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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率先發展,內在地包含了上海不僅要在經濟發展上領跑全國,而且要在社會管理上實現率先突破、做出表率、提供經驗的要求。目前上海發展中的問題和矛盾已溢出經濟領域,經濟改革對社會發展和進步的驅動空間日益逼仄,單純依靠經濟改革本身已不足以為社會發展提供持續的動力。上海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就突出地表現在經濟發展與社會建設與管理的不同步上:相對于經濟體制,社會管理落后,社會結構滯后。如何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以激發社會活力、釋放社會空間、促進社會整合、防范社會風險、化解社會矛盾,降低社會總體運行的代價,推動城市全面轉型升級,是亟須我們精細考慮的“頂層設計”。
一、以良性立法拓展法律空間、奠定治理基礎
社會管理的正常運行取決于權力的法治化程度。社會管理的法治化,意味著主要用法律、法規來規范權力行使的范圍、限度、方式和程序,建立起一整套調整公共權力運行的法律法規體系,設計出一套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社會管理運行機制。立法,是賦予一系列由社會主體所共同認可的價值準則以國家強制力的活動,立法越是完善、發達,其所統攝的價值標的就越多,離應然狀態也就越近。
上海地方立法成果頗豐,已基本涵蓋社會與生活的方方面面,大體做到了有法可依。在人大立法方面,改革開放30年的前半期著重制定新法規,積極應對迅速變化的社會現實,后半期更加注重法規的實效性和穩定性,近10年來,立法重點逐步從經濟領域轉向社會領域,立法的民主性和創制性也有所提高。在行政立法方面,由改革開放初期注重經濟發展、社會管理方面的立法,到20世紀90年代側重有限政府、責任政府和效率政府的立法,再到最近10來年注重政府服務職能、關注民生和建設陽光政府的立法。[1]但法律體系內部尚存在一些結構性的問題,與社會管理的要求脫節:
一是在立法質量方面尚有欠缺。部分地方性法規(含地方政府規章,下同)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的色彩,不能適應新的形勢的要求,不能反映客觀規律,針對性不強、措施不夠有力,難以操作,不能有效解決實際問題。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下屬的立法研究所曾組織對截止2007年上海現行有效的142件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后評估”,專家評測資料顯示,有61件(占42.9%)法規獲得“一般”的評價,還有13件(占9.2%)獲“較差”的評價。比如:《上海市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規定》《上海市監護治療管理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條例》《上海市人民警察條例》等[2]。
二是在法律結構方面尚不完善。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偏重經濟和行政管制,在近150部地方法規中,涉及民生的僅有53部,約占36.3%;在近300部地方政府規章中,涉及民生的僅有115部,約占38.6%。[3]一些社會改革、公共管理急需的法規還付諸闕如,這顯然不能適應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的需要。以2010年上海市政府頒布的13件規章為例,這些規章,大部分名稱中冠以“管理”字樣(10件),所涉及內容無一關乎民生,重管理輕服務、重經濟輕民生可見一斑。
三是在公眾參與方面尚待提高。社會領域的立法涉及的利益面廣,與保障與改善民生相關,除了公布草案、征詢建議外,應在立法中引入辯論機制,通過利益交換、博弈和對抗,提高立法質量。目前,不管是人大立法還是政府立法,都有濃厚的部門化、利益化的閉門立法色彩,公眾參與不夠。比如,上海可以為規范養犬行為制訂《養犬管理條例》――盡管條例頒行后市民養犬行為未見明顯改觀;同時,上海卻沒有一部綜合性的法規來保障900萬外來人口的利益,這與公眾參與不足明顯相關。市政府法制辦在《上海市依法行政狀況測評指標分析報告》中,調查了律師對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設的看法,他們認為“上海市地方規章制度建設的最大問題在于制定時公眾參與度過低”。
法治建設,立法先行。但僅僅建立一個法律文本體系是不夠的,唯有“良法”才是善治的前提與基礎。所謂“良性立法”既不是為單純追求數量和眼前“效果”的立竿見影式的“急性”立法,也不是在法律工具主義思維支配下的以強化行政權威為目的應急式“惡性”立法,而是以立法方式對社會關系進行建構,對社會事務進行安排,有效發揮立法在表達、協調、平衡社會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在當前,建議上海在立法方面做以下工作:
首先,要加強法規清理。對現有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中計劃色彩濃厚、不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特別是不利于改善民生的法規或規章要及時修訂或廢止。一些法規實際上沒有發揮作用,如《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等,也要考慮修訂或廢止。
其次,要注重社會立法。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上加快社會管理領域的立法進程,謀求立法的人性化、精細化,以回應社會對公平正義的需求,矯正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問題,爭取做到大部分問題可以轉化為法律解決,涉及民生的問題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據。建議對公共場所安全、戶口及居住證管理、社區服務等進行立法。建議將政府文件規定的住房保障、社會保險等等公民福利的內容上升為立法,并逐步覆蓋所有常住人口。要適應新的社會管理形勢的要求,盡快啟動推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建設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等方面的立法動議、立項和調研工作,修訂《上海市條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條例》等,形成社會管理的法制框架。
最后,要完善立法機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以保障公眾參與,聽取民意、吸收民智、發揚民主。要推進公眾的有序參與,立法中要有不同群體特別是流動人口和弱勢群體的聲音,要反映不同界別、不同職業的利益和訴求。一般認為,充分吸納民意的法律,更容易得到老百姓的認同、從而也會得到自覺遵守、共同維護。
二、以柔性執法彰顯人本理念、規范社會行為
社會管理最大量的工作體現在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如果說社會立法為社會管理提供了一個應然的關系框架,用法律建構起基本的秩序,那么法的實施狀況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作用。“良法”并不必然導致“善治”,僅僅建立起一個理想的法律文本體系是簡單容易的,而要在現實生活中推進法治進程,則并不那么簡單。目前,上海在執法方面面臨的問題有:
一是執法資源不均衡。這在次中心區表現得格外顯明。近幾年來上海的城市化進程加快,外來人員急劇涌入,由此造成這些區的執法任務驟增。與2009年相比,2010年寶山、閔行、嘉定、松江、青浦、奉賢等六個區人口增幅均在30%以上,但各類執法隊伍的編制大多為隊伍建立時核定,已多年未做調整,致使執法隊伍缺口很大。在城管執法方面,上海郊區新城執法力量不足的矛盾特別尖銳,目前,上海有38個鎮面積超過50平方公里,有八個鎮面積超過100平方公里,如松江九亭鎮轄區常住人口36萬人(其中戶籍人口僅3萬人),浦東新區川沙鎮轄區面積100多平方公里,但他們的城管正式執法人員都只有20多人,浦江鎮轄區面積達103平方公里,也只有六名執法人員。寶山區有3000多家食品生產廠,但只有三名在編的食品安監人員。相反,中心區則不存在這方面的問題,甚至有所過剩,但由于條條塊塊的問題,執法資源無法在內部優化、整合和統籌。
二是執法隊伍不整齊。為彌補城市執法力量的不足,應對越來越嚴峻的執法任務,公安、城管等部門聘用了大量的協管員隊伍用于執法輔助工作,這在部分區縣、街鎮表現得比較突出。截至2011年2月,僅城管執法的協管員隊伍就達近1.2萬人,這其中既有市萬人就業項目(區縣千人就業項目,街鎮百人就業項目),也有自設隊伍的情形,他們不屬于執法隊伍編制、不具備執法資格,甚至是為安排就業所實施的應急對策。他們素質良莠不齊,但有些也穿著執法制服,甚至違規取得執法證。由于入口把關不嚴、工作定位不準和日常監管缺失等原因,執法中很多沖突與糾紛與他們有關。
三是執法體制不完善。社會管理法治化的過程,就是要實現從“治民”到“治官”,從“任意行政”到“規范行政”的轉變,這既要嚴格執法、又要熱情服務,既要規范社會行為、又要彰顯人本理念。若干建議:
首先,要進一步理順執法體制,不斷推進綜合執法改革的探索。隨著上海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分散的執法隊伍和專業執法體制與上海國際化都市的管理要求之間的不協調日益凸顯,導致有利可圖爭相執法,無利可圖相互推諉。上海已經在文化市場、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等領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當前,要鞏固綜合執法的成果,就必須繼續大力推進綜合執法改革,特別是要盡量縮小政府公權力的行使范圍,把一些不該由政府行使的權力移交給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不能再批準官辦的社會中介組織,使其真正擺脫與行政部門的掛靠關系,也要鼓勵民辦社會中介組織的設立和發展。
其次,要進一步完善執法機制,整合區域內各種執法力量。由于上海正處于急劇變遷的時期,恐怕任何一套完善的執法體制都不足以應付所面臨的問題。在執法體制尚不可能做大的改變的情況下,形成一套良好的機制,就顯得非常重要了。但執法機制是執法的運行方式與模式,在運行中要防止機制變成體制,形成另一個政府部門。
再次,要進一步統籌執法資源,實現全上海市執法資源的合理配置。目前,上海中心區、次中心區和郊區在執法資源占有上很不均衡,中心區擁有較多甚至富余的執法資源,而次中心區積聚了龐大的流動人口卻面臨著執法資源短缺的矛盾。一方面要以轄區內實有人口為基數,加大這些區域的執法力量,在編制、人員和經費上予以保障;另一方面,要改變中心區的資源存量,逐步將富余的執法力量和資源轉移到次中心區和郊區。
最后,要進一步更新執法理念,在優化執法隊伍、規范執法行為、倡導文明執法上下工夫。執法要嚴,但如果不顧實際,一味“秉公執法”,將遇到反彈,反而阻礙法治化的進程。而“柔性執法”則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由此產生的張力,在比較和緩的情況下實現法的目的,并逐步引領公眾走向社會理性。“柔性執法”的核心要義就是摒棄強制行政、剛性執法,而是代之以溫和的、說服式的執法模式,把執法的過程作為普及法治理念、彰顯法治精神的過程,以緩解矛盾、減少對抗,最大程度地與行政相對方取得共識、諒解。
