易導致執法人員在取證方面遇到困難。在執法實踐中,筆者就經常碰到當事人質疑工商調查權的問題。
2、抽樣取證缺乏運用基礎
抽樣取證是根據執法需要,依據科學方法,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定量的物品作為證據的管理活動。通過這一活動,為從總體中取出部分個體進行分析判斷,從而對總體的某些未知因素作出統計推斷取得證據。抽樣取證對于工商部門查處涉及產品質量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執法工作中也被普遍運用。但是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抽樣取證的方式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現在工商部門抽樣送檢的產品,在技術檢測報告中一般都有被標為“僅對來樣負責”等用語。嚴格地講,工商行政抽樣檢查只是對產品個體的檢查,不具有同批次產品的整體效力,容易引起當事人的不服,導致訴訟的發生。
3、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弱化和不足
目前可進行封存、扣留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等執法手段的僅有《產品質量法》、《商標法》等法律法規,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司法》等法律則缺少先行強制措施的規定,使得當事人通過轉移資產逃避處罰成為可能。在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時,規定的查封、扣押相關財物的時效太短,不利于案件的調查處理。由于缺乏制裁性的行政強制措施,工商部門在取證方面很大程度依靠當事人的自覺配合,一旦發生當事人不配合的情形,執法人員就無法取證,降低了工商執法的權威,使得一些涉嫌違法行為因為證據難以取得而無法追究。
四、工商執法手段的完善
隨著網絡化、信息化、國際化時代的到來,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手段應當按照“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設的要求,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尋求變革與創新。
1、進一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手段的制度建設
通過健全法律法規,明確工商部門在監督檢查各種違法行為的過程中享有調查權、證據保全權,并明確規定阻礙執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賦予對被監督檢查單位可以實行查封、扣押財物,凍結或暫停支付銀行賬戶及限定當事人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接受工商部門調查等強制措施,把行政處罰權與行政強制執行
權結合起來,以提高工商機關執法的權威和嚴肅性。
由于各地區域情況、市場發展狀況不同,地方立法部門可以充分運用立法手段,采取地方立法強化行政強制手段,盡快解決工商行政管理急需解決的法律保障問題。
現代工商執法不僅要強化強制手段,也要適當運用非強制手段。目前,工商非強制行政執法手段已廣泛運用于日常執法工作,但法律尚缺少相關規定,使得執法人員運用非強制手段隨意性比較大,不僅對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影響,也會出現工商行政主體違法、侵權或者失職的可能,因此,加強非強制行政執法手段的法治建設顯得非常必要。
2、推進工商行政執法手段現代化建設
面對信息化,加強金信工程聯網應用。目前,工商系統內已實現了黑牌企業數據庫共享,但是其他的企業登記數據庫、案件處理系統還沒有做到資源共享。通過總局到基層工商所五級層次聯網應用,可以減少執法成本,解決信息滯后問題,有利于打擊跨地區違法行為。工商部門還可以與稅務部門、公安部門進行部分信息資源共享,建立預警機制,及時發現違法問題。
面對現代化,重點加強以市場巡查制為主的多種監管方式并存的動態監管執法建設。市場巡查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市場經濟主體交易行為進行巡回檢查,規范市場交易秩序,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違章經營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方式。工商行政管理不應坐等問題上門,應加強主動執法。推行市場巡查制,是符合當前市場狀況和工商市場監管水平的重要舉措。
面對網絡化,加強網絡監管執法。提供網上咨詢、建立網上制度、完善網絡年檢常態制度,加強對經營性網站監管,重點關注網絡廣告和網絡交易維權。配備專業的網絡監管執法人員,加強網絡業務知識培訓。
3、完善工商行政執法手段法治化建設
法治化的一個明顯標志就是程序正當,“程序正義在一定意義上比實體正義更能保障相對人的權利。一個妥當的事前程序比事后手段更能保障公民的利益,”這也是現代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要求。
(1)處罰決定書公開查詢制度
在工商行政管理中,目前行政處罰公開的僅限于關于年檢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于一般的行政處罰決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般不予公開,社會公眾也無法查詢。筆者認為,提供行政處罰書的查詢其實是一種有效的行政執法手段。這種手段至少有三方面的積極作用:一是震懾作用,通過對違法市場主體行為的公開,增加違法者的信譽成本:二是規范作用,處罰決定書面向社會公眾公開,有利于工商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更加規范和慎重:三預警作用,社會公眾通過查閱,可以在進行市場交易之前,了解到交易對方是否曾有過不良記錄,避免潛在的交易風險。
(2)行政行為說明理由制度
