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產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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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追根溯源,國際稅收競爭的研究始于戴蒙德和米爾利斯(diamondandmirrlees,1971)對“優化稅制理論”的研究。根據優化稅制理論的基本觀點,稅制優化首先要符合稅收效率原則的要求,其次稅制設置在滿足效率原則的同時,還要兼顧稅收公平原則的實現;而一個能夠實現效率與公平兩大目標的稅制,將能夠較好地解決對經濟行為主體的刺激問題。但是,這一優化稅制目標能否實現、如何實現以及實現的方式等,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對實現這一優化稅制所需的信息的獲取程度;現代優化稅制理論的最大特點,在于它能夠從稅制優化與信息需求這對矛盾統一體的相互關系入手,將在充分的、完全的、對稱的信息獲取條件下的優化稅制形態作為一種理想化的參照系,來探討現實中不充分的、不完全的、不對稱的信息獲取條件下的優化稅制設置問題,探討在這一過程中稅制對經濟行為主體的刺激作用。

雖然優化稅制理論并未直接探討國際稅收競爭問題,但其在討論效率與公平原則并存性時,始終將稅制對經濟行為主體決策的刺激作用列為首要研究問題,進而論證在不充分信息條件下對經濟行為主體決策過程提供刺激的方法、目標和約束條件,這種分析思路為研究國際稅收競爭奠定了理論起點。尤其是優化稅制理論摒棄了孤立、封閉地看待一國稅制設置的研究思路,而現實性地將經濟的開放作為外部約束引入一國的最優稅制分析,這正是國際稅收競爭理論模型的一個最基本的假設前提。戴蒙德和米爾利斯在1971年撰文分析了開放經濟的小國在資本可以自由跨國流動從而追求世界資本市場收益率的約束條件下,如何制定最優資本所得稅的問題,并認為對于開放經濟的小國,原則上應該放棄按收入來源地原則對資本所得從源征稅,而應采取居民管轄權原則對資本所得采取從人征稅。這樣,稅收不會干擾國內投資與國外投資之間的選擇,從而實現資本的有效配置。進而,當本國無法充分獲得其居民在國外的收入的充分信息、以至不能實施監控時。開放經濟的小國此時最優的選擇是對資本所得不征稅。

正是在優化稅制理論的研究思路以及分析方法的基礎上,西方經濟學者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建立了一些重要的國際稅收競爭模型,這些模型研究的內容主要包括3個方面:一是關于所得課稅國際協調原則的研究;二是關于生產要素流動和稅負分布的研究;三是關于國際稅收合作的研究。

二、關于所得課稅協調原則的研究

這一方面的研究試圖對所得兩種基本課稅原則及所得稅國際協調具體原則進行優劣比較。戈登(gordon,1992)在《cancapitalincometaxessurviveinopeneconomies?》一文中,對戴蒙德和米爾利斯的結論的假設前提進行了全面的重新審視,認為優化稅制理論得出的結論——出于效率考慮應采取從人征稅原則和開放經濟的小國應放棄對資本所得征稅,其理論假設前提應受到質疑。例如,當國家規模相對于世界資本市場較大,或者如果國家經濟是不完全開放的,那么上述結論是否仍然成立?如果這些理論假設被,那么優化稅制理論得出的結論就站不住腳。戈登在此文中著重分析了一些國家規模相對于世界資本市場較大的情況,認為這些國家如果能通過其擁有的市場力量對借貸進行限制從而影響利率使自身獲利,那么資本輸出國和資本進口國在稅制的設定上就應該有很大的差異,這顯然不同于優化稅制理論所推導出的標準稅收模式。事實上,優化稅制理論無法解釋很多國家的資本所得稅收現狀。在現實中,幾乎所有國家都對其境內發生的公司和個人所得征稅,同時在許多國家的稅制結構中,存在著一個實際上普遍存在的特征:即對本國資本在外國發生收入的雙重稅收管轄權。這種慣例通過賦予本國居民將其在外國產生收入的已納稅收在本國應納稅收中進行抵免的權利,從而可以避免該筆收入的雙重征稅。

戈登對此現象進行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如果國家之間存在這種協定,則無法導致納什均衡(nashequilibrium)稅率的出現,但是當存在著主導市場的資本輸出者時,會出現斯坦克爾伯格均衡(stackelbergequilibrium)的結果。如果資本輸出國采取雙重稅收管轄權的慣例,就會激勵資本進口國采用資本輸出國的所得稅率對進口資本征稅。因為跨國投資人可以將這一稅負在母國應納稅收中抵免,所以這種從源課稅不僅不會阻礙國外投資,而且會達到增加財政收入的結果。這樣,資本輸出國通過采取雙重稅收管轄權,可以使自己制定的國內資本所得稅率在世界范圍內設定。同時,資本輸出國誘使資本進口國采取它制定的稅率從源征稅,也減少了其居民通過海外投資逃避國內稅收的動機。但是,如果資本進口國成為斯坦克爾伯格主導者時,資本輸出者將不會采取雙重稅收管轄權,在這種情況下無法得出對資本所得課稅的均衡結果。這一理論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戰后美國作為主導資本輸出國對其他國家稅收政策的影響。但隨著世界經濟的變化,世界資本市場結構愈加復雜,已沒有一個單獨的國家可以在世界資本市場上占據主導地位。因此戈登認為,資本所得課稅是否在未來仍然存在或將發生怎樣的變化,還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采取雙重稅收管轄權,并利用稅收抵免法消除雙重征稅,是國際上對資本所得征稅最普遍的做法。然而,利用稅收扣除法來消除雙重征稅也仍然在一些國家得到使用。財稅理論界對這兩者的優劣爭論已久。就目前而言,主流觀點認為抵免法優于扣除法,因為抵免法可以徹底消除雙重征稅,并可以實現資本的有效配置,而扣除法由于不能徹底消除雙重征稅,會產生阻礙資本流動的結果。但邦德和薩繆爾森(bondandsamuelson,1989)的研究認為,之所以得出抵免法優于扣除法的結論,是因為這一結論是在稅率和資本流向固定的假設前提下得出的靜態均衡結果。實際上,如果采取兩國博弈分析,并假定國家可以區分屬于國內居民的資本和屬于國外居民的資本,則在稅收抵免法和扣除法的不同規則之下,國家在博弈中將采取不同的戰略行為。在稅收抵免法下,兩國采取的戰略行為將導致國家間資本流動的消除。其原因是:東道國將試圖設定和母國稅率一樣高的稅率,以試圖獲得最大的稅收收入,而母國則會試圖使自己的稅率設定得比東道國更高,以從限制資本的流動中獲取最大收益。這種稅收競爭的納什均衡的最終結果是:稅率設定太高以至限制了資本的跨國流動。相對于稅收抵免法,稅收扣除法下得出的均衡結果表明:扣除法將不會阻礙兩國間的資本流動,均衡產出在國家福利上也優于抵免法。和傳統上達成共識的觀點相反,這一分析結論表明,恰恰是稅收抵免法而不是扣除法阻礙了資本的國際間流動,同時,采取扣除法對資本進口國和資本出口國都有好處。

三、關于生產要素流動與稅負分布的研究

這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國際稅收競爭對流動程度不同的要素所承擔稅負的不同效應及其對公共物品提供的影響。由于現實中資本跨國流動頻繁,國家間稅收政策缺乏交流和協調,因此,母國往往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收入缺乏有效監控或因成本太高而使監控實際上成為不可能。這樣,居民管轄權原則實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政府出于財政收入的需要,從源征稅就不可避免,同時,為了吸引稀缺資本而大大降低資本所得稅率。國際稅收競爭模型對此所持的主導觀點是:一方面,稅收競爭將導致資本所得課稅的低稅率,導致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wilson,1986);另一方面,如果不能有效地實行居民管轄權原則,政府的最優選擇是應免除對流動資本的課稅,而代之以對國內非流動性要素如土地和勞動征稅,這樣就可以有效地滿足公共物品提供的需要,對開放經濟的小國而言尤其是這樣(rasinandsadka,1991)。

然而,布克維斯基和威爾遜(bucovetskyandwilson,1991)的國際稅收競爭模型,針對上述觀點卻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們首先假定政府在給定一組稅收工具的條件下,除了對資本所得從源征稅以外,僅僅對工資收入征稅。其得出的結果是:在不實施居民管轄權的情況下,政府對公共物品的提供依舊不足,對資本所得課征的稅率仍然很低且缺乏效率,并且低于對工資所得課征的稅率。然后,他們假定一國相對于世界市場足夠小,從而政府放棄對資本所得的從源征稅而僅僅依靠對工資征稅的收入提供公共物品,結果還是得出了工資所得課稅缺乏效率、稅率過低導致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的結論。這個結論和“開放經濟的小國可以通過放棄對流動資本征稅而代之以對國內非流動要素征稅以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結論顯然是相左的。布克維斯基和威爾遜認為,兩種觀點沖突的根源在于后者模型的假設前提是兩個小國面對的是外生的、固定的世界資本市場利率,而他們的模型則假定世界上每個國家的稅收政策都是內生決定的。為了尋找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稅收工具組合,他們最后考慮了政府同時采用收入來源地和居民管轄權對資本所得征稅、并放棄對工資所得征稅的組合,結果證明政府的均衡行為將有效地利用這兩種征稅方法,而使公共物品需求水平得到有效滿足。可以看出,實際上其最終結論為:是放棄了對資本所得課稅的居民管轄權。而不是缺少對勞動等非流動要素的課稅,才導致了對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這種結論和優化稅制理論也是有區別的,因為優化稅制理論所推崇的最優稅制中通常包括對勞動的征稅。

四、關于國際稅收合作的研究

眾多國際稅收競爭模型都試圖論證在各國經濟存在異質性的條件下,國際稅收合作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采取的方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型是近期由萊斯穆森(rasmussen,1999)提出的。他認為,既然國際稅收競爭將導致無效產出,那么就為國際稅收合作提供了實施空間。國際稅收合作應是兩國間稅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稅收信息的交流、稅收管轄權和稅率的選擇以及是否采取資本流動限制等。作為一種參與約束,國際稅收合作的前提是:每一個參與國際稅收合作國家的合作均衡產出必須比非合作狀態下的均衡產出更好。這樣,國際稅收合作的可能性就取決于非合作均衡的結果。