三、以能動司法回應社會需求、實現社會正義
近幾年來,上海同全國一樣,也面臨著訴訟爆炸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維護社會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司法應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發揮自己的作用?上海各級人民法院圍繞公正與效率的主題,踐行司法為民的宗旨,在未成年人審判、訴訟調解等方面做出了許多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但司法機關在回應社會需求,面對公眾期待方面還面臨著一些困境,亟待梳理:
一是訴訟數量依然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200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34萬件,是1998年的1.6倍,1988年的6.3倍,改革開放初期的23倍。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41.64萬件,審結41.65萬件,同比分別上升5.3%和4.6%。從外部環境來講,中國乃至上海都處于社會矛盾高發期,糾紛、沖突不斷涌現。從法院內部來講,審判力量仍然不足,上海的法官數量不足,據1997年的數據,上海約為3000人,占當時全市人口的比例約為萬分之一點九,低于全國的密度(全國為萬分之二點五)[1]。這個數據是根據戶籍人口統計的,如果算上近年來不斷增長的外來人口,那么上海法官的密度可能會比全國更低。以浦東新區法院為例,該法院有工作人員800人,每年審理案件8萬件,人均年審案100件。
二是司法資源沒有合理配置,不同區域不平衡的現象比較突出。自2000以來,上海對鄉鎮行政區劃進行了調整,全市鄉鎮由212個調整為112個,調整后的面積、人口規模相應增加了一倍左右,這使司法資源更加集中,一些老百姓打官司更加不易。另外,在法院內部也有一個資源優化的問題,前述浦東新區法院,800名工作人員中只有300人具體審理案子,其中刑庭年人均結案數為194.4件,每人每年需要坐庭達332次,法官人均結案數超過200件的就有5個部門,這使法院不堪訟累。其他不參與案件審理的人員包括書記員、法警、政工干部、紀檢干部、研究室、辦公室等工作人員等,因而,實際審案的人會更少。
在社會轉型期,社會矛盾、糾紛多發,社會管理的任務繁重的情勢下,要求司法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未雨綢繆、超前謀劃、提前應對,在分析研判形勢、回應社會需求、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上,運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柔性司法等多種方式履行司法審判職能,從而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這就是“能動司法”的理念。若干建議:
首先,完善訴(訟)調(解)對接機制。基層人民調解機構要善于從源頭上化解各類民間糾紛,將一般性的糾紛、矛盾與沖突吸附在基層、化解在基層,防止糾紛沖突大量涌至法院。法院要控制立案,對無實質爭議的當事人的立案申請,要多做勸解工作,努力使當事人不或者委托其他調解組織處理。對已立案的民事案件,審前、審中都要進行細致的調解。對判決結案的案件,如當事人雙方或一方仍不服判決,要跟蹤問效,做好后期工作。在這方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積極聯同司法行政部門和專業社會團體,統籌組織轄區的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使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更具組織性、常態性和實效性。
其次,倡導巡回就地審理。一些普通的民事案件,特別是熟人之間的爭議,其問題的解決和矛盾的化解,離不開當事人生活的場景。法院的審理,理論上要求就事論事,“一斷于法”,但考慮到整個社會法治化和理性化程度不充分,法律并不是百姓各項活動的唯一正當性依據,在當事人生活的場景,更容易發現當事人爭議的深層原因,也更有利于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以修復和維持和諧的人際關系。巡回和就地審理,也有利于法官了解和體察民情,貼近百姓生活、了解百姓需求,增強大眾思維和群眾意識,最終拓寬審判和調解思路。
再次,擴大受案立案范圍。法院及法官往往基于內部和上級法院考核的壓力,對于一些疑難、復雜的案件,特別是團體訴訟案件,不敢、不愿立案,從而把糾紛推向社會或部門。對于處理個性化的問題、歷史性的問題等具有一定的優勢,但過度信“訪”,會弱化信“法”,不但不利于長遠的法制建設,也會強化社會治理的“人治”路徑依賴。司法的優勢是其利用普遍的規則作為處理問題的標準,盡管對于某一個個案來說,其處理的過程可能比較繁瑣,但卻有利規范整個社會的治理。
四、以深度普法優化法治環境、推進法治創建
上海地方文化中具有守規矩、講道理、重自律和愿妥協等品質,這些特點使其擁有接納法律權威的社會基礎、文化基礎和歷史傳統,是有利于法治建設和社會管理的重要條件。上海市法制宣傳教育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的一項調查顯示,上海市民法律意識已經達到相當高的水平,平均得分為71.7分,這表明上海市民有著強烈的權利意識、理性態度和維權意識。但市民的法律素質是一個彈性很大的概念,社會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也反映出上海市民法律素質方面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知法不守法。二是學法不用法。三是執法不崇法。
目前,上海正在推行“六五”普法。“六五”普法期間也將是上海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創新轉型的關鍵時期,在經歷了25年的大規模普法之后,“六五”普法應該實現普法理念、目標和手段的升級,實現從知識到文化、從文化到信念、從信念到行為的轉型,以契合社會管理的現實需求。
首先,要實現普法目標從“法制”到“法治”的升級。法制,即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而法治則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法律制度的運行狀態,是法制的立足點和歸宿,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制,但僅僅有法制是不夠的。理想的社會管理既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建構,更要有法治運行機制賴以生成、運行和發展變化的公民尚法理念。“六五”普法,要注重從“知法、學法”到“守法、用法”的轉變,從注意法律文本、條文到法治文化、價值的轉變,摒棄實用主義、工具主義、功利主義。要面對新的社會管理現實和市民法律素質現狀,堅持結合市民生活的實際,貼近市民、服務市民,通過宣傳典型案例,讓市民真正感到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所具有的至上性、權威性和強制性,法律在支配現實社會生活中的主導作用。
其次,要注重普法手段從“灌輸”到“引導”的轉換。公職人員的執法過程對形塑市民的法治意識非常關鍵,執法人員執法的過程,應該同時是一個講法、普法的過程,要通過苦口婆心的說服、勸導工作,增強人們的法治觀念,逐步地訓練公眾的守法意識。普法過程還需要依賴各種載體,使法治的理念有所依附,把普法同優化法治環境,創建法治小區、文明小區等活動結合起來。只有這樣,社會管理的法治化還會有群眾基礎。
最后,要推動普法對象從“戶籍”到“常住”的擴展。上海有龐大的外來人口數量,他們為上海的發展做出了貢獻,上海也積極在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方面向外來人員延伸。法律服務是最重要的公共服務項目之一,外來人口的素質特別是法律素質的提高,是上海社會融合的重要因素。沒有外來人口法律素質的提高,上海是不可能建設法治社會和實現社會管理的法治化的,即使建成了也不可持續。要根據外來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法治宣傳教育,讓他們起碼享受到法律“低保”。
五、以法律服務滿足公眾需求、化解社會矛盾
法律服務工作,是社會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一環,依靠法治來解決社會矛盾、協調利益關系,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就必須從源頭上注重社會治理,強化從基層和底層化解社會矛盾和沖突的能力,而不能使社會沖突和矛盾都涌向司法機關和部門。事實證明,法律服務的前端投入越少,后端的投入就會越多。若干建議:
首先,要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法律服務,政府、社會都有責任和義務。但基本的法律服務的提供如同低保一樣,是政府的責任,應該較早地厘清和框定政府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務內容的清單,做到對居民的網格化覆蓋,以維護起碼的社會正義。要防范法律服務市場的過度市場化,強化律師事務所、法律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的責任、倫理意識,加強法律服務隊伍的政治、業務建設,提高法律服務隊伍的素質和服務水平。
其次,要完善法律援助體系。目前的法律援助體系已很難適應形勢的需要。一些區如閔行區以補助的方式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提供補貼,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供需的矛盾。法律服務的專業性比較強,更適合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法律援助也要拓寬工作領域,從以援助訴訟為主向訴訟與非訟并重發展,以從源頭上預防沖突和糾紛。
最后,要優化法律資源配置。從全市范圍內,法律服務資源和投入要統籌考慮上海區縣街鎮的人口分布情況,要將投放的重點放到基層和次中心區,特別是外來人口較多的區域。同時,在各個行政區域內,也有一個法律資源優化和整合的問題,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和司法部門擁有大量的法律資源,對其加以整合和優化,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在提供法律服務方面就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要進一步培育和完善社會中介組織,促進這些中介機構的市場化改革。