工商行政行為說明理由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或擬作出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時,以適當的方式向相對人闡明該行為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以及進行自由裁量時所考慮的政策、公益等因素。目前調查終結報告中說理部分不全面,行政處罰決定書說理性內容則幾乎沒有。原因在于說明理由制度目前尚無明文法律規定,工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一般不要求有說理性內容。工商部門應借鑒法院判決書的寫法,在做出行政行為時給予合理的說明理由,這樣做會更容易被當事人接受。
4、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
隨著經濟全球化,跨國違法經營和跨國消費糾紛不斷涌現。工商部門應積極加強國際合作,建立雙邊和多邊合作交流平臺,構建國際消費者保護和執法網絡。
(1)促成國際立法健全完善
執法手段的變革是建立在立法的基礎之上,失去了立法的土壤,執法就變成了空中樓閣,因此工商部門可以嘗試直接或間接(通過國內其他部門)參與國際立法制定統一公司行為的規范,從而遏制國際領域范圍的違法行為。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區委、區政府整體工作部署,我區自6月23日起開展全區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活動開展7個月來,檢查組緊緊圍繞既定目標,牢固樹立大局意識,精心組織、嚴格管理、依法行政,檢查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一、檢查成果
1、成績斐然。按照市區統一部署,積極推進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由綜合治稅服務中心牽頭組織中介機構對全區企業進行財務專項審計,建立欠稅監控臺賬,逐戶列出欠稅清單和清欠計劃,實施欠稅動態監控管理并嚴格控制新欠發生;督促稅務部門切實發揮稅務稽查和納稅評估職能,適時采取保全強制措施,確保欠繳稅款足額入庫。在區國稅、地稅、住建、公安等相關部門以及各鎮街大力配合下,截至2018年1月底,共對 家企業完成檢查并出具報告,查出企業全額欠繳稅費約 億元,其中地方級欠稅約 億元,已催繳入庫地方級欠稅 萬元。
2、亮點突出。積極尋求突破,不局限于查賬,在檢查過程中深入挖掘稅源潛力,尋找征收漏洞,通過與中介機構交流,已發現我區財政收入新的增長點。一是契稅征收。按照省級文件規定,城市建設配套費納入契稅計稅依據范圍,按契稅適用稅率3%征收,可追溯以往年度。目前我區相關企業基本上都未繳納契稅,此項稅收將給我區帶來較大財政收入。二是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企業所得稅征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要求(財稅〔2009〕27號),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門,不予扣除。以上兩點將給我區帶來大量的財稅收入。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保障工作落到實處。
6月9日我區召開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會議,區財政、國稅、地稅等部門主要領導以及237家企業負責人參會。會議對檢查工作作出明確工作部署。會后,抽調區財政、住建、國稅、地稅、公安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專項檢查組,并聘請兩家中介結構組成6個小組對企業進行賬務審計。
為保障工作順利開展,檢查組和中介機構在微山湖又一村酒店集中辦公,活動采取中介機構為主體,相關部門配合服務的模式,嚴肅工作紀律,明確責任分工,制定了《工作制度》、《值班表》等規章制度,保證檢查工作客觀真實、公平公正。
三、統籌安排,突出重點,積極推進工作進展。
1、科學謀劃??茖W制定工作計劃,著重對房地產、建筑業以及規上企業進行重點優先檢查,根據每周檢查工作進度,當周制定下周調賬名單。檢查工作采取調賬與外調相結合的方式,2個調賬組和1個外調組協同工作,由調賬組進企業下達《財政檢查通知書》,要求企業于限定時間前將財務資料送達檢查組,中介機構對其賬務資料進行檢查,對檢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外調組采取實地調研方式,進一步核實情況,并按需要要求企業補交相關資料。
2、依法開展。本次檢查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等法律法規下發通知、開展檢查,切實做到了有法可依、有規可循,與企業接洽中,檢查組人員統一佩戴工作證,見面后出示執法證件,必要時攜帶行政執法記錄儀等相關設備,力爭檢查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3、嚴格把關。為保證工作嚴肅性,檢查組與中介結構工作上互不干涉,出現問題需要協調時,須向各組組長及相關領導及時匯報,由檢查組領導統籌調度,確保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中介機構對送達的賬務嚴格審核,審核完畢后出具檢查工作底稿,企業無異議后,出具《檢查報告》,《檢查報告》由檢查組組長以及企業簽字認可后正式生效。對不提出異議但拒不簽字的企業,依照《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規定,對企業下發《財政檢查征求意見函》,5日內不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視為無異議。
4、積極入庫。為緩解我區財政壓力,及時擴大檢查戰果,檢查組本著及時入庫、應收盡收的原則,對于欠稅數額較小的企業,檢查組要求企業主動到稅務部門繳納稅款后,將財務資料返還企業,對數額較大的企業,檢查組要求企業制定繳稅方案,在不影響我區財稅目標的前提下,分期繳納稅款,同時將《關于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稅款入庫函》和《檢查報告》及時移交稅務部門,由稅務部門按照稅款種類、數額進行收繳入庫工作,待企業繳納稅款后,由企業將稅票復印件送達檢查組,用以存檔核對相關數據。