萊斯穆森假定在非合作的稅收競爭中,由于采用居民管轄權原則對國外資本所得課稅需要東道國提供充分的稅收信息,政府只能采取收入來源地的原則,這樣在一個兩國的稅收競爭模型中,對資本跨國流動進行限制就成為緩解稅收競爭不利后果的重要政策工具。同時,他分析了兩國存在經濟異質性的3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兩國完全相同。分析結果表明,稅收競爭會導致缺乏效率的產出而使公共物品提供不足,但此時對資本跨國流動進行完全限制將會導致有效率的產出結果。進一步分析表明,國際稅收合作均衡的產出等同于對資本跨國流動完全限制的非合作均衡的產出。也就是說,在國家經濟同質性的假定下,完全限制資本流動和采取國際稅收合作的政策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第二種情形是:兩國僅僅在經濟規模上存在不同,一個是大國,一個是小國。分析結果表明,國際稅收競爭將是缺乏效率的,小國將會利用稅率的差異作為稅收競爭的工具,最終導致小國國內的過度投資和大國國內的投資不足。此時大國將會對資本跨國流動進行限制,從而會對小國產生不利影響。但就總產出而言,大國對資本跨國流動進行限制,其結果將是有效率的。分析結果同時表明,在產出水平上,雖然進行國際稅收合作將無法替代資本流動的跨國限制,然而大國以對資本跨國流動限制的威脅將通過影響雙方非合作均衡的產出,從而最終影響雙方合作均衡的產出。因為如果在合作無法達成時,大國將會運用資本跨國流動限制,小國不合作利益則會受到損害,而大國則至少會獲得有效資本跨國限制帶來的利益。這時,大國限制資本流動的威脅就是可置信的,它不僅改變了國際稅收競爭中大國與小國討價還價的地位,也為國際稅收合作提供了可能性。第三種情形是:兩國資本稟賦上存在不同,一個是富國,一個是窮國。在這種情形下,所有的非合作均衡的產出結果都是無效率的,甚至引入資本跨國流動限制也不能產生有效率的結果。當兩個國家具有足夠大的資本稟賦差異時,他們都會傾向于讓資本自由流動和進行國際稅收合作,使雙方的福利獲得改善,即使這種國際稅收合作不一定會產生有效率的產出結果。

以上是對一些重要的國際稅收競爭模型的介紹和評述。總體而言,雖然這些模型的假設前提有較大的差別,其得出的結論也有所不同,但它們基本上都是建立在產出市場完全競爭的基礎之上的。同時,這些模型假定政府作為博奔的參與者,通過稅收政策的制定來實現國家福利最大化。雖然政府擁有市場力量,但這些模型將政府利用稅制操縱貿易條件的可能性限制在一個很小的范圍內。

五、戰略性國際稅收競爭模型

在全球化的世界經濟中,國家間貿易利益的沖突已成為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政府作為經濟的管理者,總是試圖通過政策工具來操縱貿易條件,進而對產出市場產生影響。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發展起來的新國際貿易理論——戰略性貿易理論(eatonandgrossman,1986;helpmanandkrugman,1989)正好為政府這種干預經濟貿易的行為提供了理論支持。標準的戰略性貿易模型是建立在以下基本假定基礎之上的:一是產出市場是不完全競爭的;二是存在規模收益遞增的效應。不難理解,一且這兩個理論假設前提成立,就為政府介入廠商貿易行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戰略性貿易理論一個很重要的結論是,政府應該對國內企業進行稅收補貼,以提高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從而獲取最大的福利效果。同時,兩國的戰略性貿易模型的另一個不可忽視的假定前提是,廠商通常是不可移動的,它們只能在國內生產,產品在第三國消費。那么,一個引人深思的問題就被提出來了:當轉移成本為零,廠商可以自由跨國移動到國外進行生產時,對廠商的稅收補貼是否會加劇稅收競爭,或者這種補貼最終是否有效率?

賈尼巴(janeba,1998)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了不完全競爭市場中的稅收競爭模型。他通過給國際稅收競爭模型增加不完全競爭的假定,并將廠商流動性假設賦予戰略性貿易模型,從而將這兩種模型結合在自己的分析之中。其結論是:不完全競爭和廠商流動性并不會產生相互增強效應以至加劇稅收補貼競爭。相反,當政府無法或不可能對外國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時,會使政府放棄補貼采取不干預的態度。在這個模型中,廠商可自由選擇在兩國進行生產,但消費在第三國進行,同時假定政府對所得從源征稅并使凈剩余最大化。這一模型得出的結論是一個多階段博弈均衡的結果:由于對國內生產進行補貼時無法排除外國企業,那么過度補貼將是一種浪費。在稅收競爭博弈的最后階段,每個國家都希望自己的廠商在對方國家生產,以享用對方給予的過度補貼的好處,其結果是大家都放棄補貼而不去干預貿易。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賈尼巴的結論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基礎之上的,其結論在很大程度上還存在著爭議,但他創見性地將國際經濟學和國際稅收學的研究成果和分析思路交叉結合在一起來研究國際稅收競爭,無疑是具有相當重大的理論意義的。

六、國際稅收競爭的政治經濟學

現行對國際稅收競爭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是一般均衡分析和博弈均衡分析的結合,這種分析方法也代表了這一研究領域的主流分析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一些經濟學者開始從政治經濟學角度來研究國際稅收競爭。雖然這些對國際稅收競爭的研究方法并不是主流研究方法,但從這樣一個新的角度探討國際稅收競爭,不僅對主流研究產生了重要影響,而且對經濟全球化下的國家稅收制度設計有一定的理論啟發性。

第一種觀點是從“管理競爭”(regulatorycompetition)的角度研究稅收競爭(vogel,1995;sunandpelkmens,1995),認為稅收競爭規則取決于社會、政治和利益集團相互斗爭的結果,并因此在每個國家有不同的政策傾向,其結果也是不確定的。第二種觀點是從稅收競爭產生的財政負外部性入手,研究其對不同類型國家帶來的經濟和政治影響,并尋求將財政負外部性內部化的制度解決方案(kanburandkeen,1993)。還有一種觀點則應用尋租理論,假定政府決策者本身是有集權傾向的尋租者,他們有強烈的擴大國家財政的動機。這種分析的一個典型結論是:一定程度的國際稅收競爭是必須的,它可以遏制財政權力尋租者不斷擴大財政的內在沖動(mclure,1986;siebertandkoop,1993)。

第2篇

1.產生稅收籌劃的內部原因

企業的經營目的就在于獲得更高的經濟利益,這也是企業運營者的核心目標。而對于人來說,其難免會產生減輕自身稅收壓力的方法來增加企業收入,這是一種主觀的思想狀態,符合目前絕大多數企業運營者的心理狀態。因此,在這種心理的影響下,企業的運營者就會想辦法對稅收進行規避。而跨國企業與國內企業存在著較大的區別,后者只經營國內業務,其所涉及到的稅款較少,稅收項目較為單一。而跨國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所要承擔的稅款額數遠超于國內企業,同時由于其需要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進行經濟交易,其稅款項目涉及的內容也比較復雜。因此,對于跨國企業來說稅收籌劃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其不僅僅可以幫助企業減小賦稅所帶來的壓力,同時也可以增加企業在跨國經營中獲得的利潤,而這也就成為了國際稅收籌劃形成的內部原因。

2.產生稅收籌劃的外部原因

與內部原因相對應的,國際稅收籌劃工作的產生也有一定的外部原因,而外部原因主要就是由于跨國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在兩個或多個國家質檢造成的。其主要表現為八個主要方面:

其一,各國的稅收管轄權的差距。這個權利主要指的是各國政府在各自稅收領域內所形式的法律權利,其是按照地域和人文特性所制定的,其所規范的權利范圍就是該國家的領域范圍。而不同的國家擁有自己不同的稅收管轄權,是需要在該國家領域內經營各類業務的企業所必須遵守的。

其二,稅收范圍差距。在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法律要求標準,其稅款征收的范圍也不相同。例如,有一部分國家僅征收企業的所得稅,對于企業資產或資產轉移所產生的稅費則不予征收,而有些國家則征收這部分稅款。另外,就算是不同國家在同一稅收項目上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例如所收稅款數額不同,稅款起征點不同,進而導致了各國間稅收的差異。

其三,稅率的差距。在稅款的征收工作中,稅率的差別往往成為了各國間稅收差別的主要因素。例如,當征收所得稅時,部分國家采用的是按比例的稅率進行征收,如德國、巴西等,還有一部分國家是按照累進稅率進行征收,例如美國等。就算是采用統一稅率模式,其所制定的稅款起征點也具有較大的差異。而最高稅率更是具有較大的差異,例如德國的最大稅率可以達到45%,而黎巴嫩則僅為10%,相差近4倍。同時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越是經濟發達的國家其最高稅率越高。

其四,稅基的差距。稅基值得是稅收金額制定的基礎和依據,根據各個國家現行稅收政策不同,可以將稅基分為三種類型。其具體包括以純總收入為基礎的稅收政策、以企業財產價值總量為基礎的稅收政策以及以企業經營商品的流動量和金額作為基礎的稅收政策。通常情況下,當稅率相同時,稅基的大小對實際應繳納的稅額有著直接的影響。

其五,稅收優惠政策的差距。由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其對于外資的需求量也不同。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其急需外資的引入以達到活化國內經濟的目的,因此發展中國家較發達國家更愿意接受大量的跨國企業進入,而且會推出更多,更具實惠性的優惠政策,以此吸引跨國企業的進駐,其中主要包括減免稅收政策、獎勵政策等。而發達國家這方面的優惠政策較少,這也就使得發展中國家對跨國企業的實際收稅額較小,更加受到各跨國企業的歡迎。

其六,避免雙重征稅方法的差別。雙重征稅現象是指不同國家對同一應納稅人的同一稅收款項進行了重疊式的征收,這主要是由于各國家質檢稅收管理法規出現了重疊的情況,這種情況的出現對于跨國企業的發展極為不利,嚴重侵犯了納稅人的權利,同時也不利于地區經濟的發展。因此各國都出臺相應的政策避免這種情況的發展,但由于各國政策之間具有一定的差距,使得工作執行中會帶來一定的問題,而這時就需要跨過企業啟動國際稅收籌劃工作。

其七,反避稅制度的差距。各國都會由于自身經濟發展原因,需要出臺一系列反避稅收的方案和制度,但這項制度較為復雜,所涉及的內容較多,因此是一個較大的工程。在各國間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各國對于違法避稅行為的處罰力度也不相同,這也就使得跨國企業在稅收方面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性。

其八,管理水平的差距。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管理工作是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如果管理工作無法落實到位,那么相關的法律法規就會成為一紙空文。而各國間對于稅收的管理工作水平差異性較大,發達國家對這方面的重視度較高,管理模式較為完善,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落后,其稅收管理工作模式也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導致各國之間差異增大。

二、國際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國際稅收籌劃工作對于跨國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有著巨大的影響,其直接影響著跨國企業的經濟利益。因此提高企業國際稅收籌劃工作的力度有利于企業穩定的發展,首先應該在企業內部設立常駐的稅收籌劃部門,制定出相應的稅收籌劃方法;其次是對各國的稅收政策進行有效地分析,選擇出有利于自身發展的國家進行貿易往來;第三是建立起主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聯系網,以保證各國間分公司的信息交流,實時更新當地稅收政策數據。