對于相對年輕的經濟法而言,合理確定經濟法的法律本位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經過學界的不斷探索與努力,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觀念得以逐步確立,并日益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所謂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簡而言之,就是指經濟法要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己任。經濟法社會本位觀念的確立,有助于其與以個人利益為本位的民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的行政法區別開來。但是經濟法社會本位觀念的確立也并非十全十美,因為社會具有高度抽象性,“也許是我們永遠也無法知道的東西”;同時,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也易混淆經濟法和社會法之間的界限,可能會使經濟法再次墜入與社會法進行長期爭論的泥淖之中。因而有的學者進一步提出,應該將社會公共利益確立為經濟法的本位[3](P107-119)。筆者也贊同將社會公共利益確立為經濟法本位的觀點,因為這不僅有利于理清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以及社會法等其他相關部門法之間的界限,而且符合經濟法的根本性質。經濟法社會公共利益本位觀念的確立不是主觀臆造,而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是為經濟法的客觀發展史所證明的。
二、“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社會公共利益本位確立的依據
通過對經濟法發展史的考察,我們不難發現,從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從“重商主義理論”、“重農學派”、“歷史學派”、“凱恩斯主義”、“供應學派”再到“新制度學派”,從“戰爭統制經濟法”到“危機管制經濟法”,通篇經濟法的發展史都是國家與市場互動互抑的關系史,國家與市場的關系是經濟法關注的焦點問題[4](P23-27)。
(一)市場失靈: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悖離
所謂市場失靈,是相對于完美的市場機制理論而言的,一般認為,是指市場發揮作用的條件不具備或者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場機制不能自我調節的情形,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呈現低效率運行的一種非理想狀態[5](P70)。市場失靈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市場的外部性問題。
斯蒂格里茨認為,外部性是指“個人或廠商沒有承擔其行為的全部成本或沒有享有全部利益時所出現的一種現象”。外部性的實質在于:一個當事人對其他當事人的福利產生影響且這種影響并沒有從市場交易中反映出來[6](P73)。外部性可分為積極的外部性(外部經濟、外部正效應)和消極的外部性(外部不經濟、外部負效應)。前者是指私人收益小于社會收益,是指有利于他人的行為,如發明創造、植樹造林等;后者則是指私人收益大于社會收益,是指有損于他人利益的行為,最明顯的是環境污染問題和使自然資源損失過快的問題。外部正效應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彰示和維護,外部負效應則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貶抑和損害。在市場經濟中,由于市場主體的趨利性,市場主體只關注其自身利益,而通常不會顧及給其它主體、給社會造成損害。因而,在單純市場機制下,損人利己、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情常有發生,外部負效應是經濟運行中的常態。二是公共產品供應的問題。所謂公共產品,是指不把任何人排斥在享受之外的產品,或者是指那些在消費中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公共產品具有兩個特征:一是非競爭性,即可以為每個人消費,任何人對這些物品的消費都不會減少其他人所能得到的消費水平,如社會治安、道路等;二是非排他性,即不可能排除那些沒有支付價格的人,一些人不付費也可消費,如國防、防洪工程[7](P47-68)。在市場機制下,市場主體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都希望有別人來提供公共產品而自己免費使用,公共產品的非排除性為“搭便車”的行為提供了可能性。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市場失靈實際上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悖離。這種悖離可能表現為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漠視,可能表現為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消極損害,也可能表現為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克服市場失靈實質上就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重新彰示,我們要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必然要依據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克服“政府失靈”的法寶
如何糾正市場帶來的嚴重的社會不平等、如何克服市場失靈?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國家介入市場是解決市場失靈的最佳途徑。國家具有強大的政治、經濟力,只有國家才有能力改變因市場失靈而帶來的社會不平等問題;同時,經濟管理是國家的重要職能,因而介入市場、管理經濟是國家的應有職責。
國家管理經濟,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協調、調節和管理主要是通過政府進行的。“糾正社會和經濟的弊病是政府的職責”。傳統的政府干預經濟理論中存在著一種觀點認為,市場不能做或做不好的,政府就應去介入,并且政府的介入也一定能解決問題。這種理論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設基礎之上的,其假設主要包括:政府代表大多數人的利益;政府所作的決策更周全、更明智;政府的運作效率是高效率低成本的,等等[8](P136-139)。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加之政府本身的行政偏好,政府在克服市場失靈的活動中也會出現失靈,而且政府失靈比市場失靈更具有毀滅性。政府失靈不僅表現在政府部門普遍效率低下,從而阻礙政府在克服市場失靈活動中應有功能的發揮;還表現在政府干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悖離。由于部門利益、地方利益的普遍存在,政府及其官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經濟人”一旦具備條件,會最大限度地為自己謀取私利。要克服政府失靈,就必須在賦予政府干預市場權力的同時,對政府的行為加以約束。包括來自執政黨的約束、來自社會輿論的約束、來自法律的約束、來自政府內部的約束等等,其中來自法律(經濟法是最為恰當的法律形式)的約束是最為重要的。對政府進行約束最根本的原則就是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因為政府失靈實質上也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悖離,只有依照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對政府介入市場的行為進行干預,才能保障政府行為的合理性。
以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為己任的經濟法,如何去實現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目標?作為一種正確的思路,我們必須要確立經濟法的社會公共利益本位。首先,這是經濟法順利實現克服市場失靈目標的必要條件。從上面的論述我們不難發現,市場失靈實際上就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悖離,市場失靈的克服就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重新彰示,因而在克服市場失靈的過程中必須要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原則。而作為克服市場失靈之法的經濟法,當然要確立社會公共利益的本位。其次,這有利于經濟法實現有效克服政府失靈的目標。政府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執行者,本身也存在著失靈現象,這種政府失靈同樣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悖離。因而,克服政府失靈就需要以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去規范政府的行為,將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作為評判政府行為是否適當的標準。
另外,將社會公共利益本位確立為經濟法的法律本位,突出經濟法的社會公共利益優先性,不僅可以形成經濟法區別于民法和其他部門法的特質,而且可以使社會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處于同等地位,進而實現兩種利益在我國整體法律體系中的和諧與共容[9](P213)。
三、經濟法社會公共利益本位的實現
將社會公共利益確立為經濟法的法律本位,就是要保證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要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從而有效克服市場和政府的“雙重失靈”,進而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將社會公共利益原則貫徹到具體的經濟立法、經濟執法和經濟司法的過程,就可以稱之為經濟法社會公共利益本位的實現。
(一)社會公共利益本位實現的先決條件
1.社會公共利益內容的確定
