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類型

時間:2024-03-28 11: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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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類型

第1篇

文/《中國證券期貨》記者雒招霞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消息稱,《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自9月1日起施行。

據悉,本解釋共三十三個條文,主要包括關于民間借貸的界定;關于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與管轄;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關于互聯網借貸平臺的責任;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等內容。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新舊動力轉換的關鍵時期,落實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著力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是當前經濟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在此背景下,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國金融和法律體系相對不健全,民間借貸存在一定負面影響,其粗放、自發、紊亂的發展一直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邊緣;其盲目、無序、隱蔽的缺陷日積月累疊加凸顯,民間借貸風險漸增,隱患愈加突出。

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規定》賦予民間借貸身份合法化

長期以來,傳統金融機構與民間借貸共同為企業發展“輸血”,其中民間借貸滿足了諸多中小微企業、個人的借貸需求,成為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散亂分布的資金“賣場”。由于手續簡單、放款迅速、操作靈活,民間借貸規模不斷擴大,但由于缺乏監管與行業標準,粗放、自發、紊亂的發展也帶來負面影響,跑路現象層出不清,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也逐年上升,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大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

業界人士表示,此《規定》的出臺,讓民間借貸走向合法化了。在此之前,民間借貸一直是在民間存在的一種融資信用形式,并沒有一個合法身份,而《規定》則給了民間借貸一個合法身份,這對于提升民眾信任度、提振行業正能量來說都是利好,更有利于陽光化民間借貸的發展。

《規定》明確民刑交叉案件處理辦法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日趨多元復雜。在民間借貸糾紛當中,此類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出現由同一法律事實或相互交叉的兩個法律事實引發的、一定程度上交織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問題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協調與實體責任的確定兩個方面,這一部分主要包括:1.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這一規定有利于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和處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時能夠更好地協調一致、互相配合。

2.對于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規定》明確利率界限摘除高利貸帽子

一直以來,在民眾眼里,民間借貸始終與高利貸的稱呼糾纏不清。一家出現問題,整個行業發展都會受到信任危機的重創,嚴重制約了規范企業的發展。而最新的司法解釋中,對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定義范圍、事先未約定利率、逾期利率及復利等問題都做了具體規定,正視了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最引人關注的當屬重新定位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率范圍,民間借貸年利率24%以內受法律保護,36%以上視為無效合同,在24%到36%之間的合同視為自然債務。而在此之前,對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合法上限規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規定》出臺的重要意義不亞于一場金融改革。

以24%、36%兩個具體數字劃定了利率的‘兩線三區’:一個是年利率24%以內的完全受到法律的保護,24%-36%區間是自然債務區,借貸雙方意思自治,可自由發揮,超過36%的才是高利貸。可以說,這一利率范圍的重新界定,更符合當下的現實情況,給合法的民間借貸松綁,與高利貸明顯區分開來,有利于合規企業更廣泛的開展投融信息中介服務,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讓企業迅速獲得所需資金,滿足自身經營發展需要。

《規定》明確P2P網絡借貸再去擔保化

第2篇

貨幣是在人類社會活動中產生的,信用自身并不能生出貨幣,馬克思指出:“金銀做為貨幣代表一種社會關系,不過這種關系采取了一種具有奇特的社會屬性的自然物的形式。”[1]代表人類社會關系的貨幣是由這些關系端點的人創造出來的,可能它的創造并不是由于某個人的意志和活動卻與每個人的意志和活動密切相關,由此按照信用的主體不同,經濟學中通常把信用劃分為個人信用、商業信用和國家信用。如果我們從商品流通的角度來考量信用,就能看到價值信用、財產信用和法律信用的內在聯系。它們產生于商品經濟條件下,商品買與賣的分離過程。當一種商品使用價值的讓渡與另一種商品使用價值的獲得不同步時,信用被用來解決其中時空上的不匹配問題。“價值信用”采取的方法是由一種商品固定的充當一般等價物,商品所有者讓渡商品使用價值時得到商品的價值(一般等價物),由此保障商品交換的實現。“財產信用”采取的方法是由財產的所有者(商品的購買者)與商品出售者訂立契約,商品所有者讓渡商品使用價值時得到未來獲得商品價值的保證,由此保障商品交換的實現。“法律信用”采取的方法是由國家政權創造一種被普遍接受的價值符號,商品所有者讓渡商品使用價值時得到這樣的價值符號,由此保障商品交換的實現。由于使用價值的獲得是商品交換的最終目標,當商品經濟中使用價值與使用價值的直接交換采取了價值中介這種迂回的方式時,信用便成為完成這一迂回過程的驅動力,而貨幣或信用契約是這一驅動力的載體。

二、政治經濟學視角下的契約交易與網絡金融

(一)財產信用與契約交易

民間借貸的歷史要遠遠早于現代金融,“我國的民間金融源遠流長,最早可以追溯至先秦時期”。[2]民間借貸起源于商品經濟中有限的實物貨幣與日益繁榮的商品交換之間的矛盾,是人們利用財產信用彌補價值信用天然缺陷的產物。現代金融之前的民間借貸從某種意義上發揮著現代金融同等重要的作用。較之現代金融,民間借貸以一種更加自由的非正式的方式配置貨幣的分布和流向。

私有制是商品經濟產生的前提,在私有制條件下財產所有者往往是支配商品流通的商品活動參與者。當一個私有者缺少貨幣卻要買進商品時,由于財產信用的存在,可以創造出貨幣類似物(財產信用契約),這種貨幣類似物可以執行貨幣的流通手段職能,甚至使貨幣回歸其本來的商品面貌而成為商品流通的對象(貨幣借貸)。也就是說民間借貸的產生并不是因為某個人主觀上受到利益的趨使,而是商品經濟條件下,由于信用與貨幣的天然聯系促使人們自發的運用手中的財產信用力量通過創造貨幣類似物的方式去完成商品流通使命的產物,它是對貨幣缺陷的彌補,是商品經濟矛盾發展的必然產物。

(二)契約交易與網絡金融

如果我們用一元人民幣換一元人民幣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它們是完全相同的東西,但是從另一個角度講,正是因為它們是相同的東西,所以這樣的交換能夠發生。信用是貨幣的本質,各種類型的信用契約有著內在的共同性,這成為信用契約之間相互交換的基礎。

第3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動態博弈;小微企業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10-0051-03

傳統民間借貸多發生于具有血緣或地緣關系的個人或企業之間,因而具有較少的交易成本。但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擴大,交易成本優勢可能被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劣勢所掩蓋,如何有效監管民間借貸成為理論研究及政策實踐的熱點。何田(2002)認為應鼓勵民間資本以金融組織形式準入資本市場,使借貸行為合法化,并規范民間借貸中介,完善民間貸款機構監管制度,以實現民間借貸監管目的[1]。郭斌、劉曼路(2002)認為政府應引導民間金融組織逐步演化為規范化運作的、定位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民營金融機構[2]。衷正,鄧高峰(2011)強調通過民間信貸信息的收集、居民和企業網絡信用體系的建立降低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水平,從而降低民間借貸風險[3]。本文將運用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對民間借貸中的借貸方、服務中介與監管部門三方的博弈行為進行分析,并依據其分析結果探討規范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監管的有效對策。

一、博弈主體及其支付假設

(一)博弈主體

1.資金需求方。該主體是指在銀行遭遇融資瓶頸卻亟需資金的小微企業。本文將此類小微企業分成兩類:一類是具有創新活力并有明確資金投向,采用現代企業管理,卻面臨發展資金瓶頸的潛力企業,定義為G(Good);另一類是缺乏創新活力,管理存在問題,需資金周轉且償還能力薄弱的風險企業,該類企業為B(Bad)。小微企業需借用民間資本作為短期運作資金,企業需提供需求意向書,說明借款計劃用途及期望回報等信息,假設G類企業提供真實說明情況的意向書為R(Real);B類企業真實反映企業自身情況高風險意向書F(Fake),或可以提供通過編造虛假意向書等同于G類企業的意向書R。