三、結語

第3篇

19世紀末,隨著資本輸出的不斷擴大,貨物、資金、技術和勞動力等經濟要素的跨國流動日趨頻繁,從事跨國投資和其它經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的收入和財產日益國際化。與此同時,所得稅制度和一般財產稅制度在各國相繼確立。在此背景下,各國為了避免對納稅人跨國收入和財產的征稅所產生的國際重復征稅問題而采取適當措施協調彼此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國際稅法因此逐漸形成和發展。顯然,國際稅法是國際經濟交往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一個新的法律部門。國際經濟活動的發展變化所引起的國際稅收關系的發展變化,必然導致國際稅法的發展變化。20世紀90年代,人們習慣于使用“經濟全球化”這一概念來描述由于資本擴張和科技進步所引起的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家、國界等關系到國家的因素相對減弱,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國際稅收新問題,相應地,對由國內法和國際條約和習慣構成的國際稅收法律體系的未來發展也必將產生一系列的影響。

經濟全球化產生的國際稅收新問題

(一)各國的稅收受到侵蝕

是國家具有的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對內和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稅收是國家在稅收領域內的體現。稅收可直接表現為國家有權根據自身的經濟發展目標制定其稅收政策,對國家的稅收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以及自主、獨立地參與國際稅收利益分配關系,以增加自己的財政收入,維護自己的稅收權益。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之下,上還的國家稅收受到一定程度的侵蝕,其主要來自以下三個方面:

1.區域經濟一體化對國家稅收的侵蝕

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結果之一是產生各種形式不一、程度不同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這些一體化組織通常設有統一機構,調節或者管理一體化組織范圍內的有關事項,各成員國必須服從和遵守統一機構的調節和管理。這意味著一個超國家的權力主體產生,成員國以承認該主體并向其讓渡部分(包括部分稅收)為條件,以被管理者而非管理者的身份參與該一體化組織。由于該一體化組織所追求的是體現各成員國全體利益的整體性目標,與各成員國的直接利益目標是有距離的,因此國家向其轉讓部分,將直接導致自己原有權力的減少和削弱。區域經濟一體化對國家稅收的侵蝕,歐盟是最好的例證。歐盟成員國雖然是國家,但是在處理包括稅收領域的國外各個領域的問題時,必須遵守建立歐盟的各項條約,并且服從理事會所的各項指令。

2.國際稅收協調對國家稅收的侵蝕

經濟全球化造成各國經濟關系日漸形成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交織、彼此影響的關系,導致國際經濟合作和協調關系的加強,其中當然也包括國際稅收關系的合作與協調。與參加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相同,各國通過簽訂多邊性或雙邊性的國際條約參與國際稅收的合作與協調,意味著在締結條約后必須受條約的約束,再行使稅收時必須以國際法為依據。在協調的范圍內,國家的稅收政策已不再完全僅僅由本國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須遵從相關的協調組織的協議、國際條約和國際法的約束,這意味著國家單獨制定稅收政策的權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3.跨國公司的活動對國家稅收的侵蝕

跨國公司進行跨越國界和地區界限的生產和經營,對經濟全球化進程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在國際直接投資領域,跨國公司在東道國進行大規模的直接投資活動,通過兼并和收購以及建立新廠等方式控制東道國某些重要的經濟部門,壟斷了東道國某些產品和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東道國國家經濟政策包括稅收政策的制定。同時跨國公司從其整體性的發展戰略出發,進行大量的“公司內部交易”和轉讓定價行為。在稅收領域,這些活動構成了國際逃避稅的主要部分,對有關國家的稅收收入造成了極大的侵蝕。此外,掌握著大量國際金融資本的跨國金融機構,在全球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進行巨額瞬間貨幣交易,使得一國政府難以有效監控這部分資本,更無法對之合理課稅。它們提供的層出不窮的金融衍生產品和交易形式也給使得一國對之難以進行有效的稅收管理,也就是說,對一國的稅收管理權力提出嚴峻的挑戰。

由此可見,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國際稅收原則受到嚴重挑戰。如何在彼此合作中堅持稅收,以及如何在維護稅收中進行彼此合作,是各國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這一問題對廣大發展中國家而言,尤為重要。因為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起主導作用的并非是發展中國家,而是發達國家,取得經濟全球化所帶來利益的大部分是發達國家,而非發展中國家。正因為如此,有人稱全球化為“少數人主導的全球化”、“資本主義的全球化”。

(二)各國的稅收競爭加劇

隨著各國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相繼采取市場化的經濟體制,對資本等經濟要素的流動放松管制,加之現代科技的發展,各國對外國直接投資的管制大大放松,而且金融資本也基本上已經可以在各國尤其是工業化國家之間完全自由流動。覓利是資本的本性,國際資本在全球范圍內的流動也總是遵循利潤最大化的原則,而流向那些能夠產生豐厚利潤的國家和地區。在影響國際資本利潤最大化的因素中,稅收因素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不可避免地對國際資本的流向產生影響。

另一方面,經濟全球化和現代市場經濟的普遍確立,并不能緩解和消除包括資本在內的資源的“稀缺性”問題,相反,在各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資源供給的有限性將進一步顯現出來。因此各國為了本國經濟的發展而展開的資源爭奪也將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而進一步加劇。

由于上述兩方面的因素,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各國為了吸引外國資本幫助本國經濟發展,難免將采取各種低稅政策,給予外資免稅或減稅等諸種稅收優惠,鼓勵外資尤其是外國生產資本投入本國的落后地區或者相關產業,以符合本國經濟發展的總體戰略目標。如果各國競相采取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將不可避免地引起各國稅收競爭的加劇。就發展中國家而言,由于歷史原因,加之舊的國際經濟秩序所形成的不平等的國際經濟格局,它們所面臨的共同問題是資金奇缺、外匯短少、技術落后、基礎設施差。投資環境的缺陷使得它們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仍然需要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來吸引外資。近年來,包括中國在內的諸多發展中國家均制定各種吸引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在發達國家內部,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也有差異,彼此之間也同樣存在著為吸引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資金、技術等經濟要素而展開的激烈稅收競爭。

對于稅收競爭問題的認識,應當采取辯證的觀點。適度的稅收競爭使得參與稅收競爭的國家擴大稅基、降低稅率。這不僅有利于吸引外來的資金、技術,從而促進國內經濟的發展,而且使得從事跨國經濟活動的納稅人的稅負減輕,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稅收對國際經濟活動的扭曲作用,有利于稅收中性原則的貫徹,從而有利于促進國際經濟活動的發展。因此,適度的稅收競爭是有益的、良性的,應當加以促進和引導。相反,如果參與稅收競爭的國家僅僅從本國的國內利益出發,競相從事過度的稅收競爭,采取與鄰為壑的政策,那么這不僅使得參與稅收競爭的國家的國內稅基受到嚴重侵蝕,財政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而且也使得吸引外來資金和技術以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目標難以實現,同時也扭曲了國際貿易和投資活動的發展。因此,過度的稅收競爭是有害的、惡性的,應當加以抑制和禁止。無論是促進和引導良性稅收競爭,還是抑制和禁止惡性稅收競爭,均需各國之間的國際稅務合作,需要確立新的國際稅法規則。

(三)跨國納稅人的逃避稅活動更加活躍

經濟的全球化進程使得各國對商品、資本、技術和勞動力等經濟要素的流動放松管制,公司設立更加自由,跨國納稅人本身可以在各國自由流動,跨國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和財產的跨國流動也相對便利。與此同時,各國稅制仍然存在著差異,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政策依然存在。這些因素為跨國納稅人進行逃避稅活動更加提供了可乘之機,在尋求收益最大化的主觀動機驅動下,跨國納稅人的逃避稅活動將更加活躍。近年來,跨國納稅人采用改變居所、縮短居留時間、在聯屬企業內部實行轉移定價、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弱化投資和濫用稅收協定等諸多方法進行國際逃避稅活動,以致于在國際稅收關系中,如何防止國際逃避稅問題已經成為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問題之外的最主要問題。

從當前現狀看,各國管制國際逃避稅的措施,主要是各國國內法所規定的反逃避稅措施,即主要依靠國內稅法中所確立的單邊規范。除此之外,各國通過稅收協定所確立的國際法規范十分有限,主要是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收情報交換條款,以及近年來關于國家之間簽訂的稅收協定中逐漸增加的一些反國際逃避稅的特別條款,例如反濫用稅收協定條款等。從現有的稅務情報交換條款的規定看,各國通過雙邊稅收協定進行的稅務情報交換的內容受到諸多限制,交換稅收情報的方法也十分有限。目前,除了在稅務情報交換領域,或者稅務行政協助領域出現專門的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外,還沒有出現專門反國際逃避稅的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在此背景下,各國國內的反逃避稅立法仍然發揮主要作用。顯然,這種過度依賴國內法管制國際逃避稅的做法,是經濟全球化之前的產物,它以充分尊重國家的絕對稅收國家以及國家可以對國際稅收活動實行有效控制的理念為前提。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這種僅僅依靠單邊性的或者雙邊性的反逃避稅措施,以及受限制的稅務情報交換合作方法,難以打擊方式越來越復雜和精巧的國際逃避稅安排。

(四)網絡技術對稅收管理提出嚴峻挑戰

促使當前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科技的發展。可以說,科技的進步和發展是經濟全球化的物質基礎。當前,網絡技術的發展引起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的革新,并對傳統的社會行為規范和社會管理模式提出種種挑戰。就稅收管理活動而言,受到的挑戰主要來自以下兩個方面:

1.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確定規則的挑戰

現代各國基本上都是基于的屬地原則而主張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前提是納稅人的有關所得和財產來源于或者位于征稅國境內的事實。既有國際稅法規則包含一系定有關納稅人所得來源地的規則。但這些規則是為了調整傳統商務活動方式下國際稅收利益分配關系的產物,它們難以適應經濟全球化進程中跨國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需要,難以繼續調整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產生的國際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因為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跨國納稅人在收入來源地國除了設置一個網址或者服務器之外,并不需要另行設立任何的“有形存在”(physicalpresence)。從而根據既有國際稅法規則難以確定該筆收入的來源地,此其一。其二,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納稅人所從事的商務活動所涉及的大多數是無形的數字化產品交易,因此根據既有的國際稅法規則亦難以確定該所得究竟屬于何種所得。其三,在網絡空間,跨國納稅人可以從事各種數字化產品等無形資產的商務活動,也可以通過加密等手段保護和隱瞞收入和財產,以及征稅國據以征稅的相關會計資料。這將使得國際逃避稅更加容易,跨國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網絡技術帶來的便利,在來源國逃避根據現有的稅法規則所承擔的納稅義務。正如有的學者所言,就像各國政府永遠不能控制公海一樣,它們也無法控制網絡空間,因此網絡空間將成為謀求避開政府控制者的避難所。