社會公共利益是人類群體生活所追求的一個主要目標,如何給其下一個規范性的定義,是我們在研究社會公共利益的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而對于將社會公共利益確立為法律本位的經濟法而言,尤為迫切。馬克思認為,“利益是社會化的需要,是人們通過一定的社會關系表現出來的需要”[10](P376)。由此,我們可以這樣認為,經濟法研究下的社會公共利益是指社會公眾通過國家介入市場的經濟關系所表現出來的需要。聯系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國情,筆者認為經濟法研究視野下的社會公共利益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①經濟秩序。經濟秩序是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基本內容,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基本的要求,因而是經濟法社會公共利益本位的最重要內容;②宏觀調控。作為國家從經濟運行全局出發、運用各種手段對國民經濟總體的供求關系進行的一種調節和控制,宏觀調控不僅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而且是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③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是一種使經濟、社會、科技、人口、資源、環境相互協調、持續不斷的發展思路,是社會公共利益更高層次上的內容;④社會分配和社會保障。社會分配是指國民收入在全社會的分配,社會保障是以國民收入的分配方式對特定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社會分配與社會保障構成了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的最后制度保障。
2.社會公共利益主體的確定
“利益主體是利益的首要基本要素,作為需要主體與需要對象之間的對立統一關系,任何利益都是一定的需要主體與需要對象之間的對立統一關系”,“利益是相對于一定的利益主體而言的,不屬于任何主體或者沒有主體的利益是不存在的”。并且“利益主體作為社會化了的需要主體,是多種多樣的,在現實社會中,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某種群體或者組織(包括家庭、集體、民族、國家等)。”[11](P48-51)那么,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何在?在我們確立了經濟法的社會公共利益本位之后,這是必須要回答的問題。正如上面我們對社會公共利益所作的定義那樣,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是社會公眾,并且只能是社會公眾,而在我國則是指廣大人民群眾。
需要說明的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與其代表主體是兩個不同概念。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是社會公眾,但在現實生活中,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主體卻有很多。首先,國家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主體之一。作為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我國,國家當然是社會公眾的代表主體,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國家的職責所在。其次,社會團體也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主體之一,在現實生活中,形形的社會團體在特定領域、特定地區發揮著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作用,如消費者協會等。再次,其他特定機構也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主體,如美國的聯邦儲備委員會,英美自律監管體制下的證券監管機構,這些機構介于政府機構和社會團體之間,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大作用。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主體的特點不僅在于其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在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最終實現是通過其不同代表主體之間以及與其他主體博奕實現的。因為,在現實中,每個代表主體都很難保證獨立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就國家而言,國家不僅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而且是國家利益的主體,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兩個不同范疇,有時會發生沖突,有可能導致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就社會團體而言,在特定領域、特定區域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但其自身也有其狹隘的團體利益,當二者發生沖突時,就很難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由此看來,只有通過社會公共利益的所有代表主體,并通過它們之間的博奕,才能真正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二)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
經濟法社會公共利益本位的實現,就是要將社會公共利益原則貫徹到經濟立法、經濟執法和經濟司法的具體活動中去,而其中最為主要的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指導去構建經濟法律體系。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構建經濟法律體系的基本依據,將有助于解決經濟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會階層利益矛盾的根源和表現
我國各階層利益矛盾的根源就在于不同利益群體在實現自身利益時所采用的實現方式的不合理性,這種結果會導致不平衡的社會利益格局以及造成大量的社會矛盾,甚至是社會分化的惡性循環。經濟法產生的歷史背景(戰爭和經濟危機),就是基于社會的不和諧,解決不和諧的因素,維護社會穩定發展正是經濟法的使命所在。我國社會的不和諧因素主要體現在:
(一)貧富兩極分化
我國貧富兩極分化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在與國際標準的對比中,自1978年來,我國的基尼系數不斷遞增,2005年增至0.47,說明我國社會存在兩極分化的隱患。其次,地區貧富差距加大,東部地區經濟年均增速高出西部2.3%。一直以來,上海、北京、廣東、浙江、福建都被認為是人均收入最高的五個省份,而人均收入低的省份則集中在寧夏、青海等省,這種區域收入差距的加大加速了貧富的兩極分化,越來越多的人們被迫成為弱勢群體,造成社會動蕩的潛在威脅。
(二)城鄉收入差距增大
2006年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20萬億國內金融資產中80% 被城市居民擁有,盡管我國政府針對農民的補貼、賦稅政策一直在完善與改進,但是仍然出現了農民收入與貧富差距同時增加的現象。這種“相對變窮”不僅會引起農民階層的負面情緒,甚至造成許多經濟、政治問題,危及社會的穩定和快速發展。
(三)不健全的社會保障系統
弱勢群體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安全閥”,顯然,我國在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上存在著一些問題。而由于社會保障制度不夠完善,公共投入較少,社會再分配偏向強勢階層,弱勢群體無法得到生存條件上的基本保障,一旦產生利益心理失衡,就會威脅到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團結。
經濟法的利益配置功能
經濟法作為“第三法域”的出現,不僅強調保護市場中個體利益的實現和滿足,而且還要重視社會公共利益。在遵循市場規律的同時要克服“市場失靈”的狀況,這就要通過經濟法的利益配置功能。總體來說,經濟法的利益配置功能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分別是利益分配、利益維護和利益保障。
(一)經濟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經濟法的利益分配功能,一方面是通過實現對于市場資源的分配來干預市場;另一方面,則是通過分配政治資格(與市場相關)來實現對于政府的干預。
1.重塑與完善企業制度。在企業的內部環境中,企業法通過各種公司制度對企業內部利益相關者,如所有者、經營者、監督者之間的利益進行合理的分配,從而為企業進行外部競爭構建穩固支撐的內部環境;在外部環境中,企業法在企業與企業外部利益相關者,如社會、國家、債權人之間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制度,維護市場的穩定與可持續發展。
2.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理性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但是,資源的稀缺性導致了理性人準則的失靈。為了從實質上解決不同主體間形成利益的合理分配格局,經濟法賦予某些人以“特權”,實行市場準入制度。這種表面上的“不公平”恰恰成為了“最優組合”,并從一定程度上保持了與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一致性。
3.“看得見的手”—利益再分配。經濟法的利益再分配就是通過國家和社會制度來調整、矯正、恢復利益在各市場主體間的公平合理分配,促進市場經濟的正常有序發展。
(二)經濟法的利益維護功能
經濟法的利益維護功能構成了經濟法利益配置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銜接了經濟法的利益配置功能以及后續的利益保障功能。
1.維護消費者權益。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了經營者一方在市場中的優勢地位,針對經濟法主體的具體性,采取傾斜性配置方式,通過規定經營者更多的義務,來維護消費者在整個利益格局中的公平與權力。
2.維護市場競爭利益。針對“市場失靈”的情況,經濟法從市場競爭的秩序、合理的格局、正確的運行機制出發,來維護人們在市場競爭中得到更多的利益。在市場競爭中,極易出現經營者利用競爭優勢造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經濟法通過排除、舉出不正當行為,以及相應的處理措施,來維護市場活動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3.維護產品質量關系中的利益。一直以來,產品作為市場經濟的“水源”,受到經濟法方方面面的規范與監督。經濟法始終關注于消費者利益的合理配置與維護上,因此,消費者作為產品的使用者,對于產品質量和產品責任的規范就是從根源上保證了“消費者”,也就體現了經濟法的利益維護功能。