2.服務中介。該主體是指為民間借貸提供中介信息、投資咨詢、擔保等服務的機構,降低資金供給方的信用風險及為需求方提供擔保,以雙方達成信貸意向而收取服務費為盈利方式。服務中介需根據企業提供意向書對企業進行信息調查和匹配,但服務中介有兩種行動選擇,即正常途徑進行審核或B類公司通過編造的意向書向服務中介說服合謀失敗,服務中介都選擇統一流程審核(S)資料,即需要支付審核成本C;服務中介審核出編造高風險意向書(Rf)的概率為q,審核不出問題的意向書為Rr,其概率為1-q;當其收到的是B類公司高風險意向書時或者B類公司通過編造的意向書向服務中介說服合謀,此時服務中介選擇不審核(D),即不需要支付審核成本。

3.監管部門。該主體是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監管主體,對服務中介匹配達成借貸情況進行復核,減低信貸風險。監管部門有兩個行動選擇,即對意向結果進行復核(K)或不對意向結果進行復核(NK)。如果復核查出問題監管部門對金融中介進行處罰;如未審核意向結果,信貸交易實現后出現違約情況,由監管部門承擔監管失職之責。

(二)支付假設

由資金需求方小微企業發出的R意向書通過中介審核后順利獲得借款,得到收益為Y,未能通過獲得貸款收益為0,假設企業制作意向書不需支付成本;小微企業順利獲得借款后需向民間借貸服務中介支付服務費Fe,若B類小微企業說服服務中介合謀獲取借款要向服務中介支付服務費Feh,Feh>Fe,Feh中包括企業需支付的合謀成本。服務中介順利為企業解決借款后,監管部門對意向結果進行復核,發現該項借款過程中存在不合規或出現違約風險時對服務中介進行處罰,處罰包括經濟和行政整改處罰,本文統一轉化為經濟處罰M。處罰M統歸監管部門收益,監管部門復核借款意向結果需要花費大量人力、時間等成本,成本為Q;若高風險的意向,監管部門在復核中一定能查出來,但如果未進行復核出現違約,必然造成民間資本損失、社會穩定因素受影響,該損失由監管機構承擔,損失計為N。

二、博弈行為分析

(一)博弈主體行為分析

1.資金需求方。G類小微企業理所當然選擇R意向書如實反映企業需求及情況,而B類小微企業將根據自己對金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預測行動做出選擇。因為在此模型中監管部門對資金需求方沒有直接監管作用,小微企業不需針對監管部門行動策略做出選擇。

B類小微企業針對預測的民間借貸服務中介行動策略做出反映。若不論服務中介的行動策略,企業采用F意向書,其期望收益都為零;若服務中介選擇與企業合謀采用不審核(D),企業的期望收益為Y-Feh;若服務中介選擇統一流程審核(S)資料,企業的期望收益為(1-q)(Y-Fe)。因此,B類企業會選擇期望收益高的形式做出行動決策。

2.服務中介。當民間借貸服務中介收到F意向書時,不傾向于給這類企業尋求借款,選擇不審核(D);當服務中介收到R意向書時,若沒有收到合謀請求時,中介都會統一流程審核資料(S);若企業發出合謀請求,服務中介要預測監管部門行動策略后進行行動選擇(見表1),預測監管部門選擇K(復核),服務中介選擇S的期望收益為(1-q)(Fe-C-M),選擇D的期望收益為Feh-M,因為Feh>Fe,1-q

3.監管部門。監管部門在采取行動策略前可以判斷企業意向書的類型,當意向書為F,監管部門無需進行復核;意向書為R才是監管部門選擇的關鍵,R中分兩類,真實的或編造的,假設監管部門對R為真實的先驗概率為P,選擇K時的期望收益為-PQ+(1-P)(M-Q),選擇NK時的期望收益為-(1-P)N;監管部門根據兩個期望收益進行行動策略選擇。

(二)三方均衡行為分析

根據三方行為分析后,均衡結果取決于企業意向書R的真偽情況和是否發出合謀請求后,民間借貸服務中介做出的策略判斷,依據中介判斷正確才能有均衡的存在。R為真,中介策略是S;企業發出合謀請求,中介策略是D。具體分析如下:

在企業給出意向是R時,-PQ+(1-P)(M-Q)>-(1-P)N,即P

當P

當P0,Y>Feh時存在均衡策略(R,S,K);

當P>1-Q/(M+N),Feh-Fe-q(Y-Fe)Fe時存在均衡策略(R,D,NK);

當P>1-Q/(M+N),Y

綜上均衡分析,資金需求方小微企業除非貸款金額所獲得收益小于支付的服務費,企業提供意向書目的就是為獲得資金,因此,企業意向書會是R類型;民間借貸服務中介行動策略取決于企業支付的合謀成本(Feh-Fe)和審核能力(q);監管部門行動策略由復核成本Q和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處罰力度M決定。

三、政策建議

為有效利用民間資本,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和民間資本市場活躍的矛盾,維護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轉,結合以上三方博弈均衡結果,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監管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大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違規處罰力度

加強復核監督并建立有效的懲罰機制,增加違規中介的罰款額度,設置違規處罰警戒線,將列入信用黑名單嚴格復核。監管機構根據服務中介違規造成信貸風險的高低,將服務中介違規情況進行等級劃分,罰款額度與違規等級相掛鉤;并且依據處罰情況進行累計,設置警戒線對達到一定程度的服務中介列入信用黑名單,監管機構對該黑名單中服務中介采取必復查的機制。通過處罰和信用記錄來淘汰信用較低、不遵守行業準則的服務中介,增強監管威懾力,保證服務中介所處行業整體信譽度。

(二)授權第三方機構參與信貸復核,提高監管效率

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金額小,涉及企業數量繁多,從復核范圍和成本角度考慮,由監管部門復核成本較高,因而可采取授權第三方機構參與復核以降低成本和擴大覆蓋面。例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投資評估機構進行第三方復核,采用非官方力量監督查核相關信息真偽。監管部門可以由財政支付資金加上從罰款中收入支出作為相關第三方復核的工作費用;借鑒“不相容業務分離原則”,監管部門隨機選取第三方機構復核。

(三)規范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的行為

通過建立標準化資料審核機制,規范相關服務資費標準。規范民間借貸中介市場體系,從準入、業務范圍、業務標準、收費標準、退出等方面規范化把關審核,讓民間借貸服務中介運行合法、正常、有序。其中最為關鍵的是規范服務中介業務標準,有效規避民間借貸風險。如果民間借貸業務風險控制不到位,直接導致貸款方經濟利益損失,進而損害服務機構的行業信譽,該服務中介將會承擔沉重的代價。因此,服務中介內部流程標準化的建立,有利于服務中介控制信貸風險。相關監管部門鼓勵引導民間借貸服務中介向正規金融服務機構管理方向發展,建立標準化資料審核機制,合理制定資費標準,監控資費標準調整程序。

(四)建立資金需求方強制信息披露制度

為減小信息不對稱影響審核的難度,要求資金需求方增加企業相關信息披露內容。資金需求方信息的真實性是決定借貸風險大小的關鍵因素。目前民間借貸服務中介無法完全獲取資金需求方的真實資產狀況和經營情況,難以資金需求方資質進行有效評估從而增加了信貸風險。因此,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給予民間借貸服務中介支持,并協調服務中介與正規金融機構間關于客戶信息系統的構建及溝通查詢問題,節約服務機構信息收集成本;監管部門規范資金需求方借貸意向及相關信息披露內容,例如:包括資金需求方財務報表、資金用途、經營管理人員情況等在申請或借貸期間進行定期向服務機構披露,監管部門需采用強制信息披露。

參考文獻:

[1]何田.“地下經濟”與管制效率民間信用合法性問題實證研究[J].金融研究,2002(12).