5、及時上報。系統制定了《企業會計信息檢查賬本憑證送達明細表》、《企業繳稅明細表》等表格,及時更新統計數據。每月將檢查工作中各項數據以及檢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上級領導及區政府匯報,讓領導及時掌握工作進展。同時,積極對接稅務部門,做到信息及時共享,對企業稅款繳納情況等事項進行溝通協調。
四、密切協作,強化督導,確保檢查取得實效。
活動開展以來,個別企業以種種理由拖延、拒絕送達賬務資料,已核實欠稅的企業不及時繳納稅款,對此,檢查積極應對,制定了一套工作方案,并取得積極進展。
1、電話督促。每周核對企業賬務資料送達情況,對逾期未送財務資料的企業,檢查組安排專人對其法人和財務負責人進行電話督促,并作好記錄備案。
2、當面警告。對屢次督促仍不送達財務資料的企業,由財政、稅務、公安人員組成督導小組,進企業當面下達《告知書》予以警告,再次明確送達日期。
3、單獨約談。對不配合檢查的企業,以及已核實欠稅不及時繳納稅款的企業,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9月下旬,檢查組對財務資料調取不予配合11家企業,以及查實確認欠繳稅費的8家企業進行了約談,嚴肅表明檢查組態度,嚴格要求規定時間內送達財務資料。
4、媒體曝光。對約談后仍不配合6家企業,于10月下旬,在相關媒體上進行了通報批評,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
2017年,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各相關部門、鎮街大力支持下,檢查組牢記使命,攻堅克難,檢查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也客觀認識到檢查過程中出現的困難,主要體現在:一是企業不配合調取財務資料,以各種不正當理由拖延;二是已核實欠稅的企業稅款未及時入庫,一方面是個別企業繳稅不積極或因資金受限,另一方面是據個別企業反映,稅務部門存在不及時受理企業繳稅的行為。為促進工作順利開展,對2018年檢查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加大力度。2017年,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多次在會議上強調了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表明了政府立場,震懾了一批欠稅漏稅企業,均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個別企業仍存在僥幸心理,通過2017年半年來檢查情況,個別企業態度較為強硬或以各種不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檢查,檢查組多次協調溝通,進展甚微,僅依靠檢查組力量無法推進工作進程。2018年,希望在政府層面召集專題會議,讓各相關部門、鎮街、有關企業充分認識到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凝聚合力,推進工作。
二是強力懲治。對不配合的企業,建議采取嚴厲措施,避免出現跟風趨勢。
1、加大征收力度,成立督導組,督促稅務部門及時收繳稅款,每周通報進度。對不配合檢查的企業,直接移交稅務部門,由稅務部門進行評估,評估后,歸國稅管理的企業,由國稅進行稅務稽查,歸地稅管理的企業,由地稅進行稽查。企業欠稅較多、情況嚴重的企業,成立專項小組,國地稅聯合執法。
2、對契稅、補充養老保險費、醫療費企業所得稅征收事項,建議區政府責成稅務部門成立征收小組,開展專項檢查。
3、由稅務部門降低企業稅務信用等級,報送省稅務局將企業拉入黑名單,信用等級降至最低后,企業融資、貸款、開發項目都將受限,企業法人將不能搭乘高鐵等交通工具。
4、發改部門不予立項;政府采購部門,三年內不允許其參與政府項目招投標;國土、住建等部門,在辦理“五證一照”時,可視情況拒絕辦理。
5、成立媒體宣傳小組,以宣傳主體,全力營造檢查氛圍,對檢查組核定后報送的不配合企業名單,可于當天或第二天直接曝光。同時,檢查組進行調賬、外調時,可視情況讓記者跟隨,對不配合的企業進行現場曝光。
6、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依法對企業會計、法人采取罰款、吊銷相關證件等措施。
一、執罰機關龐雜、職能交叉的現象仍沒有改變,而且還被披上一層合法的外衣。
為了表述方便,我們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被依法授權、委托的組織成為執罰機關。在現行《行政處罰法》中,雖然單設了專門一章對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作了規定,但對現行的執罰機關混亂的現狀并沒有從根本上予以改變,一些原先從事執罰職能的不合法組織通過規章委托,又變相的取得了執罰權,從過去的不確定法律地位搖身一變又成為合法的執罰組織。據統計,我國約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規和全部行政法規、規章都設立了行政處罰權,由此產生了數量龐雜的執罰部門,具體有公安、海關、工商、稅務、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煙草、醫藥、鹽業、農業、林政、交通、路政、漁政、海事、教育、民政、郵政、電信等等諸多部門,執罰隊伍過多過濫,造成大蓋帽滿天飛,老百姓形容為“幾十頂大蓋帽,管著一頂破草帽”。由于執罰隊伍龐雜,不可避免的造成職能交叉、重疊。對某些違法行為,由于執法風險大,利益小,導致執罰部門互相推諉、踢皮球;對某些含金量高的違法行為,執罰部門又相互爭權,競相處罰。同時,由于執罰部門過多,又在某些部門形成執法人員數量不足的形象,執罰活動靠搞突擊執罰、聯合執法來完成執法任務,以應付上級的檢查。
《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雖然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因為該法律條款非強制性條款,每個執罰部門必然片面強調自身職能的重要性和專業性,肯定不愿輕易得將自己的執罰權交由其他部門行使,這樣,執罰部門龐雜的現象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得到改變。而且隨著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不斷增加,一些新的執罰部門就會不斷出現,執罰隊伍將更加混亂。