4.維護廣告法律關系中的利益。毫無疑問,鋪天蓋地的廣而告之為消費者提供了形形的產品信息,繼而也就成為了消費者知曉產品特性的主要手段。因此,維護廣告法律關系中的利益隸屬于經濟法的視域范圍。《廣告法》通過對廣告經營者、者等組成的廣告市場秩序的規范和維護,來實現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承諾。
(三)經濟法的利益保障功能
經濟法的利益保障功能作為經濟法的武器,保障了法定權利的實際運作,發揮了紙上權利的實際效力。經濟法一般通過三種途徑來實現對自身利益的保障:訴訟方式、行政方式以及經濟公益訴訟制度。
實現構建和諧社會中經濟法的利益配置功能
(一)和諧社會要求利益均衡配置
關鍵詞: 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刑法;激勵機制
環境為人類及其組成的各種社會組織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了空間、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還為人們提供了精神享受。但是包含企業在內的眾多社會主體對環境的各種不當行為卻在不斷的滋生蔓延,多種多樣的環境問題出現,環境損害越來越嚴重,生態系統功能日益下降,甚或已嚴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益。在當今社會,作為主要經濟主體的企業對此是難辭其咎的,這也凸顯了企業在履行環境社會責任方面的不足。
百度百科顯示: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因此,環境責任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姑且稱此責任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當前,環境污染與破壞、資源短缺和生態惡化等問題突出,且經濟發展、社會安全與環境惡化的矛盾局面越發突出。那么,作為這個矛盾關系中的主要制造者和關聯者,不管是為了己內或己外之利益,企業必須(被迫或主動的)切實有效的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積極的參與到保護人類環境中,才能有效的改善這個矛盾局面。
一、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概述
學者認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貫徹清潔生產的要求,合理利用資源,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在促進自身經濟利益提高的同時所承擔的保護環境的義務。①一般來說,企業的環境責任應包括如下內容:首先,應該在產品的設計、材料選購、工藝制造、成品出廠等所有活動和過程中,嚴格按國家標準,注重減少污染和保護環境。對于廢氣、廢水、廢物進行治理,努力降低直至消除污染物,與周邊自然環境及當地民眾和諧相處。其次,對自己的建設項目進行嚴格的環境評估,逐步淘汰一批落后的生產工藝,采用清潔生產、少廢無廢工藝,加強綠色科技產品的開發,積極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管理技術,進行環保生產,實施環保管理。第三,科學、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提高自然資源的回收利用率。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發展機制,實行集約化經營戰略,依靠技術進步實現產品的最大增值。在節約資源的同時,加強廢物的綜合循環利用,實現廢棄物資源化。第四,注重研發無害于環境和人體健康的產品。在產品有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時候,積極采取預防和補救措施。②
在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產生與發展過程中,對其性質的討論有道德責任、法律責任和綜合責任等。但基于社會法治化發展的趨勢和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現狀,筆者認為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應當是一種法律責任,必須在法律中規定并規范。
二、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履行現狀
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自歐美發達國家興起之后,在學者和一些社會組織的呼吁之下,很多企業都開始做出了履行社會責任的承諾。在世界大環境的影響下,自2004年一些中央企業公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開始,很多企業都加入了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行列,我國還陸續公布了《企業社會責任藍皮書》。而且,這些企業在公布自己的社會責任報告中,都專門公布了環境責任部分的內容。因此,從形式上來看,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履行狀況是良好的。
但是我們所看到的現實卻與這些報告和數據不甚符合。如:很多企業在“利潤”的驅使下,在利用自然資源時消耗、浪費嚴重,產能低,傳統的能源資源大量削減,甚至消失;亂采、盜采礦產資源現象頻發;森林大量減少;耕地被大量非法占用或荒置;違法排放廢物,嚴重污染空氣、河流、土地;逃避檢驗檢疫;沙化和惡劣氣候現象增多。這些造成的結果是不明疾病、傳染性疾病增多,也隨之增多。等會逐一浮現。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履行不足,不但危害了環境本身,甚或已經影響到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必須加以規制。
社會責任要求每一個共同體成員在維持和推進共同體利益方面發揮作用。一旦發生沖突,必須讓共同利益高于個人利益。這對于其成員來說只是義務而不是權利。③即其成員必須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否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刑法規定,上述諸多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不當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就是環境犯罪。所謂環境犯罪是指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切從事污染或者破壞環境等有害環境法益、依據刑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④對此,如何減少環境犯罪造成的不良影響,實現對環境的保護激勵已經引起政府和社會的足夠重視,因此而形成的國家政策和相關法律體系也開始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尤其是刑法功效和價值的實現更不可忽視。
三、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概述
(一)激勵和機制
1、激勵。激勵是心理學的一個術語,是指激發人的行為的心理過程。現在,這一詞語被大量的運用在管理學領域。當然,談到激勵我們應該都不陌生,因為激勵一詞在我們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許多場合頻繁運用,可以這么說,沒有了激勵整個社會將是一片靜寂。但是,什么是激勵,激勵的含義究竟該如何理解?激勵一詞是外來語, 譯來英文單詞Motivation, 它含有激發動機、鼓勵行為、形成動力的意義。美國管理學家貝雷爾森(Berelson)和斯坦尼爾(Steiner)給激勵下了如下定義:“一切內心要爭取的條件、希望、愿望、動力都構成了對人的激勵。――它是人類活動的一種內心狀態。”⑤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激勵是指激發鼓勵。⑥在本文中筆者也采納此觀點。
借用管理學中的將激勵分為正向激勵和負向激勵的觀點,我認為在環境社會責任履行領域,相對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相關法律、規章、條例更多的是從正面規定一些權力性規范或者積極的措施給人以動力,刑法卻是從反面規定一些禁止性的規范和懲罰、制裁措施給權利人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但是,不管是正面還是反面激勵,最終的目標都是相同的:均是為更有效的促進環境、經濟和人類社會有機、可持續發展。有人說激勵是一種神奇的密露,但總的來說,我認為激勵更像是一把鋒利的雙刃劍,在需要它的時間、地點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機制。機制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學習和研究中運用頗多,但是對機制究竟作何解釋?在不同的語境和場合下,對于由本身就具有多義的“機”和“制”組成的“機制”一詞的理解必定是多種多樣的。《現代漢語詞典》對“機制”一詞,釋義如下:“ 【機制】①屬性詞,指用機器制造的;②機器的構造和工作原理;③有機體的構造、功能和相互關系;④指某些自然現象的物理、化學規律;⑤泛指一個工作系統的組織或部分之間的相互作用和方式。”⑦結合我們的研究主題――激勵機制而言,機制應作以下定義:一個有機系統的組織結構、組成部分之間的相互聯系和作用及此系統的功能和價值。
那么本文所述的激勵機制指的就是激勵的組織結構、組成激勵體的部分相互之間的聯系和作用及激勵的功能和價值。
(二)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
綜上所述,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所要研究的內容包含構架刑法激勵體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組成部分之間的相互聯系和作用以及此刑法激勵體所能夠發揮和實現的功能和價值或者說是所能夠造成的影響。當然,其途徑主要是通過嚴厲的刑罰懲罰、制裁措施來實現刑法的激勵機制。
構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是要在激勵企業更好的履行環境社會責任方面,發揮和實現刑法的功能和價值或者說是所能夠造成的影響。當然,其途徑主要是通過嚴厲的刑罰懲罰、制裁措施來實現刑法的激勵機制。一般說來,刑法激勵機制應包含激勵時機、激勵對象、激勵頻率、激勵程度和激勵范圍等因素。但激勵時機應是環境犯罪的預備階段,這樣既避免料刑法的過多延伸,又可有效打擊犯罪;激勵對象是指違犯環境法律和刑法等相應法規構成犯罪者;激勵頻率應該根據激勵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那些犯罪率高且危害嚴重的宜多,對那些偶爾犯罪且危害性輕的宜少;激勵程度要根據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從量上把握激勵,一定要做到恰如其分,激勵程度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應該根據其犯罪所得、所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應當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輕重來確定;激勵范圍應是那些違反刑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四、構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的必要性