第4篇

一、民間借貸概念新解讀

在我國,借貸市場主要由金融機構借貸和民間借貸組成。金融機構借貸,指受國家金融機構監管的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投資銀行)、信托公司、小貸公司的放貸行為。《新法釋》解決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資金融通而發生的爭議,該法釋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這個界定體現出了民間借貸行為特有的本質和主體范圍。從稱謂的形式上明晰了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區別,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范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民間借貸主體不僅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具體分為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和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六類借貸關系。

二、民間借貸抵押登記的歷史及現狀

1.民間借貸抵押登記的歷史情況

民間借貸是民間自發形成的一種融資信用形式,“民間借貸”這一稱謂約定俗成,在我國有著久遠的歷史,為社會廣泛熟悉。前,民間借貸即已非常普遍,一般借貸雙方都邀請沒有相關利益關系的人見證,共同簽署相應的借款合同,同時使用不動產(包括房屋、土地)出典擔保借款,構成了中華法系特有的典權制度。后,50年代初期開展了不動產總登記,民間借貸抵押由登記部門向典權人頒發他項權利證書,證書上載明他項權利類型及債權數額等基本信息,成為不動產抵押登記的基礎雛形。

2.民間借貸抵押登記的現狀

目前民間借貸游離于體制之外,沒有正式的監管形式,比金融機構借貸風險更高。有數據顯示,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長期以來,為避免、減少糾紛,登記機構對于民間借貸抵押登記審查非常謹慎嚴格。199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1996年由中央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對于企業之間的借貸,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秩序為由而被認定為無效、被查處。有些部門規章對于民間借貸也有限制條款,2012年由國土資源部頒布的《關于規范土地登記的意見》規定:“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等可以作為放貸人申請土地抵押登記”。這些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和登記實務界被長期實施、執行和遵守。部分登記機構大多也僅受理自然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為貸方)、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為貸方)的抵押權登記;因購銷合同等民商事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的合同義務,對義務履行的擔保導致的抵押權登記予以受理。對于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為借方)、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為借方)、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借貸的抵押擔保,因制度禁止都不受理。1997年《合同法》和2007年《物權法》頒布實施后,加之市場經濟實踐發展的迫切需要,絕對認定民間借貸行為無效面臨著法律沖突和實踐的詰難,市場經濟下的“經濟人”不斷拷問著“良法之治”還是“惡法之治”?《新法釋》的頒布實施,規范了民間借貸行為,明確了民間借貸的主體,拓展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范圍,為登記機構辦理民間借貸抵押登記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不動產抵押登記中民間借貸合同的審查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主債權合同。《土地登記辦法》亦規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持主債權債務合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也明確,申請人應當提交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材料。針對于不動產抵押登記,這里所指的登記原因證明材料即包含借款合同。前述法規均明確登記機構在辦理抵押權登記時需要收取借款合同進行審查,以明確借貸的基礎法律關系。筆者認為登記機構在受理民間借貸抵押登記時對于借貸合同的審查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判斷

借貸合同有效才表示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成立,一方當事人才能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也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間借貸合同、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才能保證合同的履行,使雙方利益得以實現。《新法釋》在借貸合同效力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1)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要件為借款已實際履行完畢,這是由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實踐性特征所決定了的;(2)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是新法釋的重要內容之一;(3)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新法釋》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由此可見,《新法釋》對于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問題做了很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作為登記機構,對于借貸抵押的實體法律關系效力既無必要又無能力一一究問查明,但要根據前述法條規定注意兩個要素:(1)借貸雙方主體適格。這里的適格主要是看借貸主體如果是自然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需在經營期限內,且不能有營業執照被吊銷或注銷的情形。(2)對于企業和其他組織,無論通過何種方式籌款,借款用途系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

2.關于民間借貸利率、利息

利率、利息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是《新法釋》的亮點之一。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特別是浮動利率的實施,以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變革勢在必行。《新法釋》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1)借貸雙方應明確約定利息;(2)確定了民間借貸適用的固定年利率。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未超過24%,法律應予保護;24%-36%這一部分作為自然債務,取決于借款人自動履行的意愿;超過36%以上的,因為其已構成不當得利,法院會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筆者認為,雖然利率、利息不是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內容,但是如果登記申請人提交了未明確約定利息或約定年利率超過36%的借貸合同,登記機構未及時指出,予以登記,很難說這項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瑕疵;一但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往往會將登記機構卷入行政訴訟中。因此,登記機構需要對貸款利率進行審查,對于違反規定的合同,登記機構應不予受理,要求申請人依法更正,并不得確認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范圍。

3.民間借貸主體資格的審查

《合同法》規定,合同訂立雙方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新法釋》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也是《新法釋》的一大亮點,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1991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放貸主體應為具有金融許可的金融機構有了變化。不僅金融機構、典當公司、擔保公司等企業可以為出借方,一般企業法人及其他組織也可以為。因此,對于登記機構,應對民間借貸雙方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即作為放貸主體,自然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人或組織應在其身份的合法有效期內,且未被吊銷或注銷。

第5篇

摘要:2011年,浙江省溫州市因為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而頻頻出現企業倒閉和貸款人攜款潛逃使事件。僅2011年一年,溫州市基層人民法院與高級人民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高達12052件,收案標的額達到113.434億元。因為民間借貸呈現出受案數量及標的額遞增、審理難度增大、法律適用不統一、服判息訴率偏低等特點,為更加公正、公平地審理好民間借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底連續發多個司法建議進行規范,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準確地認定糾紛案件中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依法公平公正審理有關民間借貸的糾紛案件,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切實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問題因此而成為輿論與學界關注的焦點。不少學者紛紛開始對民間借貸進行調查研究。

關鍵詞:民間借貸;非正規金融;法律規制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是指不同于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業務的借貸,具體分為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長期以來,為廣大農民的生產和消費提供信貸服務的金融機構少之甚少,設立的經營網點有限,且在業務范圍上也多有限制。因金融機構貸款的門檻高、限制多,廣大農村及鄉鎮中小企業缺少抵押,短期小額資金需求較多,單靠農村信用社根本無法滿足農村在生產、生活發面的資金需求。因此,農村及鄉鎮中小企業大多以民間借貸作為非正規融資渠道。這種自發于民間的借貸多發生親朋好友之間的熟人社會網絡之中,多是為滿足于生活及少量生產需要,民間資金走向比較平穩且比較安全,糾紛比較少。

二、民間借貸的渠道分析―以溫州為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進行經濟體制改革,非公有制經濟取得顯著發展。溫州,地處浙江南部,歷史悠久,率先進行市場取向改革,民營經濟得到迅速發展,成為全國民營經濟的典型代表。改革開放初期,由于整體市場經濟不太發達,社會商品比較短缺,溫州的民間借貸是成千上萬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溫州人大膽創新,以商帶工,推進了股份合作制經濟的迅速發展。

溫州民營企業大多數從事傳統制造業的生產經營,小企業初創階段因為不符合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門檻,多數依靠民間借貸起家。由于充分利用市場資源配置的優勢,這些企業一般都有較高的收益率。依靠較高的利潤率,貸款企業足以支撐正常的借貸率,并利用民間借貸的風險投資功能,不斷為企業的進一步發展進行融資。一般企業成型后滿足了銀行借貸的條件會轉向正規金融融資渠道謀求更大規模的融資。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溫州的溫州民間資本投資的熱點由小型生產型企業轉向礦產行業、房地產業等高回報率行業。隨著投資方向與投資領域的轉移,民間借貸的參與主體和規格也悄然發生了變化。不可否認的是,在激活民間剩余資金、促進民營經濟蓬勃發展、改善民間生產生活融資難題等方面,民間借貸起到了不可以替代的促進作用。民間借貸投資方向轉變后,借貸風險也隨之提高。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2008年、2009年宏觀經濟形勢嚴峻,民間借貸利息也水漲船高,2011年,銀行信貸收緊,民間借貸利息不斷攀高,借錢的企業不堪重負。溫州市的民營企業規模以中小企業居多,產業檔次不高,處于產業鏈中的末端、缺乏高科技創新、利潤空間來自廉價人力資源成本。由于民間借貸利率與企業利潤率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導致未實現產業轉型的大批傳統生產型企業倒閉、大批企業主因資不抵債而選擇出逃。溫州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不誠信風險加大,還貸困難引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激增。

三、民間借貸的優劣分析

從以上不同時期溫州民間借貸的發展狀況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在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同時也有制度本身的缺陷。

首先,民間借貸市場發揮了集中社會閑散資金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的功能,延續了消費與再生產的鏈條。民間借貸出于自愿,借貸雙方較為熟悉,信用程度較高,對社會游資有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量社會閑置資金,充分發揮資金之效用。且其利率杠桿靈敏度高,、隨行就市,靈活浮動,資金滯留現象少,借貸手續簡便,減去了諸多中間環節,提高了資金使用率I資金實愿效益得以發揮,這在目前中國資金短缺情況下,無疑是一有效集資途徑。有力支持了民營經濟投資。從某種角度上講,民間借貸彌補了銀行信貸服務的空白。民間借貸這種非正規金融渠道與銀行等正規金融渠道服務于不同的經濟參與對象,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是互補的。