2.對征稅權劃分規則的挑戰

根據既有的國際稅法規則,各國在協調對跨國營業所得和跨國勞務所得征稅權沖突中,普遍承認來源地國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居于優先地位,在此基礎上,通過常設機構原則和固定基地原則限制來源地國的征稅權;在協調對跨國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投資所得征稅權沖突中,各國普遍采用的是征稅權的分享原則。顯然,上述的征稅權劃分原則是建立在行使有效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基礎上的。然而,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受到嚴重的;沖擊和挑戰,各國基于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難以對從事跨國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人行使有效的征稅權,取得相應的稅收收入。因此以有效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為前提的征稅權劃分原則,不可避免的受到挑戰和沖擊。

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際稅法的發展趨勢

面臨著經濟全球化帶來的一系列國際稅收新問題,以及既有國際稅法規則所受到挑戰,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今后國際稅法發展將出現如下的趨勢:

(一)國家稅收將在相對弱化和不斷強化中交織發展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雖然網絡技術的發展以及跨國公司的挑戰而使得國家管理和控制國際稅收活動的能力受到削弱,國家參與經濟一體化組織和稅收協調組織而使得國家稅收受到限制,從而使得國家稅收受到侵蝕、限制,但是,在今后的國際稅法發展中,國家稅收將在相對弱化和不斷強化中交織發展。這是因為:

1.國家管理稅收活動能力的弱化并不必然導致稅收的弱化。傳統的稅收管理手段、模式的失靈只能說明國家必須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稅收管理方式和手段,并不能說明國家徹底喪失了對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國際稅收新問題的管理能力。相反,新問題的產生與國家的稅收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國家會不斷地采取措施加強國際稅收活動的管理,以強化自己的稅收。

2.國家稅收受到限制并不必然表明稅收的弱化。國家稅收是國家在稅收領域享有的全面的。國家稅收受到限制的結果只能是使得受到限制的稅收范圍擴大,國家排他性稅收范圍縮小。但是影響國家稅收的不是法律限制的數量,而是它的性質。因此國家限制自己在稅收領域內行動自由的法律數量并不影響其稅收,并不影響它作為稅收領域內立法和執法的最高權威性質。對稅收的限制只能是局部的、相對的,而非對稅收整體的削弱。在處理經濟全球化所引起的國際稅收新問題的過程中,以國家的稅收利益為核心的國家在稅收的國際協調和合作過程中總是強調自己的國際身份,保持自己的權威,從而出現超越與國家同時加強的趨勢。

3.就發達國家而言,由于它們主導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加之它們自身強大的經濟實力,可以說它們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地位十分鞏固,相應地其稅收受到的威脅最小。在稅收的國際協調和合作中,發達國家從未放棄自己的主張,也不放棄自己的壟斷權,而且還進一步挑戰發展中國家的稅收。例如在雙邊性的稅收國際協調中,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頒布的稅收協定范本總是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保護發達國家的稅收利益,即使在聯合國頒布的稅收協定范本中,居民稅收管轄權并未受到削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結合當今國際資本主要流向發達國家的事實,聯合國范本中對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擴大,也并非一定有利于保護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利益。此外,在多邊性的稅收國際協調和合作中,例如在WTO中,發達國家總是在決策機制上占據主導地位,對于發展中國家的要求通常是給予一定期限的、有條件的差別待遇,但仍然是要求發展中國家在一定期限內完全達到多邊協調組織的總體目標。相反,就發展中國家而言,由于它們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多居于從屬地位,以及它們的經濟實力較差,在稅收的國際協調和合作過程中,為維護自己的稅收,也將不斷努力實現自己的稅收。

(二)稅收的國際協調和合作進一步向縱深發展

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各國稅收制度的趨同化。國際稅法是各國國內稅法在國際范圍內的延伸,它既影響一國的稅收和稅收利益,又影響到經濟要素的國際流動和國際經濟的發展。因此規范各異的國內稅收制度,以消除可能存在的國際重復征稅、制止潛在國際逃避稅、防止亞性稅收競爭,是未來稅收的國際協調與合作的目標。當前,眾多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以及國際稅收協調和合作組織,力達到其組織目標和原則,均制定各種指令和建議,要求參加該組織的成員國的國內立法,包括稅收立法,進行修改和協調,在一定時期內達到該組織的指令或建議所規定的目標,由此引起各國稅收制度的趨同化。例如,在新近出現的稅收競爭問題上,歐盟于1997年12月旨在消除有害稅收競爭的《行為法典》,要求其成員國對國內的現有法律進行審查,廢除現行稅法及稅收實踐中認為可導致有害稅收競爭的規定或措施。根據該行為法典的規定,歐盟成員國民遲應當在2003年1月根據該法典的要求完成國內稅法的修訂和調整。

第二、雙邊稅收協定的內容進一步擴大。自從20世紀經濟臺作與發展組織稅收協定范本和聯合國稅收協定范本誕生以來,雙邊稅收協定在稅收的國際協調與合作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各國之間締結稅收協定十分活躍。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各國為了解決由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國際稅收新問題,將更加重視利用這一既有的雙邊性的稅收協調與合作模式。這不僅僅表現在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不斷增多、協定網絡進一步擴大,而且表現在協定的內容日漸豐富。今后稅收協定的內容將會有以下的增加:1.增加協定適用新稅種(如社會保障稅);2.將稅收協定適用于新的商務活動方式(例如電子商務活動);3.廣泛制定新的防止國際逃避稅措施(如資本弱化、套用稅收協定);4.增加稅務行政協助(稅款征收、稅務文書的傳遞)以及稅務爭議解決新方法(如國際稅收仲裁)等方面的規定。此外,就某一專門問題而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如有關稅務情報交換的協定、有關稅務行政互助協定等,將進一步發展。

第三、制定新的建立在國際合作基礎之上的反國際逃避稅新措施。經濟全球化尤其是網絡技術的發展給跨國納稅人逃避稅提供了新的便利。因此各國將進一步加大打擊國際逃避稅的力度。這將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各國改進既有的國內反國際逃避稅的單方面措施,制定國內反逃避稅專項立法,并在稅法中采用更加有效的反逃避稅措施。例如轉讓定價法規從制約跨國關聯企業擴大到制約按照“事實推定”的“受控實體”;從制裁商品、勞務和無形資產交易擴大到制裁物物交換和債權債務相互抵沖等各種隱易;確定是否存在轉讓定價的方法從傳統的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和成本加成法擴大到還可采用利潤分割法、可比利潤法和交易凈利潤法等。二是制定建立在國際合作基礎之上的新措施。主要有:第一,突破現有的雙邊情報交換制度中對所交換情報的種類和范圍的限制,以及交換方法的限制,擴大所交換情報的內容和范圍,同時采用同時審計或共同審計等新的情報交換方法等;第二,制定新的反國際逃避稅規則。例如,隨著跨國獨資電子商務活動的蓬勃發展,在可預計的將來,各國將會結合電子商務活動自身的特點,制定專門用于防止電子商務活動領域逃避稅的新規則;第三,針對單邊和雙邊反國際逃避稅措施的不足,制定多邊性的反國際逃避稅規則、建立多邊性的反國際逃避稅機制。

(三)多邊性稅收協定的進一步發展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各國經濟相互滲透、互相依存,在國際稅收關系上則表現為一系列新的國際稅收新問題呈現多邊化趨勢,因此,各國難以單純依靠既有的單邊性的國內法規則和雙邊性的國際法規則,解決此類新問題,而必須制訂新的建立在多邊性基礎之上的國際稅法規則。當前,已有諸如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東亞聯盟等眾多的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組織存在。在這些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組織中,多邊稅收國際協調與合作措施和規則已有相當程度的發展。例如,歐盟即訂有《稅務相互協助公約》,丹麥、荷蘭、挪威、冰島和瑞典訂有《北歐條約》,獨聯體國家也于1999年6月簽訂了多邊性稅收互助協定。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今后將會產生更多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甚至產生全球性的經濟一體化組織。相應地,多邊性的國際稅法規則也將進一步發展。

第4篇

摘 要:隨著我國電子科技的快速發展和信息化社會的建立,電子商務逐漸成為人們消費的主要方式之一。作為新興產業,電子商務在帶給我國貿易機會的同時,也給傳統的稅收法律以及征收管理方式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在分析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存在的一系列問題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對于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維護國家稅收利益有著重大意義。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 對策

一、引言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和互聯網的迅猛發展,電子商務逐漸成為一種大眾的、新興的、引導性的交易方式,是我國乃至全世界貿易的發展趨勢。據統計,我國網上交易數額每年都在大幅度增加。但由于電子商務交易具有隱蔽性、無形性和電子化的特點,電子商務與稅收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明顯的矛盾。一方面,電子商務是我國一個重要的潛在稅源,將為增加財政收入帶來巨大能量;另一方面,現行稅收法律、政策和征管水平落后,造成了稅款的大量流失。因此,我們應深入思考并分析電子商務可能為我國稅收法律和管理水平帶來的各種問題,尋找有效的解決對策以促使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健康、快速發展。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存在的問題

1.我國有關電子商務稅收法律不健全

電子商務這種新型消費方式迅猛發展,已遠遠超前于現行法律,導致我國有關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滯后和不健全。相比于其他發達國家,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起步雖然相對較晚,但并非是新興事物。我國之所以遲遲未出臺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主要原因是存在以下兩方面的爭議懸而未決:

(1)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問題存在較大爭議

關于電子商務是否應當征稅,我國相關領域的專家和學者大致存在著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電子商務產生的營業額征稅,因為電子商務只是實體商品或服務通過網絡這個媒介進行的交易,本質上與在實體經營場所進行的交易并無差異,屬于法律規定的應稅范圍并且符合稅收公平原則。而另一種觀點認為,電子商務作為我國新型的支柱產業,對國家的經濟增長貢獻巨大,國家應予以鼓勵和支持,因此不應當對電子商務這種交易方式征稅。

(2)關于是否應當開征新的稅種眾說紛紜

有些人主張應對電子商務交易開征新的稅種,針對其特殊性可以效仿外國的比特稅,按照網上交易信息流量的多少征稅,以精準的計算稅款征收的額度。其他人則認為不應當開征新的稅種,可以僅對電子商務征收現有的增值稅、營業稅等稅種即可。因為電子商務稅收在我國尚處于初級階段,征管手段還未能保證該新稅種的征收,由此所增加的征收管理行政成本不足以彌補稅收收益,從而影響整個稅收體系的效率和質量。

2.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水平落后

現階段,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水平落后于我國經濟的發展速度,更落后于發達國家,難以保證電子商務稅收的順利實施。主要問題集中在以下兩方面:

(1)稅收管轄權難以確定

我國實行地域和居民的雙重管轄權,由于中國尚屬于發展中國家,其資金和技術相對落后,為引進先進技術和避免稅款流失,則強調以地域管轄權為主。但電子商務這種特殊的交易不同于傳統的交易形式,互聯網使得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將交易發生地、交易人所在地模糊化,令稅務機關無法追蹤虛擬的電子交易,更無法明確在何地、向何人征收稅款。由此,電子商務地域管轄權的范圍難以明確,使得電子商務稅收的實施遇到了瓶頸。

(2)稅收征管和稽查難度加大

電子商務的特殊交易方式大大增加了稅收征管和稽查的難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交易形式極大地沖擊了現有稅收管理體制。為保證高效的稅收征管和稽查,稅務機關必須掌握納稅人應納稅款的證據,因此要求納稅人根據交易事實登記入賬,以備稅務機關審查。而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交易完全顛覆了稅務機關追蹤憑證、賬簿的傳統審查模式,也使稅務稽查失去了書面憑證的征管依據。另一方面,電子商務交易記錄缺乏客觀性和真實性。絕大多數的電子交易都在網上進行,電子記錄的修改和刪除十分容易操作,而且計算機加密技術為應稅企業的偷逃稅提供了客觀條件,使得稅務機關無法取得交易的真實信息,征管和稽查難度加大。

3.我國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難題加劇

隨著電子商務在世界范圍內的興起和不斷發展,在給各個國家帶來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國際稅收難題,主要體現在如下兩方面:

(1)國際避稅問題更加普遍

電子商務為企業和消費者創造了跨地區直接自由交易的平臺,也為代扣代繳機構的稅款征繳帶來了更大的難度。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跨國公司為了降低納稅成本,不斷加強自身的網絡系統建設、應用網絡信息交互技術,使其內部組織機構實現高度一體化和經營活動的高度統一。在這種條件下,跨國公司更容易操縱轉移價格和轉移利潤,更容易利用國際避稅地進行偷稅、避稅,將高稅國的利潤輕而易舉地轉移到低稅國。而我國由于地域限制并不能掌握納稅人的真實交易信息,使跨國公司征稅問題更加困難和復雜。

(2)國際稅收標準難以統一

國際稅收標準難以統一主要表現在國際稅收管轄權難以實現國際共識。如今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實行居民和地域的雙重管轄權,由此產生的重復征稅通常通過雙邊稅收協定予以解決[3]。但電子商務具有交易場所隱蔽性、交易形式虛擬化等特點,還沒有任何標準為各國稅收管轄權提供實踐參考。對此,各個國家紛紛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權政策,以爭取到更多的稅源。發達國家由于其資本和技術通常處于輸出狀態,更加強調居民管轄權;而發展中國家由于需要引進大量資金和先進的技術,則更傾向于地域管轄權。隨著電子商務的逐漸發展和完善,其稅款額度也越來越大,國際稅收標準難以統一不但會引起對電子商務的重復課稅,還可能引發各國爭議乃至國際稅收糾紛。

三、解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對策

1.完善和健全我國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

要建立和完善我國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制度,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排除相關爭議、統一觀點,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順利實施鋪平道路。國家應當從以下角度出發,吸取各不同觀點的精華,并充分兼顧不同主張提出的擔憂和顧慮,從而解決和統一不同的觀點。

(1)明確對電子商務征稅,制定戰略性規劃

國家應當首先對電子商務征稅保持肯定的態度,不能放棄對這一稅源的征稅權力。雖然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起步較晚,但發展迅猛、交易量和交易額呈逐年遞增態勢,將是我國稅源的巨大支撐力量。如果國家不對電子商務征稅,將會造成國家的稅款流失,對國家和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都將不利,國家也很難維持對于電子商務行業的資金支持和投入。另外,國家應當制定針對電子商務戰略性的近期和遠期規劃。為了考慮扶持和鼓勵這一新興產業,國家可以在短期內對電子商務免稅或給予稅收優惠,實行過度性稅收政策并加緊相關法律和征管的完善。但在不久的將來,當電子商務征收條件成熟時最終要實現對其稅款的征收。

(2)明確不開征新稅種,努力完善現行稅法

針對“根據電子信息流量多少計量開征新稅”這一觀點,國家應予以否定。這種征稅方式其實并不合理,也不適合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一方面,我國的征收和監管手段尚處于對實體行業的征管水平,并不能為新稅種的實施提供技術上的支持和保證;另一方面,電子信息的流量并不代表企業的盈利水平,以這種方式征稅可能會導致稅收公平性減弱。但國家需要對與之相關的現行稅法進行修改和完善,在現行的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和關稅中添加電子商務的相關條款,建立和明確電子商務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納稅期限、納稅申報等一系列規定,以完善和健全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

2.加強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機制

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機制包括稅收征收手段和稅務稽查措施。要提高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機制,首先要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其次要提高稅收管理水平。

(1)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

對于我國電子商務地域管轄權范圍難以確定這一問題,應當合理確定相關的稅收管轄權。為了明確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權限,可以將電子商務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疇,凡是通過電子商務進行的商品或服務交易都征收增值稅,以保證電子商務征收范圍,明確稅收管理權限。對于稅收機關不能確定交易發生地、交易人所在地這一問題,國家可以將電子商務納稅地規定為消費者的居住地。這樣的稅收規定既可以使稅務機關明確應征稅的地點,又可以使國家不同區域的稅收來源實現平衡和穩定。

(2)加強和提高稅收監管水平

為保證電子商務稅收的有效開展,必須加強稅務機關的電子信息化建設,以提高其征管水平。首先,應當建立獨立的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電子商務納稅人必須到當地稅務機關進行電子商務登記,如實填寫其網址、密鑰以及電子郵箱,不經批準不得隨意刪改。其次,應當實行財務備案制度。要求電子商務納稅人將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方法以及財務軟件到稅務部門進行登記備案,使稅務機關能夠全面掌握應稅企業的財務信息。再次,針對電子商務無紙化交易形式應當對其使用專門的電子商務專用發票,并且要求納稅人使用居民身份證到銀行開立專門賬戶并登記,以防止電子商務稅款的流失。最后,稅務機關應當建立與其他部門的信息共享。稅務部門應加強與銀行、工商、公安、海關等部門的合作和協調,形成龐大而全面的信息網,以充分實現納稅人信息共享,阻斷納稅人偷逃稅機會。

3.加強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的統一

加強各國之間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統一不但可以使我國電子商務的理論和實踐更加完善,還能解決因地域限制造成的征稅困難。因此,我國應當積極參與國際信息交流合作,積極促進電子商務國際稅收標準的統一。

(1)加強國際信息交流與合作

對于我國難以掌握跨國公司電子商務交易信息這一問題,可以通過加強國際信息的交流與合作方式予以解決。電子商務的開放性和無地域性使得我國難以掌握應稅企業真實、全面的交易信息;同樣,其他國家也是如此。因此,我國可以和其他國家達成互惠互利合約,加強應納稅企業有關信息的交流和傳遞、互換稅收情報、互助征稅,減少甚至消除跨國公司利用電子商務的隱匿性和跨國的地域差異進行偷稅和避稅,以降低我國稅務機關對跨國公司征繳稅款的難度。此外,我國還應當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稅收方面的交流會議,吸取各國有效的立法規則和征收管理措施,以實現電子商務稅收手段與國際趨同。

(2)統一電子商務國際稅收標準

由于各國對于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難以統一會導致一系列國內和國際問題,因此應當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標準,以實現全世界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的統一。首先,相關國際組織應當硬性規定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的使用方法,以避免各國重復征稅和稅收糾紛。可以規定采用單一的居民或地域管轄權,已達成國際統一標準。此外,應當制定有關各國稅收利益平衡的規定。若采用居民管轄權,對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利益不利;若采用地域管轄權則對發達國家不利。因此應當出臺國際稅收平衡政策,以使各國都能服從相關規定,不至于因為國際硬性規定而影響國家征稅數額。

針對我國現階段電子商務稅收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國家應該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分析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等稅收制度改革為契機,尋找適合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方法和策略。

參考文獻:

[1]吳雷.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研究[J].現代商業.2012(6):147

第5篇

2008年我國開始實行同時適用于內外資企業的新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新法及其實施條例專門規定了特別納稅調整條款,確立了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反避稅制度。新法對資本弱化的管理未采用原來在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關聯企業支付利息問題上的強調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則,而是采用了安全港模式,這也是國際上實行資本弱化稅制的多數國家所采用模式。

新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地都采取了資本弱化的限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對關聯方企業間借款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問題提出了具體要求:

1.明確了利息扣除限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2.明確了企業利息扣除不受比例限制的特例。即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3.明確了對兼營不同業務的企業利息支出的要求。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否則“從低”適用稅前扣除比例。

4.明確了超扣除限額利息的處理。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今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資本弱化管理提出了具體操作要求:

1.不得扣除利息支出。要依照公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計算。

2.關聯債權投資的范圍。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如關聯方通過非關聯方提供的背對背貸款(例如委托貸款等),以及由非關聯方提供、但由關聯方擔保的債權性投資等。

3.企業權益性投資的范圍。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并且要求使用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而非市場公允價值。

4.關聯債資比例。依照公式: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計算。

5.利息支出的范圍。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6.不得扣除利息如何在關聯方之間分配。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

二、資本弱化對稅收的影響

1.資本弱化的含義

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或收益抽取)是指在公司的資本結構中債務融資的比重大大超過了股權融資比重。

2.資本弱化的產生原因

企業的資金來源,按其性質可分為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各國的稅法普遍規定,權益資本以股息的形式獲得的報酬,不能在稅前所得額中扣除;支付給債務資本的利息,可以列為財務費用,在稅前所得額中扣除。因而利息具有“稅收擋板”效應,能降低企業的實際成本負擔。利息和股息在稅務上的處理不同使資本弱化成為避稅手段。

3.資本弱化與稅收

資本弱化作為跨國公司進行避稅的一種重要方式,對東道國和投資國都有嚴重負面影響。

從東道國角度看,資本弱化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是導致公司資本結構不合理,借貸資本比例過高往往導致貸款公司出資不到位,或以收回貸款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抽走出資;二是利益與責任不相稱,貸款公司在獲取高比例的債權收益的同時,卻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擔著所有的經濟及社會責任,借款公司正常利潤減少甚至出現“零利潤”和“負利潤”現象;三是稅收權益流失,東道國公司以償還利息的方式將稅前利潤轉移給貸款公司,降低利潤,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也減少了東道國公司的利潤,損害了東道國應有的稅收權益。

從投資國的角度看,由于各國對境外投資所得的征稅及抵免規定有所不同,監管力度有限,且跨國公司往往通過設在避稅港的關聯公司進行投資或融資,資本弱化問題不僅易導致投資國的資金外流,而且會對其稅收權益產生較大的沖擊。

三、對我國資本弱化稅制的實施建議

1.注意和其他反避稅措施的搭配和協調。實踐表明,當前跨國公司為規避稅收,在投資時往往轉移定價、資本弱化和避稅港融資等多種手段交叉使用。因此,在制定涉及資本弱化的相關法規時必須統籌考慮,注意和其他反避稅措施的搭配。當前不僅要加速建立我國的資本弱化稅制安排,而且要加快推廣避稅港融資申報制度和預約定價制度。此外,由于制定資本弱化法規的國家越多,國際重復征稅發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我國和相關國家也應當修訂雙邊稅收協定,使相互協商程序涵蓋資本弱化法規,避免重復征稅。

2.擴大并加強國際稅收管理的跨國協調與合作,通過稅收協定共同防止國際避(逃)稅;加強國際稅收管理機構建設,從組織上保證國際稅收管理健康運行,勝任日益繁重的國際稅收決策、立法、執法與司法管理。

3.加強相關業務培訓和人才培養。反資本弱化是一項技術要求較高的工作,它要求稅務人員不僅應當扎實掌握財會知識,熟悉稅收征管,還要對跨國公司的運作和經營有相當的了解,而且對于國際貿易知識和外語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加強相關人才的培養對提高我國的反資本弱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曹洋.資本弱化稅制的國際比較與借鑒[J].涉外稅務,2007,(5).