二、行政處罰決定權交由行政機關行使,是導致行政權力極度膨脹的重要根源之一。
行政處罰是對公民或組織人身、財產、行為的限制和剝奪,是一種懲罰權,應屬司法權的范疇。而我國現行行政處罰體制是在過去計劃管理體制下逐步形成的,過分強調了行政權威,而忽視了國家權力分權制衡的原則,一些行政機關借助歷史機遇,獲取大量的行政處罰權,通過多年的苦心經營,不進行政職權遍布公法領域,而且還將觸角逐步伸向私法領域,一行政權力干預公民或組織之間的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權糾紛。
行政機關千方百計爭奪行政處罰權,一方面是為了表明自己部門的重要性,確保自己在歷次政府機構改革中能夠保住一席之地,這也是政府機構改革似乎走不出膨脹-----精簡-----再膨脹-----再精簡的怪圈的一個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擁有行政處罰權也能給部門自身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我國現有行政執法部門的經費名義上是執行收支兩條線,但真正落實的僅是少數。大多數執罰部門經費短缺,必須靠上級財政部門的罰款返還來彌補。更有一些執罰部門的經費實行自收自支,靠直接坐支罰款收入來維持。這種財政保障體制就必然導致了趨利執法和自費執法的現象,一些部門不是重在糾正違法行為,而是罰款了事。有的部門甚至希望、鼓勵當事人違法,因為這樣才能有錢可罰,由此形成了“養違法”的現象。如某地公安派出所為罰款創收,竟然招聘賣做誘餌,釣客來,創造了執罰機關執罰創收的奇聞。利益的趨勢只能驅使行政機關更加愿意濫用行政處罰權,總是千方百計的保留和爭取更多的行政處罰權,從而引發行政權力的再度膨脹。
三、現有行政權力不能滿足行政處罰的需要,起不到真正懲罰違法,糾正違法,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現有行政機關的大部分行政權力是與其行使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職權相匹配的,勸導性、指導性較強,法定強制力相對司法權而言比較弱。目前,除公安、海關等少數行政執法機關擁有對人、對物的行政強制權外,其他機關一般不具有這種行政強制權。而現行行政處罰過程中,又不能沒有上述權力的保障。諸如現行行政除案件的相對人作偽證;向行政機關提供假證;拒不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拒絕行政機關檢查;拒絕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調查等諸多現象,在現有行政處罰體制中運用現有行政權力都不可能合法有效的予以解決,尋求司法支持又缺乏可操作性法定程序,導致行政執法人員或采取非法手段行使行政權,或瀆職、失職不作為。這兩種做法都是對法治社會的一種踐踏。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對現有體制進行徹底改革。
我國現有行政處罰案件有相當多的都和第三人權益受到侵害相聯系。第三人希望國家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同時,能夠使自己受侵犯的權利得到救濟。顯然,這種救濟最終還需司法權來保障。而我國現有行政保護制度中,如商標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治安案件人身傷害賠償等,雖然賦予相應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可以對涉及民事賠償的部分一并做出處理,但并沒有法律最終強制力。而且,一些行政機關擔心引起行政訴訟,也不愿意履行這部分職權,使這類法律規定形同虛設。
而且,現行行政處罰程序所設置的一般程序,諸如立案、調查、內部法制核審、處罰告知、聽證、決定處罰、強制執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繁瑣,雖然耗費大量政府資源,反而很難達到預期目的。
我們知道,行政執法體制必須符合國家權力分工制衡與協作的原則要求,必須體現國家意志的唯一性、強制性和有效性。我國目前的政府機構改革雖然蘊含著較為深刻的制度創新思想與舉措,但仍是一種過渡性的改革,其直接目的不過是在于解決目前較為突出的矛盾,具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性質,而缺乏前瞻性與預防性。法律體制改革必須具有前瞻性,行政處罰體制改革也同樣如此。是體制改革遷就于行政處罰現狀,還是行政處罰改革適應時代的發展,確實是一個值得考慮問題。我們應該借鑒包括西方法制社會在內的所有人類文明成果,結合我國實際,與世俱進,建立一套新的能夠適應現代法制社會要求的行政處罰體制,而不是修修補補,應付了事。具體而言:
一、將現有執罰部門適當集中,僅賦予其當場行政處罰權和一般程序調查權、行政處罰建議權。除公安、海關、稅務部門外,其他部門執法權全部合并,統一交由各級人民政府行使。根據我國憲法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享有包括行政執法權在內的國家行政權力。但實際上各級政府的執法權力都分散到政府的各部門手中,造成部門林立,權力分散。行政處罰體制改革就是要還完整行政權與政府。將行政處罰案件調查權與決定權分離,是按照行政權與司法權分工原則,將行政處罰決定權從現有行政權力中剝離出來。
考慮到目前違法行為大部分屬于性質輕微的狀況,可以授權行政機關行使相對人沒有異議的當場處罰權,但僅限于案件事實簡單清楚,不需要另行調查取證,僅處以警告或一定數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除此之外,行政機關只能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調查,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二、專門成立行政法院,由其行使行政處罰決定權、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權、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權。