為了構筑一個完整的環境法律保護體系,加大對環境的保護力度,以刑法保護環境已成為多數國家的選擇。我國也在此方面從無到有,從有到健全,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有了長足的跨越,環境狀況得到了極大改善。那么,為何只有構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才能有效的保護環境呢?
首先,從根本上來說,這是由刑法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刑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那么與環境有關的法律激勵機制體系也絕不能少了刑法的參與,這也是刑法的任務和功能決定的。對于那些嚴重侵犯受刑法所保護的環境權益、國家對環境的正常管理的行為必須用刑法手段保護。
其次,刑法中的刑罰制裁措施相對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特別是常用的民事或行政制裁)來說最具有嚴厲性,它也是其他部門法得以最終實現的保障和補充,這是其他部門法所不能取代的。
最后,刑法所具有的首要價值――公正價值的實現就是要維護正當、公平和平等,因此,刑法就要發揮本身的懲罰作用打擊犯罪。同時刑法本身就具有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且與環境保護法律相呼應。
五、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刑法激勵機制的不足及完善
正如前述,為有效的打擊環境犯罪,激勵企業等社會主體履行環境社會責任,我國于1997年對刑法典作了全面修改,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專節,也出臺了環境法律,其中的一些條款作為附屬刑法條款而存在。同時,司法機關也成立了單獨的環境法庭、審結了一批環境犯罪案件。這些都說明了刑法激勵機制的啟動和效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再加上一定的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環境犯罪案件不消反漲。
(一)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存在的不足
1、環境犯罪在《刑法》中的位階較低。將環境法益作為層級較低的法益或者同類客體,反映了立法者對于環境法益保護的理念還比較陳舊,未能突破傳統人本主義的刑法立法理念,將環境法益局限于對個人法益和社會法益的保護;⑧
2、刑法典本身和附屬刑法(環境法律)對于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存在沖突,環境法律規定的范圍要廣泛,而刑法典中的罪名沒有涵蓋所有可能的環境要素和環境行為;
3、在追責方面,很多規定都要證明犯罪主體的主觀罪過,在實踐中而這方面是最難做的;同時,很多犯罪被規定為行為犯和結果犯,而放縱了環境犯罪的危險;
4、刑法對環境犯罪的量刑處罰偏輕,這也使得對環境犯罪缺乏足夠的震懾力和懲罰力度,而使很多人為了可能的可觀利潤去鋌而走險;
5、司法機關卻缺少既懂法律、又具有專業知識的復合型法官、檢察官。環保法庭也未發揮應有的作用;官員的績效考核機制傾向,行政干涉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影響了司法公開公正;以罰代刑――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代替刑事責任”現象比較突出,忽視了刑法的適當優先原則,也忽視了刑法是民法、行政法的保障,使得刑法在環境保護領域失去了應有的威懾力。
(二)完善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的幾點建議
1、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牢固樹立環境保護意識,特別是刑法保護意識,讓廣大公眾認識到侵犯環境的嚴重性――觸犯刑法規范,構成犯罪,從而在整個社會中營造一個保護環境的良好輿論氛圍;
2、加大環境專業人才的培育,為相應的行政機關和公、檢、法機關以及律師隊伍充實進大量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同時為現有的執法和司法機關的在職人員提供環保知識的專業培訓,提高執法和司法質量;
3、加強政治改革,減少行政和各種組織、個人的不當干預;建立嚴格的責任問責和刑事追究機制,發揮刑法應有的作用;
4、做好環境刑事立法工作,建立破壞環境資源罪專章,以與環境的地位相適應;結合環境法律的規定,以及綜合考慮環境要素和環境損害行為,完善環境犯罪罪名,更廣泛的打擊環境犯罪;引進嚴格責任制度,改革環境犯罪司法中的因果關系的認定機制,加強刑事司法追究力度;加大刑法典對于環境犯罪的量刑力度,提高目前自由刑幅度,對危害特別嚴重的可適當增加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六、結語
在各項利益的驅使下,環境犯罪必是“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環境問題絕不是某些部門、專家所說的小、少、減,而是愈發嚴重。因此,懲治環境犯罪應是現今和以后的一個國家力量傾向,當然這不僅僅是政府部門的事情,也是廣大公眾的義務,只有普遍的行動,陽光和藍天才會普照。在我看來,運用法律懲罰犯罪,樹立法律的權威,是和我們國家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目標相一致的,但是我要提醒大家的是犯罪并不是毫無積極意義,而是一個正常現象。我國的一些刑法學者也指出犯罪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為社會提供一種張力,使社會在無序與有序、罪與非罪的交替嬗變中躍進;犯罪具有排污和激勵兩項促進功能,犯罪是一種社會新陳代謝現象。環境犯罪在不斷給我們警示。當然,我們不可能消滅環境犯罪,但我們可以不斷減少其不良影響,構建一個良好的人類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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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M],商務印書館,2005:628。
一、高校后勤執行力的內涵
2003年初,拉里·博西迪和拉姆·查蘭所著的《執行——如何完成任務的學問》一書,從現代管理學角度提出了執行力的新概念,認為執行力是企業生存、發展乃至走向卓越的關鍵所在,是管理者理解管理決策并組織實施的能力,是將企業目標轉化為結果的過程。筆者認為,執行力就是我們常說的“做”的能力,即選用合適的人用科學的方法去做正確的事,把事情做好。執行力是一個單位競爭力的核心,是把單位戰略、規劃轉化成為效益、成果的關鍵。執行力在高校后勤工作中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個人的執行力、即后勤員工的執行力,另一個是組織的執行力,即在后勤社會化改革背景下常指的是后勤公司或者后勤實體的執行力。
高校后勤公司或實體的執行力整體上也是體現在后勤組織執行并實現企業既定戰略目標的能力,不是每個人執行力的簡單迭加,而是整體與部分之和的關系。高校后勤個人執行力整體上表現為“執行并完成任務”的能力,對于企業中不同的人要完成不同的任務需要不同的具體能力,具體應該包括戰略分析分解力、崗位行動力、標準設置力、時間規劃力、過程控制力與結果評估力等,這實際上是六種職業執行技能,對于企業中不同位置的個體所需要的技能需求并不完全一致。
二、高校后勤執行力建設的必要性
一個高校后勤執行力的強弱完全能反映高校后勤的管理水平,決定著高校后勤的生存和發展,也是高校后勤的生命力得以體現;沒有執行力就絕沒有競爭力。在我國高校后勤社會化背景下,加強后勤執行力建設有其重要的意義和現實必要性。
1.加強執行力建設是建設新型后勤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以來,高校后勤改革在不斷深化,基本上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二是實行校內管理體制改革,即后勤體制上構成甲乙雙方關系;三是實行“改體制,換機制”的后勤改革,即形成“小機關、多實體、大服務”的后勤管理模式和服務格局,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自我發展的后勤經濟實體,正在向全面實行社會化方向邁進。在這種新型后勤的背景下,建立具有較強執行力的后勤體系是建設新型后勤的重要保障。
2.加強執行力建設是提高后勤保障服務能力的重要途徑。任何一個優秀的管理組織,其內部都需要有一種強烈的“執行力文化”,高校后勤承擔著高校發展的重要后勤保障支撐。而高校后勤本身所涉及的任務重,涉及面廣,還要不斷滿足師生的各種服務需求,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要實現這些目標,就必須要具有強有力的執行力,也只有具有較強執行力才能夠不斷提高后勤服務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的為高校的人才培養提供強有力的后勤保障。
三、提升高校后勤執行力的對策
1.優化和營造良好的執行環境
在我國高校后勤的改革中,高校后勤服務實體大多由原來的事業性質向企業運作轉變,在這個逐步轉變的過程中,需要盡快的理順工作關系,不斷優化工作流程,建立流暢的執行通道為提升執行力創造條件。目前,我國高校后勤服務工作大多數都存在三級管理,但要實現工作的有序開展,首先要著重研究各級和各個層面的工作銜接問題,對現有的工作流程進行優化,最終要實現責任到崗、責任到人,避免管理真空,不斷提升后勤工作效率和質量的建設發展目標,營造良好的后勤執行力環境,充分調動各個層面的積極性。
2.加強和完善高校后勤服務與管理的制度建設
建立一套科學可行的后勤管理制度體系是提升后勤執行力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來,隨著我國高校后勤服務改革與發展逐步深入,要加強要以落實崗位責任制為制度建設的核心,以制度化建設、標準化操作,推動后勤各實體(公司)內部管理和規范運作為重點,按照“事事有章可循,事事有人負責,事事有人監督”的要求,完善各個后勤實體的管理辦法。同時,要進一步建立與完善高校后勤薪酬懲體系,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考核與獎懲相配套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比如將員工日常的工作表現與每月的績效考核獎直接掛鉤,每月的考核得分與全年的年終考核獎直接掛鉤等;推行具有競爭性的選、用、留、退的科學用人機制等。
3.重視和加強員工的執行力培訓