[2]龍軍,屈幼姝,劉志安.防范資本弱化的稅收安排:理論、實踐及對策分析[J].理論探討,2007,(1).

[3]應小陸.安全港模式:我國資本弱化稅制建立的現實選擇[J].當代財經,2006,(7).

[4]朱青.國際稅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第6篇

關鍵詞:電子商務;商務發展;稅收

前言

電子商務發展迅猛,潛力巨大。20世紀90年代以來,伴隨著電子數據交換、電子資金轉賬和安全認證等相關技術的日益成熟,特別是互聯網的全球普及,使用的人數急劇增加,電子商務發展日益迅猛。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聯網用戶約1.9億,全球已有仰叨多萬企業參與了電子商務活動。1998年,全球電子商務貿易交易額約為450億美元,199年猛增至2400多億美元。預計2001年將增至3500億美元,2002年將超過1萬億美元,2003年將增至13000億美元。

在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由于數據傳輸速度較饅,與國際互聯網出口連接的頻寬較窄;網絡供應商基本都處于虧損的體態;網上安全認證的可信度不太高;網上支付體系的不完善;許多企業對電子商務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物流送配方式的發展滯后;有關法律制度的缺位,等等原因,使用互聯網的人數目前只有1000萬,其中直接從事商務活動的只有15%.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具有很大的潛力。據預測,我國的上網人數將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將增至400萬。這將大大地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一般經驗表明,當上網人數達到1500萬-2000萬人時,電子商務將會出現盈利點。因此,我國的電子商務將會出現飛速的發展。

電子商務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將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在人類經濟發展史上,每一次創造財富方式的改變必將帶來經濟領域的革命。從以勞動力密集為基礎的自然經濟,到以資本積聚為基礎的工業經濟,再到今天以智力創造為基礎的知識經濟,無不證明電子商務是人類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在這個世紀之交的時刻,知識經濟蓬勃發展,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加速,智力成果的創新與發展,隨時都改變著經濟發展的方式,同時也決定二個國賽能否在激烈的國際經濟競事中取得優勢,電子商務正是承載知識經濟運行和發展的最佳方式。因此,電子商劣的興起和拔犀,己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問題和商務模式的問題,也不僅僅是廠個技術問題而是關系到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經濟領域的一場變革正如主席指出的: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的發展方向。作為一種全新的商品經營和交易方式,電子商務不僅會改變現有的企業模式,而且將對經濟全球化及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結構的改變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

電子商務是對傳統商務形式的一場革命,對稅收帶來了新的沖擊。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的可隱匿姓、有些交易物的無形性、交易地點的不確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點,使電子商務對現行的貿易體制、交易方式、信用體系以及政府管理帶來了很多新的問題,特別是對現行的稅收制度、稅收政策、稅務管理、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法律也帶來了新的沖擊。電子商務對稅收產生的各種影響,歸根到底將使目前的稅基和稅源發生巨大的變化,如果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們應該獲得的很多稅收流失。因此,我們必須正視并積極應對這些變化,取得共識拿出對策。新晨

如何應對電子商務給現行稅收制度帶來的沖擊,世界各國都在思索對策。有一種觀點認為,應把電子商務領域視為一特殊關稅區,并實行免征關稅和銷售稅的政策。這一觀點已在某些國家得以實踐;這種對策具有一定的優點,既能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又能回避現行稅制對電子商務的不適應。但它的缺點也是世人皆知的,一是會較大幅度的縮小稅基,形成稅收的流失;二是會擾亂國際間的經濟秩序,形成新的不公平;三是它只符合少數國家的利益,將會擴大貧國與富國之間的差距。因而,它難以代表國際社會建立鏡收新規則的主流思想,難以代表國際稅收規則的改革方向。可見,為適應電子商務的出現和發展,稅收政策的消極應對不是可行的方法,只有積極穩妥的改革現行稅收制度才是基本的方向。

那么,怎樣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呢?我認為,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這樣做既不會對現行稅材形成太大的影響,也不會產生太大的財政風險。

二是不單獨開征新稅的原則。即不能僅僅針對電子商務這種新貿易形式而單獨開征新稅,不然會導致稅收負擔的不公平分布,影響到市場對資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稅收政策與稅務征管相結合的原則。以可能的稅務征收管理水平為前提來制定稅收政策,保證稅收政策能夠被準確的實施。

四是保持稅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

五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原則。應當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謀求全球一致的電子商務稅收規則,保護各國應有的稅收利益。

第7篇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常設機構;居民身份

    1 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的沖擊

    1.1 對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沖擊

    當前國際上普遍通行的對跨國交易的征稅規則是:跨國企業的居民身份所在國對其收入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征收所得稅;而跨國交易發生地所在國對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得現有國際稅收協定中的“常設機構”定義不再適用。常設機構難以確定的現狀,不僅損害了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還引起了居民國和收入來源國在稅收管轄權上的爭議。

    當前國際稅收中對常設機構的定義。通常都來源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77年頒布的《關于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以下簡稱經合范本)和聯合國1979年頒布的《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以下簡稱聯合國范本)。經合范本第五條規定,“常設機構”是“一個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具體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以及持續時間達到一定長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專為企業進行“準備性質和輔質活動”而設的固定營業場所。另外,若一個不具有獨立地位的人在一方締約國中代表另一方的企業活動,擁有以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權力并經常行使之,則此人也可構成該企業在該國中的常設機構,聯合國范本的規定與經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慮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適當擴大了對“常設機構”的認定范圍,例如,在對由人構成的常設機構的認定中,聯合國范本增加了一條認定標準,認為即使沒有簽訂合同的授權,但只要人“經常以首先提及的締約國保有貨物或商品庫存,并代表該企業從庫存中經常交付貨物或商品”也構成常設機構。總的來說,兩個范本對常設機構的定義具有相同的特征,即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必須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固定的、在時空上具有一定持續性的場所,二是該場所用于開展實質性的經營活動。

    按照該定義,在通過電子商務進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務的提供方(以下簡稱為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將不存在常設機構,因而也就無需向收入來源國納稅。其原因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通常是通過供應商設在收入來源國的某個服務器上的網站來進行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存放供應商網頁的服務器只是用于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線簽署合同,符合“準備性質”和“輔質”的例外性要求,不能構成常設機構。

    其次,即便該網站的功能齊全,能夠自動完成所有的交易,符臺常設機構定義中“從事營業活動”的要求,但是網站是由電子數據構成的,可以輕易的修改和轉移,并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物理存在。雖然服務器本身屬于物理存在,可是擁有網站的供應商只是單純地租借收入來源國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的服務器的硬盤空間來存放自己的網站,而并未形成對服務器的實際支配關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來源國的物理存在,也不構成常設機構。

    最后,電信公司與ISP不受擁有網站的供應商支配,無權代表供應商簽訂合同,也無權代表供應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滿足人的定義,也不能構成常設機構。

    這種現狀危害了稅收的中性原則,使得具有相同本質的跨國經營活動因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擔了不同的稅收成本,形成了對電子商務的隱性稅收優惠。這種變相的激勵促使跨國企業紛紛將業務轉移到互聯網上,以逃避對收入來源國本應承擔的稅收義務。這也是近年來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原因之一。

    1.2 對企業的居民身份認定標準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不僅會對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也可能對居民身份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因為電子商務使得跨國公司的居民身份認定變得困難。跨國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變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國際避稅港或者通過濫用稅收協定進行避稅。

    在各國現行稅法中,對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法人注冊地標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管理和控制地標準、控股權標準、主要營業地標準等。中國稅法對居民的認定采用了注冊地和總機構所在地雙重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但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均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

    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遠程辦公和在線交易成為可能,物理空間上的集中不再成為公司經營管理上的必需要求。無論是出于實際經營的需要,還是出于避稅的需要,跨國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趨于分散。集團內部的各個子公司間的業務分工趨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現得越來越像一個單獨的業務部門,而不是一個完整的公司。即便分處各國,各公司的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遠程的實時溝通。在這種背景下,傳統的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管理和控制地標準和主要營業地標準等依賴地理上的特征對法人居民身份進行判斷的標準就逐漸失去了其本來存在的意義。電子商務的高效性、匿名性和無紙化的特點使得公司可以輕易地選擇交易中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地和勞務活動的提供地,將交易轉移到稅率較低的收入來源國進行。或者通過調整公司結構的分布,使自己獲得本來不應擁有的居民身份,從而享受到某些稅收協定中的稅收優惠。

    1.3 對傳統的收入定性分類方法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傳統所得稅法中對企業收入的定性分類變得困難。多數國家的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無形財產的使用和勞務的提供都進行了區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

    由于現代信息通訊技術的發展,書籍、報刊、音像制品等各種有形商品,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被數據化處理并直接通過互聯網傳送,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的形式來劃分交易所得性質的稅收規則,對在互聯網上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

    由于對電子商務產生的所得難以分類,在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下,對于此類收入應適用何種稅率和課稅方式就成為各國稅務機關面臨的問題。有關所得的支付人是否應依照稅法的規定在進行電子支付時履行源泉扣繳所得稅的法律義務,也變得難以確定。而在稅收協定的執行方面,對有關所得的定性識別差異還會引起跨國納稅人與締約國稅務機關之間在適用協定條款上的爭議。

    2 應對沖擊的現實對策

    各國政府一直在積極地探討對電子商務活動征稅的可能,希望找到一個能夠滿足稅收中性原則、平衡原則、彈性原則、簡易原則的要求下的解決方案,在不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下,使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得到較圓滿的解決。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還不發達。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還將處于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設機構無法確定而造成的收入來源國稅收損失對我國的影響最大。從我國的現實情況出發,在盡可能滿足上述四項原則的前提下,努力維護對跨國電子商務所得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應當成為我國在制定協定談判時考慮的重點。