依托現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單獨成立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的行政法官根據行政機關的申請,針對違法行為簽發行政調查令,行政執法人員持行政調查令對違法行為人或組織進行強制性的行政調查,必要時可以申請行政法官簽發行政強制措施令,對涉案物證進行查封、扣押。由于一切活動都是由行政法官決定,既保證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時時監督,又賦予了行政調查行為的權威性。違法相對人的一切拒絕、阻撓調查行為都可被視為是妨礙司法行為而受到追究,從而解決了現行行政處罰手段過軟的弊端。行政法院通過對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和處罰建議的審查,聽取違法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獨立行使行政處罰決定權。對行政法院做出的處罰決定,只有違法行為人可以上訴。逾期不上訴的行政處罰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違法行為人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由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三、行政處罰案件的起訴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行使??h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僅負責訴訟程序的操作,不參與行政調查取證,代表國家對行政處罰案件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對現有行政處罰體制的改革,由于涉及到行政權、司法權的重新分配,牽扯到許多部門的利益,肯定會有很大的阻力。但這應是我們今后改革的方向。我們應當先從理論上、思想上掀起一場大討論,百家爭鳴、百家齊放,使之更加完善,然后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立。只有斷然廢除一切不合理的體制,重新確立一套完善、科學的運作制度,才會使政府在管理社會和經濟事務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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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松年主編《行政法學新論》 中國方正出版社
3、鐘明霞《我國行政處罰法的缺陷分析》(《法學》雜志1998年第4期)
第二條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堅持分級負責、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實行教育與懲戒、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工作方法,依法維護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合法權益。
第三條市局、各基層局紀檢監察部門為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機構。
第四條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投訴人對地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關行政效率、服務質量、工作作風等行政行為方面的投訴;
(二)對受理范圍內的投訴進行調查;
(三)辦理各級交辦的有關事項;
(四)市局紀檢監察部門對各基層局投訴處理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第五條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機構在處理投訴工作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投訴人提供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依據、資料等,并就被投訴的問題作出說明;
(二)要求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協助調查;
(三)要求被投訴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的指示、決定、命令履行職責、義務;
(四)責令被投訴人停止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的指示、決定、命令的行為;
(五)要求被投訴人對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六)對有過錯的被投訴人提出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意見或建議。
第六條投訴人發現地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可進行投訴:
(一)無法定依據或不依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行政事業性收費、處罰、強制措施和稅務檢查等行為,或者執法不公、弄虛作假、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
(三)對屬于本職工作范圍內的事項不解答、不受理、不辦理,或者放棄、拒絕履行職責的;
(四)對不屬本單位(或部門)職權范圍或不宜由本單位(或部門)辦理的事項不說明、不請示、不移送的;
(五)對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事項,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六)未按規定公開有關文件和辦事程序、標準、時限、條件的;
(七)對當事人申請辦理事項的有關資料損毀、丟失或泄密的;
(八)違反規定強行指定中介機構的;
(九)違反規定向行政管理相對人亂攤派、亂收費、索要贊助、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