其次,民間借貸運作程序簡單,靈活高效,對于三農經濟發展、中小企業流動資金、產業集群的發展融資起了重要推動作用,與市場經濟、民營經濟相適應。

再者,民間借貸有利于推進利率市場化。民間借貸雖然是傳統的民間金融活動但對市場需求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因為民間借貸具有自發性與逐利性,利率作為一種價格杠桿,不同的借貸利率反映了不同行業資金的稀缺程度不同。民間借貸自發地引導社會剩余資金向高盈利行業流動,避免了資金閑置浪費,優化了社會資源配置。同時,由于民間利率往往缺乏監管機制,導致民間借貸的當事人產生投機心理,引發有關民間借貸風險的諸多問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溫州民間借貸領域從原本的中小企業生產性資金轉向房地產、樓市、能源開發、期貨市場等投資領域。由于經濟大環境及政府宏觀調控需要,許多在這些領域投資的民間資本被套牢,導致民間資本的資金鏈斷裂,大量借貸不能及時還貸付息,催債公司的違反討債行為頻發,有關民間借貸的糾紛激增。由此也暴露了民間投資的諸多缺陷。由于民間借貸大多數是向私人借錢,往往以個人信譽為抵押,沒有簽訂嚴格的借貸合同,甚至沒有合同,沒有任何抵押,因此一旦遇到金融危機,違約風險將大大提升,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

四、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和規制的必要性

民間借貸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容易因為操作不當引發法律問題,因此要進行法律規制。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應該認清其行業性,區域性,復雜性,著重分析其衍生出的新情況新特點。將民間借貸放在金融改革的大局中整體考慮,在一定程度上繼續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融資作用,同時加快推進金融體制改革,逐步引導民間借貸走向合法化,規范化。

(一)制訂民間融資相關法律法規,引導民間借貸合法化,規范化。

有必要對全國范圍內的民間借貸進行調研,制度相關法律法規,為民間借貸活動做出必要的法律規范。對于不同類型的民間借貸進行分類,明確不同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明確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的界限。

(二)加強民間借貸的技術分析。對不同的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分類的風險分析,使得資金貸出方清晰的了解自己的投資預期收益,還原民間借貸的真實價值。此舉可以使得資金貸出方理性投資,同時也規范了貸款人的行為。

(三)提高民間借貸的組織化程度,建立商業化放貸人市場準入規范。由于某些企業屬于資金密集型行業,專門從事民間借貸,只貸不存,應對這種企業進行資本的嚴格審查。加強銀行與民間借貸組織的信息整合,建立關聯的信用評價系統。隨著交叉貸款日益普遍,進行民間借貸的需求方也會向正規金融機構借貸等,建立聯合的信用評價系統會大大降低惡意違約的風險。

(四)放寬企業之間借貸管制,推進金融市場化改革。企業之間的借貸往往是與借款企業有業務關聯的企業之間的借貸,既不是民事性民間借貸也不算是營利性質的商事民間借貸,是介于兩者之間的特殊借貸,應當采取特別規范的方式,給予企業一定范圍內的自,僅規定法律對企業間借貸的一般管制。

第6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公證;風險;預防

一、引言

在民間實行借貸辦理公證(辦理民間借貸公證),能夠有效確保公證的地位和作用,這可以有效減少糾紛的發生幾率,使得民間借貸行為嚴格按照一定的流程來執行。基于民間借貸公證的實現(效力),合同的履行率得到大幅度提高,這也有利于為金融市場提供良好而穩定的秩序。但是,民間借貸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例如,借貸交易相對比較隱蔽,風險難以控制,民間借貸既存在合法性又存在違法性,這就使得公證機構的工作難度加大,風險相應的增大。在本文中,筆者對在辦理民間借貸公證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風險進行了探討,并且對其預防措施進行了簡要分析。

二、民間借貸公證面臨的主要風險

1.虛假民間借貸公證的風險

在進行民間借貸工作時,很多當事人進行肆意串通,隨意捏造借貸事實,構建根本不存在的借貸關系,隨便簽訂虛假的合同,任意出示不真實的借條,這就可能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壞,對財產進行隨便轉移。在平時的民間借貸公證實踐中,很多虛假的債務直接進入執行程序之中,這個過程就可能鉆了很多法律漏洞,有效地逃避了債務,這不僅可能損壞他人利益,更嚴重地是損壞集體乃至國家的利益。

在實際民間借貸公證中,當事人的意思表達趨于虛假:第一,當事人的意思不明確。例如,一方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不符合借貸要求,但是又沒有征求到法定人的同意。第二,當事人的意思不是自由表示的,一方通過欺騙等非法手段使對方受到欺騙而出示借條。此時,借條內容可視為無效,因為借條內容并不是當事人自由表達的,不具有完全真實性。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證機構班級(辦理)的民間借貸業務不具備基本的真實性,那么可能會面臨公證無效的風險,更嚴重的是要提供賠償。

2.為不合法的民間借貸公證的風險

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容易摻入很多違法元素,導致民間借貸的不合法性,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的表現:

借貸活動(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出借人在知道借款人是借款來從事違法活動的前提下,還是選擇借款給他,這就是違法借貸,這種借貸關系顯然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的。同樣地,如果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不符合國家在金融方面的相關規定,那么這些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此外,民間借貸的利率相較于銀行利率會偏高一點,但是上限不得超過同類銀行利率的4倍,否則,其超出部分的利息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需要一定的程序和參照標準進行鑒定,這是公證機構在進行公證的過程中需要解決的難點。可見,如果公證機構沒有掌握一定的標準,就很難區分合法與非法民間借貸,這就可能導致公證機構錯誤地操作了不合法民間借貸業務。

民間借貸一般會涉及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甚至會涉及經濟犯罪,更嚴重的是觸及刑事違法犯罪的底線。

三、民間借貸公證中風險預防的措施

1.加強制度建設,避免承擔民間借貸公證風險

針對民間借貸公證業務,中國公證協會必須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為該項業務的實施提供相應的指導意見,并為公證機構進行相應的民間借貸業務辦理規范。基于此,民間借貸公證業務的辦理就具備了統一的參照標準,使得公證員可以在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進行業務辦理(公證)。需要注意的是,審查標準需要認真細化和具體化,對每個部門甚至是每個人的責任進行具體化,還要搞清楚民間借貸公證可以分為哪些類型,審查核實的主要內容是什么等。除此之外,民間借貸公證業務是否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也需要做出合理鑒定,但是審查員的責任和義務不能被無限放大,需要嚴格參照一定的依據和程序來執行。與此同時,還要適當采取一定措施,來提高行業約束力,保證行業規范具有普遍適應性,這就可以大幅度提高民間借貸公證抗擊風險的能力。

2.加強審查核實,防范民間借貸公證風險

對于民間借貸行為而言,必須參照一定的標準對其真實性進行甄別,杜絕一切虛假民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第一,對資金來源進行嚴格審查。主要是要對出借人的經濟狀況進行了解和審查,并對其資金來源進行掌握。如果遇到銀行出示的憑證和借款金額之間出現不相符合的情況時,就要進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核實。倘若出借人不能出示相關憑證,就要要求出借人說明資金來源。第二,加強對于借貸交易的審查力度,重點關注時間、地點、金額以及憑證是否齊全且合法。

對于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其合法性,杜絕違法借貸現象的出現。其中,對于民間借貸行為的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借貸雙方的當事人進行主體審查,保證發生借貸關系的是自然人之間以及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一般而言,只有小額貸款公司才具有進行借貸業務的能力。第二,對合同條款進行仔細審查,出借人不可以把利息算在本金中,也不能把利息從本金中實現扣除。與此同時,借貸雙方需要事先約定利率,并控制其在同類銀行利率的四倍以內。此外,借款人必須為了進行合法業務(用途)才進行借款。第三,嚴格審查民間借貸行為,保證其合法性。

3.提高管控能力,抗擊民間借貸公證風險

第一,不斷加強教育培訓工作,增強公證從業人員的抗擊風險能力。只有公證員具備了豐富的經驗,并且掌握了較強的公證業務能力,才能夠進行合理的民間借貸行為,有效抗擊公證風險的發生。為了全面提高公證從業人員的也無語(業務)能力,需要對他們進行專業培訓,主要可以通過專題講座、剖析證例等方式進行專業培訓。這樣不僅可以使公證人員更加全面地掌握業務的優勢與不足,有效規避公證風險。