    2.1 拓寬“常設機構”概念。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交易

    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中常設機構概念造成的沖擊,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學者們先后提出了多種應對方案。大致歸納起來,可以分為激進和保守兩類。

    部分學者建議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種,以徹底解決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征稅問題。這些新稅種包括對電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稅”(Bit Tax)、對網上支付的交易金額征收“交易稅”(Transaction Tax),對互聯網基礎設施征收“電訊稅”(Telecoms Tax)等。這種激進式的解決方案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確實可以有效防止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逃稅行為。但是這種方案卻造成了更大的問題。只要采用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不論是銷售商品,還是提供服務,或者是轉讓許可使用權,不同性質的經營活動都適用相同的稅率。而對于相同性質的經營活動,僅僅因為采用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與采用傳統交易模式不同的稅收負擔。這違背了稅收中性的原則,會給網絡通訊增添不應有的負擔,為電子商務的發展設置障礙。

    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正積極地提倡在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中放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轉而由居民國行使全部的稅收管轄權。美國財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稅收政策》報告,在強調稅收中性原則的同時,該報告提出“在傳統的所得來源概念已難以有效適用的情況下,納稅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為確認創造所得的經濟活動的發生地國及該國對該所得有權優先征稅的方法……因此,美國的稅收政策已經認識到,由于傳統的來源規則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稅收管轄可跟進并取代它們的地位。”這一建議已經被經合組織(OECD)下屬的稅務委員會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電子商務中常設機構定義的適用說明——關于范本第五條注釋的修改》中,居民國的稅收管轄權得到了進一步確認,而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卻被忽視。按照該說明,只有當電子商務的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受其直接專門支配的存放電子商務網頁的服務器,這種存在才構成常設機構。但這種情況的出現機率微乎其微,按照這個說明,收入來源國基本上不可能從電子商務交易中征到稅款。

第8篇

[論文關鍵詞]國際稅法 跨國電子商務 稅收管轄權

一、引言

在全球信息經濟、數字經濟和網絡經濟普及的情況下,通過全球范圍的電子虛擬市場,電子商務展現了令人驚訝的發展速度并推動了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6月,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已達2.95萬億元,同比增長31%。其中,B2B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2.6萬億元,同比增長26.8%,整體保持穩定的發展態勢。網上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3492億元,同比增長74.6%。

這種新興的商務模式不僅給傳統法律體系帶來極大地影響,而且挑戰了各國傳統的貿易法律關系制度。伴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國際稅收流失、逃避稅收等問題引起了各國社會的廣泛關注。因此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征管政策迫在眉睫。

二、電子商務概論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及運行特征

電子商務是指運用電子通訊設備和技術在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間進行的各種商品、技術和服務交易活動。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銷售商與消費者可以在國內或國外自由的銷售或消費而不受地域限制,同時也不受國籍的限制。對于這種新型的運營手段,運用單獨的一國稅法無法妥善解決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相反,會帶來更多的稅收上的法律問題。

(二)電子商務的應稅性分析

電子商務這種新興的交易方式,為人類創造了巨大的經濟價值,對于價值背后產生的利潤,征稅抑或免稅,國際社會爭論不休,從而產生兩個對立觀點的派別:免稅派與征稅派。

從法律經濟學角度分析電子商務的應稅性,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應該收稅,不應因客觀因素而放棄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利益,這也是本文從法律經濟學角度分析的前提。

1.從稅收中性原則角度分析:根據該原則, 稅收不應當給納稅人造成額外的經濟負擔, 要避免稅收對市場機制產生扭曲。

2.從稅收公平原則角度分析:稅收公平原則從經濟法角度來講,指納稅人地位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

3.從稅收的經濟原則分析:在宏觀層面上講,稅收是一種國家分配活動,它的分配對象是社會勞動剩余產品與國民收入,只要滿足了公共需要,那些剩余產品就有征稅的可行性。

三、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法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法構成要素的影響

首先,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國際稅收在實體法上產生了極大影響:在宏觀層面上,因稅收管轄權的難以認定讓國際稅收日漸失衡;在微觀層面上,電子商務的發展難以被當今稅法構成要素所認定。

1.難以確定稅收主體身份

征稅主體,稅法主體之一,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行使稅收征管權,依法進行稅款征收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征稅主體即征稅人。由于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強權而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因此稅收的征稅主體只能是國家。而依法向征稅主體轉移部分財產的即為納稅人,其中包括法人與自然人。

2.課稅對象的界限模糊

稅收法律關系征納雙方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稱為課稅對象( objection of taxation ), 包括所得、行為、貨物、資源等。對于課稅對象,各國認定方法各有差異,所以稅收征管也不同。

3.難以確定納稅地點

現有的納稅地點規定以屬地原則為主。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和交易的隱匿性,以及被認為是網絡空間中服務地的主要服務器的易于流動的特性,使得征稅機關難以確定消費地與產品供給地,故無法有效行使相關權限。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管轄權的影響

1.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弱化

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征稅國對跨國納稅人在共同境內的所得行使征稅的權力。根據常設機構原則, 締約國一方居民經營的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應當在該國征稅, 但該企業通過設立在另一締約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所獲得的營業利潤可以在該另一國征稅, 且僅限于可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那部分營業所得。對非居民課稅的關鍵在于常設機構的設置。常設機構既可能由固定經營場所構成,也可基于人活動的非獨立地位構成。常設機構首先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

2.居民稅收管轄權受到影響

居民稅收管轄權指一國政府對本國納稅居民的環球所得享有的征稅權,依照此種稅收管轄權,納稅人承擔的是無限納稅義務。首先,電子商務的全球性、數字性以及交易的瞬時性,表明在物理空間上較為穩定的住所標準、居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不再適用。其次,管理機構的分散化和決策中心的復雜化使得有關高層分散于全球各地,而通過視頻或網絡電話等先進互聯網技術召開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的趨勢之一。最后,電子數據作為一種載體容易被惡意篡改,即使存在有形連接也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形同虛設。

3.稅收管轄權沖突

隨著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展,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導致了國際重復征稅愈演愈烈。絕大多數的國家在對跨國收益和財產所得方面,不僅對本國居民行使,而且對非居民同樣行使來源地管轄權。這種稅收管轄權的沖突是由于電子商務所得歸屬、常設機構原則適用以及來源地認定差異而產生。

(三)電子商務對稅收征收的影響

根據實踐經驗,國際稅收程序法是指現行的稅收管理制度,該制度建立在登記稅務、定額征收和查賬征收上。但由于電子商務的虛擬性,這種面對面的交易模式逐漸不能適應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

1.傳統課稅憑證消失

電子數據由于其特性容易被修改甚至是隱匿,加之運用加密技術,無法留下可用信息,稅務管理部門在審查納稅人的交易數量、交易金額時,失去了可信的審計基礎。

2.國際逃稅避稅現象愈演愈烈

納稅人為了獲取最大利益,通常會采取相應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手段,同時抓住法律法規、稅收政策的漏洞,減少納稅成本。而電子商務進一步加劇了該問題,世界各國都不可避免。

3.征稅盲區擴大

電子商務使得稅務機關增加了征稅的難度,稅收真空區域愈見擴大。

(四)電子商務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1.稅收稽查日益重要

經濟學認為追求最大化的利益是理性納稅人的最終投資經營目的,而稅收作為對納稅人的一種合法財產侵占是無償的且高于納稅人對財產的占有。電子商務隨著網絡技術應運而生,數字化的產品流通以及交易過程的電子信息化,使得各種憑證難以從實體紙面存在,而這種電子憑證又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跡,致使傳統追蹤紙質審計手段無法應用;大量的交易信息被日益成熟的電子加密技術、授權技術所隱匿,在保護了信息的同時又讓納稅人不誠實申報納稅信息的概率提高,對稅務機關稽查而言也是一種變相的難度增加。

2.海關監管難度加大

商品的進出口是海關監管的依據,但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產品通過電子數據流從雙方各自擁有的服務器傳遞,交易過程幾乎脫離傳統方式,因為沒有實體貨物的進出關,對海關造成了監管障礙。海關也無法有效監管無紙化的電子合同和電子付款過程,缺少可靠憑據。

3.稅收登記管理難度增加

稅務機關了解稅源的基本手段是稅收登記。但由于企業通過網絡服務商提供的網址就能開展商務活動,這種無形的電子商務難以確定交易地點,給稅務登記帶來了困難,即使確定了地點,也會因為管理等技術原因難以操作,所以登記稅務的目的難以達到。

四、我國應對跨國電子商務的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制度

1.出臺電子合同法

我國1999年頒布《合同法》,其中對“數據電文”的規范比較粗淺,落后于電子信息技術發展。應盡快出臺《電子合同法》或對現有的《合同法》中相關問題進行修改或補充。

2.出臺電子貨幣法

規范電子商務活動中貨幣的流通和結算,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擔保,規范網上銀行操作;努力協調各國的法律差異,防止經濟大國憑借技術優勢制定不平等的法律侵犯他國主權。

3.加強網絡安全制度

電子商務的網上交易極為復雜,加強計算機和網絡安全可以保證電子商務活動的安全。這不僅是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電子征管技術發展的保證。

4.完善各個部門法有關電子商務的內容

通過不同部門法法律的制定,在解決電子商務問題時能有一個全面的考慮。例如,增加電子賬本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在刑法中制定電子商務犯罪規定;在專利法中增加數字產品,電子信息的認定等。

(二)明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稅收中性原則、彈性原則和簡易原則、采用階段性稅收政策、進一步完善稅收實體法。

1.完善現有法律

增加新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不增加新的稅種前提下,完善我國現有稅種的相關規定。比如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使電子商務征稅有法可依。

2.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的概念

電子商務的某些原則和概念應當賦予新的原則和內涵。在堅持居民管轄權與來源地管轄權并重的原則下,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對常設機構及其所得歸屬加以明確,根據不同的收入性質適用不同的稅率。

(三)將電子商務納入稅收征管體系

1.實現稅收電子化

通過高端的網絡技術,對電子商務進行網絡追蹤,大力發展信息技術,加強電子稅收的網絡監管。

2.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企業的登記備案制度

首先, “網絡商店”的工商注冊制度十分必要。其次,企業形態在步入電子商務以后發生了巨大變化,自從出現電子商務企業后,要求所有的登記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常用交易信息。

3.推行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的推行有利于稅務機關對交易信息的網上監控,不僅可以保證國家稅款不流失,而且節省了征管成本,簡化申報作業,還能夠防止電子商務成為合法避稅的手段。

4.建立嚴格電子認證審查機構

世界各國對于電子商務的監督都不是很嚴格,因此,建立一個專門機構對電子商務進行監督管理,作為注冊登記的配套制度,這點需要網絡運營商的配合,有助于實現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5.建立電子商務征信體系