(十)執行公務態度冷淡、語言生硬、蠻橫粗暴、故意刁難,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為的;
(十一)設立的咨詢、服務、監督、舉報、投訴等面向社會的公開電話工作期間無人接聽的;
(十二)不履行公開承諾內容的;
(十三)執行公務不按規定著裝、無正當理由不堅守工作崗位、離開工作崗位未告示、工作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事項等違反勞動工作紀律的行為;
(十四)對辦理同類事項的不同對象,相同條件下不同等對待的;
(十五)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報”的;
(十六)其他違反行政效能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投訴人的投訴進行阻攔、壓制,不得打擊報復投訴人。
第八條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機構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投訴應當受理,按規定查處并回復。對不屬受理范圍的,應當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并指導其向有處理權的機關反映。
第九條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為投訴人保密,不得將投訴材料及投訴人有關情況轉給被投訴人,需轉交被投訴人核實、解決的,應摘要轉交。
第十條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做好投訴的受理登記、調查處理、反饋、回復和歸檔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時、恰當、正確、規范。
第十一條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機構對投訴事項,必須在接到投訴(包括轉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及時向投訴人及上級部門進行反饋。
對特別復雜的投訴事項不能按期辦結的,經請示上級交辦(或轉辦)機關并獲得批準后,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對正在發生且影響較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投訴事項,受理機構應立即派人或責成有關單位派人到現場控制事態發展,并做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對被投訴的工作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其職務任免機關按以下規定作出處理:
(一)經調查有本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5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資格、1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
(二)經調查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十款、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1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資格、誡勉、下崗培訓、2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
(三)經調查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五款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資格、誡勉、2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下崗培訓、臨時工作人員予以退回、3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
(四)年度內發生兩次(含兩次)以上經查屬有過錯的投訴、或屢屢發生投訴、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下崗培訓、臨時工作人員予以退回、5000元以內的經濟處罰。
(五)工作人員經查實有本辦法規定的過錯行為并被追究責任的,其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按過錯責任人經濟處罰的50%以內給予經濟處罰;本部門屢屢發生投訴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取消本部門和個人當年評先選優資格。
經調查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且構成黨政紀處分的,由其職務任免機關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屬市局直接查辦的,由市局直接處理或提出意見責成其所在單位作出處理;市局轉辦的,由承辦單位做出處理;市局領導批示并督辦的,由承辦單位提出初步處理意見,與市局協調后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承辦單位負責人或相關部門責任人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一)對投訴事項推諉不辦、查處不力的;
(二)縱容或包庇被投訴人的;
(三)對投訴人的投訴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的;
(四)違反保密規定,造成投訴人有關信息泄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因查處不當,致使投訴人重復投訴或造成不良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