第二,通過綜合運用現代科技,可以有效規避民間借貸公證風險。但需要指出的是,僅僅依靠公證從業人員的一己之力是很難規避所有公證風險的,可見,必須通過提高科技技術,增強綜合信息核實能力。嚴厲打擊違法民間借貸行為,并設置相應的警示信息。除此之外,還要對信息進行共享,通過信用記錄來對其進行嚴格核查。

四、小結

伴隨著民間融資借貸的合法化進程日趨加快,公證機關應該充分發揮其職能,提供公證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但同時民間借貸公證中存在對公證機構自身的風險,本文探討了相關風險后提出了規避措施,但也僅是拋磚引玉,希望引起更多專業人士對公證風險的研究與思考。

參考文獻

[1]蔡宏昕.淺談民間借貸與公證[J].法制與社會,2013年09期

第7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市場邊界;封閉;交融;農戶

最近,民間借貸的風險不斷出現,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在許多人看來,民間借貸的空間正在不斷擴展,已經擺脫了熟人社會的傳統領域,而民間借貸的風險也在急劇擴大。但實際上,新的案例大多發生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城鎮地區,參與交易的對象也大多不是農民。真正農村地區的民間借貸,特別是農戶層面的民間借貸,雖然也在發生轉變,但并未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本項研究依據中國8省份1882戶農戶調查數據,分析了農戶層面民間借貸的市場邊界,發現農戶層面民間金融市場仍然相對封閉、交易半徑較小,且主要發生在以血緣關系為主的熟人社會。

一、數據來源與樣本

本項研究所用數據主要來源于專門為此進行的農戶調查,調查采取分層抽樣的方法選擇樣本。樣本省的選擇以地區分類為主,盡量讓每一種類型的地區都有代表;樣本縣、樣本鄉、樣本村、樣本戶的選擇主要考慮收入水平分組。收回樣本2018份,經過校驗、審錄及二次補充調研等,最終匯總錄入的有效農戶樣本為1882個。樣本分布情況如表1:

調查省份基本上代表了中國農村地區的不同類型。其中遼寧代表東北地區,寧夏代表西北地區,河北代表華北地區,湖北、江西代表華中地區,廣西代表華南地區,浙江、江蘇代表華東地區。調查時間為2006年7月。

二、 農戶民間借貸的市場邊界

(一)民間金融的市場半徑(地理空間圈)

民間金融有一定的地域界限,在傳統的農業社會,由于社會和人員的流動性較差,民間金融的市場范圍一般以社區的地理邊界為界,市場半徑較小。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化的不斷發展,社會流動性越來越大,民間金融的市場半徑相應擴大,但市場主體仍限于本土社區。

1.民間借貸主要發生在本鄉本村

在全部1882戶農戶中,曾發生過民間借入行為的農戶共1375戶。在這1375戶中,借款對象的居住地的分布如表2:

比較借款人與放款人的居住地,在借出資金的農戶中,放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空間距離更近,即5公里以內占79.6%,村內的關系占62.2%;而在借入資金的農戶中,雙方在5公里以內的72.4%,村內的關系占49.5%。

(二)民間借貸雙方的關系(社會關系圈)

民間借貸的市場空間小或市場半徑小,意味著民間借貸的雙方關系與地緣關系有關。但在民間借貸中地緣關系并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最主要的,血緣關系在民間借貸交易中發揮著更重要的作用。

這些數據表明,借貸雙方的關系屬于直系親屬即父母、兄弟姐妹關系的占57%,尤其是兄弟姐妹關系的占了49%,達近一半的比例。三代以內的親戚關系占17%,即屬于親密的血緣關系的合計占了74%。另外,屬于朋友關系占16%,屬于鄰居關系的占4%。

調查數據還表明,農戶民間借貸絕大多數直接發生在借貸雙方之間,很少經由第三方介紹或擔保。在1375個借貸交易中,雙方直接交易的為1265戶占92%,只有110起經過了第三方介紹或擔保,只占8%。

對農戶的主觀意愿性調查也證實了這一結論。農戶需要借錢時,優先考慮的借款對像仍然是以“自家人”為主。在1882戶中,有 953人選擇“兄弟姐妹”,占50.6%;有207人次選擇了“父母子女”,占20.5%;有207人選擇“信用社”,占11%;選擇“三代以內的親戚”有128人,占6.8%;有120人選擇“親密朋友”,占6.4%。也就是說,在需要借錢時,71.1%的人首先選擇的是自己的父母兒女和兄弟姐妹,當農戶需要資金幫助時,認為最可能和最可靠的還是自己的家人。

借貸雙方大多屬于較親密的血緣關系,證明了長久以來人們對農戶民間借貸的定性,即主要是互的借貸關系,這與商業化的借貸關系在本質上是不同的。這也說明農戶層面的民間金融市場是相對封閉的,因為血緣關系是邊界清晰的,它難以向外連續擴展。相對而言,商業化的借貸關系是開放的,可以不斷地向外擴展。

綜上所述,盡管經過市場化的改革,社區開放性和社會流動性都大大增強,但是農戶層面民間借貸的市場空間和借貸半徑并沒有發生大的改變,主要還是局限于社區之中,尤其是村莊之中。農戶借貸關系也主要發生在血緣關系中,特別是直系親屬中。這種情況表明,除了社區中的信息對稱外,借貸雙方的情感關系是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

三、農戶民間借貸的不對稱現象

許多調查和統計數據表明,農戶民間借貸借款與放款之間存在著不對稱現象,一般來說,民間借貸的借入規模遠大于借出規模。我們這次的調查結果也驗證了同樣的現象。調查數據表明,借款人的數量遠高于放款人(1375人對953人),戶均借款額也遠高于戶均放款額(9905元對5197元)。民間資金流動呈現凈流入的狀態。

從理論上講,由于民間借貸市場是一個邊界清楚、相對封閉的市場,借款人與放款人在戶數、借款額度上應該是基本對稱的,即借款人與放款人在人數和金額上誤差不應很大。但事實并非如此,農戶借入多借出少的一個可能解釋是存在外部“支援者”。調查資料表明,民間資金的外部“支援者”基本上是城里的親戚和朋友。由于城鄉差距的存在,居住在城鎮的兄弟姐妹和親戚有能力也有意愿向還在農村的親戚提供幫助。

調查數據為這種解釋提供了支持。首先,借入資金的農戶與放款人的平均地理距離要遠高于借出資金的農戶與借款人的地理距離。前者的平均距離是12.7公里,后者平均距離是8.5公里。前者比后者多了4.2公里。前面已經介紹過,借貸雙方地理距離超過50公里以外的占了2.2%,這2.2%比例的借貸雙方關系均是直系親屬。

其次,借入戶樣本中放款人居住在本村的明顯少于借出戶樣本中借款人居住在本村的比例,少了12.7個百分點;而放款人居住在外鄉的比例明顯多于借款人居住在外鄉的比例,多了5.5個百分點。

第三,從借貸雙方的關系看,農戶借入時雙方是親密的血緣關系的比例明顯多于農戶借出時的同一比例。借入時雙方的關系屬于直系親屬即父母、兄弟姐妹關系的占57%,尤其是兄弟姐妹關系的占了49%,占近一半的比例;加上三代以內的親戚關系占17%,合計屬于親密血緣關系的占了74%。而在農戶借出時,雙方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關系只有35.8%,比前者低21.2個百分點;加上“其他三代以內親戚”等親密的血緣關系,共占53.8%,比前者低20.2個百分點。

如果這個解釋成立,那么,在正規金融如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等從農村不斷抽血的同時,民間金融則通過親緣關系在某種程度上擔負著從城鎮向農村輸血的功能。

事實也確實如此,樣本數據表明,農戶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余額戶均8057.4元(2006年6月底),同時得到金融機構貸款余額戶均只有3166.3元,戶均從正規金融渠道凈流出資金4891元。而在民間金融市場,農戶民間借貸借出余額戶均2828.6元,民間借貸借入余額戶均5148.6元,戶均從民間金融市場凈流入資金2320元(見圖1)。