電子商務作為全球化的交易手段,其對信用體系的依賴程度很高,為了保護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我國盡快建立科學合理的征信體系,在提高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效率的同時,保證電子征信制度的良好運行。

6.與其他國家訂立雙邊或多邊協議劃分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

目前,各國間沒有有效的協議確定

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因此,簽訂雙邊或多邊的劃分協議迫在眉睫。這不僅有利于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且能進一步規范各國的稅收征管問題。

第9篇

關鍵詞:國際稅收:饒讓抵免:稅收協定

稅收饒讓(tax sparing),又稱饒讓抵免,是居住國政府對本國納稅人的所得在非居住國得到優惠減免的那部分稅款,視同已經繳納而給予抵免的一種稅收措施。作為稅收抵免的延伸,稅收饒讓對保障各國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起著積極作用。但由于其在稅收中性等方面的弱點,也給世界經濟的公平性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影響。

一、稅收饒讓產生的背景和抵免范圍

(一)稅收饒讓產生的背景。在國際經濟領域,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為更好地吸引利用外資,往往采取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措施,如給予外國投資者在所得稅方面一定的免稅、減稅,甚至再投資退稅優惠等。但在居住國采用一般抵免法的情況下,即只根據納稅人在非居住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給予限額抵免,而并不將納稅人享受的減免稅視同已納稅款給予抵免的話,納稅人就可能得不到非居住國給予稅收優惠的實際利益,而非居住國鼓勵和吸引外資的目的因此也未能實現。

為保證稅收優惠措施的效果不被抵消,真正受惠于跨國納稅人,許多發展中國家強烈呼吁,居住國在稅收抵免過程中,必須做出某些讓步,即對其居民在國外所獲減免的稅款,應視同已經繳納而允許抵免。由于稅收饒讓涉及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因此必須通過在雙邊協定中規定稅收饒讓的條款方能實現。經過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爭取,在與發達國家簽訂的許多稅收協定中,基本上都有稅收饒讓的規定。例如,英國是率先采用稅收饒讓抵免的發達國家之一,日本、法國、加拿大等國,對稅收饒讓采取了積極靈活的態度,在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程度不同地列人了稅收饒讓條款。

(二)稅收饒讓抵免的范圍。各國出于各自利益的考慮,在簽訂雙邊稅收協定時,對稅收饒讓的范圍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從我國對外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看,這種差別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對預提稅的減免稅優惠予以稅收饒讓抵免。例如,中、法稅收協定中,對我國給予合資企業中、法方合營者的股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免征收的預提稅,法國政府予以饒讓抵免。實踐中,據以計算饒讓的預提稅稅率主要有以下三種:(l)以非居住國稅法規定的預提稅稅率為準。我國與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新加坡對其居民來源于我國的利息應按我國稅法規定的20%的預提稅稅率予以抵免。(2)以同一稅收協定中規定的非居住國征收預提稅的限制稅率為準。在與我國簽有稅收協定的國家中,法國、日本、挪威、加拿大、芬蘭、瑞典等國對其居民來源于我國的利息和日本、新加坡、法國對我國中外合資企業支付的股息均以10%的協定稅率計算抵免。(3)以締約國雙方商定的稅率為準。例如在中、德稅收協定中,德國對其居民來源于我國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按收人總額的15%計算抵免〕。

2.對營業利潤所得稅的減免給予稅收饒讓抵免。例如在中、日和中、英稅收協定中,日、英兩國對我國政府按照合營企業和從事農林牧的外國企業的營業利潤,所享受的減免稅優惠,予以饒讓抵免。

3.對雙邊稅收協定簽訂后,非居住國政府所做川的新的減免稅優惠措施,若經締約國各方一致同意,可給予稅收饒讓抵免。例如,中、日和中、英稅收協定中,都曾有過這方面的規定。

二、稅收饒讓的利弊分析

(一)稅收饒讓的合理性。稅收饒讓實際上是居住國政府對非居住國政府旨在引進資金和技術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認可和配合,其作用不在于避免實際的國際重復征稅而在于保證在居住國實行稅收抵免的情況下,不使非居住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失效。因此,稅收饒讓能使跨國納稅人真正得到實惠。

對非居住國來說,采用稅收優惠政策,對來自外國的投資實行減免稅等措施,短期內自身的稅收利益會有損失。但從長遠看,經濟得到發展以后,稅收利益自然會隨著經濟利益的擴大而水漲船高。因此,稅收饒讓能使非居住國的稅收優惠真正加惠于納稅人,從而起到引進資金和技術的作用,有利于帶動本國經濟的發展。作為非居住國,我國與經合發組織成員國中的27個國家簽訂了稅收饒讓條款,其中24個規定饒讓條款,20個國家單方面給予我國饒讓;4個國家與我國相互給予饒讓。

對居住國來說,稅收饒讓絲毫不會影響居住國政府行使其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正常權益。因為這部分饒讓抵免的稅款,本來就屬于非居住國政府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范圍內應征收的稅款,只是為某種需要,采取部分或全部放棄給跨國納稅人的特殊優惠。所以居住國政府對其予以饒讓,根本無損于本國的稅收利益。況且,如果居住國的過剩資本較多,實行稅收饒讓還可以起到鼓勵資本和技術輸出、增加外匯收人和占領國際市場的作用。但在稅收實踐中,有些國家,如英國、德國、法國、丹麥、瑞典等,對稅收饒讓采取積極態度;而有些國家如美國則采取消極態度。一般說來,對稅收饒讓采取不同態度的原因在于國家所奉行的財政經濟政策不同:奉行鼓勵過剩資本輸出和技術輸出的國家和采取鼓勵吸引外資政策的國家,一般對稅收饒讓采取積極的態度。作為居住國,我國在稅法中,也規定了有關稅收饒讓的條款,具體包括:(1)納稅人(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在與中國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按照所在國家(地區)的稅法規定獲得的減免所得稅,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繳稅款準予抵免。(2)內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當地國家(地區)的政府項目、世界銀行等世界性經濟組織的援建項目和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項目,獲得該國家(地區)政府減免的所得稅,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批準,視同已繳納所得稅準予抵免。

(二)稅收饒讓的弊端。

1.對居住國來說,在經濟全球化的新格局里,稅收饒讓的過多采用影響了其競爭力和經濟利益。例如,由于不可能對純國內的經濟活動實施減免稅,居住國的部分工業由于無法與享受稅收饒讓待遇的海外投資企業進行竟爭,可能不得不關閉。這破壞了資本輸出中性,對投資于居住國的投資者形成稅收歧視。并且如果把稅收饒讓當作居住國對非居住國的一種經濟援助,那么這是無法體現援助者意圖、不透明和很難控制的援助方式。

2.對非居住國來說,由于實行稅收饒讓,投資者就會把較大部分的利潤匯回居住國,而不是將這些利潤投到非居住國用來鞏固原來的投資或擴大再生產,這樣就使非居住國鼓勵投資的目的落空。而且,稅收優惠的實行,也違背了資本輸人中性的原則,對非居住國的國內投資者不公平。對發展中國家來說,雖然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并不一定能使其達到引進外資和技術、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但發展中國家應立足本國的實際國情,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從長遠角度對利弊做出分析:只要選擇稅收優惠政策是利大于弊,就一定要堅持在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中列入稅收饒讓條款,以免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落空。

3.稅收饒讓容易引起稅收協定的濫用,帶來避稅行為。利用稅收饒讓條款避稅的四種典型方式是:(1)轉讓定價。指的是居住國或第三國的公司利用饒讓條款,通過轉讓定價的手段,增大在非居住國可享受稅收優惠的利潤,從而導致居住國稅收收人的流失。(2)轉移避稅。這種現象比較常見,是利用居住國對股息、利息等給予稅收饒讓的待遇來進行避稅。例如,若居住國的某家銀行欲給外國投資者貸款,可以通過發展中國家的一家金融機構劃撥這筆款項,這樣根據兩國簽訂的稅收饒讓條款,該銀行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待遇。(3)居住國被用作避稅渠道。這種情況是指第三國的投資者利用居住國和非居住國的稅收饒讓條款,在居住國成立一個或多個公司,通過它(們)對非居住國進行投資,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4)政府對稅收饒讓條款的濫用。主要指的是非居住國在一定程度上人為地保持高稅率,以保證給予跨國投資者更大的饒讓抵免利益。

三、防范稅收饒讓濫用的措施

為防范可能發生的稅收饒讓條款的濫用,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

1.單方面的措施。利用饒讓抵免的轉讓定價避稅不同于常見的轉讓定價避稅,它是通過特殊的經營安排,將吸納饒讓抵免額與操縱利潤相結合的避稅方式。雖然其避稅手段更加隱蔽,但各國單方面的反避稅措施還是可以有所作為的。例如各國可以通過制定國內法來規范和管理關聯公司間的避稅行為。

2.運用協定其他條文加以規定。在簽署或完善新的稅收饒讓條款時,締約國可根據現有的國內反濫用條例的規定在協定中加人反濫用條款。此外,如果發生饒讓抵免避稅,締約雙方也可通過稅收協定中的“情報交換”和“協商程序”條款,對反避稅活動進行個案磋商,采取必要的措施。

3.對饒讓抵免條款增加限制條件。從各國簽訂的協定補充議定書的內容看,主要是對所得(有的只針對利息所得)給予饒讓抵免做出四項限制性規定:一是利用饒讓抵免條款作特殊經營安排; 二是受益人不是締約國任何一方的居民;三是對協定適用稅種涉及偷漏稅或欺詐行為;四是其它情況。只要納稅人被認定為符合上述四種情況之一,就不能享受饒讓抵免待遇。對饒讓抵免條款作必要限制,既能維護合規經營者的利益,又可有效限制饒讓抵免避稅行為。

總之,一國在選擇是否要給予稅收饒讓時,應綜合考慮自身貿易和投資的流向、自身國內經濟政策和稅收政策等因素。比如,資本輸出大于資本輸人的國家出于保證本國居民在對方國家與其他投資者出于平等競爭地位的考慮,往往愿意給予稅收饒讓。此外,一國在給予稅收饒讓時,應盡可能地選擇合適的實施對象和實施方案,以期將稅收饒讓的濫用現象降到最低限度,從而給雙方的稅制以及經濟的發展帶來真正的好處。

對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出于引進資金、技術以發展經濟的迫切需要,普遍存在著稅收優惠措施。為保證這些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一般應堅持要求發達國家給予稅收饒讓。理由是:在以分公司模式進行跨國經濟活動情況下,每年居住國都要對世界各地分支機構的所得匯總納稅,如果沒有稅收饒讓,跨國納稅人因稅收優惠而少繳或未繳的稅收額,就會在居住國被補征;即使采用子公司形式從事跨國經濟活動所獲得的股息,在其匯回居住國納稅時,如果沒有稅收饒讓同樣會使稅收優惠落空。因此在需要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應要求列人稅收饒讓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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