在后勤實體中,員工是執行的主體。高校后勤實體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培養員工的執行意識以及職業感養成教育,重點要培養員工的服務意識和服從意識。注重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從而使員工充分重視自己的崗位,以積極向上的工作態度投入到為師生服務的工作中去。同時,要有計劃的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員工業務素質。同時,后勤實體要把員工素質教育作為全面提升工作質量的根本來抓,按照內外培訓相結合的原則,開展形式多樣的主題或者系統培訓學習,從而不斷改進服務態度、服務方式,提升員工的執行力,不斷提高后勤服務保障水平。
關鍵詞 人血白蛋白 嚴重過敏反應 護理
人血白蛋白主要調節組織與血管之間水分的動態平衡,起到增加循環血容量和維持血漿膠體滲透壓的作用,一般不會產生不良反應,偶可出現寒顫、發熱、顏面潮紅、皮疹、惡心嘔吐等癥狀,快速輸注可引起血管超負荷導致肺水腫,過敏反應非常少見。我院除今年4月份發生1例嚴重過敏反應外,其余均無明顯的不良反應。
1 臨床資料
患者,女,34歲,妊娠并全身重度特發水腫,妊高征,行剖宮產術后于2007年4月18日14:30靜脈滴注人血白蛋白(湖南紫光古漢南岳制藥公司,生產批號200608038)10g,滴速20滴/分,剛輸5分鐘突然出現心慌、氣促、呼吸困難、眼花、視物模糊等嚴重不良反應,測脈搏130次/分,呼吸26次/分,血壓152/100mmHg,但神志清楚,雙側瞳孔等大等圓約3mm,對光反射靈敏,經檢查,眼底無出血,立即停用人血白蛋白,給予地塞米松10mg靜脈注射,非那根注射液25mg肌注抗過敏治療,給氧,同時給予靜脈注射5%Gs 20ml+西地蘭0.2mg,速尿20mg進行強心、利尿,因血壓高,加用5%Gs200ml+酚妥拉明10mg,5%Gs100ml+25%硫酸鎂5g靜脈注射以解痙、降壓,并24小時心電監護,記尿量。經搶救后于17:30患者癥狀消失,生命體征平穩。
2 護理
2.1 急救護理
2.1.1 就地搶救,使病人平臥,保持呼吸道通暢,并及時給予氧氣吸入,氧流量3-5L/min。
2.1.2 立即停用人血白蛋白,更換液體及輸液導管,遵醫囑給予抗過敏、強心、利尿、解痙、降壓等藥物,積極配合搶救。
2.1.3 迅速建立另一組靜脈通道,以便及時輸入液體及藥物,為搶救創造條件。
2.1.4 密切觀察病情變化 給予持續心電監護,密切注意神志、瞳孔及生命體征變化,準確記錄尿量。
2.1.5 藥物使用 靜脈注射酚妥拉明要注意監測血壓,掌握藥物輸注速度,開始稍慢,以后逐漸加快至正常需要的速度;注射速尿后注意尿量變化;硫酸鎂注射給藥時不可過快、過量,注意觀察膝反射與呼吸情況,防止出現血壓急劇下降,膝反射消失,呼吸抑制以至死亡。
2.2 心理護理 因病情發生突然,患者及其家屬充滿恐懼與焦慮,及時安慰病人及家屬,做好解釋工作,解除不必要的顧慮及恐懼心理,使其最大限度配合治療,并盡量滿足病人合理要求。
2.3 一般護理 保持病室安靜,為病人創造舒適環境,做好基礎護理,保證病人安全,防止護理并發癥發生。
3 體會
3.1 靜脈注射人血白蛋白時,最初滴速應緩慢,注意觀察有無不良反應,因為過敏反應往往發生在最初幾分鐘內,如發生嚴重過敏反應,出現支氣管痙攣或心慌不適等癥狀,則需立即停止滴注并對癥治療。
關鍵詞:智慧教室;科學探究能力培養;教學設計
中圖分類號:G633.8文獻標識碼:A收稿日期:2020-04-18文章編號:1674-120X(2020)27-0101-02
一、引言
在初中階段,化學課程具有諸多重難點,學生學習起來相對困難。以氣體的實驗室制取為例,這節課程在知識目標方面要求學生熟練掌握二氧化碳與氧氣的制取原理、實踐操作與注意事項;在能力目標層面要求學生了解實驗室制取氣體的過程中,實驗裝置的選擇與操作原理的規律,并學會按照實際需要,進行小組探討,展開交流評價,并明確最優方案。所以,教師營造教育情景,科學應用教育手段,培育學生的科學探究能力,使學生領悟知識獲取的路徑極為重要。基于此,本文著眼于教育目標,結合智慧課堂,營造問題情景,呼吁學生交流協作,引導學生科學設計實驗方案并展開探究,使其掌握科學探究的方式,培育其勇于創新和勤于實踐的精神、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善于協作和積極溝通的意識。
二、智慧教室概念與理念概述
(一)智慧教室概念
所謂智慧教室,是一種典型的智慧學習環境的物化,是網絡與多媒體教室的高級形態,它是憑借智能技術、物聯網技術和云計算技術等建構的新型教室,這一新型教室涵蓋無形的數字空間與有形的物理空間,借助多樣性的智能設備輔助教育內容展現、便于教學資料獲取、推動課堂交互進行,具有環境管理與情景感知功能。而智慧教室的目的在于為教育活動供給智能化和人性化的交互空間,憑借數字空間和物理空間的有機融合,遠程和本地的結合,優化人和學習環境間存在的聯系,在學習空間中落實人和環境的有效交互,推動泛在學習、開放式學習、探究式學習以及個性化學習的實現。從某種意義上而言,現如今多媒體教室面臨的問題與教室環境設計、技術裝備間存在緊密聯系。重構傳統教室環境,建設適宜學生學習及教師教學的全新環境,是教育事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伴隨智慧城市、智慧地球等概念的涌現及相關技術的繁榮發展,合理運用云計算技術、傳感技術、多媒體技術以及AI技術等完善教室設施、優化學習環境、創建智慧型教室已是必然選擇。
(二)智慧教室構成
智慧教室和傳統教室存在一定差異,智慧教室作為智慧環境系統的分支,是支撐智慧教育的必要條件與智能化空間,它可以利用物聯網、互聯網、數據挖掘以及學習分析等方式把社會感知、物理感知與網絡感知完美銜接,生成智能型教育和學習一體化的環境體系,而這一教室的組成元素是教學活動主體、教學活動條件及教學活動空間。首先,教學活動主體包含管理者、教育者及受教者。管理者是指對智慧教室實施管理、監控與維護的服務人員;教育者指的是在智慧教室當中實施教育工作的教師、助教等教學人員;而受教者即在智慧教室當中開展學習活動的關鍵性主體。其次,教學活動條件。基于智慧教室環境的教學活動,具有更為嚴謹的要求,個性化且豐富的線下線上教學資源、為教育活動服務的多元化智能終端、以大數據及物聯網為依托的云平臺、提供創造性與個性化學習環境的服務系統等為新型智慧教育活動的進行提供了必要條件。再次,系統環境因素。系統環境主要涵蓋教育、溫濕度調節、燈光控制、視頻監控、自動考勤等系統。其中,教育系統是教師開展教育活動的主要系統;溫濕度調節和燈光控制系統是為學生提供最智能、環保與舒適環境的功能性系統;視頻監控系統是確保教育活動可靠、安全進行的保障性系統;考勤系統則是有效解決以往考勤難問題的智能系統。
(三)智慧教室功能
在智慧教室背景下,原有的學習模式逐漸轉變為創新能力培育模式。智慧教室是智慧環境的物化形式,有效豐富了當前智慧教育的理論內涵及其在實踐方面的應用路徑,為促進智慧教育事業發展奠定了基礎。首先,個性化教育功能。在以智慧教室為依托的教學活動中,教師可針對學生群體存在的個性化差異設置新的課程,從而確保學生找到適合自身學情的學習模式,同時教師還可按照學生不同性格制訂針對性的學習課程。這一個性化育人模式不僅可運用在面對面的課堂教育中,還可用于遠程教育中。其次,多工具教育功能。智慧教室可提供諸多教育工具便于教師選擇并應用于教學中,借助多樣性呈現技術,充實教育內容。同時在學習層面,可調動學生學習興趣,推動學生進行體驗式與探究式學習。在具體交互中,師生可采取自然交互的方式對交互內容展開交互,以此來落實多維度交互目標。再次,數據分析功能。借助智慧教室實施教育工作的過程當中,教師可以通過信息采集把學生課堂學習所形成的數據資源進行有效整合,并利用分析技術展開學習數據挖掘、學生信息整合以及教學數據分析,總結出異同點,明確學生的學習需求以及學習取向,為日后的學習取向提供數據支撐。
三、基于智慧教育的科學探究能力培育的教育設計
(一)教學設計思路
教育工作的最終目標并非單純地讓學生累積知識,而要使其具備知識實踐應用的能力,此能力需要學生在實踐探究當中培養。初中階段化學的實驗室制取氣體課程中,知識容量大且知識點復雜。如果采取傳統的教學形式,學生容易感到乏味枯燥,并逐漸缺失興趣,難以達到預期效果,更無法實現學生科學探究能力的培育目標。因而,教師應適時轉變教育策略,在具體教學中創造活動情境,把智慧課堂和學生科學探究能力的培育充分結合,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在課前階段,教師要提前布置相應的學習任務,引導學生獨立復習。在課堂教學期間,借助智慧教室平臺所具備的即時反饋與搶答系統了解學生對過往所學內容的復習效果。隨后通過層次性問題的設計,驅動學生主動思考,利用問題驅動學生持續創新,使其將實驗探究作為主要方法,經過小組探討合作、完善與優化實驗計劃,持續提升科學探究能力。最后,教師可把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利用的智慧教室助手和實物展臺等設備反饋至電子白板當中,由師生一同進行分析和評價,真正使學生感受到主動思考、合作探究與交流探討的學習過程,讓學生能運用所學內容解決具體問題,培育其學科素養和探究能力。
(二)具體教學過程
第一,復習導入,運用智慧教室調動學生的探究欲望。教師先利用課件展示出所提問題:實驗室制取二氧化碳與氧氣的反應原理、制取裝置是什么?并利用智慧教室的搶答器選擇兩名學生,學生一完成問題,學生二進行點評。隨后師生共同進行總結歸納,最后教師提出過渡銜接問題:實驗室制取二氧化碳和氧氣的收集裝置若收集有毒氣體,是否可以防止空氣污染?這一教學環節的設計目的在于借助智慧教室的搶答器激發學生對化學課程的興趣,運用計時器功能,讓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問題,提升課堂教學質效。提出問題,調動學生探究欲望,指導學生按照實際要求,優化實驗方案,培育創新精神。
第二,實驗探究,通過智慧教室落實教育互動。在此環節中教師要明確該活動的主題:探索有毒氣體的收集裝置如何改進。并提出問題:在有毒氣體收集的過程中,如何優化裝置來防止空氣污染?隨后進入實驗準備階段,由四人構成合作探究小組,提前將實驗中可能運用的儀器與藥品置于實驗籃當中,以便在化學實驗探究中按照實際需求自由選擇。在具體實驗探究當中,教師應指導學生展開組內分析、探討,并選擇適宜的儀器展開探究實驗,教師則進行巡視,針對學生探究情況進行指導與點評,對方案不合理之處提出疑問,指導學生展開進一步探究,選取典型裝置,運用智慧教室的拍攝功能,上傳至電子白板中,并選擇一名學生匯報組內實驗狀況。該活動設計目的在于借助拍攝功能,把學生實驗探究的整個過程體現出來,以便師生形象和直觀地分析探討,在調動學生實驗探究興趣的同時,提高學生的實操能力,培育科學探究能力,改善教學成效。
(三)教學設計特色
本研究涉及的化學課程教學設計體現了新課程改革的理念,真正發揮了學生的課堂主體性,主張對學生探究能力、動手能力以及動腦能力的培育,感受知識和技能生成的整個過程與創新精神培育的過程,使學生創新以往學習模式與學習觀念,從而在探究學習中形成并提升化學核心素養與探究能力。另外,在課堂教育中,重視學科教育和信息技術的高度結合,著重發揮出智慧教室的輔助功能,借助智慧教室各平臺,激發學生的學習主動性,運用拍攝、實物展臺與錄像等功能,把學生練習與實驗探究的整個過程上傳至電子白板中,由師生一同分析探討,激發了全員參加意識,加強專注力,提升了聽課效果。
關鍵詞:預算制度 社會保障 路徑
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日益加重,因病返貧、有病無法得到有效醫治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這催促我們國家應當盡快完善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由于存在體制方面的原因,財政模式轉換的困難,以及當前既得利益群體的阻撓等方面的原因,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困難重重。然而,如果設法從建立健全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預算制度作為突破口來完善我國的社保制度,想必會達到意想不到的目的。