存款和貨幣資金理財市場上,正規金融的份額遠超過民間金融。1882個樣本農戶中,有44.87%的農戶在正規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有存款,戶均存款余額為8057.4元;有46.71%的農戶購買了保險,戶均保險余額為496.9元;有18.97%的農戶擁有農村信用社的股權,戶均股份余額為176.8元。相比之下,將資金借出給民間借貸的農戶占比為28.48%,戶均借出款余額為2828.6元。

貸款市場上,民間金融的份額遠超過正規金融。1882個樣本農戶中,有18.54%的農戶在正規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有未還貸款,戶均貸款余額為3166.3元;而與此同時,有未還民間借貸的農戶占比為27.68%,戶均借款余額為5148.6元。就已經發生的貸款現實來看,不論比率還是余額,民間金融都遠遠大于正規金融。從農戶的主觀選擇來看,全部樣本(1882戶)中,農戶需要借錢時首先考慮的借款對象,50.6%選擇兄弟姐妹,排在第一位;20.5%選擇父母子女,排在第二位;11%選擇農村信用社,排在第三位;而選擇其他銀行的只有0.2%,排在十位以外。這說明農戶借款時對民間金融的依賴更大。

即使在同樣的貸款市場中,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也提供了不同的產品。正規金融借貸條件相對嚴格、利率相對較高。在仍有貸款余額的農戶中,從農村信用社貸款的農戶50.88%需要抵押擔保,從其他銀行貸款的農戶82.35%需要抵押擔保,相比之下,從民間金融市場貸款的農戶只有3.07%需要抵押擔保;農村信用社的平均貸款利率為8.9%,其他銀行的平均貸款利率為8%,而民間金融的平均貸款利率只有1.7% ;正規金融機構貸款100%會有明確的貸款期限,而民間金融貸款中只有15%商定了明確的期限。在確定了期限的貸款中,平均的貸款期限農村信用社為1.4年,其他銀行3.5年,而民間金融為1.8年。總的來說,民間金融貸款利率相對較低(民間金融利率不均衡,不排除個別地區利率較高的情況),更多屬于沒有抵押擔保的信用貸款,貸款期限也相對靈活。

(三)正規金融貸款難仍然存在

有過民間借入資金行為的1375戶農戶中,曾經有213戶是先向信用社和銀行多次求貸而不得的,占15.9%。這些農戶愿意從正規機構借貸而不是民間借貸,只是從正規機構貸不到才轉而求助民間金融。

信用社和銀行不給貸款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1.無擔保:63人,占29.5%;2.無關系:58人,占27.2%;3.超過了貸款額度:44人,占20.7%;4.無抵押:39人,占18.3%;5.沒送禮:9人,占4.2%。

這些情況表明,目前信用社的貸款額度控制、抵押擔保制度以及壟斷是農戶得不到貸款的主要原因。因此,農戶貸款難很大程度上與農村信用社的制度和產品設計有關。

(四)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之間既有競爭也有互補

對借入民間資金的樣本農戶進行分析后發現,他們選擇從民間借款而沒有從銀行信用社貸款的主要原因依次分別是:銀行要求抵押、擔保;銀行貸款手續復雜、不方便不及時;民間借貸很容易很方便;銀行利息較高等。另一方面,對那些把錢借給他人而不存在銀行信用社的農戶來說,他們這樣做的主要原因依次分別是:為了維持親情、友情;不好意思拒絕他人的借款請求;對方曾經幫過自己;以后自己需要的話也可以向對方借錢;銀行信用社存款利息太低、借給私人利息較高等。分析這些因素,可以發現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之間的關系既有競爭也有互補,比如有關利率價格的考慮明顯暗示了兩者之間的競爭關系;而超出銀行信用社貸款額度這樣的原因明顯體現了兩者之間的互補關系;更多的因素,比如有關借貸條件和產品設計等方面的考慮則既有可能屬于競爭關系、也有可能屬于互補關系。

五、結論與政策建議

許多學者指出分散化、小規模的農村信貸特點,以及正規金融體制的不適應,導致了農村非公有經濟主要依賴內源融資或求助民間金融的現象等認為不發達國家金融抑制現象導致了二元金融體系的廣泛存在。國外金融中介理論在強調金融中介機構信息優勢的同時,也關注到民間金融在制度與技術層面與正規金融的差別所在,一些文獻討論了民間金融在克服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以及合約履行方面的制度創新和制度安排,普遍認為民間金融能夠以社區為依托,低成本地收集和處理信息,并能夠通過非抵押擔保的形式來保障貸款的安全。因此民間金融能夠滿足小型客戶和農戶的資金需求,同時獲得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本次調查分析結果表明,中國農村民間金融的市場半徑(地理空間圈)相對較小,民間借貸雙方的關系(社會網絡)主要以血緣關系為主。民間借貸主要發生在本鄉本村,近距離的借貸關系占了絕大多數。民間借貸的市場半徑小和空間的局限性,證明了民間借貸對借貸雙方信息對稱的高要求,只有在一定的社區范圍內,發生在熟人社會,民間借貸才得以成立和發展。民間借貸雙方大多屬于較親密的血緣關系,證明了長久以來人們對農戶民間借貸的定性,即主要是互的借貸關系,這也說明民間金融市場相對封閉,因為血緣關系是邊界清晰的,難以向外連續擴展。

分析表明,我國農戶民間借貸存在不對稱現象,可能是資金流入農戶、農村的一條渠道。調查數據中,借款人的數量遠高于放款人,戶均借款額也遠高于戶均放款額,農戶民間資金呈現凈流入的狀態。除了調查和統計誤差外,這種現象的原因可能是借款人的借款對象有一部分是城鎮人口。換句話說,在正規金融如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等從農村不斷抽血的同時,民間金融則通過親緣關系在某種程度上擔負著從城鎮向農村輸血的功能。

目前,農村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存在市場交融和區分。雖然在貸款市場上,民間金融的份額遠超過正規金融,但在存款和貨幣資金理財市場上,正規金融的份額遠超過民間金融,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之間既有競爭也有互補。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應該充分肯定和重視民間金融的積極作用,對不同的民間金融可以采取區別對待的方針。在農戶層面,互借貸仍占主流,真正高利貸、高風險的民間金融很少,并不需要很多強制性的監管,不過可以考慮建立相應的監測系統,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測和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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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Atieno, Rosemary. Formal and Informal Institutions’Lending Policies and Access to Credit by Small Enterprises in Kenya[R].AERC Research Paper, 2001(111).

第8篇

融資問題是小微企業發展中反映最為突出的一個問題。在“互聯網+”時代,互聯網金融為這一問題提供了新的解決思路。互聯網金融具備“普惠金融”的素質,對于洛陽這種金融資源不足,資本市場發展欠缺的城市來說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小微企業;互聯網金融;民間借貸

小微企業作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載體,對一個地方的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的發展都有著重要影響。洛陽作為中原經濟區副中心城市,在助力轉型跨越,打造中原經濟區開放創新城的路上,必然需要為小微企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融資環境作為影響小微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往往是洛陽這樣的中部二三線城市的短板,嚴重制約了當地小微企業的成長。

一、洛陽小微企業融資面臨的挑戰

在一個較為理想的金融環境下,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應不僅包括銀行貸款、民間借貸等間接融資渠道,還應包括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私募股權、創業板、二板等層次眾多的直接融資渠道。然而從國內資本市場目前發展情況來看,尤其是在洛陽這樣資本市場發展十分欠缺的二三線城市,小微企業的融資除自身籌集之外,只能依靠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等傳統渠道。即便如此,現有這兩類渠道的發展也不盡如人意。

(一)傳統銀行高門檻,小微企業難獲貸傳統金融機構通常是通過抵押擔保等措施來控制貸款風險,而小微企業通常都是輕資產或無固定資產,根本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品,因此形成了傳統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都無法獨立解決的“小微企業融資悖論”。近年來針對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洛陽市政府出臺了多項措施,鼓勵銀行尤其是本地商業銀行向小微企業發放貸款。這些政策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銀行對小微企業的貸款規模,但仍無法從根本上改變小微企業貸款難的局面。洛陽市工信局有關調查顯示,洛陽民營企業生產經營資金來源75.9%為自有資金,15.7%為銀行貸款,5.7%為民間借貸,其中獲得銀行貸款的也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主,小微企業獲得貸款的比例則更低。

(二)民間借貸危機波及小微企業作為門檻相對較低的融資渠道,民間借貸的市場需求十分旺盛,同時隨著老百姓投資需求的逐漸啟動,民間借貸在洛陽一度有較快速的發展。然而民間借貸不規范、不透明的問題始終制約著這一市場的充分發展。2014年初以來,洛陽民間金融市場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機,大批投資擔保類公司倒閉,大規模的民間借貸一度遭受重創,與其相關聯的大批小微企業也受到沖擊。

二、互聯網金融對小微企業的價值

十以來中央對互聯網金融的重視不斷提高,提出要建立互聯網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體系。2015年央行與十部委更是共同出臺《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開始著手規范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將互聯網金融導向增加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有效供給的發展方向。互聯網金融模式正在逐漸成為小微企業融資的新渠道。互聯網天生具有開放、民主、去中間化的特征,以互聯網為基礎的互聯網金融,對于洛陽這樣金融不發達的城市來說,在解決金融資源匱乏的問題上有著更加重要的意義。

(一)通過大數據破解小微企業融資悖論從企業端來說,小微企業缺少可靠的抵押物,財務體系不健全,無法提供傳統金融要求的信用證明,但并不代表小微企業本身不具備信用。與靜態的資產和抵押物相比,企業的經營行為將更有效的反映出企業的真實信用水平。將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技術、人才、交易等信息,進行規范化、數字化、公開化的大數據處理,變無規律為有規律,變不可考為有證可查,變不可知為能可知,將是互聯網時代企業信用評價的新邏輯,徹底打破小微企業融資悖論。

(二)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為小微企業引入“活水”從資本端來說,互聯網金融對于原本無序發展的民間資本有著更加重要的整合作用。洛陽的民間借貸市場從2011年開始就已經出現危機苗頭,但政府的多項監管措施和各渠道的宣傳都無法阻止民間借貸規模的快速擴張。真正的市場趨勢宜疏不宜堵。民間借貸之所以快速發展,究其原因還是民間投資需求和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同時爆發的表現。所以解決洛陽民間借貸危機的根本,還是要為民間投資需求和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找到一個合理的匹配方式。互聯網的開放平臺可以讓投資人不僅局限于本地的投資項目,更可以放眼全國范圍內的優質項目;而貸方也可以充分享受全國范圍內的民間借貸資源,不再受當地民間借貸規模限制。而互聯網平臺的透明性,也要求互聯網金融必須摒棄傳統民間借貸操作不透明、不規范的經營模式,逐步向規模化、規范化方向發展。

三、小微企業如何積極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

互聯網金融用于小微企業的融資之中是國家推廣“普惠金融”理念的重要體現。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小微企業融資模式的創新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對小微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而小微企業想要充分利用互聯網金融帶來各種機遇,也必須積極地走近互聯網金融,主動地適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方式。

(一)熟悉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形勢目前國內開展的互聯網金融業務主要包括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眾籌融資等模式。每種業務都沒有通用的固定模式,參與互聯網金融的公司各自有其經營的特色,適用于不同類型的小微企業。并且由于互聯網金融發展時間短,模式新,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經營風險,以及一些濫竽充數想要渾水摸魚的不良企業。因此,小微企業想要參與互聯網金融,真正通過互聯網金融解決自身融資問題,必須盡可能多的了解國內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形勢,對各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充分的了解,以便作出合理的選擇。

(二)主動參與“互聯網+”的商業模式互聯網金融利用大數據、云計算將小微企業經營情況的信息流整合為可以利用的信用資料。這就要求互聯網金融的開展,要求小微企業要盡可能多的參與到“互聯網+”的商業模式中,盡可能多的在互聯網上留下企業經營的數據資料,以便互聯網金融業務可以在充足資料的基礎上順利開展。小微企業參與“互聯網+”的方式不僅包括開展電子商務活動,更包括使用互聯網支付手段,參與互聯網眾籌活動等直接參與互聯網金融的方式。互聯網金融使用的大數據資料不可能在短時間之內憑空捏造,需要時間的積累。參與的時間越久,信息越充分,就可以更加充分的證明企業的信用水平。因此,小微企業想要充分利用互聯網金融需要盡早、盡量充分的參與到“互聯網+”的商業模式中來。

參考文獻

第9篇

關鍵詞:農村非正規金融;民間金融;地下金融市場

文章編號:1003-4625(2011)03-0008-05

中圖分類號:F830.6

文獻標識碼:A

在美國學者麥金農(1973)的金融發展理論中,曾把發展中國家的金融系統劃分為二元式金融結構,即一部分是以商業銀行等為代表的有組織的現代化金融組織及金融市場,另一部分則是以私人借貸、合會、錢莊等為代表的傳統金融組織和金融市場。對于麥金農所說的傳統金融市場部分,許多學者有著不同的理解,也相應地提出了不同的概念,尤其國內研究更是如此。稱謂亦是多種多樣,如有非正規金融市場(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灰黑色金融市場(Gray and Black Finance)、地下金融市場(Underground Finance)、民間金融(Folk Finance)等。這些概念的研究對象大體一致,但其側重點和觀察的角度又有所不同。其中國內普遍使用的是非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兩個概念,為了避免這兩個概念的混淆及研究的需要,在此有必要對它們進行相應區分。

一、非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概念辨析

非正規金融概念與正規金融相對應,在國外文獻中使用的較普遍,有時也將二者稱為非正式金融和正式金融,而民間金融概念在國內學術界以及媒體中使用得較為普遍。事實上非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因經濟交易的需要,由下而上自發形成,即都具有內生性。而區別則表現在對其概念界定的角度不同。首先,從相關的文獻上看,正規與非正規金融主要是從法律或者政府監管的角度進行分析,即某一金融組織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而國有(官方)金融與民間金融則主要從所有制的角度進行分析,即由某一金融組織的產權主體歸誰所有進行界定。其次,兩者的差異與國內外的習慣用語有關,在國外主要是從“法”的意識上界定;而在國內很大程度上包含著原有的意識形態成分即“所有制色彩”,長期以來在人們的意識中國有(官方)與民間是一個鮮明對立的概念,非國有的則就是民間的,如我們在經濟體中有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的稱謂,因此相對應地在金融領域就使用了國有金融與民間金融的概念。

因此非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的概念實際上是從兩個角度進行界定,兩者之間并沒有必然的內在邏輯關系,從具體的金融組織形式上看,兩者在大部分情況下是重合的,如私人借貸、錢背、合會、互助會、私人典當、私人錢莊等既屬于非正規金融又屬于民間金融。但兩者又存在不一致之處,如民生銀行、浙江泰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從所有制或產權角度上屬于民間金融,但是它們已被官方承認,并納入了官方的監管范疇,因此它們又屬于正規金融組織;而如20世紀90年代我國商業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形成之初的行為,初期并沒有納入官方的監管范圍,屬于非正規金融活動的范疇,但是它們又不屬于民間金融,因為其行為主體本身是以國有形式存在(如四大國有銀行)。

按照以上思路,我們認為非正規金融并不代表就是民間金融,同時正規金融也并不意味著就是國有金融,兩者之間概念不存在等價關系。為了保持與國際上的學術慣例相一致,以及避免公有或私有等國內意識形態上的爭論,我們運用非正規金融這一概念。在本文中我們把非正規金融理解為由于市場主體交易需要,在經濟體內部由下而上自發形成,但不被監管當局所認可,并以隱蔽的方式進行經營活動來取得收益的金融中介組織及其行為活動。對于參與賭博、販毒、洗錢等地下違法交易活動的黑色金融活動既不能得到現行制度規則的許可,更不具有經濟合理性,不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二、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演變分析

我國非正規金融活動歷史悠久,分布廣泛,而且組織形式多種多樣。依據各種形式出現的歷史時間先后順序,相對應的組織化程度,以及與不同時期經濟發展狀況的功能演變,農村中非正規金融經歷了民間自由借貸、各種合會、錢背、錢莊等由簡單組織到復雜組織的歷史演變過程。

在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變遷的過程中,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兩種功能屬性即社會屬性和經濟屬性的地位也發生了相應的轉變。在民間私人借貸階段,其起源于農村鄉土社會,主要表現為親戚、朋友之間的交情借貸,這種借貸方式幾乎沒有利息。可以認為在私人借貸方式中,交情借貸是源于農村非正規金融存在的最原始意義,這個階段的借貸需求基本上是以平滑生活需求為主,生存性借貸是其基本要義。因此這個階段,剛從農村鄉土社會中脫胎而產生的農村非正規金融,其社會屬性遠遠高于它在高利貸所表現出的經濟屬性,其社會屬性是其主要表現形式。