1 對社保資金體系的厘定
社會保障預算就是對社會保障所做的預算,社會保障一般是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等組成。所以如果想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必須明確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分布情況及厘清相關的概念。著重需要指出的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概念。
我國當前社會保障資金涵蓋的范圍包括:①政府公共預算中的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就業補助、低保、撫恤等,收入來源是稅收;②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中的各種社會保險收入支出;③基金預算中的殘疾人就業就業保障基金、彩票公益金;④當前自我運行的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社會保障資金的分布狀況,其中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沒有反映在我國當前的政府預算體系之中;基金預算中的社會保障項目和社會保險預算有很強的相似性:資金基本上是自收自支,不存在資金的擠用情況;而對于政府公共預算體系中的社會保障資金由于支出性質的原因,這些支出項目更反映的是政府的責任,所以不存在收支匹配的現象,這一點和其他社會保障資金的運行不同,最主要在于其收入主要來自稅收收入。而且對于這四部分來說能體現我國的社會保障資金預算概念的也只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政府公共預算中的有關社會保障預算的科目沒有單獨做社會保障預算;基金預算雖然有自收自支的特點,但由于沒有上升到體現社會保障的高度,但這部分資金是最容易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的;自我運行資金基本預算都沒有體現到。所以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預算還僅僅處于“社會保險預算階段”,稱不上真正的社會保障預算。
2 我國社保預算建立的一個可行性路徑
我國當前可采用的社會保障預算模式的路徑選擇應當是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加上基金預算中社會保障項目的完全式基金預算基金預算加上公共預算中有關社會保障預算的板塊式預算。由于社保資金本身的特點和我國的體制狀況,本文認為對于未來所說的目標的“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模式對我國是不適合的。所以下面提出的政策建議的目標事實上就是走向“板塊式”的目標。
2.1 整合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預算管理的基礎。目前,在我國存在碎片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并且社會保險制度存在許多問題,為此,需要對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進行整合。
2.2 明確政府社會保障責任
對于政府來說,其社會保障責任主要涵蓋制度設計、資金支持、運行監管等方面。首先以政府資金責任為起點,提供相應的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在這一方面,世界各國都將其納入到政府的一般預算中;其次是社會保險,在社會保險方面,政府不承擔資金責任,但是需要彌補制度缺口。因此,各國政府一方面將社會保險基金補助納入到政府一般預算中,另一方面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等社會保障性基金,需要政府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2.3 理順社會保障管理體制
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條件下,沒有完全清晰地劃分社會保障主體間的責任,中央與地方之間社會保障事責出現不同程度的下沉,對于基層政府來說,履行社會保障事責時,缺乏資金的支持;在社會保障職責方面,社會保障管理部門與機構之間存在交叉現象,關于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主體、審核主體等,在《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中都存在交叉與責任不清的現象。
2.4 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預算的銜接關系
①與公共財政預算的銜接。公共財政預算有必要保留社會保障支出這一項,為了便于組織開展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和安置等工作,通常情況下,需要從一般性稅收中支出。
②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行銜接。當前,由于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并且存在歷史性問題,進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用于社會保障的資金,存在一定的缺口。
③與政府性基金預算的銜接。在資金使用功能上,由于政府性基金與社會保障資金都有專門的用途,所以直接的資金調撥關系在二者之間不存在,對于現有的預算項目,只需進行相應的調整,在一定程度上確保這兩個預算的完整性。目前,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住房基金收入、福利彩票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部分收入劃轉共同構成社會保障預算。
參考文獻:
[1]包麗萍.我國社會保障預算的現實定位與未來選擇[J].地方財政研究,2010(12).
【關鍵詞】行業英語教學;職場化能力;效果研究
如何建立一個既能提高高職經管類學生的行業英語能力,同時又能夠通過行業英語教學培植專業特色提升高職經管類學生的職場化能力,提升其社會競爭力滿足社會對于高職經管類人才的需求的新型教育教學模式,我們在這個問題上做了一些探索。
一、高職經管類行業英語的教學現狀
(一)對行業英語教學重視不夠。在目前的高職英語教學中,從學校開始自上而下的對行業英語這門課程重視不夠,有些學校不開,有些學校也僅僅是把它作為一門選修課,導致學生的重視程度不夠,使得課程教學質量難以達到要求。
(二)學生對行業英語的學習積極性不高。這主要在于現在大部分用人單位除了面試以外就是特別看重英語等級證書,導致學生、教師只注重考級過關拿到證書,而把行業英語課程的學習拋之腦后。
(三)以行業英語為基礎的學生職場化能力提升的措施不夠。高職經管類行業英語課程相較于高職公共英語課程來講更注重實用性、實踐和互動性。但目前高職畢業生行業英語知識匱乏,又缺少實踐層面的練習,并不能滿足用人單位的要求。
(四)高職經管類行業英語教師的師資還不能適應現在行業英語教學的要求。目前高職院校教師中精通英語又精通專業的教師比較少,另外年輕教師缺乏相應的行業英語教學經驗。
二、對高職經管類行業英語的內涵、學生要具備的職場化能力以及行業英語背景下,高職經管類學生所應具備的職場化能力的探討
(一)高職經管類行業英語的真正內涵及經管類人才所應具備的職場能力。高職行業英語課程是高職院校英語系列教學中的末端環節,是基于基礎英語和行業知識之上的一門較為綜合的課程。它不僅僅是對基礎英語學習的重復,而是利用英語語言對專業知識在一定層面上的再現,是兩門課程在一定程度上的交集。另外在行業英語的學習中,起到了對基礎英語知識的補充作用。從就業方面考慮,高職經管類行業英語課程有助于學生職場化能力的提升。
理解了行業英語真正的內涵之后,我們再來看一下經管類人才應該具備的職場化能力。在這里從三個方面分析其所要具備的職場化能力。1、崗位工作所需具備的全部知識與技能,既包含處理具體業務的能力,也包含整個項目的總體管理能力,行為方式和思維邏輯習慣。2、方法或普遍能力,即從事任何職業、行業都具有廣泛的適用能力,如商務管理專業應具備一定的財會,信息收集及處理以及外語交際力等能力。會計和物流崗位應具備對其崗位的具體工作過程、程序、方法和操作規范、標準熟練掌握的能力。3、社會能力即有從事相近專業和適應職業變化的能力,它使勞動者能夠迅速適應崗位的變化,創造自我提升的空間。
(二)行業英語背景下,高職經管類學生所應具備的職場化能力。將以上兩者結合起來我們總結出高職經管類學生所應具備的以行業英語學習為依托的職場化能力,主要是五個方面:1、聽力理解力。經管類行業英語聽力理解的作用是使學生在各種工作環境下熟練的以英語語言為載體,正確理解、分析、加工處理吸收的信息,進行有效的交流活動。2、行業英語詞匯記憶與閱讀理解能力。經管類的專業人才需要處理的閱讀材料包含大量的經管類專業英語詞匯和英文縮略語。因此與之匹配的閱讀理解能力要求從業者具備一定的背景知識,了解不同民族之間的價值觀念和風俗差異。3、寫作能力。經管類崗位不可避免的會處理一些英文的電子郵件,傳真等,這就要考驗員工的英文書面表達能力了,要做好這方面的工作,經管類學生應掌握物流法規,熟悉常見商務公文語言的特點及寫作格式。4、翻譯能力。這主要是指學生應掌握外事生活起居、餐飲、辦公、營銷、廣告等常用英語翻譯能力,并且具備郵件、合同、產品說明書、企劃書等的翻譯能力。5、英語交際能力。經管類學生除了掌握專業知識外,還應掌握基本的英語交際能力。這主要包括基本的商務活動基礎知識和基本的商務情景會話,外貿流程中各環節的簡單表達。
三、對高職經管類行業英語教學創新的措施
(一)創新教學環境與教學條件。主要包括“規劃與建設”和“運行與執行”兩大部分,要由經管系各專業和基礎部共同合作,從軟硬件兩方面來建設和實施。
(二)對高職經管類行業英語教材的創新。我們在經管類行業英語教學中分別設計了八個主題單元的內容,這八個主題單元組成了一次完整的涉外貿易的過程,分別是建立貿易關系、檢查貿易背景、貿易談判、合同的達成、付款、包裝、交貨、投訴和建議。而且每一個主題的內容力求與真實的貿易過程相貼近。
(三)改進、創新高職經管類行業英語的教學方式。在選擇教學方法時,我們注重的方法是必須有助于學生積極主動地參與,有助于激發學生的潛能與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有助于發揮學習團隊的作用。如:探究式教學、STEP教學法等。
(四)對學生學習評價機制的創新。首先從教學管理入手,把教學管理從以教師管理為主,轉向以學生在一個團隊中自我管理、自主管理為主與教師監督管理相結合。加大學生平時學習過程考核的比例。把只重視學生期末考試成績轉變為更加重視學生平時學習任務的完成效果。
通過分析和相應的改革措施,同學們普遍反映,在針對經管類學生開設的行業英語課程中既豐富了行業英語知識又對平時所學的專業知識用另外一種語言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強化,這樣就使得他們的學習面拓寬了許多,同時通過對這門課程的改革探索,教師的業務能力也得到了相應的提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