但伴隨著農村經濟逐漸發展,農村非正規金融開始以合會形式出現時,其經濟屬性日益突出,而且開始超過原有的社會。在這個階段,合會分成了兩種不同模式,一種是互質如輪會等,這實際上是從民間私人借貸中的社會屬性發展而來。另一種是以贏利性為主要目的抬會等形式,這種形式在經濟發展水平越高地區,其規模影響越大,如在浙江、福建、廣東等地。這意味著隨著市場規模擴大,農村非正規金融逐漸脫離了原來“鄉土氣息”的社會屬性,經濟屬性日益重要。

當農戶收入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大多數交易者將傾向于節約人情成本,更愿意通過支付利息的商業行為來完成交易,于是原先的友情無息借貸逐漸向有息方向發展。因此當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到錢莊形式時,原有的社會性屬性已基本上不存在,基本上是一種純粹的經濟性組織。所以農村非正規金融變遷的歷程是其從鄉土社會中產生,由最初的社會屬性為主導,然后從其社會屬性中衍生出經濟屬性,最終又脫離原始的社會屬性演變成為具有經濟屬性的金融組織。

同時伴隨這一過程,也是信用類型發生變化的過程。在起初,農村非正規金融市場中所表現的只是簡單的人與人之間的直接關系,交易基本以口頭協議為主,我們可以把這種信用類型理解為簡單的關系型信用。當農村非正規金融以合會的形式出現時,由于市場交易規模擴大和其經濟功能逐漸增強,原來依托于社會屬性的“簡單關系型信用”將難以保證交易任務的完成。于是出現了一些簡單、松散的章程安排,原來的口頭協議也逐漸轉變為簽字協議,與原來的相比,可以理解為“復雜的關系型信用”。當其進一步發展到錢莊等形式時,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屬性已經主要表現為經濟意義上的屬性,在這一

屬性下形成的信用實際上已經具備了今天金融現代信用所具有的功能,可以認為是“準契約型信用”。因此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化的進程中,實際上是其屬性由以社會屬性為主,發展到社會屬性與經濟屬性并存,最后轉變為以經濟屬性為主;信用類型從簡單的關系型信用,到復雜的關系型信用,再到準契約型信用的過程,具體如表1所示。

三、農村非正規金融的規模分析

由于非正規金融交易活動具有隱蔽性等特征,使得對其資料和數據的搜集十分困難,因此其真正的市場規模也就難以確定,目前大部分數據主要是通過調研獲得。表2顯示了亞洲發展銀行和世界銀行在1990年的一組數據,這些數據表明在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農村非正規金融是一個普遍的現象,而且在各國農村金融市場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國非正規金融主要存在于農村和中小城市,尤其在沿海地區如浙江、福建、廣東等地更為普遍,國內學者大部分通過案例調查的方式進行,在此基礎上再進行推算,近年來部分學者的調查情況如表3所示。

此外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2003)對全國20個省份的實地調查,發現全國地下信貸的絕對規模在7450-8300億元之間;若按照郭沛(2004)年估計,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從1997年到2002年,按窄口徑計算大致在1802億元至2001億元之間,按寬口徑計算規模大概在2238億元至2750億元之間。我們根據農村固定觀察點的數據,可以得到關于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的一個更為長期發展狀況,如圖1所示,從中可以發現農村非正規金融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的地位在不斷加強。

上圖中反映了自1986年以來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趨勢,從地區差異上看,可以發現非正規金融在農戶整個借款比重中,東部地區的比重最高,中部次之,西部較低,而且從1989年開始東中西部各地區所占比都已超過了一半。從全國趨勢上看,農村非正規金融呈現出遞增的趨勢充分反映了農村非正規金融在平滑農戶的消費與生產中所起的作用,顯示出其在農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在分散化的農村金融市場中,非正規金融基于在信息和履約機制上的相對優勢,使得它與正規金融相比更能節約交易費用,降低違約率。在一定程度上非正規金融的存在有利于農村社會資本的形成和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正如IFAD(2001)指出,在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市場的貸款大約為來自正規信貸機構的四倍,對于農民來說,非正規金融市場的重要性遠遠超過正規金融市場。

四、政策選擇分析

(一)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變遷的三種可能方向

從各個國家和地區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發展經驗來看,大致有三個可能的演化方向(姜旭朝,2004)。第一種方向是一部分非正規金融組織繼續保持其互助合作的“原始形態”,如以輪轉會等形式,作為一種臨時性松散組織,只在約定的時期內存在。這主要是由于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現代主流正規金融組織不愿進入一些經濟欠發達的地區,而國家實施的政策性金融尚不完善,使得這些具有傳統互質的非正規金融組織得以存在。

第二種方向是由互組織演變為非法的地下金融,以詐騙或洗錢等為目的的各種合會,則其形成機制和背景較為復雜。這種形式在經濟發展較快而政府金融監管缺乏效率的地區比較普遍。嚴格地講,這種形式屬于本文定義中的廣義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形式,已經脫離了經典意義上的非正規金融,屬于非法范疇,不是本文討論的對象。

第三種方向是從具有合作性質的非正規金融逐漸演變為帶有商業性質的正規金融組織。其運作機制在轉變過程中也會發生較大變化,如從輪轉模式(Rotating)轉變為非輪轉模式(Non-rotating);從短期金融組織轉變為永久性金融機構;從只存不貸變為存貸結合;從定期運營轉變為每日運營等(Seibel,1999),這種存在形式有如日本的“無盡”、韓國的“契”、中國臺灣地區的合會公司等。

(二)政策選擇

中國的金融制度變遷歷程已經告訴我們,其并不是簡單的遵循節約交易費用和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路徑,而是與按照政府的偏好密切相關。顯然政府的介入要么推動金融制度向更為有效率的方向演進,要么阻礙這種進程(官兵,2005)。因此,政府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甚至決定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變遷方向。與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變遷的三種方向相對應,政府亦有三種政策性選擇。

第一種是政府采取放任自由政策,在農村非正規金融演進中充當無為之手,無所作為。在這種政策下,政府完全不干預,任其自由發展。但農村非正規金融是基于特殊信任基礎上的,當其發展到一定規模時,就會存在社會資本“失靈”現象,如發生的各種倒會風潮,都給社會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由于這種形式長期得不到法律認可,交易契約又不能受到政府有效保護,這使得農村非正規金融很可能被一些食利者或金融詐騙分子所利用,偏離其原有的發展軌道,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

第二種政策選擇是采取強行干預政策,無所不為。事實上,這種強行“拔高”做法亦會中斷農村非正規金融原本正常的演進方向。經典的案例是20世紀80年代在中國農村中興起的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曾在緩解農村資金緊張等方面都起到了促進作用。在1990-1996年間全國農村基金合作會的支農資金合計達63.2%,遠遠高于農行、農信社同期支農的比重,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強行行政干預導致了其最終失敗(溫鐵軍,2000)。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地方政府強行介入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行為,打斷了農村非正規金融演進的正常路徑,正是這種不正當干預造成了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最終衰弱。

第三種是政府采取有所作為的政策。前面分析了對于農村非正規金融變遷,政府采取“不作為”或“無所不為”的政策都不能使其從“關系型信用”演變成“契約型信用”。因此,政府應當意識到既然執意打壓非正規金融和任其自由發展都無法解決問題,那么可考慮根據各地農村經濟發展狀況,適當降低市場準入條件,引導并扶持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對各種不同形式的農村非正規金融交易給予法律上的有效保護。將其信用關系納入到正式制度的調節范圍,使其最終成為中國農村金融體系中重要組成部分。

五、結論性評語

農村金融的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有形的手”與市場“無形的手”的脫節。現在農村金融組織機構中遇到的問題是:已有的正規金融組織由于產權的模糊性,難以有效行使所有權、控制權與監督權;同時非正規金融組織的產權雖是獨立完整的,但卻得不到法律應有的保護,而正是因為這種不被認同使得這種組織只能以非正規或地下的形式進行隱蔽活動,這種不規范的交易方式極大地提高了農村非正規金融市